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58分
出席委員:葉毓蘭 賴惠員 沈發惠 黃世杰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王美惠 張其祿 湯蕙禎
張宏陸 吳琪銘 林文瑞 陳玉珍 管碧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魯明哲 洪孟楷 邱顯智 吳斯懷 劉世芳 李貴敏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椒華
孔文吉 陳明文 莊競程 呂玉玲 廖婉汝 鍾佳濱
高嘉瑜 鄭麗文 邱志偉 張育美 楊瓊瓔 蔡易餘
羅明才 陳亭妃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
陳宗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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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副署長 |
蔡蒼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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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明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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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室代理主任 |
張錦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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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副組長 |
簡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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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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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顧正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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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陳慧嬪 |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請願文書1案:
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要求務必修正明定警銬使用時機於「警械使用條例」請願文書。
(本次會議經委員魯明哲及葉毓蘭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委員葉毓蘭、賴惠員、沈發惠、黃世杰、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王美惠、張其祿、湯蕙禎、張宏陸、吳琪銘、林文瑞、魯明哲、陳玉珍、邱顯智、管碧玲、孔文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椒華、洪孟楷、蔡易餘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及所屬、法務部參事張春暉與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警械使用條例」等2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尚未宣讀)。
四、請願文書1案: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臨時提案
為使警察人員於使用警械時,能夠確切了解相關用槍時機及相關勤務內容,主管機關應針對警察人員所受之使用警械相關學科、術科訓練內容及時數進行全面盤點,並檢討現行教育內容及教材是否能夠確實使警察人員知悉並且避免觸犯相關規定,相關資料併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各委員以供參閱。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湯蕙禎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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