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一、預算總說明 …………………………………………………………………… 1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10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12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證照費 …………………………………………………………………… 14 2.其他雜項收入 …………………………………………………………… 15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 16 2.領事事務管理 …………………………………………………………… 18 3.其他設備 ………………………………………………………………… 20 4.第一預備金 ……………………………………………………………… 21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22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24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26 (六)人事費分析表 …………………………………………………………… 29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30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3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34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36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39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考察、視察、訪問 ………………… 40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開會、談判 ………………………… 42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44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 46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 4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3.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5.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6.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7.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護照行政組、簽證組、文件證明組、護照製發服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 室、主計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 南辦事處。 分層業務職掌如下表: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 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 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 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護 罪犯之協緝。 照 五、 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行 政 及執行。 組 六、 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 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 一、 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證 二、 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組 三、 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四、 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 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 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 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一、 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 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 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文 件 五、 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證 六、 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明 七、 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組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 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 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一、 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護 二、 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照 製 三、 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發 四、 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服 五、 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務 組 六、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 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秘 三、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書 室 四、 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 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 事 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室 政 風 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室 主 計 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室 一、 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 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臺灣桃 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園國際 機場辦 四、 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事處 五、 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 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中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南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東部辦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雲嘉南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辦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員額總計 244 人,包含職員 148 人、技工 3 人、駕駛 8 人、工友 6 人、聘用 7 人及約僱 72 人。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護照行政組 秘書室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簽證組 人事室 南部辦事處 文件證明組 政風室 東部辦事處 護照製發服 主計室 雲嘉南辦事處 務組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5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我國經濟繁榮,與各國往來密切,國人赴國外從事各類活動日益頻繁,是以照顧民眾權 益,提供民眾便捷、親切的領務服務至為重要。本局持續推動精簡領務法令,加強領務便民服 務,並協同外交部各地域司爭取各國改善國人簽證待遇,加強保僑、護僑及旅外國人急難救 助,以維護國人旅外安全。 本局依據行政院 105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 狀況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05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年度施政目標 1.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2.增進我國人出國旅遊便利。 (二)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該年度目標值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資1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降低護照瑕疵量佔總發照量之 0.5% 源,提升外交施 比率。 政效率及品質 2增進我國人出國旅遊便利 1.洽獲予我國人免簽證、落地 4% 簽證、簡化及改善簽證申請 手續國家(地區)數。 2.洽獲予我國人免試獲發當地 駕照之國家(地區)數。 以上列各項數量合計為總次 數,達成值計算方式:(本年 總次數-上年總次數)÷(上年 總次數)×100% 註: 評估體制之數字代號意義如下: 1.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 2.指實際評估作業係由特定之任務編組進行。 3.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透過第三者方式(如由專家學者)進行。 4.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並邀請第三者共同參與進行。 5.其它。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 (一)前(103)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分析: 103 年度歲出預算 14 億 647 萬 7 千元,歲出實現數為 13 億 8,235 萬 7 千餘元,權責發生 數為 521 萬 4 千元,共計 13 億 8,757 萬 1 千餘元,預算執行率為 98.66%。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原定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資 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0.7% 本局依規劃時程完成晶片護照製發 源,提升外交施政 設備採購及建置,自 103 年 9 月正 效率及品質 式上線迄今,晶片護照製發設備及 電腦系統運作順暢穩定,且列印效 果更為清晰,確實提升我晶片護照 製發品質及效率。103 年度護照總核 發量計 1,909,184 冊,其中作廢量 計 10,943 冊,護照瑕疵率為 0.57 %,較原訂目標值 0.7%為低,實施績 效良好。 爭取改善對我國人簽 5個 一、103 年度洽獲 5 個可免(落)簽 證待遇 或其他相當便利簽證措施前往 之國家或地區;另簡化及改善 我國人簽證申請手續之國家有 3 個,實際達成目標值 8 個。截 至 103 年 12 月底與我國人免簽 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之國 家或地區計 140 個。 二、予我免(落)簽或其他相當便 利簽證措施之國家如下: 1.103 年 5 月巴布亞紐幾內亞(Pa pua New Guinea)、多哥(Tog o)、維德角島(Cape Verd e)、葛摩聯盟(Union of the Comoros)4 國列入我國人可以 落地簽證方式前往的國家。 2.英屬安奎拉(Anguilla)列入 我國人可以免簽證方式前往的 地區。 三、其他簡化及改善我國人簽證申 請手續之國家: 1.巴西自 103 年 5 月 14 日起取消 我國人赴該國另紙簽證措施, 直接核發簽證於我國人護照 上,我國人赴巴西亦無需出示 通行證(Laissez Passer)。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原定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2.土耳其政府宣布放寬我國民持 憑該國電子簽證入境規定,自 1 03 年 9 月 20 日起全面開放我國 赴土耳其觀光或商務目的人 士,得持有效土耳其電子簽證 (E-visa)由該國陸、海、空 邊境口岸入境,而不再如過去 僅限搭乘飛機由伊斯坦堡阿塔 托克(Ataturk)、薩比哈格克 琴(Sabiha Gokcen)與首都安 卡拉之愛森伯加(Esenboga)3 座國際機場入境。 3.巴林王國宣布自 103 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開放我赴巴林從事觀 光或商務目的之國人,上網申 請巴林電子簽證(eVisa),核 准後持憑自該國陸、海、空邊 境口岸通關入境,不再如過去 須先透過巴林當地個人、公司 或旅館擔保。 開辦網路預約服務, 30,000 人次 為提供民眾申辦護照多元管道,本 簡化護照申辦作業 局自 102 年 12 月 27 日試辦網路預 約申辦護照服務,民眾於網路填妥 護照申請書,並預約未來 10 個工作 日內之時段申辦護照,依預約時段 至本局所設之互動式公共事務機(K IOSK)辦理報到並套印身分證,俟 護照申請書印出後遞件,可有效減 少民眾現場填表及等候時間。本局 嗣於 103 年 8 月 29 日全面開放中 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受 理網路預約服務,截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及各辦事處受理網路 預約申辦護照案件為 50,130 件,實 際送件量為 36,110 件,目標達成率 為 121%。本案實施以來頗獲好評, 除申請人可自行安排合適之時段至 預約局處申辦護照外,亦有效 e 化 本局業務,達到簡政便民目的。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二)上(104)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 104 年度歲出預算 14 億 970 萬 1 千元,截至 7 月底累計分配數 7 億 4,929 萬 9 千元, 迄 104 年 7 月 31 日止,實際支用數 7 億 2,318 萬 1 千餘元,執行率 96.51%。