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5月2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3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吳斯懷 蔣萬安 邱泰源 莊競程 廖婉汝 黃秀芳 王婉諭 洪申翰 徐志榮 張育美 劉建國 陳 瑩 林淑芬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陳椒華 洪孟楷 楊瓊瓔 李貴敏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何欣純 劉世芳 高嘉瑜 李德維 呂玉玲 周春米 范 雲 江永昌(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蘇麗瓊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楊錦青

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郭彩榕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簡任技正

陳青梅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蔡淑鈴

醫事司

副司長

廖崑富

國民健康署

研究員

陳主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廳長

謝靜慧

法官

吳素勤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陳端宜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執行長

周漢威

法務處

主任

朱芳君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就「面對大幅增加的免除(或負擔)扶養義務的家事案件訴訟案量,檢討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修法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就「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之執行概況」、「監察院糾正未落實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各項議程採綜合詢答,由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蘇麗瓊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報告後,委員蘇巧慧、吳斯懷、蔣萬安、邱泰源、莊競程、廖婉汝、黃秀芳、王婉諭、洪申翰、徐志榮、張育美、楊瓊瓔、吳玉琴、劉建國、高嘉瑜、林奕華、陳瑩、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范雲、林淑芬及江永昌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蘇麗瓊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柏惟、楊曜及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8項:

一、為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由家長開戶定期繳存,每半年依照家戶自存款,政府提撥相對同額款項,以鼓勵弱勢家庭每月定期儲蓄,讓孩子於年滿18歲後有更好的教育發展機會。然專戶開辦至今2年多,雖開戶率已逾五成,但仍有縣市地方政府執行迄今之繳存率比例偏低,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地方政府完善溝通協調,適時滾動檢討相關規劃,並將檢討報告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戶率及繳存率相關統計資料,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二、為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於今年元旦起上路,係為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條件、建立薪資與升等制度、減輕民間單位之財務負擔,並禁止薪資未全額給付(即:薪資回捐或變形回捐)之情。

然則,該計畫附則所稱「由本部帶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所委託及補助之社會工作人員依上開調整重點增加補助項目及經費」顯見其所需補助經費來源並未明確,亦未能保障於各縣市委託或補助之民間團體,究竟得否因應該計畫而獲相應之穩定財源挹注。

為了解上開薪資制度之落實狀況,並對滾動式檢討修正能有所依據,確立該制度能有效延續運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於2週內,將下述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目前已採用薪資新制之社工人數統計資料。

(二)計畫所用之經費使用與調整增減預算評估。

(三)計畫檢討修正建議。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三、為107年衛生福利部公務統計顯示,我國105至107年共減少58個社區發展協會,但政府對於社區發展工作補助款卻自12億9,943萬4千元増至16億8,484萬8千元,此期間受補助單位明顯減少,但補助金額卻增加,爰針對此一現象,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進行檢討,並於2周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精進措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四、為有關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戶之就業服務,107至108年期間,無論就業媒合或職業訓練,服務人次皆有過低及降低之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社政轉勞政之服務措施進行檢討,並於2周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精進措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五、針對免除(或負擔)扶養義務的家事案件訴訟案量,自104至108年止,其終結件數分別為226件、262件、433件、609件及678件,近年有大幅增加的趨勢。為有效降低訴訟案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在扶養義務的家事案件進入訴訟階段之際,若為救助中之案件,由衛生福利部先行協處,於2週內提出相關執行措施,以有效降低訴訟案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六、此次因疫情,衛生福利部規劃因疫情之急難紓困7,800萬元,而後再追加20億元經費,共計20.78億元。然而「社會救助法」中2.29億元的馬上關懷經費,在此次也一併投入急難紓困。此舉已經嚴重排擠社福經費,恐造成社會安全網漏洞,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立即補回「社會救助法」的預算,讓正常的急難救助持續的運作,不因急難紓困而造成預算的缺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七、「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有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衍生的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考量目前實務上是類裁定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7號判決參照),因此是類經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之人仍須負擔政府追償法院裁定前之安置費用,顯與國人法律情感相違。

對於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地方主管機關經審查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時,減免之範圍應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可以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安置費用。但得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係發生於保護安置費用書面行政處分通知之後者,不包括在內。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洪申翰 吳玉琴

八、有鑑於現行安置機構占比過高,且現行申訴、評鑑機制失靈,面臨以下諸多困境:

(一)自台灣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在國内外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完成了台灣「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並在2017年11月24日通過並發表結論性意見。內容針對替代性照顧內容特別說明,台灣機構安置的比例過高,尤其設立許可、查核、評鑑的制度有所不足,無法保障服務品質。

(二)按現行法規規定,每3年要進行1次評鑑。評鑑為丙丁等者,除暫停補助之外也要積極輔導,並且進行複評。未改善者則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規定辦理。然而仍有機構出現多次評鑑丙丁等的情形,違規情形也屢未改善。除了積極開罰之外,針對輔導和複評機制顯然有需改進之處,也應考量如何保障院童於評鑑中發聲,並研議考量納入離院院童之可行性。

(三)CRC結論意見中,也要求針對兒少申訴程序檢討,應確保該程序保障兒少隱私及安全。立法院過去也曾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進行檢討,當時社家署回應會強化其獨立、保密及安全性。至今卻未見相關作為,希望社家署明確說明,應如何增加宣導、強化保障、研擬相關管道。

為此,爰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地方主管機關共商具體策進作為及落實期程,於3個月内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劉建國 洪申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