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3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三.附屬表 1.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9 2.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0-24 3.各項費用彙計表…………………………………………………… 25-26 4.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8-29 5.資本支出分析表…………………………………………………… 30-31 6.人事費彙計表…………………………………………………… 33 7.預算員額明細表…………………………………………………… 34-35 8.公務車輛明細表…………………………………………………… 37 9.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8-39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0-41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3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4-45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46-47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48-49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0-55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56-94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掌 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1.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 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2.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3.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4.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5.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 管理。 6.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7.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8.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9.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10.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 及管理。 11.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 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法規制度組、本國銀行組、信用合作社組、信託票券組、 外國銀行組、金融控股公司組等 6 組;另設資訊室、秘書室、人事 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 6 室,其主要職掌為: 1.法規制度組:掌理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 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1 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之研擬;銀行 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銀行 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規範之研擬;其他有關法規 制度事項。 2.本國銀行組:掌理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及管 理;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之督導;銀行間資金移 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 督及管理;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國內、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場 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會同交通部督導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3.信用合作社組:掌理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 度之訂修;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本局所監督、 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範本 之規劃、訂修;受理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存款保險條例 與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之管理及考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 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金融機構出售不 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信用合作社 改制商業銀行之監督及管理;信用合作社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 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聯合社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4.信託票券支付組:掌理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 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 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訂修、廢 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中小企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非金融控 股公司轄下之票券金融公司、工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與電子 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短期票券、信託、證券化業務、信用卡、 2 現金卡與儲值卡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票券公會、信託公會之督 導;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及管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其他有關信託票券事項。 5.外國銀行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 督及管理;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 辦事處及分行之審查及管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 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 立及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管理外匯條例之 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 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銀行辦理 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 釋之研擬;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勢發展 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 6.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銀行、子票券公司 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擬訂及推動;金融控股公 司集團資本配置、風險評估之管理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等事 項;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 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 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及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之 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事項。 7.資訊室:掌理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本局資訊 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其他有關資訊 事項。 8.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營繕、 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 擬、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9.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0.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及會計事項。 11.統計室:掌理本局統計事項。 12.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3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圖 法規制度組 本國銀行組 信用合作社組 信託票券支付組 副局長 外國銀行組 金融控股公司組 資訊室 局長 主任秘書 秘書室 人事室 副局長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4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局法定編制員額為 240 人,112 年度配置職員 212 人、工友 9 人、技 工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225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合計 111 年度 212 9 3 2 0 226 預 112 年度 212 9 3 1 0 225 算 員 增減員額 0 0 0 -1 0 -1 額 111 年度預算員額配置駕駛 2 人,經行政院 111 年 7 月 28 日院授 人組字第 1112001066 號函核減 1 人,計 1 人。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局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以 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金融業的營運資金係來自於社會大眾,應誠信經營,善盡公益及社會 關懷,並充分支持產業發展。本局將透過金融監理政策的長期規劃,妥善 考量國內產業發展現況,使我國監理規範逐步接軌國際,並針對不同金融 機構、商品及服務之風險特性,權衡適當的監理強度,以「金融穩定」與 「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持續建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 普惠包容的金融環境。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2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 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2 年度施政計 畫,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年度施政目標 1.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1)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相關規定,提升授信額度,並強化資金運用之便利性及國際市場之競 爭力。 (2)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 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5 2.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前提下,持 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 求。 (2)因應純網路銀行開業,鼓勵業者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金融服 務。 (3)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付 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 3.建構及活絡多元籌、融資市場,協助中小企業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取得資 金,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助其取得 營運所需資金。 4.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關注國際監 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 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以及至新南向國 家增設據點。 5.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 (1)於信託 2.0 計畫之基礎下持續精進,重塑信託部門作為金融機構內部 資源整合平臺,促進跨產業結盟,並推動績效優良之信託業及有功人 員,辦理評鑑獎勵,觸發信託業推動全方位信託服務。 (2)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 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 戶等。 6.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1)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範,並落實 風險基礎監理。 (2)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營者之重視, 強化公司治理、內控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正當行 為。 6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銀行監理 一 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持經濟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 發展 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 款,協助中小企業與六大核 心戰略產業取得營運所需資 金。 二 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展 持續以滾動檢討法規、強化 支付工具便利性及拓展通路 運用為推動主軸積極辦理相 關措施,促進我國非現金支 付交易之發展。 三 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 業務 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 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提 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 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0)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一、在 鼓勵本 國銀 行加強 對中 持經濟發展 小企業放款,協助中小企業 (一)實施內容: 取得 營運 所需資 金方 面,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 110 年 底 放 款 餘 額 新 臺 幣 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 (下同)約為 8 兆 6,887 億 產業放款,協助中小 元 , 較 109 年 底 約 增 加 企業與新創重點產業 8,763 億元。 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二、在 鼓勵本 國銀 行在兼 顧風 (二)年度工作摘要: 險控管下加強對 7 大新創重 1.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 點產業放款,以營造有利新 對中小企業放款, 創重點產業融資環境方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 面,110 年底放款餘額達 5 營運所需資金。 兆 7,886 億元,較 109 年底 2.鼓勵本國銀行與綠 約增加 4,280 億元。 