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4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三.附屬表 1.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9 2.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0-24 3.各項費用彙計表…………………………………………………… 25-26 4.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8-29 5.資本支出分析表…………………………………………………… 30-31 6.人事費彙計表…………………………………………………… 33 7.預算員額明細表…………………………………………………… 34-35 8.公務車輛明細表…………………………………………………… 37 9.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8-39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0-41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3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4-45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46-47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48-49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0-55 16.委辦經費分析表………………………………………………… 56-57 17.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58-107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掌 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1.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 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2.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3.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4.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5.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 理。 6.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7.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8.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9.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10.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 管理。 11.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 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法規制度組、本國銀行組、信用合作社組、信託票券支 付組、外國銀行組、金融控股公司組等 6 組;另設資訊室、秘書室、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 6 室,其主要職掌為: 1 1.法規制度組:掌理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 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動產擔 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 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金融 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非本會所轄機構轉投資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有關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管 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項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 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計提方法之研擬;銀行、金融控股 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及會計準則之 推動;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其他有關法規 制度事項。 2.本國銀行組:掌理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國內、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 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 換服務事業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之 安全防護事宜;電子銀行業務之處理;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之 監督及管理;銀行公會之督導;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監督及 管理;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 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會同交通部監督及管理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3.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信用合作社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 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2 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本局所 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 範本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 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督及管理;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 制度之研擬及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受理本局所監督、管理機 構之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本國銀行辦理政策性放款獎勵機制之研 擬;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 考核;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4.信託票券支付組:掌理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工業銀 行設立及管理、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相 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工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 純網路銀行、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之票券金融公司、專營信用卡業 務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監督及 管理;短期票券、信託、證券化業務、信用卡、現金卡、儲值卡、 電子支付帳戶、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 究;票券商公會、信託業公會之督導;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 之規劃及管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其他有 關信託票券支付事項。 5.外國銀行組:掌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相關法 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 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銀行 辦理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3 解釋之研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 理;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 分行之審查及管理;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 勢發展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 6.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 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公司債 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減資、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銀行、子票券公司之監督及管 理;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擬訂及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配置、 風險評估之管理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事 項。 7.資訊室:掌理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本局資訊應 用環境規劃及管理;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8.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營繕、 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 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9.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0.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及會計事項。 11.統計室:掌理本局統計事項。 12.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4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圖 法規制度組 本國銀行組 信用合作社組 信託票券支付組 副局長 外國銀行組 金融控股公司組 資訊室 局長 主任秘書 秘書室 人事室 副局長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5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局法定編制員額為 240 人,113 年度配置職員 212 人、工友 9 人、 技工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225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合計 112 年度 212 9 3 1 0 225 113 年度 212 9 3 1 0 225 增減員額 0 0 0 0 0 0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局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 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金融業的營運資金係來自於社會大眾,應誠信經營,善盡公益及社 會關懷,並充分支持產業發展。本局將持續秉持金融監理的核心目標, 落實以風險為導向的監理原則,同時掌握金融市場脈動,充分與各界溝 通,以前瞻思維及規劃,促進金融業務更多元發展,同時運用監理機制, 促使金融機構在誠信的核心價值下,從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環境永續 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強化應變力及韌性,提供民眾持續且可信賴的服務, 並發揮資金中介功能支持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關懷弱 勢,持續扮演促進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3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社 經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3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 點如下: (一)年度施政目標 1.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1)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 6 例相關規定,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提升授信額度,並強化資金運用 之便利性及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2)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 顧問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 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2.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前提下, 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 的需求。 (2)持續鼓勵純網路銀行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金融服務。 (3)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 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 3.發揮資金中介功能支持產業發展需求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助其 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4.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關注國際 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 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以及至新南向 國家增設據點。 5.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 於信託 2.0 計畫之基礎下持續精進,重塑信託部門作為金融機構 內部資源整合平臺,促進跨產業結盟,並對推動績效優良之信託業及 有功人員,辦理評鑑獎勵,觸發信託業推動全方位信託服務。 6.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1)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範,並落 7 實風險基礎監理。 (2)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營者之重 視,強化公司治理、內控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形塑良好價值觀與 正當行為。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實 施 內 容 銀行監理 一 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 持經濟發展 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助中小企 業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取得營運所 需資金。 二 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 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 富管理業務 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 諮詢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三 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公 為貫徹股權透明化政策,強化對金 司治理與股權管理法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有控制能力者之 制規範 監理措施,促使金控公司及銀行形 塑誠信之企業文化,檢討修正金融 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法規。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1)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持 一、 在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 經濟發展 小企業放款,協助中小企業 (一)年度目標值: 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方面, 1.當(111)年度本國銀 111 年底止,本國銀行對中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 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 額增加金額,達「本國 (以下同)9 兆 2,832 億元, 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 較 110 年底增加 5,945.56 億 業放款方案」第十七期 元,達預期目標值 3,500 億 8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111 年)之預期目 元之 169.87%。 標。 二、 在鼓勵本國銀行與六大核 2.當(111)年本國銀行 心戰略產業建立長期夥伴 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關係,協助該等產業取得營 放款餘額增加金額達 運資金方面,111 年底止, 第一期之預期目標。 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 (二)年度工作摘要: 產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 6 兆 1.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 7,945 億元,較方案實施前 中小企業放款,協助中 111 年 3 月底增加新臺幣 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 8,750.73 億元,達預期目標 資金。 值 2,500 億元之 350.02%。 2.鼓勵本國銀行與資訊 三、 在 管 控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方 及數位、資安卓越、臺 面,111 年底,全體本國銀 灣精準健康、國防及戰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平均逾 略、綠電及再生能源、 期放款比率為 0.26%;全體 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 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 心戰略產業建立長期 產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 夥伴關係,協助該等產 率 0.18%。 業取得營運資金。 銀行監理 二、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 一、 111 年前三季非現金支付交 展 易筆數為 39.15 億筆,未達 (一)年度目標值:預計 111 本計畫目標值 50.91 億筆, 年前三季,我國非現 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為 4.5 金支付交易筆數達 兆元,已達本計畫目標值 4.2 50.91 億筆,非現金支 兆元;合計累計執行進度為 付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88.45% ,年累計進度落 後 4.2 兆元。 11.55%。 (二)年度工作摘要:持續 二、落後原因分析:非現金支付 以滾動檢討法規、強 交易筆數未達目標值之主 化支付工具便利性及 要原因係部分企業為因應 拓展通路運用為推動 新冠肺炎防疫措施,仍採取 主軸積極辦理相關措 居家辦公模式,故使用儲值 施,促進我國非現金 卡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之次 9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支付交易之發展。 數雖有回升至 109 年(基期) 前三季之量能,惟無大幅成 長,致未達到設定之目標 值。惟 111 年前三季非現金 支付交易筆數較 110 年同期 增加約 15.83%,顯見佔儲值 卡交易筆數比重較高之交 通運輸,其剛性需求已緩步 回升。 三、改善措施及策進作為:考量 我國疫情管制措施已逐步放 寬,包含實施邊境解封及戶 外活動免配戴口罩等措施, 已積極帶動國內、外旅客之 旅遊意願,進而增加使用信 用卡消費或使用儲值卡搭乘 交通運輸之機會;另本局已 召開「提升非現金支付之整 合性推動計畫」會議,並請 財金資訊公司、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機構,就其提升 非 現 金支 付之 規劃 積 極辦 理,以持續提升非現金支付 之交易量。 銀行監理 三、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111 年度目標為核准辦理高 管理業務 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累 (一)年度目標值:開放適 計銀行家數達 9 家。111 年 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 度,本會新增核准 2 家銀行 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 辦理。截至 111 年底,本會 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 累計已核准 9 家銀行辦理, 諮詢服務,提升我國 已完成 111 年度之目標值。 