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3 頁
二.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頁
 2.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頁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8 頁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9-22 頁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24-25 頁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6-27 頁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28-29 頁
 6. 人事費彙計表……………………………………………………     31 頁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32-33 頁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35 頁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6-37 頁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38-39 頁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1 頁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2-51 頁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2-53 頁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4-55 頁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6-61 頁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63-111 頁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1.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2.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4.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
      之監督及管理。
    5.與保險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
      理。
    6.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7.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
      蹤、考核。
    8.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本局設四組、四室,其主要職掌如下:
    1.綜合監理組: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
      訊業務聯繫及辦理、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之辦理、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保險犯
      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
      制度之規劃及辦理、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其他
      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2.產險監理組:掌理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產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1
     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有關財產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
   3.壽險監理組:掌理人身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人身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保險
     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有關人身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監理事項。
   4.財務監理組:掌理保險精算統計與各種準備金之制度規劃
     及法規研訂、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
     預警系統之管理、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度之規劃及法規研
     訂、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管理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5.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
     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6.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7.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8.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2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綜        產       壽         財        秘   人    主     政
合        險       險         務
監        監       監         監        書   事    計     風
理        理       理         理
組        組       組         組        室   室    室     室
    2. 預算員額說明表:本局預算員額 120 人,113 年度配置職
      員 114 人、技工 2 人、工友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120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     分
                     職員         技工      工友   駕駛       合計
        113 年度       114            2   3    1        120

        112 年度       113            2   3    1        119
預
        增減員額         1              0   0    0         1
ç®—
員 1. 本局 112 年預算員額原為 119 人,嗣經 111 年 9 月 7 日以金管人
     字第 1110143687 號函自檢查局移撥職員預算員額 1 名至本局,
額    並經行政院 112 年 1 月 31 日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01646 號函核
     定總數為 120 人。
  2. 本局 113 年各類預算員額依行政院 112 年 7 月 13 日院授人組字
     第 11220012857 號函分配為 1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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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
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
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以「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持續建
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普惠包容的金融環境,並秉持
謹慎的態度,以前瞻策略督促金融業強化金融韌性,持續落實公司
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並重視誠信文化、環境永續、社會公
義與弱勢關懷等公共價值,推展以社會整體價值為基礎的金融
(Value-Based Finance),讓金融業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動能,以
及創造社會福祉的正向力量。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3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核定預算額度,並針
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3 年度施政計畫,其
目標及重點如下: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
   (1)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化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2)因應數位化趨勢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鼓勵並強化保險業
      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存證機制,及推動保單存摺功能,以
      提供消費者更為便利之服務。
   2. 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
   (1)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
      安全與效益前提下,檢討我國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
      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2)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
      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順利與國際接軌,並健全保險業財
      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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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協 助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理 接 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7 號
    (IFRS17)「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3.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
    育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並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
    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險保障。
 4.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風險控管及內控制度。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償
             與風險控管。        能力監理制度,並研議
                           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
                           會 (IAIS) 之 保 險 資 本
                           標準(ICS)方向發展,
                           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力之監理。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辦 理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 17 號(IFRS17 )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
                           工作。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強 化
                           企業風險管理及內控
                           制度。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賡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關法令。
             資金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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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社會經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濟脈動、產業發展型態及相
                             關環境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足社會
                             大眾之需求。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理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造保險業數位化經營
             能。                  環境,提升消費者投保
                                 管道及便利性。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路
                                 投保業務,鼓勵保險業
                                 積極推動網路投保及
                                 提升保險服務品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檢討招攬相關法令規範,導
             理。              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11)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111 年 1 月 20 日發布
              與風險控管:            110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        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
                償能力監理制度,        產情境。
                並研議推動保險業 二、 111 年 6 月 30 日完成
                自有資本逐步朝分        發布 111 年上半年度
                類法方向發展,以        適用之資本適足率相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力之監理。        三、 「壽險業 112 年度適
            (二) 推動保險業積極辦        用新契約責任準備金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利率調整公式」一案調
                導 準 則 第 17 號    整名稱為「人身保險商
                (IFRS17)「保險合    品各幣別保單新契約
                約」相關準備工作。       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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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三) 持續督導保險業強    調整精算公式」,自 111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年 12 月 1 日起適用。
            內控制度。    四、 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
                        「111 年度適用之資本
                        適足率相關報表及填
                        報手冊」。
                     五、 111 年 12 月 20、21 日
                        完成人身/財產保險業
                        之精算簽證作業補充
                        說明發布。
                     六、 111 年 1 月 28 日修正
                        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
                        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
                        及第 17 條強化保險業
                        對私募基金風險管理
                        措施。
                     七、 111 年 9 月 30 日辦理
                        保險業法遵研討會。
                     八、 111 年 11 月 4 日督導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舉辦保險業風險趨
                        勢論壇。
                     九、 111 年 12 月 20 日舉辦
                        「保險業接軌國際制
                        度 IFRS17 及 ICS 研討
                        會」。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一、 111 年 1 月 28 日發布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金運用效率:賡續     資管理辦法」第 8 條、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第 17 條及相關令釋。
          相關法令。      二、 111 年 1 月 28 日訂定
                        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
                        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
                        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
                        法」之相關令釋,開放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投

                 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融資予「六大核心戰略
                         產業」  。
                      三、 111 年 5 月 20 日修正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修正重大
                         裁罰及處分之定義,另
                         針對投資各種商品之
                         資格條件中涉保險業
                         不得有違反法規受重
                         大裁罰及處分之範圍
                         條件,統一修正為違反
                         資金運用法規受重大
                         裁罰及處分。
                      四、 為強化保險業風險管
                         理機制及推動風險導
                         向內部稽核制度,111
                         年 9 月 27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納入以風險導向之監
                         理制度。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 111 年 3 月 29 日修正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鼓勵保險業掌握社會      序作業準則」,增訂對
          經濟脈動、產業發展      高齡者權益保障之相
          型態及相關環境議       關強化規定。
          題,積極開發多元創   二、 111 年 3 月 31 日修正
          新保險商品,以滿足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社會大眾之需求。       應注意事項」,增訂對
                         高齡者權益保障之相
                         關強化規定。
                      三、 111 年 4 月 7 日修正
                                       「人
                         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
                         定基金計提標準」,引
                         導壽險業者調整其商
                         品結構,發展具保障性

              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質之保險商品。
                       四、 111 年 8 月 4 日修正
                                        「保
                          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商
                          品險種及規格相關規
                          範」增加微型保險商
                          品,並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完成微型保險於
                          「保障型保險商品平
                          台」上架。
                       五、 111 年 12 月 9 日舉辦
                          「111 年度保險業配合
                          政策推動各項業務頒
                          獎表揚儀式」,透過辦
                          理競賽鼓勵保險業者
                          持續推廣。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為推動創新保險商品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研發及滿足消費者多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元需求,已完成與純網
          能:              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      營有關之「保險業設立
            理電子商務相關規      許可及管理辦法」      、
                                        「保
            定,營造保險業數      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位化經營環境,提      辦法」  、
                               「保險商品銷售
            升消費者投保管道      前程序作業準則」及
            及便利性。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
        (二) 活絡保險業辦理網      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
            路投保業務,鼓勵      務管理辦法」等 4 項法
            保險業積極推動網      規修正,並於 111 年 6
            路投保及提升保險      月 29 日發布施行。
            服務品質。      二、 111 年 2 次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
                          務應注意事項」,放寬
                          保險業得辦理網路保
                          險之商品及服務項目
                          及更多元之身分驗證
                          方式,以提高民眾投保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便利性。
                             三、 111 年度網路投保件數
                                累積目標值為 240 萬
                                件,實際投保件數已達
                                4,240,186 件。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 111 年 3 月 29 日發布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保理賠辦法」第 6、7
             當銷售行為。             條規定。
                             二、 111 年 3 月 31 日函復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俟修正後
                                同意備查與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共同擬具之「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
                                自律規範」。
                             三、 111 年 7 月 5 日函復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所報「保險業承保身
                                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修
                                正案。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
    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一、 112 年 6 月 29 日發布
             與風險控管:        「112 年度上半年適用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清    之資本適足率(RBC)相
               償能力監理制度,    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
               並研議朝國際保險 二、 督導安定基金 112 年 6
               監理官協會(IAIS) 月 1 日函報 ERM 論壇到
               之保險資本標準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ICS)方向發展,以     局,並函請安定基金提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報該基金董事會報告
            力之監理。           並依本年度風險管理
        (二) 推動保險業積極辦        工作計畫規劃時程辦
            理接軌國際財務報        理 ERM 會議。
            導 準 則 第 17 號 三、 督導保險業已於 112
            (IFRS17)「保險合    年 6 月 30 日前將氣候
            約」相關準備工作。
                            相關風險之財務揭露
        (三) 持續督導保險業強
                            納入永續報告書或置
            化企業風險管理及
                            於公司網站。
            內控制度。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一、 112 年 3 月 1 日召開研
          運用相關規範,提升         商「放寬保險業臺外
          資金運用效率:賡續         幣有價證券從事附買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         回及附賣回交易
          相關法令。             (RP/RS) 之 債 券 種 類
                            及額度」公聽會。
                         二、 112 年 3 月 22 日召開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
                            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
                            第 2 點修正草案公聽
                            會。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 一、 112 年 2 月 18 日發布
          險商品及服務機制:         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         績優獲獎公司名單,
          社會經濟脈動、產業         對於推動保障型及高
          發展型態及相關環境         齡化保險商品績效優
          議題,積極開發多元         良之業者,給予得提
          創新保險商品,以滿         高國外投資額度之獎
          足社會大眾之需求。
                            勵。
                         二、 112 年 3 月 15 日發布
                            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
                            障方案績優獲獎公司
                            名單,共計 18 家壽險
                            公司符合獎勵條件。
                         三、 112 年 1 月 12 日修正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相關規範」   ,提高小額
                              終老保險投保金額及
                              件數限制,將個別被
                              保險人投保小額終老
                              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
                              由 70 萬元提高至 90
                              萬元,並配合保險金
                              額提高將有效契約件
                              數由 3 件放寬為 4
                              件,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
                           四、 賡續加強宣導保障型
                              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於 112 年 2 月及 4 月
                              透 過 7-ELEVEN OPEN
                              Channel、台灣大車隊
                              車內影音廣告、電視
                              及網路媒體完成高齡
                              化保險商品(長照保
                              險)及保障型保險商
                              品平台宣導影片之播
                              放。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 一、 112 年 1 至 6 月網路投
          網路投保,提升保險           保件數累積目標值為
          業辦理電子商務效            130 萬件,實際投保件
          能:                  數已達 2,809,323 件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辦 二、 已完成純網路保險公
           理電子商務相關規           司申請設立案之審
           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查,並於 112 年 3 月
           化經營環境,提升消
                              30 日公布審查結果。
           費者投保管道及便
           利性。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網
           路投保業務,鼓勵保
           險業積極推動網路
           投保及提升保險服
           務品質。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 112 年 2 月 13 日核復同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意備查壽險公會所報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
          當銷售行為。             型保險匯率風險說明
                             書範本」及相關配套措
                             施案。
                          二、 督 導 產 、 壽 險 公 會 於
                             112 年 6 月 19 日舉辦
                             「112 年度第一次保險
                             業與身心障礙團體溝
                             通座談會」。




                   13
本   頁        空   白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82         174        208        8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99       73         99       26
                0766300000
    228        保險局                      99       73         99       26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99       73         85       26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99       73         85       26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
                                                                        入。
                07663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15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及
                                                                           廢舊物品等收入。
                1200000000
7              å…¶ä»–æ”¶å…¥                     83      101        109       -18
                1266300000
    227        保險局                      83      101        109       -18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83      101        109       -18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83      101        109       -18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73,555    176,428         157,738     -2,873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173,555    176,428         157,738     -2,873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67,137    167,693         150,956      -556 1.本年度預算數167,137千元,包括
                                                                              人事費148,126千元,業務費17,40
                                                                              9千元,設備及投資1,596千元,獎
                                                                              補助費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148,126千元,較上
                                                                                年度核實減列人事費1,500千元
                                                                                。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9,011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高架地板裝
                                                                                設等經費1,031千元,增列辦公
                                                                                大樓管理、行政工作委外及雜
                                                                                項設備購置等經費1,975千元,
                                                                                計淨增944千元。

               4066300500
         2    保險監理             6,368      6,871           5,054      -503 本年度預算數6,368千元,係辦理保
                                                                          險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委託研究計畫等經費627千元,增列
                                                                             出國教育訓練費及大陸地區旅費124
                                                                             千元,計淨減503千元。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814           1,728     -1,814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814           1,728     -1,814 上年度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及相關設
                                                                           施等預算業已編竣,所列1,814千元
                                                                           如數減列。

