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2時35分 109年4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2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臣遠 邱議瑩 

     陳亭妃 謝衣鳯 孔文吉 蘇治芬 陳明文 蘇震清 

     翁重鈞 陳超明 賴瑞隆 邱志偉 楊瓊瓔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湯蕙禎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    

     莊瑞雄 黃世杰 葉毓蘭 林宜瑾 郭國文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椒華 吳思瑤 李貴敏 曾銘宗 陳歐珀 

     廖婉汝 何欣純 陳素月 賴惠員 莊競程 鄭麗文 

     張其祿 傅崐萁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吳斯懷 江永昌 范 雲 羅明才 鄭運鵬 

     吳怡玎 劉建國 張育美 劉世芳 劉櫂豪 鄭正鈐 

     周春米 馬文君 蔡易餘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張廣智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內政部地政司副主任周文樹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重劃科科長姬世明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任秘書林秀玲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林美慧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黃耀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張莉珣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林耀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王佳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詹媖珺(4月29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劉嘉偉(4月30日)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游千慧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楊永綨

109年4月29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林岱樺、廖國棟、蘇治芬、邱議瑩、陳亭妃、謝衣鳯、孔文吉、蘇震清、陳明文、邱志偉、翁重鈞、陳超明、賴瑞隆、邱臣遠、葉毓蘭、鍾佳濱、李德維、鄭天財、郭國文、陳素月、陳椒華、林文瑞、莊瑞雄、賴惠員、劉建國、廖婉汝、黃世杰及楊瓊瓔等28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鄭麗文及湯蕙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詢答結束,討論事項所列議案,109年4月30日(星期四)繼續審查。

其 他 事 項

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農田水利法審議程序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1、草案本(109)年4月30日(星期四)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審查,有意見條文會保留送院會協商。

2、下週由廖召集委員國棟於109年5月6日(星期三)召開公聽會,並將公聽會報告交付朝野協商參考。

協商代表:柯建銘 林為洲 廖國棟 邱議瑩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鍾佳濱 

林文瑞 蔣萬安 謝衣鳯 

109年4月30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決議: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均照案通過。

(二)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三)第二條條文、第三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四)第四條條文,第一項句末增列「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等文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二章章名,照案通過。

(六)第五條條文,第一項句末增列「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項句末「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七)第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八)第七條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其餘照案通過。

(九)第八條條文,第一項但書中「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公共利益或公共建設所需,」等文字,修正為「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餘照案通過。

(十)第九條條文,照案通過。

(十一)第十條條文,第四項修正為:「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或計價;其基準、程序、給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十二)第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十三)第三章章名,「灌溉管理」,修正為「灌溉排水管理」。

(十四)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十五)第十四條條文,第二項句末「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十六)第十五條條文,句末「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十七)第十六條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第四章章名,均照案通過。

(十八)第十八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得委由主管機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將句首「前項」二字,配合修正為「第一項」,其餘照案通過。

(十九)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十)第二十一條條文,「地方人士組成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修正為:「地方人士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其餘照案通過。

(二十一)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二十二)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人及委員廖國棟(林文瑞)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十三)第二十三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廖國棟(林文瑞)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十四)第二十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十五)第二十五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二十六)第二十六條條文、第六章章名、第二十七條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十七)第二十九條條文,第四項之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第五項句末「廢止其排放許可。」,修正為「得廢止其排放許可。」,其餘照案通過。

(二十八)第三十條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文、第七章章名、第三十二條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十九)第三十四條條文,增列第二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其餘照案通過。

(三十)通過附帶決議6項:

1.為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以有效維護農民用水權益、人事制度及資產管理,爰要求農田水利法衍生子法及辦法,制定過程中應邀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參與或提供意見。

     提案人: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林文瑞       

2.有鑑於新建或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所必需之工程用地,若涉及協議價購或是徵收情事時,按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係按市價辦理。惟其「市價」之評定是經各地方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但原住民保留地7成以上位處非都市土地之林業用地,因此每當地價評議委員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時,查估市價之價格甚為低廉,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新建或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所需之工程用地時,對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部分,應從優補償。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謝衣鳯 楊瓊瓔         

3.鑑於本次農田水利法草案之制定,除因應未來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以及穩定並擴大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服務地區範圍,並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故為因應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水利小組之設置,且本次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後於原住民族地區將擴大2千多公頃灌溉面積,爰基於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田水利地區之劃設或變更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其水利小組長及成員應有原住民擔任。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楊瓊瓔             

4.由於目前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未適用勞基法,依「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年滿60歲就要命令退休,為保障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屆齡退休技工、工友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農田水利會保障其工作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5.主管機關因應地形須以加壓供應灌溉用水者,得向使用者收取額外增加之操作及設施維護等相關費用。為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後於原住民族地區將擴大2千多公頃灌溉面積,爰基於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田水利地區之前項加壓供應灌溉用水,主管機關計收之操作及設施維護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瓊瓔 蘇治芬             

6.針對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照舊使用之民地,於辦理設施更新改善時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以租用、徵收方式辦理。

    提案人:廖國棟 陳亭妃 楊瓊瓔 蘇治芬 賴瑞隆

        黃世杰

(三十一)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十二)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6

1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經濟委員會第

19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間:

109

4

29

日(星期

上午

9

5

分至

2

35

109

4

30

日(星期

上午

9

3

分至

1

27

點:紅樓

101

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岱樺

廖國棟

Sufin

Siluko

邱臣遠

邱議瑩

陳亭妃

謝衣

?

孔文吉

蘇治芬

陳明文

蘇震清

翁重鈞

陳超明

賴瑞隆

邱志偉

楊瓊瓔

委員出席

1

5

列席委員:

李德維

湯蕙禎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莊瑞雄

黃世杰

葉毓蘭

林宜瑾

郭國文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椒華

吳思瑤

李貴敏

曾銘宗

陳歐珀

廖婉汝

何欣純

陳素月

賴惠員

莊競程

鄭麗文

張其祿

?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吳斯懷

江永昌

羅明才

鄭運鵬

吳怡玎

劉建國

張育美

劉世芳

劉櫂豪

鄭正鈐

周春米

馬文君

蔡易餘

員列席

43

列席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

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暨相關人員

(4

29

)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張廣智暨相關人員

(4

30

)

內政部

地政司副主任周文樹

暨相關人員

(4

29

)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重劃科科長姬世明暨相關人員

(4

30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任秘書林秀玲暨相關人員

(4

29

)

財政部

稅署

專門委

美慧

暨相關人員

(4

30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黃耀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張莉珣

暨相

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林耀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王佳玉

1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2時35分

109年4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2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臣遠 邱議瑩

陳亭妃 謝衣? 孔文吉 蘇治芬 陳明文 蘇震清

翁重鈞 陳超明 賴瑞隆 邱志偉 楊瓊瓔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湯蕙禎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

莊瑞雄 黃世杰 葉毓蘭 林宜瑾 郭國文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椒華 吳思瑤 李貴敏 曾銘宗 陳歐珀

廖婉汝 何欣純 陳素月 賴惠員 莊競程 鄭麗文

張其祿 傅?萁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吳斯懷 江永昌 范 雲 羅明才 鄭運鵬

吳怡玎 劉建國 張育美 劉世芳 劉櫂豪 鄭正鈐

周春米 馬文君 蔡易餘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張廣智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內政部地政司副主任周文樹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重劃科科長姬世明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任秘書林秀玲暨相關人員(4月29日)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林美慧暨相關人員(4月30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黃耀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張莉珣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林耀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王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