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0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1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2 三.附屬表 1.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3-15 2.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6-20 3.各項費用彙計表…………………………………………………… 21-22 4.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4-25 5.資本支出分析表…………………………………………………… 26-27 6.人事費彙計表…………………………………………………… 29 7.預算員額明細表…………………………………………………… 30-31 8.公務車輛明細表…………………………………………………… 33 9.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4-35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36-37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39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0-41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42-43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44-45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46-51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52-100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掌 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1.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 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2.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3.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4.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5.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 理。 6.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7.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8.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9.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10.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 管理。 11.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 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法規制度組、本國銀行組、信用合作社組、信託票券支 付組、外國銀行組、金融控股公司組等 6 組;另設資訊室、秘書室、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 6 室,其主要職掌為: 1 1.法規制度組:掌理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 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動產擔 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 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金融 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非本會所轄機構轉投資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 項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 計提方法之研擬;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 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及會計準則之推動;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 騙相關措施之研擬;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2.本國銀行組:掌理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國內、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 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 換服務事業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之 安全防護事宜;電子銀行業務之處理;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之 監督及管理;銀行公會之督導;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監督及 管理;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 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會同交通部監督及管理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3.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信用合作社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 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本局所 2 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 範本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 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督及管理;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 制度之研擬及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受理本局所監督、管理機 構之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本國銀行辦理政策性放款獎勵機制之研 擬;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 考核;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4.信託票券支付組:掌理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 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信用卡業 務機構管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工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純網路銀行、非金融控 股公司轄下之票券金融公司、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專營電子支付 機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短期票券、信託、 證券化業務、信用卡、現金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外籍移工 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票券商公會、信託業 公會之督導;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及管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其他有關信託票券支付事項。 5.外國銀行組:掌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相關法 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 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銀行 辦理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 理;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 3 分行之審查及管理;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 勢發展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 6.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 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公司債 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減資、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銀行、子票券公司之監督及管 理;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擬訂及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配置、 風險評估之管理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事 項。 7.資訊室:掌理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本局資訊應 用環境規劃及管理;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8.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營繕、 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 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9.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0.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及會計事項。 11.統計室:掌理本局統計事項。 12.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4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法規制度組 本國銀行組 信用合作社組 信託票券支付組 副局長 外國銀行組 金融控股公司組 資訊室 局長 主任秘書 秘書室 人事室 副局長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5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局法定編制員額為 240 人,114 年度配置職員 215 人、工友 9 人、 技工 3 人、駕駛 1 人,合計 228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合計 113 年度 212 9 3 1 0 225 預 114 年度 215 9 3 1 0 228 算 增減員額 3 0 0 0 0 3 員 113 年度預算員額配置職員 212 人,經行政院 112 年 9 月 13 日院 額 授人組字第 1122001558 號函核增 4 人及 113 年 6 月 12 日院授人 組字第 1132001022 號函調整 1 人至外交部,計 215 人。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局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 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職責。 金融業的營運資金係來自於社會大眾,應誠信經營,善盡公益及社 會關懷,並充分支持產業發展。本局將持續秉持金融監理的核心目標, 朝建立「安全」與「發展」並進之新金融市場邁進,將以「金融安全」 與「金融發展與創新」為兩大基礎,並從「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 「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 、「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加速金融與 科技創新」、「強化永續金融」等核心面向,營造安全、公平、普惠,值 得信賴的金融環境,提供適切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協助產業與金融業因 應各項挑戰,推動永續及創新發展。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 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4 年度施 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6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 (1)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將持續關注國際 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 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 (2)依據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持續接軌國際規範,並 落實風險基礎監理。 (3)持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督導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系統穩 定安全,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2.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 (1)持續鼓勵信託業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促進跨產業結盟,並對推 動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辦理評鑑獎勵,推動信託業擴大信託服務範 疇,滿足客戶多元需求。 (2)持續推動「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滿足消費者在高齡社 會之金融需求。 3.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1)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助其 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持續推動開放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開放適格銀行辦理,發 展更多元之商品及服務,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4.加速金融與科技創新 持續鼓勵純網路銀行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金融服務。 5.強化永續金融,支持產業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 依據本會永續相關規劃,持續強化銀行業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 之能力。 7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實 施 內 容 銀行監理 一 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持 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 經濟發展 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協助 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二 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 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 理業務 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 服務,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 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 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 三 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不動 因應我國已邁向高齡化社會,鼓 產逆向抵押貸款業務 勵本國銀行在適當風險控管 下,持續推動商業型不動產逆向 抵押貸款業務,提供消費者獲取 老年生活或安養所需資金之經 濟安全保障。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2)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一、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 持經濟發展:鼓勵本國 企業放款:截至 112 年底 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 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 款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 款,協助中小企業與六 9 兆 7,664 億元。 大核心戰略產業取得營 二、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六大 運所需資金。 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截至 112 年底止,本國銀行對六 8 工 作 計 畫實 施 概 況實 施 成 果 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 達 7 兆 2,348 億元。 銀行監理 二、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 持續推動並促進我國非現金支 展:持續以滾動檢討法 付交易之發展,經統計 112 年度 規、強化支付工具便利 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為 69.12 億 性及拓展通路運用為推 筆,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為 7.27 動主軸積極辦理相關措 兆元。 施,促進我國非現金支 付交易之發展。 銀行監理 三、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持續檢討並簡化相關辦理作 管理業務:開放適格銀 業程序及鼓勵銀行參與國內 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 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 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 以提升我國理財服務之競爭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 力。 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二、截至 112 年底,累計已核准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 11 家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 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 之管理資產規模達 8,571 億 產業升級。 元。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銀行監理 一、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 一、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 持經濟發展:鼓勵本國 業放款:截至 113 年 6 月底 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 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 款餘額達 10 兆 827 億元。 款,協助中小企業與六 二、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六大 大核心戰略產業取得營 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截至 運所需資金。 113 年 6 底止,本國銀行對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 額達 7 兆 5,469 億元。 銀行監理 二、推動高資產客戶之財富 一、持續受理銀行依「銀行辦理 管理業務:開放適格銀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 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 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提出業 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 務申請。 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 二、截至 113 年 6 月底,累計已 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 核准 12 家銀行辦理,高資 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 產客戶之管理資產總規模 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 達 1 兆 1,682 億元。 產業升級。 