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效運用外交資源,提升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迄至 7 月 31 日止護照總核發 外交施政效率及品質 品質 量為 1,307,834 冊,其中作廢量計 6,064 冊,護 照瑕疵率為 0.46%,較原訂目標值 0.6%為低,實 施績效良好。 爭 取 改 善 對 我 國 一、 104 年度洽獲 2 個可免(落)簽或其他相當 人簽證待遇 便利簽證措施前往之國家或地區,截至 104 年 7 月底達 142 個。 二、 予我免(落)簽或其他相當便利簽證措施 之國家如下: 1.104 年 1 月 2 日起緬甸(Myanmar)對我國 人開放適用其電子簽措施。 2.104 年 7 月 1 日起菲律賓(Philippines) 對我國人開放適用其電子簽措施。 三、 其他簡化及改善我國人簽證申請手續之國 家: 巴西自 104 年 3 月 26 日起,我國人赴巴 西 短 期商 務 簽 證 效 期由 9 0 天延 長 為 3 年,停留時間仍維持每次最長 90 天,一 年內最多不得超過 180 天。 開 辦 網 路 預 約 服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本局及中 務 , 簡 化 護 照 申 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受理網路預約申 辦作業 辦護照之案件量為 47,163 件,實際送件量為 3 6,195 件,近來民眾愈漸善用網路預約服務,爰 於網路預約各時段框限預約人數,不僅有效分散 申辦數量,緩解人潮過度集中部分時段之現象, 亦減少申請人現場等待之時間,使護照申辦過程 更有效率,預估全年受理量可望達到 63,000 件。 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3,615,882 3,465,948 3,633,866 149,934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744 - 0411100000 73 領事事務局 - - 744 - 0411100300 1 賠償收入 - - 744 - 0411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744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逾期交 貨之賠償收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09,238 3,459,500 3,626,223 149,738 0511100000 65 領事事務局 3,609,238 3,459,500 3,626,223 149,738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09,238 3,459,500 3,626,223 149,738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09,238 3,459,500 3,626,223 149,738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 比較如下: 1.護照收入2,430,000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80,800千元。 2.簽證收入980,000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70,670千元。 3.國內外各項文件證明驗證收入 199,238千元,較上年度減列1 ,732千元。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 - 226 - 0711100000 83 領事事務局 - - 226 -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 - 225 - 0711100106 1 租金收入 - - 225 - 前年度決算數係代收中央聯合辦 公大樓北棟員工消費合作社場地 租金等收入。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644 6,448 6,673 196 11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6,644 6,448 6,673 196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644 6,448 6,673 196 11111009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29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報廢公務車 未到期保險費等繳庫數。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644 6,448 6,644 196 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 薪資扣回繳庫數、停車場使用費 、簽證作業電報使用費及照相影 印等收入。 1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53,198 1,409,701 43,497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53,198 1,409,701 43,497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453,198 1,409,701 43,497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262,844 266,053 -3,209 1.本年度預算數262,844千元,包括人事費2 24,944千元,業務費30,007千元,設備及 投資7,659千元,獎補助費234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人員維持費224,944千元,較上年度核 實減列人事費5,398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7,900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虛擬系統作業軟體升級等 經費2,189千元。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186,334 1,137,998 48,336 1.本年度預算數1,186,334千元,包括業務 費1,168,054千元,設備及投資18,280千 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7,456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護照申請書調閱管理系統 等經費5,497千元。 (2)印刷及製作護照1,026,834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晶片護照印製等經費49,757 千元。 (3)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22,839千元 ,較上年度增列印製外館領務表格等 經費895千元。 (4)加強領務服務工作64,791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等 經費3,253千元。 (5)領務電信傳遞8,970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通訊費83千元。 (6)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費5,444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業務費等155千元。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2,520 4,150 -1,630 3911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2,090 -2,090 上年度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及公務車2輛預算 1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業已編竣,所列2,090千元如數減列。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2,520 2,060 460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經費2, 520千元。 2.上年度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業已編竣 ,所列2,060千元如數減列。 3911109800 4 第一預備金 1,500 1,50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來源子目及 0511100100 -0511100102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預算金額 3,609,238 承辦單位 簽證組、文件證明組 細目與編號 、護照製發服務組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1.核發護照。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規費法。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09,238 0511100000 65 領事事務局 3,609,238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09,238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09,238 1.預計核發晶片護照(效期10年)1,462,500本,每本1,300 元,計1,901,250千元;晶片護照(效期5年及3年)487,5 00本,每本900元,計438,750千元;速件處理150,000 本,平均每本600元,計90,000千元;合共2,430,000千 元。 2.預計本局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落地簽證等20,000 件,速件處理、改辦簽證等20,000件,計61,000千元; 駐外館處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多次停留簽證等49 0,000件,速件處理15,000件,計910,000千元;APEC商 務旅行卡1,800張,每張5,000元,計9,000千元;合共9 80,000千元。 3.預計核發國內商務及學歷婚姻等文件證明115,000件, 每件400元,計46,000千元;國內加發影本10,000件, 每件200元,計2,000千元;國內正本加速處理11,500件 ,每件200元,計2,300千元;國內影本加速處理1,000 件,每件100元,計100千元;駐外館處商務及學歷婚姻 等各項文件證明270,000件,每件500元,計135,000千 元;駐外館處加發影本27,000件,每件250元,計6,750 千元;駐外館處正本加速處理27,000件,每件250元, 計6,750千元,駐外館處影本加速處理2,700件,每件12 5元,計338千元;合共199,238千元。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來源子目及 1111100900 -1111100909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預算金額 6,644 承辦單位 簽證組、秘書室 細目與編號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費。 費。 費。 費。 費。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644 11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6,644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644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644 1.預計電報費收入1,300千元。 2.預計照相收入4,656千元,影印機收入211千元。 3.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等繳庫數192千元。 4.預計停車場使用費285千元。 1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62,84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及共同性工作等。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2.研究設計及管制考核工作。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3.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4.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24,944 各組室 本計畫計編列職員148人、技工3人、駕駛8人 0100 人事費 224,944 、工友6人、聘用人員7人、約僱人員72人之人 事費224,794千元及查獲偽變造證照獎金150千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0,343 元。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39,341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0111 獎金 32,949 0121 其他給與 3,940 0131 加班值班費 12,611 0142 退休退職給付 92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2,078 0151 保險 16,500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37,900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業務費30,007千元、設備及投資7, 0200 業務費 30,007 659千元、獎補助費234千元,包括: 1.現職員工教育訓練及學分費補助等計需201 0201 教育訓練費 201 千元。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5,497 2.分支機構辦公室、影印機等租金計需5,497 0221 稅捐及規費 106 千元。 0231 保險費 432 3.公務車輛、公務機車等各項稅捐及規費計需 106千元。 0271 物品 928 4.公務車輛、辦公室機具及電子設備等保險費 0279 一般事務費 19,844 計需432千元。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836 5.購買油料、報章雜誌、文具紙張、辦公用品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43 等計需928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62 6.一般事務費: (1)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管理費,計需1 0299 特別費 158 3,782千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7,659 (2)一般公務所需印刷、清潔、保全、環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6,000 佈置及辦理員工文康活動等,計需5,362 0319 雜項設備費 1,659 千元。 0400 獎補助費 234 (3)領務大廳櫃檯員工制服700千元。 7.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等房屋建築養護費 0475 獎勵及慰問 234 1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62,84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計需1,836千元。