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度單位決算 目 次 一、總說明……………………………………………………………………… 1-12 二、決算報表 (一) 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14-17 2. 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18-19 3. 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20-23 4. 以前年度歲出政事別轉入數決算表…………………………….….. 24-25 5. 以前年度歲出機關別轉入數決算表…………………………….….. 26-27 (二) 附屬表 1. 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28-29 2. 歲出用途別決算累計表………………………………………….….. 30-33 3. 繳付公庫數分析表……………………………………………….….. 34-35 4. 公庫撥入數分析表……………………………………………….….. 36-37 5. 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38 6. 歲出保留分析表………………………………………………….….. 40-41 7. 歲出賸餘(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42-43 8. 人事費分析表…………………………………………………….….. 44-45 9.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46-47 10. 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48-49 11. 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50-53 12. 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54-55 13. 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6-59 三、會計報表 (一) 主要表 1. 平衡表…………………………………………………………….….. 60 2. 收入支出表……………………………………………………….….. 61 (二) 附屬表 1. 平衡表科目明細表 (1) 專戶存款明細表………………………………………………….. 62 (2) 採權益法之投資明細表………………………………………….. 63 (3) 採權益法之投資評價調整明細表……………………………….. 64 (4) 土地明細表……………………………………………………….. 65 (5)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66 (6) 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67 (7) 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68 (8)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69 (9) 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70 (10)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71 (11) 雜項設備明細表………………………………………………….. 72 (12) 累計折舊-雜項設備明細表…………………………………….. 73 (13) 電腦軟體明細表………………………………………………….. 74 (14)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75 (15)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76 (16)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77-78 (17) 應付保管款明細表……………………………………………….. 79 2.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80-81 3. 長期投資明細表………………………………………………….….. 82 四、參考表 1. 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83 2. 現金出納表………………………………………………………….. 84-85 3. 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86 4.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87-1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一、財務報告之簡述 (一)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1. 歲入部分 本年度歲入預算數 806,660,000 元,決算數 806,731,099 元,較預算數 增加 71,099 元,執行率 100.01%。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1) 賠償收入:預算無列數,決算數 9,247 元,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 違約金。 (2) 財產孳息:預算數 1,085,000 元,決算數 1,020,768 元,較預算數短 收 64,232 元,執行率 94.08%。 (3)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 預 算 數 805,543,000 元 , 決 算 數 805,543,000 元,執行率 100.00%。 (4) 雜項收入:預算數 32,000 元,決算數 158,084 元,較預算數超收 126,084 元,執行率 494.01%,係超額兼職費繳庫較預期增加所致。 2. 歲出部分: (1)本年度歲出預算數 254,144,000 元,決算數 242,758,631 元(含保留 數 2,800,000 元),執行率 95.52%,賸餘數 11,385,369 元。茲將各 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① 一般行政:預算數 214,665,000 元,決算數 205,930,534 元,執行 率 95.93%,賸餘數 8,734,466 元。 ② 金融監理:預算數 39,079,000 元,決算數 36,828,097 元(含保留數 2,800,000 元),執行率 94.24%,賸餘數 2,250,903 元。 ③ 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400,000 元,全數未動支。 (2) 統籌科目執行結果,決算數 11,277,295 元,包括: ①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決算數 628,325 元。 ②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決算數 10,648,970 元。 (3)以前年度歲出預算轉入數 1,992,452 元,本年度實現數 1,978,674 元,減免(註銷)數 13,778 元。 (二)平衡表重要科目之金額及內容之簡述 1. 資產總額 6,639,552,194 元,包括: (1) 專戶存款 1,902,937 元,係存入保證金、國庫代收款及離職儲金專戶。 (2) 長期投資 5,671,885,330 元,係本會持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計 509,526,900 股。 (3) 土地 468,264,420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等,計 4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筆,面積 0.324107 公頃。 (4) 房屋建築及設備 473,905,999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房屋及首 長宿舍等,其中辦公房屋計 47 棟,面積 23,942.94 平方公尺;首長宿 舍計 1 棟,面積 164.44 平方公尺。 (5) 機械及設備 8,784,914 元,係本會電腦主機等相關公務用機械設備, 計 624 件。 (6) 交通及運輸設備 2,821,407 元,係本會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 等 4 輛,與其他公務用通訊傳輸設備 69 件。 (7) 雜項設備 1,716,656 元,係本會辦公室用具,如空氣清淨機、電視、 書櫃等設備計 346 件,及圖書 3 套。 (8) 無形資產 10,270,131 元,係本會開發或購置取得供施政、營運使用 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應用系統及套裝軟體,計 263 套。 (9) 存出保證金 400 元,係政風檢舉信箱保證金。 2. 負債總額:1,902,937 元,包括:應付代收款 13,821 元,係代扣員工公勞 健保、所得稅及退撫基金代收款等;存入保證金 416,310 元,係廠商繳 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應付保管款 1,472,806 元,係政務人員 之公提、自提離職儲金。 3. 淨資產 6,637,649,257 元。 二、財務狀況之分析 (一)平衡表: 1. 專戶存款:1,902,937 元,較上年度 36,594,822 元,減少 94.80%,主 要係因存放本會輪值板橋車站管理小組存款移轉至新輪值單位(台鐵公 司)所致。 2. 機械及設備:8,784,914 元,較上年度 11,941,422 元,減少 26.43%,主 要係移撥 65 台筆記型電腦至銀行局所致。 3. 電腦軟體:10,270,131 元,較上年度 17,286,310 元,減少 40.59%,主 要係每月無形資產攤銷所致。 4. 應付代收款:13,821 元,較上年度 33,963,159 元,減少 99.96%,主要 係本會輪值板橋車站管理小組專戶存放各機關款項移轉至新輪值單位 (台鐵公司)所致。 5. 存入保證金 416,310 元,較上年度 1,643,225 元,減少 74.67%,主要係 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差異。 6. 應付保管款:1,472,806 元,較上年度 988,438 元,增加 49.00%,主要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係因政務人員依規定繳納離職儲金所致。 7. 其餘各科目本年度較上年度變動均未達 20%。 (二)未來或有給付責任之揭露說明:無 三、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推動金融科技發展: (1) 創新實驗與業務試辦雙軌並行機制:截至 112 年 12 月底止,受理創新實 驗申請案件計 16 件,已核准 9 件、否准 2 件、5 件業者自請撤回;另受 理金融業務試辦申請案件計 85 件,已核准 71 件,3 件審查中,7 件業者 自行撤回,4 件否准及逕予開辦。 (2) 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截至 112 年 12 月底,共有 57 家新創團隊及 13 家 企業實驗室進駐,並與 9 國、13 個單位簽署國際新創資源交換合作協議, 包含 5 家駐台外館(英國、澳洲、波蘭、法國及加拿大)以及 8 家公協會 或加速器單位(新加坡、法國、澳洲、日本、泰國、以色列)。 (3) 2023 台北金融科技論壇:本會督導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單位,於 112 年 10 月 23 日至 27 日舉辦,結合線上與 直播互動,共邀請來自 8 個國家,40 位國内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 談,實體及線上超過 6 千人次參與。 (4) 重要成果:為持續精進發展金融科技,於 112 年 8 月 15 日發布「金融科 技發展路徑圖(2.0)」,期透過「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 、「深化輔導 資源及人才培育」 、 「推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用」 ,以及「提升金融包容性 及數位金融普及」4 大面向,計 65 項具體推動事項,以實現更具包容性、 公平性、永續性及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 2. 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 (1) 推動金融業碳盤查及訂定減碳目標:金融業各業別已規劃依資本額大 小,自 112 年起分階段完成揭露及確信範疇一及範疇二碳排放。另金融 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已研提指引供金融相關公會參考,協助金融業者計 算財務碳排放及訂定減碳目標。 (2) 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綠色與永續發展領域及發展永續金融商品:本會自 111 年 4 月起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 ,持 續鼓勵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本會亦持續鼓勵保險業資 金投資綠色產業及金融商品,以及發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 (3) 擴大研議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本會於 112 年辦理委外研究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案,擴大適用的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新增製造業(包括化學工業等 7 項經濟活動)、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金融保險業及農林業,預計 113 年 6 月提出期末報告。 (4) 建置及統計 ESG 相關資訊:本會推動聯徵中心完成建置企業 ESG 資料平 台與「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平台」網站,證交所完成建置上市櫃公 司 ESG 資訊平台 ESG InfoHub,以及本會完成建置永續金融網站。 (5) 推動組成先行者聯盟及金融業淨零工作群:本會推動由五家金控公司成 立先行者聯盟,並協力金融總會成立「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共 同發展金融業推動永續金融所需的工具、指引或資料庫等。 (6) 首次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本會於 112 年第 2 季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永續 金融評鑑,並於 12 月 26 日公布首屆評鑑結果。 3.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 (1) 本會於 112 年 6 月 20 日公布「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111 年之衡量結 果,供各界瞭解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狀況及政策執行成效,其中有多項指 標表現優於國際,如:每十萬成年人擁有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數/ATM 數、成年人擁有銀行帳戶/使用電子化支付之比率、每千成年人中壽險 保單持有人數等。另為完善我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本會滾動式調整 112 年衡量指標,調整後計有 23 項衡量指標及 4 項觀察指標。 (2) 本會為深化我國金融教育質量及包容性,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第六期推動計畫(110 年至 112 年)」 ,112 年業於全臺 368 個鄉鎮區市辦 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覆蓋率達 100%;此外,透過跨部會協力會議機制, 針對不同部會本身及業務服務對象,共同合作推動金融教育,112 年共 計合作辦理 324 場宣導課程,另本會函請退輔會轉送金融教育宣導影片 予所轄醫療院所協助於候診區播放,並與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合作推出 「金融知識通」廣播節目,以多樣化金融教育推廣管道,將金融教育資 源衡平推廣至不同區域及族群。 4. 推動金融服務業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112 年賡續對 36 家本國銀行、9 家大型綜合證券商、21 家其他綜合證券商、 21 家壽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檢視 111 年度落實情形,評核結 果於 112 年 7 月 18 日公布,本次擴大評核結果揭露範圍,分 2 級距公布, 第 1 級距為前 25%業者,第 2 級距為其他前 50%業者,同時為激勵積極改善 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之業者,維持頒發最佳進步獎。金融業整體表現均 呈現進步,本次新增「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原則」等 2 項評核指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標,相關優化措施包括開發高齡者與身障者適合之金融商品、提供手語視 訊翻譯服務、運用金融科技建立防詐模型進行詐欺偵防等。公平待客評核 制度促使業者自我檢視及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未足之處,對提升公司 治理效能,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已有一定成效。 5. 督導評議中心針對樂齡者等特定金融消費族群辦理教育宣導: 112 年截至 12 月底,評議中心對特定族群(樂齡、原住民及新住民等)辦 理之金融知識宣導講座計有 65 場,參加人數約 2,280 人。該中心亦透過臉 書粉專及多元媒體加強宣導,其中臉書宣導貼文之全年觸及人數逾 250 萬 次。此外亦製作多國語言宣導影片(英語、印尼語及越南語)「工作平安薪 水回家」 ,請勞動力發展署協助於「LINE@移點通」推廣(此 LINE 頻道訂閱 人數約 50 萬人) 。 6.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 (1) 完成簽署臺法保險業監理合作換文(EoL);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NYDFS)、紐澤西州銀行保險署(NJDOBI)分別簽署資訊分享瞭解備忘錄 (MoU);與加拿大安大略省證券管理委員會(OSC)簽署認可我期交所為合 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之監理合作 MoU,以及簽署臺美雙邊 QCCP 之監理 合作 MoU,促進金融監理合作。 (2) 參與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審計 監理機關國際論壇(IFIAR)、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全球金融創新 聯盟(GFIN)及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國際金融組織活動,以及參與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之金融相關議題活動,以提升我國金融能見度,促進我金融法規 接軌國際。 (3) 與日本、法國、美國、荷蘭、歐盟、加拿大、印度、英國等國舉行雙邊 會議,以強化雙方金融合作交流。 7. 提升民眾申辦金融服務便利性: 本會與數位發展部共同推動 MyData 金融領域服務,民眾於申辦金融服務 時,可藉由 MyData 平臺提供保存於政府機關的個人資料,提升金融機構審 核效率及民眾申辦便利性。截至 112 年底,已有 30 家機構提供 83 項金融 線上服務。 8. 賡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112 年度已有 73 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32 家金融機構遴聘具資安背 景之董事、31 家金融機構聘有資安顧問、31 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諮詢小組;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多數本國銀行及保險公司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以及聘僱持有國際 資安證照之資安人員。另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與評比活動,透過以戰代 訓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金融 綠 色 金 融 行 凝聚金融業共識,提 1. 推動金融業碳盤查及訂定減碳目 監理 動方案 3.0 出及發展金融業共通 標: 需要之指引、資料, (1) 金融業各業別已規劃依資本額大 推動金融業瞭解自身 小,自 112 年起分階段完成揭露 及投融資部位之溫室 及確信範疇一及範疇二碳排放。 氣體排放情形,促進 (2) 本會推動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 金融業主動因應及掌 台研提「金融業範疇三財務碳排 握氣候相關風險與商 放計算指引」及「金融業減碳目 機,持續推動金融業 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引」 ,提供金 支持永續發展並導引 融相關公會參考,協助金融業者 企業減碳。 計算財務碳排放及訂定減碳目 標。 2. 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綠色與永續 發展領域及發展永續金融商品: (1) 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 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自 111 年 4 月推動,截至 112 年 11 月底 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 業」放款餘額約 2.68 兆元。 (2) 持續鼓勵保險業辦理永續發展領 域之投資:截至 112 年底,本會 核准保險業投資再生能源電廠之 總金額為 176.6 億元,保險業投 資綠色債券約 868 億元。 (3) 持續發展永續發展債券:截至 112 年底,已有 185 檔永續發展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債券發行(包括綠色債券、可持續 發展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 續發展連結債券),總發行金額合 計為 5,319 億元。 3. 擴大研議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 參考指引:本會於 112 年辦理委外 研究案,擴大旨揭指引適用的產業 及經濟活動類別,新增製造業(包 括化學工業等 7 項經濟活動)、廢 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金融保險 業及農林業,預計 113 年 6 月提出 期末報告。 4. 建置及統計 ESG 相關資訊:本會推 動聯徵中心建置企業 ESG 資料平台 (112 年 9 月上線)與「金融業氣候 實體風險資訊平台」網站(113 年 1 月上線)、證交所完成建置上市櫃 公 司 ESG 資 訊 平 台 ESG InfoHub(112 年 7 月上線),以及本 會完成建置永續金融網站(113 年 1 月上線)。 5. 推動組成先行者聯盟及金融業淨 零工作群:本會推動由五家金控公 司成立先行者聯盟,並協力金融總 會成立「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 台」,依功能別設置政策與指引、 資金與統計、資料與風控、培力與 證照、國內外推廣等 5 個工作群, 邀集金融周邊單位及同業公會擔 任成員,共同發展相關的工具、指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引或資料庫等。 6. 首次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本會於 112 年第 2 季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 永續金融評鑑,並於 12 月 26 日公 布首屆評鑑結果。 金融 金 融 科 技 發 研擬金融科技發展路 1. 為持續精進發展金融科技,實現更 監理 展路徑圖 2.0 徑圖 2.0,匯集金融 具包容性、公平性、永續性及與國 科技生態圈參與者意 際接軌之金融科技生態環境,前於 見,於現有成果上繼 111 年 6 月間協請金融科技共創平 續發展,維持創新動 台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行「金融科 能,促進金融創新。 技發展現況及未來展望之調查」研 究案,並於 112 年 3 月至 7 月間透 過會外及會內意見徵詢與溝通事 宜(包含拜會或與各利害關係人召 開會議、辦理 1 次本會跨局處工作 會議及 3 場次會內研商會議),據 以盤點近年推動之金融科技發展 政策、執行成果、可精進議題及學 界、產業界意見後,依我國目前發 展現況及監理政策目標,研擬「金 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 2. 於 1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發布「金 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期透過 「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 、 「深 化輔導資源及人才培育」 、 「推廣金 融科技技術與應用」 ,以及「提升 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4 大 面向,計 65 項具體推動事項,結 合本會與相關周邊單位等能量,共 同推動未來 3 年之金融科技發展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藍圖。 3. 112 年間重要執行成果包含:訂定 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 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發布「金融 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 、 建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台」及 成立「資料共享實作工作平台」等。 金融 推動金融資安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 1. 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 監理 行動方案 深化資安治理、精實 化:要求重要金融機構設置副總經 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 理以上層級之資安長,統籌資安政 資 安 聯 防 等 工 作 項 策協調與資源調度,並鼓勵遴聘具 目,督導金融機構維 資安背景之董事、顧問或設置資安 持金融系統營運不中 諮詢小組,截至 112 年底已有 73 斷,提供民眾安心金 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另有 32 融交易環境。 家金融機構遴聘具資安背景之董 事、31 家金融機構聘有資安顧 問、31 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諮詢 小組。 2. 系統化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協 調周邊訓練機構依據本會發布之 「金融資安人才職能地圖」開設金 融資安人才養成專班,並鼓勵金融 資安人員取得國際資安證照以提 升專業能力。112 年度本會周邊訓 練機構合計開辦 147 堂課程,受訓 人數逾 5,600 人,並已有 39 家銀 行、39 家保險公司及 37 家券商聘 有持國際證照之資安人員,計有 975 人取得 1,917 張國際資安證 照。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3. 督導金融同業公會增修訂資安自 律規範,提供金融機構強化資安防 護之準據,112 年度完成部分包括 增修訂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 準、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 自律規範、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中華 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資訊作業 韌性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資訊安 全防護自律規範等項。 4. 鼓勵導入資安國際標準:鼓勵金融 機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國 際營運持續管理標準,並取得相關 驗證,透過第三方獨立機構檢視管 理制度及持續營運之有效性。截至 112 年底,已有 33 家銀行、37 家 保險公司及 21 家證券商取得國際 資安管理標準驗證。 5. 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及評比活 動:透過資安演練實證金融機構因 應攻擊之防禦能量與應變能力,據 以督促金融機構資安實戰能量之 提升,並可透過以戰代訓培育金融 資安專業人才。112 年辦理 DDoS 攻防演練、網路攻防演練及評比活 動等。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金融 金 融 知 識 普 1. 透過多樣化及適當 1. 本會於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六期 監理 及 工 作 第 六 的管道與方式,廣 推動計畫增設「跨部會協力會議」 期推動計畫 泛提供基礎金融教 機制,針對不同部會本身及業務服 ( 110 年 至 育及資訊,形塑良 務對象,共同合作推動金融教育, 112 年) 好國民金融素養。 並已於 112 年依據各部會所提需 2. 持續整合所管金融 求辦理 324 場宣導課程。 周邊機構及各金融 2. 本會與金融周邊單位積極推動金 業公會等資源,共 融教育,並已於全臺 368 個鄉鎮區 同推動金融知識普 市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活動,覆蓋率 及。 達 100%。 3. 為鼓勵各界資源投入金融教育,本 會於 112 年 6 月舉辦 112 年金融教 育推廣績優案件甄選活動,鼓勵金 融周邊單位、金融同業公會及金融 機構推廣金融教育,以創新多元的 教學方式,讓民眾能透過多元管道 獲取金融知識,達到普惠金融之 效。本年度共計有 45 家金融周邊 單位、金融同業公會及金融機構參 與甄選,本會業選出 10 件金融教 育優良案件,並於 9 月 11 日舉辦 頒獎典禮暨研討會。 4. 本會推動於醫療院所候診區播放 金融知識宣導短片,擇定本會及評 議中心製作之宣導影片,函請退輔 會轉送予所轄醫療院所協助於候 診區播放。 5. 為展現金融教育推動質化及量化 成果,使社會大眾了解及關注金融 教育活動,本會於 112 年 10 月 30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日發布金融教育成果專刊,內含金 融教育課程滿意度及成效調查結 果、學員收穫及講師心得等質化資 料及金融教育推廣績優案件甄選 活動成果等。 6. 為提升民眾正確理財觀念及基本 的金融素養,本會與國立教育廣播 電臺合作推出「金融知識通」廣播 節目,並於 112 年 1 月 2 日正式開 播。 12 本 頁 空 白 13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2 0400000000-2 0 0 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13 ˉ0466010000-8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466010300-1 0 0 0 ˉˉ賠償收入 01 ˉˉˉ0466010301-4 0 0 0 ˉˉˉ一般賠償收入 04 0700000000-9 1,085,000 0 1,085,000 財產收入 224 ˉ0766010000-4 1,085,000 0 1,085,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766010100-9 1,085,000 0 1,085,000 ˉˉ財產孳息 01 ˉˉˉ0766010103-7 1,085,000 0 1,085,000 ˉˉˉ租金收入 02 ˉˉˉ0766010101-1 0 0 0 ˉˉˉ利息收入 05 0800000000-4 805,543,000 0 805,543,000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0 ˉ0866010000-0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866010200-9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ˉ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 01 ˉˉˉ0866010201-1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ˉˉ賸餘繳庫 07 1200000000-8 32,000 0 32,000 其他收入 219 ˉ1266010000-3 32,000 0 32,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1266010200-2 32,000 0 32,000 ˉˉ雜項收入 14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9,247 0 0 9,247 9,247 9,247 0 0 9,247 9,247 9,247 0 0 9,247 9,247 9,247 0 0 9,247 9,247 1,020,768 0 0 1,020,768 -64,232 94.08 1,020,768 0 0 1,020,768 -64,232 94.08 1,020,768 0 0 1,020,768 -64,232 94.08 1,020,665 0 0 1,020,665 -64,335 94.07 103 0 0 103 103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158,084 0 0 158,084 126,084 494.01 158,084 0 0 158,084 126,084 494.01 158,084 0 0 158,084 126,084 494.01 15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1 ˉˉˉ1266010201-5 0 0 0 ˉˉˉ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02 ˉˉˉ1266010210-6 32,000 0 32,000 ˉˉˉ其他雜項收入 經常門小計 806,660,000 0 806,660,000 資本門小計 0 0 0 合計 806,660,000 0 806,660,000 16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50,765 0 0 50,765 50,765 107,319 0 0 107,319 75,319 335.37 806,731,099 0 0 806,731,099 71,099 100.01 0 0 0 0 0 806,731,099 0 0 806,731,099 71,099 100.01 17 金融監督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10 4000000000-6 254,144,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214,665,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39,079,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04 ˉˉ4066019800-7 40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26 7600000000-8 10,648,970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ˉˉ7606205300-6 10,648,970 0 0 0 ˉ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32 8900000000-0 628,32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ˉˉ8903304500-4 628,325 0 0 0 ˉˉ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 ˉˉ教育補助 0 0 0 合計 265,421,295 0 0 0 0 0 0 18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54,144,000 239,958,631 2,800,000 -11,385,369 95.52 0 242,758,631 214,665,000 205,930,534 0 -8,734,466 95.93 0 205,930,534 39,079,000 34,028,097 2,800,000 -2,250,903 94.24 0 36,828,097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10,648,970 10,648,970 0 0 100.00 0 10,648,970 10,648,970 10,648,970 0 0 100.00 0 10,648,970 628,325 628,325 0 0 100.00 0 628,325 628,325 628,325 0 0 100.00 0 628,325 265,421,295 251,235,926 2,800,000 -11,385,369 95.71 0 254,035,926 19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4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254,144,000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0 0 經常門小計 247,379,000 0 0 0 0 -317,000 -317,000 資本門小計 6,765,000 0 0 0 0 317,000 317,000 01 ˉˉ4066010100-6 213,923,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10 163,608,000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ˉˉˉˉˉ20 50,279,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0 0 ˉˉˉˉˉ40 36,000 0 0 0 ˉˉˉˉˉ獎補助費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742,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30 742,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33,056,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317,000 -317,000 ˉˉˉˉˉ20 33,056,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317,000 -317,000 02 ˉˉ4066010200-0* 6,023,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317,000 317,000 ˉˉˉˉˉ30 6,023,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317,000 317,000 04 ˉˉ4066019800-7 40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20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54,144,000 239,958,631 2,800,000 -11,385,369 95.52 0 242,758,631 247,062,000 232,894,940 2,800,000 -11,367,060 95.40 0 235,694,940 7,082,000 7,063,691 0 -18,309 99.74 0 7,063,691 213,923,000 205,206,698 0 -8,716,302 95.93 0 205,206,698 163,608,000 155,393,109 0 -8,214,891 94.98 0 155,393,109 50,279,000 49,777,589 0 -501,411 99.00 0 49,777,589 36,000 36,000 0 0 100.00 0 36,000 742,000 723,836 0 -18,164 97.55 0 723,836 742,000 723,836 0 -18,164 97.55 0 723,836 32,739,000 27,688,242 2,800,000 -2,250,758 93.13 0 30,488,242 32,739,000 27,688,242 2,800,000 -2,250,758 93.13 0 30,488,242 6,340,000 6,339,855 0 -145 100.00 0 6,339,855 6,340,000 6,339,855 0 -145 100.00 0 6,339,855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21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ˉˉˉˉˉ60 400,000 0 0 0 ˉˉˉˉˉ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628,3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 0 0 0 ˉˉˉˉˉ10 628,325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628,325 0 0 0 0 0 0 05 7606205300-6 10,648,97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ˉˉˉˉˉ10 10,648,970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10,648,970 0 0 0 0 0 0 統籌科目小計 11,277,295 0 0 0 0 0 0 合計 265,421,295 0 0 0 0 0 0 22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628,325 628,325 0 0 100.00 0 628,325 628,325 628,325 0 0 100.00 0 628,325 628,325 628,325 0 0 100.00 0 628,325 10,648,970 10,648,970 0 0 100.00 0 10,648,970 10,648,970 10,648,970 0 0 100.00 0 10,648,970 10,648,970 10,648,970 0 0 100.00 0 10,648,970 11,277,295 11,277,295 0 0 100.00 0 11,277,295 265,421,295 251,235,926 2,800,000 -11,385,369 95.71 0 254,035,926 23 金融監督 以前年度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前年度轉入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付數 應付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保留數 保留數 111 10 4000000000-6 0 0 財務支出 1,992,452 13,778 01 ˉˉ4066010100-6 0 0 ˉˉ一般行政 1,992,452 13,778 小 計 0 0 1,992,452 13,778 合 計 0 0 1,992,452 13,778 24 管理委員會 別轉入數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實現數 本年度調整數 本年度未結清數 應付數 應付數 應付數 保留數 保留數 保留數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25 金融監督 以前年度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前年度轉入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付數 應付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保留數 保留數 111 23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452 13,778 01 ˉˉ4066010100-6 0 0 ˉˉ一般行政 1,992,452 13,778 ˉˉˉˉˉˉ20 0 0 ˉˉˉˉˉˉ業務費 1,992,452 13,778 小 計 0 0 1,992,452 13,778 經常門小計 0 0 1,992,452 13,778 資本門小計 0 0 0 0 合 計 0 0 1,992,452 13,778 26 管理委員會 別轉入數決算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實現數 本年度調整數 本年度未結清數 應付數 應付數 應付數 保留數 保留數 保留數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0 0 0 0 0 0 1,978,674 0 0 27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小計 24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155,393,109 77,465,831 36,000 0 232,894,94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4066010100-6 由一般事務費列支本會工 155,393,109 49,777,589 36,000 0 205,206,698 作績優人員獎金30,000 ˉˉ一般行政 元。 