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
                                 單位預算目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度


壹、預算總說明 -------------------------------------------------------------------------- 1-21
貳、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 23-24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 25-29
參、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 31-35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一)一般行政 ---------------------------------------------------------------- 36-38
          (二)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 39-40
          (三)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 ------------------------------------------------- 41
          (四)會計及決算業務 ------------------------------------------------------------- 42
          (五)綜合統計業務 ---------------------------------------------------------- 43-47
          (六)國勢普查業務 ---------------------------------------------------------- 48-52
          (七)主計訓練業務 ---------------------------------------------------------- 53-54
          (八)主計資訊業務 ---------------------------------------------------------- 55-56
          (九)一般建築及設備 ------------------------------------------------------- 57-59
          (十)第一預備金 ------------------------------------------------------------------- 60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 62-65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 66-67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 68-69
    六、人事費彙計表 --------------------------------------------------------------------- 71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 72-75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 77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78-79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 80-81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 83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 84-85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 86-87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 88-93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 94-95
    十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 ------------------------------------------ 96
    十七、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
            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 97-183
壹、 預 算 總 說 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規定,本總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普查及抽
  樣調查事宜。主要業務係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統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中央政府公務機關總預、決算及附屬單位預、決算之審核彙編,預、決算書表格式
  之訂定,各種會計制度之核定,總會計業務之處理,各機關單位及附屬單位會計報告
  之審核,政府內部審核機制之訂定,與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規劃及督導;綜合性
  統計之編算與分析,如物價統計、國民所得統計、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統計,
  以及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訂定;農林漁牧業、工業及服務業、人口及住宅等普查與
  人力資源、受僱員工薪資等各種專案抽樣調查方案及實施計畫之擬訂審議與執行;推
  動主計業務資訊化,開發中央及地方政府共通之歲計、會計及統計資訊系統,並配合
  辦理相關資訊系統之功能增修精進、諮詢服務及維運管理等作業;各機關主計人員任
  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進修等事項。另辦理對地方預、決算與會計業務之督導及共
  同性事項規範之訂定,地方公務統計之督導、彙編與考核,物價統計、國民所得統計、
  國富統計等資料之調查、蒐集與彙編等業務。

(二)內部分層業務
    主計長綜理本總處處務;副主計長襄助主計長處理總處業務;主計官辦理主計法
  規、方案、制度等規劃、審議等業務;綜合規劃處設四科,分別辦理主計制度之規劃
  研究、行政管考之綜理彙辦、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規劃及督導等業務;公務預算
  處設八科,分別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事項、各部會預算編審及執行事項、預算相
  關法規及作業規範之訂修、中央對地方補助款之核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之考
  核及督導等業務;基金預算處設五科,分別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審編、
  執行及預算制度之建立、信託基金、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預算編送相關規定之訂修,
  以及督導地方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等業務;會計決算處設四科,分別辦理中央與地
  方政府公務機關及附屬單位之會計、決算業務,及強化政府內部審核機制等業務;綜
  合統計處設八科,分別辦理統計法制、標準與公務統計管理、社會指標統計、物價統
  計、國民所得與綠色國民所得統計、總資源供需估測與經濟預測、產業關聯統計、家
  庭收支調查、統計資訊管理與服務等業務;國勢普查處設七科,分別辦理農林漁牧業、
  工業及服務業、人口及住宅普查,人力資源、受僱員工薪資及各種專案抽樣調查,國
  富及生產力統計分析、普查資料庫建置、統計調查與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等業務;主
  計資訊處設五科,分別辦理公務資訊、基金資訊、統計資訊、行政資訊業務之發展及
  相關系統之維運管理等業務;秘書室設三科,分別辦理文書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公文稽催、印信典守、財物管理、款項出納、政府採購、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工友管理及庶務等業務;人事處設四科辦理全國主計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政風室辦理
  主計廉政業務;主計室辦理本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等業務;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
  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
  濟會計、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
  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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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
   1. 組織系統圖                         主   計       會   議


                                    綜 合 規 劃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會 計 決 算 處


                                    綜 合 統 計 處


                                    國 勢 普 查 處


                                    主 計 資 訊 處

    主   計   長    副主計長   主任秘書        人       事       處


                                    秘       書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主計人員訓練中心
                                    ( 任 務 編 組 )


                                    法    規   會
                                    ( 任 務 編 組 )


                                    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
                                    ( 任 務 編 組 )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系統圖

   2. 預算員額說明
        本總處法定編制員額職員 527 人,本(113)年度預算配合業務推展需要,配置
    職員預算員額 506 人,核定有案聘用人員 32 人、約僱人員 23 人、技工 9 人、工
    友 11 人、駕駛 3 人、駐警 2 人,與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基層統計設置基
    層統計調查約僱人員 193 人,合計 779 人。


                        2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總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及主計資訊事宜。所辦理各項業務具有相互為
  用的整體性,內容包括政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控管、會計作業管理、決算編造,並
  根據相關公務登記以及調查資料產生經社統計結果,復以統計結果作為編製施政計畫
  與預算的參據。施政願景為「宏觀分配整體公共資源,促進資源運用效益,建置國際
  化政府會計規範,增進政府財務效能;全面提升政府統計效用,發揮統計支援決策功
  能;結合資訊應用,再造行政效能,成為國家建設重要推手」。

    本總處依據行政院 113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
  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總處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3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及重要執行
  策略如次: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完備資源妥適分配機制,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落實零基檢討作業,在現有的預算規模上,全面檢討財政資源的有效運用,並依
  循施政主軸本「先減法、後加法」原則,透過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排列優先順序,
  妥善配置國家整體資源;精進中央對地方之補助與考核機制,有效增裕地方財源收入,
  促使地方落實財政自主自律之精神。

 2.強化特種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益
    強化特種基金預算審編及執行規定、監控特種基金財務預警指標,力守特種基金
  財政紀律,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益。

 3.健全政府會計制度,強化政府會計管理
    掌握政府會計發展脈動,精進政府會計處理暨決算編製作業,提升我國政府會計
  報導品質;辦理各機關(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查核,並編造決算報告;彙整中央各
  機關(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並督促加速執行;持續強化內部審核,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4.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協助達成施政目標
    輔導機關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並協助機關深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各項工作,以
  強化機關自主管理。

 5.提升統計質量,優化統計服務
    辦理國民所得按季統計及 5 年修正作業,編布物價統計、社會保障支出統計、110
  年產業關聯基本表及總資源供需估測;為接軌國際,賡續參考國際間最新統計技術、
  方法及規範,精進各項統計業務,提升政府統計質量。

 6.精進基本國勢及抽樣調查統計,提供施政決策所需資訊


                     3
  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試驗調查,編製 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辦理就業與
薪資調查統計,編製常住人口統計及國富統計;運用大數據分析並精進統計調查技術,
以提升普抽查作業效能。

7.推動地方政府統計業務,提升統計服務效能
  辦理家庭收支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並輔導地方政府精進公務統計業務及優
化公務統計業務資訊化加值服務。

8.優化主計資訊服務,提升主計管理效能
  發展與精進各主計資訊系統與網站服務,並強化主計資訊基礎環境與整體資訊安
全,提供穩定良好資訊服務品質;推廣各共通性主計資訊系統應用,撙節各主計機構
系統建置與維運成本;推動主計資料開放及數據分析,增進主計資訊加值應用。

9.加強培育與訓練,提升主計人員之價值與能力
  建構完整主計人員訓練體系,積極培養主計人員創新學習能力,持續與時俱進,
形塑學習型組織,營造終身學習優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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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一、一般行政 政府內部控制 一、輔導機關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
       監督機制規劃 二、協助機關深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各項工作,並推動運用資
       及督導      訊工具協助內部稽核。
二、中央總預 中央總預算核 一、研提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供行政院訂定施政方針
  算核編及 編及執行     參考。
  執行          二、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推估未來 4 年中程預算收支規
                模,核定分行各主管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三、依照施政方針,擬訂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並依照統籌財源合理分配之原則,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
              四、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概算,彙編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五、檢討修正 114 年度總預算編製與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規
                範。
              六、精進中央對地方之補助與考核機制。
              七、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相關預警機制
                等。
              八、辦理 113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編及建立歷年地方
                預算資料庫(含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九、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務。
三、特種基金 特種基金預算 一、研提增進特種基金經營效能之建議,供行政院訂定施政方
  預算核編 核編及執行    針參考。
  及執行         二、擬訂 114 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陳院核定後分行各事業
                主管機關,據以擬定其事業計畫。
              三、擬訂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直
                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四、合理核列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盈(賸)餘目標及重要投資計
                畫等,彙編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立法院審議。
              五、檢討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升特種基
                金經費運用效能。
              六、監控特種基金財務預警指標,力守特種基金財政紀律。
四、會計及決 會計事務處理 一、按月彙整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預算執行情形,針對執行
  算業務 及決算核編     進度落後機關(基金),適時督促加速執行。
              二、編造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三、編造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暨總預算附
                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四、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 112 年度決算
                之查核作業。
              五、賡續推動政府會計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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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六、審議、核定各類會計制度。
              七、辦理內部審核相關規制檢討,精進內部審核作業。
五、綜合統計 一、綜合統計 一、強化統計法制與公務統計行政管理。
  業務     與統計管 二、精進統計資料服務效能及管理機制;優化總體統計資料庫
         理      維運及統計業務資訊化等作業。
              三、按月編布物價統計;辦理服務業生產者物價指數 110 年基
                期改編作業,及擴增編布住宿、餐飲等業別。
              四、按季辦理國民所得統計,並完成 113 年國民所得統計 5 年
                修正作業;編布 112 年社會保障支出統計及 110 年產業關
                聯基本表及供給使用表;辦理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
                查。
              五、辦理 113 年與 114 年總資源供需估測及編布各季經濟預
                測。
       二、綜合統計 一、辦理家庭收支調查,並優化地方政府應用家戶面統計調查
         與輔導地   系統效能。
         方政府統 二、充實環境資源資料內涵,精進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算。
         計    三、輔導地方政府精進公務統計業務及建置公務統計管理資
                訊系統,並優化公務統計業務資訊化加值服務,提升地方
                政府公務統計服務效能。
六、國勢普查 國勢普查業務 一、研訂 114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並辦理試驗調查。
  業務          二、辦理 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編製作業。
              三、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專題研究及編製常住人口統計。
              四、辦理地理資訊系統圖資、平台與工業及服務業母體資料庫
                之更新、管理及維護。
              五、蒐集各部門資本存量資料,編製國富統計。
              六、按月提供就業及失業狀況統計資訊;按年辦理人力運用相
                關專案調查統計。
              七、按月提供受僱員工薪資、工時及進退狀況統計結果;按季
                辦理受僱員工補充性專案調查統計。
              八、辦理統計調查之審議與管理。
              九、辦理普查及中央機關重要統計調查執行作業,定期蒐集經
                濟及社會基本資訊。
七、主計訓練 主計人員訓練 辦理主計人員基礎訓練班、養成訓練班、幹部培育班、領導研
  業務          究班及專業研習班。
八、主計資訊 主計資訊業務 一、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共用軟體之規劃、開
  業務            發、維運與推廣。
              二、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處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規劃、開發、維
                運與推廣。
              三、辦理行政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維運與推廣。
              四、辦理主計資訊系統維運平台、網路資源及資訊安全之規
                劃、建置與維運。
                五、辦理政府主計資料開放、品質提升及推動數據分析應用。


                       6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1)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一、一般行政 一、協助機關如期完成簽 一、全面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強化機關自主
         署內部控制聲明書。      管理:賡續推動機關簽署內部控制聲明
       二、輔導機關深化內部控      書,促使機關澈底檢討改善內部控制缺
         制監督作業,並推動發     失,並督促主管機關針對所屬簽署非「有
         展電腦稽核。         效」類型內部控制聲明書等情況採取例外
                        管理,以提升機關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二、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教育訓練:為協助
                        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各項工作,舉
                        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稽核基礎研習
                        班」2 期、「地方政府內部稽核基礎研習班」
                        2 期以及「稽核理論及實務研習班」3 期;
                        另協助機關宣講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3 場
                        次,以及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行
                        政機關風險管理研習班」       ,講授「政府內部
                        控制監督作業及聲明書簽署作業」課程 2
                        場次,俾利推展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協助機關達成施政目標。
                      三、製作內部稽核範例:為引導機關運用地理
                        資訊系統分析資源分布相關空間資訊,協
                        助提升政府資源配置效益,製作「高級中
                        等學校地質潛勢及可近性分析」及「運用
                        地理資訊系統稽核長期照顧與老人福利作
                        業」2 項範例,分行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
                        參採。
二、中央總預 一、研提增進公務及財務 一、依照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完成研提以前年
  算核編及   效能之建議,供行政院     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執行     訂定施政方針參考。      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於 111 年 1
       二、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      月 27 日函送行政院供其作為決定下年度施
         趨勢,推估未來 4 年中   政方針之參考。
         程預算收支規模,核定 二、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按 111 年度預
         分行各主管機關中程      算數據為基礎及未來經濟發展情勢檢討,
         歲出概算額度。        推估 112 至 115 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三、依照施政方針,擬訂      並於 111 年 5 月 12 日分行各主管機關,據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以擬編 112 年度概算。
         算編製辦法,並依照統 三、依照統籌財源合理分配之原則,於 111 年 4
         籌財源合理分配之原      月 18 日以院函訂定 112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則,訂定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另依預算法規定,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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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府預算籌編原則。          施政方針擬訂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
       四、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         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於 111 年 5 月 6
         單位概算,彙編 112 年     日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四、賡續檢討預算科目、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案,送立法院審議。         及機關單位分級等項目,以精進預算編製
       五、檢討修正 112 年度總      作業。
         預算編製與各機關單 五、規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
         位預算執行規範。          律規定、另覓有特定收入來源或屬新增促
       六、檢討中央對地方之補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
         助與考核機制。           經費外,均應在核定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
       七、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         檢討容納,不得超編,以落實歲出額度制
         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         之相關作業機制,及加強對民間參與公共
         相關預警機制等。          建設之鼓勵與促進規劃之要求。
       八、辦理 111 年度直轄市 六、審核及彙編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及縣(市)總預算彙編及       經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照預算法規
         建立歷年地方預算資         定,於 111 年 8 月 31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料庫(含鄉、鎮、市、 七、依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按各機關施政計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畫進度,核定其 111 年度分配預算、110 年
         區)。               度暨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款及其分配。
       九、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 八、檢討修正 112 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費之協助相關業務。         點,於 111 年 12 月 14 日分行中央各主管
                           機關及地方政府。
                         九、嚴密審核第一、二預備金動支案件及專案
                           動支經費,期使預算執行更臻健全。
                         十、因應政策需要及地方政府建議等,檢討調
                           整 112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
                           補助款之設算方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保障地方政府 112 年度獲配
                           財源不低於改制基準年 103 年度之相同基
                           礎水準。
                         十一、 依據本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
                             項目表規定,完成對地方 111 年度總預
                             算、110 年度追加(減)預算後之檢核、查
                             證、督導、考核,與對地方 112 年度總
                             預算案籌編階段及審議期間事前預警作
                             業。
                         十二、 為瞭解地方財政實況,作為政策制定參
                             考,於 111 年度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後,將相關預算資料予以彙
                             整,完成「各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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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編」。
                      十三、 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
                          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等規定,完成 110
                          年度各受災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情
                          形書面審查作業,並修正中央對地方應
                          撥補數額,及 111 年對地方政府有關 5
                          月及 6 月豪雨、7 月豪雨、軒嵐諾風災、
                          0918 震災、尼莎風災、1031 震災、奈格
                          風災等救災經費協助工作。
三、特種基金 一、研提增進特種基金經 一、研提增進特種基金效能之建議,作為行政
  預算核編   營效能之建議,供行政     院訂定 112 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及執行    院訂定施政方針之參 二、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配合國家發展計
         考。             畫,擬訂 112 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經
       二、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      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各事業主管機
         綱,陳院核定後分行各     關,據以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
         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擬 三、訂定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定其事業計畫。        算編製辦法、112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
       三、擬訂 112 年度中央政   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以及附屬單位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作為中央政
         算編製辦法、直轄市及     府各特種基金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製
         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    附屬單位預算之依據。
         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四、核列 112 年度特種基金之盈(賸)餘及繳庫
       四、合理核列中央政府特      數,以及重要投資目標。
         種基金盈(賸)餘目標及 五、審核及彙編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
         重要投資計畫等,彙編     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分),經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照預算
         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      法規定,於 111 年 8 月 31 日隨同中央政府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     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部分),送請立法院審 六、配合業務推動需要,修正中央政府特種基
         議。             金管理準則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五、檢討修正附屬單位預 七、複核各基金 111 年度第 1 期及第 2 期實施
         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      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並專案查核特種基
         定。             金,研提具體建議,送主管機關督促所屬
       六、加強各特種基金財務      基金改善,以加強預算執行及提升基金運
         控管,落實財政紀律。     作效能。
                      八、檢修「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
                        金之執行原則」   ,並強化新設基金應具備穩
                        定適足財源,始得設立,以落實財政紀律。
四、會計及決 一、按月彙整分析中央政 一、按月彙編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預算執行
  算業務    府各機關(基金)預算執 情形,針對資本支出(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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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行狀況,對於執行進度     預算執行落後者,函請各主管機關督促提
         落後機關(基金),適時    升預算執行績效。
         提出檢討改善及強化 二、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110 年度決算,
         效能等建議。         並與國庫收支報告勾稽相符後,彙編完成
       二、編造 110 年度中央政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      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經行政院會
         決算及綜計表(營業及     議通過後,於 111 年 4 月 29 日提出於監察
         非營業部分)。        院。
       三、編造 111 年度中央政 三、訂定 111 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      要點與作業手冊,俾供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告暨總預算附屬單位      機關(基金)依照辦理。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 四、訂定 111 年度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     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與作業手冊,俾供中央
         部分)。           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基金)依照辦理;如期完
       四、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      成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    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
         110 年度決算之查核作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編造,於 111 年 8 月
         業。             29 日送審計部。
       五、賡續推動政府會計研 五、擇選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
         究發展。           護工程處、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
       六、審議、核頒各基金會計     金、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警察消防
         制度。            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七、辦理內部審核相關規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北
         制檢討,精進內部審核     基宜花金馬分署、就業安定基金、台灣糖
         作業。            業股份有限公司、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考選業務
                        基金、經濟部工業局、水利署、水利署北
                        區水資源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水
                        資源作業基金,並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110
                        年度決算實地查核,有關查核結果所提建
                        議改善事項並分行受查單位之主管機關轉
                        知檢討改進。
                      六、持續精進本總處網站「視覺化查詢專區」
                        之視覺化圖表,以直觀且鮮明生動之圖表
                        呈現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決算
                        (與年度會計報告)之收支數據,俾利各界使
                        用者能迅速瞭解特別決算及特別預算執行
                        資料之意涵,以提升財務資訊有用性及透
                        明度。
                      七、為落實服務型智慧政府及節能減碳政策,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減少紙本遞送、分發、存放、銷毀等行政
                       成本,推動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月報電子
                       化傳輸,自 111 年 9 月份會計月報起,使
                       用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 系統)
                       之公務機關約 507 個全面展開試辦,並分
                       行試辦作業原則(含流程圖及系統操作手
                       冊),以及舉辦 2 班期、約 90 人之教育訓練,
                       以協助會計月報電子化傳輸作業之推進。
                     八、積極參與第 22 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年度資深財務管理及報導官員研討
                       會,並獲 OECD 正式將我國列為資深預算
                       官員委員會之受邀方及長久合作夥伴,有
                       助於引進最新國際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
                       對我國政府會計發展及提升國際能見度,
                       有極大助益。
                     九、完成核定鐵道發展基金會計制度、臺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實施平均地權
                       基金會計制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會計制
                       度。
                     十、檢討內部審核相關規制,包括修正財物標
                       準分類、物品管理手冊及其問答集,以符
                       機關財產及物品管理實務需要;修正經費
                       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整併報
                       支項目及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函釋增列
                       原始憑證,供會計機構參考。
五、綜合統計 一、強化統計法制與公務 一、督導各部會依「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業務     統計行政管理。       規定,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並依表定
       二、強化統計資料開放服     時間發布各項統計。
         務及統計資訊安全管 二、總體統計資料庫完成資料匯流 API(應用程
         理機制;優化總體統計    式介面)上線服務;新增「國內經濟概覽」、
         資料庫維運及統計業     「國民所得統計」及「國內生產毛額連鎖
         務資訊化等作業。      實質成長率」等互動式視覺圖;物價統計
       三、按月編布物價統計,並    領域擴增各統計項之「1 至本月」及「較上
         就各物價指數辦理110   期增減率」等計算功能;完成與教育部間
         年基期改編作業;按季    資料介接管道設置;另資料開放平台新增
         辦理國民所得統計;編    開放「生產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資料集。
         布110年社會保障支出 三、按月編布 105 年基期各項物價指數,並上
         統計及產業關聯年      載物價統計月報電子書供各界參用;辦理
         表,並精進前述各項統    消費者、生產者、進出口及營造工程物價
         計業務。          指數 110 年基期改編作業,並自 112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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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四、辦 理 111 年 與 112 年 總   月(112 年 2 月 9 日發布)起採用。
         資源供需估測及各季 四、完成 110 年第 4 季及 111 年第 1 至 3 季國民
         經濟預測。                 所得初步統計,以及 109 年及 110 年國民
       五、辦理家庭收支調查,並            所得年修正作業。
         強化地方政府應用家 五、編布 110 年社會保障支出統計;另更新 38
         戶面統計調查系統效             項福祉衡量指標。
         能。                  六、完成 109 及 110 年產業關聯年表編算作業。
       六、充實環境資源資料內 七、完成 111 年與 112 年總資源供需估測及發
         涵,精進綠色國民所得            布各季經濟預測,除併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統計之編算。                案送立法院參考外,並公布供外界參用。
       七、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公 八、完成 110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相關統計
         務統計業務及強化公             結果經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審議通過,正
         務統計業務資訊化加             式對外發布。
         值服務。                九、完成政府實物給付對所得分配之改善效果
                               估算作業。
                             十、完成 110 年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除
                               將編製結果摘要併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送立法院外,並提供政府施政及各
                               界參用。
                             十一、完成 111 年地方政府公務統計業務評
                                核,並辦理「研商地方公務統計業務精
                                進及應用分享會議」      ,提升業務評核效能
                                及精進業務推動輔導措施。
                             十二、完成統計年鑑之編印,提供各界應用。
                             十三、輔導市縣政府建置共通性公務統計管理
                                資訊系統,並持續應用系統之各項加值
                                功能。
六、國勢普查 一、辦理 110 年工業及服 一、完成 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各項會議、
  業務     務業普查訪查作業。             訓練、訪問填表及資料初審等相關作業。
       二、辦理 109 年農林漁牧 二、完成 109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資料處理及初
         業普查報告編製。              步結果報告編製作業,提供各界應用。
       三、辦理 109 年人口及住 三、完成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統計結
         宅普查報告編製。              果分析與發布作業,提供各界應用。
       四、辦理地理資訊系統圖 四、完成地理資訊系統圖資、平台與工業及服
         資、平台與工業及服務            務業母體資料庫更新維護作業,以增進普
         業母體資料庫之更              查資料流通應用。
         新、管理及維護。            五、編製完成「109 年國富統計報告」,供為施
       五、蒐集各部門資本存量             政與研究之參據。
         資料,編製國富統計。六、完成 111 年各月人力資源調查及 111 年人
       六、按月提供就業及失業             力運用調查,並編製報告及電子書提供各
         狀況統計資訊;按年辦            界應用。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理人力運用相關專案 七、完成 111 年各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 111
         調查統計。        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並編製報告及
       七、按月提供受僱員工薪    電子書提供各界應用。
         資、工時及進退狀況統 八、辦理各機關統計調查之審議與管理,確保
         計結果;按年辦理受僱   調查品質,並降低受訪者填報負荷。
         員工補充性專案調查 九、辦理中央機關國家重要統計調查,維持定
         統計。          期指標之編布,發揮政府統計功能。
       八、辦理統計調查之審議
         與管理。
       九、辦理普查及中央機關
         重要統計調查執行作
         業,定期蒐集經濟及社
         會基本資訊。
七、主計訓練 一、訂定本總處暨所屬各 一、為提升主計人力素質,本總處配合主計人
  業務     一級主計機構年度主    員職務層級及專業需求,研訂全國主計人
         計人員訓練進修實施    員年度訓練進修實施計畫,並據以推動實
         計畫,並據以推動及管   施,另提供多元學習及進修管道,以培養
         考。           與時俱進、前瞻創新的優質主計人力,達
       二、辦理主計人員基礎訓    提升整體主計體系服務效能之目標。
         練班、養成訓練班、幹 二、訂定 111 年度主計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並
         部培育班、領導研究班   運用「主計人員訓練管理資訊系統」進行
         及專業研習班。      管考,落實計畫執行。
                    三、依本總處同仁參加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
                      測驗獎勵措施,鼓勵同仁強化語文能力,
                      營造英語學習環境,經統計本總處截至 111
                      年通過英文檢定考試者計 266 人。
                    四、完成辦理主計人員訓練班 14 個班次及專業
                      研習班 71 個班次,合計 85 個班次,訓練
                      3,501 人次。
八、主計資訊 一、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 一、協助中央政府各機關完成 112 年度總預算
  業務     歲計會計資訊共用軟    案、111 年度法定預算、帳務處理與會計月
         體之規劃、開發、維運   報及半年結算報告、110 年度總決算、前瞻
         與推廣。         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中央政府
       二、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    預算、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
         規劃、開發、維運與推   告,並迅速正確編製與彙總各式報表。
         廣。         二、推 廣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歲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三、辦理行政業務相關資    (SBA、CBA),111 年新增澎湖縣鄉鎮市特
         訊系統之規劃、開發、   特種基金使用 SBA 系統;新增高雄市、澎
         維運與推廣。       湖縣使用 CBA 出納系統,有效撙節政府整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四、辦理主計資訊系統維     體資訊經費。
         運平台、網路資源及資 三、配合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109 年農林漁
         訊安全之規劃、建置與    牧業普查、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期程,
         維運。           籌辦完成地址資料整編作業及資料檢誤處
                       理、結果表編製等系統功能,並優化「三
                       大普查動態查詢系統」。
                    四、 完成共通性網路填報系統增修、推廣及維
                       運管理,協助本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等 9 項調查、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服務
                       量調查」運用網路填報系統提供線上填報
                       作業。另建置簡易之問卷調查系統,提供
                       線上滿意度調查、需求調查、意向調查等
                       服務。
                    五、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持續開放政府預
                       算、決算及統計等資料,截至 111 年計有
                       1,859 項資料集,逾 186 萬人次瀏覽,並榮
                       獲 111 年政府資料開放獎勵活動「資料開
                       放金質獎」。為促進主計領域資料流通運
                       用,修正「統計資料標準」,供外界參用。
                    六、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擴充及
                       推廣共用性經費結報系統,111 年將小額採
                       購報支功能,擴充使用範圍至所有採購案
                       件,迄 111 年底計有 432 個機關上線使用,
                       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國內出差旅費等經費結
                       報作業。
                    七、為強化薪給作業內控機制及發揮共通系統
                       效能,辦理薪資管理系統推廣作業,至 111
                       年底計有 321 個機關上線使用。
                    八、推動本總處行政資訊應用與維運服務,另
                       為強化主計系統身分驗證機制,建置單一
                       簽入平台,提供各系統單一簽入整合,確
                       保資訊安全及業務流程順暢。
                    九、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規定,完成各
                       項應辦事項,並依照 ISO 27001 規範完成重
                       新驗證,維持全總處國際標準驗證有效性。
                    十、配合主計資訊業務推廣需要,精進主計資
                       訊系統集中維運平台,汰換老舊資安、伺
                       服器等設備及軟體升級,並建置異地備份
                       機制,以強化資安防護,提升服務品質。



                      14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
   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一、一般行政 一、協助機關完成簽署內 一、為強化機關自主管理,輔導 884 個行政院
         部控制聲明書。      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完成簽署 111 年度內
       二、輔導機關深化內部控    部控制聲明書,以提升機關內部控制有效
         制監督作業,並推動發   性,並督促主管機關對所屬內部控制採取
         展電腦稽核。       例外管理。
                    二、完成 112 年度實地查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等 9 個機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實
                      施情形,以有效督促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
                      制監督作業各項工作。
二、中央總預 一、研提增進公務及財務 一、依照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完成研訂以前年
  算核編及   效能之建議,供行政院      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執行     訂定施政方針參考。       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於 112 年 2
       二、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       月 1 日函送行政院供其作為決定下年度施
         趨勢,推估未來 4 年中    政方針之參考。
         程預算收支規模,核定 二、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按 112 年度預
         分行各主管機關中程       算數據為基礎及未來經濟發展情勢檢討,
         歲出概算額度。         推估 113 至 116 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並
       三、依照施政方針,擬訂       於 112 年 5 月 11 日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擬編 113 年度概算。
         算編製辦法,並依照統 三、依預算法規定,遵照施政方針於 112 年 4
         籌財源合理分配之原       月 24 日訂定 113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
         則,訂定中央及地方政      籌編原則、112 年 5 月 5 日發布 113 年度中
         府預算籌編原則。        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俾各機關依照辦
       四、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       理。
         單位概算,彙編 113 年 四、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應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本先減法、後加法
         案,送立法院審議。       原則,將原有的計畫或預算,全部歸零重
       五、檢討修正 113 年度總預   新檢討,並按行政院施政方針所列重大政
         算編製與各機關單位       策規劃預算資源。
         預算執行規範。       五、賡續檢討預算科目、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六、檢討中央對地方之補       及機關單位分級等項目,精進預算編製作
         助與考核機制。         業。
       七、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 六、各主管機關 113 年度概算於 112 年 5 月 26
         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       日前陸續報院後,本總處即與相關審議機
         相關預警機制等。        關研商審查,並依預算法規定,於 112 年 8
       八、辦理 112 年度直轄市及   月底前將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
         縣(市)總預算彙編及建     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送立法院審議。


                         15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立歷年地方預算資料 七、因應相關法令訂修情形及政策需要等,檢
           庫(含鄉、鎮、市、直   討調整 113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基本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等補助經費。
         九、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 八、為應外界對持續精進預警機制之訴求,經
           費之協助相關業務。    邀集各市縣政府召開會議研商討論獲致共
                        識後,業以本總處 112 年 1 月 9 日函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
                        預警項目表」   ,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九、依據本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
                        目表規定,完成對地方 112 年度總預算、
                        111 年度追加(減)預算後之檢核及督導。
                      十、為瞭解地方財政實況,作為政策制定參
                        考,於 112 年度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完成
                        法定程序後,將相關預算資料予以彙整,
                        完成「各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編」。
                      十一、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
                          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及「中央對各級
                          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規
                          定,完成 111 年度各受災地方政府災害
                          準備金支用情形書面審查作業,並修正
                          中央對地方應撥補數額。
三、特種基金 一、研提增進特種基金經 一、配合行政院 111 年 10 月 27 日核定高雄榮民
  預算核編   營效能之建議,供行政        總醫院屏東分院升格為屏東榮民總醫院,
  及執行    院訂定施政方針參考。        以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
       二、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         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綱,陳院核定後分行各        資遣撫卹條例」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擬        於 112 年 3 月 23 日將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
         定其事業計畫。           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
       三、擬訂 113 年度中央政府     分)修正案函送立法院併案審議。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二、研提增進特種基金效能之建議,作為行政
         編製辦法、直轄市及縣        院訂定 113 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三、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配合國家發展計
         算編製要點。            畫,擬訂 113 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經
       四、合理核列中央政府特         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各事業主管機
         種基金盈(賸)餘目標及       關,據以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
         重要投資計畫等,彙編 四、訂定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1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算編製辦法、113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
         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及附屬單位預
         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        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作為中央政府
         業部分),送立法院審        各特種基金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製附


                           1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議。           屬單位預算之依據。
        五、檢討修正附屬單位預 五、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    及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等
          定,提升特種基金經費   規定,辦理各特種基金 113 年度附屬單位
          運用效能。        預算之審核作業,於 112 年 8 月底前完成
        六、加強各特種基金財務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控管,落實財政紀律。   及綜計表之彙編。
                     六、分析各基金 112 年度第 1 期實施計畫及收
                       支估計與預算目標差異原因,以瞭解其經
                       營狀況預期達成之情形。
                     七、持續監督各特種基金預算執行及財務控管
                       。
四、會計及決 一、按月彙整分析中央政 一、按月彙編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預算執行
  算業務    府各機關(基金)預算執     情形,針對資本支出(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行狀況,對於執行進度      預算執行落後者,函請各主管機關督促提
         落後機關(基金),適時     升預算執行績效。
         督促加速執行。       二、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 111 年度決
       二、編造 111 年度中央政府   算,並與國庫收支報告勾稽相符後,彙編
         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       完成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
         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      決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中央政
         營業部分)。          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特別決算(110
       三、編造 112 年度中央政府   至 111 年度),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 112
         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年 4 月 28 日提出於監察院。
         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三、訂定 112 年度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
         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       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與作業手冊,俾供中央
         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      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基金)依照辦理。
         分)。           四、擇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四、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       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原農業委員
         (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     會、農田水利署、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
         111 年度決算之查核作    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業。              康署、社會及家庭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
       五、賡續推動政府會計研       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臺灣土地銀行股
         究發展。            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鐵道
       六、審議、核定各基金會計      局、鐵道局北部工程處、鐵道發展基金、
         制度。             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經濟部中小企業
       七、辦理內部審核相關規       處、智慧財產局、能源局、中小企業發展
         制檢討,精進內部審核      基金,並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111 年度決算
         作業。             實地查核,有關查核結果所提建議改善事
                         項並分行受查單位之主管機關轉知檢討改
                         進。