               4066309800
         4    第一預備金                50         5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300100       -07663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99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99
                   0766300000
     228           保險局                             99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99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99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4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95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300200       -12663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83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å…¶ä»–æ”¶å…¥                            83
                   1266300000
     227           保險局                             83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83
                   12663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83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80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7,13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48,126 人事室         按職員114人,技工2人,駕駛1人,工友3人,合
 1000 人事費                   148,126             共120人,計編列人事費148,126千元(含退休離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054             職儲金9,984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全民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健保保險費8,937千元)。
  1030 獎金                    22,839
  1035 其他給與                   1,760
  1040 加班費                    8,97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984
  1055 保險                     8,937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9,011 各組室         1.業務費17,409千元:
 2000 業務費                    17,409              (1)派員參加訓練機構研習及金融專業等課程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經費276千元。
  2006 水電費                    1,899              (2)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
  2018 資訊服務費                  4,086                分補助等經費80千元。
  2027 保險費                     112               (3)辦公大樓水電費1,856千元〈154,667元X1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月〉及電動汽車電費43千元。
  2051 物品                      600               (4)個人電腦等設備保養、資訊系統及軟體維
  2054 一般事務費                  9,540                護與使用授權等經費4,086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41               (5)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意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60                 外險等112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6)辦理專業課程及專題演講之講座鐘點費160
  2072 國內旅費                    179                 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45               (7)購置電腦耗材等經費600千元。
  2093 特別費                     218               (8)文康活動費:按職員114人,工友、駕駛、
 3000 設備及投資                   1,596                技工6人,合共120人,每人每年3千元,計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352                需360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9)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作業
 4000 獎補助費                        6                委外5名經費2,176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6              (10)辦公大樓清潔費471千元、保全費1,396千
                                                      元,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11)管理費5,010千元,包括:
                                                  <1>例行性機電維護等3,172千元。
                                                  <2>電梯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8,368千元,
                                                      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經費7
                                                      59千元。
                                                  <3>污水系統納管案本局應分攤總經費202千
                                                      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
                                                      經費100千元。
                                                  <4>冰水主機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77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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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67,13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分攤經
                                                  費488千元。
                                              <5>汰換偵煙探測器491千元(102顆x4,815元
                                                  /顆)。
                                             (12)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91千元。
                                             (13)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36千元。
                                             (14)辦公大樓及檔案庫房一般維修費141千元
                                                  。
                                             (15)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60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22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2年
                                                  8,300元x1輛+2年未滿4年8,300元x8/12+
                                                  23,000元x4/12x1輛=22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38千元:按職員114人,
                                                  每人每年333元計列。
                                             (16)飲水設備維護保養費13千元。
                                             (17)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國內出差旅費179千
                                                  元。
                                             (18)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45千元。
                                             (19)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每月18,100元
                                                  ,全年計218千元。
                                            2.設備及投資1,596千元:
                                             (1)汰購個人電腦、掃描器等經費1,338千元。
                                             (2)購置業務電腦化應用軟體等經費14千元。
                                             (3)汰購影印機及碎紙機等辦公設備經費244千
                                               元。
                                            3.獎補助費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
                                             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千元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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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500 保險監理                             預算金額          6,36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                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
 修正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                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
 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持續檢                路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討開放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促進保險市場蓬勃發展;
 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保險監理                      6,368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
 2000 業務費                    6,368             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
  2003 教育訓練費                  310              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計列經費6,368千
  2009 通訊費                    516              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44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310
  2051 物品                     504               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94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郵資198千元及業務聯繫所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118               需電話、數據通訊費318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4,282             3.影印機、傳真機等租金444千元。
                                               4.辦理保險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等
                                                經費504千元。
                                               5.辦理業務所需之印刷及事務性費用等194千元
                                                。
                                               6.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18千元。
                                               7.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4,28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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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5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5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5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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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167,137       6,368          50        173,555
1000 人事費              148,126           -           -        148,126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054           -           -         93,054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           -          2,575
 1030 獎金               22,839           -           -         22,839
 1035 其他給與              1,760           -           -          1,760
 1040 加班費               8,977           -           -          8,97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9,984           -           -          9,984
 1055 保險                8,937           -           -          8,937
2000 業務費               17,409       6,368           -         23,777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310           -           666
 2006 水電費               1,899           -           -          1,899
 2009 通訊費                   -         516           -           516
 2018 資訊服務費             4,086           -           -          4,086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444           -           444
 2027 保險費                 112           -           -           11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           -           160
 2051 物品                  600         504           -          1,104
 2054 一般事務費             9,540         194           -          9,734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41           -           -           141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60           -           -              60
      è²»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3           -           -              13
      è²»
 2072 國內旅費                179           -           -           179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118           -           118
 2078 國外旅費                  -       4,282           -          4,282
 2084 短程車資                 45           -           -              45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1,596           -           -          1,596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352           -           -          1,352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           -           244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4000 獎補助費               6           -           -             6
 4085 獎勵及慰問             6           -           -             6
6000 預備金                -           -          50            5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50            50




                                    2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4       保險局                148,126     23,777          6             -
             財務支出               148,126     23,777          6             -
         1   一般行政               148,126     17,409          6             -
         2   保險監理                     -      6,368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50   171,959         -     1,596          -         -    1,596         173,555
        50   171,959         -     1,596          -         -    1,596         173,555
         -   165,541         -     1,596          -         -    1,596         167,137
         -     6,368         -         -          -         -        -           6,368
        50        50         -         -          -         -        -              50




                                           27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          -         -          -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2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1,352        244            -           -        -       1,596

         -       1,352        244            -           -        -       1,596

         -       1,352        244            -           -        -       1,596




                                    29
本   頁        空   白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054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2,575
六、獎金                                 22,839
七、其他給與                                1,760
八、加班費                                 8,977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9,984
十一、保險                                 8,937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48,126

                               31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14       113     -        -   -       -       -       -   3    3    2       2   1   1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14       113     -        -   -       -       -       -   3    3    2       2   1   1




                                                         32
委員會保險局
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120       119    139,149    140,697       -1,548

   -       -       -       -    -     -   120       119    139,149    140,697       -1,548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
                                                                                             作業委外採購案,預計進用5人經費2
                                                                                             ,176千元。
                                                                                           2.辦理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作業,
                                                                                             預計進用1人經費471千元。
                                                                                           3.辦理警衛採購作業,預計進用2人經
                                                                                             費1,396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
                                                                                             理,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3
本   頁        空   白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12.08    0        0   0.00        0         8      75 EAF-1292。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11.08    0        0   0.00        0     14         75 EAD-5190。
    用車




      合     計                            0               0     22        150
                                    35
預算員額:     職員     114 人 技工              2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120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層      4,156.97    147,898         135           -        -           -

二、機關宿舍               -          -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1棟        350.74        737             6         -        -           -




 合   計                   4,507.71    148,635         141                    -           -




                                        36
委員會保險局

舍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4,156.97        -         -      1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0.74        -         -        6




                 -        -        -          -   4,507.71        -         -      141




                                         37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3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3-113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                 -
       慰問金                                    千元。




                                      3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39
本   頁        空   白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260              4,592       10        298              4,755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6        210              4,282       9         248              4,524
談   判     -         -                      -     -         -                   -
進   修     1        50                    310    1         50                231
ç ”   ç©¶     -         -                      -     -         -                   -
實   習     -         -                      -     -         -                   -




                                    4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歐洲、亞 我國係IAIS之創始會員        8   17    1,340       1,523
   (IAIS)各類相關會議-93   洲、美洲 國,因此歷年來對IAIS
                     及中東地 相關研擬草案及年會
                     區    活動皆積極參加,以恪
                            盡會員國之義務,藉以
                            促進保險監理官間之相
                            互合作、協助制定國際
                            性之保險監理準則,並
                            與其他金融領域或 國
                            際金融組織相互協助,
                            以加強保險監理合作並
                            交換保險發展與管理之
                            經驗與心得。我國自94
                            年加入IAIS旗下各委員
                            會及工作小組擔 任委
                            員,因此派員出席IAIS
                            相關會議實有必要。期
                            將保險監理事務透過國
                            際間之協商與共識,建
                            立一共通適用之國際保
                            險監理準則, 期達到
                            保險市場之效率、公平
                            與穩定。
02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亞洲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成        4    2         46         46
   (AFIR)會議-93              立目的主要係為增進亞
                            洲地區保險監理之合
                            作及針對IAIS各項議題
                            予以討論,並進而共同
                            協助保險業監理上之共
                            同問題,另自103年起
                            除年會會議外並舉辦2
                            次執行委員會議。因
                            此參加該會議除可藉此
                            與亞洲保險監理官監理
                            交流外,並可增進我國
                            國際能見度,進而提昇
                            我國國際地位,並藉此
                            與各亞洲保險監理 官
                            於會上討論共同關切議
                            題,增進監理合作管道


                                   4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179        3,042 保險監理    美國坦帕        111.12          2          271
                                  智利聖地牙哥      111.11          5        1,792
                                  瑞士巴賽爾       111.10          2          195




           8         100 保險監理     馬爾地夫        111.09          1         139
                                  澳門          108.05          1          45
                                  香港          107.06          2          98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因此有續參與該 會
                         議之必要。
03 各國保險監理機關舉辦之    美國、歐 本會近年來已陸續開放                5   2         40     105
   相關會議-93        洲及亞洲 保險業資金得運用於多
                         項國內、外投資標的
                         ,由於投資項目日趨多
                         元,有必要瞭解美國NA
                         IC對於新興金融商品投
                         資風險之監理技術發展
                         現況,以提升保險業資
                         金運用效率。此外 ,
                         集團監理會議(supervi
                         sory   college)是國際
                         性金融集團監理的重要
                         措施之一。自金融風暴
                         以來,各國的監理機關
                         越來越重視彼此 意見
                         之交流與合作,也有更
                         多的監理機關舉辦集團
                         監理會議,邀請各國主
                         管機關共同研商特定之
                         集團監理相關議題。監
                         理機關於修正 各項政
                         策及法令時,常參考美
                         國及歐洲各國之經驗,
                         前往參加其所舉辦之會
                         議,透過實地討論,有
                         助於了解各美國最新法
                         規及監理政 策,並可
                         了解其制訂背景,加強
                         我國與其他國家間金融
                         監理之交流 與合作,
                         並可與國際金融監理趨
                         勢有更進一步的結合。
04 出席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  美國、歐 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                  6   3         63         85
 壽保險振興中心(OLICD) 洲、澳洲 保險振興中心(OLICD
 及日本財團法人國際保險 及亞洲     )及日本財團法人國
 振興會(FALIA)等國際保          際保險振興會(FALIA
 險組織舉辦之保險相關會             )每年定期舉行保險會
 議-93                    議,主要目的為提昇亞
                         洲國家保險人員之專業


                                    44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3         148 保險監理    泰國曼谷        108.08          1             37
                               日本東京        108.05          1             37
                               日本東京        107.05          1             46




         7         155 保險監理    日本東京        108.05          1          17
                               日本橫濱        108.05          1          17
                               墨西哥墨西哥城     107.11          1         141




                                 4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能力及互相交流之機會
                   ,歷年本會均派員 出
                   席,該會議主題涵蓋保
                   險業清償能力、危險管
                   理、行銷、核保、保險
                   商品及公司管理等議題
                   ,對於保險監理經驗之
                   分享及提升本會 同仁
                   監理壽險公司之經營及
                   商品開發等專業知識有
                   所助益。另近期各國際
                   保險組織就國際保險關
                   注議題包含「保險精算
                   」「IFRS   17 」、「
                   國際保險資本標準」、
                   「保險科技」、「資安
                   風險」、「巨災風險」
                   及「永續發展」等議題
                   ,提供交流平台,除集
                   合各國保險 監理官、
                   保險業者高階主管,亦
                   邀請國際保險、精算及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就
                   當前保險理論實務最新
                   發展發表論文並進行討
                   論,協助 各國保險監
                   理官掌握國際對該等議
                   題之發展及相關因應風
                   險,增進全球保險業相
                   互了解,以協助各國保
                   險業與國際接軌。本會
                   參加國 際保險組織舉
                   辦之保險相關會議,有
                   助我掌握國際保險業務
                   發展方向,俾利我國保
                   險監理之參考,增進我
                   國保險監理官保險監理
                   素養 ,掌握國際保險
                   監理議題之發展。另聯
                   合論壇係IAIS、IOSCO
                   、BCBS三個國際金融組


                             46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織之跨業協商場域,目
                        前僅有15個國家為會員
                        , 我國獲准參加工作
                        小組,參與該會議將有
                        助我國逐步進入其工作
                        核心。國際保險組織每
                        年均舉辦重要大型國際
                        保險會議,參加該等會
                        議可增進我國對先進
                        國家保險監理方向之了
                        解及發展,有利我國推
                        動保險國際化及保險法
                        令之革新。另對於因應
                        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
                        化自由化及健全國內保
                        險市場發展助益甚大,
                        且各國監理官及保險業
                        者於會上討論共同關切
                        議題,增進監理合作管
                        道,故有繼續參與 該
                        等會議之必要。至透過
                        參加聯合論壇相關會議
                        ,各國進行交流,有助
                        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
                        之能見度,並參與國際
                        金融監理制度之 規劃
                        。
05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2         98     111
   (APG)舉辦之亞太防制洗錢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年會及相關會議-93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
                        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
                        之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
                        國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
                        標準,為有效打擊跨國
                        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
                        義,防制洗錢為本 局
                        金融監理重要政策。洗
                        錢犯罪常為跨國性的犯
                        罪,本局有必要藉由參
                        與APG相關會議,強化
                        與各國政府之監理合作


