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度 一、預算總說明 …………………………………………………………………… 1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12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14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證照費 …………………………………………………………………… 16 2.租金收入 ………………………………………………………………… 18 3.其他雜項收入 …………………………………………………………… 19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 21 2.領事事務管理 …………………………………………………………… 22 3.第一預備金 ……………………………………………………………… 24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26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28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30 (六)人事費彙計表 …………………………………………………………… 33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34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3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度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38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40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43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考察、視察、訪問 ………………… 44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開會、談判 ………………………… 48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50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 56 (十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 58 (十七)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3.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5.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6.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7.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護照行政組、簽證組、文件證明組、護照製發服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 室、主計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 南辦事處。 分層業務職掌如下表: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 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 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 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護 罪犯之協緝。 照 五、 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行 政 及執行。 組 六、 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 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 與各國駐臺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 一、 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證 二、 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組 三、 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四、 外國人來臺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 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 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 與各國駐臺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 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臺簽證事項。 一、 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 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 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文 件 五、 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證 六、 各國駐臺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明 七、 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臺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組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 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 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一、 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護 二、 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照 製 三、 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發 四、 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服 五、 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務 組 六、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 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秘 三、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書 室 四、 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 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 事 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室 政 風 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室 主 計 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室 一、 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 外國人來臺簽證申請之執行。 臺灣桃 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園國際 機場辦 四、 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事處 五、 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 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中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南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東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雲嘉南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辦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雲 東 南 中 臺 主 政 人 秘 護 文 簽 護 嘉 部 部 部 灣 計 風 事 書 照 件 證 照 南 辦 辦 辦 桃 室 室 室 室 製 證 組 行 辦 事 事 事 園 發 明 政 事 處 處 處 國 服 組 組 處 際 務 機 組 場 辦 事 處 2.預算員額說明表 單位:人 機關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約僱 合計 外交部領 149 4 2 2 8 68 233 事事務局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局主要職掌包括:核發中華民國護照、核發簽證予外國護照、辦理文件證明、提供出國 旅遊參考資訊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相關服務等攸關民眾權益業務,是外交部為民服務窗口,並 與國境安全、國際經貿交流、入出國、外僑、外勞、衛生防疫、役政、戶政及僑務等業務有密 切的關係。秉持「依法行政」、「追求效率」、「為民服務」三大原則推展各項業務,不斷精 進服務品質,提升工作效率,以期達到政府精簡、彈性、效能之施政目標。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3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 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3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增進我國人出國旅遊便利與安全。 2.推動簽證作業便捷化。 3.精進外籍人士來臺簽證措施。 4.精進文件證明服務品質。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領事事務管理 印刷及製作護照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人海外商旅。 加強領務服務 等 一、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ABTC)計畫。 工作 二、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計畫。 三、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 措施,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手續之方向適 時調整。 四、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1)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領事事務管理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 一、111 年度共核發 984,627 本護照。 人海外商旅 二、自疫情爆發以來,許多國家對入境嚴格審 查,為避免我國護照遭誤認為中國,影響 我國人旅外權益及便利性,外交部於 110 年 1 月 11 日發行提升臺灣辨識度之新版 晶片護照,以維護我國人旅外權益。發行 迄今,國人通關使用順暢,對提升臺灣辨 識度免遭誤認為中國極具助益。另國內外 媒體逾百篇報導,均對我國發行新版護照 予以正面評價。 三、自 109 年 8 月 11 日起與內政部共同推動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 便民措施,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 認後,可由該戶政事務所提供代送代領護 照服務,或自付郵資由本局將護照寄至民 眾指定地址,十分便利,外交部將持續精 進該措施。 四、本局及內政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 辦及入境審查作業流程於 111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該證明書具有「一證到底」功 能,在臺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如果急於返 國,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換發護照時, 可向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規費 5 美 元),持憑該證明書返國,內政部查核無 誤後即可入境,國人無需另外申辦入國文 件;且入境後,持憑該證明書即可申辦護 照或至戶政單位辦理戶籍遷入事宜,國人 返國更便利。 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 一、亞太經濟合作( Asia-Pacific Economic (ABTC)計畫 Cooperation ) 所 發 行 的 商 務 旅 行 卡 (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是供持 用該卡之商務人士能夠在會員體間通關入 出境的一種許可證(entry permit),取代 傳統簽證型態。持有該卡之商務人士得持 憑有效護照享有 ABTC 效期內、多次入境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每次停留最長三個月之簽證待遇(各會員 體核定時間長短不同);另於通關時,得 經由快速專用通關道,節省商務人士辦理 簽證及通關時間。 二、外交部於 91 年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 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歷經 4 次修 正,每次修正前均會商相關政府機關及各 主要工商團體意見,逐步擴大發行對象及 調整得推薦申請 ABTC 卡之工商團體名 單,並於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三、我國自 91 年加入該計畫以來,累計已核 發 APEC 商務旅行卡 36,724 張,111 年核 發 3,838 張。 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 一、為因應國際旅行文件電子化發展趨勢,並 計畫 配合推動簡化外籍旅客來臺手續,藉此增 加外籍旅客來臺誘因,以作為未來我國爭 取更多國家給予我國人免(落)簽及電子 簽證或改善簽證待遇之重要籌碼,外交部 自 105 年 1 月 12 日起實施電子簽證。 二、111 年申請電子簽證適用對象如下: (一)巴林、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布吉納 法索等 19 個適用國家。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 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賽事或商展活 動者。 (三)透過交通部觀光局指定旅行社依據「東 南亞國家優質團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 範」(即「觀宏專案」)申請來臺旅遊之 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 國等 6 國團客。 (四)南亞 6 國商務人士,包括:印度、斯里 蘭卡、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及巴基斯 坦籍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推薦 者。 (五)伊朗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 推薦者。 三、111 年共計核發電子簽證 3,031 件。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 一、111 年新南向國家簽證便利措施如下: 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措施, (一)續延長試辦泰國、汶萊及菲律賓來臺免 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 簽證至 112 年 7 月 31 日。 手續之方向適時調整 (二)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 國等 6 國人士有條件式免簽。 (三)續 配 合 教 育 部 試 辦 新 南 向 目 標 國 (18 國 ) 學生 來 臺就 讀 「 產 學合 作 國際 專 班」專案審理相關簽證事宜。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放寬邊境管制 全面恢復簽證便捷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111 年 10 月 13 日起放寛邊境管制措施,符合資格 之外籍人士得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來 臺。 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 一、提升本局查詢文件證明書核驗紀錄手機版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功能,可完整顯示查詢資料網頁,增進業 務便利性。 二、優化本局全球資訊網有關文件證明表格下 載形式,提供開放文件格式(ODF 檔),便 利民眾不受限於僅能以單一軟體下載使 用。 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領事事務管理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 一、112 年 1 月至 6 月止共核發 1,941,304 本 人海外商旅 護照。 二、外交部於 112 年 5 月 16 日發行新版「駐外 館處核發機器可判讀無內植晶片護照(MR P)」,為提升我國護照在國際的辨識度, 新版 MRP 護照封面及防偽功能與現行晶片 護照一致,效期至多 12 個月,供海外國人 急需返國使用。 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 近年來 APEC 商務旅行卡發卡數量穩定,106 年 (ABTC)計畫 4,416 張、107 年 6,255 張、108 年 5,672 張。 