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 算 總 目 次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5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7-18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9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21-23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4-28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29-30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32-33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34-35 6. 人事費彙計表……………………………………………………… 36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38-39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40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42-43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4-45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6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8-49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0-51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2-53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4-59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60-85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一、 現行法定職掌 (一) 機關主要職掌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 檢查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1. 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2. 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3. 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 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4. 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5. 金融機構之檢查。 6. 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7. 金融涉外事項。 8. 金融消費者保護。 9. 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10. 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11. 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 內部分層業務 1. 綜合規劃處:掌理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 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研究發展 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 研擬及建議;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金融業務之研究 發展及改進;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本會出版品之 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 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 2. 國際業務處:掌理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 及執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國際金融監理 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 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 體聯繫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 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駐外 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國際會議之舉辦;其他有關國際金 融事項。 3. 法律事務處:掌理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 之研議及審查;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 通報、統計及查核;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 決定書之彙整;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4. 資訊服務處:掌理本會資訊政策、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 行;本會及金融市場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本會與所屬機 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策之落實;本會與所屬 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金融市場電子公 文交換系統之維運及管理;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資源 之規劃及管理;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理;其他有關資 訊服務事項。 5. 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 理;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6.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9. 公共關係室:掌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 研擬、執行及管考。 2 10.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 劃及執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法規命令之 擬訂、規劃及執行;規劃、建置及執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之監督及管理。 (三) 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 組織系統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政務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 秘書室 綜合規劃處 人事室 國際業務處 本會另於紐約、倫敦 主計室 法律事務處 設立代表辦事處。 政風室 資訊服務處 股 中 金 份 央 證 公 與 融 有 存 檢 保 券 銀 共 創 科 限 款 查 險 期 行 關 新 技 公 保 局 局 貨 局 係 中 發 司 險 局 室 心 展 3 2. 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會 110 年度配置職員 94 人、工友 4 人、技工 2 人、駕 駛 4 人,合計 104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合計 預 109 年度 94 4 2 4 104 算 110 年度 94 4 2 4 104 員 額 增減員額 0 0 0 0 0 二、 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金融業的營運資金係來自於社會大眾,應誠信經營,善盡公 益及社會關懷,並充分支持產業發展。本會將透過金融監理政策 的長期規劃,妥善考量國內產業發展現況,使我國監理規範逐步 接軌國際,並針對不同金融機構、商品及服務之風險特性,權衡 適當的監理強度,使金融監理符合比例原則,以達成提升金融體 系韌性、推動金融創新,並發展永續及落實普惠金融等四項目標。 本會依據行政院 110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 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 定 110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發展企業國際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業務 (1) 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依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提升資金 運用之便利性及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4 (2)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 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 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3)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開放證券期貨多元商品及投資管 道,滿足多元化商品需求。 (4)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規 制度與實務作業規範。 2.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 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建置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機 制,強化金融科技園區功能,辦理臺北金融科技展。 (2) 建立安全且可信賴資料交換機制,以利資料跨域交換運 用;推動銀行業者於數位服務個人化(MyData)金融 領域之應用,落實政府資料開放極大化,協助銀行提供 民眾快速便捷之金融服務。 (3) 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 之前提下,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 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 (4) 因應純網路銀行開業,鼓勵業者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 完善之金融服務。 (5) 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 合,以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並創造以電 子支付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提供民眾便利支付服務, 落實普惠金融。 (6)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 位化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7) 因應保單電子化趨勢及優化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業推動 電子保單認證及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與存證機制。 3. 建構及活絡多元籌、投資市場,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 點產業取得資金 5 (1)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協 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鼓勵金融機構掌握綠色商 機,並運用金融市場機制引導資金投入綠色或符合永續 發展目標之產業,以及促進投資人與產業重視綠色永續 發展。 (3)鼓勵本國銀行培育綠能產業之金融人才及參與綠能產 業貸款。 (4)協助新型態及具創新性之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5)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相關措 施,以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6)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及會計師審計品質。 (7)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持續拜訪具潛 力之優質企業,並辦理及參與產業宣導及座談會,協助 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以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4.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 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 續關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 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 國際接軌。 (2) 逐步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促進金融服務國際化。 持續鼓勵各銀行提升員工英語能力、營造友善雙語金融 服務環境及推動設置雙語示範分行。 (3) 持續與各國洽簽金融監理、科技合作備忘錄,深化國際 金融交流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相關會議及諮商, 加強國際連結、維護我國權益。 (4) 持續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鼓勵本國銀 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 6 (5) 利用多元管道深化與各國證券期貨監理機關之交流合 作,強化跨國監理能力,俾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6) 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 其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 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 規定。 (7) 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 業財務結構。 (8) 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 (IFRS17)「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9) 提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健全證券商經營環境;提高期 貨市場效率,並保障期貨交易安全。 5.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 者教育 (1)依本會訂定之「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評估我國普 惠金融發展狀況及政策執行成效,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 落實普惠金融措施,使社會大眾,尤其是偏遠地區、弱 勢族群及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便利、平等及合理之金融 服務。 (2)推動信託 2.0 計畫,重塑信託部門作為金融機構內部資 源整合平臺,並促進跨產業結盟,提供客戶全方位信託 服務。 (3)因應高齡社會來臨,鼓勵業者發展符合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實際需求之多元化安養信託業務,以滿足安養照護 需求,並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商 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4)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 信用卡、行動金融卡、快速響應矩陣圖碼(QR Code)、 7 手機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機構實體通路支付服務等,提 供多元化支付服務,加速國內行動支付之發展及創新。 (5)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 險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6)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 保險保障。 (7)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深耕基礎金 融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 導活動」,提升民眾金融素養,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 護。 (8)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周邊單位依樂齡者 防剝削、防詐騙(聰明理財)教育訓練指引辦理教育宣 導。 6.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1)依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 範,並落實風險基礎監理。 (2)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確保金融系統穩定安全,提供 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3)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 營者之重視,強化公司治理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塑 良好價值觀與行為。 (4)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規範,並 落實市場監視,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5)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效能;督促業者落實風險導向之 稽核作業及檢討制度面缺失,並強化與金融機構內部稽 核單位之聯繫與交流;對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考核採實地 8 考核,於一般檢查中加強查核內部稽核工作之執行成 效。 (7) 落實差異化檢查機制,依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 及辦理深度查核,有效運用檢查資源。 (8)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因應本會監理需要、市場變化 及社會關注事項,針對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加強辦 理金融專案檢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 (9) 適時與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金融 制度與政策之溝通聯繫。 (10) 推動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機制,導入 API 自動 排程申報方式,精進監理法報效能。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金融監理 一 持續推動金融消費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精 者保護措施,評核 神,建立金融服務業對於「公平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於 待客原則」落實情形之評核機 「公平待客原則」 制,以督促其落實「公平待客原 之落實情形,以確 則」,減少金融消費紛爭。 實保護金融消費者 權益。 二 積極參與國際金融 加強與重要國際金融組織之互 事務,俾強化國際 動與合作,邀請國際重要金融人 交流與國際接軌。 士訪臺交流,拓展我國際金融領 域與合作關係,並提升我金融國 際能見度。 三 持續宣導金融發展 一、 編印中英文年報,內容包含 及政策,編輯發行 重要施政成果、未來展望及 本會刊物,揭露重 重要事件紀要等;英文年報 點業務與年度施政 於發行後分送國外金融監 情形。 理機關、重要外賓、外商 等,以擴大國際宣傳效果, 9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增進國際對我金融發展及 政策之瞭解。 二、 發行金融展望月刊,內容涵 蓋本會政策法令、國際交 流、市場動態、投資者及金 融消費者保護、重大金融處 分等,提供國內外人士、學 術機構、社會大眾及金融從 業人員研究金融、瞭解本會 金融監理之參考,使一般讀 者即時掌握最新金融資 訊、最新金融發展趨勢及政 府金融施政方針。 四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 方案。 理、精實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資 安聯防等工作項目,確保金融系 統營運不中斷,提供民眾安心金 融交易環境。 三、 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08)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持續推動金融消費 1.本會已對 36 家銀行、31 家綜 者保護措施,評核 合證券商、22 家壽險公司及 19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於 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 「公平待客原則」 視其 107 年度落實公平待客原 之落實情形,以確 則之情形,並完成評核作業。 實保護金融消費者 2.本次評核結果,金融業整體表 權益。 現尚可,考量 108 年係第 1 年 實施評核,爰採鼓勵方式為 主,僅依機構名稱筆畫順序公 布排名前 20%之業者,並安排 負責人會議予以頒獎表揚。 3.108 年 10 月 2 日函知各業者,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109 年將持續辦理公平待客原 則評核作業,並檢送修正後之 檢核表。 二、加強與重要國際金 1. 藉與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 融組織之互動與合 場合,積極與多國分享我國金 作,邀請國際重要 融科技發展策略及經驗,包括 金 融 人 士 訪 臺 交 波蘭、英國、法國、瑞典、菲 流,拓展我國際金 律賓、日本、加拿大等,與渠 融 領 域 與 合 作 關 等金融主管機關進一步就相 係,並提升我金融 關議題加強合作交流。 國際能見度。 2. 接 待 歐 洲 復 興 開 發 銀 行 處 長、盧森堡國會議員、波蘭金 融監理總署主席顧問、加拿大 安大略省議員訪團、美臺商業 協會訪團、美國財政部代理助 理部長及副助理部長、美國加 州眾議員訪團、澳洲政府金融 科技諮詢委員會主席及國際 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秘書 長等,強化雙方金融合作交 流,促進我金融法規接軌國 際。 3. 與 法 國 金 融 審 慎 監 理 總 署 (ACPR)完成簽署金融科技合 作協議,以及與瑞士金融監理 總署簽署銀行金融監理合作 文件。除有助提升我金融國際 能見度外,亦可促進與各國合 作交流。 三、持續宣導金融發展 一、108 年 6 月發行 107 年度中 及政策,編輯發行 文年報,闡明本會過去一年 本會刊物,揭露重 之施政績效、工作成果與對 點業務與年度施政 未來金融產業之展望,並分 情形。 送至國內各相關單位,供社 會大眾參考。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發行本會 2018-2019 英文年 報,宣傳本會金融科技創新 發展策略、重要施政成果及 未來展望,並分送國外金融 監理機關、重要外賓、外商 等,以擴大國際宣傳效果, 增進國際對我金融發展及政 策之瞭解。 三、108 年 1 月至 12 月,按月發 行金融展望月刊中英文版, 提供國內外人士、學術機 構、社會大眾及金融從業人 員研究金融、瞭解本會金融 監理之參考,使一般讀者即 時掌握最新金融資訊、最新 金融發展趨勢及政府金融施 政方針。 四、建構金融資安聯防 1. 為建構金融資安聯防體系計 體系計畫,依據行 畫,本會持續營運 F-ISAC, 政院「國家資通安 截至 108 年底會員已達 366 全發展方案」 : 家,其中銀行、保險、證券期 1.持續營運金融資安資 貨等主要金融機構已全面加 訊 分 享 與 分 析 中 心 入 F-ISAC 會員,參與聯防體 (F-ISAC),深化服務 系。 並擴大納管範圍,增 2. 截至 108 年底已發布資安情 進資安聯防效益。 資計 305 則與會員分享,包括 2.建立金融領域電腦緊 弱點公告 36 則、資安威脅情 急 應 變 小 組 資 156 則、資安威脅報告 50 (F-CERT),強化資安 則及定期資安報告 63 則等。 應變協同合作。 3. 已建立金融領域電腦緊急應 3.建立金融領域資安防 變小組(F-CERT)運作機制,俾 護策略與防護基準, 利強化資安應變協同合作。 督導落實資安防護。 4. 已督導金融機構依所屬公會 所訂之自律規範,辦理各項資 安防護作業。 12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0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 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持續推動金融消費 一、本會今(109)年賡續對 35 家 者保護措施,評核 銀行、108 年受評之綜合證 金融服務業對於 券商以外之其餘專營證券 「公平待客原則」 商 30 家、期貨商 14 家、22 之落實情形,以確 家壽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 實保護金融消費者 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 108 權益。 年度落實情形。 二、本次評核結果,金融業整體 表現均有進步,本次為第二 年辦理評核,仍採鼓勵方式 為主,僅依機構名稱筆畫順 序公布排名前 20%之業者。 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將 分別安排負責人座談與頒 獎表揚,並由得獎業者在會 中簡報分享落實公平待客 原則的實務經驗供同業學 習。 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 一、與德國在臺協會及德國聯邦 事務,俾強化國際 金融監理總署進行監理合 交流,並與國際接 作文件交換儀式,以及與加 軌。 拿大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協 議,深化與各國監理合作。 二、派員出席 APEC 便利經商行 動計畫研討會,加強與各國 金融監理機關互動,並就金 融市場發展與監理經驗相 互交流意見。 三、邀請英國在臺辦事處及丹麥 商務辦事處出席本會永續 金融講座簡報,並與歐洲經 貿辦事處、日本臺灣交流協 會、英國駐臺辦事處等貴賓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會晤,就金融相關議題及金 融科技發展等國際金融發 展趨勢廣泛交換意見。 三、持續宣導金融發展 一、本會已於 109 年 6 月編印本 及政策,編輯發行 會 108 年度中文年報,內容 本會刊物,揭露重 包 含金融 科技創新 發展 策 點業務與年度施政 略、重要施政成果、未來展 情形。 望及重要事件紀要等;刻正 積極辦理 2018-2019 英文年 報設計與印製發行,以宣傳 本會施政績效、工作成果及 未來展望,發行後將分送國 外 金融監 理機關、 重要 外 賓、外商等,以擴大國際宣 傳效果,增進國際對我金融 發展及政策之瞭解。 二、本會自 93 年 11 月按月發行 金融展望月刊中英文版,截 至 109 年 6 月已發行至第 187 期。內容涵蓋本會政策 法 令、國 際交流、 市場 動 態、投資者及金融消費者保 護、重大金融處分等,提供 國內外人士、學術機構、社 會 大眾及 金融從業 人員 研 究金融、瞭解本會金融監理 之參考,使一般讀者即時掌 握最新金融資訊、最新金融 發 展趨勢 及政府金 融施 政 方針。 四、強化金融資安聯防 1. 為建構金融資安聯防體系,本 體系計畫。 會持續營運 F-ISAC,截至 109 年 6 月底會員已達 372 家,其 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主 要金融機構已全面加入 1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F-ISAC 會員,參與聯防體系。 2. 截至 109 年 6 月底已發布資安 情資計 179 則與會員分享,包 括弱點公告 20 則、資安威脅 情資 121 則、資安威脅報告 6 則及定期資安報告 32 則等。 3. 持續強化金融領域電腦緊急 應變小組(F-CERT)量能,俾利 資安應變協同合作。 4. 規劃建置金融領域資安監控 中心(F-SOC),研訂金融領域 SOC 作業規範及情資交換格 式。 