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度 一、預算總說明 …………………………………………………………………… 1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10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12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證照費 …………………………………………………………………… 14 2.其他雜項收入 …………………………………………………………… 15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 16 2.領事事務管理 …………………………………………………………… 18 3.交通及運輸設備 ………………………………………………………… 20 4.其他設備 ………………………………………………………………… 21 5.第一預備金 ……………………………………………………………… 22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24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26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28 (六)人事費分析表 …………………………………………………………… 31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3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度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35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36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38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41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考察、視察、訪問 ………………… 42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開會、談判 ………………………… 44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46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 48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 5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3.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5.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6.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7.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護照行政組、簽證組、文件證明組、護照製發服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 室、主計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 南辦事處。 分層業務職掌如下表: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 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 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 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護 罪犯之協緝。 照 五、 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行 政 及執行。 組 六、 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 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 一、 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證 二、 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組 三、 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四、 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 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 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 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 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一、 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 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 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文 件 五、 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證 六、 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明 七、 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組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 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 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一、 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護 二、 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照 製 三、 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發 四、 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服 五、 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務 組 六、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 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秘 三、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書 室 四、 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 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 事 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室 政 風 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室 主 計 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室 一、 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 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臺灣桃 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園國際 機場辦 四、 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事處 五、 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 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中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南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東部辦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雲嘉南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辦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員額總計 238 人,包含職員 146 人、技工 3 人、駕駛 8 人、工友 6 人、聘用 7 人及約僱 68 人。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護照行政組 秘書室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簽證組 人事室 南部辦事處 文件證明組 政風室 東部辦事處 護照製發服 主計室 雲嘉南辦事處 務組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6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我國經濟繁榮,與各國往來密切,國人赴國外從事各類活動日益頻繁,是以照顧民眾權 益,提供民眾便捷、親切的領務服務至為重要。本局持續推動精簡領務法令,加強領務便民服 務,並協同外交部各地域司爭取各國改善國人簽證待遇,加強保僑、護僑及旅外國人急難救 助,以維護國人旅外安全。 本局依據行政院 106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 狀況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06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增進我國人出國旅遊便利與尊嚴。 2.推動簽證作業便捷化。 3.放寬外籍人士來臺簽證簡化措施。 4.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 (二)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評估 關鍵績效指標 評估方式 衡量標準 該年度目標值 體制 一 強化我與無邦交放寬「新南向政 1 統計數據 針對東協及南亞各國 5項 國家實質關係 策」相關國家外 所採行之簽證便利措 籍人士來臺簽證 施項目之累積數 ( 各 簡化措施 國各類型簡化措施項 目係分別計算) 。 二 有效運用外交資提升文件證明服 1 統計數據 與我邦交國簽署雙邊 4% 源,提升外交施務品質 協議簡化跨國文書驗 政效率及品質 證流程之國家數占我 邦交國總數之比率。 註: 評估體制之數字代號意義如下: 1.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 2.指實際評估作業係由特定之任務編組進行。 3.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透過第三者方式(如由專家學者)進行。 4.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並邀請第三者共同參與進行。 5.其它。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 (一)前(104)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分析: 104 年度歲出預算 14 億 2,677 萬 4 千元,歲出實現數為 13 億 7,672 萬餘元,權責發生 數為 1,721 萬 1 千餘元,共計 13 億 9,393 萬 2 千餘元,預算執行率為 97.7%。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原定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效運用外 交資源 , 提升護照安全及品質 0.6% 104 年度護照總核發量為 2,045,1 提升外交施 政效率及 96 冊,其中作廢量計 9,427 冊, 品質 護照瑕疵率計 0.46%,較原訂目標 值 0.6%為低,實施績效良好。 爭取改善對我國人簽證 3個 一、史瓦濟蘭予我國人免簽證 待遇 自 104 年 1 月起由停留 30 天延長至 90 天。 二、巴西政府自 104 年 3 月 26 日起,對我國人赴巴西短 期商務簽證效期由 90 天延 長為 3 年,停留時間仍維 持每次最長 90 天,一年內 最多不得超過 180 天。 三、馬來西亞予我國人免簽證 待遇自 104 年 9 月 15 日起 由 15 天延長為 30 天。 四、印尼自 104 年 10 月 8 日起 予我國人之簽證待遇由落 地簽證改為免簽證。 