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32分   

     109年12月 2 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臣遠 謝衣鳯 陳亭妃 孔文吉 邱議瑩   

     蘇治芬 陳明文 翁重鈞 楊瓊瓔 邱志偉 賴瑞隆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莊競程 高嘉瑜 李德維 邱顯智 鍾佳濱 

     李貴敏 洪孟楷 林楚茵 江啟臣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賴惠員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鄭麗文 陳柏惟 賴香伶 陳歐珀 張育美 

     江永昌 何欣純 林思銘 張其祿 劉世芳 廖婉汝 

     羅明才 吳斯懷 劉建國 李德維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人員: 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

商業司司長李鎂

技術處副處長林德生

人事處處長陳榮順

會計處副處長廖玉燕

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

貿易局副局長李冠志

標準檢驗局局長連錦漳

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蘇文玲

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

水利署主任秘書黃宏莆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朝棟

總經理王錫欽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文隆

總經理曾國正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馬萬鈞

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公股代表董事(台電專業總管理師)張廷抒

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公股代表董事(台糖副總經理)顧孝柔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總經理張寶誠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董事長曾參寶

總經理劉恒昌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謝明達

總經理朱興華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總經理梁志鴻

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總經理林志善

副總經理郭志成

     財團法人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林源泉

執行長陳錦倫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黃志芳

秘書長林芳苗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董事長連錦漳

執行長許景行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李耀魁

總經理洪素珍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董事長賴坤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董事長林仁益

執行長林秋豐

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李世光

院 長劉文雄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董事長涂醒哲

執行長吳忠勳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事長李世光

執行長卓政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

副主任委員黃金城

畜牧處處長張經緯

農糧署主任秘書陳啓榮

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施妮婷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耀興

副總經理林金生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明敏

副總經理吳百仁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

執行長王忠恕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總經理鍾國城

109年12月 2 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

   次長林全能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蔡瑋純      

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專  員 楊永綨 科  員 余俊緯        

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率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14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率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等2家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執行長),針對民國107年至109年度營運情形、經費運用及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臣遠、謝衣鳯、陳亭妃、孔文吉、邱議瑩、蘇治芬、陳明文、楊瓊瓔、翁重鈞、邱志偉、賴瑞隆、曾銘宗、陳椒華、邱顯智、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賴惠員、王婉諭、李德維、賴香伶及陳柏惟等23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蘇文玲、水利署主任秘書黃宏莆、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文隆、總經理曾國正、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馬萬鈞、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董事長曾參寶、財團法人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林源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秘書長林芳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李耀魁、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董事長賴坤成、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董事長林仁益、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李世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事長李世光、執行長卓政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副主任委員黃金城、畜牧處處長張經緯、農糧署主任秘書陳啓榮、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耀興、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明敏、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執行長王忠恕及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總經理鍾國城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委員廖婉汝、劉建國及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3)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109年12月2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決議: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2億4,08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7億0,486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7億0,286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4億6,401萬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14億6,201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0,090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3億1,559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資產變賣6,975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7項:

1.110年度經濟作業基金預算案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於業務總支出,編列85億5,761萬2千元,扣除用人費用8億9,566萬4千元後,預算76億6,194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賴瑞隆 邱志偉 陳亭妃 邱臣遠 林岱樺