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 二、111 年度目標為高資產客戶 之競爭力,帶動產業 之管理資產總規模達新臺 10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 幣 2,800 億元以上,111 年度 業升級。 高資產客戶之管理資產總 (二)年度工作摘要:為推 規模新增新臺幣 2,486 億 動我國理財產業升 元。截至 111 年底,高資產 級,並就銀行辦理高 客戶之管理資產總規模已 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 約達新臺幣 4,563 億元,已 商品及服務為審慎監 達成 111 年度目標。 理,本會持續受理銀 行依「銀行辦理高資 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 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提出業務申請。針對 資產達新臺幣 1 億元 以上之高資產客群, 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及顧問諮詢服務,及 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 之金融商品。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一、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 持經濟發展 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 (一)年度目標值: 八期: 1.當(112)年度本國銀 (一)112 年 4 月 14 日「前瞻中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 小企業金融服務協調平 額增加金額,達「本 臺」第 11 次會議決議通 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 過「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 企業放款方案」第十 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八 八期(112 年)之預 期內容,另將本方案目標 期目標。 值訂定為增加新臺幣(以 2.當(112)年本國銀行 下同)3,800 億元,該方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案已於 112 年 6 月 13 日 放款餘額增加金額達 報經行政院備查,本會於 第二期之預期目標。 112 年 6 月 27 日發函請本 (二)年度工作摘要: 國銀行配合持續在風險 1.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 控管原則下,加強對中小 中小企業放款,協助 企業辦理放款。 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 (二)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本 需資金。 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2.鼓勵本國銀行與資訊 餘額達 9 兆 4,313 億元, 及數位、資安卓越、 較 111 年底增加 1,480 億 臺灣精準健康、國防 元,達本(18)期預期成 及戰略、綠電及再生 長 目 標 3,800 億 元 之 能源、民生及戰備等 38.94%,將持續追蹤放款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建 進度。 立長期夥伴關係,協 二、持續實施奬勵本國銀行辦理 助該等產業取得營運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 資金。 案第二期:所擬訂當(112) 年度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 戰略產業放款餘額增加金 額之預期成長目標為 3,000 億元。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 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 產業放款餘額為 6 兆 9,104 億元,較 111 年底增加 1,159 億元,已達成 112 年度預期 成 長 目 標 3,000 億 元 之 38.64%,將持續追蹤放款進 度。 銀行監理 二、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 一、本會持續推動並促進我國非 展 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經統 (一)年度目標值:預計 112 計 112 年上半年非現金支付 年前三季,我國非現 交易筆數為 31.33 億筆,非 金支付交易筆數達 現金支付交易金額為新臺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58.74 億筆,非現金 幣 3.63 兆元。 支 付 交 易 金 額 達 新 二、本會透過推動電子支付機構 臺幣 4.5 兆元。 法制之整合,並督導業者建 (二)年度工作摘要:持續 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 以滾動檢討法規、強 台,提供電子支付帳戶可跨 化支付工具便利性 機構轉帳、繳稅、繳費等服 及拓展通路運用為 務功能,刻正積極推動該平 推動主軸積極辦理 台之「購物」功能上線;本 相關措施,促進我國 會亦邀請相關單位共同研 非現金支付交易之 商提升非現金支付之整合 發展。 性推動計畫,將整合各金融 業者之力量全力推動各項 非現金支付服務。 銀行監理 三、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本會定期向已獲准辦理之銀 管理業務 行瞭解本項業務之辦理情 (一)年度目標值:開放適 形及是否有相關建議事 格銀行針對高資產 項。112 年截至 6 月底,針 客群之理財需求提 對已開辦本項業務之銀 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行,其高資產客戶之管理資 及顧問諮詢服務,提 產總規模達新臺幣 6,850 億 升我國銀行在國際 元。 理 財 服 務 之 競 爭 二、本會已核准 9 家銀行辦理, 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如有符合資格標準之銀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 行,亦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級。 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9 家 (二)年度工作摘要:為推 銀行皆已開辦本業務。 動我國理財產業升 級,並就銀行辦理高 資產客戶適用之金 融商品及服務為審 慎監理,本會持續受 理銀行依「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商品及服務管 理辦法」提出業務申 請。針對資產達新臺 幣 1 億元以上之高資 產客群,提供多元化 金融商品及顧問諮 詢服務,及擴大參與 具臺灣特色之金融 商品。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722 712 260 10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9 - 0466100000 209 銀行局 - - 9 - 0466100300 1 賠償收入 - - 9 - 0466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9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496 515 32 -19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496 515 32 -19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490 497 32 -7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490 497 32 -7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6 18 - -12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舊物品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226 197 219 29 1266100000 225 銀行局 226 197 219 29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226 197 219 29 1266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226 197 219 29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343,465 365,290 355,104 -21,825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343,465 365,290 355,104 -21,825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335,733 359,332 348,673 -23,599 1.本年度預算數335,733千元,包括 人事費293,642千元,業務費36,91 0千元,設備及投資5,091千元,獎 補助費90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93,642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 經費3,000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42,091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辦公室租金 、水電費及管理費等31,055千 元,增列資訊軟硬體設備汰換 、辦公大樓清潔及保全等經費4 ,456千元,計淨減26,599千元 。 4066100300 2 銀行監理 7,562 5,788 4,676 1,774 本年度預算數7,562千元,係辦理銀 行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短程車資等26千元,增列委託研究計 畫等經費1,800千元,計淨增1,774千 元。 4066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1,755 - 4066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1,755 - 前年度決算數係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 關設施等經費。 4066109800 4 第一預備金 170 17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100 -0766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49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490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490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490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490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0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92千元。 3.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288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500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6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廢舊物資售價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6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6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6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100200 -12661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226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226 1266100000 225 銀行局 226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226 1266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226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220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6 千元。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35,73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93,642 人事室 按職員212人、技工3人、駕駛1人、工友9人,合 1000 人事費 293,642 共225人,計編列人事費293,642千元。(含退休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3,980 離職儲金20,600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全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936 民健保保險費17,899千元) 1030 獎金 45,986 1035 其他給與 3,479 1040 加班費 16,715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0,600 1055 保險 17,899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42,091 秘書室、人事室及 1.業務費36,910千元: 2000 業務費 36,910 資訊室 (1)機關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 2003 教育訓練費 659 之學分補助費等經費120千元。 2006 水電費 3,388 (2)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及資訊專業等課程經費4 2018 資訊服務費 8,600 94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3)購置FSI所開設之線上學習課程等45千元。 2027 保險費 167 (4)大溪檔案庫房水電費61千元(5,090元×1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 月)。 2051 物品 1,531 (5)辦公大樓水電費3,310千元(275,800元×12 2054 一般事務費 21,614 月)及電動汽車電費17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24 (6)維持銀行業監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40 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80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80 。 2081 運費 65 (7)確保銀行業監理業務電子化各項應用軟體 2093 特別費 218 運作,支應系統維護費5,800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5,091 (8)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等15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945 (9)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意 3035 雜項設備費 146 外險等167千元。 4000 獎補助費 90 (10)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案評選所需出席費23 4085 獎勵及慰問 90 千元及辦理講習、政策性訓練等講師演講 或授課鐘點費86千元。 (11)購置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20 4千元。 (12)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 非消耗性物品276千元。 (13)油料51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公升 ×12月×1輛,共需汽油1,668公升,每公 升30.6元計列。 (14)文康活動費675千元:按職員212人、技工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35,733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3人、駕駛1人、工友9人,合共225人,每 人每年3,000元,計需675千元。 (15)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287千元。 (16)辦公大樓清潔費1,413千元及保全費3,435 千元。 (17)板橋辦公大樓管理費11,284千元,包括: <1>例行性機電維護等6,955千元。 <2>電梯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18,406千元 ,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經 費2,318千元。 <3>汙水系統納管本局應分攤總經費444千元 ,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經 費219千元。 <4>冰水主機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1,695千 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 經費1,072千元。 <5>辦公大樓空調箱加裝變頻器720千元。 (18)大溪檔案庫房保全費95千元及清潔維護費 50千元。 (19)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作業委外5名經 費2,514千元。 (20)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2名經費959千 元。 (21)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1名經費597千元。 (22)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100千元 。 (23)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5千元。 (24)辦公房屋及大溪庫房養護費224千元。 (25)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40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74千元:按電動汽車滿2年未 滿4年23,000元×1輛=23千元;按公務汽 車滿6年以上51,000元×1輛=51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66千元:按職員212人, 每人每年311元計列。 (26)辦公大樓飲用水設備及大溪檔案庫房貨梯 養護費180千元。 (27)公文檔案整理運送費65千元。 (28)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每月18,100元 ,全年218千元。 2.設備及投資5,091千元: (1)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周邊設備充 實及更新2,445千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35,733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購置辦公室自動化等所需相關套裝軟體、 工具軟體及系統軟體等合法軟體版權經費1 ,100千元。 (3)辦理金融監理共享平台改版及相關報表等 擴充案1,400千元。 (4)汰購開水機、電動打孔機及擴音機等各項 設備經費146千元。 3.獎補助費90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15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300 銀行監理 預算金額 7,56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本計畫係辦理銀行業與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 健全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監理法規,推動實施新巴塞爾資本 風險管理政策、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及兩岸金融往來政策 協定修正內容,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業風險管理,鼓勵銀 暨法規;金控公司轄下銀行及票券公司、非金控公司轄下 行從事金融商品創新與業務多元化,健全金控公司、商業 銀行、中華郵政公司、中小企業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 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業務、信託業務、電子支付 用合作社、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機構等業務之監 業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等支 督管理,審核外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與國 付工具市場機制,落實銀行遵循法令規範,改善資產結構 際金融業務分行,審核大陸地區銀行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 ,提升服務品質及金融競爭力,強化與國際金融監理機關 分行,推動國際金融事務,及強化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之合作。 管理。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銀行監理 7,562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 2000 業務費 7,562 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 2003 教育訓練費 365 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計編列經費7,56 2009 通訊費 1,845 2千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642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365 2039 委辦費 1,000 千元。 2051 物品 465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及報表資料等所需郵資210 2054 一般事務費 196 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324 3.