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目 次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頁 次 一.預算總說明……………………………………………………………… 1-22 頁 二.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23 頁 2.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24 頁 三.附屬表 1.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25-26 頁 2.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27-30 頁 3. 各項費用彙計表………………………………………………… 32-33 頁 4. 歲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34-35 頁 5. 資本支出分析表………………………………………………… 36-37 頁 6. 人事費彙計表…………………………………………………… 39 頁 7. 預算員額明細表………………………………………………… 40-41 頁 8. 公務車輛明細表………………………………………………… 43 頁 9. 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44-45 頁 10.捐助經費分析表………………………………………………… 46-47 頁 11.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49 頁 12.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談判……………………… 50-57 頁 13.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58-59 頁 14.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60-61 頁 15.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62-67 頁 16.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報告表………………………………………………… 69-100 頁 預 算 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一、現行法定職掌 (一)機關主要職掌 1.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2.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4.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 之監督及管理。 5.與保險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 理。 6.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7.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 蹤、考核。 8.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內部分層業務:本局設四組、四室,其主要職掌如下: 1.綜合監理組: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 訊業務聯繫及辦理、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之辦理、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保險犯 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 制度之規劃及辦理、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 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2.產險監理組:掌理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產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 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 1 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有關財產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 3.壽險監理組:掌理人身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人身 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保險 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有關人身 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 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 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監理事項。 4.財務監理組:掌理保險精算統計與各種準備金之制度規劃 及法規研訂、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 預警系統之管理、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度之規劃及法規研 訂、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管理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之監督及管理、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5.秘書室:掌理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 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 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6.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7.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8.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 1.組織系統圖 2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綜 產 壽 財 秘 人 主 政 合 險 險 務 監 監 監 監 書 事 計 風 理 理 理 理 組 組 組 組 室 室 室 室 2. 預算員額說明表:本局 114 年度配置職員 113 人、工友 3 人、技工 2 人、駕駛 1 人,合計 119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員額表 單位:人 員 額 數 區 分 職員 工友 技工 駕駛 合計 113 年度 114 3 2 1 120 114 年度 113 3 2 1 119 預 增減員額 -1 0 0 0 -1 算 員 1. 本局 114 年各類預算員額依行政院 113 年 7 月 26 日院授人組字 第 11320014287 號函分配為 119 人。 額 2. 本局 113 年預算員額原為 120 人,嗣經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 人字第 1130191112 號函移撥本局職員預算員額 1 名至外交部駐 外員額,並經行政院 113 年 3 月 19 日院授人組字第 1130000720 號函核定總數為 119 人。 3 二、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會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 主管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 場發展為職責。 本會以「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持續建 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普惠包容的金融環境,並秉持 謹慎的態度,以前瞻策略督促金融業強化金融韌性,持續落實公司 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並重視誠信文化、環境永續、社會公 義與弱勢關懷等公共價值,推展以社會整體價值為基礎的金融 (Value-Based Finance),讓金融業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動能,以 及創造社會福祉的正向力量。 本局依據行政院 114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核定預算額度,並針 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14 年度施政計畫,其 目標及重點如下: (一) 年度施政目標 1. 強化資本韌性與風險監理 (1)考量我國國情並參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持續研 議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 (2)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IFRS17) 「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 2. 健全市場行為與公司治理 強化保險市場紀律之管理,並持續督導保險業強化風險管 理及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3. 落實普惠金融與消費權益保護 (1)持續推動對身心障礙者之友善服務措施,督導產、壽險公 會定期與身心障礙團體召開座談會,進行意見交流以利精 進關懷弱勢團體友善措施。 (2)鼓勵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措施,滿足多元保險 4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3)持續推微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及特定身分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以實現普惠金融目標。 4. 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鼓勵保險業開發多元商品及服務管道,滿足多元化商品需 求。 5. 加速金融與科技創新 (1)持續檢討保險業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修正保險 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兼 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全與效益。 (2)因應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持續輔導保險業與 金融科技異業以試辦方式合作開發創新保險商品、服務或 流程,建構保險生態系,滿足民眾保險保障。 (3)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業數位 化經營環境,增進消費者投保便利性。 6. 強化永續金融,支持產業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 持續「鼓勵保險業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投資、長照 事業及永續發展債券投資」,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策 略性產業、公共建設、社會住宅及長照產業。 5 (二)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保險監理 一 強 化 保 險 業 清 償 (一) 考量我國國情並參酌國際 能力與風險控管。 清償能力制度發展趨勢, 持續研議推動保險業新一 代清償能力制度,健全保 險業財務結構。 (二) 協助保險業積極辦理國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7 號 (IFRS17)「保險合約」相 關準備工作。 (三) 持續督導保險業強化企業 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二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賡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 資 金 運 用 相 關 規 法令。 範,提升資金運用 效率。 三 鼓 勵 業 者 研 發 創 持續鼓勵保險業掌握社會經濟 新 保 險 商 品 及 服 脈動、產業發展型態及相關環境 務措施。 議題,積極開發多元創新保險商 品,以滿足社會大眾之需求。 四 鼓 勵 保 險 業 積 極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 推動網路投保,提 商務相關規定,營造保險 升保險業辦理電 業數位化經營環境,提升 子商務效能。 消費者投保管道及便利 性。 (二) 活絡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鼓勵保險業積極推 動網路投保及提升保險服 務品質。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一) 檢討招攬相關法令規範, 管理。 導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二) 督導產、壽險公會定期與 身心障礙團體召開座談 會。 6 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一) 前(112)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 化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一、 為利保險業強化財務結 力與風險控管: 構及接軌 IFRS 17 及新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一代保險業清償能力制 清償能力監理制 度,本會於 112 年 4 月 度,並研議推動保 14 日修正發布「保險公 險業自有資本逐 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 步朝分類法方向 應注意事項」第 2 點, 發展,以強化保險 放寬保險業得發行 10 業清償能力之監 年期以上之長期公司債 理。 及應符合第二類資本之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積 極 條件。 辦 理 接 軌 國 際 財 二、 112 年 6 月 29 日修正發 務報導準則第 17 布保險業 112 年上半年 號(IFRS17)「保險 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 合約」相關準備工 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 作。 冊,修正傳統型保單利 (三) 持 續 督 導 保 險 業 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以 強化企業風險管 合理反映壽險業利率風 理及內控制度。 險,以及參酌國際規 範 , 將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 及 其歐洲和英國關聯企 業」(簡稱 KBRA)納為合 格信用評等機構。 三、 112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發布保險業 112 年度保 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 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參 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之保險資本標準 (ICS) 自有資本分類架 構,明定自 112 年 12 月 31 日起,保險業計算資 本適足率時,自有資本 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應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 性 資 本 (Tier 1 Unlimited, T1U)、第一 類限制性資本(Tier 1 Limited, T1L) 及 第 二 類資本(Tier 2, T2) , 本次依該辦法規定調整 112 年度填報手冊相關 內容。 四、 完成檢討人身保險商品 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 金適用利率調整,112 年 12 月 21 日發布令 釋,相較現行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利率,於新臺 幣、澳幣及歐元保單各 負債存續期間分別調升 1 碼、2 碼及 4 碼;美元 保單負債存續期間小於 6 年(含)調升 3 碼,負 債存續期間介於 6 年至 20 年調升 2 碼,負債存 續期間大於 20 年(含) 調升 1 碼;至於人民幣 則維持不變,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五、 為接軌 IFRS17,針對保 險業資金定義(含業主 權益及各種準備金)發 布相關令釋,其中保險 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部分業分別於 112 年 4 月 14 日及 12 月 6 日發 布令釋。 六、 為配合接軌 IFRS17,訂 定 115 年起採用之法 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規: (一) 本會已於 112 年 8 月 9 日及 12 月 29 日修 正發布「保險業各種 準備金提存辦法」、 於 112 年 11 月 8 日 修正「保險業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 ,自 115 年起將準備金及財 務報告之保險負債 均改採公允價值衡 量,並規範保險業直 保業務及再保險業 務各種準備金提存 方式、準備金種類及 財務報告之會計項 目與揭露格式等。 (二) 本會於 112 年 11~12 月修正發布「保險商 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 、 「專業再保險 業財務業務管理辦 法」 、 「保險業辦理再 保險分出分入及其 他危險分散機制管 理辦法」 、「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各種準備 金管理辦法」 、「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會計 處理及業務財務資 料陳報辦法」 、「人身 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及「財 產保險業辦理資訊 公開管理辦法」等。 (三) 本會於 113 年 1 月修 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正發布「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及外部複 核精算人員管理辦 法」。 七、 配合保險負債評價接軌 IFRS17 將以現時資訊計 算公允價值,本會於 113 年 1 月 5 日依保險法施 行細則第 11 條訂定接 軌後保單價值準備金計 算相關令釋,作為保險 商品設計之依循。 八、 為 使 保 險 業 順 利 接 軌 IFRS 17 及保險業新一 代清償能力制度,本會 分別於 112 年 7 月 25 日 及 11 月 23 日,宣布保 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 度市場風險-股票、不動 產及公共建設之在地化 及過渡性措施、IFRS17 利率轉換措施、保險業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利 率風險過渡措施及淨資 產過渡措施,上述措施 將每 5 年依業者執行情 形定期檢討;如整體金 融情勢於接軌國際二制 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 亦將適時進行檢討。 九、 112 年 8 月 30 日備查 產、壽險公會修正之「保 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 則」 、及「保險業風險管 理實務守則問答手 冊」 ,強化保險公司於保 1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險商品銷售前對巨災風 險之辨識及風險管理機 制,並提高保險公司即 時因應市場環境變化之 能力。 十、 為推動保險業採行風險 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已 重新盤點並檢視現行主 管機關要求保險業應辦 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函令之必要性,並於 112 年 11 月配合修正 7 則函 令。 十一、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法 令遵循制度之重視,於 112 年 9 月 12 日舉辦 「112 年度強化保險業 法令遵循研討會」。 二、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資 一、 為強化保險業國外保險 金運用相關規範,提 相關事業投資之風險控 升資金運用效率:賡 管機制並落實差異化管 續檢討保險業資金 理機制,及增列其他經 運用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信 評機構認定範圍,於 112 年 2 月 16 日修 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 。 