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43千元。 9.本局辦公大樓監視系統及冷氣機系統等保養 費,計需662千元。 10.首長特別費計需158千元。 11.汰購本局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 費,計需7,659千元。 12.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計需234千元。 1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186,33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簡化並辦理護照、簽證、各項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1.一般性領務業務及分支機構業務處理。 1.簡化並辦理護照、簽證、各項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2.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安全架構接軌,以提升我國護照之 2.護照製作電腦化作業之處理。 2.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安全架構接軌,以提升我國護照之 3.護照作業電腦化連線之處理。 國際公信力,便利國人持照通關,同時加強護照防偽功 國際公信力,便利國人持照通關,同時加強護照防偽功 4.出國視察駐外館處領務及講習業務。 能,以防杜偽變造護照並提高護照資料線上調閱速度。 能,以防杜偽變造護照並提高護照資料線上調閱速度。 3.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5.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資安設備功能。 3.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4.加強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文件證 6.發行晶片護照,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4.加強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文件證 明及簽證之公信力。 明及簽證之公信力。 5.確保護照暨簽證作業電腦化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 5.確保護照暨簽證作業電腦化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 品質。 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7,456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39,326 1.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 系統軟硬體維護等計需32,594千元。 0215 資訊服務費 32,594 2.辦理領務業務及為民服務等講習講座鐘點費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5 、延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出席費等,計需19 0271 物品 2,784 5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3,753 3.護照作業電腦化及領務資訊系統所需報表紙 、光碟片等各項耗材及資訊用品購置計需2, 0300 設備及投資 18,130 784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8,130 4.護照製發設備維護及微縮影調閱機設備養護 費計需3,753千元。 5.汰購本局領務用資訊設備、系統開發及軟體 購置等經費,計需18,130千元。 02 印刷及製作護照 1,026,834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1,026,834 1.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計需47,934千元。 2.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974,400千元。 0215 資訊服務費 4,500 3.晶片護照公鑰架構系統實體安全防護委外維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2,202 修費等計需4,500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1,020,132 03 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 22,839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印製「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緊急聯絡 0200 業務費 22,839 資訊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簽證 防偽貼紙、文件證明防偽貼紙、本局及駐外館 0279 一般事務費 22,839 處用領務表格、護照申請書、規費收據等經費 。 04 加強領務服務工作 64,791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64,641 1.本局領事事務法律諮商、製作APEC商務旅行 卡及領務用章戳等經費計需5,240千元。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450 2.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計需39,845千元。 0251 委辦費 39,845 3.加強為民服務政策、海外旅遊安全資訊宣導 0271 物品 1,380 及發送國際漫遊旅遊警示簡訊等經費計需14 1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186,33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279 一般事務費 16,754 ,762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11 4.為民服務品質調查與白皮書印製、替代役費 用、志工服務交通補助費、國會及領務聯絡 0291 國內旅費 236 經費等計需1,693千元。 0293 國外旅費 2,695 5.本局赴各分支機構視察及其他機關洽公等旅 0294 運費 120 費計需236千元。 0295 短程車資 50 6.本局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至駐外館處 查核或督導領事業務作業並協助處理相關事 0300 設備及投資 150 宜計需旅費1,121千元。 0319 雜項設備費 150 7.派員赴駐外館處協助護照、簽證電腦化系統 維護及建置駐外館處領務資訊整合系統等人 員旅費計需1,080千元。 8.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護照防偽業務考察人員 旅費計需494千元。 9.公務運輸費用及短程洽公車資計需170千元 。 10.駐外館處汰換文件證明用鋼印機等計需150 千元。 05 領務電信傳遞 8,970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護照及簽證作業電腦化等電腦連線 0200 業務費 8,970 通訊費及領務表件郵資、電話、電報及傳真等 費用。 0203 通訊費 8,970 06 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 5,444 各分支機構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5,444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業務費368千元。 2.中部辦事處業務費1,419千元。 0271 物品 1,533 3.南部辦事處業務費1,600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2,928 4.東部辦事處業務費735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330 5.雲嘉南辦事處業務費1,322千元。 0291 國內旅費 500 0294 運費 153 1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2,52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汰換駐外館處機器可判讀護照系統及購置文件證明系統電 駐外館處領務服務電腦化。 汰換駐外館處機器可判讀護照系統及購置文件證明系統電 腦化所需硬體設備,確保外館領務電腦化系統順利運作, 腦化所需硬體設備,確保外館領務電腦化系統順利運作, 提供良好服務品質。 提供良好服務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購置電腦及其配備等 2,520 資訊小組 本計畫編列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 0300 設備及投資 2,520 經費2,520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520 2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係供各項計畫原預算不足時依規定程序動支。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500 各組室 編列第一預備金1,500千元以供原預算不足時 0900 預備金 1,500 依規定程序動支。 0901 第一預備金 1,500 2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62,844 1,186,334 2,520 1,500 1,453,198 0100 人事費 224,944 - - - 224,944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0,343 - - - 100,343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39,341 - - - 39,341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 - - 7,090 0111 獎金 32,949 - - - 32,949 0121 其他給與 3,940 - - - 3,940 0131 加班值班費 12,611 - - - 12,611 0142 退休退職給付 92 - - - 92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2,078 - - - 12,078 0151 保險 16,500 - - - 16,500 0200 業務費 30,007 1,168,054 - - 1,198,061 0201 教育訓練費 201 - - - 201 0203 通訊費 - 8,970 - - 8,970 0215 資訊服務費 - 37,094 - - 37,094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5,497 - - - 5,497 0221 稅捐及規費 106 - - - 106 0231 保險費 432 - - - 432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 2,202 - - 2,202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645 - - 3,645 0251 委辦費 - 39,845 - - 39,845 0271 物品 928 5,697 - - 6,625 0279 一般事務費 19,844 1,062,653 - - 1,082,497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836 - - - 1,836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43 - - - 343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62 4,194 - - 4,856 0291 國內旅費 - 736 - - 736 0293 國外旅費 - 2,695 - - 2,695 0294 運費 - 273 - - 273 0295 短程車資 - 50 - - 50 0299 特別費 158 - - - 158 2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0300 設備及投資 7,659 18,280 2,520 - 28,459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6,000 18,130 2,520 - 26,650 0319 雜項設備費 1,659 150 - - 1,809 0400 獎補助費 234 - - - 234 0475 獎勵及慰問 234 - - - 234 0900 預備金 - - - 1,500 1,500 0901 第一預備金 - - - 1,500 1,500 23 外交部領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8 外交部主管 224,944 1,195,561 234 - 2 領事事務局 224,944 1,195,561 234 - 外交支出 224,944 1,195,561 234 - 1 一般行政 224,944 30,007 234 - 2 領事事務管理 - 1,165,554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2 其他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4 事事務局 別科目分析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500 1,422,239 2,500 28,459 - - 30,959 1,453,198 1,500 1,422,239 2,500 28,459 - - 30,959 1,453,198 1,500 1,422,239 2,500 28,459 - - 30,959 1,453,198 - 255,185 - 7,659 - - 7,659 262,844 - 1,165,554 2,500 18,280 - - 20,780 1,186,334 - - - 2,520 - - 2,520 2,520 - - - 2,520 - - 2,520 2,520 1,500 1,500 - - - - - 1,500 25 外交部領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土地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 - -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 - -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 - -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 - -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 - - 26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械設備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資及其他 合 計 - - 26,650 1,809 - 2,500 30,959 - - 26,650 1,809 - 2,500 30,959 - - 26,650 1,809 - 2,500 30,959 - - 6,000 1,659 - - 7,659 - - 18,130 150 - 2,500 20,780 - - 2,520 - - - 2,520 - - 2,520 - - - 2,520 27 本 頁 空 白 2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人事費分析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0,343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39,341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7,090 六、獎金 32,949 七、其他給與 3,940 八、加班值班費 12,611 超時加班費9,097千元,較90年度實支數8成 計8,688千元為高,主要係為應護照親辦業 務需要,經行政院100年8月12日院授人給字 第1000047059號函核定於9,097千元上限內 覈實支應。 