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2時4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葉毓蘭 黃世杰 羅美玲 沈發惠 張宏陸 管碧玲 鄭天財Sra Kacaw 吳琪銘 王美惠 陳玉珍 湯蕙禎 林思銘 張其祿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歐珀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椒華 李昆澤 林德福 陳柏惟 孔文吉 吳斯懷 李貴敏 呂玉玲 何欣純 陳明文 廖婉汝 劉世芳 莊競程 楊瓊瓔 謝衣鳯 張育美 高嘉瑜 陳以信 陳雪生 陳亭妃 羅明才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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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副主任兼海巡署長 |
莊慶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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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副主委委員 |
蔡清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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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署署長 |
黃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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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邱永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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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處長 |
沈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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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安全處處長 |
許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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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教處處長 |
黃世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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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發展處處長 |
謝亞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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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處處長 |
王茂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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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主任 |
王益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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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主任 |
邱裕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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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處長 |
陳詩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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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處長 |
徐守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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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處長 |
陳明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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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北部分署分署長 |
扶大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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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分署分署長 |
張忠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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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分署分署長 |
許靜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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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分署分署長 |
陳學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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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澎分署分署長 |
廖德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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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沙分署分署長 |
李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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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隊分署分署長 |
謝慶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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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防分署分署長 |
黃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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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主任 |
石大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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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常務次長 |
邱昌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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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科長 |
李振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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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副署長 |
蔡蒼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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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專門委員 |
黃炳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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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審司簡任視察 |
林岑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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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
劉麗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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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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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科長 |
袁芳駿 |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採綜合詢答,經委員沈發惠說明提案要旨;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業務報告及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劉麗貞就討論事項報告;委員賴惠員、葉毓蘭、黃世杰、羅美玲、沈發惠、張宏陸、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王美惠、陳玉珍、湯蕙禎、林思銘、張其祿、林文瑞、陳椒華、鍾佳濱、洪孟楷、陳雪生、陳柏惟、陳以信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翁重鈞等17人及委員沈發惠等19人分別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名稱:警察獎章條例
二、各條文,照委員沈發惠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審查結果如下:
(1) |
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均照委員沈發惠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2) |
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
(3) |
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警察獎章因犯罪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 |
(4) |
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 |
(5) |
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6) |
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鑑於獎章條例部分獎章之請頒條件,與警察獎章條例頒發要件應進行區分,以避免同一事蹟可重複請頒不同獎章之情事。綜上,內政部及警政署應於警察獎章條例公布施行前,提出請頒要件區分及避免重複請頒作法之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
(7)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
海洋委員會規劃未來籌建600噸級以上艦艇裝載鎮海火箭砲系統,對射距內之目標具有威嚇及攻擊能力,可全天候擔任艦艇警戒任務,降低人員臨戰風險,節省人力操作。惟為避免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相關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後勤維護保養及裝備之妥善率等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請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内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刪除句中「可全天候擔任艦艇警戒任務,降低人員臨戰風險,節省人力操作。惟」等文字,餘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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