辦理銀行監理及業務聯繫所需數據、電話費1,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118 635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2,537 4.影印機設備等租金642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70 5.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 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經費1,000千元。 6.辦理銀行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等 經費465千元。 7.召開各項會議所需資料印製、會場佈置及其他 雜支等經費196千元。 8.國內出差旅費324千元。 9.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18千元。 10.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2,537千元。 11.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70千元。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7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70 會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17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17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335,733 7,562 170 343,465 1000 人事費 293,642 - - 293,642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3,980 - - 183,980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936 - - 4,936 1030 獎金 45,986 - - 45,986 1035 其他給與 3,479 - - 3,479 1040 加班費 16,715 - - 16,715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7 - - 4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0,600 - - 20,600 1055 保險 17,899 - - 17,899 2000 業務費 36,910 7,562 - 44,472 2003 教育訓練費 659 365 - 1,024 2006 水電費 3,388 - - 3,388 2009 通訊費 - 1,845 - 1,845 2018 資訊服務費 8,600 - - 8,600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642 - 642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 - 15 2027 保險費 167 - - 167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 - - 109 2039 委辦費 - 1,000 - 1,000 2051 物品 1,531 465 - 1,996 2054 一般事務費 21,614 196 - 21,810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24 - - 224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140 - - 140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80 - - 180 費 2072 國內旅費 - 324 - 324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118 - 118 2078 國外旅費 - 2,537 - 2,537 2081 運費 65 - - 65 2084 短程車資 - 70 - 70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5,091 - - 5,091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945 - - 4,945 3035 雜項設備費 146 - - 146 4000 獎補助費 90 - - 90 4085 獎勵及慰問 90 - - 90 6000 預備金 - - 170 17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70 170 26 本 頁 空 白 2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2 銀行局 293,642 44,472 90 - 財務支出 293,642 44,472 90 - 1 一般行政 293,642 36,910 90 - 2 銀行監理 - 7,562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8 委員會銀行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70 338,374 - 5,091 - - 5,091 343,465 170 338,374 - 5,091 - - 5,091 343,465 - 330,642 - 5,091 - - 5,091 335,733 - 7,562 - - - - - 7,562 170 170 - - - - - 170 29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 - - -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30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4,945 146 - - - 5,091 - 4,945 146 - - - 5,091 - 4,945 146 - - - 5,091 31 本 頁 空 白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83,980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936 六、獎金 45,986 七、其他給與 3,479 八、加班費 16,715 九、退休退職給付 47 十、退休離職儲金 20,600 十一、保險 17,899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93,642 33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212 212 - - - - - - 9 9 3 3 1 1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212 212 - - - - - - 9 9 3 3 1 1 34 委員會銀行局 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225 225 276,927 274,184 2,743 - - - - - - 225 225 276,927 274,184 2,743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大樓清潔勞務委外編列3名經費1 ,413千元。 2.辦理大樓保全勤務委外編列6名經費3 ,435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理, 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作業委外編 列5名經費2,514千元。 4.辦理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編列 2名經費959千元。 5.辦理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編列1名經 費597千元。 35 本 頁 空 白 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11.08 0 0 0.00 0 23 59 EAD-5187。 電動汽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7.11 1,798 1,668 30.60 51 51 23 AXK-1952。 用車 合 計 1,668 51 74 82 37 預算員額: 職員 212 人 技工 3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225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9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2.5層 18,462.13 421,362 99 - - - 二、機關宿舍 - -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1棟 1,381.35 8,358 125 - - - 合 計 19,843.48 429,720 224 - - 38 委員會銀行局 舍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18,462.13 - - 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1.35 - - 125 - - - - 19,843.48 - - 224 39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1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3-113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慰問金 90千元。 40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90 - - 90 - 90 - - 90 - 90 - - 90 - 90 - - 90 - 90 - - 90 41 本 頁 空 白 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4 147 2,902 4 126 2,221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117 2,537 3 96 1,867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1 30 365 1 30 354 實 習 - - - - - -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參加防制洗錢國際組織 澳洲雪梨 1.防制洗錢之標準(含 7 5 233 358 (APG、FATF)舉辦之年會 、法國巴 評鑑標準)。 及相關會議-93 黎及其他 2.各國防制洗錢之執行 主辦國 成效。 02 參加美國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 1.我國銀行在美設有多 6 2 81 162 (FED, OCC, FDIC)舉辦 家分行/子行,雙方 及參與之銀行監理會議-93 有跨國監理合作之需 要。另參加FED及OCC 辦理之國際性會議, 亦可加強我國與他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互動 。 2.為加強與美國金融監 理機關合作,參加本 會駐紐約辦事處與美 國加州商務監理署( CDBO)、舊金山聯邦 準備銀行(FRBSF) 共同舉辦之圓桌會議 。 03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及國際 瑞士、新 藉由各國金融主管機關 7 10 693 862 組織舉辦有關銀行之國際 加坡、英 或國際組織等舉辦或參 會議-93 國 與之國際會議交流金融 機構之經營管理、風險 概況、主要關切之金融 監理重點及最新國際趨 勢等,以加強跨國金融 監理合作並與國際金融 監理接軌。 44 委員會銀行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0 611 銀行監理 法國巴黎 109.01 1 83 澳洲雪梨 108.08 6 692 尼泊爾加德滿都 107.07 7 568 13 256 銀行監理 美國洛杉磯、休士頓 111.09 2 605 及華盛頓 日本東京及韓國首爾 107.02 2 180 美國洛杉磯 106.01 3 299 115 1,670 銀行監理 泰國曼谷 111.11 2 86 新加坡 111.11 2 96 日本東京及韓國首爾 111.08 2 325 4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 瑞士、馬來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研究 113.01-113.12 5 6 國際機構研究訓練中心舉 西亞 訓練中心舉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討 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 會,有助於掌握各國最新銀行監理發展 討會-93 趨勢。 46 委員會銀行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212 130 23 365 銀行監理 15 4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相關會 北京 大陸國家 參加「兩岸銀行監理合作 113.01-113.12 2 2 議93 金融監督 平臺」各項會議,與大陸 管理總局 金融監理機關進行雙邊溝 及中國銀 通及監理意見交換,加深 行業協會 兩岸金融監理之緊密合作 關係,協助我國金融業者 進一步拓展商機,爭取我 國金融業最有利之發展條 件。 02 大陸(含港澳地區)金融監理 北京、香 大陸國家 參加監理官會議與各金融 113.01-113.12 2 2 機關舉辦有關銀行主管機關會 港、澳門 金融監督 主管機關聯繫交流大陸及 議93 管理總局 香港大型跨國金融機構之 、香港金 經營管理、風險概況及主 管局、澳 要關切之監理重點,並就 門金管局 國際金融監理議題及港澳 及有關單 金融市場動態資訊交換分 位 享監理意見,加強雙邊監 理機關之交流。 48 委員會銀行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33 29 4 66 銀行監理 無 20 30 2 52 銀行監理 有 112年赴香港參加參加匯 豐控股集團之亞洲區監理 官會議及危機管理成員會 議。 4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293,871 44,413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293,871 36,851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7,562 - - 50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90 - - 338,374 - 90 - - 330,812 - - - - 7,562 5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2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4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2,500 2,591 - 5,091 343,465 2,500 2,591 - 5,091 335,903 - - - - 7,562 55 金融監督管理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合計 846 154 1.4066100300 846 154 銀行監理 (1) 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 113-113 1.針對BigTech跨足金融服務,整理 846 154 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 國際金融組織(如BIS及FSB等), 之挑戰 以及美國、歐盟、英國及日本等先 進國家主要關注風險及監管原則。 2.整理美國、歐盟、英國及日本等先 進國家金融業涉第三方業者服務風 險監管架構,包括應受規管之第三 方服務範疇、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架 構、跨境監理及使用雲端等關鍵第 三方服務之監管機制及法制作業。 3.分析BigTech提供服務之韌性、資 安議題及對金融監理之啟示。(如 111年南韓最大即時通訊程式kakao 伺服器因火災影響其電子支付服務 中斷,及CapitalOne於108年遭駭 使客戶個資外流等) 4.針對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風險 管理及金融監理層面,提出具體建 議。 56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 - 1,000 - - - 1,000 - - - 1,000 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2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 112 年度單位 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5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 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費 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 農委 會防檢局、 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2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 台電公司)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 間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 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 範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 目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 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 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 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300 億元(扣除增 資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2%),另予補足。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 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50%,其中國家 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警政署 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部、 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 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調查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 林業試驗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 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 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 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 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 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 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 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 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 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 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 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 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 究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 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 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 所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 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檔案管 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 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銓敘 部、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 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 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 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 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核 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 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 區農業 改良場、花 蓮區農業改良 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檔案管理局、大陸委員 會、考選部、銓敘部、監察院、審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 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 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 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 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 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 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行 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 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 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 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 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 中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 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 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 統府、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 連江地方法 院、考試院、考選部、監察院、審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 隊、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 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 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能 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 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 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 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中央 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 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 1,000 萬元 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 20%。