五、伊朗、亞美尼亞、索馬利 蘭、哈薩克、塔吉克、賴 比瑞亞、吉布地、衣索比 亞、黎巴嫩、茅利塔尼亞 等國予我國人落地簽證。 六、緬甸、菲律賓、印度、卡 達、象牙海岸、加彭、阿 拉伯聯合大公國、尚比亞 等國予我國人電子簽證。 截至 104 年 12 月止,我國人得以 免簽證、落地簽證或電子簽證等 簽證便利措施前往的國家及地區 數目為 158 個。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原定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開辦網路預約服務,簡 63,000 人次 為更便利民眾申辦護照,本局實 化護照申辦作業 施網路預約申辦護照服務,民眾 於網路填妥申請書後,可預約未 來 10 個工作日內之時段,於預定 時間至預約局處之互動式公共事 務機(KIOSK)辦理報到並將身分 證套印至護照申請書後,按報到 先後順序至指定櫃枱遞件,可大 幅縮短民眾之等候時間,有效提 升為民服務之效率。104 年度民眾 利用網路預約申辦護照計 80,014 件,實際送件 63,184 件,目標達 成率為 100%。自實行以來頗獲好 評,申請人除可自行安排合適之 時段申辦護照外,亦有效 e 化本 局業務,達到簡政便民目的。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二)上(105)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 105 年度歲出預算 14 億 5,108 萬 4 千元,截至 7 月底累計分配數 6 億 2,792 萬 9 千 元,累積支用數 5 億 8,688 萬 3 千餘元,執行率 93.46%。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有效運用外交資源,提升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迄至 7 月 31 日止護照總核發 外交施政效率及品質 品質 量為 1,285,237 冊,其中作廢量計 5,008 冊, 護照瑕疵率計 0.39%,較原訂目標值 0.5%為 低,實施績效良好。 增 進 我 國 人 出 國 一、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智利予我國人免 旅遊便利 簽證待遇。 二、自 105 年 2 月 10 日起,國人申請電子簽 證赴土耳其享有免收簽證規費待遇。 三、盧安達予我國人電子簽證。 四、烏茲別克、馬拉威、喀麥隆及吉爾吉斯 予我國人落地簽證。 截至 105 年 7 月止,我國人得以免簽證、落地 簽證或電子簽證等簽證便利措施前往的國家及 地區數目為 164 個。 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3,609,022 3,615,882 3,796,261 -6,860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105 - 0411100000 69 領事事務局 - - 105 - 0411100300 1 賠償收入 - - 105 - 0411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105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逾期交 貨之賠償收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02,200 3,609,238 3,788,095 -7,038 0511100000 61 領事事務局 3,602,200 3,609,238 3,788,095 -7,038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02,200 3,609,238 3,788,095 -7,038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02,200 3,609,238 3,788,095 -7,038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 比較如下: 1.護照收入2,412,200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17,800千元。 2.簽證收入980,000千元,與上 年度同。 3.國內外各項文件證明驗證收入 210,00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 0,762千元。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 - 285 - 0711100000 85 領事事務局 - - 285 -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 - 264 - 0711100106 1 租金收入 - - 264 - 前年度決算數係代收中央聯合辦 公大樓北棟員工消費合作社場地 租金等收入。 07111006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21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公務車 等收入。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822 6,644 7,776 178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1111100000 82 領事事務局 6,822 6,644 7,776 178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822 6,644 7,776 178 11111009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2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委託戶政事 務所代辦經費之繳庫數。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822 6,644 7,774 178 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 薪資扣回繳庫數、停車場使用費 、簽證作業電報使用費及照相影 印等收入。 1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89,669 1,451,084 38,585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89,669 1,451,084 38,585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489,669 1,451,084 38,585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259,689 262,364 -2,675 1.本年度預算數259,689千元,包括人事費2 20,853千元,業務費28,058千元,設備及 投資10,514千元,獎補助費264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人員維持費220,853千元,較上年度核 實減列人事費3,611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8,836千元,較 上年度增列辦公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等 經費936千元。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225,880 1,184,700 41,180 1.本年度預算數1,225,880千元,包括業務 費1,173,243千元,設備及投資52,637千 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4,443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文件證明系統功能提升等 經費1,379千元。 (2)印刷及製作護照1,070,682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晶片護照憑證製發系統汰換 等經費43,848千元。 (3)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19,619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印製文件證明防偽貼 紙等經費3,220千元。 (4)加強領務服務工作67,154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等 經費2,363千元。 (5)領務電信傳遞9,081千元,較上年度增 列通訊費111千元。 (6)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費4,901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業務費等543千元。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2,600 2,520 80 3911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50 - 50 新增汰換公務機車1輛經費如列數。 1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2,550 2,520 30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經費2, 550千元。 2.上年度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業已編竣 ,所列2,520千元如數減列。 3911109800 4 第一預備金 1,500 1,50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來源子目及 0511100100 -0511100102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預算金額 3,602,200 承辦單位 簽證組、文件證明組 細目與編號 、護照製發服務組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1.核發護照。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規費法。 規費法。 1.核發護照。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02,200 0511100000 61 領事事務局 3,602,200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02,200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02,200 1.預計核發晶片護照(效期10年)1,463,000本,每本1,300 元,計1,901,900千元;晶片護照(效期5年及3年)487,0 00本,每本900元,計438,300千元;速件處理120,000 本,平均每本600元,計72,000千元;合共2,412,200千 元。 2.預計本局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落地簽證等20,000 件,速件處理、改辦簽證等20,000件,計61,000千元; 駐外館處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多次停留簽證等49 0,000件,速件處理15,000件,計910,000千元;APEC商 務旅行卡1,800張,每張5,000元,計9,000千元;合共9 80,000千元。 3.預計核發國內商務及學歷婚姻等文件證明120,000件, 每件400元,計48,000千元;國內加發影本10,000件, 每件200元,計2,000千元;國內正本加速處理12,000件 ,每件200元,計2,400千元;國內影本加速處理1,000 件,每件100元,計100千元;駐外館處商務及學歷婚姻 等各項文件證明290,000件,每件500元,計145,000千 元;駐外館處加發影本20,000件,每件250元,計5,000 千元;駐外館處正本加速處理29,000件,每件250元, 計7,250千元,駐外館處影本加速處理2,000件,每件12 5元,計250千元;合共210,000千元。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來源子目及 1111100900 -1111100909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預算金額 6,822 承辦單位 簽證組、秘書室 細目與編號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或文件證明,依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規定或依申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 費。 費。 費。 費。 費。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收取之工本費用。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4.