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2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運鵬 賴香伶 蔡易餘 鄭麗文
吳玉琴 劉世芳 周春米 柯建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洪孟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魯明哲 何欣純 廖婉汝
吳斯懷 高嘉瑜 葉毓蘭 張育美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弘憲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韋亭旭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郭芳煜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許秀春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蔡國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怡玎、鍾佳濱、李貴敏、劉世芳、賴香伶、蔡易餘、鄭麗文、吳玉琴、鄭運鵬、柯建銘、周春米、邱顯智、林為洲、葉毓蘭、高嘉瑜、伍麗華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惟考試院會議規則未配合修訂(例如第2條),或有無需於法律位階制定,卻規定於考試院組織法第10條的秘書處職掌;另查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條及第11條,其性質類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另制定職權行使法規範之為宜,爰請考試院於6月底前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相關法規調和計畫(考試院組織法、制定考試院職權行使法及修訂考試院會議規則)」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