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能 科 技 、 亞 洲 矽 三、在 管 控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方 谷、生技醫藥、國 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 防產業、智慧機 及「新創重點產業」之平均 械、新農業及循環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均 低 於 0.4 經濟等 7 大新創重 %。 點產業建立長期夥 伴關係,協助新創 重點產業取得營運 資金。 (三)年度目標值: 1. 當 (110) 年 度 本 國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增加金額, 達「本國銀行加強 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方案」第十六期 (110 年)之預期目 標。 2. 當 (110) 年 本 國 銀 行對新創重點產業 放款餘額增加金額 達第五期之預期目 標。 銀行監理 二、建構友善法規環境,完 一、完 成電子 支付 機構管 理條 備行動支付基礎建設 例條例及其相關授權子法修 (一)實施內容: 正 16 則。本條例及其授權法 1. 賡續研議修正電子 規命令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行後,將擴大電子支付機構 相關規範,以健全 之業務範圍,各電子支付機 我國電子支付機構 構(含現行電子票證發行機 之業務經營。 構 ) 針對 新 開 放之 業 務項 2.鼓勵金融機構發展 目,包括金流核心業務與附 各項行動支付服 隨及衍生業務,可依規定檢 務,加速國內行動 具相關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支付之發展及創 或備查,期能創造以電子支 新。 付 機 構為 核 心 之支 付 生態 (二)年度工作摘要: 圈,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 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1. 賡續研議修正電子 二、自開辦以來截至 110 年底,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金融機構辦理各項行動支付 相關規範,以健全 服務之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 我國電子支付機構 幣 8,383 億元,超逾計畫目 之業務經營。 標值。 2.鼓勵金融機構發展 各項行動支付服 務,加速國內行動 支付之發展及創 新。 (三)年度目標值: 預計自開辦以來截至 110 年底,金融機構辦 理行動支付之累計交 易 金額 達 新 臺 幣 4,800 億元。 銀行監理 三、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截至 110 年底,本會已核准 管理業務 7 家銀行辦理,已完成 110 (一)實施內容: 年度之目標值。 開放適格銀行辦理高 二、截至 110 年底,7 家經本會 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 核准 辦理 高資產 客戶 財富 業務及更多元化金融 管理 業務 之銀行 之管 理資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 產總規模達新臺幣 2,077 億 務,提升我國銀行在 元。 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 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 級。 (二)年度工作摘要: 為推動我國理財產業 升級,並就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 融商品及服務為審慎 監理,本會於 109 年 8 月 7 日發布「銀行辦 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 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辦法」,並規劃分二批 次受理業務申請。針 對資產達新臺幣 1 億 元以上之高資產客 群,提供多元化金融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 務,及擴大參與具臺 灣特色之金融商品。 (三)年度目標值: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 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 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及顧問諮詢服務,提 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 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 型及產業升級並核准 符合條件之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理財業務 預計 6 家。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一、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 持經濟發展 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 (一)實施內容: 七期: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 (一)111 年 3 月 25 日「前瞻中 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 小企業金融服務協調平 戰略產業放款,協助 臺」第 9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中小企業與六大核心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 戰略產業取得營運所 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七期 需資金。 內容,將本方案目標值訂 (二)年度工作摘要: 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 1.鼓勵本國銀行加強 億元,俟該方案於 111 年 對中小企業放款, 5 月 3 日報經行政院備查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 後,本會於 111 年 5 月 13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營運所需資金。 日發函請本國銀行配合持 2.鼓勵本國銀行與資 續在風險控管原則下,加 訊及數位、資安卓 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越 、 臺 灣 精 準 健 (二)截至 111 年 6 月底止,本 康、國防及戰略、 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 綠電及再生能源、 額達 9 兆 85 億元,較 110 民生及戰備等六大 年 底 增 加 3,198.02 億 核心戰略產業建立 元,達本(17)期預期成 長期夥伴關係,協 長 目 標 3,500 億 元 之 助該等產業取得營 91.37%,將持續追蹤放款 運資金。 進度。 (三)年度目標值: 二、持續實施「獎勵本國銀行辦 1. 當(111)年度本 理六 大核 心戰略 產業 放款 國銀行對中小企 方案」第一期:擬訂當(111) 業放款餘額增加 年本 國銀 行對六 大核 心戰 金額,達「本國銀 略產 業放 款餘額 增加 金額 行加強辦理中小 達第一期之預期目標 企業放款方案」第 (2,500 億元) 。截至 111 年 十七期(111 年) 6 月底止,本國銀行對六大 之預期目標。 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達 6 2.當(111)年本國銀 兆 3,508 億元,較獎勵方案 行對六大核心戰 實施前所報 111 年 3 月底增 略產業放款餘額 加 2,664.45 億元,達成 111 增加金額達第一 年度預期成長目標 2,500 億 期之預期目標。 元之 106.58%,將持續追蹤 放款進度。 銀行監理 二、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 本會持續推動並促進我國非現 展 金支付交易之發展,經統計 111 (一)實施內容: 年前兩季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 持 續 以 滾 動 檢 討 法 為 25.14 億筆,非現金支付交易 規、強化支付工具便 金額為新臺幣 2.82 兆元。 利性及拓展通路運用 為推動主軸積極辦理 相關措施,促進我國 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 展。 (二)年度工作摘要: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持續以滾動檢討法 規、強化支付工具便 利性及拓展通路運用 為推動主軸積極辦理 相關措施,促進我國 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 展。 (三)年度目標值: 預計 111 年前三季, 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 筆數達 50.91 億筆, 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 4.2 兆元。 銀行監理 三、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 管理業務 適用 之金 融商品 及服 務管 (一)實施內容: 理辦法」受理符合條件之銀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 行申 請辦 理高資 產客 戶財 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 富管理業務。 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二、本會已分二批次核准 7 家銀 及顧問諮詢服務,提 行辦理,目前符合資格標準 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之銀 行亦 得個別 向本 會提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 出申請。截至 111 年 6 月底 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 止,7 家銀行皆已開辦本業 及產業升級。 務。 (二)年度工作摘要: 為推動我國理財產業 升級,並就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 融商品及服務為審慎 監理,本會持續受理 銀行依「銀行辦理高 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 商品及服務管理辦 法」提出業務申請。 針對資產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 群,提供多元化金融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 務,及擴大參與具臺 灣特色之金融商品。 (三)年度目標值: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 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 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及顧問諮詢服務,提 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 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 型及產業升級並核准 符合條件之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 業務累計 9 家。 13 本 頁 空 白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712 234 235 478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515 37 38 478 0766100000 225 銀行局 515 37 38 478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497 36 33 461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497 36 33 461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18 1 5 17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舊物品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97 197 196 0 1266100000 220 銀行局 197 197 196 0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197 197 196 0 1266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97 197 196 0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365,290 355,639 345,828 9,651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365,290 355,639 345,828 9,651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359,332 348,797 341,345 10,535 1.本年度預算數359,332千元,包括 人事費290,642千元,業務費64,58 1千元,設備及投資4,025千元,獎 補助費84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90,642千元,較上 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9 ,604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68,690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辦公室租金 、資訊系統開發等經費11,222 千元,增列辦公大樓管理費、 水電費及保全等經費12,153千 元,計淨增931千元。 4066100300 2 銀行監理 5,788 4,989 4,483 799 本年度預算數5,788千元,係辦理銀 行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大陸地區旅費34千元,增列影印機租 金、出國教育訓練費及國外旅費等83 3千元,計淨增799千元。 4066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683 - -1,683 4066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683 - -1,683 上年度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 預算業已編竣,所列1,683千元如數 減列。 4066109800 4 第一預備金 170 170 -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100 -0766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497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497 0766100000 225 銀行局 497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497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497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7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92千元。 3.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288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500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8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廢舊物資售價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8 0766100000 225 銀行局 18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18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100200 -1266100210 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97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 。 。 。。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97 1266100000 220 銀行局 197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197 1266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97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59,33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90,642 人事室 按職員212人、技工3人、駕駛1人、工友9人, 1000 人事費 290,642 合共225人,計編列人事費290,642千元。(含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4,716 退休離職儲金18,968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658 保及全民健保保險費17,592元) 1030 獎金 44,726 1035 其他給與 3,430 1040 加班值班費 16,458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94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8,968 1055 保險 17,592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68,690 秘書室、人事室 1.業務費64,581千元: 2000 業務費 64,581 及資訊室 (1)機關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 2003 教育訓練費 734 修之學分補助費等經費260千元。 