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頁次 一.預算總說明…………………………………………………………… 1-13 二.主要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15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6 三.附屬表 1.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17-18 2.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19-23 3.各項費用彙計表…………………………………………………… 24-25 4.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26-27 5.資本支出分析表…………………………………………………… 28-29 6.人事費彙計表……………………………………………………… 31 7.預算員額明細表…………………………………………………… 32-33 8.公務車輛明細表…………………………………………………… 35 9.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36-37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38-39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1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42-49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0-51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52-53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4-59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60-89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局為本會之次 級機關,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1.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監督及管理。 2.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3.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4.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5.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6.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7.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8.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9.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10.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 本局設證券發行組、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 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等 6 組;另設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主 計室、政風室等 5 室,其主要職掌為: 1.證券發行組: (1)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監督、查核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審 核及管理。 (2)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3)資訊公開制度之研議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 1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4)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制度之研擬及其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 (5)私募制度之檢討及其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6)初次上市、上櫃制度、承銷制度之研議及其相關法規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 (7)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證券事務之研究與諮詢及相關法規之訂 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8)前七款以外證券發行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9)其他有關證券發行事項。 2.證券商管理組: (1)證券商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2)證券商設立、合併、讓與、停業、終止營業等申請許可與證照核 (換)發、變更登記、財務業務查核及投資人陳情案件之處理。 (3)證券商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經紀、國際業務與證券商兼 營業務、他業兼營證券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4)證券商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 風險管理等制度之規劃。 (5)證券商申請上市(櫃)之制度規劃與其募集及發行證券之審查。 (6)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訓練與資格測驗等人員管理事項之規劃, 與證券商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7)證券市場國際化政策之推動及宣導;與各國監理機構、國際證 券、經貿組織交流活動之參與及業務往來合作。 (8)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證券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 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其投資證券之監督及管理。 (9)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業務 與洗錢防制、打擊資恐事項之管理。 (10)其他有關證券商管理事項。 2 3.證券交易組: (1)證券交易所之許可、變更登記、人員管理與財務、業務之監督、 管理及查核。 (2)證券櫃檯買賣事業、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捐助章程 與相關事項變更之核准、人員管理、財務、業務之監督、管理及 查核。 (3)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許可、變更登記、人員管理與財務、業務之 監督、管理及查核。 (4)集中交易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證券交易、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 設計、輔導建立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5)集中交易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債券交易、結算制度之規劃、設 計、輔導建立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6)庫藏股與公開收購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 釋之研擬。 (7)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大股東股權之管理及相關 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8)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管理及公司股務管理法 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9)證券交易市場監理、不法交易查核及歸入權案件之處理。 (10)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事項。 4.投信投顧組: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 及管理。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5)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 理。 (6)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3 (7)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募集與發行之監督及管理。 (8)其他有關投信投顧事項。 5.會計審計組: (1)會計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 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之訂 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3)會計師管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會計師申請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簽證案件之審核。 (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內部控制及其他財務資訊之 監理。 (5)會計主管與稽核主管之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之管理。 (6)我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 準則之認可及相關疑義解釋之研擬。 (7)我國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品質管理準則之規範及相關疑義解釋 之研擬。 (8)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與會計師公會之監督及 聯繫。 (9)兼辦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相關事宜。 (10)其他有關會計審計事項。 6.期貨管理組: (1)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2)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含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 業)、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立、許可、監督、管理(含財務、 業務及人員)與其相關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3)期貨業管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經營風險等管理制度之研 4 擬、規劃、督導及查核。 (4)期貨業務員資格測驗、認可與訓練事項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5)期貨市場交易、結算制度與業務之研究、規劃、監督、管理及調 查統計分析。 (6)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審議及公告。 (7)期貨交易市場監理、期貨交易人申訴、陳情及不法案件之處理。 (8)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之教育宣導、證券期貨出版品及圖書期 刊之管理。 (9)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 (10)其他有關期貨管理事項。 7.資訊室: (1)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2)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3)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4)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8.秘書室: (1)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2)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3)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4)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9.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0.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1.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5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與職掌: 證券期貨局架構圖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證 證 證 投 會 期 資 秘 人 主 政 券 券 券 信 計 貨 訊 書 事 計 風 發 商 交 投 審 管 室 室 室 室 室 行 管 易 顧 計 理 組 理 組 組 組 組 組 證 有證 證 證 會 期 證 文 人 會 政 券 關券 券 券 計 貨 券 書 事 計 風 發 業商 交 服 師 市 期 、 管 、 管 行 務管 易 務 管 場 貨 印 理 歲 理 及 理 市 事 理 及 資 信 業 計 業 證 及 場 業 及 市 訊 、 務 業 務 券 證 管 有 內 場 管 議 務 期 券 理 關 部 統 理 事 貨 期 有 業 控 計 有 、 法 貨 關 務 制 研 關 事 規 市 業 有 究 業 務 有 場 務 關 有 務 、 關 國 業 關 出 業 際 務 業 納 務 化 務 業 務 2.預算員額說明表: 本局法定編制員額 265 人,114 年度配置預算員額 253 人,其 中職員 245 人、工友 4 人、技工 3 人、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聘用 合計 113 年度 234 4 3 1 0 242 預 114 年度 245 4 3 1 0 253 算 增減員額 11 0 0 0 0 11 員 職員 113 年度原列 234 人,行政院於 112 年 9 月 13 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額 1122001558 號函核增 11 人。 6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為健全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之發展,以維持交易秩序、保障投資, 發展國民經濟,本局致力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持續營造有利證 券期貨業經營環境及強化其風險管理,並建立公平、公開、紀律與國際 化之交易環境,以滿足投資人與交易人需求及維護其權益。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 額度,並針對當前社經情勢變化及本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4 年度施 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年度施政目標: 1.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 提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健全證券商經營環境;提高期貨市場效 率,並保障期貨交易安全。 2.健全市場行為與公司治理 (1)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以提升我 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2)落實市場監視,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3)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及會計師審計品質。 3.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管理。 4.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1)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支持新創業者及實體經濟發展,持續拜訪 具潛力之優質企業,並辦理及參與產業宣導及座談會,協助優 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以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2)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規制度與 實務作業規範。 5.強化永續金融,支持產業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 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協助上市櫃公司積 極實踐永續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7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證券期貨市場 一 建 構 多 元 籌 資 一、透過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 監理 環境、擴大資本 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 市場規模 係人溝通、推動 ESG 評鑑及數位化,協 助上市櫃公司積極實踐永續發展,提升 國際競爭力。 二、目前我國已建構上市、上櫃、興櫃及創 櫃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為賡續提升我 國資本市場競爭力,建構多元籌資環 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將督導證交所 及櫃買中心賡續辦理及參與產業宣導及 座談會,並透過電話或實地拜訪具潛力 之產業,以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三、為協助新型態及具創新性之新創業者進 入資本市場籌資,將積極督導證交所及 櫃買中心瞭解新創業者需求,鼓勵或輔 導新創業者於創新性新板掛牌或登錄創 櫃板及協助籌資,以扶植新創產業發展。 二 強 化 證 券 商 競 一、研議檢討修正證券商管理相關規範,提 爭力及推動證 供多元化商品,健全金融市場發展及提 券期貨市場國 升證券商產業競爭力。 際化 二、本會及周邊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會議、進 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以深化國際間交流 合作及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三 健 全 投 資 人 保 一、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督導保護機構執 護機制,強化股 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保護 東會及股務作 措施。 業管理,並落實 二、強化股東會委託書及股務作業之管理。 市場監視,維持 三、落實股市監視制度運作與證券不法交易 市場交易秩序 查核,並強化跨市場監理。 四 健 全 國 內 資 產 一、賡續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 管理業務經營 關規範,以健全我國資產管理事業之業 與發展環境,完 務經營。 善 相 關 法 規 制 二、持續檢討資產管理業務及基金商品相關 度與實務作業 限制與規範,提升其市場競爭力。 規範 五 提 升 企 業 財 務 一、賡續檢討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及內控相關 資訊透明度,推 規範。 動會計、審計及 二、強化會計師監理及簽證品質。 監 理 措 施 接 軌 三、參與國際組織,推動監理措施接軌國際。 