停車場使用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6,822 1111100000 82 領事事務局 6,822 1111100900 1 雜項收入 6,822 111110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6,822 1.預計電報費收入1,300千元。 2.預計照相收入4,942千元,影印機收入162千元。 3.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等繳庫數156千元。 4.預計停車場使用費262千元。 1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59,689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及共同性工作等。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2.研究設計及管制考核工作。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3.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4.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20,853 各組室 本計畫計編列職員146人、技工3人、駕駛8人 0100 人事費 220,853 、工友6人、聘用人員7人、約僱人員68人之人 事費220,703千元及查獲偽變造證照獎金150千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545 元。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34,690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6,437 0111 獎金 30,545 0121 其他給與 3,844 0131 加班值班費 12,611 0142 退休退職給付 92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1,958 0151 保險 16,131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38,836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業務費28,058千元、設備及投資10 0200 業務費 28,058 ,514千元、獎補助費264千元,包括: 1.現職員工教育訓練及學分費補助等計需200 0201 教育訓練費 200 千元。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5,144 2.分支機構辦公室、影印機等租金計需5,144 0221 稅捐及規費 94 千元。 0231 保險費 270 3.公務車輛、公務機車等各項稅捐及規費計需 0271 物品 835 94千元。 4.公務車輛、辦公室機具及電子設備等保險費 0279 一般事務費 18,773 計需270千元。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652 5.購買油料、報章雜誌、文具紙張、辦公用品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37 等計需835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95 6.一般事務費: (1)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管理費,計需1 0299 特別費 158 2,509千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10,514 (2)一般公務所需印刷、清潔、保全、環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9,690 佈置、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及辦公廳舍耐 0319 雜項設備費 824 震能力評估經費等,計需5,634千元。 0400 獎補助費 264 (3)領務大廳櫃檯員工制服630千元。 7.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等房屋建築養護費 0475 獎勵及慰問 264 ,計需1,652千元。 1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59,68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37千元。 9.本局辦公大樓監視系統及冷氣機系統等維護 費,計需595千元。 10.首長特別費計需158千元。 11.汰購本局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 費,計需10,514千元。 12.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計需264千元。 1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225,88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簡化並辦理護照、簽證、各項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1.一般性領務業務及分支機構業務處理。 1.簡化並辦理護照、簽證、各項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2.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安全架構接軌,以提升我國護照之 2.護照製作電腦化作業之處理。 2.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安全架構接軌,以提升我國護照之 3.護照作業電腦化連線之處理。 國際公信力,便利國人持照通關,同時加強護照防偽功 國際公信力,便利國人持照通關,同時加強護照防偽功 4.出國視察駐外館處領務及講習業務。 能,以防杜偽變造護照並提高護照資料線上調閱速度。 能,以防杜偽變造護照並提高護照資料線上調閱速度。 3.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5.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資安設備功能。 3.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4.加強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文件證 6.發行晶片護照,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4.加強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文件證 明及簽證之公信力。 明及簽證之公信力。 5.確保護照暨簽證作業電腦化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 5.確保護照暨簽證作業電腦化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 品質。 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4,443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43,283 1.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 系統軟硬體維護等計需32,702千元。 0215 資訊服務費 32,702 2.辦理領務業務及為民服務等講習講座鐘點費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5 、延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出席費等,計需19 0271 物品 2,354 5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8,032 3.護照作業電腦化及領務資訊系統所需報表紙 0300 設備及投資 11,160 、光碟片等各項耗材及資訊用品購置計需2, 354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1,160 4.護照製發設備維護及微縮影調閱機設備養護 費計需8,032千元。 5.汰購本局領務用資訊設備、系統開發及軟體 購置等經費,計需11,160千元。 02 印刷及製作護照 1,070,682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1,029,505 1.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計需48,775千元。 2.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976,500千元。 0215 資訊服務費 4,230 3.晶片護照公鑰架構系統實體安全防護委外維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2,135 修費等計需4,230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1,023,140 4.晶片護照憑證製發系統汰換經費41,177千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41,177 。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1,177 03 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 19,619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印製「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緊急聯絡 0200 業務費 19,619 資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簽證防 偽貼紙、文件證明防偽貼紙、本局及駐外館處 0279 一般事務費 19,619 用領務表格、護照申請書、規費收據等經費。 04 加強領務服務工作 67,154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66,854 1.本局領事事務法律諮商、製作APEC商務旅行 卡及領務用章戳等經費計需5,297千元。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05 2.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計需44,000千元。 0251 委辦費 44,000 3.加強為民服務政策、海外旅遊安全資訊宣導 1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225,880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271 物品 1,626 及發送國際漫遊旅遊警示簡訊等經費計需12 0279 一般事務費 14,952 ,924千元。 4.為民服務品質調查與白皮書印製、替代役費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03 用、志工服務交通補助費、國會及領務聯絡 0291 國內旅費 203 經費等計需1,565千元。 0293 國外旅費 2,695 5.本局赴各分支機構視察及其他機關洽公等旅 0294 運費 120 費計需203千元。 0295 短程車資 50 6.本局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至駐外館處 查核或督導領事業務作業並協助處理相關事 0300 設備及投資 300 宜計需旅費1,121千元。 0319 雜項設備費 300 7.派員赴駐外館處協助護照、簽證電腦化系統 維護及建置駐外館處領務資訊整合系統等人 員旅費計需1,080千元。 8.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護照防偽業務考察人員 旅費計需494千元。 9.公務運輸費用及短程洽公車資計需170千元 。 10.駐外館處汰換文件證明用鋼印機等計需300 千元。 05 領務電信傳遞 9,081 各組室 本計畫編列護照及簽證作業電腦化等電腦連線 0200 業務費 9,081 通訊費及領務表件郵資、電話、電報及傳真等 費用。 0203 通訊費 9,081 06 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 4,901 各分支機構 本計畫編列: 0200 業務費 4,901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業務費331千元。 2.中部辦事處業務費1,278千元。 0271 物品 1,490 3.南部辦事處業務費1,440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2,428 4.東部辦事處業務費662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330 5.雲嘉南辦事處業務費1,190千元。 0291 國內旅費 500 0294 運費 153 1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011 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 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提升聯外業務品質及人車安全。 