嗣因 COVID-19 疫情影響,109 年核發 2,577 張,110 年核發 328 張,111 年核發 3,838 張,112 年截至 6 月底止發卡量 4,982 張,預 估 112 年全年發卡量約 10,000 張。 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 一、賡續推動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 計畫 寨及寮國等國優質團客之「觀宏專案」適 用電子簽證並免收規費。 二、另為便利外籍旅客來臺參加我中央政府機 關主辦之國際會議或運動賽事,本局持續 開放渠等適用線上申請電子簽證,對於我 國未設置館處之國家或地區旅客,可降低 為申辦簽證須繞道或長時間等待所衍生之 成本。 三、112 年截至 6 月底止共計核發電子簽證 31,739 件。 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我國自 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措施, 105 年起陸續放寬予泰國、汶萊及菲律賓等 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 新南向國家免簽證試辦措施,並予越南、 手續之方向適時調整 印尼、柬埔寨、緬甸、寮國、印度等 6 個 新南向國家「東南亞國家優質團客來臺觀 光電子簽證」以及「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 先行上網查核(即有條件式免簽)」等簽 證便利措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放寬邊境管制全面恢復簽證便捷措施,符 合資格之外籍人士得以免簽證、落地簽證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方式來臺,或事先申請電子簽證及內政部 移民署「東南亞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 統」入境憑證,另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 客來臺觀光(觀宏專案)自 111 年 11 月 11 日重啟申請作業,續辦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二、為適時檢視泰國、汶萊、菲律賓試辦免簽 證之辦理情形,以及針對相關違常樣態研 議因應作為,外交部業於 112 年 4 月 25 日 邀 集 主 責國 安 、 移 民 、 警 政 、 調 查 、 觀 光、經貿等業管機關召開跨部會會議,經 各機關研商及評估,檢視實施成果及違常 情形,報奉行政院核定續延長試辦前述 3 國免簽證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 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將原 28 號備用櫃檯,充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實調整為可同時領、收件之完整功能櫃檯,遇 現場等候人數過多時,隨時增開支援受理民眾 申辦,以縮短等候時間。 1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3,675,580 3,253,227 2,264,609 422,353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18 - 0411100000 71 領事事務局 - - 18 - 0411100300 1 賠償收入 - - 18 - 0411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18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遺失托運物 品之理賠收入等。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68,263 3,250,150 2,259,180 418,113 0511100000 62 領事事務局 3,668,263 3,250,150 2,259,180 418,113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68,263 3,250,150 2,259,180 418,113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68,263 3,250,150 2,259,180 418,113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 比較如下: 1.護照收入2,630,200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352,200千元。 2.簽證收入767,350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55,600千元。 3.國內外各項文件證明驗證收入 270,71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 0,313千元。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56 56 58 - 07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56 56 58 -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56 56 58 - 0711100101 1 利息收入 - - 1 - 前年度決算數係專戶存款利息收 入。 0711100103 2 租金收入 56 56 58 - 本年度預算數係車位出租及影印 機等場地租金收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7,261 3,021 5,354 4,240 1211100000 85 領事事務局 7,261 3,021 5,354 4,240 1211100200 1 雜項收入 7,261 3,021 5,354 4,240 12111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1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以前年度差 1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旅費等繳庫數。 1211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7,261 3,021 5,353 4,240 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 薪資扣回繳庫數、停車場使用費 、簽證作業電報使用費及照相影 印等收入。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850,380 1,163,873 1,070,720 686,507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850,380 1,163,873 1,070,720 686,507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280,106 293,893 255,117 -13,787 1.本年度預算數280,106千元,包括 人事費240,845千元,業務費34,58 3千元,設備及投資4,492千元,獎 補助費18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40,845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 經費20,253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9,261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分攤中央聯 合辦公大樓北棟8台電梯及手扶 梯汰換等經費34,040千元。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568,774 868,480 815,603 700,294 1.本年度預算數1,568,774千元,包 括業務費1,535,372千元,設備及 投資33,402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09,849千 元,較上年度增列領務資訊服 務等經費17,846千元。 (2)印刷及製作護照1,355,125千元 ,較上年度增列印製晶片護照 及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657,610 千元。 (3)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18,44 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印製簽證 貼紙及護照申請書等經費3,453 千元。 (4)加強領務服務工作57,761千元 ,較上年度增列護照親辦委辦 費等15,190千元。 (5)領務電信傳遞22,658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護照郵寄費及晶片 護照製發系統資料庫備份回復 機制傳輸等經費5,685千元。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6)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費4,934 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印製申請 書等經費510千元。 3911109800 3 第一預備金 1,500 1,50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511100100 -0511100102 簽證組、文件證明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668,263 承辦單位 組、護照製發服務組 細目與編號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68,263 0511100000 62 領事事務局 3,668,263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68,263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68,263 1.預計核發晶片護照(效期10年)1,632,745本,每本1,300 元,計2,122,569千元;晶片護照(效期5年)408,000本 ,每本900元,計367,200千元;速件處理156,035本, 每本900元,計140,431千元;合共2,630,200千元。 2.預計國內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落地簽證等23,000 件,速件處理、改辦簽證等3,000件,計60,150千元; 駐外館處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多次停留簽證等36 0,000件,速件處理12,000件,計682,200千元;APEC商 務旅行卡5,000張,每張5,000元,計25,000千元;合共 767,350千元。 3.預計核發國內商務及學歷婚姻等文件證明160,000件, 每件400元,計64,000千元;國內加發影本10,000件, 每件200元,計2,000千元;國內正本加速處理8,000件 ,每件200元,計1,600千元;國內影本加速處理500件 ,每件100元,計50千元;駐外館處商務及學歷婚姻等 各項文件證明400,000件,每件500元,計200,000千元 ;駐外館處加發影本10,000件,每件250元,計2,500千 元;駐外館處正本加速處理2,000件,每件250元,計50 0千元,駐外館處影本加速處理500件,每件125元,計6 1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511100100 -0511100102 簽證組、文件證明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668,263 承辦單位 組、護照製發服務組 細目與編號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3千元;合共270,713千元。 1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11100100 -0711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56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本局財產辦理標租收取之收入 國有財產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56 07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56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56 0711100103 2 租金收入 56 車位出租及影印機等場地租金收入56千元。 1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11100200 -1211100210 簽證組、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7,261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依規定或依申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費。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收取之工本費用。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4.停車場使用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7,261 1211100000 85 領事事務局 7,261 1211100200 1 雜項收入 7,261 1211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7,261 1.預計電報費收入1,100千元。 2.預計照相收入5,835千元,影印機收入23千元。 3.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等繳庫數166千元。 4.預計停車場使用費137千元。 19 本 頁 空 白 2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80,106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及共同性工作等。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2.研究設計及管制考核工作。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3.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4.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40,845 秘書室、人事室 本計畫計編列職員149人、工友4人、技工2人、 1000 人事費 240,845 駕駛2人、聘用人員8人、約僱人員68人之人事費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5,740 240,695千元及查獲偽變造證照獎金150千元。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38,800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000 1030 獎金 32,964 1035 其他給與 4,410 1040 加班費 24,808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4,659 1055 保險 16,424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39,261 護照行政組、秘書 本計畫編列業務費34,583千元、設備及投資4,49 2000 業務費 34,583 室、人事室 2千元、獎補助費186千元,包括: 2003 教育訓練費 98 1.現職員工教育訓練及學分費補助等計需98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113 。 2024 稅捐及規費 77 2.分支機構辦公室、影印機等租金計需2,113千 2027 保險費 195 元。 2051 物品 771 3.公務車輛、公務機車等各項稅捐及規費計需77 2054 一般事務費 29,295 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50 4.公務車輛、辦公室機具及電子設備等保險費計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51 需195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15 5.公務車輛油料、書報雜誌、文具紙張、辦公用 2093 特別費 218 品等計需771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4,492 6.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管理費、公務所需印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395 刷、清潔、保全、環境佈置、辦理員工文康活 3035 雜項設備費 2,097 動、領務大廳櫃檯員工制服、分攤大樓外牆補 4000 獎補助費 186 強工程等經費計需29,250千元,辦理員工協助 4085 獎勵及慰問 186 方案45千元,合計29,295千元。 7.本局與分支機構辦公室等整修維護費計需850 千元。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451千元。 9.本局辦公大樓監視系統及冷氣機系統等維護費 計需515千元。 10.首長特別費計需218千元。 11.汰換本局及辦事處領務大廳民眾等候椅、行 政電腦及不斷電系統主機等經費計需4,492千 元。 12.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計需186千元。 2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568,77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發行晶片護照,便利國人海外商旅。 1.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 2.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資安設備功能。 ,加強護照防偽功能及品質,便利國人持照通關。 3.領務資訊電腦化之處理。 2.加強簽證及文件證明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簽證及 4.視察駐外館處領務及講習業務。 文件證明之公信力。 5.一般性領務業務及分支機構業務處理。 3.提升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之效率。 