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12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27分
下午1時30分至3時2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玉珍 賴惠員 黃世杰 葉毓蘭 羅美玲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林思銘 張其祿
湯蕙禎 管碧玲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林楚茵 李德維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邱顯智 賴士葆
洪孟楷 林奕華 高嘉瑜 劉世芳 莊競程 陳明文
高虹安 周春米 謝衣鳯 蔡壁如 楊瓊瓔 吳斯懷
陳柏惟 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李貴敏 何志偉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政務次長 陳宗彥
法規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厲媞媞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佳容
戶政司科長 蘇誌盟
警政署副署長 黃宗仁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防治組組長 黃勢清
保安組副組長 陳文龍
移民署副署長 梁國輝
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林澤謙
移民事務組組長 黃齡玉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組長 張文秀
秘書室主任 吳嘉弘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專門委員 阮偉芳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公使 王慶康
領事事務局組長 林秀蓉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莊文玲
工業局專門委員 曹素維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專門委員 劉家楨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辦事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就「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21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20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高虹安、委員王美惠、委員林楚茵、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說明;委員陳玉珍、賴惠員、黃世杰、葉毓蘭、羅美玲、沈發惠、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林思銘、張其祿、湯蕙禎、管碧玲、林文瑞、吳琪銘、賴士葆、洪孟楷、楊瓊瓔、鍾佳濱、邱顯智、林奕華、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及所屬、法務部參事張春暉、經濟部工業局專門委員曹素維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柏惟、劉世芳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綜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1、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等3案: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2、 「保全業法」修正草案等5案:
第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3、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等4案: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民防法」修正草案等4案: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5、 「國籍法」修正草案等4案:
(1)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2)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6、 「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等9案:
(1)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 第六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7、 「工業團體法」修正草案等4案: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等4案: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 「教育會法」修正草案等3案: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10、 以上九案均分別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一、附帶決議2項: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內政部主管相關之法規命令計36案及行政規則計28案,俟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下修之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後,建請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修正,以同日施行並完備對青年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制。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張宏陸
沈發惠
決議:照案通過。
(二)針對18歲公民權與降低成年年齡之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第10條修正草案、民防法第5條修正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8條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教育會法第15條修正草案等修正草案,不僅為提升青年參政、保障青年權益之重大法制里程碑,且修法之內容影響民眾權益甚廣。其中,由內政部主管之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亦將隨修法通過而有一併檢討修正之必要。
爰此,內政部就所主管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變動者,應於6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宣導作為,俾使法案修正通過後順利施行。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王美惠
決議:除將第二段「應於6個月內」文字修正為「應於上開法律修正後6個月內」外,餘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
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訂有申請者「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資格限制,原意為避免相同之住宅補貼重複請領造成資源排擠。
查政府為改善全國學生住宿環境,於2019年9月啟動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新增「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依租賃所在縣市租金水準差異,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惟此一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內政部亦認定屬前述「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考量大專院校弱勢學生之校外租屋特性,與其家庭多非屬同一縣市或多為分離居住;且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內有「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之例。
爰要求內政部應會商有關部會、縣市政府,檢視各種政府住宅補貼,於2個月內調整申請資格互相排除之規定,並使領有大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者,免於被排除申請資格。
提案人:管碧玲 湯蕙禎 王美惠 沈發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