                               48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5         214 保險監理                            -             -
                                                       -             -
                                                       -             -




                               4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及掌握當前監理 發展
                         趨勢。有助於本局擬定
                         保險業AML/CFT監理政
                         策及與國際接軌,並藉
                         由與各國監理機關及執
                         法機關進行資訊交流及
                         經驗分享,提 升本會
                         同仁AML/CFT專業知能
                         ,以順利推動我國AML/
                         CFT監理業務, 並深化
                         國際監理合作基礎。
06 出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歐洲、亞 OECD自50年成立「保險      6   4        328     278
   (OECD)之保險相關會議-93 洲、美洲 委員會」,並於94年將
                  及中東地 其更名為「保險暨私
                  區    人退休金委員會(IPPC)
                         」。IPPC宗旨係在高度
                         透明、信任及誠信基礎
                         上,建立高效、開放、
                         穩定健全及市場導向之
                         保險及私人退休金 體
                         系,以維持永續經濟成
                         長。可藉由參與IPPC相
                         關會議瞭解國際保險市
                         場就效率、風險抵禦、
                         穩定性、金融教育、消
                         費者保護及其他 風險(
                         包括巨災風險)等觀點
                         ,實有必要派員參加。
                         藉由參加IPPC會議有助
                         於瞭解OECD轄下委員會
                         內部運作方式,並提升
                         本會國際能見 度及透
                         過與其他監理機關對話
                         ,藉此達成各國監理合
                         作,落實監理 資訊分
                         享目的。




                                 50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17         623 保險監理    法國巴黎        111.12          3         317
                                法國巴黎        111.06          2         325
                                                            -           -




                                  5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一、進修
01   出席美全國州保險監理官     美國   為執行本會與NAIC洽簽      MOU   之需要 113.04-113.05   50      1
     協會(NAIC)保險監理官        ,及瞭解美國之監理制度及該 協會之
     訓練計畫-93              運作模式,派員參與NAIC提供之訓練計
                          畫,可提升我國保險監理人員之技能,
                          增加同仁之國際觀,並與其他國家保險
                          監理官建 立良好關係,進行監理經驗
                          之交流。監理機關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
                          令時,常參考美國之經驗,前往參加其
                          所舉辦之訓練計畫,透過實 地討論,
                          有助於了解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政策,
                          並可了解其制訂背景,參加本計畫可增
                          進同仁之監理能力,並與各國保險監理
                          官進行 經驗交流,拓展國際視野。




                                   52
委員會保險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232       78       -            310 保險監理              0




                                    5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大陸地區保險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大陸金融   與大陸保險監理機關進行 113.01-113.12        3   1
                  (北京)   監理機關   雙邊溝通及監理意見交換
                                ,及參加兩岸監 理官會
                                議加深兩岸保險監理合作
                                交流,協助爭取我國業者
                                有利發展 條件。
02 保險集團監理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集團監理會議(superviso 113.01-113.12   3   2
                  (香港)          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
                                融集團監理的重 要措施
                                之一。自金融風暴以來,
                                各國的監理機關越來越重
                                視彼此意見之交流與合作
                                ,為落實國際監理合作及
                                資訊分享,本會參加香港
                                 保險業監管局舉辦之保
                                險集團國際監理會議,有
                                助於提升我國保險集團監
                                理能力,並強化對我國保
                                險集團之監理。有助於本
                                會掌握當 前保險集團監
                                理趨勢及集團全球風險控
                                管機制之管理。




                                54
委員會保險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16         22         5        43 保險監理       無




        26         45         4        75 保險監理      無




                                      5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48,366            23,587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8,366            17,219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6,368          -            -




                                   56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6              -         -        171,959


          -                6              -         -        165,591


          -                -              -         -            6,368




                                     5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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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14         1,582           -       1,596        173,555