4.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5.確保領務資訊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品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09,849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領事事務管理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2000 業務費 76,747 組、文件證明組、 經費109,849千元,內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56,276 人事室、分支機構 1.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計需56,276千元。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5,359 2.基本行政工作臨時人員酬金5,359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76 3.辦理領務業務及為民服務等講習之講座鐘點費 2051 物品 5,934 、延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之出席費等計需276 2054 一般事務費 1,482 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420 4.資訊系統所需碳粉匣、光碟片等各項耗材及資 3000 設備及投資 33,102 訊用品購置計需5,934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3,102 5.分支機構駕駛人力委外計需1,482千元。 6.護照製發設備及微縮影調閱機等設備養護費計 需7,420千元。 7.設備及投資: (1)本局護照影像管理系統升級、簽證系統資 料庫升級、文件證明系統軟硬體升級、護 照線上申辦系統建置、晶片護照製發系統 資安強化及功能升級等經費計需31,287千 元。 (2)護照申請書高速掃描器及外館領務系統硬 體設備購置經費1,815千元。 02 印刷及製作護照 1,355,125 護照行政組、人事 本計畫編列: 2000 業務費 1,355,125 室、分支機構 1.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計需80,468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4,000 2.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1,270,657千元。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17,832 3.晶片護照公鑰架構系統實體安全防護委外經費 2054 一般事務費 1,333,293 計需4,000千元。 03 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 18,447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印製「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緊急聯絡資 2000 業務費 18,447 組、文件證明組、 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簽證防偽貼 2054 一般事務費 18,447 護照製發服務組、 紙、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本局及駐外館處用領 主計室 務表格、護照申請書、規費收據等經費。 04 加強領務服務工作 57,761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 2000 業務費 57,461 組、文件證明組、 1.本局領事事務法律諮商、製作APEC商務旅行卡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810 秘書室、人事室、 及領務用章戳等經費計需2,387千元。 2039 委辦費 42,370 主計室 2.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計需42,370千元。 2051 物品 1,577 3.加強為民服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695千 2054 一般事務費 9,441 元。 2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568,774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072 國內旅費 468 4.旅外安全及領事事務推廣、信用卡手續費、辦 2078 國外旅費 2,695 理為民服務品質調查與白皮書印製、志工服務 2081 運費 60 交通補助費、國會及領務聯絡等經費計需7,74 2084 短程車資 40 6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300 5.本局赴各分支機構視察、辦理行動領務及至其 3035 雜項設備費 300 他機關洽公等旅費計需468千元。 6.本局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至駐外館處查 核或督導領事業務作業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派員赴駐外館處建置領務資訊系統暨教育訓練 及派員參加國際會議與考察護照防偽業務等旅 費計需2,695千元。 7.公務運輸費用及短程洽公車資計需100千元。 8.汰換文件證明用鋼印機等計需300千元。 05 領務電信傳遞 22,658 護照行政組、護照 本計畫編列領務資訊系統電腦連線通訊費及領務 2000 業務費 22,658 製發服務組、秘書 文件郵資、電話、電報及傳真等費用。 2009 通訊費 22,658 室 06 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 4,934 分支機構 本計畫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等分支機構 2000 業務費 4,934 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2051 物品 1,1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088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00 2072 國內旅費 246 2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係供各項計畫原預算不足時依規定程序動支。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500 各組室 編列第一預備金1,500千元以供原預算不足時依 6000 預備金 1,500 規定程序動支。 6005 第一預備金 1,500 24 本 頁 空 白 2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80,106 1,568,774 1,500 1,850,380 1000 人事費 240,845 - - 240,845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5,740 - - 105,740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38,800 - - 38,800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000 - - 3,000 1030 獎金 32,964 - - 32,964 1035 其他給與 4,410 - - 4,410 1040 加班費 24,808 - - 24,808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0 - - 4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4,659 - - 14,659 1055 保險 16,424 - - 16,424 2000 業務費 34,583 1,535,372 - 1,569,955 2003 教育訓練費 98 - - 98 2009 通訊費 - 22,658 - 22,658 2018 資訊服務費 - 60,276 - 60,276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113 - - 2,113 2024 稅捐及規費 77 - - 77 2027 保險費 195 - - 195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 23,191 - 23,191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086 - 1,086 2039 委辦費 - 42,370 - 42,370 2051 物品 771 8,611 - 9,382 2054 一般事務費 29,295 1,365,751 - 1,395,046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50 - - 85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451 - - 451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515 7,920 - 8,435 費 2072 國內旅費 - 714 - 714 2078 國外旅費 - 2,695 - 2,695 2081 運費 - 60 - 60 2084 短程車資 - 40 - 40 2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4,492 33,402 - 37,894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395 33,102 - 35,497 3035 雜項設備費 2,097 300 - 2,397 4000 獎補助費 186 - - 186 4085 獎勵及慰問 186 - - 186 6000 預備金 - - 1,500 1,50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500 1,500 27 外交部領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8 外交部主管 2 領事事務局 240,845 1,568,155 186 - 外交支出 240,845 1,568,155 186 - 1 一般行政 240,845 34,583 186 - 2 領事事務管理 - 1,533,572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28 事事務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500 1,810,686 1,800 37,894 - - 39,694 1,850,380 1,500 1,810,686 1,800 37,894 - - 39,694 1,850,380 - 275,614 - 4,492 - - 4,492 280,106 - 1,533,572 1,800 33,402 - - 35,202 1,568,774 1,500 1,500 - - - - - 1,500 29 外交部領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 - - -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 - - -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 - - - 30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35,497 2,397 - - 1,800 39,694 - 35,497 2,397 - - 1,800 39,694 - 2,395 2,097 - - - 4,492 - 33,102 300 - - 1,800 35,202 31 本 頁 空 白 3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5,740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38,80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000 六、獎金 32,964 七、其他給與 4,410 八、加班費 24,808 九、退休退職給付 40 十、退休離職儲金 14,659 十一、保險 16,424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40,845 33 外交部領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9 149 - - - - - - 4 6 2 2 2 2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149 149 - - - - - - 4 6 2 2 2 2 34 事事務局 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8 8 68 68 - - 233 235 216,037 206,775 9,262 8 8 68 68 - - 233 235 216,037 206,775 9,262 1.「年需經費」僅包括相關人員之人事 費,不含加班費。 2.本局預計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43人 23,191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105人69, 891千元,分述如下: (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用勞 務承攬人力10人,經費5,361千元 ,協助本局環境清潔、安全警衛 、駕駛及水電技工委外等業務。 (2)「領事事務管理」計畫,預計進 用臨時人員43人,經費23,191千 元,協助辦理護照、簽證、文件 證明及行政文書處理等業務;勞 務承攬人力91人,經費62,636千 元,協助護照製發等行政事宜; 勞務承攬人力4人,經費1,894千 元,協助分支機構辦公環境清潔 、駕駛委外等業務。 35 本 頁 空 白 3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4.03 1,798 1,668 30.60 51 51 36 AKG-7312。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94.02 1,998 0 30.60 0 0 17 0567-DA。 用車 油氣雙燃料車 。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8 102.03 2,351 1,668 30.60 51 51 40 AAC-2961。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4.03 1,798 1,668 30.60 51 51 36 AKG-7310。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7 104.09 2,198 1,668 30.60 51 51 31 ANM-5923。 用車 1 機車 0 106.04 125 312 30.60 10 2 3 MCK-9296。 1 機車 0 110.04 101 312 30.60 10 2 3 NFJ-7937。 因公務用車頻 繁,為保障駕 駛及乘坐同仁 安全,車輛保 險費均依實際 投保金額編列 。 合 計 7,296 223 208 166 37 預算員額:職員 149人 技工 2人 警察 0人 駕駛 2人 外交部領 法警 0人 聘用 8人 合計:233人 駐警 0人 約僱 68人 現有辦公 工友 4人 駐外雇員 0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帳面價值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本局 1 8,610.65 329,119 本局檔庫 4 355.05 798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1 120.67 300 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1 1,380.40 370 南部辦事處 1 1,342.84 37,774 80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1 1,073.66 100 合 計 10,308.54 367,691 80 2,574.73 770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公面積為181.37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60.7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櫃檯120.67 2.中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380.40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會議室、 面談室及電腦機房等312.80平方公尺, 302.45平方公尺。 3.南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342.84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49.92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239.34平方 面積533.25平方公尺。 4.東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424.95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133.95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66平方公尺, 5.雲嘉南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073.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13.79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63.74 面積453.46平方公尺。 38 事事務局 房舍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8,610.65 355.05 1 60.70 692 181.37 692 300 1,380.40 370 1,342.84 80 1 424.95 650 424.95 650 1,073.66 100 485.65 1,342 13,368.92 1,342 850 平方公尺。 