二、 為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 彈性、適度放寬保險業 從事國內外附買回及附 賣回交易之債券種類, 於 112 年 3 月 24 日訂定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解釋令」、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11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項第 8 款之解釋令。 三、 本會於 111 年 1 月 28 日 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六 大核心戰略產業,並於 111 年 6 月 24 日公布「鼓 勵保險業辦理六大核心 戰略產業、公共投資、 長照事業及永續發展債 券投資方案」 ,施行期間 自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止,分 3 年 實施,目標值累計 3 年 增加 2,000 億元,第一 期(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累計 增加 1,020 億元,已達 成目標。 三、 鼓 勵 業 者 研 發 創 新 一、 本會於 112 年 1 月 12 日 保險商品及服務機 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 制:持續鼓勵保險業 品相關規範」 ,提高小額 掌握社會經濟脈 終老保險投保金額及件 動、產業發展型態及 數限制,將個別被保險 相關環境議題,積極 人投保小額終老保險主 開發多元創新保險 契約保額上限由 70 萬 商品,以滿足社會大 元提高至 90 萬元,並配 眾之需求。 合保險金額提高將有效 契約件數由 3 件放寬為 4 件,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 二、 112 年 10 月 4 日修正「保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意事項」 ,鼓勵保險業者 發展創新型保險商品。 三、 112 年 11 月 17 日舉辦 「112 年度保險業配合 政策推動各項業務暨公 12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平待客原則評核績優業 者頒獎典禮」 ,透過辦理 競賽鼓勵保險業者持續 推廣微型保險及小額終 老保險。 四、 112 年 12 月 22 日舉辦 「保險業接軌二制度之 保險商品結構轉型經驗 國際研討會」 ,導引業者 順利進行商品結構轉 型,推廣保障型保險。 四、 鼓 勵 保 險 業 積 極 推 一、 因應數位化之金融服務 動網路投保,提升保 日漸普及,為協助保險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 業之發展並提供消費者 效能: 更便利之服務, 112 年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6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 辦理電子商務相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關規定,營造保險 意事項」及「保險代理 業數位化經營環 人保險經紀人辦理網路 境,提升消費者投 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 保管道及便利性。 務管理辦法」部分規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定,在風險控管及維護 網路投保業務,鼓 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 勵保險業積極推 放寬保險業及保險代理 動網路投保及提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升保險服務品質。 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 網路保險服務。 二、 112 年 10 月 4 日修正 「保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意事項」部分規定,開 放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 據資料分析、介面設 計、軟體研發、物聯網、 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 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 理本業務之創新型保險 13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商品,並依據保險業申 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 請試辦。另考量登山綜 合保險與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具有承保天數較 短,實務執行電話訪問 不易等情形,爰增列該 等保險得免辦理電話訪 問;新增保單還款、變 更個人投保風險屬性、 利變型保單及團體年金 自費單次增額保費變更 等為網路保險服務得辦 理項目。 三、 提 升 遠 距 投 保 之 便 利 性,本會於 112 年 7 月 4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 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 務應注意事項」及「保 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 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 項」,增訂保險業及保經 代得運用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ido)方式 進行身分確認,及放寬 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 務之銀行得以自行建置 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方 式,辦理遠距投保與保 險服務業務。 四、 為推動保險業結合異業 建構多元之生態系,使 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 有更多合作開發創新型 保險商品的機會,於 112 14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年 10 月 4 日修正「保險 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 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並將名稱修正為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 務應注意事項」。 五、 於 112 年 10 月 4 日發布 公告因應數位化趨勢, 停止適用現行本會公告 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 目(保險部分)。 六、 112 年 2 月 21 日同意壽 險業提出與保代公司遠 距保全試辦申請案。 七、 112 年 5 月 23 日同意壽 險業提出金融 FIDO 資 料共享暨身分認證授權 試辦申請案,透過 FIDO 身分驗證功能提升客戶 網路會員註冊速度,並 確保金控集團資料共享 時之資料授權安全性。 五、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之 管 一、 本會業於 112 年 2 月 13 理:檢討招攬相關法 日同意備查壽險公會所 令規範,導正業者不 報「以外幣收付之投資 當銷售行為。 型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 範本」及相關配套措施 案。 二、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業務 員挪用客戶款項之內部 控管機制,本會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 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 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 15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 規定」第 5 點、第 8 點 規定,並自 113 年 5 月 1 日生效,增訂保險、 保經及保代公司應強化 異常情形之查核、加強 查核保戶通訊資料有無 異常,以及加強查核業 務員轉送保單相關文件 之自行繳費件等規定, 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 益。 三、 為落實保險業與身心障 礙者針對投保權益議題 之溝通管道,本會已督 請產、壽險公會於 112 年 6 月 19 日及 112 年 12 月 20 日舉辦保險業 與身心障礙團體溝通座 談會。 (二) 上年度已過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計畫實施成 果概述: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保險監理 一、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 一、 於 113 年 1 月 26 日發布 力與風險控管: 112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 (一) 持續檢討保險業 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 清償能力監理制 境資料包含:保發中心研 度,並研議推動 究建議之 1000 組情境、 保險業自有資本 精算學會提供之 7 組情 逐步朝分類法方 境、本會指定之 1 組情境 向發展,以強化 等。 保險業清償能力 二、 強化保險業企業風險管 之監理。 理及內控制度:已於 113 (二) 推動保險業積極 16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辦理接軌國際財 年 2 月 29 日備查「保險 務報導準則第 17 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 號 (IFRS17) 「 保 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險合約」相關準 3-1 條條文暨「保險業資 備工作。 產管理自律規範」第 8-1 (三) 持續督導保險業 條條文定明保險業從事 強化企業風險管 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 理及內控制度。 覆審之人員及辦理與投 資有價證券之投資前決 策相關人員應參加永續 課程永續相關訓練課程 總時數至少達 3 小時。 三、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 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 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 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 方式發行具資本性質之 債券,強化資本結構及接 軌國際制度。 四、 113 年 4 月 17 日備查產、 壽險公會修正之「保險業 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 守則問答手冊」,強化保 險業辨識公司營運過程 中所有可合理預期及相 關之重要風險及商品設 計及定價風險衡量方 法,以利保險業精進落實 風險管理機制。 五、 113 年 5 月 3 日發布「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3 款解釋令,新增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 17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署意見書應於保險商品 銷售前完成,另於 113 年 5 月 7 日修正上開實施辦 法第 5 條、第 19 條及第 41 條,增加永續資訊管 理及訂定實施日期。 六、 113 年 5 月 17 日修正發 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 加保險業國外籌資管道 以及在不增加保險業之 國外投資額度下,為引導 業者強化資本結構符合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增 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 彈性之配套措施。 七、 113 年 6 月 26 日修正「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將保險業商品送 審獎勵條件清償能力要 求,由達 250%以上修正 為達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規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 準 1.25 倍以上,以因應 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 制度之銜接。 二、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 一、 已於 113 年 1 月 22 日與 金運用相關規範, 壽險公會等相關單位研 提升資金運用效 商決議,考量保險業得 率:賡續檢討保險 投資設立特定目的國外 業資金運用相關法 籌資事業及其應遵循事 令。 項、內部控制制度及資 金運用等內容,係屬國 外投資之範疇,應納入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管理辦法」規範。 18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二、 113 年 5 月 17 日修正發 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部分條 文、放寬保險業得投資 已取得國家發展委員會 資格函之國內私募股權 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之 國外私募基金。 三、 鼓勵業者研發創新 鼓勵保險業積極開發多元保障 保險商品及服務機 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制:持續鼓勵保險 一、 112 年商品結構綜合評 業掌握社會經濟脈 分值績優獲獎公司名單 動、產業發展型態 已於 113 年 2 月 20 日發 及相關環境議題, 布,對於推動保障型及 積極開發多元創新 高齡化保險商品績效優 保險商品,以滿足 良之業者,給予得提高 社會大眾之需求。 國外投資額度之獎勵。 二、 112 年推動提高國人保 險保障方案績優獲獎公 司名單已於 113 年 3 月 22 日發布,共計 20 家壽 險公司符合獎勵條件, 分別給予各該公司核准 制商品得改採備查制辦 理 1 至 8 件之獎勵件 數,有助於保障型保險 商品、長期照顧保險、 年金保險及微型保險等 保險商品累計投保人數 持續成長,協助建構更 為健全完善之社會安全 網。 三、 本局於 113 年 2 月 22 日 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 保險業務應注意事 項」 ,增訂經主管機關同 19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意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 微型保險種類,以擴大 微型保險範圍,同時賦 予業者以試辦方式辦理 微型保險業務之彈性, 有助於擴大微型保險商 品類型與保障範圍。 四、 本局於 113 年 2 月 22 日 發布「113 年度微型保險 暨小額終老保險表揚活 動辦法」 ,新增微型保險 及小額終老保險之獎勵 對象,鼓勵業者持續推 廣該等商品,深化商業 保險之保護網。 五、 本局於 113 年 6 月 27 日 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 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業務應注意事項」 ,及配 合修正發布「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 項」,從商品設計、銷售 前後控管、人員職責、 教育訓練等諸多層面, 強化分紅保單之管理,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 鼓勵保險業積極推 一、 113 年度網路投保件數 動網路投保,提升 目標值為 300 萬件:113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 年 1 至 6 月實際網路投 務效能: 保 件 數 為 3,892,723 (一)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件。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相 二、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 關規定,營造保險 務應注意事項:已蒐集 業數位化經營環 保險業者意見,於 113 境,提升消費者投 年 4 月 16 日及 4 月 24 保管道及便利性。 日邀產、壽險公會討論 (二) 活 絡 保 險 業 辦 理 20 工作計畫 實施概況 實施成果 網路投保業務,鼓 建議案,將循行政程序 勵保險業積極推 辧理後續相關作業。 動網路投保及提 升保險服務品質。 五、 強化市場紀律之管 一、 檢討修正保險業招攬及 理:檢討招攬相關 核保相關規範: 法令規範,導正業 (一) 於 113 年 7 月 12 日修 者不當銷售行為。 正「保險業授權代收 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及「保險業保險經紀 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 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 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 關內控作業規定」 ,以 強化保險業務員挪用 保費之控管機制。 (二) 本會於 113 年 6 月 13 日備查壽險公會所報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 售自律規範」修正條 文,強化投資型保險 甲型商品之資訊揭 露,有利於保戶權益 之保障。 二、 落實保險業與身心障礙 者針對投保權益議題之 溝通管道:產、壽險公 會已於 113 年 6 月 26 日 舉辦「113 年第一次保險 業與身心障礙團體溝通 座談會」。 21 本 頁 空 白 22 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合 計 229 182 274 47 0500000000 3 規費收入 - - 1 - 0566300000 176 保險局 - - 1 - 0566300300 1 使用規費收入 - - 1 - 0566300303 1 資料使用費 - - 1 - 前年度決算數係資料查閱影印工 本費收入。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2 99 135 3 0766300000 228 保險局 102 99 135 3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102 99 102 3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102 99 102 3 本年度預算數係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電信機房、板橋車站2樓商場 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等租金收 入。 0766300500 2 廢舊物資售價 - - 33 - 前年度決算數係出售報廢財產及 廢舊物品等收入。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27 83 137 44 1266300000 227 保險局 127 83 137 44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27 83 137 44 1266300201 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14 - 前年度決算數係收回退休人員退 休金繳庫數。 12663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27 83 122 44 本年度預算數係兼職人員超額兼 職費等繳庫數。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11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前年度 本年度與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上年度比較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77,025 173,555 159,217 3,470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177,025 173,555 159,217 3,470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70,208 167,137 150,699 3,071 1.本年度預算數170,208千元,包括 人事費149,109千元,業務費17,54 6千元,設備及投資3,547千元,獎 補助費6千元。 