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次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20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21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22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23-25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6-31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32-33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34-35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36-37 6. 人事費彙計表……………………………………………………… 38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40-41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42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44-45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6-47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8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50-51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2-53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4-55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6-61 16.委辦經費分析表…………………………………………………… 62-63 17.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64-144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一、 現行法定職掌 (一) 機關主要職掌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 檢查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1. 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2. 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3. 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 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4. 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5. 金融機構之檢查。 6. 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7. 金融涉外事項。 8. 金融消費者保護。 9. 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10. 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11. 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 內部分層業務 1. 綜合規劃處:掌理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 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研究發展 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 研擬及建議;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金融業務之研究 發展及改進;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本會出版品之 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 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 2. 國際業務處:掌理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 及執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國際金融監理 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 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 體聯繫;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 說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駐 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國際會議之舉辦;其他有關國際 金融事項。 3. 法律事務處:掌理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 之研議及審查;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 通報、統計及查核;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 決定書之彙整;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4. 資訊服務處:掌理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作業計畫及預算之 整體策略規劃;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之政策及治理;本會 資訊統計與保險資訊之研究分析、規劃及推動;本會資訊 與資通安全業務之綜合規劃、管理及審議;本會所屬機關 與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推動 及督導;本會與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 策之落實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本會與所屬機 關行政資訊服務規劃、管理、推動、資訊標準擬訂及金融 市場資通安全政策、電子公文交換之推動;本會與所屬機 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管理及資訊業務服務 之支援;資訊與資通安全專題演講、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 理;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5. 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 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 2 理;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6.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9. 公共關係室:掌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 研擬、執行及管考。 10.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 劃及執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法規命令之 擬訂、規劃及執行;規劃、建置及執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之監督及管理。 (三) 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 組織系統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政務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 秘書室 綜合規劃處 人事室 國際業務處 本會另於紐約、倫敦 主計室 法律事務處 設立代表辦事處。 政風室 資訊服務處 金融科技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存款保險 證券期貨局 與創新中心 公共關係室 檢查局 保險局 銀行局 3 2. 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會 112 年度配置職員 95 人、工友 3 人、技工 2 人、駕 駛 4 人,合計 104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合計 111 年度 93 4 2 4 103 112 年度 95 3 2 4 104 預 增減員額 2 -1 0 0 1 算 1. 職員 111 年度原列 93 人,行政院於 110 年 9 月 13 日以院授人 員 組字第 11020009062 號函核增 2 人。 額 2. 工友 111 年度原列 4 人,於 111 年 4 月 1 日由超額工友轉化非 超額技工缺額,經行政院 111 年 4 月 12 日以院授人綜字第 1110001006 號函核減 1 人。 二、 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以「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持續 建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普惠包容的金融環境,並 秉持謹慎的態度,以前瞻策略督促金融業強化金融韌性,持續落 實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並重視誠信文化、環境永續、 社會公義與弱勢關懷等公共價值,推展以社會整體價值為基礎的 金融(Value-Based Finance),讓金融業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動能, 以及創造社會福祉的正向力量。 本會依據行政院 112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 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 定 112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 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 1. 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4 (1) 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依國際金 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提升授信額度, 並強化資金運用之便利性及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2)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 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3) 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開放證券期貨多元商品及投資管道, 滿足多元化商品需求。 (4) 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規制 度與實務作業規範。 2.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 促進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持續推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 軌機制,強化金融科技園區功能,辦理臺北金融科技展/ 論壇。 (2) 持續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並研擬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圖 2.0,匯集金融科技生態圈參與者意見,於現有成果上 繼續發展,維持創新動能,促進金融創新。 (3) 推動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於金融領域之應用, 協助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機構提供民眾及企業快 速便捷之金融服務。 (4) 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 前提下,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 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 (5) 因應純網路銀行開業,鼓勵業者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 善之金融服務。 (6) 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 合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 (7)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化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5 (8) 因應保單電子化趨勢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鼓勵保險業推 動電子保單認證及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與存證機制,及推 動保單存摺,以提供消費者更為便利之服務。 3. 建構及活絡多元籌、融資市場,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點產 業取得資金 (1)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 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 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透過金融機制引導企業及投 資人重視永續議題,並結合相關金融業單位及組織力量, 公私協力共同建構永續金融生態系,以引導資金支援符合 綠色及永續概念之經濟活動及產業,促進經濟減碳轉型, 並邁向永續發展。 (3) 協助新型態及具創新性之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4) 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 以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5) 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協助證券期貨業順利 轉型,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 (6) 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及會計師審計品質。 (7) 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持續拜訪具潛力 之優質企業,並辦理及參與產業宣導及座談會,協助優質 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以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4.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 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 關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 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 逐步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促進金融服務國際化。持 續鼓勵金融業提升員工英語能力及營造友善雙語金融服務 環境,並設置雙語示範分行。 (3) 持續與各國洽簽金融監理或金融科技合作備忘錄,深化國 6 際金融交流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相關會議及諮商, 加強國際鏈結。 (4) 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以及 至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 (5) 利用多元管道深化與各國證券期貨監理機關之交流合作, 強化跨國監理能力,俾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6) 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 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多元化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 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7) 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 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業財 務結構。 (8) 協 助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理 接 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7 號 (IFRS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9) 提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健全證券商經營環境;提高期貨 市場效率,並保障期貨交易安全。 5.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 育 (1) 依本會訂定之「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評估我國普惠 金融發展狀況及政策執行成效,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 普惠金融措施,使社會大眾,尤其是偏遠地區、弱勢族群 及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便利、平等及合理之金融服務。 (2) 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深耕基礎金融 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提升民眾金融素養,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3) 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 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業 文化。 7 (4) 於信託 2.0 計畫之基礎下持續精進,重塑信託部門作為金 融機構內部資源整合平臺,促進跨產業結盟,並推動績效 優良之信託業及有功人員,辦理評鑑獎勵,觸發信託業推 動全方位信託服務。 (5) 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 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 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 (6)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7) 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 險保障。 (8) 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周邊單位辦理樂齡者金 融知識普及、防詐騙(聰明理財)教育宣導。 6.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1) 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 範,並落實風險基礎監理。 (2) 持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督導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系統 穩定安全,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3) 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營 者之重視,強化公司治理、內控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 塑良好價值觀與正當行為。 (4)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管理,並落 實市場監視,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5)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6) 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效能 ① 督促業者落實風險導向之稽核作業及檢討制度面缺失,並 強化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聯繫與交流。 8 ② 對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考核採實地考核,於一般檢查中加強 查核內部稽核工作之執行成效。 (7) 落實差異化檢查機制,依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及 辦理深度查核,有效運用檢查資源。 (8) 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因應本會監理需要、市場變化及 社會關注事項,針對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加強辦理金 融專案檢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 (9) 適時與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金融制度 與政策之溝通聯繫。 (10) 持續優化及深化金融機構監理申報系統功能及作業機制, 以精進監理法報分析效能。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引 導 金 融 業 重 視 氣 候 變 遷 議 3.0 題,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風 險之韌性,並透過發展我國永續 分類法,推動金融業及投資人支 持重視永續發展的經濟活動,促 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之良性 循環。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研擬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 2.0, 圖 2.0 匯集金融科技生態圈參與者意 見,於現有成果上繼續發展,維 持創新動能,促進金融創新。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 方案 理、精實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資 安聯防等工作項目,督導金融機 構維持金融系統營運不中斷,提 供民眾安心金融交易環境。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透過多樣化及適當的管道 第六期推動計畫 與方式,廣泛提供基礎金融 9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110 年至 112 年) 教育及資訊,形塑良好國民 金融素養。 二、持續整合所管金融周邊機 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 源,共同推動金融知識普 及。 三、 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10)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 2.0 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 案」,截至 110 年底,本國 銀行對綠能科技產業放款 餘額約新臺幣 1.38 兆元, 較 實 施 獎 勵 方 案 (105.9.30)前增加約新臺 幣 4,062 億元。 二、截至 110 年底,本會已核准 保險業資金投資再生能源 電廠之總金額約新臺幣 141 億元,其中有 2 家壽險 公司投資風力發電廠約 42 億元;且保險業投資綠色債 券約 398.9 億元。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 交易所及證券商同業公會 分別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 治理守則、證券商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等規範,以強化機 構投資人落實責任投資。 四、櫃買中心於 110 年 4 月 29 日公告並施行「永續發展債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券作業要點」,整併「綠色 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 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 定,並新增社會責任債券資 格認可及相關規範。截至 110 年底,綠色債券、社會 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 券分別累計發行 75、7 及 12 檔,發行總額分別為新 臺幣 2,011 億、143 億及 570 億元。 五、截至 110 年底,國內投信事 業已發行 33 檔 ESG、公司 治理及綠色等相關主題之 基金,規模約 1,601 億元。 六、為協助相關綠色保險商品 業務推展,本會於 110 年 2 月 9 日令釋財產保險業送 審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專 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適 用備查程序。 七、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對 於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 務揭露,本會發布「本國銀 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及「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 務揭露指引」,自 112 年 起,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於 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氣候風 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 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 網站。 八、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釐清 永續活動之範圍,避免漂綠 情形發生,本會與環保署合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辦委託研究案,以我國金融 機構投融資主要產業別為 對象,研議我國永續分類 法,已於 110 年底結案。 九、截至 110 年底,我國計有 11 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 則,在全球排名第一。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一、金融科技共創平台:下設能 圖 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 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等 四個執行小組,各小組業務 皆已獲初步進展,包含:規 劃建置金融機構與 TSP 合 作資訊揭露機制、擬定第二 資料庫管理機制、規劃金融 科技證照架構、就訂定數位 金融服務管理規範之可行 性進行委外研究。 二、為加速推動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標準化機制,本會協力 各周邊單位於 110 年 5 月 4 日成立「金融行動身分識別 聯盟」,由聯徵中心擔任召 集人暨秘書處,下設技術、 業務及安控 3 委員會,共同 推動導入國際 FIDO 標準之 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機制,截 至 110 年底止,計有 132 家機構參與聯盟;各委員會 已完成先期功能開發、制定 技術標準及可辦理業務項 目、服務的盤點,為利參與 聯盟之金融機構進行評估 採用 FIDO 標準之業務試 辦可行性,亦於 110 年 12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月 30 日召開「金融 FIDO 聯盟」運作機制說明會。 三、2021 年台北金融科技展於 110 年 10 月 28 日至 10 月 29 日以線上方式舉辦,重 點包含 FinTech Taipei 國 際論壇、新創 Demo、六大 創新亮點活動等,共邀請 13 個國家、48 位國內外產 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 線上參與民眾逾 1 萬 7 千人 次;另 Demo Day 也邀請到 56 場國內外創新應用 Demo 和專題講座,共促成 27 場 線上媒合。 四、本會於 110 年 12 月 23 日訂 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 引 」, 以 因 應 金 融 科 技 發 展,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 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 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針 對 1.金融控股公司集團、 2.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 融集團及 3.非屬上述二類 之金融機構間等 3 類適用 對象,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 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 升消費者權益,並在資訊安 全之原則下促進客戶資料 之合法、合理利用,提升客 戶交易之便利性,亦減少各 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 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 本,提升資料使用效率。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一、 透過推動一定規模金融機 方案 構或純網銀設置副總經理 層級之資安長等措施,以 形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 組織文化,至 110 年底已 有 48 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 副總經理層級資安長。 二、 鼓勵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 準,至 110 年底已有 31 家 銀行、38 家保險業、15 家 證券業導入並取得第三方 公正機構驗證。 三、 110 年 6 月 23 日發布金融 資安人才職能地圖,提供 各金融機構及受訓機構規 劃資安訓練課程參考,截 至 110 年底,本會周邊訓 練機構開辦 86 堂課程,受 訓人數逾 3,000 人。 四、 持續推動資安聯防機制,由 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資 安情資分析與分享中心、 金融電腦緊急應變小組及 金融資安聯防監控中心等 相關業務。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 金融總會業依金融知識普 第六期推動計畫 及工作第六期推動計畫完 (110 年至 112 年) 成建置金融退休人員師資 資料庫。 二、 金融總會業建置金融教育 課程資訊專區,該專區網址 已揭露於本會網頁,本會並 於 110 年 5 月 12 日發函周 知跨部會協力會議成員轉 知同仁及所屬單位參考利 1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用。 三、 110 年度金融教育推動小 組成員已於全臺 368 個鄉 鎮市區辦理金融教育宣導 活動,覆蓋率達 100%。 四、 本計畫建置跨部會協力會 議機制,共計有內政部等 17 個單位參與,共同合作 推動辦理,滿足部會本身及 所服務對象之金融教育需 求,110 年共計合作辦理 270 場次金融教育。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 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 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六大核 2.0 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本 會於 111 年 1 月 28 日訂定 「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 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 自 111 年 4 月起算,至 113 年底結束,六大核心戰略產 業範疇包含「綠電及再生能 源產業」。截至 111 年 6 月 底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 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為新臺 幣 2 兆 1,413 億元。 二、 截至 111 年 6 月底,本會已 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再生 能源電廠之總金額約新臺 幣 148 億元,其中有 2 家壽 險公司投資風力發電廠約 42 億元;且保險業投資綠 15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色債券約 668 億元。 三、 櫃買中心持續推動永續發 展債券,截至 111 年 6 月 底,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 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分別 累計發行 85、9 及 18 檔, 發行總額分別為新臺幣 2,348 億、181 億及 721 億 元。 四、 截至 110 年 6 月底,國內投 信事業已發行 35 檔 ESG、 永續、公司治理及綠色等相 關主題之基金,規模約 2,084 億元。 五、 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釐清 永續活動之範圍,避免漂綠 情形發生,本會與環保署合 辦委託研究案,以我國金融 機構投融資主要產業別為 對象,研議我國永續分類 法,已於 110 年底結案。本 會刻正與相關部會共同研 議永續分類法公告方式及 推動措施。 六、 截至 111 年 6 月底,我國計 有 17 家金融機構簽署赤道 原則,在全球排名第一。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一、 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 圖 實驗」及「金融業務試辦」 雙軌並行機制,提供金融 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 境,截至111年6月底止, 合 計 受 理 申 請 案 計 64 件 (實驗15件、試辦49件)。 另為順應市場發展趨勢及 1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民眾需求,推出「數位身 分認證及授權」主題式監 理沙盒及業務試辦,透過 主動對外徵求案件,進一 步提升實驗及試辦之執行 成 效 , 截 至 111 年 6 月 底 止,已有16家機構提出共 22件輔導請求。 二、 為持續推動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標準化機制(FIDO)並 輔導業者試辦,金融 FIDO 聯盟技術委員會已研訂 「晶片金融卡」身分核驗 機制收費標準、輔導設機 行 ATM 功能提升作業、制 定技術規格文件及系統開 發與內部測試等事項;並 由金融 FIDO 聯盟安控委員 會研擬安控指引(草案), 以供金融 FIDO 聯盟會員據 以研擬業務試辦提案,並 由本會輔導業務試辦申 請。 三、 為利金融機構聘用科技人 才及提升金融科技能力, 本會與台灣金融研訓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等,共同建立金融科技能 力認證機制,該機制將採 二階段認證,分基礎能力 (科技力、金融力及程式 力)及專業能力(分銀行、 證券、保險領域各6職 1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系),預計111年7月起對外 招生,9月起陸續開辦專業 科目課程。 四、 共創平台能力建構組業依 生態系中不同角色類別規 劃設計五大金融科技獎項 及其評估指標,以鼓勵生 態系各角色發揮功能,主 辦單位已開始受理金融科 技獎項報名,同時辦理說 明會宣導鼓勵各方踴躍參 與,相關徵審作業流程均 已啟動,該獎預計於2022 台北金融科技展舉行頒獎 典禮暨獲獎成果發表。 五、 黑客松第二階段以分析金 融科技導入應用的共通性 議題,提出促進國內金融 科技發展之建議及監理科 技黑客松舉辦之必要性。 執行單位已盤點分析獲選 監理/金融科技方案待加 強環節,邀請產、官、學 領域專家進行交流討論; 執行單位於111年4月完成 「金融創新合規議題盤 點」,並於6月完成「金融 科技創新實際應用可行性 評估」報告。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一、 為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 方案 的組織文化,本會修訂各 業別內控辦法,要求銀行 業及一定規模之證券業、 保險業於 111 年 3 月底前 設置副總層級以上之資安 1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 動及資源調度事務,至 111 年 6 月底已有 75 家重要金 融機構設置副總經理層級 資安長。 二、 鼓勵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 準,至 111 年 6 月底已有 32 家銀行、38 家保險業、 19 家證券業導入並取得第 三方公正機構驗證。 三、 為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護 能力,鼓勵金融機構聘僱 持有國際資安證照之資安 人員,截至 111 年 6 月底, 計有 39 家銀行、38 家保險 公司及 24 家券商聘有持國 際資安證照之資安人員。 四、 持續推動資安聯防機制, 由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 資安情資分析與分享中 心、金融電腦緊急應變小 組及金融資安聯防監控中 心等相關業務。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 111 年全年度跨部會協力 第六期推動計畫 會議成員所提金融教育需 (110 年至 112 年) 求共計 209 場,截至 111 年 6 月底辦理完成 87 場, 完成率 41.63%。 二、 截至 111 年 6 月底,金融 教育推動小組已於 258 個 鄉鎮舉辦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達成率為 70.10%,預 計於 111 年底達成 100%之 目標。 三、 辦理翻轉金融教育優良教 1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案及推廣績優案件甄選暨 表揚活動,計有 14 件優良 教案及 14 件推廣績優案件 參與甄選,已於 111 年 3 月 23 日審查完竣,將俟疫 情趨緩後擇期辦理表揚典 禮。 20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806,660 1,008,292 1,008,272 -201,632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59 - 0466010000 2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59 - 0466010300 1 賠償收入 - - 59 - 046601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59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85 1,354 1,320 -269 0766010000 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5 1,354 1,320 -269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085 1,354 1,320 -269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085 1,354 1,320 -269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05,543 1,006,840 1,006,840 -201,297 0866010000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805,543 1,006,840 1,006,840 -201,297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 805,543 1,006,840 1,006,840 -201,297 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805,543 1,006,840 1,006,840 -201,297 本年度預算數係金融監督管理基 金賸餘繳庫數。