02 ˉˉ4066010200-0 0 27,688,242 0 0 27,688,242 ˉˉ金融監理 小 計 155,393,109 77,465,831 36,000 0 232,894,940 24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0 2,800,000 0 0 2,800,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2 ˉˉ4066010200-0 0 2,800,000 0 0 2,800,000 ˉˉ金融監理 保 留 數 0 2,800,000 0 0 2,800,000 合 計 155,393,109 80,265,831 36,000 0 235,694,940 28 管理委員會 決算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計 備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小計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7,063,691 0 7,063,691 ˉ0066010000-6 239,958,631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723,836 0 723,836 ˉˉ4066010100-6 205,930,534 由一般事務費列支本會工 ˉˉ一般行政 作績優人員獎金30,000 元。 0 6,339,855 0 6,339,855 ˉˉ4066010200-034,028,097 ˉˉ金融監理 0 7,063,691 0 7,063,691 小 計239,958,631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0 ˉ0066010000-6 2,800,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0 0 0 ˉˉ4066010200-0 2,800,00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0 保 留 數2,800,000 0 7,063,691 0 7,063,691 合 計 242,758,631 29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10人事費 155,393,109 0 ˉ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07,240 0 ˉ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0,838,423 0 ˉ1020 約聘僱人員待遇 41,168 0 ˉ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749,880 0 ˉ1030 獎金 24,354,699 0 ˉ1035 其他給與 1,709,487 0 ˉ1040 加班值班費 10,443,149 0 ˉ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241,091 0 ˉ1055 保險 9,307,972 0 20業務費 49,777,589 27,688,242 ˉ2003 教育訓練費 172,552 379,530 ˉ2006 水電費 1,886,890 0 ˉ2009 通訊費 0 5,044,730 ˉ2015 權利使用費 60,000 0 ˉ2018 資訊服務費 22,782,593 13,028,519 ˉ2021 其他業務租金 0 458,972 ˉ2024 稅捐及規費 49,220 0 ˉ2027 保險費 149,016 0 ˉ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31,286 0 ˉ2039 委辦費 0 4,200,000 ˉ2051 物品 2,311,972 991,817 ˉ2054 一般事務費 19,611,246 613,080 ˉ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44,029 0 ˉ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38,224 0 ˉ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414,056 0 ˉ2072 國內旅費 65,203 0 ˉ2078 國外旅費 0 2,971,594 ˉ2084 短程車資 18,337 0 ˉ2093 特別費 942,965 0 30設備及投資 723,836 6,339,855 ˉ3020 機械設備費 242,372 0 ˉ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0 6,192,855 ˉ3035 雜項設備費 481,464 147,000 30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155,393,109 4,707,240 90,838,423 41,168 3,749,880 24,354,699 1,709,487 10,443,149 10,241,091 9,307,972 77,465,831 552,082 1,886,890 5,044,730 60,000 35,811,112 458,972 49,220 149,016 131,286 4,200,000 3,303,789 20,224,326 844,029 338,224 414,056 65,203 2,971,594 18,337 942,965 7,063,691 242,372 6,192,855 628,464 31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40獎補助費 36,000 0 ˉ4085 獎勵及慰問 36,000 0 小 計 205,930,534 34,028,097 保留數 20業務費 0 2,800,000 ˉ2039 委辦費 0 2,800,000 小 計 0 2,800,000 合 計 205,930,534 36,828,097 32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36,000 36,000 239,958,631 2,800,000 2,800,000 2,800,000 242,758,631 33 金融監督管 繳付公庫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項 減項: 歲入實現數 項目 歲入待納庫數 以前年度待 (1) (2) 納庫繳庫數 (3) 合計 806,731,099 0 0 本年度 806,731,099 0 0 0466010301 9,247 0 0 一般賠償收入 0766010101 103 0 0 利息收入 0766010103 1,020,665 0 0 租金收入 0866010201 805,543,000 0 0 賸餘繳庫 1266010201 50,765 0 0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266010210 107,319 0 0 其他雜項收入 以前年度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數 0 0 0 二、以前年度歲入納庫款 0 0 0 三、收回以前年度支出賸餘款 0 0 0 1. 以前年度已撥繳之暫付、預付款 0 0 0 支用收回 2.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實現數 0 0 0 3. 審計部修正減列應付數-已撥款 0 0 0 4.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保留數-已撥 0 0 0 款 5. 保留數、應付款-已撥款部分收回 0 0 0 不再繼續支用 6.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存出保證金 0 0 0 7.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零用金 0 0 0 8. 領用以前年度撥款之材料 0 0 0 四、收回剔除經費 0 0 0 34 理委員會 數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繳付公庫數 (9)=(1)-(2)+(3)+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繳還數 預收款 剔除經費 (4)+(5)+(6)+ 材料 存出保證金 其他應收款 (7) (8) (7)+(8) (4) (5) (6) 0 0 0 0 0 806,731,099 0 0 0 0 0 806,731,099 0 0 0 0 0 9,247 0 0 0 0 0 103 0 0 0 0 0 1,020,665 0 0 0 0 0 805,543,000 0 0 0 0 0 50,765 0 0 0 0 0 107,31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5 金融監督管 公庫撥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 項 歲出實現數 項目 (1) 預付款 材料 存出保證金 (2) (3) (4) 合計 253,214,600 0 0 0 本年度 251,235,926 0 0 0 一、本年度經費 239,958,631 0 0 0 4066010100 205,930,534 0 0 0 一般行政 4066010200 34,028,097 0 0 0 金融監理 二、統籌科目 11,277,295 0 0 0 7606205300 10,648,97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8903304500 628,3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以前年度 1,978,674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付(保留)數 1,978,674 0 0 0 111年度 4066010100 1,978,674 0 0 0 一般行政 二、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數 0 0 0 0 36 理委員會 數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減項: 公庫撥入數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實 歲出應付、保留數公 (8)=(1)+(2)+(3)+ 退還收入(預收)款 其他應收款 現數 庫未撥入數 (4)+(5)+(6)-(7) (5) (6) (7) 0 0 0 253,214,600 2,800,000 0 0 0 251,235,926 2,800,000 0 0 0 239,958,631 2,800,000 0 0 0 205,930,534 0 0 0 0 34,028,097 2,800,000 0 0 0 11,277,295 0 0 0 0 10,648,970 0 0 0 0 628,325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1,978,674 0 0 0 0 0 0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餘 絀 數 (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目名稱及編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額 % 112 0466010301-4 9,247 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違約金。 一般賠償收入 0766010101-1 103 係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之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0766010103-7 -64,335 -5.93 租金收入 1266010201-5 50,765 係收回111年度考績獎金差額及電話保證金退租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繳回。 1266010210-6 75,319 235.37 係超額兼職費繳庫較預期增加所致。 其他雜項收入 小計 71,099 6.37 本年度合計 71,099 6.37 38 本 頁 空 白 39 金融監督 歲出保留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歲 出 保 留 工作計畫 年度 名稱及編號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 112 4066010200-0 0 2,800,000 2,800,000 8.55 金融監理 經常門小計 0 2,800,000 2,800,000 1.08 經資門小計 0 2,800,000 2,800,000 1.05 經常門合計 0 2,800,000 2,800,000 1.08 經資門合計 0 2,800,000 2,800,000 1.05 40 管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保留原因分析 保留原因說明 經資門 類型 金額 備註 及相關改善措施 經常門 C13 2,800,000 本會「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委託研究案於112年4月20日決標,執行期程為 決標日起12個月至113年4月。本案契約總價為 700萬元,分3期付款,其中第1期及第2期款合 計420萬元,於112年撥付。第3期款付款條件為 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11個月內(113年3月19日前) # 提送期末報告初稿予本會審查,並於審查會議 後15日內提送研究報告,經本會驗收通過後撥 付第3期款,計280萬元,爰擬辦理預算保留280 萬元至113年度,將依其作業時程辦理後續事 宜。 2,800,000 # 2,800,000 # 2,800,000 # 2,800,000 # 41 金融監督 歲出賸餘(或減 中華民國 賸餘數 經常門 工作計畫 (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名稱及編號 金額 % 類型 金額 111 4066010100-6 13,778 0.69 1 13,778 一般行政 小計 13,778 13,778 以前年度合計 13,778 13,778 112 4066010100-6 8,734,466 4.07 1 501,411 一般行政 2 8,214,891 4066010200-0 2,250,903 5.76 1 2,250,758 金融監理 4066019800-7 400,000 100.00 3 400,000 第一預備金 小計 11,385,369 11,367,060 本年度合計 11,385,369 11,367,060 42 管理委員會 免、註銷)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經常門 資本門 備註 賸餘原因說明 賸餘原因說明 及相關改善措施 類型 金額 及相關改善措施 0 0 0 8 18,164 0 8 145 0 18,309 18,309 43 金融監督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算數 人事費別 決算數(2)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4,727,000 0 4,727,000 4,707,24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7,531,000 0 97,531,000 90,838,423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41,168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770,000 0 3,770,000 3,749,880 六、獎金 25,820,000 0 25,820,000 24,354,699 七、其他給與 1,648,000 0 1,648,000 1,709,487 八、加班值班費 8,889,000 0 8,889,000 10,443,149 九、退休退職給付 570,000 0 570,000 0 十、退休離職儲金 10,723,000 0 10,723,000 10,241,091 十一、保險 9,930,000 0 9,930,000 9,307,972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63,608,000 0 163,608,000 155,393,109 44 管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額 說明 % 預計數 實有數 (3)=(2)-(1) 0 0 0 -19,760 -0.42 2 2 -6,692,577 -6.86 93 89 41,168 0 0 本年度同仁(1人)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1120101-1120130)依規定聘 用約聘人員代理其職務。 -20,120 -0.53 0 0 -1,465,301 -5.68 0 0 考績獎金決算數12,145,559元、 特殊公勳獎賞決算數176,000 元、年終工作獎金決算數 12,033,140元。 61,487 3.73 0 0 1,554,149 17.48 0 0 -570,000 -100.00 0 0 原預計技工友退休1人,實際無 人退休,爰無決算數。 -481,909 -4.49 0 0 -622,028 -6.26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支付勞務承攬經 費: 1.進用7人檔案整理編目建檔、 檔案影像掃描暨其他行政作業委 外,決算數3,262,654元。 2.為應業務需要,進用9人辦理 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決 算數3,929,484元。 3.進用1人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 護委外,決算數440,057元。 4.進用3人辦理辦公大樓保全勤 務委外,決算數1,689,858元。 -8,214,891 -5.02 95 91 45 金融監督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位 補、捐(獎)助計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名稱 畫名稱 預算數(1) 已撥數 未撥數 九、獎助 36,000 36,000 0 6.獎勵及慰問 36,000 36,000 0 退休(職)人員李興旺等6人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一般行政 36,000 36,000 0 小 計 36,000 36,000 0 合 計 36,000 36,000 0 46 管理委員會 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執 是否納 計畫完成結餘款 行情形 入受補 助單位 預決算 已 未 預算 計畫未完成原因 備註 收回繳庫 比較增減數 完 完 金額 日期 合計(2) (3)=(1)-(2) 成 成 是 否 36,000 0 九、獎助 0 36,000 0 6.獎勵及慰問 0 36,000 0 V V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退休(職)人員李興旺等6人 0 36,000 0 小 計 0 36,000 0 合 計 0 47 金融監督 委託辦理計畫( 中華民國 年 接受委託單 完成時間 本 期 執 委託辦理事 度 位或個人名 合約金額 訂約日期 項 別 稱 金 預定 實際 科目 實現數 112 國立台北大學 「精進我國永 7,000,000 1120420 1130419 金融監理 4,200,000 續經濟活動認 定參考指引」 委託研究案 7,000,000 科目小計 4,200,000 小 計 7,000,000 4,200,000 合 計 7,000,000 4,200,000 48 管理委員會 事項)經費報告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委託辦理事項類別(請 報告公開 委託事項 按政 報告 評審 本 期 執 行 數 勾選) 日期 (報告)處理 府採 購法 委託研究計畫 有 無 年 月 日 有 無 存 納入 其 備 民意 其他 額 辦理 行政 科學 調查 委託 參 計畫 他 註 及政 及技 作業 事項 實施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是 否 策類 術類 0 2,800,000 7,000,000 v v 本案依 約辦理 中,尚 未完 成。 0 2,800,000 7,000,000 0 2,800,000 7,000,000 0 2,800,000 7,000,000 49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12 4066010200-0 200300 82,000 229,530 (7)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等國際金融組織所舉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辦之研討會-國際清算銀行舉辦之數位資產促 進普惠金融工作坊 112 4066010200-0 200300 305,000 0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辦之課程或研討會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12 4066010200-0 200300 101,000 150,000 (7)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證基會「GoPros培訓計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畫」第二階段海外培訓 小 計 488,000 379,530 112 4066010200-0 207800 1,227,000 0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會議及諮商、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並參與其 他國際金融組織相關會議(詳以下6案) 0 715,436 (3) 赴歐洲各國拜訪當地金融主管機關及金融機 構 50,292 (4) 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第10屆綠色金融投 資論壇 187,937 (4) 出席第6屆亞太高階保險監理官會議(HLM)暨 第18屆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年會(AFIR AMC) 80,856 (4) 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洲公司治 理圓桌論壇 216,446 (4) 出席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第22次年會 144,678 (4) 參加經濟部組團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召 開之我國第5次貿易政策檢討(TPR)會議 112 4066010200-0 207800 570,000 0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雙邊監理合作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詳以下4案) 0 17,923 (3) 赴日演講及拜會當地金融主管機關及本國銀 行在當地分支機構 50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1121127 瑞士 巴賽爾 綜合規劃處 劉亦修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21202 專員 劉吉商 「參加聯邦準備銀行 (FED)舉辦之課程或研 國際業務處 討會」預算147,530元 副研究員 調整支應,業簽奉核 定。 2.返國未達3個月尚未 提出報告。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1120916 德國、瑞 法蘭克福、 國際業務處 蔡詩詩 112 12 13 3 3 0 0 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參加聯邦準備銀行 1120927 士、奧地利 斯圖加特、 科員 (FED)舉辦之課程或研 維也納 討會」預算49,000元 調整支應,業簽奉核 定。 3 3 0 0 詳以下6案 1120523 法國、瑞 巴黎、蘇黎 綜合規劃處 胡則華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120609 士、比利 世、布魯塞 處⻑、副研 許雅琄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時、德國 爾、波昂、 究員 、駐倫 王湘衡 理要點」第2點規定, 法蘭克福 敦代表辦事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處主任 告。 1121001 法國 巴黎 駐倫敦代表 王湘衡 112 12 28 4 4 0 0 1121004 辦事處主任 1121008 ⾺來⻄亞 吉隆坡 副主任委員 邱淑貞 本案係與保險局共同 出席,並由該局統籌 1121013 國際業務處 葛映濤 提出報告。 專門委員 1121010 ⾺來⻄亞 吉隆坡 法律事務處 李姿慧 本案係與證券期貨局 共同出席,並由該局 1121013 科⻑ 施仁惠 統籌提出報告。 銀行局科⻑ 1121030 印度 孟買 證券期貨局 徐慶雲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 1121104 研究員 多邊協定」預算 168,645元調整支應, 業簽奉核定。 2.本案係由證券期貨 局主辦,並由該局統 籌提出報告。 1121105 瑞士 日內瓦 國際業務處 黃耀白 本案係由經濟部主辦 ,並由該部統籌提出 1121111 科⻑ 報告。 詳以下4案 1120226 日本 鹿兒島、東 副主任委員 邱淑貞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120304 京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51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243,793 (4) 參加第八屆台日金融雙邊會議 336,400 (3) 赴美國、加拿大拜訪當地金融主管機關與進 行金融交流等,及出席中華⺠國銀行公會於 美國紐約舉辦之「海外分區經理人、法遵人 員暨內稽內控人員研討會」 157,290 (4) 出席新加坡金融科技年會暨微軟亞太金融服 務主管機關圓桌會議 112 4066010200-0 207800 446,000 0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會議(詳以下2案)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0 220,544 (1) 參加數位發展部赴立陶宛訪團 323,546 (4) 出席全球金融創新聯盟(GFIN)第5屆年會 112 4066010200-0 207800 613,000 276,453 (5)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多邊協定-參團臺英深化貿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易夥伴關係(ETP)諮商談判會議 小 計 2,856,000 2,971,594 112年度合計 3,344,000 3,351,124 52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1120620 日本 東京 副主任委員 邱淑貞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120622 國際業務處 黃耀白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科⻑ 林玟汎 理要點」第2點規定, 綜合規劃處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科⻑ 告。 1120828 美國、加拿 ⻄雅圖、芝 銀行局副組 李盈欣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20917 大 加哥、紐 ⻑ 劉燕玲 「與 各國洽簽雙邊及 多邊協 定」預算 約、舊金 駐紐約代表 28,116元調整 支應, 山、多倫多 辦事處主任 業簽奉核定。 2.本案屬機密性質, 爰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1121113 新加坡 新加坡 資訊服務處 王明德 113 1 31 4 2 0 2 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21117 副處⻑ 林秉信 「與 各國洽簽雙邊及 多邊協定」預算 法律事務處 157,290元調整支應, 科⻑ 業簽奉核定。 詳以下2案 1120109 立陶宛 維爾紐斯 主任秘書 蔡福隆 本案係由數位發展部 主辦,並由該部統籌 1120115 提出報告。 1121106 美國 華盛頓 金融科技發 林羲聖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21112 展與創新中 蔡少懷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 多邊協定」預算 心副執行秘 98,090元調整支應。 書、組⻑ 2.本案屬機密性質, 爰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1121118 英國 倫敦 證券期貨局 李彩溱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21124 專門委員 邱柏豪 教育訓練費「參加聯 邦準備銀行(FED)舉辦 銀行局科⻑ 之課程或研討會」預 算28,594元及大陸地 區旅費「大陸相關金 融諮商與會議」預算 87,000元調整支應, 業簽奉核定。 2.本案屬機密性質, 爰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8 6 0 2 11 9 0 2 53 金融監督管 赴大陸地區計畫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赴 大 陸 年 地 工作內容簡述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度 工作計畫 區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類 別 112 4066010200-0 207500 87,000 0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商與會議 金融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小 計 87,000 0 112年度合計 87,000 0 54 理委員會 執行情形報告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赴大陸地區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省(自治區、 服務單位(部 備註 直轄市或特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別行政區)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0 0 0 0 0 0 0 0 55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僱人員 商品及勞務 土地租金支 債務利息 對家庭及民間 報酬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166,895 80,041 0 0 0 36 01一般公共事務 155,618 49,553 0 0 0 36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11,277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30,488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56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本 移 轉 經常支出 對非營業特種 對政府 對國外 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基金 0 0 246,972 0 0 0 0 0 0 205,20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1,27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0,48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7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土地 無形資 對家庭及民間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產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58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資本支出 總計 機器及其他設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土地改良 合計 備 0 0 1,482 5,582 0 7,064 254,036 0 0 0 724 0 724 205,93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1,27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482 4,858 0 6,340 36,82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平衡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1 資產 6,639,552,194 6,699,512,705 2 負債 1,902,937 36,594,822 11 流動資產 1,902,937 36,594,822 21 流動負債 13,821 33,963,159 110103 專戶存款 1,902,937 36,594,822 210302 應付代收款 13,821 33,963,159 13 長期投資 5,671,885,330 5,676,102,914 28 其他負債 1,889,116 2,631,663 130101 採權益法之投資 5,095,275,200 5,095,275,200 280301 存入保證金 416,310 1,643,225 130102 採權益法之投資 576,610,130 580,827,714 280401 應付保管款 1,472,806 988,438 評價調整 14 固定資產 955,493,396 969,528,259 3 淨資產 6,637,649,257 6,662,917,883 140101 土地 468,264,420 468,264,420 31 資產負債淨額 6,637,649,257 6,662,917,883 140401 房屋建築及設備 696,485,538 696,485,538 310101 資產負債淨額 6,637,649,257 6,662,917,883 減:140402 累計折舊─ -222,579,539 -211,164,575 房屋建築及設備 140501 機械及設備 75,782,390 73,610,571 減:140502 累計折舊─ -66,997,476 -61,669,149 機械及設備 1406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6,668,435 5,832,065 減:140602 累計折舊─ -3,847,028 -3,336,947 交通及運輸設備 140701 雜項設備 9,515,936 8,912,392 減:140702 累計折舊─ -7,799,280 -7,406,056 雜項設備 16 無形資產 10,270,131 17,286,310 160102 電腦軟體 10,270,131 17,286,310 18 其他資產 400 400 180201 存出保證金 400 400 合 計 6,639,552,194 6,699,512,705 合 計 6,639,552,194 6,699,512,705 備註: 60 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ˉ 收入支出表 ˉ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科目名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比較增減數 (1) (2) (3)=(1)-(2) 收入 1,059,945,699 1,277,539,712 -217,594,013 公庫撥入數 253,214,600 244,753,631 8,460,969 罰款及賠償收入 9,247 2,396 6,851 規費收入 0 208 -208 財產收益 1,020,768 1,374,837 -354,069 投資收益 0 24,527,191 -24,527,191 其他收入 805,701,084 1,006,881,449 -201,180,365 支出 1,083,822,615 1,272,264,036 -188,441,421 繳付公庫數 806,731,099 1,008,258,890 -201,527,791 人事支出 166,670,404 163,107,225 3,563,179 業務支出 79,444,505 72,937,044 6,507,461 獎補助支出 36,000 34,000 2,000 財產損失 0 72,341 -72,341 投資損失 4,217,584 0 4,217,584 折舊、折耗及攤銷 26,723,023 27,854,536 -1,131,513 收支餘絀 -23,876,916 5,275,676 -29,152,592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專戶存款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1,902,937 本年度部分 1,902,937 03 957,257 離職儲金專戶--公提 05 515,549 離職儲金專戶--自提 08 13,821 國庫代收款戶 09 416,310 存入保證金 總 計 1,902,937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採權益法之投資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5,095,275,200 本年度部分 5,095,275,200 總 計 5,095,275,200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採權益法之投資評價調整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576,610,130 本年度部分 576,610,130 總 計 576,610,130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土地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68,264,420 本年度部分 468,264,420 總 計 468,264,420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696,485,538 本年度部分 696,485,538 總 計 696,485,538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222,579,539 本年度部分 222,579,539 總 計 222,579,539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71,640,386 本年度部分 71,640,386 預算性質部分 4,142,004 本年度部分 4,142,004 112 4,142,004 一百一十二年度 4066010100-6* 227,922 一般行政 4066010200-0* 3,914,082 金融監理 總 計 75,782,390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66,997,476 本年度部分 66,997,476 總 計 66,997,476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5,832,065 本年度部分 5,832,065 預算性質部分 836,370 本年度部分 836,370 112 836,370 一百一十二年度 4066010100-6* 39,370 一般行政 4066010200-0* 797,000 金融監理 總 計 6,668,435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3,847,028 本年度部分 3,847,028 總 計 3,847,028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雜項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8,912,392 本年度部分 8,912,392 預算性質部分 603,544 本年度部分 603,544 112 603,544 一百一十二年度 4066010100-6* 456,544 一般行政 4066010200-0* 147,000 金融監理 總 計 9,515,936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雜項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7,799,280 本年度部分 7,799,280 總 計 7,799,280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腦軟體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8,788,358 本年度部分 8,788,358 預算性質部分 1,481,773 本年度部分 1,481,773 112 1,481,773 一百一十二年度 4066010200-0* 1,481,773 金融監理 總 計 10,270,131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00 以前年度部分 400 095 400 九十五年度 04 400 郵政信箱保證金 095 12 31 300050 轉帳傳票 400 押金明細科目轉正(政風室租用郵政 信箱保證金--自銀行局以前年度押金 移出轉入本會) 總 計 400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13,821 本年度部分 13,821 14 7,415 代扣本會駐外公健保費,退撫基金及所 得稅 112 6,406 一百一十二年度 01 442 代扣公保費 112 12 26 100263 收入傳票 442 收到補發吳宗怡1121215-1121231薪 資代扣款 03 2,964 代扣健保費--職員 112 10 24 100223 收入傳票 138 收到112年11月薪資代收款並存入國 庫專戶 112 11 24 100248 收入傳票 138 收到112年12月薪資代收款並存入國 庫專戶 112 12 26 100263 收入傳票 2,688 收到補發吳宗怡1121215-1121231薪 資代扣款 98 3,000 停車場租金收入 112 11 15 100238 收入傳票 3,000 收到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曾永 彰112/11/13-113/5/31) 總 計 13,821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16,310 本年度部分 275,730 112 275,730 一百一十二年度 03 275,730 保固保證金 113 01 05 100277 收入傳票 21,150 收到仁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12 年無線網路基地台汰換採購案保固金 (保固期至117.12.18) 113 01 05 100278 收入傳票 28,950 收到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數 位會議設備採購案保固金(保固期至1 13.12.25) 113 01 09 100282 收入傳票 40,500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度本會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 及本會金融智慧網增修維護案保固金 (保固期至113.12.25) 113 01 09 100283 收入傳票 27,600 收到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度跨瀏覽器中介元件軟體授權 購置案保固金(保固期至115.12.31) 113 01 12 100286 收入傳票 42,000 收到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防火牆汰換採購案保固金(保 固期至114.12.31) 113 01 12 300177 轉帳傳票 27,000 將御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消 防設備採購案」履約保證金轉保固金 (保固期至114.12.6) 113 01 15 100287 收入傳票 88,530 帝緯系統整合(股)公司繳納-112年度 本會暨所屬四局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 管理整合系統部分功能擴充及維護委 外案(保固期至113.12.31) 以前年度部分 140,580 110 4,950 一百一十年度 03 4,950 保固保證金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110 08 05 100262 收入傳票 4,950 收到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0年度磁帶機採購案保固金(保固 期113.07.20) 111 135,630 一百一十一年度 03 135,630 保固保證金 111 08 23 100239 收入傳票 103,050 帝緯系統整合(股)公司繳納111年本 會暨所屬四局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管 理整合系統部分功能擴充及維護委外 案保固金(保固期112.12.31) 112 01 12 100395 收入傳票 32,580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1年度本會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 及本會金融智慧網增修維護案保固金 (保固期至112.12.31) 總 計 416,310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保管款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1,472,806 本年度部分 1,472,806 01 957,257 離職儲金--公提 02 515,549 離職儲金--自提 總 計 1,472,806 79 金融監督管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 中華民國 以前年度累計折舊(耗) 取得成本 科 目 /長期投資評價 (1) (2) 長期投資 5,095,275,200 580,827,714 土地 468,264,420 0 土地改良物 0 0 房屋建築及設備 696,485,538 -211,164,575 機械及設備 73,610,571 -61,669,149 交通及運輸設備 5,832,065 -3,336,947 雜項設備 8,912,392 -7,406,056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 0 0 權利 0 0 小 計 6,348,380,186 297,250,987 租賃資產 0 0 租賃權益改良 0 0 購建中固定資產 0 0 遞耗資產 0 0 電腦軟體 17,286,310 0 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0 0 其他無形資產 0 0 什項資產 0 0 小 計 17,286,310 0 合 計 6,365,666,496 297,250,987 備註: 80 理委員會 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成本變動 本年度累計折舊(耗) 期末帳面金額 增加數 減少數 /長期投資評價變動數 (6)=(1)+(2)+(3)-(4)+(5) (3) (4) (5) 0 0 -4,217,584 5,671,885,330 0 0 0 468,264,420 0 0 0 0 0 0 -11,414,964 473,905,999 4,142,004 1,970,185 -5,328,327 8,784,914 836,370 0 -510,081 2,821,407 603,544 0 -393,224 1,716,656 0 0 0 0 0 0 0 0 5,581,918 1,970,185 -21,864,180 6,627,378,72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481,773 8,497,952 0 10,270,13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481,773 8,497,952 0 10,270,131 7,063,691 10,468,137 -21,864,180 6,637,648,857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長期投資明細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目及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成本 評價調整 合計 股數 備註 一、採權益法之投資 5,095,275,200 576,610,130 5,671,885,330 509,526,900 (一)國營事業 5,095,275,200 576,610,130 5,671,885,330 509,526,900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095,275,200 576,610,130 5,671,885,330 509,526,900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預算項目 決算數 調整數 會計收支 會計科目 歲入 806,731,099 253,214,600 1,059,945,699 收入 ˉ - 253,214,600 253,214,600 ˉ公庫撥入數 ˉ稅課收入 - - - ˉ稅課收入 ˉ罰款及賠償收入 9,247 - 9,247 ˉ罰款及賠償收入 ˉ規費收入 - - - ˉ規費收入 ˉ財產收入 1,020,768 - 1,020,768 ˉ財產收益 ˉ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05,543,000 -805,543,000 - ˉ投資收益 ˉ捐獻及贈與收入 - - - ˉ捐獻及贈與收入 ˉ其他收入 158,084 805,543,000 805,701,084 ˉ其他收入 歲出 254,035,926 829,786,689 1,083,822,615 支出 ˉ - 806,731,099 806,731,099 ˉ繳付公庫數 ˉ人事費 166,670,404 - 166,670,404 ˉ人事支出 ˉ業務費 80,265,831 -821,326 79,444,505 ˉ業務支出 ˉ獎補助費 36,000 - 36,000 ˉ獎補助支出 ˉ設備及投資 7,063,691 -7,063,691 -ˉ ˉ - - - ˉ財產損失 ˉ - 4,217,584 4,217,584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26,723,023 26,723,023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 - ˉ其他支出 歲計餘絀 552,695,173 -576,572,089 -23,876,916 收支餘絀 備註: 1.