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 較如下: (1)人員維持費149,109千元,較上 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9 83千元。 (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21,099千 元,較上年度減列資訊操作維 護費等1,716千元,增列辦公大 樓管理、行政工作委外及系統 開發等經費3,804千元,計淨增 2,088千元。 4066300500 2 保險監理 6,767 6,368 6,779 399 本年度預算數6,767千元,係辦理保 險監理業務所需經費,較上年度增列 出國教育訓練費及國外旅費399千元 。 406630900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1,739 - 4066309011 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1,739 - 前年度決算數係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 及相關設施等經費。 4066309800 4 第一預備金 50 50 -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24 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0766300100 -0766300103 秘書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02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財產孳息 -租金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板橋車站2樓 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之租金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產收入 102 0766300000 228 保險局 102 0766300100 1 財產孳息 102 0766300103 1 租金收入 102 1.出租本局座落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部分空間,按 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4千元。 2.出租板橋車站2樓商場與餐廳間「人行穿越步道」公設 空間,按管理範圍持分比例之租金收入98千元。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1266300200 -1266300210 秘書室、人事室 來源子目及 預算金額 127 承辦單位 細目與編號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項目內容 二、法令依據 兼職人員之超額兼職費繳庫數及電信業者設置借 依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電設備檢測費收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00000000 7 其他收入 127 1266300000 227 保險局 127 1266300200 1 雜項收入 127 1266300210 2 其他雜項收入 127 1.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124千元。 2.電信業者向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借電之設備檢測費收入3 千元。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70,208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協助內部業務單位推動施政要項,以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 對各業務單位之行政支援,達到機關內部共同性之行政管 理工作。 理基本需要為目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員維持 149,109 人事室 按職員113人、工友3人、技工2人、駕駛1人,合 1000 人事費 149,109 共119人,計編列人事費149,109千元(含退休離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411 職儲金10,057千元;員工參加公保、勞保及全民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712 健保保險費8,999千元)。 1030 獎金 23,148 1035 其他給與 1,608 1040 加班費 9,174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057 1055 保險 8,999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21,099 各組室 1.業務費17,546千元: 2000 業務費 17,546 (1)派員參加訓練機構研習及金融專業等課程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經費276千元。 2006 水電費 2,386 (2)薦送職員至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所進修之學 2018 資訊服務費 2,435 分補助等經費80千元。 2027 保險費 96 (3)辦公大樓水電費2,335千元〈194,583元X12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02 月〉及電動汽車電費51千元。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4)個人電腦等設備保養、資訊系統及軟體維 2051 物品 600 護與使用授權等經費2,435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0,355 (5)公務車輛保險費、辦公室火災險及公共意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41 外險等96千元。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60 (6)辦理電話總機接聽人員1名經費502千元。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3 (7)辦理專業課程及專題演講之講座鐘點費160 2072 國內旅費 179 千元。 2084 短程車資 45 (8)購置電腦耗材等經費600千元。 2093 特別費 218 (9)文康活動費360千元:按職員113人、工友3 3000 設備及投資 3,547 人、技工2人、駕駛1人、約用人員1人,合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303 共120人,每人每年3千元,計需360千元。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10)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整理作業 4000 獎補助費 6 委外5名經費2,285千元。 4085 獎勵及慰問 6 (11)辦公大樓清潔費495千元、保全費1,466千 元,依樓層比例分攤經費。 (12)管理費5,622千元,包括: <1>例行性機電維護等3,162千元。 <2>電梯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8,368千元, 分5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費1 ,577千元。 <3>污水系統納管案本局應分攤總經費202千 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 經費101千元。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170,20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4>冰水主機汰換本局應分攤總經費810千元 ,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分攤經 費782千元。 (13)四十歲以上員工健康檢查費91千元。 (14)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36千元。 (15)辦公大樓及檔案庫房一般維修費141千元 。 (1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60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36千元:按電動汽車未滿2年 8,300元x8/12x1輛+2年未滿4年23,000元 x4/12x1輛+23,000元x1輛=36千元。 <2>辦公器具養護費24千元:按職員113人, 每人每年212元計列。 (17)飲水設備維護保養費13千元。 (18)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國內出差旅費179千 元。 (19)參與各種會議及洽公短程車資45千元。 (20)依規定標準編列首長特別費218千元。 2.設備及投資3,547千元: (1)汰購個人電腦等經費1,289千元。 (2)購置業務電腦化應用軟體等經費14千元。 (3)保險輔助人管理系統改版及維護費2,000千 元。 (4)汰購空氣清淨機等辦公設備經費244千元。 3.獎補助費6千元: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 人,每人每年慰問金6千元計列。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500 保險監理 預算金額 6,767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1.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 1.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 討修正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 全保險業經營。 2.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滿足多元保險 2.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 需求及優化保險服務。 3.增加網路投保便利性。 3.持續檢討開放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促進保險市場蓬 4.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保障。 勃發展。 4.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保險監理 6,767 各組室 本計畫係為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 2000 業務費 6,767 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 2003 教育訓練費 449 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計列經費6,767千 2009 通訊費 516 元,其內容如下: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44 1.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449 2051 物品 504 千元。 2054 一般事務費 194 2.郵寄各類公文函件郵資198千元及業務聯繫所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118 需電話、數據通訊費318千元。 2078 國外旅費 4,542 3.影印機等租金444千元。 4.辦理保險監理及召開各項會議所需文具紙張等 經費504千元。 5.辦理業務所需之印刷及事務性費用等194千元 。 6.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118千元。 7.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4,542千元。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9800 第一預備金 預算金額 50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依實際需要,申請動支。 因應業務需要,以利業務遂行。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一預備金 50 主計室 衡酌政府財力,並依照預算法等規定之範圍內編 6000 預備金 50 列。 6005 第一預備金 50 30 本 頁 空 白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合 計 170,208 6,767 50 177,025 1000 人事費 149,109 - - 149,109 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411 - - 93,411 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2,712 - - 2,712 1030 獎金 23,148 - - 23,148 1035 其他給與 1,608 - - 1,608 1040 加班費 9,174 - - 9,174 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057 - - 10,057 1055 保險 8,999 - - 8,999 2000 業務費 17,546 6,767 - 24,313 2003 教育訓練費 356 449 - 805 2006 水電費 2,386 - - 2,386 2009 通訊費 - 516 - 516 2018 資訊服務費 2,435 - - 2,435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 444 - 444 2027 保險費 96 - - 96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02 - - 50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0 - - 160 2051 物品 600 504 - 1,104 2054 一般事務費 10,355 194 - 10,549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41 - - 141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60 - - 60 費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13 - - 13 費 2072 國內旅費 179 - - 179 2075 大陸地區旅費 - 118 - 118 2078 國外旅費 - 4,542 - 4,542 2084 短程車資 45 - - 45 2093 特別費 218 - - 218 3000 設備及投資 3,547 - - 3,547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3,303 - - 3,303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各項費用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4066300100 4066300500 4066309800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第一預備金 第一、二級用途別 合 計 科目名稱及編號 3035 雜項設備費 244 - - 244 4000 獎補助費 6 - - 6 4085 獎勵及慰問 6 - - 6 6000 預備金 - - 50 50 6005 第一預備金 - - 50 50 3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一級用途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4 保險局 149,109 24,313 6 - 財務支出 149,109 24,313 6 - 1 一般行政 149,109 17,546 6 - 2 保險監理 - 6,767 - - 4 第一預備金 - - - - 34 委員會保險局 別科目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出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預備金 小計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預備金 小計 50 173,478 - 3,547 - - 3,547 177,025 50 173,478 - 3,547 - - 3,547 177,025 - 166,661 - 3,547 - - 3,547 170,208 - 6,767 - - - - - 6,767 50 50 - - - - - 50 35 金融監督管理 資本支出 中華民國 科 目 設 備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公共建設及設施 機械設備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 - - - 4066300000 財務支出 - - - -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 - - - 36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及 投 資 其他資本支出 合 計 運輸設備 資訊軟硬體設備 雜項設備 權 利 投 資 - 3,303 244 - - - 3,547 - 3,303 244 - - - 3,547 - 3,303 244 - - - 3,547 37 本 頁 空 白 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人事費彙計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民意代表待遇 - 二、政務人員待遇 -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3,411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2,712 六、獎金 23,148 七、其他給與 1,608 八、加班費 9,174 九、退休退職給付 - 十、退休離職儲金 10,057 十一、保險 8,999 十二、調待準備 - 合 計 149,109 39 金融監督管理 預算員額 中華民國 科 目 員 額 ( 單位: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006600000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主管 0066300000 4 保險局 113 114 - - - - - - 3 3 2 2 1 1 4066300100 1 一般行政 113 114 - - - - - - 3 3 2 2 1 1 40 委員會保險局 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外雇員 合 計 說 明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本年度 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 - - - - - 119 120 139,935 139,149 786 - - - - - - 119 120 139,935 139,149 786 1.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勞力外包公 司之勞務承攬經費: (1)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 整理作業委外採購案,預計進用5 人經費2,285千元。 (2)辦理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作 業,預計進用1人經費495千元。 (3)辦理警衛採購作業,預計進用2人 經費1,466千元。(本項由本會統 一辦理,本局依樓層比例分攤經 費) 2.為應業務需要,編列支付約用人員之 勞務服務費:辦理總機人員進用案, 預計進用1人經費502千元。 41 本 頁 空 白 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務車輛明細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乘客人數 購置 汽缸總 油料費 車輛數 車 輛 種 類 排氣量 養護費 其 他 備 註 不含司機 年月 (立方公分) 數量(公升) 單價(元) 金額 現有車輛: 1 首長專用車 4 112.08 0 0 0.00 0 13 72 EAF-1292。 電動汽車 1 小客車及小客貨兩 4 111.08 0 0 0.00 0 23 61 EAD-5190。 用車 電動汽車 合 計 0 0 36 133 43 預算員額: 職員 113 人 技工 2 人 警察 0 人 駕駛 1 人 金融監督管理 法警 0 人 聘用 0 人 合計: 119 人 駐警 0 人 約僱 0 人 工友 3 人 駐外雇員 0 人 現有辦公房 中華民國 自有 無償借用 區 分 單位數 面積 取得成本 年需養護費 單位數 面積 年需養護費 一、辦公房屋 1層 4,156.97 147,898 135 - - - 二、機關宿舍 - - - - - - - 1 首長宿舍 - - - - - - - 2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3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 - - - - 三、其他 1棟 350.74 737 6 - - - 合 計 4,507.71 148,635 141 - - 44 委員會保險局 舍明細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有償租用或借用 合計 單位數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面積 押金 租金 年需養護費 - - - - - 4,156.97 - - 1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0.74 - - 6 - - - - 4,507.71 - - 141 45 金融監督管理 捐助經費 中華民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合計 - 1.