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32 98 53 -66 1266010000 2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2 98 53 -66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32 98 53 -66 126601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2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訂閱期刊因 停刊退回款項繳庫數。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32 98 51 -66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 254,144 242,936 237,753 11,208 員會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254,144 242,936 237,753 11,208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214,665 208,145 198,915 6,520 1.本年度預算數214,665千元,包括 人事費163,608千元,業務費50,27 9千元,設備及投資742千元,獎補 助費3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163,608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伸算調整待遇及職員2 人之人事費等6,669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1,057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房屋建築養 護費等1,725千元,增列一般事 務費等1,576千元,計淨減149 千元。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39,079 33,091 38,838 5,988 本年度預算數39,079千元,係辦理金 融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強化金融資安韌性計畫等經費2,949 千元,增列國外旅費及委託研究計畫 等經費8,937千元,計淨增5,988千元 。 406601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380 - -1,380 406601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380 - -1,380 上年度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 預算業已編竣,所列1,380千元如數 減列。 4066019800 4 第一預備金 400 320 - 80 本年度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列如列數。 22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010100 -076601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85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85 0766010000 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85 會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085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085 1.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8千元。 2.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960千元。 3.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17千元。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866010200 -0866010201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805,543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繳庫 賸餘繳庫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 805,543 入 0866010000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805,543 會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 805,543 餘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805,543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010200 -1266010210 秘書室,主計室,人事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2 承辦單位 室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理。 理。 理。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理。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理。 費收入等。 費收入等。 費收入等。 費收入等。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費收入等。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2.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32 1266010000 2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32 會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32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32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19千元。 2.調查資料售價收入10千元。(1,250元/件x8件) 3.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14,66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63,608 人事室 按職員95人、技工2人、駕駛4人、工友3人, 1000 人事費 163,608 合共104人,計編列人事費163,608千元(含員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27 工退休離職儲金10,723千元;員工參加公保、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7,531 勞保及全民健保保險費9,930千元)。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770 1030 獎金 25,820 1035 其他給與 1,648 1040 加班值班費 8,889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57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723 1055 保險 9,930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1,057 各處室 1.業務費50,279千元: 2000 業務費 50,279 (1)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專業課程暨薦送職員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分費補 2006 水電費 2,108 助等經費189千元。 2015 權利使用費 90 (2)辦公大樓水電費2,086千元(173,800元× 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22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27,289 (3)國際金融小辭典作者授權使用費90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49 。 2027 保險費 140 (4)伺服器、儲存設備、網路設備等電腦機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房系統硬體設備及個人電腦等周邊設備 2051 物品 1,546 之維護費5,365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5,322 (5)本會暨所屬各局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360 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資安防護檢測及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48 監控、各項資料庫系統與業務應用系統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09 等維護經費21,924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43 (6)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檢驗費等4 2084 短程車資 25 9千元。 2093 特別費 945 (7)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3000 設備及投資 742 意外險等140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742 (8)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等聘請講師演 4000 獎補助費 36 講或授課鐘點費316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36 (9)購置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0 76千元。 (10)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 之非消耗性物品325千元。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14,66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11)油料145千元:按燃油車2輛,油氣雙燃 料車1輛編列,包括: <1>汽油131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 公升x12月x2輛,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 月71公升x12月x1輛,共需4,188公升 ,每公升31.3元計列。 <2>液化石油氣14千元:按每輛每月81公 升x12月x1輛,共需972公升,每公升1 4.6元計列。 (12)文康活動費208千元:按職員95人、技 工2人、駕駛4人、工友3人,合共104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需208千元。 (13)辦公大樓清潔費420千元、保全費1,775 千元及管理費4,363千元。 (14)國會聯繫及新聞媒體業務等經費636千 元。 (15)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354千元。 (16)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50千 元。 (17)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 作業委外經費3,744千元。 (18)委外辦理收發校繕、檔案建檔掃描及其 他庶務行政工作等經費3,379千元。 (19)配合行政院員工協助方案辦理身心健康 服務所需經費93千元。 (20)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100千元。 (21)辦公房舍及停車場等所需保養維修費等 1,212千元及高架地板汰換經費148千元 。 (2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48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161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 2年8,300元x1輛=8千元;按公務汽車 滿6年以上51,000元x3輛=153千元。 <2>器具養護費87千元:按職員95人,每 人每年915元計列。 (23)空調系統、電梯、監視系統及電話總機 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09千元 。 (24)參與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洽公等所需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14,66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國內旅費43千元。 (25)短程洽公所需車資25千元。 (26)特別費945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主任 委員1人每月39,700元,及副主任委員2 人,每人每月19,500元。 2.設備及投資742千元:汰購監視系統設備、 空氣清淨機及投影機等辦公事務設備經費。 3.獎補助費3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6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200 金融監理 預算金額 39,079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本會中、 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促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英文年報之編輯發行;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 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規劃及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 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及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等;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 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 發展;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研擬及解釋;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發展;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金融監督管理 39,079 各處室 本計畫係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加 2000 業務費 33,056 強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 2003 教育訓練費 488 監理合作;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 2009 通訊費 6,472 及解釋;強化金融資安韌性等,計列經費39,0 2018 資訊服務費 13,287 7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48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00 8千元。 2039 委辦費 7,400 2.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經 2051 物品 1,302 費6,052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664 3.郵寄各類公文函件、統計刊物及報表資料等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87 所需郵資420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2,856 4.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0年 3000 設備及投資 6,023 至113年)」計畫,建立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場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6,023 域、金融資安防護偵測機制及主動式防禦機 制,並導入資安端點偵測回應及弱點通報機 制等13,287千元。 5.影印機設備等租金500千元。 6.辦理「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委 託研究經費7,400千元。 7.購置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性物品512千 元。 8.訂閱金融監理業務所需報章雜誌及參考書籍 等經費790千元。 9.發行中英文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及召開工 作聯繫會報等經費664千元。 10.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87千元 。 11.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2,856千元。 12.設備及投資6,023千元: (1)汰換老舊網路設備及擴充資料中心暨備 份備援機制硬體等經費2,400千元。 (2)擴充資料中心暨備份備援機制軟體經費2 ,116千元。 (3)辦理本會及所屬各局公文線上簽核及檔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200 金融監理 預算金額 39,07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案管理整合系統功能及全球資訊網等擴 充案1,507千元。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4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40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 6000 預備金 400 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400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14,665 39,079 400 254,144 1000 人事費 163,608 - - 163,608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27 - - 4,727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7,531 - - 97,53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770 - - 3,770 1030 獎金 25,820 - - 25,820 1035 其他給與 1,648 - - 1,648 1040 加班值班費 8,889 - - 8,889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570 - - 57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723 - - 10,723 1055 保險 9,930 - - 9,930 2000 業務費 50,279 33,056 - 83,335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488 - 677 2006 水電費 2,108 - - 2,108 2009 通訊費 - 6,472 - 6,472 2015 權利使用費 90 - - 90 2018 資訊服務費 27,289 13,287 - 40,576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500 - 500 2024 稅捐及規費 49 - - 49 2027 保險費 140 - - 14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6 - - 316 2039 委辦費 - 7,400 - 7,400 2051 物品 1,546 1,302 - 2,848 2054 一般事務費 15,322 664 - 15,986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360 - - 1,36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48 - - 248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09 - - 609 2072 國內旅費 43 - - 43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87 - 87 2078 國外旅費 - 2,856 - 2,856 2084 短程車資 25 - - 25 2093 特別費 945 - - 945 3000 設備及投資 742 6,023 - 6,765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6,023 - 6,023 3035 雜項設備費 742 - - 742 4000 獎補助費 36 - - 36 4085 獎勵及慰問 36 - - 36 6000 預備金 - - 400 40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400 400 33 金融監督管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63,608 83,335 36 - 財務支出 163,608 83,335 36 - 1 一般行政 163,608 50,279 36 - 2 金融監理 - 33,056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34 理委員會 別科目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員會 400 247,379 - 6,765 - - 6,765 254,144 400 247,379 - 6,765 - - 6,765 254,144 - 213,923 - 742 - - 742 214,665 - 33,056 - 6,023 - - 6,023 39,079 400 400 - - - - - 400 35 金融監督管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 - - - 36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 6,023 742 - - - 6,765 - 6,023 742 - - - 6,765 - - 742 - - - 742 - 6,023 - - - - 6,023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4,727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7,531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770 六、獎金 25,820 七、其他給與 1,648 八、加班值班費 8,889 九、退休退職給付 570 十、退休離職儲金 10,723 十一、保險 9,930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63,608 38 本 頁 空 白 39 金融監督管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5 93 - - - - - - 3 4 2 2 4 4 會 4066010100 司 1 一般行政 95 93 - - - - - - 3 4 2 2 4 4 9 掃 費3 費4 75 層 40 理委員會 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 - - - - - 104 103 154,719 148,081 6,6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4066010100 - - - - - - 104 103 154,719 148,081 6,638 一般行政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9 名經費3,744千元。 2.辦理檔案整理編目建檔、檔案影像掃 描及其他庶務行政工作委外7名經費3 ,379千元。 3.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護委外1名經費4 20千元。 4.辦理辦公大樓警衛勤務3名經費1,775 千元(本項由本會集中辦理,依樓層 比例分攤經費)。 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3.07 2,000 1,668 31.30 52 51 30 AGQ-2299。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08 2,000 852 31.30 27 51 31 AGQ-6969。 972 14.60 14 油氣雙燃料車 。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12 1,800 1,668 31.30 52 51 25 AGT-2233。 1 電動汽車(小客車 4 111.08 0 0 0.00 0 8 25 EAD-5173。 -含電池) 合 計 5,160 145 161 111 42 本 頁 空 白 43 預算員額: 職員 95 人 技工 2人 警察 0 人 駕駛 4人 金融監督管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104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層 23,942.94 693,038 1,199 - - 二、機關宿舍 1戶 164.44 3,448 10 1戶 99.19 3 1 首長宿舍 1戶 164.44 3,448 10 1戶 99.19 3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 - - - - 合 計 24,107.38 696,486 1,209 99.19 3 44 理委員會 舍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 23,942.94 - - 1,199 關宿舍 - - - - 263.63 - - 13 長宿舍 - - - - 263.63 - - 13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 - - - - - - - 24,206.57 - - 1,212 45 金融監督管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01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2-112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36 - 千元。 46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36 - - 36 - 36 - - 36 - 36 - - 36 - 36 - - 36 - 36 - - 36 4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183 3,344 7 120 1,904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120 2,243 3 82 1,415 談 判 1 30 613 1 16 190 進 修 - - - - - - 研 究 3 33 488 3 22 299 實 習 - - - - - - 48 本 頁 空 白 49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 歐洲、亞 配合世界貿易組織(WTO 20 3 717 482 關會議及諮商、經濟合作 洲等 )之會議規劃,參與各 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 項與金融服務業議題相 並參與其他國際金融組織 關之會議;參加OECD亞 相關會議 - 93 洲公司治理論壇。另並 積極參與其他國際金融 組織相關會議,以掌握 國際金融監理趨勢。 02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 歐洲、亞 為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 13 2 305 249 雙邊監理合作會議 - 93 洲等 雙邊金融監理合作,或 就金融監理相關議題及 監理業務面之相互溝通 所需。 二.不定期會議 03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 歐亞地區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 17 2 109 323 會議 - 93 技單位舉辦之會議並藉 此機會參訪當地之金融 科技基地及拜會金融科 技監理機關,拓展金融 科技新創園區與國際連 結交流,協助國內新創 產業發展國際市場,及 就監理科技交換經驗。 三.談判 04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多邊協 歐洲、亞 配合經濟部雙邊協議之 10 3 339 256 定 - 93 洲等 洽簽,就有關金融議題 部分配合出席開會,或 加強與各國簽署金融監 理或金融科技合作雙邊 協議。 50 理委員會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0 28 1,227 金融監理 英國格拉斯哥 110.11 2 662 馬來西亞布城 109.02 1 30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8.11 1 270 布達比 13 16 570 金融監理 英國、法國、德國 108.07 4 724 日本東京 107.10 1 109 法國巴黎 107.10 1 28 17 14 446 金融監理 新加坡 108.09 2 87 波蘭、瑞士 108.05 2 360 英國倫敦 108.04 2 283 10 18 613 金融監理 日本 107.07 1 58 英國 106.11 1 171 越南 106.10 1 12 51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等 瑞士 FSI係國際清算銀行轄下定期舉辦研習 112.01-112.12 5 1 國際金融組織所舉辦之研 及出版刊物之機構,每年皆為銀行、證 討會-93 券、保險監理官舉辦研討會,約每兩個 月就金融監理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02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 美國 金融監理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112.01-112.12 9 2 辦之課程或研討會-93 03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93 德國等先進 參加金融培訓機構辦理之海外研習課程 112.07-112.12 10 1 國家 ,如證基會等,可增進我國金融監理及 政策規劃能力,並促進國際交流、提升 國際形象。 52 理委員會 -進修、研究、實習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44 37 1 82 金融監理 0 證 個 182 112 11 305 金融監理 0 程 66 34 1 101 金融監理 0 及 升 53 金融監督管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1-1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 大陸及港 大陸金融 配合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 112.01 - 112.12 6 1 商與會議93 澳地區 有關機構 協商進程,需與大陸地區 金融機關等進行諮商,並 透過相關金融會議討論彼 此關切議題,以促進跨境 金融合作與交流。 54 理委員會 畫預算類別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49 33 5 87 金融監理 無 無 55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63,964 83,379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63,964 50,323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33,056 - - 56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36 - - 247,379 - 36 - - 214,323 - - - - 33,056 57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8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9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0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3,623 3,142 - 6,765 254,144 - 742 - 742 215,065 3,623 2,400 - 6,023 39,079 61 金融監督管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7,400 合計 5,180 2,220 7,400 1.4066010200 5,180 2,220 金融監理 7,400 (1)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 112-112 以本會與環保署109年至110年度共同 5,180 2,220 認定指引委託研究案 辦理之「參酌國際作法研究我國永續 金融涵蓋範圍」委託研究案為基礎, 持續追縱及參考國際作法,研議持續 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包 括擴大適用的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 滾動檢討技術篩選標準,以及訂定氣 候變遷減緩以外環境目的的量化技術 篩選標準等。 62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 - 合計 7,400 - - - 1.4066010200 7,400 金融監理 度共同 - - - (1)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7,400 國永續 認定指引委託研究案 基礎, 議持續 引,包 類別、 訂定氣 化技術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1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會 111 年度單位預 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不得流用。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除國防部 及外交部外,不得流用。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3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 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三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 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3. 若 有 特殊 困 難無法 依 上 開原 則 調 整 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 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 如 總 刪 減 數 未 達 270 億 元 ( 約 1.19 %),另予補足。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 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50%,其中警政 署及所屬、移民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調查局、觀光局 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 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國防部、僑務委員會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 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客家 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 試院、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 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 署、體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 灣高等檢察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職業安全 衛生署、僑務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家畜 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 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糧署及所屬、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證券期貨局、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 中主計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 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 會、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監察 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 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 屬、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學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 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 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 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 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 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 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 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 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 試驗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 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 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 所屬、農田水利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證券 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 部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主計 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 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 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 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 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 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 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 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 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 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 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 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 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 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病管制署不刪外;總統府主管、國立故宮 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中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促進轉型 正義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考試 院主管、勞動部主管、原子能委員會主 管、環境保護署主管、科技部主管、海洋 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管統刪5%;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 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大陸委員 會、內政部主管、財政部主管、法務部主 管、僑務委員會主管統刪28%;司法院主 管統刪3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外交部 主管、國防部主管、教育部主管、經濟部 主管、交通部主管、農業委員會主管(不 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 部主管(不含疾病管制署)、文化部主管統 刪3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及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 中大陸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院、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 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 部高雄市審計處、役政署、建築研究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 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及所屬、交通部、勞動部、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 餘統刪 5%,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大 陸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 署及所屬、體育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 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 所屬、環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 刪4%,其中役政署、教育部、公路總局及 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 鑑 於 網 路 社 群 媒 體 具 有 快 速 傳 播 特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性,各行政機關陸續採取新媒體經營與運 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政策及宣導。