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10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4時27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陳玉珍 羅美玲 葉毓蘭 沈發惠 黃世杰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吳琪銘 湯蕙禎

張其祿 林思銘 林文瑞 管碧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李德維 謝衣鳯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顯智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明文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柏惟 陳椒華 李貴敏 林德福 吳斯懷 鄭麗文

楊瓊瓔 高嘉瑜 羅明才 賴香伶 廖婉汝 蘇治芬

劉世芳 莊競程 周春米 賴瑞隆 邱志偉 陳雪生

蔡易餘 何志偉 鄭運鵬 張育美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陳茂春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地政司司長 王成機

總務司司長 施明賜

人事處處長 林妙貞

政風處處長 于建國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統計處處長 饒志堅

秘書室主任 王銘正

資訊中心主任 黃國裕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許亞儒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鍾銘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劉培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游登良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楊模麟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曾偉宏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徐韶良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謝偉松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處長 陳貞蓉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興隆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移民署署長 邱豐光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黎文明

建築研究所所長 王榮進

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 王啟通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劉正倫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李舜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Poicon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陳鴻斌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鄭如閔

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 胡文中

礦務局科長 施信宏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任秘書 吳華宗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王基洲

觀光局簡任技正 游麗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呂雅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7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凍結393萬6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資訊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7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委員蘇治芬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綜合報告;委員賴惠員、沈發惠、葉毓蘭、羅美玲、張宏陸、黃世杰、陳雪生、陳玉珍、王美惠、湯蕙禎、張其祿、林思銘、林文瑞、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顯智、洪孟楷、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陳柏惟、鍾佳濱、高嘉瑜、陳椒華、廖婉汝、李德維、劉世芳、邱志偉、蔡易餘、管碧玲等30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琪銘、高金素梅、賴香伶、劉世芳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1、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2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討論事項(一)「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其中凍結項目2、12二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外,其餘各案均與討論事項(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2、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以上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臨時提案

一、內政部統計處職司全國人口相關統計業務,但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人員之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之平均夀命之統計資料均付之闕如,事關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健康照護及執勤業務之規範,影響所及,涉及全國之治安及消防救災安全,內政部應積極督導建立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健康監測統計分析、職業疾病、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平均夀命等資料,而統計處則責無旁貸。應請內政部統計處積極協助警政署及消防署辦理上項事宜,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中段「內政部……責無旁貸。」修改為:「內政部應積極督導建立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健康監測統計分析、職業疾病及死亡人員平均夀命等資料,而統計處則責無旁貸。」外,餘照案通過。

二、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輪替服勤,長期日夜作息紊亂,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等情形明顯比一般公務人員為高。總統於107年6月15日出席內政部警政署「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指示:體恤警察工作辛苦,日夜顛倒,值勤時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全力照顧員警身心健康,投入更多資源支持員警身心醫療照顧,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

考量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因健康因素無法負荷繁重勤務而申請提前退休,為彰顯政府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因公死亡人員遺眷,爰比照現職人員給予醫療照顧,對其生活則能多一分保障。

從1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僅適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查內政部的移民署,是從警政署移撥出來,有很多都是警察官身分,勤務性質也與警察消防類似,如像專勤隊的同仁,一樣危勞,所以應該將移民署也要列入這個照護方案照護。

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第三段末句修改為:「所以應該將移民署相同性質勤(業)務人員也要列入這個照護方案照護。」外,餘照案通過。

三、依108年8月28日修正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特考警察人員行政警察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綜合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其他類科亦有類似的限制。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則六規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之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職組其他職系。顯然對警察特考及格人員轉任其他行政機關任職有層層不公平的限制,嚴重影響渠等職業選擇之權利。

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特考警察人員適用職系加列「綜合行政」及其他適當之職系,並取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之規定。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首句修改為:「建請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爭取修正……。」外,餘照案通過。

四、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候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現在不能於服務一段時間後轉任其他一般公務人員,對於警政署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的簽文,內政部第一次批「緩議」,第二次直接退回簽文,第三次更拒絕警政署的溝通報告處理。

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並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修改為:「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並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五、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候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並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修改為:「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並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六、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另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第五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是實際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成為植物人,例如原臺北縣板橋分局警員呂進全民國86年1月25日執勤時遭歹徒開車衝撞欲奪槍,呂進全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但遭歹徒持槍朝他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手術搶救後成為植物人。

呂員後來送回嘉義縣竹崎鄉由家人照顧,日前因器官衰竭,在9月18日在家人和醫護人員照顧下離開人世。這23年來在榮民醫院護理之家,雖然醫療費用可以向警政署申請,但是家屬還必須自行負擔每月3萬元的看護費用以及5,100元的伙食費,26年來這筆費用高達數百萬元,家屬除了身心的疲憊,還要承受這筆的沉重負擔。因此要求內政部照顧警察人員因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危害傷殘應該有完整的照護,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中:「26年」修改為「23年」及末句「因此要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改為:「因此要求內政部照顧警察人員因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危害傷殘應該有完整的照護,研議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七、86年1月25日呂進全值勤遭歹徒刻意開車衝撞,呂員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遭歹徒朝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多次手術搶救仍成為植物人,後來送回竹崎鄉由家人照顧,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109年9月18日呂父緊握孩子手,目送他離開人世。

警察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執行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為因公殉職。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應符合上開規定,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第二段:「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改為「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相關個案,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是否修正相關法規。」外,餘照案通過。

八、依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附則六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依下列規定就本表支給對象加成支給:1、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一倍支給。2、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给。3、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所屬警察機關(單位)勤務繁重狀況區分三級,在規定最高成數範圍內,訂定基準分級支给。4、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勤務繁重加成。」,故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支給勤務繁重加成,適用對象則為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實際執行勤(業)務之編制內所屬員警。惟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因非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編制內所屬員警,而非勤務繁重加成之支給對象,致使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縱使是長期支援甚至實際從事第一線外勤勤務,亦無規範可支給相關加成,而造成同工不同酬之現象。

為使各直轄市政府得斟酌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勤務繁重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支給加成,爰建請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訂針對「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加成支給規定。

提案人:黃世杰 葉毓蘭 陳玉珍

邱顯智 陳椒華

決議:照案通過。

九、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之模擬槍實務鑑驗細部照片(含自動步槍、栓式步槍、衝鋒槍、手槍等)、品牌、型號,並公布鑑驗之程序、儀器、方法、科學根據等,鑑驗過程並應錄影存證。

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前,給予限期改善機會,並應一律檢附鑑驗報告,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連署人:陳玉珍 王美惠

決議:本案修改為:「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模擬槍作業程序宣導,並檢附相關槍枝影像做為製作處分書之附件資料。

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並應一律檢附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十、有鑑於部分專家學者指出,地熱能的開發除了因本身設備建設易破壞原先自然之環境,其後續正式運轉也會有熱液處理及毒氣逸散等等環境影響問題,若未有完善配套恐有長久性的環境污染的隱憂。又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一般管制及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之。綜上,若未來地熱能開發及運轉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其管理處許可前,內政部及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將相關環境影響及配套措施明確告知周邊居住之民眾,並且將相關公聽會或說明會意見納入許可評估參考指標,以利後續推動相關能源產業發展。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設置,至今仍未有明確規定以訂定之,故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及訂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畫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決議:本案修改為:「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請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之檢討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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