對個人之捐助 - 4085獎勵及慰問 - (1)4066300100 - 一般行政 [1]退休(職)人員三節 01 114-114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 - 慰問金 千元。 46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 6 - - 6 47 本 頁 空 白 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上 年 度 類 別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畫項數 人 天 預 算 數 合 計 7 249 4,991 7 260 4,592 考 察 - - - - - - 視 察 - - - - - - 訪 問 - - - - - - 開 會 6 201 4,542 6 210 4,282 談 判 - - - - - - 進 修 1 48 449 1 50 310 研 究 - - - - - - 實 習 - - - - - - 4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一、定期會議 01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歐洲 我國係IAIS之創始會員 8 14 1,695 791 (IAIS)各類相關會議-93 國,因此歷年來對IAIS 相關研擬草案及年會 活動皆積極參加,以恪 盡會員國之義務,藉以 促進保險監理官間之相 互合作、協助制定國際 性之保險監理準則,並 與其他金融領域或國際 金融組織相互協助,以 加強保險監理合作並交 換保險發展與管理之經 驗與心得。我國自94年 加入IAIS旗下各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擔任委員, 因此派員出席IAIS相關 會議實有必要。期將保 險監理事務透過國際間 之協商與共識,建立一 共通適用之國際保險監 理準則,期達到保險市 場之效率、公平與穩定 。 02 出席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 亞洲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成 7 2 207 60 (AFIR)會議-93 立目的係凝聚亞太地區 對於保險監理方向及重 點之共識。發展迄今, 已成為亞太保險監理機 關重要資訊交換及形成 共識之重要場域。另自 107年起,AFIR與當屆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之 主辦機構、金融穩定學 院(FSI)及國際保險監 理官協會(IAIS)於會議 期間聯合舉行亞太高階 保險監理會議(High-le vel Meeting on Insur ance Supervision, HL M),就當前國際保險市 50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339 2,825 保險監理 美國華盛頓 112.12 3 592 日本東京 112.11 6 826 瑞士巴賽爾 112.10 2 313 16 283 保險監理 馬來西亞吉隆坡 112.10 2 101 馬爾地夫北馬累環礁 111.09 1 139 澳門 108.05 1 45 51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場及監理重要議題,以 專題演講及與談方式進 行研討。本會為AFIR會 員,每年均積極參與相 關會議,以掌握保險監 理議題趨勢並深化亞洲 保險監理官之交流。 03 出席各國保險監理機關舉 日本、德 集團監理會議(supervi 4 7 234 220 辦之相關會議-93 國、法國 sory college)是國際 及美國 性金融集團監理的重要 措施之一。自金融風暴 以來,各國的監理機關 越來越重視彼此意見之 交流與合作,也有更多 的監理機關舉辦集團監 理會議,邀請各國主管 機關共同研商特定之集 團監理相關議題。 監 理機關於修正各項政策 及法令時,常參考美國 及歐洲各國之經驗,前 往參加其所舉辦之會議 ,透過實地討論,有助 於了解各國最新法規及 監理政策,並可了解其 制訂背景,加強我國與 其他國家間金融監理之 交流與合作,並可與國 際金融監理趨勢有更進 一步的結合。 04 出席國際保險組織舉辦之 美國、歐 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 8 2 60 85 保險相關研討會議-93 洲、澳洲 保險振興中心(OLICD 及亞洲 )及日本財團法人國際 保險振興會(FALIA) 每年定期舉行保險會議 ,主要目的為提昇亞洲 國家保險人員之專業能 力及互相交流之機會, 歷年本局均派員出席, 會議主題涵蓋保險業清 償能力、危險管理、行 52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32 486 保險監理 法國巴黎 112.11 1 31 德國波昂 112.09 1 44 日本東京 108.05 1 37 10 155 保險監理 日本東京 112.10 1 63 日本東京 112.10 2 94 日本東京 108.05 1 17 53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銷、核保、保險商品及 公司管理等議題,對於 保險監理經驗之分享及 提升本局同仁監理壽險 公司之經營及商品開發 等專業知識有所助益。 另近期各國際保險組織 就國際保險關注議題包 含「保險精算」、「IF RS 17 」、「國際保險 資本標準」、「保險科 技」、「資安風險」、 「巨災風險」及「永續 發展」等議題,提供交 流平台,除集合各國保 險監理官、保險業者高 階主管,亦邀請國際保 險、精算及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就當前保險理 論實務最新發展發表論 文並進行討論,協助各 國保險監理官掌握國際 對該等議題之發展及因 應相關風險,增進全球 保險業相互了解,以協 助各國保險業與國際接 軌。本會參加國際保險 組織舉辦之保險相關會 議,有助我掌握國際保 險業務發展方向,俾利 我國保險監理之參考, 增進我國保險監理官監 理素養,掌握國際保險 監理議題之發展。 05 出席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澳洲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 1 90 73 (APG)舉辦之亞太防制洗錢 (APG)為區域性防制洗 年會及相關會議-93 錢組織,宗旨係建立亞 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 多邊機制及協助會員國 接受及履行相關國際標 準,為有效打擊跨國洗 54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7 170 保險監理 加拿大溫哥華 112.07 1 163 - - - - 55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擬前往國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旅 費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家或地區 談 判 重 點 等 交通費 生活費 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 ,防制洗錢為本局金融 監理重要政策。洗錢犯 罪常為跨國性的犯罪, 本局有必要藉由參與AP G相關會議,強化與各 國政府之監理合作及掌 握當前監理發展趨勢。 有助於本局擬定保險業 AML/CFT監理政策及與 國際接軌,並藉由與各 國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 進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 享,提升本會同仁AML/ CFT專業知能,以順利 推動我國AML/CFT監理 業務, 並深化國際監 理合作基礎。 06 出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歐洲及亞 OECD自50年成立「保險 6 4 312 286 (OECD)之保險相關會議-93 洲 委員會」,並於94年將 其更名為「保險暨私人 退休金委員會(IPPC)」 。IPPC宗旨係在高度透 明、信任及誠信基礎上 ,建立高效、開放、穩 定健全及市場導向之保 險及私人退休金體系, 以維持永續經濟成長。 可藉由參與IPPC相關會 議瞭解國際保險市場就 效率、風險抵禦、穩定 性、金融教育、消費者 保護及其他風險(包括 巨災風險)等觀點,實 有必要派員參加。另有 助於瞭解OECD轄下委員 會內部運作方式,提升 本會國際能見度及透過 與其他監理機關對話, 達成各國監理合作,落 實監理資訊分享目的。 56 委員會保險局 -開會、談判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 算 最近三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歸屬預算科目 辦公費 合 計 出 國 地 點 出國期間 出國人數 國 外 旅 費 25 623 保險監理 法國巴黎 112.12 4 433 法國巴黎 112.06 2 246 法國巴黎 111.12 3 317 57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國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一、進修 01 出席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 美國 為執行本會與NAIC洽簽 MOU之需要,及 114.10-114.11 48 1 (NAIC)保險監理官訓練 瞭解美國之監理制度及該協會之運作模 計畫-93 式,派員參與NAIC提供之訓練計畫,可 提升我國保險監理人員之技能,增加同 仁之國際觀,並與其他國家保險監理官 建立良好關係,進行監理經驗之交流。 監理機關於修正各項政策及法令時,常 參考美國之經驗,前往參加其所舉辦之 訓練計畫,透過實地討論,有助於了解 美國最新法規及監理政策,並可了解其 制訂背景,參加本計畫可增進同仁之監 理能力,並與各國保險監理官進行經驗 交流,拓展國際視野。 58 委員會保險局 -進修、研究、實習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歸屬預算科目 前三年度已派人員人數 生 活 費 機票與出國手續費 書籍學雜等費 合 計 348 101 - 449 保險監理 1 59 金融監督管理 派員赴大陸計 中華民國 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 擬前往地區擬拜會單位 工 作 內 容 預計前往期間 預計天數擬派人數 01 出席大陸及港澳地區保險相關 大陸地區 香港保險 與大陸及香港保險監理機 114.07-114.12 4 2 會議93 業監管局 關進行雙邊溝通及監理意 見交換,及參加兩岸監理 官會議加深兩岸保險監理 合作交流,協助爭取我國 業者有利發展條件。另集 團監理會議(supervisory college)是國際性金融 集團監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自金融風暴以來,各國 的監理機關越來越重視彼 此意見之交流與合作,為 落實國際監理合作及資訊 分享,本會參加香港保險 業監管局舉辦之保險集團 國際監理會議,有助於本 會掌握當前保險集團監理 趨勢及集團全球風險控管 機制之管理,提升我國保 險集團監理能力,並強化 對我國保險集團之監理。 60 委員會保險局 畫預算類別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旅 費 預 算 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 歸屬預算科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合 計 有/無 如有,說明其拜會內容 38 57 23 118 保險監理 有 112年保誠保險集團國際 監理會議 112年友邦保險集團國際 監理會議 6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經 常 分類 職能 受僱人員報酬 商品及勞務購買支出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出 別分類 總 計 149,851 23,621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149,851 16,854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6,767 - - 62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經常支出合計 對企業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6 - - 173,478 - 6 - - 166,711 - - - - 6,767 6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職能 別分類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4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本 移 轉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購入 對政府 對國外 非營利機構 - - - - - - - - - - - - - - - 6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 資 本 分類 固 定 資 本 職能 別分類 住宅 非住宅房屋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總 計 - - - - 01 一般公共事務 - - - - 13 其他經濟服務 - - - - 66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4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資訊軟體 機器及其他設備 土地改良 2,014 1,533 - 3,547 177,025 2,014 1,533 - 3,547 170,258 - - - - 6,767 67 本 頁 空 白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局 113 年度單位 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 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 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3%。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 業部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1,000萬 元以下機關)25%。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 公司)3.8%。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 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 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 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 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 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 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299億元(扣除增資 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12%),另予補足。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中央研 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 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移 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 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 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 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 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 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 育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 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 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住 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 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核能安全委 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院、審計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 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 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 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 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 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 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 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 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 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 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 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 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 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 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 署及所 屬、農業金融 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 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 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 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 署、僑務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 、南部 科學園區管理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 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 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 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核能安全委員 會及所 屬、大陸委員 會、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銓敘 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 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 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 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 生物多樣性研 究所、 種苗改良繁殖 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 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 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 學院、 國立故宮博物 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 灣新竹地方法 院、臺 灣苗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 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 