汰換公務車。 提升聯外業務品質及人車安全。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汰換公務車 50 秘書室 本計畫編列南部辦事處汰換公務機車1輛50千 0300 設備及投資 50 元。 0305 運輸設備費 50 2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2,5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汰換駐外館處機器可判讀護照系統及購置文件證明系統電 駐外館處領務服務電腦化。 汰換駐外館處機器可判讀護照系統及購置文件證明系統電 腦化所需硬體設備,確保外館領務電腦化系統順利運作, 腦化所需硬體設備,確保外館領務電腦化系統順利運作, 提供良好服務品質。 提供良好服務品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購置電腦及其配備等 2,550 資訊小組 本計畫編列汰換駐外機構領務系統硬體設備等 0300 設備及投資 2,550 經費2,550千元。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550 2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係供各項計畫原預算不足時依規定程序動支。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500 各組室 編列第一預備金1,500千元以供原預算不足時 0900 預備金 1,500 依規定程序動支。 0901 第一預備金 1,500 22 本 頁 空 白 2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1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交通及運輸設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59,689 1,225,880 50 2,550 1,500 1,489,669 0100 人事費 220,853 - - - - 220,853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545 - - - - 104,545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34,690 - - - - 34,690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6,437 - - - - 6,437 0111 獎金 30,545 - - - - 30,545 0121 其他給與 3,844 - - - - 3,844 0131 加班值班費 12,611 - - - - 12,611 0142 退休退職給付 92 - - - - 92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1,958 - - - - 11,958 0151 保險 16,131 - - - - 16,131 0200 業務費 28,058 1,173,243 - - - 1,201,301 0201 教育訓練費 200 - - - - 200 0203 通訊費 - 9,081 - - - 9,081 0215 資訊服務費 - 36,932 - - - 36,932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5,144 - - - - 5,144 0221 稅捐及規費 94 - - - - 94 0231 保險費 270 - - - - 270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 2,135 - - - 2,135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300 - - - 3,300 0251 委辦費 - 44,000 - - - 44,000 0271 物品 835 5,470 - - - 6,305 0279 一般事務費 18,773 1,060,139 - - - 1,078,912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652 - - - - 1,652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37 - - - - 337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95 8,465 - - - 9,060 0291 國內旅費 - 703 - - - 703 0293 國外旅費 - 2,695 - - - 2,695 0294 運費 - 273 - - - 273 0295 短程車資 - 50 - - - 50 0299 特別費 158 - - - - 158 2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011 3911109019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交通及運輸設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備 科目名稱及編號 0300 設備及投資 10,514 52,637 50 2,550 - 65,751 0305 運輸設備費 - - 50 - - 50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9,690 52,337 - 2,550 - 64,577 0319 雜項設備費 824 300 - - - 1,124 0400 獎補助費 264 - - - - 264 0475 獎勵及慰問 264 - - - - 264 0900 預備金 - - - - 1,500 1,500 0901 第一預備金 - - - - 1,500 1,500 25 外交部領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8 外交部主管 220,853 1,199,301 264 - 2 領事事務局 220,853 1,199,301 264 - 外交支出 220,853 1,199,301 264 - 1 一般行政 220,853 28,058 264 - 2 領事事務管理 - 1,171,243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2 其他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26 事事務局 別科目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500 1,421,918 2,000 65,751 - - 67,751 1,489,669 1,500 1,421,918 2,000 65,751 - - 67,751 1,489,669 1,500 1,421,918 2,000 65,751 - - 67,751 1,489,669 - 249,175 - 10,514 - - 10,514 259,689 - 1,171,243 2,000 52,637 - - 54,637 1,225,880 - - - 2,600 - - 2,600 2,600 - - - 50 - - 50 50 - - - 2,550 - - 2,550 2,550 1,500 1,500 - - - - - 1,500 27 外交部領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土地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 - -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 - -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 - -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 - - 39111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39111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3911109019 2 其他設備 - - - 2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械設備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資及其他 合 計 - 50 64,577 1,124 - 2,000 67,751 - 50 64,577 1,124 - 2,000 67,751 - 50 64,577 1,124 - 2,000 67,751 - - 9,690 824 - - 10,514 - - 52,337 300 - 2,000 54,637 - 50 2,550 - - - 2,600 - 50 - - - - 50 - - 2,550 - - - 2,550 29 本 頁 空 白 3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人事費分析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4,545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34,69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6,437 六、獎金 30,545 七、其他給與 3,844 八、加班值班費 12,611 超時加班費9,097千元,較90年度實支數8成 計8,688千元為高,主要係為應護照親辦業 務需要,經行政院100年8月12日院授人給字 第1000047059號函核定於9,097千元上限內 覈實支應。 九、退休退職給付 92 十、退休離職儲金 11,958 十一、保險 16,131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20,853 31 外交部領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146 148 - - - - - - 6 6 3 3 8 8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6 148 - - - - - - 6 6 3 3 8 8 3911100100 事 1 一般行政 146 148 - - - - - - 6 6 3 3 8 8 人 人 ,8 勞 元 衛 等 進 元 發 人 人 理 文 人 機 32 事事務局 明細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7 7 68 72 - - 238 244 208,242 211,853 -3,611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7 7 68 72 - - 238 244 208,242 211,853 -3,611 領事事務局 3911100100 7 7 68 72 - - 238 244 208,242 211,853 一般行政 -3,611 1.「年需經費」僅包括相關人員之人事 費,不含加班值班費。 2.減列職員2名、約僱人員4名。 3.領事事務局以業務費預計進用臨時人 員6人2,135千元、勞務承攬人力57人 23,941千元及勞動派遣人力69人25,8 40千元,分述如下: (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用勞 務承攬人力7人,經費2,176千元 ,協助本局環境清潔、安全警衛 及分支機構規費現金保全運送等 業務。 (2)「領事事務管理」計畫,預計進 用臨時人員6人,經費2,135千元 ,於旅遊旺季期間協助護照製發 等行政事宜;勞動派遣人力69人 ,經費25,840千元及勞務承攬人 力43人,經費19,980千元,處理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及行政文 書處理等業務;勞務承攬人力7人 ,經費1,785千元,協助各分支機 構辦公環境清潔等業務。 