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及公共設施等使用面積635.09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及金庫等130.06平方公尺,倉庫、儲藏室等 公尺,護照製作室97.19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面談室、儲藏室、倉庫等223.14平方公尺,陽台及公共設施使用 護照製作室20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會客室等172平方公尺及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3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15.4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會客室等227.27平方公尺及公共設施使用 39 外交部領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3911100100 - 一般行政 [1]慰問金 01 113-113 退休退職人員 三節慰問金 - 40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186 - - 186 - 186 - - 186 - 186 - - 186 - 186 - - 186 - 186 - - 186 41 本 頁 空 白 4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5 150 2,695 4 150 2,695 考 察 1 18 351 1 18 351 視 察 3 120 2,195 3 132 2,344 訪 問 - - - - - - 開 會 1 12 149 - - -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3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計 畫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一、考察 01 護照防偽考察94 歐洲、美 證照安全 參加歐美地區證照安全、 113.01-113.12 9 2 國地區 印刷展及 安全印刷等相關研討會或 護照製發 展覽會,以瞭解各國最新 設備相關 印刷技術與產品、護照防 廠商 偽設計及安全規範等資訊 ,進而提升護照品質。 二、視察 02 督導東南亞地區館處領務 東南亞地 外交部駐 東南亞地區館處業務視察 113.01-113.12 9 4 業務94 區 外館處 ,並就護照、簽證及文件 證明等業務交換意見。 03 督導北美地區館處領務業 北美地區 外交部駐 北美地區館處業務視察, 113.01-113.12 7 4 務94 外館處 並就護照、簽證及文件證 明等業務交換意見。 04 建置外館領務加密網路( 亞太、亞 外交部駐 為維持外館各項領務製發 113.01-113.12 8 7 含VPN),安裝更新護照、 非、歐洲 外館處 系統之安全與正常製發作 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務製 、北美及 業,提供僑民良好的領務 發系統軟、硬體設備及領 拉美地區 服務品質,並確保領務資 務安全講習與教育訓練94 料傳輸安全,派員建置防 火牆(含VPN加密通道)、 44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視察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內容 154 175 22 351 領事事務管理 有 護照防偽設計攸關護照安全及 國際公信力,各國護照防偽設 計等最新技術資訊日新月異, 爰每年參加不同之國際安全文 件、印刷、製發機具等展覽會 及其相關會議,汲取最新發展 資訊,以提升我國護照品質。 267 170 13 450 領事事務管理 有 東南亞國家與我交流頻繁,臺 商亦多,我駐泰國、菲律賓、 越南等館處均為領務重點館處 ,領務量高居駐外館處前5名 ,業務性質複雜,外籍配偶及 外籍勞工等相關業務尤其為重 ,政府亦積極推動東南亞人士 來臺觀光,皆為國內朝野關注 之議題。為即時有效瞭解駐處 審核作業及辦理流程並與外館 意見交流,爰有實地訪視必要 ,以強化領務效能及服務績效 。 395 263 7 665 領事事務管理 有 受COVID-19疫情影響,110-11 1年皆未能派員出國執行北美 地區視察計畫(110年係以視訊 會議方式辦理)。然因北美地 區為我國僑胞與留學生聚集及 國人旅遊觀光常造訪之地區, 該地區領務繁重,實地赴外館 訪視領務辦理情形、宣導法規 及意見交流有其必要性,爰11 3年續規劃北美地區領務視察 計畫。 807 252 21 1,080 領事事務管理 有 藉由汰換領務資訊系統之硬軟 體設備及資安防護機制,維持 外館各項領務製發系統之安全 與正常製發作業,提供僑民良 好的領務服務品質。 45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計 畫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汰換硬體設備、安裝領務 資訊系統軟體及提供教育 訓練,確保駐外領務秘書 及雇員操作熟稔度,並提 供資訊技術協助,俾達領 務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46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視察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內容 47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臺越領務諮商會議-94 越南 臺越雙方就共同關切之 3 4 100 49 各項領務議題充分交換 意見,並為提升簽證待 遇、正名、簡化臺商申 請工作證程序等案之後 續協商奠定基礎,對推 動雙邊實質關係著有正 面效益。 48 事事務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 149 領事事務管理 - - - - - - 49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265,162 1,545,338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265,162 1,545,338 - - 50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186 - - 1,810,686 - 186 - - 1,810,686 51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52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53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54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29,128 10,566 - 39,694 1,850,380 29,128 10,566 - 39,694 1,850,380 55 外交部領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合計 13,064 27,506 1.3911101000 13,064 27,506 領事事務管理 (1) 護照親辦計畫 113-113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 13,064 27,506 ,委託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 者之人別確認事務,所衍生行政協助 之委辦費。 56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1,800 - 42,370 - 1,800 - 42,370 - 1,800 - 42,370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計 執 行 內 容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695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695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695 辦理加強領務服務工作,於四大媒體通路進行旅外 安全宣導及相關素材之製作費,項目包含宣導品( 影片、海報及電子圖檔等)與PaGamO線上學習平台 教育推廣,相關宣導經費1,695千元。 5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2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 遵照決議辦理。 項目決議如下: 1. 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50%。 2.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 明文規定支出)5%。 3. 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4. 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 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 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7. 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委會防檢 局、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20%。 8. 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6%。 9.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 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 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 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 整。 13.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 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 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300 億元(扣除增資台電公司及 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2%),另予補足。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 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50%,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 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調查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 子能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 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 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 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準檢 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林務局、水土 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 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環 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數 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 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 會、立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營建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 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 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核能研 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畜產試驗所、家畜 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 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6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 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 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公 務人力發展學院、檔案管理局、大陸委員會、考 選部、銓敘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 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 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 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 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 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 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 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 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6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 署、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 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國家發展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 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監察 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 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 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 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 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 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 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 財產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 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 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 農糧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 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 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 20%。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 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 餘統刪 6%,其中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6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 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 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 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 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經 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及 所屬、勞動部、保險局、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內 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 所屬、建築研究所、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6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 屬、僑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 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中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 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4%,其中警政 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央健康 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中,應依立法院 110 年度主 決議要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項目。 