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怡玎 李貴敏 吳玉琴 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賴香伶
鄭麗文 周春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葉毓蘭 江啟臣 洪孟楷 馬文君 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林德福 廖國棟Sufin.Siluko
魯明哲 王婉諭 陳明文 何欣純 邱志偉 孔文吉 莊競程
廖婉汝 張育美 林思銘 張其祿 陳亭妃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
保護司司長 黃玉垣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列席就「司法正義—死不死刑,保護了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怡玎、李貴敏、吳玉琴、鄭運鵬、鍾佳濱、劉世芳、賴香伶、鄭麗文、王婉諭、周春米、洪孟楷、林為洲、鄭天財、葉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提出質詢。)
提 案
1、 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揭示之行動目標,修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及董事會遴選相關規範,並參酌以下原則,修訂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設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之保障名額。2.納入民間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之實務工作者。3.董事會之組成應符合「官方代表」、「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民間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之實務工作者」各三分之一之原則。4.增列性別友善的董事代表比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提案人:賴香伶 王婉諭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2、 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今(109)年3月13日已於立法院通過2億1,905萬6千元購置可定位管理之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監控定位資料庫與移動軌跡追蹤等系統,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作業。
該系統之建置雖為防疫需求建置,但對民眾隱私權有無造成侵害之疑慮。尤其系統建置後,由那一個單位來管理及使用,對鎖定的號碼進行追蹤有無法定程序(包括申請、審查、核可、通知、執行單位及救濟等),以及未來疫情結束後該系統如何處置?目前尚無相關資訊,請法務部會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政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向內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鄭麗文
連署人:吳怡玎 李德維 洪孟楷 鄭天財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三、茲因以色列總理近日公開表示提供手機監控與電子圍籬等技術給台灣執行防疫措施乙事,是否屬實?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單位對此是否知情、是否有侵害隱私疑慮?法務部對此是否知情?有無法律爭議?是否有侵害隱私疑慮?或是否已利用相關技術及系統於防疫以外情事,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李德維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