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 6%,其中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 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建築研 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 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 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行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 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 及所屬、勞動部、保險局、海洋保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 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 防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財政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 連江地方檢察署、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 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 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 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 外,其餘統刪 4%,其中警政署及所 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 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1.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2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度中央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政府總預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 中,應依立法院 110 年度主決議要 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項目。然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度總 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加碼,允許「臨 時人員酬金」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對外之捐 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私校 之獎助」預算項目,也可編列「辦理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 政院主計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 策行銷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 為此,請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根據 110 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 案主決議要 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三)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自 100 年 1 月 26 遵照決議辦理。 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 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路宣傳,甚 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具。最近 一次於 110 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 各機關辦理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之預算,要求須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 內容。行政院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 於單位預算書中應妥適表達經費編列 情形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 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行 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 了解預計執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 是重複內容,至於各項辦理方式分別 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得知。爰 此,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 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經費內 容,要求自 113 年度預算書起, 「媒體 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中,應 詳細敘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鑑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於 110 年 6 月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9 日公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 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檢討修正相 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機關各 項作 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態 之政策宣導方式,除透過平面媒體、 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 外,尚有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 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 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 算經費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 113 年度起之單位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 四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屬於「政策 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提 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 編列情形。 (五) 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算更 非本局職掌業務。 為明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 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之全貌,爰要求自 113 年度起,行政 院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 附表中,應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導費」機關別預算總表。 (六) 數位發展部於 111 年 8 月底掛牌成 非本局職掌業務。 立,其首年編制人員近 600 人中,竟 有一半採約聘僱制,居各部會之冠。 數位發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尋得不 易,為滿足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必 須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 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 背景專業人員。然此可見,考試院並 未針對數位發展部所需之多元化人 才,設計相應之考試科目,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亦未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 盤點,導致數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 必須採約聘僱才能獲取需要的專業人 力。另數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員,平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均月薪高達 6 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 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平均月薪 卻只有 7 萬多元,等同數位發展部讓 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過國家考試的公 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比初任公 務人員的薪資還要高,完全破壞文官 體制。爰此,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應針對考試類科、約聘僱人員 進用制度及薪資水準進行通盤檢討, 以兼顧實務需求及公平性。 (七) 民間團體於 111 年初就政府設置數位 非本局職掌業務。 發展部專責機構之議題進行訪查,訪 問結果顯示超過半數受訪民眾對數位 發展部「完全不了解」或是「不太了 解」,而民眾期望專責機關成立後,可 望加強資安、數位隱私保護與加速數 位法規完備等工作,產業界則提出加 速資料治理,輔導產業數位轉型等需 求。更明確指出「數位部專責機構」 和「數位中介服務法」如出一轍,民 眾要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 介服務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 善數位產業的中介和服務,以促進數 位產業發展和維護消費民眾權益。爰 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展部、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就相關平台蒐 集之爭議事項及民眾反應意見,並由 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價法機制及產 業發展相關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 非本局職掌業務。 務」委外服務,應將機敏的資安事件 紀錄保存於機關內,進行事件分析、 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 管理服務」委外服務時,普遍採用 廠商提供之資料收集器,不論收集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的資安事件機敏程度,均回傳至廠 商的監控中心,在廠商的監控中心 進行事件應變、事件分析及追蹤。 機關只能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 動收到資安預警通報,無法在第一 時間進行聯防阻斷,造成時間上的 落差,對於防護現代資安威脅零信 任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 服務中心於「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 安參考指引」v6.3_1110830 之報 告,報告中指出,廠商履約管理常 見的缺失包括:(1)發生資安事件時 隱匿不報。(2)未能確實追蹤管制缺 失改善情形。由於機關只有資料收 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能,因 此容易發生以上 2 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 SIEM 功能之資安平台,以符合政府 資安政策要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 服務中心之領域聯防 監控作業規 範,機關應完成資通安全威脅偵測 管理機制與惡意偵查或情蒐活動相 關情資,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理資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惡 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 資及其他情資通報。各機關應於收 到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 徵情資時,立即將情資自動轉為防 禦策略,在防火牆、IPS 或是其他 資安設備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斷 惡意連線,進行零信任架構的安全 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 112 年規劃開放情資分享,完成主 動式防禦應用平台自動化效率精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進。因此,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 脅偵測管理服務」時,機關內的資 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系統必須要具 備情資分享能力,並能夠逐漸成為 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各機關 落實資通安全威脅偵測機制,並將稽 核成效提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九)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 年完成 非本局職掌業務。 建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 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 編列預算辦理系統營運、維護、資安 檢測等,惟迄 4 年尚未能上線運作, 顯示政府怠惰失能浪費公帑。爰要求 中央選舉委員會徹查檢討已驗收案 件,為何浪費民脂民膏閒置荒廢上述 連署系統而不作為,於 3 個月內提出 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十) 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預算 遵照決議辦理。 執行委託研究案。然,相關委託研究 案之繳交,政府相關部門卻未全數要 求需進行原創性比對,致使部分委託 研究案以相似名稱或方法,僅變更不 同地點不斷進行重複性研究,恐造成 國家預算之浪費。爰要求,自 112 會 計年度起,凡以政府預算執行之委託 研究案,當報告繳交時,須由受託者 提出原創性舉證,作為行政機關驗收 參據。 (十一) 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 非本局職掌業務。 畫,多以特別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 務預算支應,如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 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等;而按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符合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因應緊急需 要得於未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前先支付 其中一部,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預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情 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 背書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 就尚未經立法院審議之特別預算,研 議「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比例,並 將研議結果彙報立法院。 (十二) 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基於引 本局無轉投資事業情形。 進新技術、政策推動或扶持產業發展 目的等原因,持續轉投 資各領域事 業,或將原有國營事業經過幾次釋 股,使公股股權比率降至 50%以下而 轉為民營企業;然因監督密度不若國 營事業,亦衍生相關監理問題。查國 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政 府資本未超過 50%,但由政府指派公 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 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 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 狀況,並備詢。」是以,政府對於公 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 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 關營運與監督管理。惟部分公私合營 事業之公股比率已為最大股東,相關 主管機關未充分利用股權優勢,積極 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據 109 年 之統計顯示,公股比率逾四成之加工 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45.24%)與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 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公股 40.0%);另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 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24.31%,若 加計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 會投資之泛公股比率 34.16%),及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轉投資 之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公股 34.08%)與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公司(公股 28.80%)等事業,公股均 為最大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事長或 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卻未實際 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非官 股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 據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 等至國會報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大決 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卻乏相對應 有之管理責任與監督機制。查立法院 於年度總預算案及單位預算審議過程 中,各部會亦常須配合國會問政需要 而提供主管投資事業之書面報告等資 料;另倘外界欲瞭解政府投資民營事 業概況,亦須透過各機關官網逐一檢 視,內容不僅分散龐雜,且公開資訊 內容不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核與監 督成效尚有落差,目前中央政府機關 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資訊揭露方式容 有再審酌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訂 定各部會官網應公開轉投資事業資訊 之一致標準,及建置整合資料庫之規 劃,以相同密度監督管理,俾減少資 訊不對稱情形。 (十三)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2 日以金管主 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 字第 112019242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 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為我國 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 信用卡清算及授權轉接中心,除負責 公股持股逾 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 國內信用卡交易系統之運作及促進國 轉投資事業,於 3 個月內就投資效益 內信用卡產業之推展外,並積極配合 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 政府政策辦理公益活動、宣導金融知 報告。 