國際 8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六 提 高 期 貨 市 場 一、強化並檢討期貨市場相關規範及制度。 效率,擴大期貨 二、擴大期貨業經營之業務或商品範圍,並 業經營範圍及 強化風險管理。 保障交易安全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前(112)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一 、 建 構 多 元 籌 資 環 一、新增申請登錄創櫃板企業計 41 家。 境、擴大資本市場 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業務推 規模: 動及擴增有價證券上市(櫃)案 (一)新增申請登錄創櫃 源,業務推動及擴增有價證券上市 板家數。 (櫃)案源共計 456 家次。 (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 三、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中心加強業務推動 家數達 1,813 家。 及擴增有價證券上 市(櫃)案源。 (三)強化上市櫃公司治 理。 二、強化證券商競爭力 一、完備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櫃)股 及推動證券期貨市 票作為海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相 場國際化: 關系統建置及相關規章制度,並於 (一)研議檢討修正證券 112年3月30日發布令釋。 商管理相關規範。 二、督導證交所等證券相關機構於112 (二)本會及周邊單位積 年完成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極參與國際會議、 標準規範。 進行雙邊或多邊會 三、持續派員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 談。 織(IOSCO)國際(視訊)會議及積極 爭取簡報我國資本市場重要措施 與響應國際投資人週活動等,以利 掌握國際監理脈動及提升我國際 能見度。 三、健全投資人保護機 一、督導投保中心進行訴訟程序22件, 制,強化股東會及 及參加上市櫃公司股東會75場。 股務作業規範,並 二、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落實市場監視維持 準則」,並督導證交所修正「OO股 市場交易秩序: 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 (一) 健全投資人保護機 範例」,及督導集保公司修正上市 制,督導保護機構 (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適 執行證券投資人及 用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規範」,以強化股東會及股務作業 保護措施。 之管理。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 強化股東會委託書 三、督導集保公司舉辦3場「股務單位 及股務作業之管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訂說明 理。 會」與5場「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作 (三) 落實股市監視制度 業宣導說明會」,共計8場次說明 運作與證券不法交 會,對外進行宣導,有助於法規宣 易查核,並強化跨 導。 市場監理。 四、督導證交所等召開「不法交易之防 制法令宣導說明會」4場、「證券 暨期貨跨市場監視研討會議」1場 及「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討論會 議」3場。 四、健全國內資產管理 一、112年9月11日核備櫃買中心就辦理 業務經營與發展環 上櫃ETF雙幣交易櫃檯買賣機制所 境,完善相關法規 修正之相關規章,以提供投資人外 制度與實務作業規 幣投資商品並協助投信事業拓展 範: 業務。另檢討並修正資產管理相關 (一)研議檢討修正基金 規範共3則。 管理相關規範,提 二、督導證基會完成人才培育與產業發 供多元化商品、強 展基金工作計畫之執行,並督導證 化資訊揭露。 基會等周邊單位辦理業務講習會 (二)督導推動資產管理 及教育訓練,參加人數達9,564人。 產業人才培育、投 資人教育、協助產 業發展及投資人保 護等事項。 五、提升企業財務資訊 一、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 透明度,推動會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計、審計及監理措 二、發布111年度審計監理報告(含事務 施接軌國際: 所檢查結果);完成3家會計師事務 (一)賡續檢討公開發行 所實地檢查。 公司會計相關規範。三 、 出 席 審 計 監 理 機 關 國 際 論 壇 (二)強化會計師監理及 (IFIAR)理事會議、稽核暨財務小 審計品質。 組會議、執法會議及檢查工作小組 (三)參與國際組織,推動 會議超過30場(部分為線上會議) 監理措施接軌國際。 以上。 六 、 提 高 期 貨 市 場 效 一、督導期交所完成新臺幣利率交換 率,擴大期貨業經 契約(IRS)客戶交易集中結算及 營範圍及保障交易 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 安全: (NDF)集中結算服務上線。 (一)督導期貨交易所精 二、督導期交所建置客製化商品交易 進店頭衍生性商品 平台。 集中結算制度。 三、督導期交所建置期貨市場斷線未 (二)增加期貨業經營之 成交委託單立即刪單機制及推出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業務或商品,並落 「美國費城半導體期貨」 。 實風險管理。 (二)上年度已過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一 、 建 構 多 元 籌 資 環 一、新增申請登錄創櫃板企業計 20 家。 境、擴大資本市場 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業務推 規模: 動及擴增有價證券上市(櫃)案 (一)新增申請登錄創櫃 源,業務推動及擴增有價證券上市 板家數。 (櫃)案源共計 167 家次。 (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 三、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資本額 100 億元 中心加強業務推動 以上公司及金融保險業設置獨立 及擴增有價證券上 董事占董事席次大於三分之一之 市(櫃)案源。 家數達 107 家。 (三)強化上市櫃公司治 理。 二、強化證券商競爭力 一、研議檢討修正證券商管理相關規 及推動證券期貨市 範: 場國際化: (一)本會已於 113 年 1 月 24 日發布修 (一)研議檢討修正證券 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 商管理相關規範。 條文,並於 113 年 1 月 26 日修正 (二)本會及周邊單位積 發布證券商財務報告附表格式之 極參與國際會議、 令。 進行雙邊或多邊會 (二)本會已於 113 年 5 月 16 日核定證 談。 交所、櫃買中心、證券商公會及 集保公司共同修正之「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 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 。 (三)本會研擬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 貸業務,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 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預定 113 年 7 月 20 日屆滿。 二、積極參與國際會議或會談: (一)本會積極參與國際會議,包括本 會代表於 113 年 2 月赴香港參加 IOSCO APRC 會議,簡報我國上市 公司採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路 徑 圖 , 並 於 EU-Asia Pacific Forum 簡報證券服務事業作業委 託他人處理相關規定。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另本會代表於 113 年 5 月下旬赴 希臘雅典出席 IOSCO 年會,並於 APRC 場次會議,積極爭取發言及 簡報機會,其中本會代表爭取簡 報[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 藍圖],彰顯本會在推動上市櫃公 司及金融機構 2050 淨零排放之 投入及努力;另針對金融科技工 作小組將深究金融資產代幣化實 務乙節,本會代表發言表示肯定 與支持,並補充說明本會關注此 議題發展並已成立專案小組推 動,未來如有成功案例,將樂意 進行經驗分享;又本會代表藉由 出席 IOSCO 年會期間,與美國 SEC、英國 FCA、日本金融廳、歐 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等國 際重要監理機關進行雙邊會談, 以強化跨國監理交流與合作及適 時掌握國際監理脈動,以利我國 監理制度與國際接軌。 三、健全投資人保護機 一、督導保護機構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 制,強化股東會及 並提起團體訴訟案件計 3 件,提起 股務作業管理,並 解任訴訟 8 件,提起代表訴訟(含 落實市場監視,維 訴訟參加)2 件,累計達 13 件,及 持市場交易秩序: 參加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 71 (一)健全投資人保護機 場。 制,督導保護機構 二、督導集保公司修正上市(櫃)、興櫃 執行證券投資人及 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股務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 保護措施。 強化股東會及股務相關作業。 (二)強化股東會委託書 三、召開「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討論 及股務作業之管理。 會議」1 場。 (三)落實股市監視制度 運作與證券不法交 易查核,並強化跨 市場監理。 四、健全國內資產管理 一、本會已於 113 年 2 月 15 日核備修 業務經營與發展環 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報規章修 境,完善相關法規 正案,強化 ETF 參與證券商及流動 制度與實務作業規 量提供者之關係人利益衝突防 範: 範,以及 ETF 流動量提供者終止或 (一)研議檢討修正基金 退出時之因應措施。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管理及自動化投顧 二、督導證基會成立資產管理人才培育 相關規範,精進強 與產業發展基金,經由辦理各類培 化資產管理業務之 訓課程、研討會、宣導會及發布國 監理。 際證券期貨市場動態等計畫,持續 推動資產管理產業人才培育、投資 (二)督導推動資產管理 人教育、協助產業發展及投資人保 產業人才培育、投 護等事項。113 年截至 6 月底,證 資人教育、協助產 基會已辦理 12 項與人才培育、投 業發展及投資人保 資人教育宣導及產業發展研究相 護等事項。 關之計畫。 五、提升企業財務資訊 一、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 透明度,推動會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計、審計及監理措 二、修正發布「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 施接軌國際: 務報表規則」,以強化會計師執業 (一)賡續檢討公開發行 品質並與國際接軌。 公 司 會 計 及 內控 相 三、辦理認可我國 114 年適用國際財務 關規範。 報導準則範圍。 (二)強化會計師監理及 四、發布 112 年度審計監理報告(含事 審計品質。 務所檢查結果)。 (三)參與國際組織,推動 五 、 出 席 審 計 監 理 機 關 國 際 論 壇 監理措施接軌國際。 (IFIAR)理事會議、稽核暨財務小 組會議、檢查研討會及 IFIAR 年會 等會議共計 19 場(部分為線上會 議)。 六 、 提 高 期 貨 市 場 效 一、督導期交所於 113 年 1 月 31 日函 率,擴大期貨業經 報我國推動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營範圍及保障交易 應集中結算報告及 113 年 4 月 30 安全: 日函報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強化並檢討期貨市 二、督導期交所於 113 年 6 月 25 日完 場交易及結算相關 成研議建置期貨市場防範自行成 規範及制度。 交機制之規劃草案。 (二)擴大期貨業經營之 三、本會已於 113 年 5 月 15 日核定期 業務或商品範圍, 交所修正「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 並強化風險管理。 準規範」 、 「證券商經營證券交易輔 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13 本 頁 空 白 14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176 176 247 -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 10 58 - 0766200000 227 證券期貨局 10 10 58 - 0766200500 1 廢舊物資售價 10 10 58 - 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廢舊物品收 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66 166 189 - 1266200000 226 證券期貨局 166 166 189 - 1266200200 1 雜項收入 166 166 189 - 12662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21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退休人員退 休金繳庫數。 12662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66 166 168 -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200000 3 證券期貨局 413,838 378,519 354,056 35,319 4066200000 財務支出 413,838 378,519 354,056 35,319 4066200100 1 一般行政 402,390 368,630 345,178 33,760 1.本年度預算數402,390千元,包括 人事費353,489千元,業務費42,35 0千元,設備及投資6,431千元,獎 補助費120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353,489千元,較上 年度增列職員11人之人事費及 伸算調整待遇等經費22,588千 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48,901千 元,較上年度增列證券期貨大 樓外牆修繕、辦公室及會議室 改善等經費11,172千元。 4066200400 2 證券期貨市場監 11,348 9,789 8,879 1,559 本年度預算數11,348千元,係辦理證 理 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 年度減列大陸地區旅費255千元,增 列教育訓練費及國外旅費1,814千元 ,計淨增1,559千元。 4066209800 3 第一預備金 100 10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16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200500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廢舊物資售價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 0766200000 227 證券期貨局 10 0766200500 1 廢舊物資售價 10 出售廢舊物品收入。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200200 -1266200210 期貨管理組、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66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證券暨期貨月刊售 依據預算法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價收入等。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66 1266200000 226 證券期貨局 166 1266200200 1 雜項收入 166 12662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66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136千元。 2.證券暨期貨月刊售價收入30千元。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402,39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353,489 人事室 按職員245人、工友4人、技工3人、駕駛1人,合 1000 人事費 353,489 共253人,計編列人事費353,489千元。(含退休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233,868 離職儲金25,240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全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1,597 民健保保險費22,091千元) 1030 獎金 53,272 1035 其他給與 3,984 1040 加班費 13,42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16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5,240 1055 保險 22,091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48,901 各組室 1.業務費42,350千元: 2000 業務費 42,350 (1)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 2003 教育訓練費 973 分補助320千元。 2006 水電費 3,659 (2)派員參加訓練機構研習及辦理環境教育與 2018 資訊服務費 4,819 性別主流化等政策性專業訓練或金融、電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448 腦專業等課程經費653千元。 2024 稅捐及規費 18 (3)辦公大樓及檔案庫房水電費3,637千元(30 2027 保險費 78 3,083元x12月)、電動汽車電費22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77 (4)業務電子化作業及電腦周邊設備之硬體維 2051 物品 1,202 護費1,520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7,909 (5)電腦資訊系統軟體維護費2,489千元。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9,104 (6)購置各項業務需求套裝軟體及未達2年之軟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04 體授權等810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121 (7)檔案庫房租金2,448千元(800元x255.02坪 2072 國內旅費 243 x12個月)。 2084 短程車資 77 (8)公務車輛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12千元、 昇 2093 特別費 218 降設備檢查費及公務車檢驗費6千元,合共 3000 設備及投資 6,431 18千元。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420 (9)公務車輛保險費及辦公室火災險等78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4,011 。 4000 獎補助費 120 (10)敦聘金融證券期貨業專家學者、講授專業 4085 獎勵及慰問 120 課程及舉辦專題演講之鐘點費等377千元 。 (11)購置電腦耗材、書籍等經費1,050千元。 (12)油料52千元:按燃油車1輛每月139公升, 共需1,668公升,每公升31元計列。 (13)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 非消耗性物品100千元。 (14)文康活動費759千元:按職員245人、工友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402,39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4人、技工3人、駕駛1人,合共253人,每 人每年3千元,計需759千元。 (15)辦公大樓保全費2,359千元。 (16)辦公大樓清潔費1,415千元,環境消毒、 外牆及水塔清洗、地毯清潔等133千元, 合共1,548千元。 (17)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293千元。 (18)公務車駕駛委外1名經費685千元。 (19)辦理文書收發、繕打及金融服務專線總機 業務委外4名經費1,883千元。 (20)行政單位經常性表報印製等經費28千元。 (21)檔案庫房管理費及保全費354千元。 (22)辦公大樓房屋建築修繕費133千元。 (23)證券期貨大樓外牆修繕工程15,000千元。 (24)辦公室及會議室改善工程3,971千元。( 本案總經費8,320千元,分2年辦理,本年 度編列第2年經費) (25)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4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57千元:按電動汽車滿2年未 滿4年23,000元x1輛=23千元;按公務汽 車滿4年未滿6年34,000元x1輛=34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47千元︰按職員245人, 每人每年192元計列。 (26)空調主機、飲水機、電梯及消防安全等各 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121千元。 (27)員工因公出差所需國內旅費243千元。 (28)員工短程洽公所需車資77千元。 (29)特別費218千元︰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 別費。 2.設備及投資6,431千元: (1)汰購已逾使用年限之個人電腦、印表機、 無線網路設備及主機網路交換器1,520千元 。 (2)購置文書製作軟體、資料庫軟體及業務相 關專業軟體300千元。 (3)會計師管理、無償配發新股網路申報及發 行市場管理等系統功能擴充600千元。 (4)汰換辦公室空調設備及條碼機等經費1,440 千元。 (5)會議室設備更新,汰購多功能桌椅組、 會 議室桌椅、擴大機及喇叭、電動螢幕、投 影機及視訊設備等2,571千元。(本案總經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402,39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費3,217千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 年經費) 3.獎補助費120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 金20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千元計列。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400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預算金額 11,34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 1.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 (櫃),並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2.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強化風險管理。 2.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 3.督導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與重要國際證券期貨市場自律機 3.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 構簽訂資訊交換備忘錄;配合政府兩岸政策,持續研修 4.強化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管理。 兩岸往來相關規範。 5.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 4.促進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健全發展,保護消費者權 6.持續推動財務報導與國際接軌。 益。 7.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範圍。 5.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6.持續推動新修正或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協 助企業解決實務問題,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 7.增加期貨業經營之業務或商品。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11,348 各組室 本計畫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 2000 業務費 11,348 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 2003 教育訓練費 97 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 2009 通訊費 3,310 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 2051 物品 1,372 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計列經費11,348千 2054 一般事務費 46 元,其內容如下: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193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97千 2078 國外旅費 6,330 元。 2.辦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聯繫所需數據通訊 費1,260千元。 3.辦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費1, 750千元,郵寄各類公文函件、資料等所需郵 資300千元,合共2,050千元。 4.印製修訂法令規章、各種月報、年報統計資料 等所需文具紙張、碳粉等750千元。 5.購置辦公清潔用品等耗材230千元。 6.訂閱國內外期刊、報紙及雜誌等經費337千元 。 7.購置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非消 耗性物品55千元。 8.召開各項會議場所佈置及其他雜支等46千元。 9.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93千元。 10.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6,330千元。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10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10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10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1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100 4066200400 4066209800 一般行政 證券期貨市場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監理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402,390 11,348 100 413,838 1000 人事費 353,489 - - 353,489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233,868 - - 233,868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1,597 - - 1,597 1030 獎金 53,272 - - 53,272 1035 其他給與 3,984 - - 3,984 1040 加班費 13,421 - - 13,421 1045 退休退職給付 16 - - 16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25,240 - - 25,240 1055 保險 22,091 - - 22,091 2000 業務費 42,350 11,348 - 53,698 2003 教育訓練費 973 97 - 1,070 2006 水電費 3,659 - - 3,659 2009 通訊費 - 3,310 - 3,310 2018 資訊服務費 4,819 - - 4,819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448 - - 2,448 2024 稅捐及規費 18 - - 18 2027 保險費 78 - - 78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77 - - 377 2051 物品 1,202 1,372 - 2,574 2054 一般事務費 7,909 46 - 7,955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9,104 - - 19,104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104 - - 104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121 - - 1,121 費 2072 國內旅費 243 - - 243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193 - 193 2078 國外旅費 - 6,330 - 6,330 2084 短程車資 77 - - 77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6,431 - - 6,431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200100 4066200400 4066209800 一般行政 證券期貨市場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監理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420 - - 2,420 3035 雜項設備費 4,011 - - 4,011 4000 獎補助費 120 - - 120 4085 獎勵及慰問 120 - - 120 6000 預備金 - - 100 10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100 100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3 證券期貨局 353,489 53,698 120 - 財務支出 353,489 53,698 120 - 1 一般行政 353,489 42,350 120 - 2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 11,348 - - 3 第一預備金 - - - - 26 員會證券期貨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100 407,407 - 6,431 - - 6,431 413,838 100 407,407 - 6,431 - - 6,431 413,838 - 395,959 - 6,431 - - 6,431 402,390 - 11,348 - - - - - 11,348 100 100 - - - - - 100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200000 3 證券期貨局 - - - - 40662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2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28 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2,420 4,011 - - - 6,431 - 2,420 4,011 - - - 6,431 - 2,420 4,011 - - - 6,431 29 本 頁 空 白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233,868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1,597 六、獎金 53,272 七、其他給與 3,984 八、加班費 13,421 九、退休退職給付 16 十、退休離職儲金 25,240 十一、保險 22,091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353,489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200000 3 證券期貨局 245 234 - - - - - - 4 4 3 3 1 1 4066200100 1 一般行政 245 234 - - - - - - 4 4 3 3 1 1 32 員會證券期貨局 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253 242 340,068 316,602 23,466 - - - - - - 253 242 340,068 316,602 23,466 勞務承攬: 1.辦理辦公大樓保全業務委外4名經費2 ,359千元。 2.辦理辦公環境清潔委外3名經費1,415 千元。 3.辦理文書收發、繕打及金融服務專線 總機業務委外4名經費1,883千元。 4.辦理公務車駕駛委外1名經費685千元 。 33 本 頁 空 白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08.12 1,800 1,668 31.00 52 34 25 BEK-5013。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11.08 0 0 0.00 0 23 58 EAD-5192。 用車 電動汽車 合 計 1,668 52 57 83 35 預算員額: 職員 245 人 技工 3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253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4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棟 7,267.85 28,767 19,104 - - - 二、機關宿舍 - -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12棟 1,525.54 2,670 - - - - 合 計 8,793.39 31,437 19,104 - - 36 員會證券期貨局 舍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7,267.85 - - 19,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戶 843.05 - 2,448 - 2,368.59 - 2,448 - 843.05 - 2,448 - 9,636.44 - 2,448 19,104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2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4-114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慰問金 38 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120 - - 120 - 120 - - 120 - 120 - - 120 - 120 - - 120 - 120 - - 120 39 本 頁 空 白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12 307 6,427 11 275 4,613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11 300 6,330 10 268 4,543 談 判 - - - - - - 進 修 - - - - - - 研 究 1 7 97 1 7 70 實 習 - - - - - - 41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 亞洲、美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6 19 973 1,070 織(IOSCO)各類相關會議- 洲、歐洲 (IOSCO)係目前世界 93 、非洲 各國證券及期貨市場主 管機關最重要的國際性 合作組織,本會為 IOS CO 會員國,並為成長 暨新興市場委員會(GE MC)及亞太區域委員會 (APRC)之成員,積極 參與IOSCO年會及 GEMC 、APRC 及各政策委員 會等相關會議可取得先 進國家發展資本市場經 驗及提升我國在國際金 融組織之能見度,有助 於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理 機關之交流與合作及我 國制度與國際接軌。 02 出席國際證券市場發展會 美國華盛 美國證管會每年定期舉 8 1 36 103 議(美國證管會)-93 頓 辦2次證券執法及市場 監視會議,內容涉及市 場發展、炒作、內線、 詐欺等證券不法類型討 論,參與會議可與各國 監理機關進行討論與交 流,有助於經驗交換與 加強國際合作。 03 美國投資基金公會年會 美國華盛 相關會議內容對於交流 8 1 36 103 Investment Company 頓 金融監理新知,汲取其 Institute (ICI)General 他國家金融監理經驗甚 Membership Meeting-93 有助益,透過會議交流 ,對提升我國基金業務 發展助益甚大,俾利作 為施政參考。 04 參加審計監理機關國際論 歐洲、美 國際募資案件的快速增 7 11 292 940 壇(IFIAR)檢查、執法工作 洲 加,各國會計師監理資 小組、IFIAR年會及美國 訊交流及合作更顯重要 PCAOB國際審計監理官年會 ,透過共同溝通的平台 會議-93 ,有助瞭解不同國家監 理法規及環境背景,暨 42 員會證券期貨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52 2,495 證券期貨市場監 香港 113.02 3 282 理 法國巴黎 112.10 1 136 泰國曼谷 112.06 5 628 11 150 證券期貨市場監 美國華盛頓 108.10 1 136 理 新加坡 107.11 2 143 美國華盛頓 106.11 1 153 42 181 證券期貨市場監 美國華盛頓 112.05 1 205 理 美國華盛頓 108.04 1 144 美國華盛頓 107.05 1 139 109 1,341 證券期貨市場監 愛爾蘭都柏林 113.03 2 285 理 南非約翰尼斯堡 113.02 2 203 瑞士蘇黎世 112.09 1 123 43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之審計方法及品質管制 制度及各國會計師事務 所檢查執行情形及經驗 分享,有助提升我國會 計師事務所檢查效能, 以及我國審計監理制度 與國際接軌。 05 出席CFTC舉辦之國際期貨 美國佛羅 CFTC舉辦之國際期貨監 8 3 562 250 監理官會議及美國期貨業 里達 理官會議及美國期貨業 協會(FIA)相關會議-93 協會,由來自全球期貨 主管機關與期貨相關機 構與會,以探討期貨業 界發展議題與最新動態 ,並促進我國與各國主 管機關與國際交易所之 合作關係,以提升我國 期貨業國際化自由化及 健全國內期貨市場發展 。 06 參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 美國華盛 CFTC舉辦之國際期貨監 8 1 36 103 員會(CFTC)舉辦之會議-93 頓 理官會議及美國期貨業 協會,由來自全球期貨 主管機關與期貨相關機 構與會,以探討期貨業 界發展議題與最新動態 ,並促進我國與各國主 管機關與國際交易所之 合作關係,以提升我國 期貨業國際化自由化及 健全國內期貨市場發展 。 07 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亞洲 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4 4 106 117 (OECD)舉辦之亞洲公司治 織(OECD)資本市場與公 理論壇、亞洲資本市場改 司治理相關會議,蒐集 革等相關會議-93 亞洲資本市場監理及公 司治理發展趨勢,有助 於本會制定市場監理政 策及公司治理相關原則 暨促進國際交流,對提 升我國資本市場地位及 國際形象具有正面效益 44 員會證券期貨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106 918 證券期貨市場監 美國佛羅里達 113.03 2 638 理 新加坡 112.11 2 184 美國佛羅里達 112.03 2 655 21 160 證券期貨市場監 美國華盛頓 108.10 2 301 理 美國華盛頓 107.10 1 119 美國華盛頓 106.10 1 120 11 234 證券期貨市場監 馬來西亞吉隆坡 112.10 5 185 理 越南河內 111.10 2 92 印度孟買 108.11 2 170 45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 08 亞洲區域基金護照研討會 亞洲 澳洲、紐西蘭、韓國、 5 4 61 146 Asia Region Funds 日本、泰國在2016年簽 Passport(ARFP)-93 署ARFP,為協助我國投 信基金拓展海外銷售市 場,復考量ARFP涉及不 同經濟體資金移動、匯 率政策、稅制及基金管 理法規,對境內外基金 監理衡平性、投資人保 護及國內產業發展政策 均有影響,我國先以觀 察員身分參與ARFP會議 ,透過參與會議瞭解區 域整合計畫運作方式及 實際成效,有助於瞭解 各國想法及決定是否加 入該計畫。 