2. 截至109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園區整體土地出租率雖達99.16%,惟部分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情事而空置,致土地未全然發揮經濟效益,其中屏東園區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而空置面積達1萬9,576平方公尺。此外,尚有部分園區現況容積率占法定容積率仍低於50%,例如台糖公司高雄物流園區(27.75%)、中港園區(29.52%)及屏東園區(28.14%),顯示該等園區土地使用效能亟待強化。加工出口園區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利用效率容待提升。允宜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洽請廠商依期限辦理建廠事宜,以擴大園區土地及廠房之經濟效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3. 截至109年6月底,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中港園區、屏東園區及臺中園區內各有1座污水處理廠,皆係以委託操作維護方式經營,處理廠商排放至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依資料顯示,108年度僅中港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達預計之八成,至於屏東污水處理廠108年度執行率46.05%,109年截至6月底僅30.51%,另臺中污水處理108年度執行率僅44.34%,109年截至6月底雖提升至47.86%,改善仍有限。尤其屏東污水處理廠雖預估110年營業收入1,303萬8千元,與108及109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惟108年度營業收入決算數僅430萬2千元,與預算數有明顯差距。考量屏東園區尚有空間供廠商進駐,屏東污水處理亟待積極招商增加納管對象,俾達成110年度預計營收目標。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4. 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且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揭示,截至108年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已租售土地未建廠者合計430家、總面積791.61公頃,加計已租售土地於建廠後歇業及停工者計176.01公頃,總面積967.62公頃,扣除已公告為閒置土地之234.7公頃,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對政府持續活化各類園區閒置用地,惟園區活化成效欠佳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然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允宜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5.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中業務計畫針對工業區的營運計畫,有規劃工業區管理維護及污水處理營運兩大項目,但卻未對工業區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做出管理規劃。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之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然修法距今已經過多年,工業區仍未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劃設環保用地,工業局顯然未依法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之規定形同具文。爰建請工業局應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於1個月內盤查全國工業區內的環保用地,並依據各工業區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於1年內設置處理設施,2年後不宜外運處理及外送至家戶垃圾焚化爐處理。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6.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92至93年度陸續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及管理作業,截至108年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上開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237萬1千元,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其中華陽開發公司虧損達1億0,393萬4千元、創新工業公司虧損達6,951萬1千元,爰要求該基金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7. 截至109年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之62處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再加上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爰要求該基金加強媒合,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8. 工業局目前已擇定雲林馬光、嘉義公館與南靖、臺南番仔寮、高雄九鬮、彰化二林、臺南沙崙、高雄白埔及屏東隘寮溪等9處台糖公司農場土地規劃開發為產業園區,面積計734.17公頃,約可提供產業用地476.48公頃,預估開發總經費366.77億元。但這些合作開發案規劃採取「只租不售」方式供投資人使用產業用地,有別於以往工業局所轄62個工業區之開發模式,致開發成本之回收期程不確性增高,基金財務負擔大增,爰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開發模式變更之可行性,以減輕基金之財務負擔。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9.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近5年營運結果累積短絀金額達4億6,400萬8千元,且同期間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均未達60%(除105年度外),污水處理廠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積極辦理污水廠委外營運,以減少污水廠短絀情形。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10.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設立,旨在政府按年編列輔導中小企業措施之預算外,另設一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又根據「2019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資料顯示,2018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6萬6,209家,占全體企業97.64%;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896萬5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41%,顯示此基金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擔任重要角色。惟110年度預計短絀16億餘元,為近5年度短絀最高,此外106至109年度短絀金額逐年擴大,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高達75億餘元,不僅有損我國財務之健全發展,也有違基金應自給自足之基本原則。為利基金永續經營,經濟部應積極擴大基金收入來源,同時檢討將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之可行性。爰此,針對連年鉅額短絀,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11. 110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預估110年度之投資損失。92及93年度陸續委託5家專業管理公司從事投資: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2點規定:「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係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視實際運用情況撥交於指定信託銀行設立專戶保管,並委託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或創業投資事業擔任專業管理公司從事投資管理。」爰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前揭規定,委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管理信託投資專戶,用以扶植國內新創等事業。嗣該分基金於92至93年度陸續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及管理作業,並自92年10月起逐月提撥資金至信託投資專戶進行投資。106至109年度7月底報酬率泰半皆墨,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截至108年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上開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237萬1千元,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其中華陽開發公司虧損最多,達1億0,393萬4千元、創新工業公司虧損次之,達6,951萬1千元。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累計撥付15億餘元,惟截至108年底止累計虧損逾2億餘元,投資績效欠佳,允應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2. 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管理收入」6億9,53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500萬元(減幅0.71%),亦較108年度決算數減少235萬2千元(減幅0.34%)。108年度加工出口區整體營業額為近3年新高,管理收入亦隨之增加,惟僅楠梓園區及中軟園區營業額表現優於107年度:管理收入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最主要之收入來源,依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規定,管理費係按區內事業之營業額、行業別費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等項目計收。108年度加工出口區各園區營業額合計4,000億元,為106年度以來新高,雖108年度管理收入決算數6億9,303萬4千元高於法定預算數6億7,000萬元,惟其中僅楠梓園區及中軟園區108年度營業額較107年度增加,其餘園區營業額皆為衰退。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期賸餘2億7,145萬餘元,惟屏東園區已連續10年短絀,宜檢討改善: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編列本期賸餘2億7,145萬6千元,該基金於99至103年度每年至少有2個園區出現短絀,104至107年度除屏東園區短絀外,其餘園區皆為賸餘,108年度則有臺中園區及屏東園區均短絀。由於屏東園區已連續10年短絀,且108年底現況容積率84.43%遠低於法定容積率300%,使用比率未達三成,且該園區未來恐面臨其他產業園區之競爭,屏東園區允宜積極招商,以增裕收入,並撙節支出,期能達成收支平衡。綜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自100至108年度整體收支決算均呈賸餘,110年度預計賸餘2億7,145萬6千元,惟部分園區營業額較前1年度減少或連續多年短絀,且未來恐面臨其他新設園區競爭,允宜研謀善策改進,俾提升整體基金財務健全及使用效率。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3. 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4億0,086萬1千元(包括土地租金收入3億0,62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293萬7千元、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3,958萬8千元及權利金收入212萬6千元),較109年預算數減少258萬2千元。土地出租率雖逾99%,惟部分已出租土地長期閒置:截至109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園區整體土地出租率雖達99.16%,惟部分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情事而空置,致土地未全然發揮經濟效益,其中屏東園區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而空置面積達1萬9,576平方公尺。部分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强度及使用效益:依各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中港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楠梓第二園區法定容積率亦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符合條件者最高可達490%;至於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台糖高雄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强度及其使用效益,截至108年底加工出口區各園區容積率之現況,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致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其餘園區皆低於法定容積率。此外,尚有部分園區現況容積率占法定容積率仍低於50%,例如台糖高雄物流園區(27.75%)、中港園區(29.52%)及屏東園區(28.14%),顯示該等園區土地使用效能亟待強化。詢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該處已積極推動容積率提升方案,除要求新投資案應符合各園區容積率下限外,並針對分期未興建之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後釋出再招商,以利各園區容積率成長。綜上,該分基金整體土地平均出租率高達99%,惟因園區內部分廠商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動工及其他因素,致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利用效率容待提升。允宜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洽請廠商依期限辦理建廠事宜,以擴大園區土地及廠房之經濟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4. 110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收入」編列「勞務收入」21億8,831萬8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勞務成本」41億4,59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編列數分別減少1億4,448萬5千元(減幅6.19%)及增加4億2,992萬7千元(增幅11.57%);110年度勞務收支短絀數計19億5,759萬8千元亦較109年度預算勞務收支短絀數增加5億7,441萬2千元(增幅41.53%)。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收支連年發生虧絀,且金額均逾10億元以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勞務收入主要來源包括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及管理費收入,主要勞務成本支出則包括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用人費用、折舊費用及修理保養保固費用等;檢視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107年度至109年8月底止不含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收支之勞務收支情形,107年度決算短絀13億0,968萬3千元、108年度決算短絀14億1,487萬7千元、109年度截至8月底短絀11億1,272萬2千元,每年短絀有遞增現象,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營運績效有待加強。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表示虧絀之原因略以,99年度辦理「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致資產大幅增加,其折舊費用亦隨之增加;又工業區公共設施老舊致維護管理費用亦逐漸升高,且近年為因應法規需要針對環境品質實施監測,致專業服務費用大幅增加,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每年僅隨同物價調整指數微幅調整,難以反映實際所需之成本,遂致工業區管理機構年年營運虧損。準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近年大幅增長,允宜檢討改善,以利永續營運。污水處理廠營運年年短絀且利用率偏低: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於105年度至109年8月底之營運結果,累積短絀金額達4億6,400萬8千元,近5年(105至109年8月)收支均無法兩平。且同期間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除105年度外其餘年度均未達60%,污水處理廠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雖藉由污水廠以OT或ROT方式委外營運,以減少污水廠短絀情形,惟截至109年8月底計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卻僅有10座污水處理廠以公辦民營方式營運,致難以有效改善污水廠連年短絀之困境。綜上,該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之勞務收支連年發生短絀,其中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收支連年發生虧絀,且愈趨嚴重;而污水處理廠利用率偏低,營運績效欠佳,亦未能有效改善,允應賡續檢討收支費率結構,強化污水處理廠營運績效,以避免長期短絀侵蝕基金財務結構。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5. 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77.42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查108年底轄管工業區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示,截至108年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已租售土地未建廠者合計430家、總面積791.61公頃,加計已租售土地於建廠後歇業及停工者計176.01公頃,總面積967.62公頃,扣除已公告為閒置土地之234.7公頃,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其中宜蘭利澤、彰化濱海、雲林科技、臺南科技、花蓮和平、雲林離島等6處開發中工業區,公告租售面積合計4,805.38公頃,已租售面積4,403.85公頃,待租售面積401.53公頃,待租售比率8.36%,對政府持續活化各類園區閒置用地,惟園區活化成效欠佳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另外,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部分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止尚有77.42公頃經公告尚未出租售土地,其中面積較大者,如花蓮和平工業區(70.65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38.61%)、台南科技工業區(18.32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6.15%)及雲林科技工業區(3.23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0.98%)等。據工業局說明,花蓮和平工業區因受花蓮縣政府招商政策限制,影響廠商租購意願,該局持續協調花蓮縣政府並研修「和平工業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期有助於產業之引進;而台南科技工業區該局研提「擴大投資方案-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於106年10月3日重行公告租售土地,刻正受理廠商申請。部分工業區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部分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止尚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工業局分別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及109年1月30日公告108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20.2公頃(計47筆土地);截至109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16.09公頃、規劃建廠者104.93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02.4公頃、完成使用者11.31公頃,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工業局將持續強化輔導、媒合與協助土地活化,以督促土地所有權人活化利用持有土地。其次,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迄未建廠:依工業局提供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09年8月底止,以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146家(564.01公頃)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51家(39.28公頃)、臺南科技工業區11家(35.74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16家(33.22公頃)及和平工業區1家(0.71公頃);其中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彰濱工業區(64家計79.81公頃)、宜蘭利澤工業區(30家計28.22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23家計51.5公頃)及臺南科技工業區(5家計4.71公頃)未建廠家數較多且面積較大。綜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工業局雖業已就部分閒置用地依法公告限期改善;然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允宜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6.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立旨在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1億1,415萬5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17億3,330萬3千元,「業務外收入」468萬4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16億1,446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短絀2億6,943萬4千元。該分基金長期發生短絀致累積鉅額短絀,截至108年底累計待填補短絀已達45.73億元,未來恐須折減基金或由公務預算編列填補,且110年度預計短絀將近16.14億元,財務嚴重惡化。基金經年發生短絀,且110年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5倍餘: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作業基金之業務收支及賸餘部分,對於賸餘(短絀)規定略以:「(一)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二)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惟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106至108年度短絀金額均逾5億元且逐年擴大,顯與上開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餘無絀之規定未合。部分業務不具投入產出關係,不符作業基金精神:按作業基金係指政府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之目的,通常以收取價款方式收回其成本,供循環運用,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業權型基金。查該分基金收入之主要來源為育成中心之營運收入及權利金收入、投融資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惟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多項中小企業輔導計畫,例如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及推廣服務計畫、優化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環境計畫等項,因該等業務尚無法產生收入以支應其支出,不具投入產出關係,恐有違作業基金付出仍可收回之定義。另外,基金經年短絀,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該分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99年度雖以折減基金20億7,173萬1千元填補累積短絀,其後國庫並曾增撥基金2億2,700萬元,供增加基金及填補短絀,截至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雖為93億7,348萬6千元,但尚有累積待填補短絀75億3,302萬元。考量該分基金106至108年度每年決算短絀均逾5億元,倘該分基金短絀情形未能有效改善,恐將於近年耗盡。綜上,該分基金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5倍餘,且部分業務不具投入產出關係,不符作業基金精神,造成連年鉅額短絀,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75.33億餘元,已損及財務之健全發展,允宜積極檢討改善,期有效縮減短絀。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7. 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106年11月3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46條之1,賦予工業區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法源,經濟部依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僅清查出10多筆,20多公頃閒置土地即將於109年12月拍賣,由於拍賣土地多為零星、小筆,對於活化工業區土地效果有限。目前工業區開發有5大法源,(1)「產業創新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2)「都市計畫法」、(3)「區域計畫法」均屬於內政部管轄;(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為科技部主管;(5)「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轄,後兩者區域,若廠商要進駐,必須事先審查資格,並只限定承租,把關較為嚴謹。經濟部應協調中央跨部會與地方政府,對於全國工業區供需與閒置情形提出整體性對策。為有效監督經濟部推動工業區土地活化利用工作,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彙整全國工業區土地供需與閒置情形,及解決工業用地需求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18. 「高雄軟體園區」為知識型產業園區,經濟部於2000年規劃成立,以連結台中軟體園區及臺北南港園區,形塑一條串聯西部產業的「創新走廊」,成為台灣軟體產業創意金三角,激發高雄地區資訊及新興產業發展,及平衡南、中、北部之經濟發展,目前進駐資訊軟體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智慧應用產業等312家廠商,土地出租率達100%。由於高雄市近年5G與AIOT產業蓬勃發展,亟需新創園區以培育新進企業與人才,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比照「林口新創園」成立專案推動小組,以協調各相關單位籌備「高雄新創園」推動工作。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19. 依據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基金用途如下:「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之高雄軟體園區土地出租率已近100%,成功吸引312家進駐企業等,創造投資金額186億元,每年營業額達142億元以上;然而更多廠商,包括國外潛在投資者,紛紛提出進駐高雄亞灣需求,包括:研華、高通公司等。2020年11月19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至高軟考察,要求高軟旁的中油公司成功園區土地由經濟部主導開發;經濟部允諾將成立「高軟二期專案小組」加速推動。爰請經濟部研議相關基金未來如何支應提升高雄5G、AIoT及新創生態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20. 為因應工業產業人口的需求,臺灣對於外籍移工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為紓解基層勞力短缺情形、減緩中小企業廠商外移,目前在臺灣的東南亞移工已超過70萬人,故外籍移工在台之權益日益重要。爰建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針對加工出口區外籍移工的社會支持資源,如宗教場所、社區大學、醫療照護等社會資源進行盤點及規劃,並透過社會支持網絡,強化外籍移工在台灣的適應力,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暑人:賴瑞隆 邱議瑩

