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次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21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23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24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25-27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8-32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33-34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36-37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38-39 6. 人事費彙計表……………………………………………………… 40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42-43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44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46-47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8-49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50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52-53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4-55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6-57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8-63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64-141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一、 現行法定職掌 (一) 機關主要職掌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 檢查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1. 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2. 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3. 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 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4. 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5. 金融機構之檢查。 6. 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7. 金融涉外事項。 8. 金融消費者保護。 9. 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10. 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11. 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 內部分層業務 1. 綜合規劃處:掌理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 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 畫之管制及評核;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 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金融市場發展趨 勢之研究;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金融動態之資訊 蒐集及分析;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其 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 1 項。 2. 國際業務處:掌理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 及執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國際金融監理 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 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 體聯繫;重要國際訪賓接待事宜;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 理;國際會議之舉辦及本會參與國際經貿事務之聯繫及協 調;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3. 法律事務處:掌理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 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金融監理 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 究;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蒐集、 整理、編譯及異動之通報、統計、查核;會計師懲戒覆審 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訴願案件之整理、提 報及決定書之彙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 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4. 資訊服務處:掌理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政策及預算之整體 策略規劃;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 劃及管理;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 劃及管理;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 之推動及執行;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 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導及推動;金融市場資通安全 政策之規劃及推動;金融市場資訊服務、資料開放政策之 規劃推動及應用推廣;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之應用研究及 教育訓練;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5. 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 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 管理;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2 6.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9. 公共關係室:掌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 研擬、執行及管考。 10.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 劃及執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法規命令之 擬訂、規劃及執行;規劃、建置及執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之監督及管理。 (三) 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 組織系統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政務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 秘書室 綜合規劃處 人事室 國際業務處 本會另於紐約、倫敦 主計室 法律事務處 設立代表辦事處。 政風室 資訊服務處 股 中 金 份 央 證 公 與 融 有 存 檢 保 券 銀 共 創 科 限 款 查 險 期 行 關 新 技 公 保 局 局 貨 局 係 中 發 司 險 局 室 心 展 3 2. 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會 114 年度配置職員 100 人、工友 3 人、技工 2 人、 駕駛 4 人,合計 109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合計 113 年度 95 3 2 4 104 預 114 年度 100 3 2 4 109 算 增減員額 5 0 0 0 5 員 額 職員 113 年度原列 95 人,行政院於 113 年 8 月 5 日以院授人組字 第 1132001474 號函核增 5 人,計 100 人。 二、 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之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金融市場為國家發展之血脈,與民生經濟關聯密切,本會將 持續秉持金融監理的核心目標,朝向建立「安全」與「發展」並 進的新金融市場邁進,將以「金融安全」與「金融發展與創新」 為兩大基礎,並從「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健全市場行 為與公司治理」、「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加速金融與科技創新」、「強化永續金融」等 六大核心面向,營造安全、公平、普惠,值得信賴的金融環境, 提供適切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協助產業與金融業因應各項挑戰, 推動永續及創新發展。 本會依據行政院 11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核定預算額度,並 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4 年度施政計畫, 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 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 1. 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 (1)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關 4 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 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 範,並落實風險基礎監理。 (3)提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健全證券商經營環境;提高期貨 市場效率,並保障期貨交易安全。 (4)考量我國國情並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 議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健全保險業財務結 構。 (5)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IFRS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6)持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督導金融機構維持金融 系統穩定安全,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7)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效能 ①督促業者落實風險導向之稽核作業及檢討制度面缺失,並 強化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聯繫與交流。 ②對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考核採實地考核,於一般檢查中加強 查核內部稽核工作之執行成對效。 (8)落實差異化檢查機制,依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及 辦理深度查核,有效運用檢查資源。 (9)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因應本會監理需要、市場變化及 社會關注事項,針對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加強辦理金 融專案檢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 (10)督促金融機構強化資訊作業韌性及資安風險管理能力, 並於辦理檢查業務中加強查核營運持續計畫及資安防護 能力之執行成效。 (11)適時與中央銀行、農業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召開「金 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金融制度與政策之溝通聯繫。 2. 健全市場行為與公司治理 5 (1) 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以提 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2) 落實市場監視,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3) 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及會計師審計品質。 (4) 強化保險市場紀律之管理,並持續督導保險業強化風險管 理及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3. 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 (1) 依本會訂定之「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 ,評估我國普惠金 融發展狀況及政策執行成效,並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普 惠金融措施,使社會大眾,尤其是偏遠地區、弱勢族群、 新住民及女性族群,以及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便利、平等 及合理之金融服務。。 (2) 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 ,透過多元方式宣導金 融基礎知識,提升國人金融素養。 (3) 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 (4) 持續鼓勵信託業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促進跨產業結盟, 並對推動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辦理評鑑獎勵,推動信託業擴 大信託服務範疇,滿足客戶多元需求。 (5)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管理。 (6) 持續推動「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 ,滿足消費者在高 齡社會之金融需求。 (7) 持續推動對身心障礙者之友善服務措施,督導產、壽險公 會定期與身心障礙團體召開座談會,進行意見交流以利精 進關懷弱勢團體友善措施。 (8) 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措施,滿足多元保險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9) 持續推動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 險保障,以實現普惠金融目標。 (10) 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持續 6 精進,以建立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 4. 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1)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五大 信賴產業放款,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 持續推動開放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開放適格銀行辦 理,發展更多元之商品及服務,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 及產業升級。 (3) 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支持新創業者及實體經濟發展,持續 拜訪具潛力之優質企業,並辦理及參與產業宣導及座談 會,協助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以擴大資本市場規 模。 (4) 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規制 度與實務作業規範。 (5) 鼓勵保險業開發多元商品及服務管道,滿足多元化商品需 求外,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等策略。 (6) 持續與各國洽簽金融監理或金融科技合作備忘錄,深化國 際金融交流合作;透過舉辦各國雙邊會議及積極參與國際 金融相關會議及諮商等方式,分享監理最佳實務,加強國 際鏈結。 (7) 持續營造友善雙語金融服務環境,提升金融服務國際化水 準;持續鼓勵金融業提升員工英語能力及營造友善雙語金 融服務環境,及設置雙語示範分行。 (8) 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以及 至新南向國家及區域增設據點,擴大區域金融影響力。 5. 加速金融與科技創新 (1) 為滿足金融科技創新、市場發展、永續金融、市場新發展 機會與法規鬆綁等需求,將增設專責單位推動相關措施, 以開創金融與科技發展新契機。 (2) 促進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持續推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 7 軌機制。 (3) 建置「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 ,由產官學組成,並由 學者主導,產業快速回應,及本會加速評估,兼顧金融安 全與發展,達到金融創新的效果。 (4) 推動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於金融領域之應用, 協助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機構提供民眾及企業快 速便捷之金融服務。 (5) 持續鼓勵純網路銀行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金融服 務。 (6) 持續檢討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修正保險 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兼 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全與效益。 (7) 因應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持續輔導保險業與 金融科技異業以試辦方式合作開發創新保險商品、服務或 流程,建構保險生態系,滿足民眾保險保障。 (8)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化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6. 強化永續金融,支持產業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 (1) 持續推動「綠色與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暫定)」,引導金融 業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加速產業淨零轉型,並進一 步深化跨部會合作,充分運用公私協力資源,擴大影響力, 助力我國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2) 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協助上市櫃 公司積極實踐永續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3) 依據本會永續相關規劃,持續強化銀行業氣候韌性與因應 風險之能力。 (4) 持續鼓勵保險業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投資、長照 事業及永續發展債券投資,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策 略性產業、公共建設、社會住宅及長照產業。 8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金融監理 一 綠色與轉型金融行 持續發展金融業所需指引及資 動方案 料庫,透過各項措施使金融市場 資金與商品發揮影響力,推動轉 型金融,協助企業取得淨零轉型 及永續發展所需資金,讓臺灣的 金融業可以成為亞洲永續金融 的模範。 二 金融科技發展推動 透過調適金融科技法規、放寬業 方案 務試辦及強化創新實驗落地機 制、推廣金融科技研發與合作, 及提升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 普及等,實現更包容、公平、永 續及與國際接軌之金融科技生 態系。 三 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 2.0 理、精實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資 安聯防等工作項目,督導金融機 構維持金融系統營運不中斷,提 供民眾安心金融交易環境。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透過多樣化及適當的管道與 第七期推動計畫 方式,廣泛提供基礎金融教 ( 113 年 至 115 育及資訊,形塑良好國民金 年) 融素養。 二、結合所轄金融周邊機構及金 融業公會資源,共同推動金 融知識普及。 三、 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12)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佈局面向: 3.0:為鼓勵金融業 (一) 金融業已依規模訂定溫室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自身推動並協助企 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揭露 業朝向永續、淨零 /確信及訂定減碳目標與 轉型,本會 111 年 策略的時程規劃。 9 月發布「綠色金 (二) 本會已發布「金融業財務 融行動方案 3.0」, 碳 排 放 ( 範 疇 三 )計 算 指 以佈局、資金、資 引」 、「金融業減碳目標設 料、培力及生態系 定與策略規劃指引」 ,協助 等 5 大面向推動多 金融業者計算財務碳排放 項措施,期能整合 及訂定減碳目標與策略。 金融資源,協力合 (三) 本國銀行及保險業已完成 作深化我國永續發 首次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並 展,並邁向淨零轉 提報分析結果。 型的目標。 二、資金面向: (一) 投 融資 綠能產 業及 永續 發展領域: 1、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 能源產業」放款餘額達 2.7 兆元。 2、本國銀行配合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綠能優惠貸 款餘額 38 億元。 3、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 電廠之投資 176.6 億元。 4、累計已發行 185 檔永續發 展 債 券 ( 綠 色 債 券 120 檔、可持續發展債券 38 檔、社會責任債券 22 檔、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 5 檔),發行總額合計 5,319 億元。 5、國內投信共發行 46 檔 ESG 主題基金,規模約 4,539 億元。 (二) 持續推動「永續經濟活動 認定參考指引」: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1. 111 年公告先以金融機構 投融資較多之 3 個產業為 主,包括部分製造業、營 建業、運輸與倉儲業,初 期以鼓勵方式,推動企業 擬訂轉型計畫及金融業 投融資決策時可參考該 指引。 2. 金融業同業公會已於自 律規範中訂定,鼓勵其參 考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 及決策、商品設計及與企 業議合。 3. 為精進指引內容,本會 112 年委託台北大學辦理 研究案,擴大適用的產業 及經濟活動類別,包含製 造業(紡織、造紙、化學、 鋼鐵、半導體、面板、電 腦及其週邊設備等 7 項經 濟活動)、廢棄物清理及 資源回收業、金融保險業 及農林業,並滾動檢討本 指引既有經濟活動之相 關指標。 三、資料面向: (一) 本會建置「永續金融網 站」 ,彙整永續金融相關 政策、統計數據、相關 規範、評鑑及教育訓練 等資訊。(113 年 1 月上 線) (二) 證 交 所 建 置 「 ESG InfoHub」,整合上市公 司 ESG 資訊,並推出儀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表板功能。(112 年 7 月 上線) (三) 聯徵中心建置「金融業氣 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 台」 ,供金融機構查詢氣 候實體風險相關資料。 (113 年 1 月上線) 四、培力面向: (一) 已訂定高階經理人 ESG 學習地圖課程清單、ESG 課程進修認可機構之認 定基準及範圍,以及董 監事、高階經理人及一 般職員之進修時數等研 提整體建議,供各公會 規劃永續金融訓練課程 之參考。 (二) 證基會完成規劃永續金 融相關證照。(113 年 4 月辦理「永續發展基礎 能力測驗」,並規劃於 7 月開辦課程。) 五、生態系面向: (一) 本會推動成立「永續金融 先行者聯盟」及「金融 業淨零推動工作平 台」 ,共同推動永續金融 及發展相關的工具、指 引或資料庫等。 (二) 完成第一屆永續金融評 鑑作業,評鑑結果業於 112 年底公布。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一、為 鼓 勵 業 者 辦 理 創 新 實 圖:依據四目標、 驗、業務試辦及概念驗證等 三原則及八推動策 創新案件: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略,期能形塑友善 (一)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 之金融科技發展生 實驗」及「金融業務試辦」 態系,促進相關服 雙軌並行機制,提供金融 務或商業模式之推 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 出,以提升金融服 境,截至 112 年 12 月底 務之效率、可及 止,合計受理申請案計 性、使用性及品質。 101 件(實驗 16 件、試辦 85 件)。 (二)引導金融科技業者發展 綠色金融相關的科技解 決方案,本會推動「綠色 金融科技主題式推廣活 動」,舉辦臺英綠色金融 科技國際座談、參與全球 金融創新聯盟(GFIN)「防 範漂綠監理科技黑客 松」、督導創新園區舉辦 「綠色金融科技主題式 技術實證創新競賽」及金 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 「永續金融與淨零創新 影響力提案競賽」,並已 與金融總會共同舉辦 「2023 綠色金融科技」 成果發表會。 二、利用 MyData 平台協助金融 機構取得跨市場資料:本會 業請聯徵中心彙整金融機 構之需求,經數位部於 112 年 4 月 28 日邀集相關部會 討論,未來金融機構如有因 應 MyData 服務發展所需資 料,可至平台後台下載及填 寫需求調查表,以電子郵件 提供本會轉請數位部評估。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三、發布「金融業辦理數位身分 驗證指引」:為協助金融業 者在辦理數位身分驗證 時,採取適當技術驗證客戶 身分,並有一跨業共通性語 言及應用原則,以降低潛在 風險,本會參考國際 ISO 29115 標準及其他國際規 範,於 112 年 10 月 24 日發 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 分驗證指引」,以利業者引 進新式數位金融服務應用 場景或新式數位身分驗證 方式能有所遵循。 四、為強化金融機構辦理跨機 構間客戶快速身分識別機 制之安全控管,並有一致性 作業準則,金融行動身分識 別聯盟業研擬「金融機構辦 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 控管作業指引」,經本會於 112 年 4 月 25 日函復洽悉 並函請各金融同業公會轉 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後續 並將視金融機構相關試辦 案辦理結果進行滾動修正。 三、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 一、強化資安長職能:透過資安 方案:透過強化資 長聯繫會議,與已設置資安 安監理、深化資安 長之金融機構,共同研討資 治理、精實金融資 安情勢、推動策略及關鍵議 安韌性及發揮資安 題,以強化資安長職能。 聯防等工作項目, 二、加強資安人才培育:本會周 督導金融機構維持 邊訓練單位 112 年度開辦 金融系統營運不中 147 堂訓練課程、受訓人數 斷,提供民眾安心 計 5,604 人次。 1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交易環境。 三、辦理金融網路攻防演練:模 擬真實資安事件案例,訓練 並提升金融業資安人員技 能,共 50 家金融機構、180 人參與。 四、持續推動資安聯防機制:由 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資 安情資分析與分享中心、金 融電腦緊急應變小組及金 融資安聯防監控中心等相 關業務。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112 年度金融教育推動小 第六期推動計畫 組成員已於全臺 368 個鄉 ( 110 年 至 112 鎮市區辦理金融教育宣導 年): 本會自 95 年 活動,覆蓋率達 100%。 起,每 3 年檢討並 二、本計畫建置跨部會協力會 發布「金融知識普 議機制,共計有內政部等 及 工 作 推 動 計 17 個單位參與,共同合作 畫」,持續透過多元 推動辦理,滿足部會本身 方式宣導金融知 及所服務對象之金融教育 識,以多樣化的管 需求,112 年共計合作辦理 道與宣導方式,促 324 場次金融教育。 進不同年齡層、不 三、本會與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同類型消費者對金 合作推出「金融知識通」 融市場之了解。 廣播節目,112 年度共播出 26 集,並透過本會臉書及 網站進行宣傳。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 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金融監理 一、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 持續鼓勵金融業投融資綠 3.0:為鼓勵金融業 能產業及永續發展領域: 自身推動並協助企 (一)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 15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業朝向永續、淨零 能源產業」放款餘額達 2.8 轉型,本會 111 年 9 兆元。 月發布「綠色金融 (二)本 國 銀 行 配 合 各目 的 事 行動方案 3.0」,以 業主管機關辦理綠能優 佈局、資金、資料、 惠貸款餘額 41 億元。 培力及生態系等 5 (三)核 准 保 險 業 資 金投 資 綠 大面向推動多項措 能電廠之投資 296.8 億 元。 施,期能整合金融 (四)累計已發行 214 檔永續發 資源,協力合作深 展 債 券 ( 綠 色 債 券 134 化我國永續發展, 檔、可持續發展債券 44 並邁向淨零轉型的 檔、社會責任債券 31 檔、 目標。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 5 檔),發行總額合計 6,078 億元。 (五)國 內 投 信 共 發 行 50 檔 ESG 主題基金,規模約 6,592 億元。 二、 本會已完成「精進我國永 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委 託研究案,刻正研擬修正 指引草案,後續規劃召開 跨部會討論會議及產業公 聽會,預計 113 年底前公 布第二階段指引內容。 三、 前瞻經濟活動投融資諮詢: (一)透過金融業淨零推動工 作平台每季蒐集金融業 投融資前瞻經濟活動所 遇挑戰及建議,並規劃 「前瞻經濟活動投融資 諮詢會議」,與經濟部、 環境部等相關部會討論。 (二)113 年 5 月 21 日業召開 「前瞻經濟活動投融資 諮詢第一次會議」 ,就「再 1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生能源建置」 、 「氫能技術 研發及建設」及「智慧電 網及儲能技術研發及系 統設置」等 3 項前瞻經濟 活動與經濟部討論金融 業者所詢範疇認定及待 釐清事項等。 四、 本會已推動證交所完成建 置新版「ESG 數位平台」 , 第一階段已於 113 年 5 月 6 日上線,功能包含「企業 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 (ESG)資訊揭露申報」 、「永 續報告書申報」、「溫室氣 體排放及減量資訊申報」 及「永續經濟活動問卷申 報」。 五、 第二屆評鑑指標業於 113 年 1 月 8 日公布,刻正辦 理第二屆評鑑作業,預計 於 9 月底前公布第三屆評 鑑指標、12 月底公布第二 屆評鑑結果。 二、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一、研議「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 圖 2.0:透過優化金 實驗條例」修法可行性:本 融科技政策與措 會業請共創平台-監理科技 施、深化輔導資源 及研究應用組委外辦理「金 及人才培育、推廣 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 金融科技技術與應 例」研究案,聚焦研析各國 用、強化金融包容 「監理沙盒」涵蓋範圍及運 性及數位金融普及 作方式、各國政策上促進金 等面向,提升創新 融科技發展之措施與效益 動能,促進金融創 及是否建立跨業整合性規 新,強化金融科技 範等。該研究案期末報告已 生態體系。 於6月底交付,並預計於7 月31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 1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會議。 二、建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 台」:為有效持續進行法規 檢討及調適工作,提升我國 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業建 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 台」,每半年蒐集各公(協) 會及創新園區於金融創新 或產業數位化過程中之法 規調適需求,並予以研議。 第1次調適建議業由本會各 相關局處評估完竣,並於 113年4月間召開「金融科技 法規調適平台第1次調適建 議之評估情形說明會議」, 將第1次調適建議之評估情 形回饋業者知悉。 三、深化資料共享:已由共創平 台-數據治理組自113年啟 動資料共享實作工作平 台,由業者就其涉及資料共 享或數據治理之技術或商 業模式提出想法,與主管機 關共同探討法規與技術面 之可行性,並媒合業者共 創。 四、訂 定 金 融 業 運 用 AI 指 引: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 「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 (AI)指引」(草案),經於「眾 開講」平臺、金融科技相關 會議及二次 AI 指引諮詢會 議中徵詢各界及專家學者 意見調整後,已於113年6 月20日正式發布。 1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五、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自 113年度起,按年補助及協 助高雄市政府於亞灣設置 高雄園區,衡平南北發展並 形塑友善的金融科技生態 系與促進服務或商業模式 的推出。 六、儲備金融科技人才:金融研 訓院已規劃 AI 與金融創新 主題式課程共12門,自113 年4月起陸續開課,截至113 年6月已辦理10門。 七、推出金融 FIDO V2計畫:為 提升金融 FIDO 機制使用綜 效,金融 FIDO 聯盟刻推動 建置「金融 FIDO 驗證轉接 中心」(本會於113年8月16 日將「金融 FIDO」簡稱更 改為「金融 Fast-ID」)。 目前已指定由該聯盟及其 技術委員會督導財金公司 建置,並已完成包含應用範 圍、作業流程及可參與單位 等相關規劃。 八、推動第三階段開放銀行:已 由銀行公會及財金公司研 議第三階段之業務面自律 規範及技術與資安標準,目 前擬定相關開放項目包括 「存款」、「信用卡」、「貸 款」 、「支付」及「手機門號 轉帳」等5種業務種類,共 計35個項目,刻開放有意與 TSP 業者合作之銀行業者 提出申請。 1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九、導入第二階段監理科技:為 精進對本國銀行流動性之 監理,建立預警指標,以強 化即時警訊通報機制,業由 銀行公會於113年間將社群 媒體負面訊息之監控機制 與網路大額轉帳警訊機制 等,納入「銀行流動性風險 管理自律規範」,以利會員 機構遵循。 三、 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一、透過推動一定規模金融機 2.0: 透 過 強 化 資 構或純網銀設置副總經理 安監理、深化資安 層級之資安長等措施,以形 治理、精實金融資 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 安韌性及發揮資安 織文化,至113年6月底已有 聯防等工作項目, 76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副 督導金融機構維持 總經理層級資安長。 金融系統營運不中 二、鼓勵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 斷,提供民眾安心 準,至113年6月底已有36 金融交易環境。 家銀行、37家保險業、22 家證券業導入並取得第三 方公正機構驗證。 三、為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護 能力,鼓勵金融機構聘僱持 有國際資安證照之資安人 員,截至113年6月底,計有 39家銀行、38家保險公司及 48家證券業聘有持國際資 安證照之資安人員。 四、持續推動資安聯防機制,由 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資 安情資分析與分享中心、金 融電腦緊急應變小組及金 融資安聯防監控中心等相 關業務。 2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四、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一、113年全年度跨部會協力會 第七期推動計畫 議成員所提金融教育需求 ( 113 年 至 115 共計241場,截至113年6月 年): 本會自 95 年 底辦理完成122場,完成率 起,每 3 年檢討並 50.62%。 