銀行監理 三、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公司 已參酌預告期間蒐集之相關意 治理與股權管理法制規 見調整修正草案內容,並於 113 範:為貫徹股權透明化 年 2 月 21 日將金融控股公司法 政策,強化對金融控股 及銀行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司及銀行有控制能力 函報行政院審議。 者之監理措施,促使金 控公司及銀行形塑誠信 之企業文化,檢討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 法法規。 10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768 722 847 46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542 496 606 46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542 496 606 46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540 490 591 50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540 490 591 50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使 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2 6 16 -4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舊物品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226 226 241 - 1266100000 225 銀行局 226 226 241 -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226 226 241 - 12661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10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以前年度線 上英語學習平台課程費用繳庫數 。 1266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226 226 231 -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367,785 343,465 365,030 24,320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367,785 343,465 365,030 24,320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360,298 335,733 359,481 24,565 1.本年度預算數360,298千元,包括 人事費312,569千元,業務費44,52 2千元,設備及投資3,111千元,獎 補助費9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312,569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職員3人之人事費及伸 算調整待遇等經費18,927千元 。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47,729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資訊軟硬體 設備汰換等經費1,980千元,增 列辦公大樓水電費及管理費等7 ,618千元,計淨增5,638千元。 4066100300 2 銀行監理 7,317 7,562 5,549 -245 本年度預算數7,317千元,係辦理銀 行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減列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1,000千元,增列 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等755千元 ,計淨減245千元。 4066109800 3 第一預備金 170 17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2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100 -07661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54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權管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及員工 使用停車場等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540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540 0766100100 1 財產孳息 540 0766100103 1 租金收入 540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10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收取之租金收入242千元。 3.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288千元。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100500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2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廢舊物資售價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2 0766100000 226 銀行局 2 07661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2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100200 -12661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226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向板橋車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226 1266100000 225 銀行局 226 1266100200 1 雜項收入 226 12661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226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220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6 千元。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60,29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312,569 人事室 按職員215人、工友9人、技工3人、駕駛1人,合 1000 人事費 312,569 共228人,計編列人事費312,569千元。(含退休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97,569 離職儲金21,929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全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5,029 民健保保險費19,261千元) 1030 獎金 47,953 1035 其他給與 3,490 1040 加班費 17,29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1,929 1055 保險 19,261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47,729 秘書室、人事室及 1.業務費44,522千元: 2000 業務費 44,522 資訊室 (1)機關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 2003 教育訓練費 659 之學分補助費等經費120千元。 2006 水電費 4,452 (2)派員參加國內金融及資訊專業等課程經費4 2018 資訊服務費 9,187 94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3)購置FSI所開設之線上學習課程等45千元。 2027 保險費 189 (4)大溪檔案庫房水電費61千元(5,090元×1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 月)。 2051 物品 1,882 (5)辦公大樓水電費4,375千元(364,600元×1 2054 一般事務費 27,197 2月)及電動汽車電費16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24 (6)維持銀行業監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40 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80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80 。 2081 運費 70 (7)確保銀行業監理業務電子化各項應用軟體 2093 特別費 218 運作,支應系統維護費5,700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3,111 (8)持續配合推動金融監理需要,充實金融監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965 理辦公室自動化等所需軟體購置費687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146 。 4000 獎補助費 96 (9)公務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等15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96 (10)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意 外險等189千元。 (11)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案評選所需出席費23 千元及辦理講習、政策性訓練等講師演講 或授課鐘點費86千元。 (12)購置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1,20 4千元。 (13)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 非消耗性物品626千元。 (14)油料52千元:按燃油車每輛每月139公升 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60,29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2月×1輛,共需汽油1,668公升,每公 升31元計列。 (15)文康活動費684千元:按職員215人、工友 9人、技工3人、駕駛1人,合共228人,每 人每年3,000元,計需684千元。 (16)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287千元。 (17)辦公大樓清潔費1,484千元及保全費3,633 千元。 (18)板橋辦公大樓管理費16,538千元,包括: <1>例行性機電維護等10,227千元。 <2>電梯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18,406千元 ,分5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 費3,469千元。 <3>汙水系統納管本局應分攤總經費444千元 ,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 費222千元。 <4>冰水主機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1,782千 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 經費1,720千元。 <5>汰換偵煙探測器900千元(180顆×5,000 元/顆)。 (19)大溪檔案庫房保全費95千元及清潔維護費 50千元。 (20)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作業委外5名經 費2,636千元。 (21)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2名經費834千 元。 (22)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1名經費627千元。 (23)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124千元 。 (24)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5千元。 (25)辦公房屋及大溪庫房養護費224千元。 (2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40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74千元:按電動汽車滿2年未 滿4年23,000元×1輛=23千元;按公務汽 車滿6年以上51,000元×1輛=51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66千元:按職員215人, 每人每年307元計列。 (27)辦公大樓飲用水設備及大溪檔案庫房貨梯 養護費180千元。 (28)公文檔案整理運送費70千元。 (29)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218千元。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360,29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設備及投資3,111千元: (1)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周邊設備充 實及更新1,245千元。 (2)購置辦公室自動化等所需相關套裝軟體、 工具軟體及系統軟體等合法軟體版權經費7 20千元。 (3)辦理金融監理相關報表等擴充案1,000千元 。 (4)汰購電動打孔機及大溪庫房空調等各項設 備經費146千元。 3.獎補助費9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16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000元計列。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300 銀行監理 預算金額 7,31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辦理銀行業與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風險管 1.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監理法規,推動實施新巴塞 理政策、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及兩岸金融往來政策暨法 爾資本協定修正內容。 規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2.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風險管理,鼓勵銀行從事金 2.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非金融控股公 融商品創新與業務多元化。 司轄下銀行、中華郵政公司、中小企業銀行、票券金融 3.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 公司、信用合作社、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 業務、信託業務、電子支付業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構及外籍移工匯兌機構等機構之監督管理。 兌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落實銀 3.審核外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與國際金融 行遵循法令規範,改善資產結構,提升服務品質及金融 業務分行,審核大陸地區銀行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 競爭力。 。 4.強化與國際金融監理機關之合作。 4.推動國際金融事務及強化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銀行監理 7,317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 2000 業務費 7,317 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 2003 教育訓練費 391 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計編列經費7,31 2009 通訊費 1,845 7千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642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391 2051 物品 465 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96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及報表資料等所需郵資210 2072 國內旅費 324 千元。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175 3.辦理銀行監理及業務聯繫所需數據、電話費1, 2078 國外旅費 3,209 635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70 4.影印機設備等租金642千元。 5.辦理銀行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等 經費465千元。 6.召開各項會議所需資料印製、會場佈置及其他 雜支等經費196千元。 7.國內出差旅費324千元。 8.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75千元。 9.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3,209千元。 10.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70千元。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7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70 會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17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170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360,298 7,317 170 367,785 1000 人事費 312,569 - - 312,569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97,569 - - 197,569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5,029 - - 5,029 1030 獎金 47,953 - - 47,953 1035 其他給與 3,490 - - 3,490 1040 加班費 17,291 - - 17,29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47 - - 47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1,929 - - 21,929 1055 保險 19,261 - - 19,261 2000 業務費 44,522 7,317 - 51,839 2003 教育訓練費 659 391 - 1,050 2006 水電費 4,452 - - 4,452 2009 通訊費 - 1,845 - 1,845 2018 資訊服務費 9,187 - - 9,187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642 - 642 2024 稅捐及規費 15 - - 15 2027 保險費 189 - - 189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 - - 109 2051 物品 1,882 465 - 2,347 2054 一般事務費 27,197 196 - 27,393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24 - - 224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140 - - 140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80 - - 180 費 2072 國內旅費 - 324 - 324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175 - 175 2078 國外旅費 - 3,209 - 3,209 2081 運費 70 - - 70 2084 短程車資 - 70 - 70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100100 4066100300 4066109800 一般行政 銀行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00 設備及投資 3,111 - - 3,111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965 - - 2,965 3035 雜項設備費 146 - - 146 4000 獎補助費 96 - - 96 4085 獎勵及慰問 96 - - 96 6000 預備金 - - 170 17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70 170 22 本 頁 空 白 2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2 銀行局 312,569 51,839 96 - 財務支出 312,569 51,839 96 - 1 一般行政 312,569 44,522 96 - 2 銀行監理 - 7,317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24 委員會銀行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70 364,674 - 3,111 - - 3,111 367,785 170 364,674 - 3,111 - - 3,111 367,785 - 357,187 - 3,111 - - 3,111 360,298 - 7,317 - - - - - 7,317 170 170 - - - - - 170 25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 - - - 40661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26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2,965 146 - - - 3,111 - 2,965 146 - - - 3,111 - 2,965 146 - - - 3,111 27 本 頁 空 白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197,569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5,029 六、獎金 47,953 七、其他給與 3,490 八、加班費 17,291 九、退休退職給付 47 十、退休離職儲金 21,929 十一、保險 19,261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312,569 29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100000 2 銀行局 215 212 - - - - - - 9 9 3 3 1 1 4066100100 1 一般行政 215 212 - - - - - - 9 9 3 3 1 1 30 委員會銀行局 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228 225 295,278 276,927 18,351 - - - - - - 228 225 295,278 276,927 18,351 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司 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大樓清潔勞務委外編列3名經費1 ,484千元。 