                        1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五、為落實服務型智慧政府及節能減碳政策,
                           減少紙本遞送、分發、存放、銷毀等行政
                           成本,推動中央政府各機關(除機密預算外)
                           自 112 年 1 月份會計月報起正式實施以電
                           子化傳輸方式遞送,並分行「中央政府各
                           機關會計月報電子化傳輸問答彙編」供各
                           機關參考;另推動直轄市及縣(市)公務機關
                           會計月報電子化傳輸試辦作業,由桃園
                           市、臺中市、高雄市、基隆市、彰化縣、
                           屏東縣、花蓮縣 7 個直轄市及縣(市)自 112
                           年 1 月份會計月報起,以逐月增加機關數
                           方式進行試辦作業。
                         六、檢討內部審核相關規制,包括修正各機關
                           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作為執行內部審核之參據;修正各
                           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符機關
                           實務作業。
五、綜合統計 一、強化統計法制與公務 一、督導各部會依「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業務     統計行政管理。              規定,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並按時發
       二、強化統計資料服務效            布各項統計資料。
         能及管理機制;優化總 二、強化總體統計資料系統異常或突發事件之
         體統計資料庫維運及            備援機制;完成前述系統匯出統計表之格
         統計業務資訊化等作            式內容一致性之檢測工具;應用 Google
         業。                   analytics 工具,建置流量紀錄機制;開發本
       三、按月編布物價統計;創           總處重要經社指標速報之部會介接部分的
         編銀行、證券、財產保           資料匯出功能。
         險、倉儲等部分服務業 三、編布重要統計,並精進相關作業:
         生產者物價指數,並完 (一) 按月編布 110 年基期之各項物價指數,並
         成各物價指數 110 年基        上載物價統計月報電子書供各界參用;創
         期改編作業。               編銀行、證券、財產保險、倉儲等部分服
       四、按季辦理國民所得統            務業生產者物價指數,自 112 年 3 月 7 日
         計;編布 111 年社會保        起按月發布。
         障支出統計及產業關 (二) 完成 111 年第 4 季及 112 年第 1 季國民所得
         聯年表;辦理服務業營           初步統計;進行 110 年及 111 年供給使用表
         運及投資概況調查。            (SUTs)資料編製之各項前置作業。
       五、辦理 112 年與 113 年總 (三) 完成社會保障支出統計調查表審核作業;
         資源供需估測及編布            依據部會提供最新統計資料,完成 25 項福
         各季經濟預測。              祉衡量指標更新作業。
       六、辦理家庭收支調查,並 (四) 完成 111 年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抽
         強化地方政府應用家            樣作業、調查手冊彙編、填表說明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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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戶面統計調查系統效    操作影片製作及分區講習會。
           能。         四、完成 112 年各季經濟預測,並辦理 113 年總
         七、充實環境資源資料內    資源供需估測作業,供行政院訂定 113 年
           涵,精進綠色國民所得   度施政方針參用。
           統計之編算。     五、按月辦理家庭收支記帳調查工作,並完成
         八、輔導地方政府精進公    111 年家庭收支訪問調查實地訪查及複查
           務統計業務及建置公    作業,以及 111 年家庭收支訪問調查連結
           務統計管理資訊系     社會保險公務登記資料。
           統,推動公務統計報表 六、辦理 111 年綠色國民所得帳內容之檢討及
           編報及管理實施線上    規劃事項,並完成蒐集及彙整帳表所需資
           簽核作業,優化統計成   料。
           果資料庫查詢及互動 七、完成中央回饋市縣統計年報基本表之資料
           式視覺化查詢等加值    更新作業,另整編地方政府之教育類、農
           服務,提升地方政府公   糧類及再生能源類公務統計報表資料,以
           務統計服務效能。     及研擬相關修訂報表程式範例,提供地方
                        政府參用。
                      八、辦理共通性公務統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精
                        進,以及輔導嘉義縣、雲林縣、新竹縣、
                        臺南市、苗栗縣、屏東縣、花蓮縣、嘉義
                        市、南投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基隆市推
                        動作業。
六、國勢普查 一、辦理 110 年工業及服務 一、完成 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初步統計結
  業務     業普查報告編製作業。        果發布作業。
       二、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 二、完成 109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總報告統計結
         專題研究及母體資料         果分析與發布作業,提供各界應用。
         檔更新作業。          三、完成工業及服務業母體資料庫 111 年基本
       三、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         資料及 110 年營運資料更新作業,提供各
         專題報告及常住人口         界辦理企業面抽樣調查應用。
         推估研究。           四、完成 112 年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審核作業系
       四、辦理地理資訊系統圖         統建置,提供線上資料登錄及審核服務,
         資、平台與工業及服務        提升作業效率與資料品質。
         業 母 體 資 料 庫 之 更 五、完成 111 年 12 月至 112 年 5 月按月人力資
         新、管理及維護。          源調查統計結果及 111 年統計年報,並上
       五、蒐集各部門資本存量         網提供各界查詢應用。
         資料,編製國富統計。六、完成 111 年 5 月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六、按月提供就業及失業         並上網提供各界查詢應用。
         狀況統計資訊;按年辦 七、完成 111 年 11 月至 112 年 4 月按月薪資調
         理人力運用相關專案         查統計結果及 111 年統計年報,並上網提
         調查統計。             供各界查詢應用。
       七、按月提供受僱員工薪 八、完成 110 年國富統計報告,並上網提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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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資、工時及進退狀況統   界查詢應用。
          計結果;按年辦理受僱 九、112 年 1 至 6 月審核完成各機關辦理之統計
          員工補充性專案調查    調查計 70 項。
          統計。
        八、辦理統計調查之審議
          與管理。
        九、辦理普查及中央機關
          重要統計調查執行作
          業,定期蒐集經濟及社
          會基本資訊。
七、主計訓練 一、訂定本總處暨所屬各 一、為提升主計人力素質,本總處配合主計人
  業務       一級主計機 構 年度主             員職務層級及專業需求研訂全國主計人員
           計人員訓 練 進 修 實 施          112 年度訓練進修實施計畫,據以推動實
           計畫,並據以推動及管              施,並運用「主計人員訓練管理資訊系統」
           考。                      管考訓練計畫執行情形,另提供多元學習
        二、辦理主計人員基礎訓                及進修管道,以培養與時俱進、前瞻創新
           練班、養成訓練班、幹              的優質主計人力,達提升整體主計體系服
           部培育 班及專業研習              務效能之目標。
           班。                 二、依本總處參加外語能力訓練及檢定測驗獎
                                   勵措施,鼓勵同仁強化語文能力,營造英
                                   語學習環境,經統計本總處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通過英文檢定考試者計 273 人。
                              三、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已辦理主計人員訓練
                                   班 8 班次及專業研習班 34 班次,共計 42
                                   個班次,訓練 1,758 人次。
八、主計資訊 一、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一、協助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完成 112 年度法
  業務       歲計會計資訊共用軟               定預算、112 年度 1 至 6 月會計月報及半年
           體之規劃、開發、維運              結算報告、111 年度決算編製作業。
           與推廣。               二、協助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基金完成 111 年度
        二、辦 理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處        附屬單位決算、112 年度 1 至 6 月會計月報
           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               及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增加金門縣及
           規劃、開發、維運與推              南投縣鄕鎮市特種基金使用 SBA 系統處理
           廣。                      歲計會計業務。
        三、辦 理 行 政 業 務 相 關 資 三、協助 22 市縣及 204 鄉鎮市(含直轄市山地原
           訊系統之規劃、開發、              住民區)使用 CBA 系統順利完成 112 年度 1
           維運與推廣。                  至 6 月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 111 年
        四、辦 理 主 計 資 訊 系 統 維        度決算編製等作業;增加高雄市及花蓮縣 2
           運平台、網路資源及資              市縣移轉使用 CBA 系統辦理會計文書線上
           訊安全之規劃、建置與              簽核作業。


                              2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維運。      四、配合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109 年農林漁
                  牧業普查、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期程,
                  精進地址整編、網路填報、資料處理及結
                  果表編製等資訊系統,提供普查資訊服務。
                五、配合「民營電廠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     、
                                        「事
                  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受僱員工薪資調
                  查」、「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主
                  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填報」、「各機關統計
                  調查查詢系統」   、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服
                  務量調查」及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營造業
                  經濟概況調查」等,完成網路填報系統資
                  訊作業。
                六、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推動政策,已新增 10 項
                  預決算及統計資料集,另強化資料集符合
                  主計領域資料標準,白金標章項數達 1,438
                  項。
                七、辦理本總處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維運服
                  務,提升使用親善性及效能,另辦理行政
                  知識網、主計知識管理平台等系統維運服
                  務,提供同仁穩定之行政資訊服務。
                八、辦理主計人員人事資訊系統維運服務,透
                  過系統介接整合,優化主計人事管理作
                  業,迅速確實掌握主計人事資源。
                九、辦理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統計資訊網維運
                  管理,提升便民服務品質與效能。精進本
                  總處單一簽入平台整合機制,作為各主計
                  應用系統身分驗證基礎。
                十、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及行政院資通安
                  全稽核建議,檢視本總處核心資訊系統適
                  切性及必要安全防護。
                十一、持續辦理本總處主計資訊維運平台及資
                   訊安全之精進及維運,確保服務品質及
                   各系統之安全性。
                十二、辦理經費結報系統擴充結報項目導入作
                   業,完成數位發展部等計 100 餘個中央
                   機關之導入說明會及教育訓練等工作。
                十三、辦理薪資管理資訊系統推廣作業,新增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上線使
                   用。


                21
本 頁 空 白




   22
貳、主 要 表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388      1,388      2,114    0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316      -
             0403100000
    6        主計總處                    -          -       316      -
             0403100300
        1    賠償收入                    -          -       316      -
             040310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316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賠償收
                                                                   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128        100         65    28
             0503100000
    5        主計總處                 128        100         65    28
             050310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128        100         65    28
             0503100307
            1 服務費                 128        100         65    28 本年度預算數係統計資料處理費
                                                                  等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380        384        660     -4
             0703100000
    7        主計總處                 380        384        660     -4
             0703100100
        1    財產孳息                 250        254        255     -4
             0703100103
            1 租金收入                250        254        255     -4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
                                                                   樓理髮部及郵局場地等租金收入
                                                                     。
             0703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130        130        405     0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紙及報廢
                                                                  財物等收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880        904       1,073   -24
             1203100000
    7        主計總處                 880        904       1,073   -24
             1203100200
        1    雜項收入                 880        904       1,073   -24
             12031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06        106        134     0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
                                                                  組織精簡人員繳回勞工保險補償
                                                                     金之繳庫數。




                                               23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上年度比較

         1203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774       798       939   -24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
                                                        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出借場地使用
                                                     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
                                                     售標單等收入。




                                     2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0003100000
    2       主計總處         1,366,491   1,312,659   1,593,639        53,832
            3203100000
            行政支出         1,366,491   1,312,659   1,593,639        53,832
            3203100100
        1   一般行政          893,139     888,943         846,228      4,196 1.本年度預算數893,139千元,包括
                                                                           人事費 852,134千元、業務費
                                                                            40,507千元、獎補助費498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852,134千元,與上
                                                                              年度同。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8,711千
                                                                              元,較上年度增列行政庶務處
                                                                              理及委外保全等經費3,936千元
                                                                              。
                                                                            (3)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
                                                                              督導經費2,294千元,較上年度
                                                                              增列國外旅費260千元。
            3203101000
        2   中央總預算核編         5,314       4,067           3,756      1,247 1.本年度預算數5,314千元,均屬業
            及執行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經費
                                                                              4,68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各類
                                                                              書表印製等經費1,247千元。
                                                                            (2)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
                                                                              核經費628千元,與上年度同。
            3203101100
        3   特種基金預算核         2,661       2,661           2,654         0 1.本年度預算數2,661千元,均屬業
            編及執行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2,661千元,係辦理
                                                                            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經費,與
                                                                            上年度同。
            3203101200
        4   會計及決算業務         4,202       3,902           3,533       300 1.本年度預算數4,202千元,均屬業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4,202千元,係辦理
                                                                            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經費,較
                                                                            上年度增列各類書表印製等經費
                                                                            300千元。


                                                 25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3203101300
    5     綜合統計業務        27,544    27,220         26,524      324 1.本年度預算數27,544千元,均屬業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
                                                                   (1)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經費
                                                                    1,480千元,與上年度同。
                                                                   (2)辦理綜合統計經費12,985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物品及電話費
                                                                    等138千元,增列調查訪查及致
                                                                    贈廠商紀念品等經費462千元,
                                                                    計淨增324千元。
                                                                   (3)辦理家庭收支統計經費12,365
                                                                    千元,與上年度同。
                                                                   (4)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統計經費714
                                                                    千元,與上年度同。
          3203101400
    6     國勢普查業務        98,992   109,647        460,572    -10,655 1.本年度預算數98,992千元,均屬業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經費3,005
                                                                    千元,較上年度減列辦理母體
                                                                    判定調查等經費5,270千元,增
                                                                    列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試驗調
                                                                    查等經費2,975千元,計淨減
                                                                    2,295千元。
                                                                   (2)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經費
                                                                    6,206千元,較上年度減列辦理
                                                                    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等經費
                                                                    11,257千元。
                                                                   (3)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經費2,946
                                                                    千元,較上年度減列編表系統
                                                                    維護等經費1,192千元。
                                                                   (4)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經費
                                                                    15,59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調
                                                                    查資料處理等經費166千元。
                                                                   (5)國富統計經費703千元,與上年
                                                                    度同。
                                                                   (6)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經費
                                                                    39,26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贈
                                                                    送受訪戶填表紀念品及各類書
                                                                    表印製等經費1,423千元。


                                           26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7)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
                                                                        計經費14,078千元,較上年度
                                                                        增列按季辦理專案調查訪查及
                                                                        致贈受訪廠商紀念品等經費
                                                                        2,500千元。
                                                                      (8)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
                                                                        經費17,191千元,與上年度同
                                                                        。
          3203101500
    7     主計訓練業務        17,425    17,112         14,621       313 1.本年度預算數17,425千元,均屬業
                                                                    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17,425千元,係辦理
                                                                      主計人員訓練經費,較上年度增列
                                                                      學員膳食費313千元。
          3203101600
    8     主計資訊業務       120,767    93,176         74,807     27,591 1.本年度預算數120,767千元,均屬
                                                                     業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經費29,200
                                                                        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歲計會計
                                                                        系統維護等經費4,930千元。
                                                                      (2)統計及行政資訊管理經費
                                                                        10,91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統
                                                                        計及行政業務相關資訊系統維
                                                                        護、推廣等經費1,076千元。
                                                                      (3)資訊系統維運管理經費59,170
                                                                        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機房維運
                                                                        等經費20,715千元。
                                                                      (4)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經費
                                                                        21,48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經
                                                                        費結報與薪資管理系統維護、
                                                                        推廣及上線輔導等經費870千元
                                                                        。
          3203109000
    9     一般建築及設備      194,597   164,081        160,944     30,516
          3203109002
        1 營建工程          40,160    33,256         39,788      6,904 1.本年度預算數40,160千元,均屬設
                                                                     備及投資。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廣博大樓低壓緊急電源、高壓
                                                                        變壓器及低壓電力系統線路整
                                                                        修工程經費30,000千元。

                                           27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2)主計人員訓練中心防水工程經
                                                                    費10,160千元。
                                                                   (3)上年度辦理廣博大樓頂樓與停
                                                                    車場屋頂防水、圍牆及停車場
                                                                    地坪整修及2至6樓室內裝修等
                                                                    工程預算業已編竣,所列
                                                                    33,256千元如數減列。
          3203109011
     2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260              -     -1,260 上年度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預算業已
                                                                   編竣,所列1,260千元如數減列。
          3203109019
     3 其他設備            154,437   129,565        121,157     24,872 1.本年度預算數154,437千元,均屬
                                                                     設備及投資。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辦理中央與市縣及鄉鎮市地方
                                                                    公務機關、營業基金、非營業
                                                                    特種基金之歲計、會計、決算
                                                                    等系統功能開發及增修等經費
                                                                    28,005千元。
                                                                   (2)辦理網路填報系統、普調查相
                                                                    關資訊系統開發及增修等經費
                                                                    23,891千元。
                                                                   (3)提升行政事務相關資訊系統功
                                                                    能等經費6,138千元。
                                                                   (4)辦理經費結報與薪資管理系統
                                                                    功能開發增修及相關軟硬體設
                                                                    備等經費22,800千元。
                                                                   (5)汰購主計資訊系統維運平台等
                                                                    軟硬體設備、購置資安設備及
                                                                    精進主計服務網站等經費
                                                                    35,114千元。
                                                                   (6)汰購電腦及印表機等經費9,321
                                                                    千元。
                                                                   (7)購置資料庫管理系統、統計及
                                                                    普查處理軟體、電子郵件系統
                                                                    及辦公室軟體等經費1,469千元
                                                                    。
                                                                   (8)汰購本總處行政院區視訊會議
                                                                    設備,以及辦公室、主計人員
                                                                    訓練中心藝文活動室及博物館
                                                                    冷氣機、事務機器設備等經費
                                                                    27,699千元。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9)上年度購置電腦軟硬體及事務
                                                            設備等預算業已編竣,所列
                                                            129,565千元如數減列。
          3203109800
   10     第一預備金         1,850    1,850         -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29
本 頁 空 白




   30
參、附 屬 表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503100300       -0503100307                                本總處各單位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28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使用規費收入           -服務費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統計資料處理費。
   統計資料處理費。
  規費法第八條。
   統計資料處理費。             統計資料處理費。
                        規費法第八條。                      規費法第八條。
                                                   規費法第八條。
                                                     規費法第八條。
                                                     統計資料處理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128
                 0503100000
     5           主計總處                            128
                 050310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128
                 0503100307
             1   服務費                             128 本年度預算數係統計資料處理費等收入。




                                                  31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03100100       -0703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25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局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局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及國庫法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局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及國庫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及國庫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及國庫法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局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及國庫法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局
  場地等租金收入。
  。場地等租金收入。
   場地等租金收入。  。
             場地等租金收入。       。
                          。 。
                            場地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250
                 0703100000
     7           主計總處                            250
                 0703100100
         1       財產孳息                            250
                 0703100103
             1   租金收入                            250 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郵局場地等租
                                                       金收入。




                                                  32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03100500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3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廢舊物資售價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變賣報廢物品等。
   變賣報廢物品等。
  國有財產法及國庫法。
   變賣報廢物品等。  變賣報廢物品等。
             國有財產法及國庫法。                            國有財產法及國庫法。
                                                 國有財產法及國庫法。
                                                   國有財產法及國庫法。
                                                   變賣報廢物品等。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30
                 0703100000
     7           主計總處                          130
                 0703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130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紙及報廢財物等收入。




                                                33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03100200       -1203100201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收回以前年度歲 預算金額                  106   承辦單位
                              出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
  回勞工保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回勞工保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回勞工保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回勞工保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回勞工保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06
                 1203100000
     7           主計總處                          106
                 1203100200
         1       雜項收入                          106
                 12031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06 本年度預算數係收回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人員繳回勞工保
                                                     險補償金之繳庫數。




                                                3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03100200       -1203100210                                  本總處各單位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774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二、法令依據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軍公教人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軍公教人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軍公教人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軍公教人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軍公教人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
  心出借場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等規定。
   心出借場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等規定。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等規定。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等規定。
   心出借場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等規定。
             心出借場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心出借場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
                            庫數、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774
                 1203100000
     7           主計總處                           774
                 1203100200
         1       雜項收入                           774
                 1203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774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統計書刊、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出借場
                                                      地使用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兼職人員超
                                                      額兼職費及出售標單等收入(內含非依規費法所產生之收
                                                      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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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893,139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改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品質,增進效率及效能。
1.凡本總處各項特定業務計畫以外之行政管理事務,均屬                  1.改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品質,增進效率及效能。
2.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本計畫以內。                                    2.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2.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852,134 本總處各單位           政務人員2人、法定編制人員504人、駐警2人
 1000 人事費              852,134                  、技工9人、駕駛3人、工友11人、聘用人員32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630               人、約僱人員216人,共計779人。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428,577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124,277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500
 1030 獎金               116,972
 1035 其他給與              12,464
 1040 加班費               48,181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53,453
 1055 保險                56,080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38,711 本總處各單位           本分支計畫為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及共同性業務
 2000 業務費               38,213                  經費,計編列38,711千元,內容如下:
 2003 教育訓練費                   90                1.業務費38,213千元。
 2006 水電費                   6,852                (1)辦理現職人員教育研習相關訓練費用等

 2009 通訊費                   1,717                  90千元。
                                                 (2)本總處行政院區辦公室、廣博大樓及中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30
                                                   部辦公園區等之水費356千元、電費(含
 2024 稅捐及規費                  139
                                                   備援電力基本電費)6,466千元及瓦斯費
 2027 保險費                    401
                                                   30千元,合計6,852千元。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1,479
                                                 (3)一般公務所需電話及郵資等費用1,717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0
                                                   元。
 2051 物品                    2,026
                                                 (4)行政作業所需影印機租金53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9,515                   (5)本總處公務車輛牌照稅85千元、燃料使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378                  用費50千元及檢驗費用4千元,合計139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36                   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2,346                (6)本總處公務車保險費63千元、資料登錄
 2072 國內旅費                   168                   人員勞健保費等239千元及廣博大樓建築
 2081 運費                      38                   物火災保險費99千元,合計401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53                 (7)資料登錄人員酬金1,479千元。
 2093 特別費                    945                 (8)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千元,內容如下:
 4000 獎補助費                   498                  <1>本總處法規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

 4085 獎勵及慰問                  498                    員、採購評選委員及查核委員出席費
                                                    60千元。
                                                  <2>專題演講鐘點費等4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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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893,13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9)物品計編列2,026千元,內容如下:
                                                  <1>購置文具、紙張、電腦耗材及清潔用
                                                     品等1,269千元。
                                                  <2>公務車9輛油料費443千元。
                                                  <3>非消耗品314千元。
                                                 (10)辦理員工各項活動依規定標準編列
                                                     2,400千元,員工協助方案、依法頒授
                                                     印信職章、國會聯絡事宜、辦公室清潔
                                                     維護、資料登錄、文書檔案處理、保全
                                                     、駕駛、雜支、更換節能燈管等費用
                                                     17,115千元,合計19,515千元。
                                                 (11)房舍維護修繕費1,378千元。
                                                 (1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依規定標準分別
                                                     編列417千元及19千元,合計436千元。
                                                 (13)本總處廣博大樓電梯與高低壓電力設備
                                                     之維修保養費1,742千元及辦公室機電
                                                     設備、中央空調、冷卻水塔、員工飲水
                                                     機濾心更換及定期保養費等604千元,
                                                     合計2,346千元。
                                                 (14)辦理秘書、人事、庶務、主計及政風等
                                                     業務之出差旅費168千元。
                                                 (15)文書資料及物品運送費38千元。
                                                 (16)洽公短程車資53千元。
                                                 (17)依規定標準編列主計長及副主計長,全
                                                     年特別費945千元。
                                                2.退休退職人員83人三節慰問金,每人每年6
                                                 千元,合計498千元。
03 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            2,294 綜合規劃處         本分支計畫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
   督導                                           計編列業務費2,294千元,內容如下:
 2000 業務費                   2,294               1.同仁赴各公私立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所需
 2003 教育訓練費                   30                 費用30千元。
 2009 通訊費                    133                2.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00                 聯繫用電話及郵資等133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21                3.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

 2045 國內組織會費                  12                 所需影印機租金100千元。
                                                4.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之會費12千元
 2051 物品                     131
                                                 。
 2054 一般事務費                 1,177
                                                5.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
 2072 國內旅費                    20
                                                 所需書刊、紙張、物品及耗材等131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260
                                                6.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內部控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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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893,13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2084 短程車資                  10                書簽署作業之研討、教育訓練、資料登錄及
                                              文書處理作業與相關雜支等977千元。
                                             7.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
                                              所需國內旅費20千元。
                                             8.派員出席OECD資深預算官員委員會績效及成
                                              果會議所需國外旅費260千元。
                                             9.洽公短程車資10千元。
                                             10.辦理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評審及獎勵等
                                               62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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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000 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預算金額              5,31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如期編成114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落實執行113
1.依照規定籌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1.如期編成114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落實執行113
2.執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年度預算,使各機關切實執行施政計畫,各項計畫經費                年度預算,使各機關切實執行施政計畫,各項計畫經費
3.為妥適分配及運用有限資源,推動「落實零基預算精神
  支出經濟有效。                                 支出經濟有效。
2.促使預算制度改進,配合計畫作業之強化,以貫徹計畫
  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                        2.促使預算制度改進,配合計畫作業之強化,以貫徹計畫
4.訂修114年度總預算編製及單位預算執行規範。
  預算之精神。                                  預算之精神。
3.督導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建立一致規範及預警機制,
5.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推動辦理相關預警              3.督導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建立一致規範及預警機制,
  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
  機制。                                     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
4.彙編直轄市及縣(市)年度總預算資料作為政策制定參據
6.彙編113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並建立歷年地方預            4.彙編直轄市及縣(市)年度總預算資料作為政策制定參據
  ,並有助提升地方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品質。
  算資料庫(含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並有助提升地方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品質。
7.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         4,686 公務預算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議與編
 2000 業務費              4,686                印、預算制度之研究改進及派員實地查核各公
 2003 教育訓練費                30               務機關預算執行等工作,計編列業務費4,686
 2009 通訊費                 332               千元,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341               1.同仁赴各公私立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
                                             等所需費用30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5
                                            2.公務聯繫用電話費及郵資332千元。
 2051 物品                  354
                                            3.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341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3,020
                                            4.辦理預算編製與執行相關法令研習課程等計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3
                                             65千元,內容如下:
 2072 國內旅費                 91
                                             (1)出席費15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395
                                             (2)講座鐘點費50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45               5.辦理總預算核編與查核各公務機關預算執行
                                             所需紙張、電腦耗材、碳粉匣、文具、表件
                                             、報告及購置相關圖書等計354千元,內容
                                             如下:
                                             (1)消耗品314千元。
                                             (2)非消耗品40千元。
                                            6.編印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
                                             別預算表及參考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外
                                             交國防機密歲出政事別機關別預算表及相關
                                             參考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中
                                             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預算表
                                             及參考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外交國防機
                                             密歲出政事別機關別預算表及相關參考表等
                                             ,以及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與第二預備金動支
                                             數額表等2,695千元;其他有關辦理總預算
                                             核編所需各項雜支等計325千元,合計3,020
                                             千元。
                                            7.公務用電腦及其週邊設備維修等辦公器具養



                                   39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000 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預算金額            5,31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護費13千元。
                                            8.核編中央政府總預算及派員查核各公務機關
                                             預算執行情形等所需出差旅費91千元。
                                            9.派員出席2024年OECD資深預算官員委員會及
                                             亞洲資深預算官員會議所需國外旅費395千
                                             元。
                                            10.洽公短程車資45千元。
02 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          628 公務預算處         本分支計畫為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暨
   核                                        預算資料蒐集與分析、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
 2000 業務費                 628               之協助相關業務、辦理地方公務預算編製作業
 2003 教育訓練費                50               人員專業研習等業務,計編列業務費628千元
 2009 通訊費                  60               ,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70               1.同仁赴各公私立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所需
 2051 物品                   50                費用5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212               2.與地方政府公務業務聯繫用電話費及郵資等
                                             60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
                                            3.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7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4.辦理地方政府主計相關業務之督導與查核所
 2072 國內旅費                176
                                             需紙張、文具、表件等50千元,內容如下:
 2084 短程車資                 3
                                             (1)消耗品40千元。
                                             (2)非消耗品10千元。
                                            5.訂修直轄市、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單
                                             位預算執行規範與辦理113年度直轄市及縣
                                             (市)總預算彙編等業務所需之印刷、雜支
                                             等212千元。
                                            6.辦公用機具及設施等所需養護費7千元。
                                            7.派員赴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考核其預
                                             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及辦理地方災害復建之現
                                             勘等業務所需差旅費176千元。
                                            8.洽公短程車資3千元。




                                   40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100 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                   預算金額              2,661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如期編成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1.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訂頒114年度中             1.如期編成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計表,與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計表,與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2.辦理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核編,並依據立法院審定結
  表(審定表)。                                 表(審定表)。
2.促使各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列,本合理及撙節原則覈實辦
  果,編製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2.促使各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列,本合理及撙節原則覈實辦
  理。
  表(審定表)。                                 理。
3.促使各機關加強特種基金預算管理,以提升特種基金營
3.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3.促使各機關加強特種基金預算管理,以提升特種基金營
4.訂頒114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
  運效能。                                    運效能。
  要點。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         2,661 基金預算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
 2000 業務費              2,661                與執行經費,計編列業務費2,661千元,內容
 2003 教育訓練費                10               如下:
 2009 通訊費                 230               1.同仁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00                分等相關費用之補助10千元。
                                            2.公務聯繫用電話費及郵資230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
                                            3.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400千元。
 2051 物品                  542
                                            4.辦理預算編製與執行相關法令研習等課程所
 2054 一般事務費            1,271
                                             需授課鐘點費10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
                                            5.物品542千元,內容如下: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
                                             (1)文具、紙張、碳粉匣、相關法令書刊、
 2072 國內旅費                 18
                                               圖書260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160                (2)購置公文櫃、資料櫃及計算機等282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10                  。
                                            6.印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中央政府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定表)、特種基
                                             金審查與簡報等有關資料1,271千元。
                                            7.公務用電腦及其週邊設備等辦公器具養護費
                                             等10千元。
                                            8.派員抽查及實地瞭解特種基金業務差旅費18
                                             千元。
                                            9.派員出席OECD綠色預算之巴黎合作會議所需
                                             費用160千元。
                                            10.洽公短程車資10千元。




                                   41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200 會計及決算業務                       預算金額               4,20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能切實依照相
1.審議各機關或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及設計各類會計制度之               1.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能切實依照相
  關法令及制度之規定辦理。
  一致規定。                                    關法令及制度之規定辦理。
2.核頒會計制度,以健全各機關或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處
2.按月彙整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報告,並作整               2.核頒會計制度,以健全各機關或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處
  理規範。
  體分析;按季彙編預算執行情形送立法院備查。                    理規範。
3.依各機關及特種基金報送之會計報告控管及督導預算執
3.核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113年度            3.依各機關及特種基金報送之會計報告控管及督導預算執
  行情形,並適時函請加強提升各計畫預算之執行率。
  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                 行情形,並適時函請加強提升各計畫預算之執行率。
4.如期編造完成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報告。                                    4.如期編造完成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4.派員抽查及督導考核中央政府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決算、
  及綜計表。                                    及綜計表。
5.如期編造完成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暨
  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                        5.如期編造完成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暨
5.加強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          4,202 會計決算處          本分支計畫為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等會計事務
 2000 業務費               4,202                之處理,核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
 2009 通訊費                  207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加強督導考核中央政府各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87               機關及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研修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0               政府會計相關規制及加強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
                                             之研究,計編列業務費4,202千元,內容如下
 2039 委辦費               1,000
                                             :
 2045 國內組織會費                30
                                             1.業務聯繫用電話費及郵資等費用207千元。
 2051 物品                   356
                                             2.辦理會計決算業務所需影印機租金187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742
                                              。
 2072 國內旅費                 150
                                             3.辦理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研究作業及研修
 2078 國外旅費                 315
                                              相關規制所需會議出席費等190千元。
 2081 運費                    2                4.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及報導方式
 2084 短程車資                  23                之研究經費1,000千元。
                                             5.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團體會員會費30千元。
                                             6.辦理會計決算業務所需電腦耗材、紙張及文
                                              具等356千元。
                                             7.編印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
                                              算報告及綜計表、總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編
                                              製作業手冊等782千元;資料登錄及文書處
                                              理作業費計960千元,合計1,742千元。
                                             8.派員抽查各機關決算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之
                                              國內旅費150千元。
                                             9.參加第24屆OECD年度資深財務管理及報導官
                                              員研討會與赴比利時政府相關機構參訪其會
                                              計理論及實務所需國外旅費315千元。
                                             10.檔案搬運費2千元。
                                             11.洽公短程車資23千元。