發布「金融知識普 二、截至113年6月底,金融教育 及 工 作 推 動 計 推動小組已於283 個鄉鎮 畫」,持續透過多元 舉辦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達 方式宣導金融知 成率為76.9%,預計於113 識,以多樣化的管 年底達成100%之目標。 道與宣導方式,促 三、本會與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進不同年齡層、不 合作推出「金融知識通」廣 同類型消費者對金 播節目,113年度截至6月底 融市場之了解。 共播出13集,並透過本會臉 書及網站進行宣傳。 21 本 頁 空 白 22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806,714 806,726 806,731 -12 0400000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 - 9 - 0466010000 2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9 - 0466010300 1 賠償收入 - - 9 - 0466010301 1 一般賠償收入 - - 9 - 前年度決算數係廠商違約之賠償 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34 1,134 1,021 -100 0766010000 2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4 1,134 1,021 -100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034 1,134 1,021 -100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034 1,134 1,021 -100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05,543 805,543 805,543 - 0866010000 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805,543 805,543 805,543 -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 805,543 805,543 805,543 - 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805,543 805,543 805,543 - 本年度預算數係金融監督管理基 金賸餘繳庫數。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37 49 158 88 1266010000 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7 49 158 88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137 49 158 88 126601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51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以前年度考 績獎金及電話退租保證金繳庫數 。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37 49 107 88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 268,394 247,704 242,759 20,690 員會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268,394 247,704 242,759 20,690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244,316 217,776 205,931 26,540 1.本年度預算數244,316千元,包括 人事費174,856千元,業務費68,50 5千元,設備及投資913千元,獎補 助費42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174,856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職員5人之人事費及伸 算調整待遇等經費13,748千元 。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69,460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高架地板汰 換經費2,811千元,增列辦公大 樓管理、辦公室廁所修繕、行 政工作委外及新設金融市場發 展與創新處辦公室裝修等經費1 5,603千元,計淨增12,792千元 。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23,678 29,528 36,828 -5,850 本年度預算數23,678千元,係辦理金 融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強化金融資安韌性計畫及資訊硬體設 備汰換等經費6,560千元,增列出國 教育訓練費及國外旅費等710千元, 計淨減5,850千元。 4066019800 3 第一預備金 400 40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24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010100 -076601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34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員工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使用停車場及權管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 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34 0766010000 2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34 會 0766010100 1 財產孳息 1,034 0766010103 1 租金收入 1,034 1.出租本會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8千元。 2.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860千元。 3.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66千元。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866010200 -0866010201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805,543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繳庫 賸餘繳庫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800000000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 805,543 入 0866010000 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805,543 會 0866010200 1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 805,543 餘繳庫 0866010201 1 賸餘繳庫 805,543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010200 -1266010210 秘書室,主計室,人事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37 承辦單位 室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調查資料售價收入 1.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 。 費收入等。 2.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37 1266010000 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37 會 1266010200 1 雜項收入 137 126601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37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124千元。 2.調查資料售價收入10千元。(1,250元/件x8件) 3.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44,316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74,856 人事室 按職員100人、工友3人、技工2人、駕駛4人,合 1000 人事費 174,856 共109人,計編列人事費174,856千元(含員工退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15 休離職儲金11,340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3,722 全民健保保險費10,390千元)。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5 1030 獎金 27,274 1035 其他給與 1,834 1040 加班費 11,03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545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1,340 1055 保險 10,390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69,460 各處室 1.業務費68,505千元: 2000 業務費 68,505 (1)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專業課程暨薦送職員至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分費補助等 2006 水電費 2,696 經費189千元。 2015 權利使用費 90 (2)辦公大樓水電費2,670千元(含新設金融市 2018 資訊服務費 28,629 場發展與創新處辦公室分攤之水電費126千 2024 稅捐及規費 50 元;222,526元/月×1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 2027 保險費 123 26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84 (3)國際金融小辭典作者授權使用費90千元。 2051 物品 3,232 (4)伺服器、儲存設備、網路設備等電腦機房 2054 一般事務費 18,787 系統硬體設備及個人電腦等周邊設備之維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2,677 護費5,365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56 (5)本會暨所屬各局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人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79 資料管理制度輔導、資安防護檢測及監控 2072 國內旅費 43 、各項資料庫系統與業務應用系統等維護 2084 短程車資 25 經費23,264千元。 2093 特別費 945 (6)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檢驗費等50 3000 設備及投資 913 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913 (7)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意 4000 獎補助費 42 外險等123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8)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等聘請講師演講 或授課鐘點費184千元。 (9)購置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558 千元。 (10)購置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需辦公 OA家具等經費840千元及公文櫃等辦公用 品365千元。 (11)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44,316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非消耗性物品325千元。 (12)油料144千元:按燃油車2輛,油氣雙燃料 車1輛編列,包括: <1>汽油130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公 升x12月x2輛,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月71 公升x12月x1輛,共需4,188公升,每公 升31元計列。 <2>液化石油氣14千元:按每輛每月81公升x 12月x1輛,共需972公升,每公升14.6元 計列。 (13)文康活動費327千元:按職員100人、工友 3人、技工2人、駕駛4人,合共109人,每 人每年3,000元計列。 (14)辦公大樓清潔費495千元及保全費(含新設 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分攤之經費)2,268 千元。 (15)板橋辦公大樓管理費5,754千元,包括: <1>例行性機電維護等3,294千元。 <2>電梯汰換應分攤總經費8,368千元,分5 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費1,57 7千元。 <3>污水系統納管應分攤總經費202千元,分 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費101 千元。 <4>冰水主機汰換應分攤總經費810千元,分 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費782 千元。 (16)首長宿舍管理費126千元(10,500元/月x12 月)。 (17)國會聯繫及新聞媒體業務等經費636千元( 53千元/月x12月)。 (18)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379千元。 (19)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50千元 。 (20)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作 業委外9名經費4,398千元。 (21)辦理收發校繕、檔案建檔掃描及其他庶務 行政工作委外7名經費3,941千元。 (22)配合行政院員工協助方案辦理身心健康服 務所需經費113千元。 (23)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100千元。 (24)辦公房舍及停車場等所需保養維修費等1,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244,316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12千元及辦公室廁所修繕經費3,979千元 (男廁6間及女廁8間,含拆除及裝修等工 程)。 (25)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辦公室裝修費 用7,486千元。 (2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56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176千元:按電動汽車滿2年 未滿4年23,000元/年輛x1輛=23千元;按 公務汽車滿6年以上51,000元/年輛x3輛= 153千元。 <2>器具養護費80千元:按職員100人,每人 每年800元計列。 (27)空調系統、監視系統、消防系統、空氣清 淨機及飲水機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費579千元。 (28)參與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洽公等所需國 內旅費43千元。 (29)短程洽公所需車資25千元。 (30)特別費945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全年特別費。 2.設備及投資913千元:汰購數位攝影機、除濕 機等設備763千元及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 處所需辦公事務設備150千元。 3.獎補助費42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7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200 金融監理 預算金額 23,67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本會中 1.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 、英文年報之編輯發行。 2.促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 2.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規劃及執行,建立 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 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及其他有關國際金 3.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研擬修訂相關子法,期建立金融市 融事項等。 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發展。 3.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及解釋。 4.強化本會及金融機構資安韌性。 4.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計畫,辦理相關 事宜。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金融監督管理 23,678 各處室 本計畫係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加強 2000 業務費 18,834 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 2003 教育訓練費 580 監理合作;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及 2009 通訊費 6,272 解釋;強化金融資安韌性等,計列經費23,678千 2018 資訊服務費 5,480 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602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580 2051 物品 1,302 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609 2.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經費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87 5,852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3,902 3.郵寄各類公文函件、統計刊物及報表資料等所 3000 設備及投資 4,844 需郵資420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844 4.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計畫, 發展金融雲端服務資安監控及零信任架構等5, 480千元。 5.影印機設備等租金602千元(50.17千元/月x12 月)。 6.購置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性物品512千元( 42.66千元/月x12月)。 7.訂閱金融監理業務所需報章雜誌及參考書籍等 經費790千元。 8.發行中英文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及召開工作 聯繫會報等經費609千元。 9.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87千元。 10.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3,902千元。 11.設備及投資4,844千元: (1)汰換老舊伺服器、印表機、個人電腦及攜 帶式裝置等經費3,793千元。 (2)辦理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管理整合系統功 能及全球資訊網等擴充案1,051千元。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4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40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40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400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244,316 23,678 400 268,394 1000 人事費 174,856 - - 174,856 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15 - - 4,715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3,722 - - 103,722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5 - - 4,005 1030 獎金 27,274 - - 27,274 1035 其他給與 1,834 - - 1,834 1040 加班費 11,031 - - 11,03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545 - - 545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1,340 - - 11,340 1055 保險 10,390 - - 10,390 2000 業務費 68,505 18,834 - 87,339 2003 教育訓練費 189 580 - 769 2006 水電費 2,696 - - 2,696 2009 通訊費 - 6,272 - 6,272 2015 權利使用費 90 - - 90 2018 資訊服務費 28,629 5,480 - 34,109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602 - 602 2024 稅捐及規費 50 - - 50 2027 保險費 123 - - 123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84 - - 184 2051 物品 3,232 1,302 - 4,534 2054 一般事務費 18,787 609 - 19,396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2,677 - - 12,677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256 - - 256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579 - - 579 費 2072 國內旅費 43 - - 43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87 - 87 2078 國外旅費 - 3,902 - 3,902 2084 短程車資 25 - - 25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010100 4066010200 4066019800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2093 特別費 945 - - 945 3000 設備及投資 913 4,844 - 5,757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4,844 - 4,844 3035 雜項設備費 913 - - 913 4000 獎補助費 42 - - 42 4085 獎勵及慰問 42 - - 42 6000 預備金 - - 400 40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400 400 34 本 頁 空 白 35 金融監督管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74,856 87,339 42 - 財務支出 174,856 87,339 42 - 1 一般行政 174,856 68,505 42 - 2 金融監理 - 18,834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36 理委員會 別科目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400 262,637 - 5,757 - - 5,757 268,394 400 262,637 - 5,757 - - 5,757 268,394 - 243,403 - 913 - - 913 244,316 - 18,834 - 4,844 - - 4,844 23,678 400 400 - - - - - 400 37 金融監督管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 406601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 - - - 4066010200 2 金融監理 - - - - 38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4,844 913 - - - 5,757 - 4,844 913 - - - 5,757 - - 913 - - - 913 - 4,844 - - - - 4,844 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4,715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03,722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005 六、獎金 27,274 七、其他給與 1,834 八、加班費 11,031 九、退休退職給付 545 十、退休離職儲金 11,340 十一、保險 10,390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74,856 40 本 頁 空 白 41 金融監督管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01000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0 95 - - - - - - 3 3 2 2 4 4 會 4066010100 1 一般行政 100 95 - - - - - - 3 3 2 2 4 4 42 理委員會 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109 104 163,825 150,999 12,826 - - - - - - 109 104 163,825 150,999 12,826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9 名經費4,398千元。 2.辦理檔案整理編目建檔、檔案影像掃 描及其他庶務行政工作委外7名經費3 ,941千元。 3.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護委外1名經費4 95千元。 4.辦理辦公大樓警衛勤務3名經費2,268 千元(本項由本會集中辦理,依樓層 比例分攤經費)。 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3.07 2,000 1,668 31.00 52 51 31 AGQ-2299。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08 2,000 852 31.00 26 51 31 AGQ-6969。 972 14.60 14 油氣雙燃料車 。 1 副首長專用車 4 103.12 1,800 1,668 31.00 52 51 25 AGT-2233。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11.08 0 0 0.00 0 23 28 EAD-5173。 用車 電動汽車 合 計 5,160 144 176 115 44 本 頁 空 白 45 預算員額: 職員 100 人 技工 2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4 人 金融監督管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109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層 23,942.94 693,038 1,199 - - - 二、機關宿舍 1戶 164.44 3,448 10 1戶 99.19 3 1 首長宿舍 1戶 164.44 3,448 10 1戶 99.19 3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 - - - - - - 合 計 24,107.38 696,486 1,209 99.19 3 46 理委員會 舍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23,942.94 - - 1,199 - - - - - 263.63 - - 13 - - - - - 263.63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206.57 - - 1,212 47 金融監督管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01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4-114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42 - 慰問金 千元。 48 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 42 - - 42 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188 4,482 7 181 3,874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143 3,350 3 140 2,947 談 判 1 16 552 1 16 439 進 修 - - - - - - 研 究 3 29 580 3 25 488 實 習 - - - - - - 50 本 頁 空 白 51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 歐洲、亞 加強與OECD交流溝通並 11 3 659 336 關會議及諮商、經濟合作 洲等 積極參與其他國際金融 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 組織相關會議,以掌 並參與其他國際金融組織 握國際金融監理趨勢。 相關會議-93 02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 歐美亞地 為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 32 2 560 610 雙邊監理合作會議-93 區 雙邊金融監理合作、就 金融監理相關議題及監 理業務面之相互溝通所 需,及參訪國外金融資 安監理機關、產業或參 加資安相關研討會,以 取得資安監理、資安防 護機制等資安議題之未 來趨勢及實務解決方案 。 二、不定期會議 03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 歐美亞地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 23 2 460 584 會議-93 區 技單位舉辦之會議並藉 此機會參訪當地之金 融科技基地及拜會金融 科技監理機關,拓展金 融科技新創園區與國際 連結交流,協助國內新 創產業發展國際市場, 及就監理科技交換經驗 。 三、談判 04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多邊協 歐洲、亞 配合主政機關參加雙邊 8 2 399 143 定-93 洲等 及多邊會議/談判,或 加強與各國簽署金融監 理或金融科技合作雙邊 協議。 52 理委員會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1 1,016 金融監理 瑞士 112.11 1 145 印度 112.10 1 216 馬來西亞 112.10 2 81 92 1,262 金融監理 新加坡 112.11 2 157 美國、加拿大 112.08 2 336 日本 112.06 3 244 28 1,072 金融監理 美國 112.11 2 324 立陶宛 112.01 1 220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 111.11 2 254 拜 10 552 金融監理 英國 112.11 2 276 美國 111.11 1 355 日本 107.07 1 58 53 金融監督管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 瑞士 FSI係國際清算銀行轄下定期舉辦研習 114.01-114.12 7 1 等國際金融組織所舉辦之 及出版刊物之機構,每年皆為銀行、證 研討會-93 券、保險監理官舉辦研討會,約每兩個 月就金融監理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02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 美國 金融監理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114.01-114.12 7 2 舉辦之課程或研討會-93 03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93 德國等先進 參加金融培訓機構辦理之海外研習課程 114.01-114.12 8 1 國家 ,如證基會等,可增進我國金融監理及 政策規劃能力,並促進國際交流、提升 國際形象。 54 理委員會 -進修、研究、實習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93 58 - 151 金融監理 2 224 73 8 305 金融監理 0 74 50 - 124 金融監理 3 55 金融監督管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商 大陸及港 大陸金融 配合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 114.01-114.12 6 1 與會議93 澳地區 有關機構 協商進程,需與大陸地區 金融機關等進行諮商,並 透過相關金融會議討論彼 此關切議題,以促進跨境 金融合作與交流。 56 理委員會 畫預算類別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37 45 5 87 金融監理 無 無 57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75,080 87,515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75,080 68,681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18,834 - - 58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42 - - 262,637 - 42 - - 243,803 - - - - 18,834 59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0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61 金融監督管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2 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1,051 4,706 - 5,757 268,394 - 913 - 913 244,716 1,051 3,793 - 4,844 23,678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會 113 年度單位 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3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 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3%。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 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 機關)25%。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 3.8%。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 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 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 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 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 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299 億元(扣除增資台 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12%) ,另 予補足。