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一、預算總說明 …………………………………………………………………… 1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10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12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證照費 …………………………………………………………………… 14 2.其他雜項收入 …………………………………………………………… 15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 16 2.領事事務管理 …………………………………………………………… 18 3.交通及運輸設備 ………………………………………………………… 20 4.其他設備…………………………………………………………………. 21 5.第一預備金 ……………………………………………………………… 22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24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26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28 (六)人事費分析表 …………………………………………………………… 31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3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35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36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38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41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考察、視察、訪問 ………………… 42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開會、談判 ………………………… 44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46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 48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 5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3.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5.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6.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7.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護照行政組、簽證組、文件證明組、護照製發服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 室、主計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 南辦事處。 分層業務職掌如下表: 單位 分層業務職掌 一、 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 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 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 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護 罪犯之協緝。 照 五、 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行 政 及執行。 組 六、 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 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 一、 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證 二、 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組 三、 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 分層業務職掌 四、 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 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 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 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一、 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 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 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文 件 五、 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證 六、 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明 七、 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組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 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 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一、 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護 二、 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照 製 三、 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發 四、 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服 五、 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務 組 六、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 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 分層業務職掌 一、 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秘 三、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書 室 四、 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 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 事 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室 政 風 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室 主 計 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室 一、 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 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臺灣桃 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園國際 機場辦 四、 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事處 五、 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 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中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 分層業務職掌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南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東部辦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雲嘉南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辦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員額總計 246 人,包含職員 148 人、技工 3 人、駕駛 9 人、工友 6 人、聘用 7 人及約僱 73 人。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護照行政組 秘書室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簽證組 人事室 南部辦事處 文件證明組 政風室 東部辦事處 護照製發服 主計室 雲嘉南辦事處 務組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4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我國經濟繁榮,與各國往來密切,國人赴國外從事各類活動日益頻繁,是以照顧民眾權 益,提供民眾便捷、親切的領務服務至為重要。本局持續推動精簡領務法令,加強領務便民服 務,並協同外交部各地域司爭取各國改善國人簽證待遇,加強保僑、護僑及旅外國人急難救 助,以維護國人旅外安全。 本局依據行政院 10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 狀況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04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年度施政目標 1. 持續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2. 持續檢視我國各項簽證作業規定,朝落實國境安全維護及兼顧簡化手續之方向隨時調 整;爭取各國提升對我國人之簽證待遇。 3. 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 4. 加強宣導國人注意旅外安全,精進保僑、護僑及急難救助措施。 (二)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評估 評估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1 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1 統計 降低護照瑕疵量佔總 0.6% 資源,提升外 數據 發照量之比率。 交施政效率及 品質 2 爭取改善對我國人簽證待 1 統計 洽 獲 予 我 國 人 免 簽 3個 遇 數據 證、落地簽證、簡化 及改善簽證申請手續 國家(地區)數。 3 開辦網路預約服務,簡化 1 統計 申辦網路預約服務人 63,000 人次 護照申辦作業 數據 次。 註: 評估體制之數字代號意義如下: 1.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 2.指實際評估作業係由特定之任務編組進行。 3.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透過第三者方式(如由專家學者)進行。 4.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並邀請第三者共同參與進行。 5.其它。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 (一)前(102)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分析: 102 年度歲出預算 13 億 9,243 萬 8 千元,歲出實現數為 13 億 5,555 萬 6 千餘元,權責發生 數為 573 萬 6 千餘元,共計 13 億 6,129 萬 3 千餘元,預算執行率為 97.76%。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原定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效運用 外交資 源 , 晶片護照製發設備採 0.8% 102 年度總發照量為 1,837,348 本, 提升外交 施政效 率及 購及建置計畫。 其中作廢量為 12,910 本,護照瑕疵 品質 率為 0.7%,較原訂目標值 0.8%為 低,實施績效良好。 爭取改善對我國人簽 5個 一、102 年度洽獲 5 個可免(落)簽 證待遇。 或其他相當便利簽證措施前往 之國家或地區,截至 102 年 12 月底達 135 個。 二、予我免(落)簽或其他相當便 利簽證措施之國家如下: 1. 貝里斯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於 1 02 年 1 月 8 日正式實施。 2. 英屬開曼群島自 102 年 3 月 4 日 起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 3. 土耳其自 102 年 5 月 15 日起給 予我國國民電子簽證(E-visa) 待遇。 4. 英國海外領地蒙哲臘(Montserra t)政府自 102 年 10 月 7 日起給 予我國人非工作性質的免簽證 待遇。 5. 科索沃共和國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簽證措施,將我國列為 免簽證國家,至多可於 6 個月 期限內停留 90 天,惟入境前須 事先向其駐外使領館通報。 三、其他簡化及改善我國人簽證申 請手續之國家: 1. 蒙古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取消我 國人赴該國另紙簽證措施,直 接核發簽證於我國人護照上。 2. 馬其頓共和國予我國人免簽證 待遇續延至 107 年 3 月 31 日。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二)上(103)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 103 年度歲出預算 14 億 647 萬 7 千元,截至 7 月底累計分配數 5 億 5,332 萬 5 千元,迄 103 年 7 月 31 日止,實際支用數 5 億 3,199 萬 5 千餘元,執行率 96.15%。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效運用外交資源,提升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迄至 7 月 31 日止,護照總核 外交施政效率及品質 品質 發量為 1,216,503 本,其中作廢量為 8,182 本, 護照瑕疵率為 0.67%,較原訂目標值 0.7%為 低,實施績效良好,未來將賡續努力,確保晶 片護照製發品質,並持續降低護照瑕疵率,以 期達成本案目標值。 爭 取 改 善 對 我 國 一、103 年度洽獲 5 個可免(落)簽或其他相當 人簽證待遇 便利簽證措施前往之國家或地區,截至 103 年 7 月底達 140 個。 二、予我免(落)簽或其他相當便利簽證措施 之國家如下: 1. 103 年 5 月巴布亞紐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 ) 、 多 哥 ( Togo ) 、 維 德 角 島 (Cape Verde)、葛摩聯盟(Union of the Comoros) 4 國將我國人列入可以落地簽 證方式前往的國家。 2. 英屬安奎拉(Anguilla)將我國人列入可 以免簽證方式前往的地區。 