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3 頁 二.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頁 2.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頁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8 頁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9-23 頁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24-25 頁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6-27 頁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28-29 頁 6. 人事費彙計表…………………………………………………… 31 頁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32-33 頁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35 頁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6-37 頁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38-39 頁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1 頁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2-53 頁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4-55 頁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6-57 頁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8-63 頁 16.委辦經費分析表………………………………………………… 64-65 頁 17.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66-100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1.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2.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4.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 之監督及管理。 5.與保險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 理。 6.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7.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 蹤、考核。 8.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本局設四組、四室,其主要職掌如下: 1.綜合監理組: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 訊業務聯繫及辦理、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之辦理、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保險犯 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 制度之規劃及辦理、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其他 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2.產險監理組:掌理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產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1 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有關財產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 3.壽險監理組:掌理人身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人身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保險 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有關人身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監理事項。 4.財務監理組:掌理保險精算統計與各種準備金之制度規劃 及法規研訂、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 預警系統之管理、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度之規劃及法規研 訂、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管理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5.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出納、財務、營繕、 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 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6.人事室:掌理人事事項。 7.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 8.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2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綜 產 壽 財 秘 人 主 政 合 險 險 務 監 監 監 監 書 事 計 風 理 理 理 理 組 組 組 組 室 室 室 室 2. 預算員額說明表:本局預算員額 119 人,112 年度配置職 員 113 人、技工 2 人、工友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119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 分 職員 技工 工友 駕駛 合計 預 111 年度 113 2 3 1 119 算 112 年度 113 2 3 1 119 員 額 增減員額 0 0 0 0 0 3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 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 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以「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持續建 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普惠包容的金融環境,並秉持 謹慎的態度,以前瞻策略督促金融業強化金融韌性,持續落實公司 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並重視誠信文化、環境永續、社會公 義與弱勢關懷等公共價值,推展以社會整體價值為基礎的金融 (Value-Based Finance),讓金融業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動能,以 及創造社會福祉的正向力量。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2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 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2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及重點如下: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化 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並因應保單電子化趨勢 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及第三 方認證機構認證與存證機制,及推動保單存摺,以提供消費 者更為便利之服務。 2.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 (1)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 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多元化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 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2)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 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業財 務結構,以及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4 第 17 號(IFRS17)「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3.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並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 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險保障。 4.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償 與風險控管。 能力監理制度,並研議 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 會 (IAIS) 之 保 險 資 本 標準(ICS)方向發展, 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之監理。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理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 17 號(IFRS17 )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 工作。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化 企業風險管理及內控 制度。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賡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關法令。 資金運用效率。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社會經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濟脈動、產業發展型態及相 關環境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足社會 大眾之需求。 5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理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造保險業數位化經營 能。 環境,提升消費者投保 管道及便利性。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路 投保業務,鼓勵保險業 積極推動網路投保及 提升保險服務品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檢討招攬相關法令規範,導 理。 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10)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督導保險業強化企業風 與風險控管: 險管理及內控制度,要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求保險業將氣候變遷風 償能力監理制度,並 險納入 110 年度保險業 研議推動保險業自 自我風險與清償能力評 有資本逐步朝分類 估(ORSA)監理報告中評 法方向發展,以強化 估其影響,並要求公會 保險業清償能力之 將氣候變遷風險控管機 監理。 制、國際政經情勢發展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狀況等納入「保險業風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險管理實務守則」 ;另發 導 準 則 第 17 號 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 (IFRS17) 「 保 險 合 險財務揭露指引」。 約」相關準備工作。 二、 為協助壽險業順利接軌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IFRS17,完成訂定 110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年度有效契約負債公允 內控制度。 價值評估標準。 (四) 檢 討 強 化 商 品 送 審 三、 產險業及再保險業計算 之利潤測試、宣告利 天災風險資本之險種增 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率及銷售後管理機 列二險別;另修正 110 制,以確保公司穩健 年起適用之壽險業利率 經營。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 四、 強化保險業資本品質, 完成研議 RBC 制度導入 自有資本分層法。 五、 就準備金提存合理反映 經驗資料;另強化各幣 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 率管理。 六、檢討強化商品送審及銷 售後管理機制,修正「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等。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一、 修正發布「保險法」第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146 條之 1 及第 146 條之 資金運用效率:賡續 5 相關資金運用規範,以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引導保險業參與國內市 相關法令。 場投資。 二、 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 之管理及提高業者不動 產管理之彈性,發布施 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 投資管理辦法」。 三、 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 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 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 法」以引導保險業資金 投入公共建設及五加二 新創產業等;提高經營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 人身保險業務之壽險業 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 投資管理辦法」。 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 條第 8 項有關人身保險 社會經濟脈動、產業 業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發展型態及相關環境 之解釋令,以鼓勵積極 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推動保障型及高齡化保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 險商品之業者。 足社會大眾之需求。 二、 為提供消費者便利安全 之非面對面接觸投保及 保險服務,訂定發布「保 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 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 項」。 三、 開放財產保險業得透過 網路投保辦理「疫苗接 種綜合保險商品」、「法 定傳染病綜合保險」(含 費用給付及醫療給付) 之主契約,並開放財產 保險業得透過網路投保 辦理以父母為要保人為 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費用 型疫苗接種綜合保險 (不含身故給付),提供 多元之保險保障。 四、 督責產險公會成立推動 小組,研發及推廣綠色 保險商品,另配合保險 業開發綠色金融長年期 信用保險需求,簡化保 險商品送審方式。因應 保單電子化趨勢,鼓勵 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 證及存證。 五、 督請產險公會協調產險 業開發完成移工嚴重特 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殊傳染性肺炎住院醫療 費用健康保險商品,提 供移工保險保障。 六、 配 合 推 動 農 業 保 險 業 務,以協助農漁民分散 經營風險,穩定經濟收 入。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商務應注意事項」 ,提高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民眾投保便利性。 能: 二、 明定純網路銀行申請兼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 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 理電子商務相關規 業務種類者,其應符合 定,營造保險業數 財業務資格條件所定期 位化經營環境,提 間之計算方式。 升消費者投保管道 三、推動「保障型保險商品 及便利性。 平台」 ,計有 9 家壽險公 (二) 活絡保險業辦理網 司參與,提供定期壽 路投保業務,鼓勵 險、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保險業積極推動網 及小額終老保險等 3 類 路投保及提升保險 保障型保險商品。 服務品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 增訂保險業辦理網路投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務,以及試辦業務項目 當銷售行為。 之保險業及委外合作廠 商倘涉及蒐集、處理、 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 (PIMS ) 認 證 之 相 關 規 定。 二、 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保 險業應指派副總經理以 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 資訊安全長。 三、 備查公會所報之防制洗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AML/CFT) 注 意 事 項 範 本暨附錄,以利保險業 遵循。 四、 要求業務員於招攬外幣 保單時應充分說明匯率 風險並須參加相關教育 訓練,以強化風險資訊 揭露,減少潛在之銷售 爭議。 五、 訂定業務員張貼保險相 關資訊是否構成自律規 範所稱「招攬廣告」之 一致性審視標準,及擬 具相關具體態樣,以利 保險業遵循。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 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111 年 1 月 20 日發布 110 與風險控管: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 償能力監理制度,並 境。 