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 算 總 目 次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6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7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8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9-21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2-27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28-29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30-31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32-33 6. 人事費彙計表……………………………………………………… 34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36-37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38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40-41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2-43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4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6-47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48-49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0-51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2-57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58-93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一、 現行法定職掌 (一) 機關主要職掌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 檢查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1. 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2. 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3. 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 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4. 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5. 金融機構之檢查。 6. 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7. 金融涉外事項。 8. 金融消費者保護。 9. 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10. 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11. 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 內部分層業務 1. 綜合規劃處:掌理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 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研究發展 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 研擬及建議;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金融業務之研究 發展及改進;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本會出版品之 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 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 2. 國際業務處:掌理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 及執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國際金融監理 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 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 體聯繫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 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駐外 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國際會議之舉辦;其他有關國際金 融事項。 3. 法律事務處:掌理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 之研議及審查;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 通報、統計及查核;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 決定書之彙整;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4. 資訊服務處:掌理本會資訊政策、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 行;本會及金融市場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本會與所屬機 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策之落實;本會與所屬 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金融市場電子公 文交換系統之維運及管理;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資源 之規劃及管理;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理;其他有關資 訊服務事項。 5. 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 理;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6.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9. 公共關係室:掌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 研擬、執行及管考。 2 10.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 劃及執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法規命令之 擬訂、規劃及執行;規劃、建置及執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之監督及管理。 (三) 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 組織系統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政務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 秘書室 綜合規劃處 人事室 國際業務處 本會另於紐約、倫敦 主計室 法律事務處 設立代表辦事處。 政風室 資訊服務處 金融科技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存款保險 證券期貨局 與創新中心 公共關係室 檢查局 保險局 銀行局 3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會 111 年度配置職員 93 人、工友 4 人、技工 2 人、駕 駛 4 人,合計 103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合計 110 年度 94 4 2 4 104 預算 111 年度 93 4 2 4 103 員額 增減員額 -1 0 0 0 -1 二、 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自成立以來,致力於發展健全、公平、效率與國際化之 金融環境及市場,並兼顧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權益,推動企業永 續經營。本會將持續致力於審慎監理,有效發揮金融支持產業發 展功能,並驅動金融科技不斷創新,確保民眾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讓民眾享受到便利、友善且公平的金融服務,逐步實踐「強化金 融韌性」、「推動金融創新」、「發展永續金融」及「落實普惠 金融」等四項目標。 本會依據行政院 111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 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 定 111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1) 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依國際金融 業務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提升資金運用之便 利性及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2)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 4 力,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3) 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開放證券期貨多元商品及投資管道,滿 足多元化商品需求。 (4) 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及實務作業規範。 2.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 促進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持續推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 機制,強化金融科技園區功能,辦理臺北金融科技展/論壇。 (2) 持續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實施單一窗口溝通平台、資 料共享、法規調適及倫理規範、能力建構、數位基礎建設、 園區生態系發展、國際鏈結、監理科技等相關工作。 (3) 建立安全且可信賴資料交換機制,以利資料跨域交換運用; 推動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於金融領域之應用,落 實政府資料開放極大化,協助銀行提供民眾快速便捷之金融 服務。 (4) 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前 提下,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 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 (5) 因應純網路銀行營運及數位金融發展需要,持續檢討調整相 關規定,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金融服務。 (6) 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 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 (7)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化 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8) 因應保單電子化趨勢及優化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 保單認證及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與存證機制。 3. 建構及活絡多元籌、投資市場,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點產 業取得資金 (1)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 5 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 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運用金融市場影響力及強 化資訊揭露兩項機制,引導資金投入符合綠色及永續之經濟 活動及產業,以及促進投資人與企業重視永續發展。 (3) 協助新型態及具創新性之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4) 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相關措施,以 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5) 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及會計師審計品質。 (6) 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持續拜訪具潛力之 優質企業,並辦理與參與產業宣導及座談會,協助優質企業 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以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4.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 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關 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國 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 逐步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促進金融服務國際化。持續 鼓勵金融業提升員工英語能力及營造友善雙語金融服務環 境,並推動設置雙語示範分行。 (3) 持續與各國洽簽金融監理、科技合作備忘錄,深化國際金融 交流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相關會議及諮商,加強國際 連結、維護我國權益。 (4) 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以及至 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 (5) 利用多元管道深化與各國監理機關之交流合作,強化跨國監 理能力,俾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6) 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 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 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7) 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一 6 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業財務結 構。 (8) 協 助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理 接 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7 號 (IFRS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9) 提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健全證券商經營環境;提高期貨市 場效率,並保障期貨交易安全。 5.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 育 (1) 依本會訂定之「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評估我國普惠金 融發展狀況及政策執行成效,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普惠 金融措施,使社會大眾,尤其是偏遠地區、弱勢族群與身心 障礙者充分享有便利、平等及合理之金融服務。 (2) 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深耕基礎金融教 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 提升民眾金融素養,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3) 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營 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 (4) 推動信託 2.0 計畫,重塑信託部門作為金融機構內部資源整 合平臺,並促進跨產業結盟,提供客戶全方位信託服務。 (5) 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 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電 子票證、電子支付機構實體通路支付服務等。 (6)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需 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7) 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 (8) 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周邊單位辦理樂齡者金 融知識普及、防詐騙(聰明理財)教育宣導。 6.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7 (1) 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 範,並落實風險基礎監理。 (2) 持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督導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系統穩 定安全,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3) 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與高階經營者 之重視,強化公司治理及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 觀與行為。 (4)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規範,並落實 市場監視,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5)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6) 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效能 ①督促業者落實風險導向之稽核作業及檢討制度面缺失,並強 化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聯繫交流。 ②對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考核採實地考核,於一般檢查中加強查 核內部稽核工作之執行成效。 (7) 落實差異化檢查機制,依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及辦 理深度查核,有效運用檢查資源。 (8) 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因應監理需要、市場變化及社會關 注事項,針對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加強辦理金融專案檢 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 (9) 適時與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金融制度與政 策之溝通聯繫。 (10) 持續優化及深化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機制,以精進監 理法報分析效能。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持續將綠能科技等 5+2 重 8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2.0 點產業列為金融機構投資 及融資重點,建置永續板, 多元化我國永續金融商品 及籌資管道,鼓勵金融機構 創新發展金融商品或服 務,例如發行綠色債券、社 會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 二、接軌國際作法,建構完善之 綠色及永續金融體系及指 引,包括提升 ESG 資訊揭露 質量及透明度,建立符合綠 色及永續之經濟活動分類 標準,以引導金融機構對綠 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之支 援,並培養金融機構因應氣 候變遷風險之韌性。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形塑友善之金融科技發展生態 圖 系,促進相關服務或商業模式之 推出,以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 可及性、使用性及品質。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 方案 理、精實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資 安聯防等工作項目,督導金融機 構維持金融系統營運不中斷,提 供民眾安心金融交易環境。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透過多樣化及適當的管道 第六期推動計畫 與方式,廣泛提供基礎金融 (110 年至 112 年) 教育及資訊,形塑良好國民 金融素養。 二、持續整合所管金融周邊機 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 源,共同推動金融知識普 及。 9 三、 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09)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持續推動金融消費 一、109年為第2年評核,對35 者保護措施,評核 家銀行、108年受評之綜合 金融服務業對於 證券商以外之其餘專營證 「公平待客原則」 券商30家、期貨商14家、22 之落實情形,以確 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 實保護金融消費者 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8 權益。 年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 情形,並完成評核作業,評 核 結 果 於 109 年 7月 2 日 公 布。 二、本次評核結果,金融業整體 表現均有進步,銀行局、保 險局、證期局分別於109年8 月10日、12日、19日舉辦公 平待客原則評核表揚典禮 表揚績優業者。 三、109 年 10 月 28 日 函 知 各 業 者,110年將持續辦理公平 待客原則評核作業,並檢送 修正後之評核表。 二、加強與重要國際金 一、與德國在臺協會及德國聯 融組織之互動與合 邦金融監理總署進行監理 作,邀請國際重要 合作文件交換儀式,並舉辦 金融人士訪臺交 臺德金融雙邊會議;與加拿 流,拓展我國際金 大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協議 融領域與合作關 以深化與加國合作;與泰國 係,並提升我金融 簽署臺泰雙邊銀行業監理 國際能見度。 合作瞭解備忘錄。 二、派員出席臺以、臺印度、臺 瑞典、臺加及臺法等經貿視 訊會議;派員參加 APEC 財 政次長及財長視訊會議,加 強與各國財金主管機關互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動並相互交流意見,以及舉 辦臺日金融雙邊會議。 三、邀請英國在臺辦事處及丹 麥商務辦事處出席本會永 續金融講座簡報;並會晤歐 洲經貿辦事處、日本臺灣交 流協會、英國駐臺辦事處、 法國在台協會、新加坡駐臺 北商務辦事處、駐臺北韓國 代表部等外國政府在台機 構外賓,就金融相關議題及 金融科技發展等國際金融 發展趨勢廣泛交換意見。 三、持續宣導金融發展 一、發行 108 年度中文年報,闡 及政策,編輯發行 明本會過去一年之施政績 本會刊物,揭露重 效、工作成果與對未來金融 點業務與年度施政 產業之展望,並分送至國內 情形。 各相關單位,供社會大眾參 考。 二、發行本會 2019-2020 英文年 報,宣傳本會金融科技創新 發展策略,重要施政成果及 未來展望;並分送國外金融 監理機關、重要外賓、外商 等,以擴大國際宣傳效果, 增進國際對我金融發展及 政策之瞭解。 三、109 年 1 月至 12 月,按月發 行金融展望月刊中英文 版,提供國內外人士、學術 機構、社會大眾及金融從業 人員研究金融、瞭解本會金 融監理之參考,使一般讀者 即時掌握最新金融資訊、最 新金融發展趨勢及政府金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融施政方針。 四、建構金融資安聯防 一、為 建 構 金 融 資 安 聯 防 體 體系計畫,依據行 系,本會持續營運 F-ISAC, 政院「國家資通安 截至109年12月底會員已達 全發展方案」 : 376家,其中銀行、保險、 1.持續營運金融資安資 證券期貨等主要金融機構 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已全面加入 F-ISAC 會員, (F-ISAC),深化服務 參與聯防體系。 並擴大納管範圍,增 二、截至109年12月底已發布資 進資安聯防效益。 安 情 資 計 351 則 與 會 員 分 2.建立金融領域電腦緊 享,包括弱點公告31則、資 急 應 變 小 組 安威脅情資247則、資安威 (F-CERT),強化資安 脅報告8則及定期資安報告 應變協同合作。 65則等。 3.建立金融領域資安防 三、持續強化金融領域電腦緊 護策略與防護基準, 急 應 變 小 組 (F-CERT) 量 督導落實資安防護。 能,適時協助會員機構資安 事件分析與鑑識,並已於 109 年 6 月 18 日 依 會 員 請 求,提供資安事件調查服 務,落實資安應變協同合 作。 四、已完成金融領域資安監控 中心(F-SOC)平台建置,研 訂金融領域 SOC 作業規範、 情資交換格式及95條監控 規則,提供參與會員檢核設 定觸發及傳送事件單規則。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 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 2.0 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案」,截至 110 年 6 月底, 本 國銀行對 綠能科 技產業 放款餘額約新臺幣 1.2819 兆元,較實施獎勵方案 (105.9.30) 前 增 加 約 新 臺 幣 3,065 億元。 二、截至 110 年 6 月底,本會已 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再生 能源電廠之總金額約新臺 幣 141 億元,其中有 2 家壽 險公司投資風力發電廠約 42 億元;且保險業投資綠色 債券約 395 億元。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 交易所及證券商同業公會 分別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 治理守則、證券商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等規範,以強化機 構投資人落實責任投資。 四、櫃買中心於 110 年 4 月 29 日公告並施行「永續發展債 券作業要點」,整併「綠色 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 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 定,並新增社會責任債券資 格認可及相關規範。截至 110 年 6 月底,綠色債券、 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 展債券分別累計發行 65、5 及 6 檔,發行總額分別為新 臺幣 1,722 億、122 億及 503 億元。 五、截至 110 年 6 月底,國內投 信事業已發行 29 檔 ESG、公 司 治理及綠 色等相 關主題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之基金,規模約 1,345 億元。 六、為協助相關綠色保險商品 業務推展,本會於 110 年 2 月 9 日令釋財產保險業送審 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專屬 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適用 備查程序。 七、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釐清 永續活動之範圍,避免漂綠 情形發生,本會與環保署合 辦委託研究案,以我國金融 機 構投融資 主要產 業別為 對象,研議環境永續分類標 準,受託研究單位已於 110 年 6 月提交期中報告,預計 110 年 10 月底前提交期末報 告,110 年底完成分類標準。 八、截至 110 年 6 月底,我國計 有 8 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 則,在亞洲地區排名第二, 僅次於日本。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一、金融科技共創平台:下設能 圖 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 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等 四個執行小組,各小組業務 皆已獲初步進展,包含:規 劃建置金融機構與 TSP 合作 資訊揭露機制、擬定第二資 料庫管理機制、規劃金融科 技證照架構、就數位金融服 務管理規範之委外研究範 圍整合意見等。 二、舉 辦 首 屆 監 理 科 技 黑 客 松,廣邀國內外具有相關技 術之團隊共同參與競賽,催 1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生金融監理實務痛點與需 求之解方,共有國內外 62 家團隊遞件參賽,業於 110 年 1 月 28 日決賽評選出 5 隊優勝團隊及 6 隊企業 PoC 獎,並於 110 年 3 月 17 日 舉辦成果發表記者會,期於 未來導入主管機關或金融 機構應用,提升監理與合規 效能。 三、為加速推動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標準化機制,本會協力 各周邊單位於 110 年 5 月 4 日成立「金融行動身分識別 聯盟」 ,截至 110 年 6 月底 止,計有 130 家機構參與聯 盟,含括金控、銀行、證券 期貨業者、產壽險等業者, 期 於未來透 過該機 制提高 消 費者使用 的便利 性及安 全性。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一、透過推動一定規模金融機 方案 構或純網銀設置副總經理 層級之資安長等措施,以形 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 織文化,至 110 年 6 月底已 有 12 家重要金融機構由副 總經理兼任資安長。 二、鼓勵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 準,至 110 年 6 月底已有 30 家銀行(占 81%)、38 家保險 業(占 93%)、13 家證券業導 入 並取得第 三方公 正機構 驗證。 三、110 年 6 月 23 日發布金融資 15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安人才職能地圖,提供各金 融 機構及受 訓機構 規劃資 安訓練課程參考。 四、持續推動資安聯防機制,由 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資安 情資分析與分享中心、金融 電腦緊急應變小組及金融資 安聯防監控中心等相關業 務。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金融總會業依金融知識普 第六期推動計畫 及工作第六期推動計畫完成 (110 年至 112 年) 建置金融退休人員師資資料 庫。 二、金融總會業建置金融教育 課程資訊專區,該專區網址 已揭露於本會網頁,本會並 於 110 年 5 月 12 日發函周知 跨部會協力會議成員轉知同 仁及所屬單位參考利用。 三、截至 110 年 6 月底,金融教 育推動小組成員已於全台 259 個鄉鎮區市辦理金融教 育宣導活動,覆蓋率達 70.38%。 16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008,292 1,008,140 808,219 152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54 - 0466010000 2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54 - 0466010300 1 賠償收入 - - 54 - 046601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54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354 1,261 1,244 93 0766010000 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54 1,261 1,244 93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354 1,261 1,244 93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354 1,261 1,244 93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006,840 1,006,840 806,840 0 0866010000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6,840 1,006,840 806,840 0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 1,006,840 1,006,840 806,840 0 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1,006,840 1,006,840 806,840 0 本年度預算數係金融監督管理基 金賸餘繳庫數。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98 39 81 59 1266010000 2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39 81 59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98 39 81 59 126601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98 39 81 59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繳庫數及出售調查資料收入 。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42,936 243,690 -754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242,936 243,690 -754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208,145 201,607 6,538 1.本年度預算數208,145千元,包括人事費1 56,939千元,業務費50,518千元,設備及 投資646千元,獎補助費42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人員維持費156,939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1,577千元 。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1,206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 及房屋建築養護費等4,961千元。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33,091 41,763 -8,672 本年度預算數33,091千元,係辦理金融監理 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金融機構資安 攻防演練及資料保全運作機制等經費9,138 千元,增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購置經費466千 元,計淨減8,672千元。 406601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1,380 - 1,380 406601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380 - 1,380 新增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經費如列 數。 4066019800 4 第一預備金 320 32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8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010100 -076601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354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354 0766010000 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354 會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354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354 1.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8千元。 2.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1,229千元。 3.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17千元。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866010200 -0866010201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06,84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繳庫 賸餘繳庫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 1,006,840 入 0866010000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06,840 會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 1,006,840 餘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1,006,840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010200 -1266010210 主計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98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等。等。 等。 理。 等。理。 理。 理。 等。 理。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98 1266010000 2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8 會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98 126601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98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88千元。 2.調查資料售價收入10千元。(1,250元/件x8件)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8,14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56,939 人事室 按職員93人、技工2人、駕駛4人、工友4人, 1000 人事費 156,939 合共103人,計編列人事費156,939千元(含員 工退休離職儲金10,431千元;員工參加公保、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532 勞保及全民健保保險費9,591千元)。