15 本 頁 空 白 16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008,140 808,140 799,815 200,000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110 - 0466010000 2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110 - 0466010300 1 賠償收入 - - 110 - 046601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110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261 1,261 1,289 0 0766010000 2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261 1,261 1,289 0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261 1,261 1,280 0 0766010101 1 利息收入 - - 7 - 前年度決算數係專戶存款之利息 收入。 0766010103 2 租金收入 1,261 1,261 1,274 0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場等 租金收入。 076601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9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及 廢舊物品等收入。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006,840 806,840 798,361 200,000 0866010000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6,840 806,840 798,361 200,000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 1,006,840 806,840 798,361 200,000 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1,006,840 806,840 798,361 200,000 本年度預算數係金融監督管理基 金賸餘繳庫數。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39 39 55 0 1266010000 2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9 39 55 0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39 39 55 0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126601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1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以前年度勞 保費繳庫數。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39 39 54 0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繳庫數及出售調查資料收入 等。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43,690 254,826 -11,136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243,690 254,826 -11,136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201,607 197,886 3,721 1.本年度預算數201,607千元,包括人事費1 55,362千元,業務費45,571千元,設備及 投資632千元,獎補助費42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人員維持費155,362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3,433千元 。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46,245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物品及雜項設備費等700千 元,增列資訊服務費等988千元,計淨 增288千元。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41,763 56,620 -14,857 本年度預算數41,763千元,係辦理金融監理 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強化金融資安 聯防體系計畫等經費39,706千元,增列強化 金融機構資安韌性計畫等經費24,849千元, 計淨減14,857千元。 4066019800 3 第一預備金 320 32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9 本 頁 空 白 20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010100 -076601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261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 場等租金收入。 場等租金收入。 場等租金收入。 場等租金收入。 場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261 0766010000 2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261 會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261 0766010103 2 租金收入 1,261 1.電信業者承租辦公大樓設置基地臺之租金收入(每年8,0 00元x1年)。 2.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每月104,400元x12月)。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866010200 -0866010201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06,84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繳庫 賸餘繳庫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 1,006,840 入 0866010000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06,840 會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 1,006,840 餘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1,006,840 本年度預算數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010200 -1266010210 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9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等。 等。 等。 等。 等。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39 1266010000 2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39 會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39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39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每月3,000元x12月) 2.調查資料售價收入。(每件1,250元x2件)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1,60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55,362 人事室 按職員94人,技工2人、駕駛4人、工友4人, 1000 人事費 155,362 合共104人,計編列人事費155,362千元(含員 工退休離職儲金9,114千元;員工參加公保、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532 勞保及全民健保保險費9,301千元)。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20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1030 獎金 23,692 1035 其他給與 1,664 1040 加班值班費 8,858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114 1055 保險 9,301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46,245 各處室 1.業務費45,571千元: 2000 業務費 45,571 (1)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專業課程暨薦送職員 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分費補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助等經費189千元。 2006 水電費 2,101 (2)辦公大樓水電費2,101千元(175,100元× 2015 權利使用費 60 12月)。 2018 資訊服務費 25,634 (3)國際金融小辭典作者授權使用費60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86 。 (4)伺服器、儲存設備、網路設備等電腦機 2027 保險費 139 房系統硬體設備及個人電腦等周邊設備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之維護費3,698千元。 2051 物品 1,576 (5)本會暨所屬各局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 2054 一般事務費 12,598 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防毒防駭監控及 資安防護社交工程防護、各項資料庫系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54 統與業務應用系統等維護經費21,936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36 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69 (6)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檢驗費等8 2072 國內旅費 43 6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25 (7)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意外險等139千元。 2093 特別費 945 (8)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等聘請講師演 3000 設備及投資 632 講或授課鐘點費316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632 (9)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1,607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4000 獎補助費 42 40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10)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非 消耗性物品327千元。 (11)油料209千元:按汽油車2輛,油氣雙燃 料汽車3輛,編列油料209千元,包括: <1>汽油163千元:按汽油車每輛每月139 公升,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月71公升 ,全年共需5,892公升,每公升27.6元 計列。 <2>液化石油氣46千元:按每輛每月81公 升,全年共需2,916公升,每公升15.8 元計列。 (12)文康活動費208千元:按職員94人、技 工2人、駕駛4人、工友4人,合共104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需208千元。 (13)辦公大樓清潔費380千元、保全費1,520 千元及管理費3,081千元。 (14)媒體聯繫及新聞業務等經費636千元。 (15)40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費200千元 。 (16)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50千 元。 (17)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 作業委外經費3,434千元。 (18)委外辦理收發校繕、檔案建檔及掃描等 工作經費2,696千元。 (19)配合行政院員工協助方案辦理身心健康 服務所需經費93千元。 (20)辦公場所環境佈置等費用100千元。 (21)辦公房舍、停車場等所需保養維修費等 854千元。 (2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36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255千元:按汽車滿6年以 上51,000元×5輛=255千元。 <2>器具養護費81千元:按職員94人,每 人每年862元計列。 (23)空調系統、電梯、監視系統及電話總機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1,607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69千元 。 (24)參與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洽公等所需 國內旅費43千元。 (25)短程洽公所需車資25千元。 (26)特別費 945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主任 委員1人每月39,700元,及副主任委員2 人,每人每月19,500元,全年計需945 千元。 2.設備及投資632千元:汰購除濕機、打孔裝 訂機、空氣清淨機等辦公設備經費。 3.