21. 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企業營運,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所編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750億元,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捐助專款撥款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依預算執行要點確實撥款,不得延緩或流用。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

22. 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編列之「勞務成本」預算,其中電腦軟體服務費3,433萬元,工作內容為資訊安全監控、安全防護、公共管線等系統維護。爰此,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提升資訊安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賴瑞隆 蘇治芬 陳明文

23. 針對受疫情影響,後疫情時代為協助廠商渡過困難,建議經濟部就所轄62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管理處所轄10個加工出口區就租金紓困方案部分,針對營收減少廠商研議再延長半年,以協助企業渡過困境,並於1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24. 建請經濟部就RCEP對產業衝擊之影響進行盤點;另就人力受無薪假影響評估及如何協助移工,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賴瑞隆  邱臣遠 蘇治芬

25. 經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下43座污水處理廠之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如何強化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賴瑞隆 邱臣遠  孔文吉 蘇治芬

26.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中港園區、屏東園區及臺中園區內各有1座污水處理廠,皆係以委託操作維護方式經營,處理廠商排放至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中港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達預期之八成,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皆未及預期之半數,實際營運量與預估營運量差距甚大,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亟待積極招商增加納管對象以提高污水廠利用率,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翁重鈞 謝衣 楊瓊瓔

27. 我國加工出口區108年度整體營業額、投資金額及進駐家數,各為4,020億8,184萬餘元、212億3,330萬餘美元(折合新臺幣約6,367億8,669萬餘元)及744家,較107年度之3,929億8,352萬餘元、199億6,894萬餘美元(折合新臺幣約6,137億4,549萬餘元)及727家,呈現增長。惟查其執行情形,仍核有:(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99年度雖以折減基金20億7,173萬1千元填補累積短絀,其後國庫並曾增撥基金2億2,700萬元,供增加基金及填補短絀,截至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雖為93億7,348萬6千元,但尚有累積待填補短絀75億3,302萬元。考量該分基金106至108年度每年決算短絀均逾5億元,倘該分基金短絀情形未能有效改善,恐將於近年耗盡。(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累計撥付15億餘元,惟截至108年底止累計虧損逾2億餘元,投資績效欠佳,爰請經濟部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9億1,929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1億1,97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億0,05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3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億7,43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8項:

1.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業務收入86億7,802萬4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98億6,709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短絀11億8,907萬2千元,減除業務外短絀1,296萬5千元,預計本期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另於「餘絀撥補預計表」中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惟該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短絀數攀升逾10億元,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詳實評估各項業務計畫之優先順序及所需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力求節約,以維基金財務之健全性。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2. 109年因無颱風侵襲,降雨量甚少,致部分水庫蓄水量過低,水利署及經濟部分別於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109年10月14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抗旱應變事宜。同日決議將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3縣市部分灌區二期稻作供灌(約1.9萬公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補償標準,包含停灌區域稻作每公頃補償14萬元等。經濟部應審酌氣候變遷影響及近年停灌休耕辦理情形,檢討強化對於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俾利各相關產業及民眾之因應準備,減少農民之損失。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3.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我國於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溫泉法」,並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第3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詢據水利署表示,截至109年8月底止,既有業者仍有32家尚未合法登記,尚未合法登記業者主要係位於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取得合法登記,已陸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或原住民土地承租等作業,業者刻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合法登記中。依「溫泉法」第2條規定,有關我國溫泉之管理權責,經濟部主管溫泉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溫泉取用費及溫泉資源保育等政策之擬定;交通部係主管溫泉區管理計畫、產業輔導及經營許可與溫泉標章;原住民族委員會係專責原住民地區溫泉產業輔導;並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所在地溫泉業務之登記及管理執行。水利署表示94至99年間建置完成「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因各地方政府反應系統資料填列繁雜且與自有管理作業重複操作,相關資料彙整改以文書方式提報,104至108年度期間,持續投入經費辦理溫泉監測井觀測資料更新維護,並賡續進行系統更新改版中,預計109年度完成,屆時將督促各地方政府上網填報,以發揮其輔助管理效益。爰此,溫泉為國家重要天然資源,並為地方重要觀光遊憩兼療養健身之功能,水利署應賡續檢討加強各地溫泉資料之建制,並強化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俾利我國溫泉資源之有效管理及永續運用,以維我國溫泉之保育及永續利用。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4. 109年10月緊急宣布桃竹苗區域停灌休耕,因部分二期稻作已經抽穗,引發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等爭議,爰要求水利署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5.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銷貨收入」編列21億1,134萬9千元,「給水銷貨成本」編列40億7,537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爰要求水利署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縮減基金短絀情形。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6.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新增編列耗水費共6億元歲入,其編列公式係參採105年度大戶用水量乘以每度3元耗水費再予減徵60%的節水獎勵,及參考受疫情影響產業用水量減少再減少10%,因此以三成約6億元編列耗水收入數。為協助各大用水戶均能充分了解並落實6大減徵措施,達成水資源有效利用之目的;並考量新冠疫情仍未放緩,百工百業仍受衝擊影響,如於110年開徵耗水費,則部分申請水費緩繳的公司,將面臨雙重繳費壓力,而與紓困目的背道而馳。另以105年耗水量為例,每度水加徵3元耗水費後,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每年營運成本將增加3000多萬元、中油公司約增加1億元、中鋼公司增加1.5億元、面板業者友達公司甚至將近10億元,為避免對民生物價產生干擾,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必須審慎考量對產業衝擊、開徵方式與時機,再行開徵。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翁重鈞 楊瓊瓔