九、退休退職給付 92 十、退休離職儲金 12,078 十一、保險 16,500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24,944 29 外交部領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8 148 - - - - - - 6 6 3 3 8 9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8 148 - - - - - - 6 6 3 3 8 9 3911100100 事 1 一般行政 148 148 - - - - - - 6 6 3 3 8 9 人 人 千 勞 元 衛 等 進 元 發 經 3 照 處 經 辦 30 事事務局 明細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7 7 72 73 - - 244 246 212,333 217,767 -5,434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7 7 72 73 - - 244 246 212,333 217,767 -5,434 領事事務局 3911100100 7 7 72 73 - - 244 246 212,333 217,767 一般行政 -5,434 1.「年需經費」僅包括相關人員之人事 費,不含加班值班費。 2.減列駕駛1名、約僱人員1名。 3.領事事務局以業務費預計進用臨時人 員6人2,202千元、勞務承攬人力57人 23,982千元及派遣人力69人24,840千 元,分述如下: (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用勞 務承攬人力7人,經費2,310千元 ,協助本局環境清潔、安全警衛 及分支機構規費現金保全運送等 業務。 (2)「領事事務管理」計畫,預計進 用臨時人員6人,經費2,202千元 ,於旅遊旺季期間協助護照製發 等行政事宜;派遣人力69人,經 費24,840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43 人,經費19,980千元,處理護照 、簽證、文件證明及行政文書處 理等業務;勞務承攬人力7人,經 費1,692千元,協助各分支機構辦 公環境清潔等業務。 31 本 頁 空 白 3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汽缸總排氣量 油料費 乘客人數 購置 車輛數 車輛種類 維護費 其他 備註 不含司機 年月 數量 油料費 油料費 (立方公分) (公升) (單價)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4.03 1798 1668 25.7 43 9 57 AKG-7312 1 公務轎車 4 86.01 1995 0 0 0 0 29 CP-0742 1 公務轎車 4 86.08 1587 0 0 0 0 15 CT-5790 0567-DA 1 公務轎車 4 94.02 1998 852 25.7 22 51 33 油氣雙燃料車 972 18.4 18 1 公務轎車 4 104.03 1798 1668 25.7 43 9 57 AKG-7310 1 小客貨車兩用車 8 102.03 2351 1668 25.7 43 26 53 AAC-2961 AK-9550 1 旅行車 7 81.12 1973 1668 25.7 43 9 62 擬於104年10月汰換 2 公務用機車 0 88.03 80 624 25.7 16 3 4 BAC-483、BAC-485 合 計 9,120 228 105 311 33 預算員額:職員 148人 技工 3人 外交部領 警員 0人 駕駛 8人 法警 0人 聘用 7人 合計:244人 現有辦公 駐衛警 0人 約僱 72人 工友 6人 駐外雇員 0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帳面價值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本局 1 8,035.47 314,323 1,836 本局檔庫 4 355.05 798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1 64.10 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1 908.00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1 1,073.66 中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908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00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358平方公尺,護 南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254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332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265平方公尺,護 東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422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131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66平方公尺,護照 雲嘉南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073.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13.79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63.74 使用面積453.46平方公尺。 34 事事務局 房舍明細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8,035.47 1,836 355.05 1 114.70 1,301 178.80 1,301 908.00 1 1,254.00 607 2,500 1,254.00 607 2,500 1 422.00 326 422.00 326 1,073.66 照製作室38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會議室及倉庫等135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177平方公尺。 照製作室99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教室及倉庫等165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93平方公尺。 製作室20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172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3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15.4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227.27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 35 外交部領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0475 獎勵及慰問 - (1)3911100100 - 一般行政 [1]慰問金 01 105-105 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 - 36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234 - - 234 - 234 - - 234 - 234 - - 234 - 234 - - 234 - 234 - - 234 37 本 頁 空 白 3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5 164 2,695 5 166 2,695 考 察 1 20 351 1 22 351 視 察 3 136 2,201 3 136 2,206 訪 問 - - - - - - 開 會 1 8 143 1 8 138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39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拜 會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一.考察 務管理 無 01 護照防偽考察 歐洲地區 晶片卡展 參觀四年一次在德國杜塞 105.01-105.12 10 2 及製發設 道夫舉行之「2016年國際 備相關廠 安全印刷與媒體展」(Dru 商 pa2016),以瞭解晶片製 造設計及護照安全防偽等 發展趨勢,觀摩相關廠商 最新產品及技術,俾蒐集 新一代晶片護照安全設計 及提升防偽功能之參考。 二.視察 偶人數 務管理有 02 督導東南亞地區館處領務 東南亞地 外交部駐 1.近年國人赴東南亞旅遊 105.01-105.12 8 4 且性質 及駐外館處規費查核 區 外館處 、洽商人數大增,衍生 處交換 護照遣失(遭竊)或其他 其業務 意外事件發生;另因國 館所遇 內東南亞籍勞工及配偶 之責。 人數眾多,須與駐外館 處就護照、簽證、文件 證明、急難救助等問題 交換意見。 2.查核駐外館處規費收繳 機制,提高行政效率。 務管理 無 03 督導駐外館處領務業務91 歐洲地區 外交部駐 召開「領務督導講習會議 105.01-105.12 8 4 外館處 」,就歐洲地區護照、簽 證及文件驗證等問題交換 意見,並拜會駐在國移民 局等相關單位。 務管理 無 04 建置外館領務加密網路 亞太、亞 外交部駐 為維持駐外館處各項領務 105.01-105.12 8 9 (VPN),安裝護照、簽證 西、非洲 外館處 製發系統之安全與正常製 及文件證明等領務製發系 、歐洲、 發作業,提供僑民良好的 統新軟、硬體設備及領務 北美、中 服務品質,建置安全領務 安全講習與教育訓練 南美地區 資料傳輸性,本局將派員 建置防火牆(含VPN加密 通道)、汰換硬體設備、 安裝領務資訊系統軟體及 教育訓練,確保駐外領務 秘書及雇員操作熟稔度並 提供資訊技術協助,俾達 領務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40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晶片卡展 歐洲地區 察 年一次在德國杜塞 136 164 51 351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及製發設 行之「2016年國際 備相關廠 刷與媒體展」(Dru 商 ),以瞭解晶片製 及護照安全防偽等 勢,觀摩相關廠商 品及技術,俾蒐集 晶片護照安全設計 防偽功能之參考。 外交部駐 東南亞地 地區館處領務及駐 國人赴東南亞旅遊 232 185 43 460 領事事務管理 有 國內東南亞籍勞工及配偶人數 外館處 區 查核 商人數大增,衍生 眾多,該地區領務量大且性質 遣失(遭竊)或其他 複雜,須適時與駐外館處交換 事件發生;另因國 意見。藉實地視察瞭解其業務 南亞籍勞工及配偶 執行情形,據以改善外館所遇 眾多,須與駐外館 問題,以盡督導及防弊之責。 護照、簽證、文件 、急難救助等問題 意見。 駐外館處規費收繳 ,提高行政效率。 外交部駐 歐洲地區 處領務業務91 領務督導講習會議 379 257 25 661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外館處 歐洲地區護照、簽 件驗證等問題交換 並拜會駐在國移民 關單位。 外交部駐 亞太、亞 駐外館處各項領務 務加密網路 642 421 17 1,080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外館處 西、非洲 統之安全與正常製 裝護照、簽證及文 、歐洲、 ,提供僑民良好的 務製發系統新軟、 北美、中 質,建置安全領務 領務安全講習與教 南美地區 輸性,本局將派員 火牆(含VPN加密 、汰換硬體設備、 務資訊系統軟體及 練,確保駐外領務 雇員操作熟稔度並 訊技術協助,俾達 務不中斷之目標。 41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會議 - 瑞士 出席與本局業務相關之 8 1 68 73 WTO等國際組織會議。 42 事事務局 -開會、談判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2 143 領事事務管理 - - - - - - 43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支 出 職能 分類 別分類 消費支出 債務利息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總 計 1,422,005 - - 234 1,422,239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22,005 - - 234 1,422,239 44 事事務局 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總計 資本形成 土地購入 增資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30,959 - - - - 30,959 1,453,198 一般公共事務 30,959 - - - - 30,959 1,453,198 45 外交部領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39,845 合計 5,000 32,345 39,845 1.3911101000 5,000 32,345 領事事務管理 39,845 (1)護照申請親辦 105-105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 5,000 32,345 ,委託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 者之人別確認業務,所衍生行政協助 之委辦費。 46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5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2,500 - 合計 39,845 - 2,500 - 1.3911101000 39,845 領事事務管理 自辦理 - 2,500 - (1)護照申請親辦 39,845 請護照 政協助 4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380 億元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不予保留。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如下表,倘財政狀況良好,原則不予 出售;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費 用併同調整。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255億元 合計 380億元 (二)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 遵照決議辦理。 屬統刪項目如下: 1. 油料:統刪30%;另隨同減列交通部辦理離 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0.07 億元、公路總局 辦理公共運輸油價補貼1.05 億元。 2.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3. 