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5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7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陳玉珍 葉毓蘭 張宏陸 沈發惠 羅美玲

黃世杰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其祿

湯蕙禎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高嘉瑜 邱顯智 鍾佳濱 林楚茵 吳斯懷

陳椒華 李貴敏 孔文吉 王婉諭 林德福 廖婉汝

洪孟楷 謝衣鳯 周春米 邱志偉 陳明文 莊競程

李德維 鄭麗文 賴香伶 楊瓊瓔 陳亭妃 鄭正鈐

蔡易餘 陳 瑩 羅明才 陳柏惟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火災預防組組長 張裕忠

災害搶救組組長 莫懷祖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建築管理組組長 高文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詹媖珺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5案。

(一)營建署及所屬

1.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園規劃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議3】

4.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議4】

5.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重要濕地復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警政署及所屬

1.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刑事警察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消防署及所屬

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役政署

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役政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移民署

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建築研究所

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空中勤務總隊

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空中勤務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15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各類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申報、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設置、改善與檢查之精進措施」、「消防設備人員法制化可行性」及「消防法第20條之1條文施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賴惠員、沈發惠、葉毓蘭、張宏陸、王美惠、羅美玲、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張其祿、湯蕙禎、林思銘、洪孟楷、吳琪銘、王婉諭、鍾佳濱、陳椒華、高嘉瑜、邱顯智、賴香伶、蔡易餘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玉珍、鄭麗文、謝衣鳯、林文瑞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2004年制定以來,其第125條「火警受信總機」規範之功能要求,除因內政部2007年公告火警受信總機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辦理認可,故於2012年修正刪除原條文中「應符合CNS8877之規定」外,其餘所有規範之功能自制定以來未有改變(參下表)。

雖「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有『十二、新技術開發之火警受信總機 新技術開發之火警受信總機,依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判定,如符合本基準規定及同等以上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受本基準之規範。』之開放,惟鑒於感測、偵別、存儲、網路物聯等新科技之快速發展,爰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於半年內檢討火警受信總機因應新技術功能,並參照警民連線系統,研議修訂相關設置標準與認可基準,以提升火災警訊通報效率、火警調查鑑證能力、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5條比較表

2004年04月06日(制定)

2017年07月05 日(現行條文)

第 125 條

火警受信總機應 符合CNS八八七七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

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五、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

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信號功能。

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

第 125 條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

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五、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

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

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

提案人:管碧玲 黃世杰 王美惠 湯蕙禎

張宏陸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