                                    42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300 綜合統計業務                           預算金額             27,54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分類,俾健全統計規制及統計資料
1.辦理統計法制及統計行政管理。                          1.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分類,俾健全統計規制及統計資料
2.辦理社會指標統計。
  之連結應用。                                    之連結應用。
2.編布社會保障支出統計,研究社會指標國際發展趨勢,
3.編布各項物價指數。                               2.編布社會保障支出統計,研究社會指標國際發展趨勢,
4.辦理國民所得統計業務。
  並充實我國社會指標統計資料。                            並充實我國社會指標統計資料。
3.按月編布各項物價指數,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
5.辦理總資源供需估測。                              3.按月編布各項物價指數,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
4.編布112年第4季至113年第3季各季國民所得初步統計暨
6.辦理產業關聯統計。                               4.編布112年第4季至113年第3季各季國民所得初步統計暨
7.辦理統計資訊服務業務。
  106至112年國民經濟會計修正作業,並據以編製國民所               106至112年國民經濟會計修正作業,並據以編製國民所
8.辦理家庭收支調查。
  得統計年報,供各界參用。                              得統計年報,供各界參用。
5.完成114年度總資源供需估測,俾利資源合理分配與有
9.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統計、地方政府統計督管及編印綜合                5.完成114年度總資源供需估測,俾利資源合理分配與有
  效利用。
  統計刊物。                                     效利用。
6.編布110年產業關聯基本表及供給使用表,俾供經濟分               6.編布110年產業關聯基本表及供給使用表,俾供經濟分
  析及經濟計畫設計之參考。                              析及經濟計畫設計之參考。
7.充實統計資料庫,增進資料處理時效,提升統計資訊服                7.充實統計資料庫,增進資料處理時效,提升統計資訊服
  務品質,供施政計畫參用。                              務品質,供施政計畫參用。
8.辦理家庭收支記帳及訪問調查,瞭解家庭所得與消費水                8.辦理家庭收支記帳及訪問調查,瞭解家庭所得與消費水
  準,提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                            準,提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
9.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所需,推動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工作                9.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所需,推動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工作
  ;協助地方政府提升統計工作品質及成效;並編印綜合                  ;協助地方政府提升統計工作品質及成效;並編印綜合
  統計刊物,提供政府擬訂政策、計畫及考核績效之參考                  統計刊物,提供政府擬訂政策、計畫及考核績效之參考
  。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          1,480 綜合統計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經費,
 2000 業務費               1,480                 計編列業務費1,480千元,內容如下:
 2003 教育訓練費                   5               1.現職人員進修與業務有關課程等相關費用之
 2009 通訊費                   83                 補助5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909                2.業務聯繫用電話及郵資等費用83千元。
                                              3.資訊服務費編列909千元,內容如下: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6
                                               (1)資訊設備維護費10千元;新版總體統計
 2051 物品                   141
                                                 資料庫維護費799千元,合計809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293
                                               (2)「D-Security原始檔案保護系統」軟體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
                                                 升級一年授權10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2
                                              4.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6千元,內容如下:
 2072 國內旅費                    4
                                               (1)邀請專家學者演講26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5                (2)統計資料審查、譯稿及撰稿等費用10千
                                                 元。
                                              5.物品141千元,內容如下:
                                               (1)訂購業務圖書37千元;文具紙張、辦公
                                                 用品及電腦耗材等58千元,合計95千元
                                                 。
                                               (2)購買辦公椅、桌邊櫃及計算機等46千元
                                                 。
                                              6.舉辦統計學術研討會等會議265千元;統計
                                               資料登錄、掃描、影印及裝訂費28千元,合
                                               計293千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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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300 綜合統計業務                          預算金額              27,54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7.辦公器具與設施等養護費4千元。
                                             8.推展統計業務等所需國內旅費4千元。
                                             9.洽公短程車資5千元。
02 辦理綜合統計              12,985 綜合統計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綜合統計經費,計編列業務
 2000 業務費              12,985                費12,985千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549               1.業務聯繫用電話及郵資等費用549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2,454                2.資訊服務費編列2,454千元,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346                (1)物價網路查報系統維護費531千元;服務
                                                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網路填報系統維
 2030 兼職費                  798
                                                護費150千元,合計681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349
                                              (2)購買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643千元、全球
 2051 物品                   121
                                                總體經濟資訊分析查詢系統1,13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3,858
                                                合計1,773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415
                                             3.統計業務所需影印機租金346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68
                                             4.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聘用專家學者等所需各
 2081 運費                    12                項兼職費798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15               5.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4,349千元,內容如
                                              下:
                                              (1)邀請專家學者研討統計議題及總資源供
                                                需估測外部評估會議出席費28千元。
                                              (2)統計資料審查、譯稿及撰稿等費用10千
                                                元。
                                              (3)物價相關調查訪查費與審核費3,467千元
                                                ;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訪查費與
                                                審核費844千元,合計4,311千元。
                                             6.物品121千元,內容如下:
                                              (1)文具紙張、辦公用品及電腦耗材等46千
                                                元。
                                              (2)購買辦公椅、桌邊櫃及計算機等75千元
                                                。
                                             7.物價統計月報、國民所得統計年報、服務業
                                              營運及投資概況表件等印刷費148千元;贈
                                              送物價調查、金融業概況調查、民營電廠營
                                              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傳播業營收及固定投資
                                              概況調查與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廠商
                                              紀念品3,133千元;相關統計資料登錄、影
                                              印及裝訂費92千元;進用承攬人力支援服務
                                              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480千元;服務業營
                                              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勤前會議雜費等5千元,
                                              合計3,858千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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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300 綜合統計業務                          預算金額               27,54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8.派員赴各縣市督導物價查報、服務業營運及
                                               投資概況調查及訪問調查樣本廠商等國內旅
                                               費222千元,各縣市調查工作人員參加服務
                                               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勤前會議國內旅費等
                                               193千元,合計415千元。
                                              9.參加亞洲開發銀行主辦之國際統計計畫相關
                                               會議68千元。
                                              10.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等會議資料快遞運費
                                               12千元。
                                              11.洽公短程車資15千元。
03 辦理家庭收支統計            12,365 綜合統計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家庭收支統計經費,計編列
 2000 業務費              12,365                 業務費12,365千元,內容如下:
 2003 教育訓練費                180                1.教育訓練費計編列180千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100                 (1)現職人員進修與業務有關課程等相關費

 2018 資訊服務費                 89                   用之補助20千元。
                                               (2)各縣市調查工作人員參加講師與系統操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50
                                                 作訓練160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899
                                              2.寄送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複查表件等郵
 2051 物品                    68
                                               資及電話費10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4,642
                                              3.家庭收支調查系統、其他資訊設備及資訊技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6
                                               術維護費89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
                                              4.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5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290                5.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計編列6,899千元,內容
 2081 運費                    30                 如下:
 2084 短程車資                    5                (1)專家學者出席費10千元。
                                               (2)辦理家庭收支調查講習會講師鐘點費30
                                                 千元。
                                               (3)家庭收支調查指導費160千元、訪查交通
                                                 費2,550千元、審核費538千元、整理費
                                                 73千元、記帳戶交通文具費2,196千元、
                                                 資料登錄作業費1,342千元,合計6,859
                                                 千元。
                                              6.物品68千元,內容如下:
                                               (1)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電腦消耗用品及業
                                                 務參考書刊等50千元。
                                               (2)購買計算機、檯燈、桌邊櫃等辦公所需
                                                 非消耗品等18千元。
                                              7.一般事務費計編列4,642千元,內容如下:
                                               (1)辦理家庭收支調查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導費20千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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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300 綜合統計業務                            預算金額             27,54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2)家庭收支調查贈送受查戶調查紀念品
                                                   1,452千元、研討會場佈置及餐費53千元
                                                   、績優單位及優秀工作人員獎牌(座)
                                                   80千元、記帳戶獎勵品230千元、紅布幔
                                                   及相關用品製作363千元、調查表件及調
                                                   查報告印刷費825千元、樣本名冊製作
                                                   150千元、縣市贈送協助調查者紀念品
                                                   620千元、縣市講習會相關費用575千元
                                                   、辦理講師及電腦系統訓練等費用224千
                                                   元及雜支50千元等費用,合計4,622千元
                                                   。
                                              8.辦公器具與設施等養護費12千元。
                                              9.派員督導家庭收支調查及參加各項會議等國
                                               內旅費290千元。
                                              10.調查表件寄送各縣市運費30千元。
                                              11.洽公短程車資5千元。
04 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統計              714 綜合統計處          本分支計畫為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統計-環境與
 2000 業務費                  714                經濟帳及國家永續發展相關統計經費,計編列
 2003 教育訓練費                   5               業務費714千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40                1.參加綠色國民所得及業務相關研習課程所需

 2018 資訊服務費                 50                 費用5千元。
                                              2.電話費與寄送統計年鑑等之郵資40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5
                                              3.辦理公務統計管理資訊系統操作維運技術服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3
                                               務費50千元。
 2051 物品                    50
                                              4.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25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90
                                              5.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計編列63千元,內容如下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
                                               :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3
                                               (1)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研習及地方政府統計
 2072 國內旅費                 280                     業務相關會議講師鐘點費40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5                (2)綠色國民所得國際研編理論及結果相關
                                                   資料翻譯費用23千元。
                                              6.物品計編列50千元,內容如下:
                                               (1)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電腦消耗用品及
                                                   業務參考書刊等20千元。
                                               (2)購買計算機、桌邊櫃等辦公所需非消耗
                                                   品30千元。
                                              7.一般事務費計編列190千元,內容如下:
                                               (1)統計年鑑等印刷費50千元。
                                               (2)辦理地方政府統計工作研討會及業務相
                                                   關會議等費用140千元。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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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300 綜合統計業務                     預算金額              27,54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8.辦公器具與設施等養護費6千元。
                                          9.辦理地方政府統計業務督導、參加永續會及
                                           綠色國民所得相關會議等差旅費280千元。
                                          10.洽公短程車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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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400 國勢普查業務                          預算金額             98,99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試驗調查。
1.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                             1.辦理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試驗調查。
2.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總報告、攤販經營概況調
2.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                            2.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總報告、攤販經營概況調
3.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
  查報告編印及普查專題研究等作業。                         查報告編印及普查專題研究等作業。
3.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專題研究及常住人口推估等作業。
4.辦理普查母體資料庫、地理資訊圖資更新及統計資訊交               3.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專題研究及常住人口推估等作業。
4.辦理地理資訊平臺維護、各種普抽查資料檔之建置整合
  流。                                     4.辦理地理資訊平臺維護、各種普抽查資料檔之建置整合
5.辦理國富統計。
  ,強化資訊管理及提升供應之方法與技術,以供各界應                 ,強化資訊管理及提升供應之方法與技術,以供各界應
6.按月辦理人力資源調查與相關之補充性專案調查。
  用。                                       用。
5.蒐集各部門資本存量資料,編製國富統計時間數列資料
7.按月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並辦理各項               5.蒐集各部門資本存量資料,編製國富統計時間數列資料
  。
  相關之補充性專案調查。                              。
6.按月提供人力資源之結構、就業及失業等統計結果;按
8.辦理各機關調查統計之審議與管理,並辦理各項普查與               6.按月提供人力資源之結構、就業及失業等統計結果;按
  年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俾為研訂經建計畫、人力發
  國家基礎性重要統計調查之執行及相關勤前會議、檢討                 年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俾為研訂經建計畫、人力發
  展及勞工政策之參考。
  與訓練。                                     展及勞工政策之參考。
7.按月提供薪資、工時及進退調查統計結果;按季辦理相               7.按月提供薪資、工時及進退調查統計結果;按季辦理相
  關附帶專案調查,以為釐訂人力發展與勞工政策之參考                 關附帶專案調查,以為釐訂人力發展與勞工政策之參考
   。                                        。
8.對各機關送核之統計調查實施計畫詳予審核與輔導,俾               8.對各機關送核之統計調查實施計畫詳予審核與輔導,俾
  加強統計調查管理;辦理普查及各項重要統計調查執行                 加強統計調查管理;辦理普查及各項重要統計調查執行
  作業,定期蒐集經濟及社會基本資訊,以應施政決策需                 作業,定期蒐集經濟及社會基本資訊,以應施政決策需
  要;強化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與應用,提升統計調查品                 要;強化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與應用,提升統計調查品
  質。                                       質。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            3,005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試驗
 2000 業務費               3,005                調查相關作業,計編列業務費3,005千元,內
 2009 通訊費                   20               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700               1.郵寄各項資料郵資及公務聯繫電話費20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00                。
                                             2.普查資料庫系統維護費700千元。
 2051 物品                    40
                                             3.辦理試驗調查酬勞費50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515
                                             4.辦理試驗調查所需影印紙、碳粉及其他文具
 2072 國內旅費                 140
                                              等40千元。
 2081 運費                    80
                                             5.印製試驗調查表件、手冊、致贈受訪戶紀念
 2084 短程車資                  10
                                              品、資料處理等費用1,412千元;勤前會議
                                              餐費及雜支103千元,合計1,515千元。
                                             6.辦理試驗調查勤前會議差旅費140千元。
                                             7.試驗調查相關物品託運費80千元。
                                             8.洽公短程車資計10千元。
02 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           6,206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總
 2000 業務費               6,206                報告、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編印及普查專題
 2009 通訊費                   25               研究等相關作業,計編列業務費6,206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3,008                內容如下:

 2039 委辦費               1,200                1.郵寄報告書及公務聯繫電話費25千元。
                                             2.普查統計結果表編製作業系統服務暨維護及
 2054 一般事務費             1,923
                                              SAS統計軟體租用等費用3,008千元。
 2081 運費                    30
                                             3.委託辦理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究1,200千
 2084 短程車資                  20



                                    48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400 國勢普查業務                        預算金額                 98,99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元。
                                             4.辦理普查總報告編印、製作等費用1,873千
                                              元;印製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等費用50千
                                              元,合計1,923千元。
                                             5.寄送普查總報告、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之
                                              託運費30千元。
                                             6.洽公短程車資20千元。
03 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            2,946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專題研究及
 2000 業務費               2,946                常住人口推估等作業,計編列業務費2,946千
 2003 教育訓練費                250               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100               1.派員赴美國研習普查及相關延伸調查作業方

 2018 資訊服務費             1,000                 法與技術費用250千元。
                                             2.郵寄各項資料郵資及公務聯繫電話費100千
 2051 物品                    70
                                              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406
                                             3.人口資料庫系統維護費用1,00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40
                                             4.編製專題研究報告所需紙張及電腦消耗用品
 2081 運費                    60
                                              等相關費用70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20
                                             5.辦理普查專題研究報告編印、普查資料處理
                                              相關費用、各項會議資料印製與裝訂、會議
                                              餐費及相關雜支等費用1,406千元。
                                             6.辦理普查相關作業所需國內旅費40千元。
                                             7.寄送普查相關資料、表件及物品等運費60千
                                              元。
                                             8.洽公短程車資20千元。
04 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         15,598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蒐集國內外有關統計調查與經濟
 2000 業務費              15,598                分析之資料,予以整理、翻譯、分析,建置普
 2003 教育訓練費                110               查及抽樣調查資料庫,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普查
 2009 通訊費                  220               及抽樣調查有關統計資訊,加強推廣與應用,

 2018 資訊服務費             4,356                計編列業務費15,598千元,內容如下:
                                             1.辦理人員教育研習相關訓練等費用110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80
                                              。
 2027 保險費               1,104
                                             2.郵寄各項資料郵資及公務聯繫電話、網路通
 2030 兼職費               1,092
                                              訊費220千元。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6,810
                                             3.普抽查地址整編系統、普查地理資訊平臺、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85
                                              網路填報系統、工商母體資料庫管理系統、
 2051 物品                   300
                                              就業及失業統計查詢系統等服務及維護費用
 2054 一般事務費             1,220                 3,682千元;資訊設備維修保養500千元;工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91                具軟體174千元,合計4,356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20               4.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180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10               5.臨時人員雇主負擔勞健保等1,104千元。



                                    49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400 國勢普查業務                           預算金額            98,99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6.普查評審會聘用專家學者所需兼職費,全年
                                              1,092千元。
                                             7.臨時人員資料整理酬勞費6,810千元。
                                             8.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5千元,內容如下:
                                              (1)邀請專家學者出席各種普查及抽樣調查
                                                會議出席費60千元。
                                              (2)普查資料翻譯稿費25千元。
                                             9.物品300千元,內容如下:
                                              (1)消耗品含書籍、文具、紙張及電腦耗材
                                                等200千元。
                                              (2)非消耗品含購置桌椅、書櫃及計算機等1
                                                00千元。
                                             10.普查與抽樣調查資料處理費、各項會議資
                                              料、議程印製與裝訂及會議雜支等相關費
                                              用1,220千元。
                                             11.辦公事務機具保養維護費91千元。
                                             12.蒐集普查與抽樣調查資料及參加會議國內
                                              旅費20千元。
                                             13.洽公短程車資10千元。
05 國富統計                    703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賡續辦理國富統計各部門資料蒐
 2000 業務費                  703               集、整理等工作,延伸編製國富統計時間數列
 2009 通訊費                   20               資料,計編列業務費703千元,內容如下:
 2051 物品                    20               1.郵寄國富統計參考資料及公務聯繫電話費等

 2054 一般事務費                603                20千元。
                                             2.辦理國富統計所需影印紙、碳粉、光碟片及
 2072 國內旅費                  20
                                              其他文具等20千元。
 2081 運費                    20
                                             3.印製國富統計相關表件、錄製統計相關資料
 2084 短程車資                  20
                                              及雜支等603千元。
                                             4.辦理國富統計所需國內旅費20千元。
                                             5.寄送國富統計相關資料運費20千元。
                                             6.洽公短程車資20千元。
06 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           39,265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按月辦理人力資源調查,提供人
 2000 業務費              39,265                力結構、就業及失業狀況統計資訊,以及按年
 2009 通訊費               1,498                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並編印統計分析報告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5,832                ,計編列業務費39,265千元,內容如下:

 2054 一般事務費            10,313                1.辦理人力資源調查郵寄調查表、調查報告及
                                              表件等通訊費1,463千元,專案調查通訊費
 2072 國內旅費              1,410
                                              35千元,合計1,498千元。
 2081 運費                   200
                                             2.按月辦理人力資源調查訪查費、審核費、複
 2084 短程車資                  12
                                              查費及指導費等,全年24,355千元;電話複



                                    50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400 國勢普查業務                          預算金額                 98,99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查費77千元;按年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訪
                                               查費、審核費及複查費1,400千元,合計
                                               25,832千元。
                                              3.辦理人力資源調查暨專案調查之各項表件及
                                               報告書等印製費830千元;辦理人力資源調
                                               查暨專案調查受傷慰問金及製作贈送受訪戶
                                               填表紀念品等相關作業經費9,483千元,合
                                               計10,313千元。
                                              4.各級調查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每月工作聯繫
                                               會經費全年1,300千元;辦理勤前會議及複
                                               查業務國內旅費110千元,合計1,410千元。
                                              5.人力資源調查相關表件物品託運費200千元
                                               。
                                              6.洽公短程車資12千元。
07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       14,078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按月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按
   計                                          季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並編印統計調查報
 2000 業務費              14,078                 告;辦理生產力統計,編製產值勞動生產力趨
 2009 通訊費                  259                勢分析報告及多因素生產力趨勢分析報告,提
 2018 資訊服務費                100                供人力需求統計資訊,計編列業務費14,078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879                 元,內容如下:
 2054 一般事務費             5,071                 1.寄送各項調查表件、催收函與報告等郵資及

 2072 國內旅費                 754                 辦理各項調查聯繫電話費全年259千元。
                                              2.薪情平臺系統維護費用100千元。
 2081 運費                    10
                                              3.按月辦理各行業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訪查費、
 2084 短程車資                    5
                                               審核費及指導費全年5,200千元;按季辦理
                                               相關附帶專案調查訪查費、審核費及複查費
                                               2,679千元,合計7,879千元。
                                              4.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附帶專案調查表件
                                               、封套及報告印刷費1,862千元;辦理受僱
                                               員工薪資調查及附帶專案調查資料錄製費、
                                               受傷慰問金及製作贈送受訪廠商填表紀念品
                                               等相關作業經費3,209千元,合計5,071千元
                                               。
                                              5.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附帶專案調查勤前
                                               會議及督導差旅費150千元;各縣市調查工
                                               作人員參加勤前會議差旅費等604千元,合
                                               計754千元。
                                              6.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附帶專案調查相關表件
                                               託運費10千元。
                                              7.洽公短程車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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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400 國勢普查業務                         預算金額               98,99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8 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       17,191 國勢普查處          本分支計畫係綜合評估現行列管統計調查辦理
 2000 業務費              17,191                成效,辦理統計調查之審查及輔導,健全統計
 2009 通訊費                  108               調查管理制度,辦理各項普查暨其補充性專案
 2018 資訊服務費                180               調查與20餘種國家基礎性調查執行、訓練及管

 2027 保險費                  380               理作業,計編列業務費17,191千元,內容如下
                                             :
 2030 兼職費              14,604
                                             1.業務聯繫用電話費及郵資等108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
                                             2.電腦輔助面訪調查相關電腦硬體設備維護費
 2051 物品                   396
                                              18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213
                                             3.辦理統計調查相關保險費380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250
                                             4.基網兼任統計調查員461人兼職費14,604千
 2081 運費                    20
                                              元。
 2084 短程車資                  20               5.辦理訓練及檢討會聘請講師鐘點費20千元。
                                             6.事務用品及耗材396千元,內容如下:
                                              (1)消耗品:含影印紙、文具紙張、書刊及
                                                 碳粉匣等386千元。
                                              (2)非消耗品:含事務用具等10千元。
                                             7.統計調查人員保舉與考核獎勵、舉辦統計調
                                              查人員業務檢討會、慰問金、購置調查人員
                                              所需用品及雜支等1,022千元;召開各項加
                                              強統計調查管理措施相關會議及會議資料裝
                                              訂費191千元,合計1,213千元。
                                             8.辦理基網工作會議及統計調查人員調查技術
                                              訓練等國內旅費250千元。
                                             9.基網相關物品運費20千元。
                                             10.洽公短程車資20千元。




                                    52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500 主計訓練業務                          預算金額                17,425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提升主計人才素質,達成提高工作知能與服務品質之目
依據「主計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辦理下列訓練與專業研習                1.提升主計人才素質,達成提高工作知能與服務品質之目
班次:
  標。                                       標。
2.逐步檢討並整合各主計機構辦理之訓練,以建構完整之
1.訓練班:主計人員基礎訓練班、養成訓練班、幹部培育               2.逐步檢討並整合各主計機構辦理之訓練,以建構完整之
  人員訓練體系。
  班及領導研究班等。                                人員訓練體系。
2.專業研習班:稽核理論及實務研習班、內部稽核基礎研
  習班、內部審核研習班、公務預算研習班、政府會計公
  報及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研習班、公務預算執行研習
  班、會計實務研習班、主計人事實務研習班、綜合規劃
  研習班、統計應用分析研習班、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研
  習班、主計資訊業務研習班等。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主計人員訓練              17,425 主計人員訓練中        本分支計畫為主計人員訓練經費,計編列業務
 2000 業務費              17,425 心              費17,425千元,內容如下:
 2006 水電費               1,694                1.水電費計編列1,694千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420                (1)水費60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250                (2)電費1,505千元。
                                              (3)其他動力費129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09
                                             2.郵資、電話等通訊費編列420千元,內容如
 2027 保險費                  608
                                              下: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3,281
                                              (1)數據通訊費355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529
                                              (2)一般通訊費65千元。
 2051 物品                   631
                                             3.訓練管理資訊系統維護費25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6,645
                                             4.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109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42               5.臨時人員雇主負擔勞健保費等及主計人員訓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11                練園區建築物火災保險費608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67               6.主計人員訓練業務臨時人員酬金3,281千元
 2072 國內旅費                  20                。
 2084 短程車資                  18               7.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計編列2,529千元,內容
                                              如下:
                                              (1)內、外聘講師鐘點費2,303千元。
                                              (2)各種訓練班級考試作業費226千元。
                                             8.物品計編列631千元,內容如下:
                                              (1)消耗品包含油料、文具紙張、電腦耗材
                                                  431千元。
                                              (2)非消耗品包含學員康樂藝文活動、炊事
                                                  及餐飲用具之購置等200千元。
                                             9.學員、講師等膳食費、教材費、交通費等
                                              2,813千元;訓練園區房務及清潔勤務勞務
                                              委外費用、保全費、環境維護及雜支費等
                                              3,832千元,合計6,645千元。
                                             10.房屋建築維護修繕費及污水處理作業費等
                                              342千元。



                                    53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500 主計訓練業務                     預算金額               17,42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11.訓練、辦公器具及設施等養護費878千元。
                                          12.辦理主計訓練業務之國內出差旅費20千元
                                           。
                                          13.工作人員因公短程車資1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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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600 主計資訊業務                          預算金額              120,76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推動政府各項歲計會計業務資訊化,簡化作業流程,提
1.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歲計會計資訊共用軟體之規劃                1.推動政府各項歲計會計業務資訊化,簡化作業流程,提
  升工作效能。
  、開發、維運與推廣。                                升工作效能。
2.集中開發政府主計業務套裝軟體,降低各機關建置及維
2.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共用軟體之                2.集中開發政府主計業務套裝軟體,降低各機關建置及維
  運成本,有效達資源共享。
  規劃、開發、維運與推廣。                              運成本,有效達資源共享。
3.提升電腦作業效率及資源效能,順利完成各項普調查資
3.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處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開發、維運與                3.提升電腦作業效率及資源效能,順利完成各項普調查資
  料處理作業。
  推廣。                                       料處理作業。
4.增進主計機構與人員資訊共享及交流溝通,提升主計體
4.辦理行政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維運與推廣                4.增進主計機構與人員資訊共享及交流溝通,提升主計體
  系行政效能。
  。                                         系行政效能。
5.加速政府主計相關資訊之互通及整合。
5.辦理主計人員之人事及訓練系統之規劃、開發、維運與                5.加速政府主計相關資訊之互通及整合。
6.確保伺服主機及整體網路穩定運作,順利推動各項資訊
  推廣。                                     6.確保伺服主機及整體網路穩定運作,順利推動各項資訊
6.辦理電腦機房、電腦軟硬體資源及整體網路之規劃、建
  化業務。                                      化業務。
7.加強全球資訊網站應用內容充實,提升多元化便民服務
  置及維運管理。                                 7.加強全球資訊網站應用內容充實,提升多元化便民服務
7.辦理主計業務對外服務網站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管道。                                       管道。
8.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降低資通訊安全風險。
8.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8.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降低資通訊安全風險。
9.推動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資訊化作業,提升行政效率,
9.辦理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維運                9.推動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資訊化作業,提升行政效率,
  強化機關內部控制機制,並減少各機關資源重複投入情
  與推廣。                                      強化機關內部控制機制,並減少各機關資源重複投入情
  形。                                        形。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歲計會計資訊管理            29,200 主計資訊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中央與地方之主計相關資訊
 2000 業務費              29,200                 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護、推
 2003 教育訓練費                200                廣訓練及諮詢服務,計編列業務費29,200千元
 2018 資訊服務費            28,050                 ,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66                1.辦理中央及地方公務機關、營業基金、非營
                                               業特種基金之歲計會計及財政系統等推廣訓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83
                                               練、業務研討、座談會等費用200千元。
 2051 物品                    72
                                              2.辦理中央與市縣及鄉鎮市地方公務機關、營
 2054 一般事務費                334
                                               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歲計會計系統軟
 2072 國內旅費                 191
                                               體維護、諮詢服務、上線輔導推動等28,050
 2084 短程車資                    4
                                               千元。
                                              3.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66千元。
                                              4.各應用系統推廣訓練講師鐘點費及辦理研討
                                               會、評選會等專家學者出席費283千元。
                                              5.電腦週邊消耗品72千元。
                                              6.印製推廣訓練、業務研討、座談會等講義及
                                               系統文件334千元。
                                              7.各應用系統輔導國內旅費191千元。
                                              8.洽公短程車資4千元。
02 統計及行政資訊管理           10,917 主計資訊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統計及行政業務相關資訊系
 2000 業務費              10,917                 統之規劃建置、分析、設計、維護、訓練、推
 2003 教育訓練費                 75                廣及諮詢服務,與各項國勢調查資料處理作業
 2009 通訊費                   23                ,計編列業務費10,917千元,內容如下:

 2018 資訊服務費            10,313                 1.資訊專業課程及業務相關訓練費用75千元。
                                              2.電話費、網路通訊及郵資費用23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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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600 主計資訊業務                           預算金額              120,767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2045 國內組織會費                40                3.公文管理、行政知識網、主計人員人事、知
 2051 物品                    64                 識管理、差勤系統、網路填報系統、家戶面
 2054 一般事務費                 44                 調查系統、主計數據整合平台、SAS軟體授
 2072 國內旅費                 114                 權及其他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費10,313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4                。
                                              4.辦理業務相關研討、評選會等專家學者出席
                                               費及講師費等費用240千元。
                                              5.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團體會費等40千元。
                                              6.資訊圖書及期刊、文具、電腦硬體設備週邊
                                               及耗材等費用64千元。
                                              7.辦理統計及行政相關資訊業務所需印刷等事
                                               務費用44千元。
                                              8.辦理統計及行政相關資訊業務所需差旅費
                                               114千元。
                                              9.洽公短程車資4千元。
03 資訊系統維運管理            59,170 主計資訊處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機房管理、軟硬體設備維護
 2000 業務費              59,170                 、各項資訊系統維運及資訊安全作業,計編列
 2006 水電費               2,200                 業務費59,170千元,內容如下:
 2009 通訊費               6,055                 1.資訊系統集中維運管理所需電腦機房維運電

 2018 資訊服務費            49,901                  費2,200千元。
                                              2.網際網路專線等通訊費6,055千元。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36
                                              3.本總處機房維運、主計資訊系統維運平台、
 2027 保險費                   90
                                               網路設備、資安設備、個人電腦、印表機等
 2051 物品                   625
                                               週邊設備之軟硬體維護,本總處對外服務之
 2054 一般事務費                 16
                                               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軟體、防毒軟體、資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82
                                               安監控防護及防火牆等更新維護,推動個人
 2072 國內旅費                  57
                                               資訊安全制度等費用49,901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8               4.公務所需影印機租金36千元。
                                              5.電腦機房設備保險費90千元。
                                              6.電腦用品及耗材(含螢幕、報表紙、磁帶、
                                               雷射印表機碳粉及鋼珠等)625千元。
                                              7.業務聯繫印刷費16千元。
                                              8.電腦機房環境設施維護費用182千元。
                                              9.資訊安全管理及網路創新應用等國內旅費57
                                               千元。
                                              10.洽公短程車資8千元。
04 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         21,480 主計資訊處           本分支計畫係推廣運用經費結報系統及薪資管
 2000 業務費              21,480                 理系統,內容為辦理經費結報系統及薪資管理
 2018 資訊服務費            21,480                 系統軟體維護、推廣、上線輔導及諮詢服務等
                                              21,48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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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9002 營建工程                          預算金額               40,16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改善辦公環境、強化建築及設施安全、降低各種災害損失
1.廣博大樓於民國61年完工迄今,使用之電源線路歷經多              改善辦公環境、強化建築及設施安全、降低各種災害損失
,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建築物正常機能。
  次裝修及設備更新,部分電路有廢棄且雜亂不易管理之               ,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建築物正常機能。
  情形,為維護用電安全,擬辦理汰換,提升辦公品質環
  境。
2.本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宿舍區、辦公室、警衛室、電
  腦教室及研討室,防水層損壞造成漏水情形,且大門地
  面地坪有破損不平整情形,為維護辦公環境安全與同仁
  權益辦理整修。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設備及投資                40,160 秘書室           辦理本總處廣博大樓低壓緊急電源、高壓變壓
 3000 設備及投資             40,160               器及低壓電力系統線路整修工程、主計人員訓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40,160               練中心防水工程,共編列40,160千元,內容如
                                             下:
                                             1.廣博大樓低壓緊急電源、高壓變壓器及低壓
                                              電力系統線路整修工程所需規劃設計監造及
                                              施工費等30,000千元。
                                             2.主計人員訓練中心防水工程所需規劃設計監
                                              造及施工費等10,16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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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154,43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改善辦公品質,提升行政效率。
1.逐年汰換與增購電腦設備及必要之雜項事務機具。                 改善辦公品質,提升行政效率。
2.因應歲計會計統計等業務推動需要,辦理相關資訊系統
  之開發及擴充等。
3.為作業需求暨配合保護智慧財產權,增購部分套裝軟體
  及應用軟體等。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設備及投資               154,437 本總處各單位        本分支計畫為購置資訊軟硬體及雜項設備,計
 3000 設備及投資            154,437               編列154,437千元,內容如下: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26,738               1.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26,738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27,699                (1)汰換及增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
                                                板電腦及印表機等9,321千元。
                                              (2)為作業需求並配合保護智慧財產權,購
                                                買資料庫管理系統、統計及普查處理軟
                                                體、升級作業系統、電子郵件系統及辦
                                                公室軟體等1,469千元。
                                              (3)為主計資訊業務推動需要,編列115,948
                                                千元,內容如下:
                                               <1>辦理中央與市縣及鄉鎮市地方公務機
                                                 關、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歲
                                                 計、會計、決算等系統功能開發、增
                                                 修等28,005千元。
                                               <2>辦理網路填報系統、普調查統計相關
                                                 資訊系統開發與增修等(包括共通性
                                                 普查資料處理資訊系統、普抽查地址
                                                 整編系統、普抽查統計結果表編製系
                                                 統、普抽查統計資料查詢系統、普查
                                                 區劃分輔助系統、農林漁牧業普查資
                                                 料庫管理系統、農林漁牧業普查網路
                                                 填報系統、工業及服務業母體資料庫
                                                 管理系統、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庫管
                                                 理系統、人口及住宅普查中間年資料
                                                 蒐集系統、人力資源網路填報系統、
                                                 共通性網路填報系統、各機關統計調
                                                 查查詢系統、基網資訊設備、OPEN
                                                 API及倉儲系統、總體統計資料庫系統
                                                 、物價網路查報與管理系統、地方政
                                                 府公務統計管理資訊系統等)23,891
                                                 千元。
                                               <3>行政事務相關資訊系統功能新增及提
                                                 升(含行政知識網、公文及檔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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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154,437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主計人事、主計知識管理平台等)
                                            6,138千元。
                                          <4>辦理經費結報系統功能開發增修、薪
                                            資管理系統功能開發增修及相關軟硬
                                            體設備等22,800千元。
                                          <5>因應本總處主計資訊系統推廣家數增
                                            加,汰換及擴充資訊系統維運平台所
                                            需軟硬體設備,並依據資通安全法規
                                            定,購置相關資訊安全軟硬體設備,
                                            另配合業務發展精進主計業務相關網
                                            站等經費35,114千元。
                                        2.雜項設備係新設本總處行政院區視訊會議設
                                         備24,564千元、汰購辦公室冷氣機21台
                                         1,174千元、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藝文活動室
                                         及博物館冷氣機1,123千元、監視系統150千
                                         元、辦公室OA調整及事務機具8台688千元,
                                         共計27,69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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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8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維持業務順利推展。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在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範圍內編列              維持業務順利推展。
,以備執行歲出預算經費不足及業務臨時之需。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850 本總處各單位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在本總處經常支出總額百
 6000 預備金               1,850               分之一範圍內編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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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0100  3203101000  3203101100   3203101200 3203101300 3203101400
                   一般行政        中央總預算核 特種基金預算 會計及決算業 綜合統計業務 國勢普查業務
     第一、二級用途別                  編及執行        核編及執行       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893,139       5,314       2,661      4,202      27,544      98,992
1000 人事費               852,134           -           -          -           -           -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630           -           -          -           -           -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428,577           -           -          -           -           -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124,277           -           -          -           -           -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500           -           -          -           -           -
 1030 獎金               116,972           -           -          -           -           -
 1035 其他給與              12,464           -           -          -           -           -
 1040 加班費               48,181           -           -          -           -           -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53,453           -           -          -           -           -
 1055 保險                56,080           -           -          -           -           -
2000 業務費                40,507       5,314       2,661      4,202      27,544      98,992
 2003 教育訓練費                120         80          10           -        190         360
 2006 水電費                6,852           -           -          -           -           -
 2009 通訊費                1,850        392         230         207        772        2,250
 2018 資訊服務費                  -           -           -          -       3,502       9,344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630        411         400         187        421         180
 2024 稅捐及規費                139           -           -          -           -           -
 2027 保險費                  401           -           -          -           -       1,484
 2030 兼職費                    -           -           -          -        798       15,696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1,479           -           -          -           -       6,81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21         65          10         190      11,347      34,316
 2039 委辦費                    -           -           -      1,000           -       1,200
 2045 國內組織會費                12           -           -         30           -           -
 2051 物品                 2,157        404         542         356        380         826
 2054 一般事務費             20,692       3,232       1,271      1,742       8,983      23,264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378           -           -          -           -           -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36         15           4           -         11          91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2,346          5           6           -         11            -
 2072 國內旅費                 188        267          18         150        989        2,634
 2078 國外旅費                 260        395         160         315         68            -
 2081 運費                    38           -           -          2         42         420
 2084 短程車資                  63         48          10          23         30         117


