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預 算 總 目 次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3 頁 二.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頁 2.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頁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8 頁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9-23 頁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24-25 頁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6-27 頁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28-29 頁 6. 人事費彙計表…………………………………………………… 31 頁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32-33 頁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35 頁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6-37 頁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38-39 頁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1 頁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2-53 頁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4-55 頁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6-57 頁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8-63 頁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64-80 頁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1.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2.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4.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 之監督及管理。 5.與保險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 理。 6.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7.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 蹤、考核。 8.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本局設四組、四室,其主要職掌如下: 1.綜合監理組: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 訊業務聯繫及辦理、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之辦理、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保險犯 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 制度之規劃及辦理、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其他 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2.產險監理組:掌理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產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1 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有關財產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 3.壽險監理組:掌理人身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人身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保險 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有關人身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監理事項。 4.財務監理組:掌理保險精算統計與各種準備金之制度規劃 及法規研訂、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 預警系統之管理、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度之規劃及法規研 訂、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管理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5.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出納、財務、營繕、 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 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6.人事室:掌理人事事項。 7.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 8.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2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綜 產 壽 財 秘 人 主 政 合 險 險 務 監 監 監 監 書 事 計 風 理 理 理 理 組 組 組 組 室 室 室 室 2. 預算員額說明表:本局預算員額 119 人,111 年度配置職 員 113 人、技工 2 人、工友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119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 分 職員 技工 工友 駕駛 合計 111 年度 113 2 3 1 119 110 年度 108 2 3 1 114 預 增減員額 5 0 0 0 5 算 1、 本局 110 年各類預算員額,前經行政院 110 年 1 月 29 日院授人 員 組字第 11061000026 號函核定總數為 114 人(職員 108 人,技工 額 2 人,工友 3 人,駕駛 1 人)。 2、 本局 111 年各類預算員額經行政院 110 年 7 月 26 日院授人組字 第 11020006916 號函核定總數為 119 人。 3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 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 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自成立以來,致力於發展健全、公平、效率及國際化之金 融環境與市場,並兼顧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權益,推動企業永續經 營。本會將持續致力於審慎監理,有效發揮金融支持產業發展功能, 並驅動金融科技不斷創新,確保民眾權益獲得充分保障,讓民眾享 受到便利、友善且公平的金融服務,逐步實踐「強化金融韌性」 、「推 動金融創新」、 「發展永續金融」及「落實普惠金融」等四項目標。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1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 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1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及重點如下: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化 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並因應保單電子化趨勢 及優化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及第三方認 證機構認證與存證機制。 2.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 (1)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 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 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2)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 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業財 務結構,以及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 17 號(IFRS17)「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3.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 4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並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 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險保障。 4.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 與風險控管。 力監理制度,並研議推 動保險業自有資本逐步 朝分類法方向發展,以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之 監理。 (二) 推動保險業積極辦理接 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IFRS17 )「保險合 約」相關準備工作。 (三) 持續督導保險業強化企 業風險管理及內控制 度。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賡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關法令。 資金運用效率。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社會經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濟脈動、產業發展型態及相 關環境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足社會 大眾之需求。 5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保險業數位化經營環 能。 境,提升消費者投保管 道及便利性。 二、 活絡保險業辦理網路投 保業務,鼓勵保險業積 極推動網路投保及提升 保險服務品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檢討招攬相關法令規範,導 理。 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09)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為壽險業接軌 IFRS17 及 與風險控管: ICS 等制度,於 109 年 1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月 16 日修正「人身保險 償能力監理制度,並 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 研議推動保險業自 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有 資 本 逐 步 朝 分 類 二、為強化保險業核心資本 法方向發展,以強化 以健全財務體質,自 109 保險業清償能力之 年 4 月 1 日起將淨值比 監理。 率併列法定監理指標,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另自 109 年 12 月底起,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具資本性質債券及不動 導 準 則 第 17 號 產增值利益等特定資本 (IFRS17) 「 保 險 合 來源總合不得超過當期 約」相關準備工作。 自有資本之 50%。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三、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及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順利接軌 IFRS17,於 109 內控制度。 年 7 月 1 日實施「人壽 (四) 檢 討 強 化 商 品 送 審 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 之利潤測試、宣告利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保 單 帳 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率及銷售後管理機 戶 價 值 )之 最 低 比 率 規 制,以確保公司穩健 範」 ,將「合約服務邊際 經營。 (CSM)不得為負值」納入 商品送審規範。 四、109 年 7 月 28 日發布推 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 力制度 6 年計畫。 