            14         1,582           -       1,596        167,187


             -             -           -            -         6,368




                                  61
本   頁        空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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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   112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 112 年度單位預
       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委會防
         檢局、衛福部疾管署及1,000 萬元以下機關)
         2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
         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
         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
         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
         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300 億元(扣除增資台電
         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1.2%),另予補
         足。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
         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50%,其中國家發展委
         員會、大陸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
         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
         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調查局、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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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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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
      會、林業試驗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
      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
      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
      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
      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
      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
      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
      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
      處、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
      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
      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
      理局、核能研究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
      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
      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
      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
      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
      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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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業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主計總處、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中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銓敘
      部、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
      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
      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
      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
      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
      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主計
      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檔案管理局、大
      陸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監察院、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
      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
      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
      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
      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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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
      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
      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
      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
      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
      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
      署、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
     選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
     隊、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
     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
      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
      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能源局、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
      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
      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
      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
      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
      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中央健
      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及1,000 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
      20%。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
      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大陸委員會、立
      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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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
      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
      屬、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
      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
      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
      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
      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
      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
      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
      方檢察署、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
      屬、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動部、保
      險局、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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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5%,其中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
         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財政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
         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
         地方檢察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
         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僑
         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
         署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中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4%,
         其中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
         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11.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1,200 萬
         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依決議配合行政院辦理。
       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中,應依立法院
       110 年度主決議要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
       業務宣導」項目。然行政院主計總處112 年度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加碼,允許「臨時人員
       酬金」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公共建設及設
       施費」  、
            「對外之捐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對私校之獎助」預算項目,也可編列「辦理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政院主計
       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銷費用,刻意
       迴避預算法監督。為此,請行政院要求各部會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根據110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要
       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三)   預算法第62 條之1 自100 年1 月26 日公布施 謹遵照決議辦理。
       行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來因政府施政過度
       依賴網路宣傳,甚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
       具。最近一次於110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
       各 機 關辦 理四 大媒 體政 策 及業 務宣 導之 預
       算,要求須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內容。行政院
       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中應妥
       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務
       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行內
       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了解預計執
       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是重複內容,至於各
       項辦理方式分別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得
       知。
       爰此,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門媒體
       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113 年
       度預算書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
       表」中,應詳細敘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四)   鑑於預算法第62 條之1 於110 年6 月9 日公 非本局職掌業務。
       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量實務運作現
       況,已多次檢討修正相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
       機關各項作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
       態之政策宣導方式,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
       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
       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
       宣導樣態眾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算經費
       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113 年度起之單位預
       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
       屬於「政策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
       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
       形。
 (五)   為 使 立法 院監 督政 府編 列 各項 預算 更為 明 非本局職掌業務。
       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各機關編列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全貌,爰要求自
       113 年度起,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導費」機關別預算總表。
 (六)   數位發展部於111 年8 月底掛牌成立,其首年 非本局職掌業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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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編制人員近600 人中,竟有一半採約聘僱制,
       居各部會之冠。數位發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
       尋得不易,為滿足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必須
       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
       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然此
       可見,考試院並未針對數位發展部所需之多元
       化人才,設計相應之考試科目,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亦未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盤點,導致數
       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必須採約聘僱才能獲
       取需要的專業人力。另數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
       員,平均月薪高達6 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經
       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平均月薪卻只有7 萬
       多元,等同數位發展部讓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
       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比
       初任公務人員的薪資還要高,完全破壞文官體
       制。爰此,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
       對考試類科、約聘僱人員進用制度及薪資水準
       進行通盤檢討,以兼顧實務需求及公平性。
 (七)   民間團體於111 年初就政府設置數位發展部專 非本局職掌業務。
       責機構之議題進行訪查,訪問結果顯示超過半
       數受訪民眾對數位發展部「完全不了解」或是
       「不太了解」,而民眾期望專責機關成立後,
       可望加強資安、數位隱私保護與加速數位法規
       完備等工作,產業界則提出加速資料治理,輔
       導產業數位轉型等需求。更明確指出「數位部
       專責機構」和「數位中介服務法」如出一轍,
       民眾要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介服務
       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善數位產業的中
       介和服務,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和維護消費民
       眾權益。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展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應於3 個月內,就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
       及民眾反應意見,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
       價法機制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並向立法院交
       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委外 非本局職掌業務。
       服務,應將機敏的資安事件紀錄保存於機關
       內,進行事件分析、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
         務」委外服務時,普遍採用廠商提供之資料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收集器,不論收集的資安事件機敏程度,均
         回傳至廠商的監控中心,在廠商的監控中心
         進行事件應變、事件分析及追蹤。機關只能
         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動收到資安預警通
         報,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聯防阻斷,造成時
         間上的落差,對於防護現代資安威脅零信任
         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
         心於「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引」
         v6.3_1110830 之報告,報告中指出,廠商
         履約管理常見的缺失包括:
         (1)發生資安事件時隱匿不報。(2)未能確實
         追蹤管制缺失改善情形。由於機關只有資料
         收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能,因此容易
         發生以上2 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SIEM 功能
         之資安平台,以符合政府資安政策要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
         心之領域聯防監控作業規範,機關應完成資
         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與惡意偵查或情
         蒐活動相關情資,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理資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惡意中繼
         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及其他情資通
         報。各機關應於收到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
         險惡意特徵情資時,立即將情資自動轉為防
         禦策略,在防火牆、IPS 或是其他資安設備
         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斷惡意連線,進行零
         信任架構的安全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112 年規
         劃開放情資分享,完成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
         自動化效率精進。因此,機關辦理「資通安
         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時,機關內的資通安
         全威脅偵測管理系統必須要具備情資分享
         能力,並能夠逐漸成為主動式防禦應用平
         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各機關落實資通
       安全威脅偵測機制,並將稽核成效提報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
 (九)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 年完成建置公職 非本局職掌業務。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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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人員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與全國性公民投
       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編列預算辦理系統營運、
       維護、資安檢測等,惟迄4 年尚未能上線運作,
       顯示政府怠惰失能浪費公帑。爰要求中央選舉
       委員會徹查檢討已驗收案件,為何浪費民脂民
       膏閒置荒廢上述連署系統而不作為,於3 個月
       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十)   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預算執行委 謹遵照決議配合辦理。
       託研究案。然,相關委託研究案之繳交,政府
       相關部門卻未全數要求需進行原創性比對,致
       使部分委託研究案以相似名稱或方法,僅變更
       不同地點不斷進行重複性研究,恐造成國家預
       算之浪費。爰要求,自112 會計年度起,凡以
       政府預算執行之委託研究案,當報告繳交時,
       須由受託者提出原創性舉證,作為行政機關驗
       收參據。
(十一)   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畫,多以 非本局職掌業務。
       特別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務預算支應,如中
       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等;而按預算法第84 條規定,符合國家經
       濟重大變故情形,因應緊急需要得於未經立法
       院審議程序前先支付其中一部,然長此以往,
       將使政府預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
       情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背書
       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3 個月內就尚未經立法
       院審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支付其一部」
       之比例,並將研議結果彙報立法院。
(十二)   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基於引進新技 非本局職掌業務。
       術、政策推動或扶持產業發展目的等原因,持
       續轉投資各領域事業,或將原有國營事業經過
       幾次釋股,使公股股權比率降至50%以下而轉
       為民營企業;然因監督密度不若國營事業,亦
       衍生相關監理問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 條
       第3 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50%,但由政
       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
       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
       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
       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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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關營運與監督管理。惟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
       股比率已為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分利
       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據109 年之統計顯示,公股比率逾四成之加工
       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公股45.24%)與台灣糖業股份有
       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公股
       40.0%);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
       術股份有限公司(公股24.31%,若加計耀華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資之泛公股比
       率34.16%),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
       管轉投資之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34.08%)與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
       股28.80%)等事業,公股均為最大股東,卻未
       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
       卻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非官
       股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國
       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報告事業
       營運狀況或重大決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卻
       乏相對應有之管理責任與監督機制。查立法院
       於年度總預算案及單位預算審議過程中,各部
       會亦常須配合國會問政需要而提供主管投資
       事業之書面報告等資料;另倘外界欲瞭解政府
       投資民營事業概況,亦須透過各機關官網逐一
       檢視,內容不僅分散龐雜,且公開資訊內容不
       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尚有落
       差,目前中央政府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資
       訊揭露方式容有再審酌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研
       擬訂定各部會官網應公開轉投資事業資訊之
       一致標準,及建置整合資料庫之規劃,以相同
       密度監督管理,俾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
(十三)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 非本局職掌業務。
       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
       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
       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暨泛公股持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
       資事業,於3 個月內就投資效益評估等向立法
       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我國財政因103 年起馬政府時期推動之「財政 非本局職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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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健全方案」,讓財政收支結構開始逐年改善。
       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
       政府總決算自106 年度轉為賸餘,107 至109 年
       度歲入歲出賸餘均逾千億元,110 年度更高達
       2,978 億餘元,因「財政健全方案」之改革得
       宜,使得該年度債務全數未舉借。然民進黨執
       政後,卻頻繁以特別預算方式大肆舉債,將政
       府原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隱藏於特別
       預算中,藉以製造總決算財政收支平衡的假
       象。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收支概
       況表(包含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顯示,僅107 及
       108 年度為賸餘外,其餘106、109 及110 年
       度均為短絀,110 年度短絀1,422 億元,111 年
       度短絀更高達4,387 億元。又據財政部國庫署
       公布之中央政府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自111 年度起正式突破6 兆元,112 年度更高
       達6 兆6,748 億元以上,我國債務餘額迅速增
       長且屢創新高。公共債務不斷累增,國債鐘訊
       息至111 年8 月底已增加為25.1 萬元,已使
       國人財務負擔倍感沉重。另依財政紀律法第13
       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
       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應於
       網站公布。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
       財政收支推估情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出至
       119 年度始有賸餘,亦即政府財政中長期平衡
       預算目標年度尚有8 年,足證政府財政有長期
       潛藏的巨大壓力。我國經濟情勢在面臨俄烏戰
       爭、美國聯準會緊縮貨幣政策、國內外疫情持
       續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政歲入執行恐蒙上
       許多不確定性。爰此,要求各機關應嚴格遵守
       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總 處提 出 加強 債 務 控管 計
       畫,以加速還清債務,縮短財政收支平衡年度。
(十五)   近10 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多仰 非本局職掌業務。
       賴特別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
       機採購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以及近2 年
       因COVID-19疫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各項政策、計
       畫之預算總額逾2 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
       源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舉債金額亦逾2 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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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憂。為確
       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求行政院研擬提高
       債務還本比率,就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制定
       還款規劃,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蘇格蘭、威 非本局職掌業務。
       爾斯和紐西蘭組成的幸福經濟政府聯盟
       (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正努力
       擴大影響力,希望2040年前促成全球各地經濟
       體轉型,放棄以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成長
       率當成衡量進步的指標,重新制定能提供優質
       生活的經濟政策,讓人類與環境和諧相處。觀
       察我國現況,近年經濟成長持續攀升,國際貨
       幣基金組織(IMF)亦預測台灣GDP 將超越日
       韓,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出我國經濟
       高度成長集中於高科技產業。而近年來,政府
       大肆宣揚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卻未納入貧富
       差距擴大及高物價及高房價所衍生的各種社
       會問題,民眾生活日益艱困。蔡英文總統亦於
       社群網站發布選後檢討文章,指出「執政的
       人,常常看的是國家整體,尤其是在各項數字
       所表現出來的國家整體的表現及實力。但這些
       數字背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落差,確
       實是我們應該去檢討和檢視的。」綜上,爰要
       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現行指標,參酌國際社會
       相關指標,擬定相關精進措施,以符合貼近民
       眾實際感受,並於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
       法院。
(十七)   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造成新一波的 非本局職掌業務。
       金融風暴,讓失業率不斷攀升,以至於準備踏
       入社會的和甫入職場的新鮮人,因尚缺乏工作
       經驗,不但薪水被壓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均
       值。然我國過去2 年經濟成長率因國人的努力
       呈現亮眼,雖值得肯定,但實際上原因是因地
       緣政治和美、中兩國各種角力戰緣故,使我國
       在這段期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但這些成長
       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上,經濟成長
       的果實,無法和多數勞工共享。我國勞工普遍
       感受薪資多年沒有調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
       抵消。雖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薪資數
       據皆有調升,但更坐實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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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侷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及高科技產業,尤其是社
       會新鮮人的年輕人,相對剝奪感更重。
       行政院雖宣布自112 年起,調整基本工資至每
       月2 萬6,400 元,但根據勞動部於109 年所做
       的「15-29 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初次
       就業的平均薪資2萬7,687 元,已經與112 年
       要調整的基本工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
       過半數的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沒有提出薪資
       期望,顯示大環境已經讓他們沒有更多的選
       擇。再加上疫情影響、物價飆漲,薪水不漲的
       青年勞工,處境更是雪上加霜,也近一步導致
       消費不振、結婚生子意願大減。為長遠的提升
       國家競爭力及改變人口結構,爰要求行政院於
       下(第7)會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時,應
       將「有感調漲勞工薪資,促進婚生環境」列入
       報告。
(十八)   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何對抗通膨,皆 非本局職掌業務。
       為如何穩定物價制定各項策略。然根據行政院
       主計總處於111 年9 月公布的最新薪資統計調
       查指出,111 年前7 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平均3.17%,考量通膨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
       資年減0.07%,顯示微薄的薪資已經被物價上
       漲速度給吞噬。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
       超出預期,我國111 年8 月CPI 雖從6 月3.59%
       高峰降至2.66%,然前一波上漲的物價卻已降
       不回來,民眾對於薪資無法調漲、物價居高不
       下,形同雙重打擊。爰此,行政院既然設置聯
       合物價稽查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生物資物
       價哄抬進行嚴格監控,另應針對大宗物資降稅
       實施期間將近1 年,應全面稽查各民生物資是
       否有隨同物價指數及大宗物資降稅而有調整
       銷售價格,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
       告,如此才能協助減少民眾對於生活的壓力。
(十九)   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大陸以各種名 非本局職掌業務。
       義禁止輸入,造成我國農民損失。但因政府開
       拓國際市場成效有限,最後甚至必須依賴國軍
       及校園營養午餐系統進行農產品去化。然,營
       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出錢,實沒有配合政府去
       化農產品之義務。爰要求凡學生營養午餐配合
       政府去化農產品政策,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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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均需由政府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得轉嫁學校
      或家長支付。
 (二十) 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於地緣政治局 非本局職掌業務。
      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我
      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
      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
      策。說明:
      1.財政部於111 年8 月初公布數據,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進出口總額約為5,474 億美元。
      其中出口為2,899.7 億美元,貿易順差為327.2
      億美元,而對大陸和香港的輸出則達1,131 億
      美元,占比高達39%,而111 年前7 個月,我
      國對大陸和香港的貿易順差為602.78 億美
      元,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大陸和香港為台灣帶來
      的貿易順差,台灣111 年前7 個月將出現近285
      億美元的貿易赤字。
      2.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可以發現,近
      10 年我國連年保持貿易順差,其貢獻主要來
      自大陸和香港。如果沒有大陸和香港的順差支
      撐,我國自101年起都將保持逆差狀態,且規
      模巨大。以110 年為例,我國全年貿易順差為
      648.85 億美元,而大陸和香港貢獻的順差為
      1,046.98 億美元。如扣除這項數據,全年貿