研 議 推 動 保 險 業 自 二、 111 年 6 月 1 日完成保險 有資本逐步朝分類 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方向發展,以強化 之自有資本分層研議。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之 三、111 年 6 月 30 日完成發 監理。 布 111 年上半年度適用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之資本適足率相關報表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及填報手冊。 導 準 則 第 17 號 (IFRS17) 「 保 險 合 約」相關準備工作。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內控制度。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一、 111 年 1 月 28 日發布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金運用效率:賡續 資管理辦法」第 8 條、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第 17 條及相關令釋。 相關法令。 二、 111 年 1 月 28 日訂定 發布「保險業資金辦 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 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 辦法」之相關令釋, 開放保險業直接或間 接投融資予「六大核 心戰略產業」 。 三、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案於 111 年 6 月 7 日召開修正公聽 會。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 110 年商品結構綜合評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分值績優獲獎公司名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 單已於 111 年 2 月 24 社會經濟脈動、產業 日發布,對於推動保障 發展型態及相關環境 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績效優良之業者,給予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 得提高國外投資額度 足社會大眾之需求。 之獎勵。 二、 110 年推動提高國人保 險保障方案績優獲獎 公司名單已於 111 年 3 月 28 日發布,共計 18 家壽險公司符合獎勵 條件,分別給予各該公 司核准制商品得改採 備查制辦理 1 至 6 件之 獎勵件數,有助於保障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型保險商品、長期照顧 保險、年金保險及微型 保險等保險商品累計 投保人數持續成長,協 助建構更為健全完善 之社會安全網。 三、 111 年 3 月 29 日修正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序作業準則」,增訂對 高齡者權益保障之相 關強化規定。 四、 111 年 3 月 31 日修正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應注意事項」,增訂對 高齡者權益保障之相 關強化規定。 五、 111 年 4 月 7 日修正 「人 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 定基金計提標準」,引 導壽險業者調整其商 品結構,發展具保障性 質之保險商品。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為 推 動 創 新 保 險 商 品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研發及滿足消費者多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元需求,已完成與純網 能: 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營有關之「保險業設立 理電子商務相關規 許可及管理辦法」 、 「保 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化經營環境,提升消 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 費者投保管道及便 前程序作業準則」及 利性。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路投保業務,鼓勵保 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 險業積極推動網路 務管理辦法」等 4 項法 投保及提升保險服 規修正,並於 111 年 6 務品質。 月 29 日發布施行。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 111 年 1 月至 6 月網路 投保件數累積目標值 為 120 萬件,實際投保 件 數 已 達 2,483,344 件。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 111 年 3 月 29 日發布修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理賠辦法」第 6、7 條 當銷售行為。 規定。 二、 111 年 3 月 31 日函復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俟修正後同 意備查與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共同擬具之「保險業招 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 律規範」。 13 本 頁 空 白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74 192 162 -18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 - 3 - 0566300000 175 保險局 - - 3 - 056630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 - 3 - 0566300303 1 資料使用費 - - 3 - 前年度決算數係提供資料查閱服 務之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73 73 60 0 0766300000 227 保險局 73 73 60 0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73 73 56 0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73 73 56 0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 入。 07663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4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及 廢舊物品等收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01 119 99 -18 1266300000 222 保險局 101 119 99 -18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01 119 99 -18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01 119 99 -18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76,428 167,554 159,776 8,874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176,428 167,554 159,776 8,874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67,693 160,206 156,295 7,487 1.本年度預算數167,693千元,包括 人事費149,626千元,業務費16,48 2千元,設備及投資1,579千元,獎 補助費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149,626千元,較上 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6 ,001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8,067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軟體購置等 經費1,083千元,增列一般事務 費及硬體設備購置等經費2,569 千元,計淨增1,486千元。 4066300500 2 保險監理 6,871 5,615 3,481 1,256 本年度預算數6,871千元,係辦理保 險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增列 委託研究計畫及國外旅費等1,256千 元。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1,814 1,683 - 131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814 1,683 - 131 1.本年度預算數1,814千元,均屬設 備及投資。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新增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及相關 設施等經費1,814千元。 (2)上年度汰換公務車1輛及相關設 施等預算業已編竣,所列1,683 千元如數減列。 4066309800 4 第一預備金 50 50 -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300100 -07663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73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73 0766300000 227 保險局 73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73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73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4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69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300200 -12663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1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01 1266300000 222 保險局 101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01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101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98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7,69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49,626 人事室 按職員113人,技工2人,駕駛1人,工友3人, 1000 人事費 149,626 合共119人,計編列人事費149,626千元(含退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415 休離職儲金9,355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及全民健保保險費8,989千元)。 1030 獎金 23,641 1035 其他給與 1,722 1040 加班值班費 8,929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355 1055 保險 8,989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8,067 各組室 1.業務費16,482千元: 2000 業務費 16,482 (1)派員參加訓練機構研習及金融專業等課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程經費276千元。 2006 水電費 2,073 (2)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 2018 資訊服務費 4,036 學分補助等經費80千元。 (3)辦公大樓水電費2,030千元〈169,167元X 2024 稅捐及規費 8 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43千元。 2027 保險費 112 (4)個人電腦等設備保養、資訊系統及軟體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維護與使用授權等經費4,036千元。 2051 物品 600 (5)公務車輛檢驗費等8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7,770 (6)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912 意外險等112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60 (7)辦理專業課程及專題演講之講座鐘點費1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6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179 (8)購置電腦耗材等經費600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45 (9)文康活動費:按職員113人,工友、駕駛 2093 特別費 158 、技工6人,合共119人,每人每年2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1,579 ,計需238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415 (10)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 3035 雜項設備費 164 作業」委外經費1,945千元。 4000 獎補助費 6 (11)辦公大樓清潔費419千元、保全費1,327 4085 獎勵及慰問 6 千元及管理費3,714千元。 (12)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91千元。 (13)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36千元。 (14)辦公大樓及檔案庫房一般維修費152千 元,以及高架地板裝設費760千元。 (15)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60千元,包括: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7,69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1>車輛養護費16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2 年8,300元x2輛=16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44千元:按職員113人 ,每人每年389元計列。 (16)飲水設備維護保養費13千元。 (17)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國內出差旅費179 千元。 (18)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45千元。 (19)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每月13,100 元,全年計158千元。 2.設備及投資1,579千元: (1)汰購個人電腦、印表機等經費1,401千元 。 (2)購置業務電腦化應用軟體等經費14千元 。 (3)汰購影印機及碎紙機等辦公設備經費164 千元。 3.獎補助費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1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500 保險監理 預算金額 6,871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 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 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 修正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 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 路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檢 路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討開放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促進保險市場蓬勃發展; 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保險監理 6,871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 2000 業務費 6,871 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 2003 教育訓練費 231 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計列經費6, 2009 通訊費 516 871千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44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23 1千元。 2039 委辦費 379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郵資200千元及業務聯繫 2051 物品 504 所需電話、數據通訊費316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200 3.影印機、傳真機等租金444千元。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73 4.辦理「國外人身保險給付強制執行與介入權 2078 國外旅費 4,524 之法治與實務運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379 千元。 5.辦理保險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 等經費504千元。 6.辦理業務所需之印刷及事務性費用等200千 元。 7.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73千元。 8.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4,524千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011 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 1,81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汰換已逾使用年限車輛。 維護行車安全,提高行政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814 秘書室 本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1,814千元,其內容如 3000 設備及投資 1,814 下: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4 (1)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椿相關經費34千元。 