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 單位預算目次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一、預算總說明………………………………………………………………………… 1~26 二、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27~28 (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29~30 三、附屬表 (一)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31~33 (二)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一般行政………………………………………………………………………… 34~36 2.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37~38 3.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 39~40 4.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41~42 5.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43~45 6.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46~47 7.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48~50 8.其他設備………………………………………………………………………… 51 9.第一預備金……………………………………………………………………… 52 (三)各項費用彙計表………………………………………………………………… 53~56 (四)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58~59 (五)資本支出分析表………………………………………………………………… 60~61 (六)人事費分析表…………………………………………………………………… 63 (七)預算員額明細表………………………………………………………………… 64~65 (八)公務車輛明細表………………………………………………………………… 67 (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68~69 (十)捐助經費分析表………………………………………………………………… 70~71 (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73 (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74~75 (十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76~77 (十四)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78~79 (十五)委辦經費分析表……………………………………………………………… 80~81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 形報告表……………………………………………………………………… 82~125 預 算 總 說 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1.本會組織法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511 號令公布,其 施行日期經行政院 101 年 2 月 2 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8 號令定自 101 年 2 月 6 日 施行。 2.本會主要職掌:處理公平交易事項,依本會組織法規定,其職掌說明如下: (1)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 (2)公平交易法之審議。 (3)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 (4)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5)多層次傳銷政策、法規之擬訂及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6)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令之宣導。 (7)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二)內部分層業務 依本會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規定,有關內部單位業務職掌劃分如下: 1.本會置委員 7 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 指定 1 人為主任委員,1 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2.本會設 5 處 5 室,其主要職掌如下: (1)綜合規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A.本 會 施 政 規 劃 、 管 制 考 核 、 政 策 研 究 之 研 擬 、 協 調 及 推 動 。 B.本 會 執 法 人 員 培 訓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 C.公 平 交 易 政 策 之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 D.本 會 出 版 品 之 編 輯 、 出 版 及 管 理 。 E.公 平 交 易 法 專 業 資 料 之 蒐 集 、 建 置 及 查 詢 服 務 。 F.公 平 交 易 政 策 與 法 令 宣 導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 G.其 他 有 關 公 平 交 易 綜 合 規 劃 事 項 。 (2)服務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競 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A.工 商 服 務 業 、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 B.商 業 、 運 輸 、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 C.金 融 、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業 。 1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D.農 、 林 、 漁 、 牧 業 。 (3)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競 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A.食 品 製 造 業 、 紡 織 業 、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 B.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業 、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製 造 業 。 C.礦 業 、 土 石 採 取 業 、 營 造 業 及 水 電 燃 氣 業 。 D.其 他 相 關 或 不 能 歸 類 之 行 業 。 (4)公平競爭處:掌理下列事項: A.事 業 仿 冒 行 為 、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之 表 示 表 徵 及 廣 告 行 為 之 調 查 處 理。 B.損 害 他 人 營 業 信 譽 行 為 及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交 易 秩 序 之 欺 罔 或 顯 失 公 平 行 為之調查處理。 C.多 層 次 傳 銷 事 業 之 報 備 、 管 理 及 不 當 多 層 次 傳 銷 行 為 之 調 查 處 理 。 (5)法律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A.公 平 交 易 法 規 之 研 擬 及 修 訂 。 B.公 平 交 易 法 令 之 諮 詢 。 C.公 平 交 易 法 制 問 題 之 研 究 。 D.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罰 鍰 執 行 之 處 理 。 E.公 平 交 易 法 刑 事 違 法 案 件 之 移 送 。 F.公 平 交 易 法 行 政 救 濟 之 處 理 。 G.國 內 外 公 平 交 易 法 規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研 究 。 (6)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掌理下列事項: A.本 會 資 訊 與 經 濟 分 析 整 合 服 務 策 略 規 劃 及 發 展 。 B.本 會 資 訊 應 用 環 境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 C.產 業 調 查 及 經 濟 分 析 。 (7)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A.本 會 議 事 事 項 。 B.印 信 典 守 及 文 書 、 檔 案 之 管 理 。 C.出 納 、 財 務 、 營 繕 、 採 購 及 其 他 事 務 管 理 。 D.國 會 聯 絡 及 媒 體 公 關 業 務 。 E.工 友 ( 含 技 工 、 駕 駛 ) 管 理 事 項 。 F.不 屬 其 他 各 處 、 室 事 項 。 (8)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2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9)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10)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 委員 主任秘書 綜 服 製 公 法 資 秘 人 政 主 合 務 造 平 律 訊 書 事 風 計 規 業 業 競 事 及 室 室 室 室 劃 競 競 爭 務 經 處 爭 爭 處 處 濟 處 處 分 析 室 3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104)年度依據業務推動需要,奉行政院核定預算員額 232 人,包括職員 206 人、 技工 4 人、駕駛 8 人、工友 7 人及聘用人員 7 人。 預算員額 區分 增減說明 本年度 上年度 增減比較 職員 206 206 0 技工 4 4 0 駕駛 8 8 0 工友 7 7 0 聘用 7 7 0 合計 232 232 0 4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負責擬訂公平交易政策與 法規,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本會願景 為「自由公平競爭,共創經濟繁榮」,104 年將持續以「執行公平交易法規」、「完 備公平交易法規制度」、「倡議自由公平競爭理念」、「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及「整 合建置產業資料」等五大施政重點作為未來努力方向,為台灣優質的市場秩序及經營 環境締造新猷。 本會依據行政院 10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 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04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1)積極查處事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維護市場交易秩 序。 (2)密切監控國內各項重要民生物資市場競爭狀況,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3)提升案件研析品質,全力推動寬恕政策,嚴格取締違法聯合行為。 (4)強化部會溝通與政策調和,建立執法共識與分工機制。 2.規制產業競爭行為,建構良好競爭環境: (1)擇定重點產業,實施特定產業重點督導計畫,監控並規整產業經營行為。 (2)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實施業務檢查、健全並落實監督管理機制。 (3)成立並運作「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保障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之權 益。 3.完備市場競爭法規,整合建置產業資料: (1)辦理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立法及規劃配套措施等事宜,建構合理之競爭法規範 。 (2)研修及協調檢討涉及市場競爭之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確立公平競爭守則。 (3)蒐集、整合產業調查及相關主管機關資料,建置完善產業資料庫。 4.倡議自由公平競爭,形塑優質競爭文化: (1)持續倡議競爭政策,全面提升各界對本會主管法規的認知程度。 (2)加強宣導國際反托拉斯規範,推廣企業遵法經驗並協助建立遵法體制。 5.加強國際與兩岸交流互動,增進跨境執法聯繫: (1)鞏固參與 OECD、APEC、ICN 等國際社群,強化與國際競爭法執法脈絡連結。 (2)加強國際交流合作,逐步發展與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個案調查合作管道與模式 ,推動實質合作關係。 5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3)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維持我國在區域競爭法領導地位。 6.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 (1)依法審理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各類涉法案件,兼顧案件辦理時效與 研析品質,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2)加強行政執行流程追蹤,落實處分案件執行工作。 7.有效運用資源,強化財務效能: (1)有效配置預算資源,定期檢討預算執行情形,辦理法令教育宣導,強化財務效 能。 (2)確實辦理罰鍰收繳作業,提升罰鍰收繳成效。 8.提升組織學習能力,營造有利學習環境: (1)落實「職務輪調制度」,強化人才培訓及提升同仁組織學習能力,建構有利員 工職涯發展環境。 (2)選派同仁出國參加會議、研習、交流等,拓展同仁國際視野。 9.提升研發量能: 編列研究經費就涉及公平交易法業務議題進行研究計畫,透過理論基礎的探討 與實務運作的檢驗,提升同仁專業知能與案件執法效能。 10.推動跨機關服務及合作流程: 配合政府推動跨機關服務及合作流程,與他機關共同合作,整合資源,提升行 政效能。 11.落實政府內部控制機制: 依行政院「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及「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 項」,積極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落實政府內部控制機制。 12.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 (1)有效運用預算資源,加強預算執行,提高資本門預算執行率。 (2)本於零基預算精神,落實中程歲出概算編製,節約政府支出。 13.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 (1)配合員額精簡政策,合理管理機關員額。 (2)推動終身學習,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提昇人力素質與管理效能。 (二)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評估 評估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一 執行公平交易 1 處分案件維持率 1 統計 (累計維持處分件數÷ 96.6% 6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評估 評估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法及多層次傳 數據 累 計 處 分 件 數 ) × 100 銷管理法,維 % 護市場交易秩 2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 1 統計 協 調 主 管 機 關 獲 致 具 7次 序 工合作 數據 體成效次數 二 規制產業競爭 1 選擇特定產業實施重點 1 統計 實 施 特 定 產 業 重 點 督 3項 行為,建構良 督導計畫 數據 導計畫項次 好競爭環境 2 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業 1 統計 檢 查 發 現 有 缺 失 者 已 77% 務檢查 數據 改 善 之 比 率 【 ( 已 改 善家數÷檢查發現有缺 失家數)×100%】 三 完備市場競爭 1 完備市場競爭法規制度 1 統計 研 修 及 協 調 檢 討 涉 及 7項 法規,整合建 數據 市 場 競 爭 之 相 關 法 規 置產業資料 或行政規則之數目 2 建置本會關注產業之資 1 統計 新增調查之產業項數 2項 料庫 數據 四 倡議自由公平 1 自行及受邀辦理宣導活 1 統計 本會宣導場次 84 場 競爭,形塑優 動 數據 質競爭文化 2 對業者及一般民眾宣導 1 問卷 認 知 程 度 比 率 ( 非 常 89% 本會主管法規之效益 調查 同 意 人 數 + 同 意 人 數 )÷回表人數 五 加強國際與兩 1 推動雙邊交流與合作 1 統計 進 行 官 員 互 訪 、 舉 辦 5個 岸交流互動, 數據 諮 商 會 議 、 研 議 合 作 增進跨境執法 協定之外國或中國大 聯繫 陸競爭法主管機關數 目 2 競爭法技術援助實施效 1 問卷 開 發 中 國 家 競 爭 法 主 88% 益 調查 管 機 關 接 受 本 會 技 術 援助滿意度比率 六 掌握案件辦理 1 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 1 統計 【當年辦結案件數÷( 85.6% 時效,確保消 數據 前 1 年未結件數+當 費大眾權益 年 收 辦 件 數 ) 】 × 100 % 2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率 1 統計 ( 已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件 92% 數據 數÷應移送行政執行件 數)×100% 七 有效運用資源 1 強化預算執行重點檢討 1 問卷 學 員 滿 意 度 比 率 ( 學 91% ,強化財務效 或法令教育宣導 調查 員滿意人數÷回表人數 能 )×100% 7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策略目標 評估 評估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2 前五年度罰鍰收繳率 1 統計 (累計已收金額÷合計 75% 數據 應收金額)×100% 八 提升組織學習 1 職務輪調比率 1 統計 ( 全 年 度 職 務 遷 調 人 4% 能力,營造有 數據 數÷職員總數)×100% 利學習環境 2 同仁出國開會研習效果 1 統計 ( 全 年 度 出 國 參 加 會 13% 數據 議 繳 送 報 告 及 研 習 後 參加回流教育等人數÷ 職員總人數)×100% 註: 評估體制之數字代號意義如下: 1.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 2.指實際評估作業係由特定之任務編組進行。 3.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透過第三者方式(如由專家學者)進行。 4.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並邀請第三者共同參與進行。 5.其它。 (三)年度共同性指標 共同性指標 共同性目標 評估 評估 共同性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一 提升研發量能 1 行政及政策研究經費比 1 統計 (年度行政及政策類 0.35% 率 數據 研究經費÷年度預算) ×100% 二 推 動 跨 機 關 服 1 跨機關合作項目數 1 統計 行政院「全面推廣政 主辦 1 項 務及合作流程 數據 府服務流程改造」工 作圈或國家發展計畫 中與推動服務流程工 作有關之跨機關合作 項目數 三 落 實 政 府 內 部 1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1 統計 當年度各主管機關( 1項 控制機制 數據 含所屬機關)所擇定 執行稽核之業務或事 項之項目數,連同稽 核結果已 研提具體建 議並經機關採納之稽 8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共同性指標 共同性目標 評估 評估 共同性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體制 方式 核項目數之合計數 四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1 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 1 統計 (本年度資本門實支 100% , 妥 適 配 置 政 行率 數據 數+資本門應付未付 府資源 數+資本門賸餘數)÷ (資本門預算數) × 100%(以上各數均含 本年度原預算、追加 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 數) 2 機關於中程歲出概算額 1 統計 【(本年度歲出概算 5% 度內編報情形 數據 編報數-本年度中程 歲出概算額度核列數 )÷本年度中程歲出概 算額度核列數】×100 % 五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1 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增減 1 統計 【(次年度-本年度 0% 素質與管理效 率 數據 預算員額數)÷本年度 能 預算員額】×100% 2 推動中高階人員終身學 1 統計 當年度各主管機關( 1(符號) 習 數據 含所屬機關)自行辦 理或薦送參加其他機 關辦理 1 日以上之中 高階公務人員培訓發 展性質班別之中高階 公務人員(合格實授 薦任第 9 職等以上公 務人員)參訓人數達 該主管機關(含所屬 機關)之中高階公務 人員總人數 45﹪以上 。 註: 評估體制之數字代號意義如下: 1.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 2.指實際評估作業係由特定之任務編組進行。 3.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透過第三者方式(如由專家學者)進行。 4.指實際評估作業係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並邀請第三者共同參與進行。 5.其它。 9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計畫 與 KPI 與 CPI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類別 關聯 關聯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查 處 事 業 限 制 競 其它 一、有效規範事業獨占、結合、 處 分 案 件 調查處理 爭行為 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 維持率、 6103821010 6103821010-01; 二、有效規範事業限制轉售價格 收 辦 案 件 6103821010-02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當 年 辦 結 ,及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率 顯失公平等行為。 三、有效審理事業聯合行為申請 許可案件之核駁。 四、加速審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 。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分 其它 一、因應季節性變化,掌握農畜 與 目 的 事 工合作,積極執 產品市況,並視需要與農政 業 主 管 機 法 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溝通,共 關 分 工 合 6103821010-01; 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作 6103821010-02 二、關注教科書市場發展,並依 個案檢視相關法規之妥適性 ,必要時邀集相關機關進行 會商。 建 立 市 場 公 平 競 其它 一、檢討研修服務業相關案件處 完 備 市 場 爭機制 理原則與規範說明,建立市 競 爭 法 規 6103821010-01; 場公平競爭環境。 制度 6103821010-02 二、委請專家學者進行「重要民 生物資市場價格預警制度之 研究」。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查 處 事 業 不 公 平 其它 一、調查處理仿冒行為。 處分案件 為 調 查 處 理 及 競爭行為 二、調查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維 持 率 、 多 層 次 傳 銷 管 6103821020-01 誤之表示(徵)行為。 收辦案件 理 三、調查處理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當 年 辦 結 6103821020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率 。 四、宣導公平交易法有關不公平 競爭行為之規範。 管理多層次傳銷 其它 一、調查處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處 分 案 件 6103821020 理法規行為。 維持率、 二、調查處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辦 理 多 層 法規行為。 次傳銷事 三、審視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 業 業 務 檢 料。 查、收辦 10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計畫 與 KPI 與 CPI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類別 關聯 關聯 四、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業務檢 案 件 當 年 查。 辦結率 五、辦理多層次傳銷法令、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範、多層次傳 銷保護機構制度宣導工作。 六、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 展狀況調查。 七、輔導多層次傳銷事業建立個 人資料保護措施。 法 務 及 行 政 救 研 修 公 平 交 易 法 其它 一、檢討修正公平交易法。 完備市場 濟業務 及其相關子法與 二、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 競 爭 法 規 6103821030 行政規則 ,辦理相關子法之法制作業 制 度 、 行 6103821030-01 。 政執行案 三、檢討修正本會相關子法及行 件 移 送 率 政規則。 、前五年 四、辦理公平交易法專題及系列 度 罰 鍰 收 講座。 繳率 五、辦理行政執行及行政救濟答 辯。 綜 合 規 劃 及 宣 宣 導 公 平 交 易 法 其它 一、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 自 行 及 受 導業務 及多層次傳銷管 二、辦理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 邀 辦 理 宣 6103821040 理法 銷管理法大學院校訓練營、 導 活 動 、 6103821040-01 宣導說明會。 對業者及 三、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宣導 一 般 民 眾 及印製宣導文宣資料。 宣導本會 主管法規 之效益 聯 繫 協 調 地 方 及 其它 一、規劃、舉辦「與地方機關業 自 行 及 受 其他主管機關 務協調會報」。 邀辦理宣 6103821040-01 二、辦理各縣市政府協辦公平交 導 活 動 、 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業 對 業 者 及 務成績優異機關敘獎。 一般民眾 宣導本會 主管法規 之效益 充 實 競 爭 政 策 與 其它 一、彙編國內競爭政策、競爭法 競爭法專業資料 及相關執法實務等資料,提 6103821040-01 供競爭政策專業研究園地。 二、蒐集各國有關競爭政策與競 11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計畫 與 KPI 與 CPI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類別 關聯 關聯 爭法專業圖書及期刊,並提 供專業諮詢服務,推廣競爭 政策理念。 三、建置並維護「APEC 競爭政策 資料庫」21 個會員體 14 項 資料,提供競爭政策資料國 際交流平台。 政 策 擬 訂 及 國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合 其它 一、積極參與競爭法國際論壇, 推 動 雙 邊 際交流業務 作,提供競爭法 拓展國際交流合作,掌握國 交 流 與 合 6103821050 技術援助 際執法趨勢,交換執法專業 作 、 競 爭 6103821050-01 意見。 法技術援 二、客製化技術援助活動,強化 助 實 施 效 區域執法優勢,瞭解新興國 益 家執法現況,回饋國際社會 。 產 業 調 查 經 濟 強 化 產 業 資 訊 體 其它 一、辦理市場結構及產業營運活 建置本會 分 析 及 資 訊 管系 , 建 立 有 效 執 動調查,並整合相關機關之 關注產業 理 法之決策支援系 產業資料,充實完善產業資 之資料庫 6103821070 統 訊系統。 6103821070-01 二、配合「電子化政府」,支援 資訊上網公開、線上服務及 節能減紙政策,辦理公文文 書製作及老舊應用系統改版 計畫及各項資訊服務設施, 提升電腦及網路系統運作效 能。 整 合 開 發 產 業 資 社會 推動「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 建 置 本 會 料 , 強 化 經 濟 分 發展 計畫」中程個案計畫之工作內容 關 注 產 業 析功能 : 之資料庫 6103821070-01 一、針對本會關注之產業,辦理 委外產業調查,將蒐集資料 建置於資料庫中;及購置外 單位之相關產業資料。 二、配合新增之重點查察委外調 查產業建置資料查詢介面, 並與現有資料庫整合。 三、辦理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 法運用與整合訓練課程,提 升經濟分析方法運用於公平 12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計畫 與 KPI 與 CPI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類別 關聯 關聯 交易法案件之效能。 四、委請學者專家進行「結合決 定事後影響評估之研究」計 畫,並實際運用評估具體個 案,提升執法效能及決策參 考。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 (一)前(102)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分析: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執 行 公 平 交 易 處分案件維持率 96.6% 自 81 年創會累計至 102 年底處分案件計 4,028 法規,維護市 件,維持處分案(含部分撤銷)3,893 件,處 場交易秩序 分案件維持率為 96.6%。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 6 次 一、102 年 1 月 25 日主動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 關分工合作 會、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法務部、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機關,召開研商「種 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 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協 調會議,達成「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部分 ,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處理」等多項決 議,共同打擊不實廣告。 二、102 年 2 月 21 日報請行政院裁示本會與經 濟部間對於一般商品標示案件管轄分工, 經行政院於 102 年 6 月 10 日及 6 月 28 日 邀集本會、經濟部及院內相關單位召開協 商會議,作成「在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標示,涉及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者,由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及第 41 條規定處理,非關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者 ,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 規定處理」等決議及分工原則,嗣後本會 已與經濟部就相關執法細節進行溝通並達 成共識。 三、102 年 3 月 28 日出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召開之「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 」草案機關協商會議,另於 4 月 2 日出席 行政院研商「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護法」相關事宜會議。