公庫撥入數歲入決算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253,214,600元減少253,214,600元,係截至112年12月止歲出實現數(含111年保留實現數1,978,674元)253,214,600 元。 2.繳付公庫數歲出決算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806,731,099元減少806,731,099元,係截至112年12月止歲入實現數806,731,099元。 3.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歲入決算數805,543,000元,較會計收支0元增加805,543,000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數繳庫。 4.其他收入歲入決算數158,084元,較會計收支805,701,084元減少805,543,000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數繳庫。 5.業務費歲出決算數80,265,831元,較會計收支79,444,505元減少821,326元,係112年度預算保留數2,800,000元與111年度預算保留實支數1,978,674元差額。 6.設備及投資歲出決算數7,063,691元,較會計收支0元增加7,063,691元,係購置機械及設備4,142,004元、交通及運輸設備836,370元、雜項設備603,544元及 電腦軟體1,481,773元。 7.投資損失歲出決算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4,217,584元減少4,217,584元,係投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損失。 8.折舊、折耗及攤銷歲出決算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26,723,023元減少26,723,023元,係資產依規定提列折舊、折耗及攤銷數。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 金 出 納 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額 收項 一、上期結存 36,594,822 ˉ(一).專戶存款 36,594,822 二、本期收入 992,921,497 ˉ(一).本年度歲入 806,731,099 ˉˉ1.實現數 806,731,099 ˉˉ(1).其他 806,731,099 ˉ(二).應付代收款淨增(減)數 -33,949,338 ˉ(三).存入保證金淨增(減)數 -1,226,915 ˉ(四).應付保管款淨增(減)數 484,368 ˉ(五).公庫撥入數 253,214,600 ˉˉ1.本年度歲出撥款 251,235,926 ˉˉ2.以前年度歲出撥款 1,978,674 ˉ(六).資產負債淨額淨增(減)數 -32,332,317 ˉˉ1.未涉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之項目 -32,332,317 ˉˉ(1).投資利益(損失) -4,217,584 ˉˉ(2).折舊、折耗及攤銷(-) -26,723,023 ˉˉ(3).其他影響非流動資產之項目 -1,391,710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收 項 總 計 1,029,516,319 付項 一、本期支出 1,027,613,382 ˉ(一).本年度歲出 254,035,926 ˉˉ1.實現數 251,235,926 ˉˉ(1).取得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 7,063,691 ˉˉ(2).其他 244,172,235 ˉˉ2.保留數 2,800,000 ˉ(二).歲出保留數 -821,326 ˉˉ1.以前年度轉入實現數 1,978,674 ˉˉ(1).其他 1,978,674 ˉˉ2.本年度新增保留數(-) -2,800,000 ˉ(三).長期投資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長期投資 -4,217,584 ˉ(四).固定資產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固定資產 -19,616,781 ˉ(五).無形資產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無形資產 -8,497,952 ˉ(六).繳付公庫數 806,731,099 ˉˉ1.本年度歲入繳庫 806,731,099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 金 出 納 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額 二、本期結存 1,902,937 ˉ(一).專戶存款 1,902,937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付 項 總 計 1,029,516,319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分類項目 單位 數量 價值 備註 468,264,420 筆 4 土地 公頃 0.324107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473,905,999 棟 4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23,942.94 房屋建築及 棟 1 設備 宿 舍 平方公尺 164.44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624 8,784,914 2,821,407 船 艘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 設備 汽(機)車 輛 4 其 他 件 69 1,716,656 圖 書 冊(套) 3 雜項設備 其 他 件 346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955,493,396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壹 總預算部分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2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會 112 年度單位預 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 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5%。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委 會防檢局、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 以下機關)20%。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 6%。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 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 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 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 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300 億元(扣除增資 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1.2%), 另予補足。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50%,其中國家發 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 役政署、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 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 所屬、調查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 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漁 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環境保護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 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 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 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考試院、考選部、 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 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 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 業處、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 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 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 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 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 驗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 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 全會議、主計總處、檔案管理局、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 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 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 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 僑務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 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 中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檔案管 理局、 大陸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 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 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 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 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 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 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 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環境保護 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 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主 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 院、考選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 處、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 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 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 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 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 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 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 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 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能源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 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 農糧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 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 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 病 管 制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不刪 外,其餘統刪 20%。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 6%,其中大陸 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 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 屬、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 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 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 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經濟部、工業局、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及 所屬、勞動部、保險局、海洋保育署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 餘統刪 5%,其中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建築研究 所、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 檢察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 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僑 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 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 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 刪 4%,其中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民署、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2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度中央政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辦理。 府總預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中,應 依立法院 110 年度主決議要求,加入「辦 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項目。然行政院 主計總處 112 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卻加碼,允許「臨時人員酬金」、「房屋 建築及設備費」、「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對外之捐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對私校之獎助」預算項目,也可編列「辦 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政 院主計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 銷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為此,請 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根據 110 年度立法院 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要求,列表編列所有 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三)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自 100 年 1 月 遵照決議辦理。 26 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 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路宣傳,甚至成 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具。最近一次於 110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 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要求須 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內容。行政院主計總 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中應妥適 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 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 執行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 了解預計執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是重 複內容,至於各項辦理方式分別預計是多 少預算經費,無從得知。爰此,為有利立 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門媒體政策及業 務宣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 113 年度 預算書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 計表」中,應詳細敘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 算經費。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鑑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於 110 年 6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月 9 日公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 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檢討修正相關執 行原則,然而政府機關各項作為,皆為落 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方 式,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 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動、說 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 導樣態眾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 算經費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 113 年 度起之單位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大媒 體方式,但性質同屬於「政策宣導」之預 算經費,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 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 (五) 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算更為 非本會職掌業務。 明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各機關 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全貌, 爰要求自 113 年度起,行政院編列之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機關別預算總 表。 (六) 數 位 發 展 部 於 111 年 8 月 底 掛 牌 成 非本會職掌業務。 立,其首年編制人員近 600 人中,竟有 一半採約聘僱制,居各部會之冠。數位發 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 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必須輔以具彈性之 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 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然此可 見,考試院並未針對數位發展部所需之多 元化人才,設計相應之考試科目,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亦未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 盤點,導致數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必須 採約聘僱才能獲取需要的專業人力。另數 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員,平均月薪高達 6 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經過國家考試的公 務人員,平均月薪卻只有 7 萬多元,等 同數位發展部讓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過 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 比初任公務人員的薪資還要高,完全破壞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文官體制。爰此,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應針對考試類科、約聘僱人員進用 制度及薪資水準進行通盤檢討,以兼顧實 務需求及公平性。 (七) 民間團體於 111 年初就政府設置數位發 非本會職掌業務。 展部專責機構之議題進行訪查,訪問結果 顯示超過半數受訪民眾對數位發展部「完 全不了解」或是「不太了解」,而民眾期 望專責機關成立後,可望加強資安、數位 隱私保護與加速數位法規完備等工作,產 業界則提出加速資料治理,輔導產業數位 轉型等需求。更明確指出「數位部專責機 構」和「數位中介服務法」如出一轍,民 眾要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介服 務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善數位產 業的中介和服務,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和 維護消費民眾權益。爰此,要求行政院責 成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就 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及民眾反應意 見,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價法機制 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 非本會職掌業務。 委外服務,應將機敏的資安事件紀錄保存 於機關內,進行事件分析、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 服務」委外服務時,普遍採用廠商提供之 資料收集器,不論收集的資安事件機敏程 度,均回傳至廠商的監控中心,在廠商的 監控中心進行事件應變、事件分析及追 蹤。機關只能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動 收到資安預警通報,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 聯防阻斷,造成時間上的落差,對於防護 現代資安威脅零信任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 務中心於「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 引」 v6.3_1110830 之報告,報告中指 出,廠商履約管理常見的缺失包括: (1)發生資安事件時隱匿不報。 (2)未能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確實追蹤管制缺失改善情形。由於機關只 有資料收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能, 因此容易發生以上 2 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 SIEM 功能之資安平台,以符合政府資安政策要 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 務中心之領域聯防監控作業規範,機關應 完成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與惡意 偵查或情蒐活動相關情資,並持續維運及 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理資 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惡意 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及其他 情資通報。各機關應於收到惡意中繼站清 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時,立即將情資 自動轉為防禦策略,在防火牆、 IPS 或 是其他資安設備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斷 惡意連線,進行零信任架構的安全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 112 年規劃開放情資分享,完成主動式防禦應 用平台自動化效率精進。因此,機關辦理 「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時,機關 內的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系統必須要 具備情資分享能力,並能夠逐漸成為主動 式防禦應用平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各機關落實 資通安全威脅偵測機制,並將稽核成效提 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九)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 年完成建 非本會職掌業務。 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與全 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編列預算 辦理系統營運、維護、資安檢測等,惟迄 4 年尚未能上線運作,顯示政府怠惰失能 浪費公帑。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徹查檢 討已驗收案件,為何浪費民脂民膏閒置荒 廢上述連署系統而不作為,於 3 個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十) 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預算執 遵照決議辦理。 行委託研究案。然,相關委託研究案之繳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交,政府相關部門卻未全數要求需進行原 創性比對,致使部分委託研究案以相似名 稱或方法,僅變更不同地點不斷進行重複 性研究,恐造成國家預算之浪費。爰要 求,自 112 會計年度起,凡以政府預算 執行之委託研究案,當報告繳交時,須由 受託者提出原創性舉證,作為行政機關驗 收參據。 (十一) 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畫, 非本會職掌業務。 多以特別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務預算支 應,如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 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而按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因 應緊急需要得於未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前 先支付其中一部,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 預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情 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背書 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就尚未 經立法院審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 支付其一部」之比例,並將研議結果彙報 立法院。 (十二) 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基於引進 配合行政院辦理。 新技術、政策推動或扶持產業發展目的等 原因,持續轉投資各領域事業,或將原有 國營事業經過幾次釋股,使公股股權比率 降至 50%以下而轉為民營企業;然因監督 密度不若國營事業,亦衍生相關監理問 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3 項規 定:「政府資本未超過 50%,但由政府指 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 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 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 況,並備詢。」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 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 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關營運與監督 管理。惟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已 為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分利用股 權優勢,積極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據 109 年之統計顯示,公股比率逾四成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 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45.24%) 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 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公股 40.0%);另行 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公股24.31%,若加計耀華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資之泛公 股比率 34.16%),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主管轉投資之欣彰天然氣股份 有限公司(公股 34.08%)與大台南區天 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 28.80%)等事 業,公股均為最大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 事長或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卻未實 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非官股 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 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報 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大決策,恐形成政府 鉅額投資卻乏相對應有之管理責任與監 督機制。查立法院於年度總預算案及單位 預算審議過程中,各部會亦常須配合國會 問政需要而提供主管投資事業之書面報 告等資料;另倘外界欲瞭解政府投資民營 事業概況,亦須透過各機關官網逐一檢 視,內容不僅分散龐雜, 且公開資訊內 容不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 尚有落差,目前中央政府機關投資公私合 營事業之資訊揭露方式容有再審酌空 間。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訂定各部會官網應 公開轉投資事業資訊之一致標準,及建置 整合資料庫之規劃,以相同密度監督管 理,俾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 (十三)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2 日以金管主字第 行 各 項 人 事 酬 庸 甚 至 移 轉 國 家 財 產 之 112019242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 摘述內容如下: 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 一、 本會及所屬(含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中央 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 20% 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主管政府捐助 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於 3 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皆無轉投 個月內就投資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 資持股逾 20%民間事業之情形。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 50%以下財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團法人包括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其捐助效益評估說明如下: (一)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稱聯 卡中心):聯卡中心為信用卡國內清算 及授權轉接中心,除負責國內信用卡 交易系統之運作及促進國內信用卡產 業之推展外,並積極配合政府政策達 成政策目標,且該中心歷年營運均有 盈餘,無須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捐助 效益尚符合捐助成立該中心之目的。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 證基會營運成 效符合引導投資、推動研究、促進證券 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捐助成立目的,展 望未來,將賡續督導其配合本會政策, 積極拓展各項業務,促進證券期貨市場 發展。 (十四) 我國財政因 103 年起馬政府時期推動之 遵照決議辦理。 「財政健全方案」,讓財政收支結構開始 逐年改善。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 報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自106 年度轉 為賸餘, 107 至 109 年度歲入歲出賸餘 均逾千億元, 110 年度更高達 2,978 億 餘元,因「財政健全方案」之改革得宜, 使得該年度債務全數未舉借。然民進黨執 政後,卻頻繁以特別預算方式大肆舉債, 將政府原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隱 藏於特別預算中,藉以製造總決算財政收 支平衡的假象。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央政府收支概況表(包含總預算及特別 預算)顯示,僅 107 及 108 年度為賸餘 外,其餘 106、 109 及 110 年度均為短 絀,110 年度短絀 1,422 億元, 111 年 度短絀更高達 4,387 億元。又據財政部 國庫署公布之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公共債 務未償餘額,自 111 年度起正式突破 6 兆元, 112 年度更高達 6 兆 6,748 億 元以上,我國債務餘額迅速增長且屢創新 高。公共債務不斷累增,國債鐘訊息至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11 年 8 月底已增加為 25.1 萬元,已 使國人財務負擔倍感沉重。另依財政紀律 法第 13 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平 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 構調整規劃,應於網站公布。而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情 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出至119 年度始有 賸餘,亦即政府財政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 年度尚有 8 年,足證政府財政有長期潛 藏的巨大壓力。我國經濟情勢在面臨俄烏 戰爭、美國聯準會緊縮貨幣政策、國內外 疫情持續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政歲入 執行恐蒙上許多不確定性。爰此,要求各 機關應嚴格遵守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 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 處提出加強債務控管計畫,以加速還清債 務,縮短財政收支平衡年度。 (十五) 近 10 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 非本會職掌業務。 多仰賴特別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 畫、新式戰機採購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 畫等,以及近 2 年因 COVID-19疫情影 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困振興特別條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 總額逾 2 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源 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舉債金額亦逾 2 兆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 憂。