近 年來政府時有挾龐大預算資源於網絡社 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之情 事,立法院遂於110年三讀通過修正預算 法第62條之1條文,目的為將政府於四大 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 電視媒體)執行政策宣導時,也能同時納 入預算法的規範。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修法 通過後,雖於預算書中增設宣導經費專屬 預算科目,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 費彙計表,然卻將宣導方式限定為於四大 媒體所辦理,過去各機關辦理活動、說明 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之方式,不 再納入政策宣導規範。爰此,為利立法院 能明確掌握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之實際 預算,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1.各機關辦 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 品等,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以避免產生置入性行銷之疑慮。 2.各機 關於四大媒體上處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 相關工作者(即小編人力),以委外或勞 務承攬方式辦理之經費,應納入政策及業 務宣導費彙計表表達,以利預算之呈現。 (三)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 2兆 非本會職掌業務。 2,621億元,其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 支 出 1 兆 5,262 億 元 , 占 歲 出 總 額 之 67.47%,比重近七成,且111年度較110年 度增加129.76億元,對歲出結構與其他新 興計畫額度有重大關聯性,因分散於各機 關預算內,並未於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附表列表揭露,如直接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總說明附表中列表揭露,將使歲出資訊 更公開透明,且立法院審議107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通案決議(十 三):「……行政院所稱依法律義務之支 出,……,應明確界定歸屬該項支出之定 義範疇,並於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 詳實彙核列表揭露其項目、金額與依據, 以利審議。」行政院應於112年度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附表中列明法律義務支出之 項目、金額、預算編列機關、依據等資料, 俾利預算審議之參考。 (四)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預計自 非本會職掌業務。 111年1月1日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 係依行政院110年10月28日發布「蘇揆: 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亦盼帶動民間企業 調薪」新聞稿說明略以:「……在臺灣經 濟創11年來新高且稅收增加的情況下,為 了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因此政院 今天通過自明(111)年1月1日起,全體 軍公教人員調薪4%,是25年來最高調幅, 希望藉此進一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惟 前一次(107年度)軍公教人員調薪 3%, 竟發生高階公務人員調薪高達 7%。茲為 確保基層軍公教人員調薪 4%,111年度軍 公教人員調薪應一律採調薪4%。 (五) 依照立法院110年12月24日各黨團朝野協 非本會職掌業務。 商的共識,各黨團同意111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至遲於111 年1月28日以前完成三讀程序,並不提出 復議。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 其中包含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待遇(中央 政府部分163億元)、受雇勞工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加給補助(47.89億元)、辦理 產檢假薪資補助(3.62億元)等新增計 畫,因總預算案三讀日期與春節連續假期 相當接近,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 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國庫署及相關部會, 預先各自主管法規及行政作業提前準備 (例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核定動支 數額通知單及各機關付款憑單等),以利 各項發放作業順利。 (六) 2020東京奧運我國代表團於110年7月19 非本會職掌業務。 日搭中華航空公司包機出國,選手被安排 搭經濟艙,相關行政人員卻搭乘商務艙, 引發國人譁然。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 等座(艙)位。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 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 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 位。但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 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 (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 (艙)位。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行政院應 鼓勵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本節約原則之 支用經費,爰應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搭 乘旅途遠近,及實際情形檢討現行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符社會之期待。 (七) 有鑑於農藥生產及使用,所衍生環境汙染 非本會職掌業務。 及農藥殘留諸多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 與人類健康,聯合國於 2017 年1月24日 發表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報告中強調免於農藥毒害,為人 類應有之基本人權,並將之列入第34屆人 權理事會議議程。指出農藥長期累積之毒 素,使得罹患癌症、阿茲海默症、帕金森 氏症、內分泌失調、發展失調、基因突變 及不孕症等人數與日俱增,世界各國因應 減少農藥危害趨勢,紛紛提 出相關政 策,如歐盟提出為達到農藥 永續使用架 構(2009/128/EC)指令,要求會員國設 置量化目標、對象、方法、時間表、指標 等,惟農藥造成環境毒性影響及食物飲水 殘留等,與國人健康息息相關,影響甚 鉅,爰此,行政院應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 關單位正視並整合有關農藥管理制度等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跨部會相關系統管理與監測作為及權責 分工業務等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 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除110年度因為 非本會職掌業務。 疫情影響外,自106年度起,全國毒品查 獲件數、嫌疑犯人數看似減少,但毒品查 獲重量卻大幅成長,且居高不下,顯見毒 品交易情形日益嚴重。又加上近年來加密 虛擬貨幣興起且種類繁多,各有不同的特 性,以致於被不法人士拿來做為吸金、毒 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例如:泰達幣 ( Tether)又稱 USDT,其特性為每一元 泰達幣都有一美元擔保,亦即擁有多少泰 達幣等同有同價位美元,犯罪者利用此一 特性,再透過幣託中心交易虛擬貨幣,即 可完成鉅額毒品買賣。由於在幣託中心透 過人頭帳戶分多層轉出,即便調查人員也 無法完整查出最終的主嫌,許多被利用來 做毒品交易的年輕人,被捕落網後雖配合 調查供出案情以求減刑,但往往到判決書 下來時已被處以私刑失去生命。爰此,請 行政院指示相關部會就毒品交易利用上 述新興犯罪模式,拿出有效防制作為及加 強相關法律規範,並由法務部於6個月內 向立法院提出相關進度檢討書面報告。 單位:件、人、公克 全國查 全國嫌疑 全國查獲重量(公克) 獲件數 犯 人 數 106 年度 58,515 62,644 9,685,469 107 年度 55,480 59,106 20,596,643 108 年度 47,035 49,131 15,929,366 109 年度 45,489 47,779 13,305,709 110 年度 38,827 41,292 8,283,280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九) 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已達2至3兆美元,從 一、洗錢防制面: 2009 年出現比特幣至今,各類加密貨幣 (一)本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將透過 種類眾多可達上千種,然我國至今對於加 現地及非現地查核,督促虛擬資 密貨幣的定義和管理過於保守,僅僅只是 產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相關 洗錢防制法中,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措施。 定為虛擬資產服務業的防洗錢事務的主 (二)有關比特幣自動販賣機(以下稱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管機關,而涉及其他業務相關部分(例如 BTM)部分,本會已透過實地訪查 發展及交易糾紛),仍然模糊不清。且金 及跨部會合作取得 BTM 之業者相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國內設置多少比 關資訊。BTM 業者若未提出洗錢 特幣 ATM?是否有法源可以管理?均無 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且限期未改 法即時掌握。顯見,我國對於加密貨幣的 善者,將依洗錢防制法處以罰 發展及運用,已經大幅落後國際腳步,但 鍰。 終究得面對新興金融帶來的挑戰。金融監 二、本會將持續觀察國際間對虛擬資產 督管理委員會對虛擬通貨洗錢防制面所 及其衍生性商品採行之相關監理 作之因應作為,雖已於 110 年 6 月 30 規範,透過各種管道蒐集相關資 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 訊,並密切觀察國際趨勢,以漸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將透過現地及 調適之做法因應。 非現地查核,督促本事業落實執行相關措 施,惟鑑於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迅速,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國際間對 虛擬通貨及其衍生性商品採行之相關監 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保護 投資人/消費者權益。 (十) 依照財政紀律法所授權訂定的稅式支出 遵照決議辦理。 評估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案送立法院 審議前,行政院必須審查通過稅式支出評 估,並且業務主管機關必須將稅式支出評 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屢 次未依照前開辦法將相關資料與法案併 送交立法院(例如延長當沖降稅的證券交 易稅條例),也未同時將評估報告登載於 機關網站,無視法令規定,亦不理會立法 院長期以來決議的要求。爰此,要求行政 院各部會提出涉及租稅減免的法案送立 法院審查時,除應確實依照稅式支出評估 作業辦法規定外,同時應將相關稅式支出 評估報告併同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備查。 (十一) 為合理監督國營事業捐贈支出,爰要求行 本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業依決議 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主管之國營事業,比照 於該公司全球資訊網站公布過去 5 年 公開發行公司、財團法人等管理機制,應 (106-110 年)所有捐贈明細及按月公布 於1個月內公布其過去5年(106至110年) 捐贈明細。 之所有捐贈明細,並自111年度起,每季 公布捐贈明細,以昭公信,並提升治理效 能。 (十二) 中 央 政 府 轉 投 資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家 數 眾 有關研議修正「本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多,中央各主管部會派任或推薦至各該事 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 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規範,係由各主 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一案,本會 管部會訂定之,惟各部會所訂該等人員薪 業已配合修正(刪除非固定收入中之房 資標準規範規定,其中當年度其所支領之 屋津貼),且於 111 年 7 月 6 日將修正後 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 之薪資規範、修正對照表及承諾書函知 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 相關單位,並於文到日之次月起生效, (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 併請該等單位轉請本會派任或推薦之董 過部分一律解繳國庫或繳作投資事業之 事長、總經理重新簽署承諾書(以文到日 收益。有鑑於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 之次月 1 日為簽署日)具報。 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 年度 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 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 屋津貼。爰此,中央各主管部會應立即修 正派任或推薦至各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 理薪資標準規範,並取消違法津貼。 (十三) 政府轉投資事業107年底至109年底,分別 業依行政院 110 年 7 月 13 日院授主基營 為164家、164家及175家,期末實際總投 字第 1100200957A 號函,自 110 年 8 月 資金額1兆652億5,518萬餘元、1兆2,871 起於本會網站公告「政府、國營事業及 億3,722萬餘元及1兆6,498 億3,334萬餘 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再轉投資)事業 元,其中21家轉投資公司連續虧損達3年 概況表」,本會無轉投資事業。 以上,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出,檢 視投資目的達成度之揭露狀況,部分投資 機關僅分析虧損原因,部分係說明現行處 置狀況,部分則未備註分析,且中央政府 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 11條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 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 3 年虧損 情況無法改善,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 管機關核處。」鑑於政府轉投資家數及數 額近年度皆趨增,轉投資事業連續虧損達 3年以上者高達21家,為保障政府權益, 行政院應督促各投資機關除於投資前宜 妥為評估目的、效益、回收年限及發展目 標等事項,並確實檢討投資政策及檢視投 資目的之達成情形,以評估繼續持有或退 場撤回資金,以達到政府監督效果,爰請 行政院督導相關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 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四) 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 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 理。109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各主 管機關須於主管決算編製主管機關對各 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且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 1項第6款規定,政府 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書。惟依立法院預算 中心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8及109年度中央政 府各主管機關之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之 公開情形,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位決 算;惟主管決算部分,僅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5個主管機關公開, 多數主管機關則未依法公開,致民眾難以 知悉主管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 效益評估情形,爰此,行政院應立即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各主管機關自110年度 起主動公開主管決算。 (十五)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所實施之春節檢疫措 非本會職掌業務。 施專案,實施迄今已發生數起防疫旅館群 聚案件,極有可能造成台灣下一波民眾感 染的破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交通 部訂立防疫旅館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並 責成各縣市政府進行督導查核,將查核結 果每月定期公布。 二、 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十六) 政府預算編列及嗣後執行效率,事涉政府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施政良窳,與政府財政效益是否良好?行 政院主計總處是政府預算編列與預算執 行之主管機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 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行政,職 務執行如有不忠或不法情事,請依法查 處。 財政委員會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主字 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 第 1110191524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編列3,394萬8千元,主要用於監理金融政 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第 策之執行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惟券商下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 單APP、銀行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發生 處理或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當機及無法登入情況仍頻繁發生。影響客 111 年 5 月 25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戶使用權益並降低繼續使用數位金融意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 願。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 容如下: 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一、 本會已建置相關申報系統,供業者 推動金融數位化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書 申報財務、業務及相關資料,透過 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數據管理分析,掌握監理所需資 訊,未來並將精進大數據分析及運 用人工智慧技術,俾提供監理政策 參考之需,提高行政效率。另擬推 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以因應 外 出 洽 公 及 異 地/居 家 辦 公 等 需 求,有效執行本會監理工作。 二、 本會為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防護,發 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在強化 金融機構韌性部分,提出措施包括 訂定金融作業韌性參考規範、鼓勵 金融機構導入國際營運持續管理 標準及取得驗證、異地備援演練納 入實際業務運作、加強資安演練等 項,藉由強化金融機構韌性,確保 資訊系統持續營運,金融服務不中 斷。 (二) 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8月9日舉辦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主字 記者會公布檢查結果,指出有9家金融業者 第 1110191524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金額合計102萬元。 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第 本次專案檢查以加班費給付不足與出勤紀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 錄未核實記載為主要違反項目,共有9家業 處理或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者分別違反每日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休息 111 年 5 月 25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時間之規定,顯見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 權益保障不足。另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從 容如下: 109年3月起均將金融業裁罰資料函知金融 一、邀集勞動部與會研商金融從業人員 監督管理委員會,惟仍發生美商花旗銀行 勞動權益改善方案:本會已於 111 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被要求簽署交易獎 年 3 月 3 日召開「研商促進金融機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確認同意書,內容提及獎金延後、若跳 構落實勞動法令遵循以保障金融從 槽要追回獎金等,顯見對於金融業之從業 業人員勞動權益」會議,邀集勞動 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改善之空間。鑑於 部與會研商改善方案。本會持續推 金融業常見違法態樣依序為「未經工會或 動金融機構勞資和諧關係,落實公 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 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 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 二、研議吹哨或自願報告系統措施:本 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出勤紀錄未逐 會已參採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工 (FCA)之監理規範,於 107 年 3 月 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5種,金融監督 31 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管理委員會應監督金融業者落實法遵,俾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明 利提升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 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 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100萬元,俟金 舉制度,由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勞動部改善未經工 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 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 及調查,並對檢舉人採取相關保護 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情形並向立 措施,以保障員工職務不受吹哨影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響,或因吹哨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支。 並須依相關要求事項完善檢舉制 度,以保護檢舉人權益,促進檢舉 制度順暢運作。 (三) 台灣已於 107 年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8日以金管主字第 發展委員會報告書數據指出,114 年每 5 11101915243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人將有 1 人超過 65 歲,比率超過 20%。為 院,並經該院111年5月2日第10屆第5會 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 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 或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111 金融商品及服務,如信託 2.0、以房養老 年5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302號 貸款、投信躍進計畫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等。然而,隨著高齡者年齡漸增,罹患失 一、 高齡者(65歲以上)金融消費爭議 智症等疾病而可能影響其投資之判斷 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之110年度 力,就 107 至 109 年銀髮金融消費爭議情 比率已有下降: 形可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 依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訴案件逐年上升,對於明知已屬弱勢族 111年2月16日資料,高齡者(65歲 群之高齡投資人有許多消極作為,例如不 以上)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占總 主動介紹投資係屬高風險之基金產品等 申 訴 案 件 比 率 , 107 年 比 率 為 情形。為避免上述高齡族群受到金融剝削 6.01%(315件/5,240件)、108年為 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落實消費 6.06%(499件/8,237件)、109年為 者保護政策,並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 7.14%(692件/9,690件),而110年 以保障高齡者之投資權益。爰凍結第 2 目 比率已降至約6.23%(552件/8,859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 件)。 務費」2,749 萬 4 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 二、 本會持續關注及重視高齡金融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銀髮金融消費爭 費族群之權益保護: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議申訴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向立法院財 本會已將高齡族群保護列為監理 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重點,在金融法規及教育宣導方式 支。 採行相關因應措施,持續研議修訂 相關法令,以強化認識商品 (KYP)、認識客戶(KYC)等事項。本 會檢查局除將持續透過一般檢查 對金融機構加強查核外,並於110 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保險及 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融消費 者保護專案檢查,並向業者宣導應 加強銀髮族消保事項。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8 月核定之綠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8日以金管主字第 色金融 2.0 行動方案,研議要求金融機構 1110191524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依循 TCFD 相關建議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院,並經該院111年5月2日第10屆第5會 並訂定完成期限為「銀行業:110 年 2 月」 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 及「證券期貨及保險業:110 年 6 月」。惟 或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111 該項工作進展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5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302號 至今仍未提出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相關氣 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候揭露準則,隨著與氣候相關之天災強度 一、 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本會已參酌氣 及頻率持續增加,金融機構所面臨之風險 候風險財務揭露(TCFD)之建議,於 亦與日俱增,儘速提出相關氣候揭露準則 110年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 以供各金融機構參考有其必要性。 爰 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及「保險業氣 此,凍結第 2 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 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規定 監督管理」之「業務費」100 萬元,俟金 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自112年起,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於每年6月底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 政委員會提出前述政策進度之書面報告 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 後,始得動支。 布於公司網站。 二、 證券商: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於111 年1月6日修正「證券商風險管理實 務守則」 ,修正重點包括: 「證券商 因應氣候風險之機制」、「董事會、 各委員會及高階經理人之職責」、 「證券商因應氣候風險之風險管 理機制」及「證券商之氣候風險資 訊揭露」等相關條文,納入氣候變 遷議題之相關指引,俾利證券商辨 識、建立及揭露氣候風險相關管理 機制。 三、 本會並請銀行公會及產、壽險公會 研訂實務手冊,以利業者辦理氣候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風險相關資訊揭露事宜。 (五) 因應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 2050 年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14日以金管綜字第 淨零排放目標,政府應鼓勵氣候變遷相關 111019211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財務揭露(TCFD),並參考國際趨勢,逐步 茲摘述內容如下: 強制企業揭露氣候風險。雖金融監督管理 一、 強化金融機構揭露氣候相關財務 委員會綠色金融 2.0 方案中,已研擬銀行 風險 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然而, (一)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本會已參酌氣 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無法支持產業 候風險財務揭露(TCFD)之建議,於 取得更有效的科學數據及可靠的分析方 110年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 法,也還未設定具體推動期程與策略。為 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及「保險業氣 了進一步推動資金流向低碳產業,應設定 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規定本 具體的推廣策略和量化目標,並參考英國 國銀行及保險業應自112年起,於每 綠色國家金融中心,研擬成立國家綠色金 年6月底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 融研究機構,提供產業所需諮詢,以促進 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 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的上市櫃公司及 司網站。 金融機構逐年增加。爰此,請金融監督管 (二)證券商: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於111 理委員會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年1月6日修正「證券商風險管理實 提出推動氣候風險財務揭露(TCFD)期程 務守則」,修正重點包括:「證券商 目標與完整配套,以及強制實施之可行性 因應氣候風險之機制」、「董事會、 評估書面報告。 各委員會及高階經理人之職責」、 「證券商因應氣候風險之風險管理 機制」及「證券商之氣候風險資訊 揭露」等相關條文,納入氣候變遷 議題之相關指引,俾利證券商辨 識、建立及揭露氣候風險相關管理 機制。 二、 強化企業揭露氣候及環境、社會及 公司治理(ESG)相關資訊 (一) 證券交易所已於110年辦理「氣候 變遷財務相關揭露 TCFD 研究報告 與指引」委託研究,111年度將與 櫃買中心召集四大會計師事務 所,就 TCFD 納入「上市/上櫃公司 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及揭露指引進行研商,並據以修正 該辦法及訂定揭露指引與參考範 例。 (二) 本會已於109年1月22日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規範公司應揭露營運相關之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ESG 議題之風險評估及其管理策 略,並評估氣候變遷之潛在風險、 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等資 訊,並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上開 準則,增訂揭露指引及督請證交所 研訂參考範例。 三、 本會持續透過金融相關周邊單位 辦理宣導課程、講座及研討會,向 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宣導相關揭 露規範,以促進上市櫃公司及金融 機構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速金融創新商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科字 品及服務之推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第 111019257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新實驗及試辦案件,並擴充金融科技創新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園區服務能量,提供數位沙盒平台及育成 一、 本會透過創新實驗機制及業務試 等資源,惟依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 辦機制,形塑具彈性之法規環境, 核報告指出,截至 110 年 2 月底止,金融 並配合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建 監督管理委員會累計受理 15 件創新實驗 置,發展我國成為金融科技創新基 申請案(審查通過 9 件),低於預計目標之 地,打造願景並形塑價值,以快速 20 件,其中 109 年度僅核准 1 件,較 108 掌握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並因應實 年度之 6 件減少 5 件,又創新實驗案件申 驗成效適時調適法規,促進創新商 請人僅 4 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金融行 品與服務儘速落地。 