委辦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 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 管、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 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 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 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 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 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 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 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 立社會工作專業、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 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 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 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 管不刪;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 輔導計畫、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辦理國家度量 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與發展及民生化學 4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計量標準計畫統刪1%外,其餘統刪10%,其 中大陸委員會、考試院、營建署及所屬、消 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疾病管制署、中 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新竹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及所屬、保險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 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 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 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 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 主管、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 導計畫、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 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 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 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推 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 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 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用照顧服務員及護理 人員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 統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營 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 隊、國防部所屬、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小企業處、交通 4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運輸研究所、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 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 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桃 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證券期貨局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 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車輛及辦公器 具、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除人事行政總 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設施及機械設 備養護費、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體育 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 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 相關預算、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 務相關預算、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歲修及機械 儀器養護費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 安全會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央研究 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 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 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 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 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 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特有生物研 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 5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保護 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 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6. 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 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 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 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主管、警政署及所 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工業局工業技術 升級輔導計畫、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 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 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 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 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 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 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 統刪5%,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主計總 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考試院、內政部、營 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 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 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 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會及家庭署、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 查局、臺灣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7. 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 5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 所屬、立法院主管委員國會交流事務費、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 學、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 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 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推動身心 障礙醫療復建網絡、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 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 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 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 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飛航 安全調查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考試 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 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 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 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 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 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工保 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 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僑務委員 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 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 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 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 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 5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 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 人員訓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查局、臺灣 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 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 總處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 畫、法務部主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 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文化部 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飛航安 全調查委員會、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 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 研究所、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水產試 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 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 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 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檢查局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 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 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 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基本行政維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監察院、審計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 警察大學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外交部駐外機 構業務計畫、購置駐外機構館舍計畫與汰換 駐外機構公務車預算、法務部主管、勞工保 險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檢疫行政 大樓興建工程、衛生福利部健全緊急醫療照 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 5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與訓練、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相關 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 務相關預算、海岸巡防署臺北港海巡基地、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大修經費及強化海巡編 