本會於該二會議中 就該草案提供本會意見,並於會後函送本 會意見供該會參酌並獲參採。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依據各機關意見酌予修正後,已 於 102 年 4 月 26 日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四、102 年 3 月 20 日及 4 月 17 日列席 102 學 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共同 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組第 1 次會議及第 2 次會議,本會針對「紙張價格」提出意見 供計價委員參考,並與國家教育研究院教 科書發展中心(原國立編譯館)代表及家 長團體代表充分交換意見。 五、102 年 4 月 3 日出席行政院衛生署(現更 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召開「H7N9 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 次會議 ,嗣後已陸續召開共計 21 次會議,並定期 持續召開中,以因應各項防疫工作。 六、102 年 5 月 28 日及 7 月 16 日邀集行政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經濟部、法 務、內政部警政署等 7 機關,召開 2 次研 商「跨部會共同查緝(價)非法囤積及哄 抬蔬菜價格作業流程」會議,針對將來聯 合查緝流程及方式進行討論,並獲各機關 代表之共識暫不訂定本作業流程,將來倘 遇颱風災害蔬菜價格異常波動情事,仍謹 遵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指示事項及前開作 業流程之精神由各部會合作查察。 七、102 年 8 月 1 日出席行政院毛副院長治國 主持「狂犬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 次會議,嗣後並陸續召開共計 19 次會議 。 八、102 年 12 月 19 日主動邀集經濟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於本 會委員會議室召開研商「如何就商品標示 或廣告不實案件建立統合懲罰與查報機制 」協調會議,就各機關行政裁罰手段及執 行方式等達成共識,並建立相關案件聯繫 窗口。 14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規 制 產 業 競 爭 選擇特定產業實施 3 次 一、對加盟經營行為之規範與倡議 行 為 , 建 構 良 重點督導計畫 1、102 年 3 月辦理 2 場加盟經營行為規 好競爭環境 範宣導說明會,期使業者知法守法。 2、102 年 4 月於臺北連鎖加盟展廣發加 盟規範文宣,倡議加盟資訊揭露。 3、102 年 7 月、8 月委請社團法人台灣連 鎖加盟促進協會於高雄市、臺南市辦 理「連鎖加盟服務人才建立公平競爭 機制研習會」,強化加盟資訊透明之 宣導。 4、查處 7 件未揭露加盟交易資訊違法案 ,共計處 143 萬元罰鍰。 二、針對外銷產業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宣導計 畫,每場參加人數均有近百人,整體滿意 程度高達 9 成以上。 1、102 年 1 月 22 日辦理「國際反托拉斯 經驗分享」座談會,由帝寶公司總裁 暨合作之律師共同分享該公司於美國 車燈反托拉斯案中受調查、訴訟與因 應等經驗。 2、102 年 7 月 9 日於台南辦理「反托拉 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宣導說明會,宣 導對象為南部傳統外銷產業行銷及法 務之中高階層主管人員。 3、102 年 11 月 1 日辦理「反托拉斯與企 業遵法」座談會,由前奇美副董事長 何君、總經理黃君分享渠等於美國反 托拉斯訴訟及推動企業遵法之經驗。 三、擇定不動產業及網路業,實施不實廣告重 點督導計畫 1、積極處理民眾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 送之案件,主動出擊派員赴全台各地 訪查及上網搜尋相關業者廣告情形, 一經發現涉法廣告,旋即列案調查, 依法嚴懲(102 年計處分不動產不實 廣告案 22 件,罰鍰合計達 1,140 萬 元;網路不實廣告案 81 件,罰鍰合 計達 1,470 萬元)。 2、102 年 8 月 6 日於臺南市、9 月 27 日 於臺北市分別舉辦「公平交易委員會 15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對於不動產廣告行為規範宣導說明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 行為規範宣導說明會」,針對不動產 相關公會及業者、網路廣告之廣告主 、線上購物網站經營業者及其供貨廠 商、團購網站業者及其合作廠商等加 強宣導,總計 214 人參加,會中說明 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及解 析不動產、網路不實廣告案例,並與 業者進行雙向意見交流,使業者充分 認識不實廣告規範,更讓業者瞭解本 會對於違法不動產、網路廣告之執法 立場,依據該等活動問卷調查統計資 料,與會人員同意參加該等宣導說明 會有助其瞭解公平交易法規範內容之 比率高達 91.33%。 3、彙整完成 88-102 年不動產及 97-102 年網路不實廣告處分案例,足為本會 同仁辦案之參考。此外,更派員於 6 月 28 日、8 月 16 日、9 月 12 日、10 月 2 日、10 月 11 日、10 月 28 日赴 高雄市、彰化縣、新竹市、金門縣、 基隆市、臺北市政府宣導本會對於不 動產廣告之規範、9 月 16 日、10 月 4 日赴臺中市、新竹縣政府宣導本會對 於網路廣告之規範計 8 場次(與會人 員同意有助其瞭解公平交易法規範內 容之比率高達 92.26%),有利增進 業者自律避免觸法,及消費者對相關 廣告之瞭解免於受害。 4、本會辦理不動產業及網路業不實廣告 重點督導計畫,目標設定作業及執行 程序明確,規劃完善周延,實際執行 進度及成效優良,已達有效規範不動 產業及網路業不實廣告行為、確實維 護交易秩序、確保消費者與守法業者 權益之目標,達成目標值為 100%。 辦理多層次傳銷事 75% 一、本項指標 101 年衡量標準為「檢查家數」 業業務檢查 ,102 年參酌行政院研考會建議調整為「 檢查發現有缺失者已改善之比率」,俾更 16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有效評估傳銷業務檢查之績效,並於辦理 業務檢查時,即針對有缺失之傳銷業者加 強查處或輔導其迅速改善,大幅增進業務 檢查之嚴謹度及本會督導管理傳銷事業之 成效。 二、102 年針對「民眾反映或檢舉次數較多」 、「傳銷事業前經本會處分在案」、「獎 金制度特殊」、「銷售特殊商品」及「未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備遭退件」等多層次傳 銷事業辦理業務檢查計 60 家,其中檢查發 現有缺失者計 43 家,迄 102 年 12 月底已 改善者計 35 家,檢查發現有缺失者已改善 之比率為 81.4%,目標達成度為 108.53% 。另計 27 家業者經立案調查,迄 102 年 12 月底已處分 20 家業者,罰鍰總計達 515 萬元。 三、本會視執法情形,審慎篩選違法風險高之 傳銷事業以為本會辦理業務檢查之對象, 於派員赴傳銷事業實施業務檢查前,均充 分審視事業報備資料並先行試算奬金制度 ;於派員實地檢查時,確實瞭解掌握傳銷 事業營運情形,並於現場輔導傳銷事業了 解法令規定與主管機關行政管理之要求, 發現涉有違法情事者,則積極主動立案調 查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另迅即於業務檢 查後,就業務檢查結果及其他事項評估傳 銷事業之風險程度,對風險較高者加強管 控,俾防患未然及防杜違法。已充分達成 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確保正當傳銷事業 及參加人權益之施政目標。 完 備 市 場 競 爭 完備市場競爭法規 6項 一、102 年度本會研修及協調檢討涉及市場競 法 規 , 整 合 建 制度 爭之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計 6 項。 置產業資料 1、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 契約範本」。 2、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4C 事業跨 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並更名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數位匯流相關 事業跨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3、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 保密及公開辦法」。 17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4、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 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5、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 之規範說明」。 6、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二、透過研修公平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 規則,可促進法規鬆綁,使相關法規及行 政規則更切合業界實際需要,並提升行政 效率。 建置本會關注產業 2 項 本會 102 年選定之重點關注產業為「電視與網 之資料庫 路購物業」及「液化石油氣產業」,並依該 2 項產業特性設計問項後辦理調查,以蒐集相關 產業資料,且已配合該 2 項產業資料開發建立 產業資料系統,做為本會審理案件時所需產業 資料之參據。 倡 議 自 由 公 平 自行及受邀辦理宣 81 場 一、為使公平交易法的施行,能契合整體經濟 競 爭 , 形 塑 優 導活動 社會之發展,並利各界瞭解本會職掌與公 質競爭文化 平交易法規範範疇,本會 102 年持續辦理 各項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如下: 1、辦理產業及地區性宣導說明會:本會 102 年度除因應財經環境變化需求, 舉辦公平交易法各項主題宣導說明會 外,另請地方主管機關針對該地區產 業特性,擇定主題協辦宣導,有效提 升業者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認識 與瞭解。 2、舉辦「聯合行為最新修訂規範解析」 及「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宣導 說明會:為宣導公平交易法新修訂「 寬恕政策」條款及裁處罰鍰內容,並 協助業者瞭解各國競爭法規範及訴訟 程序,藉以提升企業遵法意識,降低 從事違法聯合行為之誘因與風險,本 會 102 年度業舉辦相關議題宣導說明 會。同時,運用上開宣導時機,擇定 1 場次「聯合行為最新修訂規範解析 」宣導說明會舉辦由主任委員親自主 持之記者會,另安排副主任委員於 1 場次「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宣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導說明會授課後,接受媒體採訪,共 計有 37 則媒體露出,有效提升宣導 效益。 3、辦理「公平交易法訓練營」、「交易 陷阱面面觀」及「多層次傳銷法令規 範說明會」等宣導活動:為深植競爭 理念,本會 102 年度賡續對大學院校 學生舉辦公平交易法訓練營,培養公 平交易法種籽人才,並將婦女、老人 、原住民等弱勢族群納為宣導對象, 籌辦「交易陷阱面面觀」系列宣導活 動,增益其對相關法律之瞭解。另鑒 於近來本會屢獲學校及學生反映遭遇 傳銷糾紛,且 101 年間亦發生多起以 投資方案或互助會方式吸金,或涉及 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造成民眾經濟 上的損失,是本會 102 年度除循例針 對多層次傳銷事業舉辦法令規範宣導 說明會外,復為避免青年學子與原住 民等族群因不諳多層次傳銷法令致權 益受損,爰擴大宣導層面,另選定大 學校園或原住民集會所舉辦 16 場次 「多層次傳銷法令規範說明會」宣導 活動,俾利參加人熟悉傳銷規範,進 而維護自身權益。 4、受邀講授公平交易法:為廣泛運用各 項宣導管道,本會 102 年度亦應各產 業公會、事業或機關學校邀請,遴派 講師講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頗受 各界肯定。 二、經統計本會 102 年度共辦理宣導活動 111 場次,已達成原訂場次目標,亦較 101 年 度達成值高。 對業者及一般民眾 86% 一、為有效提升參加人員對公平交易法的認知 公平法宣導之效益 程度,本會講師於宣導公平交易法時,除 介紹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外,亦透過實際 案例解析,加強業者及一般民眾對公平交 易法之認識與瞭解,並針對宣導內容進行 雙向交流,完整傳達公平交易法規範意旨 。 19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二、經彙整 102 年度宣導說明會回收問卷,業 者及一般民眾對公平交易法認知程度比率 為 89.74%,已達原訂目標值 86%。 加 強 國 際 與 兩 推動雙邊交流與合 5個 一、102 年 1 月至 12 月簽署合作協定,並進行 岸 交 流 互 動 ,作 官員互訪、舉辦諮商會議等之外國或中國 增進跨境執法 大陸競爭法主管機關數目 8 個,已達成預 聯繫 定目標值: 1、102 年 2 月 OECD「競爭委員會」及 102 年 4 月 ICN 年會會議期間,與巴 西「經濟防衛行政委員會」代表團, 就競爭法執法合作及資訊交換可行性 進行會談。 2、102 年 3 月 12 日蒙古公平競爭與消費 者 保 護 局 局 長 Otgonjargal Magnai 先生到會進行「臺蒙雙邊會談」。 3、102 年 3 月至 6 月派員赴歐盟參加「 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 4、102 年 4 月至 6 月派員至澳洲競爭暨 消費者委員會進行「台澳競爭法主管 機關人員交流計畫」,實際參與澳方 競爭法案件查處,並就相關經驗交換 意見。 5、102 年 6 月 25 日受邀參加台北律師公 會舉辦之「兩岸結合案件雙邊座談」 。 6、102 年 8 月 28 日至 29 日參與「第八 屆東亞競爭法與政策會議」及「第九 屆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議」期間,分 別與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及日本 公平會首長進行會談,就加強未來合 作廣泛交換意見。 7、102 年 12 月 4 日與巴拿馬共和國簽署 競爭法適用協定。 二、本會向來積極參與各項競爭法國際場域進 行雙邊交流,落實工作層級官員務實互動 ,充分掌握國際法制規範與執法趨勢脈動 ,藉此提升本會執法效能,並適時尋求簽 署合作協議契機,致力健全國內市場之自 由競爭環境。 20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競爭法技術援助實 88% 一、本會 102 年 1 月至 12 月針對開發中國家競 施效益 爭法主管機關主辦之技術援助活動情形如 次: 1、102 年 3 月 12 日至 14 日對蒙古公平 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局來台人員提供競 爭法訓練課程(4 人次),經彙整調 查課程整體滿意度為 100%。 2、102 年 9 月 5 日至 6 日印尼商業競爭 監督委員會來台進行「競爭法交流考 察計畫」(6 人次),經彙整調查課 程整體滿意度為 100%(其中 80%非 常良好,20%表示良好)。 3、102 年 9 月 25 日至 27 日在台北舉辦 「ANSSR 主動打擊限制競爭行為,以 確保開放、運作良好及競爭市場區域 研討會」之「2013 年 APEC 競爭政策 訓練課程」,共有來自 14 個會員體 及國內機關代表,共 53 位與會者與 會,經彙整調查課程準備整體滿意度 為 100%(其中 83%非常良好,17% 表示良好)。 4、以上平均年度整體滿意度為 100%, 達成預定目標。 二、協助東亞區域競爭法能力建置為本會回饋 國際社會之體現,本會在有限經費下,除 依個別國家需求賡續辦理在台訓練課程, 更藉由舉辦國際組織之競爭法能力建置活 動,回饋國際。總計 102 年度參與本會區 域競爭法能力建置活動已達 37 人次且整體 滿意度達 100%,成效業獲國際肯定。 掌 握 案 件 辦 理 收辦案件當年辦結 85% 截至 101 年底未結案件 240 件,102 年新收收 時 效 , 確 保 消率 辦案件 1,974 件,辦結 1,985 件,102 年收辦 費大眾權益 案件當年辦結率為 89.66%。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 90% 102 年度 1 至 12 月份罰鍰處分案件,截至 102 率 年 12 月 31 日止,應移送件數 88 件,已移送件 數 86 件,移送率 97.72%。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強化預算執行重點 75% 本會於 102 年 10 月辦理 1 梯次「內部控制與內 , 強 化 財 務 效 檢討或法令教育宣 部審核實務研習會」,參加人數計 86 人(含開 能 導 放外機關參加人員 15 人),經彙整調查課程滿 意度為 93%,已達成教育宣導課程之效益。 21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原定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目標值 前五年度罰鍰收繳 75% 前五年度(97-101 年)應收罰鍰為 8 億 686 萬 率 元,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收 7 億 93 萬餘元 ,罰鍰收繳率 86.87%。 提 升 組 織 學 習 職務輪調比率 3.5% 本會實施職務輪調之目的係為彈性運用人力配 能力,營造有 置,俾將適合的員工,在適當的時間,安置在 利學習環境 適當的位置,使同仁在不同職務或不同部門間 水平地轉換工作,增加職務歷練機會,進而達 成組織目標。經查本會 102 年度總計進行職務 輪調人數達 11 人次,職務輪調比率為 5.3%( 11/206×100%=5.3%),較原訂 3.5%為高, 顯示本會重視員工職涯管理與建立人才培育機 制的用心。 同仁出國開會研習 12.5% 102 年度本會同仁出國開會研習地點,包括赴 效果 巴黎、波蘭、德國、韓國、南非、印尼及日本 等出席 OECD 會議、ICN 研討會及相關競爭法與 競爭政策研討會議、薦送同仁參加歐盟執委會 「國家專家專業訓練」及參與澳洲競爭與消費 者委員會培訓實習,於返國後撰寫出國報告及 心得分享,成效良好,人數計達 33 人次,比率 為 16.02%(33÷206=16.02%)。 (二)上(103)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執行公平交易法規, 處分案件維持率 自 81 年創會累計至 103 年 7 月底處分案件計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4,125 件,維持處分案(含部分撤銷)3,986 件,處分案件維持率為 96.6%。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 一、103 年 1 月 15 日至 4 月 24 日,參與行政 工合作 院及經濟部能源局「電業法修正草案」 會議,經與會人員討論後作成請「經濟 部能源局就相關爭議撰擬利弊分析與配 套作法,提供行政院安排向院長進行簡 報」之結論,本會仍將積極參與相關會 議,掌握電業法修法動態。 二、103 年 1 月 7 日至 4 月 1 日,定期參與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7N9 流感中央流 行指揮中心會議暨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 繫會議, 並積極配合辦理維護相關防疫 22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物資市場交易秩序。 三、103 年 3 月 10 日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召開「銀行公會規範會員辦理贈品活 動限額之適法性」協調會議,就銀行公 會規範會員辦理贈品活動限額之競爭問 題進行協商。 四、103 年 3 月 26 日及 4 月 16 日參與宜蘭縣 政府主辦「103 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審 定本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 組」第一次及第二次會議,對教科書市 場動態交換意見。 五、103 年 4 月 1 日,參與經濟部礦務局「研 商大陸九龍江整治對國內砂石供需影響 因應對策」會議,事涉砂石產業供需之 產業政策問題,與本會職掌大抵無涉, 惟為確實掌握砂石市場相關變動情形, 本會代表於會議中適時轉述業者在本會 案件調查過程中表達對於穩定砂石市場 供需之建議事項,提醒主管機關注意近 期因砂石供給減少而導致國內砂石價格 全面性上漲之可能,以預為因應。 六、103 年 6 月 9 日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召開「人身保險業者對於壽險及醫療保 險之投保年齡上限問題」協商會議並獲 致結論,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權益,金 管會將輔導保險業者適度提高承保年齡 上限及推出更能滿足銀髮族群需求之商 品類型。 七、103 年 6 月 23 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農糧署、臺中市、彰化縣、 嘉義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花 蓮縣等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檳榔及荖 葉荖花運銷業者屢經本會處分後農政主 管機關辦理行情報導之可行性」座談會 ,並獲致結論,請檳榔運銷業者利用農 委會「農產品產地價格查詢系統」網站 ,自行查詢各地區檳榔產地價格,作為 交易之參考依據;請主要檳榔產區之地 方主管機關參酌農委會「農產品產地價 格查詢系統」,提供檳榔產地價格資訊 23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另請臺東縣政府依職權規劃辦理提供 荖葉荖花產地價格資訊。 八、103 年 7 月 21 日參與衛生福利部召開「 藥品智慧財產工作小組」第 1 次會議, 配合因應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 係協議(TPP),提供競爭法之執法經驗 。 規制產業競爭行為, 選擇特定產業實施重點 一、對零售通路市場實施重點督導計畫: 建構良好競爭環境 督導計畫 1、103 年 1-2 月蒐集連鎖便利商店各類 商品,擇定飲料類、便當及熟食類 、一般食品類、菸酒類、清潔及個 人用品類,建立商品價格監控之品 項與規格。 2、103 年 3 月研擬「連鎖零售通路經營 概況調查表」,針對主要量販店、 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業者進行調查 。 3、103 年 4 月針對主要連鎖便利商店進 行監控商品價格與促銷手法調查。 二、擇定薦證廣告實施「不實廣告重點督導 計畫」,積極依職權及檢舉查處不實薦 證廣告(103 年 1-7 月計處分不實薦證廣 告案 1 件,罰鍰 50 萬元),並彙整完成 94 年 1 月至 103 年 7 月不實薦證廣告處 分案例,供本會同仁辦案及宣導之參考 ;另 103 年 7 月 17 日於臺北市舉辦「公 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行為規範宣 導說明會」,並派員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6 月 5 日赴臺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宣 導本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以增進業 者自律及消費者對相關廣告之瞭解,確 保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業 103 年 1-7 月業針對「民眾反映或檢舉次數較 務檢查 多」、「銷售特殊商品」及「未依規定期限 完成報備遭退件」、「銷售金額成長率異常 」、「超過 3 年未業務檢查」等多層次傳銷 事業,辦理業務檢查計 18 家,其中檢查發現 有缺失者計 12 家,已改善者計 9 家,檢查發 現有缺失者已改善之比率為 75%。總計主動 立案調查 6 家業者,迄 103 年 7 月底已處分 1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家業者,罰鍰 5 萬元,另警示 1 家,其餘 4 家刻正調查處理中。 完備市場競爭法規, 完備市場競爭法規制度 截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本會增修及廢止下列 整合建置產業資料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一、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2、「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 準則」。 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 辦法」。 4、「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 二、修正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第 1 條條文,並修 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 府資訊收費標準」。 2、「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 案件之處理原則」。 3、「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 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5、「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 件之處理原則」。 6、「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 意事項」。 三、廢止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問遴聘 辦法」。 2、「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 須知」。 3、「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建置本會關注產業之資 103 年選定「線上音樂服務業」及「菸酒產業 料庫 」2 項重點產業辦理產業調查,並依該 2 項產 業特性設計問卷後委外調查;於 5 月 22 日完 成委外簽約事宜,廠商於 6 月 5 日寄出調查 表。 倡議自由公平競爭, 自行及受邀辦理宣導活 本會於 103 年 1 月至 7 月自行及受邀辦理之 形塑優質競爭文化 動 宣導活動計有 60 場次。 25 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對業者及一般民眾公平 經彙整 103 年 1 月至 7 月各場次公平交易法 法宣導之效益 宣導活動調查問卷,業者及一般民眾對公平 交易法的認知程度為 92.87%。 加強國際與兩岸交流 推動雙邊交流與合作 103 年 7 月 4 日歐盟競爭總署政策官 Torben 互動,增進跨境執法 TOFT 先生到會拜會。 聯繫 競爭法技術援助實施效 截至 103 年 7 月底尚未執行。 益 掌握案件辦理時效, 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 截至 102 年底未結案件 224 件,103 年 1 至 7 確保消費大眾權益 月新收收辦案件 1,083 件,辦結 1,174 件, 103 年 1 至 7 月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為 89.8 %。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率 103 年度 1 至 7 月份罰鍰處分案件,截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應移送件數 40 件,已移送 件數 37 件,移送率 92.5%。 有效運用資源,強化 強化預算執行重點檢討 為使本會預算資源有效運用,並配合行政院 財務效能 或法令教育宣導 內控政策,預計於 103 年 10 月辦理 1 梯次「 103 年主計實務研討會」。 前五年度罰鍰收繳率 前五年度(98-102 年)應收罰鍰金額 6 億 5, 168 萬元,截至 103 年 7 月底止,已收罰鍰金 額 6 億 1,279 萬餘元,罰鍰收繳率 94.03%。 提升組織學習能力, 職務輪調比率 截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本會職務輪調人數 營造有利學習環境 22 人,職務輪調比率為 10.68%(22÷206×10 0%=10.68%)。 同仁出國開會研習效果 截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本會出席國際會議並 於返國後繳送報告 13 人,同仁出國開會研習 比率為 6.31%(13÷206×100%=6.31%)。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潛藏負債之說明 本會截至 103 年 6 月底止無潛藏負債事項。 26 主 要 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70,244 257,783 65,354 -87,539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169,934 257,603 64,944 -87,669 0403820000 17 公平交易委員會 169,934 257,603 64,944 -87,669 0403820100 1 罰金罰鍰及怠金 169,934 257,603 64,871 -87,669 0403820101 1 罰金罰鍰 169,934 257,603 64,871 -87,669 本年度預算數係事業機構違反公平交易 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罰款收入。 0403820300 2 賠償收入 - - 73 - 040382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73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逾期交貨之賠 償收入。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 - 146 - 0503820000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 - 146 - 050382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 - 146 - 0503820305 1 資料使用費 - - 136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版品銷售收入。 0503820312 2 場地設施使用費 - - 10 - 前年度決算數係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 回繳庫數。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80 - 39 180 0703820000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180 - 39 180 0703820100 1 財產孳息 180 - - 180 0703820106 1 租金收入 180 - - 180 本年度預算數係員工租用停車位收入。 07038206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39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廢舊物品等收入。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30 180 225 -50 1103820000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130 180 225 -50 1103820900 1 雜項收入 130 180 225 -50 11038209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214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以前年度強制執行 郵資等繳庫數。 27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前年度決算數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年度比較 110382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130 180 11 -50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版品銷售收入及借用 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 28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上年度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 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342,514 344,597 -2,083 0003820000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342,514 344,597 -2,083 6103820000 其他經濟服務支出 342,514 344,597 -2,083 6103820100 1 一般行政 299,216 300,422 -1,206 1.本年度預算數299,216千元,包括人事費284,851千 元、業務費14,185千元、獎補助費180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284,851千元,較上年度核實減列人 事費1,000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14,36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 郵資及印刷費等206千元。 