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13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玉珍 賴惠員 葉毓蘭 羅美玲 黃世杰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王美惠 吳琪銘 張其祿 管碧玲 湯蕙禎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羅明才 陳椒華 李貴敏 洪孟楷 邱顯智 溫玉霞 孔文吉 鍾佳濱 吳斯懷 洪申翰 邱志偉 楊瓊瓔 高金素梅 呂玉玲 林德福 何欣純 莊競程 高嘉瑜 賴士葆 陳亭妃 蔡易餘 劉世芳 陳瑩 魯明哲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花敬群 |
|
警政署署長 |
陳家欽 |
|
副署長 |
黃嘉祿 |
|
保安組組長 |
林國清 |
|
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明昭 |
|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鍾興華 Calivat‧ Gadu |
|
綜合規劃處 |
王瑞盈 |
|
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 |
游玉堂 |
|
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顧正德 |
|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
諶立中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簡信惠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陳慧嬪 |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立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請國防部及法務部列席備詢。
(本次會議經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其祿、委員葉毓蘭、賴惠員、黃世杰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綜合報告;委員陳玉珍、賴惠員、葉毓蘭、羅美玲、黃世杰、沈發惠、張宏陸、高金素梅、王美惠、吳琪銘、張其祿、林思銘、管碧玲、湯蕙禎、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洪申翰、賴士葆、陳椒華、邱顯智、孔文吉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陳慧嬪、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游玉堂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麗文、劉世芳、溫玉霞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綜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
(1)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刪除第三項外,餘照案通過。 |
(2) |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3) |
第四條,照委員管碧玲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三項:「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4) |
增訂第十條之二、增訂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二條,均照委員管碧玲等17人提案通過。 |
(5) |
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各提案及委員葉毓蘭等3人、委員張其祿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另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三及增訂第十條之四,保留併入增訂第十條之一處理。 |
(6)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