獎補助費42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7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200 金融監理 預算金額 41,76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本會中、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英文年報之編輯發行;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規劃及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及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等;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發展;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韌性。 、研擬及解釋;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韌性。 發展;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韌性。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金融監督管理 41,763 各處室 本計畫係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加 2000 業務費 35,898 強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 監理合作;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 2003 教育訓練費 315 及解釋;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韌性等,計列經費 2009 通訊費 6,472 41,763千元,其內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24,789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31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00 5千元。 2051 物品 1,302 2.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經 費6,052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744 3.郵寄各類公文函件、統計刊物及報表資料等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87 所需郵資420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1,689 4.制定金融機構資安監控組態基準及作業指引 3000 設備及投資 5,865 ,並建置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場域24,789千元 。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5,865 5.影印機設備等租金500千元。 6.購買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512千元。 7.訂閱金融監理業務所需報章雜誌及參考書籍 等經費790千元。 8.發行中英文年報、研究結果、金融展望月刊 ,及召開工作聯繫會報等經費744千元。 9.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87千元。 10.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689千元。 11.設備及投資5,865千元: (1)汰換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印表機等 經費865千元。 (2)為強化本會及所屬各局資安防護,以符 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購置資安管理軟體2,000千元。 (3)增修本會及所屬各局公文檔案管理資訊 系統功能等經費,計3,000千元。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32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設置預備金,以應業務需要,促進行政效率。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設置之預備金。 設置預備金,以應業務需要,促進行政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320 主計室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設置之預備金。 6000 預備金 320 6005 第一預備金 320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01,607 41,763 320 243,690 1000 人事費 155,362 - - 155,362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532 - - 4,532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201 - - 94,20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 - 4,000 1030 獎金 23,692 - - 23,692 1035 其他給與 1,664 - - 1,664 1040 加班值班費 8,858 - - 8,858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114 - - 9,114 1055 保險 9,301 - - 9,301 2000 業務費 45,571 35,898 - 81,469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315 - 504 2006 水電費 2,101 - - 2,101 2009 通訊費 - 6,472 - 6,472 2015 權利使用費 60 - - 60 2018 資訊服務費 25,634 24,789 - 50,423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500 - 500 2024 稅捐及規費 86 - - 86 2027 保險費 139 - - 139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 - 316 2051 物品 1,576 1,302 - 2,878 2054 一般事務費 12,598 744 - 13,342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54 - - 854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36 - - 336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69 - - 669 2072 國內旅費 43 - - 43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87 - 87 2078 國外旅費 - 1,689 - 1,689 2084 短程車資 25 - - 25 2093 特別費 945 - - 945 3000 設備及投資 632 5,865 - 6,497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5,865 - 5,865 3035 雜項設備費 632 - - 632 4000 獎補助費 42 - - 42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 - 42 6000 預備金 - - 320 32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320 320 30 本 頁 空 白 31 金融監督管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55,362 81,469 42 - 財務支出 155,362 81,469 42 - 1 一般行政 155,362 45,571 42 - 2 金融監理 - 35,898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32 理委員會 別科目分析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員會 320 237,193 - 6,497 - - 6,497 243,690 320 237,193 - 6,497 - - 6,497 243,690 - 200,975 - 632 - - 632 201,607 - 35,898 - 5,865 - - 5,865 41,763 320 320 - - - - - 320 33 金融監督管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 - - - 34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 5,865 632 - - - 6,497 - 5,865 632 - - - 6,497 - - 632 - - - 632 - 5,865 - - - - 5,865 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4,532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201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六、獎金 23,692 七、其他給與 1,664 八、加班值班費 8,858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9,114 十一、保險 9,301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55,362 36 本 頁 空 白 37 金融監督管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4 94 - - - - - - 4 4 2 2 4 4 會 4066010100 司 1 一般行政 94 94 - - - - - - 4 4 2 2 4 4 9 掃 96 費3 20 層 38 理委員會 明細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 - - - - - 104 104 146,504 143,071 3,4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4066010100 - - - - - - 104 104 146,504 143,071 一般行政 3,433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9 名經費3,434千元。 2.辦理檔案整理編目建檔、檔案影像掃 描及其他行政作業委外6名經費2,696 千元。 3.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護委外1名經費3 80千元。 4.辦理辦公大樓警衛勤務3名經費1,520 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理,依樓層 比例分攤經費)。 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3.07 2,000 1,668 27.60 46 51 30 AGQ-2299。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08 2,000 852 27.60 24 51 31 AGQ-6969。 972 15.80 15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12 1,800 1,668 27.60 46 51 25 AGT-2233。 1 轎式小客車 4 96 .08 2,378 852 27.60 24 51 21 7236-RH。 972 15.80 15 1 轎式小客車 4 96 .08 2,378 852 27.60 24 51 21 7238-RH。 972 15.80 15 合 計 8,808 209 255 128 40 本 頁 空 白 41 預算員額: 職員 94 人 技工 2人 警察 0 人 駕駛 4人 金融監督管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104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4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 23,942.94 693,038 842 - - 二、機關宿舍 1 164.44 3,448 7 1 99.19 5 1 首長宿舍 1 164.44 3,448 7 1 99.19 5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 - - - - 合 計 24,107.38 696,486 849 99.19 5 42 理委員會 舍明細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 23,942.94 - - 842 關宿舍 - - - - 263.63 - - 12 長宿舍 - - - - 263.63 - - 12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 - - - - - - - 24,206.57 - - 854 43 金融監督管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01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0-110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42 - 千元。 44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120 2,004 9 117 2,329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82 1,489 5 65 1,449 談 判 1 16 200 1 20 329 進 修 - - - - - - 研 究 3 22 315 3 32 551 實 習 - - - - - - 46 本 頁 空 白 47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 瑞士日內 配合世界貿易組織(WTO 10 3 337 204 關會議及諮商、經濟合作 瓦、歐洲 )之會議規劃,參與各 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 、亞洲等 項與金融服務業議題相 並參與其他國際金融組織 關之會議;參加OECD亞 相關會議 - 93 洲公司治理論壇。另並 積極參與其他國際金融 組織相關會議,以掌握 國際金融監理趨勢。 02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 美洲、歐 為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 13 2 341 242 雙邊監理合作會議 - 93 洲、亞洲 雙邊金融監理合作,或 就金融監理相關議題及 監理業務面之相互溝通 所需。 二.