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 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30%,其中中央研究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 政部、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 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 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 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漁業 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 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 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 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 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 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核能 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大 陸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 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局、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 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 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 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 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 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 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 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 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 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運輸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航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 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 屬、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 多樣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 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 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 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 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 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 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源循 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 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 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 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 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 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業發展 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 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究所、農 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苗 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 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 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 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銓敘部、 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 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 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 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 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 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畜產 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生物多樣性 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 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 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 技園區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 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 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其中國防部所 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 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 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 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 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 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 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 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 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 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 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 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部、 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 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 刪 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不刪外,其餘統刪 3.8%,其中中央選舉 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 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 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 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 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 刪 5%,其中總統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 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財產局、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所屬、 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 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4%,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 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1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歲 出 編 列 2 兆 非本會職掌業務。 8,818 億元,較 112 年度大增 1,927 億元, 成長幅度約達 7.2%。截至 112 年度,中央政 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 5 兆 8,488 億元, 較蔡政府上台時的 5 兆 3,988 億元,增加 4,550 億元,且近 2 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超 徵金額,一年大約 3,000 餘億元。常態性超 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 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 靈、政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 表示整體稅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 受質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因 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 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 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 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 嫌;超徵稅收的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 只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運用,缺乏被監督的 功能。政府預算編列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 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府之數字管理失靈。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6 年度稅課收 入 1.52 兆元,107 至 109 年度均逾 1.6 兆元, 110 年度攀升到逾 2 兆元,除 109 年度稍有 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加,且屢創新高; 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 95.58%至 119.38%間, 5 年平均預算達成率為 105.03%,合計超過 預算數 4,053 億元。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 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調整技 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 整體稅制,爰於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 課收入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 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持 勞工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 4 年期( 113 至 116 年) 「行 非本會職掌業務。 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 畫」 ,共匡列 13 億 4,000 萬元,用以推動政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府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 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題, 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其 2018 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數據大使 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 亞領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 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 計畫之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 之專案報告。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會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 布之數據,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財政部表示截至 112 年度 10 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 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 稅、娛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 稅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 證券交易稅前 10 月累計稅收達 1,598 億 元,年增 8.4%,比預算數超出約 47 億元; 綜合所得稅截至 10 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 1,082 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 全年預算 111 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 預算 75 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57 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 162%。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 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 財 政部預估稅收過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 在極大差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 性不足,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 開會議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 短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進一步瞭解消費與 營業稅稅基之關聯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報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會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 布之數據, 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 年 增 6.9% , 全 年 稅 收 預 估 將 超 過 預 算 數 3,000 至 3,700 億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 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 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 還本和付息上;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 本預算數均低於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 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 111 年度總預算編 列債務還本預算 960 億元,雖然確實有如數 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 540 億元,合計實 際還本數達 1,500 億元,但是相較於 111 年 度 到 期 債 務 高 達 7,500 億 元 卻 僅 占 20%,其不足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 舊、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 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來編 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超徵 數千億元,且未來 5 年間乃至 10 年間將面 臨沉重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 孫、債留下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 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 未來若在前年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 況下將額外提撥法定 5%至 6%之外的多少比例 來用於債務還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9 日發布全國賦稅 非本會職掌業務。 收入初步統計, 112 年 10 月實徵淨額達 2,318 億元,較 111 年同月增加 318 億元 ( +15.9%); 112 年累計至 10 月份,實徵 淨額 3 兆 0,223 億元,較 111 年同期增加 1,963 億元,約占累計分配預算數 112.0%、 占全年預算數 98.4%。據財政部推估,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 3,700 億元。面對外界詢問 113 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 示,若歲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 或用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一步了解政 府對於 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 3,700 億元之具 體規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 明將如何運用超徵之 3,700 億元減少舉債 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七) 113 年適逢總統大選,1 月 13 日選舉結果出 遵照決議辦理。 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 5 月 20 日宣 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 4 個多月的看守內 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 行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 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 113 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 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 實依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 人事費用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 情事發生。 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 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關(基金)之媒體政 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 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 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 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 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 法第 95 條規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 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 單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八)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 非本會職掌業務。 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 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 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 遇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 政院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 意,即可支用。蔡政府執政近 8 年,通過「中 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 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2 個以 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 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 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即於立法院完成三 讀程序;國防部 113 年度第一預備金增加 20 億元,並針對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 研議修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 未經立法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 則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 權。軍事投資計畫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多以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預 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 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未 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 定各項預算經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 列預算;國防部未及列入 113 年度總預算的 新增投資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 審慎嚴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 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 非本會職掌業務。 爭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推動重大 公共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 民生活品質。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 能達到預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 低,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 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 10 類閒置公共 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 補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 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 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 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 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 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 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 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 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 畫年計畫經費執行率雖達 95%以上,惟均有 於年度內辦理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 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 之控管方式,無法覈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 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相關 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 納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 並確立公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 制,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 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 本會無計畫型補助業務。 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障地方財 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 對市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 等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 形,暨市縣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 執行情形之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 主辦,並由各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 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 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各部會補 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 業務,原則上須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 示範性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 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 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 特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 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 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 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 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成 效、加強相關規劃、執行、管理之督導,爰 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 助業務,並落實蒐集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 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 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等切 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效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 34 條、第 37 條、第 39 條、 遵照決議辦理。 第 43 條及第 49 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 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 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 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 預算案。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 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 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 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 配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 或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績效衡量 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額重大之項 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關預算編製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不夠詳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 列之內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 進行有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 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 與的人力,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 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 訊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 且需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 3 個月 內,以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性高而龐雜 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 的透明化及公開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 自 114 年度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 算法第 34 條規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 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 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立法院時,一併 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 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 前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 預算審查之專業性及權威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 113 年調薪 4%,地 非本會職掌業務。 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表 示,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 於地方政府人事費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 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 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 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 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 基本財政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 助,但考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 差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不使 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意反倒造成 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政院依據各地 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不同 程度或比例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 政之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銀 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成為各國 法字第 1130270224 號函將書面報告 的治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無力解決,尤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 一、 本會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騙案件的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 動綱領 1.5 版」阻詐面之統籌機 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 關,就金融阻詐作為,在金流 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 端,從臨櫃面、網路或行動銀 作,探討研究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 行、預警機制等都包含在內,為 資源,加重法制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 提升金融機構防制詐欺的能 防堵通訊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 力,本會已推動多項防制人頭帳 管理問題,以有效全力打擊詐騙,保護人民 戶策進作為如下: 財產安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一) 攔阻非法金流件數及金額均增 提出書面報告。 加。 (二) 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異常交易態 樣之監控。 (三) 強化管理電子支付帳戶降低冒 名申辦。 (四) 建立「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預 警機制」。 (五) 強化金融機構對久未往來帳戶 之管控措施。 (六)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 (七) 與執法機關合作,包括鼓勵業者 運用科技防詐技術及 AI 輔助清 查可疑帳戶、推動「疑涉詐欺境 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督導金 融機構建置金融資料調閱暨聯 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以及配合法 務部研訂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對受警察機關告誡者之金融帳 戶交易功能限制措施。 二、 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本會 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協助執法 機關防杜人頭帳戶。金融機構執 行金融詐騙與洗錢防制等相關 措施,以保障合法經濟及金融活 動能夠順暢運行。本會將持續與 執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合作,賡續 策進防制金融犯罪相關作為。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 非本會職掌業務。 