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0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1030 獎金 24,362 1035 其他給與 1,664 1040 加班值班費 8,858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431 1055 保險 9,591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1,206 各處室 1.業務費50,518千元: 2000 業務費 50,518 (1)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專業課程暨薦送職員 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分費補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助等經費189千元。 2006 水電費 2,108 (2)辦公大樓水電費2,101千元(175,100元× 2015 權利使用費 60 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7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27,395 (3)國際金融小辭典作者授權使用費60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85 。 (4)伺服器、儲存設備、網路設備等電腦機 2027 保險費 142 房系統硬體設備及個人電腦等周邊設備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之維護費4,565千元。 2051 物品 1,594 (5)本會暨所屬各局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 2054 一般事務費 13,872 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防毒防駭監控及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803 資安防護社交工程防護、各項資料庫系 統與業務應用系統等維護經費22,830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05 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36 (6)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檢驗費等8 2072 國內旅費 43 5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25 (7)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2093 特別費 945 意外險等142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646 (8)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等聘請講師演 講或授課鐘點費316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646 (9)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0 4000 獎補助費 42 76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10)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非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8,14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消耗性物品325千元。 (11)油料193千元:按燃油車2輛,油氣雙燃 料車3輛編列,包括: <1>汽油160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 公升x12月x2輛,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 月71公升x12月x1輛+71公升x8月x2輛 ,共需5,324公升,每公升30元計列。 <2>液化石油氣33千元:按每輛每月81公 升x12月x1輛+81公升x8月x2輛,共需2 ,268公升,每公升14.6元計列。 (12)文康活動費206千元:按職員93人、技 工2人、駕駛4人、工友4人,合共103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需206千元。 (13)辦公大樓清潔費400千元、保全費1,645 千元及管理費4,209千元。 (14)國會聯繫及新聞媒體業務等經費636千 元。 (15)40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費203千元 。 (16)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50千 元。 (17)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 作業委外經費3,434千元。 (18)委外辦理收發校繕、檔案建檔及掃描等 工作經費2,696千元。 (19)配合行政院員工協助方案辦理身心健康 服務所需經費93千元。 (20)辦公場所環境佈置等經費100千元。 (21)辦公房舍及停車場等所需保養維修費等 854千元。 (22)辦公場所建築消防全區檢測及改善等1, 729千元。 (23)會議室高架地板鋪設管線地毯破舊換新 220千元。 (24)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05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224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 2年8,300元/年輛x4/12x1輛=3千元; 按公務汽車滿6年以上51,000元/年輛x 3輛+51,000元/年輛x8/12x2輛=221千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08,14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元。 <2>器具養護費81千元:按職員93人,每 人每年871元計列。 (25)空調系統、電梯、監視系統及電話總機 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36千元 。 (26)參與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洽公等所需 國內旅費43千元。 (27)短程洽公所需車資25千元。 (28)特別費 945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主任 委員1人每月39,700元,及副主任委員2 人,每人每月19,500元。 2.設備及投資646千元:汰購除濕機、鑽孔機 及增設檔案移動櫃等辦公事務設備經費。 3.獎補助費42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7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200 金融監理 預算金額 33,091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本會中、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英文年報之編輯發行;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規劃及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及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等;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發展;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研擬及解釋;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發展;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金融監督管理 33,091 各處室 本計畫係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加 2000 業務費 26,760 強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 監理合作;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 2003 教育訓練費 299 及解釋;強化金融資安韌性等,計列經費33,0 2009 通訊費 6,472 91千元,其內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15,928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29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00 9千元。 2051 物品 1,302 2.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經 費6,052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611 3.郵寄各類公文函件、統計刊物及報表資料等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43 所需郵資420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1,605 4.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0年 3000 設備及投資 6,331 至113年)」計畫,建立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場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6,331 域、金融資安防護偵測機制及主動式防禦機 制,並導入資安端點偵測回應及弱點通報機 制等15,928千元。 5.影印機設備等租金500千元。 6.購買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512千元。 7.訂閱金融監理業務所需報章雜誌及參考書籍 等經費790千元。 8.發行中英文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及召開工 作聯繫會報等經費611千元。 9.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43千元。 10.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605千元。 11.設備及投資6,331千元: (1)汰換筆記型電腦及掃描器等經費1,060千 元。 (2)為符合資安防護需求及行政院資安規定 ,編列套裝軟體升級採購經費1,894千元 。 (3)因應行政院修正「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 化作業規範」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 範」,增修本會及所屬各局公文檔案管 理資訊系統功能等經費,計3,377千元。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9011 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 1,38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汰換已逾使用年限車輛。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380 秘書室 本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1,380千元,其內容如 3000 設備及投資 1,380 下︰ 1.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相關經費90千元。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90 2.汰換電動汽車1輛經費1,290千元。 3025 運輸設備費 1,290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32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32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 6000 預備金 320 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320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011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08,145 33,091 1,380 320 242,936 1000 人事費 156,939 - - - 156,939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532 - - - 4,532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01 - - - 93,50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 - - 4,000 1030 獎金 24,362 - - - 24,362 1035 其他給與 1,664 - - - 1,664 1040 加班值班費 8,858 - - - 8,858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431 - - - 10,431 1055 保險 9,591 - - - 9,591 2000 業務費 50,518 26,760 - - 77,278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299 - - 488 2006 水電費 2,108 - - - 2,108 2009 通訊費 - 6,472 - - 6,472 2015 權利使用費 60 - - - 60 2018 資訊服務費 27,395 15,928 - - 43,323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500 - - 500 2024 稅捐及規費 85 - - - 85 2027 保險費 142 - - - 14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 - - 316 2051 物品 1,594 1,302 - - 2,896 2054 一般事務費 13,872 611 - - 14,483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803 - - - 2,803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05 - - - 305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36 - - - 636 2072 國內旅費 43 - - - 43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43 - - 43 2078 國外旅費 - 1,605 - - 1,605 2084 短程車資 25 - - - 25 2093 特別費 945 - - - 945 3000 設備及投資 646 6,331 1,380 - 8,357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 90 - 90 3025 運輸設備費 - - 1,290 - 1,290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011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6,331 - - 6,331 3035 雜項設備費 646 - - - 646 4000 獎補助費 42 - - - 42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 - - 42 6000 預備金 - - - 320 32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 320 320 29 金融監督管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56,939 77,278 42 - 財務支出 156,939 77,278 42 - 1 一般行政 156,939 50,518 42 - 2 金融監理 - 26,760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30 理委員會 別科目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員會 320 234,579 - 8,357 - - 8,357 242,936 320 234,579 - 8,357 - - 8,357 242,936 - 207,499 - 646 - - 646 208,145 - 26,760 - 6,331 - - 6,331 33,091 - - - 1,380 - - 1,380 1,380 - - - 1,380 - - 1,380 1,380 320 320 - - - - - 320 31 金融監督管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90 - -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 90 - -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 - - - 406601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0 - - 406601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0 - - 32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1,290 6,331 646 - - - 8,357 1,290 6,331 646 - - - 8,357 - - 646 - - - 646 - 6,331 - - - - 6,331 1,290 - - - - - 1,380 1,290 - - - - - 1,380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4,532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01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0 六、獎金 24,362 七、其他給與 1,664 八、加班值班費 8,858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10,431 十一、保險 9,591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56,939 34 本 頁 空 白 35 金融監督管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3 94 - - - - - - 4 4 2 2 4 4 會 4066010100 司 1 一般行政 93 94 - - - - - - 4 4 2 2 4 4 9 掃 96 費4 45 層 36 理委員會 明細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 - - - - - 103 104 148,081 146,504 1,5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4066010100 - - - - - - 103 104 148,081 146,504 1,577 一般行政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9 名經費3,434千元。 2.辦理檔案整理編目建檔、檔案影像掃 描及其他行政作業委外6名經費2,696 千元。 3.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護委外1名經費4 00千元。 4.辦理辦公大樓警衛勤務3名經費1,645 千元(本項由本會集中辦理,依樓層 比例分攤經費)。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3.07 2,000 1,668 30.00 50 51 30 AGQ-2299。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08 2,000 852 30.00 26 51 31 AGQ-6969。 972 14.60 14 係油氣雙燃料 車。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12 1,800 1,668 30.00 50 51 25 AGT-2233。 