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3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劉世芳 李貴敏 鍾佳濱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麗文
賴香伶 柯建銘 林為洲 蔡易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溫玉霞 林楚茵 洪孟楷 吳斯懷 邱顯智 高嘉瑜 林德福
廖婉汝 陳椒華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莊競程 李德維 楊瓊瓔 張其祿 陳亭妃 葉毓蘭
委員列席18人
請假委員:吳怡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法律事務司司長 鍾瑞蘭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次長請假)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組長 施麗麗
中央銀行法務室主任 吳坤山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李素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李育德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専門委員 郭秋榮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信託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世芳、吳玉琴、李貴敏、鍾佳濱、周春米、鄭運鵬、鄭麗文、賴香伶、邱顯智、林為洲、蔡易餘、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三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十四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懲戒法院 法官。」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四條,除第二項第二款中段「智慧財產法院」修正為「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及第三款前段中「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 律師聯合會」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之五、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九條,均照案通過。
(五)第四十八條之二,除第一項後段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修正為「 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外,餘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六條,除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中「最高法院檢察署」均修正為「最高檢察署」,另第二款中「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及第三款中「簡任法官」均修正為「 實任法官」外,餘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宣誓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第七案及第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1、 近日司法院對於嘉義某殺人行兇判決引起社會譁然,引發各界爭議;司法院對於精神鑑定是否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成立專責委員會,邀醫師、社福、民政等專業人士提供理性科學之鑑定,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邀集會同行政院含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研究擬議以上建議,以期回應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之期待。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監護處分不宜單從醫療或保安角度思考,而是須司法強制力介入、加強戒護與醫療專業評估、處置同時進行,在司法、法務及衛生體系合作下,設置具有高度安全戒護設施與人力、專業醫療設備與人才的專門司法精神病院,俾處理一般精神醫療機構無法處理的受處分人,才能使「監護處分」發揮預期的功能。惟司法精神醫院之建立,需考量受處分人之病症狀況、是否有傷人之危險性、後續復歸社會之可能,尚有病院規模、與社區距離遠近之差別,爰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擴建療養院或運用本次因應武漢肺炎所開設之集中檢疫/隔離所,設置司法精神醫院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三、針對精神疾患犯下刑事犯罪造成傷亡,法務部是否應為「病犯」成立司法精神醫院,追蹤其治療,避免再次發生精神疾患因延誤治療而犯下罪行。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擬議以上建議,以期回應社會大眾對社會安全之期待。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蔡易餘 鄭運鵬
決議:照案通過。
四、有鑑於精障者犯罪事件頻傳,政府應積極考慮司法精神病院建立之可能,以更精確的監護處分制度,能依照被監護處分人的診斷類型、人格特質及再犯危險性進行執行機構及期限的差別性處分,而不是將法律上無法究責的精障犯罪者,不分各種情況直接丟給醫療單位來處理,不但不能給予精障犯罪者適當的醫療,也會造成醫療機構之困擾。為避免精障犯罪者提早脫離監護網絡,形成社會安全的破洞,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邀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司法精神病院建立之可行性,及司法精神病院制度建立配套措施。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李貴敏 林為洲
決議:照案通過。
五、有鑑於刑法第19條之「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緣由,均起源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行為人,而該等行為人對於自己之行為無控制能力或難以控制自己之行為,而對社會安全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茲為保護人民及國家安全,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分別於1周內,就適用刑法第19條的案件數、比例及後續事項等相關資料提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鄭麗文 陳椒華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