裝發展方案不刪;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統刪1%;文化部主管統刪3%;國立 故宮博物院 故宮南 部院區 籌建計畫 統刪 4%;教育部主管統刪7%外,其餘統刪8%,其 中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 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內政部、 役政署、國防部、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 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 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 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總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 5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員訓練所、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 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 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1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警政署及所 屬、外交部、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勞 工保險局、漁業署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地 區各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衛生福利部捐 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落實 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 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 務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 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食品藥物 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 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 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 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 算、文化部主管、科技部對國家災害防救科 技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 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經濟部科技預 算、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 計畫統刪1%外,其餘統刪5%,其中客家委員 會及所屬、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國防部 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 所屬、核能研究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 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 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 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 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食品藥物管 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 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 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 5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體系暨推展 身心障 礙者福 利服務相 關預 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 役政署、觀光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12. 人事費:除退休退職給付、人事行政總處 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備、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 主管(不含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監察院主管、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 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不刪;立法院主管 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統刪30%外,其餘統刪 1%,其中中央研究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檔案管理 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 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 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 選部、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 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 所屬、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5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 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 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水利署及所 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 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 畜衛生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 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 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貨局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 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2億元。 (三) 近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重挫,國內汽、柴油價 遵照決議辦理。 格亦不斷下跌;日前中油再度宣布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調降各式汽、柴油價格,其中 95 無鉛調降為每公升 24.6 元,較編製 104 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按每公升 35.1 元編列, 已有大幅差距;爰予減列 104 年度中央政府 各機關油料費 30%;另年度預算執行中,若遇 油價大幅波動,則在油料用量之共同標準範圍 內,各機關應依以下原則辦理,主計總處並應 追蹤控管執行情形: 1. 油價下跌時,按實際油價覈實列支,結餘部 分並不得移為他用。 2. 油價大幅上漲,致所須經費不足時,得以各 機關第一預備金支應;若嚴重不敷,得申請 動支第二預備金。 (四) 針對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自由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經濟示範區」相關預算共計編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 1,670 萬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 20 萬 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 3 億 8,573 萬 元、衛生福利部編列 1 億 4,600 萬元、經濟 特別收入基金 1,000 萬元、桃園國際機場股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份有限公司 6,400 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航港建設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農業特別收入 基金 490 萬元。 經查,「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於 102 年 8 月啟動第 1 階段推動計畫,自貿港 區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 1 階段之核心,惟推 動效益卻未如預期,無法彌補我國港埠整體進 出口貨物流失量,且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 工人數未見成長,此外,再以我國自由貿易港 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及進用員工人數 觀之,推行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後,入駐港區 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亦未見明顯成長;另示 範區 104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 且跨機關間衡量標準不一,有欠妥適。 另,有鑑於「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尚未三讀通過,各部會即逕自編列該預算執行 計畫,實有未當。事實上,就政府不斷宣傳國 際的案例:韓國仁川自經區言之,現已證明也 將面臨推動困難之困境,事實上,由於外國人 移住率過低、招商不易、無法吸引國外資金流 入,以及對本國企業限制過多等因素,近年來 韓國各界對仁川自經區的發展狀況,出現了諸 多的批判。而面對中國上海自貿區實施一年來 發現,其光環不但嚴重消退,實施成效更是完 全不如預期,但台灣卻為了企圖與中國對接, 不斷以此推銷台灣自經區的設立優勢,用錯誤 的觀念及手段,實難以帶動台灣經濟升級,更 無法為台灣悶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力,且因示 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審議通過。準此,除交通部 自由港區等海空港建設、國家發展委員會、經 濟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既有 不涉及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預 算得編列執行外,其餘不得編列。 5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 鑑於多數財團法人收入來源主要依賴政府之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補助與委辦收入,或以行使公權力特定政策任 務為設置目的,且各該薪資待遇均已相當優 渥。因此,相關福利經費之支用更應撙節,避 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或有浪費政府資源之 嫌。爰自 104 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 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 層主管之房屋津貼。 (六) 根據審計部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告指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計152 個,基 金總額高達2,423 億8,298 萬餘。然諸多財團 法人財源自籌能力不足,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 注;依決算審核結果,152 個財團法人102 年 度營收來自政府捐補助(不含捐助基金)或委 辦之金額高達近470 億元,超過年度整體收入 之50%。其中有60 家政府捐補助及委辦經費占 其年度收入比例逾50%,當中有42 家超過 70%,逾90%者亦不在少數。 事實上,許多財團法人或已達成設置任, 或因時空環境變遷致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 功能重疊,或已不具實質效益……,本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要 求各該主管機關於 6 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 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 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 的 已不 復存 在或 已無營 運實 益等 之財 團法 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惟迄今僅見公設財團法人不斷設置,卻未見有 退場或整併者;長此以往,不僅浪費行政資 源,更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 爰此,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 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 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 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 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 各該委員會報告。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七) 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訂有「眷屬喪葬津貼(最高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3 個月薪俸額)」,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中,亦列有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最 高5 個月薪俸額)」之生活津貼,惟該「生活 津貼」之規定,並未有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既已有眷屬喪葬給付,實已不須 再另行由政府預算編列所謂「喪葬補助」,且 補助標準還過於保險給付。其他社會保險,如 「勞工保險」,亦係將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列 入保險給付項目,而未有其他政府補助。