五、109 年 8 月 20 日修正「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 ,明定保險 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兼任限制及風控長應為 專職。 六、要求保險業將氣候變遷 相關風險納入 109 年度 保險業自我風險與清償 能力評估(ORSA)監理報 告。 七、為強化產險業及再保險 業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 重視天災風險管理,自 109 年底起,其資本適足 率,新增計算天災風險。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一、為強化保險業國內外全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權委託投資作業,109 年 資金運用效率:賡續 7 月 31 日備查產、壽險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公會函報之「保險業資 相關法令。 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 範」 ,就全權委託投資資 金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 人之集中度風險、訂定 並執行遴選、評估受託 人及增加委託金額之作 業程序、法規異動資訊 傳達予受託人並請其遵 循之機制等自律規範控 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管措施。 二、109 年 7 月 27 日備查產 壽險公會修正之「保險 業辦理不動產投資自律 規範」 ,以強化保險業辦 理不動產投資之相關交 易控管機制。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109 年 1 月 3 日修正 「人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 (一) 鼓 勵 保 險 業 掌 握 社 基金計提標準」 ,明定安 會經濟脈動,積極開 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 發多元保障型保險 營管理績效指標各類別 商品,以滿足社會大 指標項目 109 年之權重 眾需求。 及適用標準,以反映人 (二) 檢 討 保 險 商 品 送 審 身保險業者推動普及身 法令及建立傳統型 心障礙者人身保險及小 人壽保險門檻比 額終老保險之成果。 率,引導保險業者逐 二、109 年 3 月 30 日修正「保 步調整商品結構,多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銷售保障型及高齡 準則」 ,增訂駁回後再送 化保險商品,回歸保 審之商品適用較短准駁 險保障本質。 時程,及推動保障型及 高齡化保險商品辦理績 效符合特定標準者,應 核准商品得改備查方式 辦理。 三、配合「向海致敬」政策, 督責產險公會協助業者 開發海域活動專屬之海 域活動綜合保險。並於 本會及產險公會網站設 置專區,以供民眾查詢 及連結辦理網路投保之 便利管道。 四、為因應外送員工作型態 特殊性,督請產險公會 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參考國外碎片化保險概 念,協調保險業者依照 外送員實際提供外送服 務之期間,開發外送平 台業者專屬團體傷害保 險,以兼顧外送平台業 者之保險需求及外送員 權益之保障。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109 年 6 月 30 日修正 「保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意事項」 ,明定保險業與 能: 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業務及服務項目,該異 理電子商務之辦理 業建置之網站專區、網 情形,逐步推動保險 頁或行動應用程式投保 業辦理電子商務,以 平台,由保險業負責管 促進保險市場蓬勃 理維護與揭露相關資 發展。 訊。另增加電子支付帳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戶之保險費繳交方式, 路投保業務,鼓勵保 並開放投資型年金保險 險業積極推動網路 以及海域活動綜合保險 投保及提升保險服 為網路投保商品。 務品質。 二、109 年 6 月 30 日修正「保 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 要點」 ,明列保險業申請 試辦應檢附文件,包括 法令遵循、風險控管、 內部控制及資訊安全評 估等聲明書、保險業應 取得資訊安全管理認 證,以及明訂試辦成功 案例,其他業者可比照 辦理之機制,以鼓勵保 險業提供創新保險商品 或服務。 三、109 年 6 月 30 日修正「保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 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 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 意事項」 ,增訂 3 項與異 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 商品之業務項目,以配 合實務需求。 五、 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 鑑於住宅地震保險投保件數 險分散機制:研議提 逐年增加,累積責任額及預 高住宅地震保險危險 期一次地震事故最大保險損 分散機制之總承擔限 失隨之增加,為降低該保險 額,以降低削減給付 發生削額給付機率,研議提 被保險人賠款金額之 高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 機率,保障民眾權益。制之總承擔限額,於 109 年 12 月 22 日完成「住宅地震保 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3 條、第 5 條、第 13 條修 正草案預告公告。 六、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109 年 2 月 5 日修正「投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循事項」 ,修正投資報酬 當銷售行為。 率舉例規範涉及保證之 文字,並增訂以不同情 境範例揭露解約金給 付、應舉例說明投資標 的或類全委帳戶子標的 淨值內扣費用之計算及 收取方式、類全委帳戶 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 投資績效與計算方式之 揭露,以及保單價值定 期報告每年應揭露事項 之相關規範。 二、109 年 2 月 13 日及 8 月 28 日修正「保險業招攬 及核保理賠辦法」及「投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 意事項」 ,明定銷售各種 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 70 歲以上客戶、銷售投 資型保險商品予 65 歲以 上客戶,過程應以錄 音、錄影等方式保留紀 錄,以及明定保險業招 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 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解 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 款、保單借款繳交保險 費。 三、109 年 11 月間修正「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投資型保險投 資管理辦法」、「財產保 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 康保險業務管理辦 法」、「保險業經營保險 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 辦法」、「保險業辦理電 子 商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 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 理辦法」 ,將原申訴綜合 評分值之排名,改以公 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取 代,俾做為評估保險業 申請相關業務之資格條 件,強化保險業落實公 平待客原則執行情形。 七、 落實保險法部分條文 為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及強 修正規定,提升保險 化本會對保險業之管理,完 消費者權益保護:督 成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導保險業落實執行修 之研擬,經行政院核轉立法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正後保險法規定,確 院審議,立法院並於 109 年 保消費者權益。 12 月 23 日財政委員會第 18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 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110 年 5 月 26 日總統公 與風險控管: 布修正保險法部分條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文,增訂淨值比率併同 償能力監理制度,並 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 研議推動保險業自 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 有資本逐步朝分類 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 法方向發展,以強化 二、110 年 6 月 4 日 修正「保 保險業清償能力之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監理。 準則」,規範保險業人身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保險商品於商品開發設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計時,應評估風險控管 導 準 則 第 17 號 機制有效性、增訂保險 (IFRS17) 「 保 險 合 業於保險商品設計時應 約」相關準備工作。 擬定銷售限額之預警及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控管機制,以及增訂保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險業於保險商品銷售後 內控制度。 應檢視銷售額度之追蹤 (四) 檢 討 強 化 商 品 送 審 情形等,以確保保險業 之利潤測試、宣告利 之保險商品其費率符合 率及銷售後管理機 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 制,以確保公司穩健 性。 經營。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110 年 6 月 1 日修正「保險業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 賡 續 15 條及第 15 條之 2 修正條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文,放寬保險業外幣保單準 相關法令。 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 範。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110 年 2 月 9 日發布 109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年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 績優獲獎公司名單,對 社會經濟脈動、產業 於推動保障型及高齡化 發展型態及相關環境 保險商品績效優良之業 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者,給予得提高國外投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 資額度之獎勵。 足社會大眾之需求。 二、110 年 3 月 31 日發布 109 年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 障方案績優獲獎公司名 單,分別給予核准制商 品得改採備查制辦理 1 至 6 件之獎勵件數。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110 年 5 月 6 日修正「保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意事項」 ,增訂疫苗接種 能: 綜合保險商品為網路投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保之財產保險商品,以 理電子商務相關規 及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 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台入口銷售重大疾病健 化經營環境,提升消 康保險商品為網路投保 費者投保管道及便 之人身保險商品。 利性。 二、110 年 6 月 1 日修正「保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路投保業務,鼓勵保 意事項」 ,開放財產保險 險業積極推動網路 業得透過網路投保辦理 投保及提升保險服 「法定傳染病綜合保 務品質。 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已責成產、壽險公會研議修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正保險業務員懲處登錄之參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 當銷售行為。 罪嫌疑裁量移送表,以及保 險公司有無違反「保險業招 攬廣告自律規範」之審視標 準,並分別於 110 年 7 月 14 日及 10 月 27 日同意備查。 