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10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21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葉毓蘭 陳玉珍 黃世杰 管碧玲 沈發惠 羅美玲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湯蕙禎 林思銘 吳琪銘 張其祿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陳椒華 邱臣遠 吳斯懷 鍾佳濱 洪孟楷 孔文吉 謝衣鳯 陳亭妃 廖婉汝 呂玉玲 馬文君 林俊憲 陳明文 趙正宇 李德維 楊瓊瓔 李貴敏 高嘉瑜 何欣純 莊競程 劉世芳 邱志偉 羅明才 賴香伶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常務次長 |
邱昌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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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副署長 |
黃嘉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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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李西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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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鍾孔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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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
吳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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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處專門委員 |
曾貴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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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經濟處處長 |
江清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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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行銷處副處長 |
黃綠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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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副主任 |
吳德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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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主任 |
曾煥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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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林秀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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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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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顧正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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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魏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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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專門委員 |
李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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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
林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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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
李昭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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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專門委員 |
李珮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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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
趙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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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翁燕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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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陳慧嬪 |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ㄧ、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分別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廖婉汝、魯明哲、葉毓蘭、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邱臣遠及委員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孔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委員賴惠員、葉毓蘭、陳玉珍、黃世杰、管碧玲、沈發惠、羅美玲、張宏陸、吳琪銘、王美惠、湯蕙禎、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林文瑞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及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孔炤即席答復說明;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等6案:
(1) |
第六十三條,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已宣讀) |
(2) |
第八十三條,照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通過。 |
(3) |
第八十七條,序文句首「左」字修正為「下」及刪除「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4) |
討論事項一、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二、「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等2案:第十八條,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
臨時提案
一、警政署「無毒校園」專責警力應為專責防治校園毒品之專責警力,警政署應保障支援警力執行相關計畫,並明文規定支援警力專責辦理少年毒品案件,並嚴格要求縣市警局落實計畫,針對不當挪用支援警力將議處,落實與定明其政策目標。而對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超勤加班費等問題,警政署應研議關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方案,保障該相關警力之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決議:後段「而對於專責警力……超勤加班費等問題,警政署應研議關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方案」等文字,修改為「而對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問題,建請警政署協調直轄市政府研議關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方案」,餘照案通過。
二、根據1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政府持續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之訓練及預防性别歧視相關工作,要求各單位撰寫與統計相關婦女保障政策,消除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
查內政部警政署性別政策推動情形,雖有女性錄取比例等政策進度,但未見警察機關性別申訴案件數量、處置情形與會議紀錄等統計資料。相關資訊透明化程度與國防部相較,有所落差。
此外,根據警政署109年9月23日公布「警察性別政策」推動情形報告,整理出對女警相關意見,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性別刻板印象之見聞,內容不僅具強烈歧視性且保守,更顯見警政署整體之性別意識與教育仍須加強。
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決議:末段修改為「爰要求警政署參考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餘照案通過。
三、立法院於105年5月13日作成之附帶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之違警罰法而立,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而時值今日,已過四年有餘,建請內政部與警政署加速研擬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並送交行政院審議,俾利後續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落實人權之保障。另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將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盤檢討之目前進度、期程及修法方向,三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預先了解相關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羅美玲 吳琪銘
決議:末句「期程」二字修改為「過程」,餘照案通過。
四、因為警察消防人員工作特殊屬危勞職務,警政署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警察消防人員因公傷亡可根據本辦法申請補助。
因上項慰問金發給對警消之保障不足,因此,警政署另辦有「全國警察機關自費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350萬元,員工自付保費每年1,395元,現投保僅2萬4,000人,僅佔所有員警數7萬4,000人之32%;新竹縣警察局警友會贊助為所有新竹縣員警投保意外險,意外死亡130萬元,疾病死亡65萬元。其他縣市則沒有類似的保險。員警認有必要再自費辦理其他類別意外保險。
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應編列預算支應「全國警察機關自費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讓警察消防同仁能有多一份保障。「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慰問金者,應予抵充之規定顯不合理,亦應修正刪除。
警政署、消防署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陳玉珍 王美惠
湯蕙禎
決議:第三段句首「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應編列預算」修改為「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研議編列預算」,餘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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