      易逆差高達398 億美元。
      3.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出口在我國
      GDP 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且一直是GDP 增長的
      重要拉動力,對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在
      其中起著重要作用。以111 年第1 季度數據為
      例,我國GDP 增長了3.91%,而其中3.88%來自
      商品及勞務出口。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爆發的109 年,出口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
      率高達88%,若非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
      差,我國經濟在109 年極可能出現下滑。
      4.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111 年8 月9 日
      彭 博 社引 用花 旗集 團某 經 濟學 家的 觀點 指
      出,鑑於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
      品被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
      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
      加以正視,速謀對策。
(二十一) 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供給不足及人口 非本局職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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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結構日趨老化等問題,自78 年起陸續引進產
      業及社福移工,以紓解部分產業基層勞力需求
      與減輕國人家庭照護負擔,惟近來台海局勢緊
      張若持續升級,在台移工約近70 萬人可能要
      求返回母國。爰要求勞動部、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外
      籍移工若因兩岸戰事要返國,分別研究分析評
      估是否衍生影響所轄產業、事業、家庭看護移
      工不足問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
      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二) 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111 非本局職掌業務。
      年8 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導彈
      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
      峙,為免擦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
      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國內電信通信及網路線
      路安全,提出防範及因應替代方案,於3 個月
      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三) 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 謹遵照決議辦理。
      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
      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各黨團與行政部門
      代表經過充分溝通後,對於112 年度各機關所
      編列之預算案達成共識,並完成三讀程序後隨
      即送請總統公布。然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卻發生衛生福利部要求審計部,將立法院審議
      通過之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求列為密件。此舉
      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法院合議
      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政機關對立法院所通
      過之非列為機密預算決議,其需函送之相關文
      件,若認為有改列為密件之必要,應依國家機
      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四) 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算案附屬表中列 謹遵照決議辦理。
      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
      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說明各單位辦理立法院作成之相關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之結果。惟各單位對於預
      算凍結解凍案報告之表述方式不一。以111 年
      度經濟部單位預算為例,僅說明「本案業經立
      法院○年○月○日台立院議字第○○○號函
      復准予動支在案」,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院之
      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一步查找與瞭解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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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告內容、後續辦理結果及審議之過程。為便利
      立法院工作同仁及民眾查詢相關報告內容,爰
      要求行政院與各部會於112 年起向立法院所提
      出之預算案,應於前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中
      明載以下事項:1.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之
      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2.經立法院相關委
      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予動支之日期。3.經立
      法院函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
      號。
(二十五) 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立法院審議中央 謹遵照決議辦理。
      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
      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針對立法委員或黨團
      所提預算提案,行政機關(構)擬具書面報告
      說明時,常僅於辦理情形載明「本案相關書面
      報告,業於○年○月○日以(發文字號)函送
      立法院在案」。再從立法院議案系統查詢,相
      關書面報告之受文者,往往僅有立法院及業務
      單位,而未包括原提案之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
      室,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立法院議事
      處雖負責彙整各行政機關函復之書面報告,並
      上傳至議案系統,惟承辦人力顯無法即時處理
      為數眾多之書面報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自
      112 年度起,針對審議通過之預算提案、主決
      議或附帶決議等議案所擬具之書面報告,均應
      一併函復原提案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
      僅送達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業務單位,以落實
      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六)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政府機關 非本局職掌業務。
      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預算及決算書;行政院101 年2 月7 日院授主
      預字第1010100162A 號函規定,各機關除機密
      預算外,應將所有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
      於網站上,以便民眾查閱。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均有公開單位預算、決算及主管決算,惟各
      主管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管機關未公開,致
      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主管預算相關財務資
      訊情形,爰此,應請行政院要求中央各主管機
      關應自113 年度起主動公開主管預算。
(二十七) 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 非本局職掌業務。
      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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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及依同條
      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
      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企業
      獲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係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1 條規定辦理;有鑑
      於各機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間團體或企
      業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
      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處理,惟政府各機關
      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
      企業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並無相關規定,以資依
      循辦理;為使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
      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
      更臻妥適,以達成充分揭露之目的,俾利國人
      能明白政府各機關輔助企業屬於非貨幣性資
      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
      內研議訂定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補助民間
      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
      性。
(二十八) 有 鑑 於公 播系 統的 代理 商 常以 市場 價格 因 非本局職掌業務。
      素,任意中止49 至58 台新聞頻道的代理,造
      成機場、醫院、營區等場所看不到完整的所有
      新聞頻道,影響其視聽權利。爰要求政府各單
      位(如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對公播系
      統代理業者提出招標規格時,需要求其必需有
      49 至58 台新聞台之代理,如不能滿足得由其
      他代理商補足。
(二十九) 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造成許多詐騙案 非本局職掌業務。
      件,政府不應漠視,爰請行政院儘速研議虛擬
      貨幣之定性,並指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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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內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行政院主管
(十四) 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 93 年 5 月 31 日函釋 謹遵照決議辦理。
     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
     臨時人員,然現今許多臨時人員為契約年聘,
     後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
     媒體表示,自 111 年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
     得以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各機關臨
     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不同,部分
     機關編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
     權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
     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四十五) 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 謹遵照決議辦理。
      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編列 357 萬 8 千元。查主計法規要求各機關
      之單位預算書、法定預算,均應附錄「立法院
      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其用意在於
      充分揭露遵循立法院決議情形,以利立法院以
      及一般公眾之監督。次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身之上開報告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書面報
      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字號外,均為摘述
      公文之內容供參閱,然而其他機關卻只簡略記
      載公文函號。此種情形,有規避外界監督預算
      執行情形之嫌,不應再延續。爰要求動支本項
      經費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明確以書面督導要
      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法定預算附錄之「立
      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
      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不得僅
      記載函送立法院報告之公文字號,須確實記載
      辦理情形,並隨同預算法定程序之期程加以公
      開。
      財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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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   為 推 動無 紙 化 作業 並達 到 環保 節能 減碳 效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立保單存摺平 112049055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台提供保戶查詢投保資料、申請平台認證及其 摘述內容如下:
       他保全服務。惟目前產險保單存摺平台係由財 一、 以壽險公會之人身保險通報作業系統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劃,壽險保單則已              及電子保單存證為基礎之人身保險存
       由 中 華民 國人 壽保 險商 業 同業 公會 建置 完      摺於 111 年 6 月 1 日建置完成;另保發
       成。未來是否可整合於單一平台,避免保戶需              中心 111 年 12 月 1 日所建之保單存
       分別於二單位網站註冊帳戶才能完整使用相               摺,係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
       關功能?尚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並協               險證,並基此擴及其他財產保險標的。
       調各單位進行資料庫整合,以強化平台功能、
                                      二、 保戶查閱所有財產及人身保險資料,因
       提升使用便利性。另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商品特性不同,而有不同使用場景,考
       同業公會之保單存摺平台,普通會員若僅查詢
                                         量目前由壽險公會及保發中心分別推
       投保紀錄每次就需繳交350 元費用。而根據保
                                         動之保單存摺平台發展背景不同,整合
       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第4條規
       定,保險簽發電子保單相關交易資料紀錄應委              該二平台,將喪失其中一方發展之基礎
       託公信第三者保存。換言之,壽險公會依法已              及優勢,無法達成原本之效益。
       被動取得民眾保單資訊及個資,但卻仍對民眾 三、 所列查詢投保紀錄 350 元為人工查詢
       收取自我查詢投保資訊之費用,容有檢討空               費用,惟民眾若在壽險公會保險存摺平
       間,且不利於保單存摺平台之推廣。爰請金融              台可免費瀏覽 1 張保單總覽,或繳納年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上開事宜與相關               費 100 元可享名下所有保單資料瀏覽
       單位協調並於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及下載投保紀錄等服務,較人工作業簡
       出結果說明之書面報告。                       便且費用低廉。
                                      四、 本會將持續督導保發中心及壽險公會
                                         精進保單存摺平台系統,並持續優化相
                                         關運作機制,提供更優質保險服務。
 (二)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 112049066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畫」項下第 2 點列有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 摘述內容如下:
       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惟我國壽險 本會督 促保 險業 者落 實國外 投 資 風 險 控
       業截至 111 年 6 月底止,壽險業國外投資餘 管、資產負債風險管理、調整商品結構及引
       額為 20 兆 2,332 億元,較 105 年增加 7 兆 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措施:
       6,446 億元(增幅 60.73%),其占運用資金比 一、本會針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訂有
       率則介於 62.6%至 68.5%間,占比皆逾六成,        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而產險業業             (一) 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
       務屬性多為短年期,投資與之相應,國外投資                 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
       需求及部位則相對較少。且壽險業者於國外投                 動產及保險相關事業等投資,明定
       資項目以債券(含國際板債券)為主,截至                  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
       111 年 6 月底止,壽險業者投資債券金額為
                                            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
       16 兆 9,944 億元,占國外投資總額達八成以
                                            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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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上,然 111 年各國央行陸續宣布調升利率,           (二) 本會自 99 年度起已要求保險業者
    帶動債券殖利率大幅走升,致債券價格下跌產                 施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
    生評價波動,對淨值造成減少影響,截至 111               則」,並於 101 年 1 月將上開守則
    年 6 月底止,整體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為                 納入保險業內控內稽相關規定遵
    4.25%,相較 110 年底 9.05%,明顯下降,於         循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定,保險
    該期間亦有部分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低於法                  業辦理國外投資需進行資產負債
    定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
                                         配合風險辨識及衡量,並訂定適當
    續關注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並促其審慎管控
                                         之資產負債管理機制,使保險業在
    風險,俾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並
                                         可承受之範圍內,形成、執行、監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控和修正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
    告。
                                     (三) 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
                                         券之風險,本會已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
                                         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四) 本會已於 111 年 9 月 23 日函請保
                                         險業應就各國中央銀行採取升息
                                         政策審慎進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
                                         淨值比等事項之影響評估,並研擬
                                         因應及強化控管措施提報董事會。
                                   二、引導保險業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構,降
                                     低資金去化壓力並健全經營體質:
                                     (一) 鼓勵保險業多銷售期繳保障型(不
                                         含生存及滿期金)、年金保險及長
                                         期照顧保險,引導保險業者調整其
                                         保險商品結構,健全經營體質。
                                     (二) 強化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等利率
                                        敏感度低之保險商品推動,減緩保
                                        險公司投資風險及資金去化壓力。
                                   三、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五加二及六
                                      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建設及銀髮產業
                                      等實體產業:
                                     (一) 本會近年已積極修正相關法令,在
                                         風險可控下,開放引導保險業資金
                                         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建設及與銀髮
                                         產業等社會福利事業、五加二新創
                                         重點及六大核心戰略等實體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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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 修正保險法,引導保險業資金參與
                                      國內市場之投資,協助國內產業之
                                      發展。
 (三)   我國壽險業海外投資金額高達約 20 兆元,其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中以投資債券為主;因此,111 年面臨美國鷹 112049070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式升息之影響大,更有數家公司陷入淨值危 摘述內容如下:
       機。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說明,由於 本會督促保險業在面對利率風險(含降息及
       壽險業者負債未能反映市價,為淨值大跌之原 升息環境)之監理措施:
       因,無關乎公司財務體質,更強調升息實有利 一、 保單利率風險及資產負債配合風險之
       於業者整體財務狀況。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理措施:
       保險局之說明,反之降息將增加壽險業之財務       (一)為降低高儲蓄性質保險商品帶來
       壓力,為確保我國金融穩定性,爰請金融監督           之資金去化壓力,本會鼓勵保險業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多銷售期繳保障型(不含生存及滿
       委員會提出若未來降息之風險評估書面報告。           期金)、年金保險及長期照顧保
                                      險,並透過對辦理績效優良者增加
                                      核准制人身保險商品送審件數及
                                      提供保險安定基金提撥之優惠,引
                                      導保險業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
                                      構,健全經營體質。
                                  (二)為使保險業財報表達更貼近保險
                                      業經營實質,我國預計於 115 年實
                                      施 IFRS17,將促使保險業更落實
                                      資產與負債之管理,以維持其財務
                                      績效的穩定性。
                                  (三)保險業風險管理須符合資產負債
                                      到期日匹配原則,依保險契約負債
                                      特性,主要以投資固定收益債券為
                                      主。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需進行資
                                      產負債配合風險辨識及衡量,並訂
                                      定適當之資產負債管理機制,使保
                                      險業在可承受之範圍內,形成、執
                                      行、監控和修正資產和負債相關策
                                      略。
                              二、 國外投資風險之風險控管措施:
                                  (一)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
                                      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
                                      動產及保險相關事業等投資,明定
                                      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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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
                                 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
                                 範。另為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率
                                 風險控管及資金運用效率與彈性
                                 等,本會已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並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 發布施行,明定保險業國外投
                                 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
                                 業資金之 65.25%。
                              (二)本會於 101 年 3 月 1 日 建立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以使壽險業
                                 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
                                 降低避險成本,並已要求業者每年
                                 應對該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
                                 核,並將定期檢視整體實施情形以
                                 適時檢討其成效。另已責成產、壽
                                 險公會定期彙整保險業國外投資
                                 暴險、避險及損益情形,以進行相
                                 關動態監理,並將持續觀察個別業
                                 者避險比率變動情形,適時採行相
                                 關監理措施。
                              (三)壽險業因國外投資占其資金相當
                                 比例,須審慎落實匯率風險管理並
                                 採取相關避險措施,為持續強化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機制,爰因應實務
                                 需求,適時檢討修正人身保險業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以
                                 提升保險業外匯風險管理成效。
                              (四)考量部分壽險業國外投資比重較
                                 高,其外匯暴險部位較高,為利風
                                 險管控,本會已持續透過個案及動
                                 態監理方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較
                                 高之公司,追蹤其面對利率及匯率
                                 變動,對其獲利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情形,並將視影響情形要求該等公
                                 司提出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差異化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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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三、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五加二及六
                                     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建設及銀髮產業
                                     等實體產業:
                                    (一)本會近年已積極修正相關法令,在
                                        風險可控下,開放引導保險業資金
                                        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建設及與銀髮
                                        產業等社會福利事業、五加二新創
                                        重點及六大核心戰略等實體產業。
                                    (二)修正保險法,引導保險業資金參與
                                        國內市場之投資,協助國內產業之
                                        發展。
 (四)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111 年 10 月 3 日邀請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升息對台灣金融機構 第 112049075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之影響及因應」進行專題報告,其中金融監督 茲摘述內容如下: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亦針對因應升息之監理措 一、考量 IFRS 9 第 4.4 節就金融資產重分
       施變更提出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類之係訂定原則性規範,對於實務之應
       為因應壽險業淨值風暴,與部分業者溝通後,         用,金管會就近期金融環境之鉅變及業
       於 9 月 30 日去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者對金融資產管理方式之經營模式改
       發展基金會,詢問攸關 IFRS 9 金融資產重分     變,是否符合 IFRS9 有關金融資產重分
       類之規範,以因應淨值陷入資產不足之窘境。         類之規範,於 111 年 9 月 30 日函洽會
       惟金融資產重分類為茲事體大,屬涉及攸關升
                                    基會,嗣大院 111 年 10 月 3 日臨時提
       息影響之重大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案請金管會邀請會基會、專家學者及壽
       局有相關規劃卻未將此作為揭露於專題報告
                                    險公會召開會議討論金融資產重分類
       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1 個
                                    事宜,為儘速回應大院之決議,爰就近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揭露作為之
       說明書面報告。                      期金融環境之鉅變及業者對金融資產
                                    管理方式之經營模式改變,是否符合
                                    IFRS9 有關金融資產重分類之規範,於
                                    111 年 10 月 4 日邀請會基會、專家學
                                    者、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 22 家壽險公司意
                                    見交流。
                                  二、嗣會基會於 111 年 10 月 7 日就「保險
                                    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理金融
                                    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之金融資
                                    產重分類疑義」提供參考指引,金管會
                                    於 111 年 10 月 11 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
                                    明,保險業如擬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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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應依 IFRS 9 相關規範及會基會參考指
                                     引辦理,有關個別公司能否重分類,仍
                                     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
                                     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及
                                     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
                                     解釋經營模式改變之合理性及留存佐
                                     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
                                     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維持保險業資本穩健,對於進行金
                                     融資產重分類之公司,金管會已於 111
                                     年 11 月 4 日 發 布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11104942741 號令,明定保險業應就其
                                     公允價值跌價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及其迴轉、變動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
                                     註揭露等事項,避免重分類使分派股利
                                     增加,且上層母公司亦有相同規範,尚
                                     無不為揭露之情事。
 (五)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指出,壽險業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1 年上半年因全球股市動盪、各國開啟升息 第 112049116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循環而淨值腰斬,111 年 6 月壽險業淨值已 茲摘述內容如下:
       比 110 年同期減少 52%,更有 3 家業者淨值 一、考量 IFRS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重大,
       比低於 3%,惟現行財報制度並未公平呈現利         準備工作眾多,如倉促實施 IFRS17,
       率揚升對資產及負債面之影響,因此淨值亦未          負債採現時利率衡量下,利率反轉可能
       能合理反映,導致投資人及保戶集體恐慌。我
                                     造成部分業者準備金有缺口,產生立即
       國預計 115 年實施 IFRS 17,該制度將可記錄
                                     增資之困境,恐不利業者順利接軌
       利率變動時對壽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影響。然
                                     IFRS17。本會為協助及輔導保險業者,
       而近幾年全球股市因疫情及產業復甦而動盪
                                     已藉由成立 IFRS17 專案平台,保險業
       不安,未真實呈現壽險業財務現況已造成包含
       投資人及保戶之社會不安,進而影響金融穩           預留各種準備金、特別盈餘公積,逐年
       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尚未實          要求業者進行負債公允價值評估並強
       施 IFRS 17,我國壽險業者財報失真之應對改      化評估標準等措施,以利保險業能順利
       善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於 115 年接軌 IFRS17。
       出書面報告。                      二、我國於 115 年實施 IFRS17 後,保險業
                                     將全面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及負債,本
                                     會持續審慎評估對保險業的影響,賡續
                                     督導保發中心依目前準備進度辦理推
                                     動事宜,並督促業者依工作目標持續進