7. 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108至110年度)給水業務短絀數均逾15億元,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期以逐步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以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8. 為利我國溫泉之保育及永續利用,我國於92年間制定「溫泉法」,並設立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專款專用於溫泉之政策規劃、研究及管理等,惟「溫泉法」所定10年緩衝期已於102年屆期,截至109年8月底仍有32家業者尚未完成改善,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仍待建置,應檢討改善並加強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以利我國溫泉資源之有效管理及永續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9.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業務收入86億7,802萬4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98億6,709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短絀11億8,907萬2千元,減除業務外短絀1,296萬5千元,預計本期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另於「餘絀撥補預計表」中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查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成本控管機制,亟待檢討強化:比較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概況,該基金收支預計連續5年度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每年度短絀數均逾10億元,較106及107年度擴增:(1)108年度因土石收入配合政府穩定砂石價格政策,改採以固定底價方式販售,增加湖山水庫計畫施工期間保護帶以上林農耕作影響之救濟金發放,加強河川疏濬與水庫清淤致土石銷貨成本增加,配合湖山水庫移撥提列折舊費用等,基金短絀數高達27.84億元,係近5年來最高者。(2)110年度預計中央管河川疏濬所售土石銷貨收入增加,以及編列耗水費徵收收入6億元等,業務收入86.78億元為近5年度最高者,惟配合擴大疏濬及加強河川區排海岸環境清理維護工作等,致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110年度預計短絀數仍高達12.02億元。(3)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7年度起業務收入不敷支應所需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收支轉呈短絀,業務成本與費用占業務收入之比率逐年增高,110年度預計業務成本與費用率113.7%,雖較108年度決算(122.66%)及109年度預算(118.28%)下降,惟仍較106年度決算95.9%,增加17.8個百分點,成本控管機制亟待檢討強化。(4)該基金近年雖因湖山水庫等新水利設施投入營運,所需提列折舊費用逐年增加,惟以110年度預算「折舊、折耗及攤銷」(16.4億元)較106年度決算(11.53億元)增加4.87億元,相較於近5年度該基金短絀數預計增加9.38億元,開源節流措施亟待強化,各項經常支出亦容有檢討撙節之空間。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核實檢討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1)水資源作業基金106至109年度間因基金短絀,均未辦理解繳公庫計畫,有關110年度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之原因,詢據水利署表示: eq \o\ac(○,1)編列110年度預算案時,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該基金截至109年4月底現金餘額約79億元,扣除專款專用保育回饋金等限制用途資金約41億元後,可用資金約38億元,考量政府財政需要,爰增列公積繳庫數3億元; eq \o\ac(○,2)繳庫計畫雖影響基金資金運用,惟配合政府財政需要,仍將持續撙節支出,以確保基金正常營運。(2)水資源作業基金屬「預算法」第4條第2款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亦規定,作業基金應依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惟該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短絀數攀升逾10億元,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詳實評估各項業務計畫之優先順序及所需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以維基金財務之健全性。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並配合政府財政需要解繳公庫3億元,允宜審酌基金收入情形,詳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力求節約,以維該基金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0.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1億1,134萬9千元及「給水銷貨成本」40億7,537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彙整近10年(101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業務收支營運情形:(1)自101年度起給水銷貨收入不敷支應所需銷貨成本,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逐年升高,近3年度(108至110年度)因湖山水庫完工移撥基金營運,折舊費用增加,給水業務短絀分別高達16.75億元、20.01億元及19.64億元,銷貨成本率攀升為183.56%、194.81%及193.02%;較105至107年度決算平均每年短絀約6.8億元、銷貨本率135.78%,110年度短絀預計增加12.84億元,銷貨成本率亦增加57.24個百分點。(2)彙整101至110年度給水業務「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占銷貨收入情形,108至110年度「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占給水銷貨收入比率逾六成,惟比較減除「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之給水損益情形,107年度前尚呈賸餘,自108年起轉呈短絀,109及110年度預計分別短絀6.19億元及5.83億元,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給水業務之成本控管機制,亟待盤整檢討改善。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賡續檢討強化各區水資源局之經營績效:(1)給水業務主要為水利署所屬北、中、南區水資源局所管水庫之供水業務,比較各區水資源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給水業務收支概況: eq \o\ac(○,1)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近5年來均呈短絀,未見改善趨勢; eq \o\ac(○,2)中區水資源局105年度尚呈盈餘,配合湖山水庫於105年7月開始供水,自公務預算移撥相關資產致提列折舊增加,106年度亦轉呈短絀,且短絀數逐年增加。(2)詢據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局短絀原因表示:主要為公共用水單價偏低無法完全反映成本,加以水庫營運管理、設施維護與折舊等費用增加、「重大水資源規劃作業計畫」及「台灣水文觀測長期發展計畫」等亦由該基金支應等所致。(3)為加強我國水資源之節約及有效運用,分別於104年12月制定公布「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要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105年5月「自來水法」修正公布增訂「第六章之一節約用水」,及「水利法」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等外界所稱「節水三法」;另為強化我國水資源運用效率,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水環境計畫-水與發展」項下推動多項水資源開發及保育治理工程。爰此,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等,賡續盤整檢討水價政策、水庫建設或相關規劃成本之分擔原則等,並研謀強化各區水資源局之開源節流及成本控管措施等,以提高基金營運績效。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108至110年度)給水業務短絀數均逾15億元,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期以逐步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以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1. 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所需經費合共10億8,416萬1千元,包含2項新興計畫(870萬元)及4項延續性計畫(10億7,546萬1千元)。部分延續性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度所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2項新興計畫: eq \o\ac(○,1)「壩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更新改善工程」(總經費2,000萬元,期程110至112年,110年度編列150萬元)推動辦理石門水庫壩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更新改善工程,以確保園區環境衛生及水庫水源水質安全; eq \o\ac(○,2)「曾文發電機組數位式調速機控制系統」(總經費1,800萬元,期程110至111年,110年度編列720萬元)曾文水庫發電機機組已使用多年,部分零件停產且無備援機制,更新相關機電系統,以提升機組功能。(2)4項延續性計畫:迄109年8月底除「石門水庫防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外,其餘3項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五成,詢據水利署表示: eq \o\ac(○,1)「湖山水庫人文生態展示館」(49.82%)本工程由地方政府代辦,發包多次已於108年12月31日決標,因工區管線遷移及臨時用水申請耗時較久,致進度落後。 eq \o\ac(○,2)「牡丹水庫小水力發電新建工程」(11.56%)歷經多次流標,已於108年12月決標,109年1月開工,因受武漢疫情影響,主要徑水輪發電機設備國外供應商提出解約通知,配合更換供應商等致影響進度; eq \o\ac(○,3)「牡丹水庫集水區汝仍溪攔木設施工程」(20.79%)因工程所在地道路施工,相關機具無法進入工區,致影響進度。允宜檢討強化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以利工程如期如質完成:110年度所編4項延續性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均屬最後1年度經費並預計於110年度完成工程,鑑於「湖山水庫人文生態展示館」、「牡丹水庫小水力發電新建工程」及「牡丹水庫集水區汝仍溪攔木設施工程」等3項計畫迄109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尚未達五成,允宜檢討強化各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俾利各項工程建設之推動執行。綜上,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所需經費合共10億8,416萬1千元,其中4項延續性計畫均預計110年度完成並編列最後1年度預算,允宜檢討強化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俾利工程如期如質完成。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2. 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經濟部水利署推動小水力設施發電,期待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水力發電設施,以達成節能環保之理念,爰建請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強化小水力策略平台,並盤點潛在小水力點,設定小水力發電的期程和發電目標,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暑人:賴瑞隆 邱議瑩

