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時至下午5時16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瑞隆 邱臣遠 楊瓊瓔 邱志偉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陳超明 翁重鈞 林岱樺 孔文吉 邱議瑩 

     謝衣鳯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美玲 張其祿 陳椒華 管碧玲 林奕華 鍾佳濱 

     洪申翰 

     委員列席7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蔡瑋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陳慧嬪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張則民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郵電司簡任技正鄭傑元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何達仁

     國防部作戰及計劃参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劉岱瑞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法制司科長邱黎芬

主  席:賴召集委員瑞隆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蘭  專  員 楊永綨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經濟部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7案:

(1)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燃料費用凍結5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輸儲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凍結340萬4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營業費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廣(公)告費」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兩岸環保技術合作費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長期債務舉借」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服務費用」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銷貨成本」除用人費用外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國外旅費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委託辦理國際市場開發工作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5)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6)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專業服務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7) 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管碧玲、張其祿、羅美玲及蘇治芬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報告後,委員賴瑞隆、邱臣遠、楊瓊瓔、鍾佳濱、蘇治芬、陳明文、張其祿、邱志偉、陳椒華、管碧玲、林奕華及翁重鈞等12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加工出口管理處處長黃文谷、能源局局長游振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振勇、水利署副署長鍾朝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林務局局長林華慶、漁業署署長張致盛、海巡署巡防組視察胡森榮、國防部作戰及計劃参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劉岱瑞及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何達仁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亭妃、林岱樺、陳超明、謝衣鳯及邱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第(一)案至第(十七)案,均同意動支。審查完竣,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2、 審查:

(1)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法案名稱,照案通過。

(2) 第一條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餘均照案通過。

(3)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4) 第五條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刪除,原第二款至第二十款款次,依序遞改為第一款至第十九款,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處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處掌理之,並受管理處之監督及指揮。」,餘均照案通過。

(5)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6) 第十四條條文,第一項句首「園內」修正為「園區內」,餘均照案通過。

(7) 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8) 第二十條條文,第十項引述項次部分「前八項公告」修正為「前九項公告」,餘均照案通過。

(9) 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10) 第三十四條條文,序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款句首,增列「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句首,增列「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餘均照案通過。

(11) 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12) 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3、 審查: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7)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三十六條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人提案通過。

(2) 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 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五十條條文,第二項罰金部分修正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引述項次部分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餘均照案通過。

(2) 第五十二條條文,第一項罰金部分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九款:「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第三項併科罰金部分予以刪除,並增列「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等文字,餘均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改善我國公有土地上不時發生之樹木修剪斷頭事件,宜加強樹木所屬土地權屬機關對於受保護樹木外一般樹木之權責,賦予其對於權屬土地上一般樹木之修剪、移植、種植、工程保護、風險評估與健康管理具審查同意之權責。森林法第五章之一樹木保護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一項,對於樹木保護與管理在「指定規模」以上應由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其中「指定規模」認定之子法擬定,以及本法同條第二項「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之子法擬定,建請於6個月內完成預告。至於納入公共工程契約之「○○機關轄管景觀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草案」擬定也應儘快完成,建請於3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蘇治芬 楊瓊瓔 邱臣遠 賴瑞隆

連署人: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5、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十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6、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五十一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7、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林奕華等17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五十三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