13 本 頁 空 白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92 100 148 92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11 - 0466300000 208 保險局 - - 11 - 0466300300 1 賠償收入 - - 11 - 04663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11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 - 1 - 0566300000 172 保險局 - - 1 - 056630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 - 1 - 0566300303 1 資料使用費 - - 1 - 前年度決算數係提供資料查閱服 務之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73 4 4 69 0766300000 226 保險局 73 4 4 69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73 4 4 69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73 4 4 69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19 96 131 23 1266300000 223 保險局 119 96 131 23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19 96 131 23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19 96 131 23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67,554 162,024 5,530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167,554 162,024 5,530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60,206 155,646 4,560 1.本年度預算數160,206千元,包括人事費1 43,625千元,業務費14,916千元,設備及 投資1,659千元,獎補助費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人員維持費143,625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職員5人之人事費等5,777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6,581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水電費、房屋建築養護費 及雜項設備購置等經費1,324千元,增 列一般事務費107千元,計淨減1,217 千元。 4066300500 2 保險監理 5,615 6,328 -713 本年度預算數5,615千元,係辦理保險監理 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教育訓練費、 物品、一般事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 費等713千元。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1,683 - 1,683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683 - 1,683 新增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經費如列 數。 4066309800 4 第一預備金 50 5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300100 -07663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73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73 0766300000 226 保險局 73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73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73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4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69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300200 -12663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19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19 1266300000 223 保險局 119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19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19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116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0,206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43,625 人事室 按職員113人,技工2人,駕駛1人,工友3人, 1000 人事費 143,625 合共119人,計編列人事費143,625千元(含退 休離職儲金8,706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91 及全民健保保險費8,637千元)。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445 1030 獎金 20,757 1035 其他給與 1,787 1040 加班值班費 7,702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8,706 1055 保險 8,637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6,581 各組室 1.業務費14,916千元: 2000 業務費 14,916 (1)派員參加訓練機構研習及金融專業等課 程經費276千元。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2)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 2006 水電費 2,037 學分補助等經費80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4,036 (3)辦公大樓水電費2,030千元〈169,167元X 2024 稅捐及規費 34 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7千元。 2027 保險費 26 (4)個人電腦等設備保養、資訊系統及軟體 維護費4,036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5)公務車輛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檢驗費 2051 物品 652 等34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6,408 (6)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708 意外險等保險費26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04 (7)辦理專業課程及專題演講之講座鐘點費1 6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8)購置電腦耗材等經費60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179 (9)油料52千元︰按油氣雙燃料車2輛編列, 2084 短程車資 45 包括: 2093 特別費 158 <1>汽油30千元:按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 3000 設備及投資 1,659 月50公升x12月x1輛+50公升x8月x1輛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415 ,共需1,000公升,每公升30元計列。 <2>液化石油氣22千元:按每輛每月75公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升x12月x1輛+75公升x8月x1輛,共需1 4000 獎補助費 6 ,500公升,每公升14.6元計列。 4085 獎勵及慰問 6 (10)文康活動費:按職員113人,工友、駕 駛、技工6人,合共119人,每人每年2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0,206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千元,計需238千元。 (11)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 作業」委外經費1,806千元。 (12)辦公大樓清潔費345千元。 (13)辦公大樓保全費1,190千元。 (14)辦公大樓管理費2,702千元。 (15)四十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費89千元 。 (16)辦公環境佈置等費用38千元。 (17)辦公大樓及檔案庫房一般維修費152千 元,以及高架地板裝設費556千元。 (1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4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88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2 年8,300元/年輛x4/12x1輛=3千元;按 公務汽車滿6年以上51,000元/年輛x1 輛+51,000元/年輛x8/12x1輛=85千元 。 <2>辦公器具養護費16千元:按職員113人 ,每人每年142元計列。 (19)飲水設備維護保養費13千元。 (20)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國內出差旅費179 千元。 (21)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45千元。 (22)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每月13,100 元,全年計158千元。 2.設備及投資1,659千元: (1)汰購個人電腦、印表機等經費566千元。 (2)購置業務電腦化應用軟體等經費849千元 。 (3)汰購電動訂書機及防潮櫃等辦公設備經 費244千元。 3.獎補助費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1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500 保險監理 預算金額 5,61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 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 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 修正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 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 路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檢 路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討開放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促進保險市場蓬勃發展; 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保險監理 5,615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 2000 業務費 5,615 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 2003 教育訓練費 208 策性保險之監理,計列經費5,615千元,其內 2009 通訊費 468 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44 1.參加國外保險監理相關訓練經費208千元。 2051 物品 504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郵資200千元及業務聯繫 2054 一般事務費 200 所需電話、數據通訊費268千元。 3.影印機、傳真機等租金444千元。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73 4.辦理保險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 2078 國外旅費 3,718 等經費504千元。 5.辦理業務所需之印刷及事務性費用等200千 元。 6.出席大陸地區保險相關會議大陸地區旅費73 千元。 7.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會議等出國計畫經 費3,718千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011 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 1,68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汰換已逾使用年限車輛。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683 秘書室 本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1,683千元,其內容如 3000 設備及投資 1,683 下: (1)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椿相關經費83千元。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83 (2)汰換電動汽車1輛經費1,600千元。 