220 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可以堆 出 5 萬座台北 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 111 年第 4 季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共有 14.6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 助弱勢十餘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 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 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 剩食之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 上環境永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 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 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 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 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 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 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 會剩食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 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 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2 月編製之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證 民所得統計摘要, 110 年度 GDP 達 21 兆 發字第 1130132385 號函將書面報告 1,605 億元,經濟成長率 6.53%,創下自 100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年以來新高。另依據經濟部 111 年 5 月發 一、 行政院所屬相關單位說明: 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 (一) 經濟部: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 110 年 1 項已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 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 106 至 110 年度 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 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業表現可圈 率,分派員工酬勞,考量全國 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似乎並未因此而提 75 萬餘家公司之規模、員工人 升薪資待遇, 110 年度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 數及獲利情況不一,宜保留公司 用為 1 兆 5,963 億元,約占營收的 6.59%, 經營之彈性,尚不宜強制規定。 甚至較 109 年度下降 0.06%。為使企業在獲 (二) 勞動部:現行已有最低工資法保 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行 障基層勞工經濟生活,及勞動基 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 準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之 公司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 盈餘應給與勞工獎金或紅利。 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 (三)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 32 條及中 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規 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等 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 規定,對公司增加支付員工薪資 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於 3 個月 費用已得減輕稅負。 內向立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會對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 理性之監理措施: (一)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 定,上市櫃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應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及全 體員工平均薪資等相關資訊;另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以下稱年報準則)第 10 條規定,符合員工薪資偏低條件 之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揭露個 別董監酬金等。 (二) 除前揭規定外,上市櫃公司應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主管之 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 數、公司治理評鑑納入公司員工 薪酬指標、編製薪酬相關指數, 引導資金投資員工福利費用成 長之公司。另本會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年報準則,進一步 要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 而非主管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 數卻未增加之公司應揭露個別 董監酬金,期透過市場監督機 制,促使公司履行照顧員工之社 會責任。 (三) 另統計近 4 年(108~111 年)上市 櫃公司員工薪資及員工酬勞均 有顯著成長。 三、 評估結果: (一) 現行規範已足以引導公司重視 員工薪資福利,且員工薪酬政策 屬公司自治事項,爰不宜以法規 強制要求公司為員工加薪,惟為 引導獲利上市櫃公司主動為基 層員工增加整體薪資報酬,立法 院已於 113 年 7 月 16 日三讀通 過證交法第 14 條修正案,新增 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 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員工 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規定,期 透過立法宣示帶動國內企業為 基層員工增加整體薪資。 (二) 本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政策協助 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持續研議強 化各項誘因機制,以促進上市櫃 公司員工薪資合理性。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2 日以金管銀 「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法字第 1130207005 號函將書面報告 ( VASP)指導原則」 ,十大原則內容包括: 1.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2.業者必須要訂 一、 穩定幣之交易面:虛擬通貨平台 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 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VASP) 度; 3.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 如在國內為客戶買賣虛擬通貨 4.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5.強化契約訂 (含穩定幣),應完成洗錢防制法 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 6.建立營運系 令遵循之聲明,落實防制洗錢相 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 關工作,並應依本會「管理虛擬 公告揭露; 8.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 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制; 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 (VASP)指導原則」(以下稱 VASP 人組織; 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 指導原則)第 4 點規定,就虛擬 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管 資產之白皮書內容與上下架訂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中 定審查標準及程序。 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有關在國內是否可發行穩定幣: 的權責,因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 (一) 按「VASP 指導原則」第三點(一) 幣的發行,並未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 已明確說明「透過本事業平台 進虛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 (即 VASP)發行之虛擬資產以非 出現,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穩定幣為限」。 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 (二) 本會與中央銀行已就穩定幣議 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題進行意見交流,並達成下列共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識:目前在臺灣要能有廣泛用於 支付用途之新臺幣穩定幣可能 言之過早,因其難以具備規模經 濟,業者發行動機可能不大。考 量國內、外穩定幣尚未被廣泛用 於日常支付,是否於現階段將穩 定幣納管須審慎評估。如將來需 將穩定幣之發行納入監管,其法 據及監理措施,本會將洽中央銀 行意見。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1日以金管資字 能力,於 109 年 8 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 第1130191207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案,又於 111 年 12 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要求 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訂有「型塑 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 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工作項 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 目,執行措施包括推動一定規模或電子 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 交易達一定比例之金融機構設置資安 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 長,謹就設置資安長推動範圍及設置情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度 1 年內 3 形說明如下: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度更換資安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一、 推動範圍 111 年 1 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 4 個月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屬性 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 3 個月才又新 及規模不同,爰採差異化管理措施,於 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 110年9月修正各業別內稽內控辦法,要 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指出 求所有本國銀行、資本額達新臺幣(下 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 同)100億元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 業。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 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前一年度資產總 要求行政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額 達 1 兆 元 以 上之 保 險 業 設 置 資 安 部督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 長,並於113年1月4日修正相關函釋規 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職務調整而造成短 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安長範 期內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業 圍,要求資本額40億元以上或電子下 資安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 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設置資 長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 安長。 之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專 二、 設置情形 長訓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 (一) 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推動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協調與資源調度,本會要求金融 報告。 機構指派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 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安長。 (二) 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 繁一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 因素辦理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 將持續關注金融機構資安長職 務異動情形,適時要求該等金融 機構妥善安排人員職務異動事 宜。另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參 加資安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 定期召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 大資安事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 強化資安長職能。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 本會及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 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 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等無籌設新 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 設公司情事。 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暨泛公股持股逾 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 再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 業,並於 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 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 非本會職掌業務。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條規定:「公 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 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次依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 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 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約聘人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 政中立。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 事件進行檢討,並於 3 個月內針對文化健康 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 遵照決議辦理。 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 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 環境部分享「0~22 歲國家一起栽培」、「投 資台灣三大方案」、「軍公教調薪 3 次」、 「基本工資連八年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 實居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 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 傳。在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 政 8 年之豐功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社群媒 體宣導政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 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協助行政院宣傳 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為執政黨公器 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 業,遵循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 府機關官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 選之工具,公私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 非本會職掌業務。 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會銜 之作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 院會銜所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 見分歧,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 法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決。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有 需兩院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 進行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 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 行。 (二十二) 查 112 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 非本會職掌業務。 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不安心。 再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 實,賣給下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 凸顯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 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 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 用途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 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 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 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 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 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 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 費者食用之安全。 二、 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四十六)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 政」編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係為改善 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作品質、增進效率效能, 並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請行 政院主計總處延續 112 年度,因應立法院審 查預算決議後之作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 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審查 XXX 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所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項」(逐年 訂定),均應在預算書附表之相應部分,直 接摘錄決議辦理情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 之文號。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3 年度 起,制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定時, 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形之條 文。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1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 2,819 萬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9 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計, 109 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 677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件、 110 年 733 件、 111 年 806 件。金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 內容如下: 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 一、本會資訊服務處下已設置專責 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 之資安單位,辦理資通安全管 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 理、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管 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理法法遵事項、金融資安資訊分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享與分析中心、金融資安行動方 後,始得動支。 案等業務。 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要求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辦理 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等 各項工作,並已納入弱點掃描、 滲透測試等安全性檢測。 三、針對委外廠商管理及資安事件 通報等項,已訂定「委外作業規 範」、「事件通報與應變管理規 範」、「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管理程序」等內部作業規範,俾 利同仁執行業務依循。 (二)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 3,065 萬 3千元,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 內容如下: 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 針對高齡者數位落差現象本會已透過 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 持續督導轄管機構及結合各方面資 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 源,對於金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等加 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 強辦理教育宣導活動,另佐以規範引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導等措施,加以改善。主要辦理內容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為: 一、 持續辦理教育宣導並編製適合高 齡者之教材 (一) 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 期推動計畫(113 年至 115 年)」 於宣導管道等面向改善高齡數 位落差。 (二) 編修「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 融知識宣導活動」高齡組宣導 教材,納入行動支付觀念。 (三) 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以下簡稱評譯中心)辦理金 融業、高齡者等二類對象進行 宣導,協助高齡者更瞭解數位 服務及風險等。 (四) 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 區」有助高齡者取得數位工具 知識。 二、 透過公平待客評核機制及自律規 範引導金融業提供多元之高齡客 戶協助服務 (一) 112 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 則」指標,113 年「友善服務 原則」新增改善高齡數位落差 為評核加分項目。 (二) 督導金融相關公會訂定或修正 高齡客戶相關自律規範,引導 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之方式, 提供資訊與服務。 三、 透過金融檢查機制督促業者落實 安全、適合高齡使用之數位金融 服務。 四、 督導評議中心於日常業務流程積 極協助高齡者 (一) 優化評議中心網站行動裝置瀏 覽介面。 (二) 提供傳統臨櫃、電話及定期駐 點等友善高齡服務。 (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 管主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共 3,065 萬 3 千元,用於金融監理政策研 面報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擬、規劃及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 年 9 月公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規劃由 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 ESG 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平台,由銀行鼓勵企業自填問卷,主動揭露 年 4 月 30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碳排等 ESG 資訊,協助銀行進行綠色授信評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估。該平台已於 112 年 9 月 25 日上線, (一) 本會已於 112 年 7 月 14 日備查財 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統計,至今僅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訂定 9 家國內銀行協助約 200 家企業送報問卷 「企業 ESG 資訊及永續經濟活動 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有必要鼓勵銀 自評問卷資料報送作業要點」 ,由 行請企業客戶填報問卷,以利 ESG 平台發揮 企業戶自願性填寫「企業 ESG 資 最大功效。爰凍結該項預算 100 萬元,俟金 訊及永續經濟活動自評問卷」 。截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有 21 企業 ESG 平台 113 年預期實施成效書面報 家金融機構報送資料,包括企業 告後,始得動支。 ESG 資訊 2,214 家,永續經濟活 動自評資訊 2,025 家(有填報送 適用營運經濟活動/個別專案項 目計 66 家)。 (二) 本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報送企 業 ESG 資料,以協助企業及瞭解 永續經濟活動現況,鼓勵金融業 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帶 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碳轉型。 二、 截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已有 29 家金融機構報送資料,包括企 業 ESG 資訊 3,543 家,永續經濟 活動自評資訊 11,462 家(有填報 適用營運經濟活動/個別專案項 目計 246 家)。 (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共 3,065 萬 3 千元。惟查 112 年度國外旅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費編列預算數為 285 萬 6 千元,113 年度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增列國外旅費 53 萬元。爰凍結第 2 目「金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5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 內容如下: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 考量日支費提升、機票大幅調漲,又 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疫後國際會議恢復實體舉辦,本會持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續派員參與以汲取最新國際趨勢與最 佳實務,112 年國外旅費已執行完畢。 為因應近年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創新, 永續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 金融資安、生成式人工智慧等新興議 題,為金融監理機關帶來之各種新興 風險及監理挑戰,以及於疫情過後進 一步強化跨國監理交流合作需求,本 會國外旅費實有增編之必要。 (五)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從過往財政部主管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9 日以金 時期,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整體組 管綜字第 1130191148 號函將書 織框架皆以除弊為主,缺乏興利、除弊兼具 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 的設計理念。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下: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一) 因應國際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本 會之執掌為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會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專責推動金融科技相關事宜,另 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 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推動共創 各局執掌,四個核心業務局僅有監督、管理 生態系,並建置「金融科技共創 與檢查,並無市場發展的法定業務,進一步 平台」協力發展各項工作。 細查各局組織法亦未有市場發展執掌。 107 (二) 因應虛擬資產、碳權交易及網路 年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順應金融科技 借 貸 平 台 (P2P) 等 新 興 業 務 發 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訂定,將原金融科技 展,本會已於 112 年 9 月獲行政 辦公室改設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但 院同意分 3 年請增共 25 人,將就 仍限制於金融科技之範疇,且多由會內官員 所獲配人力持續充實金融監理以 兼任、員額亦有所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 因應新興業務發展,並強化監理 委員會盤點會內各金融產業發展量能,研議 機制及人員專業訓練。 調整組織、設置金融市場發展局,負責金融 (三)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市場之興利與發展,提升台灣金融市場競爭 第 33 條規定,署或局等三級機關 力,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之總數更有限制規定。鑒此,是 書面報告。 否於本會下 新設金 融 市場發展 局,涉及整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之規範,宜整體通案考量。 二、 本會為擴大辦理金融科技、永續 金融及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以落 實總統政見,行政院業於 113 年 8 月 5 日函復同意本會新設金融 市場發展與創新處請增員額,本 會將就設立新處辦理後續籌備事 宜。 (六) 因美國升息因素、美債殖利率攀升,加以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證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內股匯走勢疲軟,根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 交字第 1130331904 號函將書面報告 112 年 7 月以來外資持續出走不停歇, 7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月淨匯出 70 億美元、 8 月淨匯出金額擴大 一、 112 年度台股在 AI 熱潮及通膨趨 至 90 億美元, 9 月匯出 70 億美元, 3 個 緩背景下,展現強勁韌性,價量 月來累計匯出金額高達 230 億美元(約新台 俱揚。展望 113 年,雖國際金融 幣 7,450 億元),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投資 市場不確定性仍高,台股預期仍 將保持韌性,期於國內經濟逐漸 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監理作為,對 復甦推動下穩健發展。 於我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強化金融韌性及 二、 本會為加強投資人信心,已採取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具 多項措施,包括持續強化證券市 有重大影響。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場監控、推動 ESG 永續發展基 針對如何加強投資人信心,維護金融市場交 金、建立台灣創新板以支援創新 易秩序及穩定提出具體措施,並於 2 個月內 事業籌資、推動盤中零股交易並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縮短撮合間隔時間等,並致力於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通過修正 法規及建置視訊股東會平台,為 股東提供更多參與股東會的管道 等。 三、 本會在面對未來挑戰時,將持續 推動金融市場穩定及發展措施, 保障投資人權益,維護市場正常 運作,以應對國內外經濟環境的 變化。 (七) 政府已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2 日以金管綜 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自願揭露相 字第 113019104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關資訊,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融資評估等決策。該指引可提供一致性標準 一、 本會於 112 年 4 月委外辦理「精 以防止企業漂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 會應持續關注國際相關制度推動情形,進行 引」研究案,研究內容除蒐集參 考國際推動情形外,並徵詢國內 我國政策之調整,以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市場 相關部會及產業專家意見後,研 有效運作之基礎與架構,並將相關規劃與進 擬本指引建議修正草案。