2006 水電費 4,787 (2)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及資訊專業等課程經 2018 資訊服務費 7,900 費418千元。 (3)購置FSI所開設之線上學習課程等56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8,305 。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4)大溪檔案庫房水電費61千元(5,090元×1 2027 保險費 70 2月)。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9 (5)辦公大樓19-22樓水電費2,245千元(187, 2051 物品 1,338 100元×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22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20,299 (6)租用辦公大樓7-8樓水電費2,459千元(27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41 3,250元×9月)。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70 (7)維持銀行業監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90 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500 2081 運費 65 千元。 2093 特別費 158 (8)確保銀行業監理業務電子化各項應用軟 3000 設備及投資 4,025 體運作,支應系統維護費5,400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873 (9)辦公場所租金28,305千元(1,440元×2,1 3035 雜項設備費 152 84坪×9月)。 4000 獎補助費 84 (10)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等15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84 (11)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意外險等70千元。 (12)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案評選所需出席費 23千元及辦理講習、政策性訓練等講師 演講或授課鐘點費186千元。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59,33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13)購置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 050千元。 (14)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 之非消耗性物品236千元。 (15)油料52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公 升×12月×1輛,共需汽油1,668公升, 每公升31.3元計列。 (16)文康活動費450千元:按職員212人、技 工3人、駕駛1人、工友9人,合共225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需450千元。 (17)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264千元。 (18)辦公大樓清潔費1,088千元、保全費2,9 10千元及管理費12,220千元。 (19)大溪檔案庫房保全費95千元及清潔維護 費50千元。 (20)委外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等經費2, 170千元。 (21)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經費243千 元。 (22)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經費583千元。 (23)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1千元 。 (24)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5千元。 (25)辦公房屋及大溪庫房養護費341千元。 (2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70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42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2 年8,300元×1輛=8千元;按公務汽車 滿4年未滿6年34,000元×1輛=34千元 。 <2>辦公器具養護費128千元:按職員212 人,每人每年603元計列。 (27)辦公大樓飲用水設備及大溪檔案庫房貨 梯養護費190千元。 (28)公文檔案整理運送費65千元。 (29)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每月13,100 元,全年158千元。 2.設備及投資4,025千元: (1)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周邊設備 充實及更新2,520千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59,33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2)購置辦公室自動化等所需相關套裝軟體 、工具軟體及系統軟體等合法軟體版權 經費953千元。 (3)辦理金融監理相關報表等擴充案400千元 。 (4)汰購不斷電系統、電冰箱、數位攝影機 、投影機、除濕機等各項設備經費152千 元。 3.獎補助費84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14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300 銀行監理 預算金額 5,78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健全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監理法規,推動實施新巴塞爾資本 本計畫係辦理銀行業與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 健全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監理法規,推動實施新巴塞爾資本 協定修正內容,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業風險管理,鼓勵銀 風險管理政策、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及兩岸金融往來政策 協定修正內容,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業風險管理,鼓勵銀 行從事金融商品創新與業務多元化,健全金控公司、商業 暨法規;金控公司轄下銀行及票券公司、非金控公司轄下 行從事金融商品創新與業務多元化,健全金控公司、商業 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業務、信託業務、電子支付 銀行、中華郵政公司、中小企業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 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業務、信託業務、電子支付 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 用合作社、電子支付機構等業務之監督管理,審核外國銀 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 落實銀行遵循法令規範,改善資產結構,提升服務品質及 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審 落實銀行遵循法令規範,改善資產結構,提升服務品質及 金融競爭力,強化與國際金融監理機關之合作。 核大陸地區銀行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推動國際金融 金融競爭力,強化與國際金融監理機關之合作。 事務,及強化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銀行監理 5,788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 2000 業務費 5,788 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 2003 教育訓練費 354 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計編列經 2009 通訊費 1,845 費5,788千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76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35 4千元。 2051 物品 465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及報表資料等所需郵資21 2054 一般事務費 202 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304 3.辦理銀行監理及業務聯繫所需數據、電話費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85 1,635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1,867 4.影印機設備等租金576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90 5.辦理銀行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 等經費465千元。 6.召開各項會議所需資料印製、會場佈置及其 他雜支等經費202千元。 7.國內出差旅費304千元。 8.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85千元。 9.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867千元。 10.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90千元。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7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70 會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 6000 預備金 170 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17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359,332 5,788 170 365,290 1000 人事費 290,642 - - 290,642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4,716 - - 184,716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658 - - 4,658 1030 獎金 44,726 - - 44,726 1035 其他給與 3,430 - - 3,430 1040 加班值班費 16,458 - - 16,458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94 - - 94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8,968 - - 18,968 1055 保險 17,592 - - 17,592 2000 業務費 64,581 5,788 - 70,369 2003 教育訓練費 734 354 - 1,088 2006 水電費 4,787 - - 4,787 2009 通訊費 - 1,845 - 1,845 2018 資訊服務費 7,900 - - 7,900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8,305 576 - 28,881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 - 15 2027 保險費 70 - - 7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9 - - 209 2051 物品 1,338 465 - 1,803 2054 一般事務費 20,299 202 - 20,501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41 - - 341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70 - - 170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90 - - 190 2072 國內旅費 - 304 - 304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85 - 85 2078 國外旅費 - 1,867 - 1,867 2081 運費 65 - - 65 2084 短程車資 - 90 - 90 2093 特別費 158 - - 158 3000 設備及投資 4,025 - - 4,025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873 - - 3,873 3035 雜項設備費 152 - - 152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4000 獎補助費 84 - - 84 4085 獎勵及慰問 84 - - 84 6000 預備金 - - 170 17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70 170 26 本 頁 空 白 2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2 銀行局 290,642 70,369 84 - 財務支出 290,642 70,369 84 - 1 一般行政 290,642 64,581 84 - 2 銀行監理 - 5,788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8 委員會銀行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170 361,265 - 4,025 - - 4,025 365,290 170 361,265 - 4,025 - - 4,025 365,290 - 355,307 - 4,025 - - 4,025 359,332 - 5,788 - - - - - 5,788 170 170 - - - - - 170 29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 - - -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30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 3,873 152 - - - 4,025 - 3,873 152 - - - 4,025 - 3,873 152 - - - 4,025 31 本 頁 空 白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4,716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658 六、獎金 44,726 七、其他給與 3,430 八、加班值班費 16,458 九、退休退職給付 94 十、退休離職儲金 18,968 十一、保險 17,592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90,642 33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212 212 - - - - - - 9 9 3 3 1 2 4066100100 列 1 一般行政 212 212 - - - - - - 9 9 3 3 1 2 費1 費2 , 編 列 經 34 委員會銀行局 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100000 - - - - - - 225 226 274,184 264,571 9,613 銀行局 4066100100 - - - - - - 225 226 274,184 264,571 一般行政 9,613 為應業務需要,「一般行政」計畫編列 支付勞力外包公司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大樓清潔勞務委外編列3名經費1 ,088千元。 2.辦理大樓保全勤務委外編列6名經費2 ,910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理, 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作業委外編 列5名經費2,170千元。 4.辦理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編列 1名經費243千元。 5.辦理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編列1名經 費583千元。 35 本 頁 空 白 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7.11 1,798 1,668 31.30 52 34 37 AXK-1952。 1 電動汽車(小客車 4 111.08 0 0 0.00 0 8 40 EAD-5187。 -含電池) 電動車。 合 計 1,668 52 42 77 37 預算員額: 職員 212 人 技工 3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225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9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2.5層 18,462.13 421,362,031 176 - - 二、機關宿舍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1棟 1,381.35 8,358 101 - - 合 計 19,843.48 421,370,389 277 - - 本局租用台灣鐵路管理局之板橋新站大樓(7、8樓),係按同仁辦公室每人8平方公尺規劃設計,除一般辦公空間外 ,並包括該大樓依建築法規所設計之電梯梯廳、空調室、電氣室、電訊室、樓梯(電梯、逃生梯、貨梯、逃生走道) 及業務所需會議室、簡報室、討論室、書籍資料儲藏室、網路設備存放室、收發室、檔案庫房、檔案閱覽室、檔案 掃描建檔室、文具用品室、哺育室、影印室及圖書室等。 