然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 加碼,允許「臨時人員酬金」、「房屋建築及設備 費」、「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對外之捐助」、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私校之獎助」預算項 目,也可編列「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 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銷 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為此,請行政院要求 各部會根據 110 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要 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三)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自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施行 遵照決議辦理。 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 路宣傳,甚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具。最近一 次於 110 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四大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要求須明確標示並揭 示相關內容。行政院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 預算書中應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於「媒體政 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 行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了解預計執 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是重複內容,至於各項辦 理方式分別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得知。爰此, 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門媒體政策及業務 宣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 113 年度預算書起, 「媒 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中,應詳細敘述辦 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四) 鑑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於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修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 檢討修正相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機關各項作為, 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方式, 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辦理外,尚有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 6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 算經費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 113 年度起之單位 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屬 於「政策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提要及 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 (五) 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算更為明確,讓民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 務宣導費」之全貌,爰要求自 113 年度起,行政院 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機關別預算總表。 (六) 數位發展部於 111 年 8 月底掛牌成立,其首年編制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人員近 600 人中,竟有一半採約聘僱制,居各部會 之冠。數位發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 滿足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必須輔以具彈性之聘用 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 域背景專業人員。然此可見,考試院並未針對數位 發展部所需之多元化人才,設計相應之考試科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未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盤 點,導致數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必須採約聘僱才 能獲取需要的專業人力。另數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 員,平均月薪高達 6 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經過國 家考試的公務人員,平均月薪卻只有 7 萬多元,等 同數位發展部讓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過國家考試的 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比初任公務人員的薪 資還要高,完全破壞文官體制。爰此,考試院、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考試類科、約聘僱人員進 用制度及薪資水準進行通盤檢討,以兼顧實務需求 及公平性。 (七) 民間團體於 111 年初就政府設置數位發展部專責機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構之議題進行訪查,訪問結果顯示超過半數受訪民 眾對數位發展部「完全不了解」或是「不太了解」, 而民眾期望專責機關成立後,可望加強資安、數位 隱私保護與加速數位法規完備等工作,產業界則提 出加速資料治理,輔導產業數位轉型等需求。更明 確指出「數位部專責機構」和「數位中介服務法」 如出一轍,民眾要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 介服務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善數位產業的 中介和服務,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和維護消費民眾 權益。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展部、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 3 個月 內,就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及民眾反應意見, 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價法機制及產業發展相 關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八) 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委外服務,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應將機敏的資安事件紀錄保存於機關內,進行事件 分析、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委 外服務時,普遍採用廠商提供之資料收集器,不 論收集的資安事件機敏程度,均回傳至廠商的監 控中心,在廠商的監控中心進行事件應變、事件 分析及追蹤。機關只能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 動收到資安預警通報,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聯防 阻斷,造成時間上的落差,對於防護現代資安威 脅零信任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於 「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引」 v6.3_1110830 之報告,報告中指出,廠商履約管 理常見的缺失包括:(1)發生資安事件時隱匿不 報。(2)未能確實追蹤管制缺失改善情形。由於機 關只有資料收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能,因 此容易發生以上 2 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 SIEM 功能之資 安平台,以符合政府資安政策要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之領 域聯防監控作業規範,機關應完成資通安全威脅 偵測管理機制與惡意偵查或情蒐活動相關情資, 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 理資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惡意中繼站清 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及其他情資通報。各機 關應於收到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 資時,立即將情資自動轉為防禦策略,在防火牆、 IPS 或是其他資安設備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斷 惡意連線,進行零信任架構的安全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 112 年規劃開 放情資分享,完成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自動化效 率精進。因此,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 理服務」時,機關內的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系 統必須要具備情資分享能力,並能夠逐漸成為主 動式防禦應用平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 威脅偵測機制,並將稽核成效提報立法院相關委員 會。 (九)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 年完成建置公職人員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 署系統,編列預算辦理系統營運、維護、資安檢測 等,惟迄 4 年尚未能上線運作,顯示政府怠惰失能 6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浪費公帑。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徹查檢討已驗收 案件,為何浪費民脂民膏閒置荒廢上述連署系統而 不作為,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十) 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預算執行委託研究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案。然,相關委託研究案之繳交,政府相關部門卻 未全數要求需進行原創性比對,致使部分委託研究 案以相似名稱或方法,僅變更不同地點不斷進行重 複性研究,恐造成國家預算之浪費。爰要求,自 112 會計年度起,凡以政府預算執行之委託研究案,當 報告繳交時,須由受託者提出原創性舉證,作為行 政機關驗收參據。 (十一) 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畫,多以特別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務預算支應,如中央政府前 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而按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因應緊急 需要得於未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前先支付其中一部, 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預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 執行之情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背書 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就尚未經立法院審 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比例, 並將研議結果彙報立法院。 (十二) 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基於引進新技術、政 本局無轉投資事業。 策推動或扶持產業發展目的等原因,持續轉投資各 領域事業,或將原有國營事業經過幾次釋股,使公 股股權比率降至 50%以下而轉為民營企業;然因監 督密度不若國營事業,亦衍生相關監理問題。查國 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 過 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 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 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 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關營運 與監督管理。惟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已為 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分利用股權優勢,積 極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據 109 年之統計顯示, 公股比率逾四成之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 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45.24%)與台灣 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 (公股 40.0%);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 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公股 24.31%,若加計耀華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資之泛公股比率 34.16%),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轉投資之欣彰天然 6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34.08%)與大台南區天然氣 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28.80%)等事業,公股均為最 大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形成政府 高額投資卻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 非官股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國 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報告事業營運 狀況或重大決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卻乏相對應 有之管理責任與監督機制。查立法院於年度總預算 案及單位預算審議過程中,各部會亦常須配合國會 問政需要而提供主管投資事業之書面報告等資料; 另倘外界欲瞭解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概況,亦須透過 各機關官網逐一檢視,內容不僅分散龐雜,且公開 資訊內容不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尚 有落差,目前中央政府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資 訊揭露方式容有再審酌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訂 定各部會官網應公開轉投資事業資訊之一致標準, 及建置整合資料庫之規劃,以相同密度監督管理, 俾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 (十三)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項人事 本局無轉投資事業。 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 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 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 20%之轉 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於 3 個月內就投資效 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我國財政因 103 年起馬政府時期推動之「財政健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方案」,讓財政收支結構開始逐年改善。據審計部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自 106 年度轉為賸餘,107 至 109 年度歲入歲出賸餘 均逾千億元,110 年度更高達 2,978 億餘元,因「財 政健全方案」之改革得宜,使得該年度債務全數未 舉借。然民進黨執政後,卻頻繁以特別預算方式大 肆舉債,將政府原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隱 藏於特別預算中,藉以製造總決算財政收支平衡的 假象。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收支概況 表(包含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顯示,僅 107 及 108 年度為賸餘外,其餘 106、109 及 110 年度均為短 絀,110 年度短絀 1,422 億元,111 年度短絀更高達 4,387 億元。