                                     行相關準備作業,及採取各項必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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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與因應措施,同時加強與利害關係人之
                                      宣導溝通,促使保險業重視資產負債管
                                      理,提升保險業對風險管理之重視,及
                                      引導提高保障型商品之銷售,回歸保險
                                      業經營保險服務之核心價值。
 (六)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使民眾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因確診或隔離而產生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於 112049037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109 年 3 月陸續推出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惟 摘述內容如下:
       因疫情變化,確診人數遽增,截至 111 年 9 月 本會因應防疫保單爭議監理作為如下:
       5 日止,產險業者之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於 109 一、投、續保面:
       至 111 年之累計理賠金額已遠逾其累計保費         (一)考量因疫情及政策變化,保險公司
       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              重新調整防疫保險商品之保障項
       整體產險業者於 111 年 8 月底之稅前損益為          目及承保金額後重新上架,要求公
       負 765 億元,較 110 年同期減少 940 億元,      司招攬案關商品時,應明確向民眾
       淨值則僅剩 943 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說明承保範圍、理賠條件及與已銷
       委員會保險局除督促保險公司確實依約履行
                                         售商品之差異等,並於要保書、商
       保險責任外,應持續關注保險業者財務及業務
                                         品簡介或網路投保之網站,以鮮明
       狀況,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以兼顧消費者
                                         字體提醒。
       權益及保險業穩健經營,並於 1 個月內向立
                                      (二)請公司加派人力辦理核保、理賠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宜,並安排專人提供防疫保險商品
                                         相關諮詢及爭議處理服務。
                                      (三)請公司於官網提供防疫保險商品
                                         核保、理賠進度查詢服務,揭露核
                                         保原則、理賠所需相關文件及流
                                         程,並請公司於 111 年 6 月底前完
                                         成核保。
                                      (四)針對外界關切產險公司恐以不合
                                         理事由拒絕承保,本會保險局發函
                                         請公司檢討改善。
                                    二、理賠面:
                                      (一)因應指揮中心 111 年 4 月 8 日公布
                                         居家照護管理指引,立法委員要求
                                         本會保險局協調保險公會研議居
                                         家照護具醫療行為者得理賠一般
                                         住院日額保險金,經公會協調會員
                                         公司同意融通給付。因本措施屬公
                                         司自律行為,已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回歸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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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指揮中心請本會協助與保險公會
                                     溝通,以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及
                                     數位接觸者隔離證明作為確診、隔
                                     離之理賠申請文件。
                                  (三)請保險公會訂定理賠實質審查指
                                     引。
                                三、請評議中心針對防疫保單爭議予以協
                                  助,該中心遂於官網設置防疫保單爭議
                                  與線上申訴及評議受理專區,因應案件
                                  量即時進行人力調度及提供諮詢服務。
                                四、財務監理面:
                                  (一)請各產險公司就承作防疫相關保
                                     險商品辦理情形對財務影響進行
                                     評估,如有辦理增資之必要,應儘
                                     速提報董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因
                                     應策略。
                                  (二)本會核定本次防疫保險商品符合
                                     重大事故之定義,保險公司得依規
                                     定辦理特別準備金沖減事宜。
                                  (三)請產險公司針對保單理賠需求及
                                     金融市場波動,應確實檢視內部流
                                     動性風險控管機制之有效性,強化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
                                  (四)同意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院融通
                                     給付自留理賠金額,得減計保險安
                                     定基金提撥金額。
                                  (五)放寬防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
                                     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 RBC 制
                                     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本。
 (七)   查我國 111 年度上半年本土疫情爆發,推出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31 日以金管保產字
       防疫保單之產險業者理賠案件暴增,截至 111 第 112049108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年 6 月底已虧損高達 469 億元,如今更傳出 茲摘述內容如下:
       多家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短 一、對保險商品風險控管之規定:
       期貸款,用於給付理賠金,惟防疫保單理賠金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額持續創高,目前保單保障期間最長至 112 年       則規定,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銷售
       7 月,期間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無法於傳染         前應建立保險商品之風險控管措
       病防治法中降為四級,又出現更多變種病毒造          施,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
       成流行,業者恐持續理賠至 112 年,再創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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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波理賠高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值,又費率釐訂應參考損失經驗;
       就國內產險業者風險胃納及金融穩定,於 3 個       銷售中需因應外部情勢,重新檢討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風險管理計畫。上開措施均係透過
                                    公司內部之保險商品評議及管理
                                    小組定期檢討評估,以落實風險控
                                    管。
                                (二)保險公司並應依保險業風險管理
                                    實務守則規定,訂定風險胃納並定
                                    期監測,依商品特性辨識可能會造
                                    成重大損失之巨災事件。
                              二、財務監理措施:
                                (一)請各產險公司就承作防疫相關保
                                    險商品辦理情形對財務影響進行
                                    評估,如有辦理增資之必要,應儘
                                    速提報董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因
                                    應策略。
                                (二)本會核定本次防疫保險商品符合
                                    重大事故之定義,保險公司得依規
                                    定辦理特別準備金沖減事宜。
                                (三)請產險公司針對保單理賠需求及
                                    金融市場波動,應確實檢視內部流
                                    動性風險控管機制之有效性,強化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
                                (四)同意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院融通
                                    給付自留理賠金額,得減計保險安
                                    定基金提撥金額。
                                (五)放寬防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
                                    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 RBC 制
                                    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本。
 (八)   鑑於 111 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美國華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爾街日報指出:「台灣保險業為誤判疫情風險 112049037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付出代價。」還引用專家評論,直言防疫保單 摘述內容如下:
       比起其他的保險商品更像是一場賭博。爰請金 一、防疫保險商品係保險公司因應新冠肺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防疫保單之亂中     炎之風險,基於損害填補精神,並考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監理作為檢討」     我國法定傳染病的危險發生率等精算
       為題,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費率所開發之保險商品,非為樂透或賭
       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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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110 年底 COVID-19 病毒變異為傳播率
                            高但致死率低之 Omicron 病毒,風險態
                            樣顯著轉變,本會保險局爰全面抽查產
                            險公司採備查辦理之防疫保險商品,請
                            公司檢討案關商品之風險對稱性是否
                            符合保險保障與損害填補原則,及相關
                            風險控管機制等事項。
                          三、防疫保險商品之監理:
                            (一)投、續保面:
                             1. 考量因疫情及政策變化,保險公司
                                重新調整防疫保險商品之保障項
                                目及承保金額後重新上架,要求公
                                司招攬案關商品時,應明確向民眾
                                說明承保範圍、理賠條件及與已銷
                                售商品之差異等,並於要保書、商
                                品簡介或網路投保之網站,以鮮明
                                字體提醒。
                             2. 請公司加派人力辦理核保、理賠事
                                宜,並安排專人提供防疫保險商品
                                相關諮詢及爭議處理服務。
                             3. 請公司於官網提供防疫保險商品
                                核保、理賠進度查詢服務,揭露核
                                保原則、理賠所需相關文件及流
                                程,並請公司於 111 年 6 月底前完
                                成核保。
                             4. 針對外界關切產險公司恐以不合
                                理事由拒絕承保,本會保險局發函
                                請公司檢討改善。
                            (二)理賠面:
                             1. 因應指揮中心 111 年 4 月 8 日公布
                                居家照護管理指引,立法委員要求
                                本會保險局協調保險公會研議居
                                家照護具醫療行為者得理賠一般
                                住院日額保險金,經公會協調會員
                                公司同意融通給付。因本措施屬公
                                司自律行為,已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回歸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 指揮中心請本會協助與保險公會
                                溝通,以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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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數位接觸者隔離證明作為確診、隔
                                    離之理賠申請文件。
                                 3. 請保險公會訂定理賠實質審查指
                                    引。
                              四、請評議中心針對防疫保單爭議予以協
                                助,該中心遂於官網設置防疫保單爭議
                                與線上申訴及評議受理專區,因應案件
                                量即時進行人力調度及提供諮詢服務。
                              五、財務監理措施:
                                (一)請各產險公司就承作防疫相關保
                                    險商品辦理情形對財務影響進行
                                    評估,如有辦理增資之必要,應儘
                                    速提報董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因
                                    應策略。
                                (二)本會核定本次防疫保險商品符合
                                    重大事故之定義,保險公司得依規
                                    定辦理特別準備金沖減事宜。
                                (三)請產險公司針對保單理賠需求及
                                    金融市場波動,應確實檢視內部流
                                    動性風險控管機制之有效性,強化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
                                (四)同意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院融通
                                    給付自留理賠金額,得減計保險安
                                    定基金提撥金額。
                                (五)放寬防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
                                    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 RBC 制
                                    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本。
 (九)   鑑於 111 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 112049062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 摘述內容如下:
       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卻有部分產險業 一、COVID-19 病毒前變異為傳播率高但致
       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     死率低之 Omicron 病毒,風險屬性已有
       重複投保,又於事後再以此為由對已承諾之保     改變,部份產險業者基於風險控管考
       戶拒絕承保。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量,對於已另行投保防疫保險商品之民
       以「各產險業者於防疫保單之亂中承諾可於事     眾,依核保原則婉拒承保。
       前重複投保之情形」為題,於 1 個月內向立 二、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
                                規定,保險業應訂定內部核保處理制度
       義。
                                及程序;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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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保險業對於核保風險應訂定適當之風
                                         險管理機制。爰保險公司受理民眾投保
                                         後,得對被保險人進行核保綜合評估,
                                         以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三、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
                                         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
                                         為。是以,產險公司如確有於事前授權
                                         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重複投保防
                                         疫保險商品之情事,應負相關授權責
                                         任。
                                       四、本會保險局前於 111 年 5 月間接獲外界
                                         反映,產險公司原承諾如有其他家公司
                                         防疫保單尚可承保,嗣後卻以重複投保
                                         為由拒保等不合理情事,已函請公司檢
                                         討改善。
 (十)   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防疫險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保產字
       之申訴及評議案件 110 年達 189 件,111 年 第 112049040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達 2 萬 5,725 件,比 110 年增加 136 倍,其 茲摘述內容如下:
       中案件數前三大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一、COVID-19 病毒前變異為傳播率高但致
       有限公司占最多 1 萬 1,753 件、和泰產物保         死率低之 Omicron 病毒,風險屬性已有
       險股份有限公司占 4,487 件、新安東京海上           改變,理賠件數相應提高。累計至 112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 2,097 件。111 年         年 2 月底防疫相關保險理賠金額已逾
       4、5 月台灣疫情迄今,疫情雖有趨緩,然每             2,533 億元,足見保險公司多已依契約
       日染疫人數仍以萬人為單位起跳,防疫險理               履行保險責任。
       賠爭議不斷,且六大產險公司 111 年 10 月
                                       二、由於理賠案件增加,公司既有人力難以
       起,對防疫險的住院日額已不再採融通理賠,
                                         因應,致衍生消費爭議。依金融消費者
       民眾申訴案件恐將持續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
                                         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金融消費爭議應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並
                                         先由保險公司於 30 日內妥為處理,如
       就如何減少防疫險理賠爭議,落實公平待客原
       則,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逾處理時限或金融消費者不服處理結
       報告。                               果者,得於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
                                         議。按評議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自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3 月 1 日受理申訴
                                         案件共 46,608 件,其中僅 6,887 件申請
                                         評議,可見逾 8 成申訴案件已獲處理。
                                       三、因應指揮中心 111 年 4 月 8 日公布居家
                                         照護管理指引,立法委員要求本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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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局協調保險公會研議居家照護具醫療
                                行為者得理賠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經
                                公會協調會員公司同意融通給付。因本
                                措施屬公司自律行為,已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回歸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四、指 揮 中 心 請 本 會 協 助 與 保 險 公 會 溝
                                通,以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及數位接
                                觸者隔離證明作為確診、隔離之理賠申
                                請文件。
                             五、本會採行之因應措施:
                                (一)請公司加派人力辦理核保、理賠事
                                    宜,並安排專人提供防疫保險商品
                                    相關諮詢及爭議處理服務;並應於
                                    官網提供防疫保險商品核保、理賠
                                    進度查詢服務,揭露核保原則、理
                                    賠所需相關文件及流程。
                                (二)請保險公會訂定理賠實質審查指
                                    引。
(十一)   查新版旅遊平安險於 111 年下半年正式上 業依決議於112年4月17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路,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不理賠,惟目 112041150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
       前多數國家規定,入境需有醫療保險,且必須 述內容如下:
       達到規定額度,使民眾在出遊前購買旅遊平安 一、有關我國赴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實施旅
       險、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時,尚須留意其     行平安保險差異保費之可行性一節,現
       委託旅行社購買、信用卡附贈或自購之旅遊平     行尚無法依各國國別取得國人赴當地
       安險是否符合規定。目前旅遊平安險幾將法定     旅行之保險契約資料並依不同國別或
       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恐造成民眾出國洽公、     同一旅遊警示級別之國家釐訂旅行平
       旅遊入境之不便,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安保險費率。且目前尚無國外旅遊警示
       險局評估旅遊平安險依我國赴國外旅遊警示      分級與危險發生率具有高度相關性之
       分級,實施差異保費可行性,以保障國人入境
                                經驗統計資料,致無法反映各項保險成
       他國之權益,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本,難以釐訂具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
       會提出書面報告。
                                性之保險費率。
                             二、各保險公司銷售旅行平安保險附加海
                                外突發疾病醫療險之契約條款係參酌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
                                條款」訂定,雖將「依中華民國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列為
                                除外責任,惟保險公司仍得自行將該事
                                件列入所銷售之保險契約條款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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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保戶法定傳染病之保障,爰目前仍有部
                                   分保險公司銷售保障範圍包含法定傳
                                   染病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三、本會已函請產、壽險公會轉知各會員公
                                   司對於保戶因出國需要向保險業申辦
                                   醫療保險英文投保證明相關服務者,提
                                   供便利之申辦流程與及時之協處措
                                   施,俾滿足國人赴海外旅遊、工作或就
                                   學等需求。
(十二)   經查,自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2022 年 6 月升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
       息 3 碼後,保險業者最新推出之利率變動型 第 112049112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保單之宣告利率調升至 3.3%,而已停售保單 茲摘述內容如下:
       之宣告利率仍停留 2.7%至 3%,實不符合利變 一、本會針對保險業者辦理防疫保險及利
       型保單之精神,更嚴重損害保戶權益,金融監        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核有違反規定之
       督管理委員會已針對多家業者祭出裁罰並下         處理情形:
       架保單。然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之主要保費        (一)防疫保險商品:本會於 111 年 1 月
       收入來源,其遭停售、被限制業務範圍,恐對           至 3 月間針對 14 家產險公司之 37
       業者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又 111 年因國內疫         張備查防疫保險商品,函請公司檢
       情升溫及政策走向共存,產險業者針對防疫保
                                      討各該商品之風險對稱性是否符
       單之理賠金額已破百億元,未來更有超過千億
                                      合保險保障及損害填補原則,以及
       元之可能,而目前就有多家保險業者防疫保單
                                      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如保障額度。本
       持續理賠,利變型保單又損害保戶權益遭裁罰
                                      會於 111 年 6 月針對產險公司辦理
       下架,種種保單之亂嚴重傷害民眾對保險業者
       之信任基礎,保險公司財務體質亦因此陷入淨           專案金融檢查,發現部分產險公司
       值危機,甚至進一步威脅我國金融及產業環            承作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有違規之
       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情事,業經本會督導改善並核處罰
       針對保險業者風險控管及督促業者落實各項            鍰在案。
       應注意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二)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本會於日常
       會提出書面報告。                       監理發現有壽險業者於辦理利率
                                      變動型保險商品(下稱利變型保險
                                      商品)業務時,有將同業競爭、市
                                      場預期之利率趨勢作為宣告利率
                                      考量因素、宣告利率公式參數設定
                                      未具體等不符法令規定之缺失,爰
                                      於 111 年 8 月針對 13 家壽險公司
                                      利變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缺失,處
                                      以停售商品及對商品簽署人員予
                                      以記點之處分,並要求案關公司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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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實改善。
                          二、為強化保險業者之風險控管及商品管
                            理並督促業者落實各相關規定本會採
                            取相關監理措施:
                            (一)因應防疫保險商品及利變型保險
                                商品,本會已採取相關監理措施說
                                明如下:
                             1. 就防疫保險商品部分,本會採取評
                                估增資需求及財務因應措施、沖減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現金流量風
                                險管控、安定基金計提標準及放寬
                                RBC 自有資本認列時程等財務監
                                理措施。
                             2. 就利變型保險商品部分,本會於
                                111 年 9 月 28 日召開業務宣導座
                                談會,向業者宣達並說明辦理「人
                                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
                                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重點及運
                                作疑義,並於 111 年 11 月 17 日及
                                12 月 26 日備查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所報六項利變型保險商品之精算
                                實務處理準則、修正「人身保險業
                                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
                                注意事項」第 3 點及第 5 點規定。
                                且為避免保險業不當銷售影響公
                                司清償能力,已針對利變型保險商
                                品,要求保險業者送審時應進行利
                                潤測試及敏感度分析,銷售後應定
                                期召開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宣
                                告利率與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之
                                偏離程度、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
                                償能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等。
                            (二)為強化保險業者之商品管理及落
                                實風險控管,本會未來就監理面因
                                應對策及規劃:
                             1. 針對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監理面,研
                                議增列風險管理單位人員為保險
                                商品簽署人員,以完善保險商品簽
                                署人員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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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2. 針 對 保 險 商 品 設 計 程 序 之 監 理
                                      面,研議明定保險商品銷售限額預
                                      警及控管應就不同合作銷售通路
                                      針對其特性,分別規劃訂定。
                               三、本會將持續關注保險公司財務及業務
                                  狀況,並適時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並滾
                                  動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強化保險商品
                                  監理,並持續督促公司確保商品設計之
                                  合理性及落實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以確
                                  保消費者之權益。
(十三)   查有醫療機構利用不實診斷,協助產婦詐領醫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9 日以金管保壽字
       療保險金近 7,000 萬元,日前已遭臺灣臺北 第 112049066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地方檢察署起訴,針對該詐保案,臺灣臺北地 茲摘述內容如下:
       方檢察署認為實支實付醫療險投保張數規範 一、現行保險法令或自律規範已分別就招
       實有檢討必要。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       攬及核保、理賠方面訂有防範保險詐欺
       管自律規範,規定每一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       之相關機制,亦就詐領保險理賠金風險
       醫療保險張數上限為 3 張,變相使得該等醫      訂有因應控管措施。
       療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之賺錢途徑,而過去也有 二、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主要係填補被保
       民眾反映若限縮投保張數為 1 張,其額度過      險人因就診產生之醫療費用為目的,原
       低,恐有損及民眾醫療險投保權益之虞,爰請
                                  則上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係以收據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衡平保險公司
                                  本作為申請理賠之文件,惟在「人身保
       風險管控機制與民眾投保權益,於 2 個月內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7 點規定之例外情境下,保險公司不
                                  得拒絕接受收據副本理賠。
                               三、為能真正落實損害填補原則及維護保
                                  戶權益原則,108 年間本會同意產、壽
                                  險公會所訂「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
