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9時3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郭國文 陳椒華 林德福 蔡壁如 高嘉瑜 賴士葆 余 天 吳秉叡 曾銘宗 莊瑞雄 林楚茵 江永昌 費鴻泰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李昆澤 鍾佳濱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斯懷 魯明哲 洪孟楷 楊瓊瓔 李貴敏 呂玉玲 謝衣 莊競程 翁重鈞 廖婉汝 劉世芳 何欣純 邱志偉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會計處            處長   張玉燕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代理主任 謝棟梁

交通部             專門委員 馮淑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處長   張祺明

經濟部             組長   陳永聰

文化部             專門委員 葉雪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處長   張筱貞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秀容

主  席 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黃姵瑜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9案:

(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促參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二)「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三)「菸酒管理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四)「國庫資訊作業」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五)「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六)「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一)「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二)「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三)「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四)統一發票發售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十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五)「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十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十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 十)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十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二)「資通資源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三)「電子發票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十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四)「電子發票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處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 (108至109年度)決議,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

(一)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財政部關務署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財政部主管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報告案39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08至109年度)凍結報告案1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決議:

一、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7,790億9,261萬4千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16億4,696萬9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付息收入」16億4,696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74億4,564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7,790億9,183萬7千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16億4,696萬9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16億4,696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74億4,486萬8千元。

3.本期賸餘:77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列示,預估至109年度止,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191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之31.5%,雖尚在公共債務法規定上限比率40.6%範圍內,然較108年度之5兆5,009億元增加1,182億元(增幅2.1%),債務持續攀升。又為評估債務管理績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至108年度均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然指標一再變動,分別為「節省國庫利息支出」、「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指標1: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與基期比較之減少幅度、指標2:中央政府債務還本金額占債務到期數比率與基期比較之增加幅度」及「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且109年度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

前4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實不易衡量債務基金管理績效,故宜揭露近年指標變化及各年達成情形,以窺各年度執行成效。再者,債務未償餘額仍逐年上升,應儘速擬定該基金109年度之績效指標,俾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莊瑞雄 吳秉叡 陳椒華 郭國文

2.我國公共債務法雖自91年起制定強制還本規定,且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自91至105年成長幅度逾87%,然中央政府從91至105年債務未償餘額成長幅度亦逾87%,係因歲出採擴張性財政政策,且因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多次提出排除債限規定之特別預算,並受金融海嘯影響,推出多項租稅減免措施,導致稅課收入遞減,雖自103年起推行財政方案稅課收入有大幅成長,又即便95至97年度、106至107年度出現賸餘,然加計特別預算後僅107年度未出現短絀,是以目前公共債務法規定並未達到實質減債目的。

況若我國以債務還本預算850億元且不增加舉債前提下,尚須66年始能還清債務,綜上所述,可知我國債務還本預算相對偏低,勢必增加債務還本預算額度,故請財政部提出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債務管理績效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賴士葆

3.109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7,790億9,261萬4千元,基金用途7,790億9,183萬7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77萬7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案減少8萬4千元。

從近10年度(98至107年度)中央政府歲入歲出決算情形以觀,除106及107年度為賸餘外,其餘年度均產生短絀,10年間合計短絀7,887億餘元。同期間,除107年度並未舉借債務外,其餘9年度均舉借760億餘元至2,800億餘元不等之債務,合計10年來舉借債務數逾1兆4,700億元,惟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財政狀況已漸趨改善,債務舉借金額呈現縮小趨勢。

復查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近10年度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情況,數額介於20億元至774億元間,其中107年度歲入歲出賸餘為1,109億元,然僅提前償還410億元(節省債息2億4,500萬元),雖高於106年度之284億元,卻低於歲入歲出短絀442億元之105年度(該年度提前償還債務774億元,節省債息3億1,700萬元)。

綜上,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爰此,該基金允宜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提高財務運用效能。