委託案 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研究期程為 1 年,113 年 4 月提 面報告。 出期末報告。 二、 考量本指引涉及產業及經濟活動 較多且廣泛,本會後續將參考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與相關部會共 同研議精進本指引內容及推動做 法,暫定 113 年底公布指引內容。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26 日發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4日以金管綜字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主要涵蓋金融機 第113019132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動認定指引、促進 ESG 及氣候相關資訊整 一、 持續整合企業 ESG 相關資訊:為 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之 ESG 資訊揭 凝聚淨零共識。但有高達 70.3%金融業者反 露,證交所已完成建置資訊整合 應 ESG 量化資訊不足,成為金融業者在決策 平台-ESG InfoHub,於112年7月3 日上線,供投資大眾查詢上市櫃 流程導入 ESG 時面臨的最大挑戰。爰要求金 公司之 ESG 相關訊息,將持續優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 化擴充指標項目,預計113年12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 ESG 資料庫,讓金融 月完成。另本會111年已督導聯徵 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 中心與其他部會合作,將 ESG 相 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 關資訊介接至該中心授信業務專 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區,以及整合企業 ESG 相關資訊 會提出書面報告。 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中企業之相關數據,供其會員機 構查詢利用。 二、 協助金融機構取得實體氣候風險 資料:本會已與周邊單位及相關 公會等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 作平台」 ,透過其下「資料與風控 工作群」統整金融業實體風險資 料需求項目,並由本會與聯徵中 心及該工作群召集人一同拜會相 關部會討論資料介接方式,再請 聯徵中心建置「氣候實體風險資 訊整合平台」 ,該平台已於113年1 月31日上線。 三、 推動金融業碳盤查及管理氣候風 險:本會已訂定發布「金融業範 疇三財務碳排放計算指引」及「金 融業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 引」,協助金融業蒐集與計算企業 客戶的碳排放數據,以及訂定與 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減碳目標與 策略。 四、 推動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資訊盤 查及確信,及提升 永 續資訊品 質:本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 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按實 收資本額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自112年起揭露溫室氣體範疇一 及二盤查與確信資訊,預計於116 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 盤查,於118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 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本會再 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 司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2023 年)」,將研議擴大永續報告書確 信範圍。 (九) 有鑑於中央政府五院及各級機關,以及各部 本會及所屬為處理專業事務而依法律 會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處理各項事 或組織規程成立之委員會,將於落實 務,依法律或是依組織規程所成立之委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會,為獲取更多不同意見,皆有加入外聘之 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決議事項辦理。 專家學者。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給予各該機關 參考後做成的決議,對各機關施政、採取的 措施均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然民眾卻無從 得知被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相關資訊。爰 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於處理專 業事務而成立之委員會時,應將外聘之專家 學者之學、經歷,以及受聘期間所提建議與 參採率,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 (十)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綜理金融市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5日以金管資字 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113019124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業務,負責掌理全國 2,300 萬人民及公司法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人金融資產資料,為積極推動我國資通安全 本會及所屬四局業依資通安全責任等 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爰要 級分級辦法之規定,配置符合規定人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銀行局、證券 數之資安專職人員,並每年指派資安 專職人員、資訊管理人員及資安稽核 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全面清查各業 等相關人員參與資安職能訓練。目前 務單位負責資訊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符合數 資安專職人員均已依規定取得符合數 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 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 人數,上述單位資安人員持有證照比率若低 證照(ISO 27001資通安全管理系統主 於 3%者,應於 113 年 12 月前取得足夠比 導稽核員證照),其餘負責資訊管理、 例之國際資格認證人員,並於 2 個月內向立 資安稽核者亦有多人取得證照,本會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及各局持有證照人員占所有資訊人員 比例均超過4成。 (十一) 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 112 年 7 月發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證 布之 2023 年台灣同志職場處境調查結果, 發字第 1130333346 號函將書面報告 LGBTIQ+專業工作者感到可以自在地跟同事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坦承同志身分的產業別,以金融財經、公務 一、 國際關於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 人員等業別落於最後兩名。此外,據該調查, 之規定,尚著重於女性之推廣, LGBTIQ+專業工作者主要面臨之壓力如:影響 僅美國因具有多種族及多元文 職場人際關係( 42%) 、影響工作升遷或職涯 化特性而納入 LGBTQ+之要求, 發 展 ( 34% )、 遭 到 同 事 或 主 管 刻 意 刁 難 惟其要求非屬強制性質,而係鼓 ( 32%)致自己遭受職場霸凌(29%)等。據 勵上市公司應努力實現之多元 化目標。 報載, 2021 年 8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二、 我國透過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及 ( SEC)通過提案,規範未來於那斯達克上 年報資訊揭露等機制推動下,目 市之所有企業必須至少有二位多元化董事, 前逾七成上市櫃公司已有設置 包含一名女性及一名代表少數族裔或 不同性別董事,且董事任一性別 LGBTQ+,促使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 比例達三分之一之比率亦逐年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提升,惟整體女性董事數量尚待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促使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納 提升。本會將持續推廣宣導董事 入多元性別觀點之跨國比較(至少三個國家) 會性別多元化相關議題,並參酌 書面報告。 國際董事性別制度發展,滾動檢 討調整相關措施,以達董事會成 員性別多元化之目標。 (十二) AI 浪潮襲捲全球,生成式 AI 更將進入日常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生活及企業運行。據媒體報導,對於金融業 國字第 1130270326 號函將書面報告 是否可以採用 AI 及生成式 AI,金融監督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理委員會已訂出六大核心原則,銀行公會理 一、 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風險可控前 監事會亦已超前部署,通過金融機構運用人 提下導入使用及管理 AI 相關金 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並送交金融監督管理 融科技,本會「金融業運用 AI 指引」要求金融機構運用 AI 等 委員會核備。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對 AI 規管 科技金融系統時,應就相關風險 的範圍,其中包括將風險審視與建立風管機 進行評估,並集中資源於高風險 制的責任交給各公司自行評估,並明訂金融 之系統,以有效管理風險。為利 機構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營業規模及運 金融機構能有效評估相關風 用 AI 的程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定期 險,該指引參考各國政府及國際 檢視機制。由於科技金融是趨勢,對於未來 組織發布的相關指引文件,提出 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是否與傳統金融毫無二 金融風險評估框架。 致,不無疑義。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 二、 前揭「金融業運用 AI 指引」 ,業 對科技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提出相關風險分 就相關科技金融風險進行分 析說明,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析,並提出金融機構應注意處, 提出書面報告。 以有效控管風險。 三、 本會期許各金融機構能參考前 揭指引審慎評估運用 AI 等科技 相關風險,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公會)亦有「金融機構運用人工 智慧技術作業規範」可供業者實 務遵循。未來本會將持續關注金 融業導入 AI 等科技所面臨的挑 戰及機會,督促金融機構強化風 險控管及資訊安全,並以負責任 創新為核心,驅動金融業在兼顧 消費者權益、金融市場秩序及社 會責任下,積極投入科技創新, 促進金融服務升級,提升消費者 福祉。 (十三) 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更 國字第 1130270308 號函將書面報告 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業之 一、 督促金融業落實資安風險管理 壓力測試,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 (一) 本會前於 109 年 8 月 6 日發布金 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 融資安行動方案,執行迄今主要 績效指標(如設置資安長、導入 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並將相 國際資安標準、辦理資安攻防演 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練與競賽、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變體系等項)均已達成。另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賡續發布金融資安 行動方案 2.0 版,其中精實金融 機構資安韌性構面之重點已包 含「加強資安演練」工作項目。 (二) 本會平時已持續督促金融機構 強化資安防護,包括:完備資安 相關規範、成立「金融資安資訊 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 、強 化自動櫃員機資訊安全防護、強 化金融機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之資訊安全控管、重要系統轉換 之營運不中斷強化措施等。 二、 本會除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 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資 安規範外,亦將持續依國內外資 安發展趨勢,適時滾動檢討資安 相關控管措施,另於日常監理 中,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 風險管理,並要求金融機構就相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情境進行壓力測試,並針對金 融機構適時規劃舉辦相關情境 演練,以強化金融業整體風險承 受能力及資安防護,並確保其財 務、業務維持穩健營運,健全金 融市場發展。 (十四) 金融機構資安防護乃為金融科技趨勢下必須 業依決議於113年2月27日以金管資字 注意的重點項目,為此金融業於 112 年辦理 第113019115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兩階段防駭演練,第一階段金融資安攻防演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練 7 月 3 日至 9 月 29 日,第二階段金融 本會為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禦與應變 資 安 攻 防 評 比 10 月 11 日 至 10 月 31 能力,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訂有 日。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 「加強資安演練」工作項目,執行措 施包括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金融 階段防駭演練情形,及 113 年度規劃辦理的 資安攻防競賽、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情 金融演練時程、內容,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境演練等項,謹就本會112年度辦理情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形及113年度規劃說明如下: 一、112 年度辦理情形 (一)金融資安攻防演練:於 11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2 日辦理 9 梯次演 練,共有 50 家金融機構參與,藉 由模擬真實駭客攻擊手法,訓練 並提升金融業資安人員面對網路 攻擊時,其偵測、識別、分析、 防護、鑑識等資安技術。 (二)金融資安攻防評比活動: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辦理,透過紅藍軍 對抗模式,以實兵攻擊模擬金融 機構所遇到的資安威脅,考驗遭 受攻擊時之應變與處理能力。 二、113 年度規劃 (一)金融資安攻防演練:擬延續 112 年度辦理模式,規劃於 113 年下 半年舉辦,將以模擬紅藍實兵對 抗形式進行,參酌近期常見駭客 攻擊手法,設計自動攻擊程序。 (二)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為 檢驗金融機構於發生重大資安事 件時,相關之應處程序是否周 延,規劃於 113 年下半年辦理。 (十五) 111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5日以金管資字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12 月為 第113019124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滾動檢討研訂金融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持續增修訂資安規範 一、 督促業者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 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及驗證標準,金融監督 措施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擇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一)本會為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 限公司等 38 家金融機構辦理資安檢查結 融服務,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 案」,作為本會執行資安監理之政 果,銀行、保險、電子支付等金融機構均存 策,分年分階段推動相關措施,以 有未落實辦理各主機系統及物聯網設備之弱 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護能力。 點掃描作業等 12 項共同性缺失,顯見各業 (二)本 會 已 訂 定 各 業 別 內 部 控 制 辦 別金融資安缺失仍多,且指標性銀行亦未確 法,要求將資訊作業(含公會資安 實遵循,金融機構針對相關資安規範之落實 自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項目,另 情形仍有相當強化空間。爰此,金融監督管 定期於網站公布資安主要缺失態 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辦理各項 樣,請各業者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 資安防護措施,並請金融業同業公會配合資 點,並定期舉辦各業別內部稽核座 安現況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範,供金融機 談會或相關說明會,就資安重大事 構遵循,及就金融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要 件及資訊作業檢查缺失態樣進行 求業者確實改善,以強化金融業資訊安全, 說明及宣導。 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二、 督導公會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 面報告。 範 (一)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督導各業別公會及周邊單位訂定 多項自律規範,並將相關自律規 範重點納入業者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並應依資安自律規範辦 理相關資安檢測與演練,以確保 資安防護之有效。 (二)本會並督導各業別公會及周邊單 位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國內外資 安情勢,適時滾動檢討資安自律 規範以供金融機構遵循。 三、 要求業者確實改善金融檢查發現 缺失 (一)對於金融檢查發現之違失情節, 本會已就重大缺失事項督促業者 採取即時導正措施,另對一般性 缺失事項則要求研提具體改善計 畫,請受檢機構切實檢討資安相 關措施,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改善 辦理情形,並責成金融機構董事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會與經營管理階層監督改善,並 依其影響程度,提高作業風險之 資本計提。 (二)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期交所等周 邊單位每年對證券期貨業者進行 資安稽核,並針對查核所見缺失 追蹤輔導證券期貨業者改善。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勢、監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1日以金管資字 理趨勢及執行成效,賡續發布金融資安行動 第1130191207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方案 2.0,並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向之一,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實際設置家 本會為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 數及其占比皆已較 110 年成長,其中證券業 務,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訂有 及保險業設置比例相對較低,審計部於 111 「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 工作項目,執行措施包括推動一定規模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111 年 或電子交易達一定比例之金融機構設 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恐不利綜理 置資安長,謹就推動範圍及資安長設置 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及協助董事會對資安情 說明如下: 勢之掌握,亟待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管理職 一、 推動範圍 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 (一)考量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 管理委員會持續視推動現況,滾動調整並適 險業屬性及規模不同,爰採差異化 時採行相關措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並 管理措施,因證券商及保險業規模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大小不一,資安長設置比例相對較 報告。 低,爰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已將 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向之 一,並於 113 年 1 月 4 日修正相 關函釋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 置資安長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元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 定條件之證券商設置資安長。 (二)至其他保險業及中小型證券商, 本會已要 求其設 置資 安專責單 位、主管或人員,專門負責資安 相關工作或職務。未來本會將滾 動檢討資安長設置之標準,研議 逐步擴大資安長設置之範圍。 二、 資安長設置 (一)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推動協 調與資源調度,本會要求金融機構 指派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職責相 當之人擔任資安長,並規範其資格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條件。 (二)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 一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因 素辦理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將 持續關注金融機構資安長職務異 動情形,適時要求該等金融機構 妥善安排人員職務異動事宜。另 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參加資安 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定期召 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大資安事 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強化資安 長職能。 (十七)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 券字第 1130380700 號函將書面報告 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爰要求金融監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相關業者確實落實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亦應研議如何關注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以強化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報告。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行性。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十八)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 券字第 11303807001 號函將書面報告 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VASP)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會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行政院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亦指定其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資產平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112 年 3 月 30 日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管理委員會除督促 VASP 業者確實執行防制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應密切關注後續自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適時採取相關措 行性。 施,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於 2 個月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十九) 自 95 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20日以金管綜字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 113 年起將進 第113019149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 一、 本會已運用多元方式宣導防範 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 金融詐騙,包括辦理全國反詐宣 關懷。考量到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 導、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宣導、 製播防範詐騙微電影、建置金融 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 防詐騙專區、配合刑事警察局強 技工具不熟悉的民眾者,容易受騙上當。建 化防範詐騙宣導、製播多種語言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 防範詐騙廣播廣告等。 作推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 二、 本會每三年檢討精進「金融知識 勢、網路新住民,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並透過跨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部會合作,對數位金融弱勢、網 路新住民等族群進行金融知識 宣導。 三、 本會持續改善金融數位落差問 題,包括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與數 位體驗課程、數位金融無障礙推 展計畫;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 驗專區,以及透過公平待客評核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機制與自律規範引導金融業提 供多元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 台灣將於 114 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7 日以金管法 過 20%民眾年齡會在 65 歲以上,除了高齡 字第 113019071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化現象衍生的問題,一般詐欺主要為不特定 一、 有關以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 對象詐騙;而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 式說明資訊 的人。為防止金融業者亂賣商品給高齡者, (一) 已督導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 事業、期貨商、保險等相關金融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以高齡 公會訂定業者向高齡客戶說明 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式說明資訊、建立高齡 之相關規範。例如:廣告文宣 客戶申訴案件資料庫避免相同態樣發生,以 品、約定書之重要內容或所定契 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措施,並將相 約條款以淺顯易懂之方式表 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達,或採字體放大或以特殊字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顏色等顯眼之方式標示、且重 要條款應輔以粗體或搭配圖卡 方式向客戶說明,並於契約中載 明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時雙方約 定之通知方式。另業者亦應建立 高齡客戶交易監控及查核機 制,以強化權益保護。 (二) 已持續將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列為金融檢查重點,以加強防範 高齡金融消費者遭金融機構不 當招攬或銷售,引導業者重視高 齡客戶相關消保議題。 二、 有關建立高齡金融消費者申訴案 件資料庫之可行性避免相同態樣 發生 (一) 為避免相同爭議態樣發生,以保 護高齡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目 前就其受理案件範圍,已就年齡 及爭議案件類型態樣,進行高齡 金融消費者爭議案件類型量化 統計,提供本會作為監理參考。 (二) 至於建置資料庫,經評議中心考 量,對於已取得之金融消費者個 人資料,未告知未來可能作為建 置資料庫使用,有個人資料保護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合法性疑義,且評議中心資訊僅 限於該中心受理案件,尚難代表 整體情形作為進一步分析之基 礎。 三、 有關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 已於 111 年 3 月 31 日修正「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與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 項」相關規定,例如規定保險業 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均 應提供建議書,建議書於試算揭 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 戶價值部 分,應清楚明列在不同投資報酬 率假設下將收取之費用、身故保 險金、解約金等資訊。另「投資 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2 點並規定保險業對 65 歲以上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 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以上已有加強資訊揭露。 (二十一) 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法 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 字第 113019066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 110 年金融各業別 一、 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皆較 109 年減少, 增減情形: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 111 年部分,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較 心統計,111 年度因防疫保單案 件影響,高齡者申訴案件大幅增 110 年增加,惟其中保險業案件數增幅達 至 1,724 件,112 年度高齡者申 2.7 倍,至 112 年截至 7 月底止,銀行業、 訴案件已降至 1,200 餘件。本會 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 將持續觀察高齡消費爭議案件 復又回升,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 之比例與趨勢,適時採行因應措 數及其占比分別為 842 件及 5.46%,若與 施。 111 年同期數額相較, 則分別增加 87 件及 二、 本會已督導相關金融公會訂定 1.5 個百分點。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 與完善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 護之自律規範,並強化相關保護 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外,並應持續推動 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協助高齡金 相關監理保障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融消費者瞭解商品風險,提供適 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 當商品,及提供之友善服務措施 費者保護政策,俾保障高齡者權益,並於 2 更貼近高齡金融消費者需求。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持續精進之金融監理措施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 持續將高齡者保護列為監理重 點:本會於 110 至 113 年強化對 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別的高齡 客戶權益保護檢查,持續透過 金融檢查督促業者落實高齡者 權益保護,並公布檢查重點, 引導業者重視相關消保議題。 (二) 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111 年評核機制已依業者重視及對 待高齡者等族群客戶之公平待 客保護措施納為加分項目;112 年增加「友善服務原則」評核 指標;113 年進一步於「友善 服務原則」新增將業者解決改 善高齡者等消費族群數位落差 之措施/成效納為加分項目。 (二十二) 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逐年上漲,高齡者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法 消費權益意識相對較低,亦缺乏相關法律金 字第 113019073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融資源,導致爭議發生時居於弱勢。金融監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督管理委員會雖推動高齡者權益保障,但根 一、 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增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據 108 至 112 年 減情形: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7 月底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統計, 統計,111 年度因防疫保單案件 影響,高齡者申訴案件大幅增至 112 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比例上升,尤以防 1,724 件,惟觀察 112 年度已下 疫保單爭議案為主。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 降為 1,200 餘件,本會將持續觀 委員會應加重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懲處及罰 察高齡消費爭議案件之比例與趨 鍰,揭露過往多爭議之同類型商品,並針對 勢,適時採行因應措施。 高齡社區加強活動宣導,避免同類型案件發 二、 本會已督導相關金融公會訂定與 生數量增長。