6103821000 2 公平交易業務 41,924 42,704 -780 6103821010 1 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5,759 6,135 -376 1.本年度預算數5,759千元,均屬業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 經費2,64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勞務服務費及委 託研究經費等569千元。 (2)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經費 3,11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郵資及影印機租金等 經費193千元。 6103821020 2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 5,409 3,690 1,719 1.本年度預算數5,409千元,包括業務費3,909千元、 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 獎補助費1,500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5,409千元,係辦理不公平競爭行為 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相關經費,較上年 度增列捐助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及查處等經費1,71 9千元。 6103821030 3 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2,553 2,938 -385 1.本年度預算數2,553千元,均屬業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2,553千元,係辦理法務及行政救濟 業務經費,較上年度減列訂購報紙、雜誌及勞務服 務費等385千元。 6103821040 4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11,502 11,962 -460 1.本年度預算數11,502千元,均屬業務費。 2.本年度預算數11,502千元,係辦理綜合規劃及宣導 業務經費,較上年度減列郵資、與地方主管機關業 務協調會報等經費460千元。 6103821050 5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 6,253 7,095 -842 1.本年度預算數6,253千元,包括業務費5,673千元、 務 獎補助費580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6,253千元,係辦理政策擬訂及國際 交流業務經費,較上年度減列國際競爭網絡(ICN) 29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與上年度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 較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卡特爾研討會、大陸地區旅費等842千元。 6103821070 6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 10,448 10,884 -436 1.本年度預算數10,448千元,包括業務費4,896千元 訊管理 、設備及投資5,552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經費7,088千元, 較上年度減列電腦維護費及汰換個人電腦等經費 436千元。 (2)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總經費49,865千元,分 5年辦理,101至103年度已編列12,363千元,本 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3,360千元,與上年度同。 610382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874 971 -97 6103829019 1 其他設備 874 971 -97 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 1.汰換投影設備、空調設備及新購檔案掃描設備等經 費874千元。 2.上年度汰換會議室視聽器材及其他事務設備等預算 業已編竣,所列971千元如數減列。 6103829800 4 第一預備金 500 500 0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30 附 屬 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403820100 -0403820101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69,934 承辦單位 服務業競爭處、製造 細目與編號 罰金罰鍰及怠金 -罰金罰鍰 業競爭處、公平競爭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關法規之 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關法規之 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罰鍰收入。 罰鍰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169,934 0403820000 17 公平交易委員會 169,934 0403820100 1 罰金罰鍰及怠金 169,934 0403820101 1 罰金罰鍰 169,934 1.本年度編列169,934千元,係衡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估如 列數。 2.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對於事業濫用獨占地位、違法結合、聯合等 限制競爭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妨害公平競爭行為與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顯失公平等不公平競爭及違反多層次傳 銷行為,考量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市場地位、所得利益 等因素,處以適當之罰鍰。 31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03820100 -0703820106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80 承辦單位 秘書室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員工租用停車位租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管理辦法。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員工租用停車位租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管理辦法。 金收入。 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80 0703820000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180 0703820100 1 財產孳息 180 0703820106 1 租金收入 180 本年度編列180千元,係本會員工租用停車位收入。 32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103820900 -1103820909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30 承辦單位 綜合規劃處、秘書室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品 1.出售公平交易季刊、認識公平交易法、認識多 1.出售公平交易季刊、認識公平交易法、認識多 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品 管理作業要點。 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通訊等收入。 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通訊等收入。 管理作業要點。 2.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2.收回配住公有宿舍員工之房租津貼。 2.收回配住公有宿舍員工之房租津貼。 2.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1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30 1103820000 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130 1103820900 1 雜項收入 130 1103820909 2 其他雜項收入 130 1.出版品銷售收入編列120千元;係採私法關係產生非規費性 質之收益項目,衡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並考量資訊電子網 路化及民眾電腦網路之普遍使用後,估如列數。 2.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房租津貼繳庫數10千元。 33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99,216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人事行政:辦理人事管理、任免、考訓、差勤、待 1.配合各項人事業務,期望達成人員之選、育、留、 遇、退撫、保險及福利等業務。 用,促進並活化機關新陳代謝,健全組織各項人事 2.主計業務: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業務。 功能。 3.政風業務:辦理廉政宣導、機密維護及政風預防與 2.協助強化內部控制,提升行政效率,節約公帑,使 查處等業務。 資源充分有效運用,並完成公平交易統計,供決策 4.事務管理:配合業務,管理一般行政事務。 參考。 5.車輛管理:管理公務車輛。 3.加強同仁知法守法觀念,及瞭解本會執行各項措施 之清廉度,以作為業務防弊之參考。 4.配合業務,管理一般行政事務,以安定工作環境, 順利推行業務。 5.實施公務車集中調派,採共乘為原則,以提高公務 車輛使用效率及節省油料費用。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284,851 人事室 1.本會預算員額232人,計需人事費284,851千元 0100 人事費 284,851 。 0102 政務人員待遇 13,460 2.人事費含政務人員待遇13,460千元、法定編制 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66,784 人員待遇166,784千元、約聘僱人員待遇5,237 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5,237 千元、技工及工友待遇7,404千元、獎金43,50 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7,404 5千元(含考績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其他給 0111 獎金 43,505 與3,892千元(係休假補助)、加班值班費9,480 0121 其他給與 3,892 千元(含不休假加班費及超時加班費)、退休離 0131 加班值班費 9,480 職儲金16,279千元(係員工退休離職提撥金)、 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6,279 保險18,810千元(係公勞健保保險補助)。 0151 保險 18,810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4,365 秘書室 本分支計畫經費計14,365千元,其內容包括: 0200 業務費 14,185 1.業務費14,185千元。 0201 教育訓練費 466 (1)為增進本會員工法學素養、語言能力或其 0202 水電費 3,090 他社會科學與社會公益知識,派員赴國內 0203 通訊費 178 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 0221 稅捐及規費 181 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100千元,及 0231 保險費 403 派員赴國內外公私立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8 程所需補貼之教材、膳宿、交通等366千元 0271 物品 631 ,合計466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6,714 (2)北棟大樓公共空間及中和檔案庫房分攤之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460 水電費3,090千元。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462 (3)寄送本會刊物、統計年報所需郵電費及處 費 理公務所需電信費178千元。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779 (4)公務車輛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車輛檢驗 費 費及行照費等181千元。 0291 國內旅費 74 (5)辦公設備火險及水漬、颱風洪水險所需保 0295 短程車資 8 險費110千元。 34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99,216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299 特別費 711 (6)公務車輛保險費293千元。 0400 獎補助費 180 (7)各項專題演講費15千元、翻譯公平統計書 0475 獎勵及慰問 180 刊所需譯稿費及撰稿費13千元,合計28千 元。 (8)處理公務所需文具紙張、賀卡、業務相關 書籍、電腦耗材等消耗品及事務用具等非 消耗品之購置經費243千元。 (9)公務車輛汽油及液化石油汽費388千元。 (10)一般事務費6,714千元,包括: <1>北棟大樓所需管理費3,931千元及首長宿 舍管理費160千元,合計4,091千元。 <2>維持辦公室環境及中和檔案庫房清潔費9 22千元。 <3>本會冷卻水塔水垢抑制清潔劑90千元。 <4>辦理環境教育、綠色採購研習等活動經 費190千元。 <5>辦理員工藝文、康樂、慶生等活動經費4 64千元。 <6>各處主管以上人員健檢等182千元。 <7>辦理人事相關業務活動及刻印職名章等 其他人事服務費260千元。 <8>印製預算書、決算書、統計年報等經費1 30千元。 <9>本會與國會及新聞媒體等各界聯繫協調 相關費用385千元。 (11)辦公房舍修繕費460千元。 (12)辦公器具養護費212千元。 (13)公務車保養及維護費250千元。 (1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779千元,包括: <1>簡報室、委員會議室、約談室視聽設備 保養維護費及空調系統保養維護費180千 元。 <2>通信電子交換機養護費438千元。 <3>差勤系統及指型機養護費161千元。 (15)國內出差旅費74千元。 (16)洽公所需短程車資8千元。 (17)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711千元。 2.獎補助費180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退休退職 35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99,216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人員三節慰問金。 36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10 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預算金額 5,759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調查處理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 1.防範經濟力量集中可能產生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為案件。 2.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確保消費者利益。 2.審理事業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許可案件。 3.袪除限制轉售價格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導正市場交 3.調查處理事業限制轉售價格及妨礙公平競爭行為案 易秩序。 件。 4.傳揚公平競爭理念,建立服務業競爭機制,維護自 4.建立服務業與農業公平競爭機制宣導。 由公平競爭環境。 5.調查處理限制市場營業競爭之行為。 5.預估全年度受理調查申訴案件:約710件(包括:第 6.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 一、三級產業560件,第二級產業150件)。 7.辦理查處製造業重大案件後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6.建立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促進製造業健全發展。 計畫及宣導活動。 7.深植公平交易法之精神與規範內容於服務業及製造 8.委託研究「重要民生物資市場價格預警制度之研究 業相關產業公會全體會員,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計畫。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 2,645 服務業競爭處 1.辦理商業、運輸業、通信業、金融業、不動產 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 業及農、林、漁、牧業等事業關於獨占、結合 0200 業務費 2,645 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競爭或妨礙 0203 通訊費 554 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291 查處理事項。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12 2.審理上開事業之結合行為申報異議及聯合行為 0271 物品 132 申請許可案件。 0279 一般事務費 940 3.第一、三級產業市場結構、產銷行為及經濟態 0291 國內旅費 386 樣之調查、建制與分析。 0295 短程車資 30 4.本分支計畫經費計2,645千元,其內容包括: (1)處理公務所需網路通訊費108千元及電信費 274千元,合計382千元。 (2)寄送公文、各類案例彙編及建立服務業公 平競爭機制等所需郵資費用172千元。 (3)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 及建立服務業公平競爭機制等租用場地、 設備等租金91千元。 (4)處理公務所需之影印機租金費用200千元。 (5)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公聽會、產 業專題演講及建立服務業公平競爭機制等 所需出席費、講座鐘點費98千元及聘請專 業人士就競爭與產業結構等相關稿件撰擬 、翻譯、審查等稿費214千元,合計312千 元。 (6)辦理調查及建立服務業公平競爭機制等所 需國內外學術論著、書籍、錄影、錄音等 及蒐證器材如照相機、攝影機等物品132千 元。 37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10 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預算金額 5,75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7)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 之調查及建立服務業公平競爭機制等,所 需印刷、宣導品等雜支,以及通訊傳播相 關產業之市場調查等費用940千元。 (8)調查案件之國內出差旅費368千元,關係人 到會陳述意見差旅補助費18千元,合計386 千元。 (9)短程洽公車資30千元。 02 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 3,114 製造業競爭處 1.處理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 行為之調查處理 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 0200 業務費 3,114 製造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等事業獨占禁止 0203 通訊費 128 行為及結合申請案件業務。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205 2.調查處理上開事業聯合行為及妨礙公平競爭行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 為案件。 0251 委辦費 800 3.查處上開事業限制轉售價格及顯失公平競爭行 0271 物品 123 為案件。 0279 一般事務費 1,650 4.本分支計畫經畫計3,114千元,其內容包括: 0291 國內旅費 180 (1)寄送公文、製造業培訓資料及各類案例彙 0295 短程車資 8 編等所需郵資128千元。 (2)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 、製造業培訓、訓練及會議等所需租用場 地、設備等費用5千元及處理公務所需之影 印機租金費用200千元,合計205千元。 (3)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公聽會等出 席費、講座鐘點費及稿費等20千元。 (4)委託研究「重要民生物資市場價格預警制 度之研究」計畫所需經費800千元。 (5)配合調查處理、製造業培訓等所需購置相 關國內外書籍及蒐證用器材如錄影機、照 相機、證物等物品123千元。 (6)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產 業調查、製造業培訓等所需印刷及雜支等 經費計150千元。 (7)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 業務所需人力委外之勞務服務費1,500千元 。 (8)調查案件、培訓等國內出差旅費180千元。 (9)短程洽公車資8千元。 38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 6103821020 管理 預算金額 5,409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調查處理事業仿冒他人商品服務表徵之行為及仿冒 1.消弭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及其他影 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等。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以維護交易 2.調查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 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3.調查處理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 2.調查處理違反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以有效處理傳銷 4.調查處理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事業與傳銷商爭議。 行為。 3.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行為,以確保正當多層次傳銷 5.調查處理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事業及參加人之權益,及有效保護個人資料。 6.調查處理多層次傳銷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4.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 7.管理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多層次傳銷業個人資料保護 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有效處理傳銷事業與傳 措施。 銷商民事爭議。 8.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 5.預計收辦不公平競爭案件600件,違法多層次傳銷 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 行為250件;處理多層次傳銷事業線上報備案件3,0 00件。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 5,409 公平競爭處 1.調查處理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多層次傳銷管理 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 0200 業務費 3,909 行為。 0203 通訊費 641 2.調查處理違反多層次傳銷之行為。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810 3.調查處理多層次傳銷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0 為及輔導多層次傳銷業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0271 物品 430 。 0279 一般事務費 1,048 4.實施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 0291 國內旅費 700 5.宣導公平交易法有關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0295 短程車資 90 6.宣導多層次傳銷法令、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0400 獎補助費 1,500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制度宣導工作。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500 7.管理多層次傳銷及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等 。 8.本分支計畫經費計5,409千元,其內容包括: (1)處理公務所需網路通訊費138千元,及寄送 公文、文宣出版品及案例資料等郵資費、 電信費503千元,合計641千元。 (2)處理公務所需之影印機租金費用350千元, 及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所需之場地、 設備等租金費用460千元,合計810千元。 (3)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座談會及公聽會等出席 費、辦理講習及訓練等講座鐘點費、多層 次傳銷論述等相關資料翻譯及審查之稿費 等190千元。 (4)配合調查處理所需公務用紙張、文具用品 、國內外學術論著、書籍、報紙、雜誌、 期刊、錄影、錄音等及蒐證器材如錄音機 39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 6103821020 管理 預算金額 5,40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照相機、攝影機、證物等物品43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048千元,包括: <1>辦理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等經費350千 元。 <2>辦理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違法案件調 查等經費650千元。 <3>為配合業務需要及委員會議所需雜支等 經費48千元。 (6)調查案件、辦理宣導等國內出差旅費680千 元,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差旅補助費20千 元,合計700千元。 (7)短程洽公車資90千元。 (8)捐助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1,500千元。 40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30 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預算金額 2,55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研擬與修訂公平交易法令。 1.研修相關法規及處理原則3則以上,以使公平交易 2.蒐集我國與外國有關公平交易法規資料並加以整理 法規內容與時俱進。 與分析。 2.參考國外實務經驗以檢討修訂公平交易法,期使公 3.處理公平交易法規疑義之解答及法律意見之提供; 平交易法更臻完備。 協調與處理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事務。 3.使大眾深入了解公平交易法之精神與規範目的,並 4.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救濟 協助各處處理業務。 相關業務。 4.妥善配合處理訴願(約150案以上)、行政訴訟案 5.移送公平交易法刑事違法案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 件(約80案以上)及辦理國家賠償個案,以保障當 、國家賠償案件及因公涉訟事件。 事人權益。 6.辦理公平交易法專題系列講座及法制相關業務研討 5.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使大眾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產生 會。 信賴感。 7.編印法規彙編及認識公平交易法、認識多層次傳銷 6.舉辦公平交易法專題系列講座4場及法制相關業務 管理法。 研討會2場。 7.擬編印法規彙編400本及認識公平交易法600本、認 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00本。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2,553 法律事務處 1.研擬與修訂公平交易法令。 0200 業務費 2,553 2.蒐集我國與外國有關公平交易法規資料並加以 0203 通訊費 580 整理與分析。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301 3.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行政救濟相關業務。 0221 稅捐及規費 30 4.辦理強制執行案件及國家賠償案件。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70 5.法制及相關業務研討會。 0271 物品 43 6.辦理專題及系列講座。 0279 一般事務費 1,217 7.本分支計畫經費計2,553千元,其內容包括: 0291 國內旅費 72 (1)處理公文所需網路通訊費108千元、寄送公 0295 短程車資 40 文、各類案例彙編及行政訴訟、執行案件 等所需郵資199千元、電信費273千元,合 計580千元。 (2)辦理專題及系列講座、法制及相關業務研 討會之場地租用、設備或器材租用等其他 相關費用51千元、處理公務所需之影印機 租金費用250千元,合計301千元。 (3)依法辦理強制執行及訴訟所需規費、其他 相關費用30千元。 (4)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70千元,包括: <1>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公聽會等出席費40千 元、專題及系列講座鐘點費40千元,合 計80千元。 <2>翻譯國外競爭法規或相關專論100千元、 專題、系列講座、公聽會等撰稿費及紀 錄費50千元、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公平交 易法爭議問題撰擬研究意見等40千元, 41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30 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預算金額 2,55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合計190千元。 (5)配合業務需要購置報紙、書籍、國內外期 刊等物品,辦理專題及系列講座、法制及 相關業務研討會之文具用品、印刷品等物 品43千元。 (6)編印認識公平交易法、會內法規及行政規 則彙編等、因公涉訟案件、行政訴訟裁判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874千元。 (7)辦理專題及系列講座、法制及相關業務研 討會之會議資料印刷、場地佈置及食宿費 等261千元、委員會議相關經費82千元,合 計343千元。 (8)國內出差旅費72千元。 (9)短程洽公車資40千元。 42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40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預算金額 11,502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 1.持續編印各類文宣資料,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導 2.編印、製作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文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觀念。 