1 燃油小客車 4 96 .08 2,378 568 30.00 17 37 28 7236-RH。 648 14.60 9 係油氣雙燃料 車,預定111 年9月汰換電 動汽車。 1 燃油小客車 4 96 .08 2,378 568 30.00 17 34 20 7238-RH。 648 14.60 9 係油氣雙燃料 車。 合 計 7,592 193 224 134 38 本 頁 空 白 39 預算員額: 職員 93 人 技工 2人 警察 0 人 駕駛 4人 金融監督管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103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4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 23,942.94 693,038 845 - - 二、機關宿舍 1 164.44 3,448 7 1 99.19 2 1 首長宿舍 1 164.44 3,448 7 1 99.19 2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 - - - - 合 計 24,107.38 696,486 852 99.19 2 40 理委員會 舍明細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 23,942.94 - - 845 關宿舍 - - - - 263.63 - - 9 長宿舍 - - - - 263.63 - - 9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 - - - - - - - 24,206.57 - - 854 41 金融監督管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01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1-111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42 - 千元。 42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120 1,904 7 120 2,004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82 1,415 3 82 1,489 談 判 1 16 190 1 16 200 進 修 - - - - - - 研 究 3 22 299 3 22 315 實 習 - - - - - - 44 本 頁 空 白 45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 瑞士日內 配合世界貿易組織(WTO 10 3 320 193 關會議及諮商、經濟合作 瓦、歐洲 )之會議規劃,參與各 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 、亞洲等 項與金融服務業議題相 並參與其他國際金融組織 關之會議;參加OECD亞 相關會議 - 93 洲公司治理論壇。另並 積極參與其他國際金融 組織相關會議,以掌握 國際金融監理趨勢。 02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 美洲、歐 為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 13 2 325 229 雙邊監理合作會議 - 93 洲、亞洲 雙邊金融監理合作,或 就金融監理相關議題及 監理業務面之相互溝通 所需。 二.不定期會議 03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 歐洲、美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 13 2 76 229 會議 - 93 洲、亞洲 技單位舉辦之會議並藉 此機會參訪當地之金融 科技基地及拜會金融科 技監理機關,拓展金融 科技新創園區與國際連 結交流,協助國內新創 產業發展國際市場,及 就監理科技交換經驗。 三.談判 04 與各國洽簽雙邊協定 - 93 亞洲 配合經濟部雙邊協議之 8 2 78 102 洽簽,就有關金融議題 部分配合出席開會,或 加強與各國簽署金融監 理或金融科技合作雙邊 協議。 46 理委員會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10 16 529 金融監理 馬來西亞布城 109.02 1 30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8.11 1 270 布達比 阿根廷 108.06 1 389 13 16 570 金融監理 英國、法國、德國 108.07 4 724 日本東京 107.10 1 109 法國巴黎 107.10 1 28 13 11 316 金融監理 新加坡 108.09 2 87 波蘭、瑞士 108.05 2 360 英國倫敦 108.04 2 283 8 10 190 金融監理 日本 107.07 1 58 英國 106.11 1 171 越南 106.10 1 12 47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等 瑞士 FSI係國際清算銀行轄下定期舉辦研習 111.01-111.12 5 1 國際金融組織所舉辦之研 及出版刊物之機構,每年皆為銀行、證 討會-93 券、保險監理官舉辦研討會,約每兩個 月就金融監理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02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 美國 金融監理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111.01-111.12 7 1 辦之課程或研討會-93 03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93 德國等先進 參加金融培訓機構辦理之海外研習課程 111.07-111.12 10 1 國家 ,如證基會等,可增進我國金融監理及 政策規劃能力,並促進國際交流、提升 國際形象。 48 理委員會 -進修、研究、實習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33 48 1 82 金融監理 1 證 個 59 55 2 116 金融監理 2 程 63 37 1 101 金融監理 2 及 升 49 金融監督管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1-1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 大陸及港 大陸金融 配合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 111.01 - 111.12 3 1 商與會議93 澳地區 有關機構 協商進程,需與大陸地區 金融機關等進行諮商,並 透過相關金融會議討論彼 此關切議題,以促進跨境 金融合作與交流。 50 理委員會 畫預算類別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21 20 2 43 金融監理 無 無 51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57,295 77,242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57,295 50,482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26,760 - - 52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42 - - 234,579 - 42 - - 207,819 - - - - 26,760 53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4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5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90 - 1,290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90 - 1,290 56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5,271 1,706 - 8,357 242,936 - 646 - 646 208,465 5,271 1,060 - 7,711 34,471 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0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會 110 年 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度單位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4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5%。 7.減列政令宣導費2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 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5%。 11.前述1至6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 調整。 12.前述9至10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 內調整。 13.前述1至10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 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 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255億元(約 1.18%), 另予補足。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 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40%,其中國家發展 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役政署、移民 署、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調查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屬、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 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 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 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 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 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考選部、 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 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署、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 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 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智慧財 產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 質調查所、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勞動基 金運用局、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 研究所、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水土保持 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 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 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環境檢 驗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公 務人力發展學院、立法院、考試院、銓敘 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及國際事務學 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經濟部、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檢驗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 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客家委員 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法院、銓 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 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外 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 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 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 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 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 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 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 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桃園區農業 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 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 局、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 6.一般事務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 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 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考試院、考選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 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 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 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 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 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 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 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 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 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 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桃 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 業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 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 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7.政令宣導費:統刪20%。 8.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產作 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立法院、 最高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 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 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 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 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 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工業局、 水利署及所屬、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司法院、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 防署及所屬、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 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 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 人事行政總處、役政署、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 局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 遵照決議辦理。 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 務效益,爰請自 111 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 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 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 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三) 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 遵照決議辦理。 形,政府各機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 用,須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按季 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 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四) 有關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經濟部 本會無國有不動產提供財團 所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 11 家及 法人無償使用情形。 文化部所轄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等 3 家長 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無償使用國有不 動產作為實驗室、辦公處所、倉庫或職員 宿舍等,尚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卻 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使用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期間最長有超過 50 年者,多數亦長達 2、 3、40 年之久,其合理性,有待商榷。