不定期會議 03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 歐洲、美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 13 2 85 242 會議 - 93 洲、亞洲 技單位舉辦之會議並藉 此機會參訪當地之金融 科技基地及拜會金融科 技監理機關,拓展金融 科技新創園區與國際連 結交流,協助國內新創 產業發展國際市場,及 就監理科技交換經驗。 三.談判 04 與各國洽簽雙邊協定 - 93 亞洲 配合經濟部雙邊協議之 8 2 83 107 洽簽,就有關金融議題 部分配合出席開會,或 加強與各國簽署金融監 理或金融科技合作雙邊 協議。 48 理委員會 -開會、談判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10 16 557 金融監理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8.11 1 270 布達比 阿根廷 108.06 1 389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7.11 3 464 布達比 13 16 599 金融監理 英國、法國、德國 108.07 4 724 日本東京 107.10 1 109 法國巴黎 107.10 1 28 13 6 333 金融監理 新加坡 108.09 2 87 波蘭、瑞士 108.05 2 360 英國倫敦 108.04 2 283 8 10 200 金融監理 日本 107.07 1 58 英國 106.11 1 171 越南 106.10 1 12 49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等 瑞士 FSI係國際清算銀行轄下定期舉辦研習 110.01-110.12 5 1 國際金融組織所舉辦之研 及出版刊物之機構,每年皆為銀行、證 討會-93 券、保險監理官舉辦研討會,約每兩個 月就金融監理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02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 美國 金融監理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110.01-110.12 7 1 辦之課程或研討會-93 03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93 德國等先進 參加金融培訓機構辦理之海外研習課程 110.01-110.12 10 1 國家 ,如證基會等,可增進我國金融監理及 政策規劃能力,並促進國際交流、提升 國際形象。 50 理委員會 -進修、研究、實習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35 50 1 86 金融監理 2 證 個 63 57 2 122 金融監理 3 程 67 39 1 107 金融監理 3 及 升 51 金融監督管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1-1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 大陸及港 大陸金融 配合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 110.01 - 110.12 6 2 商與會議93 澳地區 有關機構 協商進程,需與大陸地區 金融機關等進行諮商,並 透過相關金融會議討論彼 此關切議題,以促進跨境 金融合作與交流。 52 理委員會 畫預算類別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43 39 5 87 金融監理 無 無 53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55,718 81,433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55,718 45,535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35,898 - - 54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42 - - 237,193 - 42 - - 201,295 - - - - 35,898 55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6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7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8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5,000 1,497 - 6,497 243,690 - 632 - 632 201,927 5,000 865 - 5,865 41,763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9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會 109 年度單 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位預算。 1. 減列大陸地區旅費40%。 2.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5%。 3. 減列委辦費3%。 4. 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4%。 5. 減列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4%。 6. 減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4%。 7. 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4%。 8. 減列政令宣導費15%。 9. 減列設備及投資5%。 10.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 關間之補助4%。 11. 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3%。 12. 前述1至8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3. 前述10至11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 目範圍內調整。 14. 前述1至11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 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 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 以代替補足。 15. 如 總 刪 減 數 未 達 246 億 元 ( 約 1.17%) ,需另予補足,並由主計總 處優先自第3至7及9項刪減。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40%,其中國 家發展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役 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關 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 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 理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 保持局、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 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2. 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 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 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 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 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司 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 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 賦稅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 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 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 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水利署及所屬、 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 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 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僑務委員 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 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 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 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 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 繁殖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毒物 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科技部、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3. 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3%,其中國家安全會議、 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內政 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國防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 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 總局及所屬、家畜衛生試驗所、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 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 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 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 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 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 交易委員會、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 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 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 學、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 隊、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 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 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 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 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 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 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 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及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銀行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5. 政令宣導費:統刪15%,其中主計 總處、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促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銓敘部、審計 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 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國庫署、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 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毒物及化學 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 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 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 其中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 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 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 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 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財政 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 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工業局、水利署及所 屬、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4%,其中司法院、內政 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 屬、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 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 所、水土保持局、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8.