為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求行 政院研擬提高債務還本比率,就各特別預 算案舉債情形制定還款規劃,並向立法院 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蘇格蘭、 非本會職掌業務。 威爾斯和紐西蘭組成的幸福經濟政府聯 盟( 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 正努力擴大影響力,希望 2040年前促成 全球各地經濟體轉型,放棄以國內生產總 值( GDP)的成長率當成衡量進步的指 標,重新制定能提供優質生活的經濟政 策,讓人類與環境和諧相處。觀察我國現 況,近年經濟成長持續攀升,國際貨幣基 金組織(IMF)亦預測台灣 GDP 將超越日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韓,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出我國 經濟高度成長集中於高科技產業。而近年 來,政府大肆宣揚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 卻未納入貧富差距擴大及高物價及高房 價所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民眾生活日益 艱困。蔡英文總統亦於社群網站發布選後 檢討文章,指出「執政的人,常常看的是 國家整體,尤其是在各項數字所表現出來 的國家整體的表現及實力。但這些數字背 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落差,確實 是我們應該去檢討和檢視的。」綜上,爰 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現行指標,參酌國 際社會相關指標,擬定相關精進措施,以 符合貼近民眾實際感受,並於 3 個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十七) 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造成新一 非本會職掌業務。 波的金融風暴,讓失業率不斷攀升,以至 於準備踏入社會的和甫入職場的新鮮 人,因尚缺乏工作經驗,不但薪水被壓 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均值。然我國過去 2 年經濟成長率因國人的努力呈現亮 眼,雖值得肯定,但實際上原因是因地緣 政治和美、 中兩國各種角力戰緣故,使 我國在這段期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但 這些成長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 業上,經濟成長的果實,無法和多數勞工 共享。我國勞工普遍感受薪資多年沒有調 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抵消。雖然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薪資數據皆有調 升,但更坐實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僅侷限 於上市上櫃公司及高科技產業,尤其是社 會新鮮人的年輕人,相對剝奪感更重。行 政院雖宣布自 112 年起,調整基本工資 至每月 2 萬 6,400 元,但根據勞動部於 109 年所做的「 15-29 歲青年勞工就業 狀況調查」,初次就業的平均薪資 2萬 7,687 元,已經與 112 年要調整的基本 工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過半數的 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沒有提出薪資期 望,顯示大環境已經讓他們沒有更多的選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擇。再加上疫情影響、物價飆漲,薪水不 漲的青年勞工,處境更是雪上加霜,也近 一步導致消費不振、結婚生子意願大減。 為長遠的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變人口結 構,爰要求行政院於下(第 7)會期至立 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時,應將「有感調漲勞 工薪資,促進婚生環境」列入報告。 (十八) 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何對抗通 非本會職掌業務。 膨,皆為如何穩定物價制定各項策略。然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11 年 9 月公 布的最新薪資統計調查指出, 111 年前 7 個 月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 CPI ) 平 均 3.17%,考量通膨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 資年減 0.07%,顯示微薄的薪資已經被物 價上漲速度給吞噬。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 持續攀升超出預期,我國 111 年 8 月 CPI 雖從 6 月 3.59%高峰降至2.66%,然 前一波上漲的物價卻已降不回來,民眾對 於薪資無法調漲、物價居高不下,形同雙 重打擊。爰此,行政院既然設置聯合物價 稽查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生物資物價 哄抬進行嚴格監控,另應針對大宗物資降 稅實施期間將近 1 年,應全面稽查各民 生物資是否有隨同物價指數及大宗物資 降稅而有調整銷售價格,並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如此才能協助減 少民眾對於生活的壓力。 (十九) 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大陸以各 非本會職掌業務。 種名義禁止輸入,造成我國農民損失。但 因政府開拓國際市場成效有限,最後甚至 必須依賴國軍及校園營養午餐系統進行 農產品去化。然,營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 出錢,實沒有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之義 務。爰要求凡學生營養午餐配合政府去化 農產品政策,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均需 由政府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得轉嫁學校 或家長支付。 (二十) 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於地緣政 非本會職掌業務。 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 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加 以正視,速謀對策。說明: 1. 財政部於 111 年 8 月初公布數據, 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進出口總額約 為 5,474 億 美 元 。 其 中 出 口 為 2,899.7 億美元,貿易順差為 327.2 億美元,而對大陸和香港的輸出則達 1,131 億美元,占比高達 39%,而 111 年前 7 個月,我國對大陸和香港的貿 易順差為 602.78 億美元,這意味著 如果不是大陸和香港為台灣帶來的貿 易順差,台灣 111 年前 7 個月將出 現近 285 億美元的貿易赤字。 2. 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可以發 現,近 10 年我國連年保持貿易順 差,其貢獻主要來自大陸和香港。如 果沒有大陸和香港的順差支撐,我國 自 101年起都將保持逆差狀態,且規 模巨大。以 110 年為例,我國全年貿 易順差為 648.85 億美元,而大陸和 香港貢 獻的 順差 為 1,046.98 億美 元。如扣除這項數據,全年貿易逆差 高達 398 億美元。 3. 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出口在 我國 GDP 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且一直 是 GDP 增長的重要拉動力,對大陸和 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在其中起著重要 作用。以 111 年第 1 季度數據為 例,我國 GDP 增長了 3.91%,而其中 3.88%來自商品及勞務出口。在全球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的 109 年,出口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 88%,若非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 差,我國經濟在 109 年極可能出現下 滑。 4. 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 111 年 8 月 9 日彭博社引用花旗集團某經 濟學家的觀點指出,鑑於地緣政治局 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 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 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策。 (二十一) 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供給不足及 非本會職掌業務。 人口結構日趨老化等問題,自 78 年起陸 續引進產業及社福移工,以紓解部分產業 基層勞力需求與減輕國人家庭照護負 擔,惟近來台海局勢緊張若持續升級,在 台 移 工 約 近 70 萬 人 可 能 要 求 返 回 母 國。爰要求勞動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外 籍移工若因兩岸戰事要返國,分別研究分 析評估是否衍生影響所轄產業、事業、家 庭看護移工不足問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 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二) 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 非本會職掌業務。 111 年 8 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 演習,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示政 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槍走火破壞人民 安居樂業生活。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國 內電信通信及網路線路安全,提出防範及 因應替代方案, 於 3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送立法院。 (二十三) 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 遵照決議辦理。 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各黨 團與行政部門代表經過充分溝通後,對於 112 年度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案達成共 識,並完成三讀程序後隨即送請總統公 布。然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卻發生 衛生福利部要求審計部,將立法院審議通 過之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求列為密件。此 舉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法 院合議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政機關對 立法院所通過之非列為機密預算決議,其 需函送之相關文件,若認為有改列為密件 之必要,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 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四) 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算案附屬表 遵照決議辦理。 中列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 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形報告表」,說明各單位辦理立法院作成 之相關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之 結果。惟各單位對於預算凍結解凍案報告 之表述方式不一。以 111 年度經濟部單 位預算為例,僅說明「本案業經立法院○ 年○月○日台立院議字第○○○號函復 准予動支在案」,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院 之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一步查找與瞭 解其報告內容、後續辦理結果及審議之過 程。為便利立法院工作同仁及民眾查詢相 關報告內容,爰要求行政院與各部會於 112 年起向立法院所提出之預算案,應於 前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中明載以下事 項: 1.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 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 2.經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予動支之日期。 3.經立法院函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 發文字號。 (二十五) 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立法院審議 遵照決議辦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針對立 法委員或黨團所提預算提案,行政機關 (構)擬具書面報告說明時,常僅於辦理 情形載明「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年 ○月○日以( 發文字號)函送立法院在 案」。再從立法院議案系統查詢,相關書 面報告之受文者,往往僅有立法院及業務 單位,而未包括原提案之立法委員或黨團 辦公室,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立 法院議事處雖負責彙整各行政機關函復 之書面報告,並上傳至議案系統,惟承辦 人力顯無法即時處理為數眾多之書面報 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自 112 年度起, 針對審議通過之預算提案、主決議或附帶 決議等議案所擬具之書面報告,均應一併 函復原提案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 僅送達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業務單位,以 落實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六)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遵照決議辦理。 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外,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書;行政院 101年2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0162A 號函規定,各機關除機密預算外,應將所 有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於網站 上,以便民眾查閱。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均有公開單位預算、決算及主管決算,惟 各主管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管機關未公 開,致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主管預算相 關財務資訊情形,爰此,應請行政院要求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自 113 年度起主動公 開主管預算。 (二十七) 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 非本會職掌業務。 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 贈,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及依同條例第6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 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企業獲 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係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條規定辦 理;有鑑於各機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 間團體或企業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 報處理,惟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 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處 理及揭露並無相關規定,以資依循辦理; 為使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 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 理更臻妥適,以達成充分揭露之目的,俾 利國人能明白政府各機關輔助企業屬於 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 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議訂定各機關以非貨 幣性資產補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 務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二十八) 有鑑於公播系統的代理商常以市場價格 非本會職掌業務。 因素,任意中止 49 至 58 台新聞頻道的 代理,造成機場、醫院、營區等場所看不 到完整的所有新聞頻道,影響其視聽權 利。爰要求政府各單位(如國防部、交通 部、教育部等)對公播系統代理業者提出 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招標規格時,需要求其必需有 49 至 58 台新聞台之代理,如不能滿足得由其他代 理商補足。 (二十九) 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造成許多詐 業依決議提供相關資料予行政院,行政院 騙案件,政府不應漠視,爰請行政院儘速 於 112 年 4 月 18 日 以 院 臺 金 字 第 研議虛擬貨幣之定性,並指定主管機關與 112102064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納管機制,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 就涉及本會業務內容摘述如下︰ 案報告。 一、 行政院已於 112 年 3 月指定由本會擔 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 產平台(下稱 VASP)主管機關,至其他 非涉及金融交易性質之虛擬資產及 穩定幣等,由數位發展部協助擬出各 種業務行為樣態,再另擇期討論管理 方式。 二、 考量國際監理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 持續深化對於 VASP 管理之趨勢,本 會將透過訂定指導原則、推動 VASP 等組織訂定自律規範、及與其他部會 共同協力等方式,以循序漸進強化國 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 一、 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十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 93 年 5 月 31 日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函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人 員以外之臨時人員,然現今許多臨時人員 為契約年聘,後於 110 年 12 月 18日行 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自 111 年 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 員。然審查預算時,各機關臨時人員文康 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不同,部分機關編 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權 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 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四十五) 112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核編 及執行」編列 357 萬 8 千元。查主計法 規要求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書、法定預算, 均應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 情形報告表」,其用意在於充分揭露遵循 立法院決議情形,以利立法院以及一般公 眾之監督。次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身之 上開報告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書面報 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字號外,均為 摘述公文之內容供參閱,然而其他機關卻 只簡略記載公文函號。此種情形,有規避 外界監督預算執行情形之嫌,不應再延 續。爰要求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院主計 總處應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於單 位預算書、法定預算附錄之「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不得僅 記載函送立法院報告之公文字號,須確實 記載辦理情形,並隨同預算法定程序之期 程加以公開。 財政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作維持」編列 5,145 萬 7 千元,較 111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 本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 持112年度編列數5,145萬7千元,較 111年度預算數5,120萬6千元增加, 主要係因應基本工資及勞(健)保費 調漲,增列業務所需之例行行政工 作、文書處理,收發校繕、建檔及掃 描庶務工作委外,大樓保全及清潔, 與板橋車站辦公大樓辦理主變電站 變壓器汰舊換新作業管理費等186萬 4千元,暨核實減列辦公場所建築消 防檢測改善等經費161萬3千元,增減 互抵所致。 二、 112年本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 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政工作維持」增加部分,確屬維持 業務運作之必要支出,業已依業務實 需撙節覈實編列相關預算及審酌減 列其他需求。 (二)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2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 4,078 萬 3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千元,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 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 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 因應數位金融時代,本會針對高齡者數位 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 落差現象,已持續透過自行或督導轄管機 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 構辦理相關宣導,並同步對金融從業人員 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 及消費者等兩方面進行加強教育,以及督 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 導轄管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 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 評議中心)於日常業務流程積極協助高齡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者;另亦透過滾動檢討修正「金融服務業 支。 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及督導金融各 業公會訂定並落實高齡客戶相關之自律規 範,循序鼓勵業者重視改善高齡者等弱勢 族群之數位落差。主要辦理內容如下: 一、 持續辦理教育宣導並編製適合高齡 者之教材,包括編修「走入校園與社 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之高齡組 宣導教材,納入行動支付觀念、督導 評議中心對金融業、高齡者等二類對 象進行相關宣導、督導證券交易所研 議規劃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區」 有助高齡者取得數位工具知識等。 二、 督導評議中心於日常業務流程積極 協助高齡者,包括優化評議中心網站 行動裝置瀏覽介面、提供傳統臨櫃、 電話及定期駐點等專人服務等。 三、 透過公平待客評核機制及自律規範 引導金融業提供多元之高齡客戶協 助服務 (一) 為使金融業者更加重視公平對待高 齡者等客戶,111年評核指標「商品 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或服務適合度」及「申訴保障」等 二原則,已將業者重視及對待高齡 者等客戶之公平待客保護措施納為 加分項目,且如有不公平對待者, 列為加重扣分項目。 (二) 112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則」評 核指標,金融業者需兼顧友善金融 創新,若金融業者開發消費者使用 之介面亦同時採取照顧高齡客群等 普惠金融措施,均會於「友善服務 原則」評核指標下,予以加分。 (三) 113年公平待客評核關於「友善服務 原則」,就受評業者重視解決或改 善高齡者等弱勢族群數位落差之措 施及其成效,納為加分項目,以鼓 勵業者廣為服務可能較不熟悉數位 裝置及網路環境客群,提供適當之 金融商品與服務。 (四) 本會亦督導各金融業別相關同業公 會訂定或修正高齡客戶相關自律規 範,督促金融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 之方式,溝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或 服務,及提供相關資訊。 (三) 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9 日以金管銀合 退,記憶力及判斷力亦不如以往,容易成 字第 112027098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爭議申訴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案件屢見不鮮, 111 年亦有再創新高的 一、 本會持續督促銀行業強化對高齡客 趨勢。高齡者對於風險承受度較低,資產 戶金融消費權益之保護機制,業責成 雖多,大部分仍以保本投資為主,但是對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於自身金融消費之管理及檢視,未必能完 合會完成訂定「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 整確認及時常注意後續概況,淪於不當行 客戶之自律規範」,並要求銀行參考 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銀行應主動、定 高齡客戶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 期、由不同人員對於高齡者之金融消費契 定,並列為銀行內部查核項目,及督 約於不同階段進行確認及告知,以保障高 促銀行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 齡者金融消費權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客原則」,並持續滾動調整相關保護 會研擬再加強高齡者金融消費監理,並於 規範。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二、 為提升銀行業對高齡客戶權益之保 報告。 護,減少不當銷售或金融消費爭議案 件發生,本會將持續督導本國銀行提 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供高齡客戶必要之協助:持續辦理金 融教育宣導、督促銀行業瞭解高齡客 戶需求並提供適當之商品或服務、督 導銀行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應具備 完整監控與評估機制,及透過日常監 理強化銀行業對高齡客戶權益之保 護,瞭解銀行業之落實情形,以強化 高齡客戶權益之保護,避免不當銷售 或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發生,創造更有 利之金融環境與服務。 (四)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國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業務費」分支計畫, 1120191092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編列「國外旅費」 285 萬 6 千元,有鑑 茲摘述內容如下: 於 全 球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疫 情 仍 嚴 本會 112 年度預算案所編國外旅費,係為 峻,國際會議多可採用遠端連線方式進 參與重要國際組織、與各國洽商金融監理 行,且 111 年度該項計畫僅編列 160 萬 合作及出席國際金融會議,與各國交換資 5 千元,為節省公帑。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訊並增加我國際能見度,各項計畫皆嚴格 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 112 年度出國計 檢視編列之必要性,秉持撙節原則編列及 畫、項目、目的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報告, 執行。隨疫後國際會議恢復實體舉辦,永 並於各該行程返國 1 個月內,將該行程 續金融與科技應用已成為國際重要議題, 內容及成效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本會有派員參與汲取最新國際趨勢與最佳 實務之必要;復配合主政機關推動加入區 域或雙邊合作協定,亦須派員出席相關諮 商會議,爭取我國權益。爰此本會考量 112 年度日支費調升、機票漲價、111 年度國 外旅費執行率達 97.79%,以及本會出國需 求調整,實有增編 112 年度國外旅費之必 要,俾利我金融法規接軌國際,促進金融 跨境合作。 (五)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國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 1120191092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 285 萬 6 千 茲摘述內容如下: 元。查是項預算較往年擴編近 120 萬 本會 112 年度預算案所編國外旅費,係為 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爰 參與重要國際組織、與各國洽商金融監理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 合作及出席國際金融會議,與各國交換資 112 年度出國計畫、項目及其效益,向立 訊並增加我國際能見度,各項計畫皆嚴格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檢視編列之必要性,秉持撙節原則編列及 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執行。隨疫後國際會議恢復實體舉辦,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度預算 續金融與科技應用已成為國際重要議題, 本會有派員參與汲取最新國際趨勢與最佳 年度 預算項目 編列預算 實務之必要;復配合主政機關推動加入區 109 1,778千元 域或雙邊合作協定,亦須派員出席相關諮 110 金融監理-金融監 1,778千元 商會議,爭取我國權益。爰此本會考量 112 111 督管理-國外旅費 1,689千元 年度日支費調升、機票漲價、111 年度國 112 2,856千元 外旅費執行率達 97.79%,以及本會出國需 求調整,實有增編 112 年度國外旅費之必 要,俾利我金融法規接軌國際,促進金融 跨境合作。 (六) 查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國字第 於「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 1120191092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 285 萬 6 千 茲摘述內容如下: 元,相較於 111 年度編列預算增加 125 本會 112 年度預算案所編國外旅費,係為 萬 1 千元,惟國際上疫情仍嚴峻且新型 參與重要國際組織、與各國洽商金融監理 變異株仍虎視眈眈,且多項會議改採線上 合作及出席國際金融會議,與各國交換資 會議方式進行,考量疫情期間,國家財政 訊並增加我國際能見度,各項計畫皆嚴格 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 檢視編列之必要性,秉持撙節原則編列及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 執行。隨疫後國際會議恢復實體舉辦,永 112 年度出國計畫、人數、預算項目及其 續金融與科技應用已成為國際重要議題, 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本會有派員參與汲取最新國際趨勢與最佳 告。 實務之必要;復配合主政機關推動加入區 域或雙邊合作協定,亦須派員出席相關諮 商會議,爭取我國權益。爰此本會考量 112 年度日支費調升、機票漲價、111 年度國 外旅費執行率達 97.79%,以及本會出國需 求調整,實有增編 112 年度國外旅費之必 要,俾利我金融法規接軌國際,促進金融 跨境合作。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與國際金融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10日以金管科字第 發展與監理,預計參與攸關金融科技之國 1120191289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際會議以拓展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國際 摘述內容如下: 連結等相關會議, 112 年度總計畫共編 一、為縮短業者法規摸索期,協助其快速符 列 285 萬 6 千元。惟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合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本會持續強化創 之主要業務之一,金融監理沙盒之績效不 新中心諮詢溝通管道及輔導機制,以及 佳,上路 4 年僅 3 家落地; 111 年也 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監理門診等機 僅有 1 家業者經核准試辦實驗,成效大 制,針對創新技術或商業模式涉及之法 幅落後韓國、香港等其他亞洲國家,顯然 規等相關議題,機動邀集本會各局處、 尚有改善空間,更應加強與國際經驗的交 周邊單位、相關部會等,與請求輔導或 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流。為使台灣科技金融完善發展,並加強 提出申請案之團隊溝通,以利團隊瞭解 國際經驗交流得以協助國內科技金融發 法令及監理考量,調整業務模式或完備 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 申請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文件等,減少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理沙 團隊投入金融科技創新之成本及申請 盒機制之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包括沙 時間。 盒入門門檻、沙盒之豁免法規及啟動落地 二、現行創新實驗條例業包含法令排除適 修法評估之檢討。 用及法律責任豁免之相關規定,創新實 驗條例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基於創新 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 (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 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 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 任;創新實驗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人 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 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 驗行為不適用銀行法等共9部金融法律 計14條規定之處罰。 三、本會業訂定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作業 程序」 ,提前於業者尚未正式提出申請 案件前之輔導期間,即就業者所提創 新計畫進行跨局處討論,評估案件進 入監理沙盒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及實 驗結束後可能之法規調適方向,以提 升審查效率及讓對落地後之監理與法 規修正能更明瞭;此外,本會並於業 者實驗期間即提前評估實驗效益及就 是否達成檢討研修金融法規之條件凝 聚共識,以加速法規調適之時程並協 助業者實驗落地。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 107 年實施金融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30日以金管科字第 監理沙盒,並在 108 年建置銀行、保險 112019174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及證券 3 業別業務試辦機制,透過沙盒 摘述內容如下: 及試辦雙軌併行推動金融創新。惟被視為 一、 本會依據國內發展情形與需求,配合 開啟金融科技元年的金融監理沙盒,卻已 創新實驗機制之建置,積極打造負責 逾 21 個月無任何申請案,目前沙盒實驗 任創新之監理法制環境,力求創新發 中唯一一案,在 111 年 10 月底實驗結 展與金融穩定的最佳平衡,以期在有 束後,沙盒將正式掛蛋。根據 CBInsights 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給予金融創新 獨角獸追蹤器顯示,截至 110 年中,全 最大的發展空間,充分發揮金融科技 球獨角獸企業達 746 家,累計估值約 2 效益。 兆 3,600 億美元。其中,金融科技公司 二、 為協助更有效地對接金融科技解決方 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占約兩成,家數與估值都排第一大,比網 案之需求者及供給者,除既有由實驗 路服務及人工智慧產業還多。但目前,台 申請者自行提出實驗案外,本會參考 灣卻一隻金融科技的獨角獸都沒有,高市 國外經驗並向金融機構瞭解亟需解決 占率的金融科技業者,則是 Line Pay 等 之問題,向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瞭解潛 外商。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 在解方後,於111年辦理「數位身分認 何打造兼顧鼓勵金融創新與金融消費者 證及授權」主題式創新實驗及業務試 之保護的創新監理,以讓金融監理沙盒發 辦,公私協力發展市場共通性問題之 揮應有之功能,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解決方案,並提升創新實驗及業務試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辦之執行成效及創新性。 報告。 三、 為因應國際淨零轉型及追求永續發展 之趨勢,市場亟需導入綠色科技以協 助綠色金融之推動,本會於112年陸續 舉辦「綠色金融科技」主題式推廣活 動,除已於112年3月8日舉辦臺英綠色 金融科技國際座談外,尚規劃參與全 球金融創新聯盟(GFIN)跨境試驗2.0 計畫、鼓勵業者辦理創新實驗、業務 試辦及概念驗證等活動,以引導金融 科技業者發展綠色金融相關的科技解 決方案,結合消費者需求、監理政策 及相關合作網路,創造出新的綠色金 融科技市場。 四、 新創業者經營不易,如擬直接面對客 戶,更須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及法令遵 循上投注心力,為鼓勵具創新構想之 新創業者發展金融創新業務,本會透 過多面向措施提供其資源,以促進其 參與創新實驗等,更順利地發展金融 科技。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28日以金管綜字第 方案 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 112019173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 摘述內容如下: 引、促進 ESG 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 一、本會111年已督導聯徵中心與其他部 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 會合作,將 ESG 相關資訊介接至該中 淨零共識,期望能夠實現 110 年所宣示 心授信業務專區,供其會員機構查詢 台灣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目前已有 17 家 利用。為進一步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企 銀行簽署赤道原則,全球排名第一。此 業 (含中小企業) ESG 資料數據,除 外,彭博 ESG 評比揭露,台灣在亞太地 已續請聯徵中心介接證交所企業 ESG 區位居領先。惟永續金融的推動需仰賴眾 資訊揭露專區資料外,並請該中心於 多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目前非常不足,爰 112年底前增加蒐集並整合金融業所 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 需企業 ESG 資料項目至前開授信業務 類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 ESG 專區。 資料庫,讓金融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 二、因應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各界對企業 導授信戶落實減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 環境、社會及治理等 ESG 資訊需求漸 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 增,證交所參考國際永續相關準則,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已強化我國上市公司之 ESG 資訊揭 露。將持續擴充上市櫃公司 ESG 資訊 平台網站,並依固定格式申報資訊, 及整合散見各處之 ESG 資訊,並研擬 對資料加值或統計,俾利利害關係人 運用。 三、本會已與周邊單位及相關公會等組 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請 其研提氣候相關實體風險資料之需 求,將拜會相關部會以確認可取得之 資料項目、頻率、尺度等後,再由聯 徵中心協助整合(例如套疊)為符合 金融業需求之資訊,供金融業查詢使 用。目前已於112年1月17日拜會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討論資料之性 質、限制及合作方式,後續將持續拜 會其他相關部會。 (十) 鑑於 111 年 9 月底有 7 家壽險業者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6 日以金管保財字 值比低於 3%監理門檻,而全球陸續升息, 第 1120490694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壽險業持有債券價格大跌,衝擊淨值,業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者均稱實施 IFRS 17 將可同時以公允價 一、考量 IFRS 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重 值衡量保險業資產與負債,可解決現行保 大,準備工作眾多,如倉促實施 IFRS 險業資產及負債不匹配的情形,則金融監 17,負債採現時利率衡量下,利率反 督管理委員會理應重新評估是否與國際 轉可能造成部分業者準備金有缺口, 同步於 2023 年接軌 IFRS 17,以解決國 產生立即增資之困境,恐不利業者順 內壽險業淨值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利接軌 IFRS 17。