33 本 頁 空 白 3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汽缸總排氣量 油料費 乘客人數 購置 車輛數 車輛種類 維護費 其他 備註 不含司機 年月 數量 油料費 油料費 (立方公分) (公升) (單價)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4.03 1798 1668 23.4 39 9 22 AKG-7312 1 公務轎車 4 86.01 1995 0 0 0 0 27 CP-0742 0567-DA 1 公務轎車 4 94.02 1998 852 23.4 20 51 27 油氣雙燃料車 972 14.3 14 1 公務轎車 4 104.03 1798 1668 23.4 39 9 22 AKG-7310 1 小客貨車兩用車 8 102.03 2351 1668 23.4 39 26 27 AAC-2961 1 旅行車 7 104.09 2198 1668 23.4 39 9 27 ANM-5923 2 公務用機車 0 88.03 80 624 23.4 15 3 3 BAC-483、BAC-485 合 計 9,120 205 105 156 35 預算員額:職員 146人 技工 3人 外交部領 警員 0人 駕駛 8人 法警 0人 聘用 7人 合計:238人 現有辦公 駐衛警 0人 約僱 68人 工友 6人 駐外雇員 0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帳面價值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本局 1 8,035.47 314,323 1,652 本局檔庫 4 355.05 798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1 118.10 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1 1,408.00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1 1,073.66 中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408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36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388平方公尺,護 南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254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332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265平方公尺,護 東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422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131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66平方公尺,護照 雲嘉南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073.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13.79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63.74 使用面積453.46平方公尺。 36 事事務局 房舍明細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8,035.47 1,652 355.05 1 60.70 688 178.80 688 1,408.00 1 1,254.00 607 2,500 1,254.00 607 2,500 1 422.00 651 422.00 651 1,073.66 照製作室66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會議室及倉庫等330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88平方公尺。 照製作室99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教室及倉庫等165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93平方公尺。 製作室20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172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3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15.4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等227.27平方公尺及大樓公共設施 37 外交部領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0475 獎勵及慰問 - (1)3911100100 - 一般行政 [1]慰問金 01 106-106 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 - 3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264 - - 264 - 264 - - 264 - 264 - - 264 - 264 - - 264 - 264 - - 264 39 本 頁 空 白 4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5 152 2,695 5 164 2,695 考 察 1 20 351 1 20 351 視 察 3 124 2,201 3 136 2,201 訪 問 - - - - - - 開 會 1 8 143 1 8 143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1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拜 會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一.考察 務管理 無 01 護照防偽考察 歐洲、北 晶片卡展 參加歐美地區護照防偽設 106.01-106.12 10 2 美地區 及製發設 計、安全文件及製發護照 備相關廠 機具展覽會,吸取各國護 商 照防偽設計等資訊,以提 升護照品質。 二.視察 尼、泰 務管理有 02 督導東南亞地區館處領務 東南亞地 外交部駐 1.近年國人赴東南亞旅遊 106.01-106.12 8 4 均為領 及駐外館處規費查核 區 外館處 、洽商人數大增,衍生 ,為統 護照遣失(遭竊)或其他 、外籍 意外事件發生;另因國 留權益 內東南亞籍勞工及配偶 須與駐 人數眾多,須與駐外館 後研擬 處就護照、簽證、文件 證明、急難救助等問題 交換意見。 2.查核駐外館處規費收繳 機制,提高行政效率。 務管理 無 03 督導駐外館處領務業務94 歐洲地區 外交部駐 召開「領務督導講習會議 106.01-106.12 7 4 外館處 」,就歐洲地區護照、簽 證及文件驗證等問題交換 意見,並拜會駐在國移民 局等相關單位。 務管理 無 04 建置外館領務加密網路 亞太、亞 外交部駐 為維持駐外館處各項領務 106.01-106.12 8 8 (VPN),安裝護照、簽證 西、非洲 外館處 製發系統之安全與正常製 及文件證明等領務製發系 、歐洲、 發作業,提供僑民良好的 統新軟、硬體設備及領務 北美地區 服務品質,建置安全領務 安全講習與教育訓練 資料傳輸性,本局將派員 建置防火牆(含VPN加密 通道)、汰換硬體設備、 安裝領務資訊系統軟體及 教育訓練,確保駐外領務 秘書及雇員操作熟稔度並 提供資訊技術協助,俾達 領務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42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歐洲、北 晶片卡展 察 美地區護照防偽設 159 171 21 351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及製發設 美地區 全文件及製發護照 備相關廠 覽會,吸取各國護 商 設計等資訊,以提 品質。 外交部駐 東南亞地 地區館處領務及駐 國人赴東南亞旅遊 230 194 36 460 領事事務管理 有 東南亞地區館處如駐印尼、泰 外館處 區 查核 商人數大增,衍生 國、越南及胡志明等處均為領 遣失(遭竊)或其他 務量前5大之重點館處,為統 事件發生;另因國 一各館處受理外籍勞工、外籍 南亞籍勞工及配偶 配偶及臺商在當地國居留權益 眾多,須與駐外館 等領務案件處理原則,須與駐 護照、簽證、文件 處就各項業務交換意見後研擬 、急難救助等問題 相關處理要點。 意見。 駐外館處規費收繳 ,提高行政效率。 外交部駐 歐洲地區 處領務業務94 領務督導講習會議 385 233 43 661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外館處 歐洲地區護照、簽 件驗證等問題交換 並拜會駐在國移民 關單位。 外交部駐 駐外館處各項領務 亞太、亞 務加密網路 645 418 17 1,080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外館處 統之安全與正常製 西、非洲 裝護照、簽證及文 ,提供僑民良好的 、歐洲、 務製發系統新軟、 質,建置安全領務 北美地區 領務安全講習與教 輸性,本局將派員 火牆(含VPN加密 、汰換硬體設備、 務資訊系統軟體及 練,確保駐外領務 雇員操作熟稔度並 訊技術協助,俾達 務不中斷之目標。 43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會議 - 瑞士 出席與本局業務相關之 8 1 65 77 WTO等國際組織會議。 44 事事務局 -開會、談判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8 1 143 領事事務管理 - - - - - - 45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支 出 職能 分類 別分類 消費支出 債務利息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總 計 1,421,654 - - 264 1,421,918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21,654 - - 264 1,421,918 46 事事務局 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總計 資本形成 土地購入 增資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67,751 - - - - 67,751 1,489,669 一般公共事務 67,751 - - - - 67,751 1,489,669 47 外交部領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44,000 合計 5,000 37,000 44,000 1.3911101000 5,000 37,000 領事事務管理 44,000 (1)護照申請親辦 106-106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 5,000 37,000 ,委託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 者之人別確認業務,所衍生行政協助 之委辦費。 48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2,000 - 合計 44,000 - 2,000 - 1.3911101000 44,000 領事事務管理 自辦理 - 2,000 - (1)護照申請親辦 44,000 請護照 政協助 4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380億元不予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保留。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288億 元如下表,倘財政狀況良好,原則不予出售; 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費用併同 調整。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7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126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115億元 合計 288億元 (二)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 遵照決議辦理。 統刪項目如下: 1. 健保保險補助:除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補助 第四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不刪外,其餘統刪 5%;另隨同減列內政部補助第三類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保險費7億8,821萬5,000元、教育部 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第一類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保險費8,645萬元、勞動部補助第一類 至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保 險 費 24 億 5,425萬5,000元、衛生福利部與社會及家庭 署補助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 險費3億3,614萬6,000元,以及政府應負擔健 保費法定下限差額27億元。 2.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 3. 