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4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1分
下午1時32分至3時35分
109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19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黃世杰 葉毓蘭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羅美玲 林思銘 沈發惠 王美惠 管碧玲 陳玉珍 湯蕙禎 吳琪銘 張其祿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范 雲 謝衣鳯 魯明哲 林奕華 鍾佳濱 陳椒華 吳斯懷 劉世芳 溫玉霞 吳怡玎 李貴敏 楊瓊瓔 廖國棟 鄭麗文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明文 邱志偉 廖婉汝 莊競程 林為洲 蔣萬安 陳以信 李德維 張育美 何欣純 洪孟楷 馬文君 翁重鈞 周春米 陳雪生 鄭正鈐 林淑芬 陳亭妃 趙正宇 劉櫂豪 羅明才 洪申翰 蔡壁如
委員列席40人
列席官員:
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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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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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
花敬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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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署長 |
吳欣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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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組組長 |
王武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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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組組長 |
林秉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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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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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李素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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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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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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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
花敬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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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署長 |
吳欣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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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組組長 |
林秉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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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蔡玉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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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司長 |
王靚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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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汪明輝 tibusungu é vayaya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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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處處長 |
杜張梅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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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莊慶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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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處科長 |
林群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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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 |
呂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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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
王玉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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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
呂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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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門委員 |
劉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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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
蔡書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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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秘書處專門委員 |
李啟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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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司長 |
洪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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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
劉玉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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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4月8日)
陳召集委員玉珍(4月9日)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國土計畫法」:(4月9日)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4月8日)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29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4月8日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其祿、委員林奕華、委員魯明哲、委員賴惠員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賴惠員、葉毓蘭、黃世杰、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陳玉珍、吳琪銘、王美惠、陳明文、林思銘、湯蕙禎、管碧玲、張其祿、林奕華、陳椒華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4月9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另有委員魯明哲、林文瑞、沈發惠、溫玉霞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等8案:
(1) 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2)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文字,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外,餘照案通過。
(4) 第四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等8案:
(1) 第三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款、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為「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外,餘照案通過。
(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我國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案件數量,從107年的申請案136件、核准72件,108年的申請案433件、核准313件,統計至109年3月共有申請案743件核准487件,有近3.5成的申請案未通過,而實際核准的戶數是1,911戶,然目前「超過30年屋齡之戶數」已達423萬戶,實有加強之空間。
為達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目的:「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爰請內政部營建署盤點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未通過之案例所遭遇之困難與挑戰,研擬相關配套及更多誘因之可能,鼓勵更多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決議:除末段「研擬相關配套及更多誘因之可能」等文字,修正為「研擬更多相關可能之配套」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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