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度 一、預算總說明 …………………………………………………………………… 1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12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14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證照費 …………………………………………………………………… 16 2.租金收入 ………………………………………………………………… 17 3.其他雜項收入 …………………………………………………………… 18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 20 2.領事事務管理 …………………………………………………………… 22 3.第一預備金 ……………………………………………………………… 24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26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28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30 (六)人事費彙計表 …………………………………………………………… 33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34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3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單位預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度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38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40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43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考察、視察、訪問 ………………… 44 (十三)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48 (十四)委辦經費分析表 ……………………………………………………… 54 (十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 56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 情形報告表 ……………………………………………………………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3.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5.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6.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7.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護照行政組、簽證組、文件證明組、護照製發服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 室、主計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 南辦事處。 分層業務職掌如下表: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 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 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 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護 罪犯之協緝。 照 五、 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行 政 及執行。 組 六、 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 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 與各國駐臺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 一、 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證 二、 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組 三、 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四、 外國人來臺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 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 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 與各國駐臺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 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 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臺簽證事項。 一、 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 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 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文 件 五、 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證 六、 各國駐臺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明 七、 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臺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組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 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 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一、 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護 二、 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照 製 三、 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發 四、 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服 務 五、 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組 六、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 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秘 三、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書 室 四、 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 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 事 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室 政 風 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室 主 計 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室 一、 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 外國人來臺簽證申請之執行。 臺灣桃 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園國際 機場辦 四、 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事處 五、 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 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中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南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東部辦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一、 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 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雲嘉南 三、 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辦事處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 與各國駐臺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 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雲 東 南 中 臺 主 政 人 秘 護 文 簽 護 嘉 部 部 部 灣 計 風 事 書 照 件 證 照 南 辦 辦 辦 桃 室 室 室 室 製 證 組 行 辦 事 事 事 園 發 明 政 事 處 處 處 國 服 組 組 處 際 務 機 組 場 辦 事 處 2.預算員額說明表 單位:人 機關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約僱 合計 外交部領 149 4 2 1 8 68 232 事事務局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局主要職掌包括:核發中華民國護照、核發簽證予外國護照、辦理文件證明、提供出國 旅遊參考資訊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相關服務等攸關民眾權益業務,是外交部為民服務窗口,並 與國境安全、國際經貿交流、入出國、外僑、外勞、衛生防疫、役政、戶政及僑務等業務有密 切的關係。秉持「依法行政」、「追求效率」、「為民服務」三大原則推展各項業務,不斷精 進服務品質,提升工作效率,以期達到政府精簡、彈性、效能之施政目標。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 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4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增進我國人出國旅遊便利與安全。 2.推動簽證作業便捷化。 3.精進外籍人士來臺簽證措施。 4.精進文件證明服務品質。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領事事務管理 印刷及製作護照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人海外商旅。 加強 領務 服 務等 一、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ABTC)計畫。 工作 二、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計畫。 三、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 措施,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手續之方向適 時調整。 四、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2)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領事事務管理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 一、112 年度共核發 3,484,615 本護照(含晶 人海外商旅。 片及無內植晶片護照),遠超過歷年全年 度平均核發量 170 萬本,為國庫挹注 46 億 5,555 萬 8,085 元。 二、自疫情爆發以來,各國採行嚴格之邊境管 制,為避免我國護照遭誤認為中國,影響 國人旅外權益及便利性,外交部於 110 年 1 月 11 日發行提升臺灣辨識度之新版晶 片護照;另於 112 年 5 月 16 日改版發行 駐外館處製發之無內植晶片護照,以與現 行晶片護照設計一致,有助提升臺灣辨識 度以及免遭誤認為中國,發行迄今國人旅 外通關使用順暢。 三、為因應疫情後急速增長之護照核發量,本 局陸續啟動加速護照申辦流程相關便民措 施,包括取消預審制,改以直接發號碼牌 之方式,縮短民眾等候時間,另大幅提高 網路預約名額,讓更多民眾依網路預約時 間送件申辦,無須現場久候,有效舒緩疫 情後大量湧入等候申辦護照之人潮;本局 亦即時增闢申辦場地、增加人力、增購空 白護照及相關設備,密切關注國人護照申 辦情形,並隨時掌握空白護照製作進度及 品質,確保空白護照庫存充足無虞。 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 一、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sia-Pacific Economic (ABTC)計畫。 Cooperation)所發行的商務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係供持用該卡 之商務人士能夠在會員體間通關入出境的 一種許可證(entry permit),取代傳統簽 證型態。持有該卡之商務人士得持憑有效 護照享有 ABTC 效期內、多次入境每次停 留最長三個月之簽證待遇(各會員體核定 時間長短不同);另於通關時,得經由快 速專用通關道,節省商務人士辦理簽證及 通關時間。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外交部於 91 年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 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歷經 4 次修 正,每次修正前均會商相關政府機關及各 主要工商團體意見,逐步擴大發行對象及 調整得推薦申請 ABTC 卡之工商團體名 單,並於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三、我國自 91 年加入該計畫以來,截至 112 年 底 止 累 計 已 核 發 APEC 商 務 旅 行 卡 50,203 張,112 年核發 13,284 張。 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 一、為配合推動簡化外籍旅客來臺手續,藉此 計畫。 增加外籍旅客來臺誘因,以作為未來我國 爭取更多國家給予我國人免(落)簽及電 子簽證或改善簽證待遇之重要籌碼,外交 部自 105 年 1 月 12 日起實施電子簽證。 二、112 年申請電子簽證適用對象如下: (一)巴林、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布吉納 法索等 19 個適用國家。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 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賽事或商展活 動者。 (三)透過交通部觀光局指定旅行社依據「東 南亞國家優質團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 範」(即「觀宏專案」)申請來臺旅遊之 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 國等 6 國團客。 (四)南亞 6 國商務人士,包括:印度、斯里 蘭卡、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及巴基斯 坦籍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推薦 者。 (五)伊朗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 推薦者。 三、112 年共計核發電子簽證 63,584 件。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 112 年新南向國家簽證便利措施如下: 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措施, (一)續延長試辦泰國、汶萊及菲律賓來臺免 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 簽證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手續之方向適時調整。 (二)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 國等 6 國人士有條件式免簽。 (三)續配合教育部簡化新南向目標國(18 國)學生來臺就讀「產學合作國際專 班」專案審理相關簽證事宜。 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 一、新增文件證明櫃檯備用窗口,使其具收、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發件完整功能所需之設備,遇現場等候人 數過多時,可彈性調配人力支援收發件, 縮短民眾申辦等候時間。 二、為使持我國大貨車駕照之國人在美國各州 順利辦理免試換發普通小客車駕照,經洽 獲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後,本局於 112 年 7 月 19 日通函駐美國各處,於受理國人 持較高階級車類之駕照申請出具駕照英文 譯本證明之案件時,得於該證明上加註 「持證人得駕駛我國普通小客車」,供美 國各州監理單位審認辦理換照事宜。 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領事事務管理 賡續核發晶片護照,便利國 一、113 年 1 月至 6 月共核發 1,646,996 本護照 人海外商旅。 (含晶片及無內植晶片護照)。 二、受疫情影響延遲未換照者尚有 100 多萬 人,加上當年度原有之 170 萬人,預估 113 年護照申辦需求約為 280 萬本,護照核發 量仍高,本局將延續高密度之服務量能, 以滿足國人出國需求。另為有效紓緩等候 申辦人潮,本局刻積極籌備線上申換護照 措施,符合條件者可於線上申辦,待新護 照製妥後再親至本局或外交部四辦事處辦 理人別確認及領照,該措施預計於 113 年 下半年開辦。 賡續推動 APEC 商務旅行卡 近年來 APEC 商務旅行卡發卡數量穩定,106 年 (ABTC)計畫。 4,416 張、107 年 6,255 張、108 年 5,672 張。 嗣因 COVID-19 疫情影響,109 年核發 2,577 張,110 年核發 328 張,111 年核發 3,838 張,112 年核發 13,284 張。113 年截至 6 月底 止發卡量 7,831 張,預估 113 年全年發卡量約 為 11,000 張。 賡續推動電子簽證(eVisa) 一、賡續推動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 計畫。 寨及寮國等國優質團客之「觀宏專案」適 用電子簽證並免收規費。 二、另為便利外籍旅客來臺參加我中央政府機 關主辦之國際會議或運動賽事,本局持續 開放渠等適用線上申請電子簽證,對於我 國未設置館處之國家或地區旅客,可降低 為申辦簽證須繞道或長時間等待所衍生之 成本。 三、113 年截至 6 月底止共計核發電子簽證 35, 306 件。 持續檢視及精進新南向目標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我國自 國家及其他國家簽證措施, 105 年起陸續放寬予泰國、汶萊及菲律賓等 朝落實國境安全及兼顧簡化 新南向國家免簽證試辦措施,並予越南、 手續之方向適時調整。 印尼、柬埔寨、緬甸、寮國、印度等 6 個 新南向國家「東南亞國家優質團客來臺觀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光電子簽證」以及「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 先行上網查核(即有條件式免簽)」等簽 證便利措施。另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 來臺觀光(觀宏專案)續辦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二、為適時檢視泰國、汶萊、菲律賓試辦免簽 證之辦理情形,以及針對相關違常樣態研 議因應作為,外交部業於 113 年 4 月 12 日 邀集主責國安、移民、警政、調查、觀 光、經貿等業管機關召開跨部會會議,經 各機關研商及評估,檢視實施成果及違常 情形,報奉行政院核定續延長試辦前述 3 國免簽證至 114 年 7 月 31 日。 提升文件證明業務便利性, 為營造多元友善環境,並協助不諳中、英文之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國人外籍配偶申辦歸化我國籍文件證明案,本 局提供客製化申請表格供其使用,除便利伊等 填寫申請表,亦能縮短櫃檯同仁收件受理之時 間,有效減少民眾整體申辦等待時間,形成三 贏局面。 1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3,692,517 3,675,580 5,783,569 16,937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28 - 0411100000 76 領事事務局 - - 28 - 0411100300 1 賠償收入 - - 28 - 0411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28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未善盡保固 責任之賠償收入等。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83,485 3,668,263 5,774,367 15,222 0511100000 61 領事事務局 3,683,485 3,668,263 5,774,367 15,222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83,485 3,668,263 5,774,367 15,222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83,485 3,668,263 5,774,367 15,222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 比較如下: 1.護照收入2,629,200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1,000千元。 2.簽證收入770,742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3,392千元。 3.國內外各項文件證明驗證收入 283,54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 2,830千元。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264 56 76 208 07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264 56 76 208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264 56 74 208 0711100101 1 利息收入 - - 17 - 前年度決算數係專戶存款利息收 入。 0711100103 2 租金收入 264 56 58 208 本年度預算數係車位出租及員工 消費合作社等場地租金收入。 0711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2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8,768 7,261 9,098 1,507 1211100000 85 領事事務局 8,768 7,261 9,098 1,507 1211100200 1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1 雜項收入 8,768 7,261 9,098 1,507 1211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8,768 7,261 9,098 1,507 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 薪資扣回繳庫數、停車場使用費 、簽證作業電報使用費及照相影 印等收入。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591,177 1,850,380 2,080,009 -259,203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1,591,177 1,850,380 2,080,009 -259,203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307,922 280,106 313,382 27,816 1.本年度預算數307,922千元,包括 人事費256,015千元,業務費40,05 7千元,設備及投資11,614千元, 獎補助費23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56,015千元,較上 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1 5,170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1,907千 元,較上年度增列分攤中央聯 合辦公大樓北棟空調箱汰換、 局本部資訊機房空調及環境控 制系統汰換等經費12,646千元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1,281,755 1,568,774 1,766,627 -287,019 1.本年度預算數1,281,755千元,包 括業務費1,257,262千元,設備及 投資24,493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03,928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護照線上申 辦系統建置等經費5,921千元。 (2)印刷及製作護照1,068,515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印製晶片護照 及護照登錄外包等經費286,610 千元。 (3)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17,51 3千元,較上年度減列印製簽證 貼紙等經費934千元。 (4)加強領務服務工作64,030千元 ,較上年度增列護照親辦委辦 費及製作APEC商務旅行卡耗材 費等6,269千元。 (5)領務電信傳遞22,541千元,較 上年度減列資訊通訊費117千元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 (6)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費5,228 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公室清 潔等經費294千元。 3911109800 3 第一預備金 1,500 1,50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511100100 -0511100102 簽證組、文件證明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3,683,485 承辦單位 組、護照製發服務組 細目與編號 行政規費收入 -證照費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核發護照。 規費法。 2.核發停留、居留等簽證。 3.核發各項文件證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3,683,485 0511100000 61 領事事務局 3,683,485 0511100100 1 行政規費收入 3,683,485 0511100102 1 證照費 3,683,485 1.預計核發晶片護照(效期10年)1,632,000本,每本1,300 元,計2,121,600千元;晶片護照(效期5年)408,000本 ,每本900元,計367,200千元;速件處理156,000本, 每本900元,計140,400千元;合共2,629,200千元。 2.預計國內核發居留簽證、停留簽證、落地簽證等19,400 件,速件處理970件,計50,042千元;駐外館處核發居 留簽證、停留簽證、多次停留簽證等360,000件,速件 處理20,000件,計690,700千元;APEC商務旅行卡6,000 張,每張5,000元,計30,000千元;合共770,742千元。 3.預計核發國內商務及學歷婚姻等文件證明180,000件, 每件400元,計72,000千元;國內加發影本10,000件, 每件200元,計2,000千元;國內正本加速處理5,000件 ,每件200元,計1,000千元;國內影本加速處理300件 ,每件100元,計30千元;駐外館處商務及學歷婚姻等 各項文件證明410,000件,每件500元,計205,000千元 ;駐外館處加發影本10,000件,每件250元,計2,500千 元;駐外館處正本加速處理4,000件,每件250元,計1, 000千元,駐外館處影本加速處理100件,每件125元, 計13千元;合共283,543千元。 1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11100100 -0711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264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本局財產辦理標租收取之收入 國有財產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264 0711100000 86 領事事務局 264 0711100100 1 財產孳息 264 0711100103 2 租金收入 264 車位出租及場地租金收入264千元。 1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11100200 -1211100210 簽證組、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8,768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本局及駐外館處辦理外人簽證,依規定或依申 預算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辦人之請求拍發電報所收取之電報費。 2.本局及分支機構提供申辦人照相及影印證件所 收取之工本費用。 3.借用宿舍員工扣繳房租津貼。 4.停車場使用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8,768 1211100000 85 領事事務局 8,768 1211100200 1 雜項收入 8,768 1211100210 1 其他雜項收入 8,768 1.預計電報費收入1,200千元。 2.預計照相收入7,042千元,影印機收入114千元。 3.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等繳庫數210千元。 4.預計停車場使用費202千元。 18 本 頁 空 白 1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07,92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及共同性工作等。 1.維持工作環境整潔,加強安全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並發 2.研究設計及管制考核工作。 揮研究設計功能,支援本局各組室達成任務。 3.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2.全面提升同仁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能力,以強化資訊流 4.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通、管理及運用之效率。