宣廣告。 2.加強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宣導,俾使 3.辦理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會議。 社會各界知法守法。 4.辦理南部地區大學院校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 3.協調聯繫地方主管機關,切實執行公平交易法與多 理法訓練營、宣導說明會。 層次傳銷管理法。 5.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 4.促進南北區域均衡發展,加強對南部地區之教育宣 6.建置競爭政策電子資料庫。 導及為民服務工作。 7.辦理競爭政策訓練服務。 5.廣泛蒐集產業資料,公平交易相關資訊,提供政策 8.辦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 規劃、審議執行參考。 9.編印出版各項刊物及出版品。 6.提供社會各界有關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之專業諮詢、研究與訓練服務。 7.建置競爭政策電子資料庫,包括完成公平交易法英 文重要案例及司法案例等電子資料庫之建置。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11,502 綜合規劃處 1.推動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各項工作 0200 業務費 11,502 ,如編印各項文宣品、製作宣導廣告、宣導說 0203 通訊費 104 明會。 0215 資訊服務費 104 2.辦理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會議,請地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7,453 方主管機關或民間產業團體等辦理公平交易法 0231 保險費 80 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宣導相關業務。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84 3.促進南北區域均衡發展,加強對南部地區之教 0262 國內組織會費 6 育宣導及為民服務工作,如辦理南部地區大學 0271 物品 189 院校訓練營、說明會。 0279 一般事務費 2,691 4.充實競爭政策資料庫、加強多元資訊網路及辦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54 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等事項。 費 5.本分支計畫經費計11,502千元,其內容包括: 0291 國內旅費 112 (1)與各縣市、各界聯繫及寄送演講公告、出 0294 運費 11 版品等所需郵資104千元。 0295 短程車資 14 (2)APEC資料庫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作站、 應用系統與資料等軟體維護費104千元。 (3)其他業務租金7,453千元,包括: <1>南區服務中心辦公場地租金275千元。 <2>辦公室租金7,123千元(租用地址位於臺 北市北平東路30號2樓。其主要功能為蒐 集典藏競爭法相關之圖書、期刊及文件 資料,並對外開放查詢借閱,另亦定期 舉辦專題演講、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訓練營、學術研討會等各類活 動,為本會與學術界、產業界、其他政 府機關及社會大眾的接觸交流平台)。 43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40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預算金額 11,50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3>辦理本會同仁在職訓練(包括執法專業 訓練、服務中心輪值人員專精講習等) 、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會議所 需場地、設備等租金55千元。 (4)投保各項圖書設備等財產相關保險費用80 千元。 (5)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84千元,包括: <1>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之會議 出席費32千元。 <2>辦理南區大學院校訓練營、說明會、本 會同仁在職訓練及請地方主管機關或民 間產業團體等辦理公平交易法說明會等 講師鐘點費135千元。 <3>建置APEC競爭政策資料庫及出版公平交 易通訊英文版,聘請專家學者翻譯審稿 等經費250千元。 <4>舉辦學術研討會等,聘請專家學者撰稿 費157千元及演講、授課鐘點費110千元 ,合計267千元。 (6)參加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中華圖書資訊 館際合作協會等會費6千元。 (7)訂購中外文圖書、期刊、報紙、製作本會 照片檢索系統及辦理本會同仁在職訓練等 相關會議所需文具、紙張及參考書籍等物 品189千元。 (8)一般事務費2,691千元,包括: <1>辦理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會議 所需費用165千元。 <2>製作本會多媒體簡介、文宣廣告及編印 公平法摺頁、宣導用記事日曆本800份、 研討會論文集等相關文宣資料所需費用3 47千元。 <3>辦理南區大學院校訓練營、說明會等講 義印製、場地佈置等16千元。 <4>辦公室保全、清潔、水電及管理等相關 經費912千元。 <5>辦理學術研討會、本會同仁競爭法教育 訓練所需場地佈置、會議資料及講義印 44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40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預算金額 11,50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製等相關費用136千元。 <6>請地方主管機關或民間產業團體等辦理 說明會所需費用215千元。 <7>配合業務所需人力委外之勞務服務費900 千元。 (9)業務用視聽相關設備及圖書安全系統設備 等硬體維護費54千元。 (10)國內旅費112千元,包括: <1>協調相關機關及派赴南區服務中心督導 業務所需差旅費74千元。 <2>派駐南區服務中心人員回會洽公及協助 調查案件所需差旅費38千元。 (11)運送資料、一般公物等費用11千元。 (12)短程洽公車資14千元。 45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50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預算金額 6,253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公平交易政策、施政計畫之擬訂。 1.擬訂公平交易政策、研訂各期程計畫方案,確定本 2.公平交易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 會施政方向,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3.推動雙邊交流,加強競爭法國際執法合作;預訂與 2.加強研究發展工作,強化管制考核業務,提高執法 2個國家舉行雙邊會議。 能力及施政績效。 4.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競爭法各項會議與活動;預估出 3.加強執法智識,推展競爭法國際合作,防制跨國反 席競爭法國際會議24人次。 競爭行為。 5.繳交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委員會」觀 4.充分參與國際組織會議,拓展國際視野及活動空間 察員會費。 。 6.對外國政府或外國組織所提計畫之捐款。 5.維繫我國在東亞地區競爭法領導地位,提升與渠等 7.辦理競爭法能力建置活動,加強國際合作;預估提 國家之雙邊關係。 供相關國家競爭法技術援助30人次。 6.掌握競爭法國際發展趨勢,促進本會與國際組織及 先進國家競爭主管機關相互關係。 7.增進競爭法執法國際水平,鞏固雙邊及多邊合作關 係。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6,253 綜合規劃處 1.擬訂公平交易政策、施政計畫及辦理公平交易 0200 業務費 5,673 行政暨管制考核業務。 0203 通訊費 60 2.加強國際合作,推動國際執法經驗交流,促進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79 雙邊關係。 0261 國際組織會費 487 3.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競爭法各項會議與活動。 0271 物品 8 4.本分支計畫經費計6,253千元,其內容包括: 0279 一般事務費 1,831 (1)寄送季刊等出版品所需郵資60千元。 0291 國內旅費 14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79千元,包括: 0293 國外旅費 2,776 <1>競爭法相關重要文件之英譯、審查等稿 0294 運費 10 費及相關訓練課程,邀請專家演講之相 0295 短程車資 8 關費用79千元。 0400 獎補助費 580 <2>公平交易季刊編輯委員出席費42千元及 0436 對外之捐助 580 編印公平交易季刊等稿費340千元,合計 382千元。 <3>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出席費18千元。 (3)參加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委 員會」觀察員會費、國際競爭網絡(ICN) 會費487千元。 (4)處理國際業務購置中外文圖書、期刊及事 務用品等所需消耗品8千元。 (5)一般事務費1,831千元,包括: <1>與歐、美、亞太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40 千元。 <2>辦理區域競爭法研討會1,217千元。 <3>編印季刊及施政相關報告等所需經費323 千元。 46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50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預算金額 6,25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4>辦理競爭法研討會及相關訓練課程所需 場租、佈置、茶點、膳宿、多媒體教材 及講義編印等費用198千元。 <5>辦理獎助研究生撰寫公平交易法論文所 需經費23千元。 <6>辦理政策研究發展工作獎勵經費30千元 。 (6)辦理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等所需之國 內地區差旅費用14千元。 (7)國外旅費2,776千元,其中參加國際會議2, 210千元、雙邊交流341千元、協助亞太國 家能力建置225千元。 (8)寄送季刊稿件所需運費10千元。 (9)短程洽公所需車資8千元。 (10)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提計畫之 捐款580千元。 47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70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預算金額 10,44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市場結構調查統計。 1.完成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更新產業資訊系統資料, 2.辦理產業活動調查統計。 供釐定公平交易政策及執行業務參考。 3.辦理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訓練課程 2.完成產業活動調查,供執行業務參考。 。 3.提升經濟分析方法運用於公平交易法涉法案件之效 4.配合節能減紙推動計畫及公平交易管理需要,建置 能。 相關資訊系統及資料庫。 4.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修改系統及老舊應用系 5.配合電子化政府,推動辦公室自動化,購置個人電 統改版,提升系統效能、增加系統可靠度。 腦及相關週邊設備。 5.提升電腦作業品質及行政效率。 6.辦理「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中程個案計畫, 6.執行中程個案104年計畫,配合每年委外調查,開 建置產業資料整合系統平台。 發查詢介面及整合系統。 7.委託研究「結合決定事後影響評估之研究」計畫。 7.掌握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結合決定影響評估發展情 況,並實際運用評估本會重要結合申報案件,提升 執法效能及決策參考。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 7,088 資訊及經濟分 1.辦理市場結構及產業活動等調查。 理 析室 2.辦理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相關 0200 業務費 3,189 會議。 0203 通訊費 284 3.推動本會各項業務電腦化,提升電腦作業品質 0215 資訊服務費 1,903 及行政效率。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 4.本分支計畫經費計7,088千元,包括業務費3,1 0271 物品 50 89千元、設備及投資3,899千元。 0279 一般事務費 929 5.業務費3,189千元,其內容包括: 0291 國內旅費 2 (1)寄送調查表及辦理調查業務所需郵資284千 0295 短程車資 1 元。 0300 設備及投資 3,899 (2)資訊服務費1,903千元,包括: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899 <1>應用系統之擴充費、維護費及查詢使用 費633千元。 <2>安全防護系統維護費、電子郵件系統、 網路、個人電腦、伺服器及電腦機房設 備維護費1,270千元。 (3)辦理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 相關會議出席費20千元。 (4)購置公務所需資訊、產業經濟、競爭法經 濟分析等相關參考書籍、刊物、文具用品 、電腦耗材等相關消耗品費用50千元。 (5)一般事務費929千元,包括: <1>印製各類調查表件及調查報告等印刷費 用180千元。 <2>次級資料轉錄費用80千元。 <3>調查所需紀念品等費用309千元。 <4>辦理調查及資訊業務所需人力委外之勞 48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70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預算金額 10,448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務服務費300千元。 <5>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相 關訓練課程講義及資料印製雜支等經費6 0千元。 (6)辦理各項統計調查國內出差旅費2千元。 (7)短程洽公所需車資1千元。 6.設備及投備3,899千元,包括: (1)個人電腦、網路及伺服器汰換812千元。 (2)購買套裝軟體960千元。 (3)系統開發費2,127千元。 <1>二代全文檢索委員會議子系統改版940千 元。 <2>多層次傳銷事業營運發展狀況線上查報 功能擴充287千元。 <3>公文整合系統文書製作子系統改版900千 元。 02 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 3,360 資訊及經濟分 1.推動「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中程個案計 析室 畫,建置產業資料整合平台、辦理重點產業調 0200 業務費 1,707 查、充實產業資料,提供調查分析成果報告, 0215 資訊服務費 299 以提升本會執法力度及品質。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0 2.委外辦理「結合決定事後影響評估之研究」計 0251 委辦費 700 畫。 0279 一般事務費 678 3.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訓練課程 0300 設備及投資 1,653 。 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653 4.本計畫總經費49,865千元,分5年辦理(101年 至105年),第1年編列5,053千元,第2年編列3 ,950千元,第3年編列3,360千元,本年度續編 第4年經費3,360千元,包括業務費1,707千元 、設備及投資1,653千元。 5.業務費1,707千元,包括: (1)資訊服務費299千元,包括: <1>產業資料整合系統維護費110千元。 <2>網路、個人電腦及伺服器設備維護費189 千元。 (2)辦理產業資料及經濟分析方法運用與整合 訓練講座鐘點費30千元。 (3)委託研究「結合決定事後影響評估之研究 」計畫所需經費700千元。 49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70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預算金額 10,448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4)一般事務費678千元,包括: <1>辦理「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中程 個案計畫之蒐集產業資料,委外辦理年 度重點產業調查費用450千元。 <2>辦理「產業資料整合及開發計畫」中程 個案計畫之蒐集產業資料及報告,購置 外單位會員及資料授權費用200千元。 <3>建置產業資料登錄、轉錄相關部會及機 構資料,充實本會產業資料庫費用28千 元。 6.設備及投資1,653千元,係開發「產業資料整 合及開發計畫」中程個案計畫系統平台,所需 購置之硬體設備及建置應用系統費用,包括: (1)入侵偵測防禦系統及伺服器等設備汰換700 千元。 (2)產業資料整合系統新增委外調查及個案子 項模組建置及線上產業調查953千元。 50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9019 其他設備 預算金額 874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汰換會議室投影設備、空調設備,新購檔案掃描設備 1.增進業務之推動,提高行政效率。 及事務設備等。 2.因配置設備之完整,可達成預期工作目標。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其他設備 874 秘書室 汰換會議室投影設備、空調設備,新購檔案掃描 0300 設備及投資 874 設備及事務設備等874千元。 0319 雜項設備費 874 51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5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承辦單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500 各處室 0900 預備金 500 0901 第一預備金 500 52 公平交易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0100 6103821010 6103821020 6103821030 6103821040 6103821050 一般行政 限制競爭行為 不公平競爭行 法務及行政救 綜合規劃及宣 政策擬訂及國 第一、二級用途別 調查處理 為調查處理及 濟業務 導業務 際交流業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多層次傳銷管 理 合 計 299,216 5,759 5,409 2,553 11,502 6,253 0100人事費 284,851 - - - - - 0102政務人員待遇 13,460 - - - - - 0103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66,784 - - - - - 0104約聘僱人員待遇 5,237 - - - - - 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 7,404 - - - - - 0111獎金 43,505 - - - - - 0121其他給與 3,892 - - - - - 0131加班值班費 9,480 - - - - - 0143退休離職儲金 16,279 - - - - - 0151保險 18,810 - - - - - 0200業務費 14,185 5,759 3,909 2,553 11,502 5,673 0201教育訓練費 466 - - - - - 0202水電費 3,090 - - - - - 0203通訊費 178 682 641 580 104 60 0215資訊服務費 - - - - 104 - 0219其他業務租金 - 496 810 301 7,453 - 0221稅捐及規費 181 - - 30 - - 0231保險費 403 - - - 80 - 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8 332 190 270 684 479 0251委辦費 - 800 - - - - 0261國際組織會費 - - - - - 487 0262國內組織會費 - - - - 6 - 0271物品 631 255 430 43 189 8 0279一般事務費 6,714 2,590 1,048 1,217 2,691 1,831 0282房屋建築養護費 460 - - - - - 0283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62 - - - - - 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79 - - - 54 - 0291國內旅費 74 566 700 72 112 14 0293國外旅費 - - - - - 2,776 53 公平交易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0100 6103821010 6103821020 6103821030 6103821040 6103821050 一般行政 限制競爭行為 不公平競爭行 法務及行政救 綜合規劃及宣 政策擬訂及國 第一、二級用途別 調查處理 為調查處理及 濟業務 導業務 際交流業務 科目名稱及編號 多層次傳銷管 理 0294運費 - - - - 11 10 0295短程車資 8 38 90 40 14 8 0299特別費 711 - - - - - 0300設備及投資 - - - - - - 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 - - - - 0319雜項設備費 - - - - - - 0400獎補助費 180 - 1,500 - - 580 0436對外之捐助 - - - - - 580 043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 1,500 - - - 0475獎勵及慰問 180 - - - - - 0900預備金 - - - - - - 0901第一預備金 - - - - - - 54 公平交易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續)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70 6103829019 6103829800 產業調查經濟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分析及資訊管 科目名稱及編號 理 合 計 10,448 874 500 342,514 0100人事費 - - - 284,851 0102政務人員待遇 - - - 13,460 0103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 - - 166,784 0104約聘僱人員待遇 - - - 5,237 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 - - - 7,404 0111獎金 - - - 43,505 0121其他給與 - - - 3,892 0131加班值班費 - - - 9,480 0143退休離職儲金 - - - 16,279 0151保險 - - - 18,810 0200業務費 4,896 - - 48,477 0201教育訓練費 - - - 466 0202水電費 - - - 3,090 0203通訊費 284 - - 2,529 0215資訊服務費 2,202 - - 2,306 0219其他業務租金 - - - 9,060 0221稅捐及規費 - - - 211 0231保險費 - - - 483 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0 - - 2,033 0251委辦費 700 - - 1,500 0261國際組織會費 - - - 487 0262國內組織會費 - - - 6 0271物品 50 - - 1,606 0279一般事務費 1,607 - - 17,698 0282房屋建築養護費 - - - 460 0283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 - - 462 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 - - 833 0291國內旅費 2 - - 1,540 0293國外旅費 - - - 2,776 55 公平交易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續)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03821070 6103829019 6103829800 產業調查經濟 其他設備 第一預備金 合 計 第一、二級用途別 分析及資訊管 科目名稱及編號 理 0294運費 - - - 21 0295短程車資 1 - - 199 0299特別費 - - - 711 0300設備及投資 5,552 874 - 6,426 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5,552 - - 5,552 0319雜項設備費 - 874 - 874 0400獎補助費 - - - 2,260 0436對外之捐助 - - - 580 043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 - 1,500 0475獎勵及慰問 - - - 180 0900預備金 - - 500 500 0901第一預備金 - - 500 500 56 本 頁 空 白 57 公平交易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 行政院主管 284,851 48,477 2,260 -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284,851 48,477 2,260 - 其他經濟服務支出 284,851 48,477 2,260 - 1 一般行政 284,851 14,185 180 - 2 公平交易業務 - 34,292 2,080 - 1 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 5,759 - - 2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 - 3,909 1,500 - 銷管理 3 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 - 2,553 - - 4 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 - 11,502 - - 5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 5,673 580 - 6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 4,896 - -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1 其他設備 - -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58 交易 委員會 用途 別科目分析表 民國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500 336,088 - 6,426 - - 6,426 342,514 500 336,088 - 6,426 - - 6,426 342,514 500 336,088 - 6,426 - - 6,426 342,514 - 299,216 - - - - - 299,216 - 36,372 - 5,552 - - 5,552 41,924 - 5,759 - - - - - 5,759 - 5,409 - - - - - 5,409 - 2,553 - - - - - 2,553 - 11,502 - - - - - 11,502 - 6,253 - - - - - 6,253 - 4,896 - 5,552 - - 5,552 10,448 - - - 874 - - 874 874 - - - 874 - - 874 874 500 500 - - - - - 500 59 公平交易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土地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 - - 0003820000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 - - 6103820000 其他經濟服務支出 - - - 6103821000 2 公平交易業務 - - - 6103821070 6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 - - 610382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6103829019 1 其他設備 - - - 60 委員會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械設備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資及其他 合 計 - - 5,552 874 - - 6,426 - - 5,552 874 - - 6,426 - - 5,552 874 - - 6,426 - - 5,552 - - - 5,552 - - 5,552 - - - 5,552 - - - 874 - - 874 - - - 874 - - 874 61 本 頁 空 白 62 公平交易委員會 人事費分析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 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13,46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66,784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5,237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7,404 六、獎金 43,505 七、其他給與 3,892 八、加班值班費 9,480 超時加班費3,380千元,未逾該科目90年度實支數8成計6, 903千元。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16,279 十一、保險 18,810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284,851 63 公平交易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0003000000 2 行政院主管 206 206 - - - - - - 7 7 4 4 8 8 0003820000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6 206 - - - - - - 7 7 4 4 8 8 6103820100 1 一般行政 206 206 - - - - - - 7 7 4 4 8 8 64 委員會 明細表 104年度 單位: 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7 7 - - - - 232 232 275,371 275,996 -625 7 7 - - - - 232 232 275,371 275,996 -625 7 7 - - - - 232 232 275,371 275,996 -625 1.年需經費不含加班值班費。 2.本年度以業務費支付勞力外包 公司之「勞務承攬」支出,包 括: (1)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 預計進用5人1,500千元。 (2)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計畫預 計進用3人900千元。 (3)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 理計畫預計進用1人300千元 。 (4)以上,共預計進用9人2,700 千元。 65 本 頁 空 白 66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排氣量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97 .05 2,400 1,660 35.10 58 51 64 3126-QZ。 1 副首長專用車 4 94 .03 3,000 818 35.10 29 32 54 0971-EG。 800 23.60 19 1 公務轎車 4 89 .03 2,000 18 35.10 1 2 27 2A-6243。 1 公務轎車 4 94 .04 2,000 520 35.10 18 28 43 8317-EG。 700 23.60 17 1 公務轎車 4 95 .06 2,000 818 35.10 29 28 43 8915-EY。 700 23.60 17 1 公務轎車 4 96 .11 2,000 700 35.10 25 28 54 2265-QW。 500 23.60 12 1 公務轎車 4 97 .05 2,000 700 35.10 25 28 54 1470-QZ。 500 23.60 12 1 公務轎車 4 98 .07 1,800 1,200 35.10 42 15 49 9428-VA。 1 公務轎車 4 98 .07 1,800 1,200 35.10 42 15 49 9429-VA。 1 小客貨兩用車 7 90 .09 2,700 1,280 35.10 45 23 37 8C-5930。 