鑑 於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要資源,政府機關 應善盡管理之責任,並為妥適有效之運 用,應請行政院責成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全面清查,及妥適處理國有不 動產提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情形,並研議 短期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及長期整體規劃有 效運用方案,俾利符合國有財產法令之規 範,及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增加財政 收入,爰請行政院於 6 個月內向立法院各 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為完備科技創新研發環境,邁向智慧國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家,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發 展計畫經費969億元,加計中央政府前瞻基 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200億 元、國防科技經費104億元、營業與非營業 特種基金編列256億元,合共1,529億元, 較 109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增 加 27 億 元 , 增 幅 1.8%。另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法人、業學界 等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 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惟依立法院預算 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經濟部105至108 年度科技專案計畫取得國內、外專利,分 別1,956件、1,799件、1,651件、1,566件, 總計6,972件,件數呈現逐年趨減,已取得 之專利超過6年尚未應用者並逾7,000件, 近3年增幅將近五成,且未使用專利每年相 關管理維護費用達億元。鑑於研發成果攸 關產業發展,近來國內、外業界為增進自 己產業競爭力,已紛紛將專利權轉為營業 秘密,我國除重視專利權保護外,更應將 營業秘密妥為管控,以防資訊外洩,爰請 行政院將近3年整體對科技研發經費預算 執行、科技研發成果績效及管控機制等相 關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六) 110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共編列 5,340 非本會職掌業務。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億元,包括公務預算 1,324 億元、特別預 算 1,041 億元、營業基金 1,386 億元及 非營業基金 1,589 億元,金額極為龐大, 計畫項目亦極多,主要依「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管 考,評核著重於個案計畫年度目標達成情 形、經費運用及執行進度等,國家發展委 員會於107年1月起推動預警機制,將計畫 「潛藏無法如期達成風險」、「預定工作 進度明顯配衡失當」等列入預警計畫篩選 原則,整體計畫之執行亦納入考量,國家 發展委員會於同年10月修正「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將 營運評估納入規範,明訂個案計畫執行完 成後,各機關應作總結評估報告,並回饋 至計畫審議及先期作業階段,國家發展委 員會亦應適時辦理各項評估之複評,惟國 家發展委員會 108年度總結評估複評比率 僅 11.54%,且106及107年度複評發現,如 繳庫率偏高或經費控管不良、規劃及執行 能力待加強,未進行經濟效益分析等諸多 情形,重要且相似問題一再被提出,又部 分公共建設計畫先期規劃未臻完善,未能 落實監督控管廠商履約狀況致計畫頻仍修 正、停(緩)辦或內容修正幅度頗大,顯 見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審議未能發揮成 效,淪為紙上作業,爰請行政院檢討公共 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管控等機制,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針對前揭內 容提出書面報告。 (七) 5G 具有「高頻寬(eMBB)」 、 「多連結(mMTC)」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及「低延遲/高可靠(URLLC)」等特點, 有別於 4G 封閉式核心網路架構,5G 網路 採用大量軟體功能模組、核心網路雲端虛 擬化設計,且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可透過電 信業者之多接取邊緣運算提供用戶高速、 低延遲服務。然而開放式設計,使得 5G 網 路面臨之資安威脅較以往更嚴峻且多元。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已制訂「107-114 年資 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推動策略並持續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檢討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安相關規範內 容;經濟部亦規劃建置 5G 網路資安檢測 及驗證實驗室,並完成 5G 資安偵防平台雛 型。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 5G 釋照 時程,修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行 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等法規。上開工 作各主責部會雖已達成階段性目標,惟因 應未來 5G 應用場域陸續開放後,恐將面臨 各種新興資安威脅與攻擊,鑑於國內 5G 網 路資安防護機制尚未完備,相關評估及強 化 5G 網路業者之資安防護能力工作仍待 完成,行政院應督促各主管相關機關持續 調適法規並促進資安業者參與 5G 應用場 域實驗,以強化資通安全之防禦能量,爰 請行政院將各主管機關 5G 網路資安防護 之規範、相關機制、執行成效,於 6 個月 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106 至 110 年度經濟部及科技部 5G 相關 非本會職掌業務。 計畫補助經費分別為 38 億 4,140 萬 8 千 元及 13 億 4,488 萬 3 千元,合計 51 億 8,629 萬 1 千元,補助金額極為可觀,惟以近年 補助 5G 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而言,經濟部 106 至 109 年截至 7 月底合計技術移轉, 合作件數 193 件、技術暨專利移轉總收入 3 億 1,152 萬 7 千元及促進國內外廠商投 資 88 億 7,407 萬元,其中衍生產值從 106 年度 20 億 2,292 萬 5 千元增加至 108 年 度 34 億 6,600 萬元,增幅逾 71.34%;科 技部 107 至 109 年截至 7 月底合計技術移 轉,合作件數 5 件、技術暨專利移轉總收 入 1,627 萬元、促成產學合作件數 23 件及 產學合作金額 3,714 萬 4 千元。由此觀之, 我國 5G 專利取得數量仍偏低,顯示對 5G 關鍵智財之掌握程度及技術自主能量恐有 不足,行政院應結合產官學之力,共同研 發 5G 前瞻關鍵技術,建立優勢 5G 核心技 術,將 5G 技術研發成果導入相關產業供應 鏈,以增加經濟產值,並提升我國 5G 通訊 產業競爭力。 (九) 目前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達近 業依行政院 110 年 7 月 13 日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200 家,尚未包括其再轉投資之眾多子 院授主基營字第 1100200957A (孫)公司,每年所獲配股息係政府重要 號函於本會網站公告「政府、 收入來源之一,重要性日增,惟各主管機 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 關對所轄公私合營事業之資訊公開程度未 轉投資(再轉投資)事業概況 盡一致,於官網所揭露相關資訊,內容差 表」。 異頗大,有揭露亦僅有第一層投資事業, 有關再轉投資至第二層以下子、孫公司 等,不少為母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者,公股 仍具有主導權,對高階經理人等均有決策 權,屬於政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範疇,相 關資訊外界均無所知悉,易有低估政府投 資事業規模現象。鑑於中央政府轉投資公 私合營事業,家數極多且規模不小,為利 社會大眾瞭解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全貌,請 行政院研擬訂定各主管部會應於官網公開 資訊之一致標準,並適用於公股具主導權 (董、總由政府指派)之再轉投資公司, 衡量建立彙整資料之可行性,以相同密度 監督管理,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以利各 主管機關之管理及國會監督,爰請行政院 於 6 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十) 依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本案係由法務部主辦,另本會 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該 轄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法施行後 1 年內補正,但情形特殊未能如 預、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業 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 於本會網站公告。 在此限,延長期間以 1 年為限。然該法於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並自 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迄今近 2 年,依立法院預算中心 評估報告指出,截至 109 年 4 月底止,部 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尚未完備財團法人 法相關規定,例如訂定內部制度及稽核制 度、投資之項目及額度、董事人數超逾 15 人或監察人未達 2 人等相關規範,鑑於財 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爰請法務部加 強督促各主管機關於 3 個月內儘速完成相 關規範之訂定,及依財團法人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 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站主動公開之,以利社會大眾及國會監 督,並請法務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 有鑑於行政院在未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前便 本案係由教育部主辦,該部業 推動開放山林政策,導致該政策推動近1 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以臺 年來,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之橫向聯繫與分 教授體部字第 1100014078 號 工不足,山難數據不斷攀升、部落周邊環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境惡化、執行單位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 處、消防救難系統或地方政府等第一線公 務單位疲於奔命。對此,行政院在未有效 解決現況與分工時,不得再行鬆綁相關山 林政策,避免無辜山友遇難死亡。 自開放山林政策推動以來,根據內政部消 防署統計,109年截至12月15日的山難件 數,已經創下18年以來新高,將近450件, 同時為108年之2倍。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轄管林道81 條,總長1,646公里, 其中主要林道15 條、274公里;次要林道 35條、932公里;一般林道31條、440公里。 林道皆位於台灣生態敏感地區,然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每年卻僅編列2億元維 護預算,平均每公里養護經費不到15萬 元,山區林道之維管根本無法保障遊客安 全。又以內政部營建署之雪霸國家公園管 理處轄內之大鹿林道東線為例,位於生態 敏感區長達19公里之林道,近5年每年平均 養護預算僅80萬元,平均1公里養護經費4 萬元。 山難數增加,地方政府消防救災人員與經 費未隨之增加,導致經常性動用原住民族 部落民力參與救難,然一般民力於山區救 援之保險與財產(車輛),政策皆未給予 適當保障,造成爭議不斷。因遊客量暴增 及山難數的增加,造成通往山林之原住民 族部落交通與生活嚴重困擾,山林主管與 救難單位疲於奔命,在人力與經費毫無增 加之狀況,推動開放山林應待政策完備, 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化、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 有鑑於我國於103年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 非本會職掌業務。 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 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 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然依中華民國兒童 健康聯盟提供之 2016年兒童健康幸福指 標-臺灣與 OECD國家比較,我國0至2歲兒 童接受幼托服務之比例、3至5歲兒童就讀 於幼兒園之比例仍較大多數 OECD 國家為 差;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能量不 足且薪水偏低,而對於各種幼兒園之補助 不僅複雜且不公平,爰建請政府應研擬透 過更公平的育兒津貼方式,並研議儘早落 實行政院宣示「私立幼兒園導師費與教保 津貼每月均達 3 千元」,保障幼教人員薪 資,以達到家長、教師、業者、幼兒乃致 國家之多贏局面。 (十三) 國際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 非本會職掌業務。 定加強邊境防疫控管,110年1月15日起國 人返國,除了原本要檢附的登機前3天內檢 驗報告,如果不住防疫旅館、選擇居家檢 疫的人,必須簽署切結書,確定一人一戶, 同行者可同住,但非居家檢疫者不能同 住。然而擁有多戶空屋的家庭畢竟少數, 有多位家人返台的家庭,就必須求助防疫 旅館,卻屢屢發生想替將回台的家人訂 房,怎麼找都訂不到;更擔心如果讓家人 回家住,自己跟長輩外出居住,會不會反 而遭遇更高的風險。年節將至,傳統返鄉 團聚的習慣,恐引起急著返台過年的國 人,未找到檢疫處所就直接返台,目前出 現「直接衝回來」的違規事件,成為不確 定因素,對防疫更是一大挑戰,顯見疫情 的暴衝、提升防疫等級,讓防疫旅館的需 求暴增供不應求。爰請衛生福利部、交通 部、內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等應 跨部會整合,持續掌握防疫旅宿及擴充檢 疫場所量能,以因應返台檢疫需求。 (十四) 有鑑於國內年輕教授在高教與技職領域 非本會職掌業務。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中,竭盡心力投入技術研發、基礎科學與 產學研究等領域,然而在現今科技部與教 育部審查教授研究計畫提供補助經費評選 時,未能妥適合理分配。爰要求教育部對 於高教與技職體系中,助理教授所提出之 申請計畫與經費,應占整體受獎補助預算 中至少達30%比率,以鼓勵年輕與傑出之助 理教授人才能有公平之競爭機會。另科技 部補助計畫應至少提升10%,並於3個月內 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十五) 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6條,文化部於108年11 遵照決議辦理。 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範機關 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 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應優先適用 上開辦法。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 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 發展,請各單位包含政府機關(構)、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所屬行政法人及 財團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應以「與創作 者共有共享著作財產權」為原則,且不應 再強制要求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此外,應針對第一線採購人員進行文化藝 術採購作業訓練及觀念宣導,以保障創作 者之智慧財產權。 (十六)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級機關、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部會、單位預算編列設備資訊採購經費, 進行各類如電腦設備、網路設備、無人機、 虛擬設備、及其他各類電子資通訊設備採 購時,為維護我國資安安全,實不應採購 中國廠商或由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 設備。惟立法院於第9 屆處理行政院預算 解凍案時,曾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公布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商清單,然迄今未見 行政院公布該清單。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 廠商清單 攸關我 國5G資訊建設 及設備採 用,政府應正視我國國安層級資安事件頻 生之嚴重性,採取積極之作為。爰要求行 政院確實盤點各級機關現行使用情形,並 於110年底前汰換,各項採購不得採購中國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品牌或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設備, 並應於採購驗收時,嚴格把關,並於3個月 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有鑑於近期立法院審查各項法案時,各目 遵照決議辦理。 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 法第 6 條之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 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於 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前項公聽會 會議記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併同租稅 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為避免立法 機關帶頭違法,並陷立法委員於不義,爰 要求各行政部門應落實遵守相關規定,將 公聽會與稅式支出評估完成後,併同法案 送立法院審議。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內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行政院 (四十三) 行政院與各公家機關大量製作懶人包、梗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圖流傳於網路,性質形同廣告宣傳,查「電 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 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 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須「明顯 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爰要求行政 院通令所屬,自 110 年度起,凡公家機關 自製或委外製作之網路宣傳品,皆須註明 機關名稱。 (六十六) 有鑒於最新的空污排放清冊統計,臺中火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力電廠排放 PM2.5 的量,佔整體的 1.3%, 不過,柴油大貨車卻高達 10.17%,108 年 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 36 條修訂,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烏賊 車排氣標準,惟執行至今仍未見具體成 效,因此,建議各公部門及國營事業在委 外業務招商時,研議於合約內要求載明廠 商使用柴油大貨車,提出檢驗報告符合四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期環保法規後方可執行委辦業務,藉以達 到降低空污之效果。