為監管局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 18 至 31 件 二、 在創新實驗執行過程中,本會與其 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 他部會合作且與業者高度互動,共 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 同為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找出最 新技術,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 佳監理方案,解決監理與法制面之 科技創新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 疑義或障礙,並要求申請人應秉持 亦待提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 負責任創新精神,規劃完善之參與 體評估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環境及業者參 者保護、風險管理、退場機制、資 與創新實驗情形,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 安防護及洗錢防制等措施,以維護 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金融穩定及消費者權益,落實負責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任創新文化,以兼顧實踐創新與管 理風險。 三、 本會將持續鼓勵業者運用科技推 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讓民眾享 有快速便捷、有效率及高品質的客 製化金融服務,盡量滿足社會各族 群不同金融需求,以提升普惠金 融。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臺商在內之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證審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外國企業籌措資金,推動外國企業來臺第 字第 111038146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一上市櫃(KY 公司),依 109 年度中央政府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 110 年 2 月底 一、 考量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KY 止,我國 KY 公司計有 109 家,市值達 1 公司)之營運地點位於境外,開放 兆 6,043 億元,惟自 109 年 8 月起,康友、 時即參考國際經驗,藉由會計師等 淘帝、英瑞、VHQ 及凱羿等 KY 公司相繼發 專家之查核與輔導,及透過強化公 生未定期申報財報,或財報不實,或掏空 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加 公司資產等重大事件,致股票遭停止交易 強資訊揭露等方式加強監理。針對 或下市,又康友、淘帝、凱羿及英瑞等 4 近年發生之數家 KY 公司事件,本 家公司,因財報不實、內線交易及內控嚴 會已訂定多項加強監理措施,提升 重疏失等情事,遭檢調單位調查或列入全 我國 KY 公司之治理,以保障投資 額交割股,惟各該公司由會計師出具之內 人權益。 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卻聲明內部控制於 二、 為提升 KY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品質 重大方面均屬允當,其中英瑞公司 104 至 及會計師之審計品質,本會亦訂定 108 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排名尚為前 35%, 相關強化監理措施,包含 KY 公司 顯示相關財務報表及內部控制之審核機 第二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 制未臻健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應經常與 KY 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以維護資本市場交易 公司簽證會計師保持聯繫。另本會 安全,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於進行會計師事務所檢查時,亦提 提出書面報告。 高對 KY 公司案件之抽查。為提升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之審計品質,本 會陸續推動審計品質指標(AQI)及 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等措 施,以督促會計師妥適執行查核工 作,提升審計品質,以維護資本市 場交易安全。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高上市櫃公司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5 日以金管證發 資訊透明度,促進其永續經營,於「公司 字第 111038189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研提擴大永續報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告書編製之公司範圍、參考國際準則規範 一、本會推動情形如下: 強化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等措施,依 109 (一) 強化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 1.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完成修訂「上市 109 年底止,我國計 601 家企業編製企業 (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社會責任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其中逾六 作業辦法」,參考 TCFD 4 個運作核 成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並於 心內容,納入永續報告書強化氣候 CSR 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 變遷相關揭露內容。 惟仍有 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 2. 嗣於 110 年完成「氣候變遷財務相 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 關揭露 TCFD 研究報告與指引」之 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 委外研究,為符合國內企業之實務 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 2020 運作,目前刻正邀集四大會計師事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 3 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稅, 務所進行研商,並據以修正該作業 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期程 辦法及訂定揭露指引與參考範 列入法規規範,然據 CSRone 永續智庫調 例,以利企業遵循。 查結果,我國尚有 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 (二) 強化年報資訊揭露 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對產品零 1. 本會於 109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 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 ESG 績效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且將氣候 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營 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資本配置 運相關之 ESG 議題之風險評估及其 決策考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 管理策略,並評估氣候變遷之潛在 議訂定參考規範及標準化產業指標,或引 風險、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等 進相關評估工具,協助企業確實鑑別氣候 資訊。 相關財務風險,以提升國際資本市場競爭 2. 嗣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前開年 力,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報準則,增訂揭露指引及督請證券 出書面報告。 交易所研訂參考範例,引導公司進 一步揭露環境及社會議題。 二、本會將依「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 藍圖」規劃時程,督導證交所及櫃 買中心於 111 年底前完成研訂揭露 指引及參考範例,並辦理相關宣 導,企業將於 112 年編製 111 年度 永續報告書適用。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督促金融服務業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日以金管法字第 強化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自 108 年起實 111019106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施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惟依 109 年度 茲摘述內容如下: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評核機制 一、本會已研議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 未考量各業別易發生之缺失態樣或有不 制: 同,並審酌非所有金融業者均開辦複雜性 (一) 分就銀行、證券期貨商、壽險公 高風險商品,參考公司治理評鑑機制,依 司、產險公司各業別經營業務內 重要性或特殊性訂定評核指標不同之配 容、銷售商品與服務之不同及可能 分權重,不易有效鑑別金融機構落實公平 之缺失,於「個別衡量指標落實情 待客原則程度,及引導業者改進重要評核 形」項目複評時予以衡量評分。 項目;又公平待客原則之評核作業,未公 (二) 鑒於公司治理評鑑指標與公平待 告評核項目及複評標準之計分基準或提 客原則評核指標有所不同,且金融 供相關範例,且僅依金融機構名稱筆劃順 業者應重視公平待客9大原則,全 序公布前 20%業者名單,不利業者參考遵 面有效提升客戶權益保護,是以針 循及提供激勵改善誘因,爰要求金融監督 對9大原則給予相同配分權重。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議 精 進 評 核 指 標 計 分 方 (三) 因應金融環境變遷與政策推動方 式,及強化複評標準與評核結果等相關資 向,於112年起評核不單列「複雜 訊之揭露,提升評核之信度與效度,以督 性高風險商品銷售原則」。 促業者積極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並於 3 個 (四) 為督促業者積極落實公平待客原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則,於112年評核起就「金融檢查 與日常監理情形」不區分九大項目 原則,按每件受處分類型扣分。 二、為提高評核機制之信度與效度,定 於111年、112年就金融服務業公平 待客評核結果揭露範圍逐步擴大: (一)111年評核結果按筆畫順序擴大公 布至前25%業者(按受評家數乘以 25%,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予以表 揚; (二)112年將進一步擴大評核結果揭露 範圍,按筆畫分2級距公布,第1級 距為前25%業者、第2級距為前25% 業者外至前50%之業者,有小數點 者無條件進位計算家數。 (三)另為激勵業者努力落實公平待客之 表現,相較受評前一年度進步且有 具體實績之金融業者,將授予最佳 進步獎。 三、本會已函送「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 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 ,請金融業 者辦理公平待客自評作業之參考, 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控管機制及納 入內部教育宣導,為促進雙向溝通 及效果,每年均藉由辦理宣導會向 業者說明複評重點。 (十) 有 關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asel 本會將依決議事項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下 施,以強化 D-SIBs 之資本適足比率。 稱 BCBS)於 101 年 10 月發布國內系統性重 要 銀 行 (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下稱 D-SIBs)之衡量方 法與增提資本規範,並要求各國應辨識其 國內 D-SIBs 及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 目前世界各國已陸續訂定 D-SIBs 之衡量 標準並公布清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 於 108 年完成我國 D-SIBs 之篩選架構及 相關強化監理措施,並陸續指定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 D-SIBs,明定自 D-SIBs 被指定之日次年 起分 4 年平均於各年年底前完成提列額外 資本要求。惟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衝擊,強化本國銀行持續發揮金融中 介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 109 年 7 月 2 日及 110 年 7 月 30 日發布相關 規定,就 D-SIBs 應提列內部管理資本之 要求延後至 111 年實施。爰 D-SIBs 之普 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 足率至遲於 114 年應分別達到 11%、12.5% 及 14.5%之標準,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 估報告指出,截至 110 年 3 月底止,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資 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仍分別低於調整期 後最低資本要求 0.17 及 0.85 個百分點, 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 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 則分別低於調整期後最低資本要求 0.17、0.6 及 0.77 個百分點。鑑於 D-SIBs 經營之穩健攸關金融體系之健全發展,應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 D-SIBs 後續資本適足情形等,適時採行相關監理 措施,俾達穩定金融之政策目標。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 108 年核准 3 家 一、本會 108 年 4 月 19 日「金融科技發 純網路銀行設立,由於純網路銀行高度運 展中長期計畫可發展項目討論」會 用金融科技,且所有服務完全透過網路/ 議決議,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行動管道提供,可能衍生與傳統銀行不同 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研議導入 之風險,為因應新型態純網銀經營模式及 監理科技,以符合未來監理工作之 其所可能衍生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需求,並藉由推動純網銀的機會, 已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助開 發展新型態資料蒐集、分析及監理 發建置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利用 API 方式辦理;其後本會於 108 年 8 月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2 日核准三家純網銀設立,為促進 以下簡稱 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 純網路銀行穩健經營,就流動性風 申報監理報表,即時監控重要性指標及流 險管理部分,要求依存保公司相關 動性風險;惟上開藉由 API 申報方式增加 強化流動性管理措施辦理,爰該公 監控項目僅限於流動性風險一類,包括: 司建置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係以 可動用資金、法定比率等項目,相較於純 強化對純網路銀行流動性風險監控 網路銀行廣泛使用金融科技所衍生諸多 為主。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其他類別風險(如信用、作業、法遵、資 二、基於純網銀仍屬商業銀行,經營業 安、個資保護、委外、聲譽、準備金適足 務項目與傳統商業銀行大致相同, 性及跨產業(跨國界)等風險),並無適當 爰須遵循本會、中央銀行及存保公 指標以供加強監控,由於純網銀高度運用 司現行針對銀行訂定之各項監理政 金融科技,且所有金融服務完全透過網路 策及場外風險控管措施,以減輕業 /行動管道提供,其風險內涵與傳統銀行 者監理成本負擔,故主要仍透過本 有所差異,若未能適當監督,將提高處理 會建置之單一申報窗口申報各項監 成本,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 理所需資料。 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適時強化 三、另為因應純網銀與傳統銀行之經營 要保機構承保風險之控管,將純網路銀行 管道不同,純網銀監理系統已建置 經營風險及治理情況之動態資訊納入純 存放款資料倉儲與資料超市,俾期 網路銀行監理系統,俾有效掌握純網銀經 累積儲存更具一致性與更微觀之監 營風險相關資訊。 理數據,未來存保公司將同時運用 現行機制與純網銀監理系統持續追 蹤純網銀之經營情形與各項風險狀 態,動態調整風險控管重點與數 據,如未來發現有其他新興風險, 將陳報本會以強化監理及風險控管 措施。 (十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一、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 本會陳報其年度業務計畫、預算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案、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財務報 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個證券期貨周邊單 告等,暨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 位,係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 畫,訂定年度績效評估標準,申報 財團法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 本會核備,並據以考評,其各項獎 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 金均訂有計畫目標或發放標準等 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 相關規範,須於年度結束後函報本 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周邊單位董 會,經本會綜合考量其年度工作項 事長、總經理之固定收入(月支薪俸及主 目達成情形、預算落實狀況或獲利 管加給合計)總額,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能力後,從實核定。 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支領固定收入總額 2 二、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目 倍為支領上限,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 標除訂有量化指標外,考量證券周 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 邊單位研議或推動證券期貨制度 則以固定收入總額為支領上限,固定收入 亦為其核心業務,係以非量化指標 標準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整體薪 衡量,另查訂有量化指標部分,如 酬遠逾院長級待遇,以該等單位董事長及 申請上市(櫃)家數(含創櫃板、創 總經理獎金近幾年薪資,多以薪酬標準上 新板)、辦理宣導會或座談會場 限標準領取,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 次、債券發行與上櫃掛牌之發行總 立及收入悉依法律授權,享獨占利潤,績 量檔數或金額、ETN 或 ETF 上市檔 效評估目標客觀性有改進空間,且立法院 數等。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審議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 三、本會已於 111 年 7 月 6 日修正「派 以,自 104 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 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 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 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 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應請金融監督 資標準規範」(自文到日之次月生 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績效指標與該等薪 效),刪除非固定收入項下之房屋 酬標準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 津貼給付,並函知各周邊單位。 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 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取 消房屋津貼給付,以符規定。 (十三) 109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10 月 13 日以金管證 指出,據 CSRone 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截 發字第 111038434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至 109 年底止,我國計 601 家企業編製企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下稱 CSR 報告書)或永 一、 本會推動情形如下: 續報告書(下稱 ESG 報告書),其中逾六成 (一) 強化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 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 1.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於 111 年 9 於 CSR 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 月 22 日及 9 月 26 日完成修訂「上 會,惟仍有 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 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 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 書作業辦法」,增訂公司應以專章 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 揭露氣候變遷對公司造成之風險 持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 與機會及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揭 2020 年 3 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 露內容包含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 稅,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 資訊),俾指引上市(櫃)公司重視 期程列入法規規範,Apple、Microsoft 等 氣候變遷相關議題。 世界大廠亦要求其供應鏈廠商須符合相 2. 為利企業遵循,證交所已委託會計 關減碳規格或繳交碳稅,然據 CSRone 永 研究發展基金會依 TCFD 架構出具 續智庫調查結果,我國尚有 81.40%企業未 參考範例,並已置於公司治理中心 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 網站供企業參考,本會將督請證交 對產品零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 所及櫃買中心安排相關宣導課 ESG 績效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 程、講座或研討會,向上市(櫃) 且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 公司宣導相關揭露規範。 資本配置決策考量,又依氣候相關財務揭 (二) 強化年報資訊揭露 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 為協助企業達成政府 2050 淨零碳 -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 排目標,本會於 111 年 3 月 3 日發 發布之「2020 TCFD 現況報告」(TCFD 2020 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 Status Report),多數企業於導入氣候相 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 關財務揭露框架時,面臨情境分析及產業 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另 標準化指標應用等問題,為提升國際資本 鑒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 市場競爭力,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相關資訊,爰本會刻正辦理年報準 於 9 個月內研訂參考規範或引進評估工 則之法規修正作業,要求符合一定 具,以提升我國企業資訊揭露品質。 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含溫室氣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體排放)相關資訊,預計 111 年底 前發布。 二、 本會將持續強化企業 ESG 資訊揭 露,透過經營資訊透明化,及加強 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協助督促企 業達成永續經營。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2 日以金管證發 方案 2.0,積極推動我國企業減排,盼能 字第 111033610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實現 2050 淨零碳排之目標。實際作為包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括加重金融市場角色,透過金融機構投資 一、推動金融業揭露溫室氣體排放資 與融資的力量,協助經濟轉型到淨零碳排 訊 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積極規範 (一)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及保險業 強化企業 ESG 相關資訊揭露,包括擴大規 上市櫃及非上市櫃之金融控股公 範實收資本額 20 億元以上,未滿 50 億元 司、本國銀行及保險業均將依「上 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並 市櫃永續發展路徑圖」,按公司資 於 110 年 10 月 5 日預告修訂年報附件、 本額分階段推動碳盤查,並於永續 增訂參考範例及揭露指引,增加揭露資訊 報告書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之資 等法規,於金融業則研擬本國銀行及保險 訊。另本會 110 年 11 月 30 日發布 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 110 年底 「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 前發布,112 年銀行及保險業務須進行首 引」及「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 次揭露。經查,金融機構關於投融資部位 揭露指引」規定,本國銀行及保險 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是否參考國際機 業應自 112 年起,於每年 6 月 30 構,如淨零資產所有者聯盟 (Net-zero 日前將前一年度氣候風險財務揭 Asset Owner Alliance)之作法,於 ESG 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 報告書、CSR 報告書或企業年報中列為揭 布於公司網站,並應訂定相關內部 露項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未明訂於 規範及機制。 相關法規或揭露指引,且尚無一致之標 (二)證券期貨業 準。次查,包括八大公股銀行,以及本國 1.為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 之三大金控業者,於最近一年度之 ESG 或 營,本會於 111 年 3 月 8 日發布「證 CSR 報告書中,亦未揭露其投融資部位之 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 碳排放總量或碳密度等相關資訊。爰此, 略」,其中已規劃證券期貨業依其股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推動金融業 本金額或資產管理規模差異逐步揭 於 ESG、CSR 報告書中,揭露其投融資部 露碳盤查相關資訊。 位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等相關數據,並 2.為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能力及資訊 研擬綠色融資指標,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 揭露,已於前開策略納入請公會研 目,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訂指引或範例,預計於 112 年起實 書面報告。 施。另將研訂證券期貨業編製永續 報告相關規定,自 112 起分階段逐 步推動證券期貨業編製及公布永續 報告書。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研議綠色融資指標納入公司治理 評鑑項目 現行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已訂有額 外加分項目,已自願簽署國際環境 融資自律規範―「赤道原則」之公 司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 櫃主體,均可於該項指標得分。 三、本會將持續推動強化 ESG 資訊揭 露,透過永續金融政策的推動,偕 同金融業及企業共同建構永續金 融生態圈,期許金融業在全球推動 淨零排放的路徑上,也能運用金融 影響力,與客戶議合及溝通,協助 企業共同追求永續發展及轉型。 (十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本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迄111年 方案,包括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 所有本國銀行均已設置資安長,並已 理,精實金融韌性,發揮資安聯防,以落 建置或規劃辦理資安監控機制。另本 實保障金融交易之安全性。該方案要求金 會除已遵照決議,按季公布金融資安 融機構或純網銀提升金融資安防護層級 行動方案推動工作成果報告外,並於 及整體能量,由副總經理層及以上人員擔 111年12月經滾動檢討發布金融資安 任資安長,並遴聘具備資安背景之董事、 行動方案2.0版,持續推動強化金融資 顧問或設置資安小組,並導入國際資安管 安。 理標準(ISMS)以取得國際驗證,每年規劃 辦理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設置資安監控 機制(SOC),並進行異地備援演練,將資 安風險整體導入決策及整體營運考量。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至 110 年 9 月底止,39 家本國金融機構仍有部分 尚未完成資安長及相關編制之設置,另有 3 家尚未規劃建置資安監控機制。爰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督導進度,儘速 協助或輔導業者完成金融資安機制之建 置及演練,研議強化金融資安監理作為之 具體方案,並於 111 年起每 6 個月公布金 融資安行動方案推動工作成果報告。 (十六) 為強化金融服務品質,提升普惠金融,金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31日以金管法字第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 1110191864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自 108 年 茲摘述內容如下: 開始針對本國銀行、綜合證券商、壽險公 一、 本會已研議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 司及產險公司實施評核機制,以瞭解金融 制,逐步擴大111年、112年就金融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 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結果揭露範 原則之情形。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 圍: 結果,110 年針對 35 家銀行、30 家綜合 (一)111年評核結果按筆畫順序擴大公 證券商、22 家壽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 布至前25%業者(按受評家數乘以 進行書面評核,檢視 109 年度落實情形。 25%,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予以表 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該評核結 揚。 果,僅公布排名前 20%的業者,包括銀行 (二)112年將進一步擴大評核結果揭露 業 7 家、證券業 6 家、壽險及產險業各 4 範圍,按筆畫分2級距公布,第1級 家,不僅未公布尚待改進之後段業者,甚 距為前25%業者、第2級距為前25% 而前 20%業者中仍有部分遭到金融監督管 業者外至前50%之業者,有小數點者 理委員會銀行局裁罰之業者,顯見評核之 無條件進位計算家數。 資訊揭露尚不完整,且公信力尚待提升。 (三)另為激勵業者努力落實公平待客之 另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評核發現業 表現,相較受評前一年度進步且有 者之缺失,亦僅採列舉說明,如銀行業者 具體實績之金融業者,將授予最佳 有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違反注意與忠 進步獎。 實義務原則;綜合證券商於注意與忠實業 二、 本會已函送「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 務原則尚有可強化之處;部分壽險公司發 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請金融 生業務員使用不當話術招攬保單、挪用保 業者辦理公平待客自評作業之參 費、偽造簽名等缺失;產險公司有未公平 考,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控管機制 對待身心障礙者之情事、核保過程未確實 及納入內部教育宣導,為促進雙向 審閱要保人簽章等,前開於公平待客落實 溝通及效果,每年均藉由辦理宣導 有待加強之處,均未能於公布評核結果時 會向業者說明複評重點。 列舉統計數字,亦僅建議業者法遵及內稽 單位加強檢測業務單位法令遵循及內部 控制制度等之落實執行情形,並表示將於 日常監理加強督導,對業者缺失未能進一 步以數據說明,難以據此對比每年推動公 平待客原則之進展,亦有失該項評核之原 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公 平待客評核提出精進作為,研議如何更進 一步揭露評核結果,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為提供移工安全便捷的匯兌管道,立法院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3 日以金管銀票 三 讀 通 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修 正 字第 111027115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案,並於 110 年 7 月正式實施,金融監督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管理委員會依法正式開放非電子支付機 一、為因應「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 構申請經營移工小額跨境匯兌業務,此一 務管理辦法」 (下稱本辦法)自 110 開放有助於外籍移工便利將在台薪資匯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本會於官方 回母國,並減少黑市匯兌洗錢之風險。惟 網站揭露「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 查,原先沙盒實驗之 2 家業者,僅 1 家符 業務」申請書件之表單格式提供外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合申請資格,並於 110 年 10 月 15 日正式 界下載利用。非電子支付機構擬申 獲得核准經營;另針對該項業務之推動, 請經營本業務,應依本辦法及相關 相關科技業者申請之意願未稱強烈,金融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 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未對外說明階段性開 申請。 放之家數,及開放執照之匯兌金額等預計 二、截至目前為止,已有 3 家非電子支 政策績效指標等資訊,且欠缺申設之溝通 付機構向本會遞件申請經營本業 與說明,致使該項推動普惠金融之政策成 務,除 1 家業者因公司指撥營運資 效未能擴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不符規定經本會予以否准外,其 針就此一政策成效進行檢討,設法積極提 餘 2 家均已經本會許可經營本業 升科技業者之參與誘因,於 2 個月內向立 務,其中 1 家並已於 110 年 10 月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 日開業。本會將持續與業者溝通 提供協助。 (十八) 查政府積極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與創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銀合 業,推動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名排全球領先 字第 1110270645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地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連續 2 年在創新能 一、本會已採行下列措施鼓勵金融業 力中排名亞太第一、全球第四,其中有關 者對具有優質技術或無形資產之 創新能力的細項表現中,專利數量排名全 創新事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球第三,顯見國人創新能量充足。然而, (一) 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創業 我國企業在專利、研發上的表現成績優 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文化創意產 異,但金融機構對於企業使用專利等智慧 業及新創重點產業一定金額以下 資產融資卻不友善,金融機構仍多以傳統 不受持股比率限制。截至 110 年 實體資產做為授信之擔保,造成許多以研 12 月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 發見長的企業融資困難。因此,為鼓勵產 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文化創 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並提供業者友善便 意產業及 5+2 新創重點產業金額 捷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爰要求金融監督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7 億元 管理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針對如何健全並 及 180.97 億元,合計為 195.14 億 鼓勵金融業者投入無形資產融資服務,向 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法。 (二)協助具有優質技術或無形資產之 新創及小型企業取得資金: 1.本會自 94 年 7 月起推動「本國銀行 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鼓勵 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積極對中 小企業放款。並於每年評選績效良 好之銀行適用獎勵措施及「本國銀 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予以頒獎 表揚。 2.截至 110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對新 創及小型企業放款餘額達 4 兆 5,640 億元。