                                        62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0100  3203101000  3203101100   3203101200 3203101300 3203101400
                 一般行政        中央總預算核 特種基金預算 會計及決算業 綜合統計業務 國勢普查業務
   第一、二級用途別                  編及執行        核編及執行       務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945           -          -           -           -           -
3000 設備及投資                 -           -          -           -           -           -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          -           -           -           -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          -           -           -           -
 3035 雜項設備費                -           -          -           -           -           -
4000 獎補助費                498           -          -           -           -           -
 4085 獎勵及慰問              498           -          -           -           -           -
6000 預備金                   -           -          -           -           -           -
 6005 第一預備金                -           -          -           -           -           -




                                      63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項費用彙計表(續)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500 3203101600 3203109002  3203109019  3203109800
                   主計訓練業務 主計資訊業務 營建工程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17,425   120,767     40,160   154,437      1,850   1,366,491
1000 人事費                     -         -          -         -          -    852,134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         -          -         -          -      4,630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         -          -         -          -    428,577
 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         -          -         -          -    124,277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         -          -         -          -      7,500
 1030 獎金                     -         -          -         -          -    116,972
 1035 其他給與                   -         -          -         -          -     12,464
 1040 加班費                    -         -          -         -          -     48,181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         -          -         -          -     53,453
 1055 保險                     -         -          -         -          -     56,080
2000 業務費                17,425   120,767          -         -          -    317,412
 2003 教育訓練費                  -      275           -         -          -      1,035
 2006 水電費                1,694     2,200          -         -          -     10,746
 2009 通訊費                 420      6,078          -         -          -     12,199
 2018 資訊服務費               250    109,744          -         -          -    122,840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09       102           -         -          -      2,440
 2024 稅捐及規費                  -         -          -         -          -        139
 2027 保險費                 608        90           -         -          -      2,583
 2030 兼職費                    -         -          -         -          -     16,494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3,281         -          -         -          -     11,57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529      523           -         -          -     49,501
 2039 委辦費                    -         -          -         -          -      2,200
 2045 國內組織會費                 -       40           -         -          -         82
 2051 物品                  631       761           -         -          -      6,057
 2054 一般事務費              6,645      394           -         -          -     66,223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42          -          -         -          -      1,72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11          -          -         -          -        668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67       182           -         -          -      3,317
 2072 國內旅費                 20       362           -         -          -      4,628
 2078 國外旅費                   -         -          -         -          -      1,198
 2081 運費                     -         -          -         -          -        502
 2084 短程車資                 18        16           -         -          -        325


                                      64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項費用彙計表(續)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203101500 3203101600 3203109002  3203109019  3203109800
                 主計訓練業務 主計資訊業務 營建工程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          -          -         -          -      945
3000 設備及投資                -          -     40,160   154,437          -   194,597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     40,160         -          -    40,160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          -   126,738          -   126,738
 3035 雜項設備費               -          -          -    27,699          -    27,699
4000 獎補助費                 -          -          -         -          -      498
 4085 獎勵及慰問               -          -          -         -          -      498
6000 預備金                  -          -          -         -      1,850     1,85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         -      1,850     1,850




                                    65
                                                                    行政院主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          行政院主管
    2      主計總處               852,134    317,412          498             -
           行政支出               852,134    317,412          498             -
      1    一般行政               852,134     40,507          498             -
      2    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      5,314            -             -
      3    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              -      2,661            -             -
      4    會計及決算業務                  -      4,202            -             -
      5    綜合統計業務                   -     27,544            -             -
      6    國勢普查業務                   -     98,992            -             -
      7    主計訓練業務                   -     17,425            -             -
      8    主計資訊業務                   -    120,767            -             -
      9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營建工程                     -          -            -             -
         3 其他設備                     -          -            -             -
      10   第一預備金                    -          -            -             -




                              66
   計總處
   別科目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850    1,171,894         -    194,597           -         -   194,597         1,366,491
        1,850    1,171,894         -    194,597           -         -   194,597         1,366,491
            -      893,139         -          -           -         -         -           893,139
及執行         -        5,314         -          -           -         -         -             5,314
編及執行        -        2,661         -          -           -         -         -             2,661
            -        4,202         -          -           -         -         -             4,202
            -       27,544         -          -           -         -         -            27,544
            -       98,992         -          -           -         -         -            98,992
            -       17,425         -          -           -         -         -            17,425
            -      120,767         -          -           -         -         -           120,767
            -            -         -    194,597           -         -   194,597           194,597
            -            -         -     40,160           -         -    40,160            40,160
            -            -         -    154,437           -         -   154,437           154,437
        1,850        1,850         -          -           -         -         -             1,850




                                                  67
                                                                        行政院主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0003100000
    2         主計總處                             -       40,160       -          -
                3203100000
                行政支出                           -       40,160       -          -
                3203109000
        9     一般建築及設備                          -       40,160       -          -
                3203109002
            1 營建工程                             -       40,160       -          -
                3203109019
            3 其他設備                             -            -       -          -




                                          68
計總處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126,738     27,699            -           -        -   194,597

         -      126,738     27,699            -           -        -   194,597

         -      126,738     27,699            -           -        -   194,597

         -            -          -            -           -        -       40,160

         -      126,738     27,699            -           -        -   154,437




                                     69
本 頁 空 白




   70
                         行政院主計總處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4,63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428,577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124,277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7,500
六、獎金                              116,972
七、其他給與                             12,464
八、加班費                              48,181 內含超時加班費26,181千元。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53,453
十一、保險                              56,080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852,134


                             71
                                                                                                                  行政院主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0003100000
         2       主計總處              506       506     -       -    -       -   2       5   11    13    9       9    3   3
                 3203100100
人            1   一般行政              506       506     -       -    -       -   2       5   11    13    9       9    3   3
 2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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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計總處
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03000000
                                                                                                  行政院主管
                                                                                                  0003100000
 32     32   216   216    -     -   779       784    825,953      826,564       -611              主計總處
                                                                                                     3203100100
 32     32   216   216    -     -   779       784    825,953      826,564                            一般行政
                                                                                -611 1.本年度預算員額779人,包括政務人
                                                                                       員2人、法定編制人員504人、駐警2
                                                                                       人、技工9人、駕駛3人、工友11人、
                                                                                       聘用人員32人、約僱人員216人(其中
                                                                                       包括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基層
                                                                                       統計設置基層統計調查約僱人員193
                                                                                       人)。
                                                                                     2.以業務費支付「臨時人員」、「承攬
                                                                                       人力」預算編列48,698千元如下:
                                                                                       (1)臨時人員13,471千元:
                                                                                         <1>「一般行政」進用3人,協助檔
                                                                                            案整理及公文繕打校對工作,
                                                                                            預算編列1,718千元。
                                                                                         <2>「國勢普查業務」進用12人,
                                                                                            主要辦理普查與各項按月抽樣
                                                                                            調查資料審表、檢誤、更正等
                                                                                            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914千元
                                                                                            。
                                                                                         <3>「主計訓練業務」進用6人,協
                                                                                            助辦理公文收發、講座聯繫、
                                                                                            教學器材維護管理、園區維護
                                                                                            管理,以及餐廳膳食料理、廚
                                                                                            房清潔維護等工作,預算編列
                                                                                            3,839千元。
                                                                                       (2)承攬人力35,227千元:
                                                                                         <1>「一般行政」委外進用31人,
                                                                                            負責辦公房舍清潔維護、機電
                                                                                            設備維護保養、公務車輛駕駛
                                                                                            勤務、廣博大樓保全警衛勤務
                                                                                            、會議室管理、主計長室及公
                                                                                            文交換區管理、協助消防、防
                                                                                            空演練,電腦資料登錄、外收
                                                                                            發室郵件遞送、檔案整理、協
                                                                                            助81年以前檔案清理專案(含檔
                                                                                            案清查、資料回溯、簡易修護
                                                                                            或紀錄與銷毀註記等工作)及文
                                                                                            書處理等庶務性工作,預算編
                                                                                            列17,264千元。
                                                                                         <2>「會計及決算業務」委外進用2
                                                                                            人,負責協助完成中央政府各
                                                                                            機關會計報告彙整相關作業及
                                                                                            文書處理工作,預算編列960千
                                                                                            元。
                                                                                         <3>「綜合統計業務」委外進用1人
                                                                                            ,負責協助服務業營運及投資
                                                                                            概況等統計相關調查,及各項
                                                                                            資料蒐集、處理與彙整,預算
                                                                                            編列480千元。



                                                            73
                                                                                    行政院主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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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74
計總處
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4>「國勢普查業務」委外進用2人
                                                                    ,期間12個月,主要辦理普抽
                                                                    查資料整理、檢誤、登錄、催
                                                                    報及查核等相關作業,預算編
                                                                    列1,120千元。
                                                                 <5>「主計訓練業務」委外進用7人
                                                                    ,負責主計人員訓練中心門禁
                                                                    安全工作、機電設備維護保養
                                                                    及辦公房舍環境清潔維護等,
                                                                    預算編列4,193千元。
                                                                 <6>「主計資訊業務」委外進用11
                                                                    人,負責協助各機關完成中央
                                                                    政府歲計會計、經費結報、全
                                                                    國主計網等相關系統作業,提
                                                                    供諮詢服務,預算編列11,210
                                                                    千元。




                                            75
本 頁 空 白




   76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2.11   1,998   1,140    30.60        35         9      38 AFG-2537。
                                                                                   首長專用車。
                                                                                   預計112年12
                                                                                   月汰換2,500c
                                                                                   .c之油電混合
                                                                                   動力車。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4.04   1,798   1,668    30.60        51     51         28 AKG-9372。
                                                                                   副首長專用車
                                                                                   。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7.07   1,798   1,668    30.60        51     51         28 AWD-8703。
                                                                                   副首長專用車
                                                                                   。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2.11   1,998   1,668    30.60        51     51         21 AFG-2172。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2.11   1,998   1,668    30.60        51     51         21 AFG-2173。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4.04   1,798   1,668    30.60        51     51         15 AKG-9373。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4.04   1,798   1,668    30.60        51     51         15 AKG-9375。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7 105.04   2,198   1,668    30.60        51     51         21 ARE-3506。
    用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7.07   1,798   1,668    30.60        51     51         15 AWD-8702。
    用車




      合      計                          14,484            443        417       202


                                        77
預算員額:     職員       506 人     技工            9人
          警察         0 人     駕駛            3人                                       行政院主
          法警         0 人     聘用           32 人       合計:         779 人
          駐警         2 人     約僱          216 人
          工友        11 人    駐外雇員           0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5棟      22,243.56    316,770        1,295      3棟     3,162.06       245

二、機關宿舍            52戶       2,683.77      5,105          157                    -           -

 1 首長宿舍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23戶         731.52      3,802            50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29戶       1,952.25      1,303          107                    -           -

三、其他                               -            -           -                   -           -




     合   計                 24,927.33    321,875        1,452             3,162.06       245




                                           78
      計總處

      舍明細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公房屋                 -        -        -          -   25,405.62        -         -     1,540

關宿舍                 -        -        -          -    2,683.77        -         -       157

長宿舍                 -        -        -          -           -        -         -         -

房間職務宿舍              -        -        -          -      731.52        -         -        50

房間職務宿舍              -        -        -          -    1,952.25        -         -       107

ä»–                   -        -        -          -           -        -         -         -




                    -        -        -          -   28,089.39        -         -     1,697




                                            79
                                                                           行政院主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 獎勵及慰問                                                                     -
  (1)32031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1 113-113 退休人員           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




                                      80
計總處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498                 -               -                 498
              -           498                 -               -                 498
              -           498                 -               -                 498
              -           498                 -               -                 498


              -           498                 -               -                 498




                                          81
本 頁 空 白




   82
                            行政院主計總處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90                1,448      5         148              999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6        74                1,198      3         40               522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1        16                    250    2         108              477
實   習     -         -                      -     -         -                   -




                                    83
                                                                  行政院主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參加第19屆OECD資深預算    法國     瞭解並探討績效資訊運        6    2        157         90
   官員委員會績效及成果會              用與績效預算制度等國
  議 - 93                    際發展趨勢及各國推動
                            情形。
02 出席2024年OECD資深預算   歐美、澳 1.預算制度。             7    2        201         86
   官員委員會 - 93        或亞太地 2.公共支出管理。
                     區      3.財政政策及相關改革
                             措施。
03 出席2024年OECD亞洲資深   泰國     1.預算制度。           4    2         44         46
   預算官員會議 - 93              2.公共支出管理。
                            3.財政政策及相關改革
                             措施。
04 OECD綠色預算之巴黎合作     法國     參加OECD年度綠色預算     10    1         60         92
   會議及拜會當地政府機關              之巴黎合作會議,瞭解
  - 93                      國際綠色預算之趨勢及
                            推動情形,並拜會當地
                            政府相關部門,觀摩其
                            實務作法。
05 參加第24屆OECD年度資深    法國、比 參加第24屆OECD年度資       9    2        143      160
   財務管理及報導官員研討       利時     深財務管理及報導官員
  會與赴比利時政府相關機               研討會,瞭解並探討國
  構參訪其會計理論及實務               際政府會計發展趨勢及
  - 93                      各國推動情形。另赴比
                            利時制定政府會計制度
                            與編製財務報導相關部
                            門,研習其政府會計規
                            範制定歷程與理論架構
                            ,以及財務報導編製之
                            實務作法。
二.不定期會議
06 參加亞洲開發銀行主辦之       泰國、菲 參加國際購買力平價IC         6    2         11         42
   國際統計計畫相關會議 -      律賓等東 P統計相關研討及訓練
  89                 南亞國家 會議。




                                    84
計總處
-開會、談判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6    13         260 一般行政                                   -              -
                                                               -              -
                                                               -              -


    7    13         300 中央總預算核編 挪威             111.05          2         278
                        及執行     希臘             112.05          2         316
                                                               -              -


    4     5         95 中央總預算核編 泰國曼谷            106.12          2             87
                       及執行     泰國曼谷            107.12          2             73
                                泰國曼谷           108.12          2             74


   10     8         160 特種基金預算核 法國巴黎           112.04          3         440
                        編及執行                                   -              -
                                                               -              -




    9    12         315 會計及決算業務 法國巴黎           111.03          2         252
                                法國巴黎           112.03          2         204
                                                               -              -




    6    15         68 綜合統計業務   印尼雅加達          107.12          2              2
                                泰國曼谷           108.08          2             42
                                泰國曼谷           108.12          2              3




                                     85
                                                                     行政院主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赴美國研習「普查及相關     美國   1.人口普查相關資料庫建置及應用。          113.01-113.12   8      2
     調查作業方法與技術」-89        2.美國社區調查(ACS)辦理方式、相關
                           規劃設計及執行實務。
                          3.現住人口調查(CPS)抽樣設計及執行
                           實務。
                          4.微觀資料(PUMS)產製作業及資料隱私
                           保護技術。




                                   86
    計總處
    -進修、研究、實習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141       103       6            250 國勢普查業務            0




私




                                         87
                                                               行政院主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929,874            241,522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929,874            241,522          -            -




                                   88
計總處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498              -         -       1,171,894


          -            498              -         -       1,171,894




                                   89
                                                                            行政院主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90
計總處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91
                                                             行政院主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40,160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40,160              -          -




                               92
計總處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90,591         63,846          -       194,597       1,366,491


            90,591         63,846          -       194,597       1,366,491




                                      93
                                                                           行政院主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2,200   合計                                                          544         1,656
1,000   1.3203101200                                                544          456
          會計及決算業務

1,000        (1)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     113-113 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及報             544          456
                 會計處理及報導方式之          導方式之研究。
                 研究

1,200   2.3203101400                                                  -         1,200
          國勢普查業務

1,200        (1)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相關     113-113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               -         1,200
                 資訊應用之研究             究。




                                              94
      計總處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                    -                     -   合計                    2,200
                          -                    -                     -   1.3203101200          1,000
                                                                         會計及決算業務
理及報                       -                    -                     -        (1)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
                                                                                          1,000
                                                                                 會計處理及報導方式之
                                                                                  研究

                          -                    -                     -   2.3203101400          1,200
                                                                         國勢普查業務
用之研                       -                    -                     -        (1)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相關
                                                                                          1,200
                                                                                 資訊應用之研究




                                                           95
                            行政院主計總處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預算數              預計執行內容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0003100000
    2
            主計總處
            3203101300                    辦理家庭收支統計宣導短片及短語製
        5                            20
            綜合統計業務                        作20千元。




                                96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伍、審議 (一)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 本總處已依決議辦理。
   總結    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果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50%,其中國
 八、通案    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警政
   決議    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
      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
      署及所屬、調查局、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
      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漁業署及所
      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
      境保護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
       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
       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
       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
       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
       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
       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
       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97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
     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
     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
     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
     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
     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
     究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
     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
     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
     所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
     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檔
      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
      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
      銓敘部、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
      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
      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
      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


                  98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
     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
     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
     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統刪5%,其中主計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檔案管理局、大陸委員
      會、考選部、銓敘部、監察院、審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
      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
      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
      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
      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
      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
      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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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
      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
      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
      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
      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
      中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
      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
      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
      總統府、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
      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
      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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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考試院、考選部、監察院、審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
     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
     計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
     隊、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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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
      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
      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能
      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
      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
      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
      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
      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中央
      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
      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20%。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
      6%,其中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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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
     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建築研
     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
     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
     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行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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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
      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
      及所屬、勞動部、保險局、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財政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
      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
      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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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
     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
     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
       外,其餘統刪4%,其中警政署及所
       屬、役政署、移民署、財政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
       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度中 本總處已依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 一、查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事務費中,應依立法院 110 年度主   總預算案之主決議為自 111 年度起
      決議要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      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
      業務宣導」項目。然行政院主計總      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
      處 112 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   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
      加碼,允許「臨時人員酬金」   、
                      「房   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屋建築及設備費」   「公共建設及設 二、為加強各機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
      施費」  、「對外之捐助」、
                   「對國內團   經費資訊揭露,本總處已自 111 年度
      體之捐助」   、
              「對私校之獎助」預算   起增設媒體宣導經費專屬預算科目
      項目,也可編列「辦理媒體政策及      及於單位預算書、各營業及非營業
      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政院主計      特種基金預算書新增「媒體政策及
      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       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並依預算法第
      銷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為      62 條之 1 執行原則規定,請各機關
      此,請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根據 110    (基金)於表內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
      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       執行內容。
      要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
      費用。
   (三)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自 100 年 1 月   本總處已於 112 年 5 月 2 日通函各
      26 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 機關「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 113 年度概算
      然近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路 應行注意辦理事項」           ,其中對於各機關編
      宣傳,甚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          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規定應於單
      工具。最近一次於 110 年修正,特 位概(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
      地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四大媒 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
      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要求須 納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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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內容。行政院 預算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
     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
     算書中應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
     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行
     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
     略了解預計執行內容,經費彙計表
     也只是重複內容,至於各項辦理方
     式分別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
     得知。爰此,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
     楚各行政部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 113 年度
     預算書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經費彙計表」中,應詳細敘述辦理
     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四)鑑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於 110 年 為強化監督機制及明確宣導適用範
      6 月 9 日公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 圍,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修正後,已將原
      總處考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檢 「政策宣導」擴大為「政策及業務宣導」      ,
      討修正相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機 並明確宣導適用之媒體類型為平面媒
      關各項作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 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
      則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方式,除透 電視媒體(以下簡稱四大媒體)。本總處已
      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 配合要求各機關透過四大媒體辦理政策
      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 及業務宣導經費,應於單位概(預)算書
      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妥適
      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多。為了讓 表達,為避免與非屬四大媒體宣導項目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 資訊同時呈現,造成外界誤解及混淆,爰
      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算經費 維持現行表達方式尚屬妥適。
      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 113 年度
      起之單位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
      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屬於「政策
      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
      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
      經費編列情形。
   (五)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 本總處已依決議事項辦理。
      算更為明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
      政府於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
      務宣導費」之全貌,爰要求自 113
      年度起,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機關別