識等關懷社會活動,以達成政策目 標。該中心係財團法人組織,不以營 利為目的,近年來因業務處理量甚 鉅,每年均有賸餘,無須政府編列預 算補助,捐助效益尚符合捐助成立該 中心之目的。 (十四) 我國財政因 103 年起馬政府時期推動 遵照決議辦理。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財政健全方案」 ,讓財政收支結構 開始逐年改善。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 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 自 106 年度轉為賸餘,107 至 109 年 度歲入歲出賸餘均逾千億元,110 年 度更高達 2,978 億餘元,因「財政健 全方案」之改革得宜,使得該年度債 務全數未舉借。然民進黨執政後,卻 頻繁以特別預算方式大肆舉債,將政 府原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隱 藏於特別預算中,藉以製造總決算財 政收支平衡的假象。從行政院主計總 處公布之中央政府收支概況表(包含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顯示,僅 107 及 108 年度為賸餘外,其餘 106、109 及 110 年度均 為短絀 ,110 年度短絀 1,422 億 元 , 111 年度 短 絀 更 高 達 4,387 億元。又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 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 額,自 111 年度起正式突破 6 兆元, 112 年度更高達 6 兆 6,748 億元以上, 我國債務餘額迅速增長且屢創新高。 公共債務不斷累增,國債鐘訊息至 111 年 8 月底已增加為 25.1 萬元,已使國 人財務負擔倍感沉重。另依財政紀律 法第 13 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 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 歲出結構調整規劃,應於網站公布。 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財 政收支推估情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 出至 119 年度始有賸餘,亦即政府財 政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年度尚有 8 年,足證政府財政有長期潛藏的巨大 壓力。我國經濟情勢在面臨俄烏戰 爭、美國聯準會緊縮貨幣政策、國內 外疫情持續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 政歲入執行恐蒙上許多不確定性。爰 此,要求各機關應嚴格遵守財政紀律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 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加強債務控 管計畫,以加速還清債務,縮短財政 收支平衡年度。 (十五) 近 10 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 非本局職掌業務。 策多仰賴特別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 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預算、海空戰 力提升計畫等,以及近 2 年因 COVID-19 疫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總額逾 2 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源多數均 以舉債方式提出,舉債金額亦逾 2 兆 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 憂。為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 求行政院研擬提高債務還本比率,就 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制定還款規 劃,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蘇 非本局職掌業務。 格蘭、威爾斯和紐西蘭組成的幸福經 濟 政 府 聯 盟 ( 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正努力擴大影響力,希 望 2040 年前促成全球各地經濟體轉 型,放棄以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成 長率當成衡量進步的指標,重新制定 能提供優質生活的經濟政策,讓人類 與環境和諧相處。觀察我國現況,近 年經濟成長持續攀升,國際貨幣基金 組織(IMF)亦預測台灣 GDP 將超越日 韓,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出 我國經濟高度成長集中於高科技產 業。而近年來,政府大肆宣揚國家整 體經濟的發展,卻未納入貧富差距擴 大及高物價及高房價所衍生的各種社 會問題,民眾生活日益艱困。蔡英文 總統亦於社群網站發布選後檢討文 章,指出「執政的人,常常看的是國 家整體,尤其是在各項數字所表現出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來的國家整體的表現及實力。但這些 數字背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 落差,確實是我們應該去檢討和檢視 的。」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 討現行指標,參酌國際社會相關指 標,擬定相關精進措施,以符合貼近 民眾實際感受,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書 面報告予立法院。 (十七) 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造成 非本局職掌業務。 新一波的金融風暴,讓失業率不斷攀 升,以至於準備踏入社會的和甫入職 場的新鮮人,因尚缺乏工作經驗,不 但薪水被壓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均 值。然我國過去 2 年經濟成長率因國 人的努力呈現亮眼,雖值得肯定,但 實際上原因是因地緣政治和美、中兩 國各種角力戰緣故,使我國在這段期 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但這些成長 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上, 經濟成長的果實,無法和多數勞工共 享。我國勞工普遍感受薪資多年沒有 調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抵消。雖 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薪資數 據皆有調升,但更坐實經濟成長果實 的分享僅侷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及高科 技產業,尤其是社會新鮮人的年輕 人,相對剝奪感更重。行政院雖宣布 自 112 年起,調整基本工資至每月 2 萬 6,400 元,但根據勞動部於 109 年 所做的「15-29 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 調查」,初次就業的平均薪資 2 萬 7,687 元,已經與 112 年要調整的基 本工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過 半數的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沒有提 出薪資期望,顯示大環境已經讓他們 沒有更多的選擇。再加上疫情影響、 物價飆漲,薪水不漲的青年勞工,處 境更是雪上加霜,也近一步導致消費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不振、結婚生子意願大減。為長遠的 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變人口結構,爰 要求行政院於下(第 7)會期至立法 院進行施政報告時,應將「有感調漲 勞工薪資,促進婚生環境」列入報告。 (十八) 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何對抗 非本局職掌業務。 通膨,皆為如何穩定物價制定各項策 略。然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11 年 9 月公布的最新薪資統計調查指出, 111 年前 7 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平均 3.17%,考量通膨因素後,實質 經常性薪資年減 0.07%,顯示微薄的 薪資已經被物價上漲速度給吞噬。美 國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超出預 期,我國 111 年 8 月 CPI 雖從 6 月 3.59% 高峰降至 2.66%,然前一波上漲的物 價卻已降不回來,民眾對於薪資無法 調漲、物價居高不下,形同雙重打擊。 爰此,行政院既然設置聯合物價稽查 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生物資物價 哄抬進行嚴格監控,另應針對大宗物 資降稅實施期間將近 1 年,應全面稽 查各民生物資是否有隨同物價指數及 大宗物資降稅而有調整銷售價格,並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如此才能協助減少民眾對於生活的壓 力。 (十九) 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大陸以 非本局職掌業務。 各種名義禁止輸入,造成我國農民損 失。但因政府開拓國際市場成效有 限,最後甚至必須依賴國軍及校園營 養午餐系統進行農產品去化。然,營 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出錢,實沒有配 合政府去化農產品之義務。爰要求凡 學生營養午餐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政 策,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均需由政 府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得轉嫁學校 或家長支付。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十) 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於地 非本局職掌業務。 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 被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 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 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 策。說明: 1.財政部於 111 年 8 月初公布數據, 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進出口總額 約為 5,474 億美元。其中出口為 2,899.7 億美元,貿易順差為 327.2 億美元,而對大陸和香港的輸出則 達 1,131 億美元,占比高達 39%, 而 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對大陸和 香 港 的 貿 易 順 差 為 602.78 億 美 元,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大陸和香港 為台灣帶來的貿易順差,台灣 111 年前 7 個月將出現近 285 億美元的 貿易赤字。 2.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可以 發現,近 10 年我國連年保持貿易順 差,其貢獻主要來自大陸和香港。 如果沒有大陸和香港的順差支撐, 我國自 101 年起都將保持逆差狀 態,且規模巨大。以 110 年為例, 我國全年貿易順差為 648.85 億美 元,而大陸和香港貢獻的順差為 1,046.98 億美元。如扣除這項數 據,全年貿易逆差高達 398 億美元。 3.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出口 在我國 GDP 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且 一直是 GDP 增長的重要拉動力,對 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在其中 起著重要作用。以 111 年第 1 季度 數 據 為 例 , 我 國 GDP 增 長 了 3.91%,而其中 3.88%來自商品及勞 務出口。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爆發的 109 年,出口對我國 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 88%,若非大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我國經 濟在 109 年極可能出現下滑。 4.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111 年 8 月 9 日彭博社引用花旗集團某 經濟學家的觀點指出,鑑於地緣政 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 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 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 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 對策。 (二十一) 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供給不足 非本局職掌業務。 及人口結構日趨老化等問題,自 78 年 起陸續引進產業及社福移工,以紓解 部分產業基層勞力需求與減輕國人家 庭照護負擔,惟近來台海局勢緊張若 持續升級,在台移工約近 70 萬人可能 要求返回母國。爰要求勞動部、經濟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 等相關部會針對外籍移工若因兩岸戰 事要返國,分別研究分析評估是否衍 生影響所轄產業、事業、家庭看護移 工不足問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施,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二) 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 非本局職掌業務。 化,111 年 8 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 施軍事演習,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 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 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要 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國內電信通信及網 路線路安全,提出防範及因應替代方 案,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三) 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 遵照決議辦理。 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 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 權。立法院各黨團與行政部門代表經 過充分溝通後,對於 112 年度各機關 所編列之預算案達成共識,並完成三 讀程序後隨即送請總統公布。然 111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卻發生衛生福利 部要求審計部,將立法院審議通過之 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求列為密件。此 舉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 法院合議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政 機關對立法院所通過之非列為機密預 算決議,其需函送之相關文件,若認 為有改列為密件之必要,應依國家機 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規 辦理。 (二十四) 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算案附屬 遵照決議辦理。 表中列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說明各單位辦 理立法院作成之相關決議、附帶決議 及注意辦理事項之結果。惟各單位對 於預算凍結解凍案報告之表述方式不 一。以 111 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為 例,僅說明「本案業經立法院○年○ 月○日台立院議字第○○○號函復准 予動支在案」 ,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院 之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一步查找 與瞭解其報告內容、後續辦理結果及 審議之過程。為便利立法院工作同仁 及民眾查詢相關報告內容,爰要求行 政院與各部會於 112 年起向立法院所 提出之預算案,應於前述決議辦理情 形報告表中明載以下事項:1.函請立 法院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發文日期與 發文字號。2.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 查通過,決議准予動支之日期。3.經 立法院函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 文字號。 (二十五) 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立法院 遵照決議辦理。 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 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表」,針對立法委員或黨團所提預算提 案,行政機關(構)擬具書面報告說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明時,常僅於辦理情形載明「本案相 關書面報告,業於○年○月○日以(發 文字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再從立法 院議案系統查詢,相關書面報告之受 文者,往往僅有立法院及業務單位, 而未包括原提案之立法委員或黨團辦 公室,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 立法院議事處雖負責彙整各行政機關 函復之書面報告,並上傳至議 案系 統,惟承辦人力顯無法即時處理為數 眾多之書面報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 自 112 年度起,針對審議通過之預算 提案、主決議或附帶決議等議案所擬 具之書面報告,均應一併函復原提案 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僅送達 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業務單位,以落 實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六)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非本局職掌業務。 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者外,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書;行 政院 101 年 2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0162A 號函規定,各機關除機 密預算外,應將所有預算及決算書完 整資料公布於網站上,以便民 眾查 閱。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 位預算、決算及主管決算,惟各主管 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管機關未公 開,致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主管預 算相關財務資訊情形,爰此,應請行 政院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自 113 年 度起主動公開主管預算。 (二十七) 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 非本局職掌業務。 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 接受捐贈,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及依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開立收據、定 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 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報上級機關備查。企業獲政府補助及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係依企業 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條規定辦理;有 鑑於各機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間 團體或企業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 公報處理,惟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 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 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並無相關規定,以 資依循辦理;為使政府各機關以非貨 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 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更臻妥適,以達 成充分揭露之目的,俾利國人能明白 政府各機關輔助企業屬於非貨幣性資 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政院應 於 3 個月內研議訂定各機關以非貨幣 性資產補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 務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二十八) 有鑑於公播系統的代理商常以市場價 非本局職掌業務。 格因素,任意中止 49 至 58 台新聞頻 道的代理,造成機場、醫院、營區等 場所看不到完整的所有新聞頻道,影 響其視聽權利。爰要求政府各單位(如 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對公播 系統代理業者提出招標規格時,需要 求其必需有 49 至 58 台新聞台之代 理,如不能滿足得由其他代理商補足。 (二十九) 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造成許 非本局職掌業務。 多詐騙案件,政府不應漠視,爰請行 政院儘速研議虛擬貨幣之定性,並指 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十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 93 年 5 月 31 日 遵照決議並配合 行政院主計總處辦 函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 理。