基於 該「喪葬補助」生活津貼係無償性之補助,與 保險給付係立基於「保費」之交付而生之補償 不同,不應以「月俸」作為補助標準,況月俸 愈高者,反而獲得政府愈多之補助,亦有違常 理;現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以事實發生當月 之薪俸額做為補助基準尚有斟酌空間,建請行 政院於 6 個月內檢討研議其合理性。 (八)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 遵照決議辦理。 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第一點規定「各機關 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預算科目 定義範圍,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惟 查部分機關或對定義範圍未盡清楚,或有明知 卻仍未照規定歸類之蓄意,例如,明知須列為 委辦費,卻以委辦費每年均會被立法院統刪為 由,將相關經費改列為「一般事務費」;或明 知實際用途為補助,須於預算書中表列,並於 機關網站上揭露,卻以「分攤」經費為由 改列為「一般事務費」,逃避監督。爰要求行 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照所訂標準編 製預算,主計單位並應盡預算編審之責,確實 審核;日後經查出有未依規定編製預算者,機 關單位首長、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九) 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 遵照決議辦理。 所撻伐,行政院於99 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 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 理;但從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 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 6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使指揮監督權,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 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 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 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 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 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 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 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 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 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 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 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 行政院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非但視而 不見,且昧於事實,放任各部會將應運用勞動 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 尤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應: 1. 責成勞動部 明確定 義勞動 派遣與勞 務承 攬,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 實施期程。 2. 責成勞動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 院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應行注意事 項」。 3. 於104 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 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 需求。 4. 依勞動部之定義,於105 年度起中央政府總 預算書內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 際運用情況。 6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14 款明 遵照決議辦理。 文規定,雇主應針對防止為採取充足通風、採 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提供勞 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法第26 條 亦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 付承攬時,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 作環境、危害因素既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 利基金會卻只提供員工短袖制服,即便寒流低 溫特報,員工在戶外低氣溫環境工作只能自行 添加薄長袖衣物於短袖衣服內,與其他在院區 內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保暖性不 足。顯然,立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 戶外工作,基金會未提供任何禦寒保護措施, 立法院也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第一社會福利 基 金會 亦承 攬多 家公家 機關 清潔 勞務 採購 案,包含監察院、科技部、高速公路局北區工 程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等等中央政府機 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政 府機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善盡事業單位督 促承攬商符合相關法令之責任,爰要求各政府 機關應優先督促清潔勞務承攬商針對戶外工 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 101 年被前行政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院長江宜樺降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後,功 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在歷次食安風 暴中,也未能發揮領頭羊角色保護消費者權 益、提出團體訴訟,顯見當初行政院組改決策 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 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 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民眾根本不 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遠 不如媒體的爆料專線。爰要求行政院應強化消 費者保護處職能,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 調,定期就特定產品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 益。 (十二) 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費,有的部會之捐、補助費幾乎占其整體預算 九成。其中有為數不少的捐、補助費,係對團 體及私人補助,惟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許多 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致民眾 及團體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補助費 規定,而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 關捐、補助費,致使本身權益受損。為便利人 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 利,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應要求各部會應將 「申請捐、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列入網頁「政 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以利民眾查閱。 (十三) 行政院於 93 年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令等重 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 益之目的,特發行「行政院公報」 ,並建置「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惟查該網站部分法規命 令、行政規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並未檢附條 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人民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 正之理由與必要性。爰要求行政院公報未來刊 載法規,應一併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以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 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6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四) 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 遵照決議辦理。 中立原則並影響選舉公平,總統副總統任期屆 滿前一年內,政府政令宣導廣告應限於社會治 安維護、交通秩序疏導、災害防救、傳染病防 治、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策實施 等之宣導廣告,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 告。 (十五) 鑑 於原 住民 族及 離島等 地區 因地 理環 境特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殊,受限於交通不便,醫療資源及健康照護服 務相較台灣本島,普遍有不充足與不完善之情 形。為使該等地區民眾獲得平等之完善醫療與 照顧,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原 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照護、保健相關服務 所需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算」,請行政院責成 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覈實配賦額度。 (十六) 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 103 年 8 月 1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日正式開幕,肩負國家社會大眾之深刻期望, 基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重要棟樑,其健康代表 著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惟面對少子化問題日益 嚴重的台灣,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到政府高 度重視。基此,為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 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之任務,特 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自 104 年度起,應 於業務計畫中,匡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 究主題(例如:一般兒科教學研究、兒童急診 教學研究、兒童不當對待(虐待)教學研究、 兒童健康褔祉指標教學研究、兒童社區醫學教 學研究、青少年醫學教學研究……等等相關研 究),並提撥一定比例預算、專款專用做為兒 童醫院之臨床教學研究用途,以培養我國兒童 醫療與保健人才、照顧轉診難症兒童,及增進 我國兒童健康及福祉,並提高我國兒童醫療照 顧水準,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捍衛國家兒童 健康之使命。 (十七) 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公務部分各單位預算之審查,歲入、歲出之各 款、項、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 6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分(如營業盈餘或作業賸餘繳庫等項目),審 查報告本應予「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 確定,再行調整。」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已 就該部分預算作成實質上之增刪調整或相關 決議,審查總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並予照列。 (十八)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100 年度經營績效獎金適 用 96 年修正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 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歲出部分 領事事務局 (一) 鑑於外交部規定國人和外籍人士結婚程序過 本項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外授領二字 於嚴格,尤其和東南亞國家配偶結婚更為苛 第 104680025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刻,除要求本國人必須先行前往當地,取得結 院,並經立法院 104 年 5 月 27 日台立院 婚登記、出生證明、單身證明等文件以外,還 議字第 1040703258 號函准予動支。 必須向外交部駐外館申請面談、審核,奔波勞 累、屢受刁難,早已引起民怨;爰凍結第1目 「一般行政」3,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支。 (二) 針對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 本項已於 104 年 2 月 25 日以外授領三字 工作維持」「業務費」中編列「護照、簽證作 第 104700011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 院,並經立法院 104 年 5 月 29 日以台立 護」2,816 萬 3,000 元中,該局網站建置有「旅 院議字第 1040703247 號函准予動支。 