有鑑於此,爰要求行 政院明令各公部門及所屬各事業機構應優 先採用符合四期標準之車輛進行委辦,並 責成環保署於 110 年 6 月底前建立柴油車 定檢制度,以落實降低空污。 財政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鑑於東協及南亞國家等新興市場迅速崛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6 日以 起,金融業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 本會金管國字第 1100191340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與部分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國家之金融監理合作文件仍待簽訂,爰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與新南向等國 金融監理合作部分簽署文件,俾利促進金 融業區域發展與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金融監理科技之運用已蔚為國際趨勢,據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6 日以 國際清算銀行發布報告指出,金融監理科 金 管 資 字 第 1100191258 號 技運用分為「資料蒐集」及「資料分析」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等二大面向,應用於市場監視、錯誤行為 分析等範疇,全球採行監理科技之金融監 理機關,如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及新加玻 金融管理局,已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 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科技運用於監 理作業,依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導入應用程式介面 (API)自動排程申報方式,優化單一申報 窗口系統,並建置行動辦公室及金融檢查 放表功能系統,以精進金融檢查電子化作 業,惟截至109年3月底止,本國銀行申請 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一申報窗口系 統應用程式介面者僅16家,且業者端自動 申報程式尚未完成建置;又與澳洲證券投 資委員會等其他金融監理機關相較,我國 尚未廣泛將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處理等科 技技術運用於監理作業,爰要求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研議拓展相關監理科技,俾因 應金融環境之快速變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網路科技及金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15 日以 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持續推動我國金 金管銀票字第 1100270750 號 融科技發展,促進金融產業之升級與轉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型,以提供多元及便捷之金融服務。依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我國電子支付成長快 速,截至 108 年底止,國內電子支付使用 人數達 691 萬餘人,較 107 年底增加 263 萬餘人,約 61.37%,相關電子支付交易及 帳戶間款項移轉金額亦大幅增加,惟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辦理專營電子支付 機構業務檢查結果,對可疑交易之檢核及 查證作業有欠確實、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 維護管理作業有欠妥適、未就含有客戶個 資檔案之電腦建立控管機制、使用者身分 資料確認機制有欠完備等情形,爰要求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業者積極完善作業 環境及管理機制,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我國電子 支付發展等情事。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政府非核家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9 日以 園、能源轉型及環境減排等政策,陸續推 金 管 綜 字 第 1100190795 號 動授信、投資、籌資等措施,促進金融業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資金挹注國內綠能產業及環境永續發展。 依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 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據國際赤道原 則協會公布之赤道銀行報告顯示,截至 108 年底止,我國計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 6 家銀行簽署赤道原則,惟該 等銀行於 2018 年間遵循赤道原則辦理之 專案融資及服務案件總計僅 5 件,遠低於 日本瑞穗銀行等 4 家金融機構之 22 至 92 件,及韓國開發銀行之 30 件,簽署銀行未 積極依赤道原則規範推動相關業務;依氣 候債券倡議組織公布綠色債券市場資料, 2019 年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為 2,577 億美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元,其中美國、中國大陸及法國等前 3 大 發行國發行量,分別為 513 億美元、313 億美元及 301 億美元,而截至 108 年底止, 我國累計發行 37 檔綠色債券,金額為 1,041 億餘元,於其他國家相較,仍有相 當差距,且發行規模編製尚未達有效綠色 債券指數之門檻;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產業等五加二 新創重點產業,明訂該等產業屬保險業配 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截至 108 年 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 6 家保 險業者投資 9 家再生能源電廠,累計核准 投資金額 130 億 5,900 萬元,占保險業資 金運用總額 26 兆 8,013 億元之 0.049%, 占比甚微,且近 3 年投資情形未有明顯增 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相關 配套措施及相關監理誘因,引導本國銀行 積極落實赤道原則精神、協助有效擴增綠 色債券發行及投資市場規模,並引導保險 業資金投入綠能產業,俾建構有利環境永 續之綠色金融市場,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施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14 日以 政目標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 金 管 法 字 第 1100191619 號 畫」項下列有重要計畫項目「一、持續推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動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評核金融服務業 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情形,以確實保 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據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109 年 7 月 2 日新聞稿,該會為瞭解 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09 年 賡續對 35 家銀行、108 年受評之綜合證券 商以外之其餘專營證券商 30 家、期貨商 14 家、22 家壽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 行書面評核,檢視 108 年度落實情形。於 新聞稿中表揚排名成績前 20%之業者,然 部分業者有若干缺失,尚待改進,例如未 依業務特性或客戶屬性調整相關規範,或 是業者提報公平待客原則相關事項董事會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的頻率及董事實質參與或督導程度稍低等 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業 者積極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6 年 12 月建置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5 日以 F-ISAC(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金 管 資 字 第 1100191082 號 蒐集國內外金融資安情資進行分析,提供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金融資安情資預警及聯防功能,作為金融 機構強化資安防護工作之參考。F-ISAC 推 動 3 年來,參與會員數已達 374 家,包含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期貨、投信投顧 等業者。金融機構遭到資安攻擊事件頻 傳,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TM 遭 盜領,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SWIFT(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系統遭 駭,以及 108 年底 6 家券商遭受駭客攻擊 勒索,109 年則因全球疫情,國銀歐美海 外分行,因電子郵件地址 1 個字母不同, 銀行未核對出來而遭詐騙等。顯示金融業 不管是維持營運穩定,或是發展新業務和 商品,都需靠資安。為使金融資安體系更 加周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F-ISAC (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功能精 進計畫書面報告。 (七) 109 年相繼出現元大原油正 2、DR 股風波,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5 日以 無論是元大原油正 2 或是 DR 股,都可以 金管證期字第 1100361042 號 看出許多散戶不知道買的不是一般股票,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卻以一般炒股的投機心理貿然上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理後,投資人也未 順勢下車,反而讓投資列車成了失速列 車,後續更引發投資人灌爆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臉書、甚至上街頭陳情抗議的事 件。這凸顯了散戶金融知識的不足,因為 投資人不懂產品風險、空有投機心態,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護投資人的監理機 制,反而讓散戶受傷慘重。為防止日後事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件不斷重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 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八) 107 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台北市南海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6 日以 路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惟因占地面 金 管 科 字 第 1100191386 號 積較小,能容納新創團隊進駐家數有限,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與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類似園區相比, 難稱上是國家級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爰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單位或地 方政府協商,規劃擴充金融科技新創園區 之規模,進一步擴展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生 態圈,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 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有三大功能,包括新創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31 日以 輔導、監理門診、國際鏈結。面對新的科 金 管 科 字 第 1100191364 號 技時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盡量在金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融監理的原則與法律上能夠調適,兼顧金 融監理原則與科技發展創新的平衡。金融 科技創新園區應可做為中間的媒介,協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監理科技。爰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在金融科技創 新園區增設「金融科技自主實驗環境」 ,作 為國內金融科技實證環境之可行性評估, 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科技發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4 日以 展,對於金融科技監理人才的培育亦面臨 金 管 科 字 第 1100191283 號 挑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金融科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技發展路徑圖」中,提及「要建立監理人 員金融科技學習地圖」 ,主要係希望透過金 融科技能力培訓課程,鼓勵監理人員完成 金融科技學習地圖。惟此作法較難有系統 地培植金融科技監理人才,爰要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由內部遴選優秀人 員至歐美國家等地,更有系統的學習金融 科技監理技能,以強化我國金融科技監理 人才,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十一) 近年來我國上市櫃 IPO 家數表現節節落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7 日以 後,109 年前 8 月我國上市櫃 IPO 僅 14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60936 號 家,不僅大幅落後 108 年同期的 21 家,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與 109 年設定目標 52 家更是相差一大截。 為強化我國資本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提出「資本市場藍圖架構」 ,其中一項是研 議 IPO 掛牌進行條件鬆綁,但在 IPO 拚鬆 綁之際,主管機關亦必須「量質兼顧」 ,若 為了追求數量而未兼顧品質,可能反而僅 是引入地雷股或殭屍股,使狀況更糟糕。 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提出「如何有效 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吸引優質企業來台 掛牌策略」 ,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 依據統計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7 月 30 日以 司淨值 695 億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918 號 限公司淨值 239 億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所股份有限公司淨值 270 億元、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淨值 63 億元,合計高達 1,267 億元,4 個機構帳上保留盈餘合計高達 914 億元。另該等機構近年獲利情況也相當良 好,為確保投資人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永 續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半 年內研提回饋投資人計畫,並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元大原油正 2」至今面臨了下市的命運,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6 日以 不少股民血本無歸損失慘重。為避免類似 金 管 綜 字 第 1100191160 號 情況再度發生,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會加強對投資民眾之預警制度,俾維持金 管機構監督職能。同時,鑑於近日投資族 群有年輕化之趨勢,對 TDR 等金融商品認 識不足,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重點 中列有「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及 「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之計畫,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 強投資人對風險控管之教育宣導,並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制 度改善及落實教育投資人金融知識宣導之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書面報告。 (十四) 鑑於近期房價上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8 日以 主任委員黃天牧亦指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0583 號 會銀行局調查銀行不動產放款是否過於集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中以及不動產放款的逾期放款情況,顯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擔心銀行針對土建 融放款不當一事。惟不時傳出有銀行在鑑 定土地價值時刻意高估,使其能透過貸予 建商更高額度貸款而獲利,如此卻墊高土 地成本,而較高的土地成本則會轉嫁至房 價,由購屋者承擔,也成為房價上揚主因 之一。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合理價格,並實 現居住正義,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就「銀行是否刻意高估土地價值與給予開 發商較低利率、較高成數之建築貸款」乙 事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十五) 109 年 10 月以來,我國銀行 ATM 已發生 5 業依決議於110年4月8日以金 次意外事故,影響民眾日常生活。經查, 管 銀 國 字 第 11002708971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今未針對 ATM 訂定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平時運作查核標準與查核機制,僅就 ATM 故障後之處理程序訂有規範。有鑑於 ATM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普惠金融政策目標 中重要環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就「訂定定期檢查 ATM 運作之查核標準與 機制」乙事,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有鑑於保險業者手上現有資金眾多,亦積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2 月 24 日以 極尋求資金去化管道。