3025 運輸設備費 1,780 (2)汰換電動汽車1輛經費1,780千元。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5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 6000 預備金 50 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5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011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167,693 6,871 1,814 50 176,428 1000 人事費 149,626 - - - 149,626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415 - - - 94,415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 - - 2,575 1030 獎金 23,641 - - - 23,641 1035 其他給與 1,722 - - - 1,722 1040 加班值班費 8,929 - - - 8,929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355 - - - 9,355 1055 保險 8,989 - - - 8,989 2000 業務費 16,482 6,871 - - 23,353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231 - - 587 2006 水電費 2,073 - - - 2,073 2009 通訊費 - 516 - - 516 2018 資訊服務費 4,036 - - - 4,036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444 - - 444 2024 稅捐及規費 8 - - - 8 2027 保險費 112 - - - 11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 - - 160 2039 委辦費 - 379 - - 379 2051 物品 600 504 - - 1,104 2054 一般事務費 7,770 200 - - 7,970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912 - - - 912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60 - - - 60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 - - 13 2072 國內旅費 179 - - - 179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73 - - 73 2078 國外旅費 - 4,524 - - 4,524 2084 短程車資 45 - - - 45 2093 特別費 158 - - - 158 3000 設備及投資 1,579 - 1,814 - 3,393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 34 - 34 3025 運輸設備費 - - 1,780 - 1,780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415 - - - 1,415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011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5 雜項設備費 164 - - - 164 4000 獎補助費 6 - - - 6 4085 獎勵及慰問 6 - - - 6 6000 預備金 - - - 50 5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 50 50 2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4 保險局 149,626 23,353 6 - 財務支出 149,626 23,353 6 - 1 一般行政 149,626 16,482 6 - 2 保險監理 - 6,871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員會主管 50 173,035 - 3,393 - - 3,393 176,428 50 173,035 - 3,393 - - 3,393 176,428 - 166,114 - 1,579 - - 1,579 167,693 - 6,871 - - - - - 6,871 - - - 1,814 - - 1,814 1,814 - - - 1,814 - - 1,814 1,814 50 50 - - - - - 50 27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 34 - -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 34 - -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4 - -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4 - - 2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主管 1,780 1,415 164 - - - 3,393 1,780 1,415 164 - - - 3,393 - 1,415 164 - - - 1,579 1,780 - - - - - 1,814 1,780 - - - - - 1,814 29 本 頁 空 白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415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六、獎金 23,641 七、其他給與 1,722 八、加班值班費 8,929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9,355 十一、保險 8,989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49,626 31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13 113 - - - - - - 3 3 2 2 1 1 4066300100 司 1 一般行政 113 113 - - - - - - 3 3 2 2 1 1 理 費1 , 經 辦 32 委員會保險局 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 - - - - - 119 119 140,697 135,923 4,774 保險局 4066300100 - - - - - - 119 119 140,697 135,923 一般行政 4,774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 作業委外採購案,預計進用5人經費1 ,945千元。 2.辦理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作業, 預計進用1人經費419千元。 3.辦理警衛採購作業,預計進用2人經 費1,327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 理,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3 本 頁 空 白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1.11 1,800 0 0.00 0 8 82 5378-T3。 係油氣雙燃料 車,預計於11 2年1月汰換, 截至111年6月 底之行駛里程 數為168,174 公里。 1 電動汽車(小客車 4 111.08 0 0 0.00 0 8 76 EAD-5190。 -含電池) 合 計 0 0 16 158 35 預算員額: 職員 113 人 技工 2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人 合計: 119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層 4,156.97 147,898 906 - - 二、機關宿舍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1棟 350.74 737 6 - - 合 計 4,507.71 148,635 912 - - 36 委員會保險局 舍明細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4,156.97 - - 906 關宿舍 - - - - - - - - 長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 他 - - - - 350.74 - - 6 - - - - 4,507.71 - - 912 37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40663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01 112-112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 - 千元。 3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39 本 頁 空 白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10 298 4,755 10 251 3,926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9 248 4,524 9 201 3,718 談 判 - - - - - - 進 修 1 50 231 1 50 208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歐洲、亞 我國係IAIS之創始會員 8 21 1,192 1,932 (IAIS)各類相關會議 - 93 洲、美洲 國,因此歷年來對IAIS 及中東地 相關研擬草案及年會活 區 動皆積極參加,以恪盡 會員國之義務,藉以促 進保險監理官間之相互 合作、協助制定國際性 之保險監理準則,並與 其他金融領域或國際金 融組織相互協助,以加 強保險監理合作並交換 保險發展與管理之經驗 與心得。我國自94年加 入IAIS旗下各委員會及 工作小組擔任委員,因 此派員出席IAIS相關會 議實有必要。期將保險 監理事務透過國際間之 協商與共識,建立一共 通適用之國際保險監理 準則,期達到保險市場 之效率、公平與穩定。 02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亞洲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成 4 2 67 30 (AFIR)會議 - 93 立目的主要係為增進亞 洲地區保險監理之合作 及針對IAIS各項議題予 以討論,並進而共同協 助保險業監理上之共同 問題,另自103年起除 年會會議外並舉辦2次 執行委員會議。因此參 加該會議除可藉此與亞 洲保險監理官監理交流 外,並可增進我國國際 能見度,進而提昇我國 國際地位,並藉此與各 亞洲保險監理官於會上 討論共同關切議題,增 進監理合作管道,因此 有續參與該會議之必要 4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160 3,284 保險監理 瑞士巴賽爾 109.02 1 200 德國法蘭克福 108.11 2 155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 108.11 4 780 布達比 4 3 100 保險監理 澳門 108.05 1 45 香港 107.06 2 98 新加坡 106.03 2 99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 03 各國保險監理機關舉辦之 美國、歐 本會近年來已陸續開放 4 3 42 103 相關會議 - 93 洲及亞洲 保險業資金得運用於多 項國內、外投資標的, 由於投資項目日趨多元 ,有必要瞭解美國NAIC 對於新興金融商品投資 風險之監理技術發展現 況,以提升保險業資金 運用效率。此外,集團 監理會議(superviso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 融集團監理的重要措施 之一。自金融風暴以來 ,各國的監理機關越來 越重視彼此意見之交流 與合作,也有更多的監 理機關舉辦集團監理會 議,邀請各國主管機關 共同研商特定之集團監 理相關議題。監理機關 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令 時,常參考美國及歐洲 各國之經驗,前往參加 其所舉辦之會議,透過 實地討論,有助於了解 各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 政策,並可了解其制訂 背景,加強我國與其他 國家間金融監理之交流 與合作,並可與國際金 融監理趨勢有更進一步 的結合。 04 參加國際保險組織舉辦之 美國、歐 近期各國際保險組織就 7 1 30 47 保險相關會議 - 93 洲、澳洲 國際保險關注議題包含 及亞洲 「保險精算」「IFRS 1 7」、「國際保險資本 標準」、「保險科技」 、「資安風險」、「巨 災風險」及「永續發展 」等議題,提供交流平 44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 3 148 保險監理 泰國曼谷 108.08 1 37 日本東京 108.05 1 37 日本東京 107.05 1 46 7 3 80 保險監理 墨西哥墨西哥城 107.11 1 141 德國柏林 107.07 1 158 菲律賓馬尼拉 107.05 1 45 4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台,除集合各國保險監 理官、保險業者高階主 管,亦邀請國際保險、 精算及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就當前保險理論實 務最新發展發表論文並 進行討論,協助各國保 險監理官掌握國際對該 等議題之發展及相關因 應風險,增進全球保險 業相互了解,以協助各 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 本會參加國際保險組織 舉辦之保險相關會議, 有助我國掌握國際保險 業務發展方向,俾利我 國保險監理之參考,增 進我國保險監理官保險 監理素養,掌握國際保 險監理議題之發展。另 聯合論壇係IAIS、IOSC O、BCBS三個國際金融 組織之跨業協商場域, 目前僅有15個國家為會 員,我國獲准參加工作 小組,參與該會議將有 助我國逐步進入其工作 核心。國際保險組織每 年均舉辦重要大型國際 保險會議,參加該等會 議可增進我國對先進國 家保險監理方向之了解 及發展,有利我國推動 保險國際化及保險法令 之革新。另對於因應提 升我國保險業國際化自 由化及健全國內保險市 場發展助益甚大,且各 國監理官及保險業者於 會上討論共同關切議題 ,增進監理合作管道, 46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故有繼續參與該等會議 之必要。至透過參加聯 合論壇相關會議,各國 進行交流,有助提升我 國金融業在國際之能見 度,並參與國際金融監 理制度之規劃。 05 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保 日本 日本東南亞人壽保險振 8 1 14 19 險振興中心(OLICD)保險會 興中心(OLICD)每年 議研討會 - 93 定期舉行保險會議,主 要目的為提昇亞洲國家 保險人員之專業能力及 互相交流之機會,歷年 本會均派員出席,該會 議主題涵蓋保險業清償 能力、危險管理、行銷 、核保、保險商品及公 司管理等議題,對於保 險監理經驗之分享及提 升本會同仁監理壽險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開發等 專業知識有所助益,並 可將參加所學習之專業 知識及擷取之經驗,實 際應用於我國保險監理 政策之擬定。 06 財團法人國際保險振興會 日本 日本財團法人國際保險 7 1 14 24 (FALIA)保險會議 - 93 振興會(FALIA)每年 定期舉行保險會議,主 要目的為提昇亞洲國家 保險人員之專業能力及 互相交流之機會,歷年 本會均派員出席,該會 議主題涵蓋保險業清償 能力、危險管理、行銷 、核保、保險商品及公 司管理等議題,對於保 險監理經驗之分享及提 升本會同仁監理壽險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開發等 專業知識有所助益,並 48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2 35 保險監理 日本東京 108.05 1 17 日本東京 107.05 1 30 日本東京 106.05 1 34 7 2 40 保險監理 日本橫濱 108.05 1 17 日本橫濱 107.05 1 32 日本橫濱 106.07 1 48 4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可將參加所學習之專業 知識及擷取之經驗,實 際應用於我國保險監理 政策之擬定。 07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1 38 68 (APG)舉辦之亞太防制洗錢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年會及相關會議 - 93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亞 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 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國 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標 準,為有效打擊跨國洗 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 ,防制洗錢為本局金融 監理重要政策。洗錢犯 罪常為跨國性的犯罪, 本局有必要藉由參與AP G相關會議,強化與各 國政府之監理合作及掌 握當前監理發展趨勢。 有助於本局擬定保險業 AML/CFT監理政策及與 國際接軌,並藉由與各 國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 進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 享,提升本會同仁AML/ CFT專業知能,以順利 推動我國AML/CFT監理 業務,並深化國際監理 合作基礎。 08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1 38 68 (APG)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擊資恐評鑑人員訓練暨研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亞 討會議 - 93 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 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國 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標 準,為有效打擊跨國洗 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 ,防制洗錢為本局金融 監理重要政策。APG每 年防制洗錢之標準(含 評鑑標準)。各國防制 50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7 1 107 保險監理 - - - - - - 7 1 107 保險監理 - - - - - - 5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洗錢之執行成效。洗錢 犯罪常為跨國性的犯罪 ,本局有必要藉由參與 APG相關相互評鑑人員 訓練會議,強化與各國 政府之監理合作及掌握 當前監理發展趨勢。有 助於本局擬定保險業AM L/CFT監理政策及與國 際接軌,並藉由與各國 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進 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享 ,提升本會同仁AML/CF T專業知能,以順利推 動我國AML/CFT監理業 務,並深化國際監理合 作基礎。 09 出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歐洲、亞 OECD自50年成立「保險 6 4 336 272 (OECD)之保險相關會議 - 洲、美洲 委員會」,並於94年將 93 及中東地 其更名為「保險暨私人 區 退休金委員會(IPPC)」 。IPPC宗旨係在高度透 明、信任及誠信基礎上 ,建立高效、開放、穩 定健全及市場導向之保 險及私人退休金體系, 以維持永續經濟成長。 