09 參加國際商品及衍生性商 瑞士 ICDA國際年會與主管機 5 2 51 133 品協會(ICDA)舉辦之ICDA 關會議主要討論現行衍 國際年會與主管機關會議- 生性商品市場國際監理 93 發展,與會者為全球期 貨主管機關及交易所高 階主管,可瞭解期貨市 場發展趨勢及建立各國 監理合作機制,對我國 期貨市場監理實有助益 。 10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雪梨 1.防制洗錢之標準(含 7 1 113 73 (APG)舉辦之亞太防制洗錢 及其他主 評鑑)。 年會及相關會議-93 辦國 2.各國防制洗錢之執行 成效。 11 出席亞洲公司治理協會 亞洲 ACGA年會係凝聚亞洲區 4 2 50 102 (ACGA)年會-93 各國推動公司治理政策 改革之重要會議,另該 協會發布之亞洲公司治 理報告(CG WATCH)涵蓋 亞洲各國公司治理排名 及相關觀察,本會對該 報告所提建議研擬並持 續推動相關改善措施, 參加會議有助本會與該 46 員會證券期貨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3 230 證券期貨市場監 新加坡 108.10 2 91 理 韓國首爾 108.05 2 64 紐西蘭奧克蘭 107.09 1 132 6 190 證券期貨市場監 新加坡 108.12 2 140 理 瑞士盧森及布爾根施 106.09 2 234 托克 瑞士日內瓦 104.09 1 112 5 191 證券期貨市場監 加拿大渥太華 112.11 1 197 理 加拿大溫哥華 112.07 1 164 - - 88 240 證券期貨市場監 印度孟買 112.10 2 183 理 - - - - 47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協會保持溝通及說明各 項措施之執行情形及未 來規劃。 48 員會證券期貨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49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二、研究 0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新加坡 該研習課程係專為亞太地區證券主管機 114.01-114.12 7 1 與加拿大Toronto centre 關中高階主管設計,就近期各國面臨之 共同舉辦之「證券監理官 金融問題進行深度討論,可強化中高階 區域領導研習」-93 主管決策成效,並與其他國家證券監理 建立良好關係,進行監理經驗之交流。 50 員會證券期貨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72 25 - 97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1 51 金融監督管理委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相關會議93 大陸地區 大陸證券 經由「兩岸證券期貨監理 114.01-114.12 2 4 期貨監理 合作平臺」制度化定期會 機關 晤機制,雙方就市場進入 政策協調、證券期貨業務 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 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 而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兩 岸證券期貨業的健全經營 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 52 員會證券期貨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118 60 15 193 證券期貨市場監 無 理 53 金融監督管理委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354,186 53,101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354,186 41,753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11,348 - - 54 員會證券期貨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120 - - 407,407 - 120 - - 396,059 - - - - 11,348 55 金融監督管理委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6 員會證券期貨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57 金融監督管理委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58 員會證券期貨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900 5,531 - 6,431 413,838 900 5,531 - 6,431 402,490 - - - - 11,348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 業依決議整編本局 113 年度單位預算。 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1. 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 2.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 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4. 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 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 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 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3%。 7. 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 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 關)25%。 8. 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 3.8%。 9.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 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 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 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 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299億元(扣除增資台電公 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1.12%),另予補 足。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 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中央研究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能安 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 政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 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 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 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 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 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 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核能安全委員 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 院、審計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 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 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 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 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 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 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 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 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水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 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 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 屬、農田水利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 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 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 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銓 敘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 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 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 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 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 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 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中主 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院、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銓 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 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 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 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 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 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 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 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 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 所屬、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生 物多樣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 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 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 技園區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 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 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 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部所 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 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 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 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 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 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 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 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不刪外,其餘統刪3.8%,其中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 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 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 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 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 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 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 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 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財產 局、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所 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 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4%,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 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2兆8,818億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元,較112年度大增1,927億元,成長幅度約達 7.2%。截至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 實際數為5兆8,488億元,較蔡政府上台時的5 兆3,988億元,增加4,550億元,且近2年中央 政府稅課收入超徵金額,一年大約3,000餘億 元。常態性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 管理落伍;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 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 賦,則表示整體稅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 當性受質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 因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 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政 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 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 稅收的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 法規就可以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 算編列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 敗、政府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報告顯示,106年度稅課收入1.52兆元,107至 109年度均逾1.6兆元,110年度攀升到逾2兆 元,除109年度稍有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 加,且屢創新高;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95.58% 至 119.38% 間 , 5 年 平 均 預 算 達 成 率 為 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為解決 政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 模式與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系 統性地檢修整體稅制,爰於113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 少舉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 持勞工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4年期(113至116年)「行政 非本局職掌業務。 部 門 關 鍵 民 生 系 統 精進 雲 端 備 份 及 回 復 計 畫」,共匡列13億4,000萬元,用以推動政府 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計 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題,理應 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其2018年 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數據大使館,兩國經 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亞領土,非經 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展部向立 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計畫之名稱、各年 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之專案報告。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局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徵5,237億元 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 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課收入已達3兆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6.9%,全年稅 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3,000至3,700億元。財政 部表示截至112年度10月為止,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 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稅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 算目標。