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40分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24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趙正宇 洪孟楷 林俊憲 陳歐珀 魯明哲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淑華 許智傑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傅崐萁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李貴敏 孔文吉

楊瓊瓔 吳斯懷 蔣萬安 鄭麗文 廖婉汝 莊競程

劉世芳 鄭正鈐 高嘉瑜 鍾佳濱 李德維 張育美

周春米 何志偉 林德福 林思銘 蔡易餘 曾銘宗

葉毓蘭 賴惠員 范 雲 張其祿 馬文君 羅明才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5月20日(星期三)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公路總局

副局長

黃運貴

養路組

組長

陳松堂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內政部警政署

組長

王鳳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視察

胡明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簡任技正

林欣慧

 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魏子容

經濟部工業局

組長

林華宇

 標準檢驗局

科長

陳榮富

科長

蘇宏修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簡任技正

鄭淳元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技士

徐茹梅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課長

黃明章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股長

洪明輝

5月21日(星期四)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公路總局

副局長

黃運貴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內政部警政署

組長

王鳳輝

經濟部工業局

組長

林華宇

 標準檢驗局

科長

陳榮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副處長

徐淑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研究員

王兆儀

 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魏子容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簡任技正

鄭淳元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技士

徐茹梅

 交通事件裁決處

課長

林芯榆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課長

林克凡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股長

洪明輝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5月20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高嘉瑜、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雪生、林德福、謝衣鳯及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趙正宇、洪孟楷、林俊憲、陳歐珀、許淑華、許智傑、何欣純、陳素月、魯明哲、陳椒華、陳雪生、劉櫂豪、鄭天財、鄭正鈐、邱顯智、劉世芳、何志偉及高嘉瑜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5月21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均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四、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高嘉瑜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一、 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六十九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22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修正為:「(三)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載具。」。

2.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為: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違反前項管理辦法有關限制或禁止規定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4.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22人提案,並經修正:

「第七十二條之二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第七十八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22人提案,並經修正:

1.增列第一項第五款:「五、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之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六公里。」。

2.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四十三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德福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二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2.第四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3.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近日彰化縣警察局於台61線彰化路段設置的區間測速設備,因韌體更新導致設備對時故障,彰化縣警察局已決議撤銷109年3月2日實施執法以來的三千多張罰單。交通部公路總局並表示,在尚未建立國家標準前,將與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等邀專家學者及第三方公正單位,對設備校時機制、誤差、除錯及申訴處理等,建立系統認證的標準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將針對新型系統性設備研議建立國家標準的檢定及驗證方式,並提供專線寬頻伺服器節點供各警察單位使用,減少網路傳輸的誤差。爰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地方政府於建立國家標準之檢定及驗證方式前,停止使用區間測速進行道路測速之執行方法。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趙正宇 洪孟楷 許智傑 何欣純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020年2月29日起,因配合防疫措施,禁止民眾席地而坐及群聚。然而5月18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媒體表示,考量維持車站秩序及觀瞻,規劃擬永不開放。

2011年9月台北車站改建後,一樓大廳變成黑白棋盤格的「多功能展演廳」,提供公共藝術或商業活動出租服務,原有的候車座椅全數憑空消失,旅客只能靠著牆柱、或是席地而坐,這是台北車站未能考量旅客人潮的等待需求,空間上有設計失當之處,不應任意剝奪民眾於台北車站暫憩之權利。

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在兼顧疏運及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台北車站大廳給民眾共享,不應任意禁止民眾席地而坐及群聚;並且適度增設座椅及休憩區域,滿足民眾候車時之暫憩需求,亦能維持空間秩序。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許智傑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