2.辦理大樓保全勤務委外編列6名經費3 ,633千元。(本項由本會統一辦理, 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3.辦理收發校繕及資料處理作業委外編 列5名經費2,636千元。 4.辦理登記桌及行政庶務作業委外編列 2名經費834千元。 5.辦理公務車駕駛作業委外編列1名經 費627千元。 31 本 頁 空 白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11.08 0 0 0.00 0 23 58 EAD-5187。 電動汽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07.11 1,798 1,668 31.00 52 51 23 AXK-1952。 用車 合 計 1,668 52 74 81 33 預算員額: 職員 215 人 技工 3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228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9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2.5層 18,462.13 421,362 94 - - - 二、機關宿舍 - -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1棟 1,381.35 8,358 130 - - - 合 計 19,843.48 429,720 224 - - 34 委員會銀行局 舍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18,462.13 - - 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1.35 - - 130 - - - - 19,843.48 - - 224 35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1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4-114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慰問金 96千元。 36 委員會銀行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96 - - 96 - 96 - - 96 - 96 - - 96 - 96 - - 96 - 96 - - 96 37 本 頁 空 白 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4 159 3,600 4 147 2,902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3 129 3,209 3 117 2,537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1 30 391 1 30 365 實 習 - - - - - - 3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參加防制洗錢國際組織 澳洲雪梨 目前本會業務局各自負 7 5 434 391 (APG、FATF)舉辦之年會 、法國巴 責所轄業別之洗錢防制 及相關會議-93 黎及其他 監理工作,而本局係本 主辦國 會洗錢防制相關法規主 政單位;另我國係由法 務部與相關防制洗錢國 際組織如FATF、APG進 行聯繫,本局係本會與 法務部聯繫之主要窗口 ,故需積極派員參加訓 練及APG每年定期召開 之年會等,以促進國際 監理交流合作。 02 參加美國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 1.我國銀行在美設有多 8 3 157 322 (FED, OCC, FDIC)舉辦 家分行/子行,雙方 及參與之銀行監理會議-93 有跨國監理合作之需 要,另參加FED及OCC 辦理之國際性會議, 亦可加強我國與他國 金融主管機關之互動 。 2.為加強與美國金融監 理機關合作,參加本 會駐紐約辦事處與美 國加州商務監理署( CDBO)、舊金山聯邦 準備銀行(FRBSF) 共同舉辦之圓桌會議 。 03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及國際 瑞士、新 藉由各國金融主管機關 7 10 795 933 組織舉辦有關銀行之國際 加坡、英 或國際組織等舉辦或參 會議-93 國 與之國際會議交流金融 機構之經營管理、風險 概況、主要關切之金融 監理重點及最新國際趨 勢等,以加強跨國金融 監理合作並與國際金融 監理接軌。 40 委員會銀行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5 850 銀行監理 加拿大溫哥華 112.07 3 467 日本東京 112.03 1 85 菲律賓馬尼拉 112.02 1 3 35 514 銀行監理 西雅圖、舊金山、紐 112.08 1 350 約、芝加哥、多倫多 美國洛杉磯、休士頓 111.09 2 605 及華盛頓 日本東京及韓國首爾 107.02 2 180 117 1,845 銀行監理 日本東京 112.06 2 130 英國、法國、瑞士、 112.05 2 751 比利時、德國 日本東京 112.02 1 108 4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 瑞士、馬來 參加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研究 114.01-114.12 5 6 國際機構研究訓練中心舉 西亞 訓練中心舉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討 辦銀行監理及銀行實務研 會,有助於掌握各國最新銀行監理發展 討會-93 趨勢。 42 委員會銀行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209 158 24 391 銀行監理 15 4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相關會 北京 大陸國家 參加「兩岸銀行監理合作 114.01-114.12 3 2 議93 金融監督 平臺」各項會議,與大陸 管理總局 金融監理機關進行雙邊溝 及中國銀 通及監理意見交換,加深 行業協會 兩岸金融監理之緊密合作 關係,協助我國金融業者 進一步拓展商機,爭取我 國金融業最有利之發展條 件。 02 大陸(含港澳地區)金融監理 北京、香 大陸國家 參加監理官會議與各金融 114.01-114.12 3 2 機關舉辦有關銀行主管機關會 港、澳門 金融監督 主管機關聯繫交流大陸及 議93 管理總局 香港大型跨國金融機構之 、香港金 經營管理、風險概況及主 管局、澳 要關切之監理重點,並就 門金管局 國際金融監理議題及港澳 及有關單 金融市場動態資訊交換分 位 享監理意見,加強雙邊監 理機關之交流。 44 委員會銀行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43 46 5 94 銀行監理 無 24 51 6 81 銀行監理 有 112年赴香港參加參加匯 豐控股集團之亞洲區監理 官會議及危機管理成員會 議。 4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312,798 51,780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312,798 44,463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7,317 - - 46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96 - - 364,674 - 96 - - 357,357 - - - - 7,317 4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48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4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0 委員會銀行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1,720 1,391 - 3,111 367,785 1,720 1,391 - 3,111 360,468 - - - - 7,317 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 113 年度單位 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3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 定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 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費 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3%。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 農業部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25%。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 台電公司)3.8%。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 間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 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 範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 目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 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 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 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299 億元(扣除增 資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12%),另予補足。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 5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30%,其中中央 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 展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 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 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 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 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 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查及礦業 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 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 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 統刪 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 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 屬、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平 交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考試院、 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局、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 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 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 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 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 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展 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 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 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研究 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航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 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 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 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 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 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 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 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衛生 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 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 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 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 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 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員會、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 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 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考 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 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 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 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 查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業 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 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 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 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 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 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 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 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 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 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 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 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 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 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 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 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 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 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 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 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 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 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能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 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 試驗所及所屬、畜產 試驗所及所 屬、獸醫研究所、生物多樣性研究 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 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 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 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 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 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源循 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 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 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其中國 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3%,其中總 統府、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 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 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 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 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 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 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 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 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 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 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 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 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 署、農糧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部、資源循 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及 1,000 萬元以下 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 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 3.8% , 其 中 中 央 選舉委 員 會 及 所 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 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 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 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 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 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 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 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 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 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 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 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 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 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 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 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 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 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 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 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外,其餘統刪 4%,其中內政部、警 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 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 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 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二)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 2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兆 8,818 億元,較 112 年度大增 1,927 億元,成長幅度約達 7.2%。