3025 運輸設備費 1,600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5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 6000 預備金 50 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5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011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160,206 5,615 1,683 50 167,554 1000 人事費 143,625 - - - 143,625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91 - - - 93,59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445 - - - 2,445 1030 獎金 20,757 - - - 20,757 1035 其他給與 1,787 - - - 1,787 1040 加班值班費 7,702 - - - 7,702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8,706 - - - 8,706 1055 保險 8,637 - - - 8,637 2000 業務費 14,916 5,615 - - 20,531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208 - - 564 2006 水電費 2,037 - - - 2,037 2009 通訊費 - 468 - - 468 2018 資訊服務費 4,036 - - - 4,036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444 - - 444 2024 稅捐及規費 34 - - - 34 2027 保險費 26 - - - 26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 - - 160 2051 物品 652 504 - - 1,156 2054 一般事務費 6,408 200 - - 6,608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708 - - - 708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04 - - - 104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 - - 13 2072 國內旅費 179 - - - 179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73 - - 73 2078 國外旅費 - 3,718 - - 3,718 2084 短程車資 45 - - - 45 2093 特別費 158 - - - 158 3000 設備及投資 1,659 - 1,683 - 3,342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 83 - 83 3025 運輸設備費 - - 1,600 - 1,600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415 - - - 1,415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 - - 244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011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4000 獎補助費 6 - - - 6 4085 獎勵及慰問 6 - - - 6 6000 預備金 - - - 50 5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 50 50 2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4 保險局 143,625 20,531 6 - 財務支出 143,625 20,531 6 - 1 一般行政 143,625 14,916 6 - 2 保險監理 - 5,615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50 164,212 - 3,342 - - 3,342 167,554 50 164,212 - 3,342 - - 3,342 167,554 - 158,547 - 1,659 - - 1,659 160,206 - 5,615 - - - - - 5,615 - - - 1,683 - - 1,683 1,683 - - - 1,683 - - 1,683 1,683 50 50 - - - - - 50 27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 83 - -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 83 - -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83 - -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83 - - 2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1,600 1,415 244 - - - 3,342 1,600 1,415 244 - - - 3,342 - 1,415 244 - - - 1,659 1,600 - - - - - 1,683 1,600 - - - - - 1,683 29 本 頁 空 白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591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2,445 六、獎金 20,757 七、其他給與 1,787 八、加班值班費 7,702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8,706 十一、保險 8,637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43,625 31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13 108 - - - - - - 3 3 2 2 1 1 4066300100 司 1 一般行政 113 108 - - - - - - 3 3 2 2 1 1 理 費1 , 經 辦 32 委員會保險局 明細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 - - - - - 119 114 135,923 130,637 5,286 保險局 4066300100 - - - - - - 119 114 135,923 130,637 一般行政 5,286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 作業委外採購案,預計進用5人經費1 ,806千元。 2.辦理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作業, 預計進用1人經費345千元。 3.辦理警衛採購作業,預計進用2人經 費1,190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 理,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3 本 頁 空 白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1.11 1,800 600 30.00 18 51 26 5378-T3。 900 14.60 13 係油氣雙燃料 車。 1 燃油小客車 4 96.08 2,378 400 30.00 12 37 36 7235-RH。 600 14.60 9 係油氣雙燃料 車,預計於11 1年9月汰換。 合 計 2,500 52 88 62 35 預算員額: 職員 113 人 技工 2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119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4,156.97 147,898 702 - - 二、機關宿舍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350.74 737 6 200.00 - 合 計 4,507.71 148,635 708 200.00 - 36 委員會保險局 舍明細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4,156.97 - - 702 關宿舍 - - - - - - - - 長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550.74 - - 6 - - - - 4,707.71 - - 708 37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3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1-111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 - 千元。 3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39 本 頁 空 白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10 251 3,926 10 278 4,479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9 201 3,718 9 228 4,260 談 判 - - - - - - 進 修 1 50 208 1 50 219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歐洲、亞 我國係IAIS之創始會員 8 16 1,290 994 (IAIS)各類相關會議 - 93 洲、美洲 國,因此歷年來對IAIS 及中東地 相關研擬草案及年會活 區 動皆積極參加,以恪盡 會員國之義務,藉以促 進保險監理官間之相互 合作、協助制定國際性 之保險監理準則,並與 其他金融領域或國際金 融組織相互協助,以加 強保險監理合作並交換 保險發展與管理之經驗 與心得。我國自94年加 入IAIS旗下各委員會及 工作小組擔任委員,因 此派員出席IAIS相關會 議實有必要。期將保險 監理事務透過國際間之 協商與共識,建立一共 通適用之國際保險監理 準則,期達到保險市場 之效率、公平與穩定。 02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亞洲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成 4 2 60 34 (AFIR)會議 - 93 立目的主要係為增進亞 洲地區保險監理之合作 及針對IAIS各項議題予 以討論,並進而共同協 助保險業監理上之共同 問題,另自103年起除 年會會議外並舉辦2次 執行委員會議。因此參 加該會議除可藉此與亞 洲保險監理官監理交流 外,並可增進我國國際 能見度,進而提昇我國 國際地位,並藉此與各 亞洲保險監理官於會上 討論共同關切議題,增 進監理合作管道,因此 有續參與該會議之必要 4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421 2,705 保險監理 瑞士巴賽爾 109.02 1 200 德國法蘭克福 108.11 2 155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8.11 4 780 布達比 4 6 100 保險監理 澳門 108.05 1 45 香港 107.06 2 98 新加坡 106.03 2 99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 03 各國保險監理機關舉辦之 美國、歐 本會近年來已陸續開放 5 2 65 71 相關會議 - 93 洲及亞洲 保險業資金得運用於多 項國內、外投資標的, 由於投資項目日趨多元 ,有必要瞭解美國NAIC 對於新興金融商品投資 風險之監理技術發展現 況,以提升保險業資金 運用效率。此外,集團 監理會議(superviso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 融集團監理的重要措施 之一。自金融風暴以降 ,各國的監理機關越來 越重視彼此意見之交流 與合作,也有更多的監 理機關舉辦集團監理會 議,邀請各國主管機關 共同研商特定之集團監 理相關議題。監理機關 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令 時,常參考美國及歐洲 各國之經驗,前往參加 其所舉辦之會議,透過 實地討論,有助於了解 各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 政策,並可了解其制訂 背景,加強我國與其他 國家間金融監理之交流 與合作,並可與國際金 融監理趨勢有更進一步 的結合。 04 參加國際保險組織舉辦之 美國、歐 近期各國際保險組織就 5 1 44 33 保險相關會議 - 93 洲及亞洲 國際保險關注議題包含 「保險精算」「IFRS 1 7」、「國際保險資本 標準」、「保險科技」 、「資安風險」、「巨 災風險」及「永續發展 」等議題,提供交流平 44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5 12 148 保險監理 泰國曼谷 108.08 1 37 日本東京 108.05 1 37 日本東京 107.05 1 46 5 3 80 保險監理 墨西哥墨西哥城 107.11 1 141 德國柏林 107.07 1 158 菲律賓馬尼拉 107.05 1 45 4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台,除集合各國保險監 理官、保險業者高階主 管,亦邀請國際保險、 精算及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就當前保險理論實 務最新發展發表論文並 進行討論,協助各國保 險監理官掌握國際對該 等議題之發展及相關因 應風險,增進全球保險 業相互了解,以協助各 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 本會參加國際保險組織 舉辦之保險相關會議, 有助我國掌握國際保險 業務發展方向,俾利我 國保險監理之參考,增 進我國保險監理官保險 監理素養,掌握國際保 險監理議題之發展。另 聯合論壇係IAIS、IOSC O、BCBS三個國際金融 組織之跨業協商場域, 目前僅有15個國家為會 員,我國獲准參加工作 小組,參與該會議將有 助我國逐步進入其工作 核心。國際保險組織每 年均舉辦重要大型國際 保險會議,參加該等會 議可增進我國對先進國 家保險監理方向之了解 及發展,有利我國推動 保險國際化及保險法令 之革新。