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然現今許多臨 時人員為契約年聘,後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 自 111 年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 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各機 關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 形不同,部分機關編列但也有機關未 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權益之事。建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康活 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四十五) 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 遵照決議並配合 行政院主計總處辦 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 理。 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 357 萬 8 千元。 查主計法規要求各機關之單位 預算 書、法定預算,均應附錄「立法院審 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 情形報告 表」 ,其用意在於充分揭露遵循立法院 決議情形,以利立法院以及一般公眾 之監督。次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身 之上開報告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 書面報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字 號外,均為摘述公文之內容供參閱, 然而其他機關卻只簡略記載公文函 號。此種情形,有規避外界監督預算 執行情形之嫌,不應再延續。爰要求 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 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於單位 預算書、法定預算附錄之「立法院審 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表」 ,不得僅記載函送立法院報告之公 文字號,須確實記載辦理情形,並隨 同預算法定程序之期程加以公開。 財政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銀行局 (一) 查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局預算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 字第 1120191258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之「資訊服務費」(7)「維持銀行業監 10 屆第 7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 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編列 250 萬 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院議字第 元。惟近 6 年(106 至 111 年)有 14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次 ATM 當機資料,於近日某家銀行 ATM 內容如下: 及網路銀行當機亦長達 5 小時之久, 一、某家銀行機房電力設備異常影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落實事 民眾使用金融服務事件: 前與事後監督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 (一)本會業就本案依法為必要之核 3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處: 局針對我國 ATM 近年來當機 14 次進行 1.本會於 111 年 12 月 29 日依銀行 檢討,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裁處該行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臺幣 1,200 萬元罰鍰,並命該 行調降總經理每月月薪 30%,為 期 3 個月。 2.為督促該行確實檢討改善,業同 時對該行為相關監理要求:包含 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在第一時 間應即時對外充分說明並提供客 戶多元協處管道,及相關改善措 施應經獨立第三人查核並提報董 事會報告等。 (二)本會已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 1.本會已要求銀行在進行科技創新 與數位轉型過程中,應確實加強 資訊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之維運 及控管,以保障客戶使用金融服 務之權益及確保民眾對銀行之信 賴。 2.本會已要求金融機構設置資安專 責單位與主管、配置適當人力資 源及設備,提升董事會資安 職 能,促使金融機構最高經營管理 階層重視資安防護,並持續請銀 行公會適時修訂相關資安規 範 等。 3.本會已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 ,要求金融機構對於 經確認屬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 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經 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於確認後 三十分鐘內向本會銀行局通報。 二、針對近年 ATM 多次當機事件,本 會已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強化資安 控管措施,及落實重要系統轉換 過程維持營運不中斷: (一)整體資安防護之監理措施: 1.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完備資安相關規範:包含設置資 安長、資安專責單位及主管等。 3.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 中心(F-ISAC)」,以加強金融市 場資訊安全,達 到資安早期預 警、聯防及應變之目的。 4.辦理資安檢測及演練:包含強化 自動櫃員機(ATM)資訊安全防護 等。 (二)重要系統轉換之營運不中斷強化 措施: 1.督導金融機構辦理 資訊系統轉 換、上線、升級更新等作業,應 於事前做好資訊、資安、業務及 客服等跨部門聯繫及演練作業。 2.督導銀行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 範。 3.其他強化措施:包含銀行核心系 統轉換或重要非核心系統升級, 應請資安專責單位參與等。 (三)違反資安相關規定之監理措施: 本會先依相關法規要求導正 缺 失,如有不足之處,將提高作業 風險資本計提作為補強措施。另 本會已將金融機構資安辦理情形 納為存款保險費率計提之因素及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申辦業務之准駁考量。 (二)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編 字第 1120191258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列 599 萬 1 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 10 屆第 7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 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為提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 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院議字第 委員會銀行局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 內容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 一、本會已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 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 署(FCA)所發布的「公平對待弱 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 勢客戶指引」 ,責成中華民國銀行 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完成訂 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 定「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 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 自律規範」 ,並要求銀行參考高齡 二十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客戶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 規 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定,並列為銀行內部查核項目。 告後,始得動支。 二、為提升對高齡客戶之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障,並降低高齡客戶數位 落差問題,將持續推動相關 措 施,包括辦理宣導使用金融數位 工具之觀念、鼓勵銀行提供多元 之高齡客戶協助服務,並透過普 及金融知識教育活動增進高齡者 對金融商品與工具的瞭解,以降 低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創造更 有利之金融環境與服務。 (三) 近年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信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 日以金管銀 託 2.0」鼓勵信託業者善用信託制度 票字第 1120271107 號函,將書面報告 優勢,制定專屬信託規劃以貼近客戶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需求,如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以 本會於 111 年 9 月 29 日發布信託 2.0 服務高齡者、身障子女,並進一步達 第二階段計畫,將推動身心障礙者安 成普惠金融目標。惟在安養信託 方 養信託列入該計畫之核心目標,相關 面,雖 111 年上半年新增 1 萬 7,894 精進措施說明如下: 人、信託財產本金 158 億元,但其中 一、增修「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第二 僅 134 人、2.5 億元為身心障礙者信 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相關 託,其餘皆為照顧高齡 者之安養信 評鑑項目,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 託,若與兩者人口數相比,失衡情況 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嚴重。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一)「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部分: 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為鼓勵業者更積極推展身心障礙 出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精進措施之書 者所需之信託服務,爰將業者辦 面報告。 理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業務情形 列為獨立配分項目,並增訂「身 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 為評鑑項目。 (二)「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部分: 為鼓勵業者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 金融服務,爰將業者提供金融友 善措施情形及加強信託業務人員 對身心障礙者認知之相關課程納 入評鑑內容。 二、加強宣導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之 相關觀念:請信託公會持續對機 關、團體、學校及各縣市政府社 會局(處)信託諮詢窗口辦理宣 導,協助相關單位工作人員、身 心障礙者與家屬等瞭解信託。 三、請信託公會協助辦理信託監察人 之培訓課程:為使身心障礙者於 辦理安養信託有設置信託監察人 需求時,可由社福團體擔任信託 監察人,以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本會已請信託公會協助規劃及辧 理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之培 訓課程,以協助更多社福團體培 養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能力。 四、本會將持續向身心障礙者及其家 屬宣導推廣信託觀念,並續行鼓 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安養 信託。同時,對內整合相關內部 資源,對外藉由跨業合作跨業合 作,建立信託結盟產業生態鏈, 以精進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各面 向所需的服務。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內系統性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2 日以金管銀 重要銀行(D-SIBs) :中國信託商業銀 法字第 1120271099 號函將書面報告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一、本會所定要求 D-SIBs 提列額外 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法定資本和內部管理資本採分年 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逐步提列之作法,係依循國際規 限公司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範及主要國家作法,在逐年提列 司,其監理採取較一般商業銀行更嚴 之調整期中,D-SIBs 僅須符合當 格的資本標準,其普通股權益比率、 年度之最低資本要求,尚無須符 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須在 合最終資本要求,以免影響支持 114 年 分 別 各 達 到 11% 、 12.5% 及 實體經濟之動能。 14.5%,以維持國內金融體系穩定及銀 二、查本會所指定之 6 家 D-SIBs 於 行業健全。惟查,111 年 6 月底金融 111 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 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中國信託商業 當年之標準,另中國信託商業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比率、第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 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各為 11.7%、 邦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3.29%、15.15%全提前達標,其餘 5 已符合最終標準,兆豐國際商業 家三大資本比率,均有部分項目未達 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則已分別符 標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合 113 年及 112 年之標準,顯示 會銀行局就未達部分標準之銀行加強 我國 D-SIBs 已具相當之損失吸 監理,並就如何督促改善其公司治理 收能力。 及法遵提出因應作為,於 2 個月內向 三、本會將持續督促 D-SIBs 儘早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合最終資本要求,如有未達成目 標情形,除確實要求資本面之改 善計畫,就其公司治理與法律遵 循情形缺失,另將要求銀行檢討 修正內部相關規定,研提強化公 司治理之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 報告,並針對相關缺失依法處理。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續 2 年都在年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銀 底到隔年 3 月底進行不動產授信專案 國字第 1120270864 號函將書面報告 金檢,111 年初金檢不動產授信,發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現有多家銀行核貸成數逾中央銀行規 一、銀行不動產授信業務之資產品質 定,因此移交中央銀行裁罰,然在 108 尚屬良好。 年時,就已經發生多家銀行超貸之情 二、中央銀行調整不動產貸款針對性 事,顯見銀行監理失靈,為避免銀行 審慎措施: 超貸造成投資客進入房屋市場,打炒 (一)中央銀行針對土地抵押貸款及購 房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屋貸款訂定相關成數限制,並對 理委員會銀行局加強監理銀行,避免 金融機構進行專案金檢,促請銀 再發生核貸成數超貸之情形,並於 2 行就不動產貸款業務缺失,確實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檢討改善。 報告。 (二)自 109 年 12 月實施信用管制以 來,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控制大 致良好,112 年 2 月本國銀行平 均受限貸款貸放成數符合中央銀 行規範成數,且明顯較 規範 前 (109 年 1 月至 9 月)大幅下降。 三、本會督導銀行落實中央銀行不動 產貸款成數限制之法令遵循。 (六) 國內獲准開業之 3 家純網路銀行樂天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銀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 票字第 11202706821 號函,將書面報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戶 一、三家純網銀之營運概況: 數皆穩定成長,然就其整體財務狀況 (一)三家純網銀已於 109 年底至 111 而言,111 年 1 至 6 月底仍處於虧損, 年初陸續開業營運,迄今約 1 至 3 家主要業者前半年累計營收合計僅 2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6 億元,費用損失則達 28.2 億元,累 目前營運重點仍處於積極獲客期 計稅前虧損更達 22.2 億元。爰要求金 及建立提供基礎業務產品。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純網銀 (二)本會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 營運開業迄今,營運持續虧損,密切 來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 關注其財務情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 保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 融科技,推出利基性金融 商品或服 線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 務,增加收益以利轉虧為盈,於 2 個 理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充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告。 二、銀行線上金融服務推動情形: (一)本會自 104 年起推動「打造數位 化金融環境 3.0」計畫,已陸續 開放銀行得於線上辦理存款、授 信、信用卡、財富管理等相關金 融服務。 (二)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銀之設 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服務採行下列多項開放措施,純 網銀亦可適用,包括:擴大線上 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 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 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 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及新增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線上申請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 啟用新卡方式等。 三、協助純網銀業務發展: (一)本會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網銀召開 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以試辦或 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標準。 (三)三家純網銀業依自身營運規劃, 提出「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 構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 戶身分驗證作業」試辦申請,本 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在 案。其餘項目純網銀亦在陸續規 劃中。 (七) 查目前國內已有 3 家純網路銀行成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銀 立,3 家純網銀開辦迄今營運狀況持 票字第 11202706822 號函,將書面報 續虧損。截至 111 年 8 月底,連線商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金額達 17.4 一、三家純網銀之營運概況: 億元,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 (一)三家純網銀已於 109 年底至 111 損 7 億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年初陸續開業營運,迄今約 1 至 限公司虧損 4.5 億元。雖開業初期投 2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入營運基礎設施、行銷吸引顧客有其 目前營運重點仍處於積極獲客期 必要性。然關注亞洲數位服務金融的 及建立提供基礎業務產品。 研究機構 Kapronasia 指出,台灣新興 (二)本會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 數位銀行能提供的服務有限,距離轉 來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 虧為盈還有迢迢長路。