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本會已協助經濟部完備無形資產 評價相關機制,對具優質技術或無 形資產之中小企業以無形資產向 銀行辦理融資有相當助益: (一) 經濟部前依「產業創新條例」,擬 具「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 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及「無形資 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兩草案,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本會 協助檢視該等草案,以完備無形資 產評價基準、評價資料庫等相關機 制。 (二)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結合「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 信保基金),陸續推出保證成數最 高可達 9.5 成之信用保證專案,供 企業依自身需求及與銀行往來情 形彈性運用。 (三)銀行將無形資產納入授信評估,實 務上係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銀行公會)所訂授信準 則,並就 5P 原則審核評估個案授 信風險辦理。在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已完備之基礎下,輔以信保基金推 出各項對無形資產提供較高成數 之信用保證,分擔銀行無形資產融 資之風險,對於中小企業以無形資 產向銀行辦理融資有相當助益。 三、為 協 助 中 小 及 新 創 企 業 取 得 資 金,本會銀行局與經濟部中小企業 處於 106 年建立「前瞻中小企業金 融服務協調平臺會議機制」,邀集 銀行公會、信保基金及相關單位定 期召開會議。 (十九) 查我國民眾上網普及且數位金融服務使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國 用率日益增加,其中據麥肯錫調查,我國 字第 111027146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高達 91%的消費者每月至少使用一次,高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於整體亞太區,同時我國的金融科技和電 一、為強化銀行業核心系統穩定性,維 子錢包使用滲透率 59%,亦是亞太區最 持營運持續運作不中斷,本會已督 高。隨著數位金融服務滲透率的增加,金 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融業者對於資訊系統之升級應有更嚴謹 國聯合會訂定「金融機構資通安全 之程序,避免造成服務中斷影響民眾權 防護基準」,規範核心系統轉換時 益。因此,為確保我國金融機構數位服務 應進行下列事前、事中、事後相關 之穩定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檢核及要求。另要求銀行業重要非 3 個月內,針對金融機構執行資訊系統升 核心系統升級改版相關程序,應參 級、轉換時,訂定更嚴謹之檢核規範,以 照前揭核心系統規範辦理。 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二、監理面之執行包含「金融資安行動 方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8 條之 1,銀行業應設置資安專責單 位並指派副總經理兼任資安長職 務之規定,以及督導金融資安資訊 分享與分析中心 F-ISAC 邀請本國 銀行資安長及資訊長召開「金融機 構維持營運不中斷經驗分享會 議」。 三、本會並將繼續督導金融機構在兼顧 個人資料保護、資安控管及消費者 權益保障之前提下,積極發展多元 化金融服務,以滿足民眾之金融需 求。 (二十) 近年來網路金融詐騙頻傳,詐騙集團製作 一、本會已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 各種高獲利的假廣告投放到各網路平 本會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非法案 台,誘使民眾加入會員後進行吸金詐騙等 件,若事證明確即移送檢調單位處 行為。據媒體報導,已有不少國人遭遇此 理。另就常見以投資話術詐騙民 類詐騙,被騙走大量的金錢,甚至造成家 眾,因涉及刑法詐欺罪,亦協助將 破人亡,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因此,為保 相關情資提供予警調單位,以維護 障民眾免於被詐騙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 民眾財產安全。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針對網路平台 二、本會已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 上有關投資理財廣告浮濫、缺乏管理等問 證券期貨局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 題,研擬管理因應機制。 事警察局召開研商「防制假投資詐 欺」會議,並與「打擊詐欺犯罪中 心」建立即時聯繫窗口,並持續與 刑事警察局就投資詐騙教育宣導 進行密切合作。另督導金融機構配 合推動涉詐境外帳戶預警彈跳視 窗機制,目前全體銀行均完成上 線。 三、本會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一)設立反詐騙諮詢專線(2774-3434)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並整合所轄業務局及金融周邊單 位重要防詐宣導內容,設置金融防 詐騙宣導專區,提供民眾一站式取 得防詐訊息。 (二)持續辦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 如:大賣場反詐廣播、手推車反詐 文宣、計程車影音短片及車身廣 告、公車車身廣告、電影片頭廣 告、網紅社群發文、網紅快閃活 動、youtobe 影片贊助、益智節目 置入、全民徵文活動等。 (三)督導證券商公會彙整「金融投資詐 騙態樣」及「證券業務匯款種類」 等資料,函送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作為金融從業人員辦理防範金 融詐騙教育訓練,以強化金融機構 臨櫃人員阻詐作為。 (二十一)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109 年 12 月,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3 日以金管銀票 針對家庭及企業類移工與内政部移民署 字第 111027120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收容移工所作之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結果報告書,有 12%之家庭及企業類移工 一、為鼓勵外籍移工與合法之金融服 來臺後有跟機構或個人借貸,至於內政部 務業往來,本會推動下列措施,以 移民署收容所的移工則是 25.7%來臺後有 達成金融友善之目標: 借貸,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借貸 (一)開放外國金融機構來臺設立分支 者,逾半借貸總額介於 1 至 5 萬元 機構:為提供外籍移工金融友善環 (52.6%);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借貸 境,本會業開放外國金融機構來臺 總額較高:41.9%共借貸超過 10 萬元。究 設立分支機構,包括東南亞地區之 其借貸原因,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 金融機構,如目前之泰國盤谷銀行 借貸者,73.4%只是為了償還母國費用; 台北分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台北分 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 86.1%同時要 行、印尼人民銀行台北分行等,提 償還自己國家與臺灣境內的費用。借貸年 供外籍移工相關金融服務。 利率而言,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借貸 (二)推動國內銀行於其 ATM 增設多國語 者當中有 1.4%的年利率為「超過 0%,30% 言: 以下」 、4.3%的年利率是「超過 30%,100% 1.為營造對移工、新移民金融友善環 以 下 」, 將 近 一 成 (9.5%) 年 利 率 超 過 境,本會業請金融機構研議設置多 100%;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來臺後有 國語言 ATM 之規劃,目前除台新國 借貸者,11.6%表示自己的借貸為 0 利率, 際商業銀行已完成多國語言 ATM 設 51.2%自填年利率為「超過 0%,30%以下」 , 置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 7 家銀 4.7%自填的年利率是「超過 30%,100%以 行皆有意願設置多國語言 ATM。 下」。至於借貸對象,家庭及企業類移工 2.前開銀行 ATM 均規劃新增越南、印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有 12.5%向仲介公司借錢、8.3%會透過地 尼、泰國等 3 個新南向國家語言, 下錢莊借貸,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 預計於 111 年底完成,前開多國語 11.6%透過地下錢莊借貸、9.3%找仲介公 言 ATM 之設置預計可達 1 萬 8 千餘 司,而跟仲介公司借貸的移工,逾九成不 台,供外籍移工及新移民使用。 知道年利率(90.8%)。綜上所述,外籍移 (三)推動多語金融服務:本會鼓勵各銀 工來台後,為生活所需或償還母國仲介 行營造友善多語金融服務環境,多 費,會有小額借貸需求,惟因對金融財務 家本國銀行除英語外,亦提供多語 知識之不熟悉,而有錯誤之財務行為,而 金融服務,並因應客戶需求發展多 其結果是可能導致移工為追求更高額收 元化多語金融服務,例如配置精通 入而有失聯行為。爰此,為提升我國對外 多國語言之行員、多語翻譯機等人 籍移工金融友善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 機協作的多語服務。 委員會訂定相關策進計畫,於 3 個月內向 (四)引導外籍移工透過合法之管道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理匯款: 1.考量於我國之外籍移工受限交通、 工作、語言及時間等因素,不易親 臨銀行辦理匯款,本會已訂定「外 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 法」(下稱本辦法),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2.本辦法並規定經許可經營外籍移工 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業者,所提供 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及相關契 約,應提供外籍移工母語版本,並 配置專職外籍移工母語之線上客 服人員。 (五)外籍移工權益之宣導及保障:為提 升我國對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本 會於 110 年 10 月公告外籍移工匯 兌公司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之金融服務業,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 時,除依「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 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自身權 益外,外籍移工可運用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申訴評議之救濟途徑。 二、為營造對外籍移工更友善的金融 環境與服務,本會將持續鼓勵金融 業增設多國語言 ATM 及提供多語金 融服務,以及督導外籍移工匯兌公 司提供便捷之國外小額匯款服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引導外籍移工合法、安全、透 明之金融管道,實現普惠金融的目 標。 (二十二) 隨著科技發展及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銀國 普及,已逐漸改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由 字第 111027075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傳統現金交易轉變為行動支付,考量小規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模營業商家較難以參與行動支付相關應 一、本會業於 110 年 10 月 5 日邀集財政 用,如能讓貼近民眾生活之小規模營業商 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家均能參與,不僅可成為社會安定之力 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財金資 量,亦可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因台灣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及 Pay 行動支付係連結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 公民營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就推 卡,採即時扣款、收款方式辦理,不像信 動小商家於振興五倍券期間參與行 用卡收單機構需承擔墊款等相關風險,惟 動支付之議題召開研商會議。有關 目前各銀行對於小規模營業商家申請成 台灣 Pay 部分之辦理情形如下: 為台灣 Pay 特店之程序不一,且亦有比照 (一)財政部已督導公股行庫辦理各項 信用卡特約商店作法,基於差異化管理考 行銷活動,以推廣小商家導入台灣 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各銀行 Pay。 簡化簽訂小規模營業商家成為台灣 Pay (二)財 金 公 司 已 免 收 收 單 機 構 手 續 特約商店之相關程序,以提高小規模營業 費,並提供相關獎助方案。本會所 商家參與行動支付之意願,並於 3 週內向 轄之已簽訂小商家收單機構,均已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配合於振興五倍券期間免收小商 家手續費,以提高小商家導入台灣 Pay 之誘因。 (三)本 會 已 請 銀 行 公 會 轉 知 收 單 機 構,積極提供相關誘因,以鼓勵小 商家導入行動支付,並請財金公司 持續提供相關誘因或行銷優惠措 施,推動小商家導入台灣 Pay 行動 支付。 二、本會督導財金公司邀請公股銀行等 單位於 110 年 11 月 2 日召開研商會 議,於振興五倍券實施期間辦理「台 灣 Pay 特約商店快速通關專案」 ,以 簡化小商家成為台灣 Pay 特約商店 之程序: (一)訂定公版「數位振興券專案適用: 台灣 Pay 特約商店代收業務申請暨 約定書」。 (二)財金公司已進行相關特約商店收 單系統之調整及優化。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經財金公司協調公股銀行業於 110 年 11 月 23 日上線開辦「台灣 Pay 特約商店快速通關專案」。 (二十三) 公平待客原則是保障金融業用戶權益的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8日以金管法字第 重要指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都會 1110191294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針對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作評比,卻未公 茲摘述內容如下: 布完整排名,只公布排名前 20%及顯著進 本會已研議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逐 步 1 至 3 名之業者,如無法公布完整排名 步擴大111年、112年就金融服務業公平 將有礙國民選擇適當金融機構服務之權 待客評核結果揭露範圍: 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研議公 一、 111年評核結果按筆畫順序擴大公 布完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並於 3 個 布至前25%業者(按受評家數乘以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25%,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予以表 告,讓消費者能選擇適當的銀行作為合作 揚。 對象。 二、 112年將進一步擴大評核結果揭露 範圍,按筆畫分2級距公布,第1 級距為前25%業者、第2級距為前 25%業者外至前50%之業者,有小數 點者無條件進位計算家數。 三、 另為激勵業者努力落實公平待客 之表現,相較受評前一年度進步且 有具體實績之金融業者,將授予最 佳進步獎。 (二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度中央政府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1日以金管綜字第 總預算案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提及,透過 1110191353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多樣化及適當管道與方式,廣泛提供基礎 茲摘述內容如下: 金融教育及資訊,並持續整合所管金融周 一、 擴大辦理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六 邊機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源而推動金 期推動計畫(110年至112年),提升 融知識普及。然於「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 國民金融素養:新增「跨部會協力 六期推動計畫(110 年至 112 年)」之計畫 會議」機制,邀請內政部等17個部 成果期實施成果,截至 110 年 6 月底,金 會參與規劃作業,共同合作推廣金 融教育推動小組成員於全台 259 個鄉鎮區 融知識;另為衡平金融教育資源, 市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活動,覆蓋率僅達 110年截至12月底,本會及金融周 70.38%,為使金融知識普及及教育推動完 邊單位總計辦理逾5,000場金融教 善,允宜再擴大至全國各縣市辦理,以達 育宣導活動,逾44萬人次參與,全 民眾對於金融知識普及之目的。基此,爰 臺368個鄉鎮市區金融教育覆蓋率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向立 已達100%。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普及工作推動 二、 加強發展多元創新金融知識宣導 計畫及擴大辦理之書面報告。 管道:為能提升宣導效果,本會透 過多種媒體、素材製作金融知識宣 傳影片、節目、競賽等,期能以多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創新之方式,將正確金融知識傳 遞到各地。 三、 深入社會各階層及地區辦理金融 教育:為讓更多族群接觸及吸收切 身有關的金融知識,本會結合各地 政府單位及非營利組織,共同辦理 金融教育,如:辦理「走入校園與 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及投 資未來系列講座等活動。 (二十五) 我國於 107 年 4 月正式實施金融科技發展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6 日以金管科字 與創新實驗條例,參考英國監理沙盒制度 第 111019206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Regulatory Sandbox),金融監理沙盒之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由於傳 一、 本會對於實驗業者提出延長實驗 統金融業務牽涉消費者權益及金融體系 期間之申請案,均依實驗條例第 9 之穩定,因此業者負有較高的法令遵循義 條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務,透過沙盒實驗之方式,讓一些業者得 3 條規定予以審查,評估實驗者提 以先行試驗其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依據金 出之延長理由、參與者保護及相關 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9 條規定沙 配套措施等,再決定是否核准延長 盒實驗之期限及延長規定,然而以經營外 實驗期間。 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為例,於沙盒內之業 二、 本 會 對 於 實 驗 案 件 之 各 種 審 查 者競爭成本顯低於沙盒外之業者,縱使該 (包 含 延 長 之申請)已依法辦理,並 實驗涉及修法,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審酌對各利害關係人之 影 響 ; 另 已於 110 年 2 月 18 日修正通過,然而金 本會在實驗案件之辦理過程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仍於 110 年 4 月 28 中,亦加速行政處理與法規調適, 日通過沙盒內業者實驗延長之聲請,明顯 為能進一步提升檢視法規修正之 造成沙盒內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爰要求 效率,本會業調整創新實驗相關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監理 業程序,進一步精進「定期評估效 沙盒明定實驗期間延長之要件,並向立法 益」及「召開期中工作會議」等作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業流程,於創新實驗進行中,即開 始檢視針對該實驗案未來法規調 適之可能性,以利盡早讓實驗業者 知悉可能之結果,並預為規劃。本 會將持續依法辦理,並將滾動檢討 修正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以利達 成實驗條例制定之目的,提升金融 科技創新動能。 (二十六) 有鑑於全民電廠開放民眾認購太陽能板 一、查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公民電廠, 售電收益之模式已蔚為風潮,有助於台灣 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設有「公 綠電產業發展,同時達成推廣綠能價值之 民電廠推動資訊網」提供公民電廠 效果。部分業者以投資、固定收益等廣告 推動政策資訊及提供問答集提醒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招攬投資人,又部分業者在電廠設址及規 民眾購買太陽能板應注意事項,並 劃未明時,即啟動募資之狀況頻傳,投資 設立專責窗口提供公民電廠相關 人權益難以保障。經濟部能源局已將全民 諮詢服務。 電廠納入官網 Q&A 說明事項,金融監督管 二、太陽能板買賣契約如可不受限制之 理委員會作為台灣具高度專業性及權威 自由轉讓(具備「流通性」),則可 性之機構,對業者之約束性較高,且受投 能涉及證交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 資人信任,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有對非特定投資人為要約或公 針對全民電廠業者可能有適法性疑慮研 開勸誘招募出售有價證券之行 議可行作為,以提醒投資人相關風險。 為,惟未依證交法第 22 條規定向 本會申報生效,恐涉及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之刑事責任,惟相關認定 宜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判斷。 三、本會前依 110 年 10 月 18 日立法院 第 10 屆第 4 會期財委會第 6 次全 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已於 110 年 11 月 12 日將前揭說明擬具報告檢 送立法院財委會立法委員。另本會 亦已函請經濟部能源局將前揭說 明擇要納入「公民電廠推動資訊 網」所列問答集。 (二十七) 為保障高齡者購買金融商品之需求,加強 本會業依決議內容研擬設計符合高齡 對高齡者的保護,避免因誘導而購買不適 者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並強 合的商品,針對金融商品販售予高齡者, 化教育金融從業人員對高齡者脆弱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擬設計符合高 的認識。 齡者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除在 評估問項時應強化對高齡者生理及認知 能力、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的項目與分 析,且應強化教育金融從業人員對高齡者 脆弱性的認識,俾能依其特性提供合適的 金融商品及服務。 (二十八)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18日以金管綜字第 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 11101921561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對於 ESG 之發展訂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定短期與中長期之目標,惟 ESG 標準定義 一、 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 尚未明確,參酌國際標準已建立 ESG 之分 的經濟活動,以帶動企業進行永續 類,建立永續金融市場之運作及架構基 及減碳轉型,本會與環保署於110 礎,以避免漂綠之情形。為落實永續金融 年合辦委託研究,小規模完成我國 之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我國 永續分類法(下稱分類法),先以我 永續金融涵蓋範圍」為題,於 3 個月內向 國金融機構投融資金額較多之3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 產業作為初步研議對象,包括製造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眾之疑義。 業、運輸與倉儲業、營造建築與不 動產業。 二、 分類法定義經濟活動須符合3項條 件,始稱為「永續」: (一) 在6大環境目的中(包含氣候變遷 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 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 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 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至少 對1個目的具有實質貢獻。分類法 已針對其中「氣候變遷減緩目的」 訂有量化技術篩選標準。 (二) 對其他5個環境目的沒有重大損 害。 (三) 必須確保社會安全保障,如符合聯 合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等國際 組織人權、勞動相關原則。 三、 為瞭解分類法未來應用時可能面 臨的實務問題及挑戰等,本會已請 受託研究單位辦理試作試作工作 坊瞭解分類法應用之可行性。 四、 未來工作重點 (一) 研擬及公告分類法指引及問答集。 (二) 鼓勵金融業將分類法納入投融資 評估流程參考。 (三) 持續參酌國際作法精進我國永續 分類法。 (備註: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業於 111 年 12 月 8 日公告) (二十九) 鑑於國際金融市場之波動,我國保險業者 業於 111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於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其投資標的 1110490749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匯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率波動將造成保險業者換匯損失。為保全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採行之監 保險業用戶之權益與保險業者之穩健發 理措施說明如次,另本會將持續關注國 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 際情勢,並督促保險業依國際情勢變化 保險業匯兌損益保障財務效益、流動性及 審慎因應,以促進保險業健全經營: 安全性」為題,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一、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國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動 產及保險相關事業等投資,明定得 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 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 二、為提升保險業資產負債風險管理能 力,本會自 99 年度起已要求保險業 者施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 則」,並於 101 年 1 月將上開守則 納入保險業內控內稽相關規定遵循 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定。 三、本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 日建立人身 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 並於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增加準 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以協助業者 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避險 成本。 四、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 之匯率風險,本會已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 國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五、本會持續透過個案及動態監理方 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較高之公 司,追蹤其面對利率及匯率變動, 對其獲利及清償能力之影響情形, 並將視影響情形要求該等公司提出 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差異化管理。 六、另已採取調整商品結構及引導保險 業資金投資國內措施,持續引導與 鼓勵保險業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 構,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 共建設、新創產業及銀髮產業,以 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三十) 鑑於蝦皮購物所使用之第三方支付工具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3 日以金管銀票 蝦皮支付日均流達 20 億元已達須增資申 字第 111027128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請為電支業者,而在蝦皮支付增資案 4 億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9,500 萬元資金未到位後,金融監督管理 一、有關「蝦皮購物平臺之金流服務改 委員會廢止蝦皮支付電支許可,蝦皮購物 由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妥 改使用資本額 500 萬元之樂購蝦皮處理第 適性」: 三方支付業務。惟蝦皮購物採用左手換右 (一)本會前於 109 年 11 月 13 日許可蝦 手之方式,現行法並無法可管制,對於日 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支 均流之計算又過於緩慢,無異使對於金流 付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監督過於緩慢,對於資本額僅 500 萬元 惟因該公司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 之公司卻處理日均流達數 10 億元之金 核發營業執照,本會業依電子支付 流,恐生疑義。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 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規 理委員會按「杜絕蝦皮購物使用左手換右 定,於 110 年 8 月 13 日廢止該公 手之手段」與「研議第三方支付業者日均 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並 流之計算」為題,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指定自 110 年 8 月 14 日起原許可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 處分失其效力。 義。 (二)查蝦皮集團將蝦皮購物平臺之金 流服務自 110 年 8 月 12 日起改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樂購蝦皮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樂購蝦皮公司)提 供,樂購蝦皮公司係於 104 年 8 月 7 日依法向經濟部登記之第三方支 付服務業,其業務經營應遵循經濟 部所公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 定。 (三)蝦皮集團表示,蝦皮購物平臺之金 流服務改由樂購蝦皮公司提供,係 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之過渡方 式,最終會洽由銀行或電子支付機 構業者提供金流服務。樂購蝦皮公 司目前刻正洽詢銀行業者承接蝦 皮購物平臺金流服務之意願,並將 遵循法規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二、有關「研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 保管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 額之計算方式」: (一)依電支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 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之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者,非屬電子支付機 構,仍由經濟部主管,毋須向本會 申請業務許可。 (二)考量「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 務雖非屬金融特許業務,基於監理 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避免對 單純提供代理收付款項之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者造成過大影響,電支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條例將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 額逾「一定金額」之第三方支付服 務業者,納入電子支付機構進行金 融監理。該分級管理機制係自 104 年制定電支條例時即已確立並維 持之監理原則。 (三)本會以「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 均餘額」為門檻,乃鑑於電子商務 之交易款項支付,其收付金額高低 受特定節日或相關季節因素影響 甚鉅,故以涵蓋業者完整營運週期 之一年為計算期間,並以該一年之 日平均餘額為基準,以客觀判斷第 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營運規模,俾 符合重要性及顯著性之監理原則。 (三十一)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中國信託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9 日以金管銀法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 字第 1110271300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一、本會所定要求 D-SIBs 提列額外法 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 定資本和內部管理資本採分年逐步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系統性 提列之作法,係依循國際規範及主 重要銀行(D-SIBs)。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 要國家作法,在逐年提列之調整期 員會發布之相關規定,就 D-SIBs 應提列 中,D-SIBs 僅須符合當年度之最低 內部管理資本之要求延後至 111 年實施, 資本要求,無須符合最終資本要 惟部分銀行之資本適足率仍未達調整期 求,以免影響其業務發展及支持實 之最低標準。為金融體系之穩定,請金融 體經濟之動能。 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銀行提高其 二、查目前本會所指定之 6 家 D-SIBs 資本適足性比率與強化監理措施」為題, 於 110 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當年之標準,另中國信託商業銀 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已符合最終標準,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 第一商業銀行則符合 113 年之標 準,皆能至少符合 2 年後之資本要 求。 三、本會將持續督促 D-SIBs 儘早符合 最終資本要求,以達成本會指定 D-SIBs 之政策目標。 (三十二)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5 日以金管證發 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 字第 111038189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並強化在 ESG 資訊揭露與推動平台整合部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分,經比對國內多數 ESG 基金成分股與元 一、 本會推動情形 大台灣 50 之成分股具備高度重疊性質。 (一) 永續報告書 為落實上市櫃公司之 ESG 發展,請金融監 1. 擴 大 編 製 公 司 範 圍 及 第 三 方 驗 督管理委員會按「輔導上市櫃公司落實 證: ESG 資訊揭露之時間表」為題,於 3 個月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嗣於 110 年 12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 月修訂「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 釋大眾之疑義。 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將編製 公司之範圍,由實收資本額 50 億 元調降為 20 億元,並自 112 年適 用。另為強化 ESG 資訊揭露品質, 自 111 年起,擴大驗證範圍至化 學工業、金融保險業之特定事項。 2. 參考國際準則規範強化 ESG 資訊 揭露: (1) 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規 範已針對所分類之 77 個產業 的風險及機會,直接制定造成 該產業財務重大影響的一致性 指標及衡量方式,本會已規劃 納為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以 提高資訊的可比較性,俾利投 資人作為投資決策參考,企業 將於 112 年編製 111 年度永續 報告書時適用。 (2) 氣 候 相 關 財 務 揭 露 工 作 小 組 (TCFD)針對氣候相關資訊揭露 之建議,訂有「治理」 、 「策略」 、 「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 等 4 個運作核心內容,及項下 共 11 個建議揭露事項,其中 4 個運作核心內容已於 109 年 1 月 2 日納入永續報告書揭露內 容,本會刻正研議進一步納入 11 個建議揭露事項,企業將於 112 年編製 111 年度永續報告 書時適用。 (二) 股東會年報 本會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則」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 ESG 相關資訊,增訂 ESG 資訊揭露 指引,引導公司揭露較為重要之 環境及社會議題。 (三)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1. 為協助企業及早因應氣候變遷衝 擊,訂定其減碳目標,本會業於 111 年 3 月 3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 永續發展路徑圖」 ,分階段推動上 市櫃公司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 資訊揭露。 2. 本會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 布相關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作業 指引(或問答集),俾利企業遵循。 二、 本會將持續以永續發展為未來業 務推展之重心,要求上市櫃公司 提升 ESG 相關資訊揭露品質,促 使企業自發性注重永續議題。 (三十三) 鑑於有壽險公司於 106 至 108 年期間,使 業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用公司的錢購買高價藝術品,缺乏內控之 11104908071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送 立 法 機制,也沒有稽核之流程。關於是否涉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損害股東之權益,除了透過金融監督管理 一、通案性處理機制: 委員會監督與壽險公司自身檢視之外,首 (一) 107 年 6 月 6 日修正保險法第 171 先,要求具有內控疏失之公司,內部稽核 條之 1,將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 制度調整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之罰鍰額 局詳為檢視。