其中,證券交易稅前10月累計稅收達 1,598億元,年增8.4%,比預算數超出約47億 元;綜合所得稅截至10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 1,082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 全年預算111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預 算75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57億元;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162%。近幾年 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數,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 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距,稅課 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不足,爰要求財政 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檢討,並成立稅 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 進一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性,並於 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報 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局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 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 數據,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 6.9%, 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 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 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 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還本和付息上;然而近幾 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均低於千億元,相 對於當年度到期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 111 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960 億元,雖然 確實有如數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 540 億 元,合計實際還本數達 1,500 億元,但是相較 於 111 年度到期債務高達 7,500 億元卻僅占 20%,其不足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 舊、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府 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來編列 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超徵數千 億元,且未來 5 年間乃至 10 年間將面臨沉重 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 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 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 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 撥法定 5%至 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 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112年11月9日發布全國賦稅收入初步 非本局職掌業務。 統計,112年10月實徵淨額達2,318億元,較111 年同月增加318億元(+15.9%);112年累計至 10月份,實徵淨額3兆0,223億元,較111年同期 增 加 1,963 億 元 , 約 占 累 計 分 配 預 算 數 112.0%、占全年預算數 98.4%。據財政部推估,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面對外界詢問 113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示,若 歲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來 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一步了解政府對於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之具體規劃,爰要求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如何運用超徵 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並 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3年適逢總統大選,1月13日選舉結果出爐 遵照決議辦理。 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5月20日宣誓就 職,其中將有長達近4個多月的看守內閣時 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消耗 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 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113年度總 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 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分配預算及 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費用部分,應 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事發生。3.各機關 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 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 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 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62 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 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 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 應依預算法第95條規定,由監察委員、主計 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 或附屬單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八) 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 非本局職掌業務。 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 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 財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 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政院主計總 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意,即可支用。 蔡政府執政近8年,通過「中央政府新式戰機 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 畫採購特別預算」2個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的 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 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 月即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 113年度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第一預備金增加20億元,並針對新增建案不及 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 一預備金,若未經立法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 神。行政規則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 犯立法權。軍事投資計畫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 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 預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 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未來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定 各項預算經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 算;國防部未及列入113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 資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嚴 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同 意後,始得動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 非本局職掌業務。 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推動重大公共 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 品質。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 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 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 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 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 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 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 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 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 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 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 案件而未提等。又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費執行率雖達95% 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畫修正,展延計 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現行著重於 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覈實反映計畫實際 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 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 形納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 並確立公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 制,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政 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一 本局無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 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障地方財源之 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 政調整制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縣政府辦 理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執行效能 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暨市縣政府財政 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分別 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主辦考核機 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院主計 總處彙整陳報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 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 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辦理之補 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 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 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 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 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 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 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 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府運用補 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規 劃、執行、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 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 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 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 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條規定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 效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 遵照決議辦理。 及第49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 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 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各項計畫, 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 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 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 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 表達不夠詳實,或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 表達績效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 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關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 預算編列之內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 益性進行有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 率。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 參與的人力,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 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 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且需 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3個月內,以 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性高而龐雜的預算案 進行全盤審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 公開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114年度起,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 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 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 用說明予立法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 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 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 現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查之專業性及權威 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113年調薪4%,地方政 非本局職掌業務。 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表示,涉及 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 人事費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 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 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 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之中,若 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量地方財政情 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 半數補助。為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 的美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 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量後 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的補助款,以促成各 地方政府財政之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 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日 配合本會辦理。 