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56,015 秘書室、人事室 本計畫計編列職員149人、工友4人、技工2人、 1000 人事費 256,015 駕駛1人、聘用人員8人、約僱人員68人之人事費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11,304 255,815千元及查獲偽變造證照獎金200千元。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43,17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240 1030 獎金 36,517 1035 其他給與 4,423 1040 加班費 25,869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12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5,019 1055 保險 17,352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1,907 護照行政組、秘書 本計畫編列業務費40,057千元、設備及投資11,6 2000 業務費 40,057 室、人事室 14千元、獎補助費236千元,包括: 2003 教育訓練費 185 1.現職員工教育訓練及學分費補助等計需185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324 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60 2.分支機構辦公室、影印機等租金計需2,324千 2027 保險費 206 元。 2051 物品 1,141 3.公務車輛、公務機車等各項稅捐及規費計需60 2054 一般事務費 33,473 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16 4.公務車輛、辦公室機具及電子設備等保險費計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50 需206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684 5.公務車輛油料、書報雜誌、文具紙張、辦公用 2093 特別費 218 品等計需1,141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11,614 6.本局及分支機構辦公大樓管理費、公務所需印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047 刷、清潔、保全、環境佈置、辦理員工文康活 3035 雜項設備費 1,567 動、領務大廳櫃檯員工制服、分攤大樓汰換空 4000 獎補助費 236 調箱等經費計需33,399千元,辦理員工協助方 4085 獎勵及慰問 236 案74千元,合計33,473千元。 7.本局與分支機構辦公室等整修維護費計需316 千元。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450千元。 9.本局辦公大樓監視系統及冷氣機系統等維護費 計需1,684千元。 10.首長特別費計需218千元。 11.設備及投資: (1)汰換本局資訊機房空調及環境控制系統、 行政用資訊設備及差勤電子表單導入建置 等經費計需10,047千元。 2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07,92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汰購各項辦公所需雜項設備計需1,567千元 。 12.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計需236千元。 2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281,75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發行晶片護照,便利國人海外商旅。 1.發行晶片護照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 2.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資安設備功能。 ,加強護照防偽功能及品質,便利國人持照通關。 3.領務資訊電腦化之處理。 2.加強簽證及文件證明防偽功能,以提升駐外館處簽證及 4.視察駐外館處領務及講習業務。 文件證明之公信力。 5.一般性領務業務及分支機構業務處理。 3.提升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之效率。 4.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加強領務服務功能。 5.確保領務資訊各系統順利運作製發並符合品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03,928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領事事務管理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2000 業務費 79,735 組、文件證明組、 經費103,928千元,內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55,969 護照製發服務組、 1.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計需55,969千元。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238 人事室、分支機構 2.基本行政工作約用人員酬金5,238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76 3.辦理領務業務及為民服務等講習之講座鐘點費 2051 物品 7,648 、延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之出席費等計需276 2054 一般事務費 1,554 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9,050 4.資訊系統等所需碳粉匣、光碟片等各項耗材及 3000 設備及投資 24,193 資訊用品購置計需7,648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4,193 5.分支機構駕駛人力委外計需1,554千元。 6.護照製發設備及微縮影調閱機等設備養護費計 需9,050千元。 7.設備及投資: (1)本局簽證製發系統升級、文件證明系統再 造開發改版及臉部辨識比對軟體授權等購 置經費計需21,025千元。 (2)護照申請書掃描伺服器、資料儲存硬體設 備及外館領務系統硬體設備購置等經費計 需3,168千元。 02 印刷及製作護照 1,068,515 護照行政組、人事 本計畫編列: 2000 業務費 1,068,515 室、分支機構 1.護照登錄外包及約用人員酬金等經費計需74,5 2018 資訊服務費 3,753 83千元。(約用人員酬金17,521千元、一般事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7,521 務費57,062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047,241 2.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990,179千元。(一般事務 費) 3.晶片護照公鑰架構系統實體安全防護委外經費 計需3,753千元。(資訊服務費) 03 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 17,513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印製「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緊急聯絡資 2000 業務費 17,513 組、文件證明組、 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簽證防偽貼 2054 一般事務費 17,513 護照製發服務組、 紙、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本局及駐外館處用領 主計室 務表格、護照申請書、規費收據等經費。 04 加強領務服務工作 64,030 護照行政組、簽證 本計畫編列: 2000 業務費 63,730 組、文件證明組、 1.本局領事事務法律諮商、製作APEC商務旅行卡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810 秘書室、人事室、 及領務用章戳等經費計需3,970千元。(按日按 2039 委辦費 44,258 主計室 件計資酬金810千元、物品3,064千元、設施及 2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1000 領事事務管理 預算金額 1,281,755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051 物品 3,064 機械設備養護費96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2,214 2.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計需44,113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96 委辦費) 2072 國內旅費 468 3.加強為民服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195千 2078 國外旅費 2,720 元。(一般事務費) 2081 運費 60 4.旅外安全及領事事務推廣、信用卡手續費、辦 2084 短程車資 40 理為民服務品質調查與白皮書印製、志工服務 3000 設備及投資 300 交通補助費、國會及領務聯絡等經費計需10,1 3035 雜項設備費 300 64千元。(委辦費145千元、一般事務費10,019 千元) 5.本局赴各分支機構視察、辦理行動領務及至其 他機關洽公等旅費計需468千元。(國內旅費) 6.本局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至駐外館處查 核或督導領事業務作業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派員赴駐外館處建置領務資訊系統暨教育訓練 及派員參加國際會議與考察護照防偽業務等旅 費計需2,720千元。(國外旅費) 7.公務運輸費用及短程洽公車資計需100千元。( 運費60千元、短程車資40千元) 8.汰換文件證明用鋼印機等計需300千元。(雜項 設備費) 05 領務電信傳遞 22,541 護照行政組、護照 本計畫編列領務資訊系統電腦連線通訊費及領務 2000 業務費 22,541 製發服務組、秘書 文件郵資、電話、電報及傳真等費用。 2009 通訊費 22,541 室 06 領務分支機構工作維持 5,228 分支機構 本計畫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等分支機構 2000 業務費 5,228 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2051 物品 1,108 2054 一般事務費 3,374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00 2072 國內旅費 246 2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係供各項計畫原預算不足時依規定程序動支。 使各項計畫順利執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500 各組室 編列第一預備金1,500千元以供原預算不足時依 6000 預備金 1,500 規定程序動支。 6005 第一預備金 1,500 24 本 頁 空 白 2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307,922 1,281,755 1,500 1,591,177 1000 人事費 256,015 - - 256,015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11,304 - - 111,304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43,171 - - 43,17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240 - - 2,240 1030 獎金 36,517 - - 36,517 1035 其他給與 4,423 - - 4,423 1040 加班費 25,869 - - 25,869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120 - - 120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5,019 - - 15,019 1055 保險 17,352 - - 17,352 2000 業務費 40,057 1,257,262 - 1,297,319 2003 教育訓練費 185 - - 185 2009 通訊費 - 22,541 - 22,541 2018 資訊服務費 - 59,722 - 59,722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324 - - 2,324 2024 稅捐及規費 60 - - 60 2027 保險費 206 - - 206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 22,759 - 22,759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086 - 1,086 2039 委辦費 - 44,258 - 44,258 2051 物品 1,141 11,820 - 12,961 2054 一般事務費 33,473 1,081,896 - 1,115,369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16 - - 316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450 - - 450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684 9,646 - 11,330 費 2072 國內旅費 - 714 - 714 2078 國外旅費 - 2,720 - 2,720 2081 運費 - 60 - 60 2084 短程車資 - 40 - 40 2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911100100 3911101000 3911109800 一般行政 領事事務管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11,614 24,493 - 36,107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047 24,193 - 34,240 3035 雜項設備費 1,567 300 - 1,867 4000 獎補助費 236 - - 236 4085 獎勵及慰問 236 - - 236 6000 預備金 - - 1,500 1,50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500 1,500 27 外交部領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8 外交部主管 2 領事事務局 256,015 1,295,519 236 - 外交支出 256,015 1,295,519 236 - 1 一般行政 256,015 40,057 236 - 2 領事事務管理 - 1,255,462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28 事事務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500 1,553,270 1,800 36,107 - - 37,907 1,591,177 1,500 1,553,270 1,800 36,107 - - 37,907 1,591,177 - 296,308 - 11,614 - - 11,614 307,922 - 1,255,462 1,800 24,493 - - 26,293 1,281,755 1,500 1,500 - - - - - 1,500 29 外交部領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 - - -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 - - -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 - - - 30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34,240 1,867 - - 1,800 37,907 - 34,240 1,867 - - 1,800 37,907 - 10,047 1,567 - - - 11,614 - 24,193 300 - - 1,800 26,293 31 本 頁 空 白 3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11,304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43,171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2,240 六、獎金 36,517 七、其他給與 4,423 八、加班費 25,869 九、退休退職給付 120 十、退休離職儲金 15,019 十一、保險 17,352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56,015 33 外交部領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149 149 - - - - - - 4 4 2 2 1 2 3911100100 1 一般行政 149 149 - - - - - - 4 4 2 2 1 2 34 事事務局 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8 8 68 68 - - 232 233 230,146 216,037 14,109 8 8 68 68 - - 232 233 230,146 216,037 14,109 1.