第二,在高價藝術品上,該 度上限調高 1 倍至新臺幣 1,200 公司先前在購買藝術品上之品項、金額 萬元。 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涉及營業秘密 (二) 本會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為由,不允公開其內容,但因牽涉股東之 制度實施辦法」規範保險業應採 利益,以及考量金融體系之健全性,要求 行會計師查核制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思考營業秘密 (三) 本會於 110 年 1 月 22 日同意財團 與公益之間孰輕孰重,檢討壽險業是否涉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嫌利益輸送而損害股東權益。綜上所述, 會所報「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向立法 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例」,俾提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 升保險業內部稽核功能;另將「保 疑。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 5 條規定之控制作業處理 程序(包括各種資金運用項目)均 納入查核範圍,「個人資料保護」 及「股權利益衝突」等已納入。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本會對保險業之金檢原則以 2 年 為週期,亦會追蹤其改善情形。 二、保險公司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之 改善情形: (一) 針對個案人壽保險公司藝術品購 置及管理作業相關缺失,已要求 案關公司完成檢討改善。 (二) 為避免保險業再次發生類似未建 立有效或未落實執行藝術品購置 及管理作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 缺失,本會於 111 年 2 月 7 日函 產、壽險業,重申各項業務應確 實建立完整有效之內控制度,不 得有逕執行尚未建立內控程序之 作業。 三、有關要求本會重新思考營業秘密與 公益之間孰輕孰重,檢討壽險業是 否涉嫌利益輸送而損害股東權益一 節,謹說明如次: (一) 本會對於個案人壽保險公司藝術 品購置及管理作業相關缺失之裁 罰案,就相關高價藝術品之品 項、金額等資訊,涉案關公司營 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屬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範範圍,故無法公開 該等資訊;至該款但書所定「對 公益有必要」,徵諸「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1 條規定意旨係為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 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本 會已衡酌資訊公開之公益與私益 之保障,於裁罰公告中揭露相關 必要事項。 (二) 本會已要求保險業應建立取得及 處分藝術品相關作業程序,以及 對於帳列藝術品之相關內部管理 機制,以避免發生利益輸送致損 害保戶及股東權益情事。 四、未來工作重點:將持續督導金融機 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構妥善控管營運風險,並應確實建 立完整有效之內控制度並據以落 實執行。 (三十四) 為了避免金融機構成為家族之天下,防止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控 金融機構負責人有慷股東之慨之舉:首 字第 111027053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提出要如何提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升金融機構從公司治理的精神去找代理 一、金融機構董事長短期間請假,相關 人之意願;第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代理人資格條件尚無須函報本會 明確界定代理人處理重大公司事件之權 核准,係循公司法之代理程序,即 限範圍。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辦理,屬公 會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司治理的一環,應由金融機構訂定 面報告,以釋社會大眾之疑義。 相關內部自律規範,確保代理制度 之運作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二、為避免日後再發生某金融機構董 事長休假期間代理人之資格條件 所引發爭議,本會前已函請該機構 日後應自律避免再有類此事件。爰 該機構已依本會要求,將董事長代 理人應符合本會所定產金分離原 則以業者自律方式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並明定相關內部規範提報董 事會通過。 三、本會針對負責人資格條件,已訂定 相關產金分離原則,金融機構董事 長於短期請假指定代理人選時,仍 宜以同一原則檢視,並須遵循利益 衝突迴避,及依公司治理與內部規 範辦理。本會將請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本個案 之處理情形,作為修訂金融機構公 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參考。 (三十五) 鑑於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重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1 日以金管法字 點與目標之一為推動公平待客原則,要求 第 111019220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金融服務業者從經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惟財團 一、 本會因應不同之金融商品類型,分 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之金融業 別於相關業法訂定資訊揭露規 申訴案件中,數量逐年提高,且申訴消費 範,並強化向高齡金融消費者銷售 者之年齡亦有高齡化之趨勢。為強化保障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資訊揭露義務 銀髮族之權益與防止金融剝削,請金融監 及相關規範: 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落實強化金融業者對 (一) 依金保法第10條第3項授權,於106 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銀髮族金融服務之資訊揭露義務與相關 年1月23日修正金融服務業提供金 具體規範」與「落實強化對於金融業者販 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 售銀髮族商品之監督」為題,於 3 個月內 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並因應各類金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 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不同,於相關 大眾之疑義。 業法訂定進一步細部之資訊揭露 義務規範,例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 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管理辦法等。 (二) 為 強 化 對 高 齡 金 融 消 費 者 之 保 障,111年第1季完成公平對待高齡 客戶自律規範之訂定或修正,並給 予業者6個月緩衝期。包括訂定「銀 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 範」、修正證券期貨業向高齡客戶 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修正「投 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 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 範」。 二、 為落實強化對於金融業者販售高 齡金融消費者商品監督之本會作 為 (一) 自111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已將 金融業者對待高齡者之作為納入 評核項目,並於112年評核新增「友 善服務原則」指標,督促業者落實 執行。 (二) 針對金融機構涉及高齡金融消費 者之相關缺失將加重裁罰,並列為 金融檢查重點,加強向業者宣導應 加強高齡金融消費者消保事項。 (三十六) 鑑 於 國 人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風 氣 興 為完善投資人保護,本會已推動強化基 盛,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金監理措施,於 110 年 11 月 4 日發函 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 相關公會轉知業者辦理事項包括: 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 10 條規定,高收益 一、同意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將「高收益 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 債券基金」依其投資標的之本質, 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主要 修改其中文名稱為「非投資等級債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警語,惟 券基金」,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 多數非專業投資人可能仍欠缺對此等警 投資風險。 語所代表含義之認識,加之投信業者對於 二、強 化 基 金 文 件 對 基 金 風 險 之 說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境外債券型基金素來冠以固定收益、對非 明,如以投信投顧公會所訂之基金 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則冠以高收益之名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簡 稱 RR)為 標 示 稱,實有誤導投資人之嫌,對於投資高收 時,應闡明 RR 係計算基金過去 5 益之債券基金即產生高獲利之誤會,忽視 年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 投資的風險性,名稱之用詞應避免其爭 間予以分類等級,以及基金所屬 議,爰請相關單位修正名稱。次依據中華 RR 等級之理由與可能限制等,以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利投資人知悉。 基金風險報酬率等級分類標準,將債券歸 三、要求銷售機構辦理基金商品 KYP 時 為低風險、股票歸於高風險,加上現行投 應綜合評估可能涵蓋之相關風 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分類過於簡略,而風 險,確實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 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 RR),主要以 估,並要求銷售機構應將業務人員 基金種類、區域、投資標的作為分類標 銷售行為之妥適性納入薪酬考核 準,並未納入利率、匯率、信用風險等其 之評估項目。 他考量因素,導致國人偏愛投資的高收益 債券基金的風險等級屬於 RR3,比元大台 灣 50(0050)、元大台灣高股息(0056)等 ETF 風險等級 RR5 更低,實有欠周延。然 110 年 4 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 檢討高收益債的風險等級,並於 3 個月內 提出報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檢討結果出爐,仍然認為台 股基金波動度相對較高,維持在 RR4,恆 大地產、南非幣等高收債基金只列為 RR3 等級,即使 RR 評級只是代表價格波動度, 並不是代表確切的投資風險,但這是唯一 被揭示的風險評級,實務上成為理專推銷 理財產品的依據,易使民眾對投資風險的 認知產生誤導,爰請制定相關規範,明訂 理專須有主動揭露風險的義務,包括將國 家、利率、匯率、信用、區域、流動性等 風險,供投資人評估。 (三十七)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曾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8日以金管法字第 於 110 年 9 月 27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 1110191267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詢上承諾將會努力推動 ATM 增設多國語 茲摘述內容如下: 言,也於同年 10 月 15 日開放辦理外籍移 一、為提升我國對外籍移工權益之保 工匯兌業務,顯見未來國內金融消費者組 障,本會110年10月22日業公告外 成將會更加多元。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 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 理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護法第3條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使 心提供多元語言服務,且鑑於國內新住民 外籍移工可依該法申訴評議機制 及外籍移工不少人來自東南亞,並不熟悉 提起救濟。 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積極 二、本會督導評議中心提供多元、東南 提供東南亞語言服務,以利國內金融消費 亞語言服務,以利外籍移工或新住 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於 3 個 民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議中心具體措施包括: (一) 評議中心網站設置專區,並提供英 文、印尼文、泰文及越南文4種語 言之線上申訴表單,俾外籍移工利 用電腦或手機線上申請申訴等。 (二) 評議中心申訴專線增設上開4種語 言之導引內容自動語音應答。 (三) 配套措施: 1. 評議中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合作,推廣前開線上申訴及申訴專 線自動語音服務。 2. 善用媒體宣導效益,參酌外籍移工 閱聽習慣,於110年12月17日至111 年1月15日期間,辦理網路媒體廣 告宣傳,於廣告露出期間共計曝光 1,548,184次。 (三十八) 鑑於直至 110 年 10 月止,我國已有至少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銀國 10 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 字第 111027134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 111 年其他 7 家公股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經查,金融機 一、國際赤道原則屬自願性簽署遵循之 構之融資案件以赤道原則審核時,要求事 金融業準則:赤道原則係非強制的 業先行提交社會環境爭議改善計畫才能 自願性準則,為大型國際金融機構 通過審查。然後續金融機構應如何確實監 所採行的風險管理架構,用以決 督事業達到善盡社會環境之責任並落實 定、衡量及管理專案融資對環境與 赤道原則的融資原則仍有疑慮。為使金融 社會產生之風險,屬自願性簽署遵 機構核貸標準全面落實赤道原則、杜絕授 循之金融業準則。世界各國對金融 信客戶提出的改善計畫成為融資作文比 機構應否參加赤道原則,係採取鼓 賽。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前述事 勵性質而非要求強制加入。 項,針對國內金融機構監督事業之流程, 二、本會鼓勵金融機構遵循赤道原則: 及如何以赤道原則執行融資進行調查,並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研擬金融機構以赤道原則條件融資事業 合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公告赤 後,應委由第三方進行監督之可能性,並 道原則第 4 版主要內容,包括重視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 報告。 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納入會員授 信準則第 20 條之 5 規範。經本會 111 年 4 月 11 日同意備查,藉由金 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 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會及公司治理,鼓勵產業追求永續 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 三、我國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情形: 截至 111 年 4 月 22 日全球有 38 國 共 131 家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 我國計有 13 家本國銀行及 1 家金融 控股公司簽署。 (三十九) 鑑於直至 110 年 10 月止,我國已有至少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5 日以金管銀國 10 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 字第 111027112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 111 年其他 7 家公股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但我國仍有 22 一、國際赤道原則屬自願性簽署遵循之 家銀行尚未有簽署規劃。為推動永續金融 金融業準則:赤道原則係非強制的 理念,並使金融審核標準接軌國際,要求 自願性準則,為大型國際金融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國內金融機構 所採行的風險管理架構,用以決 簽署赤道原則之意願,並研擬輔導國內金 定、衡量及管理專案融資對環境與 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以利我國綠色金融 社會產生之風險,屬自願性簽署遵 之發展,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循之金融業準則。 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本會鼓勵金融機構遵循赤道原則: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公告赤 道原則第 4 版主要內容,包括重視 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 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納入會員授 信準則規範中,經本會 111 年 4 月 11 日同意備查。截至 111 年 4 月 11 日全球有 38 國共 130 家金融機構簽 署赤道原則,我國計有 12 家本國銀 行及 1 家金融控股公司簽署。 三、本會持續督導本國銀行培養因應氣 候變遷風險之能力及韌性:要求本 國銀行辦理氣候風險財務揭露及落 實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及壓力測試。 (四十) 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 業依決議於111年2月25日以金管法字第 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 1110191035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針對各類 茲摘述內容如下: 型金融服務設有最低 10 萬元、最高 100 一、已於110年9月17日依實務現況檢 萬元的一定額度且具有強制力的評議決 討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 定。然相關規定自 101 年起至今從未修 第2項之一定額度,調高一定額度 訂,近年來隨著國人平均所得逐年提高、 金額。 金融服務越發多元且被普及使用,現行規 二、修正後,依不同爭議類型,就原100 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定之一定額度已顯有不符合實務現況之 萬元(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財 情事,又鑑於英國日前已將強制賠付門檻 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及投資 從 15 萬英鎊(約台幣 500 萬元)提升至 型保險商品)及10萬元(非投資型 35 萬英鎊(約台幣 1,300 萬元)。爰此, 金融商品或服務、多次給付型醫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檢討相關規 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 定,研議提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 議),分別調高為120萬元及12萬 心一定金額門檻提升最低 20 萬元、最高 元。 200 萬元,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 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8日以金管法字第 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 111019125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然隨著近年 茲摘述內容如下: 來國人踴躍進入金融消費市場,財團法人 一、評議中心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案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之案件類型及數 收案量呈現增長趨勢,惟結案效能 量也逐年增加。據統計,財團法人金融評 並未降低: 議中心每年約有 3 萬通來電、1 萬件申訴、 (一) 108年評議案件受理件數為2,377 3 千件評議必須處理。又,財團法人金融 件 、 109 年 為 3,119 件 、 110 年 為 評議中心於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必須於 2,892件。與108年相較,109年受 3 個月做出評議決定,最多得延長 2 個月。 理之評議案件增幅約31.2%,110年 但據相關規定,評議委員最多設置 25 人, 增幅約21.7%。 現行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人員編制也 (二) 評議案件每年結案件數亦持續上 不超過 70 人。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升,110年之結案件數大於受理件 委員會調查現行金融消費評議決定之平 數,且金融消費者對於評議中心處 均處理時間為何,並評估在國內現行金融 理評議案件滿意度亦維持在八成 消費盛行且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上,結案效能未降低。 受理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下,未來是否應 二、該中心人力運用情形: 擴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人力以 (一) 109 年 至 110 年 進 行 內 部 人 力 移 利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完善的權益協助,並 撥,以因應評議案件數量增長趨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勢,及確保案件處理效率: 截至 報告。 110年底,內部正職人力為66人; 另辦理客服專線接聽、櫃臺總機等 業務之委外人力共9人。 (二) 111年採行措施 1、 督導評議中心於111年預算增編6 名員額(總計72名),截至111年2 月底,業全數補實。 2、 進用多面向之專業人才: 以法律 背景為基底,加以金融、傳播、 教育等第二專長,以增加未來人 力調度彈性。 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十二) 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2 日以金管證發 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 字第 11103816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 一、「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 ,統 戰略新板,並已於 110 年 7 月底正式上 計自 110 年 7 月 20 日開板迄本 111 路,然直至同年 10 月 20 日止,戰略新板 年 3 月底止,戰略新板因申請公司 僅掛牌 2 家,創新板則是掛零。爰此,要 僅需 2 家證券商輔導,無掛牌條件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創新板及戰 要求,申請日至掛牌交易僅需約 1 略新板的開板策略及規劃進行檢討,並研 個月,已有 7 家公司申請登錄並掛 擬鬆綁投資人限制,以利加強資金流動 牌;臺灣創新板因申請公司須有承 性、增進公司掛牌及民間投資意願,並於 銷商 6 個月輔導期間,並經證交所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上市審查程序及後續 IPO 承銷作業 告。 規劃約需 3 至 4 個月時間,整體作 業時間較長,已有 3 家公司申請, 由證交所審理中。另 111 年度目標 申請家數各為 10 家。 二、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推動創新事 業於新板掛牌,已放寬臺灣創新板 上市條件及鬆綁合格投資人限制等 相關制度,將持續滾動檢討,並積 極辦理招商推廣活動,爭取創新事 業掛牌,暨協助已掛牌業者持續發 展。 (四十三) 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2 日以金管證發 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 字第 1110381613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 一、「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 ,統 戰略新板,並已於 110 年 7 月底正式上 計自 110 年 7 月 20 日開板迄本 111 路。鑑於國際市場上東南亞新創獨角獸多 年 3 月底止,戰略新板因申請公司 以數位經濟為大宗,符合戰略新板的六大 僅需 2 家證券商輔導,無掛牌條件 核心戰略產業目標,且與各國常有緊密的 要求,申請日至掛牌交易僅需約 1 合作與投資關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個月,已有 7 家公司申請登錄並掛 員會研擬主動招攬東南亞新創產業來台 牌;臺灣創新板因申請公司須有承 掛牌上市,將國家新南向政策在創新板、 銷商 6 個月輔導期間,並經證交所 戰略新板實現,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上市審查程序及後續 IPO 承銷作業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約需 3 至 4 個月時間,整體作 業時間較長,已有 3 家公司申請, 由證交所審理中。另 111 年度目標 申請家數各為 10 家。 二、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推動創新事 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業於新板掛牌,已放寬臺灣創新板 上市條件及鬆綁合格投資人限制 等相關制度,將持續滾動檢討,並 積極辦理招商推廣活動,爭取創新 事業掛牌,暨協助已掛牌業者持續 發展。 (四十四)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直至 110 年 10 月止,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國 我國已有至少 10 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 字第 111027135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則。經查,即使金融機構簽了赤道原則,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仍可設定各自的審查標準,以第一商業銀 一、國際赤道原則屬自願性簽署遵循之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即規定企業授信戶 金融業準則:赤道原則係非強制的 超過 1,000 萬美元以上、一般企業貸款超 自願性準則,為大型國際金融機構 過 5,000 萬美元以上之融資案才會被認定 所採行的風險管理架構,用以決 為涉及綠色融資審查原則之融資案件。其 定、衡量及管理專案融資對環境與 金額門檻設定使得僅有大筆融資需求之 社會產生之風險,屬自願性簽署遵 案件才可能以赤道原則做審核,明顯未能 循之金融業準則。 有效普及赤道原則之精神。爰此,為使國 二、本會鼓勵金融機構遵循赤道原則: 內金融機構能落實綠色金融行動、發揮赤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道原則之精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 合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公告赤 促本國金融機構達成更進一步責任投資 道原則第 4 版重要內容,包括重視 的目標,並評估輔導金融機構強化其審核 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 標準、或不限融資金額全數以赤道原則審 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納入會員授 核之可能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信準則第 20 條之 5 規範中,經本會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 年 4 月 11 日同意備查,藉由金 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鼓勵產業追求永續 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 三、截至 111 年 4 月 22 日全球有 38 國 共 131 家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 我國計有 13 家本國銀行及 1 家金融 控股公司簽署。 (四十五) 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特訂定金融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6 日以金管銀法 消費者保護法,但鑑於國內外之高齡、退 字第 111020624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休、有固定收入、已累積相當資產者最容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易遭受金融剝削,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 一、本會已強化對於高齡金融消費者 包括英國、美國及澳洲等各國,也紛紛採 保護之強化措施: 取對策,透過制定指引或專法,來加強對 (一)本會為督導國內銀行業者更加重 年長者的保護。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視高齡客戶之金融消費權益保 委員會參酌各國對於高齡金融消費者之 護,爰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立法保護方式或相關指引,研擬立法或強 (FCA)所發布之「公平對待弱勢客 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化現有之相關罰則以保護高齡金融消費 戶指引」(下稱 FCA 指引),以及過 者,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往對銀行與高齡客戶往來之監理 出書面報告。 實務情形,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 會)訂定自律規範。本會業於 111 年 3 月 23 日備查銀行公會所研擬 之「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 規範」。 (二)為強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保 護,本會已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期貨公會 研訂證券期貨業向高齡客戶提供 金融服務之自律規範,並將納入證 券期貨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 範,俾利業者遵循。 (三)經參酌 FCA 指引,本會規劃推動「強 化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之權益保 護措施」 ,自保險商品設計、招攬、 核保、保戶服務、教育訓練等面向 強化對高齡者投保權益之保障。 二、針對高齡金融消費者,精進金融服 務業公平待客評核機制:為使金融 業者更加重視公平對待高齡者客 戶,111 年公平待客評核「商品或 服務適合度原則」、「申訴保障原 則」將依金融業者重視及對待高齡 者等族群之公平待客保護措施納 為加分項目,如有不公平對待者列 為加重扣分項目。112 年並新增「友 善服務原則」評核指標,提升金融 業對待高齡者作為之評核比重。 三、針對金融機構涉及高齡金融消費 者之相關缺失將加重裁罰,並列為 金融檢查重點:為強化保障高齡金 融消費者之權益,並嚇阻違法,本 會各業務局業將金融機構涉及對 高齡金融消費者之相關缺失,納入 加重裁罰之審酌因素。本會就涉及 高齡金融消費者之不當行銷等案 件,將考量個案違規情節對金融機 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構加重裁罰,並請案關金融機構就 相關缺失確實改善。 (四十六) 近 期 台 股 當 紅 , 股 市 最 高 成 交 量 高 達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5 日以金管證券 7,000 億元,並接連突破指數高點,於 110 字第 111038133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年 7 月站上萬八(1 萬 8,000)點。然現行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卻有許多不肖人士藉由手機簡訊、通訊軟 一、 本會接獲民眾陳情投資詐騙違法 體或社交平台,以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 案件,及未經本會許可從事證券 票或邀請開立帳戶投資等為由詐騙民眾 期貨特許事業之案件,倘有具體 資金,又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 事證,即移請法務部調查局或刑 至 110 年 9 月 17 日計已收到 207 件詐騙 事警察局進一步查處偵辦;至於 檢舉案。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未有明確事證者,為協助防制投 儘速就近期金融詐騙案件逐步增多一事 資詐欺案件,本會係將民眾檢舉 研擬政策因應,加強投資風險及反詐騙教 涉及金融詐騙案件之情資,定期 育宣導,並強化市場監視作業,並於 3 個 移請刑事警察局參處。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為維護投資人權益,本會已採行 下列強化與執法機關聯繫合作及 投資人宣導措施: (一) 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證券 期貨局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召開研商「防制假投資詐 欺」會議,並與「打擊詐欺犯罪 中心」建立即時聯繫窗口,以利 後續深化合作與即時溝通,同時 定期彙整合法業者及商品相關 資料提供刑事警察局參考,由其 針對涉及不法詐騙之網址予以 封鎖下架。 (二) 發布警示新聞稿及建置防制詐 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專區。 (三) 辦理各項推廣教育宣導活動,強 化投資人風險意識。 (四) 設置證券期貨反詐騙諮詢專線 【02-2737-3434】 ,由投資人保護 中心提供反詐騙之法律諮詢服 務,以及由證券商公會、投信投 顧公會及期貨公會等三公會提 供合法業者查詢服務,提供投資 人反金融詐騙諮詢管道。 (五) 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強 化對證券市場交易之監視查核。 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 現行常見投資詐騙行為其手法多 樣化,本會將持續加強對投資人 教育宣導,以及對不法行為之告 發,並強化市場監視及查核,對 證券期貨業者之違規行為進行行 政裁罰,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 序與保護投資人權益。 (四十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下,疫情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4 日以金管證交 期 間 若 召 開 股 東 會 將 難 以 達 到 防 疫 要 字第 111038084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0 年 5 月 20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日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舉行。然 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定期 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會不得延期舉 召開股東常會,尚不宜延長股東常 行,並針對未舉行股東會之公司定有相關 會召開時間,主要理由如下: 罰則,致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此次宣布 (一)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財務業務 股東會延期一事於法無據。鑑於國內外嚴 資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公開發 要參考依據,除必須符合可靠性、 行公司股東會或仍有延期之可能性,爰要 公開性外,尚具有時效性,使投資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證券交易法 人了解公司之現狀與未來發展計 精進規劃,以利保持我國上市櫃公司和股 劃,爰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 票市場的運作穩定,於偶發事故、不可抗 明定該等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 因素時得依法有據辦理股東會延期之彈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又考 性空間,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量為避免公司因涉經營權爭奪等 會提出書面報告。 因素,有拖延而不於期限內召開股 東會,致影響股東權益甚大之情 形,爰於該條文排除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即不適 用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二) 鑑於科技發展及公司數位化之需 求,及因應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 情事,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已於 11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修正,其中該條 第 1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 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 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 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 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故已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 方式召開股東會,以因應偶發事 故、不可抗力因素致實體股東會無 法召開之情形。 二、公開發行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 東會︰配合前揭公司法修正開放公 開發行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 會,本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 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股東會實 務作業及參採外界相關建議,已於 111 年 3 月 4 日公布修正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 處理準則)及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 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開 放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訂召開 股東會視訊會議,並經董事會決 議,即可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召開視 訊輔助股東會(指公司召開實體股 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或視訊股東會 (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 訊方式召開) ,另針對因天災、事變 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 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得不經章程訂 明,經董事會決議,即可召開股東 會視訊會議。 