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 刪3%,其中役政署、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公 路總局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 健保保險補助:減列勞動部補助第 一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5億 6,722萬1,000元、衛生福利部與社 會及家庭署補助第一類被保險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1,875 萬 9,000 元,以及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 限差額1億2,000萬元。 1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 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辦理 嘉義永在食安大樓維運減列1,000 萬元。 11. 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16 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 經查,現有各部會及各事業單位提供諸 謹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多獎補助經費予民間之法人機關,其 中多數補助資料均已公開上網,然不同 單位之補助內容卻無法進行交叉比對 與搜尋,使原先公開資料之美意略顯打 折,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轄下各部會及 各事業單位現有之補助計畫及經費核 定發放情形進行串接,並於110年12月 31日前建立一統合之資料平台,供民眾 得以透過關鍵字查找不同法人、團體、 機關等申請補(捐)助之情形。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三) 有鑑於網路訊息散布快速,行政院農業 本會目前運用臉書建立金管會粉絲 委員會從105年開始公開招標相關網路 專頁,輔助政策行銷,並以金管會 宣傳人才。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破除 單一 ID 統一貼文、留言。 假訊息標案指出,該標案明確揭露投放 廣告及宣導素材的網路平台。此外,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相關網路平台會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小編名義實名發 文,而且單一網路平台會由單一網路ID 統一發文,爰要求各部會參採之。 (四) 我國無障礙運輸服務係分由交通部及 非本會職掌業務。 衛生福利部負責,交通部透過地方政府 補助運輸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及無障 礙計程車,衛生福利部則透過公益彩券 盈餘補助復康巴士。惟低地板公車尚有 多數縣市政府比率仍未達五成,其中部 分縣市政府甚至全無低地板公車,恐無 法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基礎公共運輸服 務。至於各縣市復康巴士數量有限,且 搭乘費用較低(多為免費或為一般計程 車費用之1/3等),常造成供不應求之 情況,惟得標之經營者非交通專業團 隊,時有產生經營績效欠佳之情形,或 有資源未能有效運用之虞。因此要求行 政院應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 資源,並適時檢視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使用公共運輸服務相關措施及規 範之適足性,俾有效達成「打造行無礙 的社會生活環境」之理念。 (五) 中央政府未受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之 非本會職掌業務。 潛藏負債達15兆3,000億元,請行政院 提出改善方案。 (六) 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負擔之規範標 非本會職掌業務。 準未盡一致,且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 算編列形式迥異,且未能於各保險財務 個體如實反映辦理社會保險之行政成 本,各保險人補助其他機關(團體)之 行政事務費,並無一致之標準,請行政 院提出改善方案。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七) 行政院宣示110年「派遣歸零」,改以 非本會職掌業務。 公開遴選程序進用臨時人員或其他人 力運用方式,期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 使僱用及指揮監督權均回歸同一雇 主,以直接照顧勞工權益。但觀之派遣 歸零政策實施後,各機關逐步減少進用 派遣人員,據統計,截至108年9月底止 行政院所屬機關派遣勞工人數已減少 4,469人,惟外界仍關心派遣歸零實際 上可能會轉入承攬型態。簡言之,部分 機關可能為規避超過派遣人數上限而 將派遣契約包裝為承攬契約,原派遣工 則轉為更無保障之勞務承攬,勞動權益 反而更加惡化情事。爰此,建請行政院 儘速研謀相關規範,以防堵「承攬為 名,派遣為實」之弊端。 (八) 機關尚有未進用之預算員額缺額,每年 非本會職掌業務。 運用非典型人力卻仍持續攀升,員額實 際需求與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業務內 容之間,請行政院提出檢討及改善方 案。 (九) 行政院為加速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 非本會職掌業務。 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 治理等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於102 年12月核定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 畫,以特別預算方式分3期籌措經費660 億元,計畫執行期間為103至108年度; 另於106年4月核定中央政府前瞻基礎 建設計畫,其中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 部分,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 改善計畫,計畫期程為106至113年度, 計畫經費827.85億元;惟近年來仍因颱 風、豪雨造成部分市縣淹水災情,據審 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指出,各地方政府辦理治水相關事項時 遇到下列相關問題:1.近年豪雨雨量屢 逾10年重現期頻率,現行排水設計標準 難以達成防洪目標淹水恐成常態。2.治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理工程及應急工程用地取得進度延 宕。3.滯洪設施仍屢遭民眾陳情抗議, 影響工程進度。4.部分地區之淹水潛勢 圖未適時公開供地方政府使用。5.河川 上游崩塌地及土石流潛勢區之維護管 理不足,導致下游河道土砂嚴重淤積等 問題亟待解決;又各市縣政府105至107 年度辦理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 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水與安全之執行情形,有諸多共同性缺 失如下表,為加強政府水患防治工作, 提升治水成效,請經濟部及行政院主計 總處等相關部會,就上述缺失問題,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追蹤考核之專 案報告。 市縣政府105至107年度辦理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 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缺失情形表 面 向 缺 失 事 項 市 縣 別 預算別 部分市縣預算執行率 桃園市、臺中市、臺 偏低。 南市、宜蘭縣、彰化 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屏東縣、花 蓮縣等10市縣 治理及應急工程執行 部分市縣工程執行進 新北市、臺南市、高 度欠佳,或因用地取 雄市、新竹縣、苗栗 得延誤、管線及電桿 縣、彰化縣、雲林縣、 遷移問題,影響工程 嘉義縣、嘉義市、屏 執行進度,或跨河(區 東縣、臺東縣等11市 城排水)構造物改善 縣 工程未完成 已興建完成之建造物 部分市縣對於已完工 新北市、桃園市、臺 維護管理 財產未確實登帳或移 南市、高雄市、基隆 交管理單位,或未依 市、宜蘭縣、新竹縣、 限辦理水利建造物檢 彰化縣、南投縣、嘉 查,或迄未改善完 義縣、嘉義市、屏東 成,或檢查未落實。 縣、花蓮縣、臺東縣 等14市縣 防災社區建置及設備 部分市縣對於淹水災 新北市、桃園市、臺 維護管理 情頻繁之村里尚未建 中市、臺南市、高雄 置防災社區,或部分 市、宜蘭縣、彰化縣、 社區未參與防災社區 南投縣、雲林縣、嘉 評鑑作業,或部分防 義縣、屏東縣、臺東 災社區未運作,或維 縣等12市縣 運、參與訓練情形欠 佳,或未於汛期前完 成社區防災演練,或 水情資訊系統未即時 更新,或維護管理情 形欠佳,或抽水站及 抽水機組維護管理未 落實。 治理計畫及河川區域 部分市縣尚未辦理河 新北市、桃園市、臺 公告 川或區域排水治理計 中市、臺南市、高雄 畫,及公告河川區域 市、宜蘭縣、新竹縣、 暨排水設施範圍、排 苗栗縣、彰化縣、嘉 水集水區域。 義縣、嘉義市、屏東 縣、金門縣等13市縣 自治法規制定 部分市縣尚未制定自 新北市、高雄市、宜 治法規及排水審查相 蘭縣、新竹縣、苗栗 關作業規定。 縣、南投縣、花蓮縣 等7市縣 工程規劃設計、履約 部分市縣未依委託服 臺北市、新北市、桃 及驗收結算 務契約檢討設計單位 園市、臺南市、高雄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疏失責任,或未督促 市、基隆市、宜蘭縣、 廠商詳實編列工程預 新竹市、彰化縣、南 算、辦理材料試驗, 投縣、雲林縣、嘉義 或依契約規定延長營 縣、花蓮縣、臺東縣、 造綜合保險期限;或 金門縣等15市縣 未核實辦理估驗計價 及竣工結算。 (十) 稅式支出是指政府為達成經濟或社會 謹遵照決議辦理。 目標,利用免稅額、扣除額、稅額扣抵、 免稅項目、稅負遞延或優惠稅率等租稅 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措施。預算 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納稅人權利保障 法及財政紀律法,都有稅式支出評估的 要求。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式支 出法案,該稅式支出報告應併同送交立 法院審議;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 案,業務主管機關最遲應於立法院審查 該法案時,提出稅式支出報告併同審 查。 (十一) 為利立法院監督各部會預算編列情 謹遵照決議辦理。 形,有關行銷費、廣告費須詳細列明費 用項目及金額,另其他科目經費不得流 入。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金融業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 據點(附表1),為促進雙邊金融資訊 國字第 1090190758 號函,將書面報 交流、監理合作或策略合作,金融監督 告送立法院在案。 管理委員會、所屬及其周邊單位應積極 與各國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機關簽 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分享監理資訊、 實地檢查、員工教育訓練或合作推動業 務等。經查,目前我國政府與新南向國 家 18 國 簽 訂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文 件 情 形 為:銀行業計5個國家、證券期貨業計6 個國家、保險業計4個國家、金融業(涵 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計2個國家、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計6個國家、及保險 周邊單位計4個國家(附表2);對照前 項我國金融業於該等國家設置據點情 形,銀行業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 馬來西亞、寮國、泰國、印尼等國,證 券期貨業與柬埔寨,保險業則與印尼、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尚未簽訂金融 監理合作文件。我國國際地位特殊,與 各國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文件過程難免 遭中國打壓,但完善新南向國家金融據 點之監理仍有其必要性,爰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因應中國壓力,如何完善新 南向國家金融據點監理,加強簽訂金融 監理合作文件」書面報告。 附表1:截至108年6月底金融業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業別 設置據點情形 據點別 家數 國家 銀行業 分行 54 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亞、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 越南、寮國、馬來西亞 子行 7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越南、印尼 子行設立 101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之分、支行 越南、印尼 代表人辦 35 印度、澳大利亞、緬甸、 事處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越南、印尼、馬來西亞 其他分支 20 柬埔寨、馬來西亞 機構 證券 子公司 10 越南、柬埔寨、印尼、新 期貨業 加坡、泰國、馬來西亞 參股 1 泰國 保險業 參股 5 印尼、泰國、菲律賓、柬 埔寨 保經公司 1 菲律賓 子公司 4 越南 辦公室 6 印尼、馬來西亞、緬甸、 越南 附表2:截至108年7月底與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 單位:家 金融業別 國家數 國家名稱 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 銀行業 5 印度、澳大利亞 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 證券期貨業 6 印度、紐西蘭、澳大利亞 菲律賓、越南、澳大利亞、 保險業 4 馬來西亞 金融業* 2 越南、印尼 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6 印度、越南、印尼 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及 保險周邊單位 4 菲律賓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5月發布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4 月 21 日以金管 之「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後,迄 科字第 1090191349 號函,將書面報 今白皮書所列之金融科技發展之推動 告送立法院在案。 