爰建請金融監 保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密切關注純網路 線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 銀行財務狀況,就健全純網路銀行營 理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運發展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充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銀行線上金融服務推動情形: (一)本會自 104 年起推動「打造數位 化金融環境 3.0」計畫,已陸續 開放銀行得於線上辦理存款、授 信、信用卡、財富管理等相關金 融服務。 (二)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銀之設 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服務採行下列多項開放措施,純 網銀亦可適用,包括:擴大線上 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 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 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 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及新 增 線上申請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 啟用新卡方式等。 三、協助純網銀業務發展: (一)本會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網銀召開 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以試辦或 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標準。 (三)三家純網銀業依自身營運規劃, 提出「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 構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 戶身分驗證作業」試辦申請,本 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在 案。其餘項目純網銀亦在陸續規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劃中。 (八) 近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 加速國內網路銀行發展,國內純網銀 票字第 11202715552 號函,將書面報 開業首年,純網銀業者為吸引民眾申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辦帳戶,極力爭取純網銀擴大承作業 一、持續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多元線上 務,其中純網銀業者在會中提出四大 金融服務: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 項建議,分別為「法人戶放款,能否 可三家純網銀之設立後,針對銀 線下做實體徵信、對保」、「法人戶的 行業線上金融服務採行多項開放 開戶對保是否能作線下輔助」、「房貸 措施,包括:擴大線上開戶及貸 業務盼增實體代書協助」及「與保險 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三類數位 公司等合作推出金融商品」。為使國內 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放寬第三 金融商品多元化,提升純網銀在金融 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申辦個人 產業之競爭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貸款相關機制,及新增線上申請 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擴大純網銀業務之 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啟用新卡 試辦期程與具體規劃,於 3 個月內向 方式等。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協助 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業 務: (一)本會持續以開放態度與純網銀聯 繫、溝通,並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 網銀召開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 網銀就法人開戶、存款、授信、 基金銷售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 以試辦或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標準。 三、純網銀逐步充實業務範圍: (一)針對本會同意得採用試辦方式辦 理之業務,純網銀已依據其自身 營運需求,陸續提出相關業務之 試辦期程及規劃。本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三家純網銀試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辦「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構 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 身分驗證作業」 ,並於 112 年 3 月 15 日同意將來商業銀行試辦「線 上申請房貸業務之抵押權設定以 非電子傳送管道方式辦理,及貸 款撥入第三人實體帳戶之簽約對 保作業」 。三家純網銀亦就其他業 務持續規劃中。 (二)在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方面,本會 已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來 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保 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線 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理 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充 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九) 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金融公司須聚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銀 焦在現有分行、行動網銀、顧客關係 國字第 112027052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及其對監理法規的了解等優勢下,運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 一、積極推動數位轉型金融服務,具 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顧客解決全 體措施包括修正金融機構負責人 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 資格條件等建構有利數位轉型之 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與純網銀距 法制環境;推動「打造數位化金 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融環境」計畫,適時檢討並放寬 局提出「數位金融創新下之數位金融 銀行得於線上辦理業務項目;分 發展計畫」 ,並將書面報告於 1 個月內 三階段推動開放銀行政策;發布 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金融資安人才職能地圖,促進金 融數位轉型及資安人才培訓等。 二、數位轉型之監理面資安防護 措 施,包括賡續推動「金融資安行 動方案 2.0」、完備資安相關規 範、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及 分享中心(F-ISAC)」、辦理資安檢 測及演練、督導金融機構辦理重 要系統轉換之營運不中斷強化措 施等。 三、本會將持續對金融業者數位轉型 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致力營造友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善數位金融業務發展之法規 環 境,提供客戶更多元、更完善之 金融服務。並將續行鼓勵金融機 構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權益受 保障之原則下,利用科技、結合 創新,發展多元數位化金融服務。 (十) 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銀 並鼓勵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與滿 票字第 11202706823 號函,將書面報 足消費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該會於 108 一、三家純網銀之營運概況: 年 7 月宣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一)三家純網銀已於 109 年底至 111 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初陸續開業營運,迄今約 1 至 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得設 2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立許可,前揭 3 家純網路銀行已分別 目前營運重點仍處於積極獲客期 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110 年 3 月 24 及建立提供基礎業務產品。 日及 111 年 1 月 22 日正式開業營運。 (二)本會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 惟 3 家銀行皆呈虧損狀態,截至 111 來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 年 5 月底止,以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 保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 限公司累積虧損金額 31.16 億元為最 線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 高,已近其資本三分之一,該銀行並 理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 於同年 6 月 29 日增資 75 億元,實收 充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資本額由 100 億元變更為 150 億元, 二、銀行線上金融服務推動情形: 又檢視各家純網路銀行截至 111 年 7 (一)本會自 104 年起推動「打造數位 月底止之累積虧損金額,皆持續增 化金融環境 3.0」計畫,已陸續 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開放銀行得於線上辦理存款、授 局應密切注意其財務狀況,並鼓勵業 信、信用卡、財富管理等相關金 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 融服務。 商品或服務,俾增加收益,以利轉虧 (二)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銀之設 為盈,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服務採行下列多項開放措施,純 網銀亦可適用,包括:擴大線上 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 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 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 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及新 增 線上申請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 啟用新卡方式等。 三、協助純網銀業務發展: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本會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網銀召開 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以試辦或 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標準。 (三)三家純網銀業依自身營運規劃, 提出「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 構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 戶身分驗證作業」試辦申請,本 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在 案。其餘項目純網銀亦在陸續規 劃中。 (十一) 我國現有 3 家純網銀,連線商業銀行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銀 股份有限公司、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 票字第 11202706824 號函,將書面報 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公司,雖然都展現出貼合市場需求、 一、三家純網銀之營運概況: 帶動銀行業創新的潛力,但因為市場 (一)三家純網銀已於 109 年底至 111 競爭激烈,3 家純網銀截至 111 年 6 年初陸續開業營運,迄今約 1 至 月底,仍處於虧損,前半年累積營收, 2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3 家加總僅 6 億元;而費用/損失則達 目前營運重點仍處於積極獲客期 28.2 億元,累計稅前虧損達 22.2 億 及建立提供基礎業務產品。 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密 (二)本會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 切注意其業務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 來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業者 保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 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 線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 商品或服務,以利轉虧為盈,並將書 理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 面報告於 1 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 充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員會。 二、銀行線上金融服務推動情形: (一)本會自 104 年起推動「打造數位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化金融環境 3.0」計畫,已陸續 開放銀行得於線上辦理存款、授 信、信用卡、財富管理等相關金 融服務。 (二)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銀之設 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服務採行下列多項開放措施,純 網銀亦可適用,包括:擴大線上 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 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 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 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及新 增 線上申請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 啟用新卡方式等。 三、協助純網銀業務發展: (一)本會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網銀召開 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以試辦或 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標準。 (三)三家純網銀業依自身營運規劃, 提出「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 構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 戶身分驗證作業」試辦申請,本 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在 案。其餘項目純網銀亦在陸續規 劃中。 (十二) 111 年 9 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銀 局公布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 國字第 1120270586 號函將書面報告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數位金融業務項目, 「對客戶透過行動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銀行 APP 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等電子 一、為強化金融機構辦理行動支付相 轉帳交易指示類業務,且採用行動裝 關業務之資安防護,本會已督導 置綁定等 2 項技術作為安全設計者, 銀行公會增修訂相關資安自律規 於重新綁定行動裝置時,僅以簡訊發 範,包括: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 送一次性密碼(OTP)方式確認,未有 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金 加強防護機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金 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加強各家行動銀 融機構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作 行 APP 交易防護機制,強化個資保 業規範」 、「金融機構提供 QR Code 護,減少當機、客訴與資安風險,以 掃描支付應用安全控管規範」、 免損及消費者權益,進一步加強監 「金融機構辦理行動金融卡安全 理,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控管作業規範」、「信用卡業務機 提出書面報告。 構辦理行動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 作業基準」 ,另研訂「金融機構資 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規 範」草案等。 二、強化金融機構監理面資安防護措 施,包括: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 案 2.0」、設置資安長並提升董事 會資安職能、成立「金融資安資 訊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 、辦 理資安檢測及演練、重要系統轉 換之營運不中斷強化措施等。 三、本會除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消 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資安規 範外,亦將持續了解國內外資安 發展趨勢,適時滾動檢討資安相 關控管措施,創造更安全、更有 效率之消費支付環境。 (十三)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銀 施政目標, 「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 票字第 1120270536 號函,將書面報告 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 一、本會推動行動支付及非現金支付 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 交易情形:據統計我國 109 年度 帳戶等。」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非現金支付比率如納入 ATM 轉帳 會在 110 年 3 月宣布非現金支付的 3 交易金額可達 51.7%,已接近本 年計畫,訂定 112 年非現金支付交易 會 104 年底「電子化支付比率五 筆數要成長 50%,即達 78.32 億筆(估 年倍增計畫」所定 109 年度達 52%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算每年需成長 15%) 、交易總額要達到 之目標。為延續上開推動成效, 6 兆元(年增 8%) 。現今行動支付仍未 本會以 109 年度為基期,另訂定 完全取代現金支付,民眾指出不使用 新指標為「2023 年非現金支付交 行動支付原因:1.許多店家不支援行 易筆數成長 50%(約 78 億筆), 動支付;2.行動支付平台太多,沒有 交易金額達到新臺幣 6 兆元」 。據 統一整合;3.沒有比現金支付方便, 統計 111 年度非現金支付交易筆 誘因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數約 54.58 億筆,相較 110 年度 會銀行局針對民眾不選擇使用行動支 增加約 15.49%,非現金支付交易 付原因分析,及提升使用率等相關作 金額約新臺幣 6.17 兆元,相較 為,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0 年度增加約 13.42%。 提出書面報告。 二、針對民眾不選擇非現金支付(含 行動支付)原因分析: (一)我國金融服務之基礎設施及服務 提供已相對完備。 (二)消費者對於非現金支付交易仍有 資安及個資保護問題之顧慮。 (三)商家對於非現金支付交易有稅捐 機關易掌握商家之營業額及所得 之疑慮,成本效益性亦為提高其 導入意願之重要因素。 三、本會提升非現金支付(含行動支 付)使用率之相關作為: (一)安全性:本會已針對金融機構提 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QR Code 掃描支付、行動金融卡、行動信 用卡等支付服務訂定相關資安規 範,另要求金融機構應適時滾動 檢討相關資安控管措施。 (二)便利性: 1.目前國內金融機構結合金融創新 技術積極推展各項行動支付 服 務,並逐步拓展上述支付工具之 應用場域。 2.依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規定, 本會配合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及行 政規則,已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 務範圍,開放多項金流附隨及衍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生業務。 (三)成本效益性: 1.本會已簡化金融機構於端末設備 整合之申請程序,積極推動端末 設備整合,節省商家導入非現金 支付工具之成本,並增加消費者 使用誘因。 2.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進行 QR Code 掃碼規格整併,制定「跨行 QR Code」統一規格,並訂定「金 融機構提供 QR Code 掃描支付應 用安全控管規範」以確保交易安 全性。 3.為拓展非現金支付之通路,本會 已請相關單位引導商家接受非現 金支付工具。 4.