可藉由參與IPPC相關會 議瞭解國際保險市場就 效率、風險抵禦、穩定 性、金融教育、消費者 保護及其他風險(包括 巨災風險)等觀點,實 有必要派員參加。藉由 參加IPPC會議有助於瞭 解OECD轄下委員會內部 運作方式,並提升本會 國際能見度及透過與其 他監理機關對話,藉此 達成各國監理合作,落 實監理資訊分享目的。 5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6 15 623 保險監理 - - - - - - 5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一、進修 01 出席美全國州保險監理官 美國 為執行本會與NAIC洽簽 MOU 之需要, 112.04-112.05 50 1 協會(NAIC)保險監理官 及瞭解美國之監理制度及該協會之運作 訓練計畫-93 模式,派員參與NAIC提供之訓練計畫, 可提升我國保險監理人員之技能,增加 同仁之國際觀,並與其他國家保險監理 官建立良好關係,進行監理經驗之交流 。監理機關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令時, 常參考美國之經驗,前往參加其所舉辦 之訓練計畫,透過實地討論,有助於了 解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政策,並可了解 其制訂背景,參加本計畫可增進同仁之 監理能力,並與各國保險監理官進行經 驗交流,拓展國際視野。 54 委員會保險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195 36 - 231 保險監理 0 作 , 加 理 流 , 辦 了 解 之 經 5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大陸地區保險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大陸金融 與大陸保險監理機關進行 112.01 - 112.12 2 1 北京) 監理機關 雙邊溝通及監理意見交換 ,及參加兩岸監理官會議 加深兩岸保險監理合作交 流,協助爭取我國業者有 利發展條件。 02 保險集團監理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集團監理會議(superviso 112.01 - 112.12 3 1 香港) 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 融集團監理的重要措施之 一。自金融風暴以來,各 國的監理機關越來越重視 彼此意見之交流與合作, 為落實國際監理合作及資 訊分享,本會參加香港保 險業監管局舉辦之保險集 團國際監理會議,有助於 提升我國保險集團監理能 力,並強化對我國保險集 團之監理。有助於本會掌 握當前保險集團監理趨勢 及集團全球風險控管機制 之管理。 56 委員會保險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14 14 2 30 保險監理 無 15 22 6 43 保險監理 無 5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49,866 23,163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9,866 16,292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6,871 - - 5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6 - - 173,035 - 6 - - 166,164 - - - - 6,871 5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0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6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34 - 1,780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34 - 1,780 62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14 1,565 - 3,393 176,428 14 1,565 - 1,579 167,743 - - - 1,814 8,685 63 金融監督管理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379 合計 279 100 379 1.4066300500 279 100 保險監理 379 (1)國外人身保險給付強制 112-112 透過辦理本委託案,瞭解已實行受益 279 100 執行與介入權之法治與 人介入權之國家之法制背景及實務做 實務運作之委託研究案 法,提供我國導入受益人介入權可能 性之方向、作法與建議,供國內保險 業實務執行及我國相關監理政策之參 考。 64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 - 合計 379 - - - 1.4066300500 379 保險監理 行受益 - - - (1)國外人身保險給付強制 379 實務做 執行與介入權之法治與 權可能 實務運作之委託研究案 內保險 策之參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1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 111 年度 目決議如下: 單位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不得流用。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5%,除國防部及外交部外,不得流用。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 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資產 作價投資)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 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三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 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270 億元(約1.19%),另予補足。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 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50%,其中警政署及所屬、移民 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調查局、觀光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僑務委員會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 宮博物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 考試院、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 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 所屬、財政部、國庫署、體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高等檢察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公路總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僑務委員會、畜 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 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證券期貨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 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 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 員會、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 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外 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 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 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 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 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 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 驗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 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 驗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部所屬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5%,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大陸委員 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 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 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 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 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 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 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 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 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 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中央健康保險 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 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 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不刪外;總統府 主管、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 發展中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促進轉型正義委 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考試院主管、勞動部主 管、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科技部主 管、海洋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管統刪5%;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內政部主管、財政部主 管、法務部主管、僑務委員會主管統刪28%;司法院 主管統刪3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外交部主管、國 防部主管、教育部主管、經濟部主管、交通部主管、 農業委員會主管(不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 生福利部主管(不含疾病管制署)、文化部主管統刪 3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資產作價投 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大陸委員會、立法院、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 處、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財 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 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 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勞動部、農業委員 會、農糧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現行法律 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客家委員會 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 署及所屬、體育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觀 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 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 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役政署、教育 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網路社群媒體具有快速傳播特性,各行政機關陸 謹遵照決議辦理。 續採取新媒體經營與運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政策及 宣導。近年來政府時有挾龐大預算資源於網絡社群平台 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之情事,立法院遂於110年 三讀通過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目的為將政府於 四大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執行政策宣導時,也能同時納入預算法的規範。行政院 主計總處於修法通過後,雖於預算書中增設宣導經費專 屬預算科目,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 然卻將宣導方式限定為於四大媒體所辦理,過去各機關 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之方式, 不再納入政策宣導規範。爰此,為利立法院能明確掌握 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之實際預算,要求行政院主計總 處:1.各機關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 導品等,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以避免產生 置入性行銷之疑慮。2.各機關於四大媒體上處理政策及 業務宣導之相關工作者(即小編人力),以委外或勞務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承攬方式辦理之經費,應納入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表達,以利預算之呈現。 (三)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2兆2,621億元,其 非本局職掌業務。 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1兆5,262億元,占歲出總 額之67.47%,比重近七成,且111年度較110年度增加 129.76 億元,對歲出結構與其他新興計畫額度有重大 關聯性,因分散於各機關預算內,並未於總預算案總說 明及主要附表列表揭露,如直接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 說明附表中列表揭露,將使歲出資訊更公開透明,且立 法院審議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通案決 議(十三):「……行政院所稱依法律義務之支出,……, 應明確界定歸屬該項支出之定義範疇,並於各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中詳實彙核列表揭露其項目、金額與依 據,以利審議。」行政院應於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附表中列明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金額、預算編列機 關、依據等資料,俾利預算審議之參考。 (四)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預計自111年1月1日 非本局職掌業務。 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係依行政院110年10月28日 發布「蘇揆: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亦盼帶動民間企業調 薪」新聞稿說明略以:「……在臺灣經濟創11年來新高 且稅收增加的情況下,為了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的果 實,因此政院今天通過自明(111)年1月1日起,全體 軍公教人員調薪4%,是25 年來最高調幅,希望藉此進 一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惟前一次(107 年度)軍公 教人員調薪3%,竟發生高階公務人員調薪高達7%。茲為 確保基層軍公教人員調薪4%,111年度軍公教人員調薪 應一律採調薪4%。 (五) 依照立法院110年12月24日各黨團朝野協商的共識,各 非本局職掌業務。 黨團同意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 至遲於111年1月28日以前完成三讀程序,並不提出復 議。而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其中包含調整軍 公教人員薪資待遇(中央政府部分163 億元)、受雇勞 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47.89 億元)、辦理產 檢假薪資補助(3.62億元)等新增計畫,因總預算案三 讀日期與春節連續假期相當接近,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國庫署及相關部會,預先 各自主管法規及行政作業提前準備(例如: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核定 動支數額通知單及各機關付款憑單等),以利各項發放 作業順利。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六) 2020東京奧運我國代表團於110年7月19日搭中華航空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公司包機出國,選手被安排搭經濟艙,相關行政人員卻 搭乘商務艙,引發國人譁然。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 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 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人員 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 坐頭等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 位。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行政院應鼓勵公務人員應以身 作則,本節約原則之支用經費,爰應請行政院於1個月 內就搭乘旅途遠近,及實際情形檢討現行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以符社會之期待。 (七) 有鑑於農藥生產及使用,所衍生環境汙染及農藥殘留諸 非本局職掌業務。 多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聯合國於2017 年1月24日發表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報告 中強調免於農藥毒害,為人類應有之基本人權,並將之 列入第34 屆人權理事會議議程。指出農藥長期累積之 毒素,使得罹患癌症、阿茲海默症、帕金森氏症、內分 泌失調、發展失調、基因突變及不孕症等人數與日俱 增,世界各國因應減少農藥危害趨勢,紛紛提出相關政 策,如歐盟提出為達到農藥永續使用架構 (2009/128/EC)指令,要求會員國設置量化目標、對 象、方法、時間表、指標等,惟農藥造成環境毒性影響 及食物飲水殘留等,與國人健康息息相關,影響甚鉅, 爰此,行政院應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單位正視並整合有關農藥管 理制度等跨部會相關系統管理與監測作為及權責分工 業務等精進方案,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八)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除110年度因為疫情影響外, 非本局職掌業務。 自106年度起,全國毒品查獲件數、嫌疑犯人數看似減 少,但毒品查獲重量卻大幅成長,且居高不下,顯見毒 品交易情形日益嚴重。又加上近年來加密虛擬貨幣興起 且種類繁多,各有不同的特性,以致於被不法人士拿來 做為吸金、毒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例如:泰達幣(Tether) 又稱USDT,其特性為每一元泰達幣都有一美元擔保,亦 即擁有多少泰達幣等同有同價位美元,犯者利用此一特 性,再透過幣託中心交易虛擬貨幣,即可完成鉅額毒品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買賣。由於在幣託中心透過人頭帳戶分多層轉出,即便 調查人員也無法完整查出最終的主嫌,許多被利用來做 毒品交易的年輕人,被捕落網後雖配合調查供出案情以 求減刑,但往往到判決書下來時已被處以私刑失去生 命。爰此,請行政院指示相關部會就毒品交易利用上述 新興犯罪模式,拿出有效防制作為及加強相關法律規 範,並由法務部於6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相關進度檢討 書面報告。 單位:件、人、公克 全國查獲 全國嫌疑犯 全國查獲重量 件數 人數 (公克) 106年度 58,515 62,644 9,685,469 107年度 55,480 59,106 20,596,643 108年度 47,035 49,131 15,929,366 109年度 45,489 47,779 13,305,709 110年度 38,827 41,292 8,283,280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九) 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已達2至3兆美元,從2009年出現比 非本局職掌業務。 特幣至今,各類加密貨幣種類眾多可達上千種,然我國 至今對於加密貨幣的定義和管理過於保守,僅僅只是洗 錢防制法中,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為虛擬資產服 務業的防洗錢事務的主管機關,而涉及其他業務相關部 分(例如發展及交易糾紛),仍然模糊不清。且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國內設置多少比特幣ATM?是否有法 源可以管理?均無法即時掌握。顯見,我國對於加密貨 幣的發展及運用,已經大幅落後國際腳步,但終究得面 對新興金融帶來的挑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虛擬通 貨洗錢防制面所作之因應作為,雖已於110年6月30日發 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辦法,並將透過現地及非現地查核,督促本事業落實執 行相關措施,惟鑑於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迅速,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國際間對虛擬通貨及其衍生 性商品採行之相關監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以保護投資人/消費者權益。 (十) 依照財政紀律法所授權訂定的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謹遵照決議辦理。 規定,相關法律案送立法院審議前,行政院必須審查通 過稅式支出評估,並且業務主管機關必須將稅式支出評 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 關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屢次未依照前開辦法將相關資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料與法案併送交立法院(例如延長當沖降稅的證券交易 稅條例),也未同時將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無視 法令規定,亦不理會立法院長期以來決議的要求。爰 此,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提出涉及租稅減免的法案送立法 院審查時,除應確實依照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 外,同時應將相關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併同修正草案送立 法院備查。 (十一) 為合理監督國營事業捐贈支出,爰要求行政院所屬相關 非本局職掌業務。 部會主管之國營事業,比照公開發行公司、財團法人等 管理機制,應於1個月內公布其過去5年(106至110年) 之所有捐贈明細,並自111年度起,每季公布捐贈明細, 以昭公信,並提升治理效能。 (十二)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家數眾多,中央各主管部 非本局職掌業務。 會派任或推薦至各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規範, 係由各主管部會訂定之,惟各部會所訂該等人員薪資標 準規範規定,其中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 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 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 一律解繳國庫或繳作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行政院業 自78 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 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 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此,中央各主管部會應立 即修正派任或推薦至各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 準規範,並取消違法津貼。 (十三) 政府轉投資事業107年底至109年底,分別為164家、164 非本局職掌業務。 家及175家,期末實際總投資金額1兆652億5,518萬餘 元、1兆2,871億3,722萬餘元及1兆6,498億3,334萬餘 元,其中21家轉投資公司連續虧損達3年以上,依立法 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 報告指出,檢視投資目的達成度之揭露狀況,部分投資 機關僅分析虧損原因,部分係說明現行處置狀況,部分 則未備註分析,且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 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 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應 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鑑於政府轉投資 家數及數額近年度皆趨增,轉投資事業連續虧損達3年 以上者高達21家,為保障政府權益,行政院應督促各投 資機關除於投資前宜妥為評估目的、效益、回收年限及 發展目標等事項,並確實檢討投資政策及檢視投資目的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之達成情形,以評估繼續持有或退場撤回資金,以達到 政府監督效果,爰請行政院督導相關主管機關於3個月 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 非本局職掌業務。 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 估,併入決算辦理。109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各 主管機關須於主管決算編製主管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 6款規定,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書。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 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8及 109年度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之 公開情形,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位決算;惟主管決算 部分,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 科技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5個主管機關公開,多 數主管機關則未依法公開,致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對 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情形,爰此,行政院應 立即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各主管機關自110年度起主 動公開主管決算。 (十五)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所實施之春節檢疫措施專案,實施迄 非本局職掌業務。 今已發生數起防疫旅館群聚案件,極有可能造成台灣下 一波民眾感染的破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交通部 訂立防疫旅館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並責成各縣市政府 進行督導查核,將查核結果每月定期公布。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內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行政院主管 (十六) 主計總處 政府預算編列及嗣後執行效率,事涉政府施政良窳,與 謹遵照決議辦理。 政府財政效益是否良好?行政院主計總處是政府預算 編列與預算執行之主管機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 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行政,職務執行如有不 忠或不法情事,請依法查處。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財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保險局 (一) 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7至109年度金融 業於 111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保綜 消費者提出申訴案件及申請評議案件中,逾七成係保險 字第 1110490082 號函將書面報告 爭議,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其爭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議原因,壽險業主要為必要性醫療之認定及業務招攬爭 為確保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或辦理 議,產險業主要為理賠金額及殘廢等級認定,保險輔助 各項保險業務時獲得公平及合理 人主要為業務招攬爭議等,顯示部分金融業者基於自身 之對待,本會持續落實消費者保護 業績考量,未善盡銷售適合度考量之義務,或向消費者 措施包括: 詳為說明理賠標準及產品風險,致產生消費爭議,爰要 一、 監理措施:強化監理法規、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金融業者遵守相關 續進行日常監理及金融檢 自律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降低金融消費糾 查、落實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定期對保險業舉辦相關研討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會及持續推動消費者教育宣 導等。 二、 精進措施:強化高齡客戶投保 權益之保障,並完善相關教育 訓練,包括修正相關作業準則 等規定,以強化高齡客戶投保 權益之保障、完善第一線保險 從業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另檢 討修正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 者處理原則,減少保險爭議 等。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 7 月宣布將於 5 年內分 3 業於 111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 階段漸進式推動接軌 ICS 2.0 版,規劃國內壽險業者於 第 11104907361 號函將書面報告 115 年全面適用新一代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惟依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 109 年底 本會輔導業者接軌 ICS,提升公司 止,我國壽險公司計 23 家,其中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對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管理之重 限 公 司 及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BC 分 別 為 視,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進而達 164.37%及 176.42%,已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到保障保戶權益與金融穩定之監 第 5 條規範之資本不足等級;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理目標,說明如下: 公司等 7 家壽險公司 RBC 自 107 年度起連續 2 年下降、 一、 積極督導保險業配合 6 年三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壽險公司 109 階段計畫強化資本結構:其 年度 RBC 較 108 年度下降,各該壽險公司資本適足性不 中包括鼓勵辦理增資及增提 足或趨劣,影響風險承擔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特別準備金以強化財務體 員會保險局積極督導保險業者研謀強化資本結構之因 質、推動商品轉型,引導銷 應方案,俾健全經營體質,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售利率敏感度較低之保障型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及高齡化商品、研擬在地化 規範與過渡性措施以循序漸 進接軌國際制度。 二、 強化保險業對淨值之重視: 將淨值比率納入清償能力監 理指標,並研擬導入自有資 本分層法以提升資本品質, 另修正現行 RBC 制度循序漸 進導入國際標準。 三、 本會將審慎評估清償能力制 度接軌國際之衝擊影響,並 持續就我國國情研擬在地政 策方向及採取必要之強化體 質與過渡性措施,積極協助 保險業轉型強化資本結構, 俾保險業穩健經營與健全發 展。 (三)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106 年 5 月 18 日發布 IFRS 17, 謹遵照決議辦理。 我國接軌時程預計以 115 年再實施為原則。有關 IFRS 本 會 協 助 及 輔 導 保 險 業 者 因 應 17 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 IFRS17 之措施及辦理情形如下: 保險負債,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目前以類似攤 一、 成立保險業接軌 IFRS17 專案 銷後成本之衡量方式有所差異。惟歷年來保險負債情 平台:持續追蹤 IFRS17 最新 形,壽險及產險保險負債逐年攀升,110 年 6 月底分別 國際動態、研擬訂定「IFRS17 為 26 兆 6,042 億 8,400 萬元、2,416 億 2,300 萬元, 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按季 總計 26 兆 8,459 億 0,700 萬元,金額極為龐鉅,未來 檢視各保險公司提報董事會 IFRS 17 實施勢將有所衝擊。除對保險業負債評估外, 之 IFRS17 接軌工作執行進度 對商品結構亦產生相當影響,且公報衡量方式需運用大 報告內容及妥適性、啟動 量經驗統計資料,並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將大幅 IFRS17 相關法規盤點。 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另準備金提存部分,如業 二、 預留各種準備金、特別盈餘 者有強化需求,當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準備補強計 公積因應接軌衝擊:為強化 畫,預留準備金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組成專案 壽險業財務體質,以因應接 小組並研擬各項措施積極協助業者導入,截至 109 年第 軌 IFRS 17 可能衝擊,適時 1 季已建立初版資料需求盤點。有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 要求壽險業就有關增值或盈 則第 17 號公報預計於 115 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 餘提列各種準備金或特別盈 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業者保 餘公積等措施。 險負債金額龐鉅,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 三、 逐年要求業者進行評估並強 極持續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 化評估標準:本會除審核公 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司準備金補強計畫外,亦按 季追蹤審核公司新契約執行 狀況及評估補強計畫有無調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整必要。 四、 持 續 與 國 際 溝 通 : 持 續 與 IASB 進行意見交流,以適時 反映我國實務執行問題。 (四) 近年來,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占比相對較 業於 111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 低,以壽險業為例,10 年來可運用資金比率均不到 第 1110413843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0.3%。