又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自 111 年度起正式突破 6 兆元,112 年度更高達 6 兆 6,748 億元以上,我國 債務餘額迅速增長且屢創新高。公共債務不斷累增, 國債鐘訊息至 111 年 8 月底已增加為 25.1 萬元, 已使國人財務負擔倍感沉重。另依財政紀律法第 13 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 6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應於網站公布。 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情 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出至 119 年度始有賸餘,亦 即政府財政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年度尚有 8 年,足 證政府財政有長期潛藏的巨大壓力。我國經濟情勢 在面臨俄烏戰爭、美國聯準會緊縮貨幣政策、國內 外疫情持續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政歲入執行恐 蒙上許多不確定性。爰此,要求各機關應嚴格遵守 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會同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加強債務控管計畫,以加速還 清債務,縮短財政收支平衡年度。 (十五) 近 10 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多仰賴特別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預算、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以及近 2 年因 COVID-19 疫 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總額逾 2 兆元; 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源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舉 債金額亦逾 2 兆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 隱憂。為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求行政院研 擬提高債務還本比率,就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制 定還款規劃,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蘇格蘭、威爾斯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和紐西蘭組成 的幸福經 濟政府聯 盟(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正努力擴大影響力,希望 2040 年前促成全球各地經濟體轉型,放棄以國內生 產總值(GDP)的成長率當成衡量進步的指標,重新 制定能提供優質生活的經濟政策,讓人類與環境和 諧相處。觀察我國現況,近年經濟成長持續攀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亦預測台灣 GDP 將超越日 韓,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出我國經濟高度 成長集中於高科技產業。而近年來,政府大肆宣揚 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卻未納入貧富差距擴大及高 物價及高房價所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民眾生活日 益艱困。蔡英文總統亦於社群網站發布選後檢討文 章,指出「執政的人,常常看的是國家整體,尤其 是在各項數字所表現出來的國家整體的表現及實 力。但這些數字背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落 差,確實是我們應該去檢討和檢視的。」綜上,爰 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現行指標,參酌國際社會相 關指標,擬定相關精進措施,以符合貼近民眾實際 感受,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十七) 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造成新一波的金融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風暴,讓失業率不斷攀升,以至於準備踏入社會的 和甫入職場的新鮮人,因尚缺乏工作經驗,不但薪 7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水被壓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均值。然我國過去 2 年經濟成長率因國人的努力呈現亮眼,雖值得肯定, 但實際上原因是因地緣政治和美、中兩國各種角力 戰緣故,使我國在這段期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 但這些成長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上,經 濟成長的果實,無法和多數勞工共享。我國勞工普 遍感受薪資多年沒有調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抵 消。雖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薪資數據皆有 調升,但更坐實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僅侷限於上市 上櫃公司及高科技產業,尤其是社會新鮮人的年輕 人,相對剝奪感更重。行政院雖宣布自 112 年起, 調整基本工資至每月 2 萬 6,400 元,但根據勞動部 於 109 年所做的「15-29 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 , 初次就業的平均薪資 2 萬 7,687 元,已經與 112 年 要調整的基本工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過半 數的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沒有提出薪資期望,顯 示大環境已經讓他們沒有更多的選擇。再加上疫情 影響、物價飆漲,薪水不漲的青年勞工,處境更是 雪上加霜,也近一步導致消費不振、結婚生子意願 大減。為長遠的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變人口結構, 爰要求行政院於下(第 7)會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 報告時,應將「有感調漲勞工薪資,促進婚生環境」 列入報告。 (十八) 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何對抗通膨,皆為如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何穩定物價制定各項策略。然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於 111 年 9 月公布的最新薪資統計調查指出,111 年前 7 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平均 3.17%,考 量通膨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 0.07%,顯示 微薄的薪資已經被物價上漲速度給吞噬。美國消費 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超出預期,我國 111 年 8 月 CPI 雖從 6 月 3.59%高峰降至 2.66%,然前一波上漲的 物價卻已降不回來,民眾對於薪資無法調漲、物價 居高不下,形同雙重打擊。爰此,行政院既然設置 聯合物價稽查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生物資物價 哄抬進行嚴格監控,另應針對大宗物資降稅實施期 間將近 1 年,應全面稽查各民生物資是否有隨同物 價指數及大宗物資降稅而有調整銷售價格,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如此才能協助減少 民眾對於生活的壓力。 (十九) 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大陸以各種名義禁止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輸入,造成我國農民損失。但因政府開拓國際市場 成效有限,最後甚至必須依賴國軍及校園營養午餐 系統進行農產品去化。然,營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 7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出錢,實沒有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之義務。爰要求 凡學生營養午餐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政策,其所增 加之額外費用,均需由政府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 得轉嫁學校或家長支付。 (二十) 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於地緣政治局勢變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 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 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策。說明: 1.財政部於 111 年 8 月初公布數據,111 年前 7 個 月,我國進出口總額約為 5,474 億美元。其中出 口為 2,899.7 億美元,貿易順差為 327.2 億美元, 而對大陸和香港的輸出則達 1,131 億美元,占比 高達 39%,而 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對大陸和香 港的貿易順差為 602.78 億美元,這意味著如果不 是大陸和香港為台灣帶來的貿易順差,台灣 111 年前 7 個月將出現近 285 億美元的貿易赤字。 2.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可以發現,近 10 年 我國連年保持貿易順差,其貢獻主要來自大陸和 香港。如果沒有大陸和香港的順差支撐,我國自 101 年起都將保持逆差狀態,且規模巨大。以 110 年為例,我國全年貿易順差為 648.85 億美元,而 大陸和香港貢獻的順差為 1,046.98 億美元。如扣 除這項數據,全年貿易逆差高達 398 億美元。 3.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出口在我國 GDP 中 的比重逐年上升,且一直是 GDP 增長的重要拉動 力,對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在其中起著重 要作用。以 111 年第 1 季度數據為例,我國 GDP 增長了 3.91%,而其中 3.88%來自商品及勞務出 口。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的 109 年,出口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 88%,若非 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我國經濟在 109 年 極可能出現下滑。 4.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111 年 8 月 9 日彭 博社引用花旗集團某經濟學家的觀點指出,鑑於 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 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 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 對策。 (二十一) 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供給不足及人口結構日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趨老化等問題,自 78 年起陸續引進產業及社福移 工,以紓解部分產業基層勞力需求與減輕國人家庭 照護負擔,惟近來台海局勢緊張若持續升級,在台 移工約近 70 萬人可能要求返回母國。爰要求勞動 7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相 關部會針對外籍移工若因兩岸戰事要返國,分別研 究分析評估是否衍生影響所轄產業、事業、家庭看 護移工不足問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施,於 3 個月內 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二) 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111 年 8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導彈穿越侵犯 我國土領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槍走 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 國內電信通信及網路線路安全,提出防範及因應替 代方案,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三) 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遵照決議辦理。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 事項之權。立法院各黨團與行政部門代表經過充分 溝通後,對於 112 年度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案達成 共識,並完成三讀程序後隨即送請總統公布。然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卻發生衛生福利部要求審計 部,將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求列 為密件。此舉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法 院合議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政機關對立法院所 通過之非列為機密預算決議,其需函送之相關文件, 若認為有改列為密件之必要,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四) 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算案附屬表中列有「立 遵照決議辦理。 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說明各單位辦理 立法院作成之相關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之結果。惟各單位對於預算凍結解凍案報告之表述 方式不一。以 111 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為例,僅說 明「本案業經立法院○年○月○日台立院議字第○ ○○號函復准予動支在案」,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 院之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一步查找與瞭解其報 告內容、後續辦理結果及審議之過程。為便利立法 院工作同仁及民眾查詢相關報告內容,爰要求行政 院與各部會於 112 年起向立法院所提出之預算案, 應於前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中明載以下事項:1. 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 號。2.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予動 支之日期。3.經立法院函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 發文字號。 (二十五) 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 遵照決議辦理。 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 情形報告表」,針對立法委員或黨團所提預算提案, 行政機關(構)擬具書面報告說明時,常僅於辦理 7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情形載明「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年○月○日 以(發文字號)函送立法院在案」。再從立法院議 案系統查詢,相關書面報告之受文者,往往僅有立 法院及業務單位,而未包括原提案之立法委員或黨 團辦公室,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立法院議 事處雖負責彙整各行政機關函復之書面報告,並上 傳至議案系統,惟承辦人力顯無法即時處理為數眾 多之書面報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自 112 年度起, 針對審議通過之預算提案、主決議或附帶決議等議 案所擬具之書面報告,均應一併函復原提案立法委 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僅送達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 業務單位,以落實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六)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除依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 算書;行政院 101 年 2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0162A 號函規定,各機關除機密預算外,應 將所有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於網站上,以便 民眾查閱。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位預算、 決算及主管決算,惟各主管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 管機關未公開,致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主管預算 相關財務資訊情形,爰此,應請行政院要求中央各 主管機關應自 113 年度起主動公開主管預算。 (二十七) 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公益勸募 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及依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企業獲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 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係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條 規定辦理;有鑑於各機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間 團體或企業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 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處理,惟政府各機關以 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 計處理及揭露並無相關規定,以資依循辦理;為使 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 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更臻妥適,以達成充分揭 露之目的,俾利國人能明白政府各機關輔助企業屬 於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政院應 於 3 個月內研議訂定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補助民 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二十八) 有鑑於公播系統的代理商常以市場價格因素,任意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中止 49 至 58 台新聞頻道的代理,造成機場、醫院、 營區等場所看不到完整的所有新聞頻道,影響其視 聽權利。爰要求政府各單位(如國防部、交通部、 7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教育部等)對公播系統代理業者提出招標規格時, 需要求其必需有 49 至 58 台新聞台之代理,如不能 滿足得由其他代理商補足。 (二十九) 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造成許多詐騙案件,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政府不應漠視,爰請行政院儘速研議虛擬貨幣之定 性,並指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於 3 個月內向立 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 93 年 5 月 31 日函釋文康活動 本局自 111 年起即已編列臨時人員文康活動 (十四) 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然現 費預算。 今許多臨時人員為契約年聘,後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自 111 年起各機 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 各機關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不同, 部分機關編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 權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康活 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主計總處 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 遵照決議辦理。 (四十五) 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 357 萬 8 千元。查主計法規要求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書、 法定預算,均應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 告表」,其用意在於充分揭露遵循立法院決議情形, 以利立法院以及一般公眾之監督。次查,行政院主 計總處自身之上開報告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書 面報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字號外,均為摘述 公文之內容供參閱,然而其他機關卻只簡略記載公 文函號。此種情形,有規避外界監督預算執行情形 之嫌,不應再延續。爰要求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 院主計總處應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於單位 預算書、法定預算附錄之「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 形報告表」,不得僅記載函送立法院報告之公文字 號,須確實記載辦理情形,並隨同預算法定程序之 期程加以公開。 二、各組審查及新增通過決議部分: (一)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1 目「一般行政」項 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 7,503 萬 5 千元,112510015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經查:1.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1 目「一般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3 日決 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 7,503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6 月 1 日台立院 萬 5 千元,較 111 年度編列 3,805 萬 5 千元,增幅 議字第 1120702251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近 1 倍!2.說明 11.要汰換辦事處冷氣機房、傳真 容如下: 機、行政電腦、資訊平臺建置及電子公文系統升級 一、本部中部辦事處機房冷氣為 90 年大樓既 案等 1,135 萬 7 千元,請問購置的必要性?爰針對 有設備,因已逾汰換年限且十分老舊,為 7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1 目「一般行政」項 免發生過熱危險,擬於 112 年度購置 1 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 台冷氣機。另雲嘉南辦事處傳真機為 101 列 1,135 萬 7 千元,凍結 5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 年購置,因長年使用且經常性故障,擬於 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2 年度購置 2 台傳真機。 二、112 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 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增加 643 萬 7 千元,主要係新增兩項計畫: (一) 電子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升級及功能擴 充案 3,750 千元:本局電子公文檔案 管理系統已使用十餘年,無法跨瀏覽 器平臺且有資安疑慮,爰編列預算辦 理升級及功能擴充,以提升同仁工作 效率及維護資訊安全。 (二) 資訊服務平台(Service Desk)建置 案 5,850 千元:為遵循本局資訊安全 管理制度(ISMS),並強化資訊資產 管理,提供本局所屬同仁穩定、高可 用性及安全之資訊環境,爰規劃本案。 (二)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預算 112510015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編列 3,391 萬 4 千元。據預算書說明,該預算用於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3 日決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旅外安全數位工具系統升級、購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6 月 1 日台立院 置簽證指紋比對資料庫檔案處理授權軟體、簽證製 議字第 1120702251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發系統硬體汰換、簽證指紋採擷比對系統更新案及 容如下: 網路預約申辦護照系統擴充案等。然部分設備購置 一、112 年度「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 與 110 年度、111 年度相同,是否重複投資,又近 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旅外 年多有因未依執行進度妥為規劃預算之編列期程而 安全數位工具系統升級、購置簽證指紋 致「設備及投資」預算保留之情形,應予說明。爰 比對資料庫檔案處理授權軟體等,係每 針對是項預算凍結 10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 年因應需求持續檢討並升級與擴充資料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 容量,並無重複投資情形。 支。 二、「領事事務管理」資訊類之「設備及投 資」近年執行情形已有改善,111 年執行 率 90.88%,110 年因全球 COVID-19 疫情 嚴峻,本局採購之數項資訊設備交貨時 程因物料生產不及或國際貨運堵塞等因 素致延遲,相關經費需辦理保留,惟 110 年執行率仍達 80.56%。 7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三) 經查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 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中「業務費」預算 112510015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編列 7 億 3,764 萬 3 千元,相較 111 年度編列 6 億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3 日決 7,552 萬 9 千元,增列 6,211 萬 4 千元,而計畫編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6 月 1 日台立院 列說明關於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 6 億 8,375 萬 6 千 議字第 1120702251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元,相較 111 年度 6 億 2,150 萬 1 千元,增列 6,225 容如下: 萬 5 千元,惟歲入說明中預計核發的護照數量兩年 一、自 111 年下半年我國開放邊境以來,護 度相同,故增列之合理性容有疑義,爰針對是項預 照申請量明顯急速增長,頻頻創下疫情 算凍結 10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爆發以來新高峰。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為因應上述護照申請量激增情形,本部 已陸續啟動加速護照申辦流程相關便民 措施,護照申請量勢將持續增加。 三、預估 112 年尚有逾 400 萬本之換照需求, 倘以現有庫存加上 112 年法定預算可採 購之 135 萬本護照支應,恐仍不足,爰 已報請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增購 護照,並將密切關注國人申請護照情形, 隨時盤點護照庫存,確保護照供應充裕 無虞,國人出國旅行權益不受影響。 (四)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中「業務費」之「委辦 112510015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費」預算編列 3,015 萬 2 千元,較 111 年度編列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3 日決 1,361 萬元倍增,委辦之需求為何,應有具體說明。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6 月 1 日台立院 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 10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 議字第 1120702251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 容如下: 動支。 一、本部與內政部自 100 年 7 月起合作實施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委由全國各戶政 事務所(下稱戶所)協助辦理人別確認; 後又於 109 年 8 月起進一步擴大推動 「戶 所一站式服務」,戶所增加提供民眾首辦 護照收件及領照之服務。 二、受疫情影響,109 及 110 年整體護照申辦 量驟減,爰 111 年預算已減少編列。隨 國境解封,護照申請量驟增且前受疫情 影響未申辦護照需求約有 400 萬本,使 用戶所一站式服務亦大增。另參考民眾 過往於戶所辦理護照人別確認之人數曾 突破每年 40 萬人,在「戶所一站式服務」 擴大服務之情形下,112 年申辦量必定大 幅增加,故需編列足夠預算以支付戶所 委辦費。 7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五) 根據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持 本項已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我國護照者可免簽證進入 145 個國家或地區,與多 112510024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 米尼克並列全球第 65 名,惟近年新達成之免簽協議 摘述內容如下: 進展緩慢,且大幅落後於日本(可免簽入境 193 一、 有關我國給予俄羅斯籍人士入境我國簽 地)、韓國(可免簽入境 193 地)、新加坡(可免簽 證待遇部分,因俄國與烏克蘭爆發衝突, 入境 192 地)等亞洲國家。再者,持汶萊、菲律賓、 尚須視相關國際情勢,以研擬我外交應 泰國護照者入境臺灣可享有免簽證停留 14 天(試辦 處作為,並將依據歷年辦理成效等因素 多年),但持我國護照入境上述 3 國並無法享有對等 綜合考量及通盤檢討相關政策。 免簽證待遇。此外,原先給予俄羅斯籍人士入境 21 二、 爭取各國予我免簽證或提升簽證待遇係 天免簽證待遇,在 111 年俄羅斯非法入侵烏克蘭, 我各駐外館處重點業務之一,為維護國 免簽試辦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截止後,外交部領事 人旅外權益,本部將持續進洽泰國、汶 事務局網站仍顯示「正研議是否延長試辦」 ,外交部 萊、菲律賓等國政府,爭取更為對等之簽 簽證政策仍有相當待改進之處。綜上所述,請外交 證待遇。目前進展如次: 部將本主決議所提到之簽證政策項目於 1 個月內向 (一) 泰國:COVID-19 疫情趨緩後,已於 11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 7 月 1 日起放寬入境防疫規定,我 方亦洽請泰方予我赴泰觀光國人免簽 證待遇,刻由泰方內部研議辦理中。 (二) 汶萊:汶萊航空於 112 年恢復直飛臺 北航線,並於 3 月下旬增加航班,我 方將續洽汶萊政府,爭取我國人赴汶 免簽證待遇。 (三) 菲律賓:我國試辦對菲國旅客免簽證 措施,顯著提升其訪臺意願,目前在 全球各地訪臺人次排名第 5 位,已成 為我國觀光產業重要客源,諸多菲國 政府官員均曾運用免簽證措施安排私 人訪臺行程,有助持續增加我在菲國 能見度,惟菲國對予我免簽證待遇之 態度向較保守,我方持續進洽,爭取 菲方基於互惠友好原則優予研議。 7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六)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領 一、有關護照出生地登載之規定,本部參照 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中「業務費」 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及美、歐、 預算編列 7 億 3,764 萬 3 千元,印製晶片護照相關 澳大利亞等先進國家多以持照人出生之 費用。經查:2020 年 1 月 COVID-19 疫情爆發以來, 州(state)或城市(city)為出生地, 為避免我國護照遭誤認為中國,影響我國人旅外權 爰採用我國第一級行政區作為出生地。 益及便利性,立法院於 111 年 7 月下旬經立法委員 二、依目前行政區劃,金門及馬祖(連江)屬 王定宇及立法院同仁提案並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 福建省,國民身分證出生地亦登載為福 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臺灣』、『TAIWAN』辨識 建省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縣,依護照條 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並確保國際旅 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在臺設 行之便利與安全」 ;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護 有戶籍國民護照資料頁記載之中文姓 照封面設計,以更加彰顯臺灣。新版護照於 2021 年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 1 月發行,疫情期間每天僅約 8 百件申辦量,自新 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故本部 版護照發行以來,截至 2021 年全年發行量累計 23 僅能依戶籍資料登載。 萬 3,579 件,顯示國人支持新版護照,也在為後疫 三、我國護照封面加註「TAIWAN」 ,且封面為 情時代旅行預做準備。2002 年 2 月 27 日修正之護 綠色,與大陸地區護照封面為紅色明顯 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第 1 款(同現行條 不同,外國簽證、境管及移民單位均極易 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規定,在國內出生 辨識。