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成為各國的治 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解 決,尤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的 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通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研究詐騙 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源,加重法制刑 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網路、訊息 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效全力 打擊詐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3個月內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 非本局職掌業務。 220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可以堆出5 萬座台北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111年第4 季 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共有14.6萬戶,換言 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十餘 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 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 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的,除解 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續的新意 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實 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 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 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 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跨部會意 見,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 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 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 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2月編製之國民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證發字 得統計摘要,110年度GDP達21兆 1,605億元, 第 1130132385 號函將書 面報告送 立 法 經濟成長率6.53%,創下自 100年以來新高。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另依據經濟部111年5月發布之產業經濟統計 一、 行政院所屬相關單位說明: 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成長、終端需求增 (一) 經濟部: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1 溫,上市上櫃公司110年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 項已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 創下106至 110年度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 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 濟、產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似 員工酬勞,考量全國 75 萬餘家公司 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年度上市上 之規模、員工 人數及獲利情況不 櫃公司用人費用為1兆5,963億元,約占營收的 一,宜保留公司經營之彈性,尚不 6.59%,甚至較109年度下降 0.06%。為使企業 宜強制規定。 在獲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 (二) 勞動部:現行已有最低工資法保障 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 基層勞工經濟生活,及勞動基準法 櫃公司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 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之盈餘應給 行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 與勞工獎金或紅利。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依 據 證券 交 易 法 第 14 條 之 規 (三)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 32 條及中小企 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 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等規定,對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於3個月內向 公司增加支付員工薪資費用已得減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輕稅負。 二、 本會對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性 之監理措施: (一)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上 市櫃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應揭露公 司薪資報酬政策及全體員工平均薪 資等相關資訊;另公開發行公司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稱年報 準則)第 10 條規定,符合員工薪資 偏低條件之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揭 露個別董監酬金等。 (二) 除前揭規定外,上市櫃公司應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主管之全時員 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公司治理 評鑑納入公司員工薪酬指標、編製 薪酬相關指數,引導資金投資員工 福利費用成長之公司。另本會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年報準則,進一 步要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而 非主管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卻未 增加之公司應揭露個別董監酬金, 期透過市場監督機制,促使公司履 行照顧員工之社會責任。 (三) 另統計近 4 年(108~111 年)上市櫃 公司員工薪資及員工酬勞均有顯著 成長。 三、 評估結果: (一) 現行規範已足以引導公司重視員工 薪資福利,且員工薪酬政策屬公司自 治事項,爰不宜以法規強制要求公司 為員工加薪,惟為引導獲利上市櫃公 司主動為基層員工增加整體薪資報 酬,立法院已於 113 年 7 月 16 日三 讀通過證交法第 14 條修正案,新增 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年度 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員工調整薪資 或分派酬勞之規定,期透過立法宣示 帶動國內企業為基層員工增加整體 薪資。 (二) 本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政策協助經濟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與產業發展,並持續研議強化各項誘 因機制,以促進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 合理性。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管 配合本會辦理。 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 事業(VASP)指 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括:1.加強虛擬資 產發行面管理;2.業者必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 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度;3.強化平台 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4.強化交易公平及 透明度;5.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 理;6.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 理機制;7.資訊公告揭露;8.強化內部控制及 機構查核機制;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 理等同法人組織;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 業務。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 中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的權責,因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 的發行,並未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 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 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 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進行磋商 和研議,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資字第 能力,於 109 年 8 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1130191207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又於 111 年 12 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而 茲摘述內容如下: 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要求一定規模 一、 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訂有「型 之銀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並推動金 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工 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置資安諮 作項目,執行措施包括推動一定規模 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人事異動頻 或電子交易達一定比例之金融機構 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設置資安長,謹就設置資安長推動範 限公司於 111 年度 1 年內 3 度更換資安長;第 圍及設置情形說明如下: 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 1 月聘任之資 (一) 推動範圍︰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 安長就任未及 4 個月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 業及保險業屬性及規模不同,爰採 過 3 個月才又新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差異化管理措施,於 110 年 9 月修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 正各業別內稽內控辦法,要求所有 安長更被指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 本國銀行、資本額達新臺幣(下 關背景和專業。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 同)100 億元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 效能,爰要求行政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前一年度資 會、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 產總額達 1 兆元以上之保險業設置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置資安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職務調整而造 資安長,並於 113 年 1 月 4 日修正 成短期內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 相關函釋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 業資安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 置資安長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元 長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 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 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專長訓 之證券商設置資安長。 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於 3 個 (二) 設置情形︰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政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策推動協調與資源調度,本會要求 金融機構指派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 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安長。 二、 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一 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因素辦理 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將持續關注金 融機構資安長職務異動情形,適時要 求該等金融機構妥善安排人員職務 異動事宜。另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 參加資安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定 期召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大資安 事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強化資安長 職能。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 本局及所轄管之財團法人、泛公股持股逾 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 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均無 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 籌設新設公司情形。 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暨泛公股持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 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並於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 非本局職掌業務。 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 「公務 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 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 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 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 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約聘人員是行政 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爰此,要求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於 3 個月內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 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方 遵照決議辦理。 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與其 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環境部 分享「0~22 歲國家一起栽培」、「投資台灣三 大方案」 、「軍公教調薪 3 次」 、「基本工資連八 年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住正義」之 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 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 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總統及立委選舉 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 8 年之豐功偉業,透過 官方臉書等社群媒體宣導政策。各部會之社群 平台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協 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為 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 應恪守本業,遵循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 避免政府機關官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 政黨競選之工具,公私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涉 非本局職掌業務。 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會銜之作 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會銜 所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歧, 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法院審議過 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決。爰此,要求 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有需兩院會銜之法案 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溝通,協調出兩 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 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行。 (二十二) 查 112 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農 非本局職掌業務。 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不安心。再 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實, 賣給下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凸顯 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蛋品都 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藏液蛋未 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 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康嚴加把關, 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由於部分西式糕 餅 類 產 品 之 製 程 不 一定 會 經 過 充 分 加 熱 程 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 叉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 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 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各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四十六)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遵照決議辦理。 編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係為改善行政院主 計總處工作品質、增進效率效能,並促使各機 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 延續 112 年度,因應立法院審查預算決議後之 作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立法院 審查 XX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做決議之應 行配合事項」 (逐年訂定) ,均應在預算書附表 之相應部分,直接摘錄決議辦理情形,而非僅 記載送立法院之文號。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3 年度起,制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 定時,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形 之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證券期貨局 (一)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維持」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 97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萬 3 千元。查 111 年度預算數為 90 萬 3 千元、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決算數約為 35 萬 7 千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年度教育訓練情形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 一、 本項預算係辦理金融業務相關專業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訓練、環境教育與性別主流化等政策 性訓練、電腦專業、資通安全等訓練 課程之經費,以及薦送職員至各大專 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分補助費等。 二、 本局 113 年度將開辦證券發行教育、 證券商新知教育、投信投顧專題演 講、證券期貨專題演講、電腦專業訓 練及資通安全教育、訴願行政訴訟法 制等訓練課程,以培養兼具法律、金 融專業知能及資訊安全等各面向的 跨領域智能人才,方能迅速有效的擬 定政策及訂定規定,以應付瞬息萬變 的國際金融市場。 三、 111 年教育訓練費係因嚴重特殊傳染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性肺炎疫情影響,實體訓練辦理較 少,爰 111 年決算數較低,為使本局 同仁於各項訓練中提升金融專業、資 訊運用及行政管理等能力,而提高處 理業務效能,實有辦理各項專業訓練 之必要。 (二)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79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萬 9 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硬體設備費」261 萬 9 千元。資安即國安,目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年增加,根據統計,109 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安事件共 677 件、110 年 733 件、111 年 806 本局資訊安全辦理情形,包括︰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加強自 一、 訂定委外廠商資安管理規範應注意 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 事項,包含委外廠商資安事件通報及 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 處理機制、每年辦理資訊委外廠商稽 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 核作業。 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 二、 資安事件通報演練、個資事故演練、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 資料備份還原測試演練、核心業務系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統營運持續演練。 三、 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 (包含每年 2 次主機弱點掃描,每年 1 次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 四、 建置事件日誌管理系統、資通安全弱 點通報機制(VANS)、電腦文件加密系 統、資料外洩防護(DLP)及端點偵測 與回應(EDR) 等資安機制。 (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244 萬 9 千元。按其編列預算說明為檔案庫房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提出證券期貨局現有庫房使用狀況、檔案歷年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成長幅度、管理情形、電子化之計畫進度與期 一、 本局雙城街檔案庫房因配合都更須 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搬遷,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29 日會議 將本會及所屬各局之檔案庫房需求 納入內政部「中央機關公西聯合檔案 庫房」之規畫,並建請本局於該聯合 庫房完工前可先租用臨時檔案庫房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放置檔案。 二、 雙城街庫房現址都市更新案已於 112 年 7 月 28 日經臺北市政府同意劃定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 538 地 號等 3 筆土地為更新單元」,都更廠 商刻正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晝送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審 議,本局將配合都更期程辦理檔案庫 房租用及搬遷。 三、 本局自 100 年度起即依檔案法等相關 規範,每年編列預算辦理檔案掃描之 電子儲存作業,未來亦將持續辦理檔 案掃描作業。 (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2 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編列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1,008 萬 9 千元,係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等。我國證券業資安長設置比率相對較低,近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年來金融業資安事件頻傳,陸續發生多起駭客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攻擊、撞庫事件,加上 5G 世代來臨,在高速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的發展下,大數據與人工智慧藉由數以億計的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裝置與全球進行連結,各類新興攻擊手法層出 一、考量證券商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 不窮,顯見資安長的重要性,金融監督管理委 日趨重要,配合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 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研議如何督促證券業設置 案 2.0 政策,於 113 年 1 月 4 日修正 資安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 相關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安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長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元以上(原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規定資本額 100 億以上)或電子下單 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應設置資 安長。本次修正後證券商資安長設置 預計增加 7 家。 二、另本會已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納入證券商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 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 件之維持,並就資安防護,按「計劃、 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 問責制度,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管理 職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 (五)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2 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 1,008 萬 9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千元,主要用於強化公司治理,健全證券商業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務經營、維護投資人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考量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定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能提供投 一、 考量證券商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 資人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統計,截至 112 響日趨重要,配合本會金融資安行動 年 10 月底止僅 22 家證券商設置資安長,占所 方案 2.0 政策,於 113 年 1 月 4 日修 有 65 家證券商比率不足 35%。為期能強化金融 正相關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 業資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安長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元以上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 2 個月內 (原規定資本額 100 億以上)或電子下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證券業設置資 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應設 安長,精進證券業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置資安長。本次修正後證券商資安長 設置預計增加 7 家。 二、 另本會已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納入證券商董事會應就經理人 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 條件之維持,並就資安防護,按「計 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 建立問責制度,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 管理職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 (六)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2 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 1,008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萬 9 千元,計畫預期成果包括配合兩岸政策、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持續研修兩岸往來相關規範。惟查,近年來中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國政經情勢變化劇烈,連帶影響台灣證券市場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之交易秩序,尤其部分台灣上市櫃公司其及子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公司、關係企業受中國法規變化及查稅影響,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造成股價劇烈波動;證券相關法規是否必要針 一、 本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按季於財 對暴險之揭露、財務資訊透明、以及保護涉及 務報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大陸 兩岸公開發行公司之投資人權益進行盤點並 投資暴險資訊,並督導證交所及櫃買 研議修正,以強化證券及期貨監理與投資人保 中心持續注意國內上市櫃公司整體 護作為,穩定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實有強化預 及產業面之大陸投資概況,透過財務 算執行效能之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 報告審閱、平時與例外監理機制,加 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 強偵測企業投資或投資大陸風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二、 另考量 KY 公司主要營運地位於大陸 支。 之佔比較高,本會已要求 KY 公司臺 籍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申報董事國 籍異動及主要營運地資訊、第 2 季財 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須委請 承銷商輔導法遵期間 3 個年度等,並 針對 KY 公司重大募資案件延長審查 期間及增列得退回申報案件之情事。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七)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案於第 2 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 113019119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 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 編列 483 萬 8 千元。惟查 112 年度國外旅費編 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完竣 列預算數為 421 萬 6 千元,113 年度國外旅費 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 增列 62 萬 2 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 30 萬元, 立院 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 在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 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 一、 本局 113 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出席國 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際會議等 10 項計畫,包括參與國際 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等國際會 議。考量近來機票及住宿價格上漲, 出國預算已不敷使用,且本會新增加 成為 C3 會員,近期討論議題與虛擬 資產有關,行政院已指定本會為虛擬 資產主管機關,應積極參與 C3 會議, 瞭解各國監理情形,以作為我國訂定 虛擬資產監理制度之參考;參加 C3 會議估計應增加出國預算約 400 千 元;另因國際機票價格上漲,致其他 出國計畫項目之國外旅費隨之增 加,爰依實際需要,增加國外旅費合 計 622 千元。 二、 為提升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之國際競 爭力,本會將持續積極參與國際證券 期貨組織活動,掌握國際監理脈動, 以利我國制度與國際接軌。 (八) 永續發展為全球及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2050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證發字 淨零排放亦為政府重要政策目標,為順應潮 第 1130381087 號函將書 面報告 送立 法 流、強化法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3 月 3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 一、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執行 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於 116 年完成溫室氣 情形:本會於 111 年 3 月發布「上市 體盤查,118 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營 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按產業特 造健全永續發展(環境、社會、治理,ESG)生 性及實收資本額分階段推動上市櫃 態體系。惟針對 ESG 平台之整合、優化及利用 公司自 112 年起揭露溫室氣體範疇一 情形,以及協助或協調已成立之碳權交易所有 及二盤查與確信資訊,規劃於 116 年 關金融商品規劃、投資人保護相關之法制、規 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 範等,均未見於證期監理機關之工作計畫及預 查,118 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 算項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信。