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銓 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 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 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 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 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 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 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 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 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 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 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 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 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及所 屬、農 業 試驗所及所 屬、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 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 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區 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 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 理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 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 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總統府、 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 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 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 中高等行政法 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 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 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 建連江地方法 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 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 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 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 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 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 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 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 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 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 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 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 署及所 屬、獸醫研究 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 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 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 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 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 刪外,其餘統刪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 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3.8%, 其中中央選舉 委員會 及所屬、立法 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 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 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 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 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 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 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 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 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 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 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航 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 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現行法 律明文 規定支出不刪 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 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 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 環境部、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 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 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 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 餘統刪4%,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及所 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 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二)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 2兆 非本局職掌業務。 8,818億元,較112年度大增1,927億元, 成長幅度約達7.2%。截至112年度,中央 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8,488億 元,較蔡政府上台時的5兆3,988億元, 增加4,550億元,且近2年中央政府稅課 收入超徵金額,一年大約3,000餘億元。 常態性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 政管理落伍;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 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效 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制 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 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因循苟 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 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 致施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 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 美化財報之嫌;超徵稅收的金額也成為 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 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 列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 失敗、政府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 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6年度稅課收入 1.52兆元,107至109年度均逾1.6兆元, 110年度攀升到逾2兆元,除109年度稍有 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加,且屢創新 高 ; 年 度 預 算 達 成 率 介 於 95.58% 至 119.38% 間 , 5 年 平 均 預 算 達 成 率 為 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 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 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調整技術官僚的心 態,按部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整體稅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制,爰於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 入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 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 支持勞工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4年期(113至116年)「行 非本局職掌業務。 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 復計畫」,共匡列13億4,000萬元,用以 推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 性質屬新興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 傳輸安全問題,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 以愛沙尼亞為例,其2018年於駐盧森堡 大使館內開設數據大使館,兩國經過談 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亞領土,非 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 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計 畫之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 明之專案報告。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 非本局職掌業務。 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徵 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 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 課收入已達3兆0,223億元,續創歷年同 期新高,年增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 過預算數3,000至3,700億元。財政部表 示截至112年度10月為止,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 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稅、印 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稅目,都 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證券 交易稅前10月累計稅收達1,598億元,年 增8.4%,比預算數超出約47億元;綜合 所得稅截至 10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 1,082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 超過全年預算111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 過全年預算75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 預算57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 成率已逾162%。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 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行 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於保 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距,稅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不足,爰 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 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 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進一步瞭解消費 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性,並於3個月內向 立法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報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 非本局職掌業務。 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徵 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 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 課收入已達3兆223億元,續創歷年同期 新高,年增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 預算數3,000至3,700億元。儘管稅課收 入超乎期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 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更 高的比例用在債務還本和付息上;然而 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均低於 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債務總額明 顯不足,其中111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 本預算960億元,雖然確實有如數執行並 於預算外增加還本540億元,合計實際還 本數達1,500億元,但是相較於111年度 到期債務高達7,500億元卻僅占20%,其 不足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 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 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 來編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 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且未來5年間乃至10 年間將面臨沉重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 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一任政府,爰要 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 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度稅 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 撥法定5%至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 務還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 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112年11月9日發布全國賦稅收 非本局職掌業務。 入 初 步 統 計 , 112 年 10 月 實 徵 淨 額 達 2,318億元,較111年同月增加318億元 (+15.9%);112年累計至10月份,實徵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淨額3兆0,223億元,較111年同期增加 1,963 億 元 , 約 占 累 計 分 配 預 算 數 112.0%、占全年預算數98.4%。據財政部 推估,112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 面對外界詢問113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 金,財政部則表示,若歲入執行優良, 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來增加國家 財政韌性。為進一步了解政府對於112年 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之具體規劃,爰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如 何運用超徵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 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3年適逢總統大選,1月13日選舉結果 謹遵照決議辦理。 出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5月20 日宣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4個多月的 看守內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 關有提前濫行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 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 政捉襟見肘之虞。於113年度總預算三讀 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 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分配預 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費 用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 事發生。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請動 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關(基金) 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 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 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 該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並就執行 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 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95條規 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 察官就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 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八) 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 非本局職掌業務。 