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完善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 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自律規範,並強化相 關保護措 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 施,促使金融機構協助高齡金融 報告。 消費者瞭解商品風險,提供適當 商品,及提供之友善服務措施更 貼近高齡金融消費者需求。 三、 持續精進之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 監理措施 (一) 持續將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列 為監理重點:110 年至 112 年針 對銀行、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 高齡客戶權益保護專案檢查,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13 年持續將各業別金融機構對 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執行 情形列為金融檢查重點,並將相 關檢查重點公布於本會檢查局 網站,引導業者重視高齡金融消 費者相關消保議題。另辦理金融 機構一般檢查時,亦將金融機構 對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情 形列入查核項目。 (二) 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111 年 將金融業者重視及對待高齡者 等族群客戶之公平待客保護措 施納為加分項目。112 年並增設 「友善服務原則」評核,提升對 高齡客戶服務的評估比重。113 年更進一步於「友善服務員則」 新增將解決改善高齡等客戶數 位落差納入加分項目,持續督促 業者提升服務品質。 (三) 持續檢視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規範及措施,並於日常金融監理 持續落實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例如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 會報」 、 「金融教育推動小組」等 機制統籌轄管資源,強化對於高 齡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二十三) 高齡化時代來臨,如何透過友善金融政策來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4日以金管綜字 因應高齡化社會問題,備受重視。隨著金融 第113019115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 一、 本會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 畫」,透過實體講座、廣播、微 融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 電影等多元方式持續對高齡者 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 辦理知識宣導,並在全台各地舉 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辦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會透過辦理金融教育數位體 驗課程,與金融周邊單位共同合 作,針對全臺計368個鄉鎮市區 進行宣導,並持續精進教材內 容,以改善高齡者金融數位落差 問題。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 本會推動「數位金融無障礙推展 計畫」;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數 位體驗專區」;透過公平待客評 核機制、自律規範及金融檢查等 方式,引導金融業提供多元之高 齡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四)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我國針對高齡者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政府應更重 合字第 1130270235 號函將書面報告 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爰要求金融監督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制 一、 本會已持續督導金融業採行強 度,在年長者開立新帳戶或更新帳戶時,要 化臨櫃關懷提問機制,以有效攔 求填寫第二聯絡人,以便日後做金融交易 阻詐騙案件。 時,可以聯繫通知第二聯絡人或取得對方同 (一) 已導入高齡者臨櫃關懷機制。 意,加強把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 (二) 加強對高齡客戶臨櫃辦理提款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進行關 懷提問,以攔阻詐騙案件。 (三) 將攔阻詐騙案例轉知金融機構 作為關懷提問參考範例。 二、 強化與執法機關聯繫合作:本會 已與內政部警政署「打擊詐欺犯 罪中心」建立即時聯繫通報機 制,定期彙整合法業者及商品相 關資料提供刑事警察局參考,由 其針對涉及不法詐騙之網址予 以封鎖下架。此外,金融機構與 警政署已有警示帳戶通報及相 關聯防機制,以共同防制金融詐 騙。 三、 從多元管道向高齡者進行反詐 騙教育宣導 (一) 為充實高齡者相關金融知識,本 會亦持續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 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且對 高齡者教材之內容,更涵蓋「防 止高齡者被金融剝削之相關措 施」及「防詐騙」等內容。 (二) 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全國 368 鄉 鎮走透透反詐宣導」,加強對高 齡者等防詐抵抗力脆弱族群之 防詐宣導,期結合金融機構資源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持續推動反詐騙宣導活動,提醒 投資人審慎判斷相關訊息真偽 等。 四、 有關建議高齡金融消費者倘有 協助確認交易需求,可逕洽往來 金融機構提出約定第二聯絡人 部分,仍有以下執行之問題待考 量: (一) 高齡客戶如為未受監護宣告或 輔助宣告者,自屬完全行為能力 之人,對於自身之財產有完全管 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限而 無須知會第三人及其子女。 (二) 經 銀 行 公 會 彙 整 會 員 銀 行 意 見,分析實務執行上恐有下列風 險與爭議,建議仍宜審慎: 1. 高齡客戶之家屬可能提出下述 質疑: (1) 高齡客戶倘選擇特定子女為其 唯一第二聯絡人,若該名客戶之 子女逾一人時,銀行應否需通知 全體子女,或僅通知高齡客戶所 指定之子女。 (2) 若高齡客戶欲向銀行更換所約 定之第二聯絡人,是否可逕向銀 行要求更換,或需告知且經原所 約定之第二聯絡人同意,始得為 之。 (3) 銀行於高齡客戶進行金融交易 請求,依約定通知第二聯絡人 時,倘第二聯絡人不同意高齡客 戶之意思表示,或銀行無法即時 與第二聯絡人聯繫,可能影響高 齡客戶權益及衍生交易爭議。 2. 鑒於銀行無法確認客戶與所指 定第二聯絡人之關係,客戶亦可 能於面對詐騙時,誤將詐騙者設 定為第二聯絡人,更增爭議。故 增加第二聯絡人之作法,尚難發 揮防詐效益。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 為防範高齡客戶遭金融詐騙,降 低高齡客戶遭詐之可能性,仍宜 由銀行於第一線與高齡客戶接 觸時,即時透過臨櫃關懷提問, 就相關異常交易表徵或態樣進 行瞭解,以及時識詐,並提供相 關協助。 (二十五) 自 95 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20日以金管綜字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 年起將進 第113019149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 一、 本會已運用多元方式宣導防範 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 金融詐騙,包括辦理全國反詐宣 關懷。惟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 導、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宣導、 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 製播防範詐騙微電影、建置金融 具不熟捻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此,請金 防詐騙專區、配合刑事警察局強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 化防範詐騙宣導、製播多種語言 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 防範詐騙廣播廣告等。 路新住民,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二、 本會每三年檢討精進「金融知識 會提出書面報告。 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並透過跨 部會合作,對數位金融弱勢、網 路新住民等族群進行金融知識 宣導。 三、 本會持續改善金融數位落差問 題,包括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與數 位體驗課程、數位金融無障礙推 展計畫;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 驗專區,以及透過公平待客評核 機制與自律規範引導金融業提 供多元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六) 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 年 1 月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證 10 日及同年 6 月 17 日新聞稿指出, 111 投字第 113038056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 1 至 12 月之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物損失高達 24 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 一、 本會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共同推 金額龐大,而 111 年詐騙財損前 3 名,則 動防詐措施,相關措施包括︰ 分別為假投資、假檢警及解除分期付款,占 (一) 修法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處理網 全般詐欺案件近 70%;復據金融監督管理委 路投資詐騙廣告法據。 員會提供資料,於 108 至 111 年間,該會 (二) 主動蒐報違規或詐欺廣告協助 受理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包括定期移送情 刑事警察局即時處理。 資案件及個案移請檢調偵辦案件)呈遞增趨 (三) 金警合作推動「疑涉詐欺境外 勢,增幅介於 26.51%至 59.17%間, 112 年 金融帳戶預警機制」及建置「金 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截至 7 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 408 件, 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 亦較 111 年同期增加,有鑑於事前預防可降 平臺」,自前線阻擋詐欺案件 低民眾因投資詐騙而承受之損失。爰要求金 發生。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依 (四) 定期與刑事警察局溝通防詐精 法執行外,並應持續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 進措施。 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及督促網路媒體業 二、 本會將持續協助網路平臺業者落 者落實廣告審查以期溯源阻絕詐騙廣告,俾 實投資廣告內部審查,相關措施 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並於 2 個月內 包括︰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以問答集及自律規範敘明網路 平臺業者應辦事項。 (二) 統計主動蒐報發現之違規廣告 態樣,定期提供網路平臺業者 強化其內部審查制度。 (三) 配合行政院召開會議,邀請網 路平臺業者與會討論其廣告審 查精進方向。 三、 本會將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 施,除增加民眾反詐資訊查詢管 道外,並請金融機構協助於第一 線宣導,及辦理反詐騙宣導活動 並接受民眾檢舉。 (二十七)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 106 年以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證 每年平均約有 2 萬多件詐欺案,案件量持續 券字第 11303339371 號函將書面報告 成長, 110 年飆升至近 3 萬件,根據統計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將近 70 億元。部 一、 本會已提供虛擬資產監管相關規 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實務 定、業者名單公告專區、虛擬資 上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常以贓 產簡介及風險警示影音、防詐文 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轉匯的虛擬資產平 宣予內政部警政署,並請其提供 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理由,而僅供民眾備案, 第一線承辦員警參考。 造成難以保障民眾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委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一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 VASP 業者管理及我國投資人保 追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 護,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國際 情形發生,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 會提出書面報告。 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方 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二十八)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堵銀行約定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轉帳功能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推動建置 法字第 1130270258 號函將書面報告 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透過交叉比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對篩選可疑高風險設定行為進行管理。查行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 12 月公布 110 年有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本會已請金 68%受僱員工年收入未達平均總薪資 67 萬 融機構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元,每月轉帳金額應按國人平均總薪資金額 辦理匯款(轉帳)頁面增設警示 予以限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 標語,並於轉帳頁面以外之其他 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應查詢其近 5 年餘額平 頁面增加防詐提醒或警語,以及 均數、平均總薪資金額,規範等級限定每月 客戶單日進行相同轉帳交易 累計轉帳金額,避免約定轉帳者之年平均餘 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執行,持 額、薪資收入或資產有偏低情形,以有效遏 續精進警示效果。 止詐騙犯罪損害繼續擴大,於 1 個月內向立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 時,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 路交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 驗證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 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持續精進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管 控措施: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 帳帳戶阻斷非法金流,並回應執 法機關就網路銀行調高約定轉 帳額度加強管控等建議事項,本 會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 平台」,由轉出行將跨行「約定 轉入帳號」透過該通報平台即時 轉送至轉入行,並由轉出行及轉 入行依據風險控管機制進行客 戶關懷或採取其他應處措施。 (二十九)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警示帳戶數突破 10 萬戶,為防制詐騙集團 法字第 1130270210 號函將書面報告 利用人頭帳戶、約定轉帳及數位帳戶進行款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項詐騙,應將相關量化資料彙整。爰要求金 一、 就內政部警政署按月提供臨櫃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 關懷阻詐總件數及總金額。本會 案件金額及金融機構透過臨櫃關懷阻詐件數 已不定期透過新聞稿等管道對 金額,每月彙整累計按銀行別、詐騙別、被 外公布臨櫃關懷阻詐總件數及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詐件數金額、攔阻件數金額、一般帳戶戶數 總金額。 金額、人頭帳戶戶數金額、警示帳戶戶數金 二、 有關警示帳戶數,本會已將警示 額,置於防詐騙專區網站,以供全國民眾瞭 帳戶數按季揭露於銀行局官方 解分析攔阻詐騙資訊,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 網站。至警示帳戶之金額,經洽 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該署有統計 受詐騙金額,而無統計警示帳戶 內之金額,且部分詐騙案件並非 透過金融機構進行詐騙,亦可能 透過遊戲點數等方式,爰無統計 警示帳戶之金額。 三、 金融機構臨櫃關懷阻詐金額及 件數,係由金融機構通報警方到 場協助勸阻潛在受害人,由警政 署統計並提供本會。 (三十)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5 日以金管銀 警示帳戶數已突破 10 萬戶,創逾 13 年新 法字第 1130270319 號函將書面報告 高,為防制詐騙集團以詐騙方式取得受害人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帳戶及提款卡作為後續詐騙工具。爰要求金 一、 依中華民國商業銀行同業公會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匯款進入私人帳戶 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 後,以簡訊方式通知當事人知悉,藉以提高 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受害人被盜用警覺性,並利用新聞廣告方式 基準」第 8 條第 2 款第 1 目及第 將本作法宣導民眾周知,達到防堵詐騙作 2 目規定,現行銀行客戶以 ATM 為,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 轉帳單筆達新臺幣(以下同)1 萬 體作法。 元以上,以及行動支付單筆交易 達 5,000 元以上,銀行必須以簡 訊、App 推播或 E-Mail 方式,通 知客戶進行確認。 二、 另因涉及銀行提供客戶帳戶交 易異動通知之實務作業情形,目 前客戶存款帳戶異動時,銀行已 提供多元即時通知客戶服務,除 可選擇採 E-Mail 或簡訊通知 外,客戶透過行動銀行 App 完成 設定,存款帳戶異動時即可收到 即時推播通知。 (三十一) 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上半年就收到 328 件金融詐騙陳情,較 111 券字第 1130380649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的 323 件、110 年的 127 件都來得高,而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11 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 工作,包 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 636 件、平均每月 含: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 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有 53 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 措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 但理財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 及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往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如:建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 委員會研議如何提高對民眾的防詐與理財教 者名單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 育,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 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育宣導等)。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投資廣告流竄等)。 (三十二) 近來有近百名大學生遭無卡分期話術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5 日以金管銀 有多所大學、上百名學生因此受害。爰要求 合字第 1130270341 號函將書面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透過分齡分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眾,依不同族群特性強化民眾識詐能力,同 一、 已督促金融機構強化建構防範 時針對不同詐騙態樣,檢討並更新宣講教 金融詐騙環境,持續推動各項保 材,納入最新詐騙手法及相關提醒事項,並 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措施 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一) 督促金融機構防制人頭帳戶詐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騙 1. 強化異常交易態樣監控。 2. 注意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之風險 管理。 3. 精進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 效果。 4. 加強控管網路銀行約定轉帳。 5. 落實執行臨櫃關懷提問。 (二) 強化與執法機關合作事宜 1. 推動「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 警機制」。 2. 與內政部警政署建立聯繫通報 機制。 二、 從多元管道向不同族群辦理防 詐宣導,並持續就詐騙手法及提 醒事項更新宣講教材 (一) 辦理「金融機構全國 368 鄉鎮走 透透反詐宣導」。 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 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三) 製作消費金融保護教育宣導微 電影及建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 區宣傳防詐觀念。 (四) 適時發布新聞稿及更新宣導活 動教材提升民眾防詐觀念。 (三十三) 隨著詐騙問題備受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會亦針對打詐提出新措施,根據統計, 111 法字第 1130270222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我國銀行臨櫃阻詐共 7,979 件,攔阻金額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高達 42.41 億元。惟相關統計僅限於臨櫃,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而目前尚未公布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的阻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 詐成績,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 (一) 本會已請金融機構於網路銀行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網 及行動銀行辦理匯款(轉帳)頁 路銀行 APP 的阻詐金額、案件、以及表現優 面增設警示標語,並於轉帳頁面 良之銀行。 以外之其他頁面增加防詐提醒 或警語,以及客戶單日進行相同 轉帳交易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 執行,持續精進警示效果。 (二) 本會已要求金融機構除現行網 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防詐騙提 醒事項或警語外,再於網路銀行 申請約定轉入帳戶頁面,增加防 詐騙提醒事項或警語。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 時,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 路交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 驗證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 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帳帳戶 阻斷非法金流,本會督導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約定轉入 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 ,並於 113 年 1 月 5 日洽悉銀行公會所報網 路銀行約定轉帳管控精進措 施,配合上開灰名單通報平台機 制,請銀行就轉出及轉入行依帳 戶屬性及風險高低加強控管措 施。 三、 金融機構臨櫃關懷攔阻詐騙之 件數及金額,係由金融機構通報 警方到場協助勸阻潛在受害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三十四)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 106 年以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證 每年平均約有 2 萬多件詐欺案,且案件量持 券字第 11303339372 號函將書面報告 續成長, 110 年更飆升至近 3 萬件,民眾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高達 69 億 6,159 萬 一、 本會已提供虛擬資產監管相關規 元。其中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 定、業者名單公告專區、虛擬資 境外,惟當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 產簡介及風險警示影音、防詐文 方有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以該轉匯 宣予內政部警政署,並請其提供 之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由而僅供民 第一線承辦員警參考。 眾備案之情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 VASP 業者管理及我國投資人保 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之情形 護,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國際 發生,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 出書面報告。 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方 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三十五) 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 4 種態樣最顯著, 1. 券字第 1130380649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 2.以電話、簡訊或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LINE 群組勸誘買股, 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 工作,包 商品交易平台 APP, 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 含: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 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政 措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 府機關必須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正確投資方 及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式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爰請金融監 (如:建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 督管理委員會對目前已推行防詐騙作法提出 者名單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 說明,並研議有無其他精進措施,於 2 個月 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育宣導等)。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投資廣告流竄等)。 (三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之發展趨勢,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 票字第 11302702261 號函將書面報告 目前已有 3 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為協助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其業務發展,該會已就其經營特性修正相關 一、 三家純網銀開業營運迄今約 2 至 規定,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 3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持續虧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密 須投入大量資訊設備成本,並逐 切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 步建立客戶及業務規模,申請設 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 立時已預期可能在 5 年內始得達 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並於 2 個月內向 成損益兩平。三家純網銀視業務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發展需求及財務狀況,依規適時 辦理增資,連線商業銀行及將來 商業銀行已分別於 111 年 6 月及 112 年 12 月減資彌補虧損並增 資。 二、 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 銀設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 金融服務採行多項開放措施,另 為協助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 業務,本會持續瞭解純網銀業務 發展需求,並已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在兼顧風險控 管前提下,同意純網銀得就特定 業務採試辦方式辦理,及研議調 整相關法規。 (一) 本 會 持 續 評 估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整,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 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12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境外基 金管理辦法」,並於 112 年 6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 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法」,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 理財業務服務,及簡化其客戶加 入網路投保會員作業流程。 (二) 純網銀已逐步充實業務範圍,並 依據其自身營運需求,陸續提出 業務試辦規劃,並經本會同意試 辦,包括「法人開戶以非電子傳 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身分驗證 作業」、「線上申請房貸業務之 抵押權設定以非電子傳送管道 方式辦理」、「貸款撥入第三人 實體帳戶之簽約對保作業」及 「以線下作業方式辦理聯合貸 款之參貸業務」等。 (三十七) 目前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時,仍有徵取保證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人之現象,惟保證人於作保後,對於債務人 法字第 113013174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之清償狀況往往並不清楚,以至於當銀行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保證人催收或求償時,保證人有遭受突襲之 一、 現行法規對一般保證人之保護 感,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召集銀行公會 機制法律規定:銀行法第 12 條 修改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及之 2 的相關作 之 1 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 業準則,明定銀行承作房貸、信貸時,若借 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 款人有延遲還本付息逾 1 個月,銀行需在逾 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 期後的 30 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 60 天 擔保時,不得徵提保證人。民法 內需讓保人知悉,惟公會決議該新制不溯及 第 745 條規定,一般保證人有先 既往,對於過去承作案件仍不進行盤點通 訴抗辯權,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 知,則此類銀行多年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之 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爭議仍未能解決。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委員會研議修改相關規範,不論是否新舊案 償,爰保證人係就借款人財產不 件都應一併盤點通知,以避免爭議重複發 足部分始負保證之清償責任。爰 生,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其債務金額確定,尚無期間內變 書面報告。 動而有突襲增加保證額度疑慮。 二、 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完成研議 保證人之保護措施:為強化一般 保證人之保護,本會前請銀行公 會研議於作業準則訂定相關配 套措施。銀行公會業增訂作業準 則第 9 條之 1 有關銀行辦理通知 保證人之規定,借款人如遲延還 本或付息超過 1 個月時,銀行應 於逾期後 30 天內通知保證人其 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保證債務之清償情況。上開新增 規定不溯及既往。衡酌考量過去 之保證案件,保證人之權益亦應 有相同保障,且上開規定係借款 人遲延還本付息超過 1 個月以上 後之 30 日通知保證人,適用通 知之案件應非多數,本會已督導 銀行公會完成研議替代措施,就 未適用作業準則第 9 條之 1 規定 之過往保證案件,亦應逕行通 知,以全面強化對自用住宅放款 及消費性放款之一般保證人之 知悉權保障。 (三十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來,逐步將虛擬資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5 日以金管銀 產、 P2P 網路平台等,具有金融特性的產業 法字第 1130270348 號函將書面報告 納管,惟目前同樣進行放貸業務,卻不受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融規範限制的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未有主 一、 本會非民間融資業之主管機關 管機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 (一) 民間融資業者之管理係「行為管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同 理」,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樣涉及放貸業務,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至今 刑法等規範之相關機制處理,並 仍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納管。 