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 19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羅美玲 葉毓蘭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張其祿 陳玉珍 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劉世芳 邱顯智 李昆澤 江啟臣

林俊憲 孔文吉 鍾佳濱 李德維 李貴敏 楊瓊瓔

周春米 鄭麗文 何欣純 廖婉汝 莊競程 吳斯懷

張育美 羅致政 蔡易餘 洪孟楷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花敬群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主任秘書 李昊陞

權益組組長 吳岳秀

徵集組組長 卓煥新

甄選組組長 蘇進烱

管理組組長 王孝助

訓練組組長 蔡清治

主計室主任 許麗君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嘉生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商東福

副司長 盧胤雯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長 李靜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陳俐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及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羅致政、湯蕙禎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盧胤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簡信惠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陳嘉生報告說明;委員賴惠員、羅美玲、張其祿、陳玉珍、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管碧玲、黃世杰、王美惠、湯蕙禎、林思銘、沈發惠、吳琪銘、邱顯智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所屬、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陳嘉生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葉毓蘭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第四十一條,照委員沈發惠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第四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三、第五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

四、附帶決議2項:

(一)考量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和國民年金給付項目有所差異,替代役男參加國民年金自可增加相應之保障,確有其必要,惟於給付時是否產生排擠效應,需要謹慎盤點相關法規,以維護役男權益。爰此,內政部應儘速就此案完成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會商,一併檢討相關法制規範之修正必要,並於三個月內提供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供替代役男參加國民年金之保費相關規劃與執行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沈發惠 王美惠 湯蕙禎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三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二)鑒於適齡役男服替代役與一般義務役皆屬履行憲法上之義務,享有之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經查義務役男之軍人保險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然替代役男卻必須自行負擔投保國民年金保險。是以替代役男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始符合公平原則,爰此,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條文第五十條。建請內政部役政署於條文三讀通過後,於六個月內盡速召集相關部會研擬修正作業程序,於役政署單位預算中編列經費支付之,並將規劃作業時程及實施進度提交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管碧玲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六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研發替代役為我國厚植產業人才與提升役男步入職場競爭力之政策,然因108年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提升幅度達11%,明顯增加。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應針對相關申請釋出轉調案件,審酌用人單位及役男所陳述之意見,儘量疏導調合,解決爭議;惟對於已無法調合且無合作基礎之雙方,亦應妥適予以彈性處理,同時保障役男及用人單位雙方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沈發惠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然因108年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等文字修正為「然因108年申請轉調之件數比率,由用人單位提出占87%較107年的76%」及「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等文字修正為「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用人單位溝通之橋梁」外,餘照案通過。

二、按我國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替代役男適用之保險為一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意外險,保險範圍均未及於老年給付,致使替代役男必須另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又軍事訓練役依軍人保險條例第10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義務役士兵之軍人保險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為符合公平原則,本院委員提案修正,立意良善。查國民年金法第七條之規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須年滿25歲以上65歲以下且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適用之,又兵役法第三條之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綜上,若未來替代役條例第五十條修法通過後,25歲以上替代役男,役政署應為其投保國民年金,然24歲以下之替代役男,因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並無法適用,恐產生「同樣的工作但福利制度卻不同」的狀況。爰此,建請役政署應考量法規修正可能受影響之替代役役男之福利制度不對等之情事,提出說明予立法院委員參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吳琪銘 林思銘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我國107年1月1日起,宣布開始實施完全募兵制,而非志願的常備役男性則改服軍事訓練役,一般替代役役期與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期則縮短役期,役政署評估替代役將於近年完成階段性任務並退場。綜上,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得由役政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役政署應建立相關辦法以保障替代役男之權益,另應盤點替代役男之一般保險需受補助人數、編列經費之概算及預計編列年度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吳琪銘 林思銘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得由役政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等文字修正為「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由役政署自行辦理時」外,餘照案通過。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2017年開始,至2020年4月20日為止,全國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約31萬8千餘人,分別由教育部等79個需用機關列管,然而,自制度開班以來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的機關僅三個單位,召訓對象集中在內政部役政署列管之公共行政役役男。

由於近三年召訓機關僅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三單位,各6,823人、160人及30人(占比分為14.8%、3.02%及0.7%),總召集人數7,013人,占全國列管役男人數比率僅2.20%。而在組別方面,除「公共服務組」役男召訓比率5.53%較高外,「防災救護組」、「治安維護組」及「社會服務組」召訓比分僅0.05%,0%及0.26%,比例差異懸殊。

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就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例過低,多數需用機關均未規劃辦理召訓工作,制度面與執行面顯有落差問題,提出因應對策與檢討。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沈發惠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