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3時3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劉世芳 鍾佳濱 鄭運鵬 吳怡玎 鄭麗文 李貴敏

賴香伶 周春米 林為洲 柯建銘 蔡易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其祿 葉毓蘭 洪孟楷 邱顯智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德維 吳斯懷 陳明文

邱志偉 高嘉瑜 廖婉汝 何欣純 楊瓊瓔 羅明才 林思銘

許智傑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副廳長 洪慕芳

監察院副秘書長 劉文仕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劉世芳、鍾佳濱、鄭運鵬、吳怡玎、李貴敏、鄭麗文、賴香伶、邱志偉、洪孟楷、邱顯智、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葉毓蘭、高嘉瑜、蔡易餘、周春米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四條(含委員李貴敏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為讓更生人習得一技之長,幫助更生人復歸社會,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受刑人技能訓練改善與出獄後就業狀況追蹤計畫,以完善矯正署精進職業技能訓練政策。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二、請法務部矯正署全面盤點全台各矯正機關監視器死角及受刑人陳情機制,全面檢討監視器無法涵蓋處,避免衍生易造成不法情事之區域,於1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後,提出改善成果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周春米 劉世芳

決議:照案通過。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文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應負之責任輕微而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此範圍內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於1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

爰請法務部就釋字第790號宣告違憲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如何修正始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精神及罪責相當原則,及整體盤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處罰規定間體系是否一致、罪責是否相當、是否有其他情輕法重無從依犯罪情節輕重具體裁量刑罰而具違憲疑慮之規定等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修法參考。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李貴敏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