截至 112 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 為 5 兆 8,488 億元,較蔡政府上台時 的 5 兆 3,988 億元,增加 4,550 億元, 且近 2 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超徵金 額,一年大約 3,000 餘億元。常態性 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 理落伍;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 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效 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 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 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 因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 徵稅收不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 握財源,導致施政進度落後、行政效 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 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 稅收的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 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運用,缺乏被監 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列原則應量入 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府 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 報告顯示,106 年度稅課收入 1.52 兆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107 至 109 年度均逾 1.6 兆元, 110 年度攀升到逾 2 兆元,除 109 年 度稍有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加, 且屢創新高;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 95.58%至 119.38%間,5 年平均預算達 成 率 為 105.03% , 合計 超 過 預 算 數 4,053 億元。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 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 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 系統性地檢修整體稅制,爰於 113 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高 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債、增加還 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持勞工 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 4 年期(113 至 116 非本局職掌業務。 年)「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 備份及回復計畫」 ,共匡列 13 億 4,000 萬元,用以推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及 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計畫。跨境 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題,理應 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 其 2018 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 數據大使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 服器視為愛沙尼亞領土,非經許可不 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展部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計畫之 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 之專案報告。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 非本局職掌業務。 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 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 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 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財政部表示截 至 112 年度 10 月為止,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 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 稅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 其中,證券交易稅前 10 月累計稅收達 1,598 億元,年增 8.4%,比預算數超 出約 47 億元;綜合所得稅截至 10 月 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 1,082 億元;營 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全年預 算 111 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 預算 75 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57 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 率已逾 162%。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 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 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 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 不足,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 位召開會議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 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 進一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 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稅收 估測精進專案報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 非本局職掌業務。 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 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 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 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儘管稅課收入 超乎期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 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 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還本和付息上; 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 均低於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債 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 111 年度總預 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960 億元,雖然 確實有如數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540 億元,合計實際還本數達 1,500 億元,但是相較於 111 年度到期債務 高達 7,500 億元卻僅占 20%,其不足 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舉 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 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 例來編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 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且未來 5 年 間乃至 10 年間將面臨沉重的待償付 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 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 主計總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 就未來若在前年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 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撥法定 5%至 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本及 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 3 個月內向 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9 日發布全國賦 非本局職掌業務。 稅收入初步統計,112 年 10 月實徵淨 額達 2,318 億元,較 111 年同月增加 318 億元(+15.9%);112 年累計至 10 月份,實徵淨額 3 兆 0,223 億元,較 111 年同期增加 1,963 億元,約占累 計分配預算數 112.0%、占全年預算數 98.4%。據財政部推估,112 年稅收超 徵大約 3,700 億元。面對外界詢問 113 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 示,若歲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 少舉債,或用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 為進一步了解政府對於 112 年稅收超 徵大約 3,700 億元之具體規劃,爰要 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如 何運用超徵之 3,700 億元減少舉債數 額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 3 個月內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3 年適逢總統大選,1 月 13 日選舉 遵照決議辦理。 結果出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 在 5 月 20 日宣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近 4 個多月的看守內閣時期。爰此, 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消耗預 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 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 虞。於 113 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 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 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分配預算及 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費用 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 事發生。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 關預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 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關 (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 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 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 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 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 定,應依預算法第 95 條規定,由監察 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 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位,以 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八)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 非本局職掌業務。 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 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 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 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 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 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 立法院同意,即可支用。蔡政府執政 近 8 年,通過「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 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 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2 個以特別 預算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 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朝野各黨 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即 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 113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度第一預備金增加 20 億元,並針對 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 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 未經立法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 行政規則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 得侵犯立法權。軍事投資計畫往往涉 及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 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 年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督之 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 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 定嚴格核定各項預算經費,避免行政 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算;國防部未及 列入 113 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資建 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 嚴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 非本局職掌業務。 國家競爭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 持續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有助增 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惟 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 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 低,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 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 10 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 循等。然,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成 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 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 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 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 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 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 長期體質改善) ,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 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 等。又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費執行率雖 達 95%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 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 費情形,顯示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 控管方式,無法覈實反映計畫實際執 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 院強化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 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為計畫管考會議 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並確立公共 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制, 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 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 本局無辦理相關補助業務。 