                    106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預算總表。
   (六)數位發展部於 111 年 8 月底掛牌成 本事項由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立,其首年編制人員近 600 人中, 逕復。
      竟有一半採約聘僱制,居各部會之
      冠。數位發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
      尋得不易,為滿足多元化人才進用
      需求,必須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
      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
      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然此
      可見,考試院並未針對數位發展部
      所需之多元化人才,設計相應之考
      試科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未
      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盤點,導致數
      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必須採約
      聘僱才能獲取需要的專業人力。另
      數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員,平均月
      薪高達 6 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經
      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平均月薪
      卻只有 7 萬多元,等同數位發展部
      讓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過國家考
      試的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
      比初任公務人員的薪資還要高,完
      全破壞文官體制。爰此,考試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考試
      類科、約聘僱人員進用制度及薪資
      水準進行通盤檢討,以兼顧實務需
      求及公平性。
   (七)民間團體於 111 年初就政府設置數 本事項由數位發展部逕復。
      位發展部專責機構之議題進行訪
      查,訪問結果顯示超過半數受訪民
      眾對數位發展部「完全不了解」或
      是「不太了解」,而民眾期望專責
      機關成立後,可望加強資安、數位
      隱私保護與加速數位法規完備等
      工作,產業界則提出加速資料治
      理,輔導產業數位轉型等需求。更
      明確指出「數位部專責機構」和「數
      位中介服務法」如出一轍,民眾要
      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介
      服務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
      善數位產業的中介和服務,以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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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數位產業發展和維護消費民眾權
     益。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
     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
     就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及民
     眾反應意見,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
     媒體議價法機制及產業發展相關
     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八)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 本事項由數位發展部逕復。
      服務」委外服務,應將機敏的資安
      事件紀錄保存於機關內,進行事件
      分析、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
      管理服務」委外服務時,普遍採用
      廠商提供之資料收集器,不論收集
      的資安事件機敏程度,均回傳至廠
      商的監控中心,在廠商的監控中心
      進行事件應變、事件分析及追蹤。
      機關只能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
      動收到資安預警通報,無法在第一
      時間進行聯防阻斷,造成時間上的
      落差,對於防護現代資安威脅零信
      任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
      術服務中心於「政府資訊作業委外
      資安參考指引」v6.3_1110830 之報
      告,報告中指出,廠商履約管理常
      見的缺失包括:(1)發生資安事件
      時隱匿不報。(2)未能確實追蹤管
      制缺失改善情形。由於機關只有資
      料收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
      能,因此容易發生以上 2 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
      SIEM 功能之資安平台,以符合政
      府資安政策要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
      術服務中心之領域聯防監控作業
      規範,機關應完成資通安全威脅偵
      測管理機制與惡意偵查或情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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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動相關情資,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
     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理資
     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
      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
      情資及其他情資通報。各機關應於
      收到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
      特徵情資時,立即將情資自動轉為
      防禦策略,在防火牆、IPS 或是其
      他資安設備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
      斷惡意連線,進行零信任架構的安
      全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
      112 年規劃開放情資分享,完成主
      動式防禦應用平台自動化效率精
      進。因此,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
      脅偵測管理服務」時,機關內的資
      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系統必須要
      具備情資分享能力,並能夠逐漸成
      為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
     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威脅偵測機
     制,並將稽核成效提報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
   (九)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 年完 本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逕復。
      成建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及連
      署系統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
      連署系統,編列預算辦理系統營
      運、維護、資安檢測等,惟迄 4 年
      尚未能上線運作,顯示政府怠惰失
      能浪費公帑。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
      會徹查檢討已驗收案件,為何浪費
      民脂民膏閒置荒廢上述連署系統
      而不作為,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
      告送交立法院。
   (十)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 本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逕復。
      預算執行委託研究案。然,相關委
      託研究案之繳交,政府相關部門卻
      未全數要求需進行原創性比對,致
      使部分委託研究案以相似名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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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方法,僅變更不同地點不斷進行重
     複性研究,恐造成國家預算之浪
     費。爰要求,自 112 會計年度起,
     凡以政府預算執行之委託研究案,
     當報告繳交時,須由受託者提出原
     創性舉證,作為行政機關驗收參
     據。
   (十一)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4 日以主預
       策、計畫,多以特別預算方式提 社字第 1120100698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出,輔以公務預算支應,如中央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 一、特別預算制度係為使國家在臨時遇
       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      有特別重大事故或推動屬不定期之
       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重大政事時,仍能依循合法途徑採
       等;而按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   行相關措施而設,其中關於特別預
       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      算之執行,為因應緊急情勢之時效
       因應緊急需要得於未經立法院      性與執行彈性,預算法及部分特別
       審議程序前先支付其中一部,      預算相關條例訂定行政機關於特別
       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預算多      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行支
       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情      付其一部分,授權行政機關因應緊
       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      急需要覈實動支,俾能配合外在情
       預算之背書人。爰要求行政院      勢變化採取應變措施。
       應於 3 個月內就尚未經立法院 二、中央政府歷年依預算法及部分特別
       審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     預算相關條例規定,在特別預算案
       支付其一部」之比例,並將研議     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一部分
       結果彙報立法院。           之情況,均係因應疫情或颱風等災
                          害緊急需要,且近年編列之特別預
                          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
                          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困振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疫
                          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
                          經濟成果等)亦僅肺炎特別預算為應
                          疫情變化之急迫性及時效性辦理先
                          行動支,爰行政機關已在合於立法
                          授權下審慎辦理各項緊急支出。
                        三、綜上,特別預算多為因應緊急情勢
                          所提出,鑒於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
                          尚須一段時日,為應緊急支付經費
                          需要,預算法及部分特別條例同意
                          行政機關在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
                          程序前得先行支付一部分。行政機
                          關並應在立法授權下,兼顧預算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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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未經大院審議通過之情況,衡酌動
                           支項目之急迫性及時效性審慎辦
                           理,惟各項應變措施須配合外在情
                           勢變化即時滾動檢討,預算執行須
                           保有因應緊急情勢之彈性,爰尚難
                           一致規範先行動支之比例或金額。
    (十二)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      本總處刻正與各部會就轉投資事業
        基於引進新技術、政策推動或 資訊公開標準與資訊庫建置之規劃可行
        扶持產業發展目的等原因,持 性研議中。
        續轉投資各領域事業,或將原
        有國營事業經過幾次釋股,使
        公股股權比率降至 50%以下而
        轉為民營企業;然因監督密度
        不若國營事業,亦衍生相關監
        理問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
        過 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
        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
        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
        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
        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
        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
        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
        相關營運與監督管理。惟部分
        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已為
        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
        分利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
        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據 109 年之
        統計顯示,公股比率逾四成之
        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
        之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股 45.24%)與台灣糖業股
        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
        有限責任公司(公股 40.0%);另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
        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轉投資之
        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
        司(公股 24.31%,若加計耀華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
        資之泛公股比率 34.16%),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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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轉投資之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
      公司(公股 34.08%)與大台南區
      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28.80%)等事業,公股均為最大
      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事長或
      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卻
      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
      爭議;且非官股派任之董事長
      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國
      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
      至國會報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
      大決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
      卻乏相對應有之管理責任與監
      督機制。查立法院於年度總預
      算案及單位預算審議過程中,
      各部會亦常須配合國會問政需
      要而提供主管投資事業之書面
      報告等資料;另倘外界欲瞭解
      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概況,亦須
      透過各機關官網逐一檢視,內
      容不僅分散龐雜,且公開資訊
      內容不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
      核與監督成效尚有落差,目前
      中央政府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
      業之資訊揭露方式容有再審酌
      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訂定
      各部會官網應公開轉投資事業
      資訊之一致標準,及建置整合
      資料庫之規劃,以相同密度監
      督管理,俾減少資訊不對稱情
      形。
   (十三)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      行政院業於 112 年 3 月 29 日以院授
       家資源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 主基營字第 1120200527 號函,請各主管
       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 機關就「本機關及所屬部門(包括營業基
       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 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持股逾 20%
       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 且未達 50%之民間事業、行政法人與政府
       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 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轉投
       泛公股持股逾 20%之轉投資事 資持股逾 20%之民間事業及政府捐助基
       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於 3 個月 金累計 50%以下財團法人」  ,依限提出投
       內就投資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 資(捐助)效益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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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關委員會。
   (十四)我國財政因 103 年起馬政府時期 一、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管理成效:
       推動之「財政健全方案」,讓財 (一) 截至 112 年 6 月 9 日中央政府 1 年
       政收支結構開始逐年改善。據          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 5 兆 8,588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          億元,較 105 年 5 月底淨增加 4,600
       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自 106       億元,倘排除肺炎特別預算舉借數
       年度轉為賸餘,107 至 109 年度    6,365 億元,則淨減少 1,765 億元。
       歲入歲出賸餘均逾千億元,110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自 107 年度起,原編
       年度更高達 2,978 億餘元,因「     列債務舉借數合計 4,825 億元均未執
       財政健全方案」之改革得宜,使         行,且 108、110 及 111 年度中央政
       得該年度債務全數未舉借。然          府分別增加還本 50 億元、350 億元
       民進黨執政後,卻頻繁以特別          及 540 億元,達成實質減債。
       預算方式大肆舉債,將政府原 二、政府舉借債務已嚴守財政紀律,財
       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          政管理成效屢獲國際肯定:
       隱藏於特別預算中,藉以製造 (一) 110 年底我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未償
       總決算財政收支平衡的假象。          債務餘額占當年度 GDP 之比率為
       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          26.3%,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顯示我
       政府收支概況表(包含總預算及         國持續嚴守財政紀律,蓄積足夠財
       特別預算)顯示,僅 107 及 108 年  政空間及韌性支應政府重大緊急支
       度為賸餘外,其餘 106、109 及     出及疫後經濟復甦。
       110 年度均為短絀,110 年度短 (二) 標普全球評級 111 年 4 月將我國主
       絀 1,422 億元,111 年度短絀更   權信用評等調升至「AA+」;瑞士洛
       高達 4,387 億元。又據財政部國     桑管理學院公布之「2022 年世界競
       庫署公布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        爭力年報」   ,我國排名第 7 名,連續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自 111 年度      第 4 年進步;惠譽信評 111 年 9 月
       起正式突破 6 兆元,112 年度更     報告指出,由於我國恪守財政紀律,
       高達 6 兆 6,748 億元以上,我國   在疫情期間財政表現優於其他 AA
       債務餘額迅速增長且屢創新高          評等群組國家。
       。公共債務不斷累增,國債鐘訊 三、政 府 未 來 將 持 續 強 化 整 體 債 務 控
       息至 111 年 8 月底已增加為 25.1 管,嚴守財政紀律,並妥適編列債務
       萬元,已使國人財務負擔倍感          還本及管控債務比率;實際執行時,
       沉重。另依財政紀律法第 13 條       亦將視歲入執行狀況適時增加債務
       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平          還本,俾兼顧政府施政需求與經濟
       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          發展,厚植財政實力。
       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應於網
       站公布。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布之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情
       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出至 119
       年度始有賸餘,亦即政府財政
       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年度尚有
       8 年,足證政府財政有長期潛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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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的巨大壓力。我國經濟情勢在
      面臨俄烏戰爭、美國聯準會緊
      縮貨幣政策、國內外疫情持續
      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政歲
      入執行恐蒙上許多不確定性。
      爰此,要求各機關應嚴格遵守
      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
      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
      計總處提出加強債務控管計畫
      ,以加速還清債務,縮短財政收
      支平衡年度。
   (十五)近 10 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 本事項由財政部逕復。
       重大政策多仰賴特別預算,包
       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
       機採購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
       畫等,以及近 2 年因 COVID-19
       疫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總
       額逾 2 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
       財源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
       舉債金額亦逾 2 兆元,無疑已為
       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憂。為
       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
       求行政院研擬提高債務還本比
       率,就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
       制定還款規劃,並向立法院提
       出書面報告。
   (十六)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 本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逕復。
       蘇格蘭、威爾斯和紐西蘭組成
       的幸福經濟政府聯盟(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正努力擴
       大影響力,希望 2040 年前促成
       全球各地經濟體轉型,放棄以
       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成長率
       當成衡量進步的指標,重新制
       定能提供優質生活的經濟政
       策,讓人類與環境和諧相處。觀
       察我國現況,近年經濟成長持
       續攀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
       F)亦預測台灣 GDP 將超越日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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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
      出我國經濟高度成長集中於高
      科技產業。而近年來,政府大肆
      宣揚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卻
      未納入貧富差距擴大及高物價
      及高房價所衍生的各種社會問
      題,民眾生活日益艱困。蔡英文
      總統亦於社群網站發布選後檢
      討文章,指出「執政的人,常常
      看的是國家整體,尤其是在各
      項數字所表現出來的國家整體
      的表現及實力。但這些數字背
      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
      落差,確實是我們應該去檢討
      和檢視的。」綜上,爰要求行政
      院應重新檢討現行指標,參酌
      國際社會相關指標,擬定相關
      精進措施,以符合貼近民眾實
      際感受,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
      報告予立法院。
   (十七)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 本事項由行政院逕復。
       造成新一波的金融風暴,讓失
       業率不斷攀升,以至於準備踏
       入社會的和甫入職場的新鮮
       人,因尚缺乏工作經驗,不但薪
       水被壓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
       均值。然我國過去 2 年經濟成
       長率因國人的努力呈現亮眼,
       雖值得肯定,但實際上原因是
       因地緣政治和美、中兩國各種
       角力戰緣故,使我國在這段期
       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但這
       些成長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
       科技產業上,經濟成長的果實,
       無法和多數勞工共享。我國勞
       工普遍感受薪資多年沒有調
       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抵消。
       雖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
       均薪資數據皆有調升,但更坐
       實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僅侷限
       於上市上櫃公司及高科技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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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業,尤其是社會新鮮人的年輕
      人,相對剝奪感更重。行政院雖
      宣布自 112 年起,調整基本工資
      至每月 2 萬 6,400 元,但根據勞
      動部於 109 年所做的「15-29 歲
      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      ,初次
      就業的平均薪資 2 萬 7,687 元,
      已經與 112 年要調整的基本工
      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過
      半數的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
      沒有提出薪資期望,顯示大環
      境已經讓他們沒有更多的選
      擇。再加上疫情影響、物價飆
      漲,薪水不漲的青年勞工,處境
      更是雪上加霜,也近一步導致
      消費不振、結婚生子意願大減。
      為長遠的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
      變人口結構,爰要求行政院於
      下(第 7)會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
      報告時,應將「有感調漲勞工薪
      資,促進婚生環境」列入報告。
   (十八)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 本事項由法務部逕復。
       何對抗通膨,皆為如何穩定物
       價制定各項策略。然根據行政
       院主計總處於 111 年 9 月公布
       的最新薪資統計調查指出,111
       年前 7 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平均 3.17%,考量通膨因素
       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
       0.07%,顯示微薄的薪資已經被
       物價上漲速度給吞噬。美國消
       費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超出預
       期,我國 111 年 8 月 CPI 雖從 6
       月 3.59%高峰降至 2.66%,然前
       一波上漲的物價卻已降不回
       來,民眾對於薪資無法調漲、物
       價居高不下,形同雙重打擊。爰
       此,行政院既然設置聯合物價
       稽查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
       生物資物價哄抬進行嚴格監
       控,另應針對大宗物資降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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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施期間將近 1 年,應全面稽查各
      民生物資是否有隨同物價指數
      及大宗物資降稅而有調整銷售
      價格,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
      出書面報告,如此才能協助減
      少民眾對於生活的壓力。
   (十九)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 本事項由教育部及農業部逕復。
       大陸以各種名義禁止輸入,造
       成我國農民損失。但因政府開
       拓國際市場成效有限,最後甚
       至必須依賴國軍及校園營養午
       餐系統進行農產品去化。然,營
       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出錢,實
       沒有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之義
       務。爰要求凡學生營養午餐配
       合政府去化農產品政策,其所
       增加之額外費用,均需由政府
       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得轉嫁
       學校或家長支付。
   (二十)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 本事項由經濟部逕復。
       於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
       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我
       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
       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
       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
       策。說明:
     1.財政部於 111 年 8 月初公布數
       據,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進出
       口總額約為 5,474 億美元。其中
       出口為 2,899.7 億美元,貿易順
       差為 327.2 億美元,而對大陸和
       香港的輸出則達 1,131 億美元,
       占比高達 39%,而 111 年前 7 個
       月,我國對大陸和香港的貿易
       順差為 602.78 億美元,這意味
       著如果不是大陸和香港為台灣
       帶來的貿易順差,台灣 111 年
       前 7 個月將出現近 285 億美元
       的貿易赤字。
     2.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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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可以發現,近 10 年我國連年保
      持貿易順差,其貢獻主要來自
      大陸和香港。如果沒有大陸和
      香港的順差支撐,我國自 101 年
      起都將保持逆差狀態,且規模
      巨大。以 110 年為例,我國全年
      貿易順差為 648.85 億美元,而
      大陸和香港貢獻的順差為
      1,046.98 億美元。如扣除這項數
      據,全年貿易逆差高達 398 億美
      元。
      3.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
        出口在我國 GDP 中的比重逐年
        上升,且一直是 GDP 增長的重
        要拉動力,對大陸和香港的巨
        額貿易順差在其中起著重要作
        用。以 111 年第 1 季度數據為
        例,我國 GDP 增長了 3.91%,而
        其中 3.88%來自商品及勞務出
        口。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爆發的 109 年,出口對我
        國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 88%,若
        非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
        差,我國經濟在 109 年極可能出
        現下滑。
      4.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
        111 年 8 月 9 日彭博社引用花旗
        集團某經濟學家的觀點指出,
        鑑於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
        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
        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
        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
        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
        策。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 本事項由勞動部、經濟部、農業部及衛生
         供給不足及人口結構日趨老 福利部逕復。
         化等問題,自 78 年起陸續引
         進產業及社福移工,以紓解
         部分產業基層勞力需求與減
         輕國人家庭照護負擔,惟近
         來台海局勢緊張若持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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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級,在台移工約近 70 萬人可
        能要求返回母國。爰要求勞
        動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
        會針對外籍移工若因兩岸戰
        事要返國,分別研究分析評
        估是否衍生影響所轄產業、
        事業、家庭看護移工不足問
        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施,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
        院。
   (二十二)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 本事項由數位發展部逕復。
        張持續惡化,111 年 8 月大陸
        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
        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
        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
        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
        活。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國
        內電信通信及網路線路安全,
        提出防範及因應替代方案,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
        院。
   (二十三)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 本總處依決議辦理。
        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
        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
        各黨團與行政部門代表經過
        充分溝通後,對於 112 年度各
        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案達成共
        識,並完成三讀程序後隨即送
        請總統公布。然 111 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卻發生衛生福利
        部要求審計部,將立法院審議
        通過之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
        求列為密件。此舉已嚴重破壞
        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法院
        合議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
        政機關對立法院所通過之非
        列為機密預算決議,其需函送
        之相關文件,若認為有改列為
        密件之必要,應依國家機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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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           容
        護法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
        法規辦理。
   (二十四)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 本總處依決議辦理。
        算案附屬表中列有「立法院審
        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
        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說明各單
        位辦理立法院作成之相關決
        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之結果。惟各單位對於預算凍
        結解凍案報告之表述方式不
        一。以 111 年度經濟部單位預
        算為例,僅說明「本案業經立
        法院○年○月○日台立院議
        字第○○○號函復准予動支
        在案」,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
        院之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
        一步查找與瞭解其報告內容、
        後續辦理結果及審議之過程。
        為便利立法院工作同仁及民
        眾查詢相關報告內容,爰要求
        行政院與各部會於 112 年起
        向立法院所提出之預算案,應
        於前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明載以下事項:1.函請立法
        院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發文
        日期與發文字號。2.經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
        予動支之日期。3.經立法院函
        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
        文字號。
   (二十五)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 本總處依決議辦理。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
        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針對立法委員或黨團所提預
        算提案,行政機關(構)擬具書
        面報告說明時,常僅於辦理情
        形載明「本案相關書面報告,
        業於○年○月○日以(發文字
        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再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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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法院議案系統查詢,相關書面
        報告之受文者,往往僅有立法
        院及業務單位,而未包括原提
        案之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
        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
        立法院議事處雖負責彙整各
        行政機關函復之書面報告,並
        上傳至議案系統,惟承辦人力
        顯無法即時處理為數眾多之
        書面報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
        自 112 年度起,針對審議通過
        之預算提案、主決議或附帶決
        議等議案所擬具之書面報告,
        均應一併函復原提案立法委
        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僅送達
        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業務單
        位,以落實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本總處依決議辦理。
        項規定,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
        公開預算及決算書;行政院
        101 年 2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0162A 號函規定,各機
        關除機密預算外,應將所有預
        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於
        網站上,以便民眾查閱。中央
        政府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
        位預算、決算及主管決算,惟
        各主管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
        管機關未公開,致民眾難以知
        悉主管機關主管預算相關財
        務資訊情形,爰此,應請行政
        院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自
        113 年度起主動公開主管預
        算。
   (二十七)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 本總處已依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 一、有關政府各機關基於公益目的辦理
        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    勸募一節: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
        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
        規定辦理,及依同條例第 6 條  (構)除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外,不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開立收 得發起勸募;上開勸募之辦理,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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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        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
        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         之用途使用等。查政府機關就前述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        勸募所獲款項,並無明定其會計處
        級機關備查。企業獲政府補助        理方式,主要係以代收代付方式列
        及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及揭         帳;而代收款之會計處理方式,則於
        露係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21 條規定辦理;有鑑於各機       (下稱普會制度)中已列有完整分錄
        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間         釋例可資遵循。
        團體或企業依中央政府普通 二、有關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
        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         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
        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處理,        計處理及揭露一節:
        惟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 (一) 有關非貨幣性資產,查現行政府會
        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         計準則公報與普會制度均無相關用
        或企業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並         語,至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號「政
        無相關規定,以資依循辦理;        府補助及政府輔助」僅於第 9 條以
        為使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         土地為例,說明企業接受政府以移
        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         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進行補助之會
        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更         計處理,但並無針對該名詞明確定
        臻妥適,以達成充分揭露之目        義。實務上,政府各機關如以土地等
        的,俾利國人能明白政府各機        屬非貨幣性資產補助民間團體或企
        關輔助企業屬於非貨幣性資         業,可按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
        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第 13
        政院應於 3 個月內研議訂定       段有關固定資產贈與之規定,依其
        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補助         贈與性質,沖減其帳面金額並列為
        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         支出。
        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二) 至各機關以服務補助民間團體或企
                             業,若其金額能可靠衡量,按政府會
                             計準則公報第 3 號「政府支出認列
                             之會計處理」第 7 段有關政府對民
                             間團體、個人補(捐)助之規定,認列
                             為支出;若無法可靠衡量,則按政府
                             會計觀念公報第 3 號「政府會計資
                             訊之表達與揭露」第 5 段,就其具重
                             大攸關性部分,揭露於政府會計報
                             告。
                         三、綜上,經衡酌有關政府各機關以非
                             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
                             體或企業,其會計之處理於現行政
                             府會計規制中已有相關規範,尚不
                             因未納入非貨幣性資產之用語而有
                             執行上之疑義,惟因規定分散於不
                             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經研議,將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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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定分錄釋例,俾利各機關遵循。
      (二十八)有鑑於公播系統的代理商常 本事項由國防部、交通部及教育部逕復。
           以市場價格因素,任意中止
           49 至 58 台新聞頻道的代理,
           造成機場、醫院、營區等場所
           看不到完整的所有新聞頻道,
           影響其視聽權利。爰要求政府
           各單位(如國防部、交通部、教
           育部等)對公播系統代理業者
           提出招標規格時,需要求其必
           需有 49 至 58 台新聞台之代
           理,如不能滿足得由其他代理
           商補足。
      (二十九)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 本事項由行政院逕復。
           造成許多詐騙案件,政府不應
           漠視,爰請行政院儘速研議虛
           擬貨幣之定性,並指定主管機
           關與納管機制,於 3 個月內向
           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財政委   (一)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秘
員會       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 事字第 112080034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二、歲      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出部分      3,528 萬 3 千元,係為一般行政管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第2款      理工作及共同性業務經費,查 111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行政院      年度預算編列 3,258 萬 5 千元,110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主管       年度預算編列為 2,964 萬元,109 年 一、本總處「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
第2項      度預算編列 2,985 萬 2 千元,108 年   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主要用途包
主計總      度預算編列 3,023 萬 6 千元,考量      括「水電費」、「物品」、「一般事務
處決議      112 年度預算為近年之最,為避免          費」、
                                      「房屋建築養護費」    、「設施及機
         預算有逐年擴大之嫌。爰凍結該項            械設備養護費」等,係維持基本行政
         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            及辦公廳舍維護等運作之一般性業
         針對擴編之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             務必要支出。112 年度預算較往年增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加,主要係近年工友及駐衛警察因
         。                          屆齡退休等因素逐年減少,致人力
                                    不足須以勞務承攬人力補充;因應
                                    工資、營建材料等物價上漲;依共同
                                    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參考歷年決算
                                    情形調增預算不敷數所致。
                                  二、本總處自 106 年至 111 年已陸續離
                                    退工友及技工 11 人,其中非超額部
                                    分,經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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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才仍無
                           法補實者,經重新評估及調整工作
                           內容後,針對確有人力需求部分,改
                           以勞務承攬人力因應,以維持機關
                           基本運作。
                        三、本總處近年辦理房屋建築之養護工
                           作,皆秉持撙節預算原則,且自 106
                           年度起均未調增相關預算,惟因辦
                           公房舍及機械設備老舊,近年頻繁
                           修繕,復因工資、營建材料等物價上
                           漲,導致按往年編列之預算額度已
                           不敷支應修繕養護之需,爰參考共
                           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歷年決算情
                           形調增預算。
    (二)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3 日以主綜
       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 字第 112060021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立
       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 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8
       203 萬 4 千元,係為強化政府內部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月
       控制監督機制等。政府推行公部門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復
       內部控制多年,惟仍有部分機關未 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爰凍結該項預 一、積極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協助提升
       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         政府施政效能:行政院自 99 年起陸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續推動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相關工
       後,始得動支。                 作,包括訂定設計及推動內部控制
                               制度相關規範、內部控制共通性及
                               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並自 110 年起
                               將政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整合融
                               入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俾強化
                               政府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提升政
                               府施政效能。
                           二、推動內部控制監督作業,督促機關
                               落實內部控制:
                           (一) 推動內部稽核作業培力,深化內部
                               控制監督成效:本總處製作內部稽
                               核範例供各機關執行稽核時參考,
                               同時舉辦訓練及研習課程傳達相關
                               規範及範例之訂修,並就實務遭遇
                               問題進行研討,促進機關間交流與
                               分享。另因應智慧政府政策及電子
                               化作業環境變革,加強推展運用資
                               訊技術輔助內部稽核作業,陸續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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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作多項電腦稽核作業相關範例,協
                                  助各機關深化內部控制監督成效。
                              (二) 推動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強化機
                                  關課責與自主管理:行政院於 103 至
                                  105 年間開始推動機關簽署聲明書,
                                  106 年正式啟動簽署作業,並於 107
                                  年擴大至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全面簽署,另結合政府施政績效管
                                  理作業,規範各機關應於年度施政
                                  績效報告呈現聲明書之簽署情形,
                                  協助機關自我檢視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情況,提升機關內部控制之有
                                  效性。
                              (三) 落實主管機關逐級督導,聚焦例外
                                  管理及缺失改善:行政院責成各主
                                  管機關針對所屬機關有未落實辦理
                                  風險評估、外界關注事項涉及內部
                                  控制缺失、簽署部分有效或少部分
                                  有 效 類 型之 內 部控 制聲 明 書 等 情
                                  事,應綜合評估對所屬機關內部控
                                  制之影響程度並採取例外管理,同
                                  時確實督導所屬就相關缺失積極檢
                                  討並追蹤改善,以強化逐級督導,落
                                  實自主管理。
   (三)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預
      第 2 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補字第 1120100577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編列 426 萬 7 千元。惟行政院主計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總處針對各級政府機關對民間團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體捐補助考核結果仍未能達到預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期效果,仍有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預算書表 一、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市縣
      達未妥適或未建立及落實控管機              政府為地方自治團體,對民間團體
      制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             補捐助案之運用與財務收支及管理
      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2 個月內           均為其自治事項,相關預算之編列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及執行,應由其本地方自治精神依
      告,說明修正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             權責辦理,爰中央基於尊重各地方
      辦法以解決前述問題之方式後,始             政府因地制宜情形,對其辦理民間
      得動支。                        團體補捐助案及財政監督管理係採
                                  事後考核,並依考核成績予以增減
                                  補助款,促使其提升經費使用效能。
                             二、「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已授權行政院訂定「中央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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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
                             要點」  ,其中對於地方政府辦理民間
                             團體補捐助之相關規定,內容包括
                             對同一民間團體每年補助不超過 2
                             萬元為原則,除為除外團體(如接受
                             政府委託、依法設立之工會、或申請
                             計畫具公益性質者)始得超出限額;
                             應於預算書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
                             定期於網站公布民間團體補捐助事
                             項等項目。
                        三、本總處近年已持續加強對民間團體
                             補捐助之考核力道,包括提高對除
                             外團體之扣分額度,由原扣減 0.5 分,
                             加重至 2 分,並按改善(惡化)程度,
                             直接增(減)補助款,由 300 萬元提高
                             為 400 萬元;預算書表達未妥適情
                             形,由單一扣分改按不同程度扣分。
                        四、111 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之考核
                             結果已較上年度改善:
                         (一) 除外團體過於寬鬆之情形:計有 4 個
                             市縣無過於寬鬆,以及 7 個市縣較
                             上年度顯著改善,並分別加給補助
                             款 300 萬元。
                         (二) 預算書表達未妥適之情形:計有 10
                             個市縣尚屬妥適,以及 7 個市縣較
                             上年度顯有改善。
                         (三) 建立及落實控管機制之情形:計有
                             16 個市縣已建立控管機制,較上年
                             度增加 11 個市縣。
    (四)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預
       第 2 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補字第 1120100539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查核」之「業務費」編列 68 萬 9 千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元,係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行業務暨預算資料蒐集分析、辦理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憲法及地方制
       務、辦理地方公務預算編製作業人         度法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財務收
       員專業研習等業務。惟行政院主計         支及管理、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係
       總處對各市縣之督導,多以事後考         屬其自治事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
       核結果作為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          府本地方自治精神依權責辦理,中
       參據,即對各市縣於預算編列及執         央基於尊重各市縣政府因地制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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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行之考核,係以依其缺失程度扣減        形,爰對其財政管理係透過一般性
     未來補助款之手段來達成激勵效         補助款考核進行事後監督。
     果,惟其激勵效用有限,要求行政 二、為 回 應 各 界 關 注 地 方 財 政 違 失 問
     院主計總處應加強監督考核,並對        題,自 100 年度起本總處建立對地方
     考核之激勵效果與力道續予檢討,        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針對「整
     輔導各市縣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         體收支不平衡」      、
                                         「高估補助收入」及
     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以逐        「編列超過中央一致標準社會福利
     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爰凍結該項        支出」等重要項目加以檢視並與考
     預算十分之三,俟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制度結合,以及對各市縣政府人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事費撙節情形、資本支出預算保留
     告後,始得動支。               情形等節流措施進行考核,期能敦
                            促地方改善財政狀況。
                        三、地方已逐年提高自籌財源及支出控
                            管績效:
                         (一)開源績效情形:各市縣自籌財源由
                            105 年度 4,906 億元,增加至 110 年
                            度 5,706 億元。
                         (二)人事費支出撙節情形:各市縣人事費
                            占歲出比率由 105 年度 37.8%,降低
                            至 110 年度 32.7%。
                         (三)資本支出預算保留情形:由 105 年度
                            36.2%,降低至 110 年度 26.9%。
                        四、112 年度為持續精進考核效果及提
                            升市縣政府對中央考核作業之重視
                            程度,除提高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
                            鬆改善之補助款外,對考核成績績
                            優及進步者再提高獎勵金額度,以
                            期提升市縣政府改善誘因,促進地
                            方資源有效利用。
     (五)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6 日以主基
        第 3 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 作字第 1120200360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編列 266 萬 1 千元。108 年通過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財政紀律法明訂「中央政府非營業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 一、 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國庫撥補達 90%
        」。惟自 108 年至今,僅 7 個非營     以上者,主要係政府依法律規定應
        業特種分基金完成退場及行政院           於一定年度期間內撥補基金一定額
        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定於 2 年         度,或由國庫撥補辦理增進科學技
        後裁撤,其餘如接受公庫撥補逾九          術發展等特定業務;部分作業基金
        成之特別收入基金,或連年短絀之          發生短絀,主要係執行特定政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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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作業基金,皆未退場或經討論。爰        務,無法完全回收成本,或依法辦理
     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        不具自償性質支出,以及受疫情影
     主計總處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響,收入減少所致。財政紀律法公布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進         施行後,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
     措施後,始得動支。              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始得新
                            設基金,且本總處已訂定「中央政府
                            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要
                            求各主管機關檢討所屬基金是否應
                            予裁撤,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
                            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二、 本總處已於「一百十二年度中央及
                            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就
                            各類特種基金之預算收支訂定相關
                            管考規定,各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管
                            考所屬特種基金預算收支情形。另
                            本總處亦依預算法第 66 條規定,每
                            年擇定數個特種基金,派員專案訪
                            查其預算執行情形。經濟合作暨發
                            展組織表示,政府與大學間資金撥
                            補之會計處理,倘國立大學屬獨立
                            個體,原則應費用化,惟視撥補目
                            的,如用以購置設備,可做政府之投
                            資。
                        三、 本總處考量印製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計表、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作
                            業手冊等業務實際需要,    「特種基金
                            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業務費-一
                            般事務費」增編 21 萬 8 千元,惟經
                            檢討由其他項目調減支應後,112 年
                            度「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仍維
                            持編列 266 萬 1 千元,與 111 年度
                            相同。
    (六)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會
       第 4 目「會計及決算業務」編列 395 公字第 1120500225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萬 2 千元。惟各級政府執行民意調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查、研究報告時,常有未對民眾公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開調查研究結果,或執行內容不符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預算編列政策目的之情況發生。爰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 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
       主計總處於 2 個月內說明訂定民       點第 7 點規定,調查報告應送交有
       意調查、研究報告核銷條款、修正        關機關作為決定施政方向、制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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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決算書表格式,以要求政府機關於       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行政院所屬
     會計核銷、決算時,須提交完整民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 8