38 委員會銀行局 舍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2層 7,220.00 - 28,305 64 25,682.13 - 28,305 240 關宿舍 - - - - - - - - 長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1,381.35 - - 101 7,220.00 - 28,305 64 27,063.48 - 28,305 341 39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1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2-112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84 - 千元。 40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84 - - 84 - 84 - - 84 - 84 - - 84 - 84 - - 84 - 84 - - 84 41 本 頁 空 白 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4 126 2,221 4 92 1,442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96 1,867 3 67 1,157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1 30 354 1 25 285 實 習 - - - - - -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參加防制洗錢國際組織 澳洲雪梨 1.防制洗錢之標準(含 7 5 237 351 (APG、FATF)舉辦之年會及 、法國巴 評鑑標準)。 相關會議 - 93 黎及其他 2.各國防制洗錢之執行 主辦國 成效。 02 參加美國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 1.我國銀行在美設有多 6 2 76 134 (FED, OCC, FDIC)舉辦及 家分行/子行,雙方 參與之銀行監理會議 - 93 有跨國監理合作之需 要。另參加FED及OCC 辦理之國際性會議, 亦可加強我國與他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互動 。 2.為加強與美國金融監 理機關合作,參加本 會駐紐約辦事處與美 國加州商務監理署(C DBO)、舊金山聯邦準 備銀行(FRBSF)共同 舉辦之圓桌會議。 03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及國際 瑞士、新 藉由各國金融主管機關 7 7 381 592 組織舉辦有關銀行之國際 加坡、英 或國際組織等舉辦或參 會議 - 93 國 與之國際會議交流金融 機構之經營管理、風險 概況、主要關切之金融 監理重點及最新國際趨 勢等,以加強跨國金融 監理合作並與國際金融 監理接軌。 44 委員會銀行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7 18 606 銀行監理 法國巴黎 109.01 1 83 澳洲雪梨 108.08 6 692 尼泊爾加德滿都 107.07 7 568 6 19 229 銀行監理 日本東京及韓國首爾 107.02 2 180 美國洛杉磯 106.01 3 299 美國紐約 106.01 2 22 7 59 1,032 銀行監理 泰國曼谷 108.12 5 281 新加坡 108.11 2 103 土耳其伊斯坦堡 108.10 1 140 4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 瑞士、馬來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研究 112.01-112.12 5 6 國際機構研究訓練中心舉 西亞 訓練中心舉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討 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 會,有助於掌握各國最新銀行監理發展 討會-93 趨勢。 46 委員會銀行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究 208 125 21 354 銀行監理 7 討 展 4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相關會 北京 大陸銀監 參加「兩岸銀行監理合作 112.01 - 112.12 3 1 議93 會及中國 平臺」各項會議,與大陸 銀行業協 金融監理機關進行雙邊溝 會 通及監理意見交換,加深 兩岸金融監理之緊密合作 關係,協助我國金融業者 進一步拓展商機,爭取我 國金融業最有利之發展條 件。 02 大陸(含港澳地區)金融監理機 北京、香 大陸銀監 參加監理官會議與各金融 112.01 - 112.12 3 1 關舉辦有關銀行主管機關會議 港、澳門 會、香港 主管機關聯繫交流大陸及 93 金管局、 香港大型跨國金融機構之 澳門金管 經營管理、風險概況及主 局及有關 要關切之監理重點,並就 單位 國際金融監理議題及港澳 金融市場動態資訊交換分 享監理意見,加強雙邊監 理機關之交流。 48 委員會銀行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22 21 3 46 銀行監理 無 15 22 2 39 銀行監理 無 4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291,111 70,070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291,111 64,282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5,788 - - 50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84 - - 361,265 - 84 - - 355,477 - - - - 5,788 5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2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4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1,353 2,672 - 4,025 365,290 1,353 2,672 - 4,025 359,502 - - - - 5,788 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1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111年度單 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位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不得流用。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 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除國 防部及外交部外,不得流用。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 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三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 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 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 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 總 刪 減 數 未 達 270 億 元 ( 約 1.19 %),另予補足。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50%,其中警政 署及所屬、移民署、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調查 局、觀光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 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僑務委 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 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 物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 會、立法院、考試院、審計部、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 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體育 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 灣高等檢察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職 業安全衛生署、僑務委員會、畜產試 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 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 屬、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 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 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 %,其中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 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 署、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 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 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教育部、體育署、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 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 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 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 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 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 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毒物及 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 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 部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 府、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公 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大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 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 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 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 署、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 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 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 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 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 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 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 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 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不刪外;總統府主 管、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考試院主管、 勞動部主管、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環 境保護署主管、科技部主管、海洋委 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主管統刪5%;行政院、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內政部主管、財政部主 管、法務部主管、僑務委員會主管統 刪28%;司法院主管統刪30%;客家 委員會及所屬、外交部主管、國防部 主管、教育部主管、經濟部主管、交 通部主管、農業委員會主管(不含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 主管(不含疾病管制署)、文化部主管 統刪3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及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其中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 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役政署、建築研究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財政部、國庫 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 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 屬、交通部、勞動部、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 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5%,其中客家委員會及 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 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體育署、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 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 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 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 餘統刪4%,其中役政署、教育部、 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海洋委員 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網路社群媒體具有快速傳播特 一、本局 111 年度所編列之媒體宣 性,各行政機關陸續採取新媒體經營與 導費計新臺幣 218 萬 7,000 元, 運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政策及宣 係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推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導。近年來政府時有挾龐大預算資源於 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 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 項下辦理「消費金融保護教育 澄清之情事,立法院遂於110年三讀通 宣導微電影暨平面廣告」 ,目的 過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目的為 為建立民眾正確消費金融與理 將政府於四大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 財理債觀念,以落實金融知識 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執行政策宣 普及。 導時,也能同時納入預算法的規範。行 二、本局透過製播宣導短片與文宣 政院主計總處於修法通過後,雖於預算 方式辦理,宣導短片皆以微電 書中增設宣導經費專屬預算科目,並新 影方式拍攝,並以網際網路為 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然 媒介,拍攝完成影片會置於本 卻將宣導方式限定為於四大媒體所辦 會 YouTube 影音頻道及臉書, 理,過去各機關辦理活動、說明會、園 與本局網站供民眾點選觀看, 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之方式,不再納 亦會透過本會臉書貼文及發布 入政策宣導規範。爰此,為利立法院能 新聞稿方式加強微電影宣導, 明確掌握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之實際 並轉知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協助 預算,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1.各機關 辦理電視臺播放。 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 三、未來倘有以活動、說明會、園 宣導品等,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之方 名稱,以避免產生置入性行銷之疑慮。 式,或有工作人員採委外或勞 2.各機關於四大媒體上處理政策及業務 務承攬方式辦理者,將遵照決 宣導之相關工作者(即小編人力),以 議辦理。 委外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經費,應納 入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表達,以利 預算之呈現。 (三)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2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兆2,621億元,其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 之支出1兆5,262億元,占歲出總額之 67.47%,比重近七成,且111年度較110 年度增加129.76億元,對歲出結構與其 他新興計畫額度有重大關聯性,因分散 於各機關預算內,並未於總預算案總說 明及主要附表列表揭露,如直接於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附表中列表揭 露,將使歲出資訊更公開透明,且立法 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 作成通案決議(十三):「……行政院所 稱依法律義務之支出,……,應明確界 定歸屬該項支出之定義範疇,並於各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詳實彙核列表 揭露其項目、金額與依據,以利審議。」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政院應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表中列明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金 額、預算編列機關、依據等資料,俾利 預算審議之參考。 (四)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預計 非本局職掌業務。 自111年1月1日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 4%,係依行政院110年10月28日發布 「蘇揆: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亦盼帶動 民間企業調薪」新聞稿說明略以: 「…… 在臺灣經濟創11年來新高且稅收增加 的情況下,為了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的 果實,因此政院今天通過自明(111) 年1月1日起,全體軍公教人員調薪4 %,是25年來最高調幅,希望藉此進一 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惟前一次(107 年度)軍公教人員調薪3%,竟發生高 階公務人員調薪高達7%。茲為確保基 層軍公教人員調薪4%,111年度軍公教 人員調薪應一律採調薪4%。 (五) 依照立法院110年12月24日各黨團朝野 非本局職掌業務。 協商的共識,各黨團同意111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至遲 於111年1月28日以前完成三讀程序,並 不提出復議。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中,其中包含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 待遇(中央政府部分163億元)、受雇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47.89 億元)、辦理產檢假薪資補助(3.62億 元)等新增計畫,因總預算案三讀日期 與春節連續假期相當接近,請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 國庫署及相關部會,預先各自主管法規 及行政作業提前準備(例如: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央政府總預算 統籌科目經費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及 各機關付款憑單等),以利各項發放作 業順利。 (六) 2020東京奧運我國代表團於110年7月 非本局職掌業務。 19日搭中華航空公司包機出國,選手被 安排搭經濟艙,相關行政人員卻搭乘商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艙,引發國人譁然。依現行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部長級人員、特 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次長級人 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 (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 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 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人員 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 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行政院應鼓勵公務 人員應以身作則,本節約原則之支用經 費,爰應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搭乘旅 途遠近,及實際情形檢討現行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符社會之期待。 (七) 有鑑於農藥生產及使用,所衍生環境汙 非本局職掌業務。 染及農藥殘留諸多問題,嚴重威脅生態 環境與人類健康,聯合國於2017年1月 24日發表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報告中強調免於農藥毒害,為 人類應有之基本人權,並將之列入第34 屆人權理事會議議程。指出農藥長期累 積之毒素,使得罹患癌症、阿茲海默 症、帕金森氏症、內分泌失調、發展失 調、基因突變及不孕症等人數與日俱 增,世界各國因應減少農藥危害趨勢, 紛紛提出相關政策,如歐盟提出為達到 農藥永續使用架構(2009/128/EC)指 令,要求會員國設置量化目標、對象、 方法、時間表、指標等,惟農藥造成環 境毒性影響及食物飲水殘留等,與國人 健康息息相關,影響甚鉅,爰此,行政 院應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單位正視 並整合有關農藥管理制度等跨部會相 關系統管理與監測作為及權責分工業 務等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八)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除110年度因 非本局職掌業務。 為疫情影響外,自106年度起,全國毒 品查獲件數、嫌疑犯人數看似減少,但 毒品查獲重量卻大幅成長,且居高不 下,顯見毒品交易情形日益嚴重。又加 上近年來加密虛擬貨幣興起且種類繁 多,各有不同的特性,以致於被不法人 士拿來做為吸金、毒品交易的支付工 具。例如:泰達幣(Tether)又稱 USDT, 其特性為每一元泰達幣都有一美元擔 保,亦即擁有多少泰達幣等同有同價位 美元,犯罪者利用此一特性,再透過幣 託中心交易虛擬貨幣,即可完成鉅額毒 品買賣。由於在幣託中心透過人頭帳戶 分多層轉出,即便調查人員也無法完整 查出最終的主嫌,許多被利用來做毒品 交易的年輕人,被捕落網後雖配合調查 供出案情以求減刑,但往往到判決書下 來時已被處以私刑失去生命。爰此,請 行政院指示相關部會就毒品交易利用 上述新興犯罪模式,拿出有效防制作為 及加強相關法律規範,並由法務部於6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相關進度檢討書 面報告。 單位:件、人、公克 全國查獲 全國嫌疑 全國查獲重 件數 犯人數 量(公克) 106年度 58,515 62,644 9,685,469 107年度 55,480 59,106 20,596,643 108年度 47,035 49,131 15,929,366 109年度 45,489 47,779 13,305,709 110年度 38,827 41,292 8,283,280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九) 全 球 加 密 貨 幣 總 市 值 已 達 2 至 3 兆 美 一、洗錢防制面: 元,從2009年出現比特幣至今,各類加 (一)本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將透 密貨幣種類眾多可達上千種,然我國至 過現地及非現地查核,督促虛 今對於加密貨幣的定義和管理過於保 擬資產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 守,僅僅只是洗錢防制法中,將金融監 相關措施。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為虛擬資產服務業 (二)有關比特幣自動販賣機(以下 的防洗錢事務的主管機關,而涉及其他 稱 BTM)部分,本會已透過實 業務相關部分(例如發展及交易糾 地訪查及跨部會合作取得 BTM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紛),仍然模糊不清。且金融監督管理 之業者相關資訊。BTM 業者若 委員會對於國內設置多少比特幣 未提出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 ATM?是否有法源可以管理?均無法 且限期未改善者,將依洗錢防 即時掌握。顯見,我國對於加密貨幣的 制法處以罰鍰。 發展及運用,已經大幅落後國際腳步, 二、本會將持續觀察國際間對虛擬 但終究得面對新興金融帶來的挑戰。金 資產及其衍生性商品採行之相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虛擬通貨洗錢防 關監理規範,透過各種管道蒐 制面所作之因應作為,雖已於110年6月 集相關資訊,並密切觀察國際 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 趨勢,以漸進調適之做法因應。 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將透過 現地及非現地查核,督促本事業落實執 行相關措施,惟鑑於虛擬通貨市場之發 展迅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 注國際間對虛擬通貨及其衍生性商品 採行之相關監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 應措施,以保護投資人/消費者權益。 (十) 依照財政紀律法所授權訂定的稅式支 遵照決議辦理。 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案送立 法院審議前,行政院必須審查通過稅式 支出評估,並且業務主管機關必須將稅 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送 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業 務主管機關屢次未依照前開辦法將相 關資料與法案併送交立法院(例如延長 當沖降稅的證券交易稅條例),也未同 時將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無視法 令規定,亦不理會立法院長期以來決議 的要求。爰此,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提出 涉及租稅減免的法案送立法院審查 時,除應確實依照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 法規定外,同時應將相關稅式支出評估 報告併同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備查。 (十一) 為合理監督國營事業捐贈支出,爰要求 非本局職掌業務。 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主管之國營事 業,比照公開發行公司、財團法人等管 理機制,應於1個月內公布其過去5年 (106至110年)之所有捐贈明細,並自 111年度起,每季公布捐贈明細,以昭 公信,並提升治理效能。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二)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家數眾 有關研議修正「本會派任或推薦至 多,中央各主管部會派任或推薦至各該 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 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規範,係由 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 各主管部會訂定之,惟各部會所訂該等 一案,本會業已配合修正(刪除非 人員薪資標準規範規定,其中當年度其 固定收入中之房屋津貼),且於111 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 年7月6日將修正後之薪資規範、修 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 正對照表及承諾書函知相關單位, 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 並於文到日之次月起生效,併請該 計)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國庫或繳 等單位轉請本會派任或推薦之董事 作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行政院業自 長、總經理重新簽署承諾書(以文 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 到日之次月1日為簽署日)具報。 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 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 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 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此, 中央各主管部會應立即修正派任或推 薦至各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 準規範,並取消違法津貼。 (十三) 政府轉投資事業107年底至109年底,分 非本局職掌業務。 別為164家、164家及175家,期末實際 總投資金額1兆652億5,518萬餘元、1兆 2,871億3,722萬餘元及1兆6,498億3,334 萬餘元,其中21家轉投資公司連續虧損 達3年以上,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 告指出,檢視投資目的達成度之揭露狀 況,部分投資機關僅分析虧損原因,部 分係說明現行處置狀況,部分則未備註 分析,且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 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各基金 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 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 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 鑑於政府轉投資家數及數額近年度皆 趨增,轉投資事業連續虧損達3年以上 者高達21家,為保障政府權益,行政院 應督促各投資機關除於投資前宜妥為 評估目的、效益、回收年限及發展目標 等事項,並確實檢討投資政策及檢視投 資目的之達成情形,以評估繼續持有或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退場撤回資金,以達到政府監督效果, 爰請行政院督導相關主管機關於3個月 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之 非本局職掌業務。 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 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 算辦理 。109年度 總 決算編製要點規 定,各主管機關須於主管決算編製主管 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 估表。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 6款規定,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 書。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 出,108及109年度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之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之公開情形,各 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位決算;惟主管決 算部分,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 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等5個主管機關公開,多數主 管機關則未依法公開,致民眾難以知悉 主管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 益評估情形,爰此,行政院應立即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各主管機關自110年 度起主動公開主管決算。 (十五)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所實施之春節檢疫 非本局職掌業務。 措施專案,實施迄今已發生數起防疫旅 館群聚案件,極有可能造成台灣下一波 民眾感染的破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 會同交通部訂立防疫旅館之各項標準 作業程序,並責成各縣市政府進行督導 查核,將查核結果每月定期公布。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十六) 政府預算編列及嗣後執行效率,事涉政 遵照決議辦理。 府施政良窳,與政府財政效益是否良 好?行政院主計總處是政府預算編列 與預算執行之主管機關,爰要求行政院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主計總處督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人 員依法行政,職務執行如有不忠或不法 情事,請依法查處。 財政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銀行局 (一)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 算案於第 3 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 1 主字第 11101915246 號函將書面報 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 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 9 萬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元,惟如僅供公務車使用,又電動汽車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審查完 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單一廠牌之汽車充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電樁,均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該項預算 2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 一、依據行政院訂定之「車輛管理 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 手冊」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得動支。 