                                  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規定每
                                  一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張
                                  數上限為 3 張,實已考量民眾醫療險投
                                  保權益與保險公司風險管控機制間取
                                  得適當平衡。
                               四、本會將持續透過金融檢查、保險業內部
                                  稽核、民眾申訴檢舉案件等管道續行追
                                  蹤瞭解保險業風險控管措施落實情
                                  形,並適時檢討改進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   鑑於 111 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 112049062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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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 摘述內容如下:
       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仍有部分產險業 一、COVID-19 病毒前變異為傳播率高但致
       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        死率低之 Omicron 病毒,風險屬性已有
       重複投保,卻又於事後要求業務員須提交不公        改變,確診率於 111 年 4 月間迅速攀
       平之切結書證明其「有於事前承諾同業重複投        升,相關承保風險已逾保險公司之風險
       保」,才視同在該業者之承保範圍內,且拒絕        胃納量,有保險公司基於風險控管考
       保戶自行舉證。則保戶將因其遇到之業務員不        量,宣布案關商品停止受理續保件之時
       同,致事後承保與否之權益遭該公司差別待
                                   程;惟部份保險公司在宣布停止受理
       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產險
                                   前,業務員已連繫保戶辦理續保事宜,
       業以業務員簽切結書與否來決定承保範圍是
                                   爰請業務員出具切結書表達已向客戶
       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為題,於 1 個月內向
                                   為續保之承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
       疑義。                       二、保險公司考量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單
                                   與履行責任之許諾,對於收到續保通知
                                   單,且於原定停止受理日前,確獲業務
                                   員續保承諾之客戶,為保障該等保戶權
                                   益,由業務員出具切結書表達已向客戶
                                   承諾「可依原承保條件續約而不受影
                                   響」,並將其視為該保險公司授權範圍
                                   內之行為,以辦理續保事宜。
                                 三、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
                                   業應依保險標的風險屬性與風險胃納
                                   訂定風險限額,並適時因應外在環境變
                                   化及暴險情況,檢視風險限額及監控各
                                   種風險限額運用情形,並就風險超限狀
                                   況為適當之處理。倘保險公司因應風險
                                   超限,執行停止受理防疫保險商品續保
                                   之相關應變機制,尚難即認有違公平待
                                   客原則之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予以認
                                   定。
(十五)   我國自 105 年導入 UBI 車險,又稱為駕駛行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2 月 24 日以金管保產字
       為計費保險,有別於傳統車險固定保費,UBI 第 112049059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車險分為用多少、付多少及優良駕駛享動態定 茲摘述內容如下:
       價之折扣等方式,提供車主依個人駕車習慣及 一、本會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多元金融商
       需求彈性投保。UBI 車險提供優良駕駛優惠保      品發展,自 105 年迄今,陸續已核准多
       費,因此具有降低交通事故之正向外部效益,        件 UBI 車險商品,期間雖有部分保險公
       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惟目前國內市占率不到         司因商品規劃考量而停售,然近年仍有
       1‰ ,主管機關實有推行 UBI 車險之必要,爰    保險公司持續研發推廣創新 UBI 車險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推廣 UBI       商品,包含駕駛人車輛使用量保險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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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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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車險,俾利提升國內交通安全環境,並於 3 個       (PAYD)及駕駛人行為保險(PHYD)兩種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類型。
                                  二、本會已就 UBI 車險業務推廣採行相關
                                    作為,包含檢討鬆綁法規(如修正「實
                                    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
                                    配套措施」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
                                    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
                                    業務應注意事項」等)以利業務發展、
                                    督請產險公會參考國際經驗研議商品
                                    發展方向、建立健全數位商品發展機制
                                    帶動商品創新等,俾利協助提升國內交
                                    通安全環境。
                                  三、本會將持續配合保險業之商品開發與
                                    實務需求,適時研議檢討相關法令規
                                    定,並鼓勵保險業結合金融科技,研發
                                    推動各式創新性保險商品及服務,以提
                                    升保險產業競爭力,及滿足民眾多元保
                                    險需求。
(十六)   近 2 個月全台發生多起地震,根據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與產險公會業已規劃針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統計,截至 111 年 8 月底 對非貸款戶進行住宅地震保險之教育宣導
       止,總計全國整體 912 萬戶住宅中,僅約 340 及推廣,並就地震之風險預防納入宣導範
       萬戶投保住宅地震險,投保率只有 37.32%, 圍,以提高民眾對於地震風險意識及保險觀
       且九成以上都來自房貸戶。918 地震受損嚴重 念。
       的花東地區,投保率分別為 30.1%、21.67%,
       低於全台投保率。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
       常有地震發生,民眾卻對於住宅地震險的投保
       不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加強宣導提高民眾對意外發生之風險,研議如
       何增加民眾投保住宅地震險覆蓋率,以維護民
       眾財產安全。
(十七)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保險監理」預算編列 737 萬 1 千元,凍結 112019125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並
       2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 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期財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為協助純網路保險公司開拓客源並確保新
                                  型態保險理賠方式獲得民眾信任,主要辦理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內容為:
                               一、純網路保險公司係應用創新金融科技
                                   為發展基礎,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應兼
                                   有金融業發起人及金融科技專業發起
                                   人,藉由金融科技業者之科技技術及運
                                   用其既有客群資訊和數據,讓保險與科
                                   技結合,開發更具多樣化商品或服務。
                               二、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以銷售創新型保
                                   險商品為限,藉由創新的營運模式,以
                                   利純網路保險公司開發及拓展目前傳
                                   統保險市場尚未發展的新商品及新客
                                   源,開發更多更切合消費者需求之保險
                                   保障,並於風險可控及確保消費者權益
                                   保護下予以審核,當可獲得民眾對於新
                                   型態保險理賠方式之信任。
(十八)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保險監理」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 737 萬 112019125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並
       1 千元,凍結 2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期財
       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
       後,始得動支。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 關於稱強制車險機車酒駕是否比照汽
                                   車酒駕加保費一節:
                                (一) 汽車相較機車每年因涉及酒駕事故
                                    致死之理賠人數平均有 6 倍之多,即
                                    機車因涉及酒駕事故致人於死之風
                                    險屬性遠低於汽車。
                                (二) 本項加費措施與刑法處分或交通鉅
                                    額罰鍰之嚇阻力道,相對薄弱,建議
                                    仍應就源從交通監理方式管理。
                                (三) 多數機車車主相較於汽車車主為經
                                    濟上的相對弱勢,如若再實施機車酒
                                    駕加費措施,加重其保險費之負擔,
                                    可能影響其投保意願。
                               二、 關於惡意逼車、嚴重超速、蛇行等危
                                   害交通安全之違規樣態是否比照酒駕
                                   加保費一節:
                                (一) 於法規預告期間,接獲汽車運輸業者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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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對重大違規加費政策持反對意見,經
                                    本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與運輸業者多
                                    次溝通,其仍持反對意見。
                                (二) 經行政院「研議『危險駕駛加重保費
                                    及相關監理處罰機制』」會議決議,
                                    為有效遏止重大違規,應先從源頭之
                                    監理制度改善著手研議,請交通部比
                                    照外送員事故防制改善模式,從源頭
                                    制度面著手,提出防制(運輸業)危險
                                    駕駛因應作法,以要求並規範運輸
                                    業、客運業等業者,改優先以監理機
                                    制改善方式辦理。
(十九)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保險監理」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 737 萬 112019125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並
       1 千元,凍結 2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期財
       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
       後,始得動支。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有關保險業協助維護交通安全辦理情
                                   形:本會持續督導相關單位,適時辦理
                                   各式交通安全知識及事故處理觀念之
                                   教育宣導事宜,包含至各地監理站進行
                                   交通違規道安講習、深入校園宣導交通
                                   安全觀念、製作海報短片宣導正確交通
                                   安全觀念等。按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係規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約定
                                   負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未具公權力,
                                   不宜直接處理交通事故。另現已有保險
                                   公司利用 APP 等方式,於保戶遇有交通
                                   事故時提供協助及諮詢等。
                               二、有關建議將財損責任列入強制車險承
                                   保範圍:強制車險目的在於使汽車交通
                                   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
                                   得基本保障,爰強制車險僅針對受害人
                                   之體傷、失能或死亡提供基本保障,倘
                                   納入財物損害給付,將與其立法目的未
                                   符,且將提高強制車險之賠償額,致保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費增加,並加重民眾負擔,爰不宜將財
                                    損責任列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
                                三、本會將持續督導相關單位落實辦理上
                                    開教育宣導與加強保戶服務,期改善交
                                    通安全並完善金融友善服務。
(二十)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保險監理」預算編列 737 萬 1 千元,凍結 112019125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並
       1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 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期財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國內
                                    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動產及
                                    保險相關事業等投資,明定得投資項
                                    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信用評等、
                                    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等規範。
                                二、為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
                                    風險,本會已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明定
                                    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
                                    限為保險業資金之 65.25%。
                                三、為控管保險業大陸地區財務性投資風
                                    險,本會對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資金運
                                    用項目、應符合之條件、投資限額、應
                                    符合之信用評等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已
                                    訂有相關規範,另本會於 111 年 1 月
                                    22 日及 8 月 22 日分別函請保險業就大
                                    陸及香港地區之投資決策將政經風險
                                    納入考量、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責成公
                                    司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並將查核結
                                    果提報董事會。
                                四、對於近期因各國升息造成金融市場波
                                    動部分,本會已於 111 年 9 月 23 日函
                                    請保險業應就各國中央銀行採取升息
                                    政策審慎進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淨值
                                    比等事項之影響評估,並研擬因應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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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化控管措施提報董事會。
(二十一)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保險監理」預算編列 737 萬 1 千元,凍結 112019125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並
      1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 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期財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
                               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為引導及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實體產
                                   業及公共建設等,本會業持續配合政府
                                   政策,適時檢討相關法規,包括 110 年
                                   推動修正保險法及開放保險業投融資
                                   予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二、截至 111 年底,整體保險業資金約新臺
                                   幣 30.64 兆元,整體運用於專案運用公
                                   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金額(含地上權
                                   及有價證券等各類投資管道),占整體
                                   可運用資金比例 1.78%,距可運用資
                                   金 10%限額(約 3.064 兆元),尚有相當
                                   投資空間。
                               三、有關精進措施部分,本會業持續瞭解保
                                   險業意見,並適時與相關部會溝通及表
                                   達業者意見,另亦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方
                                   向協助釐清保險業參與儲能產業投融
                                   資適用法規。
                               四、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於保戶,保險業資
                                   金運用需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
                                   性,且保險業投資與否及其投資標的之
                                   選擇,係由保險業自行評估其成本效
                                   益,保險業並依其商業判斷選擇具合理
                                   投資報酬率之投資標的。本會並將持續
                                   配合整體政策,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
                                   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該等產業。
(二十二) 111 年 5 月爆發防疫險之亂,根據事後防疫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金檢報告,其指出之原因包含,銷售前缺乏評 112049107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估與風管機制,銷售後亦未滾動調整檢討,招 摘述內容如下:
      攬作業也出現許多異常違規行為。然這些除各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
      產險業者需要自我檢討負責外,疫情也不是一         定,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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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日發生,主管單位也應早可以就國外情況,與       保險商品之風險控管措施,合理評估銷
      國內疫情變化,在民眾需求下,盡到輔助與指       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又費率釐訂應參
      導業者之作為,而不是只事後檢討,已經亂象       考損失經驗;銷售中需因應外部情勢,
      頻出的狀況。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重新檢討風險管理計畫。上開措施均係
      局於 112 年度公務預算案中,持續編列「保     透過公司內部之保險商品評議及管理
      險監理」預算 737 萬 1 千元,增列金額多作   小組定期檢討評估,以落實風險控管。
      為委託研究計畫與國外旅費,然觀視防疫險保
                               二、因傳染病持續變異,各國均滾動式檢討
      單之紛亂,各種監控機制措施與執行的落實
                                 防疫政策,110年底COVID-19病毒變異
      等,包含期間相關政策頻頻異動,顯然卻仍存
                                 為傳播率高但致死率低之Omicron病
      在許多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毒,風險態樣顯著轉變,本會保險局爰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全面抽查產險公司採備查辦理之防疫
                                 保險商品,請公司檢討案關商品之風險
                                 對稱性是否符合保險保障與損害填補
                                 原則,及相關風險控管機制等事項。嗣
                                 本會於111年6月辦理產險公司專案金
                                 融檢查,發現部份產險公司辦理防疫保
                                 險商品涉有未充分辨識傳染病風險特
                                 性,並合理評估銷售限額及訂定預警
                                 值;對個別承保對象未落時核保評估;
                                 未即時因應外部變化,重新評估風險管
                                 理計畫等缺失情形。
                               三、本 會 已 請 保 險 公 司 落 實 保 險 商 品 管
                                 理,另精算、核保、理賠及風險管理等
                                 人員及部門應發揮專業功能。未來本會
                                 並將檢視相關法規,督促公司落實風險
                                 管理與課責機制。
(二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 業依決議於112年4月18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者強化保護措施,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1120491126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
      作業準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述內容如下:
      相關規定,在自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 一、按本會以65歲做為保險業對高齡客戶
      (KYP)措施,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      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之年齡門檻,係
      評估商品特性對於 65 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     考量商業保險在國內高齡化趨勢下,可
      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
                                 提供國人晚年所需之經濟保障,且保險
      65 歲以上客戶。招攬及核保面為充分了解客
                                 商品與其契約條款具一定複雜性,尤其
      戶(KYC)措施,保險業針對傳統型保險商品
                                 是投資型保險與一般有價證券投資不
      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查我國已進入高齡化
                                 同,不易為國人瞭解,加上高齡者投保
      社會,國人平均年齡及年長者健康情況均逐年
      提升,70 歲以上仍能保持身心健康,爰建議      後通常隨年齡增加或因健康狀況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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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對招攬傳統           而需要繳交較高額之保險費,應有必要
      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之適用年齡           確保高齡客戶瞭解所購買保險商品於
      能適度調高,避免過度擾民。                 長期下之收費情形。
                                  二、次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
                                    強制退休之年齡門檻為65歲,老人福利
                                    法第2條規定亦以65歲為適用老人定義
                                    之年齡門檻,且65歲以上之國人多應具
                                    有較高之資產配置規劃及對健康保險
                                    與年金等保障之需求。復考量高齡者可
                                    能具有各種脆弱性,容易成為被不當招
                                    攬之對象。另依衛生福利部2022年統計
                                    推估該年度我國失智者人口中65歲以
                                    上長者占9成以上,顯示國內失智症患
                                    者有持續年輕化之現象。
                                  三、以上種種原因,均顯示保險從業人員對
                                    於65歲以上客戶無論是銷售傳統型或
                                    投資型保險商品,均應格外審慎,因
                                    此,本會將保險業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
                                    應錄音或錄影之年齡門檻訂為65歲,實
                                    係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遏止
                                    高齡金融剝削案件,及其他配合國情因
                                    地制宜之考量,爰現階段尚不宜調高上
                                    揭對高齡客戶保障措施之年齡門檻。
(二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104 年開放保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
      險業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依審計 第 112049093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 110 年底止,我 茲摘述內容如下:
      國核准設立 OIU 之保險業者計 20 家,僅達原 OIU 預期目標係盼藉由租稅優惠及法規鬆
      設立目標 36 家之 55.56%,相關業務開放逾 6 綁,吸引境外人士向臺灣保險業購買商品,
      年仍未達預期目標,且業者業務量急遽萎縮, 以擴大保險業規模。近年 OIU 經營面臨疫情
      爰 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研謀因 爆發,邊境控管等因素,導致外來旅客人數
      應,瞭解保險業者需求並適時提供相關政策協 急減,及全球巨災衝擊影響致保費收入萎
      助,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縮,本會為持續瞭解政策實施之效益及有無
      報告,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可精進之處,均適時與保險業作雙向溝通,
                                  以了解其需求並適時提供協助。
(二十五)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人數大增,截至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1 年 9 月,防疫險及疫苗險讓產險業已付 112049054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出逾 900 億元理賠支出,並引發保險理賠爭 摘述內容如下:
      議,衝擊產險業者財務狀況及清償能力,爰要 一、對防疫相關保單之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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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訂因應措施       (一)保單設計研發及銷售後追蹤:按現
    加強相關保單之監理,幫助業者降低財務壓          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力,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則」等規定,業已就保險業辦理保
    面報告,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及保險業健全經          險商品銷售前之設計、審查、準備
    營。                           銷售等程序有相關規範。
                              (二)商品審查:本會並訂有保險商品審
                                 查之應注意事項,就應備書表、送
                                 審內容、保險單條款、保險費率釐
                                 訂、統計引用、風險控管機制應依
                                 循之作法有所規範。
                              (三)核保及理賠:本會訂有「保險業招
                                 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公司應
                                 按該辦法建立其內部處理制度及
                                 程序。
                              (四)內控內稽及風險管理:本會訂有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落實內控內
                                 稽。另保險公司亦應依「保險業風
                                 險管理實務守則」,訂定公司之風
                                 險胃納,並定期監測,落實風險管
                                 理,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五)綜上所述,本會就保險商品不論在
                                 銷售前、中、後之控管,均有相應
                                 之監理措施,保險公司應據以落實
                                 執行保險商品之管理。本會持續強
                                 化保險商品相關監理法規,督促公
                                 司落實風險管理與課責機制。
                            二、協助保險業者降低財務壓力之監理措
                              æ–½
                              (一)評估增資需求及財務因應措施:因
                                 疫情持續變化,本會保險局請各產
                                 險公司就承作防疫相關保險商品
                                 辦理情形對財務影響進行評估,如
                                 有辦理增資之必要,應儘速提報董
                                 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因應策略。
                              (二)沖減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經本會
                                 保險局核定本次防疫保險商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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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合重大事故之定義,保險公司得依
                                       規定辦理特別準備金沖減事宜,並
                                       備查 8 家公司沖減權益項下之重
                                       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三)現金流量風險管控:請產險公司針
                                       對保單理賠需求及金融市場波
                                       動,應確實檢視內部流動性風險控
                                       管機制之有效性,包括應依業務特
                                       性及時評估與監控短期現金流量
                                       需求,強化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
                                       制,因應可能之資金調動。
                                    (四)安定基金計提標準:本會保險局同
                                       意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之居家照護
                                       比照一般住院融通給付自留理賠
                                       金額,得減計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金
                                       額,將差額用以彌補各公司居家照
                                       護融通給付之金額。
                                    (五)放寬 RBC 自有資本認列時程:放寬
                                       防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
                                       資產,得全額認列為 RBC 制度認
                                       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本,有助於保
                                       險公司維持資本適足。
                                    (六)綜上所述,為因應防疫保單鉅額理
                                       賠對業者財務產生之衝擊,並保持
                                       營運能量,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
                                       已多面向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協助
                                       業者緩解財務壓力,並函請相關公
                                       司調度理賠資金需求,以確保產險
                                       公司符合資本適足率要求,維持財
                                       務穩健。