另對於因應提 升我國保險業國際化自 由化及健全國內保險市 場發展助益甚大,且各 國監理官及保險業者於 會上討論共同關切議題 ,增進監理合作管道, 46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故有繼續參與該等會議 之必要。至透過參加聯 合論壇相關會議,各國 進行交流,有助提升我 國金融業在國際之能見 度,並參與國際金融監 理制度之規劃。 05 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保 日本 日本東南亞人壽保險振 8 1 13 19 險振興中心(OLICD)保險會 興中心(OLICD)每年 議研討會 - 93 定期舉行保險會議,主 要目的為提昇亞洲國家 保險人員之專業能力及 互相交流之機會,歷年 本會均派員出席,該會 議主題涵蓋保險業清償 能力、危險管理、行銷 、核保、保險商品及公 司管理等議題,對於保 險監理經驗之分享及提 升本會同仁監理壽險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開發等 專業知識有所助益,並 可將參加所學習之專業 知識及擷取之經驗,實 際應用於我國保險監理 政策之擬定。 06 財團法人國際保險振興會 日本 日本財團法人國際保險 8 1 15 22 (FALIA)保險會議 - 93 振興會(FALIA)每年 定期舉行保險會議,主 要目的為提昇亞洲國家 保險人員之專業能力及 互相交流之機會,歷年 本會均派員出席,該會 議主題涵蓋保險業清償 能力、危險管理、行銷 、核保、保險商品及公 司管理等議題,對於保 險監理經驗之分享及提 升本會同仁監理壽險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開發等 專業知識有所助益,並 48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3 35 保險監理 日本東京 108.05 1 17 日本東京 107.05 1 30 日本東京 106.05 1 34 8 3 40 保險監理 日本橫濱 108.05 1 17 日本橫濱 107.05 1 32 日本橫濱 106.07 1 48 4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可將參加所學習之專業 知識及擷取之經驗,實 際應用於我國保險監理 政策之擬定。 07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1 49 50 (APG)舉辦之亞太防制洗錢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年會及相關會議 - 93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亞 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 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國 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標 準,為有效打擊跨國洗 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 ,防制洗錢為本局金融 監理重要政策。洗錢犯 罪常為跨國性的犯罪, 本局有必要藉由參與AP G相關會議,強化與各 國政府之監理合作及掌 握當前監理發展趨勢。 有助於本局擬定保險業 AML/CFT監理政策及與 國際接軌,並藉由與各 國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 進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 享,提升本會同仁AML/ CFT專業知能,以順利 推動我國AML/CFT監理 業務,並深化國際監理 合作基礎。 08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1 49 50 (APG)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擊資恐評鑑人員訓練暨研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亞 討會議 - 93 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 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國 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標 準,為有效打擊跨國洗 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 ,防制洗錢為本局金融 監理重要政策。APG每 年防制洗錢之標準(含 評鑑標準)。各國防制 50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7 8 107 保險監理 - - - - - - 7 8 107 保險監理 - - - - - - 5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洗錢之執行成效。洗錢 犯罪常為跨國性的犯罪 ,本局有必要藉由參與 APG相關相互評鑑人員 訓練會議,強化與各國 政府之監理合作及掌握 當前監理發展趨勢。有 助於本局擬定保險業AM L/CFT監理政策及與國 際接軌,並藉由與各國 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進 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享 ,提升本會同仁AML/CF T專業知能,以順利推 動我國AML/CFT監理業 務,並深化國際監理合 作基礎。 09 出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歐洲、亞 OECD自50年成立「保險 5 4 200 176 (OECD)之保險相關會議 - 洲、美洲 委員會」,並於94年將 93 及中東地 其更名為「保險暨私人 區 退休金委員會(IPPC)」 。IPPC宗旨係在高度透 明、信任及誠信基礎上 ,建立高效、開放、穩 定健全及市場導向之保 險及私人退休金體系, 以維持永續經濟成長。 可藉由參與IPPC相關會 議瞭解國際保險市場就 效率、風險抵禦、穩定 性、金融教育、消費者 保護及其他風險(包括 巨災風險)等觀點,實 有必要派員參加。藉由 參加IPPC會議有助於瞭 解OECD轄下委員會內部 運作方式,並提升本會 國際能見度及透過與其 他監理機關對話,藉此 達成各國監理合作,落 實監理資訊分享目的。 5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5 20 396 保險監理 - - - - - - 5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一、進修 01 出席美全國州保險監理官 美國 為執行本會與NAIC洽簽 MOU 之需要, 111.04-111.05 50 1 協會(NAIC)保險監理官 及瞭解美國之監理制度及該協會之運作 訓練計畫-93 模式,派員參與NAIC提供之訓練計畫, 可提升我國保險監理人員之技能,增加 同仁之國際觀,並與其他國家保險監理 官建立良好關係,進行監理經驗之交流 。監理機關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令時, 常參考美國之經驗,前往參加其所舉辦 之訓練計畫,透過實地討論,有助於了 解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政策,並可了解 其制訂背景,參加本計畫可增進同仁之 監理能力,並與各國保險監理官進行經 驗交流,拓展國際視野。 54 委員會保險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142 66 - 208 保險監理 2 作 , 加 理 流 , 辦 了 解 之 經 5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大陸地區保險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大陸金融 與大陸保險監理機關進行 111.01 - 111.12 2 1 北京) 監理機關 雙邊溝通及監理意見交換 ,及參加兩岸監理官會議 加深兩岸保險監理合作交 流,協助爭取我國業者有 利發展條件。 02 保險集團監理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集團監理會議(superviso 111.01 - 111.12 3 1 香港) 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 融集團監理的重要措施之 一。自金融風暴以來,各 國的監理機關越來越重視 彼此意見之交流與合作, 為落實國際監理合作及資 訊分享,本會參加香港保 險業監管局舉辦之保險集 團國際監理會議,有助於 提升我國保險集團監理能 力,並強化對我國保險集 團之監理。有助於本會掌 握當前保險集團監理趨勢 及集團全球風險控管機制 之管理。 56 委員會保險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14 14 2 30 保險監理 有 1.107年兩岸保險監理機關工 作層級會議。 2.107年第24屆海峽兩岸及港 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 3.107年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AFIR)工作小組會議。 4.108年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AFIR)工作小組會議 12 26 5 43 保險監理 有 108年AIA友邦保險集團國際監 理會議 5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43,865 20,341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3,865 14,726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5,615 - - 5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6 - - 164,212 - 6 - - 158,597 - - - - 5,615 5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0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6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83 - 1,600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83 - 1,600 62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849 810 - 3,342 167,554 849 810 - 1,659 160,256 - - - 1,683 7,298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0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局 110 年度單 決議如下: 位預算。 1. 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40%。 2.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5%。 3. 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4. 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 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 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 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7. 減列政令宣導費 20%。 8. 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資 產作價投資)6%。 9.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 一般性補助款)5%。 11.前述 1 至 6 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前述 9 至 10 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3.前述 1 至 10 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 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 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255 億元(約 1.18%),另予補足。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 如下: 1.