三、本會將持續推展股東會參與方式多 元化,朝數位化方向發展前進,以 符合國際潮流並提升股東權益保 障,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四十八)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金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主字 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 第 1110191524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3,394 萬 8 千元,凍結 100 萬元,要求 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或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 容如下: 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防範銀髮 族消費者遭金融機構不當招攬或銷 售,避免高齡者被剝削或不當行 銷,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本會檢 查局已採取各項強化檢查措施,包 括:1.近年持續將金融消費者(包括 高齡客戶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作業 納入檢查重點;2.於 110 年辦理銀 髮族消保專案檢查,並就檢查發現 缺失督促金融業者辦理檢討改善; 3.已於 110 年 10 月將檢查發現之主 要缺失函請金融相關公會轉知會員 公司自行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以檢討 改善及加強查核。 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依本 會指示,針對其受理之申訴或評議 資料,研議規劃建置銀髮族相關申 訴資料庫,未來將就申訴人之年 齡、教育程度、居住地、生活狀況(獨 居或與家人同住等)等資料予以彙 整分析,俾提供本會作為監理及檢 查之參考。 三、本會檢查局已建置單一申報窗口, 受理金融機構定期以網路申報相關 監理報表,並於實地檢查行前請業 者填報提供相關業務資料,俾就各 項金融檢查重點辦理查核,對金融 機構整體制度面之建立及執行提出 檢查意見,促請改善。 (四十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 8 月 25 日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5 日以金管證發 宣布啟動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 字第 1110381898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惟據 CSRone 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截至 109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年底止,我國計 601 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 一、 本會推動情形 責任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其中 53.40% (一) 永續報告書 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引 1. 擴 大 編 製 公 司 範 圍 及 第 三 方 驗 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 證: 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81.40%企業未揭露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嗣於 110 年 12 碳足跡盤查資訊,顯與永續發展藍圖政策 月修訂「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 目的不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需加強 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將編製 督導與協助。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加 公司之範圍,由實收資本額 50 億 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強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資訊透明 元調降為 20 億元,並自 112 年適 化,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 3 個月內向立 用。另為強化 ESG 資訊揭露品質,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自 111 年起,擴大驗證範圍至化 學工業、金融保險業之特定事項。 2. 參考國際準則規範強化 ESG 資訊 揭露: (1) 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規 範已針對所分類之 77 個產業 的風險及機會,直接制定造成 該產業財務重大影響的一致性 指標及衡量方式,本會已規劃 納為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以 提高資訊的可比較性,俾利投 資人作為投資決策參考,企業 將於 112 年編製 111 年度永續 報告書時適用。 (2) 氣 候 相 關 財 務 揭 露 工 作 小 組 (TCFD)針對氣候相關資訊揭露 之建議,訂有「治理」 、 「策略」 、 「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 等 4 個運作核心內容,及項下 共 11 個建議揭露事項,其中 4 個運作核心內容已於 109 年 1 月 2 日納入永續報告書揭露內 容,本會刻正研議進一步納入 11 個建議揭露事項,企業將於 112 年編製 111 年度永續報告 書時適用。 (二) 股東會年報 本會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 ESG 相關資訊,增訂 ESG 資訊揭露 指引,引導公司揭露較為重要之 環境及社會議題。 (三)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1. 為協助企業及早因應氣候變遷衝 擊,訂定其減碳目標,本會業於 111 年 3 月 3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 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 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公司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資訊 揭露。 2. 本會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 布相關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作業 指引(或問答集),俾利企業遵循。 二、 本會將持續以永續發展為未來業 務推展之重心,要求上市櫃公司 提升 ESG 相關資訊揭露品質,促 使企業自發性注重永續議題。 (五十)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顯示,我國老年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5日以金管法字第 人口將於 114 年占總人口比率超過 20%, 111019140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高齡化社會 茲摘述內容如下: 趨勢,提供老年生活所需資金及安養照護 一、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比率 服務,以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 尚無逐年上升之情形。 督管理委員會採取方法以鼓勵金融機構 二、本會持續將高齡族群保護列為監理 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 重點: 務。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 (一) 在金融法規、相關公會自律規範及 衰退,可能因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 教育宣導等方面,持續檢討強化。 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截至 110 (二) 於110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 年 7 月底止,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 合計數占總申訴案件比率為 7.4%,與 109 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查,並彙整主 年底相較,成長 0.26 個百分點,金融監 要檢查缺失態樣供業者檢視改善。 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 (三) 自111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將金 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利保障高齡及 融業者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 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族群之作為納入評核項目,並於 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則」 提出書面報告。 指標,有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 資者權益。 (五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指出,為瞭解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11日以金管法字第 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10 年持 111019196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續針對 35 家銀行、30 家綜合證券商、22 茲摘述內容如下: 家壽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 一、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與評核 核,檢視 109 年度落實情形,除獎勵排名 機制 前 20%業者外,部分業者仍有部分缺失尚 (一) 104年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 待改進,其中銀行業部分應加強注意與忠 原則」 ,於107年11月22日函知業者 實義務原則之依循;證券業部分則應加強 自108年度實施公平待客原則評核 公平待客原則之依循並建立細部規範;壽 機制,以發現有無需要改善之處。 險業及產險業部分則應加強業務人員遵 (二) 評核指標:公平待客9大原則執行 循相關自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金融 情形,及「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 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改善該原則 體作為等情形」。 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評核缺失情形,以奠定發展利基,爰請金 (三) 評核對象:本國銀行、壽險及產險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公司每年評核,綜合證券商、專營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證券商及期貨商每2年評核一次。 二、 110年評核發現及因應 (一) 110年為第3年評核,金融業整體呈 現質化的進步,業者除已按「金融 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訂定內部規 範,定期檢視更新外,並多有提出 優化或補強措施(如關注普惠金融 措 施)及 為利 執 行增定 細 部 規 範 (如開辦新業務者,針對客戶權益 保護規劃相關措施與作為)。 (二) 針對金融機構仍有缺失需強化改 善部分,例如有部分銀行業者理財 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違反注意與忠 實義務原則等,本會除業者法遵及 內稽單位應加強檢測業務單位法 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落實 執行情形,本會亦已於日常監理加 強督導。 三、 本會督促業者積極改善公平待客 原則評核缺失之作為 (一)對於排名後20%業者,進行實地訪查 或約談,或發函要求業者擬具改善 計畫報會,並追蹤列管其缺失改善 情形。 (二)加強消費者保護相關查核: 1、105年度起將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 原則列入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2、於110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 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 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查,同年並辦 理個資保護專案檢查及投資型保 險商品專案檢查等。 3、加強向業者宣導:例如如110年8月 彙整專案檢查發現銀行業辦理電 子銀行交易面安全設計之主要缺 失態樣;110年10月及110年11月分 別彙整專案檢查發現銀行、壽險、 證券業及信合社等業別之銀髮族 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消保主要缺失態樣,函請相關同業 公會轉知會(社)員等。 四、 有關業者改善之具體成效 例如有業者新增普惠金融措施,提 供客戶金融友善服務,並就新開辦 業務額外增修訂法規,以強化對投 資人提供適合商品及服務之保 護,並強化對於高齡者及弱勢族群 臨櫃關懷,建立客戶關懷作業流程 及客訴案件處理流程,落實普惠金 融及推廣金融友善體驗等。 (五十二) 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銀票 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字第 111027066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預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期該比率自 104 年之 26%提升至 109 年底 一、本會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本 之 52%,截止 109 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 會前於 104 年底提出「電子化支付 率為 40.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行電 比率五年倍增計畫」,並希冀將國 子支付順應國際潮流之立意良善,爰要求 內非現金支付比率自 104 年底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推行電子支付之 26%提升至 109 年底之 52%,據統計 同時,應加強中老年人在電子支付上之輔 109 年 度 非 現 金 支 付 比 率 為 導,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40.37%,惟鑑於 ATM 轉帳亦是國內 出書面報告。 民眾廣為利用於支付購物價款之 管道,如納入該交易金額,109 年 度上開比率可達 51.7%,已接近所 定 109 年度達 52%之目標。為延續 上開推動成效,本會以 109 年度為 基期,已另訂定新指標。 二、本會為維護中老年人金融服務權 益,並加強輔導該等族群使用非現 金支付工具,持續推動相關措施: (一)業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研 訂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自 律規範:銀行業可依該自律規範原 則,按個別機構業務特性及營業規 模,提供更有利於高齡客戶之金融 服務協助機制或程序,以加強輔導 中老年人對非現金支付工具之認 識及使用。 (二)強化對高齡族群財務管理及防詐 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宣導:本會已函請衛生福利部及內 政部警政署,就現行對銀髮族群相 關業務宣導重點及需求,提供相關 宣導教材,以利於金融宣導講師於 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併納入使用。另 本會亦可配合其對銀髮族團體所 主辦之宣導活動,由本會指派金融 宣導講師協同辦理宣導。 (三)持續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本會自 95 年起即與銀行公會、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台灣金融 研訓院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同 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 識宣導活動」,以提升民眾金融知 識,宣導對象涵蓋高齡族群等,截 至 110 年底,總共舉辦 7,351 場 次,累積參與人數超過 110 萬人。 (五十三) 近期全球晶圓產能持續吃緊,產能優先供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銀票 給電子業及汽車業,但現行金融機構的金 字第 111027059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融卡、信用卡都有缺料危機,導致供貨吃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緊、時程遞延,未來可能發不出實體卡。 一、我國目前信用卡晶片無缺貨問題: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國內銀 經調查市占率達八成之前 10 大發 行發卡動能,研擬如何輔導金融機構確保 卡機構,平時已定期依公司經營策 發卡無虞,並規劃推動國銀擴大虛擬卡片 略、未來預計規劃之發卡行銷活動 的市占規模,以利增進發展數位金融、多 期程、晶片供應商(空白卡上游供 元支付等業務,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應鏈)與製卡廠商交貨進度及所需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運送時間等因素,綜合評估所需採 購之空白卡數量,預先向製卡廠商 採購,且採購數量將維持於一定(例 如 4~12 個月)安全庫存水位,以即 時因應突發狀況。目前多數發卡機 構已提前向製卡廠商訂購所需之空 白卡,並提高安全庫存水位,亦密 切掌握製卡廠商交貨進度,並同時 與多家製卡廠商簽訂空白卡供貨契 約以確保來源充足。 二、為確保發卡動能無虞,發卡機構採 行之因應措施:發卡機構除已採取 前述措施外,就現行空白卡上游之 晶片供應鏈可能有不穩定之情形, 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亦已預為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例 如:加速規劃或推廣虛擬信用卡之 發行,目前國內前 10 大發卡機構中 已有 5 家有實際發行虛擬卡;或配 合空白卡庫存數量機動調整發卡行 銷推廣策略,以確保既有持卡人到 期續卡之權益,並兼顧未來民眾新 辦信用卡之機會,同時亦可透過虛 擬卡之發行促進數位金融服務之發 展。依前十大發卡機構之預估,111 年之流通卡數與 110 年相較仍將穩 定成長。另預估 111 年將發行約 14.5 萬張虛擬卡。 三、發卡面資訊安全控管之確保:現行 各信用卡組織 Visa、MasterCard、 JCB 等對用於信用卡之空白卡內含 之晶片品質皆有相關要求,晶片供 應商製作之晶片須符合一定安全規 格(例如 EMV Co.標準),並取得相 關單位認證始得作為信用卡晶片。 故發卡機構於與製卡廠商之採購合 約中,均已要求渠等製作空白卡所 使用之晶片須符合信用卡組織之規 範,以確保空白卡之晶片除來源充 足外,品質亦不受影響。 (五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0 年底宣布開放 業於 111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期望保險業數位轉 1110490925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型,推動創新保險商品研發,讓更多消費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者享有快速便利、自主普惠的體驗。有鑑 本會為加速我國保險產業數位轉型,推 於此,為利未來純網保發展,其應於業務 動創新型保險商品之研發,強化國人保 發展、商品銷售上與傳統保險公司業務有 險保障,提升保險產業競爭力,參考國 所區隔,打造屬於純網保的特色與優勢。 際發展趨勢及本會推動純網路銀行政策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以金融科 之經驗,提出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 技創新園區媒合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與有 之監理政策: 意願設立之業者合作,積極擴大純網保業 一、 政策目的與規劃方向:為滿足數位 務並推動金融創新,另應借鏡國內推動純 時代民眾保險需求、推廣創新商 網銀之經驗,嚴謹規劃未來純網保之監理 品、擴大保險保障、加速保險產業 政策,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數位轉型、建置直接銷售通路等政 提出書面報告。 策目的,並規劃最低實收資本額、 業務範圍、申請資格、監理原則、 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風險管控、法規檢視等監理規範。 二、 另為廣納各界意見,舉辦公聽會, 邀集金融相關公會、外國商會、及 以金融科技創新相關園區、金融科 技創新園區、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平 台經濟協會等單位及其會員參 與,以完整蒐集各界觀點與建議, 並提供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新創 業者媒合之機會。 (五十五) 截至 110 年 10 月底,國銀存款餘額達 47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銀國 兆元,放款餘額達 33 兆元,差額達 14.33 字第 111027112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兆元,存放比 69.93%,其中 2 家純網銀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的存放比最低,存放比分別為 13%及 4%, 一、本會鼓勵金融機構對永續發展領域 顯示國內金融機構有放款能力不佳,資金 或新創產業等投融資:本會於 106 無法有效運用等疑慮。爰此,請金融監督 年 11 月 17 日放寬認定商業銀行投 管理委員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放款 資於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 流向,增加放款額度,引導客戶將資金由 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存款轉向投資理財商品;並鼓勵金融機構 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核屬 增加永續金融類投資標的,以及加強投入 銀行法第 74 條第 2 項所稱之「配合 新創產業、公共服務事業,作為金融機構 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推動「獎勵本 的重要資金去化及投資管道,並於 3 個月 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案」。 二、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及強化銀行業 公平合理對待高齡客戶措施,引導 客戶將資金投入適合之理財商品, 並提升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之 保護:本會已於 109 年 8 月 7 日發 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 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放寬銀行 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 務共 8 項措施。為強化國內銀行業 者更加重視高齡客戶,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訂定 「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 範」。 (五十六) 我國獲准開業之純網銀共 3 家,其中樂天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21 日以金管銀票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連線商業 字第 111027062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開業至少達 2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季以上,但依其財報表來看,公司皆仍在 一、近期開放銀行線上金融服務之相關 虧損,且開戶數及存款額呈現緩慢式成 措施: 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長,存放比分別為 13%及 4%,也顯現純網 (一)擴大線上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 銀放款業務不佳、資金無法被有效運用等 (二)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 疑慮。更進一步來看,純網銀除了 24 小 限額。 時客服的優勢外,在開戶資格、放款業 (三)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 務、金融服務及營業據點皆不如傳統銀行 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 網銀,只有發展緩慢且更加陽春的業務。 二、本會推動純網路銀行業務試辦措 國內純網銀的發展與當初金融監督管理 施: 委員會想要納入金融科技、帶動全體金融 (一)簡化貸款撥付對象撥付他行第三 普惠的規劃來說,宛若雷聲大雨點小。爰 方公司實體帳戶之交易安全設計。 此,為推動純網銀之發展,請金融監督管 (二)開放線上承做車貸新戶。 理委員會研議擴大純網銀金融業務,開放 (三)開放符合特定交易目的之法人客 法人開戶,並擴大放款管道,如開放辦理 戶以紙本開立銀行帳戶。 車貸、房貸、企貸、新創貸等,並於 3 個 (四)開放線上承做房貸新戶。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本會將持續於兼顧金融穩定及業務 健全發展之前提下,關注業者業務 辦理情形,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以鼓勵金融科技發展並致力營造適 合業務發展之友善法規及金融科技 創新環境。 (五十七) 我國獲准開業之純網銀共 3 家,其中樂天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5 日以金管銀票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連線商業 字第 111027080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開業至少達 2 季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以上,但依其財報表來看,公司皆仍在虧 一、推動純網路銀行之背景:為協助銀 損,且開戶數及存款額呈現緩慢式成長, 行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鼓勵金 存放比過低也顯現了公司放款業務不佳 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 的狀況。更進一步來看,純網銀除了 24 代消費需求,本會於 107 年 4 月提 小時客服的優勢外,在開戶資格、放款業 出我國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方 務、金融服務及營業據點皆不如傳統銀行 向,於 108 年 8 月 2 日許可三家純 網銀,只有發展緩慢且更加陽春的業務。 網路銀行之設立,並分別於 109 年 國內純網銀的發展與當初金融監督管理 及 110 年陸續核發營業執照。 委員會想要納入金融科技、帶動全體金融 二、維持純網路銀行財務穩健及協助純 普惠的規劃來說,宛若雷聲大雨點小。爰 網路銀行業務發展: 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以金融科 ( 一 ) 本 會 受 理 純 網 路 銀 行 申 請 設 立 技創新園區媒合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與純 時,已要求大股東出具財務支援承 網銀業者合作,鼓勵純網銀業務納入金融 諾。本會亦於日常監理關注其財務 創新,打造屬於純網銀的特色與優勢,以 狀況。 利確實為金融圈帶來鯰魚效應,並於 3 個 (二)協助純網路銀行業務發展: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本會針對純網路銀行業務型態,已 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研議開放數位存款帳 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戶開戶及線上貸款之申請對象擴 大至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戶,及放 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 額等措施。 2.為了解純網路銀行業務發展需求, 本會持續與業者密切聯繫、溝通, 協助其業務發展事宜。 三、純網路銀行已應用(1)應用程式介面 (API) 、(2)生物特徵、(3)人工智慧 及機器學習等新興金融科技於相關 業務中。 四、本會推動金融服務納入金融創新之 重要措施,包含(1)推動開放銀行、 (2)跨領域資料共享、(3)建置「金 融科技創新園區」、(4)協助新創業 者媒合。 五、純網路銀行係透過新營運模式及新 科技之使用,結合不同客群基礎, 讓消費者更便利獲得金融服務,落 實普惠金融。本會將持續協助並推 動純網路銀行與新創業者合作,引 進金融科技創新之重要措施,提升 客戶使用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滿足 消費需求,促進普惠金融。 (五十八)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施政方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21日以金管綜字第 針中包含:將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1110192123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推動計畫深耕基礎金融教育,並持續推動 茲摘述內容如下: 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一、 強化「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 動,提升民眾金融素養,以強化消費者權 畫」 ,提升國民金融素養:新增「跨 益。惟近年來,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多 部會協力會議」機制,邀請內政部 變,日趨複雜且專業性高,民眾因缺乏正 等17個部會參與規劃作業,共同合 確之金融觀念及知識使得金融詐騙案件 作推廣金融知識;另為衡平金融教 層出不窮,顯見民眾對於金融商品相關知 育資源,110年截至12月底,本會 識並不普及,仍有加強空間。爰要求金融 及金融周邊單位總計辦理逾5,000 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加強民眾金融知識 場金融教育宣導活動,逾44萬人次 普及之規劃,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參與,全臺368個鄉鎮市區金融教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育覆蓋率已達100%。 二、 加強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保護金融 消費者權益:本會透過深入社會各 階層及地區辦理金融教育、發展多 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創新金融教育宣導管道、強化金 融商品教育宣導及持續推廣金融 服務專線等作為,加強民眾金融教 育宣導。 三、 推動防範金融詐騙相關措施:本會 透過與警政及檢調機關密切合 作、 發布新聞稿、建置合法名單及 警示專區、設置「證券期貨反詐騙 諮詢專線」及責成銀行公會研訂 「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參考範 本」等作為,防範金融詐騙。 (五十九) 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高齡者隨著年齡漸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5日以金管法字第 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 1110191444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金融不當 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雖金融監督管理 一、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比率 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 尚無逐年上升之情形。 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增修相關監理 二、本會持續將高齡族群保護列為監理 法規,採取保護措施,例如:銀行不得主 重點: 動向高齡者(70 歲以上)推介結構型商 (一) 在金融法規、相關公會自律規範及 品等特定投資標的;投信投顧事業及銷售 教育宣導等方面,持續檢討強化。 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明知已屬 (二) 於110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 明顯弱勢族群之投資人(包括年齡為 70 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 歲以上),不主動介紹屬高風險之基金產 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查,並彙整主 品等。然經查,銀髮族於銀行業、證券期 要檢查缺失態樣供業者檢視改善。 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皆逐年上升,銀 (三) 自111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將金 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 融業者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 訴 案 件 比 率 自 107 年 6.01% 、 108 年 族群之作為納入評核項目,並於 6.06%、109 年 7.14%,截至 110 年 7 月 112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則」 底止已增加至 7.4%,顯示銀髮金融消費爭 指標,有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 議申訴案件仍逐年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 資者權益。 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理業者遵守相關規 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保障高齡及相 關弱勢投資者權益,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 我國於 82 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 年轉為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5日以金管法字第 高齡社會,預計 114 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 1110191449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比率超過 20%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 茲摘述內容如下: 高齡化社會趨勢,提供老年生活所需資金 一、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比率 及安養照護服務,以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 尚無逐年上升之情形。 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 二、本會持續將高齡族群保護列為監理 1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 重點: 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應予檢討。 (一) 在金融法規、相關公會自律規範及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 教育宣導等方面,持續檢討強化。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於110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 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 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查,並彙整主 要檢查缺失態樣供業者檢視改善。 (三) 自111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將金 融業者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 族群之作為納入評核項目,並於 112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則」 指標,有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 資者權益。 (六十一)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 業依決議於111年3月15日以金管法字第 員會已採行若干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提供 111019145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增 茲摘述內容如下: 修相關監理法規,採取保護措施。惟銀髮 一、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比率 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金融監 尚無逐年上升之情形。 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有效督促金融 二、本會持續將高齡族群保護列為監理 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並落實消費者保護政 重點: 策,以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 (一) 在金融法規、相關公會自律規範及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教育宣導等方面,持續檢討強化。 書面報告。 (二) 於110年5月至7月間,針對銀行、 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銀髮族金 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查,並彙整主 要檢查缺失態樣供業者檢視改善。 (三) 自111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將金 融業者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 族群之作為納入評核項目,並於 112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則」 指標,有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 資者權益。 (六十二)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 一、 依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員會已採行若干措施,以鼓勵金融機構提 統計資料,107 年至 109 年高齡者 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 (65 歲以上)申訴件數與比率雖隨 增修相關監理法規,採取保護措施,惟銀 整體申訴案件量增加而有上升情 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爰要 形,惟 110 年及 111 年高齡者(65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遵守 歲以上)整體申訴比率仍持續減 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利保 少,故目前高齡者申訴案件比率尚 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 無逐年上升之趨勢,本會亦將持續 1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推動相關保障監理措施,保障高齡 者權益。 