係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 成保障地方財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 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 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 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 施等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 執行情形,暨市縣政府財政績效與年 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分別 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主 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 結果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行政 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 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 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 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合 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 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 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 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 或單項特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 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 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 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 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 成效、加強相關規劃、執行、管理之 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強辦理 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 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 理公平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 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 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 效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 34 條、第 37 條、第 39 遵照決議辦理。 條、第 43 條及第 49 條等規定,重要 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 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 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 案。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 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 公務成本編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 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惟 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或 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績效 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 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 由於相關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 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列之內容, 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 有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 率。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 門所投入參與的人力,數以萬人計, 且相關預算資訊均掌握於行政部門, 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不對稱, 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且需 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 3 個 月內,以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性 高而龐雜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查,有 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公開化,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 114 年度 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 第 34 條規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 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 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 立法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 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 避免因審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 鬆或虎頭蛇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 預算審查之專業性及權威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 113 年調薪 非本局職掌業務。 4%,地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 此行政院表示,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 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 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 法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 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 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 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 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之 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 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 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 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 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 求行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 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 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之 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 3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銀 著詐騙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 法字第 1130270224 號函,將書面報告 化,已成為各國的治安挑戰,由於個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解決,尤 一、本會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 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 動綱領 1.5 版」阻詐面之統籌機 的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 關,就金融阻詐作為,在金流端, 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 從臨櫃面、網路或行動銀行、預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警機制等都包含在內,為提升金 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研究詐騙常使 融機構防制詐欺的能力,本會已 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源,加重法制 推動多項防制人頭帳戶策進作為 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 如下: 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 (一)攔阻非法金流件數及金額均增 理問題,以有效全力打擊詐騙,保護 加。 人民財產安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二)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異常交易態樣 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之監控。 (三)強化管理電子支付帳戶降低冒名 申辦。 (四)建立「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預 警機制」。 (五)強化金融機構對久未往來帳戶之 管控措施。 (六)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 (七)與執法機關合作,包括鼓勵業者 運用科技防詐技術及 AI 輔助清 查可疑帳戶、推動「疑涉詐欺境 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 、督導金融 機構建置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 報電子化平臺,以及配合法務部 研訂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對受 警察機關告誡者之金融帳戶交易 功能限制措施。 二、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本會 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協助執法機 關防杜人頭帳戶。金融機構執行 金融詐騙與洗錢防制等相關 措 施,以保障合法經濟及金融活動 能夠順暢運行。本會將持續與執 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合作,賡續策 進防制金融犯罪相關作為。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 非本局職掌業務。 年浪費 220 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 廚餘桶可以堆出 5 萬座台北 101;同 時衛生福利部至 111 年第 4 季的低收 入戶統計,台灣共有 14.6 萬戶,換言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 勢十餘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 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 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 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的,除解決 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續的 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 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 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 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 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 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 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 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 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 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 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 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2 月編製 非本局職掌業務。 之國民所得統計摘要,110 年度 GDP 達 21 兆 1,605 億元,經濟成長率 6.53%,創下自 100 年以來新高。另依 據經濟部 111 年 5 月發布之產業經濟 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成長、 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 110 年 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 106 至 110 年度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 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 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 年度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用為 1 兆 5,963 億元,約占營收的 6.59%,甚至 較 109 年度下降 0.06%。為使企業在 獲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 爰要求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 來增加上市上櫃公司員工於公司有盈 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性,並要求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上市上 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規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 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 訊,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2 日以金管銀 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 法字第 113020700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事業(VASP)指導原則」 ,十大原則內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容包括: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 一、穩定幣之交易面:虛擬通貨平台 理;2.業者必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 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VASP)如 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度;3.強 在國內為客戶買賣虛擬通貨(含 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4. 穩定幣),應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 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5.強化契約 循之聲明,落實防制洗錢相關工 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6.建立 作,並應依本會「管理虛擬資產 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 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 機制;7.資訊公告揭露;8.強化內部 原則」(以下稱 VASP 指導原則)第 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9.明定對個人 4 點規定,就虛擬資產之白皮書內 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10. 容 與 上 下 架訂 定 審 查標 準 及 程 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對於是 序。 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管 二、有關在國內是否可發行穩定幣: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 (一)按「VASP 指導原則」第三點(一) 幣由中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 已明確說明「透過本事業平台(即 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因此,這項指 VASP)發行之虛擬資產以非穩定 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並未 幣為限」。 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擬資 (二)本會與中央銀行已就穩定幣議題 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 進行意見交 流,並 達 成下列共 現,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 識:目前在臺灣要能有廣泛用於 委員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 支付用途之新臺幣穩定幣可能言 販賣穩定幣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 3 之過早,因 其難以 具 備規模經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濟,業者發行動機可能不大。考 報告。 量國內、外穩定幣尚未被廣泛用 於日常支付,是否於現階段將穩 定幣納管須審慎評估。如將來需 將穩定幣之發行納入監管,其法 據及監理措施,本會將洽中央銀 行意見。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資 安防護能力,於 109 年 8 月發布金融 字第 1130191207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資安行動方案,又於 111 年 12 月為因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 一、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訂有 行動方案 2.0 版,要求一定規模之銀 「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 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並推 文化」工作項目,執行措施包括 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 推動一定規模或電子交易達一定 設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 比例之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謹 之資安長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 就設置資安長推動範圍及設置情 庫部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形說明如下: 於 111 年度 1 年內 3 度更換資安長; (一)推動範圍:本會所管銀行業、證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 1 券業及保險業屬性及規模不同, 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 4 個月即辭 爰採差異化管理措施,於 110 年 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 3 個月才又新 9 月修正各業別內稽內控辦法, 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 要求所有本國銀行、資本額達新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 臺幣(以下同)100 億元以上或電 安長更被指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 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 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業。為強化各金 商、前一年度資產總額達 1 兆元 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要求行政 以上之保險業設置資安長,並於 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 113 年 1 月 4 日修正相關函釋規 督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 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安長 資安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職務調 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元以上或 整而造成短期內之頻繁人事異動;另 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 公股行庫在金融業資安防護層面應做 券商設置資安長。 