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40%,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役政署、移民署、賦稅署、關務 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調查局、工業 局、智慧財產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 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 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 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 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 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考選部、銓敘部、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 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財政 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 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 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勞動基金 運用局、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 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 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環境檢 驗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 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 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立 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及 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 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經濟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運 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農業委員會、家畜衛 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 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 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環境檢驗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4. 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 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法院、銓 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外 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 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 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 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 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 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 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 融局、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 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 6. 一般事務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 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 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 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 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家畜衛生試驗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 政令宣導費:統刪 20%。 8. 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不刪 外,其餘統刪 6%,其中立法院、最高法院、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 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 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 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 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工業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 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司法院、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法務部、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 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 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 文化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 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 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人事行政總處、役政 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 謹遵照決議辦理。 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 111 年度 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 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 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三) 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政府各機 謹遵照決議辦理。 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用,須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按季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 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四) 有關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 本局現無國有不動產提供財團法 工業技術研究院等 11家及文化部所轄財團法人中央通 人無償使用情形。 訊社等 3 家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無償使用國有 不動產作為實驗室、辦公處所、倉庫或職員宿舍等,尚 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 用國有不動產,卻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 使用期間最長有超過 50 年者,多數亦長達 2、3、40 年 之久,其合理性,有待商榷。鑑於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 要資源,政府機關應善盡管理之責任,並為妥適有效之 運用,應請行政院責成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全面清查,及妥適處理國有不動產提供財團法人無償使 用情形,並研議短期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及長期整體規劃 有效運用方案,俾利符合國有財產法令之規範,及提升 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增加財政收入,爰請行政院於 6 個 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為完備科技創新研發環境,邁向智慧國家,110 年度中 非本局職掌業務。 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發展計畫經費 969 億元,加 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案編列 200 億元、國防科技經費 104 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 種基金編列 256億元,合共 1,529 億元,較 109 年度 相同基礎增加 27 億元,增幅 1.8%。另依據科學技術 基本法第 5 條規定,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法人、業學界等執 行研究發展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 利用。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經濟部 105 至 108 年度科技專案計畫取得國內、外專利,分 別 1,956 件、1,799 件、1,651 件、1,566 件,總計 6,972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件,件數呈現逐年趨減,已取得之專利超過6 年尚未應 用者並逾 7,000 件,近 3 年增幅將近五成,且未使用 專利每年相關管理維護費用達億元。鑑於研發成果攸關 產業發展,近來國內、外業界為增進自己產業競爭力, 已紛紛將專利權轉為營業秘密,我國除重視專利權保護 外,更應將營業秘密妥為管控,以防資訊外洩,爰請行 政院將近 3 年整體對科技研發經費預算執行、科技研 發成果績效及管控機制等相關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 110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共編列 5,340 億元,包括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公務預算 1,324 億元、特別預算 1,041 億元、營業基 金 1,386 億元及非營業基金 1,589 億元,金額極為龐 大,計畫項目亦極多,主要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 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管考,評核著重於個案計 畫年度目標達成情形、經費運用及執行進度等,國家發 展委員會於 107 年 1 月起推動預警機制,將計畫「潛 藏無法如期達成風險」、「預定工作進度明顯配衡失當」 等列入預警計畫篩選原則,整體計畫之執行亦納入考 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同年 10 月修正「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將營運評估納入規 範,明訂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各機關應作總結評估報 告,並回饋至計畫審議及先期作業階段,國家發展委員 會亦應適時辦理各項評估之複評,惟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年度總結評估複評比率僅 11.54%,且 106 及 107 年度複評發現,如繳庫率偏高或經費控管不良、規劃及 執行能力待加強,未進行經濟效益分析等諸多情形,重 要且相似問題一再被提出,又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先期規 劃未臻完善,未能落實監督控管廠商履約狀況致計畫頻 仍修正、停(緩)辦或內容修正幅度頗大,顯見國家發 展委員會評估、審議未能發揮成效,淪為紙上作業,爰 請行政院檢討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管控等機制,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針對前揭內容提 出書面報告。 (七) 5G 具有「高頻寬(eMBB)」、「多連結(mMTC)」及 謹遵照決議配合辦理。 「低延遲/高可靠(URLLC)」等特點,有別於 4G 封閉 式核心網路架構,5G 網路採用大量軟體功能模組、核 心網路雲端虛擬化設計,且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可透過電 信業者之多接取邊緣運算提供用戶高速、低延遲服務。 然而開放式設計,使得 5G 網路面臨之資安威脅較以往 更嚴峻且多元。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已制訂「107-114年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推動策略並持續檢討資通安 全管理法及資安相關規範內容;經濟部亦規劃建置 5G 網路資安檢測及驗證實驗室,並完成 5G資安偵防平台 雛型。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 5G 釋照時程,修增 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 範等法規。上開工作各主責部會雖已達成階段性目標, 惟因應未來 5G 應用場域陸續開放後,恐將面臨各種新 興資安威脅與攻擊,鑑於國內 5G 網路資安防護機制尚 未完備,相關評估及強化 5G 網路業者之資安防護能力 工作仍待完成,行政院應督促各主管相關機關持續調適 法規並促進資安業者參與 5G 應用場域實驗,以強化資 通安全之防禦能量,爰請行政院將各主管機關 5G 網路 資安防護之規範、相關機制、執行成效,於 6 個月內 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106 至 110 年度經濟部及科技部 5G 相關計畫補助經 非本局職掌業務。 