本會為協助及輔導 員會以「重新研議與國際同步於 2023 年 保險業者,已藉由成立 IFRS 17 專案 接軌 IFRS 17 以解決國內壽險業淨值困 平台,保險業預留各種準備金、特別 境」為題,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盈餘公積,逐年要求業者進行負債公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允價值評估並強化評估標準等措施, 以利保險業能順利於 115 年接軌 IFRS 17。 二、我國於 115 年實施 IFRS 17 後,保險 業將全面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及負 債,本會持續審慎評估對保險業的影 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響,賡續督導保發中心依目前準備進 度辦理推動事宜,並督促業者依工作 目標持續進行相關準備作業,及採取 各項必要配套與因應措施,同時加強 與利害關係人之宣導溝通,促使保險 業重視資產負債管理,提升保險業對 風險管理之重視,及引導提高保障型 商品之銷售,回歸保險業經營保險服 務之核心價值。 (十一) 鑑於數家壽險業者近日向金融監督管理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保財字 委員會提出資產重分類的方案,欲將債券 第 1120490751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重分類到攤銷後成本( AC),以成本列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帳,使淨值馬上回升;但會計公報理應維 一、111 年於通貨膨脹壓力下,多國央行 持穩定, IFRS 9 一旦選定分類方式,原 啟動升息,美國自 111 年 3 月至 9 月 則上不應該再改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已連續升息 12 碼,已有多個國際組織 員會以「 IFRS 9 公報適用之原理原則以 提醒短期內大幅升息可能影響金融穩 及壽險業申請資產重分類是否具正當性」 定,加上我國尚未接軌 IFRS 17「保 為題,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險合約」 ,資產面反映保險業持有債券 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價格下跌,惟負債面尚未以公允價值 評價,難以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 債之影響,故部分保險業擬改變管理 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 二、IFRS 9 笫 4.4 節訂有金融資產重分類 之原則性規範,對於實務之應用,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下稱會基會)已於 111 年 10 月 7 日就 「保險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 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之 金融資產重分類疑義」提供參考指 引,本會於 111 年 10 月 11 日發布新 聞稿對外說明,保險業如擬進行金融 資產重分類,應依 IFRS 9 相關規範及 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有關個別公司 能否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 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 資產之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 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 改變之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 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及證券交易 法相關規定辦理。 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為維持保險業資本穩健,對於進行金 融資產重分類之公司,本會已於 111 年 11 月 4 日 發 布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11104942741 號令,明定保險業應就 其公允價值跌價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及其迴轉、變動數應於年度財務報 告附註揭露等事項,避免重分類使分 派股利增加,且上層母公司亦有相同 規範。藉由要求保險業、採用權益法 投資保險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 控股公司,將保險公司重分類之金融 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避免重分類導致分派股利增加。 四、本會將持續注意整體環境、金融市場 穩定性及壽險業財務業務狀況,提醒 業者加強財務健全性、清償能力及資 產配置,督導業者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措施,適時因應營運環境之變動,確 保保險業穩健經營,落實保障保戶權 益。 (十二) 111 年以來俄烏戰爭爆發後,各國陸續對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國 俄羅斯祭出金融制裁,也被認為是現代金 字第 112020520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融戰,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 一、 督促金融業落實資安風險管理 客攻擊, 2 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 (一)本會前於 109 年 8 月 6 日發布金融資 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動方案,執行迄今主要績效指標 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 (如設置資安長、導入國際資安標 的必要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 準、辦理資安攻防演練與競賽、建立 議規劃我國金融漢光演習,包含相關金流 金融資安事件應變體系等項)均已達 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 成。另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賡續發布 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 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其中精實 置等特有情境,而非單一金融機構的資金 金融機構資安韌性構面之重點已包 存量壓力測試等,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 含「加強資安演練」工作項目。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二)本會平時已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強化 面報告。 資安防護,包括:完備資安相關規 範、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 中心(F-ISAC)」 、強化自動櫃員機資 訊安全防護、強化金融機構行動裝置 應用程式之資訊安全控管、重要系統 轉換之營運不中斷強化措施等。 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本會除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消費者 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資安規範外,亦 將持續了解國內外資安發展趨勢,適 時滾動檢討資安相關控管措施,另於 日常監理中,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 各項風險管理,並要求金融機構就相 關情境進行壓力測試,並針對金融機 構適時規劃舉辦相關情境演練,以強 化金融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及資安防 護,並確保其財務、業務維持穩健營 運,健全金融市場發展。 (十三) 現今跨國金融網路越來越綿密,全球金融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銀法 市場高度整合,金融戰的威力比以往任何 字第 112027077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時刻都強大。烏俄戰爭金融戰的影響殷鑑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不遠,烏克蘭因戰爭因素暫時關閉證券交 一、 本會因應緊急事件之處置作為: 易所;俄羅斯更遭西方國家金融制裁打 (一)密切注意國內貨幣市場及外匯市場 擊,切斷全球金融體系與俄羅斯的聯繫, 之交易情形,配合中央銀行採取必要 製造俄國民眾因擔憂西方制裁將引發現 之因應措施。 金供應短缺之恐慌,導致銀行嚴重擠兌危 (二)加強對金融機構資金流動管理,要求 機。戰爭爆發後的金融戰將造成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注意資產流動性及適度提 與市場流動性的癱瘓,進而引爆全面性金 高新臺幣現鈔庫存。督導金融機構落 融崩潰。台灣需建立金融漢光演習,以國 實執行貨幣、信用管制措施。 際金融局勢變化為藍本,進行應對金融戰 (三)要求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加強資訊 爭的兵推,讓金融機構及全民能提前預想 安全維護工作,如有發生影響資訊安 戰時可能會遇到的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 全情事,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 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金融機構面對 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本會。 戰爭的緊急事件應變措施向立法院財政 (四)持續關注事件後續發展及對金融市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場之可能影響,並與相關機關保持聯 繫。 二、 本會將視緊急事件之情勢發展,確保 證券、期貨交易穩定,及維護金融交 易秩序穩定。 (十四) 有鑑於外資 111 年在國內股市累計賣超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金管證券字 截至 10 月底已逾 1 兆餘元,超越前 2 第 1120380770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年總和,創下台股史上外資賣超新高紀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錄,研判可能受到升息、通貨膨脹、地緣 一、 外資對臺股之財務性投資,係依國內 政治風險等利空影響,然外資總持有國內 外總體政經狀況及其投資策略進行 股票市值約 20 兆元,占全體上市股票市 資產配置。但倘遇國際政經不確定情 值約 40%,政府要如何避免國際資金自國 勢導致外資賣超及臺股波動,本會採 內市場撤出及台股淪為外資提款機。爰要 取平時監控管理、違規者依法裁罰、 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對策防範外 適時採取穩定臺股措施等監控管理 資近年連續密集在國內股市賣超,及評估 措施。 是 否 造 成 國 安 問 題 與 影 響 金 融 秩 序 維 二、 本會將持續密切注意國際政經情勢 持,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發展及證券市場交易狀況,並關注外 出書面報告。 資資金匯出入動向對臺股之影響,倘 股市發生非理性波動情事,將適時審 慎評估及應變,以維護臺股交易秩 序,保障投資人權益。 (十五) 有鑑於中國大陸 111 年 8 月對我周邊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3 日以金管銀法字 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 第 11201358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往,面對在軍事衝突下的金融戰爭,如何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維護國內金融風險穩定將是重要國安問 一、 維持穩定金融秩序及因應具體作法: 題,為確保國人金融權益,爰要求金融監 (一)督促金融業落實資安風險管理: 督管理委員會召集財政部、中央銀行等部 1. 本會已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發布「金 會針對網路資安、金流存提、跨境外匯及 融資安行動方案 2.0」,以提升金融 股匯市場交易等方面,分別研究分析如何 機構資安防護能力。 維持穩定金融秩序及因應具體作法,於 3 2. 本會已要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全國聯合會訂定作業韌性參考規 告。 範,以利金融機構據以評估及強化其 作業韌性,於時效內回復核心業務運 作。 3. 透過加強資安演練,以督促金融機構 資安實戰能量之提升。 4. 強化重要金融機構資料保全機制,強 化備份及復原機制,以提升數位韌 性。 (二)中央銀行對國內金流存提相關穩定 措施: 1. 維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 據交換所等支付系統正常運作。 2. 適時透過公開市場操作、貼現窗口等 工具,維持銀行體系充分流動性。 (三)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波動之因應措 施: 1. 加大進場調節力度,提振外匯市場信 心。 2. 以附買回融資機制支應外幣流動性需 求。 3. 強化場外稽核與外匯交易通報。 4. 加強金融檢查,嚴格監管金融投機或 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違法交易。 (四)證券市場穩定措施: 1. 現行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已有市場監視及防範違約風險機 制,並持續強化國內上市櫃公司資訊 公開,推動提振股市措施。 2. 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規定,因國內、外重大事件、 國際資金大幅移動,致資本市場及其 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 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資金 執行安定市場任務。 二、 本會於緊急情況發生時,將配合財金 部會相關應變措施,以維護金融市場 穩健運作、確保金融體系穩定。 (十六) 近期國際預測機構也陸續下修全球經濟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0 日以金管銀國 成長率, 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有別 字第 112027089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過去幾年主要是關注在受疫情的產業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國家,這次則是因應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可 一、 為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風 能維持一段時間,全面提高風控的等級和 險控管、法令遵循效能,並落實重大 範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 事件通報,以即時取得重要監理資 銀海外暴險措施、海外分行監理之提高風 訊,本會採取控管措施如下: 控等級與範圍之作法,於 2 個月內向立 (一)設有海外分支機構之銀行,總行宜設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專責單位負責該等分支機構之整體營 運狀況、法令遵循情形及所面臨之風 險態樣等。 (二)銀行辦理海外授信案件,應遵循徵、 授信準則,落實海外授信風險控管與 強化徵授信及貸後管理措施。 (三)銀行應就各海外經營環境之差異,建 立風險胃納及風險辨識機制,採取相 對應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各銀行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進 行授信限額管理。 (五)要求各銀行按月申報海外暴險相關 管理報表。 二、 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就各銀行海外 暴險情形撰擬分析報告報送本會。 三、 督導本國銀行精進國外分支機構管 理機制: 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總行對國外分支機構應具備管理能 力。 (二)落實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確保內 部控制制度有效性。 (三)建立金融機構重大事件之管理及通 報機制: 1. 內控辦法已明定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之 規範,並訂定發布「金融機構通報重 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 ,通報範圍包含海外分行重 大事件。 2. 稽核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應依重大性 原則,於金融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 告後,即時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或 監察人通報主要檢查缺失等內容。 (四)增進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治 理功能、辦理金融檢查及修正銀行法 罰則規定,加重銀行經營責任。 四、 加強跨國監理合作,與各國金融監理 機關洽簽合作協定。 五、 本會與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定期對話機 制:定期及不定期舉辦金融合作雙邊 會議、本會主辦國際銀行監理官會 議、參加國外金融監理機關舉辦之國 際銀行監理官會議等。 (十七) 有鑑於中國大陸 111 年 8 月對我周邊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法 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 字第 112027152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往,然兩岸金融往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環,惟發現中國大陸以商促統策略可能改 一、 大陸地區暴險控管機制: 為以武促統,將衝擊國內金融業者布局中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國大陸市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針對兩岸經貿交流由高度互賴轉向為政 規定,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 治對峙,研究評估是否影響國內銀行在中 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 國大陸據點營運及獲利,及如何面對中國 100%。 大陸可能對我國的經濟金融制裁及因應 (二)本會於 104 年 4 月 23 日、105 年 10 具體作法,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月 20 日、106 年 2 月 7 日、110 年 12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月 30 日及 111 年 7 月 29 日已陸續函 請本國銀行強化其對大陸地區暴險 之控管及風險承受能力。 二、 本會並將持續觀察大陸地區政經情 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勢變化及本國銀行於大陸地區暴險 情形,進行動態監理,以維持金融穩 定。 (十八) 彭博報導引述信評機構的預估稱,在最壞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7 日以金管銀法 的情況下,中國的銀行面臨 3,500 億美 字第 11202067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元(約 10.5 兆元新台幣)的房貸損失,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因 為 中 國 民 眾 對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信 心 大 一、 我國金融業對大陸地區暴險之限額 跌,當局難以遏制市場動盪。由於中國爛 規定 尾樓的停貸風暴擴大至 25 省,數十萬購 (一)銀行業: 屋者的信心崩潰, 90 多個城市的預售屋 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主拒繳房貸,並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連 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鎖反應。現在最大的問題演變為,房市崩 1 規定,國銀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 盤將對中國 56 兆美元的銀行體系造成 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 多大打擊。中國人民銀行在新的架構下被 度決算後淨值之 100%。 賦予負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 2. 為強化國銀對陸授信暴險之風險承受 責。由於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負責 能力,本會要求國銀辦理對大陸地區 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責,證明強 授信第一類授信資產餘額(含短期貿 力監管時代即將來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易融資)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曾於第 10 屆第 5 會期要求金融監督管 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 理委員會就中國金融穩定法對我國金融 (二)保險業: 業的影響進行評估;惟隨著中國房市崩盤 1. 本會對保險業整體國外投資已定有投 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之疑慮,建請金融 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信 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內金融業有無影 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循及 響進行評估,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以控管國外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投資風險。 2. 為控管保險業對大陸地區投資之風 險,本會對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之資 金運用項目、應符合之條件、投資限 額、應符合之信用評等及風險管理措 施等,已定有相關規範,如投資公司 債及金融債券,其債券發行信評等級 須評定為 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 保險業對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及指數股 票型基金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 10%。 (三)證券期貨業: 1. 轉投資大陸及香港地區事業總金額不 得超過該證券期貨業淨值 40%。 2. 證券商持有海外(含大陸地區)有價證 券部位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 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30%,且持有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 符合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之外國相關債券不得超過該證券商 淨值 10%。 二、 中國房市風險,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 評估:雖然近期中國監管政策及政經 情勢變化造成當地房市波動,其對我 國金融業之影響應仍屬有限。本會將 持續觀察大陸地區政經情勢變化及 我國金融業者於大陸地區暴險之情 形,進行動態監理,以維持金融穩定。 (十九) 近幾年虛擬通貨交易行情熱絡,導致假冒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3 日以金管銀法 挖礦與虛擬貨幣個資遭竊事件頻傳,造成 字第 112027111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投資人極大的損失。 110 年統計顯示,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非法洗 一、 本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已持續督促 錢高達 86 億美元,此數據相較於 109 國內業者落實執行報等防制洗錢及 年上升 30%。保守估計,從 106 年開始, 打擊資恐(AML/CFT)工作。 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平台洗 二、 行政院已指定本會擔任具金融投資 錢總計已超過 330 億美元。惟台灣加密 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 貨幣業者目前尚無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關,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透過下列 理委員會僅要求其按洗錢防制規範,此顯 方式,以循序漸進強化國內虛擬資產 示加密貨幣業者在台灣受到的監管仍欠 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 妥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國 (一)訂定指導原則。 際間對虛擬通貨及其衍生性商品所採行 (二)推動 VASP 相關協會等組織訂定自律 之相關監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 規範。 施,以保護投資人權益,並將相關規劃與 (三)未來將與其他部會共同協力。 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二十) 有鑑於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交易具高度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 日以金管銀法字 險與投機,可能淪為非法交易工具,為促 第 112027132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進資訊透明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妥適規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範虛擬通貨平台,指定虛擬通貨交易業務 一、 虛擬通貨並非貨幣,投機性高,且極 之事業主管機關,以發揮治理效能。爰要 少運用於支付用途,國際間陸續將其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政院召集 改稱為虛擬資產或加密資產。近期由 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經濟部及國 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破產等事 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完成協商決議,探討 件,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已著手研議 虛擬通貨之屬性究為商品或支付工具,於 或採行對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規範。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 二、 法 務 部 已 研 擬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方案書面報告。 案,針對虛擬資產洗錢防制面向規劃 修法事宜。 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 行政院已指定本會擔任具金融投資 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 關,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透過下列 方式,以循序漸進強化國內虛擬資產 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 (一)訂定指導原則。 (二)推動 VASP 相關協會等組織訂定自律 規範。 (三)未來將與其他部會共同協力。 (二十一) 114 年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7 日以金管銀合 過 20%,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 字第 111023393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開放高齡者提供各類的金融商品與服務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並加強監理作為。惟查,銀行業、證券期 本會持續督促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 貨業、保險業 107 至 109 年高齡金融消 業,建立公平對待高齡消費者之環境,妥 費爭議申訴案件有逐年增加, 110 年微 善保護高齡消費者權益: 降, 111 年又有上升趨勢,如部分高齡 一、 銀行業方面:研訂對高齡者金融投資 者因年齡增加,身心狀態和判斷能力有所 銷售服務保護規範、責成中華民國銀 降低,理專對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商品或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銀 保險商品作業屢傳違背法令情事,包括: 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自律規 1.未留存銷售過程之完整錄音紀錄; 2. 範」、針對銀行業涉及高齡金融消費 未提醒客戶定存與海外債券之風險差 者之相關缺失,本會將視個案違規情 異。為保障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爰要 節加重裁罰,以強化高齡金融消費者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強銀行 權益之保護。 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內控,約束所屬 二、 證券期貨業方面:研訂對高齡者提供 理專人員依規定銷售金融產品,並明確告 金融服務保護規範、強化高齡權益保 知客戶產品風險、權利義務,以減少消費 護、針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金融剝 爭議,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削、消費詐欺及不法行為等案件,將 提出書面報告。 考量個案違規情節輕重及對投資人 權益影響程度,予以加重處分。 三、 保險業方面:研訂對高齡者投保權益 保護規範、對保險業有對高齡消費者 不當招攬,將依相關規定對業者處以 罰鍰、予以糾正或命停止商品或業 務。 (二十二) 近來金融剝削的案件頻傳,尤其在臉書、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以金管銀合 LINE 或是簡訊常會出現誘騙受害者進行 字第 11202711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投資的訊息,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發展趨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推動高齡者 一、本會已訂定銀行業對高齡者金融投 權益保護相關措施,但跟保護幼童相比, 資銷售服務保護規範,包括:「信託 台灣對長者的保護是相對少的,例如,性 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 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侵害 14 歲以下兒少是加重其刑,但刑法 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及「銀行辦 對詐欺年長者並沒有特別加重其刑。在人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 口高齡化趨勢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等,並責成中華 研議就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立法保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護,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國銀如 訂定「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自 再爆發嚴重之金融剝削案例,銀行端不得 律規範」,並要求銀行參考高齡客戶 再以此係理專個人行為或該員已離職為 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定,以強化 由撇清責任,而應問責相關經理人負連帶 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 責任。同時,應建立高齡金融剝削資料 二、本會提高對高齡者權益保護之精進 庫,以避免相同態樣發生。 甚至針對個 作為,包括:評估對高齡客戶友善服 別金融機構發生高齡金融剝削案,也應該 務,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持續辦 揭露到底那些商品對老人不利,提供消費 理金融教育宣導,及持續透過對銀行 者做參考。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之日常監理瞭解銀行業落實情形。 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三、本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服務業落實對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 高齡者銷售金融商品服務之相關規 措施書面報告。 範,以有效減少高齡者金融消費之爭 議,並賡續依相關規劃推動對高齡金 融消費者保護之強化措施,以督促金 融業者強化對高齡金融消費族群權 益之保護。 (二十三) 台灣將於 114 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銀合字 有超過 20%民眾年齡會在 65 歲以上,近 第 112027095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年來高齡者遭金融詐騙比例暴增,根據內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政部警政署的資料顯示, 60 歲以上詐欺 一、本會為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 被害人從 105 到 110 年當中, 60 至 行動綱領」之「阻詐-贓款流向面」 69 歲成長了 35%、 70 歲以上更成長 統籌機關,已規劃多項防制詐騙之具 128%,平均成長了 57%,這代表台灣社會 體措施並督導金融機構落實執行,積 當中,高齡遭到詐騙的比例相當的高。爰 極防制人頭帳戶詐騙,並請銀行業加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加強 強對高齡客戶臨櫃辦理提款交易進 向銀髮族金融消費提供正確理財資訊,改 行關懷提問。此外本會已參酌國外立 善高齡者金融消費友善環境,避免高齡者 法例推動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規範,以 成為金融消費詐騙受害者,並將相關規劃 完備銀行業保護高齡客戶金融消費 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權益之管理機制。 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本會持續精進防範金融詐騙措施,除 要求銀行強化異常性交易態樣之監 控及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之風險管 理,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辦理匯款 (轉帳)時增設警語,及加強網路銀行 約定轉帳之控管之外,同時與執法機 關合作,共同推動落實執行臨櫃關懷 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提問、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警機 制、及與內政部警政署建立聯繫通報 機制等。本會亦製作消費金融保護教 育宣導微電影及建置金融防詐騙宣 導專區,及積極鼓勵高齡團體參與 「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 導活動」,以宣傳並提升高齡者的防 詐觀念。 (二十四)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在未來幾年甚至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0 日以金管銀合 將進入超高齡化社會,但近幾年經常發生 字第 112027094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 高 齡 金 融 剝 削 」( Elder Financial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Abuse)的問題,成為金融消費的弱勢, 一、為推動我國銀行業公平合理對待高齡 我國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 客戶,本會已建構推動銀行業公平對 不夠完善,高齡者包括申辦信用卡與貸款 待高齡客戶規範制度,期望銀行業於 等權益都受限,政府應更重視高齡者的金 服務高齡客戶時,能對該等客戶身心 融消費問題。尤其隨著金融科技迅速發 狀態有基本認識,並根據該等客戶自 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 身狀況提供適當的商品或服務,以完 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監 備銀行業保護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 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 之管理機制。 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 二、為減少高齡客戶運用數位工具進行金 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 融交易服務之數位落差,本會持續辦 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理金融教育宣導,將行動支付(結合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觀念納入宣導活 動中,以推動提升高齡者使用行動支 付意願。同時鼓勵銀行就面對高齡者 遇有使用相關金融交易工具之障礙 者,主動發展或提供多元性之協助措 施。 三、為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提升對 高齡客戶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本 會將持續督促銀行依「金融服務業公 平待客原則」及「銀行業公平對待高 齡客戶自律規範」等規範,落實提供 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並透過 普及金融知識教育活動增進高齡者對 金融商品與工具的瞭解,以降低高齡 者數位落差問題,創造更有利之金融 環境與服務。本會亦將持續關注高齡 者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及可能面臨的 金融消費風險問題,並蒐集其他國家 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對高齡者的保護措施,精進維護高齡 客戶權益之作為。 (二十五)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 業依決 議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 金管 法字第 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 1120191094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高齡者隨著年齡漸 摘述內容如下: 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 一、 107年至109年高齡者(65歲以上)申 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 訴件數與比率雖隨整體申訴案件量 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齡金融消 增加而有上升情形,惟110年、111 費爭議情況,於 107 至 109 年間,銀行 年高齡者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比 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皆 率已隨相關保障監理措施之推動而 逐年增加,然 111 年截至 7 月底止,銀 逐年下降,故目前高齡者申訴案件比 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 率尚無逐年上升之趨勢。111年高齡 皆較 110 年同期增加,合計數為 756 者申訴案件較110年上升係因防疫保 件,較 110 年同期增加 431 件;又高齡 單相關爭議案件數較多之故。 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訴 二、 本會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高齡金融消 案件之比率,於 107 至 110 年間概呈上 費者(下稱高齡客戶)之保護措施, 升趨勢。為保護高齡者投資金融商品之安 持續修訂相關監理法規,並責成各金 全,防止金融剝削及不法行為之發生,要 融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督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修訂相關監理 促金融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之方 法規,並督導各金融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 式,溝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自律規範,強化對高齡客戶之保護,建立 及提供相關資訊。包括:瞭解高齡客 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機制並強化保護措 戶需求、建立明確客戶服務之流程與 施,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標準、設計適合商品與提供適當服 提出書面報告。 務、與高齡客戶之溝通、防範金融詐 騙或其他金融剝削行為措施、訓練員 工具備瞭解高齡客戶需求之技巧與 能力、具備完整監控與評估機制等。 三、 本會已將金融業者對待高齡客戶之 作為納入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 核、同時強化高齡客戶消保查核,並 督促金融機構內控、內稽之執行。 (二十六) 有鑑於國內通訊網路詐騙頻傳,民眾對詐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3 日以金管銀法字 騙簡訊及網路廣告不堪其擾,相關部會無 第 112027134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法有效抑制,每年國人被詐騙的金額高達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數十億元,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及人民財產 一、 本會為行動綱領之「阻詐-贓款流向 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 面」統籌機關,已與執法機關共同規 政院召集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劃多項防制詐騙之具體措施,並督導 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研究全面掃蕩詐騙 金融機構落實執行,包括:臨櫃關懷 案件偵防、跨境共同打擊犯罪及犯嫌遣返 提問、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等具體作法,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強化申請約定轉 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入帳戶風險控管、防制人頭帳戶進行 詐騙及強化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務 之風險管理。 