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 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 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 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政院主計 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意,即 可支用。蔡政府執政近8年,通過「中央 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 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2 個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 特別預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朝野 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 即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113年 度第一預備金增加20億元,並針對新增 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訂行政 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未經立法 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則必 須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 權。軍事投資計畫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 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 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 將無法善盡監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 議。爰此,要求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 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定各項預算經 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算; 國防部未及列入113年度總預算的新增 投資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 審慎嚴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 非本局職掌業務。 家競爭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 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 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惟相關設施 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使用目 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 共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 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 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 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 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 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 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 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 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 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 設 計 畫 年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率 雖 達 95% 以 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畫修正,展 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 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 覈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 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相關管控機 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 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 效,並確立公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 之揭露機制,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 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 非本局職掌業務。 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 障地方財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 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依中 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 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縣政府辦理社 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執行效 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暨市縣 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 形之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 辦,並由各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 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 陳報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 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 中央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 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合 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 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 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受補助 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 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 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 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 等。為提升中央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 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規劃、 執行、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 定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 落實蒐集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 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 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 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效 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34條、第37條、第39條、 謹遵照決議辦理。 第43條及第49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 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 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 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各項計畫,除工 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 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繼續經費 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 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 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 實,或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 績效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 金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 由於相關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委 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列之內容,難以 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有效的 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中央政 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與 的人力,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 均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 部門資訊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 資訊不易,且需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 國會要在3個月內,以十分有限的人力, 對專業性高而龐雜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 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公開 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114年度 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34條規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 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 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立法院時, 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上網公布,以 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查預算 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現 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查之專業性及 權威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113年調薪4%,地 非本局職掌業務。 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 表示,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 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用,依據地方 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 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 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 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 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 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 但考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 差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 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意 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 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 量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的補助 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之健全穩定 以及均衡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 非本局職掌業務。 詐騙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 成為各國的治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 題嚴重,政府無力解決,尤其電子化程 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的成長更為顯 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 研究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 源,加重法制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 控防堵通訊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 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效全力打擊詐 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 非本局職掌業務。 浪費220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 可以堆出5萬座台北101;同時衛生福利 部至111年第4季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 共有14.6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 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十餘年。進一步來 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 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 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 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 境永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 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 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 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 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 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 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 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 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 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 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2月編製之國 非本局職掌業務。 民所得統計摘 要, 110 年度GDP達21 兆 1,605億元,經濟成長率6.53%,創下自 100年以來新高。另依據經濟部111年5月 發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 氣穩定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 公司110年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106 至110年度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 產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 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年度 上市上櫃公司 用人費 用為 1兆5,963 億 元,約占營收的6.59%,甚至較109年度 下降0.06%。為使企業在獲利豐碩之餘能 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行政院邀集 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公司 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 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 導各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條之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 體員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 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9月底公布 非本局職掌業務。 「管理虛擬資產平 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 括: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2.業 者 必 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 制,並納入內控制度;3.強化平台資產 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4.強化交易公平 及透明度;5.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 及申訴處理;6.