「年需經費」僅包括相關人員之人事 費,不含加班費。 2.本局預計以業務費進用約用人員43人 22,759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103人66, 197千元,分述如下: (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用勞 務承攬人力13人,經費7,058千元 ,協助本局環境清潔、安全警衛 、遞送公文、駕駛及水電技工委 外等業務。 (2)「領事事務管理」計畫,預計進 用約用人員43人,經費22,759千 元,協助辦理護照、簽證、文件 證明及行政文書處理等業務;勞 務承攬人力86人,經費57,062千 元,協助護照製發等行政事宜; 勞務承攬人力4人,經費2,077千 元,協助分支機構辦公環境清潔 、駕駛委外等業務。 35 本 頁 空 白 3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4.03 1,798 1,668 31.00 52 51 36 AKG-7312。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8 102.03 2,351 1,668 31.00 52 51 41 AAC-2961。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4.03 1,798 1,668 31.00 52 51 36 AKG-7310。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7 104.09 2,198 1,668 31.00 52 51 31 ANM-5923。 用車 1 機車 0 106.04 125 312 31.00 10 2 3 MCK-9296。 1 機車 0 110.04 101 312 31.00 10 2 3 NFJ-7937。 因公務用車頻 繁,為保障駕 駛及乘坐同仁 安全,車輛保 險費均依實際 投保金額編列 。 合 計 7,296 226 207 151 37 預算員額:職員 149人 技工 2人 警察 0人 駕駛 1人 外交部領 法警 0人 聘用 8人 合計:232人 駐警 0人 約僱 68人 現有辦公 工友 4人 駐外雇員 0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本局 1 8,610.65 314,323 150 本局檔庫 4 355.05 713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1 120.67 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1 1,165.66 16,154 106 南部辦事處 1 1,342.84 37,774 60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1 1,073.66 合 計 11,474.20 368,964 316 1,194.33 -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公面積為181.37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60.7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櫃檯120.67 2.中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165.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會議室、 面談室、電腦機房、護照製作室及金庫 公共區域98.45平方公尺。 3.南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342.84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49.92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239.34平方 面積533.25平方公尺。 4.東部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424.95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133.95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66平方公尺, 5.雲嘉南辦事處辦公大樓面積為1,073.66平方公尺,其中包括辦公室213.79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163.74 面積453.46平方公尺。 38 事事務局 房舍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8,610.65 150 355.05 1 60.70 692 181.37 692 1,165.66 106 1,342.84 60 1 424.95 650 424.95 650 1,073.66 485.65 1,342 13,154.18 1,342 316 平方公尺。 等558.68平方公尺,供民眾使用領務大廳386.78平方公尺,茶水間、廁所等公共區域121.75平方公尺,儲藏室及分攤 公尺,護照製作室97.19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面談室、儲藏室、倉庫等223.14平方公尺,陽台及公共設施使用 護照製作室20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會客室等172平方公尺及公共設施使用面積33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護照製作室15.4平方公尺,電腦機房、金庫、儲藏室、會議室、會客室等227.27平方公尺及公共設施使用 39 外交部領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3911100100 - 一般行政 [1]慰問金 01 114-114 退休退職人員 三節慰問金 - 40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236 - - 236 - 236 - - 236 - 236 - - 236 - 236 - - 236 - 236 - - 236 41 本 頁 空 白 4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4 157 2,720 5 150 2,695 考 察 1 18 351 1 18 351 視 察 3 139 2,369 3 120 2,195 訪 問 - - - - - - 開 會 - - - 1 12 149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3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計 畫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一、考察 01 護照防偽考察94 歐洲、美 證照安全 參加歐美地區證照安全、 114.01-114.12 9 2 國地區 印刷展及 安全印刷等相關研討會或 護照製發 展覽會,以瞭解各國最新 設備相關 印刷技術與產品、護照防 廠商 偽設計及安全規範等資訊 ,進而提升護照品質。 二、視察 02 督導東南亞地區館處領務 東南亞地 外交部駐 東南亞地區館處業務視察 114.01-114.12 9 4 業務94 區 外館處 ,並就護照、簽證及文件 證明等業務交換意見。 03 督導北美地區館處領務業 北美地區 外交部駐 北美地區館處業務視察, 114.01-114.12 10 4 務94 外館處 並就護照、簽證及文件證 明等業務交換意見。 04 建置外館領務加密網路( 亞太、亞 外交部駐 為維持外館各項領務製發 114.01-114.12 9 7 含VPN),安裝更新護照、 西、歐洲 外館處 系統之安全與正常製發作 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務製 、北美及 業,提供僑民良好的領務 發系統軟、硬體設備及領 中南美地 服務品質,並確保領務資 務安全講習與教育訓練94 區 料傳輸安全,派員建置防 火牆(含VPN加密通道)、 汰換硬體設備、安裝領務 44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視察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內容 140 193 18 351 領事事務管理 有 護照防偽設計攸關護照安全及 國際公信力,為吸取各國護照 防偽設計等最新技術資訊,爰 每年參加不同之國際安全文件 、印刷、製發機具等展覽會及 其相關會議,以作為提升我國 護照品質之參考。 223 227 27 477 領事事務管理 有 東南亞國家與我交流頻繁,臺 商亦多,我駐泰國、菲律賓、 越南等館處均為領務重點館處 ,領務量高居駐外館處前5名 ,業務性質複雜,外籍配偶及 外籍勞工等相關業務尤其為重 ,政府亦積極推動東南亞人士 來臺觀光,皆為國內朝野關注 之議題。為即時有效瞭解駐處 審核作業及辦理流程並與外館 意見交流,爰有實地訪視必要 ,以強化領務效能及服務績效 。 437 340 35 812 領事事務管理 無 受COVID-19疫情影響,110-11 3年皆未能派員赴北美地區館 處視察。然因北美地區為我國 僑胞與留學生聚集及國人旅遊 觀光常造訪之地區,該地區領 務繁重,實地赴外館訪視領務 辦理情形、宣導法規及意見交 流有其必要性,爰114年續規 劃辦理北美地區領務業務視察 。 672 336 72 1,080 領事事務管理 有 藉由汰換領務資訊系統之硬軟 體設備及資安防護機制,維持 外館各項領務製發系統之安全 與正常製發作業,提供良好的 領務服務品質。 45 外交部領 派員出國計畫預 中華民國 擬拜會或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計 畫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視察機構 資訊系統軟體及提供教育 訓練,確保駐外領務秘書 及雇員操作熟稔度,並提 供資訊技術協助,俾達領 務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46 事事務局 算類別表-考察、視察、訪問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視察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內容 47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279,980 1,273,054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279,980 1,273,054 - - 48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236 - - 1,553,270 - 236 - - 1,553,270 49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50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51 外交部領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52 事事務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24,199 13,708 - 37,907 1,591,177 24,199 13,708 - 37,907 1,591,177 53 外交部領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合計 13,625 28,833 1.3911101000 13,625 28,833 領事事務管理 (1) 護照親辦計畫 114-114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 13,625 28,688 ,委託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 者之人別確認事務,所衍生行政協助 之委辦費。 (2) 領務施政業務滿意度問 114-114 委託廠商辦理民眾對本局領務施政業 - 145 卷調查 務滿意度問卷調查之委辦費。 54 事事務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1,800 - 44,258 - 1,800 - 44,258 - 1,800 - 44,113 - - - 145 5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計 執 行 內 容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11000000 8 外交部主管 0011100000 2 領事事務局 2,195 3911100000 外交支出 2,195 3911101000 2 領事事務管理 2,195 辦理加強領務服務工作,於四大媒體通路進行旅外 安全宣導及相關素材之製作費,項目包含宣導品( 影片、海報及電子圖檔等)與線上教育學習平台旅 外安全推廣,相關宣導經費2,195千元。 5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 遵照決議辦理。 項目決議如下: 1. 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30%。 2.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 明文規定支出)5%。 3. 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4. 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 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 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3%。 7. 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防檢 署、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25%。 8. 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3.8%。 9.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 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 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 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 整。 13.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 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 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299 億元(扣除增資台電公司 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12%),另予補足。