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0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運鵬 鄭麗文 賴香伶 劉世芳

周春米 柯建銘 蔡易餘 林為洲 李貴敏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椒華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洪孟楷 林德福 呂玉玲 吳斯懷 王婉諭 陳玉珍 孔文吉

陳亭妃 羅明才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蘇俊榮

組編人力處處長 李玉惠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檢察司副司長 李濠松

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

刑事廳法官 吳元曜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蘇麗瓊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考試院第二組專門委員 蔡獻緯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雷諶

財政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稽徵法規及行政科科長 蔡孟洙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 林貽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炎田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情報組副組長 孫世亮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組長 林秀蓉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吳怡玎、鄭運鵬、劉世芳、鄭麗文、賴香伶、鍾佳濱、周春米、王婉諭、鄭天財、邱顯智、蔡易餘、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1. 數位科技發展是我國產業提升之重要目標,蔡英文總統於今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也宣示將成立「數位發展部」的計畫:「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將在重新盤點後再次啟動,包括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

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有關部會,儘速研擬專責數位發展部會之人員需求、員額編制與設立期程,以期配合未來相關組織法之訂定施行。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鄭運鵬 吳玉琴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二、刑法第87條之監護處分最長期間是否非延長不足以治療受宣告之人、預防因難以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復侵害無辜之人,以及如若延長其制度之設計,各方見解容或不同,應於本院及本會深入討論謹慎審議、審查。

惟若修正上開規定,使國家得較現行法施予更長期間監護處分,法務部執行所需預算即為修法時應審慎考量之因素。據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現行監護處分之個案數量與處分期間如下:(一)截至2020年5月5日止,各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案件之人數共計203人,其中採住院治療者186人、門診處遇者17人。(二)截至2020年5月12日止,受法院監護處分宣告之人數與其受宣告期間對應如下:

期間

6月

1年

1年6月

2年

3年

4年

5年

件數

4件

35件

2件

59件

43件

16件

35件

爰請法務部就:不同受監護處分人個案原因、延長不同時間長度、不同監護處遇方式,分別提出執行修法草案所需預算;及對委託執行之醫療院所、機構或團體,提供對受監護處分人所為之醫療、照護、心理、復健、再犯預防等相關處遇所需必要經費等,進行案件量增長分析,及預算財務可行性之法規影響評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參考。

提案人:賴香伶 王婉諭

連署人:鄭麗文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三、監護處分係指依刑法第87條規定,對於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犯罪者,因欠缺違法行為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而免除或減輕其刑時,其認為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然受監護處分人疾病樣態、犯案類型、社會家庭支持及所需監護處分治療型態迥異。爰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近5年遭宣告監護處分者疾病類型、性別、年齡、福利身分(如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老人等)、遭監護宣告之人所犯法條、是否為再犯或累犯等情形,及監護處分宣告執行方法,係至住院治療、門診治療、親屬監護或其他方式進行分析,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充分了解近年監護處分執行現況。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鍾佳濱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