委辦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 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 設備檢查與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 測犬業務、衛生福利部推動性別暴力防治、 社會救助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保 護服務業務、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 培育與訓練、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長照 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 5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網絡、推動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食品 業務及藥粧業務、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 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文化部主管不刪;工業 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標準檢驗局及所 屬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及民 生化學計量標準計畫、智慧財產局統刪1% 外,其餘統刪3%,其中行政院、國家發展委 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 民署、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 及所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農業 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 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會 及家庭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4. 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車輛及辦公器具、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及 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 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駐 外機構業務計畫、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業務、推動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長 照服務網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 作、食品業務及藥粧業務、海洋巡防總局艦 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不刪 外,其餘統刪3%,其中中央研究院、行政院、 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 所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計部、審計 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 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 處、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 5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及所屬、移民署、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 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 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 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 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業 試驗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桃園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國民健康署、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 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 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 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 屬、立法院主管、司法院司法機關擴遷建計 畫、智慧財產法院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臺 灣高等法院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營建工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司法 機關擴遷建計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營建工 程預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 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 購置駐外機構館舍計畫與汰換駐外機構公務 車預算、財政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列增資相關經費、法 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力培育與訓 練、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 技發展工作、食品業務及藥粧業務、中央健 康保險署、海岸巡防署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 整建工程計畫、臺北港海巡基地、海巡岸際 5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雷達系統換裝計畫、海洋巡防總局艦艇特別 檢驗(大修)經費、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病床轉型護 理之家相關預算不刪;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 技術發展基金統刪1%;教育部主管、文化部 主管統刪3%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司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 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 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 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 工業局、中小企業處、民用航空局、中央氣 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5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特有 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環境保 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6.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 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中小企 業處、漁業署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地區各 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衛生福利部財團法 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社會救助業 務、保護服務業務、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 事人力培育與訓練之捐助、健全緊急醫療照 護網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食 品業務及藥粧業務、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 及家庭署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推動身心 障礙者福利服務、文化部主管、科技部對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 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 經濟部科技預算、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 計畫、智慧財產局統刪1%外,其餘統刪3%, 其中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 署、財政部、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 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7.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 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生 福利部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社會救助業 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食品藥物管理 署科技發展工作、食品業務及藥粧業務、中 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長照服務量能 提升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文化 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公 5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路總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8. 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經費 減列7,1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9. 賦稅署「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 減列8億8,122萬7,000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委辦費共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編列342億7,130萬9,000元,較104年度法定預 算數289億餘元及103年度決算數269億餘元,分 別增加18.37%及27.27%,更較5年前100年度決 算數222億餘元增加逾54%,部分機關委辦費占 業務費比例甚至超過50%,且有高達近98%者, 儼然成為「發包中心」。 行政院組織改造基礎法案陸續於99年1月及100 年4月間完成立法,並於101年度起啟動組改; 惟105年度各公務機關預算員額達13萬3,594 人,較99年度增加1,117人,政府公務人力並未 隨委辦預算之成長而有所降低,人員運用效率 明顯不彰。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管理辦 法中訂有「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 狀況」、「員額總數之合理性」等,爰要求行 政院除應責成所屬相關機關確實落實定期評鑑 工作外,並應全面檢討各機關員額與委外業務 等人力資源運用、配置之妥適性,於六個月內 向立法院提出詳盡之改善報告。 (四) 行政院所屬公營事業轉投資之公司,其泛公股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之股份占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公股代表 董、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不得逾越原公營事 業同等職位之薪資。然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 特殊者,應報股權管理機關核備者為例外。 (五) 近來屢傳有政府轉投資事業以業務需要為由另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籌設新公司之情形,然距2016總統大選僅剩1 個多月,於此之時,政府任何大動作、大改變 皆屬不宜,否則,若決策有誤,社會將付出更 大成本。