策略,仍有「金融信用評分評估預測借 貸行為―法人企業財務調度行為信用 預警分析系統大數據分析金融互聯雲」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尚未執行,距離白皮書109年之期限將 至,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前開金 融科技發展推動策略,已不合時宜,也 應公告周知,使各界面對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政策有所依循;若未加檢討即率 予忽略前開未推行之推動策略,對於自 身所提指引金融科技政策之白皮書,顯 然未予應有之重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 107 年 6 月 6 日本國完成制定並公布資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 通安全管理法,可謂我國資訊安全發展 資字第 1090190923 號函,將書面報 之一大里程碑。然而,監察院 108 年 4 告送立法院在案。 月 11 日公告「107 財調 0038」調查報 告指出,我國金融資訊安全規範,如同 「搭積木」般的組成,並不具備整體之 體系與邏輯,例如銀行辦理網路銀行與 兼營電子支付業務,可能係運用同一網 路、同一主機,惟網路銀行與兼營電子 支付業務對資安之規範強度不一,主管 機關應如何要求與查核?又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設有銀行局、保險局及證 券期貨局等 3 個局,然其各自訂定相關 法規,缺乏上位之法規,無法談宏觀之 資訊安全策略。監察院報告亦質疑,目 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要求資產總 額達 1 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具職權行使 獨立性之資安專責單位,指派協理以上 或職級相當之人擔任資安專責單位主 管之規定,而對於資產總額未達 1 兆元 者,未有相關要求,是否妥適?為使我 國資安規範之周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提出檢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四) 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 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度預算案內,「金 銀外字第 10902705101 號函,將書 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5,779 萬 9 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 較 108 年度法定預算數高出 360 萬 5 千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元,惟至 108 年 8 月,銀行理專監守自 盜創近 5 年來新高,顯投入之預算並未 彰顯其成效,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如何修正現行機制降低銀行理專監守 自盜比例及現行通報機制下銀行內部 稽核存在問題之書面報告。 (五) 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1 日以金管 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金融資 資字第 1090190653 號函,將書面報 安 資 訊 分 享 與 分 析 中 心 」 告送立法院在案。 (FinancialInformationSharingandA nalysisCenter,下稱 F-ISAC),系統 可進行資安事件之通報、資訊分享、警 訊發布、公開資訊服務及情資研判分析 等。據統計,F-ISAC 自 106 年 12 月 1 日對外服務迄 107 年底止,會員加入比 率、會員加入家數、發布警訊數量、維 持國內外有效資安資訊來源及 F-ISAC 系統可用度等績效指標,均超出 107 年度原定目標值(附表 1)。鑑於金融 機構遭資安攻擊事件頻傳,如第一銀行 ATM 遭盜領、遠東銀行 SWIFT 系統遭駭 等,未來 F-ISAC 運用度可能逐年升 高;考量 109 年度金融監理中之資訊服 務費預算數達 3,784 萬 4 千元,為減輕 國庫財政負擔,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 F-ISAC 改為收費制之可行性評估書 面報告。 附表1: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截至107年底績 效目標達成情形表 目標值 績效指標 實際值 年度衡量標準 目標值 F-ISAC 會 員 加 入 (本會、各局及所屬 90% 已全數加入,比 比率(本會及周 周邊加入會員數)/ 率達100%。 邊單位) (本會、各局及所屬 周邊單位數)*100% F-ISAC 會 員 加 入 主要金融機構加入會 80家 會員家數達 345 家數(金融機構) 員數 家 發布警訊數量 每年發布警訊數量 60則 341則 維持國內外有效 維持國內外有效資安 3家 維持有效資安 資安資訊來源 資訊來源數量 資訊來源達3家 以上 F-ISAC 系 統 可 用 (每年系統服務時間 99.6% 系統可用率達 度 [分]-系統當機時間 100% [分])/(每年系統服 務時間[分])*100%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六) 中國平台經濟與我國發展情況不同,加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5 月 5 日以金管 上我國為成文法國家,相關監理機制與 綜字第 1090191561 號函,將書面報 中國尚有不同,以 P2P 為例,我國將其 告送立法院在案。 視為民間借貸關係,依民法規定辦理, 並未衍生專法管理,如為促進金融市場 的自由化與國際化,建立金融市場的秩 序與紀律顯與中國經驗有違背,爰建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研究報 告。 (七) 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11 月 25 日以金 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度預算案「金融監 管綜字第 1090194371 號函,將書面 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 5,779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萬 9 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 95 萬 4 千元,惟其委辦之「從中國平台經濟 研析我國金融科技創新與監理政策」研 究主題設定並無法清楚令人了解如何 能加強我國目前紀律不彰的金融監理 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俟該委 託研究案提出期中報告後,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研究是 如何提升我國金融監理之量能及其是 否有助於提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 後業務推動。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我國金融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4 月 21 日以金管 科技(FinTech)發展,提升金融產業 科字第 1090191349 號函,將書面報 整體競爭力,已陸續推動「打造數位化 告送立法院在案。 金融環境 3.0」 、 「金融基礎工程」 、 「金 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及「金融發展行 動方案」等政策,積極協助業者投入金 融創新。惟依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 出,依新聞數據公司湯森路透發布 「2018IFZ 全球金融科技排行榜」,我 國於政治、經濟、社會與科技 4 大評分 面向未進入前 30 名,顯示金融科技發 展情形有待加強;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FinTechSpace 於 107 年 9 月 18 日正式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啟用,截至 108 年 3 月底止,計有 58 家團隊(包含 8 家國際團隊)及 9 家金 融機構與科技廠商設立之企業實驗室 進駐,惟國際團隊進駐家數及跨國 FinTech 產 業 發 展 協 議 尚 待 積 極 擴 增,俾利援引國際能量,產生加乘效 應。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具體 因應措施,加強宣導我國優勢及提供誘 因,以吸引國際專業團隊進駐及創投注 資,強化國際金融科技交流合作等,並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九) 數位經濟時代帶動行動支付之蓬勃發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4 日以金管 展,行動支付在數位經濟時代已是未來 銀票字第 10902703961 號函,將書 發展趨勢,不僅能帶動產業新商機,亦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大大提升民眾生活之便利性。爰建請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我國 行動支付成效」書面報告。 (十) 政府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4 日以金管 發展,於 104 年 2 月制定公布電子支付 銀票字第 10902703962 號函,將書 機構管理條例,並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五年倍增計畫,以電子化支付比率 109 年度提升至 52%及 114 年度提升至 90% 為目標。經統計截至 107 年底止,國內 計有 4 家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及 1 家兼營 電子票證銀行、5 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及 21 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34 家信用 卡發卡金融機構,107 年度電子化支付 金額計 3 兆 6,500 億元,電子化支付比 率為 38.29%。惟依立法院審議 107 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 關決議事項指出,南韓、香港、新加坡 及中國大陸電子化支付比率已分別達 77%、65%、53%及 56%,顯示我國電子 支付交易尚待積極推展;爰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研議具體因應措施,加強行 動支付體驗行銷、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域、推動 QRCode 掃描規格整併及提供 經濟誘因等,以提升消費者使用及商家 導入意願,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國內環境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4 月 23 日以金管 永續發展,並協助綠能科技及循環經濟 證發字第 1090361691 號函,將書面 等產業取得中長期資金,督導財團法人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106 年 4 月 21 日發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鼓勵 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依 107 年度中 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審核報告指出,以 107 年度為例,本 國銀行及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金額為 200 億元,僅較 106 年度發行金額 162 億元增加 38 億元,且當年度本國銀行 及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金額占綠色債券 發行總額比率為 60.06%,較 106 年度 之 78.64%,下降 18.58 個百分點,顯 示我國企業尚乏積極發行綠色債券之 動力,不利引導資金轉型投入低碳及綠 色經濟;另櫃檯買賣中心為推動我國綠 色債券國際化,於 107 年 5 月與氣候債 券倡議組織簽約成為其會員。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 106 年度分別發行綠色債券 28 億元 及 83 億元,債券發行之資金將用於對 天然氣及燃煤發電站設備之升級,屬化 石燃料相關之投資計畫,惟未符合氣候 債券倡議組織對綠色標準及認證機制 之要求而遭排除資格,恐增加投資人對 資金用途疑慮及影響後續投資意願,爰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綠色債券 國際準則、各國發行及管理制度情形, 研議強化綠色投資計畫審核標準、資金 運用管理及計畫成效揭露等規範,以符 合國際準則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營造健 全之綠色金融環境,並於 3 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十二) 為推動國際化的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 理委員會鼓勵銀行依據業務規模及屬 證券字第 1090360627 號函,將書面 性自行規劃雙語分行的發展特色,預定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計畫在 108 年底,將擇定 1 至 3 家雙語 試辦分行。我國曾多次喊出亞洲金融中 心的政策願景,對外國人來說,台灣與 香港環境相比,主要仍是文字與語言問 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已要求上 市櫃公司須有英文年報,為與國際有效 接軌,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 「推動資本市場雙語化環境策略」,讓 使用外語的投資人可立即了解我國資 本市場變動情形,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初訂下上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金管 市櫃 IPO 家數要達到 58 家的目標,但 證發字第 1090360826 號函,將書面 是截至 9 月底,上市櫃公司合計 IPO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掛牌僅 29 家。