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星期一)9時至15時58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蔡壁如 費鴻泰 林楚茵 莊瑞雄 郭國文 陳椒華 江永昌 高嘉瑜 余 天 吳秉叡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鍾佳濱 吳斯懷 洪孟楷 邱顯智 賴香伶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廖婉汝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其祿 張育美 趙天麟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林志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陳榮貴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蔡麗玲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林秀春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簡任視察    葉明如

      經濟部商業司         副司長     陳秘順

      財政部            常務次長    李慶華

      賦稅署           副署長     樓美鐘

      國庫署           組長      羅幸榮

      關務署           組長      張世棟

      財政資訊中心        組長      謝明峰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檢察司          主任檢察官  連思藩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賴士葆、林德福、蔡壁如、費鴻泰、莊瑞雄、林楚茵、郭國文、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余天、吳秉叡、羅明才、邱顯智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中央銀行 副總裁嚴宗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趙天麟、賴香伶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壹、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7億1,872萬9千元,隨同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1,872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56億9,674萬6千元,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6億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20萬元及「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3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5億9,8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億9,524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2,198萬3千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0億2,348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3,498萬2千元,主要係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等。10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台北市南海路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惟因占地面積較小,能容納新創團隊進駐家數有限,與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類似園區比,難稱上是國家級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擴充金融科技新創園區之規模,進一步擴展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生態圈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 余 天 

連署人:蔡壁如 

2.經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106年度至109年度8月底止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分別為8,383萬4千元、3億8,274萬8千元、6億4,864萬1千元及5億4,113萬3千元,110年度預算數為9億4,195萬3千元;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以平均金融資產乘以平均金融資產收益率估列,惟觀諸其目標投資報酬率,預算報酬率皆低於實際報酬率,110年度預算目標報酬率僅0.88%,低於各年度實際報酬率(1.01%至1.14%間),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酌予調增目標報酬率,俾使收入估列更加精確,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3.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罰鍰收入」2億5,13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億0,212萬9千元增加4,922萬1千元(增幅24.35%)。經查106至108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及3億0,038萬元,108年度復大幅成長1億0,213萬元(51.52%)。108年度裁罰件數較107年度成長73件,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件數各增加7件、54件及20件。其中證券期貨業係因應洗錢防制法規強化查核機制,部分個案不熟悉法規、違反委託書規則個案及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事件而增加,保險業則係配合檢查意見數量、情節輕重及日常監理情形而成長;另銀行業及保險業尚有部分高額罰款個案。108年度金融機構因裁罰件數成長,且有情節不輕之高額裁罰案,導致罰鍰收入較前一年度大幅攀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4.據中央銀行統計,109年9月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房貸)及建築貸款(土建融)餘額各增至7.81兆元與2.32兆元,除續創新高外,房貸餘額年增率7.65%,是96年4月以來逾13年半最大,土建融餘額年增率則是9年新高。中央銀行公開表示不樂見投資炒作,未來仍將持續密切關注房市發展,除維持豪宅限貸外,也會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曾採取不動產放款監控指標,對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集中度進行監控,偏高者會依個案要求銀行增提準備。監控指標包括「購置加計修繕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40%,前10大銀行不能逾30%;以及「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前十大銀行則不能逾10%。10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評估是否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為落實居住正義,遏止炒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5.依據金融研訓院109年金融生活調查,發現國內有三成民眾幾乎沒有儲蓄,另有22.5%民眾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為協助該等民眾之危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澳洲現有機制、國內「張老師生命專線」及微型保險的作法,研議建置「財務諮詢專線」及「小額免息低利貸款」機制,俾能提供中性專業諮詢及財務協助,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6.鑑於近年來不法案件檢舉效果有限,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至108年度(8月底止)分別核發檢舉獎金5千元、0元、25萬5千元、5萬元及5萬元,係民眾檢舉販售未上市股票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案件,發放數均未達30萬元,金額甚微;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檢舉獎金。我國金融業已建置吹哨者制度,且行政院亦研訂揭弊者保護法,於108年10月3日業經立法院委員會審竣;然每件舉發獎金相對他國獎金案例容屬偏低,欠缺誘因,致舉發效果有限,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善策,持續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7.我國金融業雖建置揭弊者制度,然對照美國吹哨者獎金曾有單筆3,000萬美元之案例,我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每件核發獎金最高40萬元,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每件核發最高獎金36萬元,我國檢舉獎金偏低,揭弊者檢舉後如有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之憂,又無對等獎金,則重大不法案件檢舉將欠缺誘因,恐無法及時遏止與警戒,不利於金融秩序維護與監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8.鑑於近幾年P2P網路借貸平臺逐年增加、借貸金額擴大,參與借貸投資者眾多,在國際間部分平臺不斷發生爭議事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銀行表示P2P網路借貸雖有效益,惟若管理不當,亦帶來多項風險,如違約風險、平臺倒閉風險、詐欺風險、資訊不對稱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人保護風險及網路攻擊風險等,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及106年12月新聞稿中提及不得有涉及發行證券、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不當催收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情事,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備查銀行公會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該會對P2P網路借貸採被動式管理,由各業者自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各項金融教育中妥為宣導風險事項,俾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9.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施政重點列有「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惟109年以來,國銀在歐美與東南亞地區都傳出逾放案件,包括台灣5家行庫參與中東阿聯私人醫療集團NMC聯貸案,可能虧損約1億美元;還有8家國銀參與印尼手機通訊設備商Tiphone Mobile Indonesia PT的聯貸案踢到鐵板,已違約近3個月,聯貸金額為9,300萬美元。109年前9個月,國銀通報的海外踩雷案,已超過20件,總金額超過4億美元,比起108年的十餘件、總金額2億多美元,增加近一倍之多。國銀往海外發展,要投入當地市場,需承受許多風險,包括對當地法規、投資市場狀況的不熟悉、或是若有金融風暴等重大事件發生將首當其衝等。面對如此頻繁出現的踩雷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協助銀行業者,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國銀建立健全且穩健的授信,以減少踩雷風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10.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書中闡明其110年度施政目標中包含「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將會深耕基礎金融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以提升民眾金融素養、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惟迄今金融消費爭議不斷,包含TRF爭議、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等爭議層出不窮。而此類爭議或多或少與民眾是否擁有足夠金融知識有關,足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盡其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達成金融知識普及以減少未來金融消費爭議」乙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羅明才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003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3,131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億1,12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5項: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中「業務發展支出」,係補助有關保險調查統計業務、保險研究發展業務及相關保險發展工作等業務。經查,該計畫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與保險業務發展有關經費1億1,981萬6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1億1,494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數1億1,545萬2千元皆遞增。