而以國家資源投注新設事業係重大政 策決定,實應審慎衡酌其必要性,以避免國家 5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資源重複投入之浪費;爰要求行政院責令各機 關及所屬與附屬單位、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除已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俟審議結 果決定外,其餘均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並 於三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估等,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 始得執行。 (六)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預算,除訂有契約 遵照決議辦理。 者依契約所定進度、時程給付外,原則上均應 按月依比例分配辦理。 (七) 近期政府為改善經濟體質並擴大出口,以行政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幕僚單位,研擬多項出口 提振措施,交由相關部會執行。惟就強化輸出 入銀行業務方面,雖核定由政府預算撥款進行 增資、擴大對單一客戶無擔保授信金額並強化 「雙印市場」,但前述增資僅係就資本額進行 小幅改善,而未能對輸出入銀行所面臨人事規 模及薪給等問題,一併檢討改善。矧從近年國 際經濟發展趨勢而言,特別就從事高附加價值 產業之已開發國家,輸出入金融機制的發達至 關重要,政府有必要整合相關資源、運用輸出 入銀行收益穩定等特性,研究此機制如何成長 完備,至少必須能符合臺灣當前國際貿易需 求。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財 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和人事行政總 處等有關單位就未來中國輸出入銀行發展進行 通盤檢討,並於六個月內就初步檢討情形,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查民國83年起,花蓮縣政府為順應民意及配合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政策需要,減徵花蓮機場及空軍佳山基地航道 噪音干擾區域之房屋稅,以及禁、限建地區之 地價稅。自實施以來,花蓮縣(花蓮市、新城 鄉、吉安鄉、秀林鄉、壽豐鄉等)地方公所已 短收地價及房屋稅迄今累計達20億元,造成地 方施政困難。綜上,地方長期承受因設置國防 軍事設施而連帶影響地方發展侷限甚巨,如今 更要承擔隨之衍生財源短缺之苦果。然地方政 5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府及民意代表多次反應,惟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進度緩慢,恐導致花蓮縣相關鄉鎮市公所發不 出雇員薪資、幼稚園被迫關門。爰此,要求主 計總處協同國防部針對國防管制區做全國性調 查,同時與財政部研議一般性地方補助款公式 之基準概算,將國防影響區域納入評分標準之 規定,並於一周內提出實質補助及改善方案之 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九) 中國大陸於今年提出「中國製造2025」中將半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導體產業列為中國從製造大國發展為製造強國 的戰略性計畫之關鍵性項目,並進行全球半導 體業策略性收購;是以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 全,避免敏感技術轉移到中國,業於104年7月 否決中國大陸紫光集團收購美國美光科技公司 案。 中國大陸紫光集團係由中國官方色彩濃厚的清 華控股擁有51%的股權,為單一最大股東,實屬 完全是由中國官方主導的戰略性主權基金。紫 光集團要求我方必需開放陸資投資IC設計,否 則將不讓我方IC設計進入大陸市場,此已非單 純業界競爭而涉國家安全層次問題。 中國大陸紫光集團又宣布擬取得我國的力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半導體封裝測 試廠商各25%之股權;而這三家半導體封測廠商 其全球全排名及市占率,分別為矽品、力成與 南茂分別為全球排名第三、市占率9.6%,全球 排名第五、市占率5%與全球排名第九、市占率 2.8%,合計達17.4%,對於我國及全球的半導體 封測產業影響甚鉅。 中國大陸紫光集團擬收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 三大廠商,顯然是中國全球戰略性收購之一 環。對於中國大陸資金可能藉由台灣開放社會 的特性,化身為民間公司進行不當人才挖腳、 商業機密竊取、技術移轉等行為,更是政府應 積極防範,以維繫台灣經濟安全;面對中國大 陸戰略性之出擊,我國政府更不容輕率以對,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爰要求: 1. 攸關我國敏感技術、產業存續之半導體設計 產業,政府在現階段不得開放陸資投資。 2. 就整體IC產業所涉敏感科技、國家安全、產 業佈局及影響評估等,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應 予嚴審,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前,經濟 部投審會不得許可陸資來台相關投資或併 購案。 3. 針對中國大陸紫光集團擬收購我國力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半導體封裝 測試公司股權一案,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予 嚴審,在相關影響評估等未向立法院報告 前,不得許可。 二、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歲出部分 領事事務局 (一) 近年來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截 本項已於 105 年 1 月 15 日以外授領一字 至 104 年 6 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 第 1056600176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護照仍有 10 萬 3 千餘本,約 20%護照係在國 院,並經立法院 105 年 5 月 25 日台立院 外遺失或失竊,且以晶片護照居多,顯示晶片 議字第 1050702922 號函准予動支。 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 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 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 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 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 造及冒用。爰針對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項 下「印刷及製作護照」編列 10 億 2,683 萬 4,000 元,凍結 200 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後,始得動支。 (二)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 本項已於 105 年 1 月 14 日以外授領三字 網頁」 ,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 第 105700003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 院。 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 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 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整體登錄情形欠 5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佳,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料,俾利我駐 外單位能及時協助,允宜廣為宣導,請外交部 針對上述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迄 104 年 6 月底,未逾效期護照遺失或遭竊之 一、 國人報失之護照並非全然流通在 數量達 10 萬 3,889 本,約 20%護照係在國外 外,因護照遺失尚含護照滅失,例 遺失或失竊,茲因人蛇集團向有偽造、變造我 如燒毀、遭水沖走等;亦有部分國 國護照遂行偷渡之情事,嚴重性不容輕忽,建 人係一時無法尋獲護照卻又急於使 請外交部全面檢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 用而逕將原護照申報遺失,以利即 程相關控管機制,加強防範偽、變造之具體措 時申獲新護照使用;此外,國人於 施,以降低護照遭不法使用;另建議外交部促 國外申換護照須提繳最近一次申領 請駐外館處加強與駐在國政府移民及警政單位 之護照,倘無法提繳無論該護照是 之聯繫,避免國際犯罪集團利用我國護照從事 否已逾效期,均視為遺失,爰上述 不法活動。 遺失數量包含早已逾期之護照,自 104 年 8 月 3 日修正護照條例施行 細則後,已不將國外遺失已逾效期 之護照列入遺失申報。另護照一經 申報遺失即屬無效之旅行文件,即 使事後再尋獲仍無法再持用。 二、 過去 10 年來我國護照報失量與主 要先進國家相較,並無特別異常。 尤其,我護照核發量近年來逐年遞 增,護照報失比率反已呈現降低之 趨勢。自 97 年 12 月 29 日晶片護照 發行以來,該趨勢至為明顯,已由 97 年之 2.62%,逐年下降至 104 年 之 1.38%。 三、 護照補發流程及相關控管機制 (一) 護照補發流程: 1. 在國內申請補發:依據「護照條例 施行細則」第 18 條、「護照申請及 核發辦法」第 7 條及 27 條第 1 項規 定,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本局或 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申請 補發護照應檢具警察機關遺失報案 證明文件、護照用照片 2 張及其他 申請護照應備文 件(如國民 身分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兵役證 明、未滿 18 歲未成年國人須附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書等) 。本局或外交部 各辦事處受理申請案件後,經查國 人報失之護照確已由「護照報失即 時通報系統」註銷在案,且經確認 人別無誤及查資無虞(即未遭限制 出境或喪失國籍)後核發至多 5 年 效期之護照。 2. 在國外申請補發:依據「護照條例 施行細則」第 18 條、「護照申請及 核發辦法」第 9 條及第 27 條第 2 項 規定,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鄰近 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 請補發者,應檢具當地警察機關遺 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 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 照說明書代替) 、照片 2 張及其他申 請護照應備文件(如僑居證明、戶 籍資料影本及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 驗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二) 相關控管機制: 1. 國人遺失未逾效期護照須向國內警 察分局報案,並填寫「中華民國護 照遺失申報表」 ,表內應填寫個人基 本資料並敘明遺失經過情形。申請 人須持上述報案證明文件及其他相 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在國外遺失 護照者,亦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但須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 發給者,始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 替),並就近向駐外館處報備。 2. 對於最近 10 年內護照遺失 2 次以上 者,依「護照條例」第 21 條規定, 本局、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 申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 6 個月, 6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並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 上 3 年以下。另國人報失護照後倘 事後足資證明其謊報遺失供他人冒 名使用,仍有「護照條例」第 31 條 規定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之處 罰。 3.