之「111 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 準表」規定,已屆滿 15 年之小 客車不得編列油料等經費並應 辦理財產報廢。復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 車輛作業要點」第二點(四) 規定,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 輛應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 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二、本局公務車係於 96 年 8 月購 置,用於接送同仁洽公參加會 議、大量公文檔案運送等。該 車輛迄 111 年 8 月將屆滿 15 年,因近年故障頻繁,維護費 用增加,為兼顧車輛使用之安 全性及行政效率,爰於 111 年 下半年汰換電動汽車 1 輛並設 置充電樁。 三、本局電動車暨充電樁採購,係 由本會證券期貨局統一辦理聯 合採購,本採購案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決標,得標廠商業於 111 年 8 月 24 日完成履約並於 同日驗收通過。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為提升數位金融服務發展,強化電子支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 付功能性及民眾便利支付需求,金融監 銀票字第 1110270583 號函,將書面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公司申請跨機構轉帳業務,未來將進一 下: 步提供繳費及繳稅等三大功能,相關功 一、經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能預期陸續開放上線,包括街口電支、 (下稱財金公司)表示,電子 歐付寶、橘子支、簡單付、國際連、悠 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下稱跨 遊付、LINE Pay Money(一卡通)及 機構平台)之「轉帳功能」計 i-cash pay(愛金卡)等國內 8 家專營電 費基準係比照現行銀行間跨 子支付機構自 110 年 10 月份起先行開 行轉帳手續費費率,依參加機 放相互轉帳。惟查,針對轉帳之手續 構(金融機構及專營電子支付 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初期擬比照實 機構)擔任角色與相關作業成 體銀行 ATM 及銀行網路轉帳之費用收 本所研訂,財金公司向參加機 取,然實體銀行 ATM 及銀行網路轉帳 構收取「跨行系統服務費」, 之建置成本,與電支機構並不相同,其 至參加機構對民眾收取之資 平均使用之次數及平均單次轉帳金 費,則按各自機構經營策略自 額,亦缺乏實際使用數據之佐證。爰要 行訂定或額外提供優惠。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1 個月 二、有關現行銀行間跨行轉帳手續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費費率,本會前已請財金公司 告,說明轉帳手續費收費之計算基準, 邀集金融機構共同研商調整小 並研議具體政策措施鼓勵電子支付業 額跨行轉帳手續費計價及分級 者採取累計金額或使用次數調降轉帳 費率之可行性,自 108 年 4 月 手續費等優惠措施,以擴大電支機構行 1 日起實施小額跨行轉帳交易 動轉帳之便利性。 分級優惠措施,優惠措施內容 如下: (一)跨行轉帳金額於新臺幣(以下 同)500 元以下:手續費為 0 元(每日以優惠 1 次為限) 。 (二)跨行轉帳金額為 501 元~1,000 元:手續費為 10 元。 (三)跨行轉帳金額為 1,001 元以 上:手續費為 15 元。 三、依財金公司推估,因電子支付 帳戶支付工具特性、各類電子 支付帳戶用途及交易限額等因 素,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轉帳 金額為 1,000 元以下之交易占 比,應高於現行金融機構。爰 依上開現行金融機構之計費標 準,使用者於每日一次跨行轉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帳金額小於 500 元之情境下, 應免負擔轉帳手續費,有助於 提升民眾使用電子支付機構轉 帳之意願。 四、考量電子支付機構目前加入跨 機構平台「轉帳功能」 ,需投入 系統建置及維運成本,且其現 行業務規模及交易量值均遠不 及於一般金融機構跨行轉帳業 務,為兼顧電子支付機構財務 健全性、資訊安全維護及使用 者權益,現階段仍宜尊重其經 營策略自主衡酌訂價機制。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8 年 12 月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9 日以金管 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有中 銀法字第 11102713002 號函,將書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 如下: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 一、本會所定要求 D-SIBs 提列額外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法定資本和內部管理資本採分 份有限公司等 5 家銀行及 109 年 12 月 年逐步提列之作法,係依循國 公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際規範及主要國家作法,在逐 D-SIBs,要求該等銀行自指定後之次年 年提列之調整期中,D-SIBs 僅 起,分 5 年將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 須符合當年度之最低資本要 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最低標準,分 求,無須符合最終資本要求, 別提高至 11%、12.5%及 14.5%,惟依 以免影響其業務發展及支持實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 體經濟之動能。 出,截至 109 年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二、查 目 前 本 會 所 指 定 之 6 家 有限公司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 D-SIBs 於 110 年底之資本適足 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尚低於 D-SIBs 比率均符合當年之標準,另中 最低標準 0.42 個百分點、0.84 個百分點 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 及 0.87 個百分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已 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低於 D-SIBs 符合最終標準,台北富邦商業 最低標準 0.46 個百分點,爰要求金融監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第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訂相關監理措 一商業銀行則符合 113 年之標 施,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並於 3 個月 準,皆能至少符合 2 年後之資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要求。 三、本會將持續督促 D-SIBs 儘早符 合最終資本要求,以達成本會 指定 D-SIBs 之政策目標。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依據中央銀行公告資料,截至 109 年底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 止,我國全體 OBU 資產總額為 2,394 銀外字第 1110271406 號函,將書面 億美元,其中授信及拆放同業占全體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OBU 資產總額之 58.4%,又我國 OBU 下: 衍生性 金融 商 品 109 年度交易量為 本會持續關注 OBU 獲利情形及資 2,459 億美元,較 107 年度減少 1,101 產品質,適時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控 億美元,約 30.93%,OBU 資金用途仍 管,並適時推動各項因應措施,建 以授信及拆放同業為主,且承作衍生性 構有利發展國際理財平台之友善環 金融商品之業務量不增反減,相關改善 境,以提升競爭力,包括: OBU 資產配置措施 推動成效尚待加 一、109 年 8 月 7 日發布「銀行辦理 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 研謀因應措施,協助金融業者擴展 OBU 服務管理辦法」 (下稱高資產辦 業務種類及規模,以建構有利發展國際 法) :為建構有利發展我國國際 理財平台之友善環境,並於 3 個月內向 化理財平台之環境,並對高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產客戶採差異化管理,高資產 辦 法 已 對 OBU 業 務 進 行 鬆 綁,以強化其競爭力。 二、110 年 7 月 21 日修正發布「銀 行(含 OBU)申請兼營債券、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 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 定」。 三、109 年 10 月 26 日訂立發布「境 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 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並於 111 年 3 月 14 日修正,進一步 鬆綁相關規定。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金融科技 一、本會於 111 年 3 月洽請金融科 相關業者及學術研究機構進行開放銀 技創新園區規劃相關誘因,並 行、法遵科技等主題之數位沙盒創新實 請園區視實務情形滾動式檢討 證,自 107 年 12 月至 110 年 2 月間金 並研議多面向誘因,以拓展創 融科技創新園區之數位沙盒創新實證 新領域及導向實證應用。 案件計 115 件,其中除供學研機構進行 二、園區就研議提升數位沙盒創新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 Application 實證主題誘因部分,已定期舉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推廣課程之 辦數位沙盒主題式工作坊,及 34 件外,創新實證主要集中於金融服務 延伸數位沙盒實證場域至校園 領域,至保險科技、監理科技、開放銀 與國內加速器夥伴等作為。 行、區塊鏈應用等領域,則均未及 10 三、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於 件,創新實證主題之多元性不足,不利 111 年 9 月 29 日已將提升數位 促進金融創新;又前揭創新實證案件 沙盒創新實證效益作法提報本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僅提供線上試算車險服務等 8 件已 會,包含增加實證主題、納入 商轉供金融消費者使用,占整體創新實 校園特色主題、提供商轉補助 證件數 81 件(不含 API 推廣課程)之 機制及降低開發成本等,已適 9.88%,商業價值亦有待提升,爰應請 度回應本案之期待,惟本會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議訂定相 請創新園區滾動式檢討及適時 關誘因,鼓勵業者拓展創新實證領域, 增加誘因,以拓展創新領域及 並將實證結果應用於金融服務市場,以 促成商轉機率。 提升商轉成功率。 四、111 年截至 12 月底,園區已開 發 11 大實證主題;數位沙盒申 請使用達 40 家次;新增合作 API 供應業者達 12 家以上;創 新實證達 49 個,並已建立 2 個 金融科技跨域合作生態系。 (六) 依 109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 目前本會對於銀行海外授信已定有 報告指出,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逾 相關控管機制,要求銀行總行宜設 放比率,由 107 年底之 0.13%攀升至 109 專責單位負責海外分支機構之整體 年底之 0.32%,且高於國內分行逾放比 營運管理,依本會及中華民國銀行 率之 0.20%,其中海外分支機構逾放比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規 率超過 1%者計有 3 家商業銀行,逾放 定,掌握授信資產實際損失情形, 比率介於 2%至 1.20%不等,另本國銀 覈實提列備抵呆帳,維護資產品 行之海外分行於 107 至 109 年間,迭因 質,並應就各海外經營環境之差 內部控制或洗錢防制機制存有缺失等 異,建立適當風險胃納及風險辨識 情事,遭美國、香港、印尼、越南等國 機制,納入內控內稽制度落實執 (地區) ,處以罰鍰或降評,顯示本國銀 行,強化監督與控管。另已請中央 行對海外分支機構之治理,及海外地區 存款保險股份公司協助監控海外暴 監理法制之熟悉度有待提升,爰應請金 險,定期就主要國家之金融情勢、 融監督管理會銀行局確實適時採取相 本國銀行海外整體暴險概況、個別 關強化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提升海外分 銀行異常或需注意情形等事項撰寫 支機構之授信品質及內控機制,定期分 分析報告,報送本會作為監理參 析主要國家海外整體暴險概況及個別 考,以強化海外暴險之監理。 銀行異常事項,並對個別銀行異常事項 作成追蹤,達到確實改善之目標,以降 低海外分支機構營運風險。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提升我 本會於 109 年 8 月 7 日訂定發布 「銀 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 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 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開放 及服務管理辦法」,並分二批次受 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 理銀行申請辦理。第一批於 109 年 提 供 多 元 化 金 融 商 品 及 顧 問 諮 詢 服 12 月 31 日核准 3 家銀行開辦,第 務,110年度預計核准符合條件之銀行 二批於 110 年 5 月 18 日核准 4 家銀 辦理高資產客戶理財業務6家。並於110 行開辦,合計已達 7 家。自 110 年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2月受理銀行第二批業務申請,經辦 9 月起,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得個 理審查後,於110年5月18日公布審查結 別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分別於 果,共核准4家銀行開辦。截至110年9 111 年 9 月 21 日及 111 年 12 月 21 月24日核准銀行開辦仍維持4家。金融 日各核准 1 家銀行開辦,爰累計已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經審慎評估適 核准 9 家。另本會亦持續洽詢開辦 格銀行符合條件後審查核准,惟110年 銀行對本業務於實務執行上或對法 底僅剩3個月,能否達成目標值6家,應 規之建議,以完善相關法規,建構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積極找 健全之金融環境。 出問題癥結,研議可行的因應對策。 (八)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理專推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 出理專十誡以來,仍有不肖理專發生盜 銀外字第 1110270554 號函,將書面 用客戶資產之事件發生,鑑於 111 年度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將新增 2 條原則強化防止不肖理專盜領 下: 之措施。惟對於內控是否落實在於各銀 一、有關「如何強化金檢與強化銀 行,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高定期 行內控制度」:本會已提高金融 與不定期對銀行業進行全面金檢次數 檢查次數,並將不定期辦理理 與檢視銀行內控是否按金融監督管理 專內控專案查核。另本會已將 委員會之規定才能有效嚇阻不肖理專 理專相關檢查缺失態樣及改善 盜領事件再發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 作法公布於本會檢查局網站, 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金檢與強 金融機構得進行自我檢視有無 化銀行內控制度」與「理專制度之改善 類此情形,檢討作業流程或建 與檢討」為題,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立控管機制。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 二、有 關 「 理 專 制 度 之 改 善 與 檢 義。 討」:本會於 108 年 6 月 14 日 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銀行防範理財 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 業原則」,並於 110 年 7 月 26 日備查該原則修正內容。本會 並已將銀行稽核單位查核發現 之共通性缺失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函請銀行注意,以持續提升 執行效能。另本會除就理專挪 用客戶款項案件,分別審酌個 案違失嚴重情形予以處分外, 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於 形塑誠信企業文化方面扮演積 極角色,精進問責機制、嚴明 金融紀律及強化教育宣導。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九) 110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國泰世華」系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 統因升級維護出包而大當機,民眾於 銀國字第 1110270780 號函,將書面 ATM 領不到錢卻被扣款、網銀亦無法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使用,更不用說 LINE PAY、街口等電 下: 子支付儲值也都無法使用,共計 4 萬多 一、強化銀行業資訊安全防護之主 筆交易受影響。