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53分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46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魯明哲 邱顯智 陳素月 陳歐珀 何欣純 傅崐萁 許淑華 許智傑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劉世芳 陳椒華 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呂玉玲 李貴敏 林德福 李德維 吳斯懷
鄭麗文 莊競程 高嘉瑜 黃秀芳 陳亭妃 張其祿
江永昌 江啟臣 謝衣鳯 廖婉汝 賴香伶 蔡易餘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5月6日(星期三)
交通部 |
次長 |
黃玉霖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文全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交通管理組 |
組長 |
薛讚添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運輸研究所 |
組長 |
張開國 |
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王鳳輝 |
營建署 |
簡任技正 |
趙啟宏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邱秋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吳慧君 |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林漢隆 |
工程師 |
林雍富 |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 |
總工程司 |
劉嘉祐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技士 |
徐茹梅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課長 |
林克凡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
技正 |
翁鶴銘 |
5月7日(星期四)
交通部 |
政務次長 |
黃玉霖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組長 |
徐台生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文全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運輸研究所 |
組長 |
張開國 |
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王鳳輝 |
營建署 |
簡任技正 |
趙啟宏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邱秋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吳慧君 |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林漢隆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 |
總工程司 |
劉嘉祐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技士 |
徐茹梅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課長 |
黃明章 |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5月7日由洪委員孟楷代理)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5月6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邱臣遠代表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及陳素月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次長黃玉霖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邱顯智、趙正宇、李昆澤、魯明哲、林俊憲、陳素月、陳歐珀、何欣純、傅崐萁、許淑華、許智傑、曾銘宗、邱臣遠、鄭天財、鍾佳濱、劉櫂豪、高嘉瑜、黃秀芳、江永昌及陳椒華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次長黃玉霖、內政部警政署組長王鳳輝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9年4月30日邀集包含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單位開會,確認後續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新型系統性設備的原理及量測模式,從使用、技術面研議建立國家標準檢定及驗證方式;對既有設備則要求廠商增加對時頻率、系統對時錯誤告警、除錯機制及複檢機制等。建議在更完善周全的執法機制研議完成之前,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及相關單位,協調縣市政府確認系統正常運作前,暫停區間平均速率執法。
日後待區間平均速率相關驗證機制研議完成,交通部亦應會同內政部及相關單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之精神,統一於同一網站上公布並定期更新全國區間測速執法地點,以便民眾查詢即時資訊。
交通部同時亦應研議區間平均速率相關配套資訊。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行政機關採用區間平均速率之路段,除上述距離表示之外,研議訂有里程上限,並於執法路段內一定距離,得連續明顯標示提醒駕駛執法區間之賸餘里程,以免駕駛分心而危害行車安全。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許智傑 何欣純 傅崐萁 邱顯智 陳雪生 鄭天財
5月7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院會討論時,均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四、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一、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
(一)第三十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2.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3.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4.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五十五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及委員何欣純、洪孟楷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予以修正:
1.第二項修正為:「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2.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 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九十條條文:照委員劉櫂豪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為提高行車安全,建請交通部針對現行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其他安全裝置的規格及車輛種類,針對車體較大容易有視野死角導致發生事故可能的大型聯結車、砂石車等車輛,就其現行相關視野檢測規定及分類規範予以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洪孟楷 魯明哲 趙正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