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長宜具備資 (二)設置情形: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 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情 政策推動協調與資源調度,本會 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 要求金融機構指派副總經理層級 專長訓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 以上或職責 相當之 人 擔任資安 述問題請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長。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 一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因 素辦理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將 持續關注金融機構資安長職務異 動情形,適時要求該等金融機構 妥善安排人員職務異動事宜。另 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參加資安 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定期召 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大資安事 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強化資安 長職能。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 本局及所屬財團法人無籌設新設公司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 情形。 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 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 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 公股持股逾 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 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 作業,並於 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 畫、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 非本局職掌業務。 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 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次依同 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 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 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 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約聘人員是行 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 政中立。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 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於 3 個月內 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 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 遵照決議辦理。 會之官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 粉專帳號發布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 揚政績文案,例如:環境部分享「0~22 歲國家一起栽培」、「投資台灣三大方 案」、「軍公教調薪 3 次」、「基本工資 連八年調漲」 ;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 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 會、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等多個 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總統及立委選 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 8 年之豐功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社群媒體宣導 政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 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協助行政 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 為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 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業,遵循行政中 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關官 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選 之工具,公私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 非本局職掌業務。 若法案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 前應完成會銜之作業。但實務運作 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所送立 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 歧,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 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 無法議決。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 院,未來若有需兩院會銜之法案送立 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溝通,協調 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函請 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行。 (二十二) 查 112 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 非本局職掌業務。 素、蛋液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 「食」在不安心。再者,甚至有液蛋 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實,賣給下 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凸 顯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 由於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 風險,且冷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 應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有鑑於 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康嚴加把 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由 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 會經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 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應 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 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 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安全。 二、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四十六)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 般行政」編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 理。 係為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工作品質、 增進效率效能,並促使各機關強化內 部控制監督作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 延續 112 年度,因應立法院審查預算 決議後之作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 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審查 XXX 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所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 項」(逐年訂定),均應在預算書附表 之相應部分,直接摘錄決議辦理情 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之文號。爰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3 年度起,制 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定時, 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 形之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銀行局 (一)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資訊服務費」870 萬元,另於「設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預算 514 萬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 年中央與 內容如下: 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 677 件、110 年 一、本局於 96 年度導入資訊安全管 733 件、111 年 806 件。金融監督管理 理制度(ISMS),105 年建置個人 委員會銀行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 資料管理制度,107 年將 ISMS 擴 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 大驗證範圍至全機關,於 112 年 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 6 月通過 ISO27001/CNS27001 驗 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 證複審。委外作業安全相關管理 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 程序、通報及應變機制已訂 於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ISMS 文件中,且每年配合本會辦 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理資安通報應變演練與社交工程 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演練作業、弱點掃描、滲透測試 與資安健診等安全性檢測及資通 安全管理法所定之各項應辦 事 項,其中核心資通系統每年辦理 弱點掃描與滲透測試等檢測 作 業。 二、除上開說明資安措施外,為強化 內部資通安全防護,113 年度預 算中編列防火牆設備、端點防護 安全、個資防護、加密、IP 管理 系統等維護費用,另採購資料庫 稽核軟體費用,並就部分已停止 技術支援與更新系統,編列系統 開發費用。 三、為因應資安攻擊方式的改變與多 元性,每年皆編列資安防護相關 費用,以確保資通訊安全。 (二)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般事務費」編列 2,171 萬 4 千元。查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112 年度預算數為 2,029 萬 9 千元、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111 年度預算數為 1,048 萬 6 千元,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按 112 年度預算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員會銀行局解釋為辦公場所搬遷所需 內容如下: 之新、舊辦公處所租金費用與管理費 本局編列「一般事務費」主要係辦理 用,惟其搬遷計畫辦理期程應為 111 辦公大樓清潔、保全、公文收發校繕 至 112 年度執行完畢,為撙節國家財 及分攤合署辦公大樓公用設備維護費 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用等項目,屬維持機關日常運作及例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 行性開銷等支出,並已因應基本工資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 調漲、辦公廳舍搬遷至新址後分攤維 動支。 護經費增減等情形,本撙節原則及業 務需求覈實編列。 (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第 2 目「銀行監理」預算編列 827 萬 2 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 50 萬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1.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編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列 827 萬 2 千元,其預期成果之一為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健全銀行業監理法規業務。近年銀行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不動產超貸、詐貸案件頻傳,銀行自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辦不動產授信評估容易出現球員兼裁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判的問題,甚至多間公股銀行連一件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委外估價都沒有。雖然超貸、詐貸個 內容如下: 案發生原因各異,但人為因素常是主 一、依銀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及銀 因,不外乎不實資訊或造假資料、行 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借款 員刻意高估提高貸款金額、行員不熟 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 悉不動產相關專業知識與市場行情而 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 誤估或高估等。美國、加拿大、新加 售性,覈實決定。銀行對擔保品 坡皆有要求銀行辦理委外估價之規 覈實鑑價,應訂定擔保品鑑價標 定,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對自辦 準。 估價衍生問題視而不見,實非健全的 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銀行監理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已訂定 112 年 6 月 17 日來函說明,中華民國 徵信準則及授信準則供會員銀行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要求 參照辦理。基於銀行授信業務係 建立獨立風控機制,由銀行自訂鑑價 為自主經營之權責,銀行如認授 標準,報董事會通過,據以核定擔保 信案件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抵押 品鑑估值及放款值,亦得由金融機構 物鑑估作業之必要,應由其本於 自行決定是否委外辦理。現行制度未 經營需要自行評估。 能確保專業、公正估價,仍未能避免 三、本會就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已 超貸事件頻繁發生。為強化銀行業不 要求業者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 動產授信估價品質,避免超貸詐貸亂 後覆審與追蹤考核工作,內部稽 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督管 核單位應將不動產授信業務列為 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內部查核重點項目,加強查核營 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業單位之法規遵循狀況。本會將 持續就金融機構對於不動產授信 估鑑價之法遵情形加強監理及查 核。 2.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銀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 萬 2 千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督管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辦理各國監理機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關如何因應 Big Tech 提供銀行服務之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挑戰研究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內容如下: 一、辦理委外研究之效益:委外研究 案有助於本會廣泛蒐集與整理外 國監理文獻與實務資訊,由外部 專業團隊就跨國跨領域專業知識 之複雜議題進行探討,並從不同 觀點提出政策建議,有助本會完 善相關監理政策之研議與推動。 二、研究題目係國內外關注之重要議 題:113 年委外研究題目為「各 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 Big Tech 提 供銀行服務之挑戰」 ,該議題為各 國監理機關所關注之重要議題, 我國亦有多家金融機構表示將更 廣泛採用第三方服務或進行跨業 合作,爰本研究擬借鑑各國金融 監理經驗,瞭解各國主要關注風 險及所採取監理措施。 三、委外辦理之必要性:本研究題目 涉及外國文獻廣泛,歐盟及英國 之規範配套措施仍於近期陸續發 布,美國及德國法規則須釐清相 關配套規範之適用,須跨領域專 業知識,須委託外部專業人員辦 理。 四、審慎辦理委外研究之相關審議作 業:113 年已擇定國內外均關注 之重要金融議題作為委外研究題 目,將請受託者蒐集相關重要外 國文獻,審慎評估受託者之適格 性,並落實研究進度與品質之控 管,以確保委外研究之成果符合 政策之目的。 3.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銀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 萬 2 千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元,其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滾動檢討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近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日頻繁發生民眾因誤信詐騙廣告,提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供信用卡卡號、OTP 簡訊碼後,竟遭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綁定詐騙集團行動信用卡(如 Apple 內容如下: Pay)或第三方支付 APP 而未獲通知, 一、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核驗手機號 被盜刷多筆金額致損失慘重。查現行 碼機制說明: 信用卡綁定電子支付系統已有門號驗 (一)為防範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遭盜 證機制,而行動信用卡僅 8 家銀行設 刷風險,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就 有該機制,而第三方支付卻仍未建 國際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提供之 置。第三方支付乃受數位發展部監 行 動 裝 置 感 應 支 付 ( 如 Apple 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數位 Pay 、 Samsung Pay 或 Google 發展部比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 Pay),研訂防範盜刷措施: 門號驗證機制,要求銀行需驗證信用 1.強化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時之身 卡是否為本人留存銀行之門號,否則 分確認機制:數位支付服務供應 應不允許綁定。為防堵信用卡綁定漏 商如有提供申請人手機門號資訊 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督管 予發卡機構,發卡機構應確認與 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申請人留存於發卡機構之手機號 提出建置行動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門 碼一致,方能進行後續身分驗證 號驗證機制期程規劃之書面報告後, 程序;對於無法辨識或手機號碼 始得動支。 與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料不一致 者,則請持卡人洽發卡機構確認 身分,方得以完成綁定。 