二、 本會持續將高齡金融消費族群保 護列為監理重點,研議修訂相關法 令及責成公會修訂自律規範,並自 111 年起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將金 融業者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 族群之作為納入評核項目,並於 112 年及 113 年評核新增「友善服 務原則」指標,督促業者落實執行。 三、 為加強防範高齡金融消費者遭金 融機構不當招攬或銷售,本會檢查 局已於去(110)年 5 月至 7 月間, 針對銀行、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 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專案檢 查,並彙整主要檢查缺失態樣供業 者檢視改善。本會將持續督促業者 落實執行相關規範。 (六十三) 查政府積極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與創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銀合 業,推動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名排全球領先 字第 1110270645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地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連續兩年在「創新 一、本會已採行下列措施鼓勵金融業 能力」中排名亞太第一、全球第四,其中 者對具有優質技術或無形資產之 有關「創新能力」的細項表現中,專利數 創新事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量排名全球第三,顯見國人創新能量充 (一) 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創業 足。然而,我國企業在專利、研發上的表 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文化創意產 現成績優異,但金融機構對於企業使用專 業及新創重點產業一定金額以下 利等智慧資產融資卻不友善,金融機構仍 不受持股比率限制。截至 110 年 多以傳統實體資產做為授信之擔保,造成 12 月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 許多以研發見長的企業融資困難。因此, 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文化創 為鼓勵產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並提供業 意產業及 5+2 新創重點產業金額 者友善便捷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爰要求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7 億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就如 及 180.97 億元,合計為 195.14 億 何在兼顧風險控管下鼓勵金融業者投入 元。 無形資產融資服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協助具有優質技術或無形資產之 提出書面報告。 新創及小型企業取得資金: 1.本會自 94 年 7 月起推動「本國銀行 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鼓勵 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積極對中 小企業放款。並於每年評選績效良 1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好之銀行適用獎勵措施及「本國銀 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予以頒獎 表揚。 2.截至 110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對新 創及小型企業放款餘額達 4 兆 5,640 億元。 二、本會已協助經濟部完備無形資產 評價相關機制,對具優質技術或無 形資產之中小企業以無形資產向 銀行辦理融資有相當助益: (一) 經濟部前依「產業創新條例」,擬 具「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 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及「無形資 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兩草案,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本會 協助檢視該等草案,以完備無形資 產評價基準、評價資料庫等相關機 制。 (二)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結合「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 信保基金),陸續推出保證成數最 高可達 9.5 成之信用保證專案,供 企業依自身需求及與銀行往來情 形彈性運用。 (三)銀行將無形資產納入授信評估,實 務上係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所訂授信準則,並就 5P 原則審核 評估個案授信風險辦理。在無形資 產評價機制已完備之基礎下,輔以 信保基金推出各項對無形資產提 供較高成數之信用保證,分擔銀行 無形資產融資之風險,對於中小企 業以無形資產向銀行辦理融資有 相當助益。 三、為 協 助 中 小 及 新 創 企 業 取 得 資 金,本會銀行局與經濟部中小企業 處於 106 年建立「前瞻中小企業金 融服務協調平臺會議機制」,邀集 銀行公會、信保基金及相關單位定 1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期召開會議。 (六十四) 查我國民眾上網普及且數位金融服務使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國 用率日益增加,其中據麥肯錫調查,我國 字第 111027146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高達 91%的消費者每月至少使用 1 次,高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於整體亞太區,同時我國的金融科技和電 一、為強化銀行業核心系統穩定性,維 子錢包使用滲透率六成左右,亦是亞太區 持營運持續運作不中斷,本會已督 最高。隨著數位金融服務滲透率的增加, 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金融業者對於資訊系統之升級應有更嚴 聯合會訂定「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 謹之程序,避免造成服務中斷影響民眾權 護基準」 ,規範核心系統轉換時應進 益。因此,為確保我國金融機構數位服務 行下列事前、事中、事後相關檢核 之穩定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及要求。另要求銀行業重要非核心 3 個月內,針對金融機構執行資訊系統升 系統升級改版相關程序,應參照前 級、轉換時,訂定更嚴謹之檢核規範,以 揭核心系統規範辦理。 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二、監理面之執行包含「金融資安行動 方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8 條之 1,銀行業應設置資安專責單 位並指派副總經理兼任資安長職務 之規定,以及督導金融資安資訊分 享與分析中心 F-ISAC 邀請本國銀 行資安長及資訊長召開「金融機構 維持營運不中斷經驗分享會議」。 三、本會並將繼續督導金融機構在兼顧 個人資料保護、資安控管及消費者 權益保障之前提下,積極發展多元 化金融服務,以滿足民眾之金融需 求。 (六十五) 歐盟於 2020 年 3 月發布永續經濟活動之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18日以金管綜字第 分類標準(Taxonomy Regulation),並以 11101921562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該分類標準作為訂定資訊揭露、相關金融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商品或服務規範之依據;世界銀行則於 一、 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 2020 年 6 月發布建立綠色分類標準指 的經濟活動,以帶動企業進行永續 引。為順應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趨勢,並促 及減碳轉型,本會與環保署於110 進我國綠色金融市場有效運作,金融監督 年合辦委託研究,小規模完成我國 管理委員會現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永續分類法(下稱分類法),先以我 2.0,然具體之標準及執行方案為何,應 國金融機構投融資金額較多之3個 予說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產業作為初步研議對象,包括製造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業、運輸與倉儲業、營造建築與不 告。 動產業。 二、 分類法定義經濟活動須符合3項條 1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件,始稱為「永續」: (一) 在6大環境目的中(包含氣候變遷 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 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 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 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至少 對1個目的具有實質貢獻。分類法 已針對其中「氣候變遷減緩目的」 訂有量化技術篩選標準。 (二) 對 其 他 5 個 環 境 目 的 沒 有 重 大 損 害。 (三) 必須確保社會安全保障,如符合聯 合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等國際 組織人權、勞動相關原則。 三、 為瞭解分類法未來應用時可能面 臨的實務問題及挑戰等,本會已請 受託研究單位辦理試作試作工作 坊瞭解分類法應用之可行性。 四、 未來工作重點 (一) 研擬及公告分類法指引及問答集。 (二) 鼓勵金融業將分類法納入投融資 評估流程參考。 (三) 持續參酌國際作法精進我國永續 分類法。 (備註: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業於 111 年 12 月 8 日公告) (六十六) 本國銀行核准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本會督導金融機構配合各部會紓困振興 相關紓困、振興貸款數額已逾 4 兆元,金 措施辦理貸放事宜,並於符合徵授信原 額龐鉅,鑑於全球疫情仍然嚴峻,連動影 則之前提下,基於銀行之風險管理政策 響消費型態及經濟復甦程度,金融監督管 予以綜合評估辦理,俾維護存款人權益 理委員會應注意信用風險,於紓困振興及 及金融穩定,同時搭配銀行授信風險措 穩健經營間取得衡平。 施,強化銀行經營韌性及風險承擔能 力,預期疫情趨緩後,整體經濟環境將 有利銀行經營。本會將持續關注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後續發展,落實對 本國銀行營運管理之監理機制,維持銀 行業穩健營運。 (六十七) 有鑑於氣候融資、淨零金融聯盟和可持續 業依決議於111年4月18日以金管綜字第 金融體系等議題,已在 2021 年聯合國氣 11101921563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候變遷大會成為全球共同努力的作為,意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圖實現 2050 淨零排放為推動轉型。對 一、 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 此,我國應以跟進全球標準為目標,同時 的經濟活動,以帶動企業進行永續 穩健的朝向我國 2050 淨零碳排之國家總 及減碳轉型,本會與環保署於110 體目標。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合辦委託研究,小規模完成我國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永續分類法(下稱分類法),先以我 面報告,說明參酌國際作法研訂永續分類 國金融機構投融資金額較多之3個 標準之辦理情形。 產業作為初步研議對象,包括製造 業、運輸與倉儲業、營造建築與不 動產業。 二、 分類法定義經濟活動須符合3項條 件,始稱為「永續」: (一) 在6大環境目的中(包含氣候變遷減 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 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 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 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至少對 1個目的具有實質貢獻。分類法已針 對其中「氣候變遷減緩目的」訂有 量化技術篩選標準。 (二) 對其他5個環境目的沒有重大損害。 (三) 必須確保社會安全保障,如符合聯 合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等國際 組織人權、勞動相關原則。 三、 為瞭解分類法未來應用時可能面 臨的實務問題及挑戰等,本會已請 受託研究單位辦理試作試作工作 坊瞭解分類法應用之可行性。 四、 未來工作重點 (一) 研擬及公告分類法指引及問答集。 (二) 鼓勵金融業將分類法納入投融資 評估流程參考。 (三) 持續參酌國際作法精進我國永續 分類法。 (備註: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業於 111 年 12 月 8 日公告) (六十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7 日以金管銀國 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 字第 111027156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 10%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 一、外國非金融機構投資本國銀行、金 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 控公司,亦須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 1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第 16 條、銀行法第 25 條等有關大 管理辦法第 4 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 股東之申報、申請持股及適格性審 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 查機制規定,包括瞭解投資人之組 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 織架構、財務健全性、投資人之主 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 要出資者背景、資金合法性、投資 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 人守法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展望等。 為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 二、考量金控公司、銀行之健全經營對 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 社會公益影響較大,本會對於外國 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 非金融機構得入主之金控公司、銀 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 行,原則上限於財務及經營較困難 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 而需資本挹注者。目前僅有隆力集 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 團仍投資安泰商業銀行。 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因此,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東適格性審 查時,更應就積極資格部分,禁止外國非 金融機構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並於消極資 格部分,排除過往有不良紀錄者進入金融 活動之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自 95 年迄今,我國金融機構容許外國非金融機 構參股、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之名單及書面 檢討報告。 (六十九) 查僑外資之投資規定,單次投資取得 10%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31 日以金管證券 以上股權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務 字第 111038117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範圍,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可,未逾 10%股權則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一、投審會與本會分別主管華僑及外國 會業務範圍,無申報義務。由於僑外資投 人來臺之直接投資及財務投資:單 資未逾 10%股權並無申報義務,亦無規定 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 10%以上股權 累積投資達一定比例之申報義務,顯有漏 案件,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單次 洞,致使投資人可將單次投資取得 10%以 取得投資事業未達 10%股權,應依 上股權之投資拆分成數次未逾 10%股權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以迴避申報義務。經金融監督管理 辦理。 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皆派代表 二、本會對僑外資來臺投資證券市場設 出席之公聽會探討前開議題,金融監督管 有下列管理機制: 理委員會表示兩部會於 110 年年底曾二 (一) 事前登記:包含保管銀行、證券 度進行研商,經濟部同意研議兩部會針對 商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外國人及華僑投資之分工檢討。經濟部投 (KYC)、證交所審閱申 請登記表 資審議委員會則表示僑外資如投資國內 等。 上市(櫃)、興櫃公司,應符合證券交易 (二) 平時監控管理:包含證交所、櫃 法之規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 買中心及期交所日常監理若發現 1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對管理僑外資投資遵循證券交易法之管 交易異常情事,即依市場監視制 理作為,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度進行查核。另本會得隨時依規 提出書面報告。 定要求外資提供資料,或請求外 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以瞭解其 最終資金來源或身分。 (三) 累積投資取得超過 10%股份之申 報機制:僑外資累積投資上市、 上櫃、興櫃公司超過 10%股份者, 需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 申報相關資料。 (四) 違規者依法裁罰、出清持股及限 制股東權。 三、綜上,在不影響外資長期投資意願 並兼顧國內證券市場安定的情況 下,現行制度對於單筆投資未逾 10%,係採登記制,並藉前述管理機 制,均已遵循證券交易法採行管理 作為。本會將適時檢討相關法規及 管理機制,以維護交易市場秩序。 (七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7 日以金管銀國 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 字第 111027156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 10%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 一、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等法 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 規已定有金控公司、銀行之大股東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股權持股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等規 管理辦法第 4 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 定,大股東應依規定提供正確且完 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 整之資料,由本會檢視大股東之適 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 格性。此外,本會對於所報法人股 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 東部分,後續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 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 制權人如有異動,亦已要求應於異 為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 動後 10 日內檢具申報書件辦理申 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 報。 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 二、本會對於金控公司、銀行大股東之 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 適格性,除依規定審查外,亦透過 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 日常監理及各種訊息關注各金融機 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 構大股東及其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 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惟依目前實務作 制權人之相關情形,對於大股東之 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 適格性,持續進行監理。 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就新進入股之股東 三、為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環 進行審查,對於既有之股東並未進行持續 境之長遠發展,本會已請中華民國 1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性的審查。然而,法人股東之實質受益人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蒐集 或最終控制權人會因股權交易而產生變 相關公司與大股東互動及董事會運 動,此時該原有之法人股東之適格性也可 作等公司治理議題,於金控公司及 能從適格轉變為不適格;縱使最終控制權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研議具體 未改變,其行為與適格性亦可能改變,不 規範供會員機構遵守,並蒐集國際 再符合初次審查時的標準。因此,金融監 間相關法制作法,以作為研提國內 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無論何時,金融機 金融機構法制上具體因應作法之參 構之大股東均應符合適格性,而非僅在審 考。 查時符合即可。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持續或定期進行金融機構股東適格性審 查作業之書面檢討報告。 (七十一) 110 年頻傳大型金融機構之董座或總座, 業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犯及違反洗錢防制規定或自行核銷包機 11104908072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送 立 法 出差費用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此類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市金融企業最高管理者之犯行作為,不僅 一、 督導受裁罰之案關保險公司改善 是嚴重之經營管理缺失,亦進而破壞金融 作業缺失:已督導案關公司完成改 市場之紀律,甚至可能影響所有投資者之 善,並要求其持續強化法令遵循及 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檢查後, 風險控管部門第二道防線之作用。 祭出相關之懲處,然亦可見諸類具有指標 二、 本會於 111 年 2 月 7 日函產、壽險 性之金融機構的最高管理者,仍無忌政府 業,重申各項業務應確實建立完整 現有相關之規範,而不惜犯行。爰此,要 有效之內控制度,不得有逕執行尚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未建立內控程序之作業。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針 對 此 類 頻 傳 之 情 三、 督導金融機構強化內稽內控與外 事,針對金融機構之內稽內控規範與外部 部監理之措施: 監理懲處,提出能更為嚴格及能有效遏止 (一) 通案性處理機制: 之措施做法之書面報告。 1. 107 年 6 月 6 日修正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將保險業未建立或 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之 罰鍰額度上限調高 1 倍至新臺 幣 1,200 萬元。 2. 本會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保險業 應採行會計師查核制度。 3. 本會於 110 年 1 月 22 日同意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報「會計師辦理保險 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 例」 ,俾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功 能;另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 1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 定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以及本 會金檢報告相關控制程序等均 納入查核範圍。 (二) 本會對保險業之金檢原則以 2 年 為週期,亦會追蹤其改善情形。 四、 未來工作重點:將持續督導金融機 構妥善控管營運風險,並應確實建 立完整有效之內控制度並據以落 實執行。 (七十二) 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推出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5 日以金管證發 公司治理 3.0 永續發展藍圖,其中重點之 字第 111034115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一即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值以及強化股東會運作。其目的不外乎, 一、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是為讓企業能永續正常的經營,並進而保 定,法人股東得自行當選為董事並 障企業員工與投資人之權益。然而現行公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由其 司法第 27 條,卻允許法人董事派任與更 代表人當選為董事,復依同條第 3 換,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 項規定,法人股東得隨時改派代表 期。此不僅造成影子董事之疑慮外,也提 人補足原任期。公司法係公司董事 高公司治理的不穩定,並已嚴重影響投資 制度之主要規範,公司法第 27 條相 民眾之權益。而事實上,110 年也已發生 關規範應否刪除,本會尊重經濟部 多起企業未再經股東會同意,即任意變換 意見,惟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公 董事,與各種股東會亂象,都造成投資者 司治理,本會已採取下列措施: 權益被嚴重的損害。故為讓此公司治理之 (一) 推動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設置獨立 嚴重缺失,能有所改善,以達成金融監督 董事︰ 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 3.0 的目標,爰要求 依公司治理藍圖 3.0 規劃,「上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就目前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已明訂獨 各企業因為現行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定, 立董事席次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三 而所造成之投資人權益損害,與公司經營 分之一,並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推 不穩定,更進而造成投資市場之不安,從 動,自 112 年起將進一步要求資本 金融監督之角度,提出法令政策面之改善 額 100 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之上 建議書面報告。 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獨立董事僅能 以自然人身分當選,以確保獨立董 事效能及具備中立執行職務之精 神,藉此提高董事會獨立性及自然 人董事比例。 (二) 推 動 上 市 櫃 公 司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1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為強化董事會之監督功能,上市櫃 公司自 109 年起依董事屆期設置審 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 之 4 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少於三人, 爰此,隨著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強 制設置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自然人 董事比重將逐步提升。 (三) 公司治理評鑑推動上市櫃公司不 設置法人董事︰ 為鼓勵上市櫃公司選任自然人董 事,第九屆(111 年度)公司治理評 鑑已將「未有以法人代表人擔任董 事者」列為加分項目。 (四) 強化董事簡歷資訊揭露︰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規定,法人董事或其代表人異 動時即應發布重大訊息,為強化法 人董事之資訊揭露,證交所及櫃買 中心業於 110 年 8 月修訂重大訊息 格式,要求上市櫃公司應單獨揭露 「董事簡歷」。 二、法人董事係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定, 是否修正本會尊重經濟部權責,惟 本會將持續採取相關措施提升董事 會職能,透過強化公司治理,以落 實股東權益保障。 (七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0 年推出台灣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2 日以金管證發 創新板與戰略新板後,目前僅有於戰略新 字第 1110381613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板有 6 家公司正式上櫃,而創新板雖有 2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家公司申請中,然仍未有具體成效,且於 一、「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 ,統 期間中,反而有知名之國內獨角獸公司, 計自 110 年 7 月 20 日開板迄本 111 到日本與美國掛牌。故為讓將來創新板與 年 3 月底止,戰略新板因申請公司 戰略新板,真能為國內交易市場,注入更 僅需 2 家證券商輔導,無掛牌條件 多的動能外,也能透過更多資源的投入, 要求,申請日至掛牌交易僅需約 1 培養出更多護國神山的創新公司。爰此, 個月,已有 7 家公司申請登錄並掛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 牌;臺灣創新板因申請公司須有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111 年創新板與 銷商 6 個月輔導期間,並經證交所 1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戰略新板之目標(包含掛牌公司目標數字 上市審查程序及後續 IPO 承銷作業 與目標產業)、時間進程與如何協助已掛 規劃約需 3 至 4 個月時間,整體作 牌之創新公司的持續發展等詳細計畫內 業時間較長,已有 3 家公司申請, 容之書面報告。 由證交所審理中。另 111 年度目標 申請家數各為 10 家。 二、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推動創新事業 於新板掛牌,已放寬臺灣創新板上 市條件及鬆綁合格投資人限制等相 關制度,將持續滾動檢討,並積極 辦理招商推廣活動,爭取創新事業 掛牌,暨協助已掛牌業者持續發展。 (七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從 112 年起,為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2 日以金管證審 提升會計師財報簽證的品質,將公布第一 字第 111038169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份 4 大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亦即由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4 大會計師事務所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4 一、 本會對 KY 公司查核案件採行之強 個月內,在事務所官網揭露,供所有公開 化監理措施︰ 發行公司參考。然關於 KY 公司的會計查 (一)要求會計師加強對 KY 公司之查 核,過去已經發生多起的爆雷事件,包含 核:本會於 110 年 4 月 21 日修正 財報不實或是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弊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 端,許多甚都發生與相同的會計師事務所 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 與簽證會計師,因此在要求會計師事務所 法」,要求 KY 公司自 110 年起公 透明度報告之時,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對於 告申報之第 2 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 KY 公司之查核,如何能確切呈現正確的 師查核簽證(修正前為核閱),另請 資料、防止不實的審計簽核,及提出真實 證交所發布銀行函證查核實務指 的審計報告,是另一重要的課題。故為讓 引供會計師遵循,並要求會計師加 關於 KY 公司之會計查核,能更為有效與 強查核財務報告關鍵查核項目,以 完善,防止不實之簽核報告,以保護投資 提升審計品質。 者之權益,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二)強化會計師事務所檢查:本會已於 會,除上述之透明度措施外,應也需就會 進行會計師事務所檢查時,提高對 計師事務所,如何改善 KY 公司之審計查 KY 公司查核個案之抽查比例,並 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加強抽核關鍵查核事項、函證執行 詳細改善與懲處措施之書面報告。 及銷貨收入等風險較高項目,以強 化 KY 公司之審計品質。 (三)建立與會計師溝通平台:本會已請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與簽證會 計師保持聯繫,瞭解會計師查核 (核閱)KY 公司財報之狀況及作業 情形;平時審閱財報時,並應就個 案與簽證會計師進行溝通,確認 KY 公司預計財報出具之情形,並 1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就個案與會計師進行意見交流。 二、 本會針對近年 KY 公司財務報告會 計師查核缺失案件之處分措施: (一)本會已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 對違失情節重大之會計師予以處 分。 (二)本會已對簽證 KY 公司家數較多之 事務所加強檢查,要求事務所就檢 查發現之缺失事項提出改善計畫 確實執行,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三)對於查核 KY 公司案件缺失較多之 事務所,本會將提高對其檢查之頻 率,並持續針對事務所在案件承接 與續任評估、案件執行及案件監督 等方面之品質管制措施加強檢查。 (七十五) 近年來網路金融詐騙頻傳,詐騙集團製作 一、本會已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 各種高獲利的假廣告投放到各網路平 本會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非法案 台,誘使民眾加入會員後進行吸金詐騙等 件,若事證明確即移送檢調單位處 行為。據媒體報導,已有不少國人遭遇此 理。另就常見以投資話術詐騙民 類詐騙,被騙走大量的金錢,甚至造成家 眾,因涉及刑法詐欺罪,亦協助將 破人亡,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因此,為保 相關情資提供予警調單位,以維護 障民眾免於被詐騙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 民眾財產安全。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針對網路平台 二、本會已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 上有關投資理財廣告浮濫、缺乏管理等問 證券期貨局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 題,研擬管理機制並提出相關辦法。 事警察局召開研商「防制假投資詐 欺」會議,並與「打擊詐欺犯罪中 心」建立即時聯繫窗口,並持續與 刑事警察局就投資詐騙教育宣導 進行密切合作。另督導金融機構配 合推動涉詐境外帳戶預警彈跳視 窗機制,目前全體銀行均完成上 線。 三、本會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一)設立反詐騙諮詢專線(2737-3434) ,並整合所轄業務局及金融周邊單 位重要防詐宣導內容,設置金融防 詐騙宣導專區,提供民眾一站式取 得防詐訊息。 (二)持續辦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 如:大賣場反詐廣播、手推車反詐 1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文宣、計程車影音短片及車身廣 告、公車車身廣告、電影片頭廣 告、網紅社群發文、網紅快閃活 動、youtobe 影片贊助、益智節目 置入、全民徵文活動等。 (三)督導證券商公會彙整「金融投資詐 騙態樣」及「證券業務匯款種類」 等資料,函送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作為金融從業人員辦理防範金 融詐騙教育訓練,以強化金融機構 臨櫃人員阻詐作為。 (七十六) 有鑑於國際原物料價格飆升,全球通膨問 一、 本會業於 111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銀 題浮現,台灣自不可能置身其外,以致促 國字第 1110270469 號函,請財金 使民眾感受實質物價上漲之壓力;同時, 資 訊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下 稱 財 金 公 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金融同業間資訊傳 司)邀集金融機構研商,並於 2 個 輸與溝通效率提升,應能實質降低整體跨 月內將研商結果函報本會。 行匯款成本,惟民眾進行匯款之手續費仍 二、 財金公司業於 111 年 4 月 29 日函 未減免,實有政策未臻完善應再酌加調整 復已邀集全體金融機構共同研商 之必要。有鑑於此,為求政府各級單位能 及充分討論酌減「跨行匯款手續費 協助民眾共渡難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可行性」之結論,提出跨行匯款手 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財政部協調財金資 續費凍漲五年及疫情嚴峻期間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協調跨行匯款手續費予 主動減收數位通路跨行匯款手續 以酌減,以增進民眾福祉。 費 50%之方案。 三、 前開結論經本會洽商中央銀行及 財政部均表示予以尊重,本會爰以 111 年 9 月 27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10140563 號函回復財金公司洽 悉,並請其轉知參加機構應持續精 進強化匯款交易之系統安全性及 服務品質,以確保民眾權益。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