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5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蔡壁如 郭國文 

     林楚茵 高嘉瑜 陳椒華 莊瑞雄 費鴻泰 江永昌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劉世芳 邱顯智 陳亭妃 廖婉汝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鍾佳濱 吳斯懷 李貴敏 翁重鈞 莊競程 

     邱志偉 楊瓊瓔 李德維 張其祿 鄭正鈐 蔡易餘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邱淑貞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呂淑玲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胡美蓁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凍結報告案1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決定: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說明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林德福、賴士葆、高嘉瑜、郭國文、林楚茵、蔡壁如、陳椒華、莊瑞雄、費鴻泰、江永昌、 邱顯智、楊瓊瓔、羅明才、洪孟楷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等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委員高嘉瑜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江永昌等3人所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均已宣讀)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週兩次所公布的「本國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情形表」中所揭露的銀行統計資料,並未明確區分企業戶與個人戶執行情形,造成相關資訊的誤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上項資訊分別揭示。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二、109年3月18及19日發生之元大S&P原油正2(00672L)下市爭議事件至今已月餘,元大以及其他券商帳戶交易合理性分析報告迄今未完成;許多投資人已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然上述機關皆以個案視之,並未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協助因同一原因事實而有爭議的投資人集體啟動提付仲裁或起訴、進行評議等紛爭解決程序,造成投資人求助無門,嚴重損害相關機構機制公信力。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完成元大以及其他券商帳戶交易合理性分析報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研議可否協助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評議等程序。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蔡壁如 邱顯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