2.強化綁定完成之提醒通知機制: 請發卡機構於持卡人完成綁 定 後,即時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 式提醒持卡人已有行動裝置綁定 其信用卡,該行動裝置已具行動 信用卡之感應支付功能,並加入 防詐警語。 (二)上開機制多數發卡機構已於 112 年 12 月底前完成系統調整,未能 於上開時限完成者,亦已採相關 配套措施,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二、特約商店(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者)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綁定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信用卡之身分核驗機制: (一)現行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提 供 APP 綁 定 信 用 卡 之風險 控 管 機 制,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之方式 如下: 1.綁定時導入國際卡組織建構之網 路 3D 安全認證機制,透過發卡機 構發送 OTP 驗證簡訊,由持卡人 輸入該驗證碼。 2.綁定時先由特約商店以 OTP 核驗 綁定客戶之手機號碼後,再將該 客戶手機號碼及提供之信用卡卡 號傳送予發卡機構,請其確認與 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料是否 一 致。 3. 特約商店亦得採取其他經收單機 構足資確認 APP 係由持卡人本人 綁定之技術進行驗證,例如但不 限於生物特徵等兩項以上技術或 知識詢問等方式。 (二)研議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定信用 卡之身分核驗機制:近期詐騙集 團多用簡訊、電子郵件傳送使人 誤信之內容及以假亂真之網頁誘 騙持卡人,使其誤以為刻正購買 所需商品或繳納應繳費用等 情 境,致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資訊 及 OTP,而遭不法人士冒用及盜 刷信用卡。為避免持卡人之信用 卡被詐騙集團綁定於特約商 店 APP 而遭盜刷,本會已請銀行公 會研議上開身分核驗機制。 4.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銀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 萬 2 千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元,其工作計畫之一為審核國際金融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業務分行、推動國際金融業務。受全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美國聯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邦準備理事會升息等影響,109 至 111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稅前盈餘 內容如下: 逐年遞減(見下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 一、有關 OBU 於近年之獲利減少主要 員會雖已於 111 年 3 月鬆綁 OBU 帳戶 係受美國聯準會快速升息影響投 限制、增加運用彈性,然 112 年前 8 資淨收益及其他淨收益所致,惟 月 稅 前 盈 餘 仍 較 111 年 同 期 減 少 隨著美國通膨壓力逐漸下降,市 17.75%,顯見 OBU 財務狀況仍力有未 場普遍預期未來美國聯準會將會 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督管 逐漸降息,應有助減輕 OBU 之資 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金成本,並改善 OBU 之稅前盈餘。 提出 OBU 經營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 二、OBU 總資產由 108 年底之 5.49 兆 後,始得動支。 元持續擴大至 112 年底之 7.99 兆 較前一年 年度 稅前盈餘 元,整體發展呈穩定上升趨勢, 同期增減 109 1,037.5億元 4.63% 顯示本會近年實施 OBU 辦理理財 110 901.3億元 -13.13% 業務等相關法規鬆綁措施,已有 111 702.2億元 -22.09% 相當成效。本會將持續研議鬆綁 112年1至8月 427.7 億元 -17.75% 相關業務,期能將臺灣打造為一 個具前瞻性及國際競爭力之金融 市場。 5.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項下編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列 827 萬 2 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我國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目前已有 3 家純網銀開業營運,惟各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虧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 內容如下: 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同時鼓勵業 一、持續開放線上金融服務措施:本 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 會 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銀設 品或服務,以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 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金融 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督管 服務採行多項開放措施,包括: 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擴大線上開戶及貸款之申請 對 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象、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 轉帳限額、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 帳戶之客戶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 制、新增線上申請換發晶片金融 卡作業之啟用新卡方式等。 二、協助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 業 務:本會持續瞭解純網銀業務發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展需求,已針對純網銀就法人開 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等相 關建議事項,在兼顧風險控管前 提下,同意得就特定業務採試辦 方式辦理,及研議調整相關法規。 三、本會持續評估相關法規之調整, 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處理準則」、112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並於 112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 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113 年 1 月 12 日放寬純網銀對於「商業銀行 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 規 定」之適用,協助純網銀逐步建 置各類理財業務服務、簡化其客 戶加入網路投保會員作業流程, 及滿足其資金配置及流動性等規 畫需求。 四、純網銀已逐步充實業務範圍,並 依據其自身營運需求,陸續提出 業務試辦規劃,並經本會同意試 辦,包括「法人開戶以非電子傳 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身分驗證作 業」、「線上申請房貸業務之抵押 權設定以非電子傳送管道方式辦 理」、「貸款撥入第三人實體帳戶 之簽約對保作業」及「以線下作 業方式辦理聯合貸款之參貸 業 務」等。 6.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預算案於第 2 目「銀行監理」預算編 字第 11301911912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列 827 萬 2 千元,用於健全銀行業務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鑑於金融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科技日新月異,包括銀行結合 BIG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TECH、導入生成式 AI 等新科技及相關 內容如下: 應用等,雖有利於普惠金融之推動, 一、本會已積極強化金融機構資訊安 然亦對於銀行風險及內部控管構成挑 全相關監理政策: 戰,是以如何透過法規及自律,加強 (一)完備資安規範:修正「金融控股 金融機構之內控、風險管理及公平待 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客甚為重要。惟查,該局之年度計畫 度實施辦法」 ,要求建立重視資安 未詳述相關預算之應用及計畫效益評 的組織文化,提升對資安之執行 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金融監 能力。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 (二)違反資安相關規定之監理措施: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金融機構倘發生資安缺失,本會 先依相關法規要求導正缺失,如 有不足之處,將提高作業風險資 本計提作為補強措施。另本會已 將金融機構資安辦理情形納為存 款保險費率計提之因素及申辦業 務之准駁考量。 二、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已請銀行公會訂定多項資安自律 規範,並因應國內外資安事件適 時修正。 三、辦理金融機構資安檢測與演練: 建立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 之監控與事故應變機制、強化自 動櫃員機(ATM)資訊安全防護、強 化銀行 APP 之資訊安全控管及檢 測、強化 SWIFT 系統資訊安全防 護以及辦理資安滲透測試等。 四、本會已督導所轄金融機構、關鍵 基礎設施、金融周邊單位,應強 化資安防護作業,以防範駭客攻 擊等資安事件。 (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銀 預算案於「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 外字第 11302702271 號函將書面報告 理」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 150 萬元,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係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 一、近十年來委外研究之成果:過去 Big Tech 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經 十年,本局共辦理兩件委外研 費,編列經費所費不貲,在政府有限 究,分別為 108 年辦理之「主要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資源下,應撙節支出,爰金融監督管 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架構變革 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與金融監理資訊管理法規之研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近十年來委外研究 究」及 110 年辦理之「開放銀行 之項目、檢討、建議及確實落實之書 所涉使用者資訊之管理及客戶權 面報告。 益保障機制之研究」 ,該二委外研 究案均廣泛蒐集國際監理政策及 實務資訊,並提出具有參考價值 之研究建議。如本會已參酌 108 年研究案之建議,納入原則導向 之監理方式,並滾動式調整監理 措施,設置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 中心與創新園區,推動金融服務 創新;另參酌 110 年研究建議, 分階段制定開放銀行之資訊安全 與個資保護能力標準,相關規範 已陸續發布施行。 二、對於委外研究之檢討與建議: (一)效益:委外研究有助於本會廣泛 蒐集與整理外國監理文獻與實務 資訊,就跨國跨領域專業知識之 複雜議題進行探討,據以提出政 策建議,有助本會完善相關監理 政策。 (二)未來改進方向:為使委外研究能 符合法規所賦予政策目的,未來 將依據相關規定,審慎選擇研究 主題和受託者,確保研究品質和 公信力。 三、113 年委外研究之規劃與落實: (一)研究題目係國內外關注之重要議 題:113 年委外研究題目為「各 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 Big Tech 提 供銀行服務之挑戰」 ,該議題為各 國監理機關所重視,亦為我國金 融機構重要業務方向,爰本研究 擬借鑑各國監理經驗,瞭解國際 主要關注風險及所採取監理 措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施。 (二)委外辦理之必要性:本研究題目 涉及外國文獻廣泛,相關法規仍 於近期陸續發布,並須釐清相關 配套規範之適用,須跨領域專業 知識,爰委託外部專業人員辦理。 (三)審慎辦理委外研究之相關審議作 業:113 年已擇定國內外均關注 之重要金融議題作為研究題目, 將請受託者蒐集重要外國文獻, 審慎評估受託者之適格性,並落 實研究進度與品質之控管,以確 保委外研究之成果符合政策之目 的。 (五) 查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銀 局預算案,其工作計畫「銀行監理」 外字第 11302702272 號函將書面報告 項下之分支計畫「銀行監理」編列委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辦費 150 萬元,列有委託辦理各國監 一、辦理委外研究之效益:委外研究 理機關如何因應 Big Tech 提供銀行服 案有助於本會廣泛蒐集與整理外 務之挑戰研究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 國監理文獻與實務資訊,由外部 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該項專案可由 專業團隊就跨國跨領域專業知識 單位專業人員研究,是項費用可予精 之複雜議題進行探討,並從不同 簡,以節省公帑支出,爰請金融監督 觀點提出政策建議,有助本會完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善相關監理政策之研議與推動。 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研究題目係國內外關注之重要議 題:113 年委外研究題目為「各 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 Big Tech 提 供銀行服務之挑戰」 ,該議題為各 國監理機關所關注之重要議題, 我國亦有多家金融機構表示將更 廣泛採用第三方服務或進行跨業 合作,爰本研究擬借鑑各國金融 監理經驗,瞭解各國主要關注風 險及所採取監理措施。 三、委外辦理之必要性:本研究題目 涉及外國文獻廣泛,歐盟及英國 之規範配套措施仍於近期陸續發 布,美國及德國法規則須釐清相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配套規範之適用,須跨領域專 業知識,須委託外部專業人員辦 理。 四、審慎辦理委外研究之相關審議作 業:113 年已擇定國內外均關注 之重要金融議題作為委外研究題 目,將請受託者蒐集相關重要外 國文獻,審慎評估受託者之適格 性,並落實研究進度與品質之控 管,以確保委外研究之成果符合 政策之目的。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10 月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19 日宣布,未來金控公司若使用法定 控字第 1130270174 號函,將書面報 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息,需滿足資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及 一、本會已於 113 年 1 月 22 日發布 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相關條件,此四 「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 大準則之實施對於 113 年金融控股公 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 司及所屬銀行股利政策,以及股東權 定」,擬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 益之影響甚鉅。為免金融機構經營或 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之金控公 股東因資訊不對稱信心受衝擊或對政 司,應符合本規定所定財務要件 策有誤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規定,經董事會審慎評估必要性 局應提出進一步監理作為,並透過銀 及妥適性後,於股東會前函報本 行公會加強溝通,掌握政策實施之進 會核准。至於特別股股東現金之 度及就可能情況評估,適度揭露相關 發給,回歸公司法第 241 條規 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公司章程及與特別股股東契 銀行局於 113 年 4 月前,了解並彙整 約約定,尚無本規定之適用。 各家金控業者就上述配息新制對業者 二、本會強調本規定係規範金控公司 股利發放政策之可能影響、金控業整 以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時, 體調適之評估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 所需符合特定財務要件。若金控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公司以歷年來之獲利(即累積未 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或以公 積發給股東股票,不適用本 規 定。112 年各金控公司多有累積 未分配盈餘,另往年金控公司大 多以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股利發 放來源,亦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本會將持續密切觀察金控公司以 公積發給股東現金情形。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七) 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的金融服務不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斷創新尋求轉型契機,將科技與金融 國字第 1130270353 號函將書面報告 做結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塊鏈、API 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 一、本會推動數位金融,促進 ESG 永 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 續發展之具體作為: 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 (一)本會自 104 年起推動「打造數位 與純網銀距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 化金融環境 3.0」 ,已開放銀行既 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運用數位金融 有客戶得於線上辦理存款、 授 促進 ESG 永續發展,並於 2 個月內向 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共同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銷等 12 項服務,並因應金融科技 快速發展及銀行業務需求,於 108 年 5 月再新增開放 10 項得線上申 辦之業務項目,例如新戶辦理個 人貸款、申請涉及保證人之個人 貸款及原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增 貸、取得法人戶同意查詢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 中心)信用資料等,並於 110 年開 放本國成年股東 3 人以下之法人 新戶及既有法人線上貸款及 對 保。 (二)本會推動開放銀行政策,係希望 藉由負責任的金融創新,鼓勵銀 行以自願自律方式與第三方服務 提供者(TSP 業者)共同合作,以 提供客戶更多元之加值服務,滿 足各種金融服務需求,讓消 費 者、TSP 業者、銀行均能獲益, 亦有助於金融永續發展。 (三)鼓勵銀行於風險可控前提下導入 使用及管理人工智慧(AI)相關金 融科技,本會公布「金融業運用 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 推動政策」及「金融業運用 AI 指 引」。 (四)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財金公司)建置金融區塊鏈平 台。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督導聯徵中心建立 ESG 相關資料 庫系統,供銀行查詢利用,期能 透過銀行授信等活動促進 ESG 永 續發展。 (六)持續督促銀行強化對弱勢者數位 金融服務:擴大線上無障礙金融 服務項目、督導增加視障語音 ATM 機台數量及擴大提供智能與真人 文字客服、強化偏鄉基層金融之 數位金融能力。 二、本會持續關注金融業導入數位金 融所面臨之挑戰及機會,並督促 銀行應確保其發展策略及執行與 永續發展之原則相結合,藉以促 進包容性成長、永續發展及社會 福祉。 (八) 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19 日以金管銀 為落實銀行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 合字第 1130270170 號函將書面報告 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 一、本會已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針對如何落 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 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 安全維護辦法」 ,該辦法規範重點 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 2 個月內 包括: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金融機構應依其業務規模及 特 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 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 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金融機構應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 料安全,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 序,並採取相關維護資料安全之 管理措施。 (三)金融機構為落實所定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計畫,應訂定適當之 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四)金融機構執行所定各種個人資料 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 資料或相關證據。 二、鼓勵本國銀行導入國際資安管理 標準或取得個資保護管理、資訊 安全等相關驗證:除督促銀行業 落實執行上開辦法外,本局亦持 續依本會所定「金融資安行動方 案 2.0」 ,推動金融機構導入國際 資安管理標準,規劃辦理重大資 安事件演訓,及提升聯防資安監 控機制(SOC)協同運作效能。 三、持續提升銀行業對個人資料保護 之意識: (一)已持續督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 訓院舉辦個人資料保護觀念宣導 說明會,並督促銀行業依「金融 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規定, 將所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之各項措 施,納入銀行業營業單位、法令 遵循單位及資訊單位之在職教育 訓練內容,積極對從業人員進行 宣導,以提升銀行業之個資保護 意識。 (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亦已將 個資保護之觀念納入內部控制制 度課程,並於每季定期辦理關於 個資保護之內部控制制度課程, 以加強宣導銀行業從業人員個資 保護觀念。 (九) 112 年 10 月 24 日電支跨機構平台購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物功能正式上線並推出 TWQR,解決市 票字第 1130270239 號函,將書面報告 面上各種支付 QR Code 規格各異、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法互通的問題,目前共有 37 家金融機 一、有關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 臺 構與 4 家電支業者參與,預計 113 年 (下稱電支跨機構平臺)「購物」 將有其他規模較大的電支業者亦會加 功能之交易概況: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入,然現處開辦初期其平台各面向和 (一)財金公司制定 QR Code 共通標準 功能辦理之成效,是否達成該平台設 (TWQR)做為條碼支付之統一規格 置目的之效益尚無法評核。爰此,要 及安控機制,並將該項技術運用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開辦 於電支跨機構平臺各項功能。 後 3 個月內,就民眾、商家使用人數, (二)該功能之參與成員包含本會許可 平台辦理情況與成效,及後續平台規 之電子支付機構(含專營及兼營) 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及台灣 Pay 之參加銀行。 告。 二、有關財金公司電支跨機構平臺後 續規劃及推廣之說明: (一)協助商家導入 TWQR:各參與成員 協助商家導入 TWQR 涉及與商家 重新洽談商業條件、契約增修、 系統調整及更換 QR Code 立牌等 前置作業,財金公司將持續提供 各參與成員辦理前開作業之相關 事宜。 (二)協助參與成員辦理 TWQR 推廣活 動:各參與會員可自行或聯合舉 辦相關行銷推廣活動,財金公司 表示將除持續協助參與會員舉辦 商圈、市集等相關推廣活動外, 亦會協同各參與會員配合相關政 府單位推廣行動支付計畫。 (三)跨境「購物」功能:財金公司規 劃將購物功能之運用場景拓展至 海外,並刻正與本會就跨境「購 物」功能研議服務架構、權利義 務關係與相關配套措施等事宜。 (四)TWQR 乘車碼服務:財金公司刻正 與提供儲值卡支付工具之專營電 子支付機構及相關單位共同規劃 TWQR 乘車碼之行動支付搭車服 務。 (十) 近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對客戶資料保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銀 密及資訊安全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 國字第 1130270518 號函,將書面報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目前已知 1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萬 4 千名客戶個人資料有外洩情況。 一、為督促上海銀行確實檢討改善, 起因於未訂定妥適個人電腦管理者權 本會業對該行為相關監理要求,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限規範,遲至案發後始明定每半年變 上海銀行相關改善計畫如次: 更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密碼,長期未 (一)強化可攜式設備及個人管理者權 辦理密碼變更作業,致客戶資料有外 限之管理規範、建置涉個人資料 洩風險,亦未訂定完善可攜式設備管 之各類電腦系統使用稽核軌跡。 理規範。另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案 (二)清查查詢個人資料相關權限是否 關報表系統也未依內部規範,記錄個 符合最小化權限原則,及定期辦 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 理檢視權限作業。 關證據,不利個人資料外洩時追蹤調 (三)逐步建置權限內不正常查詢及下 查。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載情形之監控機制,並委託會計 局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資外洩案之 師辦理全行個人資料保護專案查 檢討及後續改善計畫於 3 個月內向立 核。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添補資訊系統稽核人力,及加強 電腦稽核人員資訊系統稽核專業 訓練課程。 二、落實金融機構客戶個人資料 保 護,對於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管 理及利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本 會定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維護辧法」。 三、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已請銀行公會訂定多項資安自律 規範,供金融機構辦理資通系統 之安全防護及個資保護措施 遵 循。 四、本會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 行相關資安規範及提升資安防護 能量,並將繼續督促金融機構強 化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作 業,以維護客戶權益與個人資料 安全。 (十一) 鑑於非現金支付交易能提升經濟活動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銀 的效率、節省現金支付的處理成本及 票字第 1130270207 號函,將書面報告 提高金融透明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會於 110 年 3 月公布非現金支付交易 一、本會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 的新衡量兩大目標指標,除了原本的 (一)據統計我國 109 年度非現金支付 交易金額,還加上新指標交易筆數。 比率如納入 ATM 轉帳交易金額可 原預計至 112 年底交易筆數達到 78.3 達 51.7%,已接近本會 104 年底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億筆、交易金額目標設定為 6 兆元, 「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 計 然 112 年前 3 季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 畫」所定 109 年度達 52%之目標。 49.59 億筆,達成率僅 63.3%,顯見非 為延續上開推動成效,本會以 109 現金支付推動不如預期。隨著相關支 年度為基期,另訂定新指標 為 付發展時程轉變,非現金支付已從成 「2023 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成 長期走到飽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長 50%(約 78 億筆),交易金額 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促使國人使用非 達到新臺幣 6 兆元」。 現金支付之改善計畫及未來衡量指標 (二)非現金支付金額(含 ATM 轉帳購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物)占民間消費總金額之比率,已 書面報告。 成長至六成以上。 二、本會促進國人使用非現金支付之 措施: (一)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電 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開放跨 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本會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核准財金公司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 業務」及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 共用平臺」 ,該平臺前已上線「轉 帳、繳稅、繳費」功能,並於 112 年 10 月 24 日上線「購物」功能, 首批計有 4 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業者上線。本會將持續督促該公 司完善該平臺相關功能以利非現 金支付交易之成長。 (二)持續規劃與相關部會及金融機構 共同合作,致力於擴大小額支付 平臺應用場域及各地區域性商圈 市集等非現金支付使用場域,以 增加民眾可使用非現金支付之商 家業者,提升民眾日常生活之便 利性及提供多元支付選擇。 三、本會訂定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指 標未來三年新目標值:鑒於前揭 110 年提出之目標計畫已於 112 年底屆期,為延續前開計畫之推 動,及持續觀察我國非現金支付 交易之成長情形,本會已於 113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 1 月 9 日訂定「2026 年非現金 支付交易筆數達 80 億筆,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 10 兆元」為非現金支 付交易指標未來三年新目標值。 四、本會未來除持續推動非現金支付 交易之成長外,亦規劃與相關部 會及金融機構共同合作推廣非現 金支付使用場域,以提供民眾多 元支付方式,提升民眾日常生活 之便利性。 (十二) 銀行清卡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資本適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率計算因素,近期許多銀行擬進行清 銀票字第 1130270220 號函,將書面 呆卡,然持卡人之紅利點數、回饋金、 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累積里程皆可能被清理掉,使消費者 一、各發卡機構辦理清卡措施情形調 權益受到損害。再者,清卡之前何時 查: 通知消費者、以何種方式通知等細節 (一)經調查現行 32 家發卡機構中有 皆須審慎考慮,畢竟現今詐騙盛行, 14 家發卡機構於 112 年下半年至 民眾唯恐受騙上當。隨著信用卡業務 113 年上半年針對持卡人久未使 成長,法規也應與時俱進,爰要求金 用之信用卡有辦理或規劃辦理清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信用卡相 卡。多數係約定於持卡人連續 12 關規範及各大銀行的清卡機制於 3 個 個月以上未開卡或未使用,得以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最少 30 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 告。 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停 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二)至於發卡機構針對持卡人停卡後 相關未使用完優惠及權益之處理 方式,部分發卡機構表示停卡後 持卡人相關未使用完之優惠及權 益將自動失效,部分發卡機構則 表示會併入持卡人其他流通卡使 用或讓原優惠及權益使用至效期 屆至。 二、為維護持卡人權益,本會已於 112 年 12 月 5 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信 用卡會員機構執行清卡措施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於停卡前 60 日,以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 文件通知持卡人。 (二)如持卡人尚有未使用或未屆期之 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 惠及權益者,應在不影響持卡人 權益下,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優惠及權益併入其他持有同一 發卡機構之其他流通卡片後持續 使用。 2.可使用原優惠及權益至效期 屆 至。或經與持卡人協商同意之其 他加速使用其優惠及權益方式, 若有爭議,發卡機構應以有利於 持卡人權益之方式處理。 3.取得持卡人同意不使用優惠及權 益。 (十三) 透過 App 綁定信用卡的「醫指付」係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由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委託大洸醫 票字第 1130270320 號函,將書面報告 院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並透過財金資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訊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主要功能為看 一、醫指付之運作模式:醫指付係由 診後可用手機繳費並直接領藥,節省 私立醫療機構授權大洸醫院管理 至批價櫃檯繳費的時間,頗受民眾好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洸公 評。然近日接連傳出有用戶綁訂之信 司)負責開發及營運相關作業,以 用卡被海外盜刷,疑似用戶卡號大規 及由發卡機構授權財金公司提供 模外洩之情事。針對資安可能有漏洞 相關金流服務,並由大洸公司、 疑慮之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社團法人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局應盡督導之責,促請業者迅速進行 及財金公司共同簽訂合作契 約 補強並說明後續之作為,爰要求金融 書,俾利民眾得使用該 APP 支付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3 個月內向 私立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本會已就醫指付之金流及持卡人 權益採行下列措施: (一)強化交易監控:請財金公司通知 參加醫指付服務之發卡機構,針 對案發近一年內曾使用該 APP 之 持卡人,對該等卡號加強交易監 控,以降低持卡人遭盜刷風險。 (二)保障持卡人權益:請發卡機構協 助持卡人處理本案所演信用卡遭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盜刷之爭議帳款,如經發卡機構 查證無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持卡人無須負擔相關被盜刷 損 失。 (三)協助強化資安:請財金公司基於 醫指付 APP 合約關係,督促並協 助大洸公司查明本次疑似資料外 洩之主要原因,並就資安有疑慮 部分進行補強。 三、「醫指付疑涉個資外洩案」進行 行政檢查之管轄機關為衛生福利 部。本會為使民眾得以安全便利 之行動支付繳納其醫療費用,將 配合該部之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十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預算案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持續鼓勵純 票字第 11302702262 號函將書面報告 網路銀行金融創新,提供民眾更完善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之金融服務。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 一、三家純網銀開業營運迄今約 2 至 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 3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開放純網路銀行政策,已有樂天國際 須投入大量資訊設備成本,並逐 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及將來銀行 步建立客戶及業務規模,申請設 3 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惟其自開 立時已預期可能在 5 年內始得達 業迄今營運仍持續虧損,截至 112 年 成損益兩平。三家純網銀視業務 6 月底,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連線商 發展需求及財務狀況,依規適時 業銀行及將來銀行累積虧損分別為 辦理增資,連線商業銀行及將來 15.91 億元、21.93 億元及 28 億元, 商業銀行已分別於 111 年 6 月及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密 112 年 12 月減資彌補虧損並增 切注意純網路銀行之財務狀況,並鼓 資。 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 二、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 融商品或服務,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銀設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其 金融服務採行多項開放措施,另 金融服務競爭力。 為協助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業 務,本會持續瞭解純網銀業務發 展需求,並已針對純網銀就法人 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等 相關建議事項,在兼顧風險控管 前提下,同意純網銀得就特定業 務採試辦方式辦理,及研議調整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相關法規。 (一)本會持續評估相關法規之調整, 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處理準則」、112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並於 112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 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協助純網銀 逐步建置各類理財業務服務,及 簡化其客戶加入網路投保會員作 業流程。 (二)純網銀已逐步充實業務範圍,並 依據其自身營運需求,陸續提出 業務試辦規劃,並經本會同意試 辦,包括「法人開戶以非電子傳 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身分驗證作 業」、「線上申請房貸業務之抵押 權設定以非電子傳送管道方式辦 理」、「貸款撥入第三人實體帳戶 之簽約對保作業」及「以線下作 業方式辦理聯合貸款之參貸 業 務」等。 (十五) 鑑於國內外籍移工未透過合法管道辦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銀 理匯兌比重偏高,依審計部中央政府 票字第 1130270201 號函,將書面報告 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 112 年 3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月底止,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 一、外籍移工薪資業有多元化的合法 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匯款管道提供便利服務: 僅統振公司及東聯互動公司等 2 家, (一)外籍移工本人或委託其他個人使 其外籍移工匯兌累積客戶數及交易總 用金融機構匯款服務。 額分別約 40 萬人次及 369 億餘元,換 (二)外籍移工透過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算每月實際匯兌交易金額 26 億餘 之匯兌服務將款項匯回母國:截 元,僅約為在臺外籍移工每月薪資總 至 112 年 12 月底止,3 家外籍移 額之 12.61%,其業務及交易規模尚有 工匯兌公司之客戶數總計約為 63 提升空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萬人;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2 會銀行局加強宣導外籍移工國外小額 年 12 月 31 日止,外籍移工國外 匯兌業務至合法管道,於 3 個月內向 小額匯兌業務交易金額總計約為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87 億元,相較審計部中央政府 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所列客戶數及 交易金額(截至 112 年 3 月底止, 約 40 萬人及 369 億元),已有顯 著提升。 (三)外籍移工委託持勞動部核發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之業者洽銀 行辦理代結匯申報及匯款。 二、本會將持續營造對外籍移工友善 的金融環境與服務並適時宣導, 以引導外籍移工透過合法管道從 事匯款: (一)本會針對外籍移工與銀行往來推 動開放外國金融機構來台設立分 支機構、增設多國語言 ATM 及提 供多語金融服務等多項金融友善 措施。 (二)本會已於官網以中文及英文揭露 銀行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等金融 機構之名單。 (三)本會已於 112 年 11 月 21 日透過 臉書宣導經本會許可之外籍移工 匯兌公司名單,未來亦將適時透 過官網及臉書對外宣導。 (四)本會已請勞動部協助向外籍移工 宣導在臺合法居留可享合法多元 友善之金融服務,以及針對外籍 移工匯兌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發生消費爭議時,可運用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申訴評議之救濟途 徑。 (五)本會已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就其網站與申訴專線辦理 多項友善移工之服務。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