合 計 12,114 388 250 474 67 預算員額: 職 員 206 人 技 工 4 人 公平交易 警 察 0 人 駕 駛 8 人 法 警 0 人 聘 用 7 人 合計: 232 人 現有辦公房 駐 警 0 人 約 僱 0 人 工 友 7 人 駐外雇員 0 人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帳面價值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2 6,589.52 337,519 460 - - 二、機關宿舍 1 165.00 3,448 - - - 1 首長宿舍 1 165.00 3,448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三、其他 - - - - - 合 計 6,754.52 340,967 460 - - 說明:有償租用面積1,394平方公尺、租金7,398千元,係包括: 1.本會南區服務中心辦公場地128平方公尺、租金275千元。 2.本會北平東路辦公室1,266平方公尺、租金7,123千元,除做為綜合規劃處辦公、國際會議、研討會、專題演講、 及宣導使用,另兼APEC資料庫及圖書館,並長期開放提供各界人士查詢利用,為國內外相關大眾提供長期且完善 的專業性服務。 68 委員會 舍明細表 104年度 單位 : 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2 1,394.00 - 7,398 - 7,983.52 - 7,398 460 - - - - 165.00 - - - - - - - 16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94.00 - 7,398 - 8,148.52 - 7,398 460 69 公平交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 計 - 1.對團體之捐助 - 043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1)6103821020 - 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 傳銷管理 [1]捐助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 01 104-104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捐助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 2.對個人之捐助 - 0475獎勵及慰問 - (1)6103820100 - 一般行政 [1]對國內之獎補助 02 104-104 本會退休退職人員 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3.對國外之捐助 - 0436對外之捐助 - (1)6103821050 - 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 [1]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 03 104-104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捐助OECD辦理「全球競爭論壇」及「 - 提技術協助計畫之捐款 亞洲計畫」。 70 易委員會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2,260 - - - 2,260 1,500 - - - 1,500 1,500 - - - 1,500 1,500 - - - 1,500 1,500 - - - 1,500 180 - - - 180 180 - - - 180 180 - - - 180 180 - - - 180 580 - - - 580 580 - - - 580 580 - - - 580 580 - - - 580 71 本 頁 空 白 72 公平交易委員會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人 天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8 175 2,857 8 170 2,857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7 145 2,776 7 140 2,776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 - - - - - 實 習 1 30 81 1 30 81 73 公平交易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 前 往 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家 或 地 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一.定期會議 01OECD「競爭委員會」3次例會 法國 競爭政策 6 9 867 533 - 91 02APEC「競爭政策及法律小組」 菲律賓 競爭政策 4 2 92 18 相關會議 - 91 03「國際競爭網絡」相關會議 歐美等國家 競爭政策 4 4 215 80 - 91 04OECD韓國政策中心訓練計畫 韓國 競爭政策 4 4 6 3 - 91 05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議 - 91 東南亞 競爭政策 4 3 94 78 06加強與歐美亞太競爭法主管機 歐美及亞太 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 5 3 207 79 關雙邊交流 - 91 地區 07協助亞太國家能力建置 - 91 東亞 競爭政策 4 6 114 78 74 委員會 -開會、 開會、談判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屬預算科目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120 1,520 政策擬訂及國際 法國 100.02 9 1,382 交流業務 法國 101.02 9 1,310 法國 102.02 9 1,310 10 120 政策擬訂及國際 美國 100.03 3 136 交流業務 俄羅斯 101.02 4 - 印尼 102.01 5 - 65 360 政策擬訂及國際 美國、荷蘭、比利時 100.03 4 832 交流業務 巴西、新加坡、巴拿馬 101.04 6 936 波蘭、瑞典、南非 102.04 4 559 1 10 政策擬訂及國際 韓國、河內 100.04 8 58 交流業務 韓國 101.03 4 4 韓國、馬來西亞 102.03 5 5 28 200 政策擬訂及國際 新加坡 100.09 4 186 交流業務 馬來西亞 101.05 4 154 菲律賓 102.08 3 116 55 341 政策擬訂及國際 德國 100.04 1 188 交流業務 新加坡、紐西蘭、韓國 101.02 4 523 德國、澳洲、日本等 102.03 5 418 33 225 政策擬訂及國際 越南、蒙古、日本 100.05 8 379 交流業務 日本、印尼、菲律賓 101.09 8 411 日本 102.09 1 46 75 公平交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 擬派人數 三、實習 01派員參與各競爭法主管機關訓練計 歐美地區 競爭法及競爭政策 104.01-104.12 30 1 畫-91 76 易委員會 -進修、 進修、研究、 研究、實習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50 27 4 81 一般行政 3 77 公平交易 歲出按職能及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支 出 職能 分類 別分類 消費支出 債務利息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總 計 333,341 - - 2,747 336,088 13其他經濟服務 333,341 - - 2,747 336,088 78 委員會 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總計 資本形成 土地購入 增資 補助地方 移轉民間 小計 6,426 - - - - 6,426 342,514 6,426 - - - - 6,426 342,514 79 公平交 委辦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合 計 1,160 242 1.6103821000 1,160 242 公平交易業務 6103821010 600 132 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 (1)委託研究「重要民生物資市 104-104 研究各國競爭法機關面對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因應 600 132 場價格預警制度之研究」 措施、查處個案及相關物價預警制度介紹。研擬國 內民生物資市場價格預警制度,並提出具體可行之 個案操作方式。 6103821070 560 110 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 (1)委託研究「結合決定事後影 104-104 掌握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結合決定事後影響評 560 110 響評估之研究」 估運用情況及最新發展,並實際評估本會重要結合 申報案件,評估分析之結果對於未來審理結合申報 案件將提供實質之正向回饋及意見,提升案件之執 法效能及決策參考。 80 易委員會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98 - - 1,500 98 - - 1,500 68 - - 800 68 - - 800 30 - - 700 30 - - 700 81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12 一、通案決議部分: 未涉本會業務。 (一)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預算編 列「釋股收入」380億元,說明如下: 1.各部會釋股收入如次: 預算編 釋股 釋股 列單位 標的 收入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 45 億元 控股公司 兆豐金融控股 30 億元 公司 經濟部 中國鋼鐵公司 25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億元 行 政 院 台灣肥料公司 20億元 農 業 委 員會 行 政 院 台灣積體電路 180億元 國 家 發 公司 展基金 合計 380億元 2.上述釋股對象不以三大基金(中華郵政 公司、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 為限,並以長期持有為原則。 3.釋股相關費用併同調整。 (二)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 已遵照決議辦理。 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 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 際,故將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文康活動費」 減列20%。 (三)歷年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養護費及辦公 已遵照決議辦理。 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標準浮動,且依其性 質,應可視各機關實際需求編列,而非統 一按人頭方式編列;且我國中央政府長期 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 82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更應撙節支出,非增列預算。爰刪減中央 政府各機關「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9 億 5,088萬 5,000 元之 5%,計 4,754萬 4,000 元,並要求未來年度「車輛養護費」 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應據各年 度需求,如實編列。 (四)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 已遵照決議辦理。 各部會及所屬皆編列有「大陸地區旅費」 預算,主要是支應派員進行兩岸開會、談 判、考察等交流業務;惟鑑於中國對台政 策仍堅守「一中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 參加活動皆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策」, 更何況是面對我國至中國參與交流的官 員,中國欲進行統戰企圖顯已昭然若揭, 實不宜編列預算支應與中國太過頻繁之 交流,就連國際專家都建議台灣應該要放 緩兩岸交流。準此,為使國家政策更加優 質化,公務人員本應選擇與更進步、更自 由的歐、美國家交流,以參照學習先進國 家之優良施政做法,而非讓台灣生存與發 展「僅有一條與中國結合之路」;爰針對 各部會及所屬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預 算,統刪10%。 (五)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 已遵照決議辦理。 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10%。 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 5%。 3. 文 康 活 動 費 : 編 列標 準 由 每 人 每 年 2,500 元調降為 2,000 元。 4.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 暨 培訓委員會、國 家 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 育 部主管委託辦理 、 體育署委託研 究、法務部主管委託研究、工業局工 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 83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勞工委 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委託辦理不刪 外,其餘統刪 10%,其中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 及所屬、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 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 、南部科學工業 園 區管理局及所 屬 、中部科學工業 園 區管理局及所 屬、茶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5.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 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 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 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刪 外,其餘統刪 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 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 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 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主管、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 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局及所屬、能 84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源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 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及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 所、林業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 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械 設備養護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 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 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 臺 中市審計處、審 計 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領事 事務局、國防部主管、國庫署、賦稅 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 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主管、僑務委 員會主管、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 85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疾病管 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岸巡防署 主管、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 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 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 刪 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 程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 及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關務 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 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 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 試驗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 所、海岸巡防署、檢查局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 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 體系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 86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其餘統刪 10%,其中行政院、主計總 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立故宮博 物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考試院、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 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 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北區 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 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標準檢驗局 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 僑務委員會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 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 局、農糧署及所屬、職業訓練局及所 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 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 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7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9.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 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10%,其中主計總 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 會、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 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 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 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 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 毒 物試驗所、特有 生 物研究保育中 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 業 改良場、動植物 防 疫檢疫局及所 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 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 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 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 建計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 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 所屬、外交部主管營建工程與交通及 運輸設備、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國 家科學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中央健康保險署、文化部主管 不刪;教育部主管(不含體育署)統 刪 4%外,其餘統刪 8%,其中經濟建設 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 88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灣 臺北地方法院、 臺 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 彰化地方法院、 臺 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 花蓮地方法院、 臺 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 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 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領事事務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主管、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 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證券期 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11.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 司法院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捐助、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 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經濟部科 技預算、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人 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 中心之捐助、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 89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相關預算、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 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央健康 保險署補助職業工會與農漁會辦理健 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疾病管制 署、環境保護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1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 出、一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 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 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鄉鎮市 公 所辦理健保業務 、 食品藥物管理 署 、文化部主管不 刪 外,其餘統刪 5%,其中役政署、交通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經濟部主管、內政部主管及農業委員 會主管辦理「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 維護管理計畫」23 億元全數刪除。 14.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1 億 3,000 萬元。 (六)財政部 97 年 1 月 2 日函文政府各機 本案汽車停車位租金收費標準已依限於 103 年 關學校,要求機關學校附設公園供停放車 6 月 30 日前函復財政部,並訂於 104 年 1 月 1 輛之停車場,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 日起開始收費。 用規費;惟效果不彰,絕大多數機關均未 針對員工使用機關附設停車場收費;少數 有收費者,收費標準亦相當紊亂,包括同 棟建築,不同部會,標準不一;同一主管 機關中,不同單位,收費不同;收費標準 低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 規費法第 1 條即敘明立法目的在 於「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 90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源,維護人民權益」,同法第 8 條有關 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中,即包括各機關 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之「公有 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第 10 條有 關收費標準之計費原則並規定除須依興 建、購置、維護等相關成本訂定收費標準 外,亦應考量市場因素。一般民眾利用公 有停車場均須按規定繳費,但公務人員使 用政府機關停車場,卻可享免費或低價之 優惠,無疑是慷人民之慨。況中央政府機 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 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 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 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 策大相違背。爰此,要求行政院應依規費 法相關規定,參考同地段一般停車場收費 情形,於 103 年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 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並於 104 年研 擬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以落 實規費法「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維護人民 權益」之立法精神。 (七)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 本案將俟行政院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規 扣繳標準,係按職務等級而訂;月薪含「公 範後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費」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有宿 舍,每月扣繳 800 元;一般軍公教人員 按職級每月分別扣繳 400 元至 700 元 不等。 公務人員之待遇、加給係依「公務 人員俸給法」規定,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 提供房租津貼之規定。因此,配住宿舍僅 扣繳低額之房租津貼,形同對配住者之額 外津貼;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面積均 不同,但不論位於台北市或花蓮、台東, 不論居住單房或 1 戶多房者,亦均依同 樣標準扣繳,實未盡合理。另「中央各機 91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 6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 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 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 然各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但費 用仍較一般行情為低,且除極少數如中央 研究院將管理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其餘 機關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繳回國 庫。 綜上,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 據,且房租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標準,均悖 離一般市場行情,並與宿舍面積及價值無 關,顯不符宿舍使用之對價,形同變相津 貼;公務人員職務宿舍均為運用政府預算 興建或租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 要求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面積及 市場行情,於 104年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 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八)針對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務 (一)本會核發同仁申請進修費用補助,向依本 費」項下「教育訓練費」科目合計編列 15 會職員國內訓練進修薦送遴選作業要點 億 9,147 萬 7,000 元,經查,其中內含 規定,參加公餘時間進修、且進修科目與 「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 職務性質相關者,始核予補助,且依規定 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 須事先簽奉核准同意。 費、雜費等教育費」。有鑑於公務人員進 (二)本項謹遵照決議辦理。 修費用依規定雖可申請部分補助,但細節 乃授權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而 定,可知公務人員進修費用實非必須應給 予之補助;此外,進修人員甚至還可因此 申請公假上課,實不合理。加以近年來, 更發現公務人員違規到中國進修情形嚴 重之問題發生,「連論文題目都是中國指 定的」,恐已涉及國家安全疑慮。準此, 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 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 費、雜費等教育費預算,自 103 年度起, 92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就公餘時間與業務相關之進修核予補助。 (九)有鑑於民國 50 至 60 年代軍公教人員 未涉本會業務。 待遇及福利較低,政府以行政命令頒定各 項補助及優惠措施政策,改善軍公教家庭 生活。惟多年來,歷經多次之大幅調薪 後,目前軍公教人員整體待遇及福利已比 民間企業優厚許多。