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 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助駐 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 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 變或提供協助。惟自 91 年 8 月開辦迄 103 年 6 月底止計有 9 萬 9,860 人次登錄,95 年度至 99 年度,各年度皆僅數千人上網登錄,迄 100 年度始逾萬餘人次登錄。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 動態資料,俾利我駐外單位能及時協助,領事 事務局應廣為宣導,爰凍結 300 萬元,俟外交 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 6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增加國人使用該系統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支。 (三) 針對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 本項已於 104 年 2 月 26 日以外授領一字 作護照」之「印製晶片護照」經費 9 億 2,846 第 104660086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萬 4,000 元,近日媒體報導「我國遺失、遭竊 院,並經立法院 104 年 5 月 27 日台立院 護照 5 年近 26 萬本」,遺失情況似有增加之 議字第 1040703263 號函准予動支。 勢。由於我國護照具有世界 100 多國免簽證之 便利性,為杜絕有心人士違法冒用遺失之護 照,或成為恐怖份子犯案工具,爰凍結 1,000 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 有鑑於外交部為明確規範駐外館處提供旅外 一、 為提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 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之協助範圍,於 84 年間訂 償成效,確保國家債權,本局除積 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復為加強保僑 極催收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之債 權外,並於 103 年多次邀集相關單 護僑工作,維護國人旅外安全,88 年於臺灣 位召開「檢視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 桃園國際機場成立「緊急聯絡中心」,增設簡 款追償作業程序會議」,研議強化 明易記之國內免付費「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 追償處理程序及修訂急難救助款 線」,並自 100 年 3 月起以簡訊傳送緊急聯絡 借貸契約書內容,明確各單位分工 服務專線號碼予出國國人,駐外館處亦設置急 及加強契約書內容之適法性,並依 難救助電話,協助及服務旅外國人;又領事事 會議決議完成各項修正措施。未來 務局 101 年建置「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 , 將續依所訂追償流程向欠款人催 並於 98 年間增設「旅行團動態登錄網頁」 ,以 討及進行後續法定追償程序,以期 有效追回欠款。 供國人或旅行團登錄出國相關資訊,俾利各駐 另本案已於 104 年 4 月 1 日起列入 外館處瞭解國人出國動態,倘登錄者遇有急難 本局內部控制項目之ㄧ,將定期檢 事件或緊急狀況時,即可隨時應變提供協助。 視各單位辦理追討成效。 而據領事事務局統計,近 4 年度(99 至 102 二、 有關提升「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 年度)緊急聯絡中心協助處理案件 3 千餘件; 頁」之團體登錄率,本局持續函請 駐外館處協助處理案件 1 萬 8 千餘件;旅外國 交通部觀光局及教育部等相關機 人及旅行團於該局網頁登錄者分別為 6 萬 7 千 關協助宣導「出國登錄」系統並週 餘人次及 2 千餘團次,協助及服務旅外國人處 知旅行業者及遊留學代辦業者配 合宣導。另亦進洽觀光領隊協會協 理急難事件或緊急狀況之聯絡機制,已發揮功 助宣傳並安排本局人員向相關從 能。惟經查(1)依該部 99 及 100 年度財務收支 業人員介紹出國登錄等旅外國人 及決算,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尚未清償借款 急難救助措施。 之統計資料,截至 100 年 4 月 22 日及 100 年 底,分別計有 65 筆及 84 筆款項尚未清償,經 追蹤覆核結果,截至 102 年底,尚有 78 筆款 項未獲清償,倘以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匯率估 6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算,合計約 6 萬 2,000 餘美元,查積欠筆數及 累計金額,相較於 100 年底之 84 筆、6 萬 7,000 餘美元均略有改善。惟經分析尚未清償款項於 102 年底之帳齡分布,逾六成係屬已逾期 5 年 以上之欠款,又其中 2 筆欠款超過 15 年,核 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2)「旅外國人 動態登錄網頁」及「旅行團動態登錄網頁」事 項上,其旅外國人出國動態登錄情形雖已有增 加,但旅行團團次資料,102 年度計登錄 581 團次,僅為 101 年度 753 團次之七成餘,且近 3 年度(100 年度至 102 年度)登錄團次均未 達 99 年度之 875 團次紀錄,建請外交部應加 強宣導登錄,提升建置系統效益。 (五)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出預算第 2 目「領事事務 本項已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以外授領國 管理」分支計畫「加強領務服務工作」編列委 字第 10385000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經費 3,498 萬元,較 法院。 103 年度增加 110 萬 7,000 元,本計畫係針對 首次申辦護照之國人,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 別確認作業所衍生之經費,建請外交部就本計 畫如何將申辦地點及各縣市政府配辦措施等 項,讓申辦護照民眾感到更為便利之規劃方 式,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 出書面說明。 (六) 有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4 年度「領事事務 本項已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以外授領三 管理」計畫編列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統維護 字第 10370007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及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經費 2,816 萬 法院。 3,000 元、加強為民服政策、海外旅遊安全資 訊宣導及發送國際漫遊警示簡訊等經費 1,629 萬 6,000 元。經查該局網站建置有「旅外國人 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 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助駐外館處 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 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 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登錄 人次(團數)偏低,該系統之利用率有待加強。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儘速於 1 個月內提出改 善方案,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 6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報告。 (七) 有鑑於臺灣護照可通行 130 國,英國網站評為 一、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本局除 全球第六名好用護照,而為了避免護照遭有心 不定期通函駐外館處對護照遺失 2 人士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針對短期內遺失 次以上者確實依「護照條例施行細 2 次護照者列管,補發時不但要約談,並且補 則」第 39 條 2 項第 3 款有關得約 發護照效期由 10 年縮減為 3 年以下。除此之 談當事人、延長審核期間至 6 個月 外,更應加強追蹤控管,以避免有心人利用, 及縮短護照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影響我國聲譽。 3 年以下之規定辦理外,亦於 102 年 1 月 10 日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合作建置「護照報失即時通 報 系 統 」, 即 時 註 銷 國 人 報 失 護 照,另駐外館處受理國人申請護照 遺失補發案件,亦須即刻同時通報 本局註銷報失護照。經註銷之遺失 護照資料均透過電腦系統自動傳 送至內政部移民署列入、出境管 制,並通報相關國家,爰護照一經 報失註銷即屬無效之旅行證件,即 使事後再尋獲雖仍有剩餘效期亦 不得持用,實務上亦無法持該照 入、出我國國境。 二、 本 局 向 極 重 視 遺 失 護 照 安 全 管 理,除遇有可疑護照不法案件均主 動將相關資料移送移民及警察機 關偵處外,並賡續推動我國與各國 互換遺失及失竊護照資料,以加強 打擊護照犯罪。 (八) 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擬嚴格管理護照遺失 本項已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以外授領國 制度,未來除遺失護照 2 次以上申請補發者, 字第 10385000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除必須接受約談以外,並予以延長審核期間、 法院。 縮短護照效期(護照短期內如半年遺失,即使 是第 1 次遺失,再申請補發時效期自正常的 10 年大幅縮減至 3 年),如此嚴格,恐已有擾 民之嫌。為釐清詳細狀況,要求外交部先行停 止新政策,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九) 有鑑於今(103)年新北市政府獲准試辦戶政 為提供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民眾延伸 事務所代辦護照業務,半年共累計 2 萬 996 件 代送、代領護照服務,新北市政府自 103 申請量,節省民眾大量時間與代辦費,頗受好 年 4 月 1 日起、彰化縣政府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 評,並獲外交部同意新北市永續辦理,顯示該 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 ,本局為協助該 措施已試點成功,倘其他直轄市、縣(市)政 縣市政府辦理前述措施,全力配合辦理 府有試辦意願,建請外交部協助配合辦理教育 教育訓練事項,已為新北市政府及彰化 訓練等事項,以協助推廣該便民措施,造福全 縣政府各舉辦 4 場及 3 場教育訓練。倘 國民眾。 未來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意願提 供前述便民服務,本局亦將全力配合協 助教育訓練。 (十) 針對第 6 目「國際關懷與救助」項下「旅外國 為提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成 人急難救助」預算 592 萬 8,000 元,提供國人 效,確保國家債權,本局除積極催收請 遭 遇安 全緊 急事 件時墊 款或 其他 必要 之協 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之債權外,並於 103 年多次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檢視旅外國 助,自緊急救難規定實施以來,國人在海外若 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會議」 ,研 遭遇緊急事務,外交部會提供協助,包含協助 議強化追償處理程序及修訂急難救助款 翻譯、代墊國人單程回國機票,以及等待期間 借貸契約書內容,明確各單位分工及加 的食宿交通費,每人最高借款上限為 500 美元 強契約書內容之適法性,並依會議決議 (約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依規定須在 60 天 完成各項修正措施。未來將續依所訂追 內還錢。然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統計,至 償流程向欠款人催討及進行後續法定追 103 年 3 月為止,尚有 83 人尚未償還積欠外 償程序,以期有效追回欠款。 交部墊款累計約 5 萬 4,000 美元,護照申請系 另本案已於 104 年 4 月 1 日起列入本局 內部控制項目之ㄧ,將定期檢視各單位 統雖會記錄欠款人之紀錄,需還款才可換發新 辦理追討成效。 護照等領務證件,仍嫌缺乏追討效率,要求主 管機關採取積極欠款追討措施,對「惡意無故 欠款至一定時間者」主動採取法律追討途徑, 而非被動等待欠款人出現換發證件需求時才 追討欠款。 (十一) 有鑑於越南高價觀光團來臺消費,遭到外交部 為吸引東南亞優質旅客來臺,目前除開 百般刁難,為了提升我國觀光經濟,駐外館處 放持有美、加、歐等先進國家簽證之印 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針對高價東南亞團研議 尼、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度籍人士, 簡易簽證規定及便捷配套措施。 得經事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申請憑證 後,免辦簽證來臺觀光停留 30 天。另我 駐東南亞館處亦配合政府觀光政策,對 於駐在國國民申請來臺觀光者,倘經查 驗最近曾申獲相關先進國家簽證或曾多 次來臺,且無逾期或其他不良紀錄,得 免附財力或工作證明,並核發一至二年 6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長效期多次入境簽證。另本部刻正與 交通部合作研議妥適方案,以推動放寬 東南亞優質高價觀光團旅客之簽證申請 作業,原則奉行政院核定實施之日起試 辦至 105 年 12 月止,並視執行成效決定 是否延長辦理。 (十二) 鑑於監察院日前調查指出,外交部對緬甸籍人 一、 查緬籍人士過去在臺違規情形嚴 士來臺簽證採行較嚴謹審查機制,固然有國家 重,在未見明顯改善之前,我駐泰 安全上的專業考量,然而緬甸籍人士申請來臺 國代表處基於國境安全及國家利 簽證,確有耗時、費力、費錢情事;且申請者 益之維護自應審慎審核緬籍人士 表示,受到駐泰國代表處不友善對待或歧視, 之簽證申請案件,惟本部及駐泰國 實已涉及我國對於他國弱勢人權保障問題。緬 代表處基於擴大雙邊關係及服務 甸雖未與我國有邦交關係,但增進與無邦交國 僑胞等考量,近期已陸續採取相關 的實質外交關係,向來是外交部的年度績效目 簽證簡化及放寬措施如後:(一) 標,要求外交部應儘速查明此事,若涉有不友 逐步擴大免面談適用對象;(二) 善的對待或歧視,更應研謀對策改進,以彰顯 持續配合相關機關推動僑安及國 我泱泱大國之氣度。 慶專案;(三)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試辦有條件開放觀光簽證,適用 對象為 1 年內曾申獲美、日、加、 英、紐、澳及歐盟簽證(或具永久 居留權)者。 二、 為強化我國「攬才」、 「育才」、 「留 才」、 「用才」政策,經報請行政院 核准,本部已於 104 年 7 月 13 日 通電外館簡化緬甸僑生申請來臺 相關文件及程序。 三、 本部亦當隨時因應相關情勢變遷 審視調整對緬人之簽證措施。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