二、 精進措施:強化金融機構控管疑似不 法與異常帳戶、按行政院策略跨部會 合作協力打擊犯罪。 三、 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本會也將 金融機構協助執法機關防制金融犯 罪列為重要金融監理工作。將持續與 相關部會合作,積極策進防制金融犯 罪之相關作為,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 落實辦理。 (二十七) 有鑑於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惟犯罪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 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致任 字第 112027134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由跨境電信詐欺案件橫行,未能落實打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詐騙犯罪,致詐騙款流向未能有效防堵。 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 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於疑似不法 警政署偵辦中之匯款流向,全面清查是否 或顯屬異常相關帳戶之管控方式,包 曾透過國內銀行分行及本國銀行在國外 含第一類及第二類帳戶。此等異常交 設立分行及分支機構流向不法帳戶,並檢 易帳戶皆已納入疑似洗錢或資恐交 討如何因應與具體預防措施,於 3 個月 易之異常態樣,由金融機構依洗錢防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制法相關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該局受理金融機構申報之可疑交 易報告後,將進行分析並就具情資價 值者送執法機關參考運用,有助於各 機關掌握疑似不法帳戶之匯款流向。 二、 本會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 領」之「阻詐-贓款流向面」統籌機 關,已規劃多項防制詐騙措施並督導 金融機構落實執行,說明如下: (一)目前已有並持續辦理之措施,包括: 臨櫃關懷提問、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 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效果、強化網 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管、督導銀行 公會修正完成「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 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強化電 子銀行資安控管措施、防制人頭帳戶 進行詐騙、強化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 務之風險管理及加強對民眾防制詐 騙宣導。 1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未來精進措施,包括:強化金融機構 控管疑似不法與異常帳戶及就源防 堵投資詐騙廣告。 三、 本會後續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 相關防制詐騙措施,並與執法機關及 相關部會合作,積極落實防制金融犯 罪相關作為。 (二十八) 隨著資通訊科技蓬勃發展,近年詐騙集團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 藉由網路電話及通訊軟體等網路資訊工 字第 112027106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具來隱匿身分,以跨國通訊方式逃避國內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警方查緝。警方統計, 110 年疫情期間詐 一、 本會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 欺案件發生數前 5 名,依序為假網路拍 領」之「阻詐-贓款流向面」統籌機 賣 5,623 件、投資詐欺 4,896 件、解除 關,已規劃多項防制詐騙措施並督導 分期付款詐欺( ATM) 4,328 件、猜猜 金融機構落實執行,說明如下: 我 是 誰 1,758 件 及假 愛 情交 友 1,174 (一)目前已有並持續辦理之措施,包括: 件。由於詐騙案件頻傳,造成民眾財產損 臨櫃關懷提問、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 失,打擊詐欺成為當前各界關注的議題, 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效果、強化網 最近 1 年半,國內銀行透過銀行臨櫃關 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管、督導銀行 懷 , 成 功 攔 阻 疑 似 詐 騙 案 件 共 7,525 公會修正完成「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 件,攔阻金額約 35 億元。銀行業是資金 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強化電 匯出的第一道防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子銀行資安控管措施、防制人頭帳戶 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 進行詐騙、強化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 風險控管、防制人頭帳戶詐騙,以及強化 務之風險管理及加強對民眾防制詐 虛擬帳號控管等防阻詐騙措施,以發揮預 騙宣導。 警功能及時攔阻,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 (二)未來精進措施,包括:強化金融機構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控管疑似不法與異常帳戶及跨部會 面報告。 合作協力打擊犯罪。 二、 本會後續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 相關防制詐騙措施,並與執法機關及 相關部會合作,積極落實防制金融犯 罪相關作為。 (二十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證券字 111 年前 7 個月已接獲 385 件投資詐 第 1120380745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騙陳情案件,超越 110 年全年的 336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件。據分析主要是近 2 年股市熱絡,詐 一、本會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 騙集團主題式持續利用低成本的電話、 (一) 本會證期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非法 LINE 或簡訊,無差別傳送詐騙訊息吸引 代操或非法投顧等未經核准經營證券 投資人面對詐騙集團鋪天蓋地傳送詐騙 期貨業務之案件,若事證明確即移送 簡訊。由於投資詐騙案暴增,金融監督管 檢調單位處理,111 年已移送 215 件。 1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委員會打算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教育 另常見以投資話術詐騙民眾,於無實 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或 際交易或營業行為之詐騙案件,如涉 不法情事可積極舉報、打擊詐騙。爰要求 及刑法之詐欺罪,本會亦協助將相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加強宣導反詐 情資提供予警調單位以提高破案率。 騙之管道、反制措施,並於 2 個月內向 移送後若警調單位對案件有疑義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均積極協助應詢,共同努力,查處不 法案件,以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二) 本會並已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 法案件獎勵要點」,對於以真實姓名 檢舉金融不法之人,經調查後確定為 重大不法案件,核發新臺幣 5 萬元至 400 萬元不等的檢舉獎金,以鼓勵民 眾揭發不法。 二、本會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證期 局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 研商「防制假投資詐欺」會議,並與 「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建立即時聯繫窗 口,定期彙整合法業者及商品相關資 料提供刑事警察局參考,以及函請證 券商公會及投信投顧公會、周邊單位 主動協助違法案件之情資蒐集,以共 同打擊投資詐騙及不法業者,並持續 與刑事警察局就投資詐騙教育宣導進 行密切合作。 三、本會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一) 建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專 區。 (二) 辦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包含:辦 理各項推廣教育宣導活動,以及責成 證券商公會督促證券商辦理反金融詐 騙宣導作業。 (三) 防制金融詐騙精進作為: 1.設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區,提供目前 常見金融詐騙案例、如何防範以及遭 遇詐騙之處理、合法業者名單、非法 業者型態或警示資訊、陳情或諮詢方 式、防詐宣導短片及本會推動防詐相 關措施說明,讓民眾一站式取得防詐 訊息。 2.請證交所召集各相關單位擬定宣導主 1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軸製作反詐騙宣導素材,規劃以短 期、密集式、多媒體管道同時接觸民 眾讓民眾有感,以提升全民反詐騙聲 量與觀念的宣導執行方案。 (三十) 為使得高齡者能減少對子女的依賴,以自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2 日以金管銀控字 身資產進行財務規劃,能有尊嚴的保障老 第 112027087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法 年經濟安全生活,政府於 104 年推出以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房養老政策後,至今已近 7 年,然核貸案 一、本會鼓勵銀行業在適當風險控管下 件竟只有 6,000 多件,對比我國人口老 持續推動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化程度,興辦績效嚴重落後,是否現行規 (一) 本會已責請銀行公會審酌商業型以房 劃內容對於民眾吸引力不高?未來我國 養老貸款之特性,併同金融服務業公 人口結構持續惡化,扶老比亦逐漸提高, 平待客原則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審視現有以 規定,研議訂定最佳實務守則作為指 房養老政策之核貸條件、利率、保證等內 引,並於 110 年 9 月 13 日同意備查在 容,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並於 3 個月 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據銀行公會協同研訓院所研提之「不 個別銀行辦理情形 單位:億元 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建言報告相關建 # 銀行別 開辦日 核貸件數 核貸額度 議,本會已於 109 年 11 月 11 日函請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4.11.19 2,349 142.26 內政部及中央銀行卓處。 2 臺灣土地银行 105.1.18 1,830 89.48 (三) 本會除鼓勵銀行持續拓展該業務外,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3.1 243 17.98 亦持續對民眾宣導商業型以房養老貸 4 第一商業銀行 105.3.30 560 38.14 款相關觀念。另本會銀行局已於官網 5 華南商業銀行 105.3.30 939 48.07 設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專區, 提供相關業務概述及統計資料。 6 臺灣銀行 105.4.20 65 2.10 二、本會將持續鼓勵銀行推動商業型以 7 高雄銀行 105.5.19 5 0.24 房養老貸款,並關注市場運作及銀行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5.8.8 30 3.07 辦理該項業務相關情形,且適時協助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5.10.6 3 0.80 解決銀行於辦理該項業務中所遇實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06.4.24 4 0.29 務問題,以健全市場發展,並滿足消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6.9.1 58 5.72 費者在高齡社會之金融需求。 12 安泰商業银行 106.9.1 7 0.41 13 陽信商業銀行 107.7.5 2 0.11 14 彰化商業銀行 108.1.29 6 0.57 15 玉山商業銀行 110.9.10 3 0.35 合計 6,104 350 基準日:111年6月30日 (三十一) 全 台 國人開立 數位 存戶已達 1,175 萬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票 戶,然其中仍以同時具有實體與數位服務 字第 1120271555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的傳統銀行為大宗,純網銀中僅 Line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Bank 勉強躋身第四名。麥肯錫於 111 年 一、持續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多元線上金融 發布之「台灣消費金融最新報告」指出, 服務: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 台灣消費者對於新創金融服務接受度相 網銀之設立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當高,領先許多新興、已開發國家,然而 服務採行多項開放措施,包括:擴大 國內數位帳戶大幅成長的銀行大多為傳 線上開戶及貸款之申請對象、放寬第 統銀行,即我國純網銀並未形成市場規 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轉帳限額、放寬 模,其中原因在於純網銀經營模式單一, 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申辦個人 現階段僅能以優惠利率吸引存戶,然整體 貸款相關機制,及新增線上申請換發 經營成果未有重大改變,成為純網銀經營 晶片金融卡作業之啟用新卡方式等。 之最大困境。目前優利活存及消金業務為 二、協助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業務: 純網銀優勢,惟為使其有效獲客、穩健經 (一) 本 會 持 續 以 開 放 態 度 與 純 網 銀 聯 營,仍應借鑑國外知名純網銀案例,擴大 繫、溝通,並已於 111 年 1 月 26 日 純網銀業務,如支付、銀行、貸款、財務 及 112 年 1 月 10 日邀集三家純網銀 管理、保險等,以形成純網銀金融生態及 召開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純網銀就法 規模,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擴大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等相 純網銀業務,提升純網銀規模及穩健經營 關建議事項,同意以試辦或調整法規 模式,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等方向續處。 提出書面報告。 (二) 為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業 務服務,本會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 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放寬純網 銀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其財務條 件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認定標準。 三、純網銀逐步充實業務範圍: (一) 針對本會同意得採用試辦方式辦理之 業務,純網銀已依據其自身營運需 求,陸續提出相關業務之試辦期程及 規劃。本會已於 111 年 7 至 8 月間同 意三家純網銀試辦「對特定開戶目的 之金融機構以非電子傳送管道輔助執 行開戶身分驗證作業」 ,並於 112 年 3 月 15 日同意將來商業銀行試辦「線上 申請房貸業務之抵押權設定以非電子 傳送管道方式辦理,及貸款撥入第三 人實體帳戶之簽約對保作業」 。三家純 網銀亦就其他業務持續規劃中。 (二) 在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方面,本會已於 111 年 9 月間分別同意將來商業銀行 申請兼營人身、財產保險代理及辦理 網路投保,及連線商業銀行申請兼營 1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財產保險代理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以逐步充實純網銀業務範圍。 (三十二)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席捲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保產字 球,國內堅持推行嚴格的清零政策,前 2 第 112049108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年可能成功擋下新型冠狀病毒變異株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Alpha 與 Delta 兩波攻擊,然 111 年 3 一、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 月起 Omicron 海嘯襲台,行政院長蘇貞 定,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建 昌於 4 月 1 日突然宣布新台灣模式防 立保險商品之風險控管措施,合理評 疫戰略,改採與病毒共存,造成政府措手 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又費率釐 不及之防疫亂象及人民生活恐慌。爰要求 訂應參考損失經驗;銷售中需因應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 111 年防疫保 部情勢,重新檢討風險管理計畫。上 單之亂,探討防疫政策執行突然轉向對產 開措施均係透過公司內部之保險商品 險公司承擔鉅額虧損理賠之關聯性分 評議及管理小組定期檢討評估,以落 析,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實風險控管。此外,公司應依保險業 出書面報告。 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風險胃 納並定期監測,依商品特性辨識可能 會造成重大損失之巨災事件。 二、 因傳染病持續變異,各國均滾動式檢 討防疫政策,110 年底 COVID-19 病毒 變異為傳播率高但致死率低之 Omicron 病毒,風險態樣顯著轉變, 本會保險局爰全面抽查產險公司採備 查辦理之防疫保險商品,請公司檢討 案關商品之風險對稱性是否符合保險 保障與損害填補原則,及相關風險控 管機制等事項。嗣本會於 111 年 6 月 辦理產險公司專案金融檢查,發現部 份產險公司辦理防疫保險商品涉有未 充分辨識傳染病風險特性,並合理評 估銷售限額及訂定預警值;對個別承 保對象未落時核保評估;未即時因應 外部變化,重新評估風險管理計畫等 缺失情形。 三、 本會已請保險公司落實保險商品管 理,另精算、核保、理賠及風險管理 等人員及部門應發揮專業功能。未來 本會並將檢視相關法規,督促公司落 實風險管理與課責機制。 (三十三) 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上半年對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2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 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等相關單位合計開 第 1110465875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1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罰 6,668 萬元,相比 110 年同期開罰 1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億 6,772 萬元,大減六成,惟 111 年國 一、 本會各局裁罰情形:銀行業裁罰事由 內發生防疫保單之亂及利變保單之亂,裁 主要係資訊系統異常、行員挪用客戶 罰案件及金額應較 110 年有所成長,爰 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缺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近年本會及各 失,因違失情節較輕,經核處較低罰 局裁罰狀況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鍰金額,爰 111 年上半年裁罰案件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數量雖與 110 年同期相同,但罰鍰金 統計,若加計對金融三業及上市櫃公司等 額大幅減少;另對公開發行公司及證 相關裁罰, 111 年上半年以金融監督管 券期貨業之裁罰件數及金額於 111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開罰 118 件、罰鍰 年上半年皆減少,公開發行公司主要 2,858 萬元最高;其次為保險局開罰 20 違規係因未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 件、罰鍰 2,210 萬元;第三是銀行局開 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內部人股 罰 4 件、罰鍰 1,600 萬元,不過三局合 權申報違規等缺失,主要違規態樣為 計開罰不到億元,遠遠低於 110 年同期 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至 111 年度對 1.6 億元水準,罰鍰年減六成。 保險業之裁罰事由主要係內部控 制、公司治理或招攬行為未符規定等 缺失,相較於 110 年度,整體裁罰案 件數量與罰鍰金額皆減少,主要原因 有二,其一係 110 年度有業者因重大 違失遭本會核處高額罰鍰個案;其 二,本會對利變保單與防疫保單爭議 之查處,在於督促業者落實改正及議 處失職人員,前者對保險業處以停售 商品及對商品簽署人員予以記點處 分,並促業者確實改善,後者則處以 罰鍰並請保險業議處失職人員,均期 以強化業者法令遵循意識及落實內 部控制制度之執行。 二、 本會監理目的在於導正業者行為,督 促業者重視建立並落實內部控制作 業之重要性,以符合公司治理精神及 維護金融業專業及誠信形象。裁罰不 是目的,主要係為促使業者重新檢視 自身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制度之不 足,知悉自身違規行為對公司經營與 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並實質改善。且 能將同業受裁罰案例作為借鑑,以落 實於日常實務作業,提升金融市場穩 健發展並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以 期達到金融業健全經營之目的,發展 1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健全、公平、效率及國際化之金融環 境。 (三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 111 年 8 月起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保綜字 開放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欲發展國內純 第 1120490627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網路保險業務,提高民眾投保便捷性。查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國外純網路保險業者之經營模式為「金融 一、 為與傳統保險市場之保險商品有所 生態圈」,藉由電商平台擴充生活消費、 差異,以提升國人保險保障,爰規範 消費金融、健康、旅遊、汽車等各面向之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之商品需具創 消費版圖,重塑傳統保險價值,且因純網 新性,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之商品需 路保險之便捷性,業者更推出許多靈活計 為保障型保險商品,純網路保險公司 價之保險商品,如即時旅遊平安險、客製 所開發之商品,如符合上開規範,尚 化寵物險等。為利我國純網路保險業務順 無限制其業務範圍。 利推展,以兼顧純網路保險創新與競爭之 二、 有關創新保險商品其包括商品、服務 營運生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 或流程等之創新,例如:導入之應用 「純網路保險業務範圍適度開放、保險商 科技技術、結合之數據資源及應用方 品審查模式之彈性」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式、相較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優勢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及利基、其他業者複製類似保險商品 之難易度、預期對保戶及保險市場產 生效益或影響等方式,均可認定具創 新性。 三、 本會對具創新性之保險商品於法規 上需有彈性調適必要者,本會亦將適 時調整法規,以兼顧創新發展與風險 控管,俾提升純網路保險公司之運作 效率及提供民眾安全且優質的保險 服務。 (三十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8 月起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保綜字 受理純網路保險申請業務,預計為保險科 第 1120490630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技產業帶來創新邁進,然我國金融科技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 Fintech)於數位支付、銀行、證券已 一、 本會為鼓勵保險業創新,提供創新保 逐漸形成金融生態圈,遠距投保則為因應 險商品或服務,透過推動保險之電子 疫情影響而上路,純網路保險更是 111 商務、業務試辦、異業合作推廣附屬 年才開始受理申請,預計 112 年才會上 性保險商品、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 路,顯見保險為金融科技發展之趨勢下, 台、強制險 2.0、保全/理賠聯盟鏈、 受衝擊之產業。我國金融科技於數位支付 遠距投保、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 及銀行各項業務因業者積極開發 API 介 等政策及措施,以及面對新經濟模式 接,提供民眾高度便利性而提升使用率, 興起,所帶來風險的保障需求,逐步 遠距投保及純網路保險開放後應借鑑已 推動新型態經營模式及創新保險商 發展之金融科技發展經驗,儘速完善保險 品發展,並持續精進前述相關措施, 業之金融科技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作為協助保險業者拓展金融生態圈 1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員會加強推動傳統保險、遠距投保及純網 之基石。 路保險金融生態圈建置,於 3 個月內向 二、 鑑於金融生態圈的形成,需透過金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業者與異業之合作,共同規劃符合消 費者所需服務或保障之環境,如保險 業者於建構生態圈中需有法規調適 或監理調整時,亦將於金融科技創新 與風險管控兼顧前提下予以協助,俾 完善保險服務環境,實現普惠金融, 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十六) 為確實導引資金至永續經濟活動,避免發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16日以金管綜字第 生漂綠之現象,我國業將建立永續金融涵 112019151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蓋範圍列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 之推 摘述內容如下: 動重點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擬具 一、 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的經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草案,並將擴 濟活動,以及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 大研議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列入 何謂永續經濟活動,本會與行政院環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 目標之一,考量 境保護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其涉及跨部會權責,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已於111年12月8日共同公告「永續經 委員會整合各部會資源,並參酌國際作 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下稱本指引)。 法,應儘速研訂該指引,以建立永續金融 二、 本指引以鼓勵方式推動,旨在提供一 市場有效運作之架構及基礎,並於 3 個 項可具體衡量且具可比較性的參考工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具,協助企業及金融業以共同語言溝 通及辨識永續經濟活動。 三、 未來本會將與相關部會持續研議精進 指引內容,並依實際運作情形適時滾 動調整。 (三十七)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施 業依決議於112年4月24日以金管法字第 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 112019212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略項下第 5 點列有(3)持續推動金融服 摘述內容如下: 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 一、 本會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之滾動 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 精進情形 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一)本會每年評核後均公開頒獎表揚評 員會 111 年 7 月 14 日新聞稿指出,該 核表現前段業者,並請該等業者向同 會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業分享如何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實 111 年續對 35 家銀行、 29 家專營證券 務經驗。 經紀商、 14 家期貨商、 22 家壽險公司 (二)循序調整評核結果揭露範圍。 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檢視業者於 (三)函頒「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 110 年度落實情形,仍有若干缺失尚待改 注意加強事項」請各金融同業公會轉 進,其中銀行業部分宜加強注意與忠實義 知相關業者納入內部教育訓練,加強 務原則之依循;證券業部分則除加強注意 宣導。 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亦應強化董事會 二、 以111年評核為例,金融業整體表現 1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重視程度;期貨業則應建立具體措施或解 呈現進步,發現許多金融業董事成員 決方案;壽險業及產險業部分則宜加強業 會就優先處理高齡或特殊弱勢族群 務人員遵循相關自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 申訴案件、設立員工公平待客創意發 待客。有鑑於信任度為金融服務業與客戶 想箱等理念,在董事會提出建議並落 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之關鍵因素,為藉由落 實管考,值得肯定。較有持續精進空 實公平待客原則,維護服務品質,提升我 間者為「注意與忠實義務」或「酬金 國金融服務業整體品牌形象,降低金融消 與業績衡平」原則。 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 三、 引導督促業者改善公平待客評核缺 促業者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俾提升 失之作法 整體競爭力,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一)現行評核機制已建置促請業者改善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往評核缺失之指標 (二)本會業循序調整評核結果之揭露範 圍 (三)其他督促業者積極改善之差異化配 套措施,例如針對後段業者之評核缺 失督促改善、加強消費者保護相關查 核、辦理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專案檢查 等。 (三十八)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 本會業已修正「本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 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 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 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 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刪除固定收入中 規範」第 2 點規定,派任或推薦至各事 之房屋津貼),並於 111 年 7 月 6 日將修 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主持人 正後之薪資規範、修正對照表及承諾書函 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 知相關單位,並於文到日之次月起生效, 獎金及福利等,依各該單位規定之報酬支 併請該等單位轉請本會派任或推薦之董 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 事長、總經理重新簽署承諾書(以文到日 房屋津貼、 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 之次月 1 日為簽署日)具報。 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 本會並於 111 年 10 月 21 日更新官網資料。 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得繳作原事 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收 益。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 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 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報酬極為優渥,且行 政院業自 78 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 津貼,立法院審議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決議略以,自 104 年度起,各財 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 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 貼,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 1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 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 ,並自 112 年度起 取消房屋津貼。 (三十九) 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8 日以金管銀合 人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美國等 字第 112027098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先進國家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經驗,於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96 年 1 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 16 條 本會持續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第 1 項規定: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 司加強承保風險控管及資金籌措備援相 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 關機制,以充實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 金,提升風險承擔能力: 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 一、 存款保險條例具取得緊急資金機制 率,厚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且另有備援資金。 保險責任能力。截至 110 年底止,中央 二、 存保基金目標比率係各國存保機構 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 中長期努力目標。 金 融 保 險 賠 款 特 別 準 備 金 分 別 為 三、 未來將加強承保風險控管,並視國內 1,192.80 億元及 60.47 億元,僅占要保 外金融狀況擇適當時機推動存保費 機 構 保 額 內 存 款 比 率 之 0.50% 及 率調整案,以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0.40%,較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 3,551.13 金。 億元及 240.85 億元,合計不足數高達 3,791.98 億元。距法定目標 2%之標準亦 相去甚遠,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推估在未來無理賠案件前提下,僅靠保費 收入,尚需長達 30 年以上始能達成 2% 之法定目標比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應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研謀充實準備金之對策,並衡酌存保準備 金累積情形,適時研議增裕存保準備金之 可行性,以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 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四十) 有鑑於國內中央與地方選舉頻繁,政府首 業於 111 年 10 月 20 日以書面通知本會主 長及政務官經常利用公餘或公私行程混 任委員室及政務副主任委員室,並請各局 合參與選舉造勢活動,透過媒體傳播,讓 人事室通知各該局長室知悉,以維護公務 人民感覺政府官員有廢弛公務之嫌。爰要 人員行政中立原則,並賡續遵示辦理。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級首長及 政務官不得假借公務或利用公私行程混 合,安排利用政府公務協助行政管理、交 通管制及運輸工具支援。 (四十一)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金融監理」預算編列 4,078 萬 3 千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1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凍結 3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會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後,始得動支。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 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 本會與教育部自98年攜手推動「校園 金融基礎教育」,積極推動金融知識 融入國小、國中與高中職;另辦理「走 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及「金融知識線上競賽」等活動, 協助學子及民眾提升金融素養,加強 宣導強化年輕族群正確理財觀念,並 強化其投資風險意識。 二、 本會另加強發展多元創新金融知識 宣導管道,包括:製作「消費金融保 護教育宣導微電影」、建置「金融防 詐騙宣導專區」及推出「金融知識通」 廣播節目等,並透過跨部會協力會議 機制,結合部會力量共同推動金融教 育,金融教育覆蓋率已擴及全臺368 個鄉鎮市區,照顧各地區民眾。 (四十二)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編列 4,078 萬 3 千元,凍結 50 萬元,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 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打 擊 金 融 詐 欺 政 策,並因金融詐騙犯罪手法日新月 異,可能造成民眾遭受詐騙而導致財 產損失,本會針對防制金融詐騙已推 動相關措施,包括:加強臨櫃關懷提 問,協助民眾提高詐騙警覺、督導金 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 效果、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強化防制人頭帳戶詐騙及加強對 民眾防制詐騙宣導。 二、本會就防制金融詐騙已推動相關精 進措施,後續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 1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實相關防制詐騙措施,並與執法機關 及相關部會合作,積極擘劃防制金融 犯罪的相關作為。 (四十三)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編列 4,078 萬 3 千元,凍結 10 萬元,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 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本會將視應緊急狀況情勢發展,密切 注意金融市場狀況: (一)密切注意國內貨幣市場及外匯市場 之交易情形,配合中央銀行採取必要 之因應措施。 (二)加強對金融機構資金流動管理,要求 金融機構注意資產流動性及適度提高 新臺幣現鈔庫存。督導金融機構落實 執行貨幣、信用管制措施。 (三)要求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加強資訊 安全維護工作,如有發生影響資訊安 全情事,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 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本會。 二、對於證券市場必要之市場穩定措施: (一)綜整國內外情勢,研判國內股市是否 先暫停交易一日或宣布休市。 (二)准許場外交易,便於投資人財務資金 調度,並鼓勵證券自營商及銀行等法 人機構以私人議價方式,視狀況買進。 三、有關保險業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一)按「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中已 納入營運持續管理項目,要求公司應 依自身業務之性質、規模及複雜性, 訂定適當之營運持續管理機制,運用 合適之系統、資源及流程以維持公司 營運持續。 (二)督導保險業落實執行「保險業營運持 續管理或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該 措施含括持續營運管理程序、營運持 續性策略等措施,可強化保險業持續 1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營運之韌性、降低保險業營運中斷之 風險。 (四十四)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編列 4,078 萬 3 千元,凍結 10 萬元,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 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本會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 (一)本會證期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非 法代操或非法投顧等未經核准經營 證券期貨業務之案件,若事證明確即 移送檢調單位處理,111 年已移送 215 件。另常見以投資話術詐騙民 眾,於無實際交易或營業行為之詐騙 案件,如涉及刑法之詐欺罪,本會亦 協助將相關情資提供予警調單位以 提高破案率。移送後若警調單位對案 件有疑義處,均積極協助應詢,共同 努力,查處不法案件,以維護民眾財 產安全。 (二)本會並已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 法案件獎勵要點」,對於以真實姓名 檢舉金融不法之人,經調查後確定為 重大不法案件,核發新臺幣 5 萬元至 400 萬元不等的檢舉獎金,以鼓勵民 眾揭發不法。 二、本會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證期 局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 開研商「防制假投資詐欺」會議,並 與「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建立即時聯 繫窗口,定期彙整合法業者及商品相 關資料提供刑事警察局參考,以及函 請證券商公會及投信投顧公會、周邊 單位主動協助違法案件之情資蒐 集,以共同打擊投資詐騙及不法業 者,並持續與刑事警察局就投資詐騙 教育宣導進行密切合作。 三、本會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1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 建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 專區。 (二) 辦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包含:辦 理各項推廣教育宣導活動,以及責成 證券商公會督促證券商辦理反金融 詐騙宣導作業。 (三) 防制金融詐騙精進作為: 1. 設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區,提供目前 常見金融詐騙案例、如何防範以及遭 遇詐騙之處理、合法業者名單、非法 業者型態或警示資訊、陳情或諮詢方 式、防詐宣導短片及本會推動防詐相 關措施說明,讓民眾一站式取得防詐 訊息。 2. 請證交所召集各相關單位擬定宣導主 軸製作反詐騙宣導素材,規劃以短 期、密集式、多媒體管道同時接觸民 眾讓民眾有感,以提升全民反詐騙聲 量與觀念的宣導執行方案。 (四十五) 112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9 日以金管主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 1120191258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務費」預算編列 3,437 萬 6 千元,凍結 並經該院 112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第 7 會 2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 期財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17 日 支。 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1784 號函復本會在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 防 疫 保 險 商 品 監 理 : 111 年 初 COVID-19 疫情風險屬性已有改變,本 會為確實要求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保 險責任,已提出相關監理措施,包含 簡化理賠申請文件及流程、快篩陽性 依保險契約予以理賠、保險公會訂定 理賠實務指引等。又因確診率上升, 保險公司理賠風險增加,對其財務狀 況造成負擔,為維持保險公司穩健經 營,本會亦陸續採取相關監理措施, 包含評估增資需求及財務因應措 施、沖減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現金 流量風險管控、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放寬 RBC 自有資本認列時程、要求落 1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實風險控管等。 二、 保險業資金運用監理: (一)針對保險業資金運用訂有相關風險 控管措施。 (二)引導保險業者調整保險商品結構,降 低資金去化壓力並健全經營體質。 (三)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五加二及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建設及銀髮 產業等實體產業。 (四十六) 有 鑑 於 我 國 基 亞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證交字 司,以及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 第 1120336131 號 函 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司,雙方經由受投資人交易資料之過濾作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業,以及透過資金清查等方式,日前已被 一、本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執行監視 執法機關掌握涉嫌內部人洩漏消息予他 作業,並訂有公布注意與處置相關規 人購買高端公司股票,並有搜索約談及扣 定,以保護投資人並維護市場交易秩 押相關事證等偵查作為。是以,考量金融 序及交割安全。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不 應 該 僅 配 合 檢 調 調 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訂有重大訊息之查 查,亦應加強交易異常預警之警覺。爰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要求上市(櫃)、 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 興櫃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督管理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即時公告於 委員會察覺違反證交法之預警作為暨落 公開資訊觀測站。 實業界遵行法令規定之檢討」書面報告。 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依其所訂市場監視 制度辦法,每日對上市(櫃)、興櫃有 價證券執行監視查核,若發現疑涉不 法案件,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會訂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則」,協助發行公司落 實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內部稽 核,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促進公司健 全發展。 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定期對發行公司及 證券商加強宣導,以增進上市(櫃)、 興櫃公司內部人對證券交易法規義務 及違反責任之瞭解,俾防制證券市場 不法交易。 (四十七) 為因應高齡社會化趨勢,各大金融機構提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14日以金管法字第 出諸多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 112019138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摘述內容如下: 未針對建立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機制並 一、 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及本 強化保護措施,致使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 會推動高齡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之 1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訴案件增加,顯有職務廢弛之虞,爰要求 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一) 107年至109年高齡者(65歲以上)申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訴件數與比率雖隨整體申訴案件量 增加而有上升情形,惟110年、111 年高齡者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比 率已隨相關保障監理措施之推動而 逐年下降,故目前高齡者申訴案件 比率尚無逐年上升之趨勢。111年高 齡者申訴案件較110年上升係因防 疫保單相關爭議案件數較多之故。 (二) 本會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高齡金融消 費者(下稱高齡客戶)之保護措施, 持續修訂相關監理法規,並責成各 金融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 範,督促金融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 之方式,溝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或 服務,及提供相關資訊。包括:瞭 解高齡客戶需求、建立明確客戶服 務之流程與標準、設計適合商品與 提供適當服務、與高齡客戶之溝 通、防範金融詐騙或其他金融剝削 行為措施、訓練員工具備瞭解高齡 客戶需求之技巧與能力、具備完整 監控與評估機制等。 (三) 本會已將金融業者對待高齡客戶之 作為納入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 核、同時強化高齡客戶消保查核, 並督促金融機構內控、內稽之執行。 二、 本會證券期貨局就防制金融投資詐 騙措施之說明 (一) 依職權進行防詐工作:本會證期局 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非法代操或非 法投顧等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期貨業 務之案件,均依線索主動蒐集或請 民眾提供相關事證,並已訂有「受 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 點」。 (二) 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本會證期局 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 研商「防制假投資詐欺」會議,並 1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與「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建立即時 聯繫窗口。本會業督導金融機構配 合推動涉詐境外帳戶預警機制,截 至111年7月底前全體銀行均已完成 上線。 (三) 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包括建 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專 區、辦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防 制金融詐騙精進作為,例如於111年 9月29日設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區。 三、 本會證券期貨局就推動永續報告書 作為之說明:截至111年12月底,已 申報110年度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 司家數計有678家,其中屬強制申報 者318家,自願申報者360家,約占上 市櫃公司總家數之4成,市值約占總 市值9成。近期強化措施包括擴大編 製公司範圍及第三方驗證、參考國際 準則規範強化ESG資訊揭露;證交所 及櫃買中心已透過舉辦宣導會、提供 參考資源、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等 輔導機制,推廣及協助企業編製永續 報告書。 (四十八) 金融監理之計畫內容有辦理金融制度及 一、 推動金融知識普及係本會長期努力 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與執行,加強參與 推動之目標,本會訂定之「金融知識 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規劃與執行, 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以3年為一期,迄 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 今邁入第六期(110-112年)計畫,截至 及其它有關國際金融事業等, 金融監理 112年9月底,第六期推動計畫已辦理2 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及解釋等。金融 萬餘場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逾137萬人 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業務龐雜,又涉及許多 次參加。為進一步將金融知識更有效 專有名詞,常常使人有聽沒有懂。面對重 推廣至不同區域及對象,擴大金融教 大議題及新聞時,應盡力以深入淺出的白 育推動量能,業發布第七期推動計畫 話文來說明,如:中央銀行彭前總裁被問 (113年至115年),作為未來3年共同 到怎麼看美中貿易戰的時候,他回答:兩 推動相關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之藍本。 隻大象打架,小心不要被踩到,這個比喻 二、 本會未來將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 就很清楚,又有畫面,又能讓國人快速了 作,於對外說明相關政策與業務時, 解美中貿易戰的概念。為利國人了解金融 將依對象特性,以貼近其背景之語言 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說明,以利其了解金融知識。 理委員會應強化金融教育宣導,並以淺顯 易懂的文字說明相關政策及業務。 14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十九) 近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金融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28日以金管綜字第 行動方案 3.0,包含促進 ESG 及氣候相 112019173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關資訊整合,惟目前 ESG 資訊揭露,仍 摘述內容如下: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推動上 一、本會111年已督導聯徵中心與其他部 市櫃公司為主,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會合作,將 ESG 相關資訊介接至該中 心應儘速規劃中小企業 ESG 資料庫,減少 心授信業務專區,供其會員機構查詢 綠色融資障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利用。為進一步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企 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業 (含中小企業) ESG 資料數據,除 「建置中小企業 ESG 資料庫」規劃報告。 已續請聯徵中心介接證交所企業 ESG 資訊揭露專區資料外,並請該中心於 112年底前增加蒐集並整合金融業所 需企業 ESG 資料項目至前開授信業務 專區。 二、因應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各界對企業 環境、社會及治理等 ESG 資訊需求漸 增,證交所參考國際永續相關準則, 已強化我國上市公司之 ESG 資訊揭 露。將持續擴充上市櫃公司 ESG 資訊 平台網站,並依固定格式申報資訊, 及整合散見各處之 ESG 資訊,並研擬 對資料加值或統計,俾利利害關係人 運用。 三、本會已與周邊單位及相關公會等組 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請 其研提氣候相關實體風險資料之需 求,將拜會相關部會以確認可取得之 資料項目、頻率、尺度等後,再由聯 徵中心協助整合(例如套疊)為符合 金融業需求之資訊,供金融業查詢使 用。目前已於112年1月17日拜會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討論資料之性 質、限制及合作方式,後續將持續拜 會其他相關部會。 (五十) 近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金融 業依決議於112年3月16日以金管綜字第 行動方案 3.0,包含「發展永續經濟活動 112019151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認定指引」,惟目前方案涵蓋產業及經濟 摘述內容如下: 活動過少,若不加緊擴大,恐失去防漂綠 一、 本會規劃於112年辦理「精進我國永續 功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委託研究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永 案,包括擴大適用的產業及經濟活動 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規劃」之書面報 類別、滾動檢討技術篩選標準,以及 1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告。 評估訂定氣候變遷減緩以外環境目的 之技術篩選標準可行性。 二、 受託研究單位將蒐集及分析國際發展 永續經濟活動之分類系統趨勢及作 法,以及國內相關政策法規及產業發 展情形,於徵詢國內相關部會、專家 及產業代表意見後,研擬本指引修正 草案之建議,以作為本會研議精進及 推動本指引之參考。 (五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度預算案 業依決 議於112 年 3 月 9 日以 金管 法字第 「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 112019131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4,078 萬 3 千元。查為提升高齡者之生 摘述內容如下: 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 一、 107年至109年高齡者(65歲以上)申訴 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 件數與比率雖隨整體申訴案件量增加 服務,惟截至 111 年 7 月底,相關累計 而有上升情形,惟110年、111年高齡 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較 110 年同期增加 者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比率已隨相 之情形,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金融監 關保障監理措施之推動而逐年下降,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故目前高齡者申訴案件比率尚無逐年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上升之趨勢。111年高齡者申訴案件較 110年上升係因防疫保單相關爭議案 件數較多之故。 二、 本會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高齡金融消費 者(下稱高齡客戶)之保護措施,持 續修訂相關監理法規,並責成各金融 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督促 金融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之方式,溝 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提供 相關資訊。包括:瞭解高齡客戶需求、 建立明確客戶服務之流程與標準、設 計適合商品與提供適當服務、與高齡 客戶之溝通、防範金融詐騙或其他金 融剝削行為措施、訓練員工具備瞭解 高齡客戶需求之技巧與能力、具備完 整監控與評估機制等。 三、 本會已將金融業者對待高齡客戶之作 為納入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同 時強化高齡客戶消保查核,並督促金 融機構內控、內稽之執行。 (五十二)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 明列金融監督管 業依決議於112年4月26日以金管綜字第 理委員會於金融監理業務中之重要計畫 1120192339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1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項目,引導金融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提 摘述內容如下: 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韌性。然為 一、 本 會 於 規 劃 辦 理 永 續 金 融 評 鑑 期 強化企業之國際競爭力,我國辦理相關評 間,與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 鑑,允宜參考永續金融國際標準,諸如 心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三 TCFD、 SBT、 PRI、 PSI 等。請金融監 單位蒐集研析國際主要 ESG 評鑑如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針對「我國永續 DJSI 、 MSCI 、 FTSE Russell 、 金融評鑑與國際標準之接軌」向立法院財 Sustainalytics、Bloomberg 之評鑑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架構、議題構面、題目及評分方式等, 並參考國內金融業發展進程、專家學 者與監理單位意見,及現行「公司治 理評鑑」指標項目及作法,於111年底 發布兼容國內外永續金融發展趨勢之 第一屆「永續金融評鑑」架構及指標。 二、 第一屆指標設計過程中,為引導金融 機構接軌國際永續金融原則、導入具 國際影響力之碳排管理標準,業已參 考聯合國永續相關原則、氣候風險資 訊揭露準則、國際科學基礎減碳目標 方法論,並搭配本會政策及監理方 針、國內永續金融實務及特性等,期 能藉此引導金融機構遵循永續金融國 際標準,重視環境、社會、治理各層 面及永續發展。 (五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21 日以金管證券字 委員會於 97 年 3 月 4 日「華僑及外國 第 1120337122 號 函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決議,僑外資單次投資未逾 10%股權投資 一、 現行政府對於外資投資之控管機制, 案不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亦未 係由投審會與本會分別掌管直接投資 就累積投資逾 10%者另為適當之規範,致 與財務性投資。至於不同類型公司之 形成中資規避審查之漏洞,並經立法院 證券投資是否送投審會審查涉業務分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檢討 工之調整,需經經濟部同意,經投審 改善。惟經濟部 111 年 5 月 16 日經授 會建議維持現行分工機制,本會予以 審字第 11120705130 號函復立法院之「投 尊重。 資審議委員會及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分 二、 在現有分工機制下,本會對於外資單 工檢討」書面報告,除重述現行作法外, 筆投資未逾 10%之財務性投資,已採 未提出任何改善方案,僅以「惟如金融監 取事前登記、平時監控管理、資料申 督管理委員會發現企圖分次累計 10%之 報及違規時依法裁罰等控管機制,本 意圖規避情事,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並將持續參考國際間針對外資投資 個案協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共同處 證券市場之監督管理作法,適時檢討 理」草率帶過。為完備我國投資法令,避 相關法規及管理機制,以維護交易市 1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免中資假借僑外資證券投資之名而不受 場秩序。 審查,架空投資審議之國安把關機制,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針對不同類型公司之證券投資 於何種情況下應送經投資審議委員會審 查研議合理規範,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 虛擬資產交易在近年逐漸熱絡,然目前於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國字第 世界各國多缺乏相關監管機制,因而衍生 112019200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不少爭議事件,例如 111 年下半年之 摘述內容如下: FTX 破產事件,據估計我國受害者即超過 行政院前已指定本會擔任虛擬資產平台及 30 萬人。我國中央銀行亦於 111 年 12 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本會 月第 4 季提出「虛擬資產交易所 FTX 破 將參考國際監理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產事件的原因及啟示」報告,首度表態「未 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管理 來 主 管 機 關 對 虛 擬 資 產 等 高 風 險 的 投 之趨勢,與其他部會共同強化國內 VASP 業 資,宜適度漸進納管」。金融監督管理委 者自律及累積管理經驗,並持續蒐集觀察 員會為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 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 調、規劃及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 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方向。 作,於 112 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 又國際間對虛擬資產之監理法制仍在持續 下「 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赴國 發展中,本會將持續透過與其他國家監理 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 285 萬 6 千 機關之雙邊交流,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 元;鑑於國際間金融監理機關強化虛擬資 活動,運用赴國外拜會監理機關、國際金 產監管的趨勢,應妥善運用國際金融交流 融組織及出席國際金融會議等機會,掌握 之機會,針對虛擬資產監管機制之建立進 各國最新監理經驗,俾持續蒐集、研析國 行交流。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 際間對虛擬資產之最新監理立場與措施, 月內針對「虛擬資產監管機制國際交流」 研議適合我國之虛擬資產規範,以保護消 擬定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費者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並促進金 報告。 融科技穩健發展。 (五十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9 年 8 月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7 日以金管保財字 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 ,預計 111 年 第 1120490932 號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擬訂定 摘述內容如下: 綠色企業標準,並推動保險業資金專案投 一、保險業依現行規定已有多元管道投資 資再生能源,以挹注綠能產業發展所需資 綠能產業,又為引導保險業參與投資 金,惟 106 至 110 年度保險業投資再生 綠能產業等國內實體產業,本會近期 能源電廠累計投資金額分別為 53.55 億 已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鼓勵保險業 元、 78.09 億元、 130.59 億元、 141 億 投資該等產業,包括推動保險法修正 元及 141 億元,保險業者投資情形未明 及開放保險業投融資予六大核心戰略 顯增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 產業。 因應,降低投資不確定風險及調適相關法 二、有關保險業參與綠能產業之實際投資 規,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情形受到法令規範以外因素影響部 1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出書面報告,俾促進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 分,為瞭解保險業辦理投資之相關問 及協助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 題與困難等,本會近年業持續與產、 壽險公會及保險業者研商,並與相關 主管部會溝通。 三、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於保戶,保險業 資金運用需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 動性,且保險業投資與否及其投資標 的之選擇,係由保險業自行評估其成 本效益,保險業並依其商業判斷選擇 具合理投資報酬率之投資標的。於兼 顧保險業資金之特性下,本會將持續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綠能產業等 實體產業,並將續行配合整體產業發 展政策,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鼓勵 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該等產業。 (五十六) 為因應臺灣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金融監督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2 日以金管銀控字 管理委員會推出「安養信託」與「以房養 第 112027087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老」政策,信託業者家數有提升之必要,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鼓勵更多銀行來 一、 本會鼓勵銀行業在適當風險控管下 辦理信託業務。再者,以房養老乃是讓老 持續推動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年人的不動產轉換為現金收入,老年人才 (一)據銀行公會協同研訓院所研提之「不 有能力消費,藉以開發銀髮族商機,對 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建言報告」相關建 此,就必須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機制。經 議,本會已於 109 年 11 月 11 日函請 查,以房養老政策,在中南部承作案件與 內政部及中央銀行卓處。 北部之案件數量及金額有極大落差,顯見 (二)本會已責請銀行公會審酌商業型以 城鄉差距在以房養老政策推動上造成阻 房養老貸款之特性,併同金融服務業 礙。對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 公平待客原則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 銀行因城鄉差距,或農漁工商等等不同縣 關規定,研議訂定最佳實務守則作為 市辦理以房養老業務推展有所不同,於 3 指引,並於 110 年 9 月 13 日同意備查 個月內重新審視現有以房養老政策之核 在案。 貸條件、利率等內容, 提出檢討及精進 (三)本 會 除 鼓 勵 銀 行 持 續 拓 展 該 業 務 作為書面報告。 外,亦持續對民眾宣導商業型以房養 老貸款相關觀念。另本會銀行局已於 官網設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專 區,提供相關業務概述及統計資料。 二、 本 會 將 鼓 勵 銀 行 在 適 當 風 險 控 管 下,持續推動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亦關注市場運作情形,傾聽高齡者及 銀行對該貸款所提建議,並給予適度 協助,以促進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業 15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發展,滿足消費者在高齡社會之金 融需求。 (五十七) 有鑑於多數民眾曾有因銀行理財專員推 業於 112 年 2 月 13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銷而進行投資之經驗,然銀行卻對民眾對 1120270361 號函請信託公會查照並轉知 帳單投資損益等重要訊息採平信方式寄 會員機構,接受弱勢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外 送,導致投資人因此承受損失之爭議案件 結構型商品時,針對對帳單或相關重要資 屢見不鮮。且實務上平信寄出之通知函易 訊提供方式,宜視委託人個別特殊需求, 被當廣告信件忽視、丟棄,故銀行應為客 採行掛號、雙掛號或其他合適之告知方式 戶通盤著想,除了事前告知投資人所有風 提供,以保障弱勢投資人權益。 險,也應就商品買賣等投資行為之重要訊 息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出,以確保信件 確實送達。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明確要求銀行將商品買賣對帳單及相關 重要資訊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送,避免 影響民眾權益。 (五十八) 我國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增 業依決議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正相關 加公司董事會的外部監督的功能性。因獨 規章,該二單位已分別於 112 年 4 月 24 立董事以自然人身分擔任,不會被隨時改 日、4 月 17 日公告修正發布審閱上市/上 派,且對專業性、獨立性的資格有相當高 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 4 條規定,將 程度的要求。又證券交易法為配合獨立董 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 事制度,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的組 員會無法召開者,納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 成,且特定重要的事項須經審計委員會通 之必要受查指標。 過,都可以明確了解審計委員會是獨立董 事制度最重要的配套措施;更要求所有上 市櫃公司應於今年前完成審計委員會的 設置。然日前陽明海運二位獨立董事同時 辭職一事,使得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 無法運作,更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大大凸 顯該制度運作仍有缺漏之處。爰此,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了解其獨立董事辭 職的背後原因,另應就當獨立董事辭職造 成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無法運作的公 司,列為一定年限內之財務報告實質審閱 的對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章。 (五十九) 有鑑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 一、 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 、 「金 107 年 4 月 30 日開始施行,受理金融 融業務試辦」雙軌並行機制:「金融 監理沙盒申請案件,截至 108 年 11 月 科技創新實驗機制」與「金融業務試 14 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案僅核准 辦」均為推動金融科技之重要政策工 1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7 件,創新動能成效有待改善;另有 108 具,本會於推動時多先給予業者輔 年 6 月金融機構業務試辦辦法公布實 導,以利其評估最具效益之方式進 施,主要申請對象為金融機構,得申請試 行,並已簡化本會評估流程,精進相 辦之業務項目限已獲准業務項目之擴 關作法,營造友善創新之監理法制環 展,或技術作業性規定尚在發展中、尚未 境。 明確規範者,截至 108 年 12 月止僅核 二、 強化監理沙盒輔導機制及辦理主題 准 8 件;又 109 年 8 月所發布的「金 式活動: 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培訓課程期建立監理 (一)本會業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作 人員金融科技學習地圖,但僅學得片段知 業程序」,提前於輔導期間就業者所 識。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金融監 提創新計畫進行跨局處討論,並由高 理沙盒實驗改以試辦為主以加速創新效 層決策是否具備進入監理沙盒之必 能並實施差異化管理;定期實施主題式監 要性及可行性;並於實驗期間提前評 理沙盒,對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強 估實驗效益及就是否檢討研修金融 化事前可行性評估並提供相應諮詢輔 法規凝聚共識,以加速實驗落地或依 導;邀請金融機構、學者專家以及數據科 實驗狀況調整。 學專家共同建立產、官、學監理科技模擬 (二)本會於111年推出「數位身分認證及授 沙盒平臺、金融創新模擬數據學習平臺等 權」主題式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活 推動創新;另邀請國外相對完整且成熟之 動,獲業者積極參與;112年為因應 業者來台提供經驗,促進監理科技之發 國際淨零轉型及追求永續發展之趨 展;每年度編列預算遴選派任政府內部優 勢,市場亟需導入綠色科技以協助綠 秀人員至先進國家,有系統的學習金融監 色金融之推動,本會舉辦「綠色金融 理技術培養金融科技監理尖兵。 科技」主題式推廣活動,成果如下: (1)111 年10 月25 日及12月28 日 舉 辦 「ESG 綠色金融科技共創論壇」及 「ESG 交流分享會」等2場國內研討 會及112年3月8日舉辦臺英綠色金融 科技國際座談,有效促進綠色金融科 技的國內外產業交流;(2)112年4月邀 請企業參與全球金融創新聯盟 (GFIN) 「 防 範 漂 綠 監 理 科 技 黑 客 松」,其中本會輔導新光金控「防範 漂綠精靈(Anti-Greenwashing Genie)」 榮 獲 環 球 漫 遊 獎 (The Globe Trotter) ;(3)督導創新園區於112年6 月舉辦「綠色金融科技主題式技術實 證創新競賽」,鼓勵業者辦理創新實 驗、業務試辦及概念驗證等創新案 件,及推動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 辦理「永續金融與淨零創新影響力提 案競賽」, 均獲 多家業者與團隊參 1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加;(4)本會與金融總會業於112年12 月13日共同舉辦「2023綠色金融科 技」成果發表會,由各獲獎金融機 構、新創公司及團隊展示創新技術與 商業模型,以帶動我國綠色金融科技 生態系的發展。 三、 持續推動數位沙盒機制:金融科技創 新園區「數位沙盒」平台自107年起 即扮演推動創新實證的重要角色,打 造了實證數位共創環境,整合產業鏈 數據與服務模組。而為因應國內外對 於開放銀行與數位轉型之趨勢,數位 沙盒112年以場景應用、實證創新、 商機落地為主軸,聚焦「綠色金融科 技」及「金融共創」兩大主題舉辦競 賽,針對產業需求與痛點,提出商業 提案計畫書或解決方案,期能藉以激 發創新實證能量、多元技術合作與創 造商轉落地機會。該活動112年10月 23日於台北金融科技論壇頒獎,優勝 團隊除獲獎金或輔導資源外,並已於 台北金融科技論壇進行發表。 四、 邀請國外業者分享金融科技發展經 驗: (一)本會指導之金融科技展/論壇,每年均 會洽邀國外新創團隊共襄盛舉,透過 多元議題分享與交流,為台灣金融科 技發展打造交流平台,112年10月23 日至27日舉辦「FinTech Taipei 2023 台北金融科技論壇」,結合線上與直 播互動,共邀請來自8個國家,40 位 國内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 (二)本會於112年3月8日督導金融科技創 新園區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共同舉辦 「臺英綠色金融科技國際座談」,邀 請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倫 敦證券交易所(LSE)、我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央研究院及 台、英雙方金融科技業者等進行主題 分享與座談,協助國內金融機構掌握 1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綠色金融科技的最新國際趨勢,同時 向國際業者展現台灣金融市場的機 會。 (三)本會與金融總會於112年12月13日共 同舉辦「2023綠色金融科技」成果發 表會,邀請參加 GFIN「防範漂綠監 理科技黑客松」的新光金控說明其方 案,並請相關協力生態系機構,包含 證券交易所、微軟公司及英國 Insig.AI 科技公司分別就 ESG 資料 發展、AI 助力綠色金融及識別漂綠風 險等主題進行分享。 五、 選派金融監理人員出國考察先進國 家發展經驗並強化培訓機制: 本會於112年11月8日及9日指派人員 出席全球金融創新聯盟(GFIN)於華 盛頓召開之第5屆年會,就 GFIN 相關 聯盟事務及金融科技發展及監理進 行交流。 (六十)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一、 為扶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創新產 為扶植微型新創事業發展、加速新創事業 業發展政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 進入資本市場,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 110 年 7 月 20 日分別開設「臺灣創新 模,分別開設創櫃板、臺灣創新板及興櫃 板」及「戰略新板」,統計截至 112 戰略新板,惟掛牌家數及籌資成效均有待 年底,創新板已累積 24 家申請,其 加強;同時滿足新創企業籌資需求,政策 中 10 家已掛牌、3 家通過審查;戰略 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 新板已累積 36 家申請且已登錄。 券,惟尚無業者提出經營相關業務之申 二、 本會於 111 年中考量推出已逾 1 年, 請。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因應改 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陸續精進 善方案、精進作為以協助新創事業進入資 發行面及交易面相關措施, 112 年已 本市場籌資,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並 督導二單位檢討執行成效並提出精 兼顧金融穩定及創新,滾動檢討現有相關 進建議,暨持續招商,協助新創事業 法令規範,以增進新創業者籌資管道。 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六十一)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推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以 動電子支付交易,於 104 年提出「電子 下稱本條例)已於 110 年 1 月 27 日總 化支付五年倍增計畫」 ,訂定 109 年底電 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110 年 7 子化支付比率達 52%之目標,惟 109 年 月 1 日施行,相關授權法規命令草案 底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僅 40.37%,較預 及修正草案亦同步自 110 年 7 月 1 日 定目標減少 11.63 個百分點。建請金融 施行。