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鄭麗文 鍾佳濱 李貴敏 吳怡玎 賴香伶 鄭運鵬

劉世芳 周春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何志偉 吳斯懷 孔文吉 張育美 呂玉玲 謝衣鳯

何欣純 邱志偉 廖婉汝 莊競程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張其祿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 秘書長 傅孟融

副秘書長 劉文仕

監察業務處處長 王增華

監察調查處處長 鄭旭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陳美延

秘書處處長 連悅容

綜合業務處處長 汪林玲

人事室主任 柯敏菁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主任秘書 魏嘉生

人權保障委員會執行秘書 林明輝

法規研究委員會執行秘書 林惠美

會計室主任 陳月香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吳怡玎、賴香伶、劉世芳、鄭運鵬、鍾佳濱、周春米、林為洲、鄭麗文、謝衣鳯、蔡易餘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鑑於我國陸續將兩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中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賦予內國法效力後,為催生一個具獨立及多元性的國家人權機構加以敦促與落實,而參照聯合國「巴黎原則」等相關規定,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案及「監察院組織法」與「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為確實評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完全符合《巴黎原則》標準,爰請監察院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8月1日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評鑑規劃方案(例如是否參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進行評鑑,或依其他方式替代之),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吳玉琴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二、茲為確保監察院之功能與效率,請監察院於2週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案件與分案流程、細節及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三、茲為避免國際誤解「監察院」之職務與功能,請監察院於2週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報「監察院」英文名稱「Control Yuan」變更之可能性及正確名稱之建議。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四、茲為確保監察委員之專業性、公平性與經驗傳承,請監察院依實務運作之必要性及效率性,於1個月內蒐集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報關於監察院歷年改革之意見與監察委員之積極及消極資格資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