(二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111 年 12 月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20 日公布,截至 12 月 19 日為止,防疫險累 112049107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計已理賠 1,583.5 億元,加上疫苗險已理賠 摘述內容如下:
      407.08 億元,合計理賠已逾 1,990.6 億元, 一、本會保險局前已請各產險公司就承作
      且單周新增理賠 103.68 億元,連續二周破百       防疫相關保險商品之財務影響進行評
      億元。截至 12 月 19 日為止,產險業在防疫       估,如評估有增資之必要者,應儘速提
      險理賠近 1,584 億元,是已收保費的 34.8      報董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因應策略;並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倍;疫苗險理賠 407 億元,雖含壽險業理賠            請產險公司確實檢視內部流動性風險
      部分,但也是已收保費的 40 倍。六大承保防            控管機制之有效性,強化資金流動性風
      疫險較多的產險公司(富邦、國泰世紀、和泰、             險管理機制,以因應可能之資金調動。
      新安東京海上、中信及兆豐產險)111 年已增            部分產險公司因防疫保單理賠支出致
      資及規劃增資額也已逾 1 千億元,亦創史上             衝擊財務,經評估後主動啟動增資計畫
      新高。為進一步瞭解六大防疫險承保產險公司              以為因應,資本等級未達法定標準之公
      在各階段增資後的營運狀況及財務狀況是否
                                        司,本會業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
      穩健,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3
                                        及第149條第3項規定,函請案關公司限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期完成增資並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
                                        畫。
                                      二、本會亦提出相關財務監理措施,包含核
                                        定本次防疫保險商品符合重大事故之
                                        定義,保險公司得依規定辦理特別準備
                                        金沖減事宜;同意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
                                        院融通給付自留理賠金額,得減計保險
                                        安定基金提撥金額,將差額用以彌補各
                                        公司居家照護融通給付之金額;放寬防
                                        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
                                        全額認列為RBC制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
                                        有資本,有助於保險公司維持資本適
                                        足。
(二十七) 根 據 108 年 底 統 計 , 我 國 投 保 率 達 到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256.09%,相當於平均一人超過 2.5 張保單, 112049114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然而身心障礙者卻平均每人不到 0.2 張保 摘述內容如下:
      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表示,保險業 一、本會為維護並促進保險業落實保障身
      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也提醒身心              心障礙者投保權益,積極推動以下措施
      障礙者,若遭遇保險公司僅以「身心障礙」為              並督促保險業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友善
      理由拒絕投保申請,或遭保險業務員拒絕受               服務:
      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可透過金融監督管              (一)要求保險業提供友善投保服務。
      理委員會、產壽險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               (二)建立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
      道,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然金融監督管
                                           投保機制。
      理委員會近 5 年統計,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
                                        (三)要求保險業建立身心障礙者妥適
      不公平待遇案件共 5 件,可罰鍰金額區間為
                                           核保程序。
      60 萬至 1,200 萬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相關經驗發生率
      一律處罰最低金額 60 萬元,未能預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決心,難以確                 統計研究。
      保身心障礙者投保時遭受不公對待,可即時提              (五)身心障礙團體定期面對面座談。
      出申訴,並維護自身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六)納入保險業公平待客評核自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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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理 委 員會保險局統計身障者被 拒絕投保原     目。
    因、身障者拒保被退回之相關統計,並檢討現   (七)強化金融檢查。
    行申訴及檢舉途徑,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 二、目前身心障礙者於投保時如有投保申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訴之情形,可透過金管會、產、壽險公
                              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三、本會將持續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投保
                              權益相關措施,督促保險業公平對待身
                              心障礙者並提供其友善服務,並督導
                              產、壽險公會精進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
                              投保之相關作業規範,以及透過相關統
                              計持續檢討身心障礙者承保事宜及申
                              訴管道,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並
                              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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