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3時2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蔡壁如 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莊瑞雄 高嘉瑜 費鴻泰 江永昌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邱顯智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范 雲 林奕華 鄭正鈐 劉世芳 吳斯懷 吳思瑤 陳玉珍 李昆澤 張其祿 鄭運鵬 柯建銘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審計部 |
審計長 |
陳瑞敏 |
第三廳 |
廳長 |
林汝玲 |
教育農林審計處 |
處長 |
李香美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長 |
朱澤民 |
基金預算處 |
處長 |
黃叔娟 |
教育部 |
政務次長 |
劉孟奇 |
高等教育司 |
司長 |
朱俊彰 |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司長 |
楊玉惠 |
會計處 |
處長 |
林秀敏 |
人事處 |
處長 |
陳焜元 |
國立臺灣大學 |
校長 |
管中閔 |
國立政治大學 |
校長 |
郭明政 |
國立清華大學 |
校長 |
賀陳弘 |
國立中興大學 |
校長 |
薛富盛 |
國立成功大學 |
校長 |
蘇慧貞 |
國立交通大學 |
代理校長 |
陳信宏 |
國立中央大學 |
校長 |
周景揚 |
國立中山大學 |
校長 |
鄭英耀 |
國立中正大學 |
校長 |
馮展華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副校長 |
蔡國珍 |
國立陽明大學 |
副校長 |
康照洲 |
國立東華大學 |
校長 |
趙涵㨗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校長 |
蘇玉龍 |
副校長 |
孫同文 |
|
國立臺北大學 |
校長 |
李承嘉 |
國立嘉義大學 |
校長 |
艾 群 |
國立高雄大學 |
校長 |
王學亮 |
國立臺東大學 |
校長 |
曾耀銘 |
國立宜蘭大學 |
校長 |
吳柏青 |
國立聯合大學 |
校長 |
蔡東湖 |
國立臺南大學 |
校長 |
黃宗顯 |
國立金門大學 |
副校長 |
陳奇中 |
國立屏東大學 |
校長 |
古源光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校長 |
吳正己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副校長 |
陳明飛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校長 |
吳連賞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校長 |
張新仁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校長 |
王如哲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校長 |
陳愷璜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校長 |
陳志誠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
副校長 |
黃翠梅 |
國立空中大學 |
校長 |
陳松柏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校長 |
廖慶榮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校長 |
王錫福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校長 |
楊能舒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
校長 |
覺文郁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校長 |
戴昌賢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校長 |
翁進坪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
校長 |
陳文淵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校長 |
謝楠楨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代理校長 |
孫路弘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
校長 |
謝俊宏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校長 |
張瑞雄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副校長 |
黃文祥 |
國立體育大學 |
校長 |
邱炳坤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
校長 |
林華韋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
校長 |
劉晉立 |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
校長 |
黃美智 |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
校長 |
王俊勝 |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審計部陳審計長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教育部潘部長文忠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執行狀況與績效評比」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蔡壁如、林德福、賴士葆、曾銘宗、郭國文、林楚茵、陳椒華、莊瑞雄、高嘉瑜、費鴻泰、江永昌、邱顯智、鍾佳濱、鄭天財、洪孟楷、范雲、林奕華、劉世芳、羅明才、吳思瑤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鄭正鈐所提書面質詢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補充質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案:
1、 為加深學生與社會大眾之環境意識,大學校務基金的投資建請參考CSR(企業社會責任)、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及PRI(責任投資)等原則。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蔡壁如 陳椒華
2、 有鑑於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等條文均訂有稽核管理機制,另第29條亦明訂「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並作成專案報告」,爰要求教育部應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落實執行,以有助於校務基金的合理使用。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3、 有鑑於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2條,「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惟據審計部近3年資料顯示,餘絀明細實不足以揭露「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爰要求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與大學校長共同研討,現行會計制度之不足,以績效導向為目標,修正既有之會計制度與會計報告表達方式。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