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 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30%,其中中央研究院、國 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 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 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 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鐵 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 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 5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行政 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 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 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 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 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 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 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 署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 及所屬、航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水產 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農業 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 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 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 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 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 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 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員 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5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 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 院、司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 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 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 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 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 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人 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 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 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 方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 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 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 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國防 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 5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 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 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 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 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 業試驗所及所屬、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 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 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化學 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 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其中國防部所屬、海 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 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國立故宮 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 6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 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 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 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 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 6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 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 農糧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 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 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 1,000 萬 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 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 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 餘統刪 3.8%,其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 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 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 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 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 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 統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 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4%,其中內 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 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6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 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 2 兆 8,818 億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元,較 112 年度大增 1,927 億元,成長幅度約達 7.2%。截至 112 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 數為 5 兆 8,488 億元,較蔡政府上台時的 5 兆 3,988 億元,增加 4,550 億元,且近 2 年中央政府稅課收 入超徵金額,一年大約 3,000 餘億元。常態性超徵 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沒有列入 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 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制失修、恐 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 的情形,是因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 稅收不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 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舉 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稅收的 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 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列原則應量 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府之數字管理 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6 年度稅課 收入 1.52 兆元,107 至 109 年度均逾 1.6 兆元,110 年度攀升到逾 2 兆元,除 109 年度稍有下降外,其 餘各年度皆增加,且屢創新高;年度預算達成率介 於 95.58%至 119.38%間,5 年平均預算達成率為 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 4,053 億元。為解決政 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 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 整體稅制,爰於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 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債、增加還本或 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持勞工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 4 年期(113 至 116 年)「行政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共匡 列 13 億 4,000 萬元,用以推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 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 權及傳輸安全問題,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 尼亞為例,其 2018 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數 據大使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 亞領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 展部向立法院交通 委員會提 出詳列各計畫之名 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之專案報告。 6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 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 年 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 歷年同期新高,年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 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財政部表示截至 112 年 度 10 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 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娛 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 稅目,都 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證券交易稅前 10 月累計稅收達 1,598 億元,年增 8.4%,比預算數超 出約 47 億元;綜合所得稅截至 10 月已超過全年預 算數逾 1,082 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 過全年預算 111 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75 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57 億元;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 162%。近幾年中央政府 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行政院 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於保守,執行結果與 預測存在極大差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 性不足,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 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時 間落差,及進一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 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 報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 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 年 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 歷年同期新高,年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 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待 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 超徵之稅收中更高 的比例用 在債務還本和付息 上;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均低於千 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 111 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960 億元,雖然 確實有如數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 540 億元,合 計實際還本數達 1,500 億元,但是相較於 111 年度 到期債務高達 7,500 億元卻僅占 20%,其不足數仍 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 度財源來攤還。