加以目前政府財政惡 化之際,各界紛紛檢討政府長期對特定對 象進行各項補助問題,其中以「退役軍人 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其相關費用 實不合情理,相較於一般民眾(尤其對繳 不起健保費遭鎖卡之民眾)而言,都無醫 療免付掛號費之優待,造成相對剝奪感嚴 重,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基於目 前政府財政惡化之際,軍人應與全民共體 時艱,況且政府設立之醫療院所本亦應為 國庫增加收入,有所營運績效才能自給自 足,而非為特定族群給予掛號優惠,更造 成各公立醫院長期為吸收該項優惠而減 少國庫收入。職是之故,政府亟應重視且 重新檢討廢止就醫免掛號費制度,取消 「退役軍人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 爰要求針對 103 年度所有編列「退役軍 人及軍眷至醫療院所『就診免付掛號費』」 之優待相關預算,應予檢討優待掛號費之 次數,並自 104 年度起實施,超過部分 亦不得要求相關所屬之醫療院所自行吸 收。 (十)依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過去政府 遵照決議辦理。 辦理政令宣導採購,曾發生未編有專項預 算,逕由相關科目勻支經費辦理(如由各 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等),……由各項 工 作 計 畫 之業 務 費支應 辦 理 廣 告或 宣 導,勢將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值此政府財 政困難之際,為能有效監督控管執行成 93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效,允宜透過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明確列 示各機關辦理廣告或宣導之計畫,俾有效 監督控管。102年度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通 過決議要求「103 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 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 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 督。」103 年度起,除依立法院要求妥適 表達編列之專項宣導經費,除突發事件所 需外,不得動支任何經費進行宣導。 (十一)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此 本會委託研究未曾委託社福團體執行相關預 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令國人備 算,嗣後倘有委託社福團體將遵照決議辦理。 感痛心。立法院於審議 102 年度中央政 府總預算時曾做決議:「為求全民健康保 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 意,勿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 的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現行法令制度 對於身為扣費義務人的民間團體將造成 可預見的嚴重影響,因此我們提出兩點強 烈訴求:一、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 政府將社福團體所大幅提升的補充保費 費用納入經費需求考量。……」,而行政 院遂於 102 年 4 月 30 日公布補助原 則,「社福團體如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 計畫而增加保費負擔,由各機關於年度預 算調整支應,倘預算執行經費確有不敷, 再 由 各 機 關循 程 序報請 動 支 第 二預 備 金;未來年度則納入經費需求考量。」 經查,102 年度社福團體執行政府 委託或補助計畫時,並未得到各部會及各 級政府就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予以額外 補助,反而因招標之統包金額變相由社福 團體自行吸收,讓社福團體的財務更加捉 襟見肘。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及各 級政府就社福團體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 助計畫而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納入經費 94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需求。 (十二)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此 未涉本會業務。 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 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 心。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 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非 所屬 投 保單位 給 付 之 薪資 所 得」,讓廣大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 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 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老人、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 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 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 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 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 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 化,卻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 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 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 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 99%,相對剝奪感油 然而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修正「全民 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將在國內就業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 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下限提高。 (十三)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 本會未進用派遣人力。 業,除應公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 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 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 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 人數不得新增。 (十四)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 (一)為發揮人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落 得超過 99 年 1 月 31 日各機關實際進 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本會資料建置、公 用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 文傳遞等非核心業務,採改勞務承攬之替 管控。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 代措施方式辦理,以減少技工、工友等勞 工人數之上限,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 務性人力之需求。在兼顧財政及業務需要 95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情形及既有人力寬緊度,實過於便宜行 情形下,每年均覈實檢討勞務承攬人力之 事。此外,由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 用人需求,避免人力過度膨脹,至 103 年 時人員亦均有控管措施,惟承攬人力未予 度已由原 22 人減為 11 人。 列管,因此,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二)有關本會運用勞務承攬人力,將依行政院 有減少現象,但「勞務承攬」卻增加,亦 相關規定辦理。 即各機關勞務承攬方式規避控管,使派遣 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爰要求行政院 應責令相關機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 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規範,依照各機關 人力結構及業務實際需求,調整派遣勞工 人數之上限;此外,鑑於各機關以「勞務 承攬」代替「勞務派遣」,或將部分業務 以「勞務承攬」方式外包情形有增加之趨 勢,行政院亦應針對「勞務承攬」訂定運 用規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俾以 提升機關人力運用效益,減少非必要之資 源浪費;相關檢討報告及規範應於 3 個 月內送立法院。 (十五)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 未涉本會業務。 討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位階,國際原 子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 於第 8 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 職權,並有效區隔管制機關與促進核能利 用機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機 關位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之位 階;惟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任務 型委員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 例,此舉不僅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 役、核廢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等問 題,更恐將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 (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監督權之問題,且易恐致立法院原本僅有 的監督及質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 會監督之嫌。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 96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相關主管機關應研擬提升我國核安管制 機關位階至二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 制與核能運用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 使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權責之組 織改造與修法配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之組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 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十六)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 遵照決議辦理。 個人之經費,雖已公布補助對象,但對於 補助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 利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 中 央 政 府 各機 關 補助團 體 或 個 人之 經 費,應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 體或個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 示。 (十七)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 未涉本會業務。 之管理,立法院於 102 年 5 月三讀通過 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 來工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 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 ,經查, 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迄今已半年有餘,相 關部會仍未能就增列食品添加物之貨品 分類號列達成共識,甚至有部會一直以實 務執行有困難、違反世界潮流等理由來推 諉,顯見行政院無心解決食安問題、放任 相關部會藐視國會決議,使「食品添加物 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乙案仍 無有效進展。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衛生福 利部、經濟部、財政部於 6 個月內完成 「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 分業」之各項管理措施,落實食品添加物 之管理。 (十八)102 年台灣發生化製澱粉及劣質油品 未涉本會業務。 事件,嚴重損及台灣人民身體健康與重創 台灣美食王國之招牌,衛生福利部啟動 97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油安行動」時提到衛生福利部已經追加 食品安全管理相關經費,新聞稿指稱「自 102 年起,重建食品安全五五專案已每年 投入 3.2 億元,103 年增加 3 億元投入 擴增補助各縣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稽查經 費」。經檢視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 年度 與 103 年度的預算,可以發現實際預算 數遠比新聞稿所述短缺甚多,若扣除 103 年度新增一筆調查計畫後,可發現 103 年度的「五五專案」還比 102 年度少編 1,116 萬元。況且五五專案並非只針對食 品安全來管理,還包括藥物、醫療器材及 化粧品的查緝與檢驗經費,因此分到食品 安全的經費根本未如新聞稿上所稱 3.2 億元全部拿來重建食品安全。其次,103 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未多編 3 億元補 助各縣市衛生局稽查食品安全,統計食品 藥物管理署所有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 費(包括藥品及化粧品),103 年度反而 較 102 年度短編 2,146.3 萬元。 立法院於 102 年 5 月底三讀通過 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要求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 列專款專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 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費。」,103 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不僅未編列專 款,五五專案也短編,竟連補助各縣市衛 生局的經費也縮水 2,146.3 萬元,除藐 視國會外,這種「要前線打仗,後方卻糧 草供應不足」,反映出馬政府根本無心為 國人解決食品安全。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比照「99 年 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 計畫』,於 6 年內增加社工人力 1,462 人,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1.5 億 98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元」之做法,與各地方政府溝通需求,寬 列補助經費、人力,除可補強現行食安稽 查人力嚴重不足、提高留任率之現象,確 實建構充足的食品稽查能量,以確保國人 食品安全。 (十九)為落實藥物之管理,確保國人用藥安 未涉本會業務。 全,並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避免因 臨時人員之進用與運用限制,而影響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延攬與留用專業 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爰建議行政院對 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收入 之用人經費,同意取消人事費用額度限 制,用以進用足夠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 員,以提升藥物查驗登記與查廠案件之品 質與效率;並為擴增對國外藥廠實地查核 之廠數,建議行政院同意該等稽查人員可 投入執行海外查廠業務,以利加強對輸入 藥品之管理。 (二十)近年食品安全問題年年發生,重創我國 未涉本會業務。 食品產業形象,影響國際聲譽與觀光,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職掌食品、藥物 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檢驗等業務,與 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負責食品加工、製 造、流通、銷售等涉及層面廣泛且複雜。 100 年的塑化劑事件突顯源頭管理及上 市後流通稽查管理重要性,102 年接連爆 發修飾澱粉、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香料色 素等事件,再再顯示現有制度之缺失與人 力之短缺。此次違法欺詐消費者之不肖廠 商主管機關未主動察覺,雖有怠忽之嫌, 然根究其原因在於缺乏專精的檢驗技術 與方法、蒐集國外相關風險資訊,建立確 效的業者登錄管理、稽查管理制度等。從 接連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危機,可發現目 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專門技術人員不足,檢 99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驗設備缺乏,為使完善之食品安全機制得 以建制,除積極修法改善外,爰要求衛生 福 利 部 食 品藥 物 管理署 應 儘 速 完成 修 法、增加人力及相關設備,以建置完善的 食品安全網,且為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 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 99 年通過中央 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 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 5 年內降為 16 萬 人之限制。 (二十一)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 未涉本會業務。 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包括住宅、套 房等,多以標售或標租方式處分。政府機 關以標售方式處分,其標售價格易成為區 域性指標,更易形成政府帶頭炒房之不良 印象,且與平抑房價之政策相違。行政院 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 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 格出租給青年、弱勢家庭等,並協調建置 一統籌運用之機制、平台統籌規劃辦理。 (二十二)近年來各級政府為發展經濟,屢以新 未涉本會業務。 訂 或 擴 大 都市 計 畫方式 進 行 特 定區 開 發,並採大範圍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引 發土地所有權人抗爭事件時有所聞;包括 苗栗大埔案、林口 A7 開發案、桃園國際 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等;惟 該等土地徵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與必要 性備受各界質疑。政府不斷以配合經濟發 展為由進行之特定區開發,卻未見因經濟 成長所帶動之失業率下降或實質薪資增 加,以嘉惠全民;反而推升土地價格上 漲,使整體房價所得比持續攀升,造成民 眾苦不堪言。爰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該 等以發展經濟為目的將非都市土地劃入 特定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責令相關機 關調查已開發特定區用地之使用情況,於 100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6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十三)針對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 未涉本會業務。 政部營建署於 103 年度單位預算項下, 皆編列「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 計畫」,共計編列 17 億9,980 萬 2,000 元(計畫期程預定為 103 至 108 年,總 經費計 635 億元,分 6 年辦理),有鑑 於經濟部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之成效檢討報告未盡詳實且後續治理計 畫尚在草案階段,即逕行編列後續計畫預 算;然立法院現已為即將屆滿之「水患治 理特別條例」,重新針對「流域綜合治理 特別條例草案」 (預計經費上限為 600 億 元,分 6 年執行,以特別預算編列), 刻正進行朝野黨團協商中。囿於目前國家 財政拮据,為避免政府預算及資源重複投 入造成浪費,爰要求經濟部、行政院農業 委 員 會 及 內政 部 營建署 應 會 同 相關 單 位,俟「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除應加強治理計畫之 監督管理及考核機制,並應重新檢討是項 後續治理計畫預算重複編列造成中央政 府總預算排擠問題與繼續編列之必要性。 (二十四)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截至2013年9月 未涉本會業務。 底止,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國跨國債權攀升 至 351 億美元,再創新高,更較 2008 年 底之 34.8 億美元成長逾10 倍,扣除第 一名海外基金掛帳的盧森堡,中國實質上 已成為本國銀行最高風險之國家。此外, 我國銀行業赴中國投資風險總量增加快 速(至2013 年第 2 季止,國銀赴中投資 風險總量占淨值倍數為 0.46 倍;上限為 1 倍)、人民幣存款急速累積(至 2013 年 11 月 底 , 國 內 人 民 幣 存 款 餘 額 為 1,551.23 億 元 , 約 新 臺 幣 7,600 億 101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元),在中國金融業面臨影子銀行、房地 產波動、地方政府財政惡化、逾放比升高 之潛在危機下,我國金融業對中國之曝險 增加,將升高整體營運風險;而新臺幣與 人民幣之連結度加深,亦可能造成「通貨 替代」效果,進而影響我國貨幣政策之效 果。 金融是一國經濟結構的關鍵部門, 關係經濟、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 應責令相關單位嚴格遵守銀行業赴中投 資風險限額控管,不應逕以放寬投資風險 總 量 計 算 內涵 之 方式變 相 擴 大 風險 限 額,且風險總量為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 1 倍之規範,不應再調整;另中央銀行、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亦應密切 注意我國人民幣需求增加對新臺幣連動 及金融業之影響,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 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 未涉本會業務。 協定(TPP)是目前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自 由貿易協定(FTA),也是台灣重要貿易 夥伴。然因中國、韓國及新加坡近幾年積 極加入重要區域經濟整合(如東協、TPP、 RCEP 等),而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程 度卻相對偏低,已嚴重落後其他國家。然 而,適當的自由貿易協定應是可引導資源 運用以獲取高利益,帶來產業技術的升級 與薪資水準的提高;反之則會使資源錯 置,無法協助產業升級反而還會拉低薪資 水準,升高失業率。有鑑於此,為避免其 他國家 FTA 之洽簽,使我國經貿發展陷 入困境,行政院、經濟部、外交部及相關 各部會實應立即整合擬定我國 FTA 戰略 藍圖、計畫及行動,並立即提出具體可行 之產業、經貿調整策略及因應方案,且應 102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致力於全球布局,更應以加入 TPP 等重 要區域經濟整合為首要目標,積極融入亞 太經貿整合的政策,停止依賴 ECFA 使我 國經濟過度傾中,而使台灣主權受到侵 蝕。 (二十六)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 未涉本會業務。 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 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 轉任時作為酬庸之用,更為避免官員於任 職期間即不當行使職權企圖染指相關職 位,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針對各該 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核)派人員,其初任 年齡不得逾 62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 65 歲者,應於 3 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 岸、國防或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 法人負責人或經理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考 量,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本人 二親等內、在對岸涉及經濟利益者,不得 出任。 (二十七)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 未涉本會業務。 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 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 轉任時作為酬庸之用,爰要求行政院及所 屬各部會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各該財 團法人政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 及政府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 派理由等相關資訊。 (二十八)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 41 未涉本會業務。 條規定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預 算書案,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 人員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 歷)、薪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 等)等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 國會監督。 (二十九)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 未涉本會業務。 103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應遵循利益迴避,爰要求各該財團法人之 董事、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 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 或關係人之利益;且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 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屬 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 為。 (三十)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單位捐助 未涉本會業務。 (贈)、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中, 高達 33 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 職務,由行政院 10 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 擔任,比率高達 19.64%,如再包括其他 10 職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更 大幅提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 關捐助(贈)財產累計金額超過 50%之財 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事(理 事長、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 書長),應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 之情事。 (三十一)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 遵照決議辦理。 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多敷衍 了事,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 權,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 蹤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 辦理情形,並自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 始,於每會期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二)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 未涉本會業務。 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 餘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 痛心。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 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非 所屬 投 保單位 給 付 之 薪資 所 得」,讓廣大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 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 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老人、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 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 104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 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 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 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 化,卻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 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 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 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 99%,相對剝奪感油 然而生。