費分別為 38 億 4,140 萬 8千元及 13 億 4,488 萬 3 千元,合計 51 億 8,629 萬 1 千元,補助金額極為可 觀,惟以近年補助 5G 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而言,經濟部 106 至 109 年截至 7 月底合計技術移轉,合作件數 193 件、技術暨專利移轉總收入 3 億 1,152 萬 7 千元及 促進國內外廠商投資 88 億 7,407 萬元,其中衍生產 值從 106 年度 20 億2,292 萬 5 千元增加至 108 年 度 34 億 6,600 萬元,增幅逾 71.34%;科技部 107 至 109 年截至 7 月底合計技術移轉,合作件數 5 件、技 術暨專利移轉總收入 1,627 萬元、促成產學合作件數 23 件及產學合作金額 3,714 萬 4 千元。由此觀之, 我國 5G 專利取得數量仍偏低,顯示對 5G 關鍵智財之 掌握程度及技術自主能量恐有不足,行政院應結合產官 學之力,共同研發 5G 前瞻關鍵技術,建立優勢 5G 核 心技術,將 5G 技術研發成果導入相關產業供應鏈,以 增加經濟產值,並提升我國 5G 通訊產業競爭力。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九) 目前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達近 200 家,尚未 非本局職掌業務。 包括其再轉投資之眾多子(孫)公司,每年所獲配股息 係政府重要收入來源之一,重要性日增,惟各主管機關 對所轄公私合營事業之資訊公開程度未盡一致,於官網 所揭露相關資訊,內容差異頗大,有揭露亦僅有第一層 投資事業,有關再轉投資至第二層以下子、孫公司等, 不少為母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者,公股仍具有主導權,對 高階經理人等均有決策權,屬於政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 範疇,相關資訊外界均無所知悉,易有低估政府投資事 業規模現象。鑑於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家數 極多且規模不小,為利社會大眾瞭解政府轉投資事業之 全貌,請行政院研擬訂定各主管部會應於官網公開資訊 之一致標準,並適用於公股具主導權(董、總由政府指 派)之再轉投資公司,衡量建立彙整資料之可行性,以 相同密度監督管理,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以利各主管 機關之管理及國會監督,爰請行政院於 6 個月內向立 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 依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財團法 1. 本局轄管財團法人業依財團法 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該法施行後 1 年內補正, 人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定辦理。 者,不在此限,延長期間以 1 年為限。然該法於 107 年 2. 本局轄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書 8 月 1 日公布,並自 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迄今近 及定期查核情形業於本會網站 2 年,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 109 年 4 或該財團法人之網站公告。 月底止,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尚未完備財團法人法 相關規定,例如訂定內部制度及稽核制度、投資之項目 及額度、董事人數超逾 15 人或監察人未達 2 人等相 關規範,鑑於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爰請法務部加強督促各主 管機關於 3 個月內儘速完成相關規範之訂定,及依財 團法人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之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 動公開之,以利社會大眾及國會監督,並請法務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 有鑑於行政院在未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前便推動開放山 本項由教育部主政,該部業依決議 林政策,導致該政策推動近 1 年來,行政院所屬各部 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以臺教授體部 會之橫向聯繫與分工不足,山難數據不斷攀升、部落周 字第 1100014078 號函,將書面報 邊環境惡化、執行單位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 告送立法院在案。 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消防救難系統或地 方政府等第一線公務單位疲於奔命。對此,行政院在未 有效解決現況與分工時,不得再行鬆綁相關山林政策,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避免無辜山友遇難死亡。 自開放山林政策推動以來,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9 年截至 12 月15 日的山難件數,已經創下 18 年以來 新高,將近 450 件,同時為 108 年之2 倍。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轄管林道 81 條,總長 1,646 公里, 其中主要林道 15 條、274 公里;次要林道 35 條、932 公里;一般林道 31 條、440 公里。林道皆位於台灣生 態敏感地區,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每年卻僅編列 2 億元維護預算,平均每公里養護經費不到 15 萬元, 山區林道之維管根本無法保障遊客安全。又以內政部營 建署之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內之大鹿林道東線為 例,位於生態敏感區長達 19 公里之林道,近 5 年每 年平均養護預算僅 80 萬元,平均 1 公里養護經費 4 萬 元。 山難數增加,地方政府消防救災人員與經費未隨之增 加,導致經常性動用原住民族部落民力參與救難,然一 般民力於山區救援之保險與財產(車輛),政策皆未給 予適當保障,造成爭議不斷。因遊客量暴增及山難數 的增加,造成通往山林之原住民族部落交通與生活嚴重 困擾,山林主管與救難單位疲於奔命,在人力與經費毫 無增加之狀況,推動開放山林應待政策完備,爰請行政 院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內政、經濟、交 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 有鑑於我國於 103 年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 非本局職掌業務。 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 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然依中華民國 兒童健康聯盟提供之 2016 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 與 OECD國家比較,我國 0 至 2 歲兒童接受幼托服務 之比例、3 至 5 歲兒童就讀於幼兒園之比例仍較大多 數 OECD 國家為差;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能量 不足且薪水偏低,而對於各種幼兒園之補助不僅複雜且 不公平,爰建請政府應研擬透過更公平的育兒津貼方 式,並研議儘早落實行政院宣示「私立幼兒園導師費與 教保津貼每月均達 3 千元」,保障幼教人員薪資,以 達到家長、教師、業者、幼兒乃致國家之多贏局面。 (十三) 國際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加強邊境防 非本局職掌業務。 疫控管,110 年 1 月 15 日起國人返國,除了原本要 檢附的登機前 3 天內檢驗報告,如果不住防疫旅館、 選擇居家檢疫的人,必須簽署切結書,確定一人一戶, 同行者可同住,但非居家檢疫者不能同住。然而擁有多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戶空屋的家庭畢竟少數,有多位家人返台的家庭,就必 須求助防疫旅館,卻屢屢發生想替將回台的家人訂房, 怎麼找都訂不到;更擔心如果讓家人回家住,自己跟長 輩外出居住,會不會反而遭遇更高的風險。年節將至, 傳統返鄉團聚的習慣,恐引起急著返台過年的國人,未 找到檢疫處所就直接返台,目前出現「直接衝回來」的 違規事件,成為不確定因素,對防疫更是一大挑戰,顯 見疫情的暴衝、提升防疫等級,讓防疫旅館的需求暴增 供不應求。爰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 內政部營建署等應跨部會整合,持續掌握防疫旅宿及擴 充檢疫場所量能,以因應返台檢疫需求。 (十四) 有鑑於國內年輕教授在高教與技職領域中,竭盡心力投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入技術研發、基礎科學與產學研究等領域,然而在現今 科技部與教育部審查教授研究計畫提供補助經費評選 時,未能妥適合理分配。爰要求教育部對於高教與技職 體系中,助理教授所提出之申請計畫與經費,應占整體 受獎補助預算中至少達 30%比率,以鼓勵年輕與傑出之 助理教授人才能有公平之競爭機會。另科技部補助計畫 應至少提升 10%,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 依據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文化部於 108 年 11 月發 謹遵照決議辦理。 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 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應 優先適用上開辦法。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 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請各單位包 含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所屬行 政法人及財團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應以「與創作者共 有共享著作財產權」為原則,且不應再強制要求創作者 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此外,應針對第一線採購人員進 行文化藝術採購作業訓練及觀念宣導,以保障創作者之 智慧財產權。 (十六)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級機關、部會、單位 1. 謹遵照決議辦理。 預算編列設備資訊採購經費,進行各類如電腦設備、網 2. 本局經盤點無採購中國廠商或 路設備、無人機、虛擬設備、及其他各類電子資通訊設 由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 備採購時,為維護我國資安安全,實不應採購中國廠商 資訊設備。 或由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設備。惟立法院於第 9 屆處理行政院預算解凍案時,曾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 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商清單,然迄今未見行政院公 布該清單。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商清單攸關我國 5G 資訊建設及設備採用,政府應正視我國國安層級資安事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件頻生之嚴重性,採取積極之作為。爰要求行政院確實 盤點各級機關現行使用情形,並於 110 年底前汰換, 各項採購不得採購中國品牌或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 牌之設備,並應於採購驗收時,嚴格把關,並於 3 個 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有鑑於近期立法院審查各項法案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謹遵照決議辦理。 關均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之規定:「…租 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業務主 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於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 聽會;前項公聽會會議記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併同 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為避免立法機關帶頭 違法,並陷立法委員於不義,爰要求各行政部門應落實 遵守相關規定,將公聽會與稅式支出評估完成後,併同 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內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行政院主管 (四十三) 行政院 行政院與各公家機關大量製作懶人包、梗圖流傳於網 謹遵照決議辦理。 路,性質形同廣告宣傳,查「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 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 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須「明顯揭露置入 者之名稱或商標」,爰要求行政院通令所屬,自 110 年 度起,凡公家機關自製或委外製作之網路宣傳品,皆須 註明機關名稱。 (六十六) 有鑒於最新的空污排放清冊統計,臺中火力電廠排放 謹遵照決議辦理。 PM2.5 的量,佔整體的 1.3%,不過,柴油大貨車卻高達 10.17%,108 年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 36 條修訂,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烏賊車排氣標 準,惟執行至今仍未見具體成效,因此,建議各公部門 及國營事業在委外業務招商時,研議於合約內要求載明 廠商使用柴油大貨車,提出檢驗報告符合四期環保法規 後方可執行委辦業務,藉以達到降低空污之效果。