三、其他簡化及改善我國人簽證申請手續之國 家: 巴西自 103 年 5 月 14 日起取消我國人赴該 國另紙簽證措施,直接核發簽證於我國人 護照上,我國人赴巴西亦無需出示通行證 (Laissez Passer)。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開 辦 網 路 預 約 服 一、為提供民眾申辦護照多元管道,自(102) 務,簡化護照申 年 12 月 27 日起開辦「網路預約申辦護 辦作業 照」之便民措施,民眾可於本局網站填妥 申 請 書 , 預 約 未來 兩 週 內 之 時段 申 辦 護 照,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二、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自 103 年 3 月 3 日 起將每日原開放網路預約申辦護照人數 90 人,增加名額至 150 人,每月服務約 3,150 人,不僅簡化護照申辦流程,更可大幅減 少民眾申辦等候時間及紓解領務大廳申辦 人潮,普獲民眾肯定。 三、本案第一階段為試辦階段,初期僅接受本 人親辦之預約服務。103 年 6 月 10 日起進 入第二階段,增加受理個人委託代理預約 申辦護照,截至 103 年 7 月底止,共計 19,7 65 預約件數,實際送件量 16,202 件。103 年 8 月 29 日將實施第三階段,全面開放本 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各辦事處受 理網路預約服務,估計預約件數將大幅成 長,提升為民服務之績效。 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3,465,948 3,387,607 3,465,802 78,341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10 - 0411100000 72 領事事務局 - - 10 - 0411100300 1 賠償收入 - - 10 - 0411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10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逾期交貨之賠 償收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459,500 3,381,910 3,458,940 77,590 0511100000 84 領事事務局 3,459,500 3,381,910 3,458,940 77,590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459,500 3,381,910 3,458,741 77,590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459,500 3,381,910 3,458,741 77,590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 下: 1.護照收入2,349,200千元,較上年度 增列52,840千元。 2.簽證收入909,330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24,330千元。 3.國內外各項文件證明驗證收入200,97 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420千元。 0511100300 2 使用規費收入 - - 200 - 0511100312 1 場地設施使用費 - - 200 - 前年度決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 回繳庫數。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 - 55 - 0711100000 84 領事事務局 - - 55 - 0711100600 1 廢舊物資售價 - - 55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收入。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448 5,697 6,797 751 1111100000 81 領事事務局 6,448 5,697 6,797 751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448 5,697 6,797 751 11111009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43 - 前年度決算數係駐蒙古代表處購置領務 設備退稅款等繳庫數。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年度比較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448 5,697 6,754 751 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 回繳庫數、停車場使用費、簽證作業電 報使用費及照相影印等收入。 1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上年度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 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13,698 1,406,477 7,221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13,698 1,406,477 7,221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413,698 1,406,477 7,221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266,513 257,919 8,594 1.本年度預算數266,513千元,包括人事費230,342千 元,業務費27,908千元,設備及投資8,047千元, 獎補助費21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30,34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員工薪 俸晉級差額等經費2,335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6,17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 購置資訊系統軟硬體等經費6,259千元。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141,535 1,145,108 -3,573 1.本年度預算數1,141,535千元,包括業務費1,109,0 80千元,設備及投資32,455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62,95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 簽證管理系統應用軟體改版等經費14,677千元。 (2)印刷及製作護照980,577千元,較上年度減列晶 片護照製發設備等經費16,382千元。 (3)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21,944千元,較上年度 減列印製護照申請書等經費228千元。 (4)加強領務服務工作61,57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為 民服務政策宣導等經費1,400千元。 (5)領務電信傳遞8,887千元,較上年度減列通訊費2 96千元。 (6)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費5,599千元,較上年度 增列業務費等56千元。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4,150 1,950 2,200 3911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2,090 - 2,090 新增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及公務車2輛經費如列數。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2,060 1,950 110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經費2,060千元 。 2.上年度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業已編竣,所列1, 950千元如數減列。 3911109800 4 第一預備金 1,500 1,50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2 本 頁 空 白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511100100 -0511100102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459,500 承辦單位 簽證組、文件證明組 細目與編號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護照製發服務組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459,500 0511100000 84 領事事務局 3,459,500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459,500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459,500 1.預計核發晶片護照(效期10年)1,454,000本,每本1,300元, 計1,890,200千元;晶片護照(效期5年及3年)400,000本,每 本900元,計360,000千元;速件處理165,000本,平均每本6 00元,計99,000千元;合共2,349,200千元。 2.預計本局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落地簽證等20,000件, 速件處理、改辦簽證等20,000件,計65,000千元;駐外館處 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多次停留簽證等450,000件,速 件處理15,000件,計836,330千元;APEC商務旅行卡1,600張 ,每張5,000元,計8,000千元;合共909,330千元。 3.預計核發國內商務及學歷婚姻等文件證明102,000件,每件4 00元,計40,800千元;國內加發影本18,000件,每件200元 ,計3,600千元;國內正本加速處理10,200件,每件200元, 計2,040千元;國內影本加速處理1,800件,每件100元,計1 80千元;駐外館處商務及學歷婚姻等各項文件證明280,000 件,每件500元,計140,000千元;駐外館處加發影本28,000 件,每件250元,計7,000千元;駐外館處正本加速處理28,0 00件,每件250元,計7,000千元,駐外館處影本加速處理2, 800件,每件125元,計350千元;合共200,970千元。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111100900 -1111100909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6,448 承辦單位 簽證組、秘書室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費。 費。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448 1111100000 81 領事事務局 6,448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448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448 1.預計電報費收入1,250千元。 2.預計照相收入4,095千元,影印機收入671千元。 3.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等繳庫數199千元。 4.預計停車場使用費233千元。 1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66,51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及共同性工作等。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2.研究設計及管制考核工作。 並發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3.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 4.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訊流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30,342 各組室 本計畫計編列職員148人、技工3人、駕駛9人、 0100 人事費 230,342 工友6人、聘用人員7人、約僱人員73人之人事費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793 230,192千元及查獲偽變造證照獎金150千元。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40,241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0111 獎金 32,949 0121 其他給與 3,972 0131 加班值班費 12,575 0142 退休退職給付 92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2,122 0151 保險 16,508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36,171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業務費27,908千元、設備及投資8,04 0200 業務費 27,908 7千元、獎補助費216千元,包括: 0201 教育訓練費 201 1.現職員工教育訓練及學分費補助等計需201千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6,083 元。 0221 稅捐及規費 106 2.分支機構辦公室、影印機等租金計需6,083千 0231 保險費 367 元。 0271 物品 1,006 3.公務車輛、公務機車等各項稅捐及規費計需10 0279 一般事務費 18,477 6千元。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607 4.公務車輛、辦公室機具及電子設備等保險費計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348 需367千元。 費 5.購買油料、報章雜誌、文具紙張、辦公用品等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555 計需1,006千元。 費 6.一般事務費: 0299 特別費 158 (1)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管理費,計需12, 0300 設備及投資 8,047 991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5,650 (2)一般公務所需印刷、清潔、保全、環境佈 0319 雜項設備費 2,397 置及辦理員工文康活動等,計需4,886千元 0400 獎補助費 216 。 0475 獎勵及慰問 216 (3)領務大廳櫃檯員工制服600千元。 7.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等房屋建築養護費, 計需607千元。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48千元。 9.本局辦公大樓監視系統及冷氣機系統等保養費 ,計需555千元。 1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66,51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10.