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21分

下午2時2分至下午2時57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陳玉珍 賴惠員 黃世杰 葉毓蘭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張其祿 林思銘 吳琪銘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莊競程 李德維 林楚茵 江啟臣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孔文吉 鍾佳濱 劉世芳 林德福 楊瓊瓔

張育美 何欣純 林奕華 廖婉汝 羅明才 吳斯懷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上午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副主任委員

陳朝建

主任秘書

莊國祥

綜合規劃處處長

高美莉

選務處處長

謝美玲

法政處處長

賴錦珖

秘書室主任

蔡穎哲

主計室主任

劉維玲

人事室主任

徐秋菊

政風室主任

陳 泰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下午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何佩珊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警政署副署長

蔡蒼柏

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

孫維潔

國防部副部長

張哲平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李世強

法律事務司法規研審處處長

陳子儀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

韓振華

民用航空局簡任技正

耿 驊

觀光局簡任技正

游麗玉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

莊慶達

海域安全處處長

許啟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組長

黃群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顧正德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馮浩庭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共2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108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1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預算部分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報告;委員羅美玲、陳玉珍、賴惠員、黃世杰、葉毓蘭、沈發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王美惠、湯蕙禎、張其祿、林思銘、吳琪銘、林文瑞、江啟臣、洪孟楷、李德維、陳椒華、孔文吉、管碧玲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李進勇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魯明哲、林思銘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討論事項一、二,另定期繼續審查。(預算數及提案均尚未宣讀)

二、「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等3案:

(一)委員提案及委員管碧玲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109年11月19日(星期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辦「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內政部長承諾將聽取民間意見,相關意見於行政院院會審議內政部版「糾纏犯罪防治法」時回應。為使內政部能確實蒐集民間意見,有效達成上述承諾,請內政部責請警政署,邀請各民間團體代表溝通並蒐集意見。請內政部就以上問題研處,相關辦理規劃與期程,於2週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於82年已成為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加強超高齡社會發展事務之制定、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10年度起,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下設立超高齡社會對策工作小組,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跨部會協調並研擬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就下列事項規劃推動,定期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積極研議設立「超高齡社會發展對策辦公室」,比照食品安全辦公室、科技會報辦公室等常設任務編組模式,除下列事項之協調研擬推動外,並置專責承辦人員,隨時監督有關各部會執行情形:

(一)確保各項政府重大政策、重大公共建設、中長程施政計畫符合超高齡社會需求。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機關推展超高齡社會發展工作。

(三)有助於超高齡社會發展與應變之產業創新、科技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四)超高齡社會發展與應變所需專業人才之培育。

(五)超高齡社會發展與衍生之相關研究與計畫。

(六)全國性有關超高齡社會發展之社會教育。

(七)其他關於全國性之超高齡社會發展事務。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我國每年交通意外事故損失重大,108年肇事34萬1,972件;死亡2,865人;受傷45萬5,400人。歷年死傷相差無幾,其為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人數之409倍以上,但我國交通意外受行政院關注程度差異甚大,此等交通事故亦產生巨額財務損失,根據交通部2020年運輸政策白皮書每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約40萬人,據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臺幣5千億元,約占我國107年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

復查行政院對於其他重大案件實施會報制度,研議對策並加強督導與管考,諸如食品安全會報、治安會報、科技會報、文化會報、性別平等會、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毒品防治會報、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央廉政委員會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等,復查警政署統計,108年我國全般刑案發生數26萬8,349件,刑案被害人人數18萬4,812人,我國便以治安會報加以管考,相較之下肇事件數為前者1.27倍,死傷人數為2.48倍之交通事故應比照辦理。

再查交通問題改革涉及多部會與機關,僅依交通部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是否能妥善處理,況將來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面對行政院組織改造議題,是否能繼續發揮其作用亦存有爭論,故交通意外事故對我國影響至關重大且涉多部會共同協作,是有提高其層級並予以正視之必要。

爰此,行政院於110年度起應積極研議成立交通會報及相關法規事宜,並參考交通3E政策思維,整合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相關機關,針對交通法規修改、交通事故評估改善、考照制度與無照駕駛監管、交通道路設計改善、推動人本交通、高齡者駕駛問題與大學及國中小之交通安全教育等提出監督管考,並提出必要之改革措施,以維護國民生命安全與提供安全交通環境之目的,並積極檢討各地方政府辦理,請行政院提出相關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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