近年保險之商品種類愈趨複雜,投資型保單因連結結構型商品之特性,致使其較一般傳統型保單更具複雜性、亦具高風險,其中對於投資型保單是否與傳統型保單同具「審閱期」之規範,目前認定未臻明確,為保戶與保險業者間主要爭點之一,存在分歧,亦屢生相關爭議。綜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機構,應針對市場中保險業務普遍存在之爭議進行相關研究,以利於釐清事實並健全市場發展。爰針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編列「業務發展支出」預算1億1,98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郭國文 高嘉瑜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蔡壁如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壽險業及產險業儲存基金成立,主要支出為辦理保險調查統計、保險訓練、保險諮詢及保險研究發展等事宜,雖有收入挹注,惟106至108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024萬1千元、2,936萬1千元及2,971萬4千元,109及110年度預算數為2,232萬5千元及2,003萬元,近年決算數逐年遞減,109及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維持遞減之趨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專案支出」項下編列725萬元,係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研究、訓練等經費,雖與109年度預算案相同,惟仍較108年度決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153萬2千元(增幅26.79%),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近年收入漸減,支出宜以儉約原則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專案支出」之細項及110年度該項支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高嘉瑜

連署人:蔡壁如 余 天

3.查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其收支餘絀預計表,編列利息收入1,46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及108年度決算數減少844萬4千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利息收入編列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4.保費收入係保險業者重要現金收入來源,亦反應未來給付之可能,惟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其中109年度受政策、資本市場波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下降幅度較大。為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後續變動狀況及個別業者經營體質改善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5.保險費為保戶形成共同風險保障而分攤之資金,為業者年度重要現金流入,其變動顯示其經營狀況,亦可能影響後續保險商品設計、銷售型態及資產配置策略。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壽險業者保費收入占保險業者保費收入九成以上,104至107年度各年皆較前一年度遞增,增加幅度分別為5.61%、7.06%、9.16%及2.67%,惟自108年度起趨降,108年度下降1.28%,109年度(7月底止)更較108年度同期下降8.51%,與同期間人壽保險商品下降幅度相當。

109年度人壽保險商品保費減少,經查,雖可歸因於傳統型保險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下調、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走低、資本市場波動等因素,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素亦對於銷售動能產生影響,連帶使年度保費收入持續下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發展支出」1億1,981萬6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補助保險調查統計、研究發展、諮詢及業務發展工作等。綜上,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研究後續變動影響,以期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保險市場之未來變動及市場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

(一)修正通過條文:

1.第四條條文:

⑴第一項序文中「…機構 經營…」,刪除「 」字。

⑵第一項第四款後增訂第二項序文:「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原第五款至第十三款款號,依序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調整後之第八款「提供與前十一款…」等文字,修正為「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

⑶立法說明配合增列說明。

2.第十四條條文:文中「… 個營業日…」,修正為「… 個營業日…」。

3.第十五條條文,依委員費鴻泰等4人修正動議修正:

⑴增列第二項之後段條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後續增加於同一國家或地區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時,應於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⑵第三項首句「…條件、應檢具…」,修正為「…條件、 申請或報請備查應檢具…」。

⑶針對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中之「…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等字。

4.第十八條條文:依委員費鴻泰等4人修正動議,將首句「…使用者之支付指示…」,修正為「…使用者 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

5.第三十六條條文:依委員蔡壁如等3人修正動議,將第二項「…兼職限制及其他…」修正為「…兼職限制 、訓練及其他…」。

6.配合第四條條文之修正,通過修正之條文與文字:

⑴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將文中「第四條第一項」,均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

⑵第五條序文:將文中「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等文字。

⑶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將文中「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均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等文字。

⑷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將文中「前項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前項 第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

⑸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將文中「第四條 第三項」,均修正為「第四條 第四項」。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中第二十九條,增列立法說明)。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散會