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9分;3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運鵬 鍾佳濱 鄭麗文 周春米
賴香伶 劉世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張其祿 洪孟楷 馬文君 孔文吉 魯明哲 吳斯懷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陳明文 邱志偉 何欣純 廖婉汝 陳亭妃 羅明才
莊競程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姜仁脩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簡慧娟
司法行政廳廳長 許紋華
刑事廳副廳長 吳秋宏
資訊處處長 賴武志
秘書處處長 楊思璇
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長 邱忠義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副處長 李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吳迪文
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黃群芳
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劉麗貞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銓審司專門委員 周佩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司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防疫措施,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吳怡玎、鄭運鵬、賴香伶、鄭麗文、劉世芳、鍾佳濱、周春米、邱顯智、林為洲、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案。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二章章名、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六十三條、第二節節名、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三節節名、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六章章名、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李貴敏當場聲明不同意)
(三)第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將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為避免未來新制實施後,更審來回審理,審結時間拉長,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司法院應配合修正公務員懲戒之辦案期限規則,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6個月期限尚未終結者,以院長委員長名義通知承辦委員及其審判長促請注意:逾7個月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於翌月15日前陳報司法院。
提案人:鄭運鵬 吳玉琴 蔡易餘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四)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2. 按司法院送請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然法官之審判及非訟事務屬法院核心業務,法官助理從事之工作則為輔助法官從事核心業務,實屬繼續性工作。而聘用法官助理欠缺聘期保障、待遇制度缺乏彈性,不利於延聘、留聘專業人員擔任法官助理。
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司法院通盤檢討全國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後懲戒法院之法官助理適用「聘用」制度之正負面情形,並就法官助理之進用、權利義務關係、管理改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勞動法令,或改採其他有效維護法官助理勞動權益及留才制度之可能,及政策影響評估等詳為研議,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李貴敏 鄭麗文
3. 要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修正完成後,涉及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委員長」或「委員」之法律,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就個別法律提出修正草案一併函送本院審議。
提案人:柯建銘 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蔡易餘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為確保司法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得以確實有效執行、落實,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司法警察機關意見,研擬制訂簡明、具體且可供各單位通用「收受犯嫌或被告之防疫檢查表單」附卷並於卷內註記提醒,以利第一線及接續執法人員遵行、注意,並即時為適當處置,避免疫情傳播。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麗文 吳怡玎
決議:照案通過。
二、茲為提升判決品質與民眾對法院之信賴,請司法院就減輕法官工作量以提升判決品質,以及法官助理之進用資格、保障實務效率等,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鄭麗文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鑑於司法相關法案或判決內容日益多元與國際化,請司法院研議增加外文譯本之相關法案判決,以因應各類司法案件、判決之精準內容,減少語言文字理解上之誤差,影響各項法律、司法判決之品質與效率。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四、公務員懲戒新制自105年5月2日施行,根據108年公務員懲戒統計年報,近3年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收案量分別為 108年198件、107年252件、106年247件,近3年每年之平均收案量為232件;另以108年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編列歲出預算90,539千元計,平均每一案件需花費45萬7千元之行政成本,以相同層級之機關最高法院108年編列之歲出預算及收案量來比較(485,733千元,14,309件),最高法院108年平均每個案件花費之行政成本約為3萬3千900元,兩者相差約13.5倍。為因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即將改制為懲戒法院,層級相當於最高法院,建請司法院就相關改制預算及員額及執行案件值之規劃與合理性,以及組織有無整併必要,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鄭麗文 吳怡玎 賴香伶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