不具有特許事業之性質。 (二) 本 會 非 民 間 融 資 業 之 主 管 機 關,業奉行政院秘書長 107 年 6 月函復洽悉在案。 二、 現行法制已可處理融資公司所 涉爭議 (一) 現行消費者保護機制得以妥適 處理爭議。 (二) 內政部警政署得進行相關專案 掃蕩。 (三) 經濟部定型化契約可維護消費 者權益。 (四) 違法事件可由司法警察機關取 締。 三、 融資租賃公司等民間融資業與 客戶間係屬民間借貸,如涉有爭 議,可循相關現有機制處理,倘 納入金融高度監管,或將增加營 運成本,從而可能提高融資利率 或縮減融資金額,對消費者未必 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有利。 (三十九) 有鑑以房養老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112 年 9 月核貸 7,446 件,僅有 426 億 銀控字第 1130270216 號函將書面報 元,顯示核貸條件仍有不符民眾期待,以實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務案例說明,房屋為丈夫所有,申請不動產 一、 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仍屬市場 逆向抵押貸款後,在 20 年後丈夫離世,將 機制運作下之金融商品,銀行須 被迫要求繼承人進行清償,年老體衰妻子將 依據商業條件、風險控管機制, 無處安身。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 參酌擔保品價值、借款人年齡等 增訂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配偶權保障條款, 條件,核定貸款額度及年限,本 藉以讓夫妻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時,能 會持續鼓勵在適當風險控管下 兼顧配偶生存居住權益,請於 2 個月內向立 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業務。 二、 因應高齡社會之來臨,政府如政 策上擬保障不動產逆向抵押貸 款配偶相關權利,宜由社會福利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以利社會福 利之推動。銀行自 104 年開辦商 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業務迄今,部 分高齡者將辦理以房養老貸款 作為其退休後提升其老年生活 品質之財務規劃安排選項之 一。本會將持續鼓勵銀行推動商 業型以房養老貸款,並關注市場 運作及銀行辦理該項業務相關 情形,健全市場發展,並提供消 費者在高齡社會之金融需求。 (四十) 有鑑於民眾使用網路匯款數量激增,時而發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 生匯錯帳號情事,相較於銀行臨櫃匯款發生 銀國字第 1130270305 號函將書面報 錯誤的機率高出甚多,二者匯款模式差異在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於臨櫃匯款時,要求提供受款人姓名,在進 一、 有關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檢核 行匯款時會進行比對,故降低錯誤情事發 戶名機制 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匯 (一) 企業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部分 款時增加受款人姓名欄位,並進行比對作 1. 企業網路銀行之轉帳交易計有 業,藉以降低匯款錯誤情事,減少法律糾紛 通匯、FXML/FEDI 及一般網路銀 事件,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行轉帳等機制,其中通匯及 出書面報告。 FXML/FEDI 機制已有檢核戶名機 制。 2. 銀行提供企業之網路銀行可依 照企業需求,自行設定交易權限 及流程。 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3. 為避免客戶因不了解企業透過 一般網路銀行轉帳機制之服務 特性,銀行公會已提出可於客戶 端主管執行線上覆核時,在使用 介面上增加提醒應先核對經辦 輸入之帳號確為付款對象指定 之收款帳號後,始予覆核等文字 之作法,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轉知 會員機構辦理。 (二) 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部分 1. 目前一般網路銀行轉帳無檢核 戶名機制,經洽銀行公會表示, 因該機制為即時及小額轉帳,故 與臨櫃匯款為非即時到帳、上限 金額為 5,000 萬元之匯款之安全 控管設計不同,如要求一般網路 銀行轉帳增加檢核戶名機制,則 有實務作業問題。 2. 因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已成 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方 式,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 有所遵循,本會定有規範,有助 於降低轉帳交易錯誤之風險。 二、 本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強化 網路銀行交易相關資安控管措 施,以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及民眾 權益。本會並將續行鼓勵金融機 構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權益受 保障之原則下,利用科技、結合 創新,發展多元數位化金融服 務。 (四十一) 為推動永續金融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證 員會訂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力推永續發展 發字第 1120364822 號函將書面報告 債券。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心統計, 112 年已發行 39 檔,發行金額為 一、 推動政府發行永續債券之進展: 1,328.43 億元,已超越 111 年全年發行金 本會督導櫃買中心辦理多場宣導 額,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我國永續發展債券 會,與財政部建立聯繫機制,由 市場規模並已連續 3 年突破千億元大關。爰 櫃買中心提供永續債券資訊予具 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加強推動永 有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 續金融債券,健全市場發展,並積極針對 113 之中央部會,並提供必要協助。 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度永續金融債券市場之展望(包括發行與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於今(113) 流通之挑戰與契機)預作評估,另就協助財 年 1 月發行永續政府債券,金額 政部儘速規劃我國政府綠色債券發行及乙類 分別為 25 億及 20 億元,為我國 公債永續認證予以協助。針對上述事項及綠 政府發行永續債券之首例,對外 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成效,請金融監督管 傳達我國推動永續發展之決心。 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 永續發展金融債券之挑戰與契機 提出書面報告。 及展望:近 5 年本國銀行發行金 融債券金額占國內整體債券總發 行金額之 7%,且截至 112 年底 本國銀行發行永續債券金額 838 億元,占國內整體永續債券市場 總發行金額之 16%,相較其他債 券發行人,銀行更積極參與永續 發展債券市場。據調查,本國 32 家銀行中已有 11 家銀行表達,今 (113)年有發行永續金融債券之 規劃。 三、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重點及 成效:包括金融機構 112 年底訂 定碳盤查、減碳目標及策略提出 時程規劃;銀行業及保險業完成 112 年度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引 導金融業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活 動;促進 ESG 相關資訊之整合及 應用; 強化永續金融訓練及宣 導,預計 113 年 4 月開辦「永續 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推動永續金 融先行者聯盟,組成「金融業淨 零推動工作平台」 ,辦理永續金融 評鑑,並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公 布評鑑結果,深耕我國綠色金融 成效已逐漸顯現。 (四十二)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為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之一,惟查: 投字第 1130380672 號函將書面報告 1.現行具有證照之投顧業及證券及期貨投資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市場分析師藉由社群媒體及電視分析股票及 一、 透過強化監理及自律機制之建 期指市場,未善盡告知其客戶風險之義務而 立,加強合法業者在媒體從事證 引發糾紛,甚而影響證期市場交易秩序; 2. 券投資分析活動者監管,維護證 部分未具執照之財經網紅藉由網路社群進行 券市場秩序,措施包括: 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之推薦已涉及違法,以 (一) 主動抽查投顧事業製播節目及 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上二大亂象均有待主管機關加強監理、整 傳播媒體上投資理財節目。 頓。爰此,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 (二) 強化網路投資理財節目監管機 加強監理,並要求業者自律,針對投顧業者 制。 及分析師是否研議投顧業者評鑑、從業分析 (三) 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會員自律公 師違規記點制或證照更新制,以維護金融專 約,對會員違規行為得予自律處 業,淘汰不肖業者及從業人員,確保投資人 置或函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權益。 2.就如何強化檢舉機制及法規罰則, 二、 強化檢舉機制,有效打擊非法, 並訂定具體標準,以嚇阻未具證照之分析人 以及提供外界具體非法投顧認定 員或財經網紅違法從事投資顧問業之行為。 標準,相關措施包含: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述改善亂象之 (一)提高檢舉誘因,鼓勵民眾檢舉金 建議,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融不法案件。 書面報告。 (二)建 置 「 檢 舉 金 融 違 法 案 件 專 區」 ,與檢調合作打擊非法投顧。 (三)提供外界具體非法投顧認定標 準。 三、 本會持續透過強化監理及自律機 制之建立,加強合法業者在媒體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監管, 以確保金融專業及維護投資人權 益;同時強化檢舉機制及提高檢 舉誘因,有效打擊非法,透過教 育宣導使財經網紅易於理解規定 及避免觸法,以維護證券期貨市 場秩序。 (四十三) 隨著我國壽險業接軌 IFRS 17 時間將近,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28 日以金管保 時壽險業者財務將面臨更嚴格標準的挑戰, 財字第 1130490754 號函將書面報告 然而在目前機制下, 112 年上半年總共有 3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家壽險業者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導致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 106 年 6 月發 保戶與投資人無法安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布 IFRS17 並定於 112 年生效,我國則 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定於 115 年開始實施,以利觀察國外 書面報告,評估接軌 IFRS 17 後,預計有多 實施狀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 少家壽險業者將跌出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的 應,並予業者較充裕之準備時間。為 法定標準。 使我國保險業順利適用 IFRS17,本會 持續協助及輔導業者成立專案平台, 並請公司評估影響性及擬定自主管理 方案,調整商品結構、進行資產負債 管理及強化資本。另為減緩我國保險 業適用 IFRS17 之衝擊,本會已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宣布我國保險業適用 IFRS17 之利率轉換措施,以符合公報 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精神,並強化業者面臨市場利率波動 之財務韌性。 (四十四) 112 年截至 7 月底,台灣金融業海外暴險總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 額較 111 年底增加;整體獲利雖相比 111 財字第 11304125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同期成長,但壽險業之稅前損益較 111 年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同期減少 1,182 億元,經查保險業占海外暴 因應近期國際政經風險變化,為維持 險金額比率將近 70%,有鑑於近期國際政經 金融穩定,本會採取之措施: 情勢持續動盪,例如俄烏戰爭、以巴衝突加 一、銀行業 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密切關注國內 (一)設有海外分支機構之銀行,總行 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以維持台灣金融市場 宜設專責單位負責該等分支機 穩定,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構之整體營運狀況、法令遵循情 出書面報告。 形及所面臨之風險態樣等,並建 置相關系統,且對大型企業客戶 之集團整體暴險情況進行控管。 (二)銀行辦理海外授信案件,應遵循 相關規定,落實海外地區授信風 險控管與強化徵授信及貸後管 理措施,建立適當風險胃納及風 險辨識機制,納入內控內稽制度 落實執行,強化監督與控管。 (三)海外投資控管機制:銀行業從事 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動 產及金融相關事業等投資,已明 定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 格條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 施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法規,國 外投資風險控管亦已納入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相關法規。 (四)定期蒐集本國銀行海外整體暴 險概況及個別銀行異常或需注 意情形。 二、證券期貨業及投信基金 (一)證券期貨業部分 1. 審慎允許業者之事業性投資:證 券期貨業轉投資須符合財務健 全標準及守法性等條件。 2. 控管投資限額。 3. 掌握業者之經營狀況。 (二)投信基金—分散投資並控管風 險 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 訂有投信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 券種類、範圍及分散性規範。 2. 38 家投信事業已全數簽署並聲 明遵循「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 則」。 3. 督促投信事業應隨時關注單一 產業集中度風險,留意投資標的 公司之財務狀況,債信變動情形 及流動性等相關風險。 4. 就投信事業申請(報)新基金,衡 酌海外情勢發展予以審查。 三、保險業 (一)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訂有相 關風險控管措施。 (二)保險業依現行規定已得透過有 價證券、不動產,以及專案運用 等多元管道,投資國內公共建 設、五加二產業等,本會將引導 及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該等標 的。 (四十五) 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保 的 112 年 9 月業績,保費收入(加計負債) 壽字第 1130490445 號函將書面報告 合計達 1 兆 6,158 億元,較 111 年度減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8.8%;其中新契約保費為 5,158 億元、年減 一、 壽險業 112 年新契約初年度保 17.6%,續年度保費 1 兆 0,999 億元、年減 費收入,較前一年度減少 4%。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 112 年前 13.1%,主係因美國聯準會持續 8 月全體受僱員工中,總薪資衰退最多的行 升息且美元不斷走強,導致消費 業中,過去是鐵飯碗招牌的保險業名列其 者購買外幣保單意願下降;另投 中;由於保險業整體保費收入下滑,直接影 資型保險新契約初年度保費收 響業務員的獎金、佣金,有業務員透露,必 入,較前一年度下降 25.9%,係 須改賣高保額保單才有辦法攢到佣金,只是 因國際金融市場波動,投資前景 能夠擁有高端資產客戶及快速轉型的業務員 不明朗情況下,保戶對投資態度 算是少數。在保單難賣、總薪資縮水情況下, 轉趨保守,導致消費者對購買投 未來壽險業者要留才,恐怕越來越難。保險 資型保單意願下降;與此同時亦 業目前面臨的窘境,等到 3 年後 IFRS 17 上 使多數民眾將資金流動至高利 路,會不會更是雪上加霜,也就是除了衝擊 率定存,或其他更高固定收益的 保險業經營獲利外,更可能影響到幾十萬保 金融商品,致使壽險業新契約保 險業務員的生計。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 費收入減少。 IFRS 17 接軌後的影響評估,爰請金融監督 二、 考量 IFRS 17 係以公允價值評估 管理委員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之說明,並於 保險合約負債,使財務報告資產 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及負債評價更為匹配,並使財報 告。 表達更貼近保險業經營實質,進 而使保險業重視保險商品策略 調整及營業結構,逐步調整商品 結構,回歸保險保障本質,推動 具高合約服務邊際(CSM)的保 障型保險商品,調整過程中新契 約初年度保費收入可能有減少 的現象。 三、 鑑於 IFRS 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 重大,本會宣布我國保險業接軌 時程為國際生效日後 3 年後實 施,以利觀察國外實施狀況並適 度調整,並予業者較充足準備時 間及強化體質,以利完善各項準 備工作,本會已採取相關協助措 施。 四、 因應接軌 IFRS 17 壽險業需逐步 調整商品結構,透過商品轉型過 程,以分期繳保險商品取代躉繳 商品,將有助提高保單繼續率, 以及未來國人對保障型商品之 需求,且將對保險業務員報酬帶 來正面效果。壽險業保費收入結 構調整,是符合國際趨勢之正向 調整,壽險業者仍應審慎因應此 趨勢變化。 (四十六) 近年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逐年遞減且減幅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 年擴大,保險給付則呈現增加趨勢,導致保 壽字第 1130490446 號函將書面報告 險給付占保費收入之比率逐年升高,截至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12 年 6 月底止,保險給付已逾保費收入 一、 壽險業 112 年整體保費收入下 157.64 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降主要是因美國聯準會持續升 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適時採取相關措 息且美元不斷走強,導致消費者 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並將相關規劃與進 購買外幣保單意願下降;另就投 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資型保險(含臺幣及外幣)新契 面報告。 約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下降 25.9% , 係 因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波 動,投資前景不明朗情況下,保 戶對投資態度轉趨保守,導致消 費者對購買投資型保單意願下 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降;與此同時亦使多數保戶將資 金流動至高利率定存,或其他更 高固定收益的金融商品,進而使 保險給付上升,致使壽險業新契 約保費減少、保險解約增加及匯 率避險成本增加之情形,對壽險 業之流動性產生影響;惟除保費 收入外,壽險業之現金流入尚有 利息、股息、租金等經常性收益 可供支應。 二、 我 國 保 險 業 出 現 保 費 收 入 減 少、解約給付增加,以及避險成 本增加情形,雖有大環境的因 素,為強化保險業流動性管理, 本會已採行相關措施協助及強 化壽險業之流動性管理,統計壽 險業 113 年 1 月保費收入已較去 年同期增加 16.2%,呈成長趨 勢,本會將持續監控壽險業之流 動性,適時檢討相關監理措施, 促使保險業重視資產負債配 置,提升保險業對風險管理之重 視,進而保障保戶權益。 (四十七)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金融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 3,065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萬 3 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後,始得動支。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內容如下: 一、 為強化對於有控制能力者之監理 措施,本會研擬金融控股公司法 (下稱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 (一) 本會近年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 查發現,國內對金融控股公司或 銀行有控制能力者,有涉以不當 方式干預決策 或妨礙 經營等情 事,恐影響金 融機構 之穩健經 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營,本會就案關金融機構及負責 人雖已採行相關處分措施,惟現 行法規無法對該等有控制能力者 進行處分。 (二) 考量金融機構穩健經營與否影響 社會大眾甚鉅,有必要從法制面 檢討強化,爰於本次金控法及銀 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對 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者之相關規 範(金控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之 1 及 銀 行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25 條 之 2),增訂對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 者之規範,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 行罰鍰及其他適當處置之權限。 二、 本會經審慎衡酌後,調整前開修 正草案: (一) 各界雖均肯定本次修法方向,惟 仍就金控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之 1(銀行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2) 提出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疑慮, 另就處分措施提出是否符合比例 原則及後續執行疑義。 (二) 本次修法方向係為彌補現行監理 法制之不足,期許導正上開對金 融機構有控制能力者,透過依法 行使股東權利、擔任金融機構負 責人、指派代表人擔任或當選董 事等正當之公司治理方式,參與 公司經營。因此,本會經綜合研 析外界相關意見後,將部分外界 意見納入修法之參考,就對金融 控股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者, 先以要求其建立遵法作為,循正 當公司治理程序行使其對金融機 構之影響力,增訂應 遵循之規 範,處分措施部分,僅先保留罰 鍰規定,將視日後執法情形再為 檢討。 (四十八)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融監理」編列 3,065 萬 3 千元。112 年 5 票字第 1130270257 號函將書面報告 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月初, imB 爆出負責人捲款逃跑,國人總計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遭詐騙 25 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 一、 本會已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 P2P 時間即表示「 P2P 網路借貸平台非金融監督 業者之各項作業不得有收受存 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說法,惟同時強調 P2P 款或收受儲值款項、發行有價證 業者必須遵守五不原則。綜觀 imB 案之台灣 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金隆科技公司,首先,其經營方式與內容是 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 否有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出的五不 料、不當催收債務、廣告不實或 原則?其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106 年 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 訂定「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 理法等行為(即五不原則)。 範」,並作為銀行業與 P2P 業者間之合作依 二、 P2P 業者於實務執行媒合借貸款 循,但該自律規範執行如何,金融監督管理 項時,多須透過銀行帳戶處理借 委員會亦應進行監督。爰此,金融監督管理 貸款項之相關事宜,本會已備查 委員會針對 imB 詐騙案中所提到的 P2P 五 銀行公會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該 不原則, 及對於該自律規範之監督工作、是 等規範已訂定銀行可透過契約 否足以因應詐騙等情事提供說明,並於 3 個 與 P2P 業 者 約 定 相 關 事 項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如:提供銀行瞭解債權真實性 之必要資料),如有違反者,銀 行可依契約約定拒絕業務往來 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逐漸引導 P2P 業者調整精進其風險控管機 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 三、 為加強打擊不法業者詐騙吸金 及提升民眾之風險意識,本會近 期已推動多項打詐策進作為,並 已製作防範 P2P 投資詐騙之宣 導簡報、圖卡及文案,置於本會 官方網站專區,提醒民眾從事網 路借貸活動等相關交易時,應提 高警覺性,以強化民眾對於 P2P 投資之風險意識及識詐能力。 (四十九)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5 日以金管銀 融監理」編列 3,065 萬 3 千元。根據媒體 法字第第 1130270331 號函將書面報 報導, 112 年 5 月初爆發之 imB 詐騙案,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06 年政府本有機會查辦 imB 案,但因金融 一、 案緣檢調機關前於 106 年 3 月 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則「未違反銀行法」的公 間,就臺灣金○興業股份有限公 文而致法務部調查局卡關,更造成 7 年後受 司(下稱臺灣金○公司)成立不 害超過 5 千人,詐騙逾 25 億元的情況。惟 動產 imB 借貸媒合平台,並提供 本辦曾於該新聞報導時進行索資,金融監督 不動產鑑價、抵押設定、違約拍 管理委員會則以「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 賣等服務等情,函請本會釋疑前 由而不予提供相關函文資料,卻又逕行以新 述事項是否觸犯銀行法等相關 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聞稿揭露該函文部分內容,同一情況,竟可 法規。 有兩種標準。又,如當時已有違反銀行法疑 二、 本會已於 106 年 3 月 28 日函復 慮,為何未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動調 檢調機關略以:違法吸金行為所 查,甚至將相關案件資料移送檢調機構?爰 涉法規甚多,屬本會所轄者,包 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 106 年 3 月之 括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未違反銀行法」情事或提供該函文全文, 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 或進行說明,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產證券化條例等。因違反該等法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令之違法吸金之行為皆屬刑事 犯罪並涉及個案事實調查,宜由 司法檢調機關依事實調查結果 加以認定。爰本案臺灣金○公司 是否涉及違反上開法令,需由檢 調機關依事實調查結果是否構 成該等法令構成要件加以認定。 三、 有關 112 年 6 月間,媒體報導 「金 管會一紙公文害調查卡關 7 年、 釀 imB 詐騙 25 億風暴」,並指 陳「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 imB 詐 騙…,調查局早在 7 年前即接獲 檢舉立案調查,卻因金管會一紙 『未違反銀行法』的公文卡關, 才讓專案小組卻步」一事,尚與 事實不符。 四、 本會已分別於 112 年 6 月 7 日及 112 年 6 月 10 日發布新聞稿予以 澄清,要旨如次: (一) 本會 106 年 3 月案關函復檢調機 關之函文,並未表示沒有違反銀 行法,且已敘明以:違法吸金之 行為皆屬刑事犯罪並涉及個案 事實調查,宜由司法檢調機關依 事實調查結果加以認定。 (二) 本會另於 107 年 9 月間接獲民眾 檢舉個案公司疑似違法吸金案 件,並已於同年月檢具相關資料 移請檢調機關參處。 (五十)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 外字第 1130270196 號函將書面報告 3,065 萬 3 千元,用於辦理加強國際金融組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 一、 本會於本併購案基準日前,已要 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強化金融資安 求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 韌性等有關事項。星展銀行(台灣)於 112 年 展銀行)應妥為規劃併購事宜, 8 月完成合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在台消 該行亦不定期向本會報告其併 費金融業務,成為全國最大外商銀行,此合 購規劃執行情形。該行表示已就 併案是一件值得作為國內其他大型金融機構 其銀行資訊系統、人力調配、行 整併的典範案例。然過程中亂象頻傳,包括 員訓練、客戶資料正確性、資訊 客戶反映個資有誤、發現銀行帳戶無法登入 安全等面向,辦理相關規劃。 或 APP 難以使用、客戶親自到分行卻依然無 二、 有關該行於併購後仍發生本案 法變更提款密碼、無法領到提款卡跟存摺, 所述客訴之原因及處理情形,經 甚至有客戶反映遇到銀行私自挪用客戶款 洽該行表示,該行於接獲相關客 項,乃至信用卡遭到盜刷等情事。此合併案 訴後,已與客戶聯繫並協助客戶 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至合併完成共歷 解決相關問題。 時 8 個月,銀行資訊系統、人力調配、行員 三、 本會對星展銀行相關情況均持 訓練,乃至於最重要的客戶資料正確性、資 續掌握,並請該行就相關問題儘 訊安全等皆應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下 速處理,確保客戶權益。 順利進行,最終卻造成民眾之困擾及混亂, 四、 本會將持續要求及督促星展銀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行就合併後各項業務之推動應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妥善規劃及執行,並加強對客戶 及員工之溝通。針對個別客訴事 項,亦請該行須強化相關管理機 制,並妥適因應各項爭議之處 理,以利業務運作順暢,並確保 員工及客戶之權益。 (五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政策,大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部分仍局限於再生能源投資放款,對於違反 國字第 1130270344 號函將書面報告 環境、勞動、國土管理等相關法規之企業尚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未有差別利率機制,部分違反法規之企業仍 一、 本國銀行實務上已運用永續連 然可以取得融資。而目前台灣現有 1,791 家 結貸款參考指標。 上市櫃企業,大部分仍未承諾淨零排放,以 二、 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修正授信 綠色金融機制推動淨零排放無法只仰賴再生 準則,將 ESG 納入授信審核參考。 能源的開發計畫,企業更該遵循現有法律規 三、 本會持續督導聯徵中心建置 ESG 範,為獎勵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企業,協助 資料庫,提供會員機構查詢運 政府監管違反法規之企業,爰請金融監督管 用。 理委員會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差別利率制度, 四、 本會將持續關注各金融機構執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行 ESG 授信審核情形,適時檢視 成果報告並於官網上公告。 及採取相關監理措施,藉由金融 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促進產業追求永 續發展。 (五十二) 近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JPEX)涉串謀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案,受害金額已高達數千萬元。案件曝光後, 券字第 11303807002 號函將書面報告 業者早已人去樓空,導致受害者求助無門。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依公司法規定,境外虛擬交易平台若為外國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公司,未辦理分公司登記,禁止在台經營業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表示有宣導,依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然持續有民眾受騙,除洗錢防制法外無法可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管,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督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導之責。虛擬資產已盛行多年,政府卻未提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出因應措施,致使國人無法得到應有之保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行性。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五十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年度施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 政目標及策略包括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 字第 113019062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營階層起,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 一、 本會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之滾 業文化。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 動精進情形 該會 112 年續對 36 家銀行、 9 家大型綜合 (一) 本會於每年評核後,均透過公布 證券商、 21 家其他綜合證券商、 21 家壽 前段績優者,引導業者優化提供 險公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其中銀 金融消費者之商品與服務品 行業宜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證券業宜 質,並就排名後段業者進行溝 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及應強化董事會重 通、要求提改善計畫等處置,促 視程度;壽險業宜加強業務人員遵循相關自 使業者自我檢視及加強內部控 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產險業應確切落 制及內部稽核不足之處。 實相關風險控管機制等。為降低金融消費爭 (二) 已陸續精進修正113年及114年 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督促業 公平待客評核適用之評核表(以 者改善前揭評核缺失情形,於 3 個月內向立 下簡稱評核表)。以114年評核表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例,其中針對「申訴保障原 則」,新增將業者申訴處理機制 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健全性(例如建立以風險為導 向之升級陳報機制、探究申訴態 樣之根本原因等),納為加分項 目。目的係為引導業者就現行之 申訴處理機制再提升,強化金融 業對申訴案件處理之效能及效 率。 (三) 函頒「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 則應注意加強事項」請各金融同 業公會轉知相關業者納入內部 教育訓練,加強宣導,自律導正。 二、 以112年評核為例,金融業整體表 現呈現進步,業者相關優化措施 包括高齡者優先轉接專人服務 等,評核過程中亦發現金融業董 事會成員積極提出具體服務改善 建議、親自參加申訴座談會、實 質參與客服並優化公平待客服務 流程等,形塑重視公平待客之企 業文化。 