首長特別費計需158千元。 11.汰購本局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 ,計需8,047千元。 12.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計需216千元。 1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141,53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一般性領務業務及分支機構業務處理。 1.簡化並辦理護照、簽證、各項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2.護照製作電腦化作業之處理。 。 3.護照作業電腦化連線之處理。 2.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安全架構接軌,以提升我國護 4.出國視察駐外館處領務及講習業務。 照之國際公信力,便利國人持照通關,同時加強護 5.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資安設備功能。 照防偽功能,以防杜偽變造護照並提高護照資料線 6.發行晶片護照,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上調閱速度。 3.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4.加強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文 件證明及簽證之公信力。 5.確保護照暨簽證作業電腦化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 符合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62,953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34,198 1.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系 0215 資訊服務費 28,163 統軟硬體維護等計需28,163千元。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31 2.辦理領務業務及為民服務等講習講座鐘點費、 0271 物品 1,844 延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出席費等,計需231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3,960 元。 費 3.護照作業電腦化及領務資訊系統所需報表紙、 0300 設備及投資 28,755 光碟片等各項耗材及資訊用品購置計需1,844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8,755 千元。 4.護照製發設備維護及微縮影調閱機設備養護費 計需3,960千元。 5.汰購本局領務用資訊設備、系統開發及軟體購 置等經費,計需28,755千元。 02 印刷及製作護照 980,577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977,077 1.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計需45,413千元。 0215 資訊服務費 3,200 2.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928,464千元。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2,019 3.晶片護照公鑰架構系統實體安全防護委外維修 0279 一般事務費 971,858 費等計需3,200千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3,500 4.臉部影像辨識系統影像購置費3,500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500 03 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 21,944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印製「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緊急聯絡電 0200 業務費 21,944 話暨通訊錄」、「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0279 一般事務費 21,944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卡」、簽證防偽貼紙、文件證 明防偽貼紙、本局及駐外館處用領務表格、護照 申請書、規費收據等經費。 04 加強領務服務工作 61,575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61,375 1.本局領事事務法律諮商、製作APEC商務旅行卡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450 及領務用章戳等經費計需5,300千元。 0251 委辦費 34,980 2.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計需34,980千元。 1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141,53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271 物品 1,379 3.加強為民服務政策、海外旅遊安全資訊宣導及 0279 一般事務費 18,368 發送國際漫遊旅遊警示簡訊等經費計需16,296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11 千元。 費 4.為民服務品質調查與白皮書印製、替代役費用 0291 國內旅費 222 、志工服務交通補助費、國會及領務聯絡經費 0293 國外旅費 2,695 等計需1,712千元。 0294 運費 120 5.本局赴各分支機構視察及其他機關洽公等旅費 0295 短程車資 50 計需222千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200 6.本局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至駐外館處查 0319 雜項設備費 200 核或督導領事業務作業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計 需旅費1,116千元。 7.派員赴駐外館處協助護照、簽證電腦化系統維 護及建置駐外館處領務資訊整合系統等人員旅 費計需1,090千元。 8.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護照防偽業務考察人員旅 費計需489千元。 9.公務運輸費用及短程洽公車資計需170千元。 10.駐外館處汰換文件證明用鋼印機等計需200千 元。 05 領務電信傳遞 8,887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等電腦連線通 0200 業務費 8,887 訊費及領務表件郵資、電話、電報、傳真等費用 0203 通訊費 8,887 。 06 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 5,599 各分支機構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5,599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業務費378千元。 0271 物品 1,575 2.中部辦事處業務費1,459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3,011 3.南部辦事處業務費1,644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341 4.東部辦事處業務費759千元。 費 5.雲嘉南辦事處業務費1,359千元。 0291 國內旅費 515 0294 運費 157 1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011 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 2,09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汰換公務車。 提升聯外業務品質及人車安全。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購置交通運輸設備 2,090 祕書室 本計畫編列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635千元、公務轎 0300 設備及投資 2,090 車1輛635千元及8人座客貨兩用車820千元。 0305 運輸設備費 2,090 2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2,06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駐外館處領務服務電腦化。 汰換駐外館處機器可判讀護照系統及購置文件證明系 統電腦化所需硬體設備,確保外館領務電腦化系統順 利運作,提供良好服務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購置電腦及其配備等 2,060 資訊小組 本計畫編列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經 0300 設備及投資 2,060 費2,060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060 2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係供各項計畫原預算不足時依規定程序動支。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500 各組室 編列第一預備金1,500千元以供原預算不足時依 0900 預備金 1,500 規定程序動支。 0901 第一預備金 1,500 22 本 頁 空 白 2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1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交通及運輸設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66,513 1,141,535 2,090 2,060 1,500 1,413,698 0100人事費 230,342 - - - - 230,342 0103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793 - - - - 104,793 0104約聘僱人員待遇 40,241 - - - - 40,241 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 - - - 7,090 0111獎金 32,949 - - - - 32,949 0121其他給與 3,972 - - - - 3,972 0131加班值班費 12,575 - - - - 12,575 0142退休退職給付 92 - - - - 92 0143退休離職儲金 12,122 - - - - 12,122 0151保險 16,508 - - - - 16,508 0200業務費 27,908 1,109,080 - - - 1,136,988 0201教育訓練費 201 - - - - 201 0203通訊費 - 8,887 - - - 8,887 0215資訊服務費 - 31,363 - - - 31,363 0219其他業務租金 6,083 - - - - 6,083 0221稅捐及規費 106 - - - - 106 0231保險費 367 - - - - 367 0249臨時人員酬金 - 2,019 - - - 2,019 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681 - - - 3,681 0251委辦費 - 34,980 - - - 34,980 0271物品 1,006 4,798 - - - 5,804 0279一般事務費 18,477 1,015,181 - - - 1,033,658 0282房屋建築養護費 607 - - - - 607 0283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48 - - - - 348 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55 4,412 - - - 4,967 0291國內旅費 - 737 - - - 737 0293國外旅費 - 2,695 - - - 2,695 0294運費 - 277 - - - 277 0295短程車資 - 50 - - - 50 2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1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交通及運輸設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0299特別費 158 - - - - 158 0300設備及投資 8,047 32,455 2,090 2,060 - 44,652 0305運輸設備費 - - 2,090 - - 2,090 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5,650 32,255 - 2,060 - 39,965 0319雜項設備費 2,397 200 - - - 2,597 0400獎補助費 216 - - - - 216 0475獎勵及慰問 216 - - - - 216 0900預備金 - - - - 1,500 1,500 0901第一預備金 - - - - 1,500 1,500 25 外交部領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8 外交部主管 230,342 1,134,988 216 - 2 領事事務局 230,342 1,134,988 216 - 外交支出 230,342 1,134,988 216 - 1 一般行政 230,342 27,908 216 - 2 領事事務管理 - 1,107,080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2 其他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6 事事務局 別科目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500 1,367,046 2,000 44,652 - - 46,652 1,413,698 1,500 1,367,046 2,000 44,652 - - 46,652 1,413,698 1,500 1,367,046 2,000 44,652 - - 46,652 1,413,698 - 258,466 - 8,047 - - 8,047 266,513 - 1,107,080 2,000 32,455 - - 34,455 1,141,535 - - - 4,150 - - 4,150 4,150 - - - 2,090 - - 2,090 2,090 - - - 2,060 - - 2,060 2,060 1,500 1,500 - - - - - 1,500 27 外交部領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土地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 - -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 - -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 - -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 - -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3911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 - - 2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械設備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資及其他 合 計 - 2,090 39,965 2,597 - 2,000 46,652 - 2,090 39,965 2,597 - 2,000 46,652 - 2,090 39,965 2,597 - 2,000 46,652 - - 5,650 2,397 - - 8,047 - - 32,255 200 - 2,000 34,455 - 2,090 2,060 - - - 4,150 - 2,090 - - - - 2,090 - - 2,060 - - - 2,060 29 本 頁 空 白 3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人事費分析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793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40,241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六、獎金 32,949 七、其他給與 3,972 八、加班值班費 12,575 超時加班費9,097千元,較90年度實支數8成計8,688千元 為高,主要係為應護照親辦業務需要,經行政院100年8月 1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7059號函核定於9,097千元上限 內覈實支應。 