另本會刻正積極推動電子支付跨 機構共用平臺之服務功能,以帶 動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成長,該平 臺之「轉帳」及「繳稅」功能已 上線。 (十四) 金融詐欺案數量逐年成長,110 年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銀 般詐欺案財損金額更高達 50 億元,其 法字第 1120270616 號函將書面報告 中銀行轉帳之交付為重要交付管道,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若能從銀行端攔阻或追討回遭詐欺之 一、本會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 金額,應能降低國人遭金融詐騙之虧 動綱領」之「阻詐-贓款流向面」 損。為加強鞏固國人權益,爰請金融 統籌機關,已規劃多項防制詐騙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1 個月內向 措施並督導金融機構落實執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圍堵詐欺 說明如下: 案之書面報告。 (一)目前已有並持續辦理之措施,包 括:臨櫃關懷提問、督導金融機 構精進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 效果、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 險控管、督導銀行公會修正完成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 全控管作業基準」 ,強化電子銀行 資安控管措施、防制人頭帳戶進 行詐騙及加強對民眾防制詐騙宣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導。 (二)未來精進措施,包括:強化金融 機構控管疑似不法與異常帳戶及 跨部會合作打擊犯罪。 二、本會後續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 實相關防制詐騙措施,並與執法 機關及相關部會合作,積極落實 防制金融犯罪相關作為。 (十五)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 於「銀行監理」項下編列 599 萬 1 千 票字第 11202715553 號函,將書面報 元,以辦理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 一、持續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多元線上 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 金融服務: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 究、擬定、修正等業務。因應銀行數 可三家純網銀之設立後,針對銀 位化服務發展趨勢,並推動金融創 行業線上金融服務採行多項開放 新、深化金融普及,純網路銀行(以 措施,包括:擴大線上開戶及貸 下簡稱純網銀)應運而生。目前我國 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三類數位 3 家純網路銀行開戶數之成長幅度已 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放寬第三 漸趨放緩,純網銀市場更有逐漸走向 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申辦個人 飽和的態勢;另一方面,傳統銀行為 貸款相關機制,及新增線上申請 抵抗純網路銀行所帶來的市場競爭, 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之啟用新卡 也紛紛以更優惠的利率推出數位存款 方式等。 帳戶或網路銀行功能,導致純網路銀 二、協助 純網銀依營 業特性發展業 行商品服務的獨特性、區隔性不再是 務: 唯一。3 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至今,營 (一)本會持續以開放態度與純網銀聯 運持續虧損,且預計需要 3 至 5 年方 繫、溝通,並已於 111 年 1 月 26 能達成損益兩平。為維護純網路銀行 日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 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爰請金融 網銀召開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督導 網銀就法人開戶、存款、授信、 純網路銀行開拓新產品及服務以維持 基金銷售等相關建議事項,同意 市場競爭性以及如何督導純網路銀行 以試辦或調整法規等方向續處。 之營運狀況提前達成損益兩平」向立 (二)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業務服務,本會已依純網銀之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 務條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標準。 三、純網銀逐步充實業務範圍: (一)針對本會同意得採用試辦方式辦 理之業務,純網銀已依據其自身 營運需求,陸續提出相關業務之 試辦期程及規劃。本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意三家純網銀試 辦「對特定開戶目的之金融機構 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 身分驗證作業」 ,並於 112 年 3 月 15 日同意將來商業銀行試辦「線 上申請房貸業務之抵押權設定以 非電子傳送管道方式辦理,及貸 款撥入第三人實體帳戶之簽約對 保作業」 。三家純網銀亦就其他業 務持續規劃中。 (二)在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方面,本會 已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來 商業銀行申請兼營人身、財產保 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及連線 商業銀行申請兼營財產保險代理 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逐步充 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十六)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銀 於「銀行監理」項下編列 599 萬 1 千 法字第 1120271377 號函將書面報告 元,以辦理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 一、本會已提供相關資料: 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 (一)97 年 12 月至 111 年 12 月辦理建 究、擬定、修正等業務。銀行法第 72 築放款前 10 大商業銀行之住宅 條之 2 明訂: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 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存款 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 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等合計 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 數資料。 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金管銀法字第 (二)107 年 9 月至 111 年 6 月辦理建 10702733630 號(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築放款前 10 大商業銀行依本會 規定之解釋令) ,則明示銀行總分支機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 10702733630 令得不計入住宅建 承作部分項目之境內外放款,得不計 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各項目合計 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 數。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額。前述規定恐已造成大量資金進入 二、近年商業銀行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不動產市場,並進一步推升房價。為 比率平均維持在 26%至 27%間,且 釐清建築放款是否過度以及其衍生之 未有銀行超逾該條文法定限額比 整體性金融風險,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率之情事。本會將持續要求金融 委員會銀行局分別提供辦理建築放款 機構精進內部控制及採取相關措 總額前十大之商業銀行(以個別銀行 施,以強化其對不動產相關授信 為單位),於 97 年 12 月至 111 年 12 業務之資產品質及風險控管,避 月期間(頻率:月)之以下資料:住 免 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 市 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存款 場,並藉由對金融機構場外 監 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以及前述 理、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以督 建築放款總額前十大之商業銀行(以 導金融機構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 個別銀行為單位)107 年 9 月至 111 控管及健全業務經營,俾提升其 年 6 月(頻率:月) ,各月底得不計入 金融韌性暨維持金融體系穩定。 建築放款之「各項目加總金額」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及相關數據資料。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內 D-SIBs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銀 (系統性重要銀行)包括中國信託商 法字第 1120271415 號函將書面報告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 一、本會所定要求 D-SIBs 提列額外 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資本和內部管理資本採分年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逐步提列之作法,係依循國際規 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範及主要國家作法,在逐年提列 公司 111 年第三季普通股權益比率全 之調整期中,D-SIBs 僅須符合當 面下滑,鑑於普通股權益比率反映銀 年度之最低資本要求,尚無須立 行提升財務績效能力與經營韌性程 即符合最終資本要求,以免影響 度,為強化 D-SIBs 損失吸收能力,允 支持實體經濟之動能。 宜密切關注其資本適足情形,爰要求 二、查本會所指定之 6 家 D-SIBs 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謀相關 111 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 監理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當年之標準,另中國信託商業銀 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利金融體系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 穩健發展。 邦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已符合最終標準,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則已分別符 合 113 年及 112 年之標準,顯示 我國 D-SIBs 已具相當之損失吸 收能力。 三、本會將持續督促 D-SIBs 儘早符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合最終資本要求,以達成本會指 定 D-SIBs 之政策目標。 (十八)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 12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銀 月 1 日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再度當 控字第 1120270733 號函將書面報告 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表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示,國泰世華銀行 10 月才因系統電力 一、事件始末:國泰世華銀行內湖資 過熱,影響 ATM、網銀及信用卡收單 訊中心於 111 年 10 月 8 日上午因 系統,目前正在進行申覆,金融監督 進行老舊高壓變壓器更換工程,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年底前會先作行政 過程中發電機出現過熱情形,發 處理,且 12 月 2 日就會要求國泰世華 電機廠商緊急評估後關閉機房空 銀行高層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調以卸載發電機負荷,惟導致該 這次事件始末。為進一步瞭解國泰世 行部分伺服器因過熱而自動 關 華銀行近期系統頻出問題的根本原 機,造成該行 ATM、網路銀行及 因、事件始末、後續處理及改善措施, 信用卡收單服務無法正常運作。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二、本會業就本案依法為必要之 核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處: 面報告。 (一)該行就重要資訊系統基礎設施定 期維運測試之深度及廣度不足, 亦未妥適規劃施工時發生事故之 緊急應變機制,核有未完善建立 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 事,本會於 111 年 12 月 29 日依 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裁處 該行新臺幣 1,200 萬元罰鍰,並 命該行調降總經理每月月薪 30%,為期 3 個月。 (二)為督促該行確實檢討改善,業同 時對該行為相關監理要求: 1.加強資訊系統基礎設施定期維運 測試之深度及廣度,以避免在嚴 重情境下再度發生相同情事。 2.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在第 一時間應即時對外充分說明,加 強客服對客戶之說明,並提供客 戶多元協處管道。 3.相關改善措施應經獨立第三人查 核並提報董事會報告,另由稽核 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點。 三、本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資安控 管措施,及落實重要系統轉換過 程維持營運不中斷。 (一)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服務便利、 安全、穩定之環境,本會已要求 金融機構設置資安專責單位與主 管、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提升董事會資安職能,促使金融 機構最高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資安 防護,並持續請銀行公會適時修 訂相關資安規範,以提升金融資 安防護能量。 (二)為強化核心系統穩定性,本會已 請銀行公會擬具「核心資通系統 轉換之事前、事中及事後應進行 必要程序或相關要求」 ,以提供金 融機構遵循參考。 (三)為即時掌握金融機構發生資通安 全事件狀況,本會已修正「金融 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 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要求 金融機構對於經確認屬資通安全 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 響機構健全 經營之重大偶發事 件,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內向本 會通報。 (十九) 近期爆發多起銀行釣魚簡訊詐騙事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6 日以金管銀 件,多家不同銀行雖已合規主管機關 國字第 1120270746 號函將書面報告 頒布之網銀資安準則,仍有存款人未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獲多重機制保護,在遭騙取一次 OTP 一、為強化金融機構之資安防護,本 碼後,網路銀行帳戶即遭變更信任裝 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增修訂相關資 置、交易安全碼、非約定轉帳上限設 安自律規範,包括:「金融機構辦 定,導致巨額存款遭轉出。銀行依規 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 定設計網路銀行機制,仍發生多起冒 準」、「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 領事件,顯見主管機關於法規制定尚 準」、「金融機構提供行動裝置應 有不周,致無法有效保護人民與銀行 用程式作業規範」、「金融機構提 之資產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供 QR Code 掃描支付應用安全控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員會銀行局說明網路銀行資安規範之 管規範」、「金融機構辦理行動金 制定與疏漏檢討,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融卡安全控管作業規範」、「信用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卡業務機構辦理行動信用卡業務 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另研訂「金 融機構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 險管理規範」草案等。 二、強化金融機構監理面資安防護措 施,包括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 案 2.0」、設置資安長並提升董事 會資安職能、成立「金融資安資 訊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 辦理資安檢測及演練、督導金融 機構辦理重要系統轉換之營運不 中斷強化措施等。 三、本會除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消 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資安規 範外,亦將持續關注國內外資安 發展趨勢,滾動檢討資安相關控 管措施,推動更安全、更有效率 之消費支付環境。 (二十)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 26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 法字第 11201360182 號函將書面報告 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送立法院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一、鑒於外界關切政治獻金專戶開立 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 後未報經監察院許可前,金融機 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 構可能不慎收受政治獻金情形, 可後立即公告。」、「擬參選人違反第 本會前請銀行公會瞭解金融機構 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 實務上對該等帳戶之控管作法並 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研提意見。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二、依銀行公會函復意見,為避免金 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 融機構於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 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故政 專戶後,未經監察院許可前,不 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 慎收受政治獻金,建議金融機構 開立專戶後,如未報受理申報機關許 於該期間應以系統或其他適當方 可,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又依據歷次 式對該專戶進行管控,並提醒擬 選舉之「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 參選人宜儘速向監察院申請專戶 應行配合注意事項表」之規定,政治 之許可。 獻金專戶之許可函均副知開立專戶之 三、鑒於「政治獻金法」已明確規定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機構,亦於監察院「政治獻金專 擬參選人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 戶公告資料」網頁公告,故金融機構 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且金融機構 對於政治獻金專戶是否經受理申報機 應依監察院訂定之「擬參選人設 關許可,得即時知悉、確認。為完善 立政治獻金專戶應行配合注意事 政治獻金專戶之控管,避免金融機構 項表」配合辦理。另本會已將銀 不慎幫助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爰請金 行公會所提實務建議作法函各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議輔導金 融機構參照辦理。上開規範及相 融機構對於政治獻金專戶採取適當之 關措施應可有效落實遵循政治獻 控管作為(例如於確認許可前限制交 金法之相關規定。 易功能、附加註記或其他適當之方 式),並於預算案通過後 3 個月內,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二十一) 鑑於我國環境、勞動、國土違法開發 本會將持續督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等行為之實際裁罰與其不當得利不成 信中心研議與其他部會等資料庫連 比例,甚至還可取得融資擴大其不法 結,將 ESG 相關資訊(包括環境部重 業務,難以抑止相關不法行為人僥倖 大裁罰資料及勞動部勞工資訊等)納 心態,持續違規增加社會風險。金融 入資料庫系統之中,供會員機構查詢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與金融監督 利用。 管理委員會共同推動赤道原則與綠色 金融,以金融政策工具,保護我國環 境、勞工與永續發展。經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網站赤道原則 專區已經初步連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網站,但該網頁並未顯示違反環境法 規之單位資料,不利金融單位依據其 違法情形推動綠色金融。爰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勞動部、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定期跨 部會溝通,掌握每年違反環境、勞工 與國土相關法規之企業名單,並公告 在赤道原則專區。作為推動綠色金融 制度之參考,獎勵守法之企業,促進 金融單位落實赤道原則與 ESG。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