提案人:莊瑞雄 吳秉叡 陳椒華 郭國文

4.經查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之情況,其中105年度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773億6,180萬元,而該年度歲入歲出短絀442億0,480萬7千元。然107年度歲入歲出賸餘1,109億2,701萬6千元,卻只提前償還410億元。

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負擔。爰此,該基金宜審視整體財政收支情況,適時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利降低負債。

近5年度中央政府歲入歲出、舉借債務及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情形

單位:千元

年度

歲入歲出餘絀

舉借債務

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

103

-127,143,146

191,143,145

34,370,000

104

-10,060,195

76,060,195

71,000,000

105

-44,204,807

117,204,806

77,361,800

106

2,517,910

83,006,556

28,423,600

107

110,927,016

0

41,000,000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連署人:高嘉瑜

5.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為評估債務管理績效,因而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經查105年度指標為「節省國庫利息支出」;106年度改為「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比率」;107年度又變更成兩項指標,其一為「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與基期比較之減少幅度及指標」,其二為「中央政府債務還本金額占債務到期數比率與基期比較之增加幅度」,兩者權重各占50%;108年度則採「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列為績效指標。

然109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內並無訂定績效指標。爰此,要求擬定109年度該基金之績效指標,以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連署人:高嘉瑜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7億7,779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0億9,86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億2,083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1項:

1.查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億0,551萬1千元,較108年度之4億6,985萬2千元增加3,565萬9千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包含印製預、決算書及辦理各部會請款所需匯費之服務費用1萬8千元(占比0.01%),支付各項費用暨基金運作所需,調度短期資金之利息的債務利息5億0,549萬3千元(占比99.99%),然查近3年債務利息決算數105年度預算數為5億0,182萬1千元;決算數為1億8,946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為37.76%、106年度預算數為4億7,479萬7千元;決算數為2億4,98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為52.62%、107年度預算數為4億7,467萬4千元;決算數為2億7,273萬元;預算執行率為57.46%。

綜上所述,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顯有高估之虞,爰凍結3,565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連年執行率低落原因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賴士葆

2.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7年底釋股預算收入保留數631.87億元,包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67億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億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66.38億元,其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其中逾10年者約315.13億元。

有鑑於預算編列至今相距多年,財政與經濟環境皆已有大幅度之變遷,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連年保留逾600億元釋股預算收入保留之妥適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賴士葆

3.因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推動引發諸多爭議,致迄107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餘元,其保留年限均逾4年,甚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留數逾10年以上,應考量並研議其保留之必要性,辦理釋股預算保留數之註銷。

提案人:郭國文 陳椒華 吳秉叡

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7年底釋股預算收入保留數631.87億元,其中包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67億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億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66.38億元,其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

經查96年度行政院辦理中央政府總決算時已註銷釋股預算收入共780億元,包括財政部93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之臺灣銀行釋股收入150億元,及經濟部逾93至95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編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釋股收入分別為300億元、150億元及180億元。然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曾辦理釋股預算保留數之註銷。

有鑑於此,爰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3個月內就相關預算保留數未與行政院同步註銷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賴士葆

5.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基金來源包括公庫撥款收入85億7,739萬3千元、利息收入6萬元、收回從業人員補償金等其他收入2億0,034萬3千元,合計87億7,779萬6千元;基金用途包括支付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等支出85億9,312萬元、利息費用5億0,549萬3千元、印刷裝訂等費用1萬7千元、匯費1千元,合計90億9,863萬1千元;預計短絀3億2,083萬5千元。查該基金自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近年更因釋股預算無法執行,而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09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629億元,舉債空間僅餘近5億元,現既已獲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退場,允宜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討論退場方式及執行細節,並儘速擬具退場計畫函報行政院同意,俾辦理後續事宜。