九、退休退職給付 92 十、退休離職儲金 12,122 十一、保險 16,508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30,342 31 外交部領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8 148 - - - - - - 6 6 3 3 9 10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8 148 - - - - - - 6 6 3 3 9 10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148 148 - - - - - - 6 6 3 3 9 10 32 事事務局 明細表 104年度 單位: 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7 7 73 74 - - 246 248 217,767 215,432 2,335 7 7 73 74 - - 246 248 217,767 215,432 2,335 7 7 73 74 - - 246 248 217,767 215,432 2,335 1.「年需經費」僅包括相關人員 之人事費,不含加班值班費。 2.減列駕駛1名、約僱人員1名。 3.領事事務局以業務費預計進用 臨時人員6人2,019千元、勞務 承攬人力57人24,091千元及派 遣人力69人22,356千元,分述 如下: (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 用勞務承攬人力7人,經費2 ,347千元,協助本局環境清 潔、安全警衛及分支機構規 費現金保全運送等業務。 (2)「領事事務管理」計畫,預 計進用臨時人員6人,經費2 ,019千元,於旅遊旺季期間 協助護照製發等行政事宜; 派遣人力69人,經費22,356 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43人, 經費20,178千元,處理護照 、簽證、文件證明及行政文 書處理等業務;勞務承攬人 力7人,經費1,566千元,協 助各分支機構辦公環境清潔 等業務。 33 本 頁 空 白 3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汽缸總排氣量 油料費 乘客人數 購置 車輛數 車輛種類 維護費 其他 備註 不含司機 年月 數量 油料費 油料費 (立方公分) (公升) (單價)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94.02 1998 1529 35.1 54 9 57 擬於104年2月汰換 0567-DA 1 公務轎車 4 94.02 1998 852 35.1 30 51 33 油氣雙燃料車 首長專用車汰換後 972 23.6 23 留用 AR-9738 1 公務轎車 4 82.03 1587 0 0 0 0 0 擬於104年2月報廢 BA-0051 1 公務轎車 4 82.03 1587 1668 35.1 59 9 57 擬於104年1月汰換 1 公務轎車 4 86.01 1995 0 0 0 0 29 CP-0742 1 公務轎車 4 86.08 1587 0 0 0 0 15 CT-5790 AK-9550 1 旅行車 7 81.12 1973 1668 35.1 59 9 62 擬於104年1月汰換 1 小客貨車兩用車 8 102.03 2351 1668 35.1 59 9 54 AAC-2961 2 公務用機車 0 88.03 80 624 35.1 22 3 4 BAC-483、BAC-485 合 計 8,981 306 90 311 35 預算員額:職員 148人 技工 3人 外交部領 警員 0人 駕駛 9人 法警 0人 聘用 7人 合計:246人 現有辦公 駐衛警 0人 約僱 73人 工友 6人 駐外雇員 0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帳面價值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本局 1 8,035.47 314,323 607 本局檔庫 3 320.78 652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1 64.10 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1 500.00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1 1,073.66 中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500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00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25平方公尺,護 南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254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332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265平方公尺,護 東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422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131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66平方公尺,護照 雲嘉南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073.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13.79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63.74 使用面積453.46平方公尺。 36 事事務局 房舍明細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8,035.47 607 320.78 1 114.70 1,301 178.80 1,301 500.00 1 1,254.00 607 2,600 1,254.00 607 2,600 1 422.00 651 422.00 651 1,073.66 照製作室38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會議室及倉庫等85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52平方公尺。 照製作室99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教室及倉庫等165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93平方公尺。 製作室20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172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3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15.4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227.27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 37 外交部領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 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0475獎勵及慰問 - (1)3911100100 - 一般行政 [1]慰問金 01 104-104 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 - 3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216 - - 216 - 216 - - 216 - 216 - - 216 - 216 - - 216 - 216 - - 216 39 本 頁 空 白 4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人 天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5 166 2,695 5 164 2,695 考 察 1 22 351 1 20 351 視 察 3 136 2,206 3 136 2,186 訪 問 - - - - - - 開 會 1 8 138 1 8 158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1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擬拜會或 拜 會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一.考察 01護照防偽考察 歐洲、北美地 晶片卡展及製 參與歐美2015年國際證照安全印 104. 9-104.11 11 2 區 發設備相關廠 刷研討會,吸取各國護照防偽設 商 計及安全規範等資訊,藉此提升 我國護照製發技術,作為未來發 展之參考。 二.視察 02督導東南亞地區館處領務及駐外 東南亞地區 外交部駐外館 1.近年國人赴東南亞旅遊、洽商 104. 5-104.11 8 4 館處規費查核 處 、遊學者人數大增,衍生護照 遣失(遭竊)或發生意外事件須 緊急處理之情形增加,與駐外 館處就護照、簽證、文件證明 、急難救助等問題交換意見。 2.查核駐外館處收取規費程序及 審核機制,以符合規定並提高 行政效率。 03督導駐外館處領務業務 歐洲地區 外交部駐外館 召開「領務督導講習會議」,就 104. 5-104.11 8 4 處 歐洲地區護照、簽證及文件驗證 等問題交換意見,並拜會駐在國 移民局等相關單位。 04建置外館領務加密網路(VPN), 亞太、亞西、 外交部駐外館 為維持駐外館處各項領務製發系 104. 3-104.12 8 9 安裝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 非洲、歐洲、 處 統之安全與正常製發作業,提供 領務製發系統新軟、硬體設備 北美、中南美 僑民良好的領務服務品質,並建 及領務安全講習與教育訓練 地區 置安全領務資料傳輸性,本局將 派員建置防火牆(含VPN加密通 道)、汰換硬體設備、安裝領務 資訊系統軟體及教育訓練,確保 駐外領務秘書及雇員操作熟稔度 ,並提供資訊技術協助,俾達領 務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42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辦 公 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166 173 12 351 領事事務管理 無 293 190 30 513 領事事務管理 無 328 245 30 603 領事事務管理 無 676 403 11 1,090 領事事務管理 無 43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 前 往 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家 或 地 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一.定期會議 01出席國際會議 - 瑞士 1.出席與本局業務相關之WTO 8 1 67 70 、FTA等國際組織會議。 44 事事務局 -開會、談判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屬預算科目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1 138 領事事務管理 - - - - - - 45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支 出 職能 分類 別分類 消費支出 債務利息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總 計 1,366,830 - - 216 1,367,046 01一般公共事務 1,366,830 - - 216 1,367,046 46 事事務局 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總計 資本形成 土地購入 增資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46,652 - - - - 46,652 1,413,698 46,652 - - - - 46,652 1,413,698 47 外交部領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合 計 5,000 27,980 1.3911101000 5,000 27,980 領事事務管理 (1)護照申請親辦 104-104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委託戶政事 5,000 27,980 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者之人別確認業務,所衍生 行政協助之委辦費。 4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 2,000 - 34,980 - 2,000 - 34,980 - 2,000 - 34,980 4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預算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列「釋股收入」380 億元,說明如下: 1.各部會釋股收入如次: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合作金庫金融 45億元 控股公司 財政部 兆豐金融控股 30億元 公司 經濟部 中國鋼鐵公司 25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億元 行政院農業委 台灣肥料公司 20億元 員會 行政院國家發 台灣積體電路 180億元 展基金 公司 合計 380億元 2.上述釋股對象不以三大基金(中華郵政公 司、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為 限,並以長期持有為原則。 3.釋股相關費用併同調整。 (二) 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 遵照決議辦理。 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 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 際,故將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文康活動費」 減列 20%。 (三) 歷年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養護費及辦公器 遵照決議辦理。 