     意調查、研究報告予主計單位,並       點及第 10 點規定,各機關委託研究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報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
     告後,始得動支。              定限制公開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並
                           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 4 個月內
                           將委託研究報告及電子檔送國家圖
                           書館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爰現行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及
                           研究報告,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提出
                           及公告作業。至各機關辦理民意調
                           查、研究報告案件採購驗收及付款,
                           尚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鑑於現行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研
                           究報告案件時,執行單位應提供相
                           關成果文件交付予機關,俟經機關
                           審認無誤後,方得辦理結案及付款
                           程序;復考量政府採購法業明確規
                           範機關辦理採購應完備之驗收及付
                           款程序,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
                           調查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亦有規範民
                           意調查及研究報告之提出及公告方
                           式,爰現行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研
                           究報告案件之作業流程尚屬嚴謹。
                        三、至於修正決算書表格式一節,將於
                           112 年度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中,研
                           議增訂機關辦理民意調查、研究報
                           告經費運用情形表,用以表達機關
                           編列之預算科目、執行情形及提出
                           或公開報告之狀況等。
    (七)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主統
       第 5 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 2,742 社字第 1120300172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萬元。惟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所作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年總薪資統計,其行業別之區分未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能如實反映台灣目前產業發展狀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為
       況,如近年主要發展之電子資通訊 多元呈現薪資概況,本總處整合多項公
       業,前述統計並未能呈現出其薪資 務及普抽查資料,按年編製性別、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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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水平。再者,亦未區分各行業之十 教育程度、年齡、廠商規模等特徵別薪資
     等分位組分界點,以利民眾了解各 分布統計,考量近年我國製造業朝向資
     行業薪資分布狀況。爰凍結該項預 本密集與技術密集發展,掌握其各中分
     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類行業差異特性實屬重要之議題,爰運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用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母體資料詳予核
     「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 校,增編完成製造業中分類行業薪資中
     資統計公布中分類及十等分位組 位數及分布統計,業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分界點相關資料」之可行性研議書 併同 110 年全年總薪資中位數及分布統
     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計結果發布,以提升資料應用價值。
    (八)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主普
       第 6 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 1 億 薪字第 1120400252A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1,080 萬 9 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 送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 月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 6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
       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 函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 薪資、物價統計皆為觀察國家整體經濟
       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發展的重要指標,其中薪資平均數統計
       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 之作法與美、日、韓等國相同,另亦編製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薪資分布統計,詳盡呈現員工薪資現況;
       。                    消費者物價統計依國際規範編布,且民
                            眾對經常購買項目感受較深,本總處將
                            持續精進前揭統計之編製,以利各界參
                            考應用。
    (九)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主普
       第 6 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 薪字第 1120400252B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編列 1,746 送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萬 3 千元,係為辦理 110 年工業及 月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母體資料檔 6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
       更新及初步報告編印、補充性專案 函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調查(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經查, 一、為順應資訊及調查技術發展趨勢,
       105 年度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        本總處自 90 年普查即參酌先進國
       係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           家作法及相關專家學者與政府機關
       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然          意見,導入網路填報機制,以利受
       網路填報比率為 9%,考量統計法         訪者不受時空限制自行填報。另囿
       107 年已增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        於「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受查對象
       礙或拒絕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           具高度流動性,部分甚屬法律邊緣
       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與相關           從業者,衡酌該類對象並不適宜施
       罰則,暨因應疫情變化、詐騙案件          行網路填報,爰採分層二段抽樣法,
       頻仍等環境變遷,行政院主計總處          先於第一段樣本(村里)進行地毯式
       宜審酌以提升網路比率方式進行,          清查,掌握家數及經營種類;復進
       以撙節人力經費,並以利日後網路          行第二段抽樣,查填細部營業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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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填報機制之健全發展。爰凍結該項        整體調查執行甚具難度,單位成本
     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        略高於一般場所面調查。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 二、本次普查網路填報比率達 73%,較
     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105 年普查之 9%顯著成長,惟因廠
                            商自行填報較難掌握回表進度及資
                            料品質,仍須投入大量人力及相應
                            經費,支持辦理催報及資料檢核等
                            作業,以維調查確度。本總處未來
                            將以兼顧資訊安全、提升作業效能
                            為前提,持續推動並精進各項調查
                            e 化作業,並密集檢討普查專案調查
                            及定期性抽樣調查之問項、抽樣設
                            計與成本效益,以永續發展各項統
                            計調查工作,充分發揮「循證決策」
                            效益。
    (十)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主訓
       第 7 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 1,711 字第 1121200113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立
       萬 2 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 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8
       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月
       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復
       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 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 一、協助各機關發揮內稽內控機制:
       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 (一)本總處每年除針對主計人員開辦主
       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          計知能基礎訓練班及專業研習班外
       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          ,為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自我
       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監督功能,亦針對機關內部稽核人
       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員開辦「內部稽核基礎研習班」及「
                                稽核理論及實務研習班」     ,並協助機
                                關宣講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及配
                                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風險管理
                                研習班,講授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
                                等課程,以傳達最新觀念及實務做
                                法。
                             (二)又為擴大學習資源效益,突破時間、
                                場所之限制,錄製「政府內部控制監
                                督作業」等數位教材,上載於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網站,供各機
                                關同仁點閱學習,以增進內部控制
                                監督作業專業知能。
                             (三)另為精進機關內部稽核工作,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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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111 年底止,計製作「擇定稽核項
                            目」  、「通用稽核模組」等 20 項內部
                            控制監督作業範例,已函知各機關
                            並公開於本總處網站,引導機關將
                            有限資源集中於查核高風險或主要
                            核心業務,並持續發展電腦稽核及
                            持續性監控,俾協助內部稽核人員
                            運用相關稽核技巧、方法或工具,以
                            發掘潛在問題及提出興利防弊之建
                            議。
                        二、覈實編列預算積極推動訓練業務:
                         (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本
                            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自109年1月
                            底起受衛生福利部徵用為集中檢疫
                            場所,致訓練業務109年僅辦理33個
                            班期,共1,408人次。110年度仍續受
                            徵用,計辦理14個班期716人次。109
                            、110年度主要受疫情及被徵用為集
                            中檢疫場所影響,致預算執行率較
                            低。
                         (二)為推動相關訓練業務,經通盤檢討,
                            111 年度採視訊上課計有 50 班、1,930
                            人次,異地上課計有 13 班、648 人
                            次,混成(視訊與實體)上課計有 3 班、
                            154 人次,於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實體
                            上課計有 19 班、769 人次,共 85 班、
                            3,501 人 次 ,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達
                            95.64%。
                         (三)經審酌衛生福利部自 111 年 8 月 1 日
                            起,廢止徵用主計人員訓練中心為
                            嚴 重 特 殊傳 染 性肺 炎集 中 檢 疫 場
                            所,以及疫情發展,訓練業務將可逐
                            漸恢復正常開班,112 年度覈實編列
                            1,711 萬 2 千元。未來仍將持續加強
                            辦理主計人員訓練,維持訓練能量,
                            提升主計人員主計專業素質。
     (十一)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主綜
         於第 8 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 督字第 112060028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9,417 萬 6 千元,辦理中央與地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方之主計相關資訊作業之系統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護、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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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推廣訓練及諮詢服務等。為強化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 一、各 機 關 應 依 規 定 辦 理民 間 團 體 補
      管控機制,避免重複補(捐)助經        (捐)助案件: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費,我國在 103 年建置民間團體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補(捐)助系統,提供中央各機關        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各機關對
      登載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
      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          事項性質就補(捐)助對象、條件或標
      情形。為簡化民間團體案件申請         準、申請程序、審查標準及作業程
      流程、杜絕重複補(捐)助或撥付        序、經費請撥、核銷程序等,訂定作
      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          業規範。
      發生等,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 二、 已 建 置 民 間 團 體 補 ( 捐 ) 助 系 統
      設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申請及審          (CGSS)供機關審核參考:CGSS 係供
      核,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        中央各機關自民間團體補(捐)助計
      效分配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         畫申請、核定,乃至撥款、核銷階段,
      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         以就源輸入方式,於整合平臺分享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跨機關資訊,俾查詢有無其他機關
      報告後,始得動支。              對同一團體或同一案件予以補(捐)
                             助或補(捐)助金額合計超出其所需
                             經費等情形,作為審核補(捐)助案件
                             之參據。
                          三、已建置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訊查
                             詢平台:由於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
                             (捐)助態樣繁多,相關補(捐)助作業
                             規範及所編列補(捐)助預算用途有
                             所不同等情形,且目前全國民間團
                             體尚無統一編碼可供管控,爰建置
                             全 國 單 一 入 口 網站 仍存 有 諸 多 困
                             難。為利外界查詢,本總處已於官網
                             建置「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對
                             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資訊平台」,
                             提供中央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補
                             (捐)助公開資訊連結網址,未來將研
                             議 精 進 對 民 間 團體 補捐 助 查 詢 功
                             能,俾利外界參用。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底建置之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6 日以主綜
         民 間 團 體 補 ( 捐 ) 助 系 統 (Civil 督字第 112060022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GroupSubsidy System, 以 下 簡 稱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CGSS)供中央政府各機關登載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有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之參據。並 一、賡續輔導地方政府使用 CGSS,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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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於 109 年度起將 CGSS 移由行政    中央及地方政府資訊共享機制:依
      院主計總處維運與管理。惟審計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財務收支及
      部查核發現現 CGSS 未能完全        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爰地方政府
      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          使用 CGSS 強化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CGSS 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        案件之管理係屬其自治管理範疇,
      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          目前地方政府尚無規範強制納入
      與結報等經費明細;暨該系統資          CGSS。本總處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強
      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 22 市縣        化補(捐)助案件之事前審核,避免補
      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捐)助重複或超出計畫所需總經費
      等,爰建議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          等情形,以作為補(捐)助案核定及撥
      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近          款之參據,自 109 年起持續協助地方
      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           政府辦理 CGSS 相關教育訓練,大部
      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           分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已先後
      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           加入使用,未來將賡續推廣及輔導,
      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          以提升使用效益。
      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 二、已建置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訊查
      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爰凍結          詢平台,並研議精進補(捐)助資訊
      第 9 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 3       之查詢功能:由於各機關對民間團
      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          體補(捐)助態樣繁多,相關補(捐)助
      資」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          作業規範及所編列補(捐)助預算用
      軟硬體設備費」預算 1 億 2,099     途有所不同等情形,且目前全國民
      萬 1 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        間團體尚無統一編碼可供管控,爰
      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仍存有諸多
      會提出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           困難。為利外界查詢,本總處已於
      CGSS 計畫及建置全國單一入口        官網建置「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
      網站評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資訊平
      支。                      台」,提供主管機關補(捐)助公開資
                              訊連結網址予外界查詢,並將持續
                              研議精進跨機關查詢對民間團體補
                              (捐)助資訊之相關可行方案,以利
                              各界運用。
    (十三)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施政計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6 日以主預
        畫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實施 補字第 112010069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內容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之督導及辦理相關預警機制 一、為 回 應 各 界 關 注 地 方 財 政 違 失 問
        等。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   題,本總處自 100 年度起建立對地方
        目表,並未揭示予以扣減考核分   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針對「整
        數和補助款計算方式,且預警項   體收支不平衡」      、
                                      「高估補助收入」及
        目表結果亦未呈現各縣市實際    「編列超過中央一致標準社會福利
        分數。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   支出」等重要項目,於預算編列、執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行及決算各個階段加以檢視並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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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告,說明扣減計算方式和補助款       核制度結合,俾及時導正及督促市
      扣減實際執行情況,並於每年度       縣政府改進。
      預警項目結果公布實際評核分 二、105 年度起為督促地方確實檢討改
      數。                   進考核缺失,針對整體歲入編列等
                           重大違失項目,加重扣減(增加)考核
                           分數並直接扣減(增加)補助款;108
                           年度簡化整併「高估其他歲入」等預
                           警項目,並修訂預警認定標準,以提
                           高行政效率。109 年度將改善情形納
                           入機制,其中就「編列超過一致標準
                           社會福利支出」項目擴增及改善情
                           形,採直接增減補助款方式,以加強
                           考核力道;  「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
                           準編列」項目納入重要性原則及獎
                           勵機制,針對超編超過一定金額者
                           再予預警,並對無超編者給予獎勵,
                           以激勵各市縣政府積極改善缺失。
                        三、另為使市縣政府調減(增)社會福利
                           預警項目發放標準之責任,能直接
                           反映於獎懲效果,爰依各市縣政府
                           變動標準後預估實施 1 年所節省(擴
                           增)經費同額增減補助款;另考量社
                           會福利仍屬地方自治事項,倘財政
                           狀況符合一定條件者,仍應給予適
                           當之施政權衡空間,爰就近 2 年度
                           決算審定數為歲入歲出賸餘或上一
                           年度無 1 年以上累計未償債務餘額,
                           且不受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
                           機制之列管者,採扣分方式納入考
                           核辦理,俾兼顧預警考核成效及地
                           方自治權限。
                        四、自 100 年度起,本總處已於網站上公
                           告「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
                           目表」 ,其內容包括預警項目、法令
                           依據及認定標準,另每年再按所查
                           地方違失情形,分別以「×」、「○」
                           及「-」代表有違失、無違失及其餘
                           等情形,並針對外界關注之高估歲
                           入預算及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
                           編列,公告其違失金額。111 年度起
                           預警結果表改以增減分數或增減補
                           助款方式表達,其名稱亦修正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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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結果成績
                                表」
                                 ,至相關計算方式則於附註中說
                                明。
                              五、本總處自 100 年度起,已於一般性補
                                助款考核結果表中公布每年度考核
                                結果及增減補助款情形,為使大眾
                                瞭解扣減方式,自 111 年度起,亦於
                                一般性補助款考核結果表中新增附
                                註,說明上開扣減補助款方式。
                              六、預警機制實施迄今,各市縣政府已
                                逐漸重視並落實財政紀律,多數項
                                目已具改善成效,本總處均定期檢
                                視辦理成效並持續因應外在環境變
                                化及參採各界意見適時調整,不斷
                                檢討與強化,市縣政府亦已逐漸落
                                實財政紀律。藉由本次預警結果公
                                告修正後,期能有效引導地方政府
                                積極改善財政體質,進而達成健全
                                地方財政之目標。
   (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 93 年 5 月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5 月 10 日以電子
       31 日函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 郵件向各機關宣導:有關文康活動費編
       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 列人數部分,本總處前已於 111 年度共同
       員,然現今許多臨時人員為契約 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修正相關規定,係按
       年聘,後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行 「機關僱用之員工人數」計列,故包含臨
       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自 時人員。
       111 年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
       以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
       ,各機關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
       預算編列情形不同,部分機關編
       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
       工不同權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
       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康活動預
       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十五)111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主統
         房租指數,近 5 年來平均每年漲 價字第 112030018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幅約 1%左右,然內政部發布之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住宅價格指數,近 5 年來平均每 一、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是衡量家庭在
         年漲幅約 5%左右,民間人士以    不同時間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
         租屋網蒐集 100 多萬筆成交資   的整體價格變動,根據國際 CPI 編
         料統計,房租漲幅亦相當於行政     製手冊(Consumer Price Index Manual)
         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六倍之多,顯     規範,用於計算房租指數的調查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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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之房租          本,查價時須固定住宅服務品質,包
      指數有所失準。況我國自有住宅         括房屋類型、地段、坪數、內部重要
      比率逾八成,家庭住宅支出若未         設備(如家電),以及考量是否包括押
      適度參採房貸支出,將連帶影響         金、管理費、水電費及停車費等因
      物價指數統計之準確度。長此以         素,在品質規格一致條件下,方能觀
      往,將嚴重影響官方數據權威          察租金的純粹價格變化。
      性,使國人對政府失去信心。鑑 二、民間租屋平台租金資料與 CPI 租指
      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房         數走勢差異係因計算基礎不同,資
      租指數統計準確度之現況檢討          料不宜相互比較:
      及物價指數居住類參採房貸支 (一) 民間租屋平台因在不同時點刊登的
      出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 2 個       租賃物件,涵蓋之房屋類型、樓層、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坪數、區位、屋齡、租屋條件不固定,
      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平均成交租金變化包含更多影響租
                             金的品質因素。
                         (二) CPI 房租指數則依國際規範,觀察相
                             同租屋品質,只反映純粹價格變化,
                             變動幅度往往會較民間租屋平台租
                             金平穩。
                        三、主要國家 CPI 房租指數漲幅均小於
                             房價漲幅:
                         (一) 就各國循國際規範所編布之 CPI 房
                             租指數觀察,新加坡近 5 年(107~111
                             年)平均租金漲 0.4%,我國與南韓及
                             歐元區漲幅相當,皆約漲 1%,日本
                             則持平。
                         (二) 若與房價指數漲幅比較,主要國家
                             CPI 房租指數漲幅均小於房價指數。
                             以近 5 年平均而言,美國、新加坡、
                             歐元區、日本及南韓房價指數分別
                             漲 9.8%、7.2%、5.9%、3.5%及 3.3%,
                             CPI 房租則分別漲 3.5%、0.4%、1.3%、
                             0.0%及 0.8%,我國在相同期間房價
                             漲 4.3%,CPI 房租漲 1.0%,無明顯
                             偏低狀況。
                        四、購屋支出(房價或房貸)非 CPI 衡量
                             範圍:
                         (一) CPI 編製手冊指出「住宅」為固定資
                             產,購屋支出(無論一次性支付或分
                             期付款)非屬 CPI 查價範圍,住宅提
                             供的「居住服務」才是 CPI 衡量居住
                             消費支出的標的。
                         (二) 居住服務的價格,若為向他人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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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以實付租金反映;若是自有住宅則
                           須予設算,我國與美國、英國及日本
                           等多數國家相同,採租金等價法,目
                           前多數國家採用此法,最有利於相
                           關統計之國際比較。
                         五、房價、房貸相關統計指標另由內政
                            部定期發布。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111 年 9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6 日以主統
        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 價字第 1120300203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為 2.75%,漲幅較 8 月的 2.66%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擴大,扣除蔬果、能源後的核心 一、我國 CPI 係依國際 CPI 編製手冊及
        CPI 則為 2.79%,然行政院主計          各國一致性做法,衡量一般家庭購
        總處統計數字未能體現物價上                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水準
        漲的真實狀況。9 月 CPI 較 110         變動情形。
        年同月上漲 2.75%,主因外食費 二、CPI 各查價項目支出權數依家庭收
        、肉類、水果、蛋類、水產品、               支調查等相關統計匡定,按月調查
        房租、家庭用品及油料費上漲所               其實際交易價格變化據以計算指
        致,但蔬菜與通訊設備價格下跌               數,並依國民所得家庭消費及家庭
        ,抵銷部分漲幅。行政院穩定物               收支調查相關統計,按年更新 CPI 查
        價小組關注的 17 項重要民生物             價項目權數。
        資,111 年 9 月 CPI 飆升 5.84% 三、CPI 總指數係經所有項目平均(漲跌
        ,比起 8 月的 5.35%明顯升溫,          會互抵)之結果,往往低於民眾認知。
        創近 8 年新高,其中,超過半數             為利民眾觀察經常購買的商品或服
        品項漲幅逾 4%,漲最兇的品項              務價格漲跌情形,主計總處另編有
        包括雞蛋 35.85%、沙拉油、調理           按購買頻度別區分之 CPI,111 年民
        油 16.03%(近 163 個月新高)、麵       眾經常購買之品項漲幅平均達
        包 7.25%、雞肉 5.99%(近 19 個月     5.68%,高於整體 CPI 漲幅 2.95%,
        新高)、衛生紙 5.89%(近 37 個月        印證民眾感受。
        新高)。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 四、購屋支出非 CPI 衡量範圍:
        針對我國是否應調整 CPI 計算 (一) CPI 編製手冊指出「住宅」為固定資
        公式,包括納入房價漲幅及調整               產,購屋支出非屬 CPI 查價範圍,住
        民生物資權數,讓漲幅更符合現               宅提供的「居住服務」才是 CPI 衡量
        況,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居住消費支出的標的。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居住服務的價格,若為向他人租用,
                                     以實付租金反映;若是自有住宅則
                                     須予設算,我國與美國、英國及日本
                                     等多數國家相同,採租金等價法,目
                                     前多數國家採用此法,最有利於相
                                     關統計之國際比較。
                                 五、各國 CPI 不含房價,另以房價指數
                                     觀察住宅價格,例如美國 S&P/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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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Shiller 房價指數;香港差餉物業估價
                           署房價指數;新加坡房地產交易所
                           房價指數。我國內政部亦依不動產
                           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按季編布住宅
                           價格指數,作為衡量我國住宅市場
                           價格變動的參考指標。
    (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 8 月中旬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4 日以主統
        公布 6 月受僱人員統計,受通膨 預字第 112030022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率高升影響,薪資增幅追不上物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價漲幅,上半年實質經常性薪資 一、全球通膨傳遞國內壓力漸趨和緩:
        年減 0.11%,為近 6 年同期首度   109 年爆發全球性 COVID-19 疫情,
        負成長。由於國內近 2 年來民生      干擾經濟活動,並造成供應鏈瓶頸,
        物價上漲增幅明顯擴大,對於有        以及 111 年 2 月爆發俄烏戰爭,皆推
        無聯合壟斷價格上漲的情形,行        升國際農工原料價格,輸入國內亦
        政院相關機關也查緝無力,導致        推升農業及製造業之生產投入成
        不論是否為本土或進口產品,一        本,並漸次轉嫁至最終消費品價格;
        律都面臨價格上漲壓力,讓多數        惟各國為紓緩通膨壓力,紛採緊縮
        民眾飽受萬物齊漲、薪水難漲之        性貨幣政策,需求降溫,國際原物料
        苦。由於全球通膨問題嚴重,短        價格自 111 年下半年起漸自高點回
        期內恐怕難以解決,爰要求行政        落,進口成本推升國內物價壓力降
        院主計總處評估全球通膨對國         低。
        內民生經濟的影響,以及衝擊國 二、物價上漲增添民眾生活成本:依研
        內物價民生經濟消費之政府因         究顯示,一般民眾對購買頻度較高
        應對策,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商品之價格漲跌感受較為深刻,111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每月」至少購買 1 次者漲 5.68%,
                              高於「每季至少購買 1 次」者的 2.91%
                              及「每季購買不到 1 次」者的 2.09%,
                              致民眾感受深;加上消費物價上漲
                              會降低所得實質購買力,111 年全體
                              受僱員工總薪資年增 3.47%,實質總
                              薪資微幅成長 0.50%。
                            三、政府採取多項物價穩定措施以降低
                              衝擊:包括調降大宗物資稅率,及對
                              水、汽柴油、燃氣等公共費率採取調
                              控機制,並責成相關部會確保重要
                              民生物資量足價穩,若有聯合壟斷
                              及囤積居奇哄抬一律嚴查嚴辦,上
                              述措施皆對我國 CPI 漲幅發揮穩定
                              效果,111 年我國 CPI 上漲 2.95%,
                              漲幅相對其他國家和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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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十八)110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3 日以主統
       審核報告公布,截至 110 年底止 預字第 112030022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償餘額實際數為 5 兆 6,947 億餘 一、依國民經濟會計制度規範,可將中
       元,較 109 年底的 5 兆 4,777 億     央政府歲出按經濟性質分為政府消
       餘元,增加 2,170 億元,債務餘          費、政府固定投資、移轉性支出及其
       額再創新高。審計部預估至 111            他項目,其中政府消費及政府固定
       年底將突破 6 兆 3,000 億元,債        投資支出增加會直接挹注國內生產
       務餘額龐大且屢創新高。惟行政              毛額,移轉性及其他項目支出則對
       院主計總處提出 112 年度中央            經濟成長有間接影響。
       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共編列 2 兆 二、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 2 兆
       7,191 億元,較 111 年度增加         6,891 億元,較 111 年度增 4,380 億
       4,680 億元,似乎對債務餘額擴           元或 19.5%,依歲出經濟性用途分
       大無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              類,歲出增加對國內經濟之影響:
       說明 111 與 112 年度歲出增加近 (一) 112 年度政府消費與投資預算數較
       5,000 億元對國內經濟成長之評           111 年度增 948 億元,貢獻經濟成長
       估,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率約 0.4 個百分點。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112 年度移轉性及其他項目支出較
                                   111 年度預算數增 3,432 億元,其支
                                   出雖不會直接增加國內生產毛額,
                                   但部分移轉家庭或個人,將提升可
                                   支配所得,進而激勵民間消費,對經
                                   濟成長有正向帶動效果;另部分經
                                   費用於補助企業或非營利機構,對
                                   其維持正常營運,減少失業與經濟
                                   走緩,及提高疫後景氣回升力道極
                                   為重要。
     (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 8 月中旬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0 日以主統
         公布最新經濟預測,111 年經濟 預字第 1120300209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成長率估為 3.76%,比起 5 月預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測數下修 0.15 個百分點;消費者 一、經濟預測受假設條件與最新情勢影
         物 價 指 數 (CPI) 年 增 率 估 為 響:
         2.92%,創下 97 年以來新高,也 (一) 主計總處經濟成長率預測係以總體
         較前次預測上修 0.25 個百分點。      經濟計量模型進行,須先假設許多
         展 望 112 年 , 預 估 經 濟 成 長 外生變數,並配合預測當時最新統
         3.05%勉強保 3,CPI 漲幅則將回    計資料,據以計算預測結果,一旦假
         落至 1.72%。8 月中旬的經濟預      設條件變動或新統計資料產生,經
         測,明顯與第一季的經濟預測發          濟預測結果將隨之改變。
         生衰退的落差,不但經濟成長率 (二) 隨產業間競合關係多變,諸多資訊
         無法保 4,就連通膨率、消費者         揭露有限,致相關資料的掌握或對
         物價指數年增率,也持續上升,          經濟影響程度的拿捏不易;加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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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足見預測失準。爰要求行政院主          濟預測受許多經濟與非經濟因素干
      計總處解釋影響 111 年上半年        擾,始終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各國政
      經濟預測失準之原因,以及 111        府 與 國 內外 專 業機 構發 布 經 濟 預
      年下半年經濟預測衰退與否的           測,多有定期依最新情勢修正預測
      可能變數,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結果之機制。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 年上半年經濟預測修正之主因:
                          (一) 111 年 4 月爆發新一波本土疫情,影
                              響零售、餐飲及旅遊等民生經濟活
                              動,加上全球晶片短缺,汽車供應未
                              見改善,以及股市交易清淡,導致上
                              半年消費成長不如預期。
                          (二) 主計總處 111 年 2 月預測當時俄烏
                              尚未正式開戰,國際機構均未將戰
                              事納入預測假設條件。惟 2 月下旬
                              俄烏開戰後,OPCE 油價快速攀升,
                              其他如黃豆、小麥、玉米等初級商品
                              價格亦大幅上揚,加上美國及歐洲
                              等主要國家相繼對俄國採取經濟制
                              裁措施,加劇國際農工原物料價格
                              漲勢。
                         三、111 年下半年國內景氣降溫,主因外
                              需表現不如預期:
                          (一) 歐美國家疫情趨緩後消費擴增,加
                              上俄烏戰爭推升全球能源及大宗物
                              資價格,引發全球物價上漲壓力,主
                              要國家央行紛採升息因應,全球金
                              融市場震盪,加上中國採取動態清
                              零與全球產業庫存調整加劇,約制
                              消費與生產,下半年起全球經濟成
                              長力道放緩。
                          (二) 下半年隨全球景氣明顯放緩,出口
                              動能轉弱,第 3 季出口增幅縮小為
                              3.4%,第 4 季更受中國大陸嚴格實
                              施清零政策影響,轉呈年減 8.7%,
                              致我國經濟成長率由上半年之
                              3.41%縮小為下半年之 1.56%。
                         四、就主要機構對 111 年國內經濟成長
                              率之預測觀察,111 年 1 月台灣經濟
                              研究院預測成長 4.10%、3 月中央銀
                              行預測成長 4.05%、4 月中華經濟研
                              究院預測成長 3.96%,半年後之預測
                              分別下修至 3.81%、3.51%及 3.28%,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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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修正方向與主計總處一致。
   (二十)有關「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6 日以主綜
       ( 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C 督字第 112060035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GSS)自 104 年度起上線啟用,1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09 年 1 月 1 日起由行政院主計 一、已建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總處主政,CGSS 可協助機關(單                  案件資訊平台:
       位)間即時掌握補(捐)助案件申 (一)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請及結報等流程進度,強化事前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審核機制降低機關對同一民間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各
       團體重複補助之可能性,目前中                     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資
       央政府各機關對查詢之預期效                      訊,應於機關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
       果,建議可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                     便捷連結方式按季公開。目前行政
       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爰                     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連同所屬機關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參酌                      公開補(捐)助相關資訊之網址業集
       國外作法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                    中於各該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同一專
       系統之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俾強                     區揭露,本總處亦於官網建置「行政
       化機關補(捐)助案件控管機制,                    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對民間團體補
       增加行政效率,並利管控補(捐)                    (捐)助案件資訊平台」,以利外界查
       助資源,增進財務效益,並於 2                    詢。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二) 又各機關依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
       出書面報告。                             定,將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登
                                          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可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
                                          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以
                                          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俾加強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之
                                          控管。
                                      二、賡續優化CGSS功能,研議建置民間
                                          團體補(捐)助單一網頁公開相關資
                                          訊:
                                      (一) 由於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態
                                          樣繁多,相關補(捐)助作業規範及所
                                          編列補(捐)助預算用途有所不同等
                                          情形,且目前全國民間團體並無統
                                          一編碼可供管控,爰建置全國單一
                                          入口網站尚存有諸多困難待解決。
                                      (二) 惟為賡續優化CGSS功能及擴大政府
                                          間補(捐)助資訊共享,本總處除優化
                                          系統外,未來將持續研議整合各機
                                          關民間團體補(捐)助相關資訊,並於
                                          單一網頁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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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二十一)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有扭曲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25 日以主預
        現象,缺電問題危害電力穩定 經字第 1120101217 號函請各中央主管機
        供應,降壓供電成常態,致使 關合理編列電力設備修繕更新之經費,
        各機關電力系統與相關設備 避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動,另已彙整各主
        耗損過度,缺電問題已影響政 管機關電力相關設備、設施之修繕、養
        府業務正常之推動,且增加各 護、更換等預算金額,於本總處網站公
        機關提早與頻繁更換相關電 布。
        力設備之需要,況且電力設備
        與設施,諸如發電機、變電器
        等,所費不貲,因缺電或供電
        不穩致使需頻繁更換或維修,
        實有虛耗國家資源,增加財政
        負擔,浪擲納稅人稅金之疑
        慮。為合理分配國家資源,提
        高政府機關效率,爰要求行政
        院主計總處盡其職責,督導各
        中央機關合理編列電力設備
        修繕更新之經費,且彙編及公
        布各主管機關電力相關設備、
        設施之修繕、養護、更換等預
        算金額,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
        網站公布之。
    (二十二)目前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補捐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助民間團體之資訊散落於各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
         機關網頁,且格式難以交叉查 簡稱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對民
         詢,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建置 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資訊,應於機關網
         補、捐助系統以歸納各機關補 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按季公
         捐助資料,惟目前僅開放機關 開。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連同
         查詢。故為利民間參與政府預 所屬機關公開補(捐)助相關資訊之網址
         算、審計過程,並監督民間團 業集中於各該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同一專
         體受政府補助情形,爰請行政 區揭露。又為利外界查詢,本總處已於官
         院主計總處建置對民間團體 網建置「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對民
         補捐助查詢單一入口網,彙整 間團體補(捐)助案件資訊平台」,未來將
         各機關補捐助資料開放各界 持續研議整合各機關民間團體補(捐)助
         查詢。           相關資訊,並於單一網頁公開相關資訊,
                       俾利各界運用。
    (二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我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9 日以主統
         國 109 年家戶財富統計,109 社字第 112030024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年我國每戶平均財富為 1,263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萬元,行政院主計總處並以 一、「每戶財富(PPP)」為 OECD 美好生
         PPP 換算美元,指出我國家戶     活指數(BLI)構成指標之一,係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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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財富換算後為 79 萬 8 千美元,    均每戶家庭持有之金融(不含就業
        與 OECD 各國相較排名第三,      相關退休年金)與非金融資產(包括
        甚至超過美、日、韓等國。然         主要住宅、其他房地產、車輛及其
        而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          他非金融資產等)減負債之淨額;並
        布之數據,引起學者投書批          以民間消費購買力平價 (PPP)將 各
        評,認為以 PPP 方式換算,在      國 每 戶 財 富統 計 折 算為 相 同 貨幣
        我國環境為高房價而相對穩          單位,以利國際比較。
        定物價情況下,容易因非金融 二、主計總處按年編布國富統計報告,
        資產的估值而墊高財富值,因         資料來源包括財稅、車籍、資金流
        此對於換算後的排名提出質          量,及家庭收支調查與國民所得統
        疑。為避免類似情形重複發          計等近 20 項相關公務及調查資料。
        生,進而影響人民對行政院主         2020 年底我國家庭部門總資產淨
        計總處公布之數據信任度,爰         值 143.65 兆元,依 BLI「每戶財富」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國富          定義,扣除人壽保險準備及退休基
        統計之換算方式,於 2 個月內       金準備後為 112.84 兆元,除以 2020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說          年底戶籍戶數(893.3 萬戶),平均每
        明及改善書面報告。             戶資產淨值新台幣 1,263 萬元,主
                              要包括房地產(土地按市價評
                              估)543 萬元(占 43.0%)、現金及各項
                              存款 417 萬元(占 33.0%)、有價證券
                              273 萬元(占 21.6%);另國內金融性
                              負債亦有 204 萬元(占 16.1%),主要
                              係購屋貸款。
                           三、為 利 呈 現 經濟 福 祉 之國 際 比 較,
                              OECD 之 BLI 以可剔除各國物價差
                              異,呈現實質購買力的「民間消費
                              PPP」作為「每戶財富(PPP)」之貨幣
                              轉換率,各參與 BLI 評比的國家均
                              須依此計算規則換算。家庭財富包
                              含動產、不動產及金融資產,OECD
                              卻選擇不含房價的「民間消費 PPP」
                              做為貨幣轉換基準,主因其目的係
                              為了比較各國「每戶財富」在購買
                              家 庭 消 費 性商 品 及 勞務 之 購 買力
                              差異,而非衡量家庭財富的實質價
                              值。
                           四、2019 年底我國平均每戶財富 1,202
                              萬元(2020 年 1,263 萬美元),按民間
                              消費 PPP 換算美元為 76.0 萬美元
                              (2020 年 79.8 萬美元),與 OECD 41
                              個國家(非全球)相較,由於我國物
                              價水準相對偏低,貨幣購買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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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經 PPP 折算後進一步(相較於匯率)
                           推升我國平均每戶財富計算結果。
                        五、OECD 認為以 PPP 換算各國財富可
                           比較性,與各國「經濟結構(如非金
                           融性資產及金融性資產比重)」及
                           「所得水準」相關,相似度愈高,
                           經 PPP 換算後可比性亦愈高;由於
                           目前 ICP 並未針對非金融性財富編
                           算 PPP,OECD 認為目前仍以民間
                           消費 PPP 折算最為可行,主計總處
                           將 持 續 關 注國 際 相 關統 計 最 新發
                           展。
                        六、主 計 總 處 向來 遵 循 國際 專 業 規範
                           辦理各項統計,雖 OECD 認為「每
                           戶財富(PPP)」貨幣轉換率仍有改善
                           的空間,惟現階段仍建議各國以民
                           間消費 PPP 進行轉換,未來國際機
                           構若有發展新的 PPP 轉換方式,主
                           計總處亦將滾動檢討與精進,以接
                           軌國際社會指標發展趨勢。
    (二十四)針對可支配所得 5 等分所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3 日以主統
         差距,以顯示貧富差距之狀 地家字第 112140010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況,為讓我國可支配所得之分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配比例更透明,爰請行政院主 一、本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有關 5
         計總處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等分級距之可支配所得數據均已全
         財政委員會提出將 5 等分級   部公開,因統計表內容較多,網頁上
         距之可支配所得數據全部公     採多頁(即一表多頁)方式呈現,致使
         開書面報告。           用者須切換頁面,方能查看所有數
                          據。
                        二、為簡化網頁呈現方式,業將統計表
                          一表多頁改為一表一頁,使用者不
                          須切換頁面,即可瀏覽該表所有資
                          料。
    (二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物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6 日以主統
         價調查,111 年 10 月總體 CPI 價字第 1120300150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略降為 2.72%,但核心 CPI 則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升至 14 年新高,行政院關切 一、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依各部會
         的 17 項重要民生物資 10 月      權責分工,確保物價穩定:
         CPI 漲幅更是飆近 7%,其中 (一)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由副院長擔任
         民眾最有感的雞蛋價格更是           召集人,視國內物價情勢需要,密集
         飆漲至 39.99%,食物消費壓力      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關注並監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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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讓民眾大喊吃不消。行政院物         內物價波動,必要時責成各部會依
        價穩定小組為平抑物價,採取         權責研擬穩定物價措施,確保穩定
        各項措施,包含減收關稅、貨         民生物價。穩定物價小組成員包括
        物稅及營業稅等,然而在消費         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中央銀行、
        者的末端價格卻不見成效,其         農委會、財政部、法務部、公平會、
        中恐仍有不肖廠商藉機炒作          衛福部、工程會、本總處、行政院消
        可能,因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         保處、行政院發言人室、國發會。
        定期提供資訊,供物價穩定小 (二) 依 「 行 政院 穩 定物 價小 組 運 作 機
        組相關部會進行查緝,並將查         制」 ,本總處任務為「主管國內物價
        緝結果定期公布,避免政府減         統計」  ,係提供所辦各類物價統計實
        收各項稅金之美意打折,進而         況,包含依該小組決議選定 CPI 查
        造成民怨產生,爰要求行政院         價項目編布之「17 項重要民生物資
        主計總處於 1 個月內針對物        價格變動概況」,做為相關機關(單
        價穩定相關調查方案向立法          位)決策參考資訊,未涉任何穩定物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價或稽查作為。
                          (三) 至 於 稽 查民 生 物價 不法 哄 抬 或 炒
                              作,依穩定物價小組之分工機制,由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辦理。
                         二、 物價統計提供國內整體物價情勢,
                              個別資料絕對保密:本總處按月辦
                              理物價調查,並依調查結果統計彙
                              編各項物價指數,其中 CPI 係供各
                              界觀察家庭消費之總體物價變動實
                              況。為確保受查者能毫無顧慮據實
                              提供正確資料之意願,我國統計法
                              第 19 條明定:「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
                              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
                              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主計
                              總處統計調查員均根據統計法規
                              範,再三向受訪廠商保證調查結果
                              僅供總體統計分析,個別資料絕對
                              保密,即主計總處物價調查取得之
                              個別資訊不能做為政府稽查廠商訂