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 公司家數逐漸減少,顯示我國資本市場 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爰建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資本市場 競爭力,吸引優質企業來台掛牌策 略」,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金融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且具有強烈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8 月 5 日以金管 「顛覆性創新」特性,政府主管部門若 科字第 1090192783 號函,將檢討報 對核心議題之認知未能精準掌握,使決 告送立法院在案,並於本會網站發 策過程延遲,則勢必難收預期成效。金 布資訊。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5 年 5 月發布之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迄未檢 視是否契合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趨勢,爰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滾動檢 討政策及相關計畫,並每半年發布金融 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檢討相關文件,以 完善建構我國整體金融科技生態系。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十五) 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各國之金融環境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6 月 22 日以金管 與發展固然不同,然在全球化趨勢下, 科字第 1090192262 號函請相關業務 各國監理機關均面臨此嚴肅議題之挑 局轉知所屬周邊單位及各公會配合 戰。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監理 辦理。 環境之丕變,雖已研擬因應作為,並將 金融科技新參與者納入監理,惟長久以 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決策過程 中,經常委由傳統金融機構組成之公會 研擬與規劃相關措施,業者自律更委由 公會主導,而現行金融機構之相關公會 往往未納入科技業者或金融科技業 者,除無從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外,亦影 響渠等參與及知悉制定金融科技的技 術標準或監理標準之決策歷程。為使金 融科技發展與監理更加健全,爰建請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金融科技技術 標準與監理標準之決策時,應納入金融 科技參與者,並確保決策過程更加公開 透明。 (十六) 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 F-ISAC 截至 109 年 12 月底已有 376 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設置「 家金融機構加入 F-ISAC 為會員,目 金 融 資 安 資 訊 分 享 與 分 析 中 心 」 前已有多家金融科技業者加入會 (FinancialInformationSharingandA 員。 nalysisCenter,下稱 F-ISAC) 。然而, 另本會為提供金融科技創新業者資 目前僅將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 安諮詢及輔導,並利金融資安聯防 保險等金融機構納入該中心運作,尚未 體系之完整性,已於金融科技發展 納入其他參與金融科技發展之科技公 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10 條訂定: 「為 司或新創公司,勢不利金融資安聯防體 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 系之完整性。為使我國資安規範之周 之資訊安全,主管機關得輔導金融 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納 科技創新者加入金融資安資訊分享 入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之可行性評估。 與分析中心(F-ISAC) ,及協助提供 資訊安全相關諮詢。」 ,對已核准之 金融科技實驗業者,亦鼓勵其加入 F-ISAC,成為資安聯防一員。 (十七) 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 本會已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 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設置「 展方案規劃期程,於 108 年度建置 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金 融 電 腦緊 急事故 處 理 小 組 (FinancialInformationSharingandA (F-CERT),並將於 109 年度建置金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nalysisCenter,下稱 F-ISAC) 。然而, 融 領 域 資 訊 安 全 監 控 中 心 目前 F-ISAC 僅為通報系統,若有金融 (F-SOC),結合資安事件之監控、通 機構發生資安事故或問題,即透過此通 報與預警,提升金融產業整體資安 報系統提醒其他金融機構預為因應及 管理能力,促進產業聯防及降低資 提早準備,此雖具預警功能,然若可再 安事件造成之危害,使金融產業之 加強其功能,於知悉個別金融機構發生 資安管理更趨成熟。 資安事故或問題時,除通報其他金融機 構注意防範外,亦能儘速提供其防護建 議與具體解決方案,當更能及時提供各 金融機構適時協助,或可消除渠等於接 獲 F-ISAC 通報後,因不知如何因應而 需紛紛緊急自行尋求外部資安公司協 助之時間壓力,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提出 F-ISAC 功能精進計畫,以使 金融資安聯防體系更加周全。 (十八) 歐 盟 「 一 般 資 料 保 護 規 則 」 一、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 (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 會)於 107 年 7 月 4 日成立「個 ,下稱 GDPR)自 107 年 5 月 25 日起施 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 ,二大 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盤點其對我國影響 工作重點包括:整合因應 GDPR 最大的為金融業、航空業以及電子商務 相關事宜,與向歐盟申請適足 業等。作為監督管理金融事務、與金融 性認定工作,以及配合檢討個 政策規劃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 人資料保護法,協調整合並加 員會應主動積極會商各相關主管機關 強各部會落實執行個人資料保 及金融業 法(107.7.25 移由國發會主管) 業界代表,除了解業者需求,予以積極 之一致性。 輔導因應 GDPR 之衝擊外,且應協助 二、經了解,目前國發會正積極與 爭取歐盟認定本國金融業者個資保護 歐盟進行 GDPR 適足性諮商工 水準達 GDPR 之相關標準及要求。 作,歐方並表示待雙方完成全 部諮商後,將提供正式評估報 告予我方。國發會預計於歐方 提供正式評估報告後 3 個月 內,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以儘 速取得適足性認定,並使國內 個資法規與國際接軌。 三、本會將持續配合國發會相關規 劃進程辦理,並將目前辦理情 形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歐盟 GDPR 施行,本會已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積極督導銀行公會建置所屬會 員公司適用歐盟 GDPR 規範資訊 交流平臺,擬定具體明確因應 措施方案。銀行公會已完成 10 項參考因應措施,提供會員銀 行參考;同時亦函請證券期貨 公會及保險公會協助所屬會員 公司比照銀行公會之方式,以 確保所屬業者落實 GDPR 之法令 遵循。 (二)本會依 107.6.14「研商 GDPR 適足性認定推動事宜」會議結 論,於 107.7.20 以電子郵件配 合提供(1)適足性指引揭示之 評估要項及相關法規(2)金融 業者落實 GDPR 實質內容在我國 執行上疑義,送交國家發展委 員會(下稱國發會)彙整。 四、本會前協助壽險公會所彙整之 「壽險公司適用GDPR之相關疑 義」,轉請經濟部(駐歐盟經濟 組)洽詢歐盟GDPR主管機關司 法 總 署 ( DGJUST ) 釋 疑 , 於 108.11.28接獲經濟部轉知歐 盟 GDPR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總 署 (DGJUST)之回應說明,業於 108.12.13檢送本會保險局轉 知壽險公會參考。 (十九) 金融科技崛起,提供創新之金融服務, 金融總會自 108 年起委託臺灣金融 結合行動通訊、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應 研訓院辦理「金融科技人才培育計 用,大幅改變金融機構之生態,除部分 畫」,本會將請金融總會賡續逐年檢 金融從業人員因分支機構之關閉或專 討成效與調整培訓內容。 業被自動化、機械化取代而離職外,金 融業亦因科技化之發展衍生對人才之 需求,而生專業能力供需之落差。雖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稱已請「金融科技發 展基金」辦理金融科技人才培育計畫, 計畫目標為舉辦金融、科技、創新多維 度之金融科技創新課程,與金融科技跨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領域雙專業進階課程,3 年至少培育 2,000 名以上學生,及 4,000 名以上金 融相關產業創新科技服務人才。然而,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金融 科技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成果報告書」 顯示,保險業表示人才不足之廠商占 92.68%,證券業及投信投顧業亦分別有 64.7% 及 56.78% 之 廠 商 表 示 人 才 不 足,顯示政府相關政策雖已清楚該等人 才之重要性,並列為重要施政計畫,然 實務上金融與科技之跨領域人才仍有 不足,政府相關部門應持續就該等人才 之需求擬訂更有效之計畫,並協助該 等人員專業能力之調整與提升。 (二十) 109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2 月 20 日以金管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 資字第 1090190656 號函,將書面報 「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 告送立法院在案。 3,784 萬 4 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 親民黨團百分之百支持國家安全,有鑑 本會已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 於「反滲透法」屬重要立法,將來行政 下稱 AML/CFT)列為重點監理項目, 院才是法案執行機關,為減少執行衍生 依金融產業特性及發展現況,訂定 出的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 AML/CFT 策略藍圖,並持續推動前揭 所轄金融機構依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策略藍圖所列各項行動計畫,督導 恐相關法規落實執行,以協助檢警調機 金融機構落實 AML/CFT 相關法規, 關共同防杜相關風險。 包括: (一) 持續推動以風險為基礎之監 理,針對較高風險領域,強化 監理人力、訓練及資源之投 入,促進以風險為本之有效監 理。 (二) 協調執法部門與調查局洗錢防 制處,協助針對高風險之業務 範疇,協力發展相關可疑交易 表徵。 (三) 推動金融業法遵論壇,請金融 同業定期分享 AML/CFT 實務作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法、可疑交易申報之經驗及法 令適用疑義,透過同儕溝通與 相互學習,提升金融業之法令 遵循能力。 (四) 要求金融機構形塑 AML/CFT 遵 法文化,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執 行各項 AML/CFT 工作,並透過 宣導,強化社會大眾對 AML/CFT 認知及支持。 (二十二) 鑑於本國銀行配合我國政策及產業趨 業依決議於 109 年 3 月 24 日以 勢設置據點以為新南向發展台商之資 金 管 銀 國 字 第 10902706021 號 金奧援,其中東協十國經濟成長快速, 函,將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卻有政治及信用等風險,本國銀行東協 十國分(子)行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行 及中國大陸地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應督促各銀行注意授信品質控 管,並與其他部會(如經濟部等)合作 協助各業者資訊交流,以健全業務經 營。 (二十三) 針對自當沖降稅政策實施以來,股票成 請證交所研提強化臺股整體競爭力 交值有所提升,惟近期仍受國際情勢而 可行性方案包括: 日均值有所下降,然同期間鄰近地區仍 (一) 優化交易制度,增進投資便利 有部分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成交值持 性。 平或上升,基於該政策實施期間僅至 (二) 強化公司治理,增加英文資訊 110 年 12 月底止,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揭露。 委員會應通盤檢視我國與該等證券交 (三) 加強招商力度,吸引優質企業 易所制度差異,於期間內衡酌 上市。 調適,俾強化整體競爭力。 (四) 創新金融商品,推廣指數型商 品。 (五) 辦理引資活動,行銷臺灣市場 優勢等。 本會將督導證交所持續推動上開方 案,引領資本市場開創新局,持續 推升國際競爭力。 省市地方政府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 本會及所屬 109 年度未有對直轄市 金編列 74 億元,惟 107 年度中央政府 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之情形。 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執行情形,部分機關 未恪遵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辦理,致發生賸餘比率偏高及未詳實估 算而申請註銷等情形。依立法院預算中 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全國性公民投票 10 案,預計動支第二 預備金 14 億 2,423 萬元,賸餘數高達 2 億 8,981 萬元(占比高達 20.35%); 另籌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所需 經費,核定動支數共計 9,856 萬元,註 銷 數 計 2,116 萬 元 ( 占 比 高 達 21.47%),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 改善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