具養護費之編列標準浮動,且依其性質, 應可視各機關實際需求編列,而非統一按 人頭方式編列;且我國中央政府長期推動 「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更應 撙節支出,非增列預算。爰刪減中央政府 各機關「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9 億 5,088 萬 5,000 元之 5%,計 4,754 萬 4,000 元, 並要求未來年度「車輛養護費」及「辦公 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應據各年度需求, 如實編列。 5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針對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 遵照決議辦理。 各部會及所屬皆編列有「大陸地區旅費」 預算,主要是支應派員進行兩岸開會、談 判、考察等交流業務;惟鑑於中國對台政 策仍堅守「一中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 參加活動皆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策」, 更何況是面對我國至中國參與 交流的官 員,中國欲進行統戰企圖顯已昭然若揭, 實不宜編列預算支應與中國太過頻繁之交 流,就連國際專家都建議台灣應該要放緩 兩岸交流。準此,為使國家政策更加優質 化,公務人員本應選擇與更進步、更自由 的歐、美國家交流,以參照學習先進國家 之優良施政做法,而非讓台灣生存與發展 「僅有一條與中國結合之路」;爰針對各 部會及所屬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 統刪 10%。 (五)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 遵照決議辦理。 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5%。 3.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2,500 元調降為2,000 元。 4.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 委託辦理、體育署委託研究、法務部主 管委託研究、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 計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 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 犬業務、勞工委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檢查與管理、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 計 畫及 建置長 期照 顧服務 體系 相關 預 算、食品藥物管理、文化部主管委託辦 理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 5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 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 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茶業改良場、 動 植物 防疫檢 疫局 及所屬 、農 業金 融 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 障 暨培 訓委員 會、 國家文 官學 院及 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 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 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刪外,其餘統 刪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 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局及所屬、能源 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 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 家 畜衛 生試驗 所、 農業藥 物毒 物試 驗 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 5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械設 備養護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 障 暨培 訓委員 會、 國家文 官學 院及 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 經 濟建 設委員 會、 研究發 展考 核委 員 會、考選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空中勤 務總隊、領事事務局、國防部主管、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 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 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 所屬、蒙藏委員會主管、僑務委員會主 管、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 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 業改良場、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 署、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貨局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經 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選 5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 稅局、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 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 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 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 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8.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 計 畫及 建置長 期照 顧服務 體系 相關 預 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10%, 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行政研習 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 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 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 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北區國稅 5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 研究院、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央地質 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 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主管、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 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 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 家 畜衛 生試驗 所、 農業藥 物毒 物試 驗 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漁業署及所屬、 動 植物 防疫檢 疫局 及所屬 、農 業金 融 局、農糧署及所屬、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 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銀行局、臺灣省政府、臺 灣省諮議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9.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管不刪 外,其餘統刪10%,其中主計總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計部、 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 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 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 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 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 5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 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 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 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海岸 巡 防署 、銀行 局改 以其他 項目 刪減 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10.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 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 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 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 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 部主管營建工程與交通及運輸設備、體 育署、法務部主管、國家科學委員會增 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央健康保 險署、文化部主管不刪;教育部主管(不 含體育署)統刪4%外,其餘統刪8%,其 中經濟建設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司法 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 灣南 投地方 法院 、臺灣 彰化 地方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 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 5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 際事務學院、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央氣 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總局及所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 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 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證 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11.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司 法 院對 財團法 人法 律扶助 基金 會之 捐 助、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 部主管、法務部主管、經濟部科技預算、 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 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 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衛生福 利部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 計畫、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職業工會與 農 漁會 辦理健 保業 務、食 品藥 物管 理 署、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 移民署、國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 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疾 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 一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 管、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央健康保險署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健保 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不 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役政署、交通 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 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13.經濟部主管、內政部主管及農業委員會 主管辦理「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 管理計畫」23 億元全數刪除。 14.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1 億 3,000 萬 元。 (六) 財政部97年1月2日函文政府各機關學校, 本局位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爰依據 要求機關學校附設公園供停放車輛之停車 中央聨合辦公大樓北棟管理小組 103 年 5 場,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月 13 日(103)北管組字第 063 號函訂定「中 惟效果不彰,絕大多數機關均未針對員工 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場管理辦法」, 使用機關附設停車場收費;少 數有收費 於本局任職且申領車輛停車證及停車感應 者,收費標準亦相當紊亂,包括同棟建築, 卡之同仁自 104 年 1 月起按月自薪資中扣 不同部會,標準不一;同一主管機關中, 收停車位租金(室內 600 元、室外 400 元) 不同單位,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於一般 繳庫。 