本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修正 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推動電子支付機構 施行後,除打造支付生態圈之目標 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作 外,可提供透過建置「電子支付跨機 1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業,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滿足 構共用平臺(下稱電支跨機構平臺)」 跨機構資金移轉與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 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亦將 需求及營造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 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 勢等,以政策引導銀行、店家、新創業者 二、 本會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核准財金資 共同善用創新科技力量,並結合消費金融 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跨機構間支付 場景,擴大電子支付應用場域,同時提升 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及建置「電支跨 交易安全、兼顧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原 機構平臺」,包含「轉帳」、「繳稅」 則,全面促進我電子支付交易之發展、打 及「繳費」功能。另本會於 111 年 12 造便民之消費支付環境。 月 21 日核准該公司申請新增「購物」 功能,該功能於 112 年 10 月正式對 外上線。 三、 本會將持續關注及鼓勵電子支付機 構申請新開放之業務項目,以及加入 「電支跨機構平臺」之各項功能,以 營造我國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之 良好發展環境。 (六十二) 高房價及炒作行為造成民怨,行政院開始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法 積極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並已於立法 字第 112013729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院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未來私法人購買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住宅需取得內政部許可,並於登記完畢後 一、 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內政 有鑑於此,為避免新法公告後,發生銀行 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業經總統 112 仍貸款融資予未取得購買住宅許可之私 年 2 月 8 日公布,其中該條例增訂第 法人,造成打炒房政策有其疏漏,爰請金 79 條之 1 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內政部就相關 用房屋採行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之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合作查察及協 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 調機制進行研議,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預告登記。 院財政及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為 配 合 上 開 條 文 及 相 關 措 施 之 推 動,內政部刻正研擬相關作業程序規 範,如經訂定發布,未來銀行對辦理 私法人購置住宅放款之徵授信審核 及貸後管理等程序,就確認私法人取 得內政部許可之情形、後續管制轉讓 期間等規範,須配合修增內部控制程 序,並由法令遵循單位確認相關作業 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 新,使業務辦理符合法令規定,本會 將於相關法規訂定完成後,請業者儘 速修正相關內部規範,確實遵循。 三、 另本會就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已要 1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求業者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後覆 審與追蹤考核工作,內部稽核單位應 將不動產授信業務列為內部查核重 點項目,加強查核營業單位之法規遵 循狀況,本會將持續督促各銀行確實 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風險控 管,確保銀行穩健經營。 (六十三) 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創新板及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9 日以金管發字第 戰略新板,增進投資新創企業之動能,然 112038152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過去政府為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 摘述內容如下︰ 開發行微型企業創業輔導籌資機制及提 一、 創櫃板公司多為小規模企業,經統計 供股權籌資功能,也建置創櫃板制度協助 整體創櫃板公司 109 年度及 110 年度 新創微型企業,就以上相關籌募資工具檢 平均稅前淨利,顯示創櫃板公司之平 視,應有介接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性扶助之 均營業收入雖小幅成長,惟因成本及 功能,相關單位可善加規劃運用。爰此, 費用控制不易,致獲利並未隨之成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財團法人證 長,且 109 年度及 110 年度分別有近 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半數之公司處於虧損狀態。 有限公司,檢視目前創櫃板登板或輔導中 二、 現行已有創櫃板登錄戰略新板及申 企業登錄戰略新板及創新板之可行性,並 請創新板之相關機制,截至 112 年 2 調查登錄創櫃板之企業整體體質,研擬強 月底止,創櫃板已有 2 家公司成功登 化創櫃板登錄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之流程 錄戰略新板,目前屬於六大核心戰略 及輔導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產業之創櫃板公司計有 32 家,櫃買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中心將持續提供相關輔導資源,以協 助其調整企業體質及準備公開發行 作業,未來亦將鼓勵相關優質之公司 登錄創櫃板,協助其往戰略新板邁 進。 三、 為 推 動 更 多 的 企 業 申 請 登 錄 創 櫃 板,以善用資本市場的功能,並協助 其成長茁壯,逐步邁向興櫃、上市櫃 市場,本會已請櫃買中心持續落實相 關措施以營造創櫃板企業友善的發 展環境。 (六十四) 財政部賦稅署於 111 年 5 月首度委外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1 日以金管銀法 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日 字第 112027150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前評估報告出爐,報告內容指出美國、加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拿大、日本、英國等 12 國均有針對加密 一、 虛擬通貨係運用區塊鏈技術進行交 貨幣進行課稅。財政部則表示:有所得、 易或移轉,以數位形式表彰之價值, 有獲利,就要課稅,但首先會碰上「什麼 並非貨幣,投機性高,且極少運用於 時點,才算實現所得」的問題,目前較無 支付用途,國際間陸續將其改稱為虛 1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爭議部分,就是出金、處分階段要課稅, 擬資產或加密資產。近期由於境外虛 後續應會透過報告建議,找出合理課稅時 擬資產交易所破產等事件,各國及相 點;另一個挑戰則是加密資產具有去中心 關國際組織已著手研議或採行對虛 化、匿名性等特質而導致稽徵成本高。各 擬資產業者之監理規範。 國大多先由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加密資產 二、 行政院已指定本會擔任具金融投資 進行定義及分類,再由稅務機關課徵稅 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 額。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針對 關,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透過下列 加密貨幣之納管,會傾向適度漸進式,特 方式,以循序漸進強化國內虛擬資產 別注意投資人保護、資產分離這兩大方 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 向。加密貨幣進入市場後,與傳統金融是 (一)訂定指導原則。 否會產生沾染性風險,也應全盤考慮。為 (二)推動 VASP 相關協會等組織訂定自律 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 規範。 密資產之定義、分類、納管、監理等事宜 (三)未來將與其他部會共同協力。 之評估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政 三、 有 關 虛 擬 資 產 可 能 涉 及 之 課 稅 事 部加密資產課稅評估之看法,爰要求金融 宜,本會尊重財政部依其權責及相關 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研析加密資產之定義 稅法規定課徵稅捐。 及分類為何、若未來立法規範則將採取哪 些監理手段?」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 鎖 定 無 信 用 卡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先 買 後 付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以金管銀票 ( Buy Now Pay Later, BNPL)市場逐 字第 112027105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漸崛起,若信用小白透過先買後付無感消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費, 恐重演雙卡風暴。為進一步瞭解金 一、 本會對國內現買後付(BNPL)業務之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 BNPL 之無擔保 立場與建議 授信、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監管 (一) 本會分三個層面採行因應措施,說明 機制是否比照金融機構辦理,以及未來是 如下: 否會立法或修法將 BNPL 納入規範,爰要 1.建議 BNPL 業者亦可參考銀行風險控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 管及資訊揭露等做法。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金 融 機 構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如 有 經 營 BNPL 業務,本會將要求金融機構督導 該轉投資事業強化內部控制及風險 管理。 3.本會業於 112 年 1 月 6 日邀請國內主 要提供 BNPL 服務之業者,提醒應注 意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重點事項。 (二) 本會已於 112 年 1 月 12 日發布新聞 稿,說明本會對業者辦理 BNPL 業務時 之建議,並提醒民眾利用 BNPL 服務時 應注意事項。 二、 本會業召開會議與數位發展部、經濟 1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就 BNPL 業務之現況與管理方向共同研 商如下: (一)「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規範電商平 臺業者應充分揭露付款方式及債權人 等重要資訊之規定。 (二)經營 BNPL 業務之業者多已分別加入 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租 賃商業同業公會,可透過公會自治要 求業者自律。 (六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金融控股公司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銀法字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銀行年報應行 第 112027135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記載事項準則」 、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 一、 為引導金融業邁向綠色金融並重視 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 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等議題,本會將 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要求金融業自 113 持續推動綠色行動方案,111 年 9 月 年編製 112 年年報起要揭露氣候相關資 26 日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 訊,僅碳盤查及碳確信情形可依資本額大 以佈局、資金、資料、培力及生態系 小分階段揭露,預告期定為 60 天。此 等 5 大面向推動,各面向已擬定相關 外,為提升金融業對永續發展治理架構之 推動措施,刻正依規劃之時程辦理 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要求金融業 中。 應在年報附表及公開說明書附表敘明公 二、 已推動銀行業永續金融相關工作,包 司在永續發展治理面的執行情形。為進一 括明定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規劃銀 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金融業 行業碳盤查時程、協助本國銀行辦理 邁向綠色金融、永續發展治理架構之後續 氣候風險財務揭露事宜及氣候變遷 預計進度期程、修法方向與內容,爰要求 情境分析、引導資金投入綠色產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鼓勵本國銀行簽署或遵循赤道原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則、完備 ESG 資料庫,以及強化培育 永續人才等項目。 三、 本會於 112 年 4 月發布「上市櫃公司 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 年)」,以治 理、透明、數位、創新四大主軸,就 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 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 係人溝通、及推動 ESG 評鑑及數位化 等五大面向,訂定推動措施,其中涉 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相關推 動措施,本會將依規劃時程研議辦 理,督導及協助金融機構落實永續發 1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展之目標。 (六十七) 近期全球晶圓產能持續吃緊,產能優先供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銀票字 給電子業及汽車業,但現行金融機構的金 第 112027099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融卡、信用卡都有缺料危機,導致供貨吃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緊、時程遞延,未來可能發不出實體卡。 一、 我國目前信用卡晶片無缺貨問題:信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國內銀 用卡空白卡(內含晶片)庫存量之管 行發卡動能,研擬如何輔導金融機構確保 控屬發卡機構經營發卡業務重要作 發卡無虞,規劃推動國內銀行擴大虛擬卡 業之一環,發卡機構平時已定期依公 片的市占規模,以利增進發展數位金融、 司經營策略、規劃發卡行銷活動期程 多元支付等業務,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及晶片供應商與製卡廠商交貨進度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等因素,綜合評估所需空白卡數量, 並將空白卡數量維持於一定 (例如 3~12 個月)安全庫存水位,以即時因 應突發狀況。 二、 發卡機構已採行確保發卡無虞之因 應措施:發卡機構除採行提前訂購所 需空白卡數量、提高安全庫存水位 外,亦將配合空白卡庫存數量機動調 整發卡行銷策略,以確保既有持卡人 到期續卡之權益,及兼顧未來民眾新 辦信用卡之機會。另發卡機構亦積極 規劃或推廣虛擬信用卡之發行,以增 進數位金融服務與多元支付之發展。 (六十八) 因應全球景氣動盪,投資風險驟增及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8 日以金管檢制字 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12 第 1120600093 號 函 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月 23 日公布 112 年金融檢查重點,列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出 4 大項目,包括「國內外投資風險管 一、112 年度首要檢查關注重點 理」、「金融韌性」、「防制詐騙」 及「金 (一)金融韌性(資本與財務韌性及網路安 融消費者保護」 。為進一步瞭解 112 年金 全與資訊韌性):加強瞭解保險公司自 融檢查重點之詳細內容,爰要求金融監督 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之辦理情 管理委員會就「 4 大項目之具體檢查措 形;加強瞭解本國銀行對衍生性金融 施、預計期程」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商品評價及控管機制;加強瞭解信合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社及票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 加強瞭解金控公司督導各子公司對更 新資訊系統之妥適性、網路及資訊安 全控管維護;加強瞭解銀行業及保險 公司對資通安全管理。 (二)國內外投資風險管理:加強瞭解金控 公司是否建立妥適之風險管理機制、 督促子公司落實轉投資事業風險管 1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加強瞭解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管理;加強瞭解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 運作是否妥適;加強瞭解壽險公司投 資之辦理情形。 (三)防制詐騙:加強瞭解本國銀行及信合 社協助民眾防制詐騙相關措施。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加強瞭解金融業個 人資料保護之辦理情形、防範理專挪 用客戶款項相關內部控管措施之落實 執行情形、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情形、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或與 他業合作推廣金融商品相關法規及內 控之落實執行情形、對高齡金融消費 者之保護措施、資通安全管理之執行 情形。 二、首要關注重點之具體檢查措施及預計 期程 (一) 具體檢查措施:於檢查行前蒐集相關 資料掌握受檢機構之風險,並針對當 年度檢查重點列出須關注事項加強 查核。檢查結束後與受檢機構就檢查 所發現缺失進行充分溝通,撰擬檢查 報告後移請業務局採行相關監理作 為,並督促業者辦理改善。另適時於 檢查局網站公告業者相關缺失及改 善作法,並透過每年召開內部稽核座 談會,就檢查所發現應加強事項進行 宣導。 (二) 預計期程:已建立差異化檢查機制, 依據金融機構經營規模、業務性質、 風險狀況及複雜程度,規劃一般檢查 頻率及專案檢查項目與內容,完成擬 訂 112 年度各業別之金融檢查計畫, 檢查人員將依已排定之檢查期程加 強查核。 (六十九) 在全球 COVID-19 新冠疫情肆虐之下的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0 日以金管銀法 後疫情時代,大幅提高民眾使用線上金融 字第 112027070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業務的需求。然而在數位存款帳戶中, 跨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行非約定轉帳的額度依不同類型之用戶 一、 透過他行存款帳戶驗證身分所開立 會有不同轉帳限額,其中最低者為每筆 1 之第三類帳戶轉帳限額較低,係因該 1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萬元、每天 3 萬元、每月 5 萬元。為增 類帳戶之身分驗證強度較弱,為避免 加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推 遭不法人士冒用,爰透過限制轉帳限 廣數位金融的使用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額以管控風險。惟為增加民眾使用線 員會研議放寬數位帳戶轉帳限額之可行 上金融服務之便利性,本會已督導銀 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行公會修正銀行受理客戶開立數位 提出書面報告。 存款帳戶作業範本,銀行於增加視訊 驗證後,可提升該類帳戶之轉帳限 額。另就近期純網銀提高數存非約定 轉帳限額之建議,本會同意可提出相 關配套措施,申請試辦。 二、 本 會 將 持 續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利 用 科 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線上金融服 務,在兼顧交易安全及民眾便利性且 風險可控之前提下,提供客戶更完善 之金融服務。 (七十) 先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趕在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 111 年 9 月底前變更經營模式,自 10 第 1120490682 號 函 將 書 面 報告 送 立 法 月 1 日起做重分類日,依照證券交易法規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定,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應 一、保險公司於 111 年因美國聯準會大幅 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辦理公 升息,致分類為 FVOCI 之債券金融資 告,但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產認列巨額未實現評價損益而影響 通過後卻未依法公告,如今裁罰出爐,金 淨值,故決定變更經營模式並依 IFRS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南山人壽保險股 9 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惟未依法令 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裁罰 120 萬元; 辦理公告,本會業依據法令針對案關 另外,同樣資產重分類的國泰人壽保險股 公司,予以核處在案。 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二、本會並業於 112 年 1 月 3 日發函重 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 申,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決定變更經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延遲公告,因此 營模式且金融資產重分類後淨值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行為負責人開罰 幅增加,應依法令辦理公告。查後續 各 72 萬元,合計 5 家共開罰 408 萬 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經營模式之 元。針對此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徹 壽險公司,均依法辦理公告,未再發 底檢討監理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防 生是類違規情事。 杜將來再發生類似案例的具體措施和作 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 在全球 COVID-19 新冠疫情肆虐之下,大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8 日以金管銀國 幅提高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業務的需求,也 字第 112027078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有不少民眾使用線上服務辦理疫情紓困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貸款之申請及核貸。然而,卻並非每家銀 一、 積極推動數位轉型金融服務,具體措 行皆有提供全程線上作業之服務,在部分 施包括修正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 1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流程上仍需民眾以紙本方式或是親至銀 件等建構有利數位轉型之法制環 行櫃檯辦理,顯現出國內銀行服務數位化 境;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程度不一。為增加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服務 3.0」,已開放銀行既有客戶得於線上 之便利性及推廣數位金融的使用率,請金 辦理存款、授信等服務;分三階段持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內金融服務數 續推動開放銀行政策;發布金融資安 位化推動進度及期程進行檢討和改善,並 人才職能地圖,促進金融數位轉型及 輔導金融機構逐步達成作業流程全面數 資安人才培訓。 位化之目標,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二、 數位轉型之監理面資安防護措施,包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括賡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完備資安相關規範;成立「金 融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中心 (F-ISAC)」;辦理資安檢測及演練; 督導金融機構辦理重要系統轉換之 營運不中斷強化措施等。 三、 本會將持續對金融業者數位轉型提 供必要之協助,致力營造友善數位金 融業務發展之法規環境,提供客戶更 多元、更完善之金融服務,同時推動 強化監理面資安防護措施。並將續行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 權益受保障之原則下,利用科技結合 創新,發展多元數位化金融服務。 (七十二) 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5 日以金管銀票 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字第 112027067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預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期該比率自 104 年之 26%提升至 109 年 一、 本會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據統 底之 52%,截止 109 年底止,電子化支 計我國 109 年度非現金支付比率如納 付比率為 40.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入 ATM 轉帳交易金額可達 51.7%,已 推行電子支付順應國際潮流之立意良 接近本會 104 年底「電子化支付比率 善,但鑑於中國大陸完全推行電子支付 五年倍增計畫」所定 109 年度達 52% 後,造成部分中老年人因無法與時俱進, 之目標。為延續上開推動成效,本會 而與社會脫節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以 109 年度為基期,另訂定新指標為 理委員會在推行電子支付之同時,應加強 「2023 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成長 中老年人在電子支付上之輔導,並於 3 50%(約 78 億筆),交易金額達到新臺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幣 6 兆元」。據統計 111 年度非現金 告。 支付交易筆數約 54.58 億筆,相較 110 年度增加約 15.49%,非現金支付 交易金額約新臺幣 6.17 兆元,相較 110 年度增加約 13.42%。 二、 本 會 除 推 動 相 關 非 現 金 支 付 服 務 1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外,為維護中老年人金融服務權益, 並加強輔導該等族群使用非現金支 付工具,持續推動相關措施: (一)銀行公會業依本會要求研訂「銀行業 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 :銀行業 可依該自律規範原則,按個別機構業 務特性及營業規模,提供更有利於高 齡客戶之金融服務協助機制或程序, 加強輔導中老年人對非現金支付工具 之認識及使用。 (二)持續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本會自 95 年起即與銀行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 院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同辦理「走 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 ,宣導對象涵蓋高齡族群等,截至 111 年底,總共舉辦 7,846 場次,累 積參與人數超過 110 萬人,112 年度 新增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共同加入 宣導行列。 (三)強化對高齡族群財務管理及防詐宣 導: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已就 現行對銀髮族群相關業務宣導重點及 需求,提供防詐及協助高齡者預防走 失之宣導影片、圖檔及簡報等教材, 本會並已請銀行公會協助置於該會網 站以作為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 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之宣導教材,另 本會亦可指派金融宣導講師協同辦理 其對銀髮族團體所主辦之宣導活動。 (七十三) 有 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新 南 向 政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國字第 策,應以考量台商所需之角度來制定相關 112019103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 規則,以往某些東南亞國家排華氣氛嚴 摘述內容如下: 重,影響到台商安全,以及東南亞政局動 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協助金融產業及臺商 盪等原因,讓南向政策和新南向政策未達 發展,本會基於①協助企業取得業務發展 到預期成果,台商虧損情況屢見。基於保 資金及②協助本國銀行增設據點等兩大策 護台商安全與權益之立場,金融監督管理 略,採行①輸出入銀行增加融資、保證及 委員會應落實加強與新南向政策國家簽 保險;②鼓勵本國銀行在兼顧授信風險 訂金融 MOU 之政策,提升金融產業在新 下,對國內企業或當地台商擴大授信;③ 南向國家的國際合作及金融產業發展,協 輔導台商運用國內資本市場籌資;④持續 1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助台商更完善的事業投資及增加商機,以 協助本國銀行增設海外據點等具體作法, 保障台商之權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使金融業貼近新南向國家市場,就近提供 提出書面報告。 臺商金融服務。 在雙邊合作方面,本會致力於與各國金融 監理機關洽簽書面合作協定,包括與 9 個 新南向國家之金融監理機關簽署 17 個監 理合作文件。在多邊合作方面,本會亦透 過簽署多邊監理合作備忘錄(MMoU)及參加 國際監理官會議,與包括新南向國家之各 國加強跨境監理合作與資訊交換。 本會將持續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積極與 新南向國家金融監理機關洽簽 MoU 及推動 交流合作、持續推動本國銀行於新南向國 家增設據點,以及鼓勵本國銀行以金融支 持產業,預期將可創造金融與產業之雙 贏,並促進我國及區域經濟連結發展。 (七十四) 鑑於我國環境、勞動、國土違法開發等行 本會持續督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為之實際裁罰與其不當得利不成比例,甚 心研議與其他部會等資料庫連結,將 ESG 至還可取得融資擴大其不法業務,難以抑 相關資訊(包括環境部重大裁罰資料及勞 止相關不法行為人僥倖心態,持續違規增 動部勞工資訊等)納入資料庫系統之中, 加社會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 供會員機構查詢利用。 推動赤道原則與綠色金融,以金融政策工 具,保護我國環境、勞工與永續發展,爰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勞動部、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定期跨部會溝 通,掌握每年違反環境、勞工與國土相關 法規之企業名單,針對研議其違法行為輕 重、頻繁程度建立融資差別利率制度,獎 勵守法之企業,促進金融單位落實赤道原 則與 ESG。 (七十五) 根據媒體委託市調公司調查發現,民眾的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5 月 1 日以金管銀票字 信託素養,即民眾對信託知識的理解程 第 112027130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度,或是能如何透過安養信託,來改善老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後生活的品質,甚至經由安養信託,來安 一、 本會於 111 年 9 月 29 日發布信託 2.0 排高齡金融需求與問題,和基本的相關產 計畫第二階段,朝 1.滿足人生各階段 品種類與服務訊息等,都多普遍處於了解 所需的信託服務、2.擴展及深化信託 不足,或是資訊不足的狀況。尤其對於高 業跨業結盟及 3.增進高齡者、失智者 齡者,除了金融保護外,對於各種信託的 及身心障礙者對信託服務的認識與 需求與理解,也是需要主管單位,去執行 觀念之三大核心目標推動辦理,以持 相關業者的輔助,以及民眾資訊的傳達, 續鼓勵信託業發展與時俱進之信託 1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這也是未來金融政策措施重要的一環。爰 服務。 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 二、 輔導業者辦理信託 2.0 計畫: 內,就尤其是高齡民眾的信託需求於輔導 (一) 持續引導業者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 業者、資訊廣宣以及政策措施等,提出書 織架構,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 面報告。 提升信託業務職能。 (二) 請信託公會協助規劃辧理社福團體擔 任信託監察人之培訓課程,以協助更 多社福團體培養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能 力,並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認證計畫及請該公會研議進階認證制 度,鼓勵顧問師持續精進信託專業能 力。 (三) 辦理信託 2.0 計畫評鑑及訂定獎勵措 施,並調整評分方式(如增訂身心障礙 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以使信託業 者更能重視對於弱勢族群之關懷。 三、 普及民眾之信託觀念: (一)信託公會已製作完成 10 支「信託觀 念宣導影片」,深入淺出介紹信託觀 念。 (二)部分銀行針對分行臨櫃客戶安養信 託之宣導,逐步增加相關措施。 (三)新增推動「信託校園扎根計畫」重要 措施,讓學生儘早接觸信託觀念,瞭 解信託制度之功能及重要性。 (四)持續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社群媒 體宣導信託觀念,以強化國人對於信 託制度之認識。 (七十六)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4 月 18 日以金管銀國 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下 字第 1120271092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稱場所清單)規定,應置有 AED 之場所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包含:交通要衝、學校、集會場所、大型 一、 銀行目前設置 AED 情形及未來規劃: 休閒或購物場所等。近年頻傳民眾身體不 銀行營業場所民眾出入人數及停留 適倒地,且未能即時獲得急救而逝世。心 時間,與衛生福利部強制應設置 AED 臟疾病既高居國人十大死因,於公共場所 之大型公共場所條件有明顯差異,尚 普設緊急救護設備,把握黃金急救時間, 非屬強制應設立 AED 之公共場所,惟 顯屬重要公益。全國目前僅 1 萬 2,000 經調查已有 26 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 具 AED 完成登錄,顯有不足。查衛生福 政自主設置總計 539 台 AED,其中部 利部公告之 AED 登錄清單,絕大多數銀 分銀行預計將再增設 13 台: 行及其分行均尚未設置或向衛生福利部 (一)已設置 AED 數量較多之銀行,係國泰 1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登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函請各銀行 世華銀行已設置 219 台,第一商業銀 儘速設置 AED 或其他緊急救護設備,並 行已設置 66 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已 督導各銀行公布設置期程及數量,以保障 設置 51 台。 國人生命及健康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二)未來預計設置 AED 之銀行,係彰化商 理委員會鼓勵各銀行統計應設置 AED 之 業銀行將再設置 7 台,星展(台灣)商 數量,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業銀行將再設置 4 台,華南商業銀行 提出書面報告。 及台中商業銀行將分別再設置 1 台。 (三)部分銀行表示如分行所在大樓已設 置 AED,則該分行不再增設。 二、 本會已函請銀行公會鼓勵會員機構 依據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規劃設置 AED 或其他緊急救護設備,向該部辦 理登錄,並公布設置期程及數量。 (七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度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12 年 3 月 21 日以金管銀法 「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94 萬 5 字第 1120270848 號函向立法院說明,茲 千元,作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特別費 摘述內容如下: 支出之使用。經查,主管金融業務的金融 本會已於 112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我國唯一具有能力及 1120203934 號函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略 資格查察不當金流資料之機關,無論是財 以,行政機關如有向銀行查調客戶資料之 政部要取得斜槓網拍族的銷售金流資料 需,可經當事人同意後,請案關金融機構 進行課稅、協助財政部進行 CRS(共同申 提供資料,或可參考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報準則)海外帳戶追稅、炒房團規避金流 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3 等規定,於相關作 管制由第三人以現金存入同一分行 ATM 用法明定調查資料之依據,以衡平保障民 之追查、檢警調於偵查犯罪時所涉金流資 眾之隱私權。 料之追查、洗錢防制防範、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審議投資案之資金金流來源及 去向等等,均有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 查金流資料,是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 查金流從未侷限於金融機構本身有違法 疑慮或屬金融機構業務投資等才有管轄 權限。然而,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立 法院交通委員會發言表示,有關鏡電視新 聞台原始股東出售股權轉為人頭代持、隱 匿鏡電視股份最終受益人之狀況,是否為 事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無能力調查 人頭股東與實際最終受益人間之帳戶金 流資料,有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 獲得非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之回 函回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只能雙手一 攤表示無能力調查金流,皮球互相踢來踢 1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去。然而,是否有違反給予鏡電視新聞台 執照之附款約定(鏡電視股東 5 年內不 得移轉股權),發生股權交易之事實、人 頭代持股份之狀況,此點為攸關是否應撤 銷鏡電視特許執照之重大事項。而事實 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進行媒體投資之金流調查是有 往例,如 110 年時富邦集團涉及 TBC 有 線電視交易投資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委即明白對媒體表示,會根據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所給的內容去查,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希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 查金流,尤其涉及國外的部分,因為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不能做,但這牽涉到與國 外監理機關合作問題,目前調查過程中不 能說太多等語云云。綜上所述,可知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踐行媒體特許執照審 查之職責,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調 查金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規定或過 往實例也應進行協助,畢竟只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是有能力調查金流資料。另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先前有告知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主管之作用法中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可向金融機構調取帳戶資料作為行 政程序審查、調查作業之法源依據。爰要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以正 式公文告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自訂 調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法源依據,即可 自行調取並追查金流紀錄,並副本知會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 貳 總決算部分 依據立法院 112 年 10 月 24 日台立院議字 第 1120703132 號函, 「中華民國 110 年度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 算及綜計表)」案,已逾送達該院 1 年內 完成審議之期限,依決算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視同審議通過。 169 主 辦 會 計 人 員:戴 美 英 機 關 長 官:黃 天 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