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3分;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柯建銘 吳怡玎 鍾佳濱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麗文 賴香伶 劉世芳 蔡易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黃世杰 葉毓蘭 賴惠員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趙天麟 呂玉玲 張其祿 陳椒華 孔文吉 吳斯懷 楊瓊瓔

何欣純 廖婉汝 莊競程 高嘉瑜 邱志偉 邱顯智 陳亭妃

李德維 林思銘 何志偉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刑事廳法官 邱鼎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陳建宏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桂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4月15日)

專門委員 劉嘉偉(4月16日)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蔡國治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吳怡玎、鍾佳濱、柯建銘、鄭運鵬、鄭麗文、賴香伶、劉世芳、葉毓蘭、趙天麟、鄭天財、周春米、蔡易餘、陳椒華、高嘉瑜、孔文吉、黃世杰、邱顯智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詢答及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章章名,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暫保留。

四、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其餘條文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國民法官適用案件涉及原住民或新住民時,按目前草案之國民法官遴選制度,幾乎不可能選出具備相關文化背景之國民法官,造成審理時可能出現的文化差異,影響案件審判結果之公正性,更可能損及新住民、原住民族群對制度之信賴。

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如何於案件當事人涉及新住民或原住民時,讓具備新住民、原住民身分或相關文化背景者得進入國民法官遴選」與相關新住民、原住民團體研擬,並於2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相關進度。

提案人:劉世芳 鄭運鵬 周春米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司法院推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目的,在於拉近司法與國民的距離,並透過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又為貫徹引進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之立法意旨,本草案第5條第1項明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範圍,如《貪汙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賄罪」等社會矚目案件,均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如經法院審酌有草案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則得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惟上開法院裁量權之行使,應有一定及明確標準。爰要求司法院於10日內就草案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規定之適用,提出具體之判斷標準,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運鵬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