13. 水利署於濁水溪施作伏流水工程以改善民生用水品質,成為備用水源,使枯水期不致缺水,爰建請水資源作業基金評估於濁水溪增設伏流水工程的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暑人:賴瑞隆 邱臣遠

14. 因應水資源作業基金「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之經費短絀情形,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水資源作業基金如何力求節約以達財務之健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蘇治芬 賴瑞隆 邱臣遠 邱議瑩

15. 因應109年下半年發生旱災須分攤農民停灌損失補償經費,預期水資源作業基金短絀將加劇,請水利署依決議整體檢討規劃天然災害所需補償預算之經費來源,建議是否由災害準備金統籌支應,同時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基金財務健全。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孔文吉 邱議瑩 蘇治芬 賴瑞隆

16. 109年因無颱風侵襲,降雨量甚少,致部分水庫蓄水量過低(如以109年10月11日蓄水率統計,石門水庫43%、永和水庫49%、明德水庫僅25%),水利署及經濟部分別於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109年10月14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抗旱應變事宜。109年10月鑑於桃竹苗等所在水庫之蓄水量僅1.2億噸,不足當第二期稻作灌溉所需1.3億噸之水源,嗣經109年下半年旱災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第2次工作會議中討論後決定,自109年10月14日採取公共系統自來水減壓措施外,同時將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3縣市部分灌區二期稻作供灌(約1.9萬公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補償標準,包含停灌區域稻作每公頃補償14萬元(涵蓋農家賺款之105%及農民生產成本),以確保農民生計,其他作物另行評估補償。顯見受極端天氣影響,旱澇交替之氣候變化將趨常態,臺灣豐枯水年雨量之多寡差距恐加劇。請經濟部強化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以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農業及產業之影響。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7. 「溫泉法」輔導緩衝期已於102年屆期,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30餘家業者未完成合法化作業,各地溫泉資料之建制,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請加強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仍有32家尚未合法登記,尚未合法登記業者主要係位於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取得合法登記,已陸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或原住民土地承租等作業,業者刻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合法登記中。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溫泉為我國重要觀光產業,惟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資料闕漏不全或違規經營業者仍多,亟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提出改善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18. 有鑑於目前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以及水源保護區,絕大部分皆設置於原鄉造成部落與族人在生活、生產、生計之生存與環境空間有莫大的限制,加上水庫回饋金各鄉區公所反映不斷,甚至行政會議與部落會議皆建議提高回饋費額度,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41億0,914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3億0,64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億9,727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0項:

1.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邱臣遠 陳亭妃 蘇治芬  陳明文  

邱議瑩 邱志偉 林岱樺  賴瑞隆  

2.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中「科技計畫-1.再生能源開發與推廣」之「(4)太陽光電設置推動及系統品質提升」編列1億2,000萬元,凍結該預算3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3. 有鑑於推展新南向政策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政府近年為避免我國貿易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投入大量經費推展新南向貿易政策,然查,推廣貿易基金為執行新南向政策,自106年起投入經費年年成長,復據財政部出口貿易統計資料顯示,推廣貿易基金近5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額比率不但未見明顯成長,甚至呈逐年減少趨勢,加上我國主力產品對東協10國出口表現亦呈現衰退現象;爰此,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貿易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如何強化新南向政策貿易推展執行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相關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孔文吉

4. 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07及108年度執行新南向政策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5億6,438萬8千元及17億8,059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110年度編列23億4,346萬8千元,投入經費逐年成長。然而近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逐年遞減,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108年度之減幅更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請經濟部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檢討並研議強化效能對策。