第一階段適用永續路徑圖之企 貨局針對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執行 業,包括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之 情形及協助碳權交易法制作為規劃,於 3 個月 上市櫃公司及鋼鐵水泥業上市櫃公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司,皆依規定於 112 年揭露溫室氣體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盤查資訊。 二、 協助碳權交易法制作為規劃:本會與 國發會、環境部及經濟部合作,督導 臺灣碳權交易所於 112 年 12 月 22 日 啟動「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滿足國 內企業減碳需求;並配合環境部整體 減量額度交易政策規劃,督導臺灣碳 權交易所訂定相關交易規則與作業 程序,未來本會亦將配合環境部整體 規劃與「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 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發布進程,督 導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立國內減量額 度交易平台。 (九)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20 日以金管證券字 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 第 1130381192 號函將書 面報告 送立 法 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市(櫃) ;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一、 針對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 (VASP )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監 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 理,本會前已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 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 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 辦法」 (下稱本辦法) ,另為強化我國 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 VASP 事業對客戶之權益保護,本會經 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 參考國際監理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 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 對於 VASP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 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針對合法 劃透過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 之虛擬資產通貨平台業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則、推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 會應強化推廣合法業者名單,保障民眾清楚合 範、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法業者名單,以及提供過渡期名單予民眾分辨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行 正規平台,避免遭尚未合法、非法業者詐騙。 性等措施。 此外,特別加強鼓勵各平台業者申請合規,提 二、 依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VASP 事業應 出懲處方案,調查現有平台業者名單,未在時 依本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 限內完成申請者,將予以懲處。爰此,請金融 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本會 110 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是否訂定時限,供虛擬資 年 9 月 30 日 金 管 銀 法 字 第 產通貨平台業者於時限內完成申請,此外加強 11002729181 號令並已規定,在該令 推廣合法業者名單,納入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 生效前,於國內設立登記且已從事虛 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擬通貨相關業務者,應於該令生效後 2 個月內辦理聲明,而在該令生效 後,於國內設立登記擬從事虛擬通貨 業務者,應於從事業務前辦理聲明。 如 VASP 事業有未完成前揭聲明即從 事虛擬資產活動,或經發現有未落實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執行防制洗錢作業之情形,本會將依 洗錢防制法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 截至 113 年 2 月 29 日止,已依前揭 辦法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 VASP 業者計 25 家,主要經營虛擬資 產買賣(包括交易撮合及代買代賣) 業務。本會已將 25 家業者名單置放 於本會證券期貨局官網「業務主題專 區」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 業」專區,供民眾查詢。 (十)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20 日以金管證券字 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 第 1130381192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市(櫃) ;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一、 針對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 (VASP )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監 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 理,本會前已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 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 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 辦法」 ,另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 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 戶之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事業 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 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循序漸進 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惟原則並 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動業者相關組 未納虛擬資產為特許行業,且僅針對非穩定幣 織訂定自律規範、研議修訂洗錢防制 的發行管制,若幣商倒閉,投資人無法向財團 法或虛擬資產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 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根據上述,金融 產監理之可行性等措施。 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加強督促 VASP 業者確實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會共 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措施、培育專業人員 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 外,允宜加速推動公協會成立與訂定自律規範 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理經驗,本會並 進度,加強指導原則落實,並持續研蒐國際監 將持續蒐集觀察國際組織及各國主 理發展方向,滾動式調整相關措施,以保障業 管機關之監理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 者與國際法規方面保持一致性,強化消費者權 之法制規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益之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 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促公協會成立, 落實指導原則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 (十一) 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證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券字 券期貨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 第 1130380631 號函將書 面報告 送立 法 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 一、 本會業督導證券周邊單位及相關公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 會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相關 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 2 個月內向立 規範及辦理個資檢查: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訂定個資相關規範:本會已督導證 交所與期交所訂定「建立證券商/期 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督導 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投信投顧事業 資訊安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於個 人資料之網路安全管理、電腦系統 與作業管理及存取控制等項目明定 相關規範供證券期貨業者遵循。 (二) 進行資安演練及個資檢查:為檢視 證券期貨業針對個資安全事件之反 應及處理能力是否完善,已要求證 券期貨業參加資安通報演練及社交 工程演練,以增加處理經驗與提升 警覺心。 二、 為強化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 護措施,本會已請證券周邊單位及相 關公會辦理個資宣導會,並輔導業者 加強個資防護措施: (一) 證交所、期交所及投信投顧公會訂 於今(113)年辦理個資宣導會。 (二) 輔導業者強化個資防護措施:本會 督導證交所及期交所分別推動證券 商及期貨商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 及取得相關驗證,並輔導證券商資 安人員取得國際證照,以強化個資 保護機制,提升資安防護能力。投 信投顧公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 88 條之規定,檢查會員是否 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十二) 近期傳出不少高股息 ETF 陳情案,主要爭議在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4 月 2 日以金管證投字 ETF 周轉率偏高及收益平準金配息,且國際證 第 1130381488 號函將書 面報告 送立 法 券監理官組織於 112 年已發布 ETF 健全準則,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將參考國際 一、 本會已於 112 年 11 月研訂 ETF 採用 規範,包括產品結構、資訊揭露、波動性控制 收益平準金配息原則,並請投信投顧 及流動性管理 4 大面向、共計 10 餘項措施, 公會轉知業者:為利 ETF 採用收益平 逐步檢視國內 ETF 監理規範是否足夠。有鑑於 準金配息有其一致性原則,本會爰強 國內 ETF 投資規模龐大,台灣人偏好配息,針 化 ETF 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為收益分配 對有固定配息的 ETF,配息來源若可能來自本 來源之管理,並已於 112 年 11 月 13 金,應該要讓投資人知悉。為進一步了解針對 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業者,ETF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收益平準金訂定規範,包括研議是否要動用收 欲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為收益分配來 益平準金配息、啟動方式、啟動時機及配發比 源者,投信公司應先訂定 ETF 收益分 率等細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配原則後始得為之,執行時應留存軌 貨局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跡,以利查核。 報告。 二、 本會已強化收益平準金配息揭露:本 會除研訂 ETF 採用收益平準金配息原 則外,亦已要求分配收益平準金之 ETF 每日需揭露其淨值組成(面額、收 益平準金等),初級市場申購人即可 知悉其申購價金內包含之收益平準 金占比;此外,並要求於配息前揭露 ETF 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例如揭 露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已實現資本 利得、收益平準金等科目於此次配息 之占比。 (十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券字 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 1,008 萬 第 1130380649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9 千元,係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健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及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包含:督 護機構功能等所需經費。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措施,與執 警察局 112 年 1 月 10 日及同年 6 月 17 日新聞 法機關密切合作,以及持續強化反詐 稿指出,111 年 1 至 12 月詐騙案類,假投資詐 騙宣導措施(如:建置防止詐騙及查 欺案財物損失高達 24 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 詢合法業者名單與投資警示專區、辦 成,另 111 年詐騙財損前 3 名,分別為「假投 理各項反詐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 資」、「假檢警」及「解除分期付款」,占全般 育宣導等)。 詐欺案件近七成,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含: 證券期貨局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以強化投 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運用、 資人風險意識,並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依法執 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詐,與修法 行,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問 報告,俾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保障。 題(如:賦予網路平臺業者審核廣告 責任,協助數位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 制,以及藉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 價證券投資廣告流竄等)。 (十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2 日以金管證發字 案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 第 1130381078 號函將書 面報告 送立 法 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以提升我國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資本市場競爭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 一、 本會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溫室氣體 指出,為配合政府 2050 淨零碳排目標,金融 盤查及確信資訊之說明:本會於 111 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3 月發布上市櫃公司 年 3 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 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 徑圖」,按產業特性及實收資本額分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惟截至 112 年 6 月 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自 112 年起揭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底,有 35.73%上市櫃公司尚未揭露,爰要求金 露溫室氣體範疇一及二盤查與確信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積極輔導企業 資訊,並配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 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並揭露相關資訊,於 3 個月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督導證交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企 所及證交所修正「上市櫃公司編製與 業永續發展。 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推動上 市櫃公司自 112 年起於永續報告書 及年報揭露相關資訊。第一階段適用 永續路徑圖之企業,包括實收資本額 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 及鋼鐵水泥業上市櫃公司,已依規定 於 112 年揭露溫室氣體盤查資訊。 二、 本會輔導企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相 關推動措施:本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 中心成立諮詢小組,即時回覆企業推 行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遭遇之相關 疑義,並持續辦理宣導說明會,對公 司董事、管理階層及業務專責人員加 強宣導。本會並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 心於官網建置專區,彙集永續路徑圖 規範、配套法規、問答集,以及相關 部會政策,提供企業推動永續淨零各 面向工作之重要參考資訊。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