政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 低比例來編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 超徵數千億元,且未來 5 年間乃至 10 年間將面臨 沉重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 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 6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度稅收大幅 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撥法定 5%至 6%之 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 案,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9 日發布全國賦稅收入初步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統計,112 年 10 月實徵淨額達 2,318 億元,較 111 年同月增加 318 億元(+15.9%);112 年累計至 10 月份,實徵淨額 3 兆 0,223 億元,較 111 年同期增 加 1,963 億元,約占累計分配預算數 112.0%、占全 年預算數 98.4%。據財政部推估,112 年稅收超徵 大約 3,700 億元。面對外界詢問 113 年是否還會有 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示,若歲入執行優良,首先 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 一步了解政府對於 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 3,700 億元 之具體規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 將如何運用超徵之 3,700 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 還債數額,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七) 113 年適逢總統大選,1 月 13 日選舉結果出爐後, 遵照決議辦理。 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 5 月 20 日宣誓就職,其 中將有長達近 4 個多月的看守內閣時期。爰此,為 避免各行政機關有 提前濫行 消耗預算之情事發 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 襟見肘之虞。於 113 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 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 確實依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 費用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事發生。 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空間仍有 困難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 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 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 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 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 95 條規 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 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 律。 (八)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 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 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 條件,經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 院同意,即可支用。蔡政府執政近 8 年,通過「中 6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 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2 個以特別預算方式 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 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即 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 113 年度第一預備 金增加 20 億元,並針對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 算,研議修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未 經立法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則必須符 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權。軍事投資計畫 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 及核定即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將 無法善盡監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 求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 定各項預算經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 算;國防部未及列入 113 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資建 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嚴謹,並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 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 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惟相 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使用目標,易 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 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 10 類閒置 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 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 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 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 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到 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 管(尚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 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查,部 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 費執行率雖達 95%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畫 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現 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覈實反映計畫 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 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 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並確立公 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制,將有關案件 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 則。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一般性 本局無辦理相關補助業務。 6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障地方財源之目標,並 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 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規定,中央對市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教育、基 本設施等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 形,暨市縣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 形之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 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 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 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各 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 業務,原則上須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 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 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 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 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 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 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府 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 規劃、執行、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 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前置資 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制,切 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等切實管 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效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 34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3 條 遵照決議辦理。 及第 49 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 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 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 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 編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 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惟目 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或多以文字抽象描 述,未具體表達績效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 書中金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 關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 算編列之內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 行有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中央政府 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與的人力,數以 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 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 算資訊不易,且需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 3 個月內,以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性高而龐雜 6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 化及公開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 114 年度起,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函送 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立法 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上網公布,以提升 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 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查 之專業性及權威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 113 年調薪 4%,地方政府人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表示,涉及中央部分 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用,依 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政府 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 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 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 政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量地 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短情況,行政院仍 予以半數補助。