提案人:邱志偉 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5. 根據國際貿易局統計,109年至8月底止工具機產業之出口金額較108年同期大幅衰退達31.92%,雖係因中美貿易戰導致全球經濟成長放緩及美國去中國化致中國大陸新增投資減少,進而降低對我國工具機之進口所致;而推廣貿易基金有委託辦理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以襄助我國工具機業者拓展出口,爰要求應審視局勢變遷彈性調整因應,以強化拓展成效,以助工具機業者跨過困境。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6. 推廣貿易基金設立旨在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各項貿易活動,以協助業者突破困境,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對外出口競爭力及國際經貿地位為願景。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1億3,132萬7千元,基金用途61億7,677萬7千元,本期短絀10億4,54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短絀2,250萬3千元。允宜積極協助我國製造業廠商開拓新市場,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產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110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辦理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並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查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108年度我國經濟成長率2.71%,輸出之貢獻率達0.79%,且我國出口長期以製造業為主,108年製造業產品占出口總額比率99.67%。是以,製造業產品出口成長動能是否持續、市場有無過度集中等,在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停,產業供應鏈重組等之國際經濟環境下,允應重視。國際貿易局宜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並充分運用推廣貿易基金,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據財政部進出口統計資料,107年至109年7月我國主要出口產品占比以電子零組件最高,由107年之33.2%增至109年7月底之38.5%(其中積體電路由107年之28.7%增至109年7月底之34.8%),其次為資通與視聽產品109年占比增至14%,再次為基本金屬及其製品109年占比減至7.6%。109年截至7月底我國出口主要出口貨品中,電子零組件主要出口市場分別中國大陸(占33.62%)、香港(26.92%)、新加坡(11.08%)、日本(7.65%)及韓國(7.04%);化學品(包括丙烯、對二甲苯、苯乙烯及乙二醇)出口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92.19%),另機械設備亦以中國大陸、美國及日本為主要市場,部分出口貨品出口市場集中度偏高。另依財政部統計處統計,109年上半年我國前20大領先廠商出口規模104年計723億美元占我國出口總額25.4%,108年增至1,063億美元(占32.3%),對我國出口動能影響程度日增;109年截至6月底我國前20大領先廠商出口527億美元(占33.4%)且主要出口市場依次為中國大陸(占比55.3%)、東協10國(21.4%)、日本(6.2%)、美國(5.3%)及歐洲(2.1%),出口市場亦高度集中於中國。綜上,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及出口領先廠商之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國際貿易局允宜充分發揮推廣貿易基金之相關資源,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7. 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等23億4,346萬8千元經費,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增加1,426萬1千元(增幅0.61%),惟較108年度決算數17億8,059萬7千元增加5億6,287萬1千元(增幅31.61%)。查近年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未見成長卻呈遞減趨勢: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推廣貿易基金107及108年度執行新南向政策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5億6,438萬8千元及17億8,059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109年截至7月底計執行5億0,570萬7千元),110年度復編列23億4,346萬8千元,投入經費年年成長。參據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我國出口總金額108年度達3,291.9億美元,年增率-1.44%;對東協10國之出口金額539.4億美元較107年度減少41.9億美元,年增率-7.21%,減幅較出口總金額超出5.77個百分點;103至108年度各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金額之比率,自103年度之18.81%降低至108年度之16.38%,出口金額亦呈逐年減少之趨勢。顯示國際貿易局執行新南向政策期擴大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效果仍待強化。參據我國109年8月底止主要出口市場及前15大出口商品貿易統計,對全球、主要市場-中國(含香港)、美國及日本均為正成長,其中以對中國(含香港)成長12%最高,另對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5.1%及9.5%,惟東協10國屬我國新南向政策之目標國家,我國主力產品對該等國家之出口呈衰退情勢,凸顯我國新南向政策相關推展貿易政策措施及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相關措施,均待積極研議強化。綜上,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允宜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8. 依能源局能源統計月報,我國電力消費自104年度2,500億度逐年成長至107年度之2,666億度,108年雖微幅下降至2,656億度,惟平均每年用電約增加1.56%。為協助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節電工作,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經濟部於107至109年度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除節電基礎工作外,主要經費為補助縣市政府推動轄內設備汰舊換新。觀察近年經濟部執行相關節電計畫之成果,其中以金額最龐鉅之「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而言該計畫自107年度開始實施,當年度12個縣市並未達成節電效果,另108年度節電率為負值計有9個縣市顯示該等縣市節電成效不彰。考量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之目的為促進住宅、服務業、機關及農業部門節電,然計畫實施後部分縣市節電量卻為負值,顯未達節電效果。爰建議能源局於規劃110年度相關節電計畫時,應詳細探究該等縣市節電成效不彰之原因、待改善措施等,並參酌成效良好縣市之具體作為,據以策進110年度計畫。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9. 110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新增4項計畫,該4項計畫110年度共編列7,900萬元,包含「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管理及環評後追蹤計畫」等。而有關4項110年度新增計畫內容:(1)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管理及環評後追蹤計畫:針對通過環評之電廠(含離岸風力)及汽電共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之承諾事項、審查結論、監測計畫及其他環評工作等執行情形進行追蹤與查核;並就電廠及汽電共生廠之網路申報資訊系統進行更新與維護。(2)冰水主機能源效率基準管理與推動計畫:辦理冰水機組全載能源效率全面登錄與分級標示管理、冰水機組能源效率管理之市場管理與政策宣導、冰水機組IPLV管理策略研擬與能源效率實驗室建置輔導。(3)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為建立中小型能源用戶節能意識並協助落實,工作項目包括耗能評估與檢測、落實節能、強化商業部門主管機關交流及商業節能減碳推廣宣導。(4)儲能系統與智慧家庭能源管理系統標準檢測驗證能量建置計畫:智慧電網檢測驗證支援中心建置以及儲能系統測試驗證能量建置。允宜參酌過去類似計畫執行成果,針對需精進改善之處,供未來相關計畫規劃方向參考,俾達計畫效益:詢據能源局,上開4項110年度新增計畫以往皆有類似計畫,以110年度新增之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為例,該局於108年度曾辦理「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之類似計畫,並達成20家集團企業節電技術輔導,發掘節電潛力1.59億度等成效。觀察近年商業服務業營業概況與其電力消耗情形,依據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商業服務業108年度營業額皆較107年度成長,其中以住宿及餐飲業成長率5.42%為最高。至於商業服務業電力消費情形,按能源統計月報,108年度運輸及倉儲業、住宿餐飲業之用電量皆高於107年度,惟批發零售業108年度用電量120.66億度,卻低於107年度之124.11億度(減幅2.78%)。雖商業服務業108年度銷售額皆較107年度成長,惟詳細業別電力消費程度仍有不同,例如批發零售業108年度銷售額成長,用電量卻低於107年度,而運輸及倉儲業108年度銷售額成長率低於用電量增幅。考量個別商業服務業對於消費電力程度不同,允宜於110年度規劃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時,針對宜精進用電效能之產業,依其行業特性等訂定適切節電輔導措施之可行性,俾達節電成效。綜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0年度新增辦理4項計畫,允宜參酌過去類似計畫執行成效待提升之處,研謀善策,作為規劃相關新計畫之參考,俾利推動以及達成計畫成效。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0. 經濟部能源局於2014年起為保障全台家戶居家用氣安全,於石油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推動「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原本訂出10年推廣期;惟查該政策因未具經濟誘因,且微電腦瓦斯成本比傳統機械瓦斯表高出8至10倍價格,加以全台瓦斯公司皆為民營公司,瓦斯業者為配合政策,因此將該費用相關成本直接轉嫁於消費者承擔,導致民眾一旦裝置微電腦瓦斯表後,每個月卻因此多增加40至340元瓦斯表使用費之負擔,也導致民眾多有質疑政府帶頭搶錢之疑慮,更致推動不易。準此,為提高公共安全並消解民怨,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加強擴大宣導及檢討微電腦瓦斯表推動成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孔文吉

11. 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雖較108年底增加,惟仍未及四成,且108年底部分縣市裝置率未達10%,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應加強擴大宣導,以達計畫成效。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2. 110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1,500萬元,推動家戶增購微電腦瓦斯表汰換傳統瓦斯機器表,以保障居家用氣安全。查自103年度推動迄109年6月底,全台裝置率僅32.42%,容待加強辦理:本計畫自103年推動迄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32.42%,較108年底之28.67%,增加3.75個百分點。至於108年底各縣市裝置情形,仍有4縣市裝置率未達10%,包含桃園市8.32%、嘉義縣6.14%、嘉義市6.14%及屏東縣3.87%。據能源局說明,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偏低原因,係因瓦斯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且微電腦瓦斯表資產屬公用天然氣事業,初期投入成本高且回收期長(10年),未具經濟誘因,另維護成本較傳統表高(協助復歸、異常遮斷處理等),推廣成效視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意願而有所差異。至於用戶端部分,用戶瓦斯表每10年需更換或重新檢定1次,爰每年約僅可換裝10%之瓦斯表,因而累積裝置率成長有限。該局已利用中央及地方各項宣導媒體進行宣傳,並督促公用天然事業於新建案優先裝置微電腦瓦斯表。綜上,能源局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雖較108年底增加,惟仍未及四成,且108年底部分縣市裝置率未達10%,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亟待加強擴大宣導,俾達計畫成效。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3. 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漁業權補償與回饋部分,列有經濟部配合「電業法」修正,研擬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回饋之機制,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平臺,納入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使用辦法。能源局爰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惟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電協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7年2月預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草案),明列發電業8類發電設施之提撥費率,惟該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係因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但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該局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考量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對於促進離岸風電開發及提升設施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影響甚大,且108年度我國風力發電僅19億度,距離110、114年度預估發電量達96億度及207億度目標甚遠,為利化解各界歧見,以加速離岸風電工程之進行,爰建請經濟部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之相關法制作業,以利能源轉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14. 能源局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據能源局表示,此係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因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建議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爰此,請能源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15. 政府為兼顧再生能源發展與帶動綠能新興產業,已規劃陸域與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目標,惟裝置容量逾七成仍未完成、併聯期程落後、協助金費率與分配比例迄未訂定,或尚未完成離岸風場海洋生態實證,應積極研謀改善,以兼顧永續發展及供電安全。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6. 為扶植具公益性質再生能源之發展,請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款,給予具公益性質的再生能源額外優惠,例如政府投資或加強電力網(饋線),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邱議瑩