依 110 年 4 月衛生福利部次長李麗芬表示,推估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到 119 年,對長照住宿需求人數會達到 17.5 萬人,以 一、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 109 年度現有供給床位數是 13.3 萬床,還有 4.2 萬床 建設及長照產業,本會業持 要布建,顯見引進民間資金加速政府提供長照服務勢在 續檢討及推動相關法規修 必行。雖 110 年 5 月保險法修法,放寬保險資金辦理公 正,保險業依現行保險法規 共投資,可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提升至三分 已有多元管道投資該等產 之二席次,且可派任專任經理人。但長照服務機構法人 業。 條例仍有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 二、 本會近期已檢討修正相關法 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之 規或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以 限制。惟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 鼓勵保險業投資該等產業。 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保險業資金仍可投資經營社會 三、 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長照 福利工作事業所需之設施。因此,如何引入保險資金投 事業等,仍需遵循主辦機關 入長照服務機構經營相關事業所需之設施,以降低長照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 基礎建設初期所需投入之資金壓力,需金融監督管理委 規定,為瞭解保險業現行投 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再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資公共建設及長照產業相關 建設法將於近期修法,引入 PFI 模式,或可助於過往保 問題與困難等,本會近年持 險資金囿於長期報酬率不符其資金成本,而不願投入公 續與產、壽險公會及保險業 共建設之困境。爰此,為提升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 者研商,並持續與相關主管 長照機構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訂定相 部會(如:財政部、衛生福利 關策進計畫,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部)溝通,適時將業者意見提 面報告。 供該部會參考。 四、 本會將持續配合政府政策, 引導及鼓勵保險資金投入公 共建設及長照事業:1.為利 促參法及相關子法發布時, 主辦機關規劃符合保險業資 金運用之項目及配套機制, 本會後續並將持續追蹤財政 部促參法之有償 PPP 制度研 訂情形,適時表達業者意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見;2.有關保險業投資長照 產業涉及衛福部法規限制部 分,取決於整體長照政策規 劃方向,本會將配合長照政 策持續辦理。 五、 保 險 業 資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保 戶,保險業資金運用需兼顧 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 且保險業投資與否及其投資 標的之選擇,係由保險業自 行評估其成本效益,保險業 並依其商業判斷選擇具合理 投資報酬率之投資標的,本 會並將持續配合整體政策, 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鼓勵 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該等 產業。 (五) 有鑑於目前住宅火災,雖有商業保險可供住戶投保,但 業於 111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保產 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 字第 1110490769 號函將書面報告 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都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險,與有法源依據的汽機車強制險不同。而根據財團法 一、 本案涉及強制要求屋主投保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 109 年底,全台住宅總 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依住 戶數約 895 萬戶,火險覆蓋率卻僅有 36%。汽機車事故 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與住宅災害性質相似,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及危害第三人 目及第 5 目規定為內政部執 之人身安全。汽機車有政策性強制險為人體傷亡賠償提 掌事項。有關是否強制要求 供保障,但住宅則只能仰賴住戶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來分 屋主投保住宅第三人責任保 散風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 險,核屬「住宅政策」之重 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 要內涵,除須法據外,尚須 性,應透過立法推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會 有完整投保配套措施,以為 同內政部營建署研議立法或修法之可行性,並於 1 個月 管控。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二、 經評估本案倘擬強制屋主投 保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應 有相關法源及執行配套措 施,依現行立法例,強制人 民或相關業者投保責任保險 之管控機制,多於目的事業 法規中訂定。 三、 本會將配合督導提供適當保 險商品:本會為保險商品之 主管機關,倘住宅管理之目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規範強制 納保之政策規劃及完整配套 機制,本會將於相關部會政 策支持下,督促保險公司配 合提供適當之保險商品。惟 若無相關單位之配合,本會 尚無從於住宅管理上執行保 險相關管控及稽查措施,將 面臨難以落實強制投保政策 之問題。 (六)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9 年共計有 1 業於 111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 萬 2,799 件評議及申訴案件,其中屬於保險業務爭議就 字第 1110490701 號函將書面報告 高達 74.31%,且又以業務招攬爭議最普遍(9.02%)。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然而,對於違反業務規定者,現行保險法僅處以保險業 一、 現行監理規範架構:依據保 罰鍰,另再由保險業自行以內部管理規定,給予停止招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 攬業務 3 個月至 1 年之處分。查醫師法、律師法對於醫 定,保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 師、律師之懲戒規定,皆有命被懲戒人接受繼續教育或 之招攬行為有管理之責,而 倫理規範研習之規定,為了有效落實保險監理,同時透 本會則督導保險公司善盡前 過懲處及在職教育改善保險業違規情形,爰請金融監督 開管理職責,並針對保險公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修法或訂定辦法,增列針對違規 司未落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行為人及對其有監督管理責任之負責人,強制進行講習 理賠辦法或其他保險招攬法 教育之規定,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令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對案 面報告。 關公司處以行政罰鍰或其他 種類行政罰之處分。 二、 所提「針對違規行為人及對 其有監督管理責任之負責 人,強制進行講習教育」之 規定: (一) 針對違規之業務員負有監 督管理責任之保險業負責 人:倘本會於日常監理或 金融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及 其所屬業務員存有不當招 攬情形,本會除依保險法 相關罰則進行裁處外,併 得視情節輕重強制公司負 有督導責任之負責人進行 講習教育。 (二) 針對違規業務員部分:本 會將建立保險業務員倘涉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及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 則第 19 條所列示不當招攬 情形,且有具體事證並經 查證屬實者,將施以講習 教育,以維持保險市場紀 律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 益。 (七) 我國保險業者因資金去化不易,往往大量投資國外股 謹遵照決議辦理。 債,據統計 109 年底壽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 18 兆 5,510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採行 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 64.7%、產險業於國外投資數 之監理措施說明如次,另本會將持 為 609 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 20.3%,而保險業者所 續關注國際情勢,並督促保險業依 投資之國外項目主要為債權、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 國際情勢變化審慎因應,以促進保 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連動,又近年因疫 險業健全經營: 情影響,各國紛紛實施貨幣寬鬆政策,造成匯率波動, 一、 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 壽險業匯兌損失龐鉅。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從事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 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投資國外受匯率影響之情形,進行 價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相關 嚴格管控,並督促保險業者加強避險措施,落實風險管 事業等投資,明定得投資項 控。 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 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 法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等規範。 二、 為提升保險業資產負債風險 管理能力,本會自 99 年度起 已要求保險業者施行「保險 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 於 101 年 1 月將上開守則納 入保險業內控內稽相關規定 遵循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 定。 三、 本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 日建立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 備金機制,並於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增加準備金提存 及沖抵比率,以協助業者提 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 避險成本。 四、 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 板債券之匯率風險,本會已 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保 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五、 本會持續透過個案及動態監 理方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 較高之公司,追蹤其面對利 率及匯率變動,對其獲利及 清償能力之影響情形,並將 視影響情形要求該等公司提 出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差異 化管理。 六、 另已採取調整商品結構及引 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措 施,持續引導與鼓勵保險業 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構,並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 共建設、新創產業及銀髮產 業,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八) 因近年台幣升值強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中央 業於 111 年 4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 銀行穩定匯率,於 110 年 3 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第 1110491302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管理辦法,將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的外幣保單準備金由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原本 35%調高至 40%,然而此類外幣保單皆以外幣計 一、 本會針對外幣傳統型保單之 價,且匯兌風險由保戶承擔,縱使保單投資獲利,台幣 銷售規範及檢討強化揭露匯 匯率優勢情況下,保戶仍可能因匯率波動造成損失,爰 兌風險,訂有相關規定或措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相關壽險業者銷 施,包括 1.「人身保險業辦 售外幣保單時,應加強外幣保單銷售規範,強調揭露匯 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 兌風險等配套措施,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書 及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 面報告。 項)已明定保險業銷售外幣 傳統型保險商品時應揭露事 項;2.另「保險業招攬及核 保理賠辦法」亦已明定招攬 與核保外幣保險應評估客戶 適合度及匯率風險承受能 力 ; 3. 在 業 務 員 管 理 之 規 範,銷售外幣商品之業務 員,需通過壽險公會舉辦之 特別測驗並完成登錄,始得 為之。 二、 為強化壽險業銷售外幣傳統 型保單之匯率風險資訊揭露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及招攬人員對匯率風險之說 明,以減少潛在之銷售爭 議,本會於 110 年 6 月 3 日 修正前開應注意事項,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正重 點包括 1.檢討匯率風險說明 書之匯率風險揭露,採簡單 易懂方式呈現;2.強化業務 員外匯相關知識之教育訓 練;3.強化招攬時之說明。 (九) 110 年 5 月時受國內疫情升級為三級影響,各行業急需 業於 111 年 3 月 14 日以金管保壽 紓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即與中華民國人壽保 字第 1110490808 號函將書面報告 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加入紓困,提供每一位保戶(要保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人)最高 10 萬元借貸額度、利率 1.28%之優惠貸款, 一、 本會於 110 年 11 月 2 日召開 截至 110 年度 9 月底為止,共有 16 萬人申請,核貸總 會議邀集壽險公會及業者研 金額 142 億元,而其中約有六成是上有老下有小經濟負 商本方案常態化辦理之相關 擔重的三明治族,顯示此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事宜,經本會請壽險公會函 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出之方案,確實幫 報具體建議方案到會,該公 助民眾需求,為使壽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幫助更 會於 110 年 11 月 17 日就相 關研議結果函報本會,經查 多保戶減輕經濟負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均與 110 年度之本方案條件 局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比照勞工保 內容相符,或均已參照現行 險一年一度紓困貸款,將此類小額低利保單借款方案常 勞保紓困貸款制度訂定,應 態化,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足以彰顯與發揮保險業對經 告。 濟弱勢保戶之企業社會責 任,爰本會已於 110 年 12 月 3 日就壽險公會函報方案洽 悉在案。 二、 各壽險公司已依上開公會方 案內容,於 111 年 1 月 1 日 開辦受理保戶申辦本方案。 本會將持續推動獎勵各公司 辦理本方案之監理誘因,包 括對推動成效良好之公司公 開頒獎表揚、每年公司治理 評鑑及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給 予加分等措施,並將持續追 蹤瞭解各壽險公司就本方案 之辦理情形與成效。 (十)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10 月 21 日於行政院第 業於 111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保壽 3774 次會議提出微型保險推動成效與展望報告,報告 字第 1110491688 號函將書面報告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中提到目前仍有 31%民眾一張壽險保單都沒有,因此低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保費、投保程序簡便、保險期間一年可續保的微型保險 本會已就加速推廣及深化微型保 是為解決方法,其中可投保的 10 大類對象包含中低收 險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包括 1.檢 入戶、原住民、農漁民、身心障礙者等,然而微型保險 討微型保險相關法規,擴大承保對 推動至今,有效契約人數也僅 48.9 萬人,覆蓋率遠遠 象;2.研議增加網路投保平台;3. 不足,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 110 年 4 月時 持續提供監理誘因,引導保險業善 曾表示微型保險應轉化為全民保險,顯見微型保險推廣 盡社會責任;4.與中央部會及地方 仍有努力空間,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政府合作,普及覆蓋率。為追求微 針對微型保險提出加速推廣及深化方案,並將方案向立 型保險永續發展,加速消弭微型保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險之供需落差並深化微型保險之 覆蓋,本會將持續透過與部會、地 方政府加強合作推廣、提供業者監 理誘因等方式持續推廣微型保 險,並研議於「保障型保險商品平 台」新增微型保險商品之投保管 道,俾使微型保險更加普及。 (十一) 近日全台各地火災頻傳,然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 業於 111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保產 計我國 108 年住宅火險投保率為 34.5%,且其投保原因 字第 1110490789 號函將書面報告 多為屋主申辦房貸時,銀行要求投保住宅火險,對於火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險覆蓋率偏低狀況,顯示我國民眾對於住宅火災風險意 一、 住 宅 火 災 保 險 之 覆 蓋 率 偏 識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民眾風 低,主要係因推廣所需之管 險意識宣導,邀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 銷成本偏高,爰產險業高度 如何提高住宅火險覆蓋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仰賴銀行通路,致非房貸戶 書面報告。 投保比率偏低,因此提升非 房貸戶風險意識,進而提升 其主動投保之意願。 二、 為解決非房貸戶投保率偏低 之問題,本會已與產險公會 共同研商,並決議請該公會 與地震基金合作,研擬種子 講師研習計畫、提升風險意 識教導風險管理及強化宣導 住宅火災保險相關內容。 (十二) 有鑑於政府為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處,另企業善 業於 111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 盡社會責任,共同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或特定身分者藉由 第 1110490762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小額保費支出,推出微型保險,保障弱勢者因發生死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或失能等等有保險給付,以人身保險為主。近期,高雄 一、 住宅火災保險係以保障財產 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意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權為目的, 提供住宅建築物 險局 110 年 10 月 14 日初步統計,由於住戶多為社會或 「所有權人」投保,承保建築 經濟弱勢族群,住戶僅有 9 戶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從城 物及其內之動產因火災等事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中城案例可看出,財產上損失,也可能造成弱勢者因意 故導致毀損或滅失之風險。 外而陷入更深的經濟危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 有鑑於經濟弱勢民眾多為承 委員會保險局與相關涉及部會研議財產保險納入微型 租戶縱其承租之住宅有投保 保險之規劃,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火災保險,基於財產非承租 面報告。 戶所有爰相關保險理賠之對 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於 保障承租戶之經濟安定未有 助益。 二、 綜上,微型保險制度之設計 係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之基 本生活需求,而經濟弱勢民 眾家庭收入偏低且收入不穩 定,其主要風險以及避險需 求,係家庭成員因受傷、死 亡等事故而失去工作能力或 收入來源,甚至須負擔額外 之醫療、照護 費用及勞力、 時間等,導致家庭經濟陷入 困境,進而影響社會安全, 此與住宅火災保險等財產保 險以保障財產權為目之風險 規劃明顯有別;另考量具投 保住宅火災保險需求之建築 物所有權人,通常非微型保 險所欲保障之經濟弱勢民 眾,爰尚難將住宅火災保險 等財產納入微型保險。 (十三) 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金融監督 業於 111 年 5 月 9 日以金管保壽字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特推動微型保險,並分為人壽、傷 第 111049168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的微型保險。然經查,市面上販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售之微型保險類型仍以傷害、團體保險居多,民眾可選 一、 截至 111 年 3 月底止各類微型 擇性較低,不易獲得基本保險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 保險商品承保與給付現況: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現行已承作微型保險之保險業 (一)人壽保險計有 3 家壽險業 者進行調查,了解市面上提供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 者推出計 3 張商品,有效 種類型微型保險之家數為何,全國三種類型微型保險個 契約件數計 1,531 件(被保 別投保件數、給付件數及給付金額為何,並應研議加強 險人 1,531 人),自微型保 鼓勵各家保險業者擴大微型保險之承作範圍,請金融監 險開辦起至 111 年 3 月底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止累計給付金額 1,721 萬 提出書面報告。 元。 (二)傷害保險:計有 15 家壽險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業者、13 家產險業者合計 推出 58 張商品有效契約件 數計 52,279 件(被保險人 計 555,075 人,未歸戶)。 另自微型保險開辦起至 111 年 3 月底止,累計給付 金額約 2 億 9,866 萬元。 (三)傷害醫療保險:計有 2 家 壽險業者、7 家產險業者合 計推出 10 張微型傷害醫療 保險商品,有效契約件數 計 3,612 件(被保險人計 66,052 人,未歸戶)。自微 型保險開辦起至 111 年 3 月底止,累計給付金額約 714 萬元。 二、 本會加強鼓勵業者擴大微型 保險承作範圍之策進作為, 包括 1.檢討微型保險相關法 規,擴大承保對象;2.研議 增加網路投保平台;3.持續 提供監理誘因,引導保險業 善盡社會責任;4.與中央部 會及地方政府合作,普及覆 蓋率。我國微型保險相關法 令歷次修正,皆以擴大微型 保險承保範圍,使微型保險 觸及更多社會上之弱勢族群 為目的,嗣後本會仍將持續 透過與部會、地方政府加強 合作推廣、提供業者監理誘 因,並因應增加弱勢民眾投 保微型保險管道之目的,研 議於「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 新增微型保險商品,以使微 型保險更加普及。 (十四) 因應全球淨零碳排的趨勢,國內已有保險業者於營運與 業於 111 年 3 月 14 日以金管保產 服務上推動落實各項永續低碳行動方案,將財產保險服 字第1110490738號函將書面報告 務的碳足跡進一步分析,導入 PAS 2060 碳中和實施標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準,經第三方查證後實現電子保單碳中和。查 111 年度 一、本會對「保單存摺」及電子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年度重要施政計 化推動評估及期程規劃: 畫列有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因應全 (一) 產險業: 目前 19 家產險公 球減碳趨勢,我國保險業者也應積極推動減碳、協助社 司中,計有 15 家已加入保 會朝向低碳經濟轉型,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發中心電子保單認證及存 險局督導保險業者推動全面落實保單電子化,並於營運 證平台。另保發中心刻正 服務上落實永續發展理念,以實現綠色金融之願景,並 規劃保單存摺建置之相關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事宜及配套措施,並預計 111 年底建置完成保單存 摺資料庫系統。 (二) 壽險業:目前 22 家壽險公 司中計有 14 家已加入壽險 公會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 平台。預計 111 年底前建 置完成保單存摺資料庫系 統。 二、本會對綠色保險商品及創新 服務之推動措施: (一) 綠色保險商品之推動:本 會已督責產險公會成立綠 色保險推動專案小組。另 配合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相關配套措 施,透過法規鬆綁協助相 關業務推展。 (二) 創新服務之推動:鼓勵保 險業與科技業合作,將金 融科技導入現行作業流 程,以利保險業在已可辦 理之業務範圍內,運用金 融科技,簡化核保、理賠 及服務等保險作業流程, 以增進保險業務經營效率 及保戶之滿意度。 (十五) 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於 111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綜字 保險局自 103 年起開放線上投保,網路投保件數於近年 第 111049077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雖有成長,惟投保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110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年度產險業及壽險業網路投保保費收入占總保費分別 一、 因應金融科技日益創新發展 為 1%及 0.02%。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趨勢,在技術可行及風險可控 算案之施政目標與重點列有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網路 制原則下,本會持續檢討相關 投保,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鑑於全球疫情尚 規範並推動相關措施,包括財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未趨緩及全球金融數位轉型趨勢,應提供國內民眾更多 產保險、人身保險得辦理網路 元、即時的投保方式,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保之業務範圍、多元身分驗 保險局就「提升網路投保比率」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證機制、開放與異業合作推廣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屬性保險商品及建置保障 型商品平台等,以提升網路投 保比率並促進保險市場多元 發展。 二、 為利保險業運用金融科技之 創新發展,同時降低各種可能 風險,本會致力於網路投保之 創新與監理之間取得衡平,於 保障民眾權益與交易安全之 前提下,持續增加網路投保險 種及網路保險服務項目、鼓勵 保險業結合金融科技發展之 多元身分辨識方式及開放純 網路保險公司設立等面向推 動電子商務業務之發展,以提 升網路投保之比率。 (十六) 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資金運用總額比率自 108 業於 111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保財字 至 110 年分別為 66.6%、64.7%、65.2%,占比皆逾六成, 第 11104907492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比甚高,以 107 至 109 年所產生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之匯率損益來看,分別為負 2,810 億元、負 2,410 億元、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採行 負 5,818 億元,金額甚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 之監理措施說明如次,另本會將持 料,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 續關注國際情勢,並督促保險業依 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高度 國際情勢變化審慎因應,以促進保 連動,近期更因美國貨幣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對壽險業 險業健全經營: 造成鉅額影響,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 一、 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 強管控壽險業者國外投資占比,以保障我國保險業財務 從事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 效益及安全性,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相關事業 書面報告。 等投資,明定得投資項目、限 額、投資之資格條件、信用評 等、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循 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 二、 為提升保險業資產負債風險 管理能力,本會自 99 年度起 已要求保險業者施行「保險業 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於 101 年 1 月將上開守則納入保 險業內控內稽相關規定遵循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定。 三、 本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 日建立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 備金機制,並於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增加準備金提存 及沖抵比率,以協助業者提升 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避 險成本。 四、 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 板債券之匯率風險,本會已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保險業 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 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五、 本會持續透過個案及動態監 理方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較 高之公司,追蹤其面對利率及 匯率變動,對其獲利及清償能 力之影響情形,並將視影響情 形要求該等公司提出相關因 應措施,進行差異化管理。 六、 另已採取調整商品結構及引 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措 施,持續引導與鼓勵保險業者 調整其保險商品結構,並引導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 設、新創產業及銀髮產業,以 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十七)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保險監理」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 預算編列 624 萬 1 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 管主字第 1110191524C 號函將書 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面報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後,始得動支。 5 月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 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 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 加強輔導保險業者接軌 ICS 之相關措施: 落實 6 年三階段計畫以循序 漸進接軌國際制度,同時適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度反映我國國情並兼顧清償 能力標準,以輔導業者接軌 ICS,俾合理反映經營風險, 強化業者清償能力。 二、 保單電子化推動之相關時程: (一) 產險業:目前 19 家產險公 司中,計有 15 家已加入保 發中心電子保單認證及存 證平台。另保發中心刻正 規劃保單存摺建置之相關 事宜及配套措施,並預計 111 年底建置完成保單存 摺資料庫系統。 (二) 壽險業:目前 22 家壽險公 司中計有 14 家已加入壽險 公會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 平台。預計 111 年底前建 置完成保單存摺資料庫系 統。 三、 促進保險業務員招攬身心障 礙者投保之可行方案推動相 關措施: (一)規範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 者應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CRPD)之一致性原 則,並公開予民眾知悉。 (二)本會已於 110 年 11 月 24 日同意備查「保險業務員 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 制」,督促保險業於招攬 過程應落實公平待客原 則,以杜業務員於招攬階 段逕口頭拒絕身心障礙者 投保。 (三)責成產、壽險公會定期舉 辦保險業與身心障礙者團 體面對面座談會,促進保 險業者與身心障礙消費者 溝通。 四、 配合「向山致敬」及「向海致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敬」政策之相關措施: 本會為配合「向山致敬」及 「向海致敬」政策,業經督請 保險業分別完備登山及海域 活動二項專屬保險。另為更 便利民眾投保登山或海域活 動綜合保險,本會業配合修 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 注意事項」,增訂該二商品 為網路投保之財產保險商 品,提高投保便利性。本會 亦持續於官網、臉書持續發 布相關宣導措施;本會風險 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亦 另設專區,提供相關保險商 品宣導訊息。本會將持續督 導保發中心及產險公會持續 宣導相關保險商品。 五、 輔導業者接軌 IFRS17 之相關 措施: 研擬訂定「IFRS17 精算實務 處理準則」、按季檢視各保 險公司提報董事會之 IFRS17 接軌工作執行進度報告內容 及妥適性,並預留各種準備 金、特別盈餘公積因應接軌 衝擊。 六、 盤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 缺失檢討改善相關情形: (一) 關於提升機車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 投保率部分:交通部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定期換 發行車執照措施,致無有 效管控續保之機制,為提 升機車強制車險投保率, 本會除持續加強宣導、推 動強化投保及續保通知、 投保便利性外,業研議強 化法令規範及於罰單連結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投保繳費單,俾使投保及 繳費更便利。 (二) 關於費率公平性部分:就 費率精算而言,保險費率 釐訂以「收支平衡原則」 為基礎,依強制車險統計 資料顯示,無肇事得以享 有減費者居多,爰肇事加 費級距大於減費級距,方 能維持收支平衡之原則。 另統計資料亦顯示,男性 被保險人之風險與女性被 保險人具有差異,將「性 別」列為費率計算之因子 應尚屬合理且可反映費率 之公平性。 (三) 為保障國人行的安全,本 會刻依交通部「道路交通 安全改善作為」,研議就 駕駛人有重大違規因而肇 事,並吊銷駕駛執照之情 事,對投保義務人加重保 費事宜。 七、 協 助 提 升 保 險 業 者 資 本 品 質,順利接軌 ICS 之相關措 施: 為輔導業者順利接軌,本會 透過各種情境試算結果研擬 在地化政策、持續向國際爭 取符合我國國情 之 ICS 標 準、循序漸進導入新制度規 範。 