過去 5 年來,因 ATM 要措施: 升級維護而當機者包括國泰世華商業 (一)完備資安規範:本會已於「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銀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 行業應設置資安專責單位及主 於 106 年因 ATM 主機之故而造成當 管,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 機。行政院在 109 年宣布將金融資安行 以上者,並應設具職權行使獨 動方案列為重要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 立性之資安專責單位,指派協 員會也宣示要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 理以上之人擔任資安專責單位 金融服務目標。爰此,有鑑於銀行業系 主管。另規定銀行業應指派副 統當機影響民眾權益事件頻傳,要求金 總經理兼任資安長職務,以統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1 個月內向 籌資安政策推動協調及資源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再發生防止改 度。 善措施。 (二)定期辦理資安檢測及演練: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已訂定「銀行業分散式 阻斷服務防禦與應變作業程 序」、「金融機構提供自動櫃員 機系統安全作業規範」、「金融 機構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作 業規範」 ,另「金融機構辦理電 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辦法」已 要求銀行就直接提供客戶自動 化服務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 系統,每年委託外部專業機構 進行安全檢測,其中對外營運 之重要網站每年尚須委由第三 方專業機構辦理資安滲透測 試,強化資安防護能量。 (三)違反資安相關規 定之監理措 施:金融機構倘發生 資安缺 失,本會先依相關法規要求導 正缺失,如有不足之處,將增 加作業風險資本之計提以提升 風險承受能力。另本會已將金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融機構資安辦理情形納為存款 保險費率計提之因素及申辦業 務之准駁考量。 (四)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追 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 目標。 二、針對近期銀行業因系統升級改 版,發生網路銀行、ATM 交易 之異常事件,本會已就整體監 理面採行相關營運不中斷之強 化措施。 三、要求各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 估自行就核心系統訂定可容忍 中斷時間,並考量與委外供應 商間就服務品質、水準及效能 等方面訂定服務層級協議。 四、要求銀行業重要非核心系統升 級改版相關程序,應比照核心 系統規範辦理。 五、本會已督導 F-ISAC 邀請本國 銀行資安長及資訊長召開「金 融機構維持營運不中斷經驗分 享會議」 ,並請相關金融機構向 同業分享資安事件應處經驗及 精進作為,以強化資安之韌性。 (十) 台灣做為兼容並蓄之移民社會,婚姻移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 民及產業移工帶來之文化要素已成為 銀國字第 1110271435 號函,將書面 台灣庶民文化的一部分。金融監督管理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委員會推動無障礙雙語化金融服務環 下: 境成效佳,多語化卻相對不足,據了 一、國內銀行 ATM 增設多國語言 解,母語非英語之新住民及移工多使用 功能: 郵局之金融服務。爰此,要求金融監督 (一)為提供移工、新移民、觀光族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說明我國銀行目前 群友善金融環境及實現普惠金 多語化服務環境推動及與鄰近新住民 融,本會於 110 年 10 月 5 日邀 服務中心合作之情形,以保障在台灣新 集 ATM 據點較多之前 5 大金融 住民及產業移工使用金融服務之權益 機構,規劃於外籍人士、移工 及便利性。 較多區域或機場設置之 ATM, 優先增加新南向等多國家語 言,目前已有部分銀行 ATM 提 供多國語言功能。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為讓銀行積極推動暨早日實現 普惠金融,本會請主要銀行依 所規劃之 ATM 增設多國語言 期程積極推動,以及請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轉知其他會員機構參考辦 理,並將「多國語言 ATM 比率」 列為 111 年普惠金融衡量指標 及觀察指標之「金融服務可及 性」類別「金融友善服務項目」 之「衡量指標」 。 二、國內雙語分行提供多語金融服 務: (一)為配合我國推動「2030 雙語國 家政策發展藍圖」 ,營造友善雙 語金融服務環境,增進我國金 融市場之國際化形象,本會提 出「鼓勵金融機構提升員工英 語力」、「營造友善雙語金融服 務環境」等策略,並推動本國 銀行設置「雙語示範分行」 。 (二)另有多家銀行除英語外亦提供 人機協作之多語金融服務,如 配置精通多國語言之行員及多 語翻譯機等服務,因應客戶需 求發展多語金融服務。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 8 月發布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15 日以金管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強化企業 ESG 銀國字第 1110270961 號函,將書面 資訊揭露。然而,近年來國銀核貸數件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永續指數連動貸款予上市櫃公司,銀行 下: 僅依照國際認證指標進行核貸,金融監 一、本會持續推動永續金融措施: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未能掌握確切認 鼓勵本國銀行對永續發展產業 證指標,也無國內核貸標準,恐造成漂 辦理授信,本會於 109 年 8 月 綠之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局研擬制定國銀可依循之永續指數連 2.0」,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 動貸款之指標、修法監管一定規模以上 險原則下對永續發展領域辦理 之永續指數貸款核貸案件,並於 2 個月 授信;督導本國銀行培養因應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氣候變遷風險之能力及韌性。 二、本國銀行實務上已運用永續連 結貸款參考指標: 「永續連結貸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款」實務上定義為金融機構對 該筆授信案件,如契約約定該 授信戶須通過永續性評估,並 依產業特性訂定須達成之指標 或條件,以符合所約定之永續 績效目標,待雙方所約定之條 件達成後,金融機構則提供優 惠條件。經查本國銀行實務上 已參考永續相關指標。 三、本會推動永續分類,以協助判 斷綠色或永續活動:為協助企 業及金融業判斷何謂綠色或永 續活動,本會與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於 110 年辦理委託研究, 小規模完成永續分類法,以金 融業投融資占比最多的三個產 業(製造業、不動產營造及建 築業、運輸及倉儲業營造) ,研 訂其各經濟活動的技術篩選標 準。 (十二) 為推動金融機構之國際發展,並配合我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 國新南向政策,以金融支援產業,促進 銀國字第 1110271252 號函,將書面 南向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設有獎勵機制,並協助國銀增設海外據 下: 點,持續強化國際金融合作。然鑑於許 一、越南主管機關核准外資銀行設 多國銀已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點之考量包括(1)當地城市金融 得於越南設點分行及辦事處,但卻有 11 機構飽和程度、(2)在越南無分 家銀行,合計 14 個據點,面臨長期等 行者優先,已有分行者則審核 待越南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其中中國 現有分行法遵情況及經營績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河內 效、遞件順序、(3)外資銀行母 分行,至今長達 16 年還未取得越南核 行營運、獲利、法令遵循、風 准,由此顯見國銀若要進駐越南設點至 險控管落實情況及信用評等等 今仍有困難。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因素。至於設立代表人辦事 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新南向政策進行檢 處,越南主管機關持較為開放 討,針對 1.越南主管機關核准設點之考 之態度。 量為何。2.現行國銀申請越南設點所面 二、鑑於外資銀行相較越南本土銀 臨之困境為何。3.未來如何協助國銀儘 行之比率偏高,致越南主管機 速推進越南設點申請核准期程。4.未來 關對核准外資銀行執照之態度 如何持續推動國銀新南向等四個面向 趨於保守。 進行調查,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三、本會與越南中央銀行已簽訂合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作備忘錄(MOU),建立雙邊 監理資訊之分享機制,本會亦 透過召開銀行國際監理官會議 等多邊監理合作溝通場合,持 續推動本國銀行執行新南向政 策。為鼓勵本國銀行加強辦理 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承作之 授信,本會定有「獎勵本國銀 行加強辦理於新南向政策目標 國家授信方案」 ,督導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置「海外布局資料區」 ,以協 助本國銀行拓展海外市場。 (十三)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 算案之(二)年度施政重點列有促進非現 銀票字第 1110270648 號函,將書面 金支付交易發展,強化支付工具便利性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及拓展通路運用,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 下: 交易之發展。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 一、本 會 推 動 非 現 金 支 付 交 易 情 會的調查報告指出,109 年行動支付普 形:本會前於 104 年底提出「電 及率僅 67.5%,另外從五倍券領取比例 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 來看,數位綁定人數 412 萬,僅有領取 畫」 ,並希冀將國內非現金支付 紙本券人數 1,481 萬的三分之一,顯見 比率自 104 年底之 26%提升至 國內非現金支付交易比例亟待推動擴 109 年底之 52%,據統計 109 大消費通路,提供民眾誘因轉而使用行 年度非現金支付比率為 動支付,尤以現今全球疫情尚未趨緩, 40.37%,鑑於 ATM 轉帳亦是國 非現金支付逐漸成為國際趨勢,我國亦 內民眾廣為利用於支付購物價 須跟上這波數位潮流。經查,為提升民 款之管道,如納入該交易金 眾於公務機關繳費之便利性,金融監督 額 , 109 年 度 上 開 比 率 可 達 管理委員會於 107 年督導財團法人聯合 51.7%,已接近所定 109 年度達 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立公務機關信用卡 52%之目標。為延續上開推動 繳費平台,更預計於 107 年第 4 季推出 成效,本會以 109 年度為基期, 該平台 APP,惟目前仍未看到該平台 業另訂定新指標為 112 年非現 APP 上架,不利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 金交易支付筆數成長 50%,交 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易金額達到新臺幣(下同)6 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 兆元。 理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APP,並於 二、本會已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卡處理中心(下稱聯卡中心) 報告。 建置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下稱本平台),目前該平台推 動情形:據聯卡中心統計,自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05 年開辦以來,截至 110 年 12 月底,本平台已導入 1,470 家機構,累計交易金額約為 849 億元,累計交易筆數約為 1,261 萬筆。另觀察本平台之各年度 交易金額及筆數成長情形,110 年度分別為 182 億元及 302 萬 筆,相較 105 年度之 9.8 億元及 10.6 萬筆,均呈現大幅成長之 趨勢。 三、關於聯卡中心之本平台 APP 推 動及規劃情形: (一)聯卡中心已建置本平台 APP, 並於 108 年 1 月 24 日上線,初 期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介接對 象,惟案關醫院考量須自行編 列預算以支應相關手續費及介 接成本,且部分醫院醫療資訊 與本平台 APP 規格之整合難度 高等因素,故案關醫院使用本 平台 APP 之意願較低,造成 APP 使用率不如預期,經該中 心評估上開因素後,決議自 108 年 12 月 31 日起暫時中止提供 本平台 APP 服務,並持續檢討 及精進相關作為。 (二)該中心刻正規劃本平台 APP 轉 型並重啟運作,規劃依特約商 店性質、應用功能及應用場 景,研擬將 APP 結合現有其他 加值應用服務,例如:可查詢 發卡機構紅利點數或特約商店 優惠等功能,並加強交易之安 全性,以及提升平台參加機關 及民眾之使用便利性及體驗。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 110 年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 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就 銀合字第 1110270532 號函,將書面 消費者保護面存在重大缺失,本國銀行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未充分揭露金融服務收費標準,對金融 下: 服務費用官網僅公告依個案收取,不利 一、本會持續督導本國銀行充分揭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客戶充分瞭解應繳交費用,在信用卡申 露金融服務費標準,並已採行 請書上也未設計共同行銷同意與否之 以下措施: 選項供客戶勾選,有損消費者權益,爰 (一)各銀行業金融服務如有收取金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盤點目 融服務費者,應將收費項目、 前本國銀行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之揭露 收費計價單位及收費金額於契 程度及信用卡申請書共同行銷選項註 約中以顯著字體約定,並於營 記之改善情形,於 2 週內向立法院財政 業場所、機構網站等處揭示公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告;若擬變更或調整收取費 用,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天前通 知或公告,但有利於客戶者不 在此限。 (二)已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 會)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下稱信聯社)按各項業 務別,就銀行業或信合社所提 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費用項目予 以分類,併費用收取方式,按 季更新彙整公布於銀行公會及 信聯社網站之消費者專區,提 供消費者便利之比較基礎及查 詢管理。 (三)針對存款、特定金錢信託、放 款、外匯、信用卡及保管箱等 業務相關費用,已就 37 家本國 銀行(含 2 家純網路銀行)之 金融服務收費標準揭露情形辦 理盤點,除未開辦相關業務之 金融機構外,相關服務收費標 準均已於個別金融機構官網揭 露。 二、本會已督導信用卡發卡機構, 不得將共同行銷條款納入信用 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以勾選 方式或提供另一書面讓申請人 選擇,並採行以下措施: (一)已規範不得於信用卡定型化契 約條款,納入「消費者同意其 個人資料得於其相關企業間或 第三人交叉利用」或類似意旨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文字。又發卡機構如有需要持 卡人提供資料予關係企業或具 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供行銷 使用,應有保密措施,其相關 約款應於信用卡申請書或以另 一書面約定之,並設計欄位供 客戶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列為 特別商議條款,客戶未勾選應 視為不同意。 (二)針對銀行進行信用卡以外業務 之行內行銷行為,要求銀行於 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詢問客 戶是否接受行銷,於客戶表達 同意後始得進行,若客戶表達 不同意,應立即停止行銷。 (三)經清查 37 家本國銀行(含 2 家 純網路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 之申請書中「共同行銷」選項, 揭露情形結果,除有 6 家銀行 未開辦信用卡業務,2 家銀行並 未提供信用卡持卡人個人資料 共同行銷使用,1 家銀行信用卡 之共同行銷預設為「拒絕」 ,以 及 1 家銀行已調整線上申辦信 用卡流程,刪除共同行銷條款 欄位外,其餘 27 家銀行之信用 卡申請書,均已於所提供信用 卡申請書中有「共同行銷」同 意與否選項供客戶勾選。 (十五)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 算案於「銀行監理」編列 574 萬 7 千元, 銀國字第 1110270800 號函,將書面 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維護市場紀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 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經查,國泰 下: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10 年 一、為強化核心系統穩定性,維持 10 月 18 日發生 2 次當機,合計當機時 營運持續運作不中斷,本會已 間長達近 6 個小時,影響 4 萬多筆交 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易,民眾沒領到錢卻仍被扣款,想使用 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街口、Line Pay Money 等電子支付儲值 訂定「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 也無法順利轉帳操作。