連署人:鍾佳濱

17. 110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編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2,800萬元。查離岸風電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與分配事宜迄未公布: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漁業權補償與回饋部分,列有經濟部配合「電業法」修正,研擬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回饋之機制,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平臺,納入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使用辦法。能源局爰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惟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7年2月預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草案),明列發電業8類發電設施之提撥費率「含風力(離岸)0.018元/度」,惟該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詢據能源局,此係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因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該局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允宜加速公布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等事宜,俾達成經濟部規劃110年度離岸風電發電占比3.3%之目標:依能源局規劃,114年預計火力發電占比77.6%(燃氣發電50.4%及燃煤發電27.2%)、再生能源發電占比19.7%,其中再生能源項下之離岸風電占比約6.6%,離岸風電發電量約207億度。按能源局資料,108年度全國總發電量2,741億度,其中燃煤發電為最大電源(1,264億度,占比46.1%),至於再生能源之風力發電量為19億度,占全國總發電量之0.7%。為達到114年度離岸風電發電量達207億度、發電占比為6.6%之目標,該局規劃離岸風電110年度發電量為96億度,發電占比為3.3%。考量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對於促進離岸風電開發及提升設施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影響甚大,且108年度我國風力發電僅19億度,距離110年度、114年度預估發電量達96億度及207億度目標甚遠,為利化解各界歧見,以加速離岸風電工程之進行,允宜積極辦理。綜上,為順利達成離岸風電未來各年度之發電目標量,允宜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之相關法制作業,以利能源轉型。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8. 國際能源署(IEA)預估2020年全球碳排放量將減少8%,降到2010年來最低。乍看下,這似乎顯示經濟活動減少可紓解環境壓力。但換個角度來看,若全球經濟陷入昏迷狀態數月,只能讓碳排量減少8%,那麼108年11月聯合國報告說,未來10年每年須減少碳排7.6%才能把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1.5度內,這種展望恐怕很不樂觀。往例也顯示,經濟萎縮或減緩時,對能源轉型非但没助益,反而帶來障礙;成長率高、能源需求擴增的時期,更有利於能源轉型。大多數證據顯示,漫長的成長放緩時期,對促進全球能源轉型有害無益。在後疫情時代,若世界將迎來10年成長緩慢期,實難靠市場力量推動能源轉型,並藉此減輕環境承受的壓力。「能源轉型」只能指望各國政府介入。有鑑於前德國政府「未來能源計畫」能源轉型專家顧問,現任德國AGORA能源轉型理事會主席的齊辛博士指出,德國的能源轉型不僅是淘汰核能和燃煤發電廠,而是整個能源系統的根本重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能源局提出「後疫情時代我國能源轉型推動期程規劃」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 孔文吉 楊瓊瓔

19. 國內目前僅1座上緯在苗栗的海洋風場在商轉,其餘像是沃旭大彰化風場、WPD達德能源的雲林允能風場都在建置中。但這些風場從設計到發包,都是開發商自訂標準,並非照國內規範。台灣離岸風場已陸續啟動,但外商拿的是歐洲標準施工,不符本地現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首次「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預計2年內,最晚2022年訂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囊括前期調查,中期施工,到後期運維所有技術標準。未來開發商全都要依循,否則將不給竣工證明,預計2025年起施行。有鑑於離岸風電興建必須依據本土參數制定的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對離岸風電相關設施的安全與可靠度才更有保障,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能源局提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訂定標準及推動期程規劃及離岸風電開發與當地産業共存共榮作法」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 孔文吉 楊瓊瓔

20. 自106年度起推廣貿易基金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势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貿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振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相關貿易推展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 孔文吉 楊瓊瓔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263億8,825萬6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3億9,825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3億9,326萬1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500萬元(含「旅運費」5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服務費用」500萬元、「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億4,326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9億9,499萬5千元,增列6,000萬元,改列為220億5,499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4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9項:

1.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8,75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2. 有關近年台電公司提撥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預決算數,107年度提撥決算數133.98億元雖高於預算數,惟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7年度應提撥金額為216.69億元,尚不足82.71億元;另108年度提撥決算數147.40億元,亦較新版應提撥216.69億元,不足69.29億元,爰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由於利息收入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雖台電公司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52億元,最遲可於114年度前補足,然倘補提撥年度愈接近114年,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因而產生之孳息收入恐隨之減少。基此,爰請台電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3. 民國114年底國內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陸續進入除役階段,在核電廠除役之前足額提撥除役經費是國際通行的作法,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期末基金餘額預估為3,896億元,而3座核電廠除役經費預估為4,729億元,不足缺口高達833億元,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114年前足額提撥相關除役經費,避免核電廠除役工程遭到延宕。