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本局已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建置 「護照報失即時通報系統」 ,國人在 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並向警察分 局報失後,警察分局承辦員警即透 過該系統,將該筆護照資料上傳至 本局電腦主機自動註銷該護照;在 國外遺失護照,則由當事人向當地 警察機關報失後,再向駐外館處申 辦護照遺失補發,駐外館處即於當 日報請本局註銷該遺失護照;倘係 在國境線上遺失護照,則應向內政 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報,該大 隊即將相關護照資料轉交本局臺灣 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即時辦理護照 註銷作業。上述經註銷之遺失護照 資料均透過電腦系統自動傳送至內 政部移民署列入、出境管制,可有 效防杜遭不法人士冒用入出境。 4. 本局亦持續將最新護照偽變造犯罪 手法及偷渡路線,通知駐外各館處 並要求加強與駐在國移民及警政單 位之合作及聯繫;另亦協助內政部 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與駐在國移民及警政單位建立跨國 聯繫窗口,以共同打擊人蛇偷渡集 團之不法行為。 6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我國護照獲免簽證待遇國家或地區已增加至 一、 為加強打擊護照不法,外交部修正 153 個,而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包 之「護照條例」業已提高偽、 變造 括在護照封面上亂貼貼紙,均有上升趨勢,這 護照及行使偽、變造護照之刑責為 些遭竊護照部分將成為罪犯優先選擇的旅行文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件,倘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的情況增 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 加,恐嚴重影響我國人正常使用護照的便利 買賣護照、冒用護照、以護照抵充 性,外交部同仁多年來努力成果亦將功虧一 債務及在國外犯本條例之罪之處罰 匱。為確保遺失護照免於不法使用,外交部領 規定,該條例並已自 105 年 1 月 1 事事務局除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建 日起實施。 置「護照遺失即時通報系統」 ,建請外交部提出 二、 過去 10 年來我國護照報失量與主 其他更有效的措施,來防止護照遭變賣、偷竊、 要先進國家相較,並無特別異常。 冒用及偽、變造。 尤其,我護照核發量近年來逐年遞 增,護照報失比率反已呈現降低之 趨勢。自 97 年 12 月 29 日晶片護照 發行以來,該趨勢至為明顯,已由 97 年之 2.62%,逐年下降至 104 年 之 1.38%。 三、 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已報失護照從 事犯罪,進而影響我國護照公信力 及他國予我國人免(落地)簽證或其 他簽證便利待遇,外交部除透過新 聞說明會及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妥 善保管護照外,並賡續利用本局「旅 外救助指南」APP、領務大廳跑馬 燈、印製宣導海報及宣導單函送內 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駐外各 館處、外交部南部、中部、東部及 雲嘉南辦事處協助宣導。 (五) 我國護照可在 148 個國家、地區享有免簽或優 一、 國人報失之護照並非全然流通在 惠簽證,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 外,因護照遺失尚含護照滅失,例 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 如燒毀、遭水沖走等;亦有部分國 居多,晶片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截 人係一時無法尋獲護照卻又急於使 至 104 年 6 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 用而逕將原護照申報遺失,以利即 護照仍有 10 萬 3 千餘本,約 20%護照係在國 時申獲新護照使用;此外,國人於 外遺失或失竊。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 國外申換護照須提繳最近一次申領 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 之護照,倘無法提繳無論該護照是 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 否已逾效期,均視為遺失,爰上述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 遺失數量包含早已逾期之護照,自 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104 年 8 月 3 日修正護照條例施行 若有偽造、變造我國護照等情事發生,外交部 細則後,已不將國外遺失已逾效期 應積極制止並移送相關單位協處。 之護照列入遺失申報。另護照一經 申報遺失即屬無效之旅行文件,即 使事後再尋獲仍無法再持用。 二、 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已報失護照從 事犯罪,進而影響我國護照公信力 及他國予我國人免(落地)簽證或其 他簽證便利待遇,外交部除透過新 聞說明會及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妥 善保管護照外,並賡續利用本局「旅 外救助指南」APP、領務大廳跑馬 燈、印製宣導海報及宣導單函送內 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駐外各 館處、外交部南部、中部、東部及 雲嘉南辦事處協助宣導。 三、 為打擊護照不法,本局及外交部各 辦事處受理國人申辦護照倘發現可 疑案件,均移送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偵辦;倘屬重大可疑護照 不法案件則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辦。至於駐外各館處報呈 各駐在國政府移民單位查獲我國護 照遭他人冒用案件,因事涉人口販 運,大多函請移民署所屬國境事務 大隊及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偵辦。 (六) 為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我國自 97 年 12 月 29 一、 經查我國自 97 年 12 月 29 日發行晶 日起發行晶片護照,然自近年查獲之偽、變造 片護照以來,由於晶片內存資料均 護照數量觀之,99 年度 41 本中有 2 本為晶片 經加密保護,不法集團並無法竄改 護照;102 年度 80 本中有 66 本為晶片護照; 晶片內容,迄今所查獲之偽變造護 103 年 53 本中有 43 本為晶片護照;104 年截至 照,僅徒具圖形樣式,其偽變造手 6 月底查獲 24 本變造護照皆為晶片護照,爰建 法均顯粗糙,各國移民官員可輕易 請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 以目測或利用放大鏡、螢光燈等簡 善保管晶片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 易設備加以辨別。另為充分掌握晶 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 片護照之製造設計、護照安全防偽 偽造及冒用。 及生物辨識科技等國際發展趨勢, 6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本局每年均派員前往先進國家實地 考察並蒐集相關資訊,作為日後護 照改版參考,以加強我晶片護照安 全性並杜絕偽變造。 二、 外交部修正之「護照條例」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該條例明定買 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以偽造、變造之國籍證明文件申請 護照、冒名使用他人護照、將護照 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 使用及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 之處罰規定,並加重刑責,最重者 如買賣護照、行使偽、變造護照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亦 增訂在國外從事護照犯罪應依本條 例處罰之規定,以期嚇阻護照犯罪。 三、 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已報失護照從 事犯罪,進而影響我國護照公信力 及他國予我國人免(落地)簽證或其 他簽證便利待遇,外交部除透過新 聞說明會及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妥 善保管護照外,並賡續利用本局「旅 外救助指南」APP、領務大廳跑馬 燈、印製宣導海報及宣導單函送內 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駐外各 館處、外交部南部、中部、東部及 雲嘉南辦事處協助宣導。 (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第 2 目「領事事務管理」 本項已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以外授領一 業務計畫編列 11 億 8,633 萬 4,000 元,執行晶 字第 104660544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片護照印製、加強護照、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 法院。 功能和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領務服務功能 等業務。惟經查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 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99 年度為 41 本、 102 年度增為 80 本、103 年稍降為 53 本,然其 中屬晶片護照由 99 年度 2 本(占總查獲量 4.88 %)、103 年已增為 43 本(占總查獲量 81.13 %)、104 年截至 6 月底查獲 24 本偽、變造護 6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照皆為晶片護照,晶片護照防杜偽造及冒用功 能,恐已遭非法集團破解。另截至 104 年 6 月 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 10 萬 3 千餘本,約 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 綜上,若我國問題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 猖獗,恐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爰要求外交部 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 照外,並應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提出「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護照 流程之相關控管機制」書面報告,以改善護照 偽造及冒用情形。 (八)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 91 年於其網站建置「旅外 本項已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以外授領三 國人動態登錄系統」提供國人登錄旅外資訊, 字第 104700056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 法院。 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 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 屬。惟查內政部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 顯示,95 至 103 年間出國人數共 8,637 萬 9 千 人次,平均每年約 959 萬 8 千人次,前述旅外 國人動態登錄人數開辦迄今,登錄人次最高者 為 102 年之 2 萬 5 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約 9 百餘萬之出國人數實屬偏低(比率僅約 0.27 %);此外,旅行團之動態登錄情形,每年平均 則僅約 803 團登錄,顯示整體登錄情形欠佳亟 待改善。就連日前(104 年 8 月)發生曼谷爆炸 案,外交部第一時間查詢 8 月登錄赴泰國者只 有 100 餘人,更顯該登錄系統難以發揮其設置 之功效,爰要求外交部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旅外國人動態登錄 系統使用率之宣導作法」書面報告。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