行情甚多等等。 規費法第 1 條即敘明立法目的在於 「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 用公共資 源,維護人民權益」,同法第 8 條有關應 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中,即包括各機關學 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之「公有道 路、設施、設備及場所」,第 10 條有關收 費標準之計費原則並規定除須依興建、購 置、維護等相關成本訂定收費標準外,亦 應考量市場因素。一般民眾利用公有停車 場均須按規定繳費,但公務人員使用政府 機關停車場,卻可享免費或低價之優惠, 無疑是慷人民之慨。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 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 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 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 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 違背。爰此,要求行政院應依規費法相關 5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規定,參考同地段一般停車場收費情形, 於 103 年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 員工使用情形,並於 104 年研擬相關規 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以落實規費法 「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維護人民權益」之 立法精神。 (七) 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 (一) 謹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人事 繳標準,係按職務等級而訂;月薪含「公 行政總處」)曾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費」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有宿 召集會議協調各機關意見,決議由 舍,每月扣繳800 元;一般軍公教人員按 各機關依據宿舍特性及狀況自行訂 職級每月分別扣繳 400 元至700 元不等。 定收費標準。 公務人員之待遇、加給係依「公務人 (二) 人事行政總處嗣於 100 年 6 月 28 員俸給法」規定,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提 日函示應收取宿舍管理費繳庫,本 供房租津貼之規定。因此,配住宿舍僅扣 局即於 100 年 7 月依外交部「職務 繳低額之房租津貼,形同對配住者之額外 宿舍管理費收取要點」規定,自同 津貼;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面積均不 年 9 月 1 日起按月於借住宿舍同仁 同,但不論位於台北市或花蓮、台東,不 薪資中扣收管理費繳交外交部繳 論居住單房或1 戶多房者,亦均依同樣標 庫。 準扣繳,實未盡合理。另「中央各機關學 (三) 有關上揭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係參 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 點 採前揭會議決議,依據宿舍之特性 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 與狀況訂定:北投居安、敬業、樂 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 群樓及木柵等公寓式職務輪調宿舍 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然各 每月扣收 1,000 元,明志、溫泉、 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但費用仍 致遠等較老舊小宿舍每月 500 元。 較一般行情為低,且除極少數如中央研究 借住宿舍同仁另依據「全國軍公教 院將管理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其餘機關 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標準扣繳 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繳回國庫。 房租津貼,每月費用介於 400~800 綜上,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據, 元間。此外,借住宿舍同仁另需繳 且房租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標準,均悖離一 納宿舍維護費 1,200~2,600 元,由宿 般市場行情,並與宿舍面積及價值無關, 舍聯誼會統籌支付大樓清潔、管理 顯不符宿舍使用之對價,形同變相津貼; 員等支出。 公務人員職務宿舍均為運用政府預算興建 (四) 宿舍房舍結構維護及修繕,統由外 或租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要求 交部辦理,其餘使用、維護等均需 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面積及市場 配住同仁負擔,並責由配住人遷出 行情,於 104 年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 前需辦理全戶油漆及清潔,回復至 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借住時屋況。借住人普遍善盡借住 責任,維護職務宿舍之良好屋況。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八) 針對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務費」遵照決議辦理。 項下「教育訓練費」科目合計編列 15 億 9,147 萬 7,000 元,經查,其中內含「對現 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 校修習學 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 費等教育費」。有鑑於公務人員進修費用 依規定雖可申請部分補助,但細節乃授權 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可知 公務人員進修費用實非必須應 給予之補 助;此外,進修人員甚至還可因此申請公 假上課,實不合理。加以近年來,更發現 公務人員違規到中國進修情形嚴重之問題 發生,「連論文題目都是中國指定的」, 恐已涉及國家安全疑慮。準此,對現職員 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 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教 育費預算,自 103 年度起,就公餘時間與 業務相關之進修核予補助。 (九) 有鑑於民國50 至60 年代軍公教人員待遇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及福利較低,政府以行政命令頒定各項補 助及優惠措施政策,改善軍公 教家庭生 活。惟多年來,歷經多次之大幅調薪後, 目前軍公教人員整體待遇及福利已比民間 企業優厚許多。加以目前政府財政惡化之 際,各界紛紛檢討政府長期對特定對象進 行各項補助問題,其中以「退役軍人及軍 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其相關費用實不 合情理,相較於一般民眾(尤其對繳不起 健保費遭鎖卡之民眾)而言,都無醫療免 付掛號費之優待,造成相對剝奪感嚴重, 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基於目前政 府財政惡化之際,軍人應與全 民共體時 艱,況且政府設立之醫療院所本亦應為國 庫增加收入,有所營運績效才 能自給自 足,而非為特定族群給予掛號優惠,更造 成各公立醫院長期為吸收該項優惠而減少 國庫收入。職是之故,政府亟應重視且重 6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新檢討廢止就醫免掛號費制度,取消「退 役軍人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爰要 求針對103 年度所有編列「退役軍人及軍 眷至醫療院所『就診免付掛號費』」之優 待相關預算,應予檢討優待掛號費之次數 ,並自 104 年度起實施,超過部分亦不得 要求相關所屬之醫療院所自行吸收。 (十) 依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過去政府 遵照決議辦理。 辦理政令宣導採購,曾發生未編有專項預 算,逕由相關科目勻支經費辦理(如由各 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等),……由各項 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辦理廣告或宣導, 勢將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值此政府財政困 難之際,為能有效監督控管執行成效,允 宜透過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明確列示各機 關辦理廣告或宣導之計畫,俾有效監督控 管。102 年度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通過決議要 求「103 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 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 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103 年度起,除依立法院要求妥適表達編列之 專項宣導經費,除突發事件所需外,不得 動支任何經費進行宣導。 (十一)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 年,此案執 遵照決議辦理。 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令國人備感痛 心。立法院於審議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時曾做決議:「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 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社會 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現行法令制度對於身 為扣費義務人的民間團體將造成可預見的 嚴重影響,因此我們提出兩點強烈訴求: 一、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將社 福團體所大幅提升的補充保費費用納入經 費需求考量。……」,而行政院遂於102 年 4 月30 日公布補助原則,「社福團體如因 6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 加保費負 擔,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調整支應,倘預 算執行經費確有不敷,再由各機關循程序 報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未來年度則納入經 費需求考量。」 經查,102 年度社福團體執行政府委 託或補助計畫時,並未得到各部會及各級 政府就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予 以額外補 助,反而因招標之統包金額變相由社福團 體自行吸收,讓社福團體的財務更加捉襟 見肘。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及各級 政府就社福團體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 畫而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納入經費需求。 (十二)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此案執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來 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 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非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 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 反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續排除兒童及少 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領取 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 資之身障 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 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 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 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又面臨物價 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 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 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 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衛生福 利部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 充保險費辦法」,將在國內就業且無專職 工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 費之下限提高。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三) 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 (一) 本局每年辦理勞務採購作業,均於 除應公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 招標文件明列廠商應保障勞採人 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 員每月薪資、勞健保、勞退金提撥 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 等待遇項目。 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 (二) 本局不定期向派遣勞工宣導相關 不得新增。 勞動權益,並建構申訴機制及協助 救濟等措施,其權益與本局勞工並 無二致。若廠商違反要派契約時, 依要派契約規定,本局得採行下列 處置: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處理、暫停給付價金或終止、解除 契約。其中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份或全 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 復履約。 (三) 本局於 102 年第 3 季勞派運用人數 為 70 人,而外交部以此為基準設 定各單位 103 年勞派人數上限後, 本局積極檢討派遣人力運用,迄今 (103 年第 2 季)勞派人數已減少 為 1 人。 (十四) 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 本局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 超過 99 年 1 月 31 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 事項」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現有勞派人數 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管控。 為 69 人,未超過外交部於 103 年調整之勞 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人數 派上限 70 人。此外,本局亦將持續遵守人 之上限,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 事行政總處推動修訂之「勞務承攬」相關規 既有人力寬緊度,實過於便宜行事。此外, 範。 由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亦均 有控管措施,惟承攬人力未予列管,因此, 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有減少現象, 但「勞務承攬」卻增加,亦即各機關勞務 承攬方式規避控管,使派遣勞工人數之控 管流於形式。爰要求行政院應責令相關機 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派遣 人力之規範,依照各機關人力結構及業務 實際需求,調整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此 外,鑑於各機關以「勞務承攬」代替「勞 6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派遣」,或將部分業務以「勞務承攬」 方式外包情形有增加之趨勢,行政院亦應 針對「勞務承攬」訂定運用規範,必須符 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俾以提升機關人力運 用效益,減少非必要之資源浪費;相關檢 討報告及規範應於 3 個月內送立法院。 (十五) 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討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位階,國際原子 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於第 8 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職權, 並有效區隔管制機關與促進核 能利用機 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機關位 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之位階;惟 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任務型委員 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例,此 舉不僅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役、核廢 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等問題,更恐將 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經濟部與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督權之問 題,且易恐致立法院原本僅有的監督及質 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會監督之嫌 。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 關應研擬提升我國核安管制機關位階至二 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制與核能運用 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使監督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權責之組織改造與修法配 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組 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 告。 (十六)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個人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之經費,雖已公布補助對象,但對於補助 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利瞭 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中央 政府各機關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應增 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體或個人 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6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七) 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管理,立法院於 102 年 5 月三讀通過食品 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來工 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料進口 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經查,食品 衛生管理法公布迄今已半年有餘,相關部 會仍未能就增列食品添加物之貨品分類號 列達成共識,甚至有部會一直以實務執行 有困難、違反世界潮流等理由來推諉,顯 見行政院無心解決食安問題、放任相關部 會藐視國會決議,使「食品添加物邊境分 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乙案仍無有效 進展。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衛生福利部、 經濟部、財政部於 6 個月內完成「食品添 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之 各項管理措施,落實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十八) 102 年台灣 發生 化製澱 粉及 劣質油 品 事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件,嚴重損及台灣人民身體健康與重創台 灣美食王國之招牌,衛生福利部啟動「油 安行動」時提到衛生福利部已經追加食品 安全管理相關經費,新聞稿指稱「自102 年 起,重建食品安全五五專案已每年投入3.2 億元,103 年增加3 億元投入擴增補助各 縣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稽查經費」。經檢視 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度與103 年度的預 算,可以發現實際預算數遠比新聞稿所述 短缺甚多,若扣除103 年度新增一筆調查 計畫後,可發現103 年度的「五五專案」 還比102 年度少編1,116 萬元。況且五五專 案並非只針對食品安全來管理,還包括藥 物、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的查緝 與檢驗經 費,因此分到食品安全的經費根本未如新 聞稿上所稱3.2 億元全部拿來重建食品安 全。其次,103 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未 多編3 億元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稽查食品安 全,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有補助各縣市 衛生局的經費(包括藥品及化粧品),103 6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度反而較102 年度短編2,146.3 萬元。 立法院於 102 年5 月底三讀通過食 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 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 專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 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費。」,103 年度食 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不僅未編列專款,五五 專案也短編,竟連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 費也縮水2,146.3 萬元,除藐視國會外,這 種「要前線打仗,後方卻糧草供應不足」, 反映出馬政府根本無心為國人解決食品安 全。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比照「99 年核 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 畫』,於 6 年內增加社工人力 1,462 人, 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1.5 億元」之 做法,與各地方政府溝通需求,寬列補助 經費、人力,除可補強現行食安稽查人力 嚴重不足、提高留任率之現象,確實建構 充足的食品稽查能量,以確保國人食品安 全。 (十九) 為落實藥物之管理,確保國人用藥安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並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避免因臨時 人員之進用與運用限制,而影響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延攬與留用專業之審查 人員及稽查人員。爰建議行政院對於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收入之用人經 費,同意取消人事費用額度限制,用以進 用足夠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以提升藥 物查驗登記與查廠案件之品質與效率;並 為擴增對國外藥廠實地查核之廠數,建議 行政院同意該等稽查人員可投入執行海外 查廠業務,以利加強對輸入藥品之管理。 (二十) 近年食品安全問題年年發生,重創我國食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品產業形象,影響國際聲譽與觀光,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職掌食品、藥物與 化粧品之管理、查核、檢驗等業務,與民 6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眾生活息息相關,負責食品加工、製造、 流通、銷售等涉及層面廣泛且複雜。100 年 的塑化劑事件突顯源頭管理及上市後流通 稽查管理重要性,102 年接連爆發修飾澱 粉、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香料 色素等事 件,再再顯示現有制度之缺失與人力之短 缺。此次違法欺詐消費者之不肖廠商主管 機關未主動察覺,雖有怠忽之嫌,然根究 其原因在於缺乏專精的檢驗技術與方法、 蒐集國外相關風險資訊,建立確效的業者 登錄管理、稽查管理制度等。從接連爆發 之重大食品安全危機,可發現目前食品藥 物管理署專門技術人員不足,檢驗設備缺 乏,為使完善之食品安全機制得以建制, 除積極修法改善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完成修法、增加人力 及相關設備,以建置完善的食品安全網, 且為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 不受立法院 99 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 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 應於 5 年內降為 16 萬人之限制。 (二十一) 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包括住宅、套房等, 多以標售或標租方式處分。政府機關以標 售方式處分,其標售價格易成為區域性指 標,更易形成政府帶頭炒房之不良印象, 且與平抑房價之政策相違。行政院應責成 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為公營 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格出租給 青年、弱勢家庭等,並協調建置一統籌運 用之機制、平台統籌規劃辦理。 (二十二) 近年來各級政府為發展經濟,屢以新訂或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擴大都市計畫方式進行特定區開發,並採 大範圍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引發土地所 有權人抗爭事件時有所聞;包括苗栗大埔 案、林口 A7 開發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 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等;惟該等土地徵 6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備受各界質 疑。政府不斷以配合經濟發展為由進行之 特定區開發,卻未見因經濟成長所帶動之 失業率下降或實質薪資增加, 以嘉惠全 民;反而推升土地價格上漲,使整體房價 所得比持續攀升,造成民眾苦不堪言。爰 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該等以發展經濟為 目的將非都市土地劃入特定區之合理性及 必要性,並責令相關機關調查已開發特定 區用地之使用情況,於 6 個月內向立法院 提出報告。 (二十三) 針對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營建署於 103 年度單位預算項下,皆編列 「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 共計編列 17 億 9,980 萬 2,000 元(計畫期 程預定為 103 至 108 年,總經費計 635 億 元,分 6 年辦理),有鑑於經濟部在「易 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成效檢討報告 未盡詳實且後續治理計畫尚在草案階段, 即逕行編列後續計畫預算;然立法院現已 為即將屆滿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重 新針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預 計經費上限為 600 億元,分 6 年執行,以 特別預算編列),刻正進行朝野黨團協商 中。囿於目前國家財政拮据,為避免政府 預算及資源重複投入造成浪費,爰要求經 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 應會同相關單位,俟「流域綜合治理特別 條例草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除應加 強治理計畫之監督管理及考核機制,並應 重新檢討是項後續治理計畫預算重複編列 造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排擠問題與繼續編列 之必要性。 (二十四) 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截至2013 年9 月底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止,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國跨國債權攀升至 351 億美元,再創新高,更較2008 年底之 34.8 億美元成長逾10 倍,扣除第一名海外 6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基金掛帳的盧森堡,中國實質上已成為本 國銀行最高風險之國家。此外,我國銀行 業赴中國投資風險總量增加快速(至2013 年第2 季止,國銀赴中投資風險總量占淨 值倍數為0.46 倍;上限為1 倍)、人民幣 存款急速累積(至2013 年11 月底,國內 人民幣存款餘額為1,551.23 億元,約新臺 幣7,600 億元),在中國金融業面臨影子銀 行、房地產波動、地方政府財政惡化、逾 放比升高之潛在危機下,我國金融 業對中國之曝險增加,將升高整體營運風 險;而新臺幣與人民幣之連結度加深,亦 可能造成「通貨替代」效果,進而影響我 國貨幣政策之效果。 金融是一國經濟結構的關鍵部門,關 係經濟、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應 責令相關單位嚴格遵守銀行業赴中投資風 險限額控管,不應逕以放寬投資風險總量 計算內涵之方式變相擴大風險限額,且風 險總量為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 1 倍之規 範,不應再調整;另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亦應密切注意我國 人民幣需求增加對新臺幣連動及金融業之 影響,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提 出報告。 (二十五) 有鑑於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 關係協定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TPP)是目前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自由貿易 協定(FTA),也是台灣重要貿易夥伴。然 因中國、韓國及新加坡近幾年積極加入重 要區域經濟整合(如東協、TPP、RCEP 等),而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程度卻相 對偏低,已嚴重落後其他國家。然而,適 當的自由貿易協定應是可引導資源運用以 獲取高利益,帶來產業技術的升級與薪資 水準的提高;反之則會使資源錯置,無法 協助產業升級反而還會拉低薪資水準,升 高失業率。有鑑於此,為避免其他國家 FTA 6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洽簽,使我國經貿發展陷入困境,行政 院、經濟部、外交部及相關各部會實應立 即整合擬定我國 FTA 戰略藍圖、計畫及行 動,並立即提出具體可行之產業、經貿調 整策略及因應方案,且應致力 於全球布 局,更應以加入 TPP 等重要區域經濟整合 為首要目標,積極融入亞太經貿整合的政 策,停止依賴 ECFA 使我國經濟過度傾 中,而使台灣主權受到侵蝕。 (二十六) 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 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任時 作為酬庸之用,更為避免官員於任職期間 即不當行使職權企圖染指相關職位,爰要 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針對各該財團法人 之政府遴(核)派人員,其初任年齡不得 逾 62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 65 歲者,應於 3 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岸、國防或外 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負責人或 經理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 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本人二親等內、在 對岸涉及經濟利益者,不得出任。 (二十七) 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 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任時 作為酬庸之用,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 會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各該財團法人政 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遴 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理由等 相關資訊。 (二十八) 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 41 條規定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預算書案, 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之職 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薪 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相 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督。 7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十九) 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遵循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利益迴避,爰要求各該財團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假藉職 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且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本人及 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 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三十) 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 單位捐助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贈)、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中, 高達 33 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職 務,由行政院 10 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擔 任,比率高達 19.64%,如再包括其他 10 職 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更大幅提 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關捐助 (贈)財產累計金額超過 50%之財團法人 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事(理事長、 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書長), 應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之情事。 (三十一)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院各委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 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多敷衍了事, 會」所通過之臨時提案本部執行情形彙整 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權,爰要 表已於 103 年 6 月 24 日以外國會一字第 10351502010 號函送立法院。未來將續遵照 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蹤立法院 決議辦理。 各委員會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辦理情形, 並自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始,於每會期 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二)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 年,此案執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來 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 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第1 項第2 款「非所 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兼 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反 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續排除 兒童及少 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領取 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 資之身障 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 7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 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 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又面臨物價 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 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 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 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行政院 除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 保險費辦法」,將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 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下限提高外,並應全面檢討兼職所得等其 他補充保費課徵項目與費率之規定,於立 法院第 5 會期開議前將「全民健康保險法」 相關修正案送至立法院審查,期以改正補 充保費之缺失。 二、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歲出部分 領事事務局 (一) 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人口 政策之立 現行駐外館處辦理結婚依親面談實務作 場,嚴格審查非法入國係職責所在,然核 業,係採境外面談之作法,藉由釐清當事 發外籍配偶簽證,其意義與一般外國人之 人雙方之結婚真意,並參酌當事人客觀背 簽證殊為不同,蓋外籍配偶能否入國,乃 景條件(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管制入 攸關家庭團聚之權利,允應詳審慎斷,避 國資料、勞動部之外勞列管資料等)加以 免影響真實、合法婚姻之團聚權。按結婚 過濾,如遇有疑慮之案件均已遵本決議之 面談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國境安全、防 意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於 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 境內實地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為簽證審 台從事違法活動,惟實務顯示,多數未通 核之參考,藉以將涉及虛偽結婚等不法行 過結婚面談之理由為「雙方對於結婚重要 為者杜絕於境外,以期達到「阻絕非法、 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接 保障合法」之成效。 受面談之我國國民及配偶或因教育程度、 語言及表達能力,致未能準確答覆面談問 題;加以赴東南亞結婚者多屬經濟弱勢族 群,主管機關建議當事人頻繁往返兩國培 養面談默契,不僅無視庶民生活之難處, 亦欠缺期待可能性,茲為確保我國國民與 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權,爰建請外交部檢 討現行面談機制之良窳,面談後如認為雙 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者,應儘量商請 7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管道訪查雙 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避免僅因 面談而有誤判,俾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派駐各駐外館處人員及 (一) 為加強領務雇員業務訓練,本局將 雇員,為服務旅外國人辦理各項領務事務 透過每年例行領務巡迴講習及辦 第一線,惟領務人員或因擔任其他館內行 理領務數位學習課程,增進駐外館 政事務分身乏術,需委託雇員處理領事業 處領務雇員專業知能。 務,又因雇員對於領事業務不甚熟稔,或 (二) 另依據「駐外機構雇員管理要點」 因態度不佳而與旅外僑民或外籍人士口角 規定,駐外機構平時應隨時考核雇 之爭產生民怨者時有所聞。爰此,特請領 事事務局對各駐外館處之領務雇員除加強 員,倘有違反紀律或規定情事,應 業務訓練外,渠等若因工作態度不佳有損 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並通知駐在國 我國外交形象者,應令駐外館長予以適當 勞工局。另雇員僱用期間,以一年 處分。 一僱為原則,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以 予續僱。倘有服務態度不佳者,將 責成館長督導檢討改進,並依據前 開要點及僱用契約書規定予以適 當處分,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三) 針對 103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預算,歲 本項已於 103 年 3 月 3 日函請立法院排入 出預算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 議程,將嗣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知後提出 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為 9 億 9,695 萬 9,000 報告。 元,因負責辦理護照單位,不當給予吳敦 義副總統之家屬,在極短時間辦理護照之 特權,遭媒體揭露之後卻矢口否認,爰凍 結「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五分之一,俟 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報告 後,始得動支。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