提案人:陳明文 蘇治芬 賴瑞隆

4.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63億8,825萬6千元,基金用途43億9,326萬1千元,本期賸餘219億9,499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0億3,491萬元(減幅4.49%)。查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216億6,920萬元,係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規定,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該基金於110年度擬向台電公司收取之費用。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4,729億元,較前次核定總費用3,353億元,增加逾1,300億餘元:依經濟部說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在機組除役前足額提撥係目前國際間如美國、法國及日本之通行做法,且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每5年重新估算1次,提列金額須足以支應核能電廠拆廠除役、核廢料之處理、貯存、最終處置及除役必要之地方回饋金等。前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係於97年完成估算,經濟部於100年核定總費用3,353億元,此次重估則考量社會現況、核能法規要求及國際除役技術等,例如除役年限依法由17年延至25年、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作為低放最終處置場址難覓之替代方案、高放乾貯設施由室外改室內,以及增設核廢專責機構等。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為4,729億元(106年版),以分年平均216億元提撥,將於114年最後一部機組核三廠2號機進入除役前足額提撥。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108年度未提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合計152億元,至遲應於114年度足額提撥: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並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核定自109年起每年提撥216.69億元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114年足額提撥。另台電公司107、108年未提足216.69億元部分,經濟部已函請該公司於114年前足額完成提撥。有關近年台電公司提撥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預決算數,107年度提撥決算數133.98億元雖高於預算數,惟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7年度應提撥金額為216.69億元,尚不足82.71億元;另108年度提撥決算數147.40億元,亦較新版應提撥216.69億元,不足69.29億元,爰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由於利息收入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雖台電公司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52億元,最遲可於114年度前補足,然倘補提撥年度愈接近114年,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因而產生之孳息收入恐隨之減少,基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積極督促台電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綜上,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之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6年版)較前次增加逾1,300億餘元,且依最新版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年及108年度每年未提足216億餘元部分,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允宜積極督促台電公司於114年核電機組全數除役前足額提撥,以增裕資金收益以及因應除役所需經費。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5.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5億6,337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5億9,942萬8千元,增加9億6,394萬2千元,主要係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廠內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保警費用等移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並增編除役工作所需機械及設備所致。查核一廠除役計畫於108年7月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除役許可,110年度增加編列除役所需機械及設備等經費1.69億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台電公司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除役申請。台電公司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之停止運轉期限分別為107年12月5日及108年7月15日,該公司於104年11月25日檢送核一廠除役計畫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嗣後核一廠除役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並於108年7月12日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除役許可。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為辦理核一廠除役工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0年度增加編列除役工作所需之機械、設備經費1.69億元。核一廠已展開除役工作,惟乾貯設施仍未啟用,用過核子燃料未能自反應爐爐心移出,與除役計畫規劃爐心燃料淨空不符: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台電公司規劃將用過核子燃料經由冷卻水池及乾式貯存後,再以最終處置方式將用過核子燃料永久深埋於深層地層。其中乾式貯存設施部分,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已於101年11月14日完成第一階段試運轉(總體功能驗證)驗證作業,至於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於102年9月核准進行熱測試作業,惟該廠遲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迄未能執行熱測試作業。針對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審查,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說明,新北市府於107年4月退回本案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處以「不予核定」處分,並以全案已逾核定之完工期限尚未完工為由,認定全案失效,要求台電公司重新提送水保計畫申請。台電公司續於107年5月、11月、108年5月、12月及109年6月,就新北市府之處分,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5次訴願,該公司將持續與新北市府溝通,期達成共識,儘早取得水保完工証明。此外,審計部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期中財務收支抽查通知事項亦曾提出審核意見:「…且乾式貯存設施仍因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尚未能啟用,致反應爐爐心用過核子燃料,尚未能自反應爐爐心移出,與除役計畫規劃於爐心燃料淨空狀況下執行除役工作之情境不符,僅能優先執行不影響核子燃料貯放之工作項目,…。」應考量倘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運轉,則無法將用過核子燃料自反應爐爐心移出,仍將影響後續除役工作之進行,台電公司及經濟部允宜與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協調,期能達成共識。核一廠除役計畫規劃112年申請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預計117年12月完工啟用:核一廠現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總貯存容量為10萬1,204桶,截至109年7月底貯存桶數為4萬5,895桶,賸餘貯存量為5萬5,309桶。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過之核一廠除役計畫,預估除役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保守估算約6萬1,791桶。由於核一廠現有貯存空間已不敷使用,爰規劃再新建貯存容量上限為5萬桶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預計於112年提出申請,並117年12月完工啟用。綜上,台電公司核一廠雖取得除役許可,惟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遲未獲地方政府核准,致未能進行第二階段測試部分,允宜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協調,以利除役工作順利推展。另為執行除役計畫,允宜積極規劃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俾如期如質於117年底完工啟用,以貯存除役過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6.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47億1,905萬6千元,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該基金利息收入實際數29.82億元。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未依法動支除役等經費前,得貸款予台電公司: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第1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3條規定:「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按上述規定,針對歷年已提撥基金而尚未動用基金餘額(截至108年底為3,446.03億元)之運用方式,主要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以賺取利息收入。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47億1,905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5,536萬元,係因預估貸款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率下降所致。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計貸款台電公司金額雖低於前3年度,惟110年底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未償餘額仍與108年底相近:近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浮動利率及固定利率二種計息方式貸款予台電公司,其中採浮動利率計息之貸款餘額自106年底634.86億元逐年降至109年8月底244.44億元,採固定利率計息之貸款餘額則從106年底1,167億元逐年提高至109年8月底1,587.25億元。由於106至108年度對台電公司貸款固定利率平均利率超過浮動利率至少0.37個百分點,且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逐年提高,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獲致利息收入亦從106年度24.56億元提高至108年度26.36億元,顯示藉由調整對台電公司貸款計息條件、金額配比等,已增加利息收入。此外,觀察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貸款予台電公司金額、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之未償餘額暨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比率,其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0年度預計貸款予台電公司140億元,雖低於107至109年度之199至256億元,惟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之未償餘額預估110年底為1,796.33億元,與108年底1,797.67億元相近。雖110年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預計3,896.28億元,高於108年底3,446.03億元,以致110年底台電公司預估未償餘額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比率低於108年度,惟因未償餘額減少極微,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對於台電公司曝險仍高。考量114年底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並賡續進入除役階段,為利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資金穩健,允宜衡平考量財務收入及除役資金需求,研謀降低貸予台電公司金額之可行性。綜上,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編列利息收入預算數低於109年度,允宜在風險管控情況下,研謀調整貸款計息條件、金額配比等善策良方,以增裕利息收入。另預估110年底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未償餘額減少極微,對該公司曝險部位並未降低,考量114年底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為應除役所需龐鉅資金,允宜研謀適時調整對台電公司貸款金額之可行性,以維基金財務穩健。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7.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766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查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特別收入基金對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規定:「(二)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109年度亦有類似之規定。查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雖低於109年度預算數4,786萬3千元,然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僅1,202萬2千元,預算執行恐未如預期,惟110年度預算案數仍較108年度決算數2,787萬6千元增加1,676萬2千元。至於110年度宣導費預計辦理項目,主要係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業務宣導。107及108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數均未及2,800萬元,110年度預算編列4,463萬餘元,宜審酌近年執行情形,覈實編列:參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7及108年度決算數分別僅2,568萬3千元及2,787萬6千元。以108年度為例,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率僅47.64%,主要係因目前地方政府不同意配合委託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公投選務工作,原訂為提升公投投票率之起跑階段、衝刺階段工作,目前皆處於暫停狀態,僅執行常態溝通工作,以致預算執行率欠佳。有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0年度所列業務宣導費較108年度決算數增加,依該基金說明,主要預計110年度舉辦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之地方性公投,以及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依核一廠除役環評要求而加強對於除役安全之地方溝通宣導,爰增加相關業務宣導費。惟除上述因素外,茲因部分計畫執行困難度頗高,且審酌107及108年度決算數均未及2,800萬元,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僅1,202萬2千元,預算執行恐未如預期,建議予以減列,俾符實需。綜上,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較107及108年度決算數未及2,800萬元,109年度至8月底執行數1,200萬餘元,高出甚多,允宜審酌近年度執行實績建議酌減。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8. 行政院於108年10月18日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由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25.5億元「回溯補償金」及每3年2.2億元「土地配套補償金」。而補償金包含「回溯補償金」及「土地配套補償金」:依前開損失補償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補償金範圍包括回溯補償金25.5億元(蘭嶼貯存場用地自63至88年間回溯補償金)、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每3年2.2億元)等2項。復按第2項規定,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於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事宜。另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則由蘭嶼鄉公所、蘭嶼鄉民代表會循政府預算程序運用,且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將發放至蘭嶼貯存場完成遷場為止。回溯補償金由損失補償基金會管理,且以動支孳息為原則,惟成立之初尚無孳息,允宜妥適規劃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有關回溯補償金及土地配套補償金之預算編列情形,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資料,目前尚未編列回溯補償金(25.5億元),惟正辦理回溯補償金捐助專案報行政院作業,至於土地配套補償金部分,109年度已編列2.2億元。依損失補償要點第3點,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損失補償基金會。目前經濟部辦理情形如下:(1)經濟部於109年3及4月召開該基金會相關籌備會議,完成損失補償基金會組織章程修訂。(2)經濟部正準備申請設置損失補償基金會相關書件、請損失補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填報相關文件,俾利後續辦理董事/監察人聘任事宜。此外,台電公司部落服務員已向蘭嶼代表董事徵詢2年工作計畫項目,惟尚未提出較確定之書面資料。回溯補償金係由損失補償基金會管理,依損失補償要點第5點規定,回溯補償金以動用孳息為原則。然考量基金會成立第1年,尚無孳息可供運用,為避免爭議,對於該基金會初期運作所需財源,應預為規劃並訂定相關規定。此外,損失補償基金會對回溯補償金資金運用方式及回溯補償金所產生孳息多寡,將影響該基金會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財源,基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允宜積極辦理並完備該基金會成立之相關事宜,俾利該基金會日後辦理以專款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事宜。綜上,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業經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允宜加速辦理設置「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相關事宜,力求完備,俾利日後捐助補償金後,該基金會順利推動促進當地原住民福祉事項。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9. 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來源-其他收入」預算數編列216億6,920萬元,係作為台電以固定年金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主要收入。惟查,(1)該項收入108年度之預算數為202億2,300萬元,但該台電公司實際僅撥付147億4,553萬元,短少54億7,746萬元。對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之說明為:「新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營運總費用尚在經濟部核定中,故台電公司按108年實際發生之核能後端費用撥付。」然而,台電公司本即應依法提撥核能發電後端基金,作為處理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暫時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經費,卻又連年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長期借貸,況且,經濟部之所以重新評估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即是因最初規劃辦理核能後端營運成本恐明顯低估,為基金永續營運須重新評估。(2)經濟部已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爰要求經濟部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確實要求台電公司自109年度起每年度如數繳納應提撥費用,並於114年度核電除役前足額提撥。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