金融監督管理委 基準」 ,規範核心系統轉換時應 員會銀行局副局長指出不論 ATM 轉 進行相關測試作業,以及每年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帳、網銀跨行轉帳,交易筆數日益增 應辦理營運持續性演練。 加,因此銀行系統升級有其必要,但在 二、本會已請銀行公會研議就金融 演練上仍有未加以落實的地方,才會出 機構認定為非核心系統但會影 現 ATM 系統當機的狀況。爰此,要求 響客戶權益之重要軟體升級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要求本國 版相關程序,亦宜比照核心系 銀行於影響客戶權益之重要系統提升 統轉換之規範辦理,且應請資 時應先進行測試,以保障金融服務品 安專責單位參與,並發揮資安 質,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長功能,以統籌資安政策推動 提出書面報告。 與資源調度工作。有關銀行公 會所報強化機制,本會已請其 依相關意見修正後轉知金融機 構落實辦理。 三、本會已發布新聞稿提醒金融機 構辦理重要系統轉換、上線、 升級更新等作業,應於事前做 好資訊、資安、業務及客服等 跨部門聯繫,並確實辦理相關 相關演練作業。另將於日常監 理加強督導金融機構定期辦理 營運持續性演練,以強化其資 安防護及災害應變能力。 (十六)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 1 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 3 億 4,913 主字第 11101915247 號函將書面報 萬 9 千元,凍結 100 萬元,俟金融監督 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審查完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為提升金融設施設備之可行性 與可近性,本會已採行相關措 施如下: (一)研商訂定「銀行業金融友善服 務準則」 。 (二)請銀行調查各分支機構現可提 供之無障礙設(措)施,並於 網站揭露。 (三)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調查提供如環境未能改善之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ATM 地點,以利函請內政部協 助轉請各直轄(縣)市政府落 實轄管相關規範。 (四)110 年 12 月 28 日召開研商「協 助身心障礙者取得金融服務精 進作法」會議。 二、本會除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 員機構落實執行各項金融友善 措施,並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項 目外,亦將金融機構辦理業務 是否依規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之 友善金融措施納入金融檢查參 考手冊。 三、截至 111 年 1 月底,符合輪椅 民眾使 用之 ATM 機 型共有 30,291 台,占 ATM 總台數 93.52%;符合視障民眾使用之 ATM 機型共有 1,070 台。 四、本局將規劃邀集身障團體,於 每年年度銀行訪查時,抽查百 分之三十之金融機構,並檢視 其網站上目前揭露可提供之無 障礙設(措)施是否符合無障 礙規範,再將抽查報告公告上 網。 (十七)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 1 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 3 億 4,913 主字第 11101915248 號函將書面報 萬 9 千元,凍結 100 萬元,俟金融監督 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審查完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為提升金融設施設備之可行性 與可近性,本會已採行相關措 施如下: (一)研商訂定「銀行業金融友善服 務準則」 。 (二)請銀行調查各分支機構現可提 供之無障礙設(措)施,並於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網站揭露。 (三)110 年 12 月 28 日召開研商「協 助身心障礙者取得金融服務精 進作法」會議。 二、截至 111 年 1 月底,符合輪椅 民眾使用 之 ATM 機 型共有 30,291 台,占 ATM 總台數 93.52%;符合視障民眾使用之 ATM 機型共有 1,070 台。 三、為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 ATM 時能享有整體環境之友善性與 便捷性,擬請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下次 定期與身障團體開會時研議具 體可行之作法。 (十八)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 1 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 3 億 4,913 主字第 11101915249 號函將書面報 萬 9 千元,凍結 100 萬元,俟金融監督 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2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審查完竣准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為提升友善金融環境,本會辦 理情形如下: (一)本會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 會)訂定「銀行業金融友善服 務準則」及「金融友善服務作 業問答集」 。 (二)督導銀行業加強與身障團體交 流及銀行公會完成修正「銀行 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三)110 年 12 月 28 日召開研商「協 助身心障礙者取得金融服務精 進作法」會議。 二、鑑於「無障礙 ATM 查詢服務」 係建置於銀行公會網站,本會 將請銀行公會依提案決議內容 研議具體可行之作法。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本會將請銀行公會未來召開定 期與身障團體溝通之會議前, 事先洽請受邀之身障團體就會 議議題提供意見,嗣後如有議 題經會議決議提出改進規劃方 向及後續辦理期程,除將續行 辦理事項之改善期程公告上網 外,於後續每次召開會議時, 亦將相關辦理進度公告上網。 (十九)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 2 目「銀行監理」預算編列 574 萬 7 千 主字第 1110191524A 號函將書面報 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 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5 月 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審查完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釣魚簡訊詐騙案件: (一)本會已邀集內政部警政署、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及相 關偽冒網站受害銀行召開「防 制新型態釣魚簡訊詐騙交流會 議」,並採行下列相關強化措 施: 1.請銀行於官網、網路銀行及行動 銀行 APP 等通路提醒客戶注意 釣魚簡訊詐騙案件,並要求銀行 發送給客戶之簡訊,不得有相關 連結網址。 2.銀行如提供以簡訊認證碼重新 綁定裝置或兩項以上技術,且僅 以兩項以上技術進行非約定帳 戶轉帳者,倘未增加其他防護機 制,應暫緩重新綁定作業。 3.客戶重新綁定裝置後單日進行 多筆提高限額之非約定轉帳交 易、單一裝置短時間綁定多筆不 同帳戶及短時間遭多組裝置登 入同一帳號,銀行必要時應進行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交易關懷。 4.已請銀行公會修正完成資安自 律規範相關規定,要求銀行採用 兩項以上技術進行轉帳交易 時,如以簡訊 OTP 重新綁定該 兩項以上技術時,應加強防護機 制。另應續研議提高非約定轉帳 限額所應採取各種嚴密技術防 護措施較具體之參考機制。 (二)案關銀行已檢討改善相關安全 設計及防護機制,以避免類似 案件再次發生,且就相關爭議 積極與客戶溝通協商。本會亦 已督促案關銀行定期檢討網路 銀行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相關 防護機制之有效性,並對客戶 加強宣導。 二、金融機構辦理紓困振興應兼顧 穩健經營: (一)本會及金融業因應 COVID-1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採 行相關措施如下: 1.對於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之 民眾,本會已協調銀行業自 109 年 2 月 18 日起,提供個人金融 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 貸款、信用卡款項等)得申請本 金或利息展延 3 至 6 個月。借款 人可依前揭債務協處機制於 112 年 6 月底前申請貸款之本 金、利息或應付帳款展延還款 3 至 6 個月,以協助受疫情影響還 款有困難之民眾渡過難關。 2.本會於 111 年 1 月 17 日召開會 議協調銀行業,對於因疫情影響 申請個人債務(房貸、車貸、信 貸等)本金或利息緩繳之民眾, 於符合銀行法第 38 條規定,對 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 辦理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十年之前提下,提供順延渠等 債務之還款總期數,或其他更有 利之還款方案,以協助民眾度過 疫情難關。 (二)目前本國銀行辦 理紓困貸情 形:自 109 年 2 月 25 日起至 112 年 2 月 7 日止,全體銀行 配合辦理各部會及自 辦之企 業、個人紓困貸款情形,受理 件數共計 652,300 件,申請額 度計新臺幣(下同)5 兆 7,207 億元,已核准 637,262 件,已 核准額度計 5 兆 5,993 億元。 三、受理民眾檢舉有關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違法違規案件作 為: (一)本會對於人民檢舉陳情案件, 如係屬投資爭議案件,因銀行 為交易之一方,通常係先透過 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請案關銀行 妥適處理,並回復陳情人及副 知本會。本會於接獲銀行函復 陳情人之副本時,將審視銀行 處理之內容是否妥適;如案件 涉金融違規案件性質者,本會 即先函請銀行稽核單位查明並 檢附佐證資料,經研判如有需 進一步釐清之需要時,亦將續 查至案情明確後處理。 (二)本會針對 TRF 等複雜性高風險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 103 年起陸續採取相關強化管理措 施,並針對客戶與銀行間從事 TRF 等商品交易所衍爭議案 件,請銀行與客戶間透過協商 和解、或由客戶向財團法人金 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 由銀行與客戶簽訂仲裁協議依 仲裁法進行仲裁等方式處理, 以儘速解決紛爭,重建客戶與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銀行間之信賴關係,恢復金融 市場秩序。 (三)對於陳情人針對爭議案件如擬 取得與其自身權益有影響或有 助於釐清爭議之相關文件,本 會均已要求銀行於合理範圍內 應配合提供。如案關文件非屬 銀行與客戶間之交易文件,而 係屬銀行作業規範、徵審資料 等內部文件,因涉及銀行對於 各項業務之作業程序、風險判 斷、控管機制、商業條件及業 務判斷等與經營相關業務,屬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規定之營 業秘密,為維持銀行市場競爭 及於營業秘密上之權利,應由 銀行自行判斷是否提供,不宜 由主管機關訂定規定要求銀行 公布內部作業規範。 四、彰化銀行吹哨者之保護情形: (一)本會已積極建構金融機構吹哨 者制度,於「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 34 條之 2 明定對檢 舉人身分保密及工作權之保 障。 (二)彰化銀行已依規定建立內部檢 舉制度,訂有「內部檢舉處理 辦法」。 (三)彰化銀行對東莞案吹哨者,已 有一定之保護措施,包括吹哨 者透過內部舉發其東莞案時著 手進行吹哨者職務之調動程 序,且於吹哨者透過外部舉發 後,立即調整吹哨者職務。嗣 後再依吹哨者之意願,以密件 公文方式,調動至有保全人員 駐守之單位,以確保吹哨者身 分之保密及人身安全,並要求 全體員工依規不得對任何吹哨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者有任何形式之報復行為。 (四)彰化銀行已對東莞案吹哨者予 以敘獎及頒發獎金,以資獎 勵,相關晉升依照該行既有規 範辦理;並於年度評定考績 時,充分反映吹哨者對該行公 司治理之貢獻。 (五)本會業依法核處彰化銀行並督 促其持續善盡對吹哨者之保護 責任: 1.本會依該行陳述意見及該行獨 立董事委任外部獨立第三人調 查結果,於 107 年 7 月 3 日裁 處該行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2. 函請該行應善盡保護吹哨者之 責任,於董事會中報告本案改 善措施及進度,包括對本案吹 哨者之保護措施,並由稽核單 位追蹤列管。 (六)深化金融機構對 吹哨者之保 護,本會將透過日常監理及金 融檢查持續督促彰化銀行及所 有金融機構落實內部 檢舉制 度,並強化吹哨者保護。 五、督導 OBU 兼顧風險管理及業 務發展: (一)自 102 年起,本會配合行政院 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持 續對 OBU 進行各項法規鬆綁, OBU 總資產由 102 年底之 1,680 億美元持續擴大至 110 年底之 2,499 億美元,其中 110 年雖受 新冠肺炎等外在不利因素影 響,仍較 109 年增加約 4.4%, 整體發展呈穩定上升趨勢。 (二)另 110 年理財業務等之手續費 淨收益,亦較 109 年增加,顯 示本會近年來以 OBU 為先行平 台,實施 OBU 辦理理財業務等 相關法規鬆綁措施,亦有相當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成效。 (三)本會將持續建構有利發展國際 理財平台之友善環境,期能將 臺灣打造為一個具前瞻性及國 際競爭力之金融市場。 六、本會及金融機構辦理防制詐騙 之積極作為 (一)本會與司法警察 機關緊密合 作,持續宣導並循序漸進推動 各項金融機構反詐騙措施,包 含:督導各金融機構辦理「疑 涉 詐 欺境 外 金融 帳 戶預 警 機 制」及網路銀行等 APP 增設匯 出匯款之警示標語,並持續強 化銀行臨櫃關懷提問措施等, 另與周邊單位合作辦理走入校 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二)為協助消費者建立正確之消費 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本會自 95 年起積極走入校園與社區辦 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宣導內 容包含正確金錢觀、正確用 卡、正確理財、正確理債、詐 騙的防止與救濟及消費者金融 權益須知等六大主題,以協助 建立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債) 觀念,幫助民眾面對金融相關 問題時,能有正確認知並做出 正確決策。 (二十)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銀秘字第 11102712211 號函,將書 維持」編列 6,810 萬 1 千元,較 110 年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 度增加 300 萬餘元,考量政府經費短 如下: 絀,為撙節國家支出,請金融監督管理 一、本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 委員會銀行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工作維持」編列內容,包含水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電費、資訊服務費、辦公大樓 租金、物品、一般事務費、房 屋建築養護及資訊軟硬體設 備、資安防護等維持本局基本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政工作之例行費用。 二、111 年度預算增加原因主要係 因應板橋車站大樓辦公廳舍續 約後租金調漲、分攤辦公大樓 管理費增加及擴充金融監理資 訊系統之系統開發費等情形所 致。 三、本局已秉持撙節原則編列該項 預算,所需經費雖較 110 年度 增加,實屬維持基本辦公環境 及金融監理業務運作之必要支 出。未來本局於預算執行時將 遵照決議撙節支出,以期兼顧 各項金融業務推行之順遂及撙 節國家開支。 (二十一)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業依決議於 111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銀秘字第 11102712212 號函,將書 維持」編列 6,810 萬 1 千元,較 110 年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 度增加 300 萬餘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 如下: 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 一、本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 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 工作維持」編列內容,包含水 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 電費、資訊服務費、辦公大樓 則確實檢討。基此,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租金、物品、一般事務費、房 委員會銀行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屋建築養護及資訊軟硬體設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備、資安防護等維持本局基本 行政工作之例行費用。 二、111 年度預算增加原因主要係 因應板橋車站大樓辦公廳舍續 約後租金調漲、分攤辦公大樓 管理費增加及擴充金融監理資 訊系統之系統開發費等情形所 致。 三、本局已秉持撙節原則編列該項 預算,所需經費雖較 110 年度 增加,實屬維持基本辦公環境 及金融監理業務運作之必要支 出。未來本局於預算執行時將 遵照決議撙節支出,以期兼顧 各項金融業務推行之順遂及撙 節國家開支。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