爰要求行政院除應修正「全民健 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 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提高外,並 應全面檢討兼職所得等其他補充保費課 徵項目與費率之規定,於立法院第 5 會 期開議前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修正 案送至立法院審查,期以改正補充保費之 缺失。 二、行政院主管具通案性質之決議事項: (二十三)查 99 至101 年全國公務人員一次 遵照決議辦理。 二大功專案考績人員1,109 位(非警察人 員210 位、警察人員899 位),除警察人 員 記 一 次 二大 功 專案考 績 過 於 浮濫 之 外,另發現大多數其專案考績人員敘獎具 體事實,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措施經採行確具重大成效 者、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消弭重大意 外變故發生」等意旨,顯為不符,明確違 反引用,其中1,109 位記一次二大功敘獎 具體事實、核定的服務機關等審查標準及 作業顯有失衡及不公之處,且有部分人員 記功事實與社會觀感認知有所歧異,故為 讓外界共同檢視一次二大功專案獎勵案 件之合理性及公平性,特要求行政院,督 促各政府機關或機關所屬單位提報及審 辦一次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時,須明確依 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 則 中 一 次二 大 功敘獎 之 規 定 意旨 辦 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理,嚴謹加強審核機制,並責由各政府機 關或所屬單位,爾後經銓敘部審定一次之 二大功公務人員,應將人員及具體事蹟, 1個月內予以發布新聞及上網公告周知, 以昭公信,俾利加深受獎人員之榮譽感, 激勵其他同仁自我期許,有效提升政務推 動,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二十五)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前,應以多元的 配合行政院政策並遵照決議辦理。 方式與國會加強溝通,以求政策之周延合 理,並符民眾期待。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歲入部分 罰款及賠償收入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2 億2,400 萬3,000 本會 103 年度歲入預算「罰金罰鍰」科目,業 元,增列第1 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 節 依立法院決議增編 3,360 萬元,改列 2 億 5,760 萬 3,000 元。 「罰金罰鍰」3,360 萬元,改列為2 億 5,760 萬3,000 元。 歲出部分 (六)近來國內接連爆發混裝米、混油以及毒牛 (一)本會自 81 年成立伊始,即本諸專業合作之 肉等事件,食品安全議題已引起社會極度 原則,與各類廣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 關注,政府雖已成立跨部會層級的「食品 分工,共同打擊不實廣告、標示,如(1) 安全聯合稽查與取締小組」,擴大進行民 瘦身美容、食品、醫療、藥品、化粧品、 健康食品廣告等與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 生食品之重點稽查,惟近日各類案件仍層 部)分工;(2)徵才廣告與勞委會分工;(3) 出不窮,致消費者益加憂慮。公平交易委 農產品廣告與農委會分工;(4)移民、跨國 員會既為上述跨部會小組之成員,且具備 婚姻媒合及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與內政部 調查各類商品標示或廣告不實等案件之 分工;(5)補習班廣告與教育部及直轄市、 豐富經驗,為儘快確保國內食品安全及重 縣(市)政府分工等,除尊重專業分工外, 建消費者信心,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與 並有效共同運用執法資源,即時查處不 相關機關積極協調並進行分工合作,並研 法,前開分工運作方式,執行迄今尚無窒 擬加重現有之裁罰機制,以嚇阻不肖業者 礙難行之處。本會復分別於 101 年 12 月 5 日、102 年 1 月 25 日邀集衛生福利部及行 之不實標示及廣告等違規行為,維護市場 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協商確立分工細 公平交易之秩序,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節,會中亦達成協議,依案件性質,遵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分工處理各職掌 之不實標示、廣告案件。 (二)又本會再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邀集衛生福 利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目的 106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事業主管機關開會研商,會議結論如次: 1、建議各商品專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 對業管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之違法案 件,視情節輕重,如依各專法之最高法定 罰鍰額度裁罰而仍有不足收懲罰效果 者,除得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 定,於違法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其額 度外,尚得考量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 對於執行業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業 負責人,併同處以罰鍰,期使各機關間之 裁罰得以趨近一致性之標準,俾符比例原 則及社會之期待。 2、建立與會機關間對於業管不實標示或廣告 案件處理之聯繫窗口,俾供各機關間遇重 大案件處理情形相互知會、一般案件處理 疑義諮商及意見溝通之用。 (三)本會對於廣告不實案件,歷來裁處均不遺 餘力,無論事業廣告係刊載媒體及型態為 何,倘其內容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情形,本會均依法進行調查,並就 違法行為進行裁處;未來除將繼續積極參 與有關不同商品標示及廣告不實議題而 召開之各種跨部會會議外,並將適時提供 本會執法經驗,配合各相關行政機關,齊 心合力各司其職處理標示不實或不實廣 告案件,以確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 者權益。 (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及處理為公平交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 易委員會職權,關於商品之虛偽不實或引 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 人錯誤標示,如涉及事業間不公平競爭 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法規倘存有特 者,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規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競合關係,應適用特別 法。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定查處。查依現行各類商品管理法規,對 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 於商品標示與廣告不實已訂有行政裁罰 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 標準,其中以公平交易法所定裁罰標準較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 高,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有不同裁 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罰依據,如經濟部之依商品標示法;衛生 形。」相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為特別 福利部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 規定,即有關食品廣告不實案件,應由衛 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 生福利部適用立於特別法地位之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予以處理,而無再 107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依糧食管理法等。復依 以立於普通法地位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目前做法 規定介入規制,此業務分工原則業於 101 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業務分工,惟 年 12 月 5 日本會與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 各類商品之行政裁罰間存有頗大落差,對 為衛生福利部)達成協調結論,嗣經 102 年 4 月 10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13 次會 於嚇阻不肖廠商之標示與廣告不實投機 議決議確認。復據 94 年 8 月 4 日法務部 行為,致使成效恐打折扣。爰此,要求公 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2 次會議結論,特別 平交易委員會與相關機關積極協調,俾有 法優先適用之原則,為更重要之法規適用 效遏止不實標示及廣告等違法行為。 原則,在法規適用之順序上,應更高於從 一重處罰之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 為雖其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 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為裁罰 之管轄機關。承此,縱認食品廣告不實之 罰鍰額度太低,仍應由衛生主管機關本於 權責妥為處理。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 2 條所明定裁罰性不利處 分,除罰鍰外,尚包括限制或停止營業、 禁止製造等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命令 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等剝奪或消 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等 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告誡等警告性處 分等 4 種在內,故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所課處行政處罰之輕重與否,不宜僅以 法令所規定裁處罰鍰金額高低為唯一衡 量因素,而忽略其他種類制裁手段對違法 者所產生懲罰效果。依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之處分類型包括課處罰鍰;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等限 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並無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等類型;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 及第 52 條之處分措施,除課處罰鍰外, 尚包括得命違法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 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以及沒入銷毀 違法食品等。準此,公平交易法 41 條之 罰鍰金額或可能高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然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定得為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等之處分,卻為公 平交易法所無,故尚難僅以罰鍰金額之高 108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低判斷行政處分之輕重。 (三)另鑑於我國衛生相關法規對於侵害民眾消 費權益甚或身體健康法益之不實標示或 廣告行為所課處之罰鍰額度,較諸違反普 通規定之公平交易法案件為低,致有法益 保障失衡之情事,本會自 99 年以來數度 參與行政院及改制前之衛生福利部有關 研擬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衛生法 規之相關修正會議,會中均積極倡議提高 相關不實廣告之罰鍰額度;另查 103 年 2 月 5 日原「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修正為「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並增訂、修正條 文,其中標示、宣傳、廣告之罰鍰額度由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提高至 4 萬元以 上 400 萬元以下;且加重黑心食品業者摻 偽造假的罰金及刑度,將刑期 3 年加重到 5 年,最高可重罰到 8,000 萬元,及增訂 食安基金、第三方查驗等多項重大改革, 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四)本會業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邀集衛生福利 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如何就商品標示或 廣告不實案件建立統合懲罰與查報機 制」,期使各機關間之裁罰得以趨近一致 性之標準,並建立與會機關間對於業管不 實標示或廣告案件處理之聯繫窗口,俾供 各機關間處理疑義諮商及意見溝通之用。 (五)本會對於廣告不實案件,歷來裁處均不遺 餘力,無論事業廣告係刊載媒體及型態為 何,倘其內容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情形,本會均將依法進行調查,並 就違法行為進行裁處;未來除將繼續積極 參與有關不同商品標示及廣告不實議題 而召開之各種跨部會會議外,並將適時提 供本會執法經驗,配合各相關行政機關, 齊心合力各司其職處理標示不實或不實 廣告案件,以確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消 費者權益。 109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八)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預算編列「不 (一)本會業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邀集衛生福利 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經費 407 萬 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目的事 3,000 元,工作要項之一為「調查處理虛 業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如何就商品標示或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以消弭 廣告不實案件建立統合懲罰與查報機 制」,期使各機關間之裁罰得以趨近一致 不實廣告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以維 性之標準,並建立與會機關間對於業管不 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惟查因目前國 實標示或廣告案件處理之聯繫窗口,俾供 內不同商品之標示與廣告行為分由不同 各機關間處理疑義諮商及意見溝通之用。 主管機關管理,且各類商品標示或廣告不 (二)本會為公平交易法之執法機關,職司規範 實之行政裁罰間存有極大落差,難以有效 事業之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以維 嚇阻不肖廠商投機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未來除將 應積極協調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 繼續積極參與有關不同商品標示及廣告 農業委員會等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標示不 不實議題而召開之各種跨部會會議外,並 將適時提供本會執法經驗,配合各相關行 實 或 不 實 廣告 提 出統合 懲 罰 與 查報 機 政機關,齊心合力各司其職處理標示不實 制,於 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 或不實廣告案件。 專案檢討報告。 (三)本會業於 103 年 2 月 20 日以公競字第 1031460202 號函及 103 年 2 月 24 日以公 競字第 1031460224 號函回復立法院、相 關質詢委員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鑑於目前建商販賣預售屋僅販賣「預約 (一)本會業於 103 年 3 月 11 日以公服字第 權」 ,舉例來說:一棟房屋賣 500 萬元, 1031260285 號函回復立法院,並副知立法院 黑心建商便把預約權分成第一、二、三順 經濟委員會。 位給消費者。第一順位可能是10 萬元、 (二)經提立法院第8 屆第5 會期第 9 次會議報告後 決定: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議事處 第二順位 8 萬元,第三順位 6 萬元,擁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函送經濟委員會。 有預約權之消費者只拿到一張「紅單」, 以此類推,若現場有 10 間房屋則可能賣 出 30 張紅單,製造現場交易熱絡假象, 互相哄抬,誘導不知情民眾以高於 500 萬元的價格買進。「預售屋紅單」是建商 以販賣預約權,結合代銷公司、投機客, 蓄意炒高房價的新型炒作方式。因此,爰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研議 處理,並嚴格查緝,杜絕類似炒作方式。 (十)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麥寮、和平等 9 (一)本會業於 103 年 7 月 9 日第 1183 次委員會議 家民營電廠(IPP)案例,卻遭到行政院 決議重為罰鍰處分,共處 9 家民營電廠 60 億 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要求另為適法之 700 萬元罰鍰在案。 處理」,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再為二次裁 (二)另針對「會同經濟部要求 IPP 降價」乙節,按 110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罰。因此,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堅持重 各 IPP 業者與台電公司所簽訂之 PPA(即購 罰立場、杜絕聯合行為,並會同經濟部要 售電合約),因屬私權契約,倘依契約自 求 IPP 電廠調降賣電予台灣電力股份有 由原則,由締約雙方合意簽訂或修改價 限公司價格,以維持民生電價。 格、數量等合約條款,即約束雙方之權利 與義務,不涉及其他 IPP 業者之權利與義 務,當屬民事契約範疇。惟倘 IPP 間合意 聯合拒絕調整費率之行為,自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之禁制規定。 公平交易法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 序」、「確保公平競爭」,亦即排除市場 障礙,讓市場之交易行為回歸至競爭狀 態,目標在「回復」而非「取代」市場競 爭,爰本會無權要求各 IPP 須調降售電予 台電公司之價格。 (三)惟本會已另於 103 年 3 月 12 日以公製字第 1031360139 號書函行文電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處理,獲該部能源局以 103 年 3 月 26 日能電 字第 10300490980 號函復略以,台電公司與 IPP 業者簽訂之 PPA 係屬私契約行為,由 合約雙方協議訂之;關於 PPA 之爭議或修 正,依據 PPA 規定:「因本合約發生爭議, 雙方當事人應先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協 議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解決;協調不 成時,則以被請求人之選擇,進行仲裁或 訴訟程序。」至於台電公司與 IPP 業者修 約辦理情形部分,台電公司自 101 年 5 月 起多次與 IPP 業者進行修約協商,並經經 濟部多次協調後,已於 102 年 8 月與 9 家 IPP 業者完成修約,台電公司預估修約後 每年可減少購電支出約新臺幣 15.4 億 元,合約存續期間可減少購電支出約 249 億元。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原 列 3 億 4,691 萬 本會業依立法院決議,減列「公平交易業務— 6,000 元,減列第 2 目「公平交易業務」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項下人力委外之勞 項下人力委外之勞務服務費 29 萬元、第 務服務費 29 萬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其 3 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 1 節「其他設 他設備」5 萬元,共計減列 34 萬元,改列 3 億 備」5 萬元,共計減列 34 萬元,其餘均 4,657 萬 6,000 元。 照列,改列為 3 億 4,657 萬 6,000 元。 111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預算歲出計畫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第 2 目「公平交易業務」第 1 節「限制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 636 萬 2,000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預算歲出計畫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第 2 目「公平交易業務」第 2 節「不公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共計編列 407 萬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3,000 元,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經濟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國內電信業者於販售美國蘋果公司之智 本案經本會 102 年 12 月 25 日第 1155 次委員 慧型行動電話 iPhone 時,似出現美商蘋 會議決議處分,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 果公司限制國內電信業者販售智慧型行 2,000 萬元。處分書抄本已於 103 年 1 月 3 日、 動 電 話 iPhone 售 價 及 補 貼 條 件 之 情 1 月 29 日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關切本案 事,恐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此案攸關 之委員。 國內電信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甚鉅,爰 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儘快調查,釐清 國內電信業者與蘋果公司的契約關係及 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確實維 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施政重點之一為提升執 (一)自本會成立迄今(103 年 7 月底),行政 法能力與執法工具強度,及妥慎查處事業 處分家數 12,221 家,提起訴願件數 3,273 涉法行為。惟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來行政 件,訴願被撤件數 168 件,占提起訴願件 處分案件被提起行政訴願比率及遭撤銷 數之比例為 5.13%,占處分家數之比例為 處分件數均呈現增加之趨勢,且其中以聯 1.37%。上開處分件數中,提起行政訴訟 合行為處分案件居多,依各案撤銷裁罰理 件數 1,512 件,行政訴訟被撤件數 194 件,占提起行政訴訟件數之比例為 12.83 由分析之,多件係訴願認定之事實與公平 %,占處分家數之比例為 1.58%。本會自 交易委員會有所差異所致,公平交易委員 90 年 1 月至今(103 年 7 月 31 日止)聯 會之行政裁量品質容有強化空間。爰此, 合行為處分案共 124 件,其中被撤銷件數 要 求 公 平 交易 委 員會加 強 查 核 違反 事 計 25 件。 證,以降低行政處分被提起行政訴願及遭 (二)本會為公平交易法執法機關,執法審度均 撤銷之比率,強化執法成效。 以公平交易法為依歸,以規範市場經濟之 競爭秩序,惟鑒於合致公平交易法之法律 構成要件,常須輔以經濟分析、經濟效能 等經濟因素,而行政院或行政法院撤銷理 由則大多在經濟分析與法律見解不同,對 112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此本會就涉及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之重 大案件,於訴願階段即組成行政救濟專案 小組,針對救濟策略、模擬問答進行規劃 討論,並設置「資訊及經濟分析室」,負 責產業調查及經濟分析,提供個案有關之 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等資料,以及競爭 法上經濟分析之專業意見,以充實完備公 平交易法之執法效能。相信未來在行政救 濟業務上本會處分將更能獲得維持。 (五)鑑於近年來國內網路行銷盛行,網路廣告 (一)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 隨著科技進步,市場不斷擴大,然因網路 成熟,網路廣告數量有日益增加之趨勢, 廣告常有因廣告不實導致消費者受騙上 根據中華無店面發展協會統計,2010 年 當之事件發生,公平交易委員會縱已就涉 B2C 市場產值 2,596 億元,C2C 為 2,023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進行查處,然部 億元,合計達 4,619 億元,2011 年 B2C 分業者在被裁罰之後,卻依然繼續於網路 市場產值 3,225 億元,C2C 為 2,401 億元, 合計達 5,626 億元,並預估 2015 年達到 刊登不實廣告,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裁 兆元產業。即實務上越來越多的事業、通 罰機制似不足以達到嚇阻不肖業者以不 路業者及店家,以建置網站,或透過網路 實廣告牟利之功效。爰此,為保障消費者 商城、商店街等模式為網路廣告或進而為 之權益,杜絕不肖業者之違規動機與誘 線上交易,是網路廣告數量係呈現大幅度 因,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確實研究改善 成長。 或加重現有之裁罰機制,以維護市場公平 (二)基於以上背景及本會對於網路不實廣告 交易之秩序。 之重視,本會持續受理檢舉案件並積極加 強主動調查,例如 101 年度配合物價及節 能議題,主動調查及處分多件不實宣稱 「節能標章」案件,即為著例,故本會近 年來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亦有日 益增加趨勢。 (三)為阻絶業者違法,研謀續行加強方向如 次: 1、加強查處:本會總計 98 年迄 103 年 7 月 處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 369 件,罰鍰合計 8,531 萬元,其中較常見者有瘦身美容、 公司成立時間、機油認證、3C 產品、家 電商品、汽車油耗、團購等不實廣告。本 會亦將續透過各種管道蒐集涉及不實廣 告案件,積極主動立案調查,以遏止不 法。 2、加強宣導:為有效規範事業不實網路廣告 113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行為,本會業於 100 年訂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除 於 100 年 7 月 26 日、101 年 6 月 15 日、 102 年 9 月 27 日主動舉辦「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網路廣告行為規範宣導說明 會」,並配合地方政府宣導,俾供相關業 者或消費者瞭解本會對於不實廣告之相 關規範及本會執法立場。為續行加強宣 導,並已擇定網路不實廣告為施政重點督 導項目,本(103)年仍續行主動舉辦宣導 說明會並配合地方政府宣導;另就多次違 法之購物網站通路及網路平台業者,本會 亦得視業界需求召開座談會,雙向交換意 見,以共謀改善之道。 (六)為有效打擊事業違法聯合行為,公平交易 (一)本會於每年相關宣導活動,均將寬恕政策 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施行之修 列為宣導重點。102 年間除持續主動在 正條文中,已新增訂第 35 條之 1 規範 北、中、南各地舉辦宣導說明會,並於受 之「寬恕政策」條款,讓參與聯合行為事 地方政府機關邀請派遣講師至各縣市就 業 可 透 過 主動 向 執法機 關 陳 述 違法 事 公平交易法規進行解說時,亦併予積極推 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之方式,藉以換 廣。在宣導過程中,業者多有諮詢,且反 映熱烈,據本會回收之問卷,認為參加宣 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另於 101 年 1 月 導說明會有助於瞭解公平交易法規範內 6 日發布「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 容之比例高達 98.31%。 罰鍰實施辦法」規範寬恕條款之適用對 (二)未來本會亦會持續將「寬恕政策」作為政 象、資格要件、裁罰減免基準、違法事證 策宣導重點,透過加強宣導並提供諮詢管 檢附及身分保密等事項。公平交易委員會 道,使業者充分瞭解寬恕政策,應更能發 認為上述政策有助其取得證據並可有效 揮寬恕政策協助有效查處聯合行為之功 查處違法聯合行為,然寬恕條款雖提供免 效,並可避免勾結的惡質卡特爾活動形 除全部罰鍰之誘因,但事業申請意願仍偏 成,達到維護整體市場競爭秩序之目的。 低,自 101 年推行迄今,僅有 1 件處分 案件申請適用該條款,事業申請意願偏 低,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推 廣與宣導,以發揮寬恕政策應有之效果。 (七)依據 101 年度公平交易統計年報所列 (一)本會收辦檢舉案或因檢舉人未有具體事 92 至 101 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檢舉 證,或因檢舉人對政府機關期待甚高,遇 案之處理情形,處理結果分為:處分、不 消費糾紛、刑事或民事糾紛等情形,為求 處分、行政處置、中止審理及併案,其中 快速獲得處理,往往同一案件分別向多個 以中止審理為最多,101 年度中止審理案 機關反映,倘他機關已有主管法規規範 件數為 1,340 件,占檢舉案處理總件數 者,即由該他機關處理,故本會收辦案件 中中止審理者以他機關職掌及程序不符 114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比率達 70.71%,且檢舉案中止審理之類 者為多。 型統計資料顯示,其中以程序不符為最大 (二)另本會職司公平交易案件之調查處理事 宗,如 101 年度程序不符案件占檢舉案 項,處理結果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及當 件比率 36.78%,他機關執掌案件比率則 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求審慎起見,對所 為 22.64%,兩者合計高達 59.42%,上述 主動立案調查之案件,均須依據公平交易 程序不符案件及他機關執掌案件之比例 法第 27 條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踐行完 備之調查程序,縱有未達處分要件而中止 偏高,恐致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資源使 調查者,但其調查作為對市場競爭秩序之 用效益偏低。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 維持仍有助益。 應加強對公眾宣導其職掌範疇、各行政機 (三)又,本會秉持「宣導與處分並重」之原則, 關分工機制及完整反映程序,以提高調查 持續透過辦理宣導說明會或座談會、編印 案件行政效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發送文宣資料、設置服務中心提供法規諮 詢及運用各式媒體通路宣導等方式傳揚 公平交易理念,期使各界在瞭解公平交易 法的同時,引導其守法、崇法的精神,進 而達到建立公平競爭之市場秩序與深植 優質競爭文化的施政目的。 (四)為達成倡議公平交易理念,形塑優質競爭 文化之施政目標,本會業將「對業者及一 般民眾公平法宣導之效益」列為關鍵績效 指標,亦即將事業及民眾對於參與宣導說 明會後是否瞭解「公平交易法規範內容」 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掌範疇」等認知程 度比率列為衡量標準,俾憑進行宣導效益 評估及檢討,並作為未來宣導活動規劃之 依據。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公告穩定物價小組 本會本於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之職責,已採取 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變動概況,包括 多項措施積極查處,除依職權或檢舉立案調查 米、麵粉、肉類、奶粉等重要民生物資,外,並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密切關注各 然 102 年 1 月至 8 月之雞肉與沙拉油 項重要民生物資市況積極介入,倘查獲業者涉 之物價年增率各為 9.4%及 3.3%,幅度頗 有違法行為,定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嚴 大,加重民眾之消費負擔。公平交易委員 懲。以確收儆示效果,並宣示政府執法及穩定 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負責 民生物資立場。 多項重要民生及大宗物資等價格之查察 工作,應本於職責,積極查察物資價格變 動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以嚇阻不 肖廠商哄抬價格。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 員會加強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俾穩定物 價。 115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九)政府於 2006 年推出浮動油價機制之作 (一)本案業經本會 102 年 12 月 25 日第 1156 為,主要係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次委員會議決議,依現有事證,尚難逕認 而 台 塑 石 化股 份 有限公 司 並 非 國營 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塑石化股份 業,成本結構應與台灣中油公司有所差 有限公司等 2 家事業調整油品批售價格 異,然台灣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 2 之行為,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本 家企業調整國內油品價格,幾年以來卻幾 案調查報告業於 103 年 1 月 3 日以公製字 第 10213609431 號函復立法院經濟委員 乎同時調漲油價,調漲幅度也幾乎相同, 會。 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獨占事業濫用市 (二)惟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塑石 場地位之規定,嚴重影響國內油品市場及 化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家供油業者之調價 民生經濟。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為向為輿論所關注,爰本會將持續立案 應就台灣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 2 家 調查並嚴密監控該等業者相關事業活 企業是否涉及公平交易法濫用獨占地位 動,倘獲有 2 家供油業者經營行為違反公 進行不當定價之情事進行調查,於 3 個 平交易法之具體事證,當即予以嚴懲。 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確 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公平交易委員會係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 本會本於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之職責,已採取 組成員部會之一,於其他相關部會主責關 多項措施積極查處,除依職權或檢舉立案調查 注重要物資及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並得 外,並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密切關注各 於必要時進行有關之查處行為,以有效維 項重要民生物資市況積極介入,倘查獲業者涉 持物價穩定。102 年 10 月電價調漲後,有違法行為,定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嚴 帶動新一波物價波動,公平交易委員會方 懲。以確收儆示效果,並宣示政府執法及穩定 面僅回應會努力查價,未見實際有效之作 民生物資立場。 為,物價上揚未因政府喊話而有所止步, 且當原物料進口價格下跌時,亦未見物價 有所調降,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 針對物價查察及監測加強執行效能,擴大 查察作業之項目,以盡政府平穩物價之 責。 (十一)近年來國內許多民生物品紛紛漲價,聯 (一)本會於每年相關宣導活動,均將寬恕政策 合漲價行為引發民怨四起,但有鑑於聯合 列為宣導重點。102 年間除持續主動在 行為通常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之合意查 北、中、南各地舉辦宣導說明會,並於受 處認定不易,不肖業者甚至藉用跟隨行為 地方政府機關邀請派遣講師至各縣市就 名義予以卸責,公平交易法近期修正雖已 公平交易法規進行解說時,亦併予積極推 針對聯合行為加重處罰,並增訂舉發及協 廣。在宣導過程中,業者多有諮詢,且反 映熱烈,據本會回收之問卷,認為參加宣 助調查之寬恕條款,惟自 101 年推行迄 導說明會有助於瞭解公平交易法規範內 今,僅有 1 件處分案件申請適用該條 容之比例高達 98.31%。 款,事業申請意願偏低,應加強推廣政策 (二)未來本會亦會持續將「寬恕政策」作為政 116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之誘因,俾發揮寬恕政策應有之效果,避 策宣導重點,透過加強宣導並提供諮詢管 免部分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妨礙公平競爭 道,使業者充分瞭解寬恕政策,應更能發 與消費權益。 揮寬恕政策協助有效查處聯合行為之功 效,並可避免勾結的惡質卡特爾活動形 成,達到維護整體市場競爭秩序之目的。 (十二)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2012 年全 (一)本會業於 103 年 3 月 6 日以公服字第 國便利商店計有 9,916 家分店,在全台 1031260258 號函回復立法院,並副知立法院 近 1 萬家的便利商店,在水、電、瓦斯 經濟委員會。 費及交通運輸旅遊等幾乎是全方位的服 (二)經提立法院第8 屆第5 會期第 9 次會議報告後 務項目之下,民眾的生活型態已經無法脫 決定: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議事處 離便利商店。然從便利商店屢屢以成本考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函送經濟委員會。 量,將其販售之特色商品漲價,雖有民眾 網路號召拒買,然在人們生活已無法脫離 便利商店之情況下,民眾幾乎是無法抵抗 「便利巨獸」的漲價,又隨著時間推移人 們也淡忘微幅漲價造成的極小不便,更讓 便利商店認為漲價為民眾默許,而這種微 幅上漲的行為更間接的造成市售瓶裝飲 料普遍性的漲價。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 應 嚴 密 監 控便 利 商店促 銷 產 品 價格 波 動,並查緝其針對獨賣商品價格微調行 為,避免其衝擊其他傳統量販店的生存空 間及造成廣泛性的物價波動。 (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 (一)按物價是整體經濟活動之綜合表現,個別 組成員之一,負責多項重要民生及大宗物 商品之價格倘係事業考量本身經營成 資等價格之查察工作,然就行政院主計總 本、市場供需、營業利潤與行銷策略、競 處每月公告穩定物價小組監控之重要民 爭環境等因素決定,乃市場機制之正常運 生物資價格資料顯示,其中沙拉油與調理 作。倘未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獨占事業 油等項價格年增率波動較大,尤其 102 不當定價、事業間聯合漲價行為、上游事 業對下游事業維持轉售價格、不實標示或 年 1 月至 8 月沙拉油之物價年增率 廣告等行為,乃屬營業自由範疇,尚與公 3.3%,然自大統混摻低劣油之情事爆發以 平交易法無涉。 來,國內幾家油品大廠如味全食品工業股 (二)次就油品之不實標示或廣告行為部分,按 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富 我國對於商品(服務)標示不實或廣告不 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均有以高 實案件之規範管理,除有公平交易法第 價油品參雜低價劣質油販售之情況,對於 21 條為普通、原則性之規範外,尚有其 此等摻入劣質油並標示高級油品而販售 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本身職掌,而 給民眾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本於權 就其業管之商品或服務,另立專法而為特 責積極查緝,以維護優良廠商及民眾之權 別規範。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117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益。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 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 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 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是以,對於食品之標示及廣告行 為,基於特別目的性考量,我國已定有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專法予以單獨規範,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應由 衛生主管機關主政。 (三)另有關涉及食品攙偽之相關議題,本會向 來重視,除主動參與有關食品安全與消費 者權益保護等相關議題之研處,並積極參 與因食品安全議題而召開之各種跨部會 會議,秉持對食品安全問題同等關注,日 後亦將適時提供執法經驗,配合各相關行 政機關,齊心合力各司其職,處理食品安 全事件。倘食品業者涉有聯合訂價等限制 競爭行為,本會亦將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 定進行查處。 (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在 103 年度編列 712 遵照決議辦理,並業於編列 104 年度預算時, 萬 3,000 元為辦公室租金之預算,並無 加註租用辦公室地點及用途之說明。 敘明明確租用地點,爰請該會確實遵守預 算法第 37 條之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應提 出租用辦公室之地點及用途。 (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預算編列人 (一)本會 103 年度人事費預算編列 2 億 8,585 事費 2 億 8,585 萬 1,000 元,已占公 萬 1,000 元,係支應本會同仁因考績升等 平交易委員會年度歲出 3 億 4,691 萬 晉級,需相對增加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 6,000 元的 82.4%,另外每年人事費即使 金、公保、退撫基金、待遇、加(值)班 在未加薪狀況下,以年度薪俸晉級,每年 費、健保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等各項 人事費還會持續增加,預算結構僵化,爰 人事費用支出。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人力運用進行 (二)本會業將人力運用書面檢討報告,於 103 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 年 1 月 28 日以公人字第 1032360074 號函 討報告。 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各提案委員。 (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有效打擊違法聯合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4 日 以 公 法 字 第 行 為 , 修 訂 「 寬 恕 政 策 」( Leniency 1031560107 號函復各委員,並副知立法院經濟委 Program/Policy)條款及「處違法事業上 員會。 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1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高額罰鍰條款。然至 102 年 8 月底止僅 有 1 件申請適用該條款,顯見該條款對 事業體誘因低弱,致使申請意願偏低,為 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推廣,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十七)根據 101 年度公平交易統計年報資 本案業於 103 年 3 月 3 日以公製字第 1031360098 料,對違反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案件總 號函復各委員,並副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計 3,814 件,主動調查案件僅 966 件, 占處分總件數比率 25.33%,顯見案件處 理以民眾檢舉案件為主,為此要求公平交 易委員會加強執法主動性,積極查緝違法 行為以維護產業發展及交易市場秩序,並 於 3 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101 年 10 月間主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4 日 以 公 法 字 第 動調查 9 家民營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 1031560087 號函復各委員,並副知立法院經濟委 限公司購電合約有無壟斷情事,認定 9 員會。 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之購電費率行為,並決議裁罰 最高罰鍰 63 億 2,000 萬元。該案經行 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裁定,以估算罰鍰草 率為由,撤銷原處分,顯示其行政裁量品 質不足,應予以強化,並於 1 個月內提 出改善報告。 (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該 (一)近年由於消費者意識抬頭,事業如有以 會 收 辦 案 件以 一 般民眾 檢 舉 案 件為 大 「不實廣告」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行 宗,且大多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 銷商品或服務之嫌,消費者即向本會提出 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攸 檢舉以保障其自身權益,故本會上開收辦 關 民 眾 切 身健 康 或財產 權 益 之 檢舉 案 案件之檢舉案件數相對較高。為充分展現 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 執法決心,本會近年已主動增加依職權主 動進行調查之案件數,自 99 年 122 件, 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 大幅增加至 100 年 327 件、101 年 378 件、 費大眾權益。然該會部分案件受理逾 8 102 年 369 件,先予敘明。 月仍未辦結(占未結案件比率約 (二)本會職司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及違法多 18.26%),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 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案件辦結 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俾 率高低與個別案件之複雜度、證據蒐集難 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易度及人力調配等因素息息相關。在本會 近年收辦案件大幅成長(99 年 1,299 件, 100 年 1,517 件,101 年 2,114 件,102 年 119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1,973 件)、辦案人力並未隨同增加、案件 調查經費逐年縮減之情況下,本會實已竭 盡所能調查案件。再者,案件處理結果對 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權益影響甚 鉅,為求審慎周延,本會對所受理之檢舉 案或主動立案調查之案件,均須踐行完備 之調查程序,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視案情進行相關查證,原就較為費時。 如遇新型態違法類型態樣、爭議性高、案 情複雜、資料龐雜、所涉當事人及關係人 眾多(有些甚或涉及外國事業)之案件,處 理時不免耗費時日,致部分案件無法在 8 個月內結案。 (三)為掌握案件審理流程與進度,本會均會定 期追蹤管考收辦案件辦理情形,同時研訂 各項案件處理原則與規範說明,以利執法 標準化、透明化,並透過建立案件篩選機 制、簡化案件處理程序等方式,增進案件 處理時效;又為加強本會執法人員對辦理 公平交易法案件之相關知能,培養案件調 查之正確態度及技巧,提升案件調查能 力,俾精進執法品質,已規劃辦理各項人 力培訓計畫,強化執法人員專業知能,以 發揮最大行政效能。經由上開措施,本會 近幾年「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分別為 96 年 81.33%、97 年 86.22%、98 年 88.54%、 99 年 89.20%、100 年 89.34%,101 年 89.53%,102 年 89.79%,已有明顯提升。 (四)本會未來仍將盡力突破辦案人力不足之 侷限,持續積極查處違法案件,並有效掌 握辦案時效,以確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 消費者權益。 (二十)鑑於韓國三星公司以聘請工讀生擔任 (一)按本會前於 102 年調查台灣三星公司等隱 「網路寫手」,假裝為一般消費者以「心 匿事業身分,佯裝一般大眾,行銷自身商 得文」、「開箱文」文章影響大眾輿論之 品,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 「寫手門事件」,嚴重打擊台灣廠商商 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譽。因此,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後若 條規定案,係因網友提供社群網站資訊及 查 獲 領 取 公司 報 酬後寫 手 發 表 不實 心 本會查獲相關合理懷疑事證,方據以調 查。而本會於調查該案寫手過程,發現除 得、薦證文者,必須依法處理。 寫手身分於論壇發言外,亦不乏一般消費 120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者分享使用心得而誤遭檢舉,是倘在無相 當事證足有合理懷疑情狀下,便廣泛主動 就類此案件展開調查,恐過分箝制言論自 由及人權侵擾;然倘本會獲有寫手領取公 司報酬卻隱匿身分發表心得之合理懷疑 事證,自當依職權查處、裁罰。 (二)另有關相關網友發表之內容或心得倘涉 有不實,除有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為普通、 原則性之規範外,尚有其他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基於本身職掌,而就其業管之商品 或服務廣告,另立專法而為特別規範。依 前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規適用原 則,倘網友發表心得涉有不實,則應依廣 告內容屬性(例如涉及食品衛生管理法、 化粧品管理條例等),優先由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職掌,援用其特別 法規定予以查處、裁罰。 (二十一)針就聯合案件處分申請適用寬恕條 (一)寬恕政策之減免處罰規定,因各國競爭法 款之情形,自 101 年度至 102 年 8 月 制對於惡性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 之統計,24 件僅 1 件申請適用,顯示事 之制裁方式不盡相同,立法例主要有美國 業申請意願仍偏低,究竟是政策誘因不 之刑事制裁及歐盟之行政制裁等二種類 足,或者是因為裁罰金額不夠高,產生不 型,前者寬恕政策之意涵為「刑事寬恕」 了嚇阻作用,讓企業心存違法獲利大於罰 (免除刑事訴追),後者則為「行政寬恕」 (罰鍰減免)。依據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35 鍰成本的僥倖心理,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 條之 1 及寬恕政策辦法相關規定,已給予 極檢討,俾達到修法應有之效果。 首位申請者罰鍰全部免除,並給予 4 位減 輕名額,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係屬給予 多位申請者可獲得罰鍰減免之立法例。 (二)另一方面,本會於增訂寬恕政策條款同 時,修正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針對 特定行為(違法類型屬獨占或聯合行為、 且情節重大者)提高罰鍰上限,將罰鍰最 高額由 2,500 萬元,提高至可處該事業上 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之罰鍰,藉此並 可提高違法事業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誘 因。並於 101 年 8 月 22 日修正放寬申請 人得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不再限以要式 書面方式。 (三)本會在未來會將「寬恕政策」作為政策宣 導重點,並透過加強宣導並提供諮詢管 121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道,使業者充分瞭解寬恕政策的採用與違 法後誘因的提供,以期能發揮寬恕政策協 助有效查處聯合行為之功效,並可避免勾 結的惡質卡特爾活動形成,達到維護整體 市場競爭秩序之目的。 (二十二)針就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預算 (一)本會中程施政目標與施政計畫以及各年 3 億 4,691 萬 6,000 元,其中用於調查 度歲出概算,均係遵照行政院施政方針與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業務經費,僅 本會執法政策,就中程概算匡定額度,審 1,000 餘萬元(2.8%),此與公平交易委 慎規劃合理配置資源,未來於籌編概算時, 員會保護消費者、面對社會變化、滿足民 將配合施政計畫向行政院爭取寬列更多預 眾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維護產業競爭公平 算,以發揮本會執法功效。 (二)有關本年度用於調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的期待,比例明顯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 競爭行為業務經費,雖比率偏低,本會仍 除了在有限的預算努力維護市場交易秩 將充分有效運用此有限之預算資源,積極 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外,未來更應向行 勇於任事,以發揮本會職責之最大效能。 政院積極爭取寬列更多的預算,以發揮公 平交易委員會更大的功能。 (二十三)現今我國保險業者多針對壽險、醫療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2 月 21 日 以 公 服 字 第 險等保單,投保人設有 75 歲到 80 歲不 1031260127 號函回復立法院,並副知立法院經濟 等之投保年齡上限,對高齡投保者未盡公 委員會。 平,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得有聯合行為 之疑慮,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法調查 並針對不法行為加以議處。 (二十四)依公平交易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2 項所定獨占事業,包括 2 家以上,不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為價格競爭且其全體對外關係具壓倒性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地位,可排除其他競爭之能力的事業,且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公平交易法明定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 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 更等禁止行為,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 營 事 業 是 否濫 用 其獨占 地 位 為 不當 定 價、或維持、變更之舉,未見積極作為, 爰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度歲出預 算,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國營事業在馬總統號稱「戴鋼盔」下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102 年發動了第二度「油電雙漲」,不僅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油電雙漲,連瓦斯也有一桶漲破千元之情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事,政府任由國營事業帶頭從油、電、瓦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122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斯齊漲,造成物價不穩,且有部分廠商藉 由政府帶頭漲價,在國際原物料呈現下跌 趨勢,也紛紛調漲價格;政府先是罔顧民 生,恣意調漲民生用相關油、電、瓦斯價 格,更無能監控市場,致民怨高漲;而公 平交易委員會係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成員之一,負責多項重要民生及大宗物資 等價格之查察,該會可針對能源、鋼鐵、 食品及大宗物資、農畜產品等價格,主動 立案調查,瞭解業者是否涉有人為操縱、 聯合壟斷等違法情事;倘查獲業者涉有上 開違法行為,即得依「公平交易法」規定 予以處罰之外,並得視具體個案再移送予 檢警調單位;然而,公平交易委員會顯未 能積極作為,以稍解民眾生活痛苦,爰針 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 目項下「基本行 政工作維持」及第 2 目「公平交易業 務」,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 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針對 103 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預算,第 2 目「公平交易業務」原列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4,449 萬元,係為執行公平交易法,維護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期為國內市場建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構優質競爭環境,惟鑑於國內油、電、瓦 斯不斷調漲所衍生之聯合漲價、哄抬物資 之爭議,加以近幾年來公平交易委員會鬥 大企業,屢吞敗仗,行政處分撤銷件數漸 增,就以 102 年 3 月公平交易委員會雖 以「懲罰性罰鍰」對國內 9 家民營電廠 (IPP)業者開鍘,創下 63 億 2,000 萬 元罰款的新紀錄,然而到了司法殿堂甚至 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卻 是敗戰連連。再以「四大超商業者聯合調 漲現煮咖啡價格行為」案件為例,最新 (102 年 12 月 4 日)判決,竟是最高 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更審,仍判超商勝訴,顯見公平交易 委員會的調查處理未見成效,未能維護公 123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平競爭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此,針對公 平交易委員會之主要業務第 2 目「公平 交易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 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處理案件偏向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不公平競爭及非法多層次傳銷,忽略事業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之獨占、結合或聯合行為;且公平交易委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聯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合行為哄抬之查察效能有待加強,爰凍結 第 2 目第 1 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 理」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公平交 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 得動支。 (二十八)為督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相關部會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整合,研討加強對不實廣告之查緝與嚇阻 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力,以及為督促該會提高檢舉案件處理效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率,爰凍結第 2 目第 2 節「不公平競爭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行為調查處理」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 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 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查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2 目「公平交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易業務」第 3 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編列 300 萬 4,000 元,惟查本節項下一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般事務費 148 萬 2,000 元中竟編列配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合業務校繕之委外勞務服務預算 29 萬 元,業務校繕乃承辦業務員之職責範圍, 編列校繕科目預算顯非合宜;另查公平交 易委員會針對民生相關案件裁罰屢遭駁 回,近年該會行政處分案件提訴願比率及 撤銷處分件數亦呈增加趨勢,又以聯合行 為處分案件居多,顯見該會法務能力確有 加強空間,爰針對第 2 目第 3 節「法務 及行政救濟業務」凍結五分之一,俟公平 交 易 委 員 會向 立 法院經 濟 委 員 會報 告 後,始得動支。 (三十)為督促公平交易委員會強化政策運作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2 月 18 日 以 公 主 字 第 之誘因並積極推廣,提高事業申請意願,1032560076 號函請立法院安排預算解凍報告 1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 容 且督促該會加強各項宣導作業,提高民眾 日程,嗣後將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知之日 與事業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職掌範 程,辦理後續解凍事宜。 疇及完整反映程序之認知,並設法降低檢 舉案件終止審理比率,爰凍結第 2 目第 4 節「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項下業務費 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 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25 本 頁 空 白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