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56分、下午2時至23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吳怡玎 賴香伶 鄭麗文 李貴敏 劉世芳 柯建銘

林為洲 吳玉琴 鄭運鵬 周春米 蔡易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玉珍 林德福 呂玉玲 洪孟楷 溫玉霞 陳椒華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楊瓊瓔 邱志偉 羅明才

陳亭妃 邱顯智 張其祿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刑事廳法官 邱鼎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陳清雲

副局長 李淑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李慧芬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晁成婷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服務中心參事 李世德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決議:

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2案: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七條、第三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十一條、第二節節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節節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第四節節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節節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四十六條、第三節節名、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四節節名、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五節節名、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六節節名、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七節節名、第九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六章章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十條、第七章章名、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四)第十三條,除第十一款予以刪除,並將第十二款遞移為第十一款外,餘照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四條,除第十二款修正為「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並刪除第十三款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六)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均照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八)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九)第五十八條,除將末句文字「或命檢察官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修正為「或命檢察官 、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外,餘照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十)第六十一條,除將第三項後段文字「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修正為「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外,餘照委員周春米等19人提案通過。

(十一)第七十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第一百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十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十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刑事陪審法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