據統計,109 年保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0638 號 險業投資性不動產投資餘額高達 1.3 兆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元,109 年增加額度更高達 1,800 億元, 創近 5 年來最高額。為避免保險業者將資 金悉數投入房地產市場,以致房價高漲, 且為襄助中央政府推動綠能產業發展政 策,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機制 鼓勵保險業者將其資金導入綠色債券、永 續債等,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為營造健全永續發展(ESG)生態體系,強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5 日以 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60751 號 理委員會於 109 年正式啟動「公司治理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3.0-永續發展藍圖」 ,將要求實收資本額達 20 億元之上市櫃公司,自 112 年起應編製 並申報永續報告書。惟高齡及少子化等人 口結構之劇變,對於社會、經濟及文化等 各項發展指標之影響,已刻不容緩。然高 齡社會為我國現行人口架構脈象,超高齡 社會更是近在咫尺的演進,新世代的高齡 者將為當代企業重點利害關係人的關注對 象 , ESG ( Environmental 、 Social 、 Governance )中 公 司 治 理 面 向 的 人 才 培 育、員工照護、社會面向的社會公益維護, 都將與超高齡少子化社會一脈相連。為達 到超高齡社會發展之目的,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需及早因應,爰建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 110 年起依法要求上 市櫃公司需進行高齡化暨少子化企業社會 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並於該公司營業細則 第 47 條所規範之上市上櫃公司之社會企 業責任報告書中,明定高齡少子化之實踐 比例並充分揭露該項目之推動方案,以符 合 SDGs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3-健康福 祉高齡者 CSR 策略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 103 年因人民幣對美金匯率波動,許多 TRF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1 日以 投資人因而損失甚重,且因多數投資人皆 金管銀外字第 1100270649 號 為中小企業主,連帶影響部分投資人自身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本業之運營,於財務面及企業經營層面均 影響甚鉅,然事件至今多年來仍有多項爭 議未解。 TRF 乃具高度複雜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且具槓桿性質,高槓桿可能帶來高獲利, 也可能形成高度虧損,購買 TRF 等衍生性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金融商品,乃視為投資行為,交易人本須 承受交易過程中可能造成之相對應風險, 當無疑義,惟銀行於進行招攬業務時,存 在部分爭議,包含未落實 KYC 等情狀,且 針對「權利金」之數額以及給付與否等事 實,銀行與投資人間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承作 TRF 之各銀行,部分採「自建模型」, 部分則採 back to back 性質、直接與上 手銀行訂定契約承作 TRF 商品,其計算公 式及模型具有高度專業及複雜度,且投資 人往往無以窺探;考量近年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針對 TRF 商品,陸續解禁,未免再 生相關爭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求各金融機構承作 TRF 等衍生性金融商 品時,應公開權利金之計算方式及明確數 額,以維護投資人之權益,並於 2 個月內 將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十九) 投資型保單至今衍生諸多爭議,雖金融監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9 日以 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其具投資性質、且不具 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1055 號 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別於傳統保單,故不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適用 3 天審閱期等規範,投資人雖本應承 擔投資所衍生之風險,惟金融機構於招攬 相關業務時,未明確如實揭露風險,致使 爭議不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補足投 資型保單之規範,於銷售招攬等面向同步 強化金融機構應盡之義務,以使相關爭議 得以停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 (二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 7 月陸續核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4 日以 准 3 家純網銀之申請,而於年底也將陸續 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0804 號 開始營運,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表示,純網銀在開業前必須先經過 1 個月 的營運模擬測試,縱然目前因疫情影響, 尚未有業者開始測試,但預估 109 年年底 3 家純網銀都將開始營業。 純網銀之開放,縱然為我國金融體系之一 大躍進,但仍有諸多阻礙需克服,純網銀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主要以非實體方式與客戶互動,然而現行 身分驗證(KYC)的方式,卻高度仰賴實體 自然人憑證,與純網銀推動行動銀行、行 動認證等理念相去甚遠。 KYC 為銀行辦理授信相關業務時之必要流 程,在無法省略精簡之餘,是否有其他方 式可替代,主管機關必須積極審慎研擬, 倘若未來推動數位身分證等相關政策,如 何以身分資料載具之數位進展,作為純網 銀甚至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於辦理 KYC 等 業務時之進階性方式,或可做為相關研擬 之基礎,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 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 (二十一)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三讀通過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8 日以 後,揭示台灣政府發展 FinTech 的決心, 金 管 主 字 第 1100191464 號 該條例之訂定亦使我國成為全球少數具有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金融監理沙盒專法之國家,然金融創新推 行至今,僅有少數案例通過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審查、進入沙盒實驗,而當沙盒 測試之期限屆至時,可離開沙盒獨立運作 之案例更為少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 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應持續積極 推動金融創新之相關進程,以使我國金融 創新之相關法規範可與世界各國接軌,同 時符合我國金融創新之高度動能。另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應加強提升監理之效 能,強化各型態之金融監理成效,爰請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內將書面報告 送交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十二)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金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5 日以 融監理」編列預算 4,313 萬 8 千元,凍結 金 管 主 字 第 11001908671 號 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查 109 年 2 月 20 日法務部函送行政院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內容以政府廉 能為焦點,對於民間業者當中影響公益 重大弊端,例如食安、環保、金融等問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題,則缺乏著墨,另從吹哨揭弊保護應 有之「三保」:身分保密、工作保障、 人身保護來說,該法案亦僅規範身分保 密以及部分之工作保障,然從金融秩序 以及金融業持有大量民眾存款所可能 衍生的弊端而言,在金融業的吹哨揭弊 保護議題,應以金融業從業人員為主, 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修相關 法規,以金融從業人員為對象研議包含 身分保密、工作保障及人身保護的法 規。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 規畫以金融從業人員為對象之吹哨揭 弊保護法規,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金融監理」編列資訊服務費 2,600 萬,但相關經費用途不明確,目標訂定 不清,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 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 危機,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 200 萬元, 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 近年來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爭議不斷,保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8 月 6 日以 險業務員勞動權益實有受損情形。考量保 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3102 號 險業務員為保險業穩定發展之重要核心,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業務員與保險業間權利義務關係若未能釐 清,則將對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險產業發 展造成負面影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邀集保險業務員工會相關團體及勞動部 召開會議研議強化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 (例如:檢討保險業務員管理相關規定、研 議訂定勞動契約示範合約等之可行性),並 於 6 個月內(期間召開 2 至 3 次會議)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 針對 110 年度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單位預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27 日以 算案於第 2 目「金融監理」編列 4,313 萬 金管證期字第 1100361702 號 8 千元,鑑於金管會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其中包括有將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 新監理法治環境及推動普惠金融,強化投 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為施政重點,經 查,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加以參予 各項新創金融投資亦有年輕化之趨勢,然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卻因投資人對各項新型金融商品因認識不 足,造成損失,金管會實有應加強投資人 對風險控管教育宣導之責;爰此,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 據統計,國內銀行分支機構絕大部分集中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9 日以 於六都,六都銀行據點計有 2,848 個、占 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0934 號 所有據點 82%,剩餘縣市則占不到兩成;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另外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109 年上半年國內有 59 個鄉鎮區域沒有銀 行,其金融往來大多依靠農漁會與郵局, 甚至於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與台東金 峰鄉等原住民地區連基層農漁會、郵局都 沒有。在缺乏金融資源的結果,就是除造 成原鄉地區金融往來不便與發展不易外, 更使原鄉長者在普遍缺乏金融資訊的狀況 下容易遇到金融的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調查原鄉金融資源缺乏 情形,建立機制以鼓勵與協調金融機構到 原鄉設立據點,並加強原鄉相關金融資訊 宣導與教育,並就如何充實原鄉金融資源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 109 年 11 月底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遵照決議辦理,除持續強化精 司,因機器人理財於系統更新時產生錯 進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外,將由 誤,造成 15 名使用外幣機器人理財用戶的 各業務局適時檢視所管金融機 投組被強制贖回,12 月時則有台北富邦商 構辦理情形,並納入金融檢查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資訊系統轉 項目。 換完成後,因新核心系統與周邊系統介接 問題,發生交易異常情事。近來常發生金 融機構資安危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 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應強化金融業資安 防護能力,以保障個資及金融安全。建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蒐集國內外資料及參 考實務需求,持續強化精進金融資安行動 方案,並研擬抽查機制。 (二十七) 為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及符合國際金融監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 理趨勢,並發揮金融監理綜效,爰要求金 以金管人字第 11001970121 號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0 年底前研議在預 函,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法 院 在 算員額內彈性調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案。 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員額,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二十八)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 一、 為利高資產客戶權益保 券期貨局預算案「銀行監理」及「證券期 護,本會採行之強化措 貨市場監理」計畫分別編列 747 萬 3 千元 施,包括證券商應「強 及 922 萬 4 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 化資訊揭露義務」(包括 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 提供中文商品資訊、協 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 助爭議處理及投資人權 擬訂、修正等,及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 益 重 大事 項 通報)及建 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 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及 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 商品審查標準」(自訂商 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 品適合度制度、商品上 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 架審查標準、審查程序 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及監控機制)。 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放寬銀行及證券商 二、 另本會「銀行辦理高資 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近期金融監督管理 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 委員會檢查局檢查發現相關業者有若干保 及服務管理辦法」已規 護消費者之相關缺失,鑑於放寬之商品範 範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 圍較具投資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理財服務,銀行應就客 員會應督促業者注意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 戶是否具備充分之金融 護,以降低未來爭議事件可能性。 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及風險承擔能力,審 慎辦理接受高資產客戶 之評估外,於開始為高 資產客戶提供各項金融 商品或服務前,銀行應 使客戶充分瞭解屬高資 產客戶身分之意義及服 務內容概要,並確認客 戶瞭解且具備投資風險 之認識。 (二十九)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預算 本會與新南向國家金融監理機 案分別於「金融監理」、「銀行監理」、「證 關互動合作密切,已與新南向 券期貨市場監理」及「保險監理」等計畫 18 國中之 9 國 16 個監理機關 項下,編列開會及談判等「國外旅費」177 簽 署 17 份 雙 邊 監 理 合 作 文 萬 8 千元、191 萬 9 千元、467 萬 2 千元及 件,包括 104 年與越南(央行、 483 萬 9 千元。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對外經 保險局)、105 年與印尼(金管 貿策略重要一環,金融業提供整體金融支 會)、106 年與印度(央行)及菲 援,並陸續於新南向 18 國設置據點,為 律賓(保險局)、107 年與越南 促進金融體系健全並提升聯繫效率,建請 (國家金管會)、109 年與泰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與仍無官方或 (央行)等簽署,110 年仍持續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非官方金融監理合作之部分新南向國家簽 爭取與更多國家之金融監理機 署文件,以促進監理互助及業務合作。 關簽署合作文件,以促進監理 交流合作。 (三十) 保險業者資金源於保單銷售,具風險分攤 將依決議內容持續督促保險業 及未來給付可能性,當以穩健經營為原 逐步落實調整並預為準備,以 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公報預計於 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115 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 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鑑 於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建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應持續促其逐步落實調整,預 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以順利接軌,降低 衝擊。 (三十一) 保險業國外投資餘額龐鉅,占比逾六成, 將持續關注國際情勢,並督促 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 保險業依國際情勢變化審慎因 響,且投資項目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連 應,如有重大異常情事,本會 動,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關 將即時洽請業者瞭解說明,以 注後續情形,促其審慎管控,兼顧財務效 確保保險業健全經營。 益、流動性及安全性。 (三十二)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一、 證 券 期 貨 周 邊 單 位(證 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 922 交所、櫃買中心、期交 萬 4 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 所 及 集 保 公 司)已導入 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 並驗證通過資訊安全國 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 際標準(ISO 27001)、 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 個人資料保護國際標準 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 (BS10012) 及 營 運 持 續 務之研究發展等。109 年興櫃資訊系統發 管 理 (BCM) 國 際 標 準 生資訊系統異常事件,影響金額有限,惟 (ISO 22301),每年均辦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理各種緊急事故模擬演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 練(含全組織、關鍵資訊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系統及各項重要系統等 股份有限公司每日處理證券期貨交易及結 範圍),每半年定期與證 算交割量龐鉅,仰賴資訊程度甚深,系統 券業者及電信廠商等進 傳輸穩固性攸關交易人權益及資本市場形 行全市場備援演練,強 象,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敦促證 化緊急應變能力。 券期貨周邊單位持續妥為模擬緊急演練應 二、 本會將持續督導周邊單 變,以利系統及交易運作暢順。 位研擬各種不同情境之 緊急事故模擬演練,提 升事前預防及事中應變 之能力,確保交易市場 運作正常。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三十三) 全球期貨交易所競爭劇烈,我國期貨市場 依 FIA 最新統計,期交所 2020 交易量國際排名較 2018 年下降,對照中國 年排名已回升至 18 名,總成交 大陸部分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排名躍升, 量超過 3.4 億口創下歷史新 我國量化競爭優勢衰退。為活絡期貨交易 高,較去年成長 30.92%。未來 市場,提升知名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本會將持續督導期交所發展更 員會應持續蒐集國外趨勢,發展多元商品 多元的期貨商品,針對交易制 並優化交易效能,俾提升競爭力。 度持續接軌國際,並積極辦理 海外推廣活動,促進外資對我 國期貨市場瞭解及參與意願, 增加臺灣期貨市場國際曝光度 及國際化程度,提升我國期貨 市場競爭力。 (三十四) 近期陸續爆發多起 KY 股之爭議,其中生技 一、 本 會 業 請 證 交 所 及 櫃買 類股康友-KY 高層潛逃,公司涉及財報不 中心參考外界建議意見, 實,更牽連會計師遭到停業,亦有其他 KY 研議強化 KY 公司監理措 公司涉及中資相關疑慮,未符主管機關針 施,包括提高 KY 公司台籍 對中資及僑外資等認定規範,重創 KY 公司 董事及獨立董事比重、延 形象,也使得投資人陷入風險,蒙受非合 長主辦承銷商保薦期間並 理之損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明訂承銷商輔導程序、修 易人保護中心更因此接獲超過 4,800 位投 正財務重點專區預警指標 資人之申訴登記。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 等,並配合修正相關規章 員會雖以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作為近期多起 及對外宣導。 KY 爭議之因應對策,惟其仍應建構更全面 二、 目前 KY 公司各季財報均 且完善之監理機制,其中,財務報告經會 應經會計師簽證,另本會 計師簽證之頻率,由每年度改為每一季; 已要求 KY 公司第 2 季之財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 務報告,自 110 年起由現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受理外國企 行應經會計師核閱改為應 業第一上市櫃申請時,應提高審查強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提 對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治理效能 升其財務報告品質;另發 等項目均應落實明確化審查;主管機關對 布銀行函證查核實務指引 於 KY 股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應落實 供會計師遵循,同時要求 查核,且近期疫情嚴峻,依相關專家學者 簽證會計師加強查核財務 之預測,未來短期內全球疫情仍將持續, 報告關鍵查核項目,以提 受限於各國邊境管制相關措施,主管機關 升審計品質。另於進行會 及會計事務所等機構對於這些海外公司恐 計師事務所檢查時,提高 難以進行實地查核,故主管機關對於會計 對 KY 公司查核個案抽查 師簽證報告之審查模式,應由抽查改為全 比例,發布審計品質指標 面性普查,落實相關 KY 公司之監理,降低 (AQI)及要求事務所公布 系統性風險。考量目前市場高達 110 家 KY 年度治理報告,提升審計 公司,包含 77 家上市、33 家上櫃,且相 監理效率及事務所透明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關上市櫃申請仍持續增加,為免屢傳相關 度。 爭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 開相關進行研議,具體強化百餘家 KY 公司 之監理機制,健全資本市場體質,並保障 投資人權益。 (三十五) 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6 日以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61088 號 民 聯 盟 ( Electronic Industry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 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 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 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 具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 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 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 Ford 、 Volvo 、 Tesla 、 BMW 等 汽 車 產 業 ; Nike 、Patagonia、Uniqlo、H&M、Zara 等 服裝品牌; Amazon、Walmart 等國際品牌 大廠皆為 RBA 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 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 及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爰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鼓勵台灣之 上市公司加入 RBA,協助上市公司於國際 各地設置的產業供應鏈廠商需符合 RBA 行 為準則之計畫,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台灣公司於 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三十六) 為遏止國內房價處於不合理之高價位,金 一、本會於 109 年 12 月至 110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進行不動產授信專 年 3 月間對 10 家銀行辦 案金檢,並已選定 10 家銀行開始進行查 理 不 動 產 授 信 業 務 專案 核。然維持房價之合理性,落實建立居住 金融檢查,已於 110 年 5 正義之社會環境,乃為一長期與持續之執 月 18 日就專案檢查所發 行措施。爰此,為能更積極快速的讓國內 現之主要缺失,函請本國 房價回穩,並導引協助國內銀行從事合理 銀 行 檢 視 有 無 類 似 缺失 之不動產授信行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並 強 化 相 關 風 險 管 理機 委員會應不僅針對選定銀行對象進行查 制,並於 110 年 5 月 31 檢,而應是針對全國銀行進行定期性之查 日 前 將 檢 查 報 告 函 送受 檢,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定期於 查金融機構辦理改善。 官網公告主要檢查缺失態樣。 二、有 關 不 動 產 授 信 業 務之 風 險 控 管 及 法 令 遵 循情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形 已 列 入 本 國 銀 行 檢查 重點,將於實地檢查時加 強查核,以健全金融機構 業務經營。 三、本 會 每 年 上 半 年 及 下半 年 均 會 彙 整 金 融 機 構之 主要檢查缺失,篩選出重 要 制 度 面 或 具 普 遍 性質 者,定期公布於檢查局網 站,俾利金融機構掌握主 管機關關注重點,瞭解業 界缺失情形,以達自律導 正之效果。 (三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截至 109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8 日以 年上半年還有 59 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其 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0576 號 中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及台東金峰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鄉,更是長年沒有金融服務。此外,依財 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20 金融生活調 查》顯示與資訊指出,60 歲以上者是屬於 財務脆弱族群,因為進入退休的階段,收 入漸減,對於財務決策錯誤、金融剝削、 詐騙衝擊是無法回復的,極需要相關單位 的協助。現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火如 荼的推動已三讀通過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推動各項新電子支付交易工具與平 台,然而對於幾乎毫無金融資源或是知識 之民眾來說,尤其是居住在鄉鎮區域的高 齡或是退休者,更是應該提供各種可行性 工具或措施,並提供必要之教學協助,來 協助他們,而不使其成為金融科技下的孤 兒。故為能協助服務以上所提之金融弱勢 者,並防範其遭遇任何可能之金融詐騙 等,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 詳實之作法規劃,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 (三十八) 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 108 年實施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5 月 26 日以 「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 金管銀外字第 1100271630 號 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然近來相關銀 函,將專案報告送立法院。 行理專弊案,於 109 年達到史上最高之非 法挪用金額(近 3 億元)之弊案,金融監督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可能為史上最高之 罰金。由此可知,現有之相關金融監控原 則與懲處辦法,仍是無法防止重大弊案之 發生。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4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能真正 有效與執行面能落實之新改善措施專案報 告。 (三十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交易上力推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8 日以 KYC 及 KYP 兩概念與做法,其目的包含反 金管銀外字第 1100204886 號 洗錢、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屬性,與推薦適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合消費者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等,以達到能 避免後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然此二理念 與作法內容,實站在保護銀行多於對消費 者保護之角度。此外,也可從近來相關銀 行理專弊案,全是消費者遭殃,雖然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銀行史上最高 之罰金,仍是無法防止多數重大弊案之發 生。故為能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發想 KYB(Know Your Bank)之概念內容與宣導,即以站在消費者 之立場角度,去反向要求銀行提供更多自 身經營、內容人員專業與管控制度之透明 資訊,與過去違法歷史和事後改善處理等 資訊,以讓消費者除了了解所欲投資之產 品外,對於其所消費投資商品之發行銀行 和業務人員等,也能獲得完整的訊息,而 不是銀行或業務人員有執照、有證照,或 僅一句消費者可以上網去搜尋資訊而帶 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以 KYB 之角 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執行作法內容之 書面報告。 (四十) 為催生台灣獨角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6 日以 推出台灣創新板、戰略新板,並預計將在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61097 號 110 年第 3 季開板。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會目前公布之訊息,雖有指出相關可投資 者之對象範圍與以市值為主要掛牌審查條 件的初步辦法,但對於台灣創新板中,掛 牌企業必須是要有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 創新經營模式者之定義,與包含掛牌後的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詳細之監理機制措施,仍是不夠清楚。爰 此,為讓將來台灣創新板,能真的創造出 台灣的獨角獸,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掛牌資格審查辦 法內容,以及相關資格之定義說明、掛牌 後之監理措施與退場機制等之書面報告。 (四十一)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25 日以 例,開放電支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 金管銀票字第 1100270628 號 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然關於可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能發生之洗錢或非法匯兌,於條例中僅要 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或依洗錢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或 懲處。洗錢或非法匯兌,多涉及國內外互 通之情事,因此除金融與電支機構等相關 單位,也會與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故為能 達到事先防範與完整查緝,爰要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將來與其他政府單位互 相勾稽合作之實務作法計畫,並於 2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完整之書 面報告。 (四十二) 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國內保險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9 日以 業,將於 115 年實施 IFRS17,也說明因應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07871 號 此新措施,金管會成立保險業接軌 IFRS17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工作平台,並逐年要求業者進行評估並強 化評估標準,及持續推動措施督促業者強 化資本結構。另金管會也曾說明韓國壽險 業因 IFRS17,所造成產業淨值影響之調 查,是該國民間機構所為,非韓國監理機 關(FSS)正式之執行,故不可採信。然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提供給立法院之書 面報告中指出,IFRS17 部分議題迄今仍持 續討論且尚未解決,因此目前仍有待討論 及準備事項。因 IFRS17 之導入確實將帶給 國內壽險業者明顯影響,故為能將實施 IFRS17 之可能負面影響,及可能造成壽險 業增資壓力降至最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須擔負起更大之責任,並於 2 個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協助推動我國壽險業接軌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IFRS17 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四十三) 為活絡國內金融市場,政府開放外國企業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8 日以 來臺上市政策(或俗稱 KY 股),確實也提供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61379 號 投資人多元化投資標的與增加市場廣度。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然近來 KY 股頻傳掏空疑案,以及會計事務 所之不實簽核弊端,對於 KY 股公司之監管 與保障投資者之權益,似無有效之對策因 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針對最近發 生之案件,提出某些制度面的措施,然未 來是否能有效防控,並以更積極的角色介 入管控,而非僅透過公會之要求,或是口 號式的宣令,都是需要加強改善。爰此, 為能更積極的維護廣大投資者之權益與金 融市場之穩定,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就 KY 股之特殊屬性,即不易查核、不易 管控與容易作假等,就目前 KY 股申請核准 資格條件、財務經營稽核機制、該有之下 市退場機制、強化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之實 際作法,及評估是否應建立類似存款保險 機制,保障投資者之權益等,於 2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檢討與改善 規劃之書面報告。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