八、 有關推動保險業協助改善交 通安全相關措施等書面報 告: (一) 本會已持續督導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 別補償基金加強宣導「遵 守交通安全」、「如何避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免車禍發生」、「發生車 禍如何保障權益」;至各 地監理站進行交通違規道 安講習,及與交通部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路老 師合作對高齡者宣導交通 安全知識;及廣泛推動保 險教育及交通安全觀念, 深入各級學校宣導。 (二) 交通事故之處理,尚非保 險業服務範疇,且保險公 司亦未具備公權力,無法 強制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 當場出示證件、執行酒測 及管制交通等現場跡證採 集措施;又汽車交通事故 處理及保險理賠皆由保險 公司辦理,容易引發民眾 質疑其公正性及客觀性, 爰由保險公司處理交通事 故尚不適宜。 (十八)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保險監理」業依決議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 預算編列 624 萬 1 千元,凍結 3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 管主字第 1110191524D 號函將書 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面報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1 年 後,始得動支。 5 月 2 日第 10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 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或 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1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302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鑒於本會為金融機構之主管機 關,主要職責為維持金融市場紀 律、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金融市 場發展等,爰本會將藉由邀集各方 工會代表共同討論所提相關涉與 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相關議題,以瞭 解問題癥結所在,強化對保險業務 員權益之保障。(已於 111.7.7 召 開會議討論完畢) (十九)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 1 目 業於 111 年 4 月 13 日以金管保壽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般行政」編列 1 億 6,035 萬 6 千元,較 110 年增列 字第 1110491088 號函將書面報告 471 萬元。然而近年來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動契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約關係爭議不斷,雙方承攬或僱傭之關係認定歧異,金 一、為維護業務員工作權,針對業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遲未能有實際修法或是政策 務員不當招攬受停止招攬處 作為,無法實質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爰請金融監 分,本會業權衡兩者間之衡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平性,修正保險業務員相關 提出保險業務員工作條件保障書面報告。 規定,並責成保險業對業務 員懲處持平暨透明化,搭配 現有業務員救濟保障機制, 以維護保險業務員招攬權 利。 二、至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部分, 尚非本會職掌範圍,且「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 第 2 項明定:「業務員與所 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 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爰該部分宜回歸勞動 基準法或勞動主管機關規 範。 (二十) 111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 2 目 業於 111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保壽 「保險監理」編列 624 萬 1 千元,為辦理保險財業務及 字第 1110491360 號函將書面報告 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宣導等之監理,惟查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有關未滿 一、 新北市虎豹潭事故衍生之消 15 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之保險契約,於死亡事件發生時 費及訴訟爭議統整:案內未 之給付範圍,既已於 110 年 1 月修正通過,金融監督管 滿 15 歲被保險人身故時均未 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應敦促主管各保險業者即時通知保 滿 15 歲,依所投保之傷害保 戶,提供更新之保險契約選擇。然 110 年 10 月 16 日發 險(含旅行平安保險)、人壽 生新北市虎豹潭多人溺水之意外事件時,往生之未成年 保險保單條款約定被保險人 人均仍僅有修法前之保險合約保護,且因金融監督管理 滿 15 歲前身故無死亡給付, 委員會保險局宣導不足,致無法取得投保時認定之死亡 爰所涉保險公司未給付身故 或最高給付金額,衍生諸多爭議,損害國人對金融保險 保險金,惟家屬主張保險公 制度之信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此一事件 司應依保險金額給付。因案 衍生之消費及訴訟爭議統整,並說明各主管保險公司更 內爭議屬民事爭議,本會原 新定型化保險契約之進度,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則不介入。另據本會了解, 書面報告。 案內保險公司,已依保額分 攤給付相當於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慰問金共計新臺幣 61.5 萬元,且所投保之保險公司 另各給付 10 萬元之慰問金。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至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係 109 年 6 月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 修正前所投保,屬長年期契 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簽 訂時條款約定辦理。 二、 保險公司更新定型化保險契 約進度:壽險公會已函報配 套措施並經本會同意在案, 現行保險業者所銷售之人壽 保險、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 保險)商品,皆已完成保險商 品修正,提供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保障。本會並於 110 年 12 月 7 日對外發布新聞稿說明。 三、 本會將督導業者於招攬及核 保作業上確實瞭解未滿 15 足 歲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需 求之情形,並優先補足保險 法第 107 條規定之喪葬費用 缺口。 (二十一) 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從 104 年底至 110 年 6 月底呈 業於 111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保財字 逐年攀升趨勢,投資項目中又以債券為大宗,截至 110 第 11104907493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 6 月底止,壽險業者投資債券金額為 15 兆 4,382 億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元,占國外投資總額高達 8 成。然而美國貨幣政策等影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採行 響導致匯率波動,造成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之監理措施說明如次,另本會將持 局應持續關注後續情形並加強監理,促其審慎管控,以 續關注國際情勢,並督促保險業依 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際情勢變化審慎因應,以促進保 保險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險業健全經營: 一、 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 從事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 價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相關 事業等投資,明定得投資項 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 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 法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等規範。 二、 為提升保險業資產負債風險 管理能力,本會自 99 年度起 已要求保險業者施行「保險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 於 101 年 1 月將上開守則納 入保險業內控內稽相關規定 遵循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 定。 三、 本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 日建 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 準備金機制,並於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增加準備金提 存及沖抵比率,以協助業者 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 低避險成本。 四、 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 板債券之匯率風險,本會已 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保 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 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五、 本會持續透過個案及動態監 理方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 較高之公司,追蹤其面對利 率及匯率變動,對其獲利及 清償能力之影響情形,並將 視影響情形要求該等公司提 出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差異 化管理。 六、 另已採取調整商品結構及引 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措 施,持續引導與鼓勵保險業 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構,並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 共建設、新創產業及銀髮產 業,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二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103 年 8 月 26 日開放保險業 業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金管保綜 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推動迄今,網路投保件數雖已有成 字第 1110490945 號函將書面報告 長,網路投保比率卻仍偏低,於 106 年度至 110 年度 6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月底止,僅分別為 0.67%、0.9%、2.1%、1.42%及 1.67%。 一、 推動網路投保之相關措施:為 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提升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 提升民眾透過網路投保保險 員會保險局應持續積極宣導,透過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 商品之意願,本會透過臉書及 適度投保分散風險,同時增加業者收入及效能,以提升 新聞稿等方式,積極宣導善用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金融機構競爭力。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網路投保之便利性及相關應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注意事項等資訊,鼓勵民眾多 加利用網路投保,依自身需求 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以適時 分散所面臨之風險。另持續滾 動檢討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 商務應注意事項,使保險業結 合金融科技應用,以滿足民眾 保險保障需求,並提升保險業 辦理網路投保之效能。 二、 強化網路投保之推動措施:為 利保險業運用金融科技之創 新發展,同時降低各種可能風 險,本會致力於網路投保之創 新與監理之間取得衡平,於保 障民眾權益與交易安全之前 提下,持續增加網路投保險種 及網路保險服務項目、鼓勵保 險業結合金融科技發展之多 元身分辨識方式及開放純網 路保險公司設立等面向推動 電子商務業務之發展。 (二十三)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 業於 111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 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第 11104907362 號函將書面報告 109 年 7 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 金管會輔導業者接軌 ICS,提升公 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 115 年實施。根據金融監督 司對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管理之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公告資料,部分壽險業者存有資本不 重視,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進而 足的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密切關注 達到保障保戶權益與金融穩定之 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以利順利接軌 ICS,維持保 監理目標,說明如下: 險市場健全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一、 積極督導保險業配合 6 年三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階段計畫強化資本結構:其 中包括鼓勵辦理增資及增提 特別準備金以強化財務體 質、推動商品轉型,引導銷 售利率敏感度較低之保障型 及高齡化商品、研擬在地化 規範與過渡性措施以循序漸 進接軌國際制度。 二、 強化保險業對淨值之重視: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將淨值比率納入清償能力監 理指標,並研擬導入自有資 本分層法以提升資本品質, 另修正現行 RBC 制度循序漸 進導入國際標準。 三、 本會將審慎評估清償能力制 度接軌國際之衝擊影響,並 持續就我國國情研擬在地政 策方向及採取必要之強化體 質與過渡性措施,積極協助 保險業轉型強化資本結構, 俾保險業穩健經營與健全發 展。 (二十四) 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 115 年實施,該制度 謹遵照決議辦理。 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 為利保險業於 115 年穩健接軌國 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 際制度,爰於實施新制度前,採循 皆須調適,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採分階段導入, 序漸進導入為原則,檢討修正現行 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部分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朝 壽險業者於 109 年底存有資本不足情形,主管機關應持 ICS 架構發展,並持續密切關注業 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順利接軌 者 資 本 適 足 情 形 , 以 順 利 接 軌 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本 年度辦理情形如下: 一、 本會 111 年 6 月 30 日發布 111 年度上半年度 RBC 相關 報表及手冊,修正壽險業利 率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以及 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創投事 業及私募基金風險係數。 二、 為 強 化 保 險 業 自 有 資 本 品 質,預計自 112 年度計算資 本適足率起,將自有資本修 正採分層(第一類非限制性 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 第二類資本)計算。 三、 為反映保險業實際經營業務 風險,並促使業者重視巨災 風險管理逐步朝國際標準發 展,預計自 112 年度計算資 本適足率起,將天災風險以 下之傳染病、恐攻及信用風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1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險納入風險資本計提。 (二十五) 查近年大量問世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等主動安全配備 謹遵照決議辦理。 的運用,皆大大提升行車安全的價值,發揮分散駕駛風 因目前尚無相關具體統計數據或 險的功能,降低出險機率。惟檢視現行的車輛保費計算 損失經驗可供分析,故仍待客觀統 所適用的費率代號係數,為 107 年實施數值,係由財團 計數據驗證。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根據過去 3 年度之損失經驗所 本局業請保發中心將汽車裝載主 釐訂,除了缺乏逐年檢視修訂的時效問題外,其中車係 動安全配備反映調整車險費率議 數因素最大的因子,並未納入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這 題納入研究計畫,並研議調整汽車 項因子,凸顯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安全性暨減少了出險 保險費率之計算。 理賠的機率與責任,卻未應適度反映在保費的計算,實 有失公允。有鑑於此,為鼓勵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成 為主流,以期形成良性循環,創造更加安全的行車環 境,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針對汽車科技發展 情形,重新檢討保費精算內容,納增主動安全配備的核 算因子,設計更合理的保費精算結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