有鑑 於此,爰要求行政院明令各公部門及所屬各事業機構應 優先採用符合四期標準之車輛進行委辦,並責成環保署 於 110 年 6 月底前建立柴油車定檢制度,以落實降低空 污。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財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保險局 (一)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保險監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14 日立法 理」項下編列 700 萬 5 千元,係為增加保險業國外投 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 13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 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檢 目提出書面報告,嗣經立法院 110 討開放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等。金融科技對傳統保險業 年 5 月 12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明顯衝擊,包括資安風險將大幅提高,創新科技將使非 1100701729 號函准予動支,並已提 保險業的大型公司有機會進入,傳統保險業者則面臨潛 報院會在案。 在競爭壓力增加,加以新興科技的運用使資料外流或遭 駭客攻擊等資安風險的機率也大幅提高,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應研議如何協助業者提前應對,提升局裡 對於金融科技監理之技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 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一、強化保險 保財字第 11004907872 號函,將書 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之實施內容包含「(二)推動保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IFRS 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06 年 5 月 18 日發布IFRS 17,該理事會 107 年 11 月 14 日公布生效日為2022 年,我國為遵循國際規範,規劃 於民國114 年接軌IFRS 17,預計保險公司淨值及損益 波動幅度將加大,須增提準備金或增資,且保險精算評 價模型、假設、資料、財務報表揭露表達亦將更為複雜 。鑑於IFRS 17 之接軌涉及保險業者之準備金提存制 度、財務、會計、投資、精算、資產負債管理等面向, 且須完成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相關保險合約之盤點暨作 業流程調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密切注 意保險業者導入IFRS 17 及新保險資本標準ICS 業者所 面臨之問題,及我國保險業的特性,因地制宜研訂可行 因應方案,以利未來順利完成接軌國際,並於2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三) 全球低利率讓保險業面臨重大挑戰,在新一輪的寬鬆措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2 日以金 施中,市場利率降至歷史新低水位,而保險公司海外投 管保財字第 1100490863 號函,將 資比重高達7 成,若市場長期處於低利率,勢必壓縮壽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險公司利差與投資收益,連帶影響投保人之權益。為兼 顧各家保險公司之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爰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如何提升保險業者之 匯兌風險控管,及加強風險監理,並於2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 保險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在柬埔寨、越南、馬來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6 日以金 西亞、泰國、印尼、緬甸、菲律賓等國共設有15 個分 管保綜字第 1100490820 號函,將 支機構,但目前我國在新南向18 國中,保險業與泰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柬埔寨、緬甸等國尚未簽MOU,我國未能與東南亞地區 國家有良好的官方交流與互動,讓業者在經營上有所限 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 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加強監理合作。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擬導入保險資本標準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2 月 23 日以金 (ICS),並搭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IFRS 17)管保財字第 1100490637 號函,將 採用時程,自115 年全面適用。目前國內壽險業所計算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資本適足率制度,是以風險基礎資本額(RBC)作為現 行的保險監理指標;而新版國際保險資本標(ICS2.0), 其資產、負債皆改以公允價值衡量(市場即時資訊評 價)。不論是IFRS17 及ICS 制度的規範精神,皆是讓 保險負債採行公允價值衡量,而ICS 制度的資本試算是 採最嚴格的標準,因此也讓部分保險公司產生恐慌。ICS 2.0 雖是立意良善,但也須考量國內市場的經營,爰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依我國國情,研擬出在 地化的資本標準,並規劃分階段式調整,讓業者財務業 務皆能調適,以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並於2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 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一、強化保險 保財字第 11004907873 號函,將書 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之實施內容包含「(二)推動保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IFRS 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20 年6 月25 日發布IFRS17 修正意見,將生效日延到 2023 年 1 月 1 日。針對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生效日,我 國通常是比國際生效日晚3 年,亦即我國IFRS 17 生效 日為 115 年 1 月 1 日。針對IFRS 17 的導入,我國 保險業者紛紛提出接軌IFRS 17 的面臨問題與所需導入 成本龐大,單憑個別公司財力與人力不易承擔。目前主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要支出項目有四大方面:1.委託外部專家協助導入的顧 問費用;2.保險精算系統升級的費用;3.新資訊系統的 建置與導入費用,包括資料倉儲的建置、IFRS 17 財務 會計系統與其他系統介接、備援系統、人員訓練、後續 維護等費用;4.壽險業接軌IFRS 17 的增資不易問題, 因為IFRS 17 規範保險公司的負債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評 價來提列負債準備金。針對上述問題,要求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充分了解保險業者所面臨之問題,以及 分析我國保險業受IFRS17 可能的重大影響,提出政府 可協助與輔導的方案,協助與輔導保險業者順利導入 IFRS 17,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 (七) 鑑於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比重過高,主要投資項目包括 將持續關注國際情勢,並督促保險 債券、基金、股票等金融商品,該等商品與國際金融情 業依國際情勢變化審慎因應,如有 勢、匯率、利率連動,例如美國貨幣政策造成匯率波動,重大異常情事,本會將即時洽請業 即對壽險業之匯率損益造成重大影響。為確保壽險財務 者瞭解說明,以確保保險業健全經 之流動性及安全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應持 營。 續關注壽險業海外投資情形,適時提出風險警示外,亦 應督促壽險業者加強避險措施,落實風險管控。 (八) 鑑於微型保險投保人數相對弱勢民眾人數仍屬偏低,依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4 月 29 日以金 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以近年度投保微型保險 管保壽字第 1100491475 號函,將 有效契約人數觀之,103 至107 年各年底有效契約人數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分別為9.1 萬人、14.3 萬人、23.8 萬人、24.7 萬人 及31.4 萬人,人數大幅增長;惟較之同期間如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民眾合計數 239 萬人、241 萬人、241 萬人、240 萬人及239 萬人, 則尚有顯著差距,微型保險係政府與保險業者推動社會 責任,利用保險分散風險特性,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 足之保險商品,推廣至今投保人數雖有見長,惟相較弱 勢民眾人數仍有顯著差距,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相關 部會合作協助宣導,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九) 鑑於保險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資產配置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12 日以金 及投資績效,依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 管保財字第 1100490864 號函,將 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壽險業者資金主要配置於海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外投資,占比達66.37%,至產險業者資金配置主要為國 外投資、股票及非股票之有價證券等,惟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及Fed大幅調降基準利率等影 響,全球股、債市重挫,衝擊保險業者資金運用收益,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加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高壽險及醫療險等理 賠風險,國際惠譽信評公司於 2020 年 3 月陸續將英 國、美國、歐洲及亞太地區壽險業信評自「穩定」調降 至「負面」,壽險業者面臨艱難經營環境、疲弱投資報 酬率及持續偏高之資產風險等挑戰。綜上,爰要求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密切注意金融市場利率及風險 趨勢情形,綜合考量國內保險業者投資結構及經營體 質,審慎研謀因應措施,俾降低疫情衝擊,並於3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 110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保險監 將持續審慎研究符合我國國情及 理」計畫編列 700 萬 5 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 合理反映經營風險之清償能力制 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 度。 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 保險之監理。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預計於115 年實 施,資產與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 本計提方式等皆有所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審慎研商監理標準 及實施細節,以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十一) 氣候變遷為過去數十年全球共同面對最重大的議題之 業依決議於 110 年 3 月 31 日以金 一,極端氣候之發生頻率及型態愈發嚴峻,往往對於各 管保財字第 1100491012 號函,將 國造成顯著的負擔與影響,致使各國政府積極發展綠色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產業,並推動各級傳統產業共同調整。綠色金融因而成 為當今世界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於近期規劃 赤道原則專區,鼓勵銀行於執行授信業務時,應避免放 貸予高污染產業,落實赤道原則。除銀行法規劃納入赤 道原則外,保險業因掌握龐大資金,針對其資金相關運 用目的,亦應符合赤道原則之精神為佳。爰建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持續參酌國際間有關赤道原則規 範情形,適時檢討相關規範,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