為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 的美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政院 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 不同程度或比例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 之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日趨科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成為各國的治安挑戰, 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解決,尤其電子 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的成長更為顯著。爰 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 合作,探討研究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 源,加重法制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 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 效全力打擊詐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 220 萬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可以堆出 5 萬座台北 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 111 年第 4 季的低收入戶 統計,台灣共有 14.6 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 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十餘年。進一步來說,當今 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 源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 之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續 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 69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 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 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 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剩食 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 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 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 全照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2 月編製之國民所得統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計摘要,110 年度 GDP 達 21 兆 1,605 億元,經濟成 長率 6.53%,創下自 100 年以來新高。另依據經濟 部 111 年 5 月發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 景氣穩定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 110 年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 106 至 110 年度以來的 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 櫃公司員工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 年 度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用為 1 兆 5,963 億元,約占 營收的 6.59%,甚至較 109 年度下降 0.06%。為使 企業在獲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 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公 司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性,並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上市上櫃公司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 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 資訊,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管理虛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 十大原則內容包括: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2.業者必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 入內控制度;3.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 管;4.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5.強化契約訂定、 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6.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 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公告揭露;8.強化內 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 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 業務。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中央銀行 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因 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並未針 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 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 定幣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7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為強化 金融業資安防護能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力,於 109 年 8 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又於 111 年 12 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 行動方案 2.0 版,要求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 券業設置資安長,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 之董事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 安長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度 1 年內 3 度更換資安 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 1 月聘任之 資安長就任未及 4 個月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 3 個月才又新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指 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業。 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要求行政院 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 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 職務調整而造成短期內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 庫在金融業資安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 資安長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 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專長訓練課 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於 3 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項人 本局無辦理相關業務。 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 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 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 20% 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 設公司作業,並於 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 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 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 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 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 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約聘人 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爰此,要求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於 3 個月 內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方臉書 遵照決議辦理。 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與其業務毫無 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環境部分享「0~22 歲國家一起栽培」、「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軍 公教調薪 3 次」、「基本工資連八年調漲」;又或 是同一篇「落實居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 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 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 8 年之豐功 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社群媒體宣導政策。各部會 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 協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為執 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 本業,遵循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 關官方帳號於選舉 期間淪為 特定政黨競選之工 具,公私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涉及跨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會銜之作業。但實 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所送立法院審 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歧,甚至正反意見併 陳,以致法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 而無法議決。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 有需兩院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 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函請立 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行。 (二十二) 查 112 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農藥超 本項非本局主管業務。 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不安心。再者,甚至 有液蛋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實,賣給下游餐 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凸顯政府在蛋液管理 未臻完善。然而,由於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 菌等風險,且冷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 售為生食用途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 健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由於 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過充分加 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 叉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 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 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 主計總處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 遵照決議辦理。 (四十六) 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係為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 工作品質、增進效率效能,並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 控制監督作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延續 112 年度, 因應立法院審查預算決議後之作法,之後訂定「中 央政府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審查 XXX 年度中央政府總 7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預算案所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項」(逐年訂定), 均應在預算書附表之相應部分,直接摘錄決議辦理 情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之文號。爰請行政院主 計總處自 113 年度起,制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 項規定時,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形 之條文。 二、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一) 113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 2 目「領事事務管 一、 為持續優化並便利國人查閱旅安資訊及急難救 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 助服務,本局旅外救助指南 APP 於 113 年 1 月 預算編列 3,459 萬 9 千元,其中包括外交部領事 25 日正式更名為「旅外安全指南」APP,符合 事務局旅外救助指南 APP 及 LINE 官方網站之改 其全方位提供旅安資訊之功能,另於同年 2 月 版費用。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 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29 日新增「手機定位推播」功能,民眾下載後 APP,期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多元管道及精 開啟定位及推播功能,即可在抵達旅行目的地 進旅外安全服務措施,該官方帳號雖年年維護並不 時,接收到所在國家/地區的旅遊安全資訊。同 定期更新版本,並自 101 年 2 月 29 日起提供民 年 5 月底再次改版,新增功能包括「增加可離 眾免費下載,然截至 112 年 8 月底止,經民眾下 線查看頁面」、「擴充我的最愛功能」及「匯 載次數累計共 40 萬 4,176 次,新增下載數卻逐 率計算機功能」等項目。 年遞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宜強化操作功能,以 二、 為加強宣導該 APP 全新改版上線,本局於 113 符合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期提供旅外國人急難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3 日參加「2024 台北國際 救助服務多元管道等政策目標。 觀光博覽會」,並在現場設置「下載旅外安全 指南 APP 暨體驗『匯率計算機』活動」,活動 期間共吸引 31,165 人次下載該 APP, 113 年截 至 7 月 29 日累積下載次數已超過 47 萬 6 千人 次。113 年截至 7 月 29 日業新增 66,552 人次 下載量,為 112 年整年新增 12,309 人次之 5.41 倍。 (二)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APP 供國 本 項 已 於 113 年 2 月 19 日 以 外 國 會 一 字 第 人出國旅遊遇有海外發生急難事件時,使用外交部 11351001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摘述內 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 查獲必要之資 容如下: 訊,然新增下載次數自 106 年度起逐年下降,且 一、 本局除持續維護「旅外救助指南」(按,本局業 民眾滿意度偏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宜強化 APP 於 113 年 1 月 25 日更名為「旅外安全指南」APP) 操作功能,俾利及時提供旅外國人所需之協助。爰 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 APP 外,亦加強宣導鼓勵 要求外交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民眾成為本局 LINE 官方帳號好友,以便即時接 會提出書面報告。 收與查找旅外安全資訊。 二、 APP 全面功能強化規劃: (一) 辨識手機定位並推播相關訊息:開啟定位及 通知功能,即能立即接收所在國家地區之旅 遊安全資訊。 (二) 增加可離線查看頁面並優化「我的最愛」內 容:新增數個可離線瀏覽之頁面,包含 14 種語文的急難救助翻譯卡。 (三) 開發各國兌幣匯率計算機:為便利使用者獲 得當地幣兌換成新台幣或美金等其他外幣之 資訊。 7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三、 本局持續擴充及優化 APP 之功能改版,以吸引 更多民眾下載使用,並對國人提供更優質的旅 外安全服務。 (三) 外交部駐外館處單位及人員,對於國人旅外遭遇緊 本 項 已 於 113 年 2 月 19 日 以 外 國 會 一 字 第 急危難時,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以維護國人海外旅 11351001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摘述內 遊、就學自身安全,惟不少國人赴海外遭遇危難 容如下: 時,第一時間不知可撥打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 一、 本局隨時運用多元管道,積極向國人宣導旅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加強推廣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安全觀念及急難救助服務(包含旅外國人急難 資訊,爰建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 3 個月內將相 救助專線)。 關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上述作法包括: (一) 官網設有「旅外安全資訊」專區,隨時更新 「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 訊」及「各國旅遊警示分級表」資訊供民眾 參考。 (二) 建置「旅外安全指南」APP 及「領務局 LINE 官方帳號」2 項數位工具,便利國人即時掌 握各類旅外安全資訊及急難救助服務資訊。 (三) 編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緊急聯絡資訊」摺 頁、「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含在海外遭 遇急難的應對方式) 」等文宣,提供民眾隨 身攜帶參考。 (四) 積極辦理春節旅安宣導、每月舉辦「出國登 錄月月抽」及每年參加國際旅展設置宣導攤 位等多種旅安推廣活動。 (四)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提供國人旅外急難救助服務 本 項 已 於 113 年 2 月 2 日 以 外 國 會 一 字 第 多元管道,於 100 年度建置「旅外救助指南」智 113510005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摘述內 慧型手機應用程式 APP,並自 101 年 2 月 29 日 容如下: 起提供民眾免費下載,截至 112 年 8 月底止,經 一、 本局除持續維護「旅外救助指南」智慧型手機 民眾下載次數累計共 40 萬 4,176 次,自 106 年 應用程式 APP 外,亦加強宣導鼓勵民眾成為本 度起,其年度新增下載次數逐年下降。國人出國旅 局 LINE 官方帳號好友,以便即時接收與查找旅 遊或有於海外發生急難事件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外安全資訊。 建置旅外救助指南 APP,協助旅外國人得以隨時隨 二、 APP 全面功能強化規劃: 地瀏覽查閱,獲得必要資訊,惟民眾使用後滿意度 (一) APP 新名稱:將修改 APP 名稱為「旅外安全 偏低,允待深究原因。未來隨國境逐漸解封,國人 指南」。 出國旅遊人數將大幅回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宜 (二) 辨識手機定位並推播相關訊息:開啟定位及 強化軟體操作功能,研提精進檢討報告及作法,亦 通知功能,即能立即接收所在國家地區之旅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規劃 遊安全資訊。 建構 APP 之構想書面報告,以提供民眾便捷之行 (三) 增加可離線查看頁面並優化「我的最愛」內 動服務,俾利及時提供旅外國人所需之協助。 容:新增數個可離線瀏覽之頁面,包含 14 種語文的急難救助翻譯卡。 (四) 開發各國兌幣匯率計算機:為便利使用者獲 得當地幣兌換成新台幣或美金等其他外幣之 資訊。 三、 本局持續擴充及優化 APP 之功能改版,以吸引 7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更多民眾下載使用,並對國人提供更優質的旅 外安全服務。 (五) 近年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歲出 預算編列與執行情 一、為彈性因應疫情變化,本局適時減少護照採購 形,108 年度因推動「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 量,並辦理經費保留,以延長部分空白護照本 全程服務便民措施」 ,於「領事事務管理」項下「設 交貨時程,致疫情期間歲出預算數與實際執行 備及投資」科目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764 萬元, 數產生落差: 用以支應系統軟體開發費用,該科目原預算編列 (一)疫情變化難測,本局疫情期間除已自行減編 4,267 萬 3 千元,執行結果未及執行申請保留者 「護照印製費」(110 及 111 年分別自原 170 計 1,655 萬元,逾第二預備金核定數 2 倍餘;109 萬本減編為 141 萬及 133 萬本)外,並減少 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實施邊境管制,出國旅客 實際護照採購量(109 及 110 年共減少 161 人數驟減,致歲出預算實現數大幅減少,110 至 萬 4 千本,約 7 億 4 千萬元),餘款全數繳 111 年度雖因疫情尚未緩解而逐年降低外交部領 庫,以撙節公帑。 事事務局歲出規模,惟執行結果實現數占歲出規模 (二)受限於護照原物料均係進口,向國外廠商訂 比率分別為 64.54%及 82.06%,仍屬偏低;至 112 購至交貨需時數月,加上空白護照本之工序 年因疫情緩解,增加歲出預算至 11 億 6,387 萬 3 繁瑣,需有一定時程方能印製完成,不宜大 千元,然因護照申辦量較預期增加,原編列預算數 幅暫停採購護照,倘俟疫情後國人護照申請 不敷支應製作成本所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爰向行 需求回升始辦理採購作業勢將緩不濟急。故 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9 億 2,450 萬 1 千 為確保疫情後國人出國權益不受影響,本局 元,占當年度歲出預算數 79.43%,外交部領事事 適時延長部分空白護照本交貨時程,爰保留 務局歲出預算編列與執行結果多有落差。外交部領 111 年部分空白護照本預算 1 億 6,352 萬 713 事事務局業務係以護照、簽證核發及各項領務工作 元至 112 年執行,為疫情後護照申請可能爆 為主,近年預算因疫情影響致執行結果與預算編列 量預作準備,所保留之款項均已於 112 年執 數間多有落差,未來仍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依以往 行完畢。 執行結果,並考量未來國內、外環境影響因素後覈 二、疫情趨緩後,預算執行率已同往年恢復正常: 實編列歲出預算,俾提升政府有限資源之運用效 我國自 111 年 10 月解除邊境管制以來,國人出 益。 國及申請護照需求爆增,本局除陸續啟動加速 護照申辦流程相關便民措施外,並於 112 年報 請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增闢申辦場地、 增加人力、增購空白護照及相關設備以為因 應,相關預算均已悉數於當年執行完畢;查 112 年度晶片護照核發量逾 348 萬本,為疫情前年 平均量之 2 倍。本局將持續密切關注國人申請 護照情形,隨時盤點調控護照庫存量,以確保 護照供應量充足無虞。 三、 108 年度報請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 764 萬元,係本局配合內政部辦理護照申辦一站式 服務之系統軟體開發費用,已於當年度悉數執 行完畢。另保留款 1,655 萬元係為辦理本局晶 片護照製發系統軟硬體設備汰換案,因該案建 置時程較長需跨年度始能完成,爰辦理預算保 留,所保留之款項業於 109 年執行完畢。 (六) 國境解封已屆滿周年,民眾瘋出國,目前換發護照 護照製發天數係在確保我護照品質無虞之前提下, 日期較長,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顯示,更換護 依據護照申辦量及本局護照製發能力作機動式衡平 照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 :一般件為 10 調整。考量內政部警政署於 112 年 3 月中旬借調支 7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 法院 審 議 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所 提 決議 、附 帶 決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11 個工作天。然相關申請 援本局護照收件及製作之保警,已分批於同年 8 月 時間對於民眾而言,恐有改善加強之空間,為增進 底及 12 月底陸續撤離,所餘人力並於 113 年 6 月 服務民眾之效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視情況進行 15 日全數撤離,爰前端收件與後端護製作業均由本 滾動檢討,適時縮短相關護照辦理之時間,以提供 局原有人力承擔;另,113 年年中適逢暑假傳統護 更加便民之服務。 照申辦旺季,截至同期國內護照申辦人次仍為疫情 前 108 年之 1.7 倍,復以本局護製量能有限,爰本 局目前護照製發天數仍為 10 個工作天,在國內護照 申辦未恢復往年常態前,暫無縮短發照天數之規 劃,惟將視情況隨時進行滾動式檢討調整。 (七) 查 113 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事事務管理」 本 項 已 於 113 年 2 月 21 日 以 外 國 會 一 字 第 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 113510011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茲摘述內 服務費」預算編列 5,627 萬 6 千元,列有資訊系 容如下: 統軟硬體維護等費用,較 112 年度增加 1,310 萬 一、 本局資訊服務費主要係編列用於各項資訊系統 5 千元成長 30%;考量政府債務餘額逐年度增加, 維運及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採購資安工具軟 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請外交部於 3 個月 體之使用授權等。113 年資訊服務費增編主要 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經費編列用途 係軟體使用費增加 12,680 千元,包括配合數位 及必要性之書面報告。 發展部規劃建置政府資料傳輸平台(T-Road), 需增購資訊及資安相關軟體授權等; 另為維持 本局資訊系統使用安全,部分系統需委外辦理 維護,考量基本工資及物價逐年上漲,預算編 列增加實有其必要性。 二、 鑒於近年網攻頻繁,本局亦應加強資安防禦, 單位資訊專業人員均已悉數投入辦理各項核心 系統維運及資安防護作為。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