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28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沈發惠 賴惠員 葉毓蘭 林文瑞 張宏陸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王美惠 管碧玲 黃世杰

林思銘 張其祿 湯蕙禎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伍麗華 洪孟楷 李昆澤 林俊憲 李貴敏

魯明哲 陳歐珀 傅崐萁 趙正宇 高嘉瑜 鍾佳濱

吳斯懷 鄭麗文 劉世芳 趙天麟 何欣純 廖婉汝

莊競程 陳 瑩 張育美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主任秘書 莊國祥

綜合規劃處處長 高美莉

選務處處長 謝美玲

法政處處長 賴錦珖

秘書室主任 蔡穎哲

人事室主任 徐秋菊

主計室主任 劉維玲

政風室主任 陳 泰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民政司副司長 鄭英弘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陳玉珍說明提案要旨、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委員沈發惠、林文瑞、賴惠員、葉毓蘭、張宏陸、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王美惠、劉世芳、黃世杰、林思銘、湯蕙禎、管碧玲、吳琪銘、趙天麟、張其祿、伍麗華、陳瑩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及所屬、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廖婉汝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十八條,除將第三項中「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外,其餘文字均未修正。

(二)第五十七條,除將第四項修正為「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外,其餘文字均未修正。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十四條,除將第四項中「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及增訂第五項「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外,其餘文字均未修正。

(二)第五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的選務假訊息,多次在官方網站上澄清,顯示在這次2020的大選中,有人刻意製造並散布不實訊息,已經對於公共安寧與選務公正造成危害,嚴重損及選務機關公正性,並妨害選務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澄清稿中表明,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依「刑法」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等罪,予以究責到底。

請問中央選舉委員會到今天為止,這些案件,後續處理情況,建請將統計資料送各委員國會辦公室以為參考,另建請主任委員日後召開相關記者會,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追責成效,因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若無積極作為,選務假訊息將形成破窗效應,誘使他人仿效,令情況變本加厲,損害國家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沈發惠 賴惠員 羅美玲

決議:除將「另建請主任委員日後召開相關記者會,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追責成效」修正為「另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可適時對外說明處理情形」外,餘照案通過。

二、現代的孩子比較成熟,接收資訊比過去更快、更方便、更國際化,應該早一點讓他們參與自己的未來、國家的未來。社會也需要新世代的參與,才能夠更加關照到全方位。

所以針對下修投票權到18歲一案,在社會已有高度共識的情況下,行政部門應俟下修至18歲投票權修憲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修正,以備審議。

早一點讓年輕人參與、決定國家的大小事,這是進步國家的象徵,台灣不應該落後。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沈發惠 賴惠員 羅美玲

決議:除將第二段「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三、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公民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後若有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之情事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惟法規未明確規範聽證會應於審核後幾日內舉辦,恐造成程序上的拖延,導致公民權益受限。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檢視108年度提案,其從提案到舉辦聽證會之天數落差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賴惠員

決議:照案通過。

四、武漢肺炎肆虐全球,疫情終點遙遙無期,然國人的日常生活除配合政府加強一切該盡的防疫措施之外,仍舊盡可能期望常規的生活能一如往昔。在此其中,選舉的舉辦,同樣必須依照法定日期如期舉行,以維護民主法治社會以及地方制度的正常運行。端此,近期苗栗縣將有兩場鄉長補選選舉,包括3月21日的南庄鄉鄉長補選,以及同樣將進行補選的銅鑼鄉鄉長選舉。為使國人不因武漢肺炎的恐懼,導致未能正常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公告選舉相關防疫積極措施,讓相關補選選務順利舉行。

提案人:湯蕙禎 羅美玲 賴惠員 王美惠

決議:除將「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公告選舉相關防疫積極措施」修正為「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補選選務進行當中,完善選舉相關防疫措施」外,餘照案通過。

五、據外交部於1月10日發布統計,我國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共計有113家國際媒體、超過235位外籍記者來台採訪,另有13團、共107位學者專家來台觀選。此外,未列入外交部統計之民間所組來自港、日、中等「台灣選舉旅遊團」不僅盛況空前,更已發展出經濟規模,足證台灣民主選舉已為世人關注及肯定。

查我國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兩國際選舉組織,分別為以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Taiwan, R.O.C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2013年成立,共109個會員),且為創始會員;以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參加「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1998年成立,共20個會員國),我國均為正式會員。中央選舉委員會曾於2012年總統及立委選舉邀請AAEA會員來台觀選,今(2020)年大選A-WEB亦有觀選團來台。

我國於2017年當選為AAEA執行委員國、A-WEB亞洲區執行委員,曾經於2005年及2008年擔任過AAEA兩任主席國,並曾舉辦AAEA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議及學術研討會,顯見我民主發展及選舉辦理經驗獲該組織會員國肯定。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積極研擬邀請上述兩國際組織,於台灣辦理年會或大會,使國際更了解我國民主制度之過程及內涵。

提案人:管碧玲 張其祿 王美惠

決議:除將「於台灣辦理年會或大會」修正為「於台灣辦理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外,餘照案通過。

六、高雄市第三屆市長罷免案,社會輿論及罷免提案團體認為該市副市長擔任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涉利益衝突應主動迴避,引發諸多爭議及關注。

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訂行政規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第二條:「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人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擬任委員人選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二)擬任委員人選應力求性別平衡。(三)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確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其中「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即為前述我國首次針對直轄市首長罷免案爭議之關鍵。

惟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指揮並推動選務,實務執行上仍需有政務官擔任委員。為減少未來其他選務辦理時,恐遇相同爭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加入「委員會之組成,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公正、不具政府機關職位者擔任委員。」相關條件,以降低外界對選舉委員會可能不公正的質疑,提升社會對選務工作之信任。

提案人:管碧玲 張其祿 王美惠 趙天麟

決議:除將倒數第四行「研擬」修正為「研議」外,餘照案通過。

七、鑑於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雄文先生就高雄市第三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之選務工作,不只身份上顯已有利益衝突之虞,且諸多言行已達行政不公之情事,嚴重影響高雄市民依法行使之罷免權利,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之職權,以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規範精神,改指派其他無此疑慮,並公正執行選務之非官方委員擔任主任委員。

提案人:王美惠 趙天麟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決議:併第六案處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