三、 引導督促業者改善公平待客評核 缺失之作法 (一) 現行評核機制已建置促請業者 改善以往評核缺失之指標,針對 前次評核缺失未予改善者,亦依 其原來違反情形,再予扣分,以 強力督促業者改善評核缺失。 (二) 督促業者積極改善之差異化配 套措施,例如針對後段業者之評 核缺失督促改善、加強消費者保 護相關查核、辦理消費者保護相 關之專案檢查等。 (五十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1日以金管資字 融監理」業務計畫編列 3,065 萬 3 千元,主 第11301912073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 要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 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查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 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訂有「型塑 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 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工作項 勢、監理趨勢及執行成效,擴大設置資安長 目,執行措施包括推動一定規模或電子 列為精進方向之一,截至 112 年 6 月底 交易達一定比例之金融機構設置資安 止,銀行業實際設置資安長家數占全體家數 長;考量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 1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比例已達 100%,惟證券業及保險業設置比例 險業屬性及規模不同,爰採差異化管理 僅為 35.82%、 32.50%,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措施,因證券商及保險業規模大小不 理委員會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 一,資安長設置比例相對較低,爰金融 長,並適時採行相關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 資安行動方案2.0已將擴大資安長設置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深化資安 列為精進方向之一,截至112年底止, 治理綜效。 實際設置家數及其占比皆已較110年成 長。謹就證券業及保險業研處情形說明 如次: 一、 證券業 本會已於113年1月4日修正相關函釋 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安長範 圍,要求資本額40億元以上或電子下 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設置 資安長;修正後證券商資安長設置家 數預計增加7家,共計19家證券商應 設置資安長。至資本額40億以下之證 券商,本會已要求其配置資安人員, 並於113年底前取得資安專業證照, 以提升資安人員素質。 二、 保險業 鑑於各保險業者業務形態及資訊數 位化程度之差異,為兼顧整體資源配 置及實際資安防護需求,爰依規模大 小進行差異化管理,以前一年度資產 總額達1兆元以上做為應設置資安長 之標準。另本會為提升保險業對資安 之重視,要求其設置資安專責單位及 主管,專門負責資安相關工作或職 務,即部分保險業者雖未設置資安 長,仍有設置資安專責單位及主管, 專責處理資安事務。 (五十五) 鑑於目前大部分癌症藥物屬於口服劑型,不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 需住院,造成商業保險無法理賠未住院期間 保壽字第 1130490732 號函將書面報 癌症治療,相關條款有必要檢討,爰要求金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集壽險公會等相關單 一、 現行醫療保險商品概分為實支 位,研議符合現行醫療趨勢下之醫療保單理 實付住院醫療保險、日額型或定 賠條款,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額型醫療保險、高價自費醫療項 出具體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目之醫療保險商品等 3 大類。 二、 因應醫療科技日新月異,民眾之 自費醫療需求增加,本會已請中 1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癌症弱體保單及自費治療 項目提出所需經驗發生率資料 需求,並於 113 年 2 月 6 日函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 稱健保署)協助或協調醫療院所 提供相關醫療統計資料,後續將 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就創新醫藥及新型醫療方式之 發生率與損失幅度等邀集專家 學者進行專案研究,以完善本土 性健康保險相關發生率經驗資 料庫,俾利保險業設計符合國人 需求之醫療保險商品。 三、 健保署前向本會提出高價自費 或癌症治療項目,已陸續委外進 行經驗發生率之研究,以利保險 業者開發高端醫療保險商品。 四、 現行市面上已有未以住院為前 提設計之醫療保險商品可供民 眾評估選擇,本會將持續鼓勵保 險業者開發符合國人對高額自 費創新醫藥或新型治療需求之 保險商品,以使醫療保險商品之 設計能與時俱進,滿足國人相關 醫療需求。 1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十六) 111 年假投資詐欺案之財損金額龐鉅; 11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證 年截至 7 月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 投字第 113038056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之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亦較 111 年同期增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近年因開放定期定額投資股票及 ETF、 一、本會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共同推 盤中零股交易、推動線上開戶等,國人參與 動防詐措施,相關措施包括︰ 股市投資意願顯著提升,截至 112 年 7 月 (一) 修法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處理網 底止,投資人開戶人數已達 1,234 萬人,內 路投資詐騙廣告法據。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 年 1 月 10 日 (二) 主動蒐報違規或詐欺廣告協助 及同年 6 月 17 日新聞稿, 111 年 1 至 12 刑事警察局即時處理。 月之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物損失高達 (三) 金警合作推動「疑涉詐欺境外 24 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而 111 年詐 金融帳戶預警機制」及建置「金 騙財損前 3 名,則分別為「假投資」 、 「假檢 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 警」及「解除分期付款」 ,占全般詐欺案件近 平臺」,自前線阻擋詐欺案件 7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 108 發生。 年至 111 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案件 (四) 定期與刑事警察局溝通防詐精 數(包括定期移送情資案件及個案移請檢調 進措施。 偵辦案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 26.51%至 二、本會將持續協助網路平臺業者落 59.17%間, 112 年截至 7 月底止,該會已 實投資廣告內部審查,相關措施 累計接獲 408 件,亦較 111 年同期增加(增 包括︰ 幅 5.97%)。宜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依法執 (一) 以問答集及自律規範敘明網路 行,並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及督促網路媒 平臺業者應辦事項。 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保障投資人權益,爰 (二) 統計主動蒐報發現之違規廣告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態樣,定期提供網路平臺業者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及改善方 強化其內部審查制度。 案。 (三) 配合行政院召開會議,邀請網 金管會於 108 年至 112 年 7 月受理檢舉投資 路平臺業者與會討論其廣告審 詐騙相關案件統計表 查精進方向。 單位:件數 三、本會將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 111 112 年截 年截 施,除增加民眾反詐資訊查詢管 年度 項目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至 7 至7 道外,並請金融機構協助於第一 月底 月底 止 止 線宣導,及辦理反詐騙宣導活動 案件 218 347 439 636 385 408 並接受民眾檢舉。 數 較上 一年 - 129 92 197 - 23 度增 加數 較上 一年 度增 - 59.17% 26.51% 44.87% - 5.97% 加比 率 1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十七) 各銀行「約定轉帳」成為詐騙溫床,民眾有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收到檢調反映「約定帳戶」已成為詐騙手法, 法字第 1130270290 號函將書面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會針對約定帳戶事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前、事中和事後做全面防範。且新設約轉帳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戶是否異常也在其中。例如一次設定多個約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本會已請金 轉帳戶,而國內某銀行行員爆出勾結詐騙集 融機構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團,協助將人頭帳戶每日轉帳額度調高,方 辦理匯款(轉帳)頁面增設警示 便詐團洗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高度重 標語,並於轉帳頁面以外之其他 視這個新犯罪態樣,不僅要出重手開罰,金 頁面增加防詐提醒或警語,以及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更要對銀行採取措 客戶單日進行相同轉帳交易 施,詐騙所造成的損害比起理專舞弊所引發 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執行,持 的損失更嚴重、難以估計。爰請金融監督管 續精進警示效果。 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 時,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 路交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 驗證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 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持續精進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管 控措施: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 帳帳戶阻斷非法金流,並回應執 法機關就網路銀行調高約定轉 帳額度加強管控等建議事項,本 會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 平台」,由轉出行將跨行「約定 轉入帳號」透過該通報平台即時 轉送至轉入行,並由轉出行及轉 入行依據風險控管機制進行客 戶關懷或採取其他應處措施。 (五十八) 據媒體報導,聯邦商業銀行近日爆出行員涉 一、 有關新北地檢署因偵辦詐欺案 嫌勾結詐騙集團,先協助詐欺,再聯手洗錢, 件,派員對聯邦商業銀行所屬分 詐騙金額達數千萬元。且經檢調大規模搜索 行等區域進行搜索,將 8 名人員 1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後發現,不僅涉案人數眾多,勾結的層級竟 帶回詢問,其中 2 名已被起訴。 上達主管分行經理,本應負有洗錢防制責任 該行辦理開戶及大額提領現金 的銀行,竟協助詐欺集團洗錢取贓,顯見我 所涉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認 國金融監理之嚴重漏洞。而 2016 年時,兆豐 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 國際商業銀行在美國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 業、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 就遭重罰 54 億元新臺幣;在台灣,直接與 制、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 詐團勾結洗錢的銀行,更應予以重罰,甚至 序、及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本 裁撤參與洗錢犯罪的分行。為此,請金融監 會已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核處 督管理委員會落實打詐與金融監理,避免金 1,200 萬元罰鍰,並請該行將本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助長詐騙猖獗之推 案例提報銀行公會討論。 手。 二、 面對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不斷翻 新,本會督促金融機構應適時檢 視及精進相關作業程序及管控 機制,以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及法 治觀念。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轉知 會員機構注意,及就本會要求金 融機構提報銀行公會討論之案 例,就相關手法、態樣予以分 析、歸納後,提供各金融機構做 為教育訓練教材之參考。 (五十九) 現在手機行動支付如 Apple Pay、 Samsung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pay、 Google pay 綁定信用卡消費時,數位 票字第 1130270307 號函將書面報告 供應商會確認綁卡的手機,是否與留存在發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卡機構的手機是同一門號,並透過發送 OTP 一、 為防範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遭 簡訊驗證民眾身分,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盜刷風險,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 會銀行局採取三項措施,要求發卡機構強化 就國際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提 整體驗證流程。第一是 OTP 簡訊內容,應該 供之行動裝置感應支付(例如 明確讓持卡人知道簡訊的目的、並有防詐警 Apple Pay 、 Samsung Pay 或 語;第二是簡訊內容應包含民眾刷卡金額; Google Pay),研訂防範盜刷措 第三是綁卡時,簡訊內容須揭露正在做綁卡 施,相關措施內容略述: 驗證的動作,讓民眾第一時間就能充分辨識 (一) 強化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時之 信用卡正被綁定當中。前十大發卡銀行於 身分確認機制:數位支付服務供 112 年 10 月底前已經全數導入此項規定, 應商如有提供申請人手機門號 所有發卡機構則須在 112 年底前全面導入 資訊予發卡機構,發卡機構應確 OTP 簡訊驗證。為了解當民眾使用各商家 認與申請人留存於發卡機構之 APP 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時,能否也一體適 手機號碼一致,方能進行後續身 用手機行動支付之 OTP 簡訊驗證規定和流 分驗證程序;對於無法辨識或手 程以達阻卻信用卡盜刷之效果,爰要求金融 機號碼與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 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銀行公會、數位供應商 料不一致者,則請持卡人洽發卡 1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及發卡、收單銀行等相關單位來共同研議各 機構確認身分,方得以完成綁 商家 APP 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套用 OTP 簡 定。 訊驗證方式之可行性和配套措施,並於 3 個 (二) 強 化 綁 定 完 成 之 提 醒 通 知 機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制:請發卡機構於持卡人完成綁 定後,即時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 方式提醒持卡人已有行動裝置 綁定其信用卡,該行動裝置已具 行動信用卡之感應支付功能,並 加入防詐警語。 (三) 上開機制多數發卡機構已於 112 年 12 月底前完成系統調整,未 能於上開時限完成者,亦已採相 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持卡人權 益。 二、 特 約 商 店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程 式 (APP)綁定信用卡之身分核驗機 制: (一) 現行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提供 APP 綁定信用卡之風險控管機 制,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之方式 如下: 1. 綁定時導入國際卡組織建構之 網路 3D 安全認證機制,透過發 卡機構發送 OTP 驗證簡訊,由持 卡人輸入該驗證碼。 2. 綁定時先由特約商店以 OTP 核驗 綁定客戶之手機號碼後,再將該 客戶手機號碼及提供之信用卡 卡號傳送予發卡機構,請其確認 與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料是否 一致。 3. 特約商店亦得採取其他經收單 機構足資確認 APP 係由持卡人本 人綁定之技術進行驗證,例如但 不限於生物特徵等兩項以上技 術或知識詢問等方式。 (二) 研議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定信用 卡之身分核驗機制:近期詐騙集 團多用簡訊、電子郵件傳送使人 誤信之內容及以假亂真之網頁 1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誘騙持卡人,使其誤以為刻正購 買所需商品或繳納應繳費用等 情境,致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資 訊及 OTP,而遭不法人士冒用及 盜刷信用卡。為避免持卡人之信 用卡被詐騙集團綁定於特約商 店 APP 而遭盜刷,本會已責成銀 行公會研議相關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定信用卡之身分核驗機制 或其他配套措施,以確保消費者 權益。 (六十)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上市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證 上櫃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 發字第 1130380423 號函將書面報告 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等相關資訊。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 一、 強化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與損 111 年度有 19 家上市上櫃公司稅後損益衰 益關聯性之措施 退,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報酬) (一)強化酬金發放評估程序:董事酬 卻不減反增,各公司雖均依規定公告說明其 金應先提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 關聯性,但其中大多數公司並未確實說明公 評估並提交董事會討論,證交所 司獲利大幅衰退卻提高董事酬勞之合理原 及櫃買中心將對發放不合理之公 因。 為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董事薪酬發放之透 司,要求應提股東會報告,並請 明度與合理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保中心參與股東會。 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 (二)棈進資訊揭露:財務報告應揭露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督促各公司檢 董事酬金與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討董事酬金與損益之關聯性,並將董事酬金 等;年報應揭露董事酬金訂定程 與損益之關聯性納入上市上櫃公司 ESG 評 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 鑑標準中,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聯性等,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應揭 提出書面報告。 露個別董監酬金;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專區揭露董事酬金;列入公 司治理評鑑指標。 二、 近期強化董事酬金合理性之精進 措施 (一)擴大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 件: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 10 條,增訂公司「最近年 度稅後損益衰退達 10%且逾新臺 幣 500 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 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 10%且逾 10 萬元」者,應於年報 1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二)證交所修訂股東會年報最佳實務 參考範例,將董事酬金之具體評 估項目、比例及董事酬金與員工 薪酬連動增長比例列入酬金策略 項目敍明。 (三)為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發 放之透明度與合理性,公司治理 評鑑已將「公司年報是否揭露董 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酬金之連 結」納入指標,未來將持續檢討 與精進公司治理評鑑機制,期以 循序方式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 度。 (六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度 9 月收到匿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名檢舉,檢舉人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字第 1130203339 號函將書面報告 6,500 多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客戶的帳號、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身分證字號等個資,112 年 5 月至 7 月間 一、 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上海商銀更有 65 家分行收到百名客戶名 已請相關公會等訂定多項資安 單,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清查共 1 萬 自律規範,供金融機構辦理資通 4,000 筆個資外洩。我國時隔 10 年又出現 系統之安全防護及個資保護措 銀行客戶資料外洩案,顯見銀行內控失靈, 施遵循,並因應國內外資安事件 再加上事發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竟查不出資 適時修正。 料外流途徑,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 二、 已推動多項強化金融機構資安 宣 布 對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重 罰 1,000 萬 制度面相關之措施 元。為維護金融業資訊安全及落實客戶個人 (一) 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專責制 資料保護措施之內控制度,爰要求金融監督 度,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防護能 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檢查各金融機構是否 力。 訂定明確適當之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及可攜 (二) 推動金融機構資訊安全與監理 式設備管理規範、是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軌 機制結合。 跡、是否定期測試資安軟體漏洞並確認執行 (三) 辦理金融機構資安檢測與演練。 情形,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三、 本會已滾動調整資安相關檢查 出書面報告。 重點,以辦理檢查業務,並積極 研提建議事項及持續透過各種 管道進行資通安全宣導,引導金 融機構提升資安防護能力。 四、 本會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落實 執行相關資安規範及提升資安 防護能量,並將繼續督導金融機 構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安控 1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前提 下,積極發展多元化的金融服 務,以滿足民眾之需求。 (六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接獲民眾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情投資詐騙案件, 110 年 1 月至 6 月為 券字第 11303806492 號函將書面報告 127 件、 7 月至 12 月為 312 件, 111 年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 月至 6 月為 323 件、 7 月至 12 月為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包 313 件, 112 年前 10 月接獲民眾檢舉則達 含: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 703 件。民眾陳情投資詐騙案件主要有 3 大 措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 類型,包括: 「冒名金融業者」 、「電話、簡訊 及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及 LINE 群組勸誘買股」及「金融商品交易平 (如:建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 台( APP)」。 113 年度總預算「證券交易稅」 者名單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 收入編列 2,087 億元,相較 112 年度大幅 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 增長,然而在股市交易活絡之餘,投資詐騙 育宣導等)。 案件數量也呈正相關成長,爰要求金融監督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管理委員會徹底檢視如何在新世代打擊詐欺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策略行動綱領 1.5 版中扮演好阻詐角色,以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及在投資、金流面當好打詐守門員之精進作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法,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書面報告。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投資廣告流竄等)。 (六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 管 理 虛 擬 資 產 平 台 及 交 易 業 務 事 業 券字第 11303807003 號函將書面報告 ( 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括: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二、業者必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內控制度;三、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離保管;四、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五、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六、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制;七、資訊公告揭露;八、強化內部控制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及機構查核機制; 九、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十、嚴禁境外幣商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非法招攬業務。針對外界建議金融監督管理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委員會設立金融科技局來管理虛擬資產,金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目前的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政策方向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指導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原則,並由業者成立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至 行性。 1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於是否設立專法,各國實務作法不同,仍在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討論中。為進一步了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納管虛擬資產之各階段期程、金融監督管理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委員會對於公會自律規範之訂定是否具強制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六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 管 理 虛 擬 資 產 平 台 及 交 易 業 務 事 業 券字第 11303807004 號函將書面報告 ( 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括: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一、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二、業者必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內控制度;三、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離保管;四、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五、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六、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制;七、資訊公告揭露;八、強化內部控制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及機構查核機制;九、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十、嚴禁境外幣商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非法招攬業務。由於虛擬資產並未納入特許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行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示,幣商若倒閉,投資人無法向財團法人金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金融監督管理委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員會亦無法協助投資人向幣商求償,投資人 行性。 自己要有風險意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為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不應因虛擬資產尚未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納入特許行業,而作壁上觀要求投資人自己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承擔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相關規範,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會提出書面報告。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六十五)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113 年度將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證 共同參與總經費 3 億 4,800 萬元的全球攬 審字第 1130381133 號函將書面報告 才及一站式在地深耕服務計畫,並負責透過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強化推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實習計畫, 現行擴大國際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政策 擴大國際學生來我國企業實習人數,並將建 及做法,係由國發會統籌規劃,依國 立國際實習生資料庫,以辦理延攬留(回) 發會於 112 年 7 月「強化延攬外國專 臺就業工作之業務。然而,考量自 113 年度 業人才」工作小組第 9 次工作會議決 公務預算書中所見,尚有欠具體規劃執行之 議,為擴大推廣來臺實習,將進行先期 經費數,另於預期效果及影響亦不見著墨, 委託研究,擬定具體之推動做法及分 1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期於 3 個月內向 工方式後,再協同各相關部會共同落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實推動。本會將與其他部會持續配合 國發會之政策辦理相關事項,協助該 會達成相關預期目標及成效。 (六十六) 為儘速達成淨零目標,再生能源展為國際趨 本會已於 112 年 12 月 5 日函請信託公 勢,而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大量資金,引導來 會針對國外綠能電廠證券化議題進行 自多元管道的投資投入再生能源發展,是國 研究(已請信託公會參考歐盟銀行局 際間正在努力的方向。具有信評的再生能源 2022 年 6 月「發展永續證券化」報 資產,經過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有助於發行 告與其他國家經驗),及洽會員機構瞭 人更容易在分散的氣候投資市場上實現規模 解相關實務需求情形,並就現行證券 化募資,而且也可以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直接 化規定有無須配合修正處,研提相關 投資再生能源, 因經濟誘因而支持政府淨零 建議意見報會。 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歐盟銀 行局( EBA)於 2022 年 6 月發表「發展永 續證券化」報告與其他國家經驗,積極推動 再生能源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工作。 (六十七) 近年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逐漸形成風氣,然 一、 邇來永續發展議題受各界關注程 而部分公司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仍流於 度日益提升,本會為推動上市櫃 形式,或是缺乏深度規劃,導致投入預算無 公司永續發展,陸續發布上市櫃 法對環境生態有實質幫助。若企業與各種議 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上市櫃公 題之民間團體有所交流,同樣的預算應可發 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推動我 揮更大功效。以淨灘為例,相對於傳統淨灘 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活動,日前由漁會、環保團體、廠商與海漁 等政策。前開政策於研擬階段均 基金會等單位合作之淨灘兌換海金幣,再以 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共同討 海金幣消費永續海鮮增加漁民收益,即為跨 論,包括上市櫃公司(含金融 領域合作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正面案例。鑑 業)、政府單位、非營利團體、工 於近年來政府成立: NGO 環境議題列管、西 商團體、公會、會計師事務所、 海岸永續漁業、生態檢核、治水計畫、海洋 查證機構、學術單位等,跨單位 廢棄物等工作平台,有效促成多方合作、也 溝通管道應屬順暢。 減少社會對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 二、 考量 ESG 所涉議題廣泛,分屬各 立合作平台,定期邀請金融單位、企業、學 部會權責,宜由各部會就特定議 術、環境生態、社會福利等進行交流,討論 題召開合作會議討論,始具實 合作方案,讓企業辦理之 ESG 活動發揮最大 益,本會未來政策推動,倘有涉 成效。 及各部會權責,援例將會邀集相 關利害關係人與會共同討論,使 ESG 政策推動發揮成效。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