提案人:莊瑞雄 吳秉叡 陳椒華 郭國文

6.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歷年編列釋股收入,欠缺合理性而頻遭質疑,亦因行政院民營化政策方向轉變,只得帳面予以保留,無法實質挹注民營化相關支出;但該基金每年仍需負擔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支出,以致連年短絀,累積短絀已達629億元,又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已同意該基金退場,惟具體之退場計畫仍未擬具,應加速辦理。

提案人:郭國文 陳椒華 吳秉叡

7.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87億7,779萬6千元,基金用途90億9,863萬1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3億2,083萬5千元,較108年度預算短絀減少1億0,680萬9千元(減幅24.98%)。

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2億0,034萬3千元,雖較108年度之1億9,622萬6千元增加411萬7千元,然較106年度之2億9,005萬1千元減少8,970萬8千元,主要係減編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所致。前揭回饋金係該基金依行政院函示,於98年間先撥充15億元協助台船公司支付結算金,再自99年度起該公司分10年每年繳回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民營化基金財源;惟台船公司卻以營運欠佳為由,將未繳足之回饋金延後至111至115年度再行繳回。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虧損狀況嚴重,然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繳7億4,150萬元回饋金,鑑於該公司營運狀況已漸趨好轉,允宜密切注意財務狀況,如該公司提前轉虧為盈,應要求優先繳交欠繳之回饋金,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莊瑞雄 吳秉叡 陳椒華 郭國文

8.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96年度起皆呈現短絀狀況,皆仰賴政府挹注,已違背基金自立原則,而該基金98年度墊付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5億元辦理民營化作業,台船公司則自99年度開始分期繳納回饋金予基金,惟自106年度起台船公司以營運欠佳為由未繳納回饋金,經濟部亦規劃延後於111至115年度再續辦回饋金計畫,但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因承接政府造船計畫,營運狀況已漸趨好轉,如提前轉虧為盈,應要求優先繳交欠繳之回饋金,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陳椒華 吳秉叡

9.經查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之過程,民國97年台船公司於民營化時應自行支付之15億元結算金,當時由行政院裁示自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做墊付支應為該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之用,另規定台船公司應在有盈餘情況下分10年期限回饋民營化基金,最終原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台船公司多年前即未繳納回饋金,迄今欠繳7億4,150萬元。

然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現況本身財務亦屬狀況欠佳,109年度預計已累積虧損高達629億餘元。台船公司多年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於102至104年度及106年度欠繳回饋金。行政院106年9月函文延後繳納回饋金期程至115年度為限,台船公司始可延後回饋金繳納,然為衡平考量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務狀況,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盡力於改善經營體質,若有盈餘之年度即應儘早回饋,優先繳交欠款之回饋金。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江永昌 郭國文

10.109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預計短期債務餘額高達626億9,403萬元,較108年度之623億7,319萬5千元,增加3億2,083萬5千元,增幅0.5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從未編列長期債務舉借預算,而是以短期債務方式舉借,爾後再以續借或舉新還舊方式延長債限,明顯以短支長。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5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外,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

綜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透過以短支長,一再以舉借、續借短期債務或舉新還舊等方式支應各項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產生支給與補償所需。且基金來源仰賴國庫撥款,與設置目的明顯不同,允宜檢討改進。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高嘉瑜

1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90年成立以來,除91年度(10億0,614萬9千元)、94年度(70億9,189萬6千元)、95年度(7億9,543萬5千元)、106年度(4億1,798萬8千元)出現為數不多的賸餘,其餘年度均為短絀。查該基金自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近年所需支出大多係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與特別收入基金財務自給自足之原則不符。迄109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629億8,168萬2千元,舉債空間僅剩約4億9,200萬餘元。

1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開「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同意退場,後續執行細節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處理。現既已獲國發會同意退場,允宜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討論退場方式及執行細節,並儘速擬具退場計畫函報行政院同意,辦理後續事宜。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高嘉瑜

二、本委員會各項預算提案之簽署,請各位委員務必簽署在正本上,以符規範。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