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 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公告揭 露;8.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 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 人組織;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 務。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 於穩定幣由中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因此,這項 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並未 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擬資產 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 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 定幣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 謹遵照決議配合本會辦理。 防護能力,於109年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 動方案,又於111年12月為因應金融科技 發展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 版,要求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券 業設置資安長,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 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 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人事異動頻 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1年內3度更換 資安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1 年1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4個月即辭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3個月才又新聘;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 指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 背景和專業。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 治理效能,爰要求行政院責成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確 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長,並避免其因 公司內部職務調整而造成短期內之頻繁 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業資安防 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長 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 動之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 資安專長訓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 上述問題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 本局及所轄財團法人無相關情形。 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 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 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 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 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 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並於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估等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 得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 非本局職掌業務。 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 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 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第9 條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 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 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 動」;約聘人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 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 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爰此,要求原 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於3個月內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 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 謹遵照決議配合本會辦理。 之官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 帳號發布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 文案,例如:環境部分享「0~22歲國家 一起栽培」、「投資台灣三大方案」、 「軍公教調薪3次」、「基本工資連八年 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住正義」 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部、 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 傳。在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 去執政8年之豐功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 社群媒體宣導政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 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 協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 而非作為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 平 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業,遵循行 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關 官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選 之工具,公私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 謹遵照決議配合行政院辦理。 法案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 完成會銜之作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 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所送立法院審議之 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歧,甚至正反意 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 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決。爰此, 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有需兩院 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 行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 後,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 查順利進行。 (二十二) 查112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 非本局職掌業務。 液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 不安心。再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 口蛋涉標示不實,賣給下游餐廳、烘焙 坊,引起社會譁然;凸顯政府在蛋液管 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蛋品都有沙門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藏液蛋未 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 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 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 位,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 一定會經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 (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 應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 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 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之 安全。 二、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內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行政院主管 (四十六) 主計總處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 謹遵照決議辦理。 行政」編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係為 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工作品質、增進效 率效能,並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 督作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延續 112 年 度,因應立法院審查預算決議後之作 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立 法院審查 XX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 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項」(逐年訂定), 均應在預算書附表之相應部分,直接摘 錄決議辦理情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 之文號。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3 年 度起,制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 定時,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 理情形之條文。 財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保險局 (一) 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3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 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 第 1130191191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938萬元,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主要用於推動施政要項,完成綜合性之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行政管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局將營造保險數位化環境列為年度施政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 要點,惟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營有 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關之法規修正於111年6月29日發布施行 一、 為提升我國保險產業數位轉型,促 至今,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公司意願極 使創新型保險商品研發,本會參考 低,尚無純網路保險公司問世。顯見該 相關國家發展經驗,於 110 年底提 業務推行成效不彰,有礙便利消費者投 出開放純網保政策,雖有多家國內 保、落實普惠金融之意旨。爰凍結該項 外金融業者洽詢申設事宜,但受理 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期間僅有 2 家業者提出申請,經審 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查分別因未符合法定資格或相關規 後,始得動支。 劃尚未完備,均未獲准設立。 二、 本會推動保險業數位轉型政策不因 純網保設置與否而受影響,且已持 續推動包括保險業電子商務、申請 業務試辦等,並於 112 年 10 月開放 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以試辦方式 合作辦理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 透過建構金融保險生態圈,開拓目 前民眾尚未被滿足之保險需求;日 前已核准首宗異業合作之創新服務 及流程試辦申請。 三、 本會將持續推動保險業數位創新轉 型相關政策,鼓勵保險市場創新發 展,提供民眾更多元保險保障,弭 平保障落差,實現普惠金融。 (二)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訊服務費」408 萬 6 千元、另於「設備及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1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萬 5 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根據統計,109 年中央與地方資安事 一、 為賡續推動金融資訊公開及電子化 件共 677 件、110 年 733 件、111 年 806 金融監理等政策,本局辦理各項資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 訊應用系統及軟體維護與使用授 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 權,爰編列「資訊服務費」。另為 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 汰換辦公室電腦及週邊等硬軟體, 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 爰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 二、 本 局 已 建 置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ISMS)制度,並建立相關資安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程序,內容包含委外作業安全管理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程序、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等;另每年辦理資安事件通報演 練,並針對資通系統委外廠商辦理 資安稽核。 三、 每年辦理 ISMS 內部稽核,並委託獨 立機構辦理外部稽核,進行 ISO27001 國際資安管理標準之驗 證,本局均有取得認證。本局已參 與資安監控機制(SOC),辦理弱點掃 描、滲透測試、入侵偵測及資安監 看,藉由實施控制措施,提升本局 資通系統韌性,並將持續加強並落 實自身資訊安全防護措施。 (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1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訊服務費」408 萬 6 千元。查 111 年度預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算數為 403 萬 6 千元、決算數約為 352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萬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年度資訊服務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費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財政支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出。爰凍結該項預算 30 萬元,俟金融監 一、 為賡續推動金融資訊公開及電子化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金融監理等政策,本局辦理各項資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訊應用系統及軟體維護與使用授 權,爰編列「資訊服務費」。 二、 有關 111 年度預算數為 403 萬 6 千 元,決算數約為 352 萬元,主要係 委外招標案件之結餘款所致。 三、 本 局 已 建 置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制度,並建立相關資安管理 程序,每年辦理 ISMS 內部稽核,並 委託獨立機構辦理外部稽核,進行 ISO27001 國際資安管理標準之驗 證,本局均有取得認證。又資訊科 技發展日新月異,為因應資通系統 資安防護需求提升,112 年度編列 「資訊服務費」預算數 403 萬 6 千 元,113 年度編列 408 萬 6 千元。 (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預 第 1130191191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算 666 萬 7 千元,用於掌理保險監理政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策規劃,保障民眾權益。查不肖保險業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務員挪用保費案件頻傳,112 年迄今已有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5 起通報、申訴案件,總金額高達 74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萬元。顯見現行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 一、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挪用或侵 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存有不 占保戶款項之內部控管機制,本會 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能善 修正「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 盡監理職責。爰凍結該項預算 20 萬元, 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 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並自 113 年 5 月 1 日生效,修正重 點如次: (一) 增訂保險業針對最近一期保險費 到期後 3 個月未交付且符合所列 態樣(原業務員離職、原自動扣繳 保費中途變更為自行繳費、繳費期 間內變更聯絡資訊)之一之自行繳 費保件,應逐案向保戶瞭解有無繳 交保險費之事實,對有異常情事者 應進行查核。 (二) 增訂保險業及保經代公司應定期 查核同一招攬保險業務員保件有 無共用通訊資料、不同保戶留存之 通訊資料有無相同或異常集中之 情形,並查核確認該等資料是否為 保戶本人之通訊資料。 (三) 增訂保險業針對由業務員轉送相 關單據之自行繳費保件,應查核確 認要保人所收受文件所載相關資 訊,與保險業留存之原始投保資料 是否一致。 二、 本會透過金融檢查及日常監理管 道,持續督導追蹤保險業者相關內 控作業之落實辦理情形,以防杜保 險業務員挪用或侵占保戶款項等情 事。 (五)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 666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萬 7 千元,係為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及健全保險業經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 103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年開放線上投保,惟投保比率及保費收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入所占比重仍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一、 近年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比重 會保險局應研討如何宣導,藉由網路投 偏低之原因: 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 (一) 得辦理網路投保的險種如:汽、機 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爰凍結該項預 車保險、旅平險、傷害保險、定期 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壽險等個別保險費金額不高。 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受疫情影響旅平險之銷售,利變型 後,始得動支。 年金保險受金融市場震盪影響宣 告利率調降,均影響民眾投保意 願。 二、 增加網路投保險種及網路保險服務 項目:目前網路投保之產險商品已 採負面表列規定,本會將持續檢討 研議開放網路投保之壽險商品及網 路保險服務項目,並擴大保障型保 險商品平台之保險商品。 三、 鼓勵結合金融科技發展之多元身分 辨識方式:鼓勵保險業者運用多元 身分識別功能機制如:生物辨識技 術、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ido 等。 四、 本會亦定期或不定期向民眾宣導網 路投保應注意事項。 (六)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 第 1130191191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監理」之「業務費」編列預算 666 萬 7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千元,主要用於健全保險業經營、保障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民眾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考量資安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 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 復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定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 一、 鑑於各保險業者業務形態及資訊數 能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 位化程度之差異,如外國保險業在 統計,截至 112 年 10 月底止僅 13 家保 臺分公司通常規模較小且業務型態 險業設置資安長,為期能強化金融業資 單純,為兼顧資源配置及實際資安 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 防護需求,爰依規模大小進行差異 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2 化管理,要求保險業前一年度資產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保 總額達新臺幣 1 兆元以上者,應指 險業設置資安長,精進保險資安書面報 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 告後,始得動支。 任資安長,俾兼顧監理彈性。 二、 另本會已要求保險業應設置資安專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責單位及主管,專門負責資安工 作,且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 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三、 本會將滾動式檢討評估資安長設立 標準,研議逐步擴大資安長設置之 範圍,並持續進行資安宣導,要求 保險業落實資安在職訓練,以提升 從業人員之資安意識及強化資安管 理措施。 (七)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編列 666 萬 7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千元,計畫內容包括檢討住宅地震保險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危險分散機制,以保障民眾權益。鑑於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過往住宅火險與地震險保單業務之連動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性,住宅火險保單顯仍有待提升;另住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宅火險保單將推行電子化,預計 112 年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底前完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一、 產險公司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建置「住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先導 火險保單作業電子化系統」(下稱本 銀行與 16 家產險公司端資訊流系統測試 系統),以利銀行透過該系統下載或 及提供銀行住宅火險保單資訊的查詢平 查詢電子保單相關資訊,取代紙本 台,加速作業流程並節省人工、耗材, 保單,保發中心已於 112 年 12 月 以符合綠色金融。將保單電子化的同 15 日與 16 家產險公司及 6 家先導 時,亦須注意系統資安的防護,避免保 銀行完成測試,其中臺灣銀行及兆 戶個資外洩,造成保戶權益受到損害。 豐銀行已上線。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 20 萬元,俟金融監 二、 本系統依相關規定辦理及進行個人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住宅火險保單如 資料盤點、隱私衝擊分析等作業, 何提升,以及火險保單電子化系統測試 另亦定期安全性更新、弱點掃描、 預計辦理時程、測試情形、保單資訊平 資安攻防演練及每年接受內、外部 台的建置及保單系統資安防護與維護狀 稽核作業,以確保資訊安全。 況之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三、 本會將持續督導相關單位與災防體 報告後,始得動支。 系合作宣導居家財產安全之重要 性;並不定期以發布新聞稿或透過 本會臉書等方式進行宣導,強化民 眾對災害之風險意識,瞭解住宅火 災保險之內容及重要性。 (八)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列 452 萬 4 千元。查 111 年度預算數為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371 萬 8 千元、決算數約為 344 萬 1 千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元。爰凍結該項預算 30 萬元,俟金融監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 本會保險局編列之國外旅費主係為了解 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國際保險監理發展趨勢及為利跨國保險 集團之監理,須派員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 協會(IAIS)、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亞太防制洗 錢組織(APG)等組織及保險集團監理官會 議等。 考量疫情影響已趨緩,各項國際會議逐漸 恢復實體舉行。為能與各國際組織及監理 機關進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享,提升我國 國際能見度,實有持續參與各項國際會議 之必要。 (九)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字第 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 11301911914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 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列 452 萬 4 千元。查 111 年度預算數為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371 萬 8 千元、決算數約為 344 萬 1 千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元。爰凍結該項預算 25 萬元,俟金融監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 本會在案,茲摘述內容如下: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本會保險局編列之國外旅費主係為了解 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 國際保險監理發展趨勢及為利跨國保險 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集團之監理,須派員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 協會(IAIS)、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亞太防制洗 錢組織(APG)等組織及保險集團監理官會 議等。 考量疫情影響已趨緩,各項國際會議逐漸 恢復實體舉行。為能與各國際組織及監理 機關進行資訊交流及經驗分享,提升我國 國際能見度,實有持續參與各項國際會議 之必要。 (十) 微型保險開辦目的為協助經濟弱勢或特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壽 定身分者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 字第 1130490578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及社會機制不足的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缺口,納入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分為特境 一、 微型保險推動目標係為使弱勢族群 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等 獲得微型保險保障,實現普惠金 11 類。惟查,截至 111 年底止,承保對 融,自開辦以來截至 112 年底,微 象集中於特境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 型保險累積投保人數已達 172.2 萬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民、身心障礙者等 3 類,覆蓋率分別為 人,至「覆蓋率」是衡量保障程度 85.55%、63.09%、30.10%;至農民、漁 方式之一。 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者等 3 類, 二、 本會對於微型保險之推動,以提升 覆蓋率則僅 3.39%、3.08%、3.39%。爰此, 目標族群與保險業者之對接效率為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討部 目的,以期消弭目標族群與保險業 分類別對象保險覆蓋率偏低的原因,及 者間之供需落差,除持續透過檢討 如何提高微型保險的投保率,以達到協 修正相關法規,擴大微型保險承保 助弱勢民眾之目的,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對象,需求面上亦積極深化與相關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政府部門溝通聯繫及強化對民眾宣 導。 (十一) 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綜 落實保險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 字第 113049064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一、 本會就保險業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之 委員會保險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 相關規範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明 執行成效,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 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本會依該法授權訂定 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 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 法」明定非公務機關(含保險業) 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規劃、訂 定、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 方法。 (二)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保險 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能確保保險 公司對於相關法令之遵循,而相關 法令亦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同辦 法第 6 條第 13 款並明定保險業資 訊系統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客 戶資料保密及安全防範之控制作 業等。 (三) 另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遠距投保 及保險服務、申請業務試辦時,應 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認 證。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 持續落實保險業對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及管理 (一) 除於日常要求保險業落實內控內 稽外,亦會對保險業進行個資保護 金融檢查,而金檢缺失改善報告須 定期送報本會檢查局,直至完成改 善。 (二) 針 對 受 裁 罰 之 個 資 保 護 違 失 案 件,亦會探究保險業是否未善盡客 戶資料保密義務、未完善建立或未 確實執行內控內稽,並追蹤其完成 改善。 三、 本會將持續督導保險業落實相關管 理機制,及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 護及管理。 (十二) 為強化保險業者資本結構,我國將於 115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壽字 年接軌國際制度實施 TW-ICS,惟依立法 第 1130490513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以國際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保 險 資 本 標 準 一、 本會針對該 4 家公司 112 年上半年 ( InsuranceCapitalStandard,ICS ) 為 未達資本適足標準,除和泰產物透 架構研訂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過取得出售不動產收益,並持續進 截至 112 年 6 月底,仍有和泰產物保險 行財業務結構調整,已於 112 年底 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宏泰人 達資本適足等級外,本會於 112 年 壽保險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未達資 8 月 31 日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規 本適足標準,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定命 3 家壽險公司限期提出增資、 會保險局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監理措 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該等公 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司均已依限提報,於書面報告中摘 出書面報告,俾利保險業順利接軌 ICS。 述三商美邦人壽、宏泰人壽及新光 人壽之改善計畫。 二、 針對上述 3 家壽險公司,目前營運 狀況均屬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 響,本會將持續督導該等公司應落 實執行其所提出之改善計畫,積極 改善財業務結構,以提升公司資本 等級。 三、 我國保險業預定 115 年接軌國際制 度實施 TW-ICS,本會將持續督導保 險業強化財務體質、調整商品面及 投資面策略,精進資產負債管理, 並協助其順利接軌 TW-ICS。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十三)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7 日以金管保綜字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 103 年開放網 第 1130490644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路投保起,網路投保總件數呈成長趨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勢,惟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 一、 近年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比重 重仍偏低,109 年至 112 年 6 月底網路投 偏低之原因 保比率分別為 1.42%、2.01%、2.76%、 (一) 可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如汽、機 3.35%及 3.85%,允宜持續鼓勵民眾投保 車保險、旅平險、傷害保險、定期 以更便捷的管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壽險等個別保險費金額均不高,而 委員會保險局加強宣導網路投保,於 3 網路投保銷售較熱門之險種多為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旅平險、汽機車保險;以網路投保 告,俾利提升保險業經營效率。 件數觀之,自 103 年本會開放網路 投保迄今,網路投保件數自 103 年 的 13,845 件已逐年增加至 112 年 底累計已達 2,129 萬件,顯示民眾 使用網路投保的習慣已有所提升。 (二)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旅平保險商品 銷售,以及利變型年金保險則受金 融市場震盪影響宣告利率之調 降,均影響民眾投保意願。 二、 本會推動網路投保比率之相關措施 (一) 增加網路投保險種及網路保險服 務項目。 (二) 鼓勵結合金融科技發展之多元身 分辨識方式。 (三) 開放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異業 合作辦理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 (四) 本會亦不定期向民眾宣導透過網 路投保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以提 升民眾透過網路投保及獲取網路 保險服務之使用效率。 三、 保險業亦有提供網路保險服務, 如:理賠進度查詢、保單資料變更、 保障內容變更等,綜觀網路投保及 網路保險服務之使用情形,保險業 電子商務確已提升民眾投保及獲取 保險服務之便利性。本會除將持續 向民眾宣導網路投保之便利性,亦 將持續推動保險業數位創新轉型相 關政策,以利民眾獲得更多元的保 險保障,實現普惠金融。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