                              價合理性之依據。
     (二十六)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除 109 年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主預
          稅收短徵 223 億元外,其餘均 彙字第 112010079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為超徵。其中 103 年 1,088 億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元,104 年 1,878 億元,105 年 一、預算籌編時已考量各項因素覈實推
          1,278 億元,106 年 960 億元,       估稅課收入:
          107 年 897 億元,108 年 830 億 (一) 預算從籌編至執行完畢,時間落差
          元,110 年更高達 4,327 億元,         近2年,期間可能發生重大事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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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111 年也預計超過 4,000 億     全球經濟發展、民間消費、進出口及
        元。蔡政府上任後,稅收超徵          營利事業獲利,導致實徵結果與預
        戲碼近年來幾乎年年上演,應          算數產生落差。
        將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 (二) 依據財政部新聞稿,110及111年度主
        增加還本,填補原先課稅不足          要增加稅目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綜
        所造成之財政缺口。爰要求行          合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稅及營業
        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將超徵稅           稅,主要係因實際經濟成長率較編
        額於政府舉債情況下,將超徵          列時之預測數為佳、股市價量持續
        稅款用於政府償債基金用來           創新高及房地交易較預期增加等所
        償債,以免債留子孫,紓解世          致。
        代不正義問題,並於 2 個月內 二、財政部已精進稅收估測方法,以提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升稅收估測準確度:
        面報告。               (一) 業於112年2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及
                               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將修正稅收估
                               測方式並成立稅收估測小組。
                           (二) 刻以營業稅為例,研議運用智慧系
                               統建立中央政府稅課收入估測模型
                               ,並將適時規劃導入其他稅目。
                           (三) 持續掌握上市櫃公司獲利資料、個
                               體及總體經濟情勢、相關稅目申報
                               繳稅情形及研析其他影響稅收估測
                               相關因素。
                           三、近年稅課收入優於預期,已用以減
                               少舉債、增加還本及累計賸餘: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自 107 年度起,原編
                               列債務舉借數合計 4,825 億元均未執
                               行。
                           (二) 108、110及111年度中央政府分別增
                               加還本50億元、350億元及540億元,
                               達成實質減債。
                           (三) 各年度倘有收支賸餘,均累計至歲
                               計賸餘,供未來年度融資調度之財
                               源運用。
                           四、政府舉借債務已嚴守財政紀律,財
                               政管理成效屢獲國際肯定:
                           (一) 112 年 2 月底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
                               未償餘額實際數 5 兆 7,998 億元,較
                               105 年 5 月底淨增加 4,010 億元,倘
                               排除肺炎特別預算舉借數 5,415 億
                               元,則淨減少 1,405 億元。
                           (二) 110 年底我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未償
                               債務餘額占當年度 GDP 之比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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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26.3%,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顯示我
                             國持續嚴守財政紀律,蓄積足夠財
                             政空間及韌性支應政府重大緊急支
                             出及疫後經濟復甦。
                         (三) 標普全球評級 111 年 4 月將我國主
                             權信用評等調升至「AA+」;瑞士洛
                             桑管理學院公布之「2022 年世界競
                             爭力年報」  ,我國排名第 7 名,連續
                             第 4 年進步;惠譽信評 111 年 9 月
                             報告指出,由於我國恪守財政紀律,
                             在疫情期間財政表現優於其他 AA
                             評等群組國家。
                         (四) 政 府 未 來將 持 續強 化整 體 債 務 控
                             管,嚴守財政紀律,並妥適編列債務
                             還本及管控債務比率;實際執行時,
                             亦將視歲入執行狀況適時增加債務
                             還本,俾兼顧政府施政需求與經濟
                             發展,厚植財政實力。
     (二十七)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務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預
          未償餘額實際數,自 107 年底 彙字第 112010060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的 5 兆 3,120 億餘元後,逐年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升高至 110 年底的 5 兆 6,947 一、因應重大政事或災變,審慎編列特
          億餘元,預估至 111 年底將突          別預算:
          破 6 兆 3,000 億元,債務餘額 (一) 105 年度迄今,行政院依法提出之特
          龐大且屢創新高。蔡英文政府             別預算,均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
          上任 6 年來,每年都編特別預           且業擬具各相關特別條例,經立法
          算,包括 106 年度中央政府前          院審議通過後,始據以編列,其過程
          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1 期特別            嚴謹,尚無浮濫。
          預算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 (二) 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支應仍受公共債
          理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107          務法規範:
          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           1. 歷來各特別預算舉借債務均受公共
          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108 年         債務法有關債務存量(前 3 年度名
          度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              目 GDP 平均數比率 40.6%)之規範。
          別預算、109 年度中央政府嚴        2. 前瞻特別條例首次將施行期間之債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務流量上限納入規範,樹立新典範;
          困振興特別預算、110 年度中           嗣後並納入財政紀律法規範。
          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及債務管理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和              成效: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一) 112 年 2 月底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
          第 3 期特別預算、111 年度中         未償餘額實際數 5 兆 7,998 億元,較
          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              105 年 5 月底淨增加 4,010 億元,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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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購特別預算,112 年度還編列       排除肺炎特別預算舉借數 5,415 億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元,則淨減少 1,405 億元。
        第 4 期特別預算,比馬政府 8 (二) 110 及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編
        年任內所編列特別預算總額          舉借債務 1,674 億元及 440 億元未執
        度還多。政府舉債愈來愈多,         行,並於原編債務還本 850 億元及
        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         960 億元外,再增加還本 350 億元及
        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         540 億元,達成實質減債。
        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 (三) 預估 112 年底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
        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償餘額 6 兆 7,715 億元,占前 3 年度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名目 GDP 平均數 31.6%,距公共債
        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         務法規定上限 40.6%,尚有舉債空間
        狀況書面報告。               9 個百分點,足敷支應未來重大政事
                              之需求。
                         三、我國整體債務規模仍受控制,財政
                              管理成效屢獲國際肯定:
                          (一) 110年底我國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
                              債務餘額占當年度GDP之26.3%,低
                              於世界主要國家,顯示我國續嚴守
                              財政紀律,蓄積足夠財政空間及韌
                              性支應政府重大緊急支出及疫後經
                              濟復甦。
                          (二) 標普全球評級111年4月將我國主權
                              信用評等調升至「AA+」;瑞士洛桑
                              管理學院公布之「2022年世界競爭力
                              年報」  ,我國排名第7名,連續第4年
                              進步;惠譽信評111年9月報告指出,
                              由於我國恪守財政紀律,在疫情期
                              間財政表現優於其他AA評等群組國
                              家。
                          (三) 政府未來將持續強化整體債務控管
                              ,嚴守財政紀律,在維持財政穩健之
                              前提下,善用財政空間挹注經濟成
                              長動能,以應多變的國際情勢,謀求
                              國家永續發展。
     (二十八)111 年 CPI 漲幅持續在 2%至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0 日以主統
          3%的偏高區間波動,但民眾 價字第 112030021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抱怨數字失真,現實生活感受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的通膨程度遠不只如此。我國 一、我國 CPI 依國際 CPI 編製手冊及各
          CPI 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    國一致性做法,衡量一般家庭購買
          且 CPI 中的房租指數屢被質     「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水準變
          疑走勢相對平穩,無法反映真       動情形,排除股票、房地產等投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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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實市況。顯然台灣 CPI 當中居     支出,因此房價不在 CPI 查編範圍。
        住成本的估算已經失真,導致 二、民眾對物價統計感受易受購買頻度
        普羅大眾認為數據與實際感         影響,CPI 統計未失真:
        受有嚴重差距。爰要求行政院 (一) 根據歐盟統計局研究,政府發布的
        主計總處研議思考統計編製         CPI 總指數漲幅低於民眾認知,主因
        過程如何調整,以讓數據更貼        民眾對於經常購買的商品價格時有
        近民眾現實感受,並於 2 個月      所感,不自覺賦予這些價格上漲項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目較大重要性,對不常購買的商品
        書面報告。                價格變化則因顯少關注而忽略;CPI
                             總指數係經所有項目平均(漲跌會互
                             抵)之結果,往往低於民眾認知。
                         (二) 為利民眾觀察經常購買的商品或服
                             務價格漲跌情形,本總處另編有按
                             購買頻度別區分之 CPI,111 年民眾
                             經常購買之品項漲幅平均達 5.68%,
                             高於整體 CPI 漲幅 2.95%,印證民眾
                             感受,未低估。
                         三、主要國家 CPI 房租指數漲幅均小於
                             房價漲幅:
                         (一) 就各國循國際規範所編布之 CPI 房
                             租指數觀察,新加坡近 5 年
                             (107~111 年)平均租金漲 0.4%,我
                             國與南韓及歐元區漲幅相當,皆約
                             漲 1%,日本則持平。
                         (二) 若與房價指數漲幅比較,主要國家
                             CPI 房租指數漲幅均小於房價指數。
                             以近 5 年平均而言,美國、新加坡、
                             歐元區、日本及南韓房價指數分別
                             漲 9.8%、7.2%、5.9%、3.5%及 3.3%,
                             CPI 房租則分別漲 3.5%、0.4%、1.3%、
                             0.0%及 0.8%,我國在相同期間房價
                             漲 4.3%,CPI 房租漲 1.0%;111 年主
                             要國家房價漲幅較 5 年平均擴大,
                             CPI 房租指數漲幅亦提高,我國亦
                             然,無明顯偏低狀況。
                         四、民間租屋平台租金資料與 CPI 房租
                             指數走勢差異係因計算基礎不同,
                             資料不宜相互比較:
                         (一) 民間租屋平台因在不同時點刊登的
                             租賃物件,涵蓋之房屋類型、樓層、
                             坪數、區位、屋齡、租屋條件不固定,
                             平均成交租金變化包含更多影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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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金的品質因素。
                         (二) CPI 房租指數則依國際規範,觀察相
                             同租屋品質,只反映純粹價格變化,
                             變動幅度往往會較民間租屋平台租
                             金平穩。
                        五、購屋支出非 CPI 衡量範圍:
                         (一) CPI 編製手冊指出「住宅」為固定資
                             產,購屋支出非屬 CPI 查價範圍,住
                             宅提供的「居住服務」才是 CPI 衡量
                             居住消費支出的標的。
                         (二) 居住服務的價格,若為向他人租用,
                             以實付租金反映;若是自有住宅則
                             須予設算,我國與美國、英國及日本
                             等多數國家相同,採租金等價法,目
                             前多數國家採用此法,最有利於相
                             關統計之國際比較。
                        六、房價、房貸相關統計指標另由內政
                             部定期發布。
    (二十九)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第 1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人
         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 總字第 1121000463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持」中「人事費」預算編列 8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億 5,213 萬 4 千元,凍結 3,000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告後,始得動支。                一、人事費較 111 年度增加 3,000 萬元,
                                    係配合 111 年度現職人員待遇調整
                                    4%伸算增列:鑒於近來國內整體經
                                    濟情勢持續成長,行政院綜合考量
                                    整體經濟情勢、民間企業薪資水準、
                                    物價指數及政府財政等因素,於 111
                                    年度調升現職軍公教人員待遇 4%。
                                    該次待遇調整案自 111 年 1 月 1 日
                                    實施,其中中央政府部分,111 年度
                                    編列於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科
                                    目,112 年度則於本總處預算伸算增
                                    列調整待遇相關經費。
                                 二、本總處配合政府人力精簡政策,並
                                    無增列職員數:本總處 111 年度預算
                                    員額 786 人,112 年度預算員額減列
                                    工友 2 人,計 784 人,並無請增員額
                                    或增列職員情形。另本總處配合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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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員額政策之人力管控,透過各種方
                           式將簡省人力投入於重要核心業務
                           中,並積極彈性運用現有人力,以因
                           應不足之人力需求,並達配合政府
                           人力精簡政策落實之目標。
    (三十)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 一、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6 日以主預
        第 2 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         彙字第 1120100582 號函將書面報告
        行」編列 426 萬 7 千元,凍結十     函送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          112 年 5 月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該院於 112 年 6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
        後,始得動支。                 字第 1120702255 號函復本總處准予
                                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 衡 酌 住 宅政 策 與長 照支 出 業 務 需
                                要、基金財務狀況等分配房地合一
                                稅收:
                             1. 所得稅法第 125 條之 2 及房地合一
                                稅收分配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
                                房地合一稅收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
                                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
                                宅政策及長照支出,由行政院視各
                                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
                                配。
                             2. 房地合一稅收 106 年度開徵時,行政
                                院衡酌住宅政策與長照之業務需求
                                及基金財務狀況,為增加預算籌編
                                彈性及資金運用效能,優先分配予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3. 又 為 實 現 居 住 正義 及落 實 總 統 政
                                策,住宅基金辦理社會住宅、租金補
                                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等,國庫自 106 年度起衡酌基金財務
                                狀況及業務需要優予協助,106 至
                                111 年度共撥補 150.9 億元,嗣為配
                                合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興辦及擴大
                                租金補貼等政策需要,112 年度賡續
                                撥補 357.7 億元。
                            (二) 財政部刻正預告修正房地合一稅收
                                分配及運用辦法,增訂任一用途獲
                                配金額不得低於可分配餘額之 10%:
                             1. 財政部於 112 年 1 月 11 日邀集本總
                                處、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研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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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分配機制,為因應未來政策方向及
                             預算籌編彈性,並兼顧住宅政策及
                             長照服務之財源需要,決議原則仍
                             由行政院統籌調配,惟任一用途獲
                             配金額不得低於可分配餘額之 10%。
                          2. 財政部業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房
                             地合一稅收分配及運用辦法。
                         (三) 自籌編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起,行政院將通盤考量房地合一稅
                             收金額、住宅基金及長照基金財務
                             狀況、業務推動之財源需要,依修正
                             後之房地合一稅收分配及運用辦法
                             妥為分配房地合一稅收。
                        二、財政部業於 112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
                             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
                             配及運用辦法,其中第 3 條規定,房
                             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
                             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
                             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
                             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
                             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
                             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 10%。上開修
                             正條文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三十一)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主預
         案第 2 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 彙字第 1120100504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編與執行」編列 357 萬 8 千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一、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借債務
         支。                    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
                           (一) 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規定,
                               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
                               額占前 3 年度名目 GDP 平均數比率
                               不得超過 40.6%;中央總預算及特別
                               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歲
                               出總額之 15%。
                           (二)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
                               差短 1,626 億元,另債務還本 1,110 億
                               元,須融資調度財源為 2,736 億元,
                               以舉借債務 1,736 億元及移用以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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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度歲計賸餘 1,000 億元支應,符合公
                            債法規定:
                          1. 目前執行中各特別預算均按其特別
                             條例規定排除單一年度債務流量管
                             制,爰 112 年度債務流量係以總預算
                             案舉債數 1,736 億元占歲出 2 兆 7,191
                             億元比率 6.4%列計。
                          2. 預估 112 年底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
                             償餘額 6 兆 6,748 億元,占前 3 年度
                             名目 GDP 平均數 31.1%(依本總處
                             111 年 11 月 29 日公布資料)。
                        (三) 為有效控管債務,近年辦理特別條
                            例,均增訂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
                            算於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
                            數,不得超過該期間歲出總額合計數
                            之 15%,以限縮特別預算編列期間中
                            央政府之總舉債額度,且特別預算舉
                            債均納入未償債務餘額管控債務存
                            量。
                        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及債務管理
                             成效:
                         (一)111 年底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
                             餘額實際數 5 兆 6,998 億元,較 105
                             年 5 月底淨增加 3,010 億元,倘排除
                             肺炎特別預算舉借數 5,415 億元,則
                             淨減少 2,405 億元。
                         (二)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經審酌歲
                             入執行狀況,除原編列舉借債務 440
                             億元未執行,並於原編債務還本 960
                             億元外,再增加還本 540 億元,達成
                             實質減債。
                        三、110 年起我國財政管理成效屢獲國
                             際信用評等公司調升評等,另惠譽
                             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111 年 9 月報告
                             指出,由於我國恪守財政紀律,在疫
                             情期間我國財政表現優於其他 AA
                             評等群組國家,顯示政府為謀求國
                             家永續發展,仍嚴守財政紀律。
     (三十二)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8 日以主基
          案第 3 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 經字第 1120200377A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及執行」編列 266 萬 1 千元, 送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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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凍結 50 萬元,俟行政院主計 月 8 日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月
        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復
        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電)111 年度財務實況:111 年度受俄
                               烏戰爭等因素影響,國際燃料價格
                               大幅上漲,台電供電成本隨同大增,
                               該公司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
                               電價未充分反映成本,致 111 年度決
                               算虧損 2,265 億元(已含收回電價穩
                               定準備 403 億元),與 110 年度決算
                               盈餘 225 億元比較,由盈轉虧,負債
                               比率超過 9 成。
                          二、政府 112 年度增資台電 1,500 億元可
                               改善其財務狀況:
                           (一) 降低負債比率,撙節利息支出:政府
                               本年度增資 1,500 億元增加台電資產
                               及權益,使其負債比率降低,財務狀
                               況改善,舉債壓力減輕,並撙節利息
                               支出,減少虧損。
                           (二) 充實電力建設所需資金,協助穩定
                               供電:台電為持續穩定供電,每年須
                               投入千億元之電力建設投資,財務
                               負 擔 沉 重。 政 府本 年度 增 資 台 電
                               1,500 億元,可充實電力建設所需資
                               金,協助穩定供電。
                          三、經濟部應督促台電推行各項財務改
                               善措施:政府本年度增資台電 1,500
                               億元雖可改善其虧損及財務狀況,
                               惟經濟部仍應督促台電推行各項財
                               務改善措施,俾如期、確實完成其規
                               劃之電力建設計畫,爰本總處已函
                               請該部督促台電精進燃料採購策
                               略,降低採購成本、提升債務管理績
                               效,降低資金成本等措施,如期、如
                               質完成電力相關建設計畫,達穩定
                               供電目標。
     (三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度於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主普
          「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 薪字第 1120400252C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 編 列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薪資統計為
          1,746 萬 3 千元,以辦理 110 年 觀察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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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 總處除按月發布薪資平均數及各行業統
        母體資料檔更新及初步報告 計結果,另按年編布特徵別之薪資中位
        編印、補充性專案調查(攤販 數及分布統計,並持續精進薪資統計層
        經營概況調查)……等業務。 面及精緻度,據以了解就業市場企業薪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11 年 12 資、人力需求狀況及其變化情勢,提供政
        月 21 日公布 110 年工業及服 策研訂與產學研究應用,並作為國際比
        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中 較之參考。
        位數及分布統計結果,行政院
        主計總處指出,110 年全球經
        濟回溫,出口成長暢旺,唯內
        需產業仍受疫情衝擊,故工業
        及服務業薪資成長幅度不高,
        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
        總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
        薪資)中位數為 50.6 萬元,平
        均每月約 4.2 萬元,年增 1%;
        總薪資平均數為 67 萬元,年
        增 3.02%,計有 68.31%的人低
        於平均薪資。從薪資分布結果
        中可見,總薪資平均數與中位
        數有極大落差,高所得者拉高
        了社會總體平均薪資,薪資平
        均數未能確實反映一般民眾
        實質薪資水準,為進一步瞭解
        行政院主計總處仍採用總薪
        資平均數作為薪資分布統計
        指標之目的、原因、效益,爰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依審計部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5 月 15 日以主預
         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預算法第 政字第 1120101329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62 條之 1 規定公布施行迄至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10 年底已近 11 年,各機關辦 一、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修法後已明確適
         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於預算編         用範圍: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於 110
         列、採購作業程序、辦理機關        年 5 月 18 日經大院審議修正通過,
         或廣告標示、資訊公開等執行        主要修正內容已明確界定宣導案件
         情形,仍存有政策及業務宣導        之適用範圍,由原「政策宣導」擴大
         經費缺乏明確定義,各機關自        為「政策及業務宣導」     ,並明確宣導
         編列 111 年度預算起,應將媒     適用之媒體類型為平面媒體、廣播
         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於         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
         專屬三級用途別科目,惟內政        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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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行政 二、精進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編列
        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           及執行之作法:
        播電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等 (一) 增設媒體宣導費專屬科目、預算相
        3 個公營廣播電臺,依法定職         關書表及檢核機制:111 及 112 年度
        掌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或業務,          於「臨時人員酬金」    、
                                            「委辦費」   、
                                                    「一
        進行宣導及製播節目以及部           般事務費」、「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分機關捐助或委託財團法人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對外之捐
        製播與機關業務具高度攸關           助」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對私
        性之節目,並於 4 大媒體託播        校之獎助」等 8 個科目項下增設宣
        等,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多經          導相關三級用途別科目,以及附屬
        機關認定非適用預算法第 62         單位預算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條之 1 規範,為避免各機關認        導費」科目,並增設「媒體政策及業
        定不一或規避適用,爰此,要          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及相關檢核機
        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 3 個         制。
        月內明確定義「政策及業務宣 (二) 訂定各機關對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導經費」範圍,俾為各機關預          導案件認定標準一致規範,並建置
        算編列、執行以及後續揭露政          網站公開區及統一資訊揭露格式:
        策及業務宣導案件明細之準        1. 本總處就媒體宣導之製作成本是否
        據,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應計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等相
        出書面報告。                 關議題,訂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表件及科目問答集-公務預算部分」       ,
                               並通函各機關予以遵循。
                            2. 又為應大院決議要求於本總處網站
                               公布各機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
                               費之執行情形,本總處業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再次通函請各主管機關確
                               實依「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
                               情形表」格式按季彙整,以使各機關
                               公開資訊一致。
                           (三) 召開會議加強宣導:為督促各機關
                               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確實依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相關規範辦
                               理,本總處於 111 年 1 月 11 日邀集
                               中央各機關會商,除重申上開措施
                               外,另要求主管機關應就所屬機關
                               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督導其強化內
                               部控制機制。
                          三、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修正後已明確界
                               定宣導案件之適用範圍,且本總處
                               配合修法,已對於「政策及業務宣導
                               經費」之認定等訂有一致性原則規
                               範,俾供各機關遵循,並函請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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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應確實辦理。
   (三十五)依審計部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    本總處將依立法院決議,於 112 年度
        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增設 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中,研議增訂主管
        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機關對各部門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效益
        惟設立前之評估作業間有未 評估表,以彰顯政府核撥經費之效益。
        盡妥適情事;另針對同類公共
        事務,行政法人是否較其他組
        織型態更具成本效益與經營
        效能,尚無比較分析機制,經
        統計截至 110 年底止,中央及
        地方政府總計 16 個行政法
        人,107 至 110 年度行政法人
        及其館所財務自籌能力績效
        指標實值未達目標值者,分別
        有 3 個、4 個、3 個及 6 個,
        又 108 至 110 年度行政法人非
        自籌收入(政府經費)占年度收
        入決算之比率(下稱非自籌財
        源占比),較前一年度成長者,
        分別有 5 個、5 個、6 個,年
        度收入仰賴政府程度益深,
        110 年度行政法人非自籌財源
        占比逾八成者高達 9 個。又政
        府為利各行政法人遂行公共
        事務,每年撥付鉅額款項予行
        政法人,惟各監督機關之年度
        決算,並未妥善揭露,僅併入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
        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
                         「委
        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
        表」表達,相較於各機關編製
        主管決算之書表均獨立編製
        「主管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團
        法人之效益評估表」,揭露最
        近 2 年度政府對各財團法人
        之捐助與委辦金額、收支及營
        運結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捐助之效益評估等,現行各
        行政法人監督機關之年度決
        算書表,並未揭露核撥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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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人經費之資訊,爰此,要求行
        政院主計總處應於 112 年度
        決算書表訂定相關揭露各部
        門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效益
        評估及其執行公共事務成效
        等相關資訊,以彰顯政府核撥
        經費之效益。
   (三十六)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17 日以主綜
        案,於「主計資訊業務」項下 督字第 1120600397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歲計會計資訊管理」中「業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 一、持續推廣及輔導市縣政府使用民間
        2,312 萬元,係辦理中央與地     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賡續優
        方之主計相關資訊作業之系         化系統功能,增進系統使用效益:
        統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 (一) 現行雖尚無規範強制地方政府納入
        護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        CGSS,惟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強化對
        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我國        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之管控,本總
        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         處採行各項推廣措施,以增加使用
        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        意願。自 109 年起本總處舉辦相關教
        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        育訓練邀集各地方政府參加,並協
        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        助新北市等 11 個地方政府辦理推廣
        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         說明會,未來仍將持續積極進行推
        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爰要求行        廣及輔導市縣政府使用 CGSS。
        政院主計總處積極推廣地方     (二) 又為增進系統使用效益及提高各機
        政府全面納入民間團體補(捐)       關使用意願,本總處依機關實際使
        助系統,及研議建置全國單一        用情形,逐步增修優化系統功能及
        入口網,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簡化查詢與資料登錄作業,未來將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        賡續廣納系統優化建議意見,評估
        強化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        納入增修,以精進系統功能及友善
                             操作介面。
                         二、已建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案件資訊平台,將持續研議建置民
                             間團體補(捐)助單一網頁公開相關
                             資訊:
                         (一)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案件資訊,應於機關網站首
                             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按季公
                             開。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
                             連同所屬機關公開補(捐)助相關資
                             訊之網址業集中於各該主管機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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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方網頁同一專區揭露,本總處並於
                             官網建置「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
                             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資訊平
                             台」,以利外界查詢。
                         (二) 由於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態
                             樣繁多,相關補(捐)助作業規範及所
                             編列補(捐)助預算用途有所不同等
                             情形,且目前全國民間團體尚無統
                             一編碼可供管控,爰建置全國單一
                             入口網站尚存有諸多困難待解決。
                             惟為擴大政府間補(捐)助資訊共享,
                             未來本總處仍將持續研議整合各機
                             關民間團體補(捐)助相關資訊,並於
                             單一網頁公開相關資訊。
    (三十七)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5 月 9 日以主會
         案,於「會計及決算業務」項 金字第 1120500465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編」中「業務費」之「國內旅 一、依決算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
         費」編列 15 萬元,係辦理政   計機關接到各機關(基金)決算,應即
         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      查核彙編,爰本總處對中央政府總
         督導業務,暨派員抽查各機關     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負有
         決算、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之     彙編之責。為提升政府會計作業及
         實施狀況等所需經費。依立法     財務報導之適正性,本總處於有限
         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     人力及時間緊湊下,除就各機關(基
         政院主計總處編列預算及調      金)決算書表達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辦
         配人力,每年例行派員至部分     理書面查核外,經審酌審計機關之
         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     審核意見及各界關注議題,以近年
         核,鑑於查核時間緊湊及與審     不重複原則,擇選部分機關(基金)進
         計查核內容相近,爰要求行政     行決算實地查核。
         院主計總處審酌依重大性原 二、實地查核除就決算編製、預算執行
         則執行決算實地查核,於 3 個   及會計事務等事項進行查核外,為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適正報導政府財務資訊,併就財物
         出書面報告,以提升查核深度     管理與出納作業等內部審核業務及
         及效率。              內部控制實施情形進行瞭解,綜合
                           審度決定查核範圍與重點。查核結
                           果如涉有決算數之修正,則納入中
                           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修正彙編,並提出建議改善意
                           見,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
                           關(基金)檢討改進。
                         三、本總處未來將賡續秉持前開原則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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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理,並滾動檢討精進決算實地查核
                           作業,以提升查核深度及效率。
    (三十八)有鑑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本總處依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定公布施行迄今至逾十數年, 一、本總處已於 112 年 1 月 19 日通函各
         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        機關「審計部近年調查媒體政策及
         於預算編列仍缺乏明確定義、       業務宣導之重點項目及最新相關規
         採購需求項目未建立相關價        定一覽表」   ,並請各機關確實依預算
         格資料庫、或辦理機關或廣告       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
         標示、資訊公開等執行事項未       規範,從業務面持續強化內部控制
         盡完善;又部分機關辦理之政       機制,以提升政府宣導資訊與經費
         策及業務宣導,未依預算法與       之公開透明。
         立法院決議事項等等規定辦 二、為 提 升 各 項 採 購 預 算 編 列 之 合 理
         理或採購作業程序間有缺失        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刻正規
         情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       劃建立可供運用之價格資料庫,並
         強溝通權責機關並督促依規        已於 112 年 5 月 22 日邀集相關機關
         定辦理,研謀改善措施並精進       初步討論該會初擬之價格資料格
         作為;另應依法明確定義政策       式,未來俟資料庫完成建立後,可提
         及業務宣導經費範圍,並協調       供共通性項目價格,作為各機關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        理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
         蒐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共        考。
         通性商情資訊以建立可供運
         用之價格資料庫之可行性,俾
         為各機關預算編列之準據及
         參考。
    (三十九)有鑑於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 本總處已依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平衡發展,透過一般性補助款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憲法及地方制
         挹注地方財源,以供基本設施   度法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社
         及教育設施建設與社會福利    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推動
         經費需求,惟部分市縣政府預   與財務收支及管理均為其自治事
         算執行未如預期或計畫執行    項,爰中央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因
         有欠周妥,致一般性補助款預   地制宜情形,對其辦理社會福利、教
         算執行率未達 80%、基本設施 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及財政監督管
         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教育   理採事後考核,並依考核成績予以
         補助計畫執行有待加強、社會   增減補助款,以促使其提升經費使
         福利補助計畫執行效益欠佳、   用效能。
         經中央考核成績欠佳或編列 二、為加強對各權責機關溝通,檢討改
         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預算    善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監
         等缺失。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   督考核,中央每年均邀集各市縣政
         加強對各權責機關溝通、檢討   府召開會議滾動檢討考核方式,其
         改善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    中為使市縣政府調減(增)社會福利
         助款之監督考核、並督促積極   預警項目發放標準之責任,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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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辦理,俾提升執行績效、發揮      反映於獎懲效果,爰依各市縣政府
        補助效果。              變動標準後預估實施 1 年所節省(擴
                           增)經費同額增減補助款;另考量社
                           會福利仍屬地方自治事項,倘財政
                           狀況符合一定條件者,仍應給予適
                           當之施政權衡空間,爰就近 2 年度
                           決算審定數為歲入歲出賸餘或上一
                           年度無 1 年以上累計未償債務餘額,
                           且不受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
                           機制之列管者,採扣分方式納入考
                           核辦理,俾兼顧預警考核成效及地
                           方自治權限。
                        三、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機制實施以來,
                           對各市縣政府推動各項計畫效能及
                           缺失改善,已有一定助益,例如高估
                           歲入預算由 100 年度 370 億元,降至
                           111 年度 1.2 億元;110 年度歲入歲
                           出決算審定已有 18 個市縣為賸餘,
                           較 100 年度增加 12 個市縣;又「編
                           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       ,部
                           分市縣政府亦陸續檢討取消發放超
                           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項目,或調降
                           發放額度,或增訂排富機制,已初步
                           有改善成效。
                        四、未來將持續檢討精進考核制度,提
                           高市縣改善誘因,以有效發揮導正
                           的功能,並期各市縣政府共同努力,
                           依其財政能力確實檢討社會福利補
                           助政策之必要性及公平性,妥善運
                           用資源於社會褔利、教育、基本建設
                           等用途,以兼顧施政推動及財政健
                           全。
    (四十)有鑑於中央已建置民間團體補 一、持續推廣及輔導市縣政府使用民間
        (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現行雖尚
        System,CGSS) 供 各 機 關 作 為 核 無規範強制地方政府納入 CGSS,惟
        定補(捐)助案件、撥款及核銷作            藉由 CGSS 登載之資訊及相關功能,
        業之參據,並輔導地方政府納入             機關得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
        辦理,惟部分地方政府使用或介             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接於系統導入面、制度規章面、             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
        內部審核面等尚有強化空間。建             據,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強化對民間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地方溝              團體補(捐)助案件之管控,本總處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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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通、持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使用         行各項推廣措施,以增加使用意願。
      或介接 CGSS 並督導改善相關缺      自 109 年起舉辦相關教育訓練邀集
      失,促地方政府及早全面納入;         各地方政府參加,並協助新北市等
      健全補(捐)助規範並強化內部審        11 個地方政府辦理推廣說明會,本
      核作業,以提升政府整體補(捐)        總處未來仍將持續積極進行推廣及
      助資源之運用效能。              輔導市縣政府使用 CGSS。
                          二、賡續優化系統功能,增進系統使用
                             效益:為增進系統使用效益及提高
                             各機關使用意願,本總處依機關實
                             際使用情形,逐步增修優化系統功
                             能,及簡化查詢與資料登錄作業,未
                             來將賡續廣納系統優化建議意見,
                             評估納入增修,以精進系統功能及
                             友善操作介面。
    (四十一)有鑑於我國人口數已連續兩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31 日以主統
         年呈現負成長,以 110 年內政 社字第 1120300268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部統計資料,新生兒僅有 15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萬 3,820 人、史上首次低於 16 一、我國政府統計採分散制,各一級主
         萬人,但是死亡人數卻有 18        計機構按「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
         萬 3,732 人,人口持續負成長     統計範圍劃分方案」權責分工,多年
         (負 2 萬 9,912 人),創下歷史  來本總處及各部會均持續辦理各項
         新低紀錄。另依國家發展委員         老年相關統計。
         會通過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 二、本總處辦理之高齡人口相關統計,
         (2022 年至 2070 年)」報告指  包括反映高齡社會的現象,了解高
         出,我國維持 2025 年進入超      齡人口之就業、所得及常住人口等
         高齡社會,人口紅利將於 2028      狀況之人力資源調查(勞動力人口、
         年消失,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         勞動參與率、失業率)、受僱員工薪
         口比率將低於三分之二。幼年         資調查(薪資)、人口及住宅普查(常
         與老年等依賴人口則提前於          住人口、需長期照顧狀況)及家庭收
         2060 年超過工作年齡人口,扶      支調查(家庭所得、支出)等;另社
         養比超過 100,比前一次推估       會保障支出統計,涵蓋退休(或老年)
         提前四年到來。我國邁向老年         給付及老人之生活津貼、居家照護、
         社會的情形將比預期更快的          安置及慰問等福利救助措施之給
         到來,我國各機關雖有各自對         付;因應超高齡社會到來,本總處將
         於老年的相關統計,然現況卻         著手試編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
         是散置於各部會,且各自依其         (老年 CPI),以反映老年家庭所面臨
         業務特性設計問卷,各類統計         的物價壓力。
         調查內容未能有延續性。爰 三、各部會多已於現行公務統計或統計
         此,為了提供政府更精準的施         調查中,融入相關統計項目,例如衛
         政對策,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         生福利部(老人狀況調查、國民健康
         就現行統計的編布、分析及提         保險、平均餘命、死亡率)、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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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供加入老年意向調查,以宏觀      (老年人口相關指標)、勞動部(勞工
        於各部會的角度來對老年統       保險、勞工退休金、職業訓練)、教
        計項目做出整理與重新檢討,      育部(成人教育調查)、行政院農業委
        讓政府得以儘早提出適當因       員會(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
        應措施。               津貼)、交通部(高齡駕駛人比率、道
                           路交通事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榮民高齡指標)等。
                        四、衛生福利部每 4 年辦理老人狀況調
                           查,調查問項含括居住、健康、就業、
                           經濟、社會活動、日常生活與自我照
                           顧能力、老年生涯規劃暨對政府辦
                           理安養、養護、醫療、休閒、娛樂及
                           進修相關福利措施之需求情形,以
                           及家庭主要照護者負擔等資料,可
                           提供各面向觀察高齡人口狀況之參
                           考。
                        五、內政部自 77 年起針對 18 歲以上國
                           民辦理國民生活狀況意向調查,含
                           括健康維護、家庭生活、經濟生活、
                           工作生活、社會參與、公共安全、環
                           境品質、文化休閒及學習生活等 9 大
                           層面之滿意度問項,可蒐集高齡人
                           口相關意向統計,俾供政府相關機
                           關施政參考。
                        六、衛生福利部已於 107 年底建置「高齡
                           及 長 期 照 顧 統 計 專 區 」
                           (https://dep.mohw.gov.tw/DOS/cp-
                           5223-62358-113.html),涵蓋各部會高
                           齡人口相關統計,方便各界利用與
                           查詢,並每年滾動檢討及增加相關
                           高齡人口統計。本總處全球資訊網
                           「政府統計」\「中華民國統計資訊
                           網」\「社會指標」\「部會主題統計」
                           下,亦有衛生福利部「高齡及長期照
                           顧統計專區」連結,可增加外界查詢
                           之方便性。
                        七、本總處及各部會將持續關注國際高
                           齡人口之發展動態,充實高齡人口
                           相關指標與統計,接軌國際。
                        八、本總處於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屬
                           人」之調查實施計畫或公務統計報
                           表修訂時,均全面檢視及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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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機關增加高齡相關統計及其他人口
                           特徵分類數據(如身心障礙、收入),
                           深化高齡統計,以利觀察高齡人口
                           處境及提供相關決策單位參考。
    (四十二)據審計部提出之 110 年度中央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5 月 15 日以主預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政字第 1120101444 號將書面報告函送立
         110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營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本總處配合預算
         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依 法第 62 條之 1 公布施行,已陸續增修相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立法院 關規範,包括修訂執行原則、建置網站公
         決議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宣 開專區並統一各機關揭露格式等,並召
         導案件結果,以及各機關 108 開會議加強上開措施及函請各機關從業
         至 110 年度辦理宣導採購執 務面持續強化內部控制機制。未來亦將
         行情形,仍有許多缺失情形, 持續參酌各界所提意見,與時俱進滾動
         例如:1.未按月於該網站資料 檢討,以落實政府宣導資訊與經費之公
         公告,或按季彙送立法院備查 開透明,俾利各界監督。
         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
         研謀改善(外交部、衛生福利
         部等 2 個機關)。2.於資訊公開
         區公布及送立法院備查等資
         料與規定未符(大陸委員會)。
         3.未標示機關名稱及廣告、或
         已標示廣告,惟字體過於模糊
         (大陸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
         所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
         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4.政