又本部已於 110 年 1 月 11 日起正 者護照出生地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 式發行新版護照,在保留原先版本之元 級登載,因此目前新版護照之出生地規定登錄方式 素及架構下,放大「TAIWAN」字樣,已進 有三:1.戶籍之出生地為臺灣省轄縣(市)登錄為 一步提升護照「TAIWAN」之辨識度。 TAIWAN。2.六都登錄為六都之英文。3.金門和馬祖 (連江)出生者被登錄為福 建之英文名,惟此登載 方式未能彰顯臺灣,爰請外交部研議如何凸顯臺灣。 (七)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一、自疫情趨緩、國境解封起,本局及外交部 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中「業務費」預算編列 四個辦事處均出現申辦人潮,為減省民 4,421 萬 9 千元,其中預算執行包括外交部領事事 眾現場等候時間,本局多次發布新聞稿 務局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之委辦費。查外交部 建議首次辦理護照之民眾,可到鄰近戶 與內政部自 100 年 7 月起合作實施「首次申請護照 政事務所以「一站式服務」方式送件,以 親辦」 ,委由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人別確認: 節省寶貴時間。 後又於 109 年 8 月起進一步擴大推動「戶所一站式 二、自 112 年 1 月至 5 月戶政事務所人別確 服務」由戶政事務所增加提供民眾首辦護照收件及 認及一站式收件量計 191,318 件(平均每 領照之服務,惟自 108 年底開始受疫情影響,致整 月 38,264 件),較去年同期 10,014 件(平 體護照申辦量驟減。現疫情趨緩、國境解封,民眾 均 每 月 2,003 件 ) 已 大 幅 增 加 已出現申辦潮,爰請外交部賡續加強宣導首辦護照 1,810.51%,顯見已有眾多國人利用此便 民眾可多利用此便民管道,以落實推動本項措施之 民管道。 美意。 (八)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於 100 本局將持續精進旅外安全數位工具(LINE 官 年度以來至 111 年 7 月底止歷年建置、維護及改版 方帳號及旅外救助指南 APP),收集使用者回 費用累計共 235 萬 1 千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蒐 饋意見,適時優化數位工具以服務國人。 集使用者意見,以使該 APP 符合民眾需求,並適時 強化軟體操作功能,以提供民眾便捷之行動服務, 俾利及時提供旅外國人所需之協助。 7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九)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局將持續精進旅外安全數位工具(LINE 官 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預算 方帳號及旅外救助指南 APP),收集使用者回 編列 3,391 萬 4 千元,其中預算執行包括外交部領 饋意見,適時優化數位工具以服務國人。 事事務局旅外救助指南 APP 及 LINE 官方網站之改 版費用。經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未來隨國境逐漸解封,國人出國旅遊人數將大 幅回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宜強化軟體操作功能, 以提供民眾便捷之行動服務,俾利及時提供旅外國 人所需之協助。 (十)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 4,451 萬 9 千 112510016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元,凍結 5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22 日決 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始得動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10 月 6 日台立院 支。 議字第 1120702882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容如下: 一、 自 111 年 9 月下旬起我政府宣布鬆綁入 境管制,本局及外交部四個辦事處護照 申辦量暴增,其中尤以台北局本部暴增 量最為可觀,爰本局除擴增領務服務空 間、擴大網路預約名額至每日 2,000 名 外,同時積極宣導使用官方網查詢目前 受理號碼以及現場等待人數,並安排人 力走動式引導人群申辦動線,以期申辦 護照之國人能有更舒適的洽公空間,及 更順暢的流程及動線安排。 二、 目前以上各項優化措施已獲致相當成 效,本局將再持續精進申辦護照流程, 並進行滾動式調整與檢討,盼能進一步 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十一)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 4,451 萬 9 千 112510016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元,凍結 100 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針對橫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22 日決 協同機制說明目前法令缺漏之處提出具體改善計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10 月 6 日台立院 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議字第 1120702882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始得動支。 容如下: 一、經查此前有國人未成年之子遭外籍前夫 冒名持用他人護照擅帶出境案, 該 本 遭 冒名持用之護照係依法核發,非屬不法 護照;又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爰 護照註銷須依法辦理,以免損及原持照 人旅行權益。 二、國人入出境人別確認及證照查驗之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故查驗持照人是 8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否有冒名持用他人護照入出境之情形屬 移民署權責,持照人所持護照如為不法 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之情形,依法即 可禁止渠等出國。反之,若未經該署查獲 及通報,本局並無從得知經合法核發之 護照是否有於入出境時遭他人冒名持用 之情形。 三、 本案本局於接獲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協助 提供該本被冒名持用護照人(未成年者) 之代理人所撰擬之書面說明後,主動連 繫該局釐清詳情,並立即於同日協助註 銷該本遭冒名持用出境之護照,相關駐 外館處亦均於第一時間聯繫駐在國移民 機關協處並保持密切聯繫,以協助國人 追蹤其子女行蹤。 (十二) 112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本項已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 4,451 萬 9 千 112510016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 元,凍結 100 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向立法院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2 年 5 月 22 日決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議審查通過,立法院 112 年 10 月 6 日台立院 議字第 1120702882 號函准予動支,茲摘述內 容如下: 一、 自 111 年 9 月下旬起我政府宣布鬆綁入 境管制,本局及外交部四個辦事處護照 申辦量暴增,其中尤以台北局本部暴增 量最為可觀,爰本局除擴增領務服務空 間、擴大網路預約名額至每日 2,000 名 外,同時積極宣導使用官方網查詢目前 受理號碼以及現場等待人數,並安排人 力走動式引導人群申辦動線,以期申辦 護照之國人能有更舒適的洽公空間,及 更順暢的流程及動線安排。 二、 目前以上各項優化措施已獲致相當成 效,本局將再持續精進申辦護照流程, 並進行滾動式調整與檢討,盼能進一步 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三、 同仁加班支領加班費,悉依各機關加班 費支給辦法、本局加班費支給要點等規 定辦理。倘同仁因加班逾時無大眾運輸 工具可搭乘,仍得依本局「短程車資報 支要點」覈實報支計程車資。 (十三) 因應國境開放及春節假期將至,國人出國需求大增,本項已於 112 年 4 月 24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導致申請護照案量遽增,不僅民眾排隊等候至少 3 112510027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 小時,對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辦事處同仁亦造成 摘述內容如下: 8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工作超量的問題。爰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 3 個月 一、 自 111 年 9 月下旬起我政府宣布鬆綁入 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境管制,本局及外交部四個辦事處護照 改善及精進作為。 申辦量暴增,其中尤以台北局本部暴增 量最為可觀,爰本局除擴增領務服務空 間、擴大網路預約名額至每日 2,000 名 外,同時積極宣導使用官方網查詢目前 受理號碼以及現場等待人數,並安排人 力走動式引導人群申辦動線,以期申辦 護照之國人能有更舒適的洽公空間,及 更順暢的流程及動線安排。 二、 另為避免同仁發生工作超量及過勞情 形,除協調本部及本局各單位投入支援 人力外,亦積極通盤研議並參考世界各 國因應疫情後大量申辦護照情形之作 法,同時調整護照發照時程,由 6 個工 作日延長為 10 個工作日,期使基層同仁 加班情況有所緩解。 (十四) 國人出國旅遊或有於海外發生急難事件者,外交部 本局將持續精進旅外安全數位工具(LINE 官 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協助旅外國人 方帳號及旅外救助指南 APP),收集使用者回 得以隨時隨地瀏覽查閱,獲得必要資訊,惟民眾使 饋意見,適時優化數位工具以服務國人。 用後滿意度偏低。未來隨國境逐漸解封,國人出國 旅遊人數將大幅回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宜強化 軟體操作功能,以提供民眾便捷之行動服務,俾利 及時提供旅外國人所需之協助。 (十五) 囿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尚未通 本項已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過,若國人與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籍人士欲 112505049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依戶政機關要求,須檢附母國 摘述內容如下: 婚姻狀況文件。另外交部針對特定國家人士實施境 一、針對原屬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之外籍人士 外面談制度,要求渠等國家人士與國人應先於原屬 擬以與我同性國人結婚為由申請依(探) 國結婚,經駐外館處面談通過後,始得入境向戶政 親簽證入境,倘外籍人士已與我同性國 機 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及 人完成我國或第三地之結婚登記,駐外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均屬我國有效法 館處得查驗三個月內核發之國人配偶已 令;涉民法修正草案雖尚未通過,惟仍可確認我國 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海外結婚證 法制已不再允許針對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外交部領 書等應備文件後核發外籍同性配偶探親 事事務局應配合涉民法之修正內容修訂相關規定, 簽證來臺。 以兼顧邊境管制公共利益及婚姻自由保障。爰建請 二、至有關該外籍人士倘係結婚依親來臺須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預算案通過後 6 個月內,向立 經面談特定國家,本部已於 112 年 3 月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 日修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 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 點》 ,免除特定國家人士來臺與我同性國 人結婚應檢具原屬國結婚證書之規定, 以為駐外館處審核受理渠等依親面談之 依據,並通函特定國家境外面談指定館 8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處相關辦理程序及原則。目前各指定面 談館處均已完成相關調整及準備作業, 並陸續開始受理特定國家人士來臺與我 同性國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境外面談。 (十六) 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 Web 2.0 為概念出發之網絡 本項已於 112 年 4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 112510027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 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 AI 神經網絡 摘述內容如下: 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 一、資安人力配置: 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 (一) 本局屬資安責任等級 A 級機關,依法 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 應配置 4 名資安專責人力。前於 110 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 3 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 年 8 月 18 日經行政院決議核補法定 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 編制人員預算員額 2 名。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局資訊小組現以 1 名技正、1 名技 佐(均為資訊職系)及 2 名約聘人員擔 任資安專職人力。 二、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一) 本局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A 級機關 應辦事項辦理一般使用者及主管資 安教育訓練,111 年共計辦理 7 場次。 (二) 資訊人員及資安專職人員則將依法 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 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另 安排資安專職人員參訓並取得資通 安全國際專業證照及職能訓練證書。 三、資訊安全風險管控: 本局已依法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A 級機關 應辦事項,建置資安相關防護機制並持 續維運。 8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十七) 有鑑於行政院為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 本項已於 112 年 4 月 21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已完成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 112510027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 子法之立法,並於 1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外交 摘述內容如下: 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本國護照核發、外國護照簽證及 一、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 108 年 1 月 1 日正 文件證明等業務,攸關民眾權益,且與國家安全、 式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統整國家資 入出國、外僑及外籍人士管理、戶役政等業務密切 通安全機制,將國家整體資安工作正式 相關,並職掌涉及外交、國土安全、全國性民眾護 法制化。另 111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公告 照個人資料等重要事務,依據 1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成立數位發展部辦 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 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 局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A 級之公務機關,且依規定 督導考核,該部資通安全署掌理國家資 須以專職人員配置 4 人,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 通安全政策與法規等相關事項,執行國 惟 111 年成立數位發展部負責資安部門,在多頭馬 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 車之情況下權責如何分配,難以分辨,爰請外交部 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領事事務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本局依據資安法子法「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分級辦法」,屬資安責任等級 A 級機關, 自資安法施行起即依法辦理各應辦事 項,資安相關業務仍將遵循資通安全管 理法之主管機關所規劃執行相關政策賡 續辦理。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