         策及業務對外宣導,集中於少
         數電視新聞台、網路媒體,或
         僅擇選於有線電視台宣導(行
         政院「109 年政策溝通行銷
         案」,其中「行政院紓困振興
         措施訊息宣導」  、「振興三倍券
         訊息宣導」等專案宣導內容,
         均係與民眾生活攸關,且契約
         訂有 11 家新聞台可供選擇,
         惟僅於三立新聞台、民視新聞
         台、東森新聞台或年代新聞台
         等電視新聞台播出。)。爰要求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嚴格督促
         各機關改進各項媒體政策宣
         導缺失,以撙節國家預算,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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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十三)針對 112 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       本項本總處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委員會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 會編列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
        發展基金」計畫增撥國家科學 科目之編列方式研析,考量國庫增撥國
        技術發展基金 396 億 3,321 萬 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係謀國家整體科學
        1 千元,全數列為資本門「設 技術研發能力之提升,著眼於未來可產
        備及投資-投資」科目,經查, 生經濟效益,屬對該基金資本之挹注,符
        立法院於審議 104 至 111 年度 合投資性質,爰維持現行以「設備及投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 -投資」科目編列預算尚屬妥適。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撥國家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全數以「設
        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
        列為資本門,各年均決議須依
        支出性質明確劃分;惟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 112 年度編
        列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
        金預算,仍未依立法院歷年決
        議,預算支出性質應明確劃分
        經常門與資本門。為落實立法
        院決議及符合預算法規範,爰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該
        項預算經資門支出編列方式,
        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四十四)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10 日以主統
        案「綜合統計業務」編列 2,742 價字第 1120300281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萬元。近來物價飛漲,民眾痛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苦不堪,光是 111 年 11 月, 一、本總處曾編布高齡家庭 CPI,其漲幅
        雞蛋物價年增率就高達                與全體家庭差異不大:
        31.3% 、 沙 拉 油 調 理 油 達 (一) 本總處曾於 85 至 91 年按月編布高
        11.6%、麵包達 7%,對依靠退         齡(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家庭 CPI,該
        休金度日者苦不堪言,然而年             期間平均年漲幅(0.73%)與全體家庭
        金相關法規均以整體之消費              (0.63%)差異不大,經提本總處統計
        者物價指數(CPI)做調整標準,          委員會審議,決議自 92 年起不再公
        對高齡族群敏感性不足。此亦             布。
        間接導致 111 年初,當現職軍 (二) 若採與前述相同編算方法,105 至
        公教調薪 4%時,退休軍公教            110 年期間,高齡家庭 CPI 平均年漲
        卻僅能調升 2%。行政院主計            幅(0.94%)與全體家庭(0.85%)差異約
        總處表示(111 年 10 月 27 日主     0.1 個百分點,與 85 至 91 年間相當。
        統價字第 1110300758 號函),      本總處另就戶內有 65 歲以上高齡人
        持續關注高齡 CPI 之編算,於          口之家庭進行試算,顯示其平均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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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112 年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      幅(0.91%)與全體家庭平均差異亦不
        將討論是否加以編算、公布。        大。
        爰要求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 二、本 總 處 將 評 估 是 否 重 行 編 布 高 齡
        院主計總處應確實將高齡族         CPI:隨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日益
        群物價指數編列、公布議題,        提高,各界對高齡族群相關議題甚
        依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既有         為關注,本總處刻正蒐集彙整主要
        期程提會討論決議,並將本案        國家高齡 CPI 編算方法,並著手試
        辦理情形在提會討論 2 週內       編我國高齡 CPI,相關作業預計於
        於機關網站公開。             112 年 8 月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討
                             論,會後並將依大院決議,在 2 週內
                             於本總處網站公開。
    (四十五)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      行政院業於 112 年 3 月 28 日以院授
         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 主預彙字第 1120100854A 號函請各機關
         項下「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 依決議辦理,並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執
         行」編列 357 萬 8 千元。查主 行立法院審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計法規要求各機關之單位預 案所作決議之應行配合注意事項」             ,要求
         算書、法定預算,均應附錄「立 各機關應於「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
         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 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載明函請立法院
         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其 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
         用意在於充分揭露遵循立法 號、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
         院決議情形,以利立法院以及 准予動支之日期、經立法院函復在案之
         一般公眾之監督。次查,行政 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並摘述公文
         院主計總處自身之上開報告 內容及辦理情形。
         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書面
         報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
         字號外,均為摘述公文之內容
         供參閱,然而其他機關卻只簡
         略記載公文函號。此種情形,
         有規避外界監督預算執行情
         形之嫌,不應再延續。爰要求
         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院主計
         總處應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
         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法定
         預算附錄之「立法院審議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
         形報告表」,不得僅記載函送
         立法院報告之公文字號,須確
         實記載辦理情形,並隨同預算
         法定程序之期程加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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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四十六)有鑑於全球各主要國家以及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6 日以主預
        大型企業,相繼辦理對於揭露 字第 1120100600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立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或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風險說明之作業,復以國際主 一、公務、特種基金預算已揭露「氣候及
        要永續評比機構如全球報告                永續發展」相關經費或要求建立因
        倡議組織(GRI)、道瓊永續指             應氣候變遷等風險管理機制:
        數、碳揭露專案(CDP)、富時社 (一) 公務預算部分:
        會 責 任 指 數 (FTSE4Good) 、  1. 目前政府施政計畫中與「氣候及永
        S&P Global,以及聯合國責任          續發展」有關部分主要係 2022 年 3
        投資原則(PRI)等,多方皆已將            月公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之要求落                策略總說明」,將透過「十二項關鍵
        實於自願性揭露項目。爰此,               戰略行動計畫」全面推動淨零轉型
        考量不光是企業積極辦理導                目標,又上開「十二項關鍵戰略」各
        入 TCFD 機制,可掌握氣候變            項預算已彙整於 112 年度中央政府
        遷對其營運造成的風險與機                總預算案總說明內表達相關經費編
        會,亦能建構符合 TCFD 期待            列情形。
        的氣候財務揭露之外,我國中            2. 我國政事別分類經歷年修訂結果,
        央政府也應同樣積極辦理公                與世界其他國家大致相同,考量現
        務、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作業指               行總預算案總說明內已完整表達
        導規範中,再新增有關氣候及               「氣候及永續發展」相關經費編列情
        永續發展之政事別等預算項                形,且世界先進國家及聯合國尚未
        目建置作業。爰此,特要求行               有「氣候及永續發展」相關分類,爰
        政院主計總處限期於 1 個月              現階段公務預算部分將按上述方式
        內啟動研議作業,嗣後並於 3              揭露「氣候及永續發展」經費。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 特種基金預算部分:鑒於營業基金
        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除追求盈餘,應同時實踐企業社會
                                    責任,以達永續發展,爰「112 年度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已
                                    針對營業基金收支原則,增訂「為促
                                    進事業永續發展,應落實公司治理,
                                    發展永續環境,以及建立因應氣候
                                    變遷等風險管理機制」之規定,且多
                                    數國營事業均已編製永續報告書。
                                二、政府歲出政事別預算科目之分類及
                                    編製,係為有系統歸納政府支出,提
                                    供決策參考及彰顯政府支出功能,
                                    亦為方便國際間之比較,未來並將
                                    秉持歸類穩定原則,適時配合國際
                                    分類及國內政經環境變遷,與時俱
                                    進,滾動檢討各項分類,以揭露政府
                                    支出情形,使民眾明瞭政府服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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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性質。
   (四十七)有鑑於 112 年度交通部民用航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5 月1 日以主預經
        空局編列「空運管理業務-獎 字第 1120101185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立
        補助費」較 111 年度增加 44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億 5,050 萬元。經查,除業務 一、 為杜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費無年度差異外,其預算大增        19)入侵與傳播,我國自 109 年起實
        主要原因為獎補助費遽增,因        施入境管制及人數限制,交通部 10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年度起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補助        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肺炎
        航空業者、機場業者等相關紓        特別預算)編列(含流用)183.94 億元,
        困振興補助,由於補助措施已        以協助航空及機場業者度過疫情衝
        執行,若後續無法回補將會產        擊,實施期間自 109 年 1 月 15 日至
        生債信問題,因此規劃分 2 年      111 年 6 月 30 日。嗣配合大院同意
        使用公務預算回補。惟特別預        將特別條例延長至 112 年 6 月,經
        算編列具有目的性,且預算編        交通部考量仍有賡續協助航空及機
        列須經概算籌編、預算審定等        場業者之必要,爰將補貼期程展延
        相關程序,倘若編列公務預算        至 111 年 12 月。
        目的為回補已支出經費,等同 二、 交通部延長補貼措施係採「先扣除
        提高特別預算之上限,並對公        依紓困辦法核算之補貼金額後,再
        務預算造成排擠效應並使立         向業者收取使用費」之方式辦理,並
        法院監督預算之權責限縮。爰        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民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         航事業作業基金認列為應收款,嗣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免其資金短缺影響其機場建設工
        具體說明預算編列改善並且         作,爰將協助該公司及基金經費納
        精進之計畫與完整事件說明,        編年度預算送請大院審查,俾利大
        加強立法院預算審議之權責,        院行使預算監督與審議職權。
        落實國家財政紀律。         三、 為因應疫情迅速變化,政府除提出
                             肺炎特別預算作為相關防疫紓困工
                             作之主要資金來源外,亦要求各機
                             關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57 條規定,優
                             先以年度預算或相關基金預算移緩
                             濟急,並依大院審查肺炎特別預算
                             所作決議,將相關資料按月上載至
                             本總處網站,俾利各界監督。另為因
                             應肺炎特別預算屆期以後,各機關
                             尚須持續辦理之防疫必要措施,須
                             回歸由年度預算編列相關延續性防
                             治經費,以持續強化各項防疫整備
                             措施,多元籌應防疫所需經費。
   (四十八)物價指數中的房屋租金指數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9 日以主
        (下稱房租指數),為官方唯一 統價字第 1120300233 號函將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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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之房屋租金變動指標,每月發 函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布皆受到媒體及社會大眾關 一、我國 CPI 依國際 CPI 編製手冊規範,
        注。然而,房租指數過去 40 年       用於計算房租指數的調查樣本,不
        (1981 年迄今)僅成長七成,近      論是新租(新增查樣本或舊樣本汰
        10 年漲幅僅逼近 10%,嚴重失      換)或續租,查價時均須固定住宅服
        真,已無法反映房屋租賃之市          務品質,包括房屋類型、地段、坪數、
        況。租屋指數之調查至少有下          內部重要設備(如家電),以及考量是
        列幾項問題:1.樣本過少,全         否包括押金、管理費、水電費及停車
        國僅調查約 1,300 個固定樣       費等因素,在品質規格一致條件下,
        本;2.六都僅各調查 120 個樣      才能觀察租金的純粹價格變化。
        本,合計 720 個樣本,僅占全 二、就各國循國際規範所編布之 CPI 房
        體樣本 60%,低於六都占全國        租指數觀察,新加坡近 5 年(107~111
        人口比例;3.調查樣本未區分         年)平均租金漲 0.4%,我國與南韓及
        續租或新租,續租租約之租金          歐元區漲幅相當,皆約漲 1%,日本
        調整具有滯後性,未如新簽訂          則持平。各國 CPI 房租指數均衡量
        租約反映市場行情;4.未區分         「相同品質」的租屋租金變化,漲幅
        房屋型態(套房、整層住家等)         相對平穩,我國統計結果亦同,並未
        與坪數大小,不同型態之租賃          失真。
        市場各有其市況;5.未公布租 三、民間租屋平台或實價登錄因在不同
        金之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         時點刊登的租賃物件不同,各期所
        眾數等租金分布資料,亦未提          揭示房屋類型、樓層、坪數、區位、
        供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為          屋齡、租屋條件不固定,平均成交租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改善房租           金變化包含更多影響租金的品質因
        指數之真確性,請行政院主計          素;CPI 房租指數則依國際規範,觀
        總處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研議:          察相同租屋品質,只反映純粹價格
        1.規劃參考租賃實價登錄;2.        變化,變動幅度往往會較包含品質
        增加調查樣本數;3.公布分區         提升因素的民間租屋平台租金平
        之房租指數;4.區分並公布續         穩。
        租或新租之房租指數;5.區分 四、實價登錄房屋租金成交資料之租金
        並公布不同房屋型態、坪數大          變動受品質因素(房屋類型、樓層、
        小之房租指數;6.公布租金之         坪數、區位、屋齡、租屋條件等)影
        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眾          響甚鉅,不符合 CPI 固定規格品質
        數、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等          之查編規範,故尚不適合逕作為 CPI
        租金分布資料。                私有住宅房租編算的資料來源,但
                               可作為增查樣本來源。本總處刻正
                               使用實價登錄房屋租金成交資料,
                               透過各縣市基層調查員實地調查,
                               以釐析租屋規格條件,取得 CPI 所
                               要求的純粹價格變化。
                            五、CPI 為觀察總體物價變化狀況之指
                               標,我國 CPI 共選查 368 個項目群,
                               房屋租金僅為眾多查價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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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項,為持續精進 CPI 房租指數品質,
                           本總處在有限的調查資源下,戮力
                           增加 CPI 住宅租金樣本數。CPI 房租
                           之私有住宅調查樣本除按年檢討更
                           新(樣本非固定不變)外,樣本數亦由
                           109 年之 1,200 戶逐漸增加,112 年 2
                           月為 1,350 餘戶,較其他 CPI 查價項
                           目樣本高出甚多。
                        六、為 利使用者運用,CPI 房租指數自
                           110 年 2 月起進一步區分為北、中、
                           南、東區域別。
                        七、每項統計指標均有其編製目的,無
                           法兼顧所有需求,關心租屋市場行
                           情變化者,可由內政部實價登錄租
                           賃相關資料觀察。
     (四十九)為打擊炒作房市的短期交易, 併同第 2 款行政院主管第 2 項主計總處
          政府推動房地合一稅,105 年 第 30 項之決議辦理。
          開徵至今稅收超過 1,000 億
          元,扣除 10%統籌分配款,已
          經達到 1,012 億元。依照所得
          稅法第 125 條之 2 及房地合一
          課徵所得稅收入分配及運用
          辦法規定,應該用在長照服務
          及住宅政策,其中包含租金補
          貼、補貼興建和修繕住宅費
          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住宅,
          都屬住宅政策的用途。惟 105
          年房地合一稅開徵迄今,稅收
          分配於住宅政策用途的經費
          為 0 元。而根據國家住宅及都
          市更新中心 110 年度決算,其
          資金短絀已經累計到 7.8 億
          元,該年度也編列預算 2,600
          萬元要支付貸款利息,111 年
          度亦有債務餘額約 2,000 萬
          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更向 9 家銀行貸款逾 4,000 億
          元,顯見興辦社宅及相關住宅
          政策的預算不足。為請提高住
          宅政策預算、落實房地合一稅
          精神,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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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議房地合一稅收入扣除統籌
        分配款餘額用於住宅政策之
        比率提高至 50%的可行性。
第 27 款 (一)105 至 110 年度中央政府對各市縣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主預
直轄市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實 際 撥 付 數 介 於 補字第 112010058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及縣市       1,601 億餘元至 1,862 億餘元之間,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政府        惟依 110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 一、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
          算審核報告指出,110 年度市縣政           及縣市政府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
          府辦理一般性補助款計畫項數計              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推
          4,716 項,其中近二成執行率未達          動與財務收支及管理均為其自治事
          80%或無執行數(未達 80%者為 911       項,爰相關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係由
          項,其中包括無執行數者 95 項)。          各市縣政府本地方自治精神依權責
          部分市縣一般性補助款預算編列              辦理,中央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因
          及執行情形有欠周妥,包括工程進             地制宜情形,就各市縣政府辦理社
          度延宕、使用效益欠佳或未達預              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及財
          期、財產或設備管理維護有待加              政監督管理採事後考核,並依考核
          強、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待改善              成績予以增減補助款,以促使其提
          等。其中有關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             升經費使用效能。
          仍待改善一事,係審查發現部分市 二、111 年度中央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
          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            補助款考核情形:
          團體認定過於寬鬆,或補助案件未 (一) 社會福利面向依考核結果有 2 個市
          於預算書表明確表達,或未落實辦             縣政府扣減補助款,教育面向依考核
          理審查、考核及公告作業,有待檢             結果有 3 個市縣政府扣減補助款,基
          討改善,恐未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本設施面向依考核結果所有市縣政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府均無須扣減補助款,財政面向依考
          應注意事項,難以有效配置政府有             核結果有 1 個市縣府扣減補助款。
          限資源。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 (二) 除依據上開四大面向考核成績扣減
          處應積極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一              補助款外,為加強考核效果,中央對
          般性補助款執行成效之精進方案,             各市縣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與整體歲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入編列情形等預警項目,以及新增除
          會提出書面報告。                    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之考核情形,直
                                      接予以扣減或加給補助款,其中社會
                                      福利支出預警結果,共計 4 個市縣政
                                      府新增或調增給付或補助標準,須分
                                      別扣減補助款;對於除外團體認定過
                                      於寬鬆考核結果,共計 7 個市縣較上
                                      年度改善,須分別加給補助款。
                                    三、為激勵地方對考核作業重視,持續
                                      提出精進作為,101 年度起額外提撥
                                      獎勵金 1 億元,分配予考核成績績
                                      優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102 年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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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考核進步幅度顯著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納入獎勵範圍,以提升地方考
                           核作業之重視程度;108 年度提高獎
                           勵金至 1.8 億元,110 年度將考核成
                           績績優及進步獎勵金提高至各 1.5 億
                           元(共 3 億元),112 年度再就上開獎
                           勵額度提高至 10 億元,以期透過鼓
                           勵方式,持續激勵地方落實考核作
                           業。
                        四、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機制實施以來,
                           對各市縣政府推動各項計畫效能及
                           缺失改善,已有一定助益,例如高估
                           歲入預算由 100 年度 370 億元,降至
                           111 年度 1.2 億元;110 年度歲入歲
                           出決算審定已有 18 個市縣為賸餘,
                           較 100 年度增加 12 個市縣;110 年
                           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團體認
                           定過於寬鬆之情形,已有 7 個市縣
                           政府較上年度有顯著改善。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至第 20 條規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5 日以主預
       定,地方政府節流及預算編列與執 補字第 1120100669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行之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89 年度訂定中 一、地方社會福利業務、財務收支及管
       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理為其自治事項,中央基於尊重地
       點,其考核結果將作為補助款增減     方因地制宜之情形,多以考核方式
       之參據。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   予以督導。為避免各市縣政府競相
       年度修正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福      加碼發放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補
       支出項目預警考核方式,原預警方     助,致財政收支失衡,中央自 101 年
       式由有編列預算即納入,改為較上     度起,建置對地方社會福利之預警
       年度改善擴增達一定程度者始納      機制,部分市縣政府於社會福利預
       入,並依各縣市財力級次設定不同     警機制實施後,已開始陸續檢討取
       預警認定門檻,然查 110 年度仍有  消、調降發放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
       5 個市縣擴增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    利項目,抑或增訂排富機制,例如高
       社會福利支出達一定程度、且達行     雄市自 106 年度起取消發放重度身
       政院主計總處預警門檻,顯見現行     心障礙者津貼加碼補助;新竹縣自
       預警機制容有精進空間,爰請行政     106 年度起調降乘車優惠額度,並取
       院主計總處檢討對地方預算編列      消國中小教科書免費;苗栗縣於 105
       與執行之預警機制成效,避免社福     至 106 年間調降乘車優惠額度,並取
       支出影響地方財政失衡,並於 3 個   消國中小午餐及教科書免費;彰化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縣自 108 年度起調降重陽敬老禮金
       面報告。                發放額度;臺南市自 109 年度起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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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百人以下小校午餐及教科書排富機
                            制;臺中市自 110 年度起限縮雙十公
                            車優惠補助對象等,已具有初步督
                            促改善成效。
                        二、加強社會福利預警機制依各市縣政
                            府財政狀況之彈性調整機制,以及
                            市縣政府變動給付或補助標準之責
                            任,以激勵地方政府主動改善:
                        (一) 為使市縣政府調減(增)社會福利預警
                            項目發放標準之責任能直接反映於
                            獎懲效果,自 111 年度起,依各市縣
                            政府變動標準後實施 1 年所節省(擴
                            增)經費,直接加發(扣減)補助款;另
                            考量社會福利仍屬地方自治事項,倘
                            財政狀況符合一定條件者,仍應給予
                            適當之施政權衡空間,爰就近 2 年度
                            決算審定數為歲入歲出賸餘或上一
                            年度無 1 年以上累計未償債務餘額,
                            且不受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
                            機制之列管者,就其新增或調升給付
                            或補助標準之預警項目,採扣分方式
                            納入整體考核辦理,俾兼顧預警考核
                            成效及地方自治權限。
                        (二) 對於願意主動檢討取消或調降標準
                            之市縣政府,無論其財政狀況是否符
                            合一定條件,均採增加補助款額度方
                            式給予獎勵。至無預警項目者,直接
                            給予每年 1.5 億元之額外獎勵。
                        (三) 又為避免市縣於政策成熟度不足之
                            下,倉促降低給付或補助標準以爭取
                            獎勵金,嗣後再恢復提高標準導致財
                            政持續惡化,3 年內倘於同一項目有
                            提升或補助標準情事,將該項目獲配
                            之獎勵金予以扣回。
    (三)為控制各縣市支出規模,行政院主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5 日以主預
       計總處針對地方政府占歲出比率 補字第 1120100677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高之支出項目,訂有年度資本支出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計畫預算保留情形考評項目,以督 一、依直轄市及縣市依據憲法及地方制
       促地方檢討資本支出計畫,105 至         度法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財務
       110 年度各縣市資本支出保留平均         收支及管理、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
       比率雖自 36.2%降至 27.27%,惟 107 係屬自治事項,應本地方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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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至 110 年度各有 7、6、6 及 4 個縣    依權責辦理,中央基於尊重各市縣
     市之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超過             因地制宜情形,爰對其財政管理係
     五成,其中苗栗縣自 105 至 110 年      透過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進行事後監
     連續 6 年資本支出保留比率超過           督。
     五成,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資 二、本總處對地方財政紀律之督導情形:
     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自 108 至 110 (一)90 年度起,本總處每年對地方年度
     年連續 3 年超過五成,顯見現行考           資本支出預算保留情形進行考核,
     核制度未能達成提升地方政府財              就市縣當年度資本支出預算保留比
     政紀律之效,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             率較上年度改善或惡化情形列入評
     加強監督地方政府支出規模,檢討             分,激勵市縣衡酌執行能力編列預
     考核機制之激勵效果,輔導各縣市             算,避免地方預算產生鉅大保留情
     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             形,以提升市縣預算執行績效。
     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並於 3 個月 (二) 100 年度起,本總處建立對地方預算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針對「整體收
     報告。                         支不平衡」等重要項目加以檢視並
                                 與考核制度結合,另就各市縣人事
                                 費撙節情形、資本支出預算保留情
                                 形等節流措施進行考核,期能敦促
                                 地方改善財政狀況。
                             (三) 109 年度起,為應外界對持續精進預
                                 警機制之訴求,檢討將較上年度改
                                 善情形納入機制,就「編列超過一致
                                 標準社會福利支出」項目擴增及改
                                 善情形,採直接增減補助款方式,以
                                 加強考核力道及激勵各市縣政府積
                                 極改善缺失。
                             (四)另為使市縣政府調減(增)社會福利
                                 預警項目發放標準之責任能直接反
                                 映於獎懲效果,爰依各市縣政府變
                                 動標準後預估實施 1 年所節省(擴增)
                                 經費同額增減補助款;另考量社會
                                 福利仍屬地方自治事項,倘財政狀
                                 況符合一定條件者,仍應給予適當
                                 之施政權衡空間,爰就近 2 年度決
                                 算審定數為歲入歲出賸餘或上一年
                                 度無 1 年以上累計未償債務餘額,
                                 且不受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
                                 機制之列管者,採扣分方式納入考
                                 核辦理,俾兼顧預警考核成效及地
                                 方自治權限。
                             三、督導地方財政之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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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一) 資本支出預算保留情形:除由 105 年
                             度 36.2%,降低至 110 年度 26.9%外,
                             110 年度資本支出保留比率亦有 12
                             個市縣較上年度改善,顯示預算執
                             行已有提升及達支出控管效果。
                         (二) 截至目前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
                             警機制之辦理成效,其中「共同性費
                             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等 5 個項目
                             已逐步改善;至「編列超過一致標準
                             社會福利支出」項目,部分市縣陸續
                             檢討取消或降低發放超過中央一致
                             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抑或增訂排
                             富機制等,已具有初步督促改善成
                             效。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0 年度對地方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7 日以主預
        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 補字第 1120100617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制,惟檢視 109 及 110 年度預警結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縣社會福利
        出仍有 20 市縣,改善情形有限,       業務、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地方政府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 個月        自治事項,爰由其本地方自治精神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          依權責辦理相關預算之編列及執
        缺失成效改善之書面報告。            行,中央基於尊重地方政府因地制
                                宜之情形,對其預算編列及執行,係
                                採考核方式予以督導。
                              二、為避免各市縣政府競相加碼發放社
                                會福利現金給付或補助,致財政收
                                支失衡,爰自 101 年度起,中央建置
                                對地方社會福利之預警機制,部分
                                市縣政府於社會福利預警機制實施
                                後,已開始陸續檢討取消、調降發放
                                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項目,抑或
                                增訂排富機制,例如高雄市自 106 年
                                度起取消發放重度身心障礙者津貼
                                加碼補助;新竹縣自 106 年度起調降
                                乘車優惠額度,並取消國中小教科
                                書免費;苗栗縣於 105 至 106 年間調
                                降乘車優惠額度,並取消國中小午
                                餐及教科書免費;彰化縣自 108 年度
                                起調降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額度;臺
                                南市自 109 年度起增訂百人以下小
                                校午餐及教科書排富機制;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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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自 110 年度起限縮雙十公車優惠補
                             助對象等,已具有初步督促改善成
                             效。
                        三、加強社會福利預警機制精進作為:
                         (一) 111 年度起,依各市縣政府變動標準
                             後實施 1 年所節省(擴增)經費,直接
                             加發(扣減)補助款;另考量社會福利
                             仍屬地方自治事項,倘財政狀況符
                             合一定條件者,仍應給予適當之施
                             政權衡空間,爰就近 2 年度決算審
                             定數為歲入歲出賸餘或上一年度無
                             1 年以上累計未償債務餘額,且不受
                             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機制之
                             列管者,就其新增或調升給付或補
                             助標準之預警項目,採扣分方式納
                             入整體考核辦理,俾兼顧預警考核
                             成效及地方自治權限。
                         (二) 對於願意主動檢討取消或調降標準
                             之市縣政府,無論其財政狀況是否
                             符合一定條件,均採增加補助款額
                             度方式給予獎勵。至無預警項目者,
                             直接給予每年 1.5 億元之額外獎勵。
                         (三) 又為避免市縣於政策成熟度不足之
                             下,倉促降低給付或補助標準以爭
                             取獎勵金,嗣後再恢復提高標準導
                             致財政持續惡化,3 年內倘於同一項
                             目有提升或補助標準情事,將該項
                             目獲配之獎勵金予以扣回。
    (五)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7 日以主預
       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直轄市、縣 補字第 1120100619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縣社會福利
       由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業務、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地方政府
       分別主辦。惟查:全國 22 市縣 101 自治事項,爰由其本地方自治精神
       至 110 年度各年均存有編列超過中   依權責辦理相關預算之編列及執
       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       行,中央基於尊重地方政府因地制
       福利支出,107 年度起總金額概呈    宜之情形,對其預算編列及執行,係
       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 3 年度    採考核方式予以督導,並自 101 年度
       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       起中央建立對地方社會福利之預警
       且未訂定排富條件。爰此,要求行      機制,就市縣政府發放超過一致標
       政院主計總處於 1 個月內向立法     準社會福利支出,發函請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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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各市縣建        就超編項目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
     立排富機制計畫之書面報告。         並作為社會福利考核面向之扣分項
                           目。
                        二、為引導市縣積極建立排富機制,中
                           央自 109 年度起,額外提撥排富獎勵
                           金 2.2 億元,按各市縣政府訂有排富
                           條款之預警項目進行分配,110 年度
                           並將獎勵金提高至 3 億元。部分市
                           縣政府於社會福利預警機制實施
                           後,已開始陸續檢討取消、調降發放
                           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項目,抑或
                           增訂排富機制,例如高雄市自 106 年
                           度起取消發放重度身心障礙者津貼
                           加碼補助;新竹縣自 106 年度起調降
                           乘車優惠額度,並取消國中小教科
                           書免費;苗栗縣於 105 至 106 年間調
                           降乘車優惠額度,並取消國中小午
                           餐及教科書免費;彰化縣自 108 年度
                           起調降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額度;臺
                           南市自 109 年度起增訂百人以下小
                           校午餐及教科書排富機制;臺中市
                           自 110 年度起限縮雙十公車優惠補
                           助對象等,已具有初步督促改善成
                           效。
                        三、又中央為精進社會福利預警機制,
                           自 111 年度起,依各市縣政府變動標
                           準後實施 1 年所節省(擴增)經費,直
                           接加發(扣減)補助款,並就財政狀況
                           符合一定條件之市縣政府(按:一定
                           條件係指近 2 年度決算審定數為歲
                           入歲出賸餘或上一年度無 1 年以上
                           累計未償債務餘額,且不受地方政
                           府財政紀律異常控管機制之列管
                           者),對於其新增或調升給付或補助
                           標準之預警項目,採扣分方式納入
                           整體考核辦理,以兼顧預警考核成
                           效及地方自治權限。
                        四、以往預警結果扣減或加給補助款之
                           金額有限,市縣改善效果較不顯著,
                           透過上開措施,讓願意從建立排富
                           機制做起之地方政府,除能有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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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善財政,亦可同額增加補助款,大幅
                           提升改善誘因,引導地方檢討未訂
                           排富機制之問題,以建構合理財政
                           秩序及紀律。
    (六)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17 日以主綜
       關別第 27 款科目「直轄市及縣市 督字第 1120600398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政府」編列 2,146 億 2,251 萬元。惟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建置之民 一、舉辦說明會及教育訓練,持續推廣
       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歸納中央及               及輔導地方政府加入使用:
       地方各機關補捐助資料,並非所有 (一) 為加強地方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
       地方政府皆納入系統。故為利行政              助案件之事前審核,避免重複或補
       院主計總處協助中央對直轄市與               (捐)助經費超出計畫所需總經費等,
       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進行考核,爰              以強化政府整體補(捐)助資源運用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持續精進,讓              效能,自 109 年起本總處已協助新北
       地方政府納入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市等 11 個地方政府辦理計 26 場民
       統,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              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推廣說明
       關書面報告。                       會,並舉辦 11 場相關教育訓練邀集
                                    各地方政府參加,截至 111 年底止已
                                    推廣多數地方政府加入使用。
                                (二) 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地方政
                                    府使用 CGSS 強化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案件之管理作為係屬其自治管理
                                    範疇,目前雖無規範強制地方政府
                                    納入 CGSS,惟考量如能運用當有助
                                    於強化補(捐)助業務控管,為使熟悉
                                    CGSS 相關規範、系統功能操作及管
                                    理性報表之運用,以鼓勵地方政府
                                    暨其所屬機關(單位)加入使用,提升
                                    政府整體補(捐)助案件資料之完整
                                    性,本總處未來仍將持續積極推廣
                                    及輔導各市縣所屬機關(單位)使用
                                    CGSS。
                                二、賡續優化系統功能,增進CGSS使用
                                    效益:109年起CGSS移由本總處維運
                                    管理,為擴大政府間補(捐)助資訊共
                                    享,發揮CGSS使用效益,本總處除
                                    簡化查詢與資料登錄作業,並完成
                                    清查修正民間團體基本資料、新增
                                    介接稅籍資料檔直接索引民間團體
                                    基本資訊等多項功能,以及訂定「建
                                    立民間團體基本資料原則」       ,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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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CGSS資料查詢與登載效能,未來仍
                           將廣納系統優化建議意見,持續評
                           估納入增修,以精進系統功能及友
                           善操作介面,提高地方政府使用意
                           願。
第 29 款 (一)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4 日以主預
災害準       「災害準備金」50 億元,係依據災 督字第 1120100703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備金        害防救法規定編列,然查支用流程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係由地方政府至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中央目前主要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
          規定網頁進行填報後,原則上先按     稅款協助地方救災經費:依「中央對
          其上網填報數認列後,年度終了始     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
          進行書面審查,顯見災害準備金預     費處理辦法」規定,當直轄市或縣
          算雖由中央政府編列,其支用橫跨     (市)政府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層級,爰請行政     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尚不足
          院主計總處於網站公布每一年度      支應救災所需經費,就不足經費部
          中央及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      分報請行政院協助時,其災害準備
          之數額,以利國人與立法機關監督     金支用數即由本總處依規定先行認
          運用成效,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撥補數額(暫核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定),至年度終了,再檢附相關資料
                              函報本總處進行書面審查,並據以
                              修正中央撥補數額,而協助財源則
                              先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如有不敷,再以中央災害準備金或
                              另籌財源支應。
                            二、本總處網站「資訊公開—救災經費」
                              項下之「各級政府救災經費(連結中
                              央災害防救會報災害白皮書)」      ,已可
                              直接連結至行政院編印之災害防救
                              白皮書,該書自 107 年起已於「災害
                              防救施政預算」之「中央災害準備金
                              編列及執行情形」及「地方政府災害
                              防救相關經費分析」章節中,呈現中
                              央及地方災害準備金之預算數及支
                              用數資訊,以利各界監督運用成效。
     (二)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4 月 24 日以主預
        關別第 29 款科目列有「災害準備 督字第 1120101135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金」,此預算編列方式,於預算法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並無依據,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災害準備金符
        政府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      合災害防救法規定:中央政府各機
        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並      關業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就其業務權
        對預備金之編製、動支條件及審議      責範圍編列災害防救相關年度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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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均有規範與限制,但對災害準備金            算。惟為寬裕災害經費,中央政府自
          卻缺乏相關規定。雖災害防救法第            91 年度起,每年均另編列「災害準
          57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        備金」專項預算,以保障救災財源。
          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            另為使「災害準備金」於用途別預算
          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             科目中能有妥適歸屬,並與法定第
          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            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有所區隔,
          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            爰於預備金項下增設「其他準備金」
          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             科目,俾使「災害準備金」得有合宜
          之限制。」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            之歸屬。
          只規定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 二、災 害 準 備 金 僅 能 支 應 救 災 所 需 經
          害防救經費,但對於災害防救經費            費,而第二預備金則無此限制,兩者
          應如何編列預算,並未規定,惟中            動支條件有別:
          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 (一) 災害準備金之動支,均係災害防救
          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             法第 2 條災害所需經費,中央各權
          準表列有第二級科目其他準備金             責機關以其年度預算所編列災害防
          (含災害準備金),然依預算法第 22         救經費並依規定移緩濟急,支應相
          第 3 項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          關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其每筆數額超過 5,000 萬元者,應        後,倘仍有不敷,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            始能動支,其支用情形均副知大院,
          支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動支第            動支之賸餘數亦依規定繳庫。
          二預備金包含動支災害準備金事 (二) 至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依預算法第
          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 3           22 條及第 70 條規定,係各機關遇有
          個月內就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災             原列計畫不敷、增加業務量及因應
          害準備金適法性及如何區分動支             政 事 臨 時需 要 必須 增加 計 畫 等 情
          災害準備金與動支第二預備金條             事,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動支,但立法
          件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
          面報告。                       額,除屬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
                                     者外,不得動支。
                                 (三) 綜上,第二預備金因動支條件未限
                                     制僅得支應緊急災害所需,故無法
                                     確保緊急災害發生當下,其賸餘數
                                     仍足敷支應相關應變及復原重建經
                                     費,恐將影響救災財源。又中央政府
                                     總預算從籌編迄立法院審議通過正
                                     式執行,前後間隔長達 1 年以上,為
                                     保持預算適度彈性,故歷年來均依
                                     規定嚴格審核留供支應中央年度臨
                                     時政事急需與重大事項之用。
第 30 款 (一)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主預
第二預       預備金」編列 74 億元,由各機關 經字第 1120100606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備金        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 立法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112 年 5 月
          算法第 70 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 8 日決議審查通過,並經該院於 11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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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關近 2 年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 月 1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255 號函
     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 復本總處准予動支,茲摘述內容如下:
     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 一、第二預備金係依法設置並按法定條
     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        件核實動支,主要係中央政府年度
     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       總預算從籌編迄大院審議通過正式
     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執行,前後歷時 1 年以上,為賦予預
     爰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       算執行彈性,以因應年度進行中客
     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觀環境變遷等實際需要,爰依預算
     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       法第 22 條規定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
     得動支。                  編列第二預備金,本總處根據各主
                           管機關申請,並依預算法等規定嚴
                           格審核控制結果,近五年度(107 至
                           111 年度)核准動支數占預算數比率
                           平均約 87.6%,又占各機關申請動支
                           數比率平均僅 65.39%,顯見本總處
                           對第二預備金之審核與控管實屬嚴
                           謹,且各筆動支數亦均係在符合預
                           算法規定動支條件下,核實動支。
                         二、109 至 111 年度連續 2 年以相同事由
                           動支第二預備金者,包括行政院促
                           進轉型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財
                           政部國產署、法務部、農業委員會及
                           文化部,係分別因促轉會延長任期、
                           期貨市場較預期熱絡、年度中調整
                           司法官退休待遇與月退休金,以及
                           依訴訟判決估算賠償金等客觀環境
                           改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機關
                           難以事前精準預估。
                        三、本總處未來將賡續責請各機關於未
                           來年度核實編列預算,並嚴格審核
                           及控管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以避免
                           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         本總處業於 112 年 3 月 27 日以主預
       「第二預備金」74 億元,係依預算 經字第 1120100820 號函將書面報告函送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編列,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 一、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
       需要依預算法第 70 條規定申請動        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係指
       支。然查歷年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          年度進行中,各機關為應政策推動
       及機關別表,諸多機關以相同或類          需要,須增辦新興計畫,並因辦理該
       似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如 109 及       等計畫而需增加經費,經各機關檢
       110 年度銓敘部以強化資訊安全防        討非屬其原編預算範圍所能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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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                  容
     護能力及強化個資防護申請動支。              者。
     又 110 年度財政部關務署以辦理基 二、有關決議所述銓敘部及財政部關務
     隆海關大樓外牆美化申請動支第               署依上開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急
     二預備金,強化資安能力及美化外              迫性,分項說明如下:
     牆等作業經費應以機關公務預算 (一) 銓敘部:
     進行編列,且第二預備金屬國家政           1. 109 年度辦理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能
     策推展之重要經費,機關應審慎支              力等所需經費不敷:銓敘部於 108 年
     用,以美化外牆等對於政策推展並              度曾發生個資外洩事件,該部為應
     無急迫及必要之事由申請實有檢               監察院要求,需即時完善資安基礎
     討必要,又 110 年度第二預備金動           環境,改善其資訊安全防護水準,爰
     支數額為 72 億 2,533 萬 4 千元,顯     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見各機關高度依賴第二預備金,導           2. 110 年度辦理強化個資防護與文件
     致中央政府財政窘迫,請行政院主              存取作業管控所需經費:銓敘部於
     計總處重新檢討機關以預算法第               109 年度建置之資安控管系統,經測
     70 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          試後其檔案檢索與文件授權及管控
     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申請動支第二              機制功能尚需調整,因公務人員個
     預備金之必要性及妥適性,避免第              資屬機敏資料,惟擬具解決方案時
     二預備金動支數額長年幾近編列               程已逾籌編 110 年度預算期間,爰動
     數,導致政府財政拮据,並於 2 個            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二) 財政部關務署 110 年度辦理基隆關
     面報告。                         海關大樓外牆美化及中央空調主機
                                  汰換所需經費:該署基隆關海關大
                                  樓外牆老舊,並有磁磚剝落情形,且
                                  部分樓層外牆設有冷氣室外機及管
                                  線,影響觀瞻,為改善整體市容及洽
                                  公環境,並配合基隆市政府辦理城
                                  市博覽會之展覽規劃,爰動支第二
                                  預備金支應。
                              三、近年來中央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
                                  備金為數頗鉅,本總處根據各主管
                                  機關申請內容,並依預算法等規定,
                                  嚴格審核控制結果,近五年度(107 至
                                  111 年度)核准動支數占預算數比率
                                  平均約 87.6%,又占各機關申請動支
                                  數